明清史 |
明代土默特部蒙古族妇女的社会地位及其作用
李美玲(College of Historic Culture and Management, Baotou Teachers' College; Baotou 014030)
【专题名称】明清史
【专 题 号】K24
【复印期号】2008年08期
【原文出处】《阴山学刊:社科版》(包头)2008年2期第57~59页
【英文标题】On the Social Status and Functions of the Tomoto Mongolian Women in Ming Dynasty
【作者简介】李美玲,包头师范学院历史文化与管理学院副研究馆员,论文有《黄教的传入对蒙古族文化的影响》等。(包头 014030)
【日 期】2007-10-23
【关 键 词】明代/土默特部/蒙古族/妇女/社会地位Ming dynasty/Tomoto clan/Mongolian/Women/Social status
中图分类号:K28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1869(2008)02-0057-03
明代土默特部蒙古族妇女在土默特部的发展历程中,以其勤劳智慧的双手为本民族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她们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着较高的地位,她们和男子一道共同创造了蒙古社会的文明和进步。本文试从政治、经济和家庭生活等几方面进行阐述。
(一)在政治生活中有一定的地位,一些蒙古族贵族妇女甚至可以参政议政,她们与男子共同缔造了蒙古社会的政治文明。
1、明代土默特部蒙古族妇女尤其是上层妇女,利用其特殊地位在政治上参政议政,有时甚至起到了决定作用,其中著名的人物有三娘子和大成比妓。
1368年蒙古贵族被迫放弃君临全国的统治地位退回北方后,经济上立即陷入困顿,为了摆脱经济生活上的困境,蒙古军队开始了对明朝边境的一次次侵扰。明蒙之间开始了长达两百年的对峙局面。蒙汉人民陷入了水深火热之中,各族人民都希望结束战争,和平相处。这一良好愿望的实现,明代土默特部首领阿勒坦汗之妻三娘子起了不可小视的作用。她协助阿勒坦汗与明朝签订了象征和平的“封贡协议”,结束了明蒙间长达两百年的对峙局面,开创了明蒙间六十余年的和平友好局面。明代瞿九思在其《万历武功录·三娘子列传》中,第一句话就说:“始,封事成,实出三娘子意。”[1](P200)三娘子……“佐俺答主贡事,诸部皆受其约束。”[2](《郑洛传》)到第二代顺义王黄台吉时,权力完全掌握在三娘子手中,她严守贡市协议,但有违反协议者,一概严惩不怠。到第三代顺义王时,三娘子的权势已达到鼎盛,她“聪慧善谋,兵权在手,上佐虏王,下抚诸部,令无不行,禁无不止。”[3 ](卷450)而到了第四代顺义王时,三娘子几乎就成了和平的象征。由此可见,三娘子在当时土默特部的政治舞台上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蒙古土默特部另一位在政治上有过重要影响的女性是大成比妓。她是阿勒坦汗爱孙把汉那吉的妻子,明万历十一年(1583),掌管着土默特最富庶的板升地区,兵马势力非常强大的把汉那吉坠马身亡,大成比妓接替把汉那吉掌管板升地区的兵马。之后,大成比妓先嫁扯力克,很快改嫁不他失礼(三娘子与阿勒坦汗之子),并生子素囊黄台吉。1598年不他失礼病故,大成比妓与素囊黄台吉共同执掌土默特东西哨部落,势力更加强盛。1607年,第三代顺义王扯力克去世,素囊与扯力克之孙卜石兔争夺顺义王位,导致土默特部内乱达五年之久,大成比妓劝阻素囊停止争夺,使卜石兔得以承袭顺义王之位。由于大成比妓长期致力于明蒙之间的和平友好,1614年,明朝政府敕封她为“忠义夫人”[4](P91)。可见大成比妓在当时土默特部的政治地位是不言而喻的。
2、土默特部普通蒙古族妇女在政治生活中也占有一席之地。她们跟随男子出兵打仗,并且像男子一样善于骑射,“出师不以贵贱,多带妻孥而行,自云用以管理行李、衣物、钱物之类。”妇女承担了军队的后勤工作,是一支必不可少的生力军。不仅如此,他们还驰骋沙场,勇敢善战,与男子并驾齐驱。明人有诗云:红妆一对阴山下,乱点酡酥醉朔野。塞外争传娘子军,边头不牧乌纱马。赞颂了蒙古女性娴于戎事、领兵征战的飒爽英姿。[5](P42)
总之,由于古代蒙古社会逐水草而居的特殊的生产、生活方式,凸现了女性的社会贡献和价值,使蒙古女性对男性的依附关系较弱,在社会和家庭中受到了尊重,她们的社会政治地位较高,因此,她们在政治生活中自觉地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和历史使命。同时还由于她们机智勇敢、申明大义、远见卓识、运筹帷幄,有忧国忧民的政治责任感,因而在政治生活中,蒙古族妇女巾帼不让须眉,在政治舞台上能够行使参政议政的权利,与男子一道为土默特蒙古的政治文明发挥着自己的作用。
(二)在经济生活中,蒙古族妇女承担着繁重的劳动,为土默特蒙古的经济建设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在经济上占有重要地位,而且,她们有属于自己的财产和财产继承权。
1、土默特蒙古族妇女在牧业生产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游牧经济的不稳定性、脆弱性大于农业经济,社会分工也比农业经济简单。这种状况,要求妇女不可能只做辅助性的生产,必须同男子一样,共同从事繁重的生产活动,她们所承受的劳动及强度,与男子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古代蒙古社会,畜牧业是主要的生产部门。畜牧业生产有其独特之处,它有许多环节,除执鞭放牧外,还包括打更、接羔、保育、剪毛制毡、挤奶、走场移牧等许多劳动。男子主要从事放牧,剩下的劳动多由妇女承担。由于游牧劳动具有连续性,使男子没有更多时间去兼营他业,于是,畜牧业生产中的许多繁重劳动都落到妇女肩上,除参加一般放牧外,还要转移营地,接羔保育,挤奶剪羊,加工畜产品等。所以,若就牧业生产的全过程而言,蒙古族妇女的作用并不次于男子。从生产到生活,她们以辛勤的劳动创造了丰富的物质财富。
2、蒙古族妇女在手工业生产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蒙古妇女除了放牧以外,还要“缝衣、造酒、鞣皮、挤乳、捆驼帐房、收拾行李”,手足并用,十分辛苦。[6](P229)明人肖大亨描写蒙古族妇女们集体制毡的情景,“积其毛(羊毛)若干,则合邻家之妇,聚而为毡,彼此交作,不数日而毡必成。”[7](P247)她们所从事的手工业,是蒙古社会经济中不可缺少的生产部门。这些产品,不但是主要的生活资料,许多还同时是重要的生产资料,例如毡、革、鞍、车等。
3、土默特部蒙古族妇女在经济生活的地位,还表现在她们有属于自己的财产和享有财产的继承权。
她们的财产,一般来源于陪嫁物和遗产继承。蒙古社会有个习惯,即无论贫富,女子的双亲和养育者既有接受聘金的权利,也有给子女陪嫁的义务,而且陪嫁物往往很多。北元时,随着封建等级制的发展,陪嫁有了严格的等级区别,陪嫁要依女子的社会地位而异,并被明确写入法典中。不论贫富,所有的嫁奁中都有一定的牲畜,这是古代蒙古人最主要的财产,也是牧民重要的生产资料。陪嫁的牲畜不断生长繁殖,连同仔畜、皮毛、奶肉等都成为妇女的个人财产。出嫁妇女有权支配它们。若改嫁,一般情况下可以带走。女子有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如女子已聘人而未嫁者,遭父母殁,亦得分其家产以归,若已嫁之女,不过微有所得耳。”[7](P239)不管怎样,这些继承来的财产,也属于妇女的个人财产,妇女有使用权和支配权。
土默特蒙古贵族妇女的财产继承更是可观。如大成比妓,她在丈夫把汉那吉死后,继承了土默特最富庶的板升地区的兵马,那是一笔多么可观的财富,因而大成比妓的地位更加重要,后来,她与她的儿子共同执掌土默特东西哨部落,在经济上也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由于陪嫁和财产继承,使蒙古族妇女有自己的一份财产,因而在经济生活中有一定的地位。
(三)土默特部蒙古族妇女在家庭生活中的地位。
1、家庭是整个社会的一个缩影。土默特部蒙古族妇女在社会上的地位,也在家庭中得到相应的反映。土默特部蒙古族妇女的家庭地位在法律上得到了明确的保障。《阿勒坦汗法典》中关于婚姻家庭、妇女与儿童等方面的规定,凸现出当时蒙古社会经济政治生活中妇女社会地位的重要。首先是保护孕妇及胎儿的规定,“致孕妇流产者,按怀胎月数,每月罚九畜。”其次是有关保护妇女儿童的规定,如:“丈夫以锋利木石器打妻子者,罚牲畜三九;鞭抽、拳打脚踢者,罚牲畜一九”;“丈夫揪妻子发辫者,罚五畜;撕乱衣服者,罚五畜;诱拐姑娘者,罚牲畜九九,并受杖责;父母哄骗女儿出嫁者,罚牲畜九九。女儿逃回家,元罪。”等等。法典还进一步规定“勾引少女为奸者,罚牲畜九九,杖一。”[8](P255)不但罚畜最重,而且还施以人身责罚。从这些法律条文的规定可以看出,明代土默特部的蒙古族妇女的地位是很高的。
明人萧大亨记载:“人言虏多受制于妇”,并解释说,“非其妇性独悍,夫亦有所狭耳,凡衣服冠履一切巨细之事,皆出其手,夫自持弓涉猎外,一无所事事也。平时司牝鸡之晨,怒则肆狮子之吼,功多而骄,劳多则放,势固然也。”[7](P245)明人的记载虽然有些夸张,但也反映了当时蒙古族妇女在家庭生活中有较高的地位。
2、土默特部蒙古族妇女在婚姻生活中也有一定的主动权。《北虏风俗》载:“夷中嫁娶,惟以两性相欢,男女年相若者,遂而配合。”蒙古族女子的婚事一般由父母作主,但也照顾女儿的心愿。又说:“若妇不悦,则夫随其欲嫁,夫亦忍,不敢言也。”[7](P237)当然这种特权只限于贵族之女。但是也能够说明蒙古族贵族妇女的婚姻较汉族妇女要自由一些。普通牧民家庭中,男女双方感情不和,也可分手,各自另找新欢。若出自男方之意要离开,男方就通知女方家,将妻子送回娘家;若出自女方之意,则女方将聘礼的一部分归还男家。离婚时,女子可以带走娘家的陪嫁物。另外,不改嫁的寡妇,可以继承家业和主持家政。按照古代蒙古社会的习惯,丈夫死后,家业继承人未及成年,由寡妇继承家业,成为家长,即使继承人已经成年,也不让出家长的地位,直到她死去为止。这种情况下,妻子在家中主持家政,管理财物,比一般家庭中妇女的地位还要高些。如大成比妓,其夫把汉那吉死时,其子尚未成年,她继承了亡夫的家业,成为家长,统治着富庶的板升地区,后来大成比妓又嫁给了三娘子的儿子不他失礼为妻。不他失礼死时,其子也未成年,大成比妓又成了不他失礼家的家长,发号施令。据史料记载,她直到死前还保持着两个家长的地位。
总而言之,土默特部蒙古族妇女在社会生产和经济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她们在政治、经济和家庭生活等各个方面都占有一定的地位,在蒙古社会走向文明的历程中有着不可磨灭的功绩。她们是家庭生活的核心力量,她们是社会生产中的中流砥柱。今天,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中,蒙古族妇女依然用她们的智慧和汗水为我们的社会做着贡献。
【专 题 号】K24
【复印期号】2008年08期
【原文出处】《阴山学刊:社科版》(包头)2008年2期第57~59页
【英文标题】On the Social Status and Functions of the Tomoto Mongolian Women in Ming Dynasty
【作者简介】李美玲,包头师范学院历史文化与管理学院副研究馆员,论文有《黄教的传入对蒙古族文化的影响》等。(包头 014030)
【内容提要】 | 在蒙古土默特部的发展历程中,蒙古族女性以其勤劳智慧的双手为本民族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因而她们在政治、经济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都占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发挥着重要作用。她们和男子共同创造了蒙古社会的文明和进步。 During the development of Tomoto clan of Mongolia, the women have made an important contribution to their own nation with diligence and wisdom. Therefore, they had certain social status in politics, economy and the families, and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in society. Together with the men, the Mongolian women created the civilization and progress of Mongolian society. |
【关 键 词】明代/土默特部/蒙古族/妇女/社会地位Ming dynasty/Tomoto clan/Mongolian/Women/Social status
明代土默特部蒙古族妇女在土默特部的发展历程中,以其勤劳智慧的双手为本民族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她们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着较高的地位,她们和男子一道共同创造了蒙古社会的文明和进步。本文试从政治、经济和家庭生活等几方面进行阐述。
(一)在政治生活中有一定的地位,一些蒙古族贵族妇女甚至可以参政议政,她们与男子共同缔造了蒙古社会的政治文明。
1、明代土默特部蒙古族妇女尤其是上层妇女,利用其特殊地位在政治上参政议政,有时甚至起到了决定作用,其中著名的人物有三娘子和大成比妓。
1368年蒙古贵族被迫放弃君临全国的统治地位退回北方后,经济上立即陷入困顿,为了摆脱经济生活上的困境,蒙古军队开始了对明朝边境的一次次侵扰。明蒙之间开始了长达两百年的对峙局面。蒙汉人民陷入了水深火热之中,各族人民都希望结束战争,和平相处。这一良好愿望的实现,明代土默特部首领阿勒坦汗之妻三娘子起了不可小视的作用。她协助阿勒坦汗与明朝签订了象征和平的“封贡协议”,结束了明蒙间长达两百年的对峙局面,开创了明蒙间六十余年的和平友好局面。明代瞿九思在其《万历武功录·三娘子列传》中,第一句话就说:“始,封事成,实出三娘子意。”[1](P200)三娘子……“佐俺答主贡事,诸部皆受其约束。”[2](《郑洛传》)到第二代顺义王黄台吉时,权力完全掌握在三娘子手中,她严守贡市协议,但有违反协议者,一概严惩不怠。到第三代顺义王时,三娘子的权势已达到鼎盛,她“聪慧善谋,兵权在手,上佐虏王,下抚诸部,令无不行,禁无不止。”[3 ](卷450)而到了第四代顺义王时,三娘子几乎就成了和平的象征。由此可见,三娘子在当时土默特部的政治舞台上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蒙古土默特部另一位在政治上有过重要影响的女性是大成比妓。她是阿勒坦汗爱孙把汉那吉的妻子,明万历十一年(1583),掌管着土默特最富庶的板升地区,兵马势力非常强大的把汉那吉坠马身亡,大成比妓接替把汉那吉掌管板升地区的兵马。之后,大成比妓先嫁扯力克,很快改嫁不他失礼(三娘子与阿勒坦汗之子),并生子素囊黄台吉。1598年不他失礼病故,大成比妓与素囊黄台吉共同执掌土默特东西哨部落,势力更加强盛。1607年,第三代顺义王扯力克去世,素囊与扯力克之孙卜石兔争夺顺义王位,导致土默特部内乱达五年之久,大成比妓劝阻素囊停止争夺,使卜石兔得以承袭顺义王之位。由于大成比妓长期致力于明蒙之间的和平友好,1614年,明朝政府敕封她为“忠义夫人”[4](P91)。可见大成比妓在当时土默特部的政治地位是不言而喻的。
2、土默特部普通蒙古族妇女在政治生活中也占有一席之地。她们跟随男子出兵打仗,并且像男子一样善于骑射,“出师不以贵贱,多带妻孥而行,自云用以管理行李、衣物、钱物之类。”妇女承担了军队的后勤工作,是一支必不可少的生力军。不仅如此,他们还驰骋沙场,勇敢善战,与男子并驾齐驱。明人有诗云:红妆一对阴山下,乱点酡酥醉朔野。塞外争传娘子军,边头不牧乌纱马。赞颂了蒙古女性娴于戎事、领兵征战的飒爽英姿。[5](P42)
总之,由于古代蒙古社会逐水草而居的特殊的生产、生活方式,凸现了女性的社会贡献和价值,使蒙古女性对男性的依附关系较弱,在社会和家庭中受到了尊重,她们的社会政治地位较高,因此,她们在政治生活中自觉地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和历史使命。同时还由于她们机智勇敢、申明大义、远见卓识、运筹帷幄,有忧国忧民的政治责任感,因而在政治生活中,蒙古族妇女巾帼不让须眉,在政治舞台上能够行使参政议政的权利,与男子一道为土默特蒙古的政治文明发挥着自己的作用。
(二)在经济生活中,蒙古族妇女承担着繁重的劳动,为土默特蒙古的经济建设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在经济上占有重要地位,而且,她们有属于自己的财产和财产继承权。
1、土默特蒙古族妇女在牧业生产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游牧经济的不稳定性、脆弱性大于农业经济,社会分工也比农业经济简单。这种状况,要求妇女不可能只做辅助性的生产,必须同男子一样,共同从事繁重的生产活动,她们所承受的劳动及强度,与男子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古代蒙古社会,畜牧业是主要的生产部门。畜牧业生产有其独特之处,它有许多环节,除执鞭放牧外,还包括打更、接羔、保育、剪毛制毡、挤奶、走场移牧等许多劳动。男子主要从事放牧,剩下的劳动多由妇女承担。由于游牧劳动具有连续性,使男子没有更多时间去兼营他业,于是,畜牧业生产中的许多繁重劳动都落到妇女肩上,除参加一般放牧外,还要转移营地,接羔保育,挤奶剪羊,加工畜产品等。所以,若就牧业生产的全过程而言,蒙古族妇女的作用并不次于男子。从生产到生活,她们以辛勤的劳动创造了丰富的物质财富。
2、蒙古族妇女在手工业生产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蒙古妇女除了放牧以外,还要“缝衣、造酒、鞣皮、挤乳、捆驼帐房、收拾行李”,手足并用,十分辛苦。[6](P229)明人肖大亨描写蒙古族妇女们集体制毡的情景,“积其毛(羊毛)若干,则合邻家之妇,聚而为毡,彼此交作,不数日而毡必成。”[7](P247)她们所从事的手工业,是蒙古社会经济中不可缺少的生产部门。这些产品,不但是主要的生活资料,许多还同时是重要的生产资料,例如毡、革、鞍、车等。
3、土默特部蒙古族妇女在经济生活的地位,还表现在她们有属于自己的财产和享有财产的继承权。
她们的财产,一般来源于陪嫁物和遗产继承。蒙古社会有个习惯,即无论贫富,女子的双亲和养育者既有接受聘金的权利,也有给子女陪嫁的义务,而且陪嫁物往往很多。北元时,随着封建等级制的发展,陪嫁有了严格的等级区别,陪嫁要依女子的社会地位而异,并被明确写入法典中。不论贫富,所有的嫁奁中都有一定的牲畜,这是古代蒙古人最主要的财产,也是牧民重要的生产资料。陪嫁的牲畜不断生长繁殖,连同仔畜、皮毛、奶肉等都成为妇女的个人财产。出嫁妇女有权支配它们。若改嫁,一般情况下可以带走。女子有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如女子已聘人而未嫁者,遭父母殁,亦得分其家产以归,若已嫁之女,不过微有所得耳。”[7](P239)不管怎样,这些继承来的财产,也属于妇女的个人财产,妇女有使用权和支配权。
土默特蒙古贵族妇女的财产继承更是可观。如大成比妓,她在丈夫把汉那吉死后,继承了土默特最富庶的板升地区的兵马,那是一笔多么可观的财富,因而大成比妓的地位更加重要,后来,她与她的儿子共同执掌土默特东西哨部落,在经济上也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由于陪嫁和财产继承,使蒙古族妇女有自己的一份财产,因而在经济生活中有一定的地位。
(三)土默特部蒙古族妇女在家庭生活中的地位。
1、家庭是整个社会的一个缩影。土默特部蒙古族妇女在社会上的地位,也在家庭中得到相应的反映。土默特部蒙古族妇女的家庭地位在法律上得到了明确的保障。《阿勒坦汗法典》中关于婚姻家庭、妇女与儿童等方面的规定,凸现出当时蒙古社会经济政治生活中妇女社会地位的重要。首先是保护孕妇及胎儿的规定,“致孕妇流产者,按怀胎月数,每月罚九畜。”其次是有关保护妇女儿童的规定,如:“丈夫以锋利木石器打妻子者,罚牲畜三九;鞭抽、拳打脚踢者,罚牲畜一九”;“丈夫揪妻子发辫者,罚五畜;撕乱衣服者,罚五畜;诱拐姑娘者,罚牲畜九九,并受杖责;父母哄骗女儿出嫁者,罚牲畜九九。女儿逃回家,元罪。”等等。法典还进一步规定“勾引少女为奸者,罚牲畜九九,杖一。”[8](P255)不但罚畜最重,而且还施以人身责罚。从这些法律条文的规定可以看出,明代土默特部的蒙古族妇女的地位是很高的。
明人萧大亨记载:“人言虏多受制于妇”,并解释说,“非其妇性独悍,夫亦有所狭耳,凡衣服冠履一切巨细之事,皆出其手,夫自持弓涉猎外,一无所事事也。平时司牝鸡之晨,怒则肆狮子之吼,功多而骄,劳多则放,势固然也。”[7](P245)明人的记载虽然有些夸张,但也反映了当时蒙古族妇女在家庭生活中有较高的地位。
2、土默特部蒙古族妇女在婚姻生活中也有一定的主动权。《北虏风俗》载:“夷中嫁娶,惟以两性相欢,男女年相若者,遂而配合。”蒙古族女子的婚事一般由父母作主,但也照顾女儿的心愿。又说:“若妇不悦,则夫随其欲嫁,夫亦忍,不敢言也。”[7](P237)当然这种特权只限于贵族之女。但是也能够说明蒙古族贵族妇女的婚姻较汉族妇女要自由一些。普通牧民家庭中,男女双方感情不和,也可分手,各自另找新欢。若出自男方之意要离开,男方就通知女方家,将妻子送回娘家;若出自女方之意,则女方将聘礼的一部分归还男家。离婚时,女子可以带走娘家的陪嫁物。另外,不改嫁的寡妇,可以继承家业和主持家政。按照古代蒙古社会的习惯,丈夫死后,家业继承人未及成年,由寡妇继承家业,成为家长,即使继承人已经成年,也不让出家长的地位,直到她死去为止。这种情况下,妻子在家中主持家政,管理财物,比一般家庭中妇女的地位还要高些。如大成比妓,其夫把汉那吉死时,其子尚未成年,她继承了亡夫的家业,成为家长,统治着富庶的板升地区,后来大成比妓又嫁给了三娘子的儿子不他失礼为妻。不他失礼死时,其子也未成年,大成比妓又成了不他失礼家的家长,发号施令。据史料记载,她直到死前还保持着两个家长的地位。
总而言之,土默特部蒙古族妇女在社会生产和经济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她们在政治、经济和家庭生活等各个方面都占有一定的地位,在蒙古社会走向文明的历程中有着不可磨灭的功绩。她们是家庭生活的核心力量,她们是社会生产中的中流砥柱。今天,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中,蒙古族妇女依然用她们的智慧和汗水为我们的社会做着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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