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
清代中日关系史研究(笔谈)
3.正德新例与康熙朝的中日关系
孟晓旭
【专题名称】明清史
【专 题 号】K24
【复印期号】2008年06期
【原文出处】《郑州大学学报:哲社版》2008年2期第137~146页
【作者简介】孟晓旭,北京大学历史系博士研究生。(北京 100871)
【关 键 词】清代中日关系史/德川幕府/日本闭关锁国时期/正德新例/康熙朝的中日关系/日俄战争/海上中立权
【编 者 按】近年来,随着国家清史编纂工程的深入开展,有关清史研究的一些新问题随之涌现并得到学术界的重视。由于大量中日文档案及新文献资料的被查阅被发掘,使得重新审视清代中日关系史研究的重要性凸现。为此,我们特意约请了四位专家学者,分别对清代中日关系史的开端问题、闭关锁国时期日本对清商的政策、正德新例与康熙朝的中日关系、日俄战争期间中日两国围绕海上中立权的交涉等中日关系问题作新的探索。此一研究课题,无论是对目前的学术研究还是对现当代中日关系的健康发展都是有益的。
1715年日本颁布了正德新例,在限制中日长崎贸易数额的同时也规定了以信牌进行贸易的新方式。这种贸易方式的改变,在中日之间发生折冲构建和反映康熙朝中日关系的同时,也深深影响了其后中日关系的发展。
1
正德新例颁布后,为保证中国商船主出具甘结、拿到日方颁布的信牌,1714年八月长崎奉行所要求那些已经结束贸易的中国商船暂时不要返航。但是,当时在长崎的51艘中国商船中有2艘商船并没有听从指示径自返航了,其中一艘船的船主是谢叶运[1](P11-12)。到了第二年,一些赴长崎贸易的商船由于去年日本颁发信牌的时候不在长崎港,因此没能得到信牌,被迫返回使他们难免不快。果然,七月二十三日,“谢叶运、庄运卿等十五六名商人向宁波斳县知县起诉,告一部分船头接受带有日本年号的信牌,奉外夷为正朔,实属忤逆朝廷而追随日本”[2](P22)。后来斳县知县将此案上报,但浙江海关监督、江南海关监督、浙江巡抚、户部等各部门的处理意见并不一致,于是一直被呈报给康熙等待圣裁:“户部覆浙江巡抚徐元梦所题,东洋商贾人等,从前往来行走,并无他故。今年长溪地方,倭子忽立新例,只与先到之胡云客等四十二船每船牌票一纸,许其交易。若无伊国牌照,即拨回,不许交易。以我中国商船受长溪地方牌照,不但有乖大体,相延日久,大生弊端,亦未可知。应将作何行文倭子之处详议,将伊所给牌照发回,以我国文票为凭。”户部和浙抚都认为中国商人领受日本信牌之举不当,应以本国文票为凭。为此,浙江海关监督扣留了被告商船主的信牌。但康熙认为:“朕曾遣织造人过海观彼贸易,其先贸易之银甚多,后来渐少。倭子之票,乃伊等彼此所给记号,即如锻布商人彼此所记认号一般。各关给商人之票,专为过往所管汛地以便清查,并非旨意与部中印文。巡抚以此为大事奏闻,误矣。部议亦非。着九卿、詹事、科、道会同再议具奏。”[3](P2303)
与康熙帝的意见相悖,九卿再议的结论仍是“将领受倭子牌照之商人胡云客等治罪,商船仍旧照例贸易”。对此康熙非常气愤,“此牌照只是彼此贸易之一认记耳,并非行与我国地方官之文书”,“倭子之牌照,即与我国商人记号一般”,再“我国钞关官员,给与洋船牌照,亦只为查验之故,并非部中印文及旨意可比。如此以为大事,可乎”?“若如此行,商人如何贸易”[3](P2310)?
在康熙帝意见的导向下,九卿的立场发生了改变,“伊所给我国商人牌票,不过彼此交易之记号,并无关系,相应无庸议”[3](P2333)。大学士马齐等提出:“原呈览倭国票照,仍祈发臣转付商人,照常贸易。但有票者得以常往,无票者货物壅滞。俱系纳税之人,应令该监督传集众商,将倭国票照互相通融之处明白晓谕。每船货物均平装载,先后更换而往等因。相应行往该督、抚、海关监督,公同详为定议。将原票给回商人,照常贸易。”[3](P2373)在这种形势下,江南海关监督萨哈察“伏恳将安庆船户所受票引给伊,散与众商人”。意见统一之后,康熙令速行确议,以防有误商人交易,并颁发了“准海商领倭票照”谕旨:“户部等会议浙府徐以商船出海往来并无阻滞,五十四年倭国长崎译司忽有给船主胡云客等票照一案,臣一时渎陈两经部议,特颁谕旨,谓长崎之票照不过买卖印记,据以稽查无关大议大哉。王言简而有要,谨候原呈倭照发臣之后,一例给还诸商照常贸易,至倭人所议船只货物数目合,无令商人原照倭议贸易。惟是有票者可以频往,无票者货物空悬,同为朝廷办税之人,自应一视同仁否?令浙海关监督传集诸商明,亦倭照彼此可以通融,或同船均货,或先后更番。胡云客、庄元枢等各自推诚酌议等因具题前来,应将倭照一张发还浙抚,并从前所收票照一律给还诸商。至船只货物数目应令商人仿照倭人原议,将倭照通融或船均货,或先后更番之处俱应如徐所题,令该督抚海关监督传集诸商公同酌议而行,报明户部可也。”[1](P25-26)清廷的意见由扣押信牌、准备强行照例贸易转为官方协调下的诸商之间实行信牌通融贸易。
2
中国国内争议未决的信牌案也影响了长崎贸易。由于贸易信牌被没收,于1716年携带信牌如期驶到日本的只有奥船七艘,口船一艘也没有驶到长崎。这一变化引起了日本方面的注意。“福建广东等地的商人如期持信牌来,进行通商,而南京、宁波等地的船只未来,众人怀疑究属何故?”2月23日,当福建商人李韬士驶到长崎时,日本就曾向他探询缘由。尽管新井白石认为李韬士所讲的“中国总督、抚院、关卡商议,似谓日本新例难行,谋求一如旧日众多船只齐来通商”的回答未必可信,但日本方面对此种可能颇为重视。对于长崎奉行所大冈备前守衔清相诠房的征询,幕府实权人物新井白石说:“在我国内令尚难行,况国外乎?故新例颁行之始,余即言当须经三五年事乃可定,即为此也。”“如前代将军时期朝鲜聘使事,在位诸人闻彼使臣之言皆惊愕,纷纭议论,唯其由于将军英断,诸事得以依照将军命令顺利实行。今将军年幼,即使余如何议论,事亦未必能行,故不敢议。”他认为应该学习前代将军的“英断”,坚决执行“正德新例”。幕府老中们在得到长崎奉行的报告后也议论纷纷,倾向于取消信牌贸易的意见不断提出,但是基于政策的推动者新井白石的“固执”,最终老中本多忠良出面与新井白石谈话,他说,“假使确系如所闻者,不仅将军之命令不得行,前代将军之遗志亦落空”,而“阁下乃前代将军相与商讨此事之人,则此以后事情任凭阁下主张处理”。把这个棘手难题推给新井白石处理。新井白石坚持“无论如何,欲贯彻去春将军命令,必不能废止新令”,而老中等人则表现颇为“无奈”。为显示日本政策的坚决,新井白石向奉行所下达了要求采取强硬措施的书面指令:“如李韬士所言,乃彼国人不许其商舶来我国。而韬士潜来,乃犯其本国之法。天下之恶一也。我既不许不遵我国之法者来,又焉许犯彼国之法者来耶?应速予押还!”而这种强硬态度在随后的贸易中也表现出来。押还李韬士后不久,就有南京船和宁波船驶到长崎,其中包括信牌被清廷没收的十艘商船,日方强令这些没有信牌的商船全部返航。此后又有宁波商人祝武珍携带镇海县照票到长崎做生意,长崎奉行所认为应该允许他进行长崎贸易,但是新井白石观票后说:“此非允许来我国者也。”理由是凡到日本贸易的中国商船票照皆明记赴长崎,而祝武珍的照票上只写到东洋,因此新井白石下令长崎奉行所拒绝祝武珍的日本贸易[4](P184-185)。
因信牌而引起的中日长崎贸易紧张局面在日方的强硬态度执行下不容乐观。在中日官方隔海进行各自思考和行动的同时,那些赴日进行贸易的中国商人们也进行着他们自己的行动。那些因为没有得到信牌和部分因信牌被没收而无法进行长崎贸易的中国商船大多并不甘心原货返还,他们停泊在长门、小仓海面一带,伺机进行当时被日本称为“拔荷”的走私贸易,而当日方前来要求他们离开时,他们则谎称是遭难漂流船只。“享保二丁酉年(1717年)春,唐船十五艘到丰前蓝岛。四月朔,每船投简册,命之曰……尔辈相约须早归去。勿迟滞。”中国船回复:“因风不顺,飘来至此。俟风信稍好,即便驾回。”其中也有人直接表示出对信牌贸易的不满:“吾船自南京而来,船主万贵,特到长崎。因无信牌,无番回唐,洋中遇风到此。细思开海以来,裕国通商,从未有制牌之理。今立此法,以致生理断绝。”[5](P712-713)
至1717年10月,中国国内的信牌案已经结束。此后,中国商人继续携带信牌前往长崎贸易,康熙帝的“理解”态度对长崎贸易的再次活跃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清朝官方对信牌贸易方式的“容忍”反而使得日本加大了打击沿海无信牌中国商船的力度,终于于1718年引发了李华夫事件。在中国驻长崎唐馆内的船主黄哲卿等人的保证下,被日本指为从事“拔荷贸易”的李华夫等四十三人惶恐中保住性命得以回国,其他商船主也惊吓不小。日方严厉宣布“苟有犯我禁条,必处死勿贷”[5](P765)。此事件后,日本打击“违例”中国商船的行动扩大化,甚至连一些并不一定是走私的漂流船只也遭到日本的武力驱逐。1726年,日本在阿武郡须佐浦用火枪攻击了一艘他们自认为是走私的中国商船,尽管这艘商船已经提交了贸易信牌,但日方毫无理由地认为信牌是伪造的。中国商船在稍作反击的情况下,被迫自行放火烧沉于须佐浦,演绎了一场中日贸易史上的大悲剧[6]。对于日本的这些过分行为,并不见清王朝的任何反应。至此事件之后,中国商船在日本沿海徘徊的现象逐渐消失,中日之间的贸易此后也一直维持着信牌贸易的方式。
3
1715年日本颁布的正德新例、实行的信牌贸易,引发了中日之间的紧张关系,这个属于贸易领域内的政策调整始终夹杂着政治影响。一方面,中国的商人为实现自己的贸易利益,故意将信牌贸易上升到政治的高度,这引起了事实上已成为“华夷秩序”之主的清朝的关注,毕竟谁是“正朔”在当时的朝贡贸易世界中是非常重要的。地方督抚第一反应是信牌贸易“有乖大体”并没收信牌,认为商船应“仍旧照例贸易”,官方的这种态度无疑也是造成中国商船徘徊日本沿海、不服信牌贸易的原因之一。但是康熙帝则淡化其中的政治色彩,认为不过是“记号”而已。经过大约三年的国内讨论,清廷“默然”接受了日本的正德新例。尽管中方获得了来自日本方面的金银铜等贵金属,但其在中日贸易中的地位却日趋下降,这也表现在日本对清商船主的态度上。经过正德新例的折冲之后,日本更“无所顾忌”,日本学者木部和昭就认为,日本对唐船的炮火驱逐行为是不可能发生在朝鲜难船上的,因为日本惧怕朝鲜官方的压力[7]。
与康熙帝消弭其中的政治色彩不同的是,日本的决策者则是利用政治色彩来推行正德新例、限制与中国的贸易,以示“怀柔”之意[8]。“(唐人)近来且登陆取水伐木,夺取渔船所网鱼虾及幼女所拾海藻等。居民如加制止,则执武器抗拒。警备船如靠近,即发大炮威胁。”“唐人所以如此,盖由于贞享元禄以来务柔远人,告诫我国人勿与外国人为敌。奉行所之部下或受唐人凌辱,如拔刀鞘有伤害,即被斥退,遂形成外国人为所欲为之流弊,一至于此也。”新井白石认为,中国人在贸易中的这些行为特别是“走私贸易”影响了日本的国体:“余阅此后曰:‘我国优于万国,自古号称尚武。今受辱于此等船商,国体故所不容。因起于奉行所颁布唐人文书及颁给西部、中部大名之指令……明令:外国人出没近海,及登陆或离岸者,焚其船,斩其人。我国船有靠近外国者,即行逮捕。’”[4](P172-173)因此应该“规定用于长崎海舶互市金银之岁额,计算外国船载来货物之多少,规定其船数及载来货物数,对载来货物悉皆购买。如此自无昔日因走私而丧我宝物之事,亦无外国人侮我国法之事,我国国威将扬于万里之外,我国财物亦将万事富足也”[4](P175)。
出于对日本金银尤其是铜的需要,康熙理性地接受了信牌贸易的新方式。1716年礼部在给朝鲜的咨文中附有康熙的谕旨:“朝鲜国差往日本国使人回来时,内中有明白晓事者,拣选一人,于进年贡同来,朕问地方情形。着该部行文朝鲜国。”[9]显然,正德新例再次引起清廷对日本的情报收集活动,康熙的态度多少也受朝鲜方面所提供情报的影响。在综合判断基础之上,尽管在新的贸易格局中日方明显占有强势,康熙仍维持着长崎一港的中日贸易关系。但是赴日商人却逐渐意识到他们商业利益的获得似乎更多地要依靠日本,这又埋下了雍正年间中日信牌贸易违例事件发生的种子。
【专 题 号】K24
【复印期号】2008年06期
【原文出处】《郑州大学学报:哲社版》2008年2期第137~146页
【作者简介】孟晓旭,北京大学历史系博士研究生。(北京 100871)
【关 键 词】清代中日关系史/德川幕府/日本闭关锁国时期/正德新例/康熙朝的中日关系/日俄战争/海上中立权
【编 者 按】近年来,随着国家清史编纂工程的深入开展,有关清史研究的一些新问题随之涌现并得到学术界的重视。由于大量中日文档案及新文献资料的被查阅被发掘,使得重新审视清代中日关系史研究的重要性凸现。为此,我们特意约请了四位专家学者,分别对清代中日关系史的开端问题、闭关锁国时期日本对清商的政策、正德新例与康熙朝的中日关系、日俄战争期间中日两国围绕海上中立权的交涉等中日关系问题作新的探索。此一研究课题,无论是对目前的学术研究还是对现当代中日关系的健康发展都是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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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德新例颁布后,为保证中国商船主出具甘结、拿到日方颁布的信牌,1714年八月长崎奉行所要求那些已经结束贸易的中国商船暂时不要返航。但是,当时在长崎的51艘中国商船中有2艘商船并没有听从指示径自返航了,其中一艘船的船主是谢叶运[1](P11-12)。到了第二年,一些赴长崎贸易的商船由于去年日本颁发信牌的时候不在长崎港,因此没能得到信牌,被迫返回使他们难免不快。果然,七月二十三日,“谢叶运、庄运卿等十五六名商人向宁波斳县知县起诉,告一部分船头接受带有日本年号的信牌,奉外夷为正朔,实属忤逆朝廷而追随日本”[2](P22)。后来斳县知县将此案上报,但浙江海关监督、江南海关监督、浙江巡抚、户部等各部门的处理意见并不一致,于是一直被呈报给康熙等待圣裁:“户部覆浙江巡抚徐元梦所题,东洋商贾人等,从前往来行走,并无他故。今年长溪地方,倭子忽立新例,只与先到之胡云客等四十二船每船牌票一纸,许其交易。若无伊国牌照,即拨回,不许交易。以我中国商船受长溪地方牌照,不但有乖大体,相延日久,大生弊端,亦未可知。应将作何行文倭子之处详议,将伊所给牌照发回,以我国文票为凭。”户部和浙抚都认为中国商人领受日本信牌之举不当,应以本国文票为凭。为此,浙江海关监督扣留了被告商船主的信牌。但康熙认为:“朕曾遣织造人过海观彼贸易,其先贸易之银甚多,后来渐少。倭子之票,乃伊等彼此所给记号,即如锻布商人彼此所记认号一般。各关给商人之票,专为过往所管汛地以便清查,并非旨意与部中印文。巡抚以此为大事奏闻,误矣。部议亦非。着九卿、詹事、科、道会同再议具奏。”[3](P2303)
与康熙帝的意见相悖,九卿再议的结论仍是“将领受倭子牌照之商人胡云客等治罪,商船仍旧照例贸易”。对此康熙非常气愤,“此牌照只是彼此贸易之一认记耳,并非行与我国地方官之文书”,“倭子之牌照,即与我国商人记号一般”,再“我国钞关官员,给与洋船牌照,亦只为查验之故,并非部中印文及旨意可比。如此以为大事,可乎”?“若如此行,商人如何贸易”[3](P2310)?
在康熙帝意见的导向下,九卿的立场发生了改变,“伊所给我国商人牌票,不过彼此交易之记号,并无关系,相应无庸议”[3](P2333)。大学士马齐等提出:“原呈览倭国票照,仍祈发臣转付商人,照常贸易。但有票者得以常往,无票者货物壅滞。俱系纳税之人,应令该监督传集众商,将倭国票照互相通融之处明白晓谕。每船货物均平装载,先后更换而往等因。相应行往该督、抚、海关监督,公同详为定议。将原票给回商人,照常贸易。”[3](P2373)在这种形势下,江南海关监督萨哈察“伏恳将安庆船户所受票引给伊,散与众商人”。意见统一之后,康熙令速行确议,以防有误商人交易,并颁发了“准海商领倭票照”谕旨:“户部等会议浙府徐以商船出海往来并无阻滞,五十四年倭国长崎译司忽有给船主胡云客等票照一案,臣一时渎陈两经部议,特颁谕旨,谓长崎之票照不过买卖印记,据以稽查无关大议大哉。王言简而有要,谨候原呈倭照发臣之后,一例给还诸商照常贸易,至倭人所议船只货物数目合,无令商人原照倭议贸易。惟是有票者可以频往,无票者货物空悬,同为朝廷办税之人,自应一视同仁否?令浙海关监督传集诸商明,亦倭照彼此可以通融,或同船均货,或先后更番。胡云客、庄元枢等各自推诚酌议等因具题前来,应将倭照一张发还浙抚,并从前所收票照一律给还诸商。至船只货物数目应令商人仿照倭人原议,将倭照通融或船均货,或先后更番之处俱应如徐所题,令该督抚海关监督传集诸商公同酌议而行,报明户部可也。”[1](P25-26)清廷的意见由扣押信牌、准备强行照例贸易转为官方协调下的诸商之间实行信牌通融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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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内争议未决的信牌案也影响了长崎贸易。由于贸易信牌被没收,于1716年携带信牌如期驶到日本的只有奥船七艘,口船一艘也没有驶到长崎。这一变化引起了日本方面的注意。“福建广东等地的商人如期持信牌来,进行通商,而南京、宁波等地的船只未来,众人怀疑究属何故?”2月23日,当福建商人李韬士驶到长崎时,日本就曾向他探询缘由。尽管新井白石认为李韬士所讲的“中国总督、抚院、关卡商议,似谓日本新例难行,谋求一如旧日众多船只齐来通商”的回答未必可信,但日本方面对此种可能颇为重视。对于长崎奉行所大冈备前守衔清相诠房的征询,幕府实权人物新井白石说:“在我国内令尚难行,况国外乎?故新例颁行之始,余即言当须经三五年事乃可定,即为此也。”“如前代将军时期朝鲜聘使事,在位诸人闻彼使臣之言皆惊愕,纷纭议论,唯其由于将军英断,诸事得以依照将军命令顺利实行。今将军年幼,即使余如何议论,事亦未必能行,故不敢议。”他认为应该学习前代将军的“英断”,坚决执行“正德新例”。幕府老中们在得到长崎奉行的报告后也议论纷纷,倾向于取消信牌贸易的意见不断提出,但是基于政策的推动者新井白石的“固执”,最终老中本多忠良出面与新井白石谈话,他说,“假使确系如所闻者,不仅将军之命令不得行,前代将军之遗志亦落空”,而“阁下乃前代将军相与商讨此事之人,则此以后事情任凭阁下主张处理”。把这个棘手难题推给新井白石处理。新井白石坚持“无论如何,欲贯彻去春将军命令,必不能废止新令”,而老中等人则表现颇为“无奈”。为显示日本政策的坚决,新井白石向奉行所下达了要求采取强硬措施的书面指令:“如李韬士所言,乃彼国人不许其商舶来我国。而韬士潜来,乃犯其本国之法。天下之恶一也。我既不许不遵我国之法者来,又焉许犯彼国之法者来耶?应速予押还!”而这种强硬态度在随后的贸易中也表现出来。押还李韬士后不久,就有南京船和宁波船驶到长崎,其中包括信牌被清廷没收的十艘商船,日方强令这些没有信牌的商船全部返航。此后又有宁波商人祝武珍携带镇海县照票到长崎做生意,长崎奉行所认为应该允许他进行长崎贸易,但是新井白石观票后说:“此非允许来我国者也。”理由是凡到日本贸易的中国商船票照皆明记赴长崎,而祝武珍的照票上只写到东洋,因此新井白石下令长崎奉行所拒绝祝武珍的日本贸易[4](P184-185)。
因信牌而引起的中日长崎贸易紧张局面在日方的强硬态度执行下不容乐观。在中日官方隔海进行各自思考和行动的同时,那些赴日进行贸易的中国商人们也进行着他们自己的行动。那些因为没有得到信牌和部分因信牌被没收而无法进行长崎贸易的中国商船大多并不甘心原货返还,他们停泊在长门、小仓海面一带,伺机进行当时被日本称为“拔荷”的走私贸易,而当日方前来要求他们离开时,他们则谎称是遭难漂流船只。“享保二丁酉年(1717年)春,唐船十五艘到丰前蓝岛。四月朔,每船投简册,命之曰……尔辈相约须早归去。勿迟滞。”中国船回复:“因风不顺,飘来至此。俟风信稍好,即便驾回。”其中也有人直接表示出对信牌贸易的不满:“吾船自南京而来,船主万贵,特到长崎。因无信牌,无番回唐,洋中遇风到此。细思开海以来,裕国通商,从未有制牌之理。今立此法,以致生理断绝。”[5](P712-713)
至1717年10月,中国国内的信牌案已经结束。此后,中国商人继续携带信牌前往长崎贸易,康熙帝的“理解”态度对长崎贸易的再次活跃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清朝官方对信牌贸易方式的“容忍”反而使得日本加大了打击沿海无信牌中国商船的力度,终于于1718年引发了李华夫事件。在中国驻长崎唐馆内的船主黄哲卿等人的保证下,被日本指为从事“拔荷贸易”的李华夫等四十三人惶恐中保住性命得以回国,其他商船主也惊吓不小。日方严厉宣布“苟有犯我禁条,必处死勿贷”[5](P765)。此事件后,日本打击“违例”中国商船的行动扩大化,甚至连一些并不一定是走私的漂流船只也遭到日本的武力驱逐。1726年,日本在阿武郡须佐浦用火枪攻击了一艘他们自认为是走私的中国商船,尽管这艘商船已经提交了贸易信牌,但日方毫无理由地认为信牌是伪造的。中国商船在稍作反击的情况下,被迫自行放火烧沉于须佐浦,演绎了一场中日贸易史上的大悲剧[6]。对于日本的这些过分行为,并不见清王朝的任何反应。至此事件之后,中国商船在日本沿海徘徊的现象逐渐消失,中日之间的贸易此后也一直维持着信牌贸易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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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5年日本颁布的正德新例、实行的信牌贸易,引发了中日之间的紧张关系,这个属于贸易领域内的政策调整始终夹杂着政治影响。一方面,中国的商人为实现自己的贸易利益,故意将信牌贸易上升到政治的高度,这引起了事实上已成为“华夷秩序”之主的清朝的关注,毕竟谁是“正朔”在当时的朝贡贸易世界中是非常重要的。地方督抚第一反应是信牌贸易“有乖大体”并没收信牌,认为商船应“仍旧照例贸易”,官方的这种态度无疑也是造成中国商船徘徊日本沿海、不服信牌贸易的原因之一。但是康熙帝则淡化其中的政治色彩,认为不过是“记号”而已。经过大约三年的国内讨论,清廷“默然”接受了日本的正德新例。尽管中方获得了来自日本方面的金银铜等贵金属,但其在中日贸易中的地位却日趋下降,这也表现在日本对清商船主的态度上。经过正德新例的折冲之后,日本更“无所顾忌”,日本学者木部和昭就认为,日本对唐船的炮火驱逐行为是不可能发生在朝鲜难船上的,因为日本惧怕朝鲜官方的压力[7]。
与康熙帝消弭其中的政治色彩不同的是,日本的决策者则是利用政治色彩来推行正德新例、限制与中国的贸易,以示“怀柔”之意[8]。“(唐人)近来且登陆取水伐木,夺取渔船所网鱼虾及幼女所拾海藻等。居民如加制止,则执武器抗拒。警备船如靠近,即发大炮威胁。”“唐人所以如此,盖由于贞享元禄以来务柔远人,告诫我国人勿与外国人为敌。奉行所之部下或受唐人凌辱,如拔刀鞘有伤害,即被斥退,遂形成外国人为所欲为之流弊,一至于此也。”新井白石认为,中国人在贸易中的这些行为特别是“走私贸易”影响了日本的国体:“余阅此后曰:‘我国优于万国,自古号称尚武。今受辱于此等船商,国体故所不容。因起于奉行所颁布唐人文书及颁给西部、中部大名之指令……明令:外国人出没近海,及登陆或离岸者,焚其船,斩其人。我国船有靠近外国者,即行逮捕。’”[4](P172-173)因此应该“规定用于长崎海舶互市金银之岁额,计算外国船载来货物之多少,规定其船数及载来货物数,对载来货物悉皆购买。如此自无昔日因走私而丧我宝物之事,亦无外国人侮我国法之事,我国国威将扬于万里之外,我国财物亦将万事富足也”[4](P175)。
出于对日本金银尤其是铜的需要,康熙理性地接受了信牌贸易的新方式。1716年礼部在给朝鲜的咨文中附有康熙的谕旨:“朝鲜国差往日本国使人回来时,内中有明白晓事者,拣选一人,于进年贡同来,朕问地方情形。着该部行文朝鲜国。”[9]显然,正德新例再次引起清廷对日本的情报收集活动,康熙的态度多少也受朝鲜方面所提供情报的影响。在综合判断基础之上,尽管在新的贸易格局中日方明显占有强势,康熙仍维持着长崎一港的中日贸易关系。但是赴日商人却逐渐意识到他们商业利益的获得似乎更多地要依靠日本,这又埋下了雍正年间中日信牌贸易违例事件发生的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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