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
明弘治初限科会试令立废原委考释
汪维真/牛建强
【专题名称】明清史
【专 题 号】K24
【复印期号】2008年05期
【原文出处】《历史研究》(京)2008年1期第67~81页
【作者简介】汪维真,副编审,河南大学黄河文明与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史学月刊编辑部;建强,河南大学黄河文明与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教授。(开封 475001)
【关 键 词】明代/弘治朝/限科会试/刘吉
科举制度自隋创立后,经唐、宋、元发展与完善,至明代,其总体走向已趋稳定化和制度化,但小的变动和调整也时有发生,弘治二年(1489)“举人如三人会试而不中者”,“不许再入试,俱照本等挨选出身”,便是这样的一次制度更张。当时部分举人已会集京师等待会试,此令推出便使有三次或三次以上会试经历的举人失去了参试资格,于是他们联合吁请礼部放宽禁限。俞汝楫在《礼部志稿》中记载此事,题为《宽限科会试禁》。①以“限科会试”指称举人三入会试不中者不许再入试,准确地把握了其内核。但“限科会试”只是该禁令内容的前半部分,故笔者在行文时,凡指代禁令全部内容时,以“限科会试令”称之;专指举人“三入会试而不中者不许再入试”的内容时,则称“限科会试”。然而,限科会试令在弘治朝(正德初刊刻)、万历朝分别纂修的《大明会典》中未有提及,天启间俞汝楫纂修的《礼部志稿》和徐学聚编撰的《国朝典汇》中虽提及但语焉不详,清人万斯同、张廷玉两部《明史》的“选举志”部分也未记载。这或许是因该制与唐宋时期优遇落魄举子的做法相比显得有些寡恩,出于维护明孝宗形象而讳言;或因此禁旋立旋废、短暂一现而不屑言,总之限科会试令在相关载籍中没有留下太多痕迹。而涉及此令的著作,多是将其作为弘治朝内阁大学士刘吉卑污人格的佐证而旁及的。或许正是由于记载方式较为隐晦,限科会试令至今尚未引起人们的关注。笔者经过排比考索,发现诸多旁及类记载多系转引,臆测牵附,舛误甚多,故不揣浅陋,首先爬梳资料,厘清原委;进而从科举制在当时遭遇的双重压力即举子队伍庞大和仕途壅滞切入,阐明限科会试令提出并确立的现实基础;最后从中国“学而优则仕”的文化传统、科举制下文人对科名的心理诉求、唐宋时期优遇举子的传统做法以及明代重进士轻举人的用人机制的影响力等方面,综合剖析限科会试令之罢废和诸载籍牵附记载此事之缘由。不当之处,祈请方家指正。
一、限科会试令立废之原委
最早记载弘治朝限科会试令的著作,当推黄瑜的《双槐岁抄》(以下简称《岁抄》)。《岁抄》成书于弘治八年。从时间上看,《岁抄》的记载可谓时人之记事,易被后人视作信史,并成为其他史籍的依据,因而具有史源的性质。为便厘清源流,兹将相关记载抄录于下:
成化庚子,内阁刘吉丁外艰,诏赉以羊酒宝钞,起复视事如故。吉三上疏辞,托贵戚万喜得不允。陈编修音上书劝其力辞,吉不答,人无敢言者。吉每谈笑对客,殊无戚容。丁未,今圣上新政,科道交纠,万安、尹直以次罢遣,吉独不动,倚任尤专。虑科道言之,乃倾身阿结,昏夜款门,蕲免弹劾,建言欲超迁科道,待以不次之位。会诏量才举用废滞,吉特为奏升者,原任给事中贺钦、御史强珍辈十人,部属惟员外林俊一人而已。时吏部已次第拟用,而吉为此者,媚众也。凡科道为圣情采纳者,悉谓由己,自是人无复有言之者矣。弘治改元,风雹发自天寿山,毁瓦伤物,震惊陵寝,上戒谕群臣修省,遣官祭告。于是左春坊庶子兼翰林侍读张昇疏言:“应天之实,当以辅导之臣为先。今天下之人,敢怒而不敢言,以奸邪尚在枢机之地故也。”因数吉十罪,且谓:“李林甫之蜜口剑腹,贾似道之牢笼言路,合而为一,其患可胜道哉!伏望陛下奋发乾刚,消此阴慝,拿送法司,明正其罪,则人心悦而天意回矣。”科道交章劾昇,指为轻薄小人,上命谪昇南京工部员外郎……由是人目吉为“刘绵花”,以其耐弹也。吉闻而大怒,或告以出自监中一老举人善诙谐者,吉奏允举人监生三次不中者不许会试,其擅威福如此。辛亥九月,上命撰皇亲诰券,吉稽迟俟贿,始恶之,使中书[官]至吉家勒令致仕,吉疏上即允,犹令有司月给米五石,岁拔人夫八名,降敕护之还乡。频行,京城人拦街指曰:“唉,绵花去矣。”……而举人会试亦除禁限。②
从这段资料中可以理出关涉限科会试令的三条信息:第一,禁令推出三原因和禁限对象。黄氏认为,其直接原因是刘吉闻知自己“刘绵花”的绰号出自“监中一老举人善诙谐者”,便“奏允举人监生三次不中者不许会试”。言下之意,此为刘吉报复之举,禁限对象是三试不中的“举人监生”;第二,禁令推出时间。对此黄氏虽未直接交代,然认为刘吉“绵花”绰号是因翰林侍读学士张异弹劾刘氏遭贬一事所引起,这样禁令推出时间当在张氏上疏及贬谪稍后。黄氏在描述张氏弹劾刘吉、遭贬以及禁令推出这一连串事件时只提到一个时间,即“弘治改元”,据此可推断,黄氏认为禁令推出时间是在弘治元年;第三,禁令解除时间。黄氏认为,禁令解除时间与刘氏致仕时间一致。关于刘氏致仕时间,黄氏认为在“辛亥九月”,辛亥年即弘治四年。这就是说,《岁抄》主张禁令罢废的时间是弘治四年九月。
然就目前接触到的资料来看,上述三条信息,无论是禁令推出时间、背景和禁限对象,还是禁令解除时间,甚或刘吉致仕时间,都与事实存在着较大距离,后面将做具体辨正。此外,尽管黄氏认为禁令是在弘治元年推出、四年九月解除,但是对于禁令生效期(弘治元年—四年九月)内举行的弘治三年会试是否执行了此项禁令则未言及。由此来看,《岁抄》关于此事的诸多说法不能视作信史全盘接受。然而后来的情形却是,黄氏的说法被辗转抄贩,尤其是禁令的立废事由和解除时间更成为明清时期相关载籍的流行观点。如嘉靖时人何良俊在《四友斋丛说》中几乎全盘照搬了黄氏说法。③而更多的援引者,是在事件的总体倾向上因循了黄氏的观点,但在文字上或据传闻、或依己见做了更改。兹引录几则代表性资料,以见其因袭与流变。
雷礼《皇明大政纪》卷17弘治四年“九月大学士刘吉罢”条云:
初吉屡被弹章,仍进官加秩,市人嘲之,称为“刘绵花”,谓其愈弹愈起也。或告吉以为出自监中一老举人好恢谐者,吉因奏定举人三次不中者不许会试。至是吉出城,儿童走卒群指之曰:“绵花去矣。”举人会试禁限亦除。④
薛应旂《宪章录》卷40云:
(弘治四年)九月,大学士刘吉罢……初吉屡被弹章,仍加官进秩,市人嘲之,称为“刘绵花”,谓其愈弹愈起也。或告吉以为出自监中一老举人好恢谐者,吉因奏定举人三次不中者不许会试。至是吉出城,儿童走卒群指之曰:“绵花去矣。”吉去,举人会试禁限亦除。⑤
劳堪《宪章类编》也云:
弘治四年九月,大学士刘吉屡被弹章,仍加官进秩。市人嘲之,称为“刘绵花”,谓其愈弹愈起也。或告吉以为出自监中一老举人好恢谐者,吉因奏定举人三次不中者不许会试。及致仕出城,儿童走卒群指之曰:“绵花去矣。”吉去,举人会试禁限亦除。⑥
张铨《国史纪闻》卷11弘治四年九月“刘吉罢”条后用小字记云:
初吉屡被弹章,仍进秩,人称为“刘绵花”,谓其愈弹愈起也。或告吉以为出自一老举子,吉因奏举人三次不中者不许会试。至是吉出城,儿童走卒群指之曰:“绵花去矣。”举人会试禁限亦除。⑦
徐学聚《国朝典汇》卷128《礼部二十六·科目》记云:
(弘治四年)九月,大学士刘吉奏定举人三次不中者不许会试,以“刘绵花”之嘲出自监中一老举人也。吉去,举人会试禁限亦除。⑧
从上引资料可见,《岁抄》实成为后来明人记述此事之依据,尤其是禁令出台与“绵花”绰号的相关性、禁令随刘氏致仕而罢废的说法,都为上述著作所承袭。这一因袭现象一直延续至清代,如查继佐《罪惟录》、⑨万斯同《明史》、⑩谷应泰《明史纪事本末》、(11)傅维鳞《明书》、(12)张廷玉《明史》都沿用了上述说法。(13)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在辗转传抄过程中,有些说法已有变异,如“刘绵花”绰号出现的时间,黄氏认为在“弘治元年”,但在雷礼、薛应旂、张铨的著作中已改为模糊笼统的“初”字,在劳堪的著作中改为“弘治四年”;禁限对象,黄氏认为是“举人监生三次不中者”,然上述著作一律作“举人三次不中者”,不知最初做此变动者是否意识到:禁限对象少了监生,无形中降低了他们所倾向的刘吉报复说的可信度。因为给刘吉取绰号者乃“监中一老举人”,即兼有举人、监生双重身份;既然出于报复,禁限对象或是具有举人、监生双重身份者,或是举人和监生皆不放过。若只禁举人不限监生,还将禁令出台归结为报复并不尽解释得通。所以,在清人查继佐的《罪惟录》、傅维鳞的《明书》中,禁限对象又回归到黄氏的说法——“举人监生三赴会试不第者不许再试”,禁令推出与报复说间一度松弛的关系再度拉紧。然傅氏同时又制造了新的差错,将张昇上疏“明正吉罪”、被谪,刘氏由是被“人目之为‘绵花’”的时间都记在了弘治庚戌(三年)。(14)张氏上言历数刘吉“纳贿、纵子等十罪”并由此遭到贬谪一事,(15)《明孝宗实录》将其集中记在弘治元年六月乙未(初三)日,表明张氏事件此时已经发生,傅氏将其记在弘治三年显然有误。这样一个一直误传的限科会试令,实有厘清原委之必要。兹据《明孝宗实录》等书的相关记载条分缕析如下。
1.禁令推出之背景、时间及执行情况
据《明孝宗实录》记载:弘治二年八月初三,刘吉因“灾异言七事”,依次为溥恩施、举贤才、重教职、定科举、选军职、积边储、稽工程,“奏上,俱从之”。其中的“定科举”条,即限科会试令之内容。此条谓:“今后会试,举人如三入会试而不中者,请不许再入试,俱照本等挨选出身。”(16)《实录》为我们提供了四条信息,且对黄氏说法具有针对性。其一,刘吉言事,是国家灾异频发、孝宗诏求直言以作新政治的背景下的应诏之举,没有提及“刘绵花”绰号,更没有将绰号与禁令推出联系起来。其二,刘吉提出“定科举”的时间是弘治二年八月初三,距前述元年六月三日所记张昇事件相去一年零二个月,因而黄瑜禁令出台于弘治元年的说法有误。其三,禁限对象是“三入会试而不中”的“举人”,黄氏所持“举人监生三次不中者不许会试”的说法不尽正确。其四,禁令包括前后两部分内容,即在限制三入会试不中的举人再试的同时,也考虑到这部分人的出路问题——“俱照本等挨选出身”。然而黄氏及后世著作皆只提及前一部分(限科会试之内容),未言及后一部分(禁试举人之出路),对禁令的表述显欠完整。
限科会试令弘治二年八月出台、禁限对象为三试不中的举人的说法,还可从同年次月发生的举人林澜等的奏请事件中得到证明。弘治二年为己酉年,按照明洪武十七年(1384)科举成式的相关规定,“酉”年为乡试年,次年为会试年。因当时交通不便、考试期间赁房紧俏,一些拥有举人身份无须参加乡试的举子,有的自上科会试后就寓居京师复习备考,有的虽曾返乡但为会试之事已提前来京。朝廷突然限科会试,有过三次会试经历的举人因此失去入试资格,这不仅意味着多年的辛劳徒然白费,更与夙求梦想的进士科名从此绝缘,这是备受挫折与艰辛但求一第的举人所不能接受的,于是便有了举人林澜等的宽限科会试之请。
九月(即禁令生效的次月)二十四日,“会试举人林澜等奏:近例举人三试不中者不许复试。臣等艰苦万状,临试猝遇此令,坐守者有空归之叹,远来者有徒行之劳。乞下所司别为议处”。林氏等人的奏请,其言可怜,其情可悯,礼部复议后认为,“前日移文初下,各处举人未及周知其令。明年再入试一次,以后仍依近例”。礼部的意见得到采纳。(17)这样,弘治三年会试与往常一样,允许所有举人参试,限科会试在此科没有执行。俞汝楫《礼部志稿》对此也有与之基本相同的记载,不过将上述礼部意见中的“近例”改为“旧例”,(18)不如《明孝宗实录》准确。因为此令八月刚奏请通过,用“近例”称之更合乎事实。林澜等奏请事件说明两个问题:其一,限科会试令弘治二年八月已经推出且“移文”有关部门,禁限对象是“举人三试不中者”;其二,因举人林澜等的奏请获准,限科会试在弘治三年会试时并未执行。
2.限科会试罢废之时间及过程
弘治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礼科给事中王纶对限科会试提出异议。他说:“古之穷经致用者,历年深而蕴蓄厚,沉滞久而谙练多。我朝科举之法最为尽善,取之有序、进之有等。近年拘于例簿,举人三试不中者不许再会试,恐中间亦有年富志刚而未衰废者,此例一拘,志意消沮,不复振作矣。乞仍照旧例,通许会试为便。”王氏奏疏下到礼部,礼部认为“所奏切于治体”,(19)限科会试因此解除。这说明,取消限科会试的时间在弘治三年十二月,非黄氏《岁抄》所载的弘治四年九月。此外,刘吉致仕时间是弘治五年八月,(20)也非黄氏所云的弘治四年九月。
从限科会试令置废过程看,其立与废都很简单。弘治二年八月因刘吉奏言确立,次年十二月又因王纶的奏言罢废。在禁令存在的一年多的时间里,其间虽经历了弘治三年会试,但因举人林澜等的奏请获准,此令未能付诸实施。至此,《岁抄》以及由此演绎出的关于限科会试立废时间、缘由的诸多说法的错误已彰明较著,无须一一指明。
值得指出的是,在众多史书说法一边倒的情况下,明后期朱国祯所著《皇明大政记》、(21)明末清初人谈迁所著《国榷》皆本着就事论事的原则,(22)按年月日简单记录了此事,没有将其与“绵花”之类的说法纠缠起来。谈氏较朱氏在事件原委上记载得更为详尽一些,朱氏没有记载禁令确立的时间与过程,只是在弘治二年九月“会试举人林润请明年入应试,允之,再宽一科”后,用小字注释道:“时有例,三科举人不许复试。”(23)但两部著作都将弘治二年请求宽禁入试的发起人记为林润,(24)实在是误记。在嘉靖、万历年间确有一位因械送首辅严嵩之子严世蕃伏法而闻名的林润,《明史》有传。(25)但这位林润系嘉靖三十五年(1556)进士,福建兴化府莆田县人。而这里的奏请之事发生在弘治二年,比嘉靖三十五年早67年,再从林氏参与并发起奏请的原因来看,当时他至少已是有过三次会试经历的举人,即便他中举较早,假定16岁即中举,至嘉靖三十五年如果还健在的话,已是百岁老人,如此高龄中进士是不可能的,所以当年的奏请者不可能是林润,应是《明孝宗实录》和《礼部志稿》所记之林澜。遗憾的是,两书都未言林澜系何方人士,好在地方志有载录举人、进士的习惯,林澜既为举人,方志应有记载。在明嘉靖年间修、清顺治七年刻、康熙年间增刻的《邠州志》中有林澜的相关信息:“林澜,字道渊……成化戊子科举人,任河南太康知县。学问赅博,士林推重。”(26)《嘉靖太康县志》卷6《国朝知县》名录中也有林澜,并用小字注明是“陕西邠州人,由举人”任。(27)可惜两志的记载都很简略,更没有提到奏请之事。但从既有资料来看,林氏既为成化四年(1468)举人,此年距弘治二年21年,无论从时间上看,还是从当时通行的举子屡挫屡试的做法来看,林氏此期参加三次会试是完全可能的。因此,我们认为陕西西安府邻州举人林澜符合当年奏请人的身份。
通过前文辨正可以看出,黄氏关于限科会试令的记载错误较多,不足凭信。然而黄氏似乎是位著述严谨之人,如明人刘节嘉靖二十八年为《岁抄》作序时称此书“可信可法,可观可兴”;黄氏“自序”中亦称:自己“日事操觚,每遇所见所闻及所传闻,大而缥缃之所纪,小而刍荛之所谈,辄即抄录”;其孙黄佐追忆时也云:祖父“见闻甚富,然必参伍研核,岁增月润,始成是编”;时人认为他“惟笃古之行超萃”、“蕴道立德,博学宏词”,(28)品学兼优。这些评价使我们有理由相信,黄氏关于限科会试令的相关记载并非恶意杜撰。那么为何会与事实存在这样大的距离呢?
黄氏系广东广州府香山县人,景泰七年(1456)中广东乡试后,于次年北上会试,登乙榜不就,遂游太学,居京师八年,竟不第甲科,后授广东惠州府长乐知县,从此离开京师。成化十年左右乞准归养,直到弘治十年去世,“优游田里余二十年”。(29)从黄氏一生的经历看,离开京师后,一直偏居广东,朝中发生之事只能得自邸报、传闻等间接渠道。尽管黄氏以严谨的态度撰写此书,“得诸朝野舆言,必证以陈编确论;采诸郡乘文集,必质以广座端人。如其新且异也,可疑者缺之,可厌者削之”,(30)然朝中新发之事一时无他书可验,只能验诸人,因此难免不受其人见闻、识见、感情等因素的影响。而此期的阁臣刘吉正是舆论訾议的焦点人物。据雷礼记载,刘吉自成化十一年入相以来,先是为固位“阿附万安”,无所作为,被时人“指摘”、“丑诋”;弘治初,万安、尹直皆去后,独留内阁“为首相”,屡为言官纠劾,他便采取打击的做法,“尽逐排己者”,(31)故蓄怨较多,尤其是庶吉士邹智的不幸遭遇更让刘吉触犯了众怒。
邹智,四川重庆府合州人,成化二十二年乡试解元,次年中进士,后选为庶吉士。弘治改元前后,两次直接或间接弹劾过刘吉,弘治二年因刘一狱的牵连被贬为广东石城千户所吏目。(32)时人认为邹氏被牵连是因刘吉“衔智刺骨”,故“使其党魏璋入智名”而致,(33)故普遍对其给予同情,邹氏“道吾广,有司留馆坡山,士民争先谒焉”,其同年顺德知县吴廷举(字献臣)更令县民为其建谪仙亭以居。(34)这些行为反映了时人的感情倾向。邹氏到广东两年后卒,年仅26岁。(35)人们痛惜邹氏才华横溢而英年早逝,更加怨恨置邹氏于不幸的刘吉等,以至于放大彼等感情,随好恶而爱憎。邹氏死后,吴廷举往治其丧,广东右布政使刘大夏适至,吴氏忙于邹氏丧事“不暇出迎”。刘氏非但未怪罪他,反以礼相加,且“共资恤还其丧”,吴氏亦“自是知名”。(36)由此反观出当时社会舆论不予刘吉的事实。而刘氏提出的限科会试阻断了部分举人对进士科名的进取之路,这种无视科举社会普遍对进士科名诉求的传统和心理的做法(后面将做具体分析),在更大范围内伤害了拥有话语权的封建士人的利益和情感。在这种情势下,对刘氏的闲言碎语就自然难免了。从这些情况来看,黄氏的上述记载当是误信传闻的结果。黄氏误信出错的事例还不止此一条。如卷3《金尚书际遇》条载,擅长相面的袁廷玉,预言被族人所陷而代人为戍的术士金世忠将来当为尚书,“因代偿其酒价,又贷米二斗赆之”。后金氏以占卜之术为太宗宠幸,累迁至兵部尚书兼詹事。(37)但王世贞认为,“此恐傅会之谈,不足信也”。(38)黄氏关于限科会试令之误记,与此条记载做相同之理解可也。
二、限科会试令推出之现实因由
刘吉为何提出限科会试,前引黄瑜、雷礼、张廷玉等都认为,是刘氏风闻自己“绵花”绰号是监中下第举人所起,因忌恨而出的报复之策。然《明孝宗实录》、谈迁《国榷》认为此令是刘吉应诏言事时与其他六事一起提出的,没有特别的针对。这两种说法哪种更接近事实?我们拟从两方面考察、解决这一问题:一是考察提议者刘吉的为人行事、仕宦经历,以便弄清他提出此议所基于的认知和目的;二是考察禁令内容涉及的科举应试规模和出路,以探明限科会试令提出的背景和欲实现的目标。当然这两方面的考察并非截然分开,有时是穿插进行的。
刘吉,北直保定府博野县人,主要履历如下:正统十三年(1448)进士,入翰林院为庶吉士,寻授编修。景泰元年充经筵讲官。天顺四年(1460)侍讲东宫。成化五年为礼部右侍郎,八年转左,十一年以本官兼学士人文渊阁参与机务,十三年拜礼部尚书仍兼大学士,二十年转户部尚书兼谨身殿大学士。(39)成化二十三年九月宪宗崩,孝宗继立,十一月被升为少傅,兼太子太师、吏部尚书。(40)弘治五年致仕。在成化中后期特别是弘治改元前后,内阁屡遭弹劾,刘吉自然多次被卷入舆论中心。
成化二十三年,刚被选为庶吉士的邹智在所上《弘治丁未应诏封事》中云:“少师万安,持禄怙宠,殊无厌足;少保刘吉,附下罔上,漫无可否;太子少保尹直,挟诈怀奸,全无廉耻,世之所谓小人也。陛下留之,则君德必不能辅,朝政必不能修,纪纲必坏,风俗必偷,天下之贤必有所观望而不敢来,天下之邪必有所盘结而不肯去。”(41)面对遭遇弹劾窘境,该年九月,刘吉、万安、尹直各奏乞致仕,未能获准。(42)十月万安致仕后,(43)十一月初九日刘吉再乞致仕,复被孝宗挽留:“卿文学老成,操履端慎。朕方倚任,不允休致。”(44)十八日尹直致仕,二十日敕升刘吉为少傅,兼太子太师、吏部尚书,加俸一级。因此万安、尹直相继致仕后,刘吉的情况实如黄氏所云,不仅独不动,且“倚任尤专”,于新组成的内阁中居首辅之位。一些臣僚不满意这一人事变动,成化二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巡按直隶御史姜洪、(45)弘治元年正月监察御史汤鼐及六月左春坊左庶子兼翰林侍读张昇等人分别上奏,(46)其中都有针对刘吉的弹劾内容,然刘吉地位丝毫未能触动。就此期情形言,刘吉确是愈弹愈起,加之成化时的戏谑之习,(47)“刘绵花”绰号起于此时或有可能。如时人陈洪谟(弘治九年进士)曾云,“刘阁老吉,博野人。屡干清议,言官论之,即得温旨。人谓之刘绵花,以愈弹愈好也”。(48)刘吉被戏谑的现象,虽跟孝宗宠信有关,但弹劾者复杂的心理动机也是其置己于不利位置的一个重要原因。如孝宗实录的纂修官对此期情况这样评价道,“时更化之初,言路骤开……新进之士争欲以功名自炫,互相标榜,过为讦激”。(49)除自炫者外,为泄私愤而上弹章者也有之。就拿《岁抄》中提到的张昇来说,曾为孝宗东宫时的讲读官,孝宗继位后,按惯例,“宫僚者例转数阶,而昇以忧居后至,但进一阶”,(50)由右春坊右谕德进为左庶子兼翰林侍读,由从五品进为正五品。(51)张昇怀疑是“大学士刘吉抑己,摭吉过劾之”。(52)孝宗认为,“吉耆旧大臣,朝廷正宜优礼”,张昇“所言难凭”。而后,礼科给事中韩重、监察御史魏璋指摘张昇动机不纯,是“因从龙恩转官不惬所愿,归咎于吉,遂致诬诋”。孝宗也予认可,“尔等既谓昇挟私害人,固宜究治”,但念及张是官僚旧臣,“姑宥之,令降调南京别任”。(53)既然纠弹者并非完全出自客观,自炫者有之,挟私诋毁者有之,因此我们不能认为弹劾者就一定有理有据。如谈迁在记载弘治二年刘案的处理结果(即刘论死、邹智诸人受到牵累)后曾这样评论道:“更化之初,濯磨争奋,而少年轻俊,标榜过甚,终罹法网。要未可尽咎之时宰也。”并由此总结出这样的处世原则:“志于用世者,毋以昌时而失之炫,毋以清流而失之伉。斯得之矣。”(54)所以双方的是与非应就具体情形而论。据《明孝宗实录》评价:刘吉“性沉毅,喜怒不形于色,遇事能断,在内阁最久。上始即位尤委任之,恩遇最甚,凡改纪政事、进退人才,言率见听,隐然有内相之重。然所与厚善者多谗谄面谀之人,致不能自闻其过,廷臣有不说者,或使言官劾去之,故议者谓其乏休休有容之量。”(55)刘吉自成化十一年入阁、弘治五年致仕,前后居内阁18年,(56)自有其才干是不言而喻的,但因“乏休休有容之量”,打击异己也是其常用手段。不过,结党营私、互相倾轧、伺机报复似为封建官场之通行现象。若以此推测,黄瑜的报复说似也能成立,然除《岁抄》以及源自此书的相关记载外,目前尚未见有其他证据。而前述官修《实录》中的以“灾异”言事之说更与之相左。(57)此外,时任内阁的另两位成员徐溥、刘健在朝中口碑较好,被视为“臣谟”。(58)虽然内阁“诸辅之中,尤以首揆为重”,(59)但若刘吉仅为报复而立此禁,想必徐、刘二人也不会缄默,但未见诸记载,故报复之说尚待新证。当然或有人云,当时未有人提出异议,是鉴于刘吉的权势和孝宗对刘的宠信,无人敢挫其锋。这些推测虽不无道理,但思考此事时,有两个事实不容忽视:一是仕途壅滞,二是科举考试队伍庞大。兹分述如下:
其一,仕途壅滞。时人王琼(成化二十年进士)曾云,“天下官员设额若干,计算取士,须是勾除用。若官多人少,则官职旷虚,或官少人多,则人才壅滞”。(60)即在国家机构和官员总量有限的情况下,如果人才无限增长,必将引发仕途壅滞和入仕不易两方面的问题。经过明初多渠道作兴人才以及科举考试中不拘额数的唯才是选,仕途壅滞现象于永乐、宣德时期已过早地表现出来,入仕不易也连锁并生。据钱茂伟研究,永乐、宣德时实行的让部分入仕官员“记名放回”的制度,以及永乐至成化时期采取的新科进士归乡进学以暂缓入仕时间的做法等,即是当时为解决“有限的岗位与无限的人才”间矛盾的无奈之举。(61)然而这些做法只能使问题暂时缓解而不能彻底解决,此期存在的进士、监生入仕不易即是明证,如景泰二年进士郑冕、周清、董廷圭、吴绰、靳敏、李人仪、陈僎、庄昇等至景泰五年才擢为两京监察御史,(62)景泰五年进士焦显、赵敔、戴珙、周一清、孙珂、杨宣等至七年三月才擢为试监察御史,(63)这些进士的待选期分别为三年和二年。监生入仕就更为艰难。据陆容(成化二年进士)记载:宣德、正统间,“监生惟科、贡、官生三种而已”,还能“以次进用。景泰以来,监生又有他途进者,虽科、贡之士亦为阻塞。中间有自度不能需次者多就校职,余至选期,老死殆半矣”。(64)稍后的王琼也云:“今各部历事监生三月之外考勤上选,旧法犹存也。但因历年开贡开科,加以纳银纳粟事例,监生积累至数万余人,考勤后一年余仍留在部。及放回听选,必十四五年方得挨次取选”,以致“衰颓迟暮之人,方入仕途”。(65)可见当时缺少人多、仕途壅滞、入仕困难之严重情形。
其二,科举考试队伍庞大。如所周知,科举制度自产生之日起,就承担着为国家选拔预备官员的任务,唯才是举、公平选拔更是考试制度的内在追求,然而它扮演的角色又注定其功能的发挥受国家对科举人才需求状况的制约,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如洪武初年,缺多人少,常不足用,曾实行过举人不经会试直接授官的做法,科举制度及时发挥了为国家供应人才的作用。然此时情景与明初已大不相同,缺少人多,仕途壅滞,入仕困难,人才供需极不平衡,在这样的情形下,其选拔人才功用的发挥必然受到限制。自洪熙、宣德以来,政府即开始有意识地控制乡、会试录取人数,然而承平社会举子队伍的自然增长非政府意志所能左右,快速增长的举子队伍不断冲击着政府试图控制、调节人才选用状况的解额制度,在地方政府不断请求增额的呼声中,国家又不得不被动上调乡试解额,所以有明一代乡试解额的增速虽然缓慢,但总体趋势是增长的。而乡试解额的每一次增加,都会引起会试规模扩大的连锁反应。加上落第举人不轻易放弃,反复入试,会试规模不断膨胀。据明人张朝瑞记载,在正统元年至景泰二年以前,会试规模一般都在1000-1300人之间,(66)景泰二年猛增至2200人,五年则突破3000人,成化十一年接近4000人,十七年达到4000人,二十年则突破4000人。(67)然而会试录取人数自永乐后,“或百名,或二百名,或二百五十名,或三百五十名,增损不一”,至成化十一年后,除“因题请及恩诏而广五十名或百名”外,“率取三百名”。(68)这即是说,在景泰二年至成化二十三年会试规模急剧扩大之时,同期的会试录取额数依然如故。会试人数与会试录取额的非同步增长,势必增加中式难度,降低录取几率。如在刘吉任考官的成化五年、十四年的两次会试中,(69)成化五年的考生人数是3300人,录取名额250人,(70)录取率为7.6%;成化十四年的考生人数将近4000人,录取了350人,(71)录取率为8.8%。刘吉本人也是以科举入仕的,其出道、为官之时正是举子规模快速增长、科举考试竞争程度增强、入仕极其困难的时期。成化五年至二十年,刘吉在职掌科举考试的礼部供职,历任礼部左、右侍郎和尚书,平生“凡考乡试一,会试二,廷试读卷三”,成化二十三年孝宗嗣位后又兼任有铨选之责的吏部尚书,因此无论是为取得入仕资格的闱场拼搏,还是资格取得后铨选之不易,他都不仅听闻还躬自经历,因而较常人有着更深切的感受。据与他“同在馆阁且久”的徐溥回忆:刘吉“举止凝重”,“平生处事精密详审……为文章平实不浮”;主持考试,“号能甄别人才”;为政之时,“数有建白,当改元之岁,所以有裨于新政者尤多。皆谓公有相才”。(72)精密详审、平实不浮的性格,决定刘吉不仅会发现这些问题,还会积极关注和思考对策,孝宗的宠信、内阁首辅的位置、自身具备的才干,又给了他挑战、破解难题的机会和动力。试想,如果限科会试,既能减小会试规模,又利于举子择业,相对缓解科举考试和入仕的压力。尽管限制下来的三试不中的举人也需就选,但举人多就低位,如教职之类。当时教职缺员、质量不高的情况非常严重,(73)因而举人就选则较进士为易。
就弘治以前各朝来看,有条件地限制部分举人会试以就教职,至迟是自宣德八年(1433)以来就有的做法。据《明宣宗实录》载,宣德八年会试“副榜举人当授教职者戴瑺、顾仲贤、韦观、田盛、郑暹、王澍、鲍经、刘善庆、宋公辅九人,自陈年幼学浅,愿入国子监进学以待下科再试,从之。余罗兼善等四百六十四人令署学正、教谕、训导事”。(74)从“当授”二字来看,副榜举人就选教职至迟于此时已成为定规和普遍做法。其后正统朝也沿用了这一做法,如正统元年三月,行在礼部尚书胡濙等奏:“副榜举人赵能等三百九十名例送吏部除授教职,不愿就者刘清等六十三名当送监及依亲读书。”建议得到批准。(75)正统二年六月又重申了“副榜举人不愿就教职者入监读书”的规定,(76)表明副榜举人就教职的规定一直在执行。景泰二年三月,鉴于“教职取之举人,胜于儒士、举荐者远甚”,且“会试不中式举人多自陈愿就教职”,礼部遂请:“凡举人不中式愿就教职与副榜年过三十者,悉送吏部除授。”从礼部建议看,意欲将就选教职的举人范围扩大到自愿就选和副榜年过三十者。但翰林院学士陈循认为会试不中式者的水平不及副榜举人,不同意“副榜与不中式者一概取用”,因此吸纳陈氏意见后的规定称,“不中式举人及监生愿就教职者试而授之”,即对愿意就选的举人和监生采用考试的办法选用,(77)但对30岁以上副榜举人悉送吏部除授未持异议,表明此条获得通过。为便于该规定的实施,政府还注意消除影响就选的外围因素,如成化三年三月十九日,礼部尚书姚夔等奏:“教官例于副榜举人除授,近年皆不肯就。以拘例太窄故也。一就教职,终身不展,人岂肯乐为之。”建议对其中的杰出者,九年将满时,“听巡按御史会同布按二司具实奏闻,吏部行取一体考验擢用”。(78)成化四年五月,山西按察司提调学校佥事胡谧又建议,“学官考满该升愿会试者,不必限其年岁,俱听会试”。就此提议礼部的意见是,“副榜举人年二十五以上者不听辞职。教官考满到部,惟年五十以上者不听会试”,得到批准。(79)此次变动,一是将副榜必须就教职的最低年龄划到25岁,较景泰二年的最低年龄提前5年;二是教官50岁以上不得再行会试。这两条规定实际上是从教官层面对举人就教职或入会试的年龄做了限制,既有充实、稳定教官队伍的作用,也有将部分举人排除或暂时排除在会试之外以缩小会试规模的功效,一举两得。成化十三年十二月礼部建议,“明年会试多取副榜举人,选除教职,其监生听选、历事及坐监依亲不愿就者许其告免,新中举人年二十五以上者不准告。到任之后遇开科,愿会试者,有司依限送部会试,不中者,仍定限复任”。宪宗认为:“今后愿就教职,岁贡、监生务在严加考选,不许滥授。副榜系坐监、依亲者,稽其原报册籍,若年三十五以上不准告免。教职愿会试者,如任满,到部例行之。”(80)从上面的议论可以看出,此次除要求严格贡、监生就教职的考选外,又对坐监和依亲副榜举人必须就教职的年龄做出规定,同时还将25岁以上新中举人列入就选教职的范围。此后又推出了一些更为具体的规定,如成化二十二年二月宪宗云:“副榜举人在监三年、年三十以上者未入监并新科年二十五以上者俱令就职,教职六年有举人者许会试。”(81)从此期规定来看,举人迫就教职的规定愈益细密,已就教职者再行会试的限制也越来越多,不仅有年龄上的限制(50岁以上不许入试),还有绩效方面的考察(任教6年有学生考中举人者方许入试)。
从有关资料看,副榜举人一定年龄须就教职的规定在当时得到了执行。据时人丘浚(景泰五年进士)记载,其友人李时习早年“以书经领乡荐,三试春官皆中乙榜,当得校官,君不屑就,最后有司限以年不容辞,乃授闽之南靖教谕”。李氏就教职的年代虽然不详,然据丘氏云,李氏自此始,“前后掌邑教者余二十年”。这也表明丘氏上述文字写于李氏就教职20余年之后。丘浚还于中感叹:“人生以百岁为期,七十者古以为稀,今予与君去稀年仅仅十三四春秋耳。”(82)据此知,作此文字时,丘、李二人已五十六七岁了。以此数减去20余年,便知李氏就教职时的年龄当在30岁左右。丘浚卒于弘治八年,享年76岁,(83)卒年与其记载李氏之事的时间又相距近20年,这样以丘氏享年减去两个20余年(共40余年),便可推出李氏就教职的时间当在1455年(景泰六年)之前。据丘浚对友人就教职原因——“有司限以年不容辞”——的陈述,知李氏不得不就教职是因年龄问题,但从年龄上限定副榜举人以就教职是景泰二年的新制,当时规定年过三十者“悉送吏部除授”,不得推辞,这样李氏就选教职的时间便可进一步锁定在景泰二年至景泰六年之间。再从前面推算的年龄看,李氏就选时的年龄也与规定相符。这一事例表明,弘治以前不仅存在副榜举人必须就选的年龄规定,而且这种情形(即达到规定年龄的副榜举人不得不中断会试以就教职)在实际中也是存在的。其次,自洪武以来,武职子弟的考选已有三次为限的做法,如永乐十年(1412)十一月,“命兵部及五军都督府自命武官子弟袭职者,循洪武故事。初比试不中,许袭职,支半俸。逾二年复试,中,支全俸;不中,仍减半。又二年,亦如之。三试不中,发充军”。(84)弘治三年五月,刘吉主持制定的四夷馆翻译考选法也是以三试为限,规定:“初试不中者,许俟三年再试,再试不中者,许俟六年三试,三试不中者黜为民。”(85)真正应验了我国“事不过三”的说法。所以笔者认为,刘吉提出此议只是对当时现行做法的继承和发展,其提议得以通过并确立,与当时决策层积极寻求解决现实问题方案的动机密切相关,是建立在现行制度和现实基础上的正常的理性思维。林丽月在分析会试南北卷于明宣德、景泰年间确立的过程和原因时认为,“洪宣至景泰年间,朝廷决定采用按地域比例分配取士额,都与前几年取士太多的背景有关”,因为“宣德正统以后,随着官僚结构的日趋稳固,文官需求不再如明初大量而迫切,科贡取士太多无法为政府机构所完全吸收,因此势须在取士额数上有所限制,以配合文官制度稳定后的人才供需关系”。(86)因此,弘治二年确立的限科会试令,可以视作洪熙、宣德、景泰、成化以来政府解决文官制度稳定后人才供需关系的固有政策和思路的延续与发展,是科举制度化这一大背景下的产物。若从这一层面理解刘吉提出限科会试令的缘由,或许更能接近历史的真实。
三、限科会试令罢废之缘由
通过上述分析,大体可以断定,限科会试令的提出和确立,是基于解决科举考试队伍庞大、仕途壅滞等现实问题的理性抉择。然而从该令弘治二年八月确立、九月即令缓行、三年十二月便被取消的境遇来看,此令推行得并不顺畅,而且事后刘吉也因此背上骂名,除其乡邦文献《万历保定府志》、(87)《康熙博野县志》予以肯定外,(88)多数论及之书采用的都是否定甚或贬损的口吻,如王世贞认为刘吉“非君子也”,(89)万斯同认为他“为人阴谲多智……锐于营私,善附会,自缘饰”,(90)清人傅维鳞的《明书》更是将其列入《奸回传》中。而在明代名臣奏疏、传记类著作中,也绝少刘氏踪影,似有现代封杀之意味。从已经澄清的事件原委来看,刘氏提出限科会试本系解决现实问题之方案,却遭到士林如此痛恨、诋毁,其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最主要的还应在于限科会试与中国“学而优则仕”的文化传统、科举社会文人的科名诉求、唐宋以来优遇举子的传统做法以及明代重进士的用人机制相背离,直接侵害了拥有时代话语权的士人利益。因此可以说,传统文化的巨大惯性、明代重进士用人机制所激发的更加强烈的科名诉求,乃限科会试罢废之主要原因。
孟子云:“士之仕也,犹农夫之耕也。”(91)入仕是士人的首选。自隋朝创设科举作为选官制度以后,士农工商家的读书子弟皆可借此求得功名,飞黄腾达。因而自有科举以来,科举入仕便成为士人普遍追求的人生理想模式,一代又一代的读书人被吸引到场屋之中,科举出身人在官员中的比例日增,至明中期后更是“凡翘楚特达之士,皆于科举乎出之”。(92)在“天下英雄尽入吾彀中”的同时,潦倒场屋的困顿也与之共生并存,举子屡挫屡奋、屡黜屡试乃寻常之事,朝廷一般不加阻抑,有时还会曲意抚慰,以收人心。如唐懿宗咸通年间,加恩于已殁之举子;昭宗天复年间,对新进士中久困场屋、年齿已高者打破常例,优先录用。宋代更以特奏名这一制度化方式优抚久试不中的落魄举子。关于历朝救济、优遇举子之举措,清人顾炎武《日知录》卷17《恩科》、赵翼《陔余丛考》卷28《特赐进士》中都有梳理,不拟费词。
然而明代并没有继承特奏名类的传统,一方面是鉴于特奏名的负面影响,(93)更重要的是明代的举人已“另成一名目”,“可依科就选”,与唐、宋、元时“所谓举人者,不过由此可应进士试耳”,若试礼部不中,仍须再应乡举、“不能入仕”的情况已全然不同。(94)明初缺多人少,用人不拘资格,虽有追求进士科名的历史传统,但举人就选的热情较高。然至景泰后,情形发生变化,缺少人多,铨选、升迁皆以科名论高下,举人只能铨选卑官小职,美差腴缺几乎全为进士包揽,重进士、轻举人的用人机制无疑增强了士人对进士科名的诉求。如丘浚的乡友林宗敬就认为,“今世仕者,非进士科不必得显官”,所以“孳孳焉留心举子业”,景泰五年“初试南宫得乙科,不屑就”,先后五次会试。(95)稍后的文征明(成化至嘉靖时人)在分析乙榜举人不屑就选的原因时说:“国朝之制,雅重进士之科,而乙榜即进士之副。然今之高官要职,非进士不畀;而乙榜例得学职,一堕其中,辄不复省录,浮沉常调,或终其身。其间以誉望自拔而显仕者间亦有之,然而鲜矣。故进取之士往往匿年(年龄)规免,以觊他日。而或时命不偶,迤逦岁年,乃有毕志儒官、不沾一命者。”(96)赵翼对明代举人、进士在铨选、升迁等方面的差异也做过具体分析,他说:“有明一代,终以进士为重。凡京朝官清要之职,举人皆不得与。即同一外选也,繁要之缺,必待甲科,而乙科仅得边远简小之缺。其升调之法,亦各不同:甲科为县令者,抚按之卓荐、部院之行取,必首及焉,不数年即得御史部曹等职;而乙科沉沦外僚,但就常调而已。积习相沿,牢不可破。”(97)唐克军利用明代方志资料对部分府州县级官员的出身进行统计,发现知府一级进士居多,县级官员及府州县佐贰官进士少,(98)同样揭示了明代重进士的事实。在这种用人机制的诱导下,明代虽有举人可入仕就选的新规,但“为举人者,非头童齿豁不就选”。(99)而“举人三试不中者不许再会试”的禁令,较前期渐行的一定年龄的举人不得会试的限制范围更广,阻断了更大数量的举人继续攀爬科名顶峰的可能,这不仅与古代科举社会以科名相高的氛围极不相谐,也与当时唯重进士的用人机制扦格不入,还与国家养士主旨不相符合,因此无论是科举入仕的成功者,还是正欲蟾宫折桂的举子,都必然会对限科会试产生抵触和不满,所以禁令确立的次月,举人林澜等宽限会试的奏请得到同情和通融;禁令确立一年后,给事中王纶从举业需要累积周期、阻断会试不利士子韬励自奋的角度提议罢废后,限科会试便如秋叶迅即落地。文官集团的这一心理倾向表明,在当时的社会与政治环境中,限科会试必遭唾弃,没有施行的土壤。因而,尽管限科会试确立后并未真正执行,但伤害了享有话语权的士人的感情、引起士林的不快则是不争的事实,提议者刘吉遭到诋毁自是情理中的事,《岁抄》、《皇明大政纪》、《宪章类编》、《明书》等对刘吉无好言即是明证,而这些言论再经转贩,无疑会产生三人成虎、众口铄金的效果。不过此禁的确立是经过皇帝批准的,如此刻薄待士张扬出去或有损圣德。如顾炎武在记载宣德朝罢黜监生年五十五以上及残疾貌陋不堪者为民的相关做法后云,此事“后人不知,即知之亦不肯言”,(100)即是基于这种认知而感发的。弘治初年限科会试令史籍所载无多,即载或语焉不详,或以刘吉为替罪羊,大概也是出于和顾氏类似的考虑吧。
仍需指出的是,前面所有涉及此令的载籍都只谈及限科会试取消之事,而未提及作为限科会试令另一内容的三入会试不中者“俱照本等挨选出身”是否一并取消的问题。据赵翼言:“至前明,始有举人三次会试不第即许赴吏部就职之例,部中另立班铨注,自此举人得登仕籍。今会试三科不中式者,就部拣选,犹是前明遗制也。”(101)这里,赵氏把举人三次会试不第即许赴部就选作为明制来看待。然遗憾的是,他没有交代此说所据,也未告诉我们此制始于明代何时和如何演变的。这样,在暂时缺乏制度及相关事例佐证的情况下,我们尚无法判定其说法的正确与否,也无以考证清朝此制与明弘治初限科会试令中之下第举人出路的内容之间究否存在承袭关系。不过,明代会试正榜之外又取副榜,同是会试下第举人,又有副榜举人和下第举人之分。副榜举人就选,依据的是副榜例授教职的规定(参见前面内容),与会试次数无关,因此赵氏所言或应是副榜之外下第举人的就选情况。
笔者曾检得一则与赵氏所说有些类似的材料。邵宝(成化二十年进士)在陈璟(生于成化六年,卒于嘉靖三年)墓志铭中描述陈氏任山东莱州府即墨知县时云:“盖三试礼闱,始就即墨之选。”(102)就字面理解,“三试礼闱”不第应是陈氏就选时的一个要件,但此处表述非常简略,不能排除简约笔法下掩盖有陈氏就选知县其他条件存在的可能。此外,前曾提及的黄瑜就任广东惠州府长乐知县前的会试经历似也可以作为另一旁证。景泰七年,黄氏中举后,次年即赴京会试,虽未考取贡士却名列乙榜,然他未就教职而是选择入监读书,此后居京师8年,修业与参试自然是其头等大事,“然数奇,竟不第甲科”。从这句话中我们虽不能明了黄氏会试的次数,但从其居京时间来看,参加三次是有可能的。这两则资料尽管或简约或含糊,不能完全说明或印证上述问题,但已透露出这样的信息,即在禁令立废前后,有一定会试经历的下第举人可以就选。至于是否如赵氏所言非要以三次下第经历为前提,尚待进一步考求。
综上所述,大体可以推定,刘吉针对三入会试不中者提出“俱照本等挨选出身”的解决方案,也是以一定的现行制度为基础的。禁令罢废之后,其作为明代制度,部分仍被沿用。以此反推,并非所有下第举人都不愿就选,政府也没有一概废除举人就选之意。但当它作为禁令整体内容的一个部分时却一并遭到拒斥,其主要原因是禁令用限科会试这种一刀切的方式剥夺了所有三次下第举人自行选择机会(就选抑或入试)的权利。
由弘治朝限科会试令兴废原委及由此引发的载籍关于刘吉的诸多附会说法来看,自宋代以来,以文官为主的官僚集团对政治的干预力和影响力日益增强,士人群体常利用拥有的话语权,在相关政策的兴废中力避甚或拒斥一切不利于己的内容,以攫取更大份额的利益。明弘治初限科会试令的提出,是着眼于当时举子队伍庞大、官僚队伍吸纳能力有限、人才积压情况严重等现实问题的解决;而限科会试的中止和被否定,则是来自于悠久的文化传统和现实中重进士的社会风气的力量。可见,在任何时代的历史进程中,包括社会习惯在内的传统因素的确是一种实在的力量。传统的张力,特别是它的惰性力,不可小觑!
注释:
①俞汝楫:《礼部志稿》卷72《科试备考·会试·宽限科会试禁》,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598册,第230页。
②黄瑜:《双槐岁抄》卷10《刘绵花》,魏连科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99年,第204-205页。据该书“点校说明”称,黄氏《岁抄》“自明至清,凡经三刻。初刻于嘉靖二十八年。清康熙二十三年,由其裔孙黄逵卿据嘉靖本重刻。清道光十一年,伍元薇据康熙本再刻,收入岭南遗书”,点校是“以岭南遗书本为底本,通校了嘉靖本”。又,点校本卷10第223页校注(二)云,“‘使中书至吉家勒令致仕’,‘中书’嘉靖本作‘中官’,疑是”。这一推测是正确的。理由有二:一是据《菽园杂记》卷14“记:“博野刘公之去,一内使至其家,促具疏辞。”(陆容:《菽园杂记》,佚之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170页)这是让宦官至刘吉家传达皇上命其告退之意;二是笔者虽未看到嘉靖二十八年本,但觅到了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67册及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子部第239册中所收上述三个版本以外的明嘉靖三十八年陆延枝刻本,该本也作“中官”。
③何良俊:《四友斋丛说》卷9《史五》,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81-82页。
④雷礼:《皇明大政纪》卷17,四库全书存目丛书本,史部第8册,第407页。
⑤薛应旂:《宪章录》卷40,弘治二年己酉至弘治九年丙辰,四库全书存目丛书本,史部第11册,第792页。薛氏此说为其后的张朝瑞所援引,张氏在著作《皇明贡举考》中云,“弘治初奏定举人三次不中者不许会试,四年大学士刘吉罢,会试禁限亦除”,并于其后注明此说引自《宪章录》。(见张朝瑞:《皇明贡举考》卷1《入会试之人》,续修四库全书本,第828册,第159页)
⑥劳堪:《宪章类编》卷22《举人会试年[禁]限》,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本,第46册,第777页。
⑦张铨:《国史纪闻》卷11《孝宗敬皇帝》,四库全书存目丛书本,史部第17册,第434页。
⑧徐学聚:《国朝典汇》卷128《礼部二十六·科目》,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96年,第1637页。
⑨查继佐:《罪惟录》卷18《科举志》,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830页。
⑩万斯同:《明史》卷225《刘吉传》,续修四库全书本,第328册,第95页。
(11)谷应泰:《明史纪事本末》卷42《弘治君臣》,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第612页。
(12)傅维鳞:《明书》卷157《刘吉传》,四库全书存目丛书本,史部第40册,第324页。
(13)张廷玉:《明史》卷168《刘吉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4529页。
(14)傅维鳞:《明书》卷157《刘吉传》,第324页。
(15)张廷玉:《明史》卷184《张昇传》,第4883页。
(16)《明孝宗实录》卷29,弘治二年八月戊子条,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影校本,第639-644页。一般情况下,臣僚奏疏收入“实录”时,虽核心内容不会改变,但文字方面会有所简略,笔者试图找寻刘吉奏疏原文,可惜未果。
(17)《明孝宗实录》卷30,弘治二年九月己卯条,第677-678页。
(18)俞汝楫:《礼部志稿》卷72《科试备考·会试·宽限科会试禁》,第230页。
(19)《明孝宗实录》卷46,弘治三年十二月戊辰条,第933页。
(20)《明孝宗实录》卷66,弘治五年八月癸卯条,第1258-1259页。
(21)朱国祯:《皇明大政记》卷20,弘治元年戊申至八年乙卯,四库全书存目丛书本,史部第16册,第300、302、305页。
(22)谈迁:《国榷》卷41,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第2590、2592页;卷42,第2611页。
(23)朱国祯:《皇明大政记》卷20,弘治元年戊申至八年乙卯,第300页。
(24)查继佐《罪惟录》卷18《科举志》也将林澜误为林润。(第830页)
(25)张廷玉:《明史》卷210《林润传》,第5572-5573页。
(26)《顺治邠州志》卷3《人物·科第》,清代孤本方志选本,第1辑第11册,第226页。
(27)《嘉靖太康县志》卷6《国朝知县》,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本,第58册,第401页。
(28)黄瑜:《双槐岁抄》卷首,第1-6页。
(29)谢廷举:《明故文林郎知长乐县事双槐黄公行状》,黄瑜:《双槐岁抄》卷首,第7-12页。
(30)黄瑜:《双槐岁抄自序》,《双槐岁抄》卷首,第5页。
(31)雷礼:《国朝列卿记》卷11《内阁行实》,元明史料丛编本,第1辑第8种,第723页。
(32)焦竑:《国朝献征录》卷22《庶吉士邹公智别传》,上海:上海书店,1987年,第935页。
(33)张廷玉:《明史》卷179《邹智传》,第4758、4759页。
(34)黄瑜:《双槐岁抄》卷10《谪仙亭》,第201-202页。
(35)焦竑《国朝献征录》卷22《庶吉士邹公智别传》中云,邹智“辛亥(弘治四年)十月卒于顺德,年二十六”。(第935页)谈迁《国榷》卷42认为邹氏弘治四年十月卒时“年二十八”。(第2624页)这样邹氏卒时之年龄便出现26岁与28岁两种说法。邹氏生年史籍缺载,但据2006年宁波出版社影印出版的《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登科录》所收之《成化二十三年进士登科录》载,邹氏成化二十三年中进士,时22岁,4年后(弘治四年)去世,卒时应为26岁,与《献征录》所记一致。此外,天启五年李廷梁为邹氏《立斋遗文》作序时称:“邹智,字汝愚,别号立斋,又号秋囦,蜀之合州人,卒年二十有六。”(李廷梁:《立斋遗文原序》,邹智:《立斋遗文》卷首,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259册,第432页)也认为邹氏卒龄26。故笔者采26岁说。
(36)黄瑜:《双槐岁抄》卷10《谪仙亭》,第202页。
(37)黄瑜:《双槐岁抄》卷3《金尚书际遇》,第49页。
(38)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卷22《史乘考误三》,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405页。
(39)徐溥:《谦斋文录》卷4《故特进光禄大夫柱国少师兼太子太师吏部尚书华盖殿大学士致仕赠太师谥文穆刘公神道碑铭》,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248册,第663-664页。
(40)《明孝宗实录》卷7,成化二十三年十一月乙卯条,第120页。
(41)邹智;《立斋遗文》卷1《弘治丁未应诏封事》,第434-435页。
(42)《明孝宗实录》卷3,成化二十三年九月戊午条,第48页。
(43)《明孝宗实录》卷5,成化二十三年十月丁亥条,第87-88页。
(44)《明孝宗实录》卷6,成化二十三年十一月甲辰条,第104页。
(45)《明孝宗实录》卷7,成化二十三年十一月癸丑、乙卯、甲子条,第115-116、120-121、150-151页。
(46)《明孝宗实录》卷9,弘治元年正月甲寅条,第191-192页;卷15,弘治元年六月乙未条,第362-363页。
(47)据陆容《菽园杂记》卷5载,成化初,“言者以将材荐”汤胤绩时,有“才兼文武,可当一面”之语,时人戏之为“汤一面”;后汤氏“一箭中咽而毙,人又名之曰‘汤一箭’”。(第60页)
(48)陈洪谟:《治世余闻》下篇卷1,盛冬铃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40页。
(49)《明孝宗实录》卷24,弘治二年三月戊寅条,第552页。
(50)焦竑:《国朝献征录》卷33《礼部尚书张昇》,第1381页。
(51)《(正德)明会典》卷12《吏部十一》,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617册,第122页。
(52)焦竑:《国朝献征录》卷33《礼部尚书张异》,第1381页。
(53)《明孝宗实录》卷15,弘治元年六月乙未条,第363页。
(54)谈迁:《国榷》卷41,第2585页。
(55)《明孝宗实录》卷82,弘治六年十一月丁未条,第1550-1551页。
(56)万斯同:《明史》卷225《刘吉传》,第95页。
(57)《明孝宗实录》卷29,弘治二年八月戊子条,第639页。
(58)邓元锡《皇明书》卷17《弘治谟》中有徐溥、刘健传,续修四库全书本,第316册。
(59)张廷玉:《明史》卷109《宰辅年表一》,第3305页。
(60)王琼:《双溪杂记》,四库全书存目丛书本,子部第239册,第571页。
(61)钱茂伟:《国家、科举与社会——以明代为中心的考察》,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4年,第68-70页。
(62)朱保炯、谢沛霖:《明清进士题名碑录索引》,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第2451-2452页;《明英宗实录》卷238,景泰五年二月癸未条,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影校本,第5178页。
(63)朱保炯、谢沛霖:《明清进士题名碑录索引》,第2453-2455页;《明英宗实录》卷264,景泰七年三月壬午条,第5622页。
(64)陆容:《菽园杂记》卷12,第152-153页。
(65)王琼:《双溪杂记》,第571-572页。
(66)张朝瑞:《皇明贡举考》卷3,第247、251、254页;卷4,第259、263页。
(67)张朝瑞:《皇明贡举考》卷4,第267、272页;卷5,第311、324、330页。
(68)张廷玉:《明史》卷70《选举志二》,第1697页。
(69)《明宪宗实录》卷63,成化五年二月壬辰条,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影校本,第1279页;卷175,成化十四年二月庚子条,第3154页。
(70)张朝瑞:《皇明贡举考》卷4,第300页;《明宪宗实录》卷63,成化五年二月丁未条,第1289页。
(71)张朝瑞:《皇明贡举考》卷4,第317页; 《明宪宗实录》卷175,成化十四年二月丁未条,第3161-3162页。
(72)徐溥:《谦斋文录》卷4《故特进光禄大夫柱国少师兼太子太师吏部尚书华盖殿大学士致仕赠太师谥文穆刘公神道碑铭》,第664-665页。
(73)据《明英宗实录》卷264景泰七年三月甲申条载,礼科右给事中陈谟等奏:“前者吏科给事中李赞等以天下卫府州县学校官一员有缺一二员者,有缺三四员者,甚至全缺。”(第5624页)而教职不得人,请求以举人就选或从贡生、监生中考选的呼声至成化末年不断。
(74)《明宣宗实录》卷100,宣德八年三月壬申条,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影校本,第2247页。
(75)《明英宗实录》卷15,正统元年三月乙亥条,第281页。
(76)《明英宗实录》卷31,正统二年六月乙亥条,第617页。
(77)《明英宗实录》卷202,景泰二年三月癸亥条,第4331-4332页。
(78)《明宪宗实录》卷40,成化三年三月甲申条,第819-820页。
(79)《明宪宗实录》卷54,成化四年五月丙子条,第1102页。
(80)《明宪宗实录》卷173,成化十三年十二月辛亥条,第3128-3129页。
(81)《明宪宗实录》卷287,成化二十三年二月己卯条,第4849页。
(82)丘浚:《重编琼台稿》卷22《别知后赋(有序)》,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248册,第458-459页。
(83)张廷玉:《明史》卷181《丘浚传》,第4809页。又该条校勘记云:“上文说丘浚于弘治四年入阁,时年七十一岁,弘治八年应为七十五。”(第4829页)不过这里只是估算,影响不大。
(84)《明太宗实录》卷134,永乐十年十一月戊子条,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影校本,第1638页。
(85)《明孝宗实录》卷38,弘治三年五月戊午条,第803页。
(86)林丽月:《科场竞争与天下之“公”:明代科举区域配额问题的一些考察》,收入邢义田、林丽月主编:《台湾学者中国史研究论丛·社会变迁》,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年,第326、327页。
(87)《万历保定府志》卷35《人物志四·国朝》,稀见中国地方志汇刊本,第2册,第1074-1075页。
(88)《康熙博野县志》卷2《乡贤·明》,清代孤本方志选本,第1辑第1册,第142-143页。
(89)王世贞:《弇州山人四部稿》卷140《说部·札记外篇一百四十九条》,明代论著丛刊本,第13册,第6457页。
(90)万斯同:《明史》卷225《刘吉传》,第95页。
(91)孙奭:《孟子注疏》卷6上《滕文公章句下》,十三经注疏本,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2711页。
(92)《文征明集》卷25《谢李宫保书》,周道振辑校,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587页。
(93)特奏名加剧了宋代的官冗和贪腐现象。如苏轼、孙觉、孔文仲在元祐三年二月所上《论特奏名》札子中就认为,苟以特奏名“悦此侥幸无厌”之徒,“而不知吏部以有限之官,待无穷之吏,户部以有限之财,禄无用之人,而所至州县,举罹其害”,反以“此过举,谓之恩泽,非臣所识也”。(《苏轼文集》卷28《论特奏名》,孔凡礼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99年,第810-811页)同时还败坏士林风气,使人滋生懒惰、觊觎之心,“至或因循不学,欲积举以应令”(马端临:《文献通考》卷31《选举考四·举士》,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289页)。
(94)赵翼:《陔余丛考》卷28《举人》,上海:商务印书馆,1957年,第582页。
(95)丘浚:《重编琼台稿》卷12《赠琼郡林同知序》,第243页。另,从前后文看,此处乙科当理解为乙榜或副榜,非明清时期通称的科举考试中的甲(进士)乙(举人)两科。
(96)《文征明集》卷17《送陆君世明教谕青田叙》,第460页。
(97)赵翼:《陔余丛考》卷18《有明进士之重》,第359页。
(98)唐克军:《不平衡的治理——明代政府运作研究》,武汉:武汉出版社,2004年,第360-364页。
(99)赵翼:《陔余丛考》卷18《有明进士之重》,第359页。
(100)顾炎武著,黄汝成集释:《日知录集释》卷17《恩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第1343页。
(101)赵翼:《陔余丛考》卷18《有明进士之重》,第359页。
(102)邵宝:《容春堂集·续集》卷16《明故即墨知县陈君墓志铭》,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258册,第688页。
【专 题 号】K24
【复印期号】2008年05期
【原文出处】《历史研究》(京)2008年1期第67~81页
【作者简介】汪维真,副编审,河南大学黄河文明与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史学月刊编辑部;建强,河南大学黄河文明与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教授。(开封 475001)
【内容提要】 | 明弘治二年八月,为解决有限官缺与科举队伍庞大间不断加剧的矛盾所产生的仕途壅滞等问题,孝宗接受刘吉建议,推出限科会试令。这一政策因与文人的科名诉求以及明代重进士、轻举人的用人体制相格,遭到文官集团强烈抵制,故自推出起到弘治三年十二月即罢废止,并未实施,提出者也遭重诋。这表明当时以文官集团为代表的士林阶层对政治的干预力和影响力增强,在相关政策的废立中拥有强势和话语权;同时也反映出传统因素在当时社会中的强大作用。 |
一、限科会试令立废之原委
最早记载弘治朝限科会试令的著作,当推黄瑜的《双槐岁抄》(以下简称《岁抄》)。《岁抄》成书于弘治八年。从时间上看,《岁抄》的记载可谓时人之记事,易被后人视作信史,并成为其他史籍的依据,因而具有史源的性质。为便厘清源流,兹将相关记载抄录于下:
成化庚子,内阁刘吉丁外艰,诏赉以羊酒宝钞,起复视事如故。吉三上疏辞,托贵戚万喜得不允。陈编修音上书劝其力辞,吉不答,人无敢言者。吉每谈笑对客,殊无戚容。丁未,今圣上新政,科道交纠,万安、尹直以次罢遣,吉独不动,倚任尤专。虑科道言之,乃倾身阿结,昏夜款门,蕲免弹劾,建言欲超迁科道,待以不次之位。会诏量才举用废滞,吉特为奏升者,原任给事中贺钦、御史强珍辈十人,部属惟员外林俊一人而已。时吏部已次第拟用,而吉为此者,媚众也。凡科道为圣情采纳者,悉谓由己,自是人无复有言之者矣。弘治改元,风雹发自天寿山,毁瓦伤物,震惊陵寝,上戒谕群臣修省,遣官祭告。于是左春坊庶子兼翰林侍读张昇疏言:“应天之实,当以辅导之臣为先。今天下之人,敢怒而不敢言,以奸邪尚在枢机之地故也。”因数吉十罪,且谓:“李林甫之蜜口剑腹,贾似道之牢笼言路,合而为一,其患可胜道哉!伏望陛下奋发乾刚,消此阴慝,拿送法司,明正其罪,则人心悦而天意回矣。”科道交章劾昇,指为轻薄小人,上命谪昇南京工部员外郎……由是人目吉为“刘绵花”,以其耐弹也。吉闻而大怒,或告以出自监中一老举人善诙谐者,吉奏允举人监生三次不中者不许会试,其擅威福如此。辛亥九月,上命撰皇亲诰券,吉稽迟俟贿,始恶之,使中书[官]至吉家勒令致仕,吉疏上即允,犹令有司月给米五石,岁拔人夫八名,降敕护之还乡。频行,京城人拦街指曰:“唉,绵花去矣。”……而举人会试亦除禁限。②
从这段资料中可以理出关涉限科会试令的三条信息:第一,禁令推出三原因和禁限对象。黄氏认为,其直接原因是刘吉闻知自己“刘绵花”的绰号出自“监中一老举人善诙谐者”,便“奏允举人监生三次不中者不许会试”。言下之意,此为刘吉报复之举,禁限对象是三试不中的“举人监生”;第二,禁令推出时间。对此黄氏虽未直接交代,然认为刘吉“绵花”绰号是因翰林侍读学士张异弹劾刘氏遭贬一事所引起,这样禁令推出时间当在张氏上疏及贬谪稍后。黄氏在描述张氏弹劾刘吉、遭贬以及禁令推出这一连串事件时只提到一个时间,即“弘治改元”,据此可推断,黄氏认为禁令推出时间是在弘治元年;第三,禁令解除时间。黄氏认为,禁令解除时间与刘氏致仕时间一致。关于刘氏致仕时间,黄氏认为在“辛亥九月”,辛亥年即弘治四年。这就是说,《岁抄》主张禁令罢废的时间是弘治四年九月。
然就目前接触到的资料来看,上述三条信息,无论是禁令推出时间、背景和禁限对象,还是禁令解除时间,甚或刘吉致仕时间,都与事实存在着较大距离,后面将做具体辨正。此外,尽管黄氏认为禁令是在弘治元年推出、四年九月解除,但是对于禁令生效期(弘治元年—四年九月)内举行的弘治三年会试是否执行了此项禁令则未言及。由此来看,《岁抄》关于此事的诸多说法不能视作信史全盘接受。然而后来的情形却是,黄氏的说法被辗转抄贩,尤其是禁令的立废事由和解除时间更成为明清时期相关载籍的流行观点。如嘉靖时人何良俊在《四友斋丛说》中几乎全盘照搬了黄氏说法。③而更多的援引者,是在事件的总体倾向上因循了黄氏的观点,但在文字上或据传闻、或依己见做了更改。兹引录几则代表性资料,以见其因袭与流变。
雷礼《皇明大政纪》卷17弘治四年“九月大学士刘吉罢”条云:
初吉屡被弹章,仍进官加秩,市人嘲之,称为“刘绵花”,谓其愈弹愈起也。或告吉以为出自监中一老举人好恢谐者,吉因奏定举人三次不中者不许会试。至是吉出城,儿童走卒群指之曰:“绵花去矣。”举人会试禁限亦除。④
薛应旂《宪章录》卷40云:
(弘治四年)九月,大学士刘吉罢……初吉屡被弹章,仍加官进秩,市人嘲之,称为“刘绵花”,谓其愈弹愈起也。或告吉以为出自监中一老举人好恢谐者,吉因奏定举人三次不中者不许会试。至是吉出城,儿童走卒群指之曰:“绵花去矣。”吉去,举人会试禁限亦除。⑤
劳堪《宪章类编》也云:
弘治四年九月,大学士刘吉屡被弹章,仍加官进秩。市人嘲之,称为“刘绵花”,谓其愈弹愈起也。或告吉以为出自监中一老举人好恢谐者,吉因奏定举人三次不中者不许会试。及致仕出城,儿童走卒群指之曰:“绵花去矣。”吉去,举人会试禁限亦除。⑥
张铨《国史纪闻》卷11弘治四年九月“刘吉罢”条后用小字记云:
初吉屡被弹章,仍进秩,人称为“刘绵花”,谓其愈弹愈起也。或告吉以为出自一老举子,吉因奏举人三次不中者不许会试。至是吉出城,儿童走卒群指之曰:“绵花去矣。”举人会试禁限亦除。⑦
徐学聚《国朝典汇》卷128《礼部二十六·科目》记云:
(弘治四年)九月,大学士刘吉奏定举人三次不中者不许会试,以“刘绵花”之嘲出自监中一老举人也。吉去,举人会试禁限亦除。⑧
从上引资料可见,《岁抄》实成为后来明人记述此事之依据,尤其是禁令出台与“绵花”绰号的相关性、禁令随刘氏致仕而罢废的说法,都为上述著作所承袭。这一因袭现象一直延续至清代,如查继佐《罪惟录》、⑨万斯同《明史》、⑩谷应泰《明史纪事本末》、(11)傅维鳞《明书》、(12)张廷玉《明史》都沿用了上述说法。(13)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在辗转传抄过程中,有些说法已有变异,如“刘绵花”绰号出现的时间,黄氏认为在“弘治元年”,但在雷礼、薛应旂、张铨的著作中已改为模糊笼统的“初”字,在劳堪的著作中改为“弘治四年”;禁限对象,黄氏认为是“举人监生三次不中者”,然上述著作一律作“举人三次不中者”,不知最初做此变动者是否意识到:禁限对象少了监生,无形中降低了他们所倾向的刘吉报复说的可信度。因为给刘吉取绰号者乃“监中一老举人”,即兼有举人、监生双重身份;既然出于报复,禁限对象或是具有举人、监生双重身份者,或是举人和监生皆不放过。若只禁举人不限监生,还将禁令出台归结为报复并不尽解释得通。所以,在清人查继佐的《罪惟录》、傅维鳞的《明书》中,禁限对象又回归到黄氏的说法——“举人监生三赴会试不第者不许再试”,禁令推出与报复说间一度松弛的关系再度拉紧。然傅氏同时又制造了新的差错,将张昇上疏“明正吉罪”、被谪,刘氏由是被“人目之为‘绵花’”的时间都记在了弘治庚戌(三年)。(14)张氏上言历数刘吉“纳贿、纵子等十罪”并由此遭到贬谪一事,(15)《明孝宗实录》将其集中记在弘治元年六月乙未(初三)日,表明张氏事件此时已经发生,傅氏将其记在弘治三年显然有误。这样一个一直误传的限科会试令,实有厘清原委之必要。兹据《明孝宗实录》等书的相关记载条分缕析如下。
1.禁令推出之背景、时间及执行情况
据《明孝宗实录》记载:弘治二年八月初三,刘吉因“灾异言七事”,依次为溥恩施、举贤才、重教职、定科举、选军职、积边储、稽工程,“奏上,俱从之”。其中的“定科举”条,即限科会试令之内容。此条谓:“今后会试,举人如三入会试而不中者,请不许再入试,俱照本等挨选出身。”(16)《实录》为我们提供了四条信息,且对黄氏说法具有针对性。其一,刘吉言事,是国家灾异频发、孝宗诏求直言以作新政治的背景下的应诏之举,没有提及“刘绵花”绰号,更没有将绰号与禁令推出联系起来。其二,刘吉提出“定科举”的时间是弘治二年八月初三,距前述元年六月三日所记张昇事件相去一年零二个月,因而黄瑜禁令出台于弘治元年的说法有误。其三,禁限对象是“三入会试而不中”的“举人”,黄氏所持“举人监生三次不中者不许会试”的说法不尽正确。其四,禁令包括前后两部分内容,即在限制三入会试不中的举人再试的同时,也考虑到这部分人的出路问题——“俱照本等挨选出身”。然而黄氏及后世著作皆只提及前一部分(限科会试之内容),未言及后一部分(禁试举人之出路),对禁令的表述显欠完整。
限科会试令弘治二年八月出台、禁限对象为三试不中的举人的说法,还可从同年次月发生的举人林澜等的奏请事件中得到证明。弘治二年为己酉年,按照明洪武十七年(1384)科举成式的相关规定,“酉”年为乡试年,次年为会试年。因当时交通不便、考试期间赁房紧俏,一些拥有举人身份无须参加乡试的举子,有的自上科会试后就寓居京师复习备考,有的虽曾返乡但为会试之事已提前来京。朝廷突然限科会试,有过三次会试经历的举人因此失去入试资格,这不仅意味着多年的辛劳徒然白费,更与夙求梦想的进士科名从此绝缘,这是备受挫折与艰辛但求一第的举人所不能接受的,于是便有了举人林澜等的宽限科会试之请。
九月(即禁令生效的次月)二十四日,“会试举人林澜等奏:近例举人三试不中者不许复试。臣等艰苦万状,临试猝遇此令,坐守者有空归之叹,远来者有徒行之劳。乞下所司别为议处”。林氏等人的奏请,其言可怜,其情可悯,礼部复议后认为,“前日移文初下,各处举人未及周知其令。明年再入试一次,以后仍依近例”。礼部的意见得到采纳。(17)这样,弘治三年会试与往常一样,允许所有举人参试,限科会试在此科没有执行。俞汝楫《礼部志稿》对此也有与之基本相同的记载,不过将上述礼部意见中的“近例”改为“旧例”,(18)不如《明孝宗实录》准确。因为此令八月刚奏请通过,用“近例”称之更合乎事实。林澜等奏请事件说明两个问题:其一,限科会试令弘治二年八月已经推出且“移文”有关部门,禁限对象是“举人三试不中者”;其二,因举人林澜等的奏请获准,限科会试在弘治三年会试时并未执行。
2.限科会试罢废之时间及过程
弘治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礼科给事中王纶对限科会试提出异议。他说:“古之穷经致用者,历年深而蕴蓄厚,沉滞久而谙练多。我朝科举之法最为尽善,取之有序、进之有等。近年拘于例簿,举人三试不中者不许再会试,恐中间亦有年富志刚而未衰废者,此例一拘,志意消沮,不复振作矣。乞仍照旧例,通许会试为便。”王氏奏疏下到礼部,礼部认为“所奏切于治体”,(19)限科会试因此解除。这说明,取消限科会试的时间在弘治三年十二月,非黄氏《岁抄》所载的弘治四年九月。此外,刘吉致仕时间是弘治五年八月,(20)也非黄氏所云的弘治四年九月。
从限科会试令置废过程看,其立与废都很简单。弘治二年八月因刘吉奏言确立,次年十二月又因王纶的奏言罢废。在禁令存在的一年多的时间里,其间虽经历了弘治三年会试,但因举人林澜等的奏请获准,此令未能付诸实施。至此,《岁抄》以及由此演绎出的关于限科会试立废时间、缘由的诸多说法的错误已彰明较著,无须一一指明。
值得指出的是,在众多史书说法一边倒的情况下,明后期朱国祯所著《皇明大政记》、(21)明末清初人谈迁所著《国榷》皆本着就事论事的原则,(22)按年月日简单记录了此事,没有将其与“绵花”之类的说法纠缠起来。谈氏较朱氏在事件原委上记载得更为详尽一些,朱氏没有记载禁令确立的时间与过程,只是在弘治二年九月“会试举人林润请明年入应试,允之,再宽一科”后,用小字注释道:“时有例,三科举人不许复试。”(23)但两部著作都将弘治二年请求宽禁入试的发起人记为林润,(24)实在是误记。在嘉靖、万历年间确有一位因械送首辅严嵩之子严世蕃伏法而闻名的林润,《明史》有传。(25)但这位林润系嘉靖三十五年(1556)进士,福建兴化府莆田县人。而这里的奏请之事发生在弘治二年,比嘉靖三十五年早67年,再从林氏参与并发起奏请的原因来看,当时他至少已是有过三次会试经历的举人,即便他中举较早,假定16岁即中举,至嘉靖三十五年如果还健在的话,已是百岁老人,如此高龄中进士是不可能的,所以当年的奏请者不可能是林润,应是《明孝宗实录》和《礼部志稿》所记之林澜。遗憾的是,两书都未言林澜系何方人士,好在地方志有载录举人、进士的习惯,林澜既为举人,方志应有记载。在明嘉靖年间修、清顺治七年刻、康熙年间增刻的《邠州志》中有林澜的相关信息:“林澜,字道渊……成化戊子科举人,任河南太康知县。学问赅博,士林推重。”(26)《嘉靖太康县志》卷6《国朝知县》名录中也有林澜,并用小字注明是“陕西邠州人,由举人”任。(27)可惜两志的记载都很简略,更没有提到奏请之事。但从既有资料来看,林氏既为成化四年(1468)举人,此年距弘治二年21年,无论从时间上看,还是从当时通行的举子屡挫屡试的做法来看,林氏此期参加三次会试是完全可能的。因此,我们认为陕西西安府邻州举人林澜符合当年奏请人的身份。
通过前文辨正可以看出,黄氏关于限科会试令的记载错误较多,不足凭信。然而黄氏似乎是位著述严谨之人,如明人刘节嘉靖二十八年为《岁抄》作序时称此书“可信可法,可观可兴”;黄氏“自序”中亦称:自己“日事操觚,每遇所见所闻及所传闻,大而缥缃之所纪,小而刍荛之所谈,辄即抄录”;其孙黄佐追忆时也云:祖父“见闻甚富,然必参伍研核,岁增月润,始成是编”;时人认为他“惟笃古之行超萃”、“蕴道立德,博学宏词”,(28)品学兼优。这些评价使我们有理由相信,黄氏关于限科会试令的相关记载并非恶意杜撰。那么为何会与事实存在这样大的距离呢?
黄氏系广东广州府香山县人,景泰七年(1456)中广东乡试后,于次年北上会试,登乙榜不就,遂游太学,居京师八年,竟不第甲科,后授广东惠州府长乐知县,从此离开京师。成化十年左右乞准归养,直到弘治十年去世,“优游田里余二十年”。(29)从黄氏一生的经历看,离开京师后,一直偏居广东,朝中发生之事只能得自邸报、传闻等间接渠道。尽管黄氏以严谨的态度撰写此书,“得诸朝野舆言,必证以陈编确论;采诸郡乘文集,必质以广座端人。如其新且异也,可疑者缺之,可厌者削之”,(30)然朝中新发之事一时无他书可验,只能验诸人,因此难免不受其人见闻、识见、感情等因素的影响。而此期的阁臣刘吉正是舆论訾议的焦点人物。据雷礼记载,刘吉自成化十一年入相以来,先是为固位“阿附万安”,无所作为,被时人“指摘”、“丑诋”;弘治初,万安、尹直皆去后,独留内阁“为首相”,屡为言官纠劾,他便采取打击的做法,“尽逐排己者”,(31)故蓄怨较多,尤其是庶吉士邹智的不幸遭遇更让刘吉触犯了众怒。
邹智,四川重庆府合州人,成化二十二年乡试解元,次年中进士,后选为庶吉士。弘治改元前后,两次直接或间接弹劾过刘吉,弘治二年因刘一狱的牵连被贬为广东石城千户所吏目。(32)时人认为邹氏被牵连是因刘吉“衔智刺骨”,故“使其党魏璋入智名”而致,(33)故普遍对其给予同情,邹氏“道吾广,有司留馆坡山,士民争先谒焉”,其同年顺德知县吴廷举(字献臣)更令县民为其建谪仙亭以居。(34)这些行为反映了时人的感情倾向。邹氏到广东两年后卒,年仅26岁。(35)人们痛惜邹氏才华横溢而英年早逝,更加怨恨置邹氏于不幸的刘吉等,以至于放大彼等感情,随好恶而爱憎。邹氏死后,吴廷举往治其丧,广东右布政使刘大夏适至,吴氏忙于邹氏丧事“不暇出迎”。刘氏非但未怪罪他,反以礼相加,且“共资恤还其丧”,吴氏亦“自是知名”。(36)由此反观出当时社会舆论不予刘吉的事实。而刘氏提出的限科会试阻断了部分举人对进士科名的进取之路,这种无视科举社会普遍对进士科名诉求的传统和心理的做法(后面将做具体分析),在更大范围内伤害了拥有话语权的封建士人的利益和情感。在这种情势下,对刘氏的闲言碎语就自然难免了。从这些情况来看,黄氏的上述记载当是误信传闻的结果。黄氏误信出错的事例还不止此一条。如卷3《金尚书际遇》条载,擅长相面的袁廷玉,预言被族人所陷而代人为戍的术士金世忠将来当为尚书,“因代偿其酒价,又贷米二斗赆之”。后金氏以占卜之术为太宗宠幸,累迁至兵部尚书兼詹事。(37)但王世贞认为,“此恐傅会之谈,不足信也”。(38)黄氏关于限科会试令之误记,与此条记载做相同之理解可也。
二、限科会试令推出之现实因由
刘吉为何提出限科会试,前引黄瑜、雷礼、张廷玉等都认为,是刘氏风闻自己“绵花”绰号是监中下第举人所起,因忌恨而出的报复之策。然《明孝宗实录》、谈迁《国榷》认为此令是刘吉应诏言事时与其他六事一起提出的,没有特别的针对。这两种说法哪种更接近事实?我们拟从两方面考察、解决这一问题:一是考察提议者刘吉的为人行事、仕宦经历,以便弄清他提出此议所基于的认知和目的;二是考察禁令内容涉及的科举应试规模和出路,以探明限科会试令提出的背景和欲实现的目标。当然这两方面的考察并非截然分开,有时是穿插进行的。
刘吉,北直保定府博野县人,主要履历如下:正统十三年(1448)进士,入翰林院为庶吉士,寻授编修。景泰元年充经筵讲官。天顺四年(1460)侍讲东宫。成化五年为礼部右侍郎,八年转左,十一年以本官兼学士人文渊阁参与机务,十三年拜礼部尚书仍兼大学士,二十年转户部尚书兼谨身殿大学士。(39)成化二十三年九月宪宗崩,孝宗继立,十一月被升为少傅,兼太子太师、吏部尚书。(40)弘治五年致仕。在成化中后期特别是弘治改元前后,内阁屡遭弹劾,刘吉自然多次被卷入舆论中心。
成化二十三年,刚被选为庶吉士的邹智在所上《弘治丁未应诏封事》中云:“少师万安,持禄怙宠,殊无厌足;少保刘吉,附下罔上,漫无可否;太子少保尹直,挟诈怀奸,全无廉耻,世之所谓小人也。陛下留之,则君德必不能辅,朝政必不能修,纪纲必坏,风俗必偷,天下之贤必有所观望而不敢来,天下之邪必有所盘结而不肯去。”(41)面对遭遇弹劾窘境,该年九月,刘吉、万安、尹直各奏乞致仕,未能获准。(42)十月万安致仕后,(43)十一月初九日刘吉再乞致仕,复被孝宗挽留:“卿文学老成,操履端慎。朕方倚任,不允休致。”(44)十八日尹直致仕,二十日敕升刘吉为少傅,兼太子太师、吏部尚书,加俸一级。因此万安、尹直相继致仕后,刘吉的情况实如黄氏所云,不仅独不动,且“倚任尤专”,于新组成的内阁中居首辅之位。一些臣僚不满意这一人事变动,成化二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巡按直隶御史姜洪、(45)弘治元年正月监察御史汤鼐及六月左春坊左庶子兼翰林侍读张昇等人分别上奏,(46)其中都有针对刘吉的弹劾内容,然刘吉地位丝毫未能触动。就此期情形言,刘吉确是愈弹愈起,加之成化时的戏谑之习,(47)“刘绵花”绰号起于此时或有可能。如时人陈洪谟(弘治九年进士)曾云,“刘阁老吉,博野人。屡干清议,言官论之,即得温旨。人谓之刘绵花,以愈弹愈好也”。(48)刘吉被戏谑的现象,虽跟孝宗宠信有关,但弹劾者复杂的心理动机也是其置己于不利位置的一个重要原因。如孝宗实录的纂修官对此期情况这样评价道,“时更化之初,言路骤开……新进之士争欲以功名自炫,互相标榜,过为讦激”。(49)除自炫者外,为泄私愤而上弹章者也有之。就拿《岁抄》中提到的张昇来说,曾为孝宗东宫时的讲读官,孝宗继位后,按惯例,“宫僚者例转数阶,而昇以忧居后至,但进一阶”,(50)由右春坊右谕德进为左庶子兼翰林侍读,由从五品进为正五品。(51)张昇怀疑是“大学士刘吉抑己,摭吉过劾之”。(52)孝宗认为,“吉耆旧大臣,朝廷正宜优礼”,张昇“所言难凭”。而后,礼科给事中韩重、监察御史魏璋指摘张昇动机不纯,是“因从龙恩转官不惬所愿,归咎于吉,遂致诬诋”。孝宗也予认可,“尔等既谓昇挟私害人,固宜究治”,但念及张是官僚旧臣,“姑宥之,令降调南京别任”。(53)既然纠弹者并非完全出自客观,自炫者有之,挟私诋毁者有之,因此我们不能认为弹劾者就一定有理有据。如谈迁在记载弘治二年刘案的处理结果(即刘论死、邹智诸人受到牵累)后曾这样评论道:“更化之初,濯磨争奋,而少年轻俊,标榜过甚,终罹法网。要未可尽咎之时宰也。”并由此总结出这样的处世原则:“志于用世者,毋以昌时而失之炫,毋以清流而失之伉。斯得之矣。”(54)所以双方的是与非应就具体情形而论。据《明孝宗实录》评价:刘吉“性沉毅,喜怒不形于色,遇事能断,在内阁最久。上始即位尤委任之,恩遇最甚,凡改纪政事、进退人才,言率见听,隐然有内相之重。然所与厚善者多谗谄面谀之人,致不能自闻其过,廷臣有不说者,或使言官劾去之,故议者谓其乏休休有容之量。”(55)刘吉自成化十一年入阁、弘治五年致仕,前后居内阁18年,(56)自有其才干是不言而喻的,但因“乏休休有容之量”,打击异己也是其常用手段。不过,结党营私、互相倾轧、伺机报复似为封建官场之通行现象。若以此推测,黄瑜的报复说似也能成立,然除《岁抄》以及源自此书的相关记载外,目前尚未见有其他证据。而前述官修《实录》中的以“灾异”言事之说更与之相左。(57)此外,时任内阁的另两位成员徐溥、刘健在朝中口碑较好,被视为“臣谟”。(58)虽然内阁“诸辅之中,尤以首揆为重”,(59)但若刘吉仅为报复而立此禁,想必徐、刘二人也不会缄默,但未见诸记载,故报复之说尚待新证。当然或有人云,当时未有人提出异议,是鉴于刘吉的权势和孝宗对刘的宠信,无人敢挫其锋。这些推测虽不无道理,但思考此事时,有两个事实不容忽视:一是仕途壅滞,二是科举考试队伍庞大。兹分述如下:
其一,仕途壅滞。时人王琼(成化二十年进士)曾云,“天下官员设额若干,计算取士,须是勾除用。若官多人少,则官职旷虚,或官少人多,则人才壅滞”。(60)即在国家机构和官员总量有限的情况下,如果人才无限增长,必将引发仕途壅滞和入仕不易两方面的问题。经过明初多渠道作兴人才以及科举考试中不拘额数的唯才是选,仕途壅滞现象于永乐、宣德时期已过早地表现出来,入仕不易也连锁并生。据钱茂伟研究,永乐、宣德时实行的让部分入仕官员“记名放回”的制度,以及永乐至成化时期采取的新科进士归乡进学以暂缓入仕时间的做法等,即是当时为解决“有限的岗位与无限的人才”间矛盾的无奈之举。(61)然而这些做法只能使问题暂时缓解而不能彻底解决,此期存在的进士、监生入仕不易即是明证,如景泰二年进士郑冕、周清、董廷圭、吴绰、靳敏、李人仪、陈僎、庄昇等至景泰五年才擢为两京监察御史,(62)景泰五年进士焦显、赵敔、戴珙、周一清、孙珂、杨宣等至七年三月才擢为试监察御史,(63)这些进士的待选期分别为三年和二年。监生入仕就更为艰难。据陆容(成化二年进士)记载:宣德、正统间,“监生惟科、贡、官生三种而已”,还能“以次进用。景泰以来,监生又有他途进者,虽科、贡之士亦为阻塞。中间有自度不能需次者多就校职,余至选期,老死殆半矣”。(64)稍后的王琼也云:“今各部历事监生三月之外考勤上选,旧法犹存也。但因历年开贡开科,加以纳银纳粟事例,监生积累至数万余人,考勤后一年余仍留在部。及放回听选,必十四五年方得挨次取选”,以致“衰颓迟暮之人,方入仕途”。(65)可见当时缺少人多、仕途壅滞、入仕困难之严重情形。
其二,科举考试队伍庞大。如所周知,科举制度自产生之日起,就承担着为国家选拔预备官员的任务,唯才是举、公平选拔更是考试制度的内在追求,然而它扮演的角色又注定其功能的发挥受国家对科举人才需求状况的制约,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如洪武初年,缺多人少,常不足用,曾实行过举人不经会试直接授官的做法,科举制度及时发挥了为国家供应人才的作用。然此时情景与明初已大不相同,缺少人多,仕途壅滞,入仕困难,人才供需极不平衡,在这样的情形下,其选拔人才功用的发挥必然受到限制。自洪熙、宣德以来,政府即开始有意识地控制乡、会试录取人数,然而承平社会举子队伍的自然增长非政府意志所能左右,快速增长的举子队伍不断冲击着政府试图控制、调节人才选用状况的解额制度,在地方政府不断请求增额的呼声中,国家又不得不被动上调乡试解额,所以有明一代乡试解额的增速虽然缓慢,但总体趋势是增长的。而乡试解额的每一次增加,都会引起会试规模扩大的连锁反应。加上落第举人不轻易放弃,反复入试,会试规模不断膨胀。据明人张朝瑞记载,在正统元年至景泰二年以前,会试规模一般都在1000-1300人之间,(66)景泰二年猛增至2200人,五年则突破3000人,成化十一年接近4000人,十七年达到4000人,二十年则突破4000人。(67)然而会试录取人数自永乐后,“或百名,或二百名,或二百五十名,或三百五十名,增损不一”,至成化十一年后,除“因题请及恩诏而广五十名或百名”外,“率取三百名”。(68)这即是说,在景泰二年至成化二十三年会试规模急剧扩大之时,同期的会试录取额数依然如故。会试人数与会试录取额的非同步增长,势必增加中式难度,降低录取几率。如在刘吉任考官的成化五年、十四年的两次会试中,(69)成化五年的考生人数是3300人,录取名额250人,(70)录取率为7.6%;成化十四年的考生人数将近4000人,录取了350人,(71)录取率为8.8%。刘吉本人也是以科举入仕的,其出道、为官之时正是举子规模快速增长、科举考试竞争程度增强、入仕极其困难的时期。成化五年至二十年,刘吉在职掌科举考试的礼部供职,历任礼部左、右侍郎和尚书,平生“凡考乡试一,会试二,廷试读卷三”,成化二十三年孝宗嗣位后又兼任有铨选之责的吏部尚书,因此无论是为取得入仕资格的闱场拼搏,还是资格取得后铨选之不易,他都不仅听闻还躬自经历,因而较常人有着更深切的感受。据与他“同在馆阁且久”的徐溥回忆:刘吉“举止凝重”,“平生处事精密详审……为文章平实不浮”;主持考试,“号能甄别人才”;为政之时,“数有建白,当改元之岁,所以有裨于新政者尤多。皆谓公有相才”。(72)精密详审、平实不浮的性格,决定刘吉不仅会发现这些问题,还会积极关注和思考对策,孝宗的宠信、内阁首辅的位置、自身具备的才干,又给了他挑战、破解难题的机会和动力。试想,如果限科会试,既能减小会试规模,又利于举子择业,相对缓解科举考试和入仕的压力。尽管限制下来的三试不中的举人也需就选,但举人多就低位,如教职之类。当时教职缺员、质量不高的情况非常严重,(73)因而举人就选则较进士为易。
就弘治以前各朝来看,有条件地限制部分举人会试以就教职,至迟是自宣德八年(1433)以来就有的做法。据《明宣宗实录》载,宣德八年会试“副榜举人当授教职者戴瑺、顾仲贤、韦观、田盛、郑暹、王澍、鲍经、刘善庆、宋公辅九人,自陈年幼学浅,愿入国子监进学以待下科再试,从之。余罗兼善等四百六十四人令署学正、教谕、训导事”。(74)从“当授”二字来看,副榜举人就选教职至迟于此时已成为定规和普遍做法。其后正统朝也沿用了这一做法,如正统元年三月,行在礼部尚书胡濙等奏:“副榜举人赵能等三百九十名例送吏部除授教职,不愿就者刘清等六十三名当送监及依亲读书。”建议得到批准。(75)正统二年六月又重申了“副榜举人不愿就教职者入监读书”的规定,(76)表明副榜举人就教职的规定一直在执行。景泰二年三月,鉴于“教职取之举人,胜于儒士、举荐者远甚”,且“会试不中式举人多自陈愿就教职”,礼部遂请:“凡举人不中式愿就教职与副榜年过三十者,悉送吏部除授。”从礼部建议看,意欲将就选教职的举人范围扩大到自愿就选和副榜年过三十者。但翰林院学士陈循认为会试不中式者的水平不及副榜举人,不同意“副榜与不中式者一概取用”,因此吸纳陈氏意见后的规定称,“不中式举人及监生愿就教职者试而授之”,即对愿意就选的举人和监生采用考试的办法选用,(77)但对30岁以上副榜举人悉送吏部除授未持异议,表明此条获得通过。为便于该规定的实施,政府还注意消除影响就选的外围因素,如成化三年三月十九日,礼部尚书姚夔等奏:“教官例于副榜举人除授,近年皆不肯就。以拘例太窄故也。一就教职,终身不展,人岂肯乐为之。”建议对其中的杰出者,九年将满时,“听巡按御史会同布按二司具实奏闻,吏部行取一体考验擢用”。(78)成化四年五月,山西按察司提调学校佥事胡谧又建议,“学官考满该升愿会试者,不必限其年岁,俱听会试”。就此提议礼部的意见是,“副榜举人年二十五以上者不听辞职。教官考满到部,惟年五十以上者不听会试”,得到批准。(79)此次变动,一是将副榜必须就教职的最低年龄划到25岁,较景泰二年的最低年龄提前5年;二是教官50岁以上不得再行会试。这两条规定实际上是从教官层面对举人就教职或入会试的年龄做了限制,既有充实、稳定教官队伍的作用,也有将部分举人排除或暂时排除在会试之外以缩小会试规模的功效,一举两得。成化十三年十二月礼部建议,“明年会试多取副榜举人,选除教职,其监生听选、历事及坐监依亲不愿就者许其告免,新中举人年二十五以上者不准告。到任之后遇开科,愿会试者,有司依限送部会试,不中者,仍定限复任”。宪宗认为:“今后愿就教职,岁贡、监生务在严加考选,不许滥授。副榜系坐监、依亲者,稽其原报册籍,若年三十五以上不准告免。教职愿会试者,如任满,到部例行之。”(80)从上面的议论可以看出,此次除要求严格贡、监生就教职的考选外,又对坐监和依亲副榜举人必须就教职的年龄做出规定,同时还将25岁以上新中举人列入就选教职的范围。此后又推出了一些更为具体的规定,如成化二十二年二月宪宗云:“副榜举人在监三年、年三十以上者未入监并新科年二十五以上者俱令就职,教职六年有举人者许会试。”(81)从此期规定来看,举人迫就教职的规定愈益细密,已就教职者再行会试的限制也越来越多,不仅有年龄上的限制(50岁以上不许入试),还有绩效方面的考察(任教6年有学生考中举人者方许入试)。
从有关资料看,副榜举人一定年龄须就教职的规定在当时得到了执行。据时人丘浚(景泰五年进士)记载,其友人李时习早年“以书经领乡荐,三试春官皆中乙榜,当得校官,君不屑就,最后有司限以年不容辞,乃授闽之南靖教谕”。李氏就教职的年代虽然不详,然据丘氏云,李氏自此始,“前后掌邑教者余二十年”。这也表明丘氏上述文字写于李氏就教职20余年之后。丘浚还于中感叹:“人生以百岁为期,七十者古以为稀,今予与君去稀年仅仅十三四春秋耳。”(82)据此知,作此文字时,丘、李二人已五十六七岁了。以此数减去20余年,便知李氏就教职时的年龄当在30岁左右。丘浚卒于弘治八年,享年76岁,(83)卒年与其记载李氏之事的时间又相距近20年,这样以丘氏享年减去两个20余年(共40余年),便可推出李氏就教职的时间当在1455年(景泰六年)之前。据丘浚对友人就教职原因——“有司限以年不容辞”——的陈述,知李氏不得不就教职是因年龄问题,但从年龄上限定副榜举人以就教职是景泰二年的新制,当时规定年过三十者“悉送吏部除授”,不得推辞,这样李氏就选教职的时间便可进一步锁定在景泰二年至景泰六年之间。再从前面推算的年龄看,李氏就选时的年龄也与规定相符。这一事例表明,弘治以前不仅存在副榜举人必须就选的年龄规定,而且这种情形(即达到规定年龄的副榜举人不得不中断会试以就教职)在实际中也是存在的。其次,自洪武以来,武职子弟的考选已有三次为限的做法,如永乐十年(1412)十一月,“命兵部及五军都督府自命武官子弟袭职者,循洪武故事。初比试不中,许袭职,支半俸。逾二年复试,中,支全俸;不中,仍减半。又二年,亦如之。三试不中,发充军”。(84)弘治三年五月,刘吉主持制定的四夷馆翻译考选法也是以三试为限,规定:“初试不中者,许俟三年再试,再试不中者,许俟六年三试,三试不中者黜为民。”(85)真正应验了我国“事不过三”的说法。所以笔者认为,刘吉提出此议只是对当时现行做法的继承和发展,其提议得以通过并确立,与当时决策层积极寻求解决现实问题方案的动机密切相关,是建立在现行制度和现实基础上的正常的理性思维。林丽月在分析会试南北卷于明宣德、景泰年间确立的过程和原因时认为,“洪宣至景泰年间,朝廷决定采用按地域比例分配取士额,都与前几年取士太多的背景有关”,因为“宣德正统以后,随着官僚结构的日趋稳固,文官需求不再如明初大量而迫切,科贡取士太多无法为政府机构所完全吸收,因此势须在取士额数上有所限制,以配合文官制度稳定后的人才供需关系”。(86)因此,弘治二年确立的限科会试令,可以视作洪熙、宣德、景泰、成化以来政府解决文官制度稳定后人才供需关系的固有政策和思路的延续与发展,是科举制度化这一大背景下的产物。若从这一层面理解刘吉提出限科会试令的缘由,或许更能接近历史的真实。
三、限科会试令罢废之缘由
通过上述分析,大体可以断定,限科会试令的提出和确立,是基于解决科举考试队伍庞大、仕途壅滞等现实问题的理性抉择。然而从该令弘治二年八月确立、九月即令缓行、三年十二月便被取消的境遇来看,此令推行得并不顺畅,而且事后刘吉也因此背上骂名,除其乡邦文献《万历保定府志》、(87)《康熙博野县志》予以肯定外,(88)多数论及之书采用的都是否定甚或贬损的口吻,如王世贞认为刘吉“非君子也”,(89)万斯同认为他“为人阴谲多智……锐于营私,善附会,自缘饰”,(90)清人傅维鳞的《明书》更是将其列入《奸回传》中。而在明代名臣奏疏、传记类著作中,也绝少刘氏踪影,似有现代封杀之意味。从已经澄清的事件原委来看,刘氏提出限科会试本系解决现实问题之方案,却遭到士林如此痛恨、诋毁,其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最主要的还应在于限科会试与中国“学而优则仕”的文化传统、科举社会文人的科名诉求、唐宋以来优遇举子的传统做法以及明代重进士的用人机制相背离,直接侵害了拥有时代话语权的士人利益。因此可以说,传统文化的巨大惯性、明代重进士用人机制所激发的更加强烈的科名诉求,乃限科会试罢废之主要原因。
孟子云:“士之仕也,犹农夫之耕也。”(91)入仕是士人的首选。自隋朝创设科举作为选官制度以后,士农工商家的读书子弟皆可借此求得功名,飞黄腾达。因而自有科举以来,科举入仕便成为士人普遍追求的人生理想模式,一代又一代的读书人被吸引到场屋之中,科举出身人在官员中的比例日增,至明中期后更是“凡翘楚特达之士,皆于科举乎出之”。(92)在“天下英雄尽入吾彀中”的同时,潦倒场屋的困顿也与之共生并存,举子屡挫屡奋、屡黜屡试乃寻常之事,朝廷一般不加阻抑,有时还会曲意抚慰,以收人心。如唐懿宗咸通年间,加恩于已殁之举子;昭宗天复年间,对新进士中久困场屋、年齿已高者打破常例,优先录用。宋代更以特奏名这一制度化方式优抚久试不中的落魄举子。关于历朝救济、优遇举子之举措,清人顾炎武《日知录》卷17《恩科》、赵翼《陔余丛考》卷28《特赐进士》中都有梳理,不拟费词。
然而明代并没有继承特奏名类的传统,一方面是鉴于特奏名的负面影响,(93)更重要的是明代的举人已“另成一名目”,“可依科就选”,与唐、宋、元时“所谓举人者,不过由此可应进士试耳”,若试礼部不中,仍须再应乡举、“不能入仕”的情况已全然不同。(94)明初缺多人少,用人不拘资格,虽有追求进士科名的历史传统,但举人就选的热情较高。然至景泰后,情形发生变化,缺少人多,铨选、升迁皆以科名论高下,举人只能铨选卑官小职,美差腴缺几乎全为进士包揽,重进士、轻举人的用人机制无疑增强了士人对进士科名的诉求。如丘浚的乡友林宗敬就认为,“今世仕者,非进士科不必得显官”,所以“孳孳焉留心举子业”,景泰五年“初试南宫得乙科,不屑就”,先后五次会试。(95)稍后的文征明(成化至嘉靖时人)在分析乙榜举人不屑就选的原因时说:“国朝之制,雅重进士之科,而乙榜即进士之副。然今之高官要职,非进士不畀;而乙榜例得学职,一堕其中,辄不复省录,浮沉常调,或终其身。其间以誉望自拔而显仕者间亦有之,然而鲜矣。故进取之士往往匿年(年龄)规免,以觊他日。而或时命不偶,迤逦岁年,乃有毕志儒官、不沾一命者。”(96)赵翼对明代举人、进士在铨选、升迁等方面的差异也做过具体分析,他说:“有明一代,终以进士为重。凡京朝官清要之职,举人皆不得与。即同一外选也,繁要之缺,必待甲科,而乙科仅得边远简小之缺。其升调之法,亦各不同:甲科为县令者,抚按之卓荐、部院之行取,必首及焉,不数年即得御史部曹等职;而乙科沉沦外僚,但就常调而已。积习相沿,牢不可破。”(97)唐克军利用明代方志资料对部分府州县级官员的出身进行统计,发现知府一级进士居多,县级官员及府州县佐贰官进士少,(98)同样揭示了明代重进士的事实。在这种用人机制的诱导下,明代虽有举人可入仕就选的新规,但“为举人者,非头童齿豁不就选”。(99)而“举人三试不中者不许再会试”的禁令,较前期渐行的一定年龄的举人不得会试的限制范围更广,阻断了更大数量的举人继续攀爬科名顶峰的可能,这不仅与古代科举社会以科名相高的氛围极不相谐,也与当时唯重进士的用人机制扦格不入,还与国家养士主旨不相符合,因此无论是科举入仕的成功者,还是正欲蟾宫折桂的举子,都必然会对限科会试产生抵触和不满,所以禁令确立的次月,举人林澜等宽限会试的奏请得到同情和通融;禁令确立一年后,给事中王纶从举业需要累积周期、阻断会试不利士子韬励自奋的角度提议罢废后,限科会试便如秋叶迅即落地。文官集团的这一心理倾向表明,在当时的社会与政治环境中,限科会试必遭唾弃,没有施行的土壤。因而,尽管限科会试确立后并未真正执行,但伤害了享有话语权的士人的感情、引起士林的不快则是不争的事实,提议者刘吉遭到诋毁自是情理中的事,《岁抄》、《皇明大政纪》、《宪章类编》、《明书》等对刘吉无好言即是明证,而这些言论再经转贩,无疑会产生三人成虎、众口铄金的效果。不过此禁的确立是经过皇帝批准的,如此刻薄待士张扬出去或有损圣德。如顾炎武在记载宣德朝罢黜监生年五十五以上及残疾貌陋不堪者为民的相关做法后云,此事“后人不知,即知之亦不肯言”,(100)即是基于这种认知而感发的。弘治初年限科会试令史籍所载无多,即载或语焉不详,或以刘吉为替罪羊,大概也是出于和顾氏类似的考虑吧。
仍需指出的是,前面所有涉及此令的载籍都只谈及限科会试取消之事,而未提及作为限科会试令另一内容的三入会试不中者“俱照本等挨选出身”是否一并取消的问题。据赵翼言:“至前明,始有举人三次会试不第即许赴吏部就职之例,部中另立班铨注,自此举人得登仕籍。今会试三科不中式者,就部拣选,犹是前明遗制也。”(101)这里,赵氏把举人三次会试不第即许赴部就选作为明制来看待。然遗憾的是,他没有交代此说所据,也未告诉我们此制始于明代何时和如何演变的。这样,在暂时缺乏制度及相关事例佐证的情况下,我们尚无法判定其说法的正确与否,也无以考证清朝此制与明弘治初限科会试令中之下第举人出路的内容之间究否存在承袭关系。不过,明代会试正榜之外又取副榜,同是会试下第举人,又有副榜举人和下第举人之分。副榜举人就选,依据的是副榜例授教职的规定(参见前面内容),与会试次数无关,因此赵氏所言或应是副榜之外下第举人的就选情况。
笔者曾检得一则与赵氏所说有些类似的材料。邵宝(成化二十年进士)在陈璟(生于成化六年,卒于嘉靖三年)墓志铭中描述陈氏任山东莱州府即墨知县时云:“盖三试礼闱,始就即墨之选。”(102)就字面理解,“三试礼闱”不第应是陈氏就选时的一个要件,但此处表述非常简略,不能排除简约笔法下掩盖有陈氏就选知县其他条件存在的可能。此外,前曾提及的黄瑜就任广东惠州府长乐知县前的会试经历似也可以作为另一旁证。景泰七年,黄氏中举后,次年即赴京会试,虽未考取贡士却名列乙榜,然他未就教职而是选择入监读书,此后居京师8年,修业与参试自然是其头等大事,“然数奇,竟不第甲科”。从这句话中我们虽不能明了黄氏会试的次数,但从其居京时间来看,参加三次是有可能的。这两则资料尽管或简约或含糊,不能完全说明或印证上述问题,但已透露出这样的信息,即在禁令立废前后,有一定会试经历的下第举人可以就选。至于是否如赵氏所言非要以三次下第经历为前提,尚待进一步考求。
综上所述,大体可以推定,刘吉针对三入会试不中者提出“俱照本等挨选出身”的解决方案,也是以一定的现行制度为基础的。禁令罢废之后,其作为明代制度,部分仍被沿用。以此反推,并非所有下第举人都不愿就选,政府也没有一概废除举人就选之意。但当它作为禁令整体内容的一个部分时却一并遭到拒斥,其主要原因是禁令用限科会试这种一刀切的方式剥夺了所有三次下第举人自行选择机会(就选抑或入试)的权利。
由弘治朝限科会试令兴废原委及由此引发的载籍关于刘吉的诸多附会说法来看,自宋代以来,以文官为主的官僚集团对政治的干预力和影响力日益增强,士人群体常利用拥有的话语权,在相关政策的兴废中力避甚或拒斥一切不利于己的内容,以攫取更大份额的利益。明弘治初限科会试令的提出,是着眼于当时举子队伍庞大、官僚队伍吸纳能力有限、人才积压情况严重等现实问题的解决;而限科会试的中止和被否定,则是来自于悠久的文化传统和现实中重进士的社会风气的力量。可见,在任何时代的历史进程中,包括社会习惯在内的传统因素的确是一种实在的力量。传统的张力,特别是它的惰性力,不可小觑!
注释:
①俞汝楫:《礼部志稿》卷72《科试备考·会试·宽限科会试禁》,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598册,第230页。
②黄瑜:《双槐岁抄》卷10《刘绵花》,魏连科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99年,第204-205页。据该书“点校说明”称,黄氏《岁抄》“自明至清,凡经三刻。初刻于嘉靖二十八年。清康熙二十三年,由其裔孙黄逵卿据嘉靖本重刻。清道光十一年,伍元薇据康熙本再刻,收入岭南遗书”,点校是“以岭南遗书本为底本,通校了嘉靖本”。又,点校本卷10第223页校注(二)云,“‘使中书至吉家勒令致仕’,‘中书’嘉靖本作‘中官’,疑是”。这一推测是正确的。理由有二:一是据《菽园杂记》卷14“记:“博野刘公之去,一内使至其家,促具疏辞。”(陆容:《菽园杂记》,佚之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170页)这是让宦官至刘吉家传达皇上命其告退之意;二是笔者虽未看到嘉靖二十八年本,但觅到了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67册及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子部第239册中所收上述三个版本以外的明嘉靖三十八年陆延枝刻本,该本也作“中官”。
③何良俊:《四友斋丛说》卷9《史五》,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81-82页。
④雷礼:《皇明大政纪》卷17,四库全书存目丛书本,史部第8册,第407页。
⑤薛应旂:《宪章录》卷40,弘治二年己酉至弘治九年丙辰,四库全书存目丛书本,史部第11册,第792页。薛氏此说为其后的张朝瑞所援引,张氏在著作《皇明贡举考》中云,“弘治初奏定举人三次不中者不许会试,四年大学士刘吉罢,会试禁限亦除”,并于其后注明此说引自《宪章录》。(见张朝瑞:《皇明贡举考》卷1《入会试之人》,续修四库全书本,第828册,第159页)
⑥劳堪:《宪章类编》卷22《举人会试年[禁]限》,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本,第46册,第777页。
⑦张铨:《国史纪闻》卷11《孝宗敬皇帝》,四库全书存目丛书本,史部第17册,第434页。
⑧徐学聚:《国朝典汇》卷128《礼部二十六·科目》,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96年,第1637页。
⑨查继佐:《罪惟录》卷18《科举志》,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830页。
⑩万斯同:《明史》卷225《刘吉传》,续修四库全书本,第328册,第95页。
(11)谷应泰:《明史纪事本末》卷42《弘治君臣》,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第612页。
(12)傅维鳞:《明书》卷157《刘吉传》,四库全书存目丛书本,史部第40册,第324页。
(13)张廷玉:《明史》卷168《刘吉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4529页。
(14)傅维鳞:《明书》卷157《刘吉传》,第324页。
(15)张廷玉:《明史》卷184《张昇传》,第4883页。
(16)《明孝宗实录》卷29,弘治二年八月戊子条,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影校本,第639-644页。一般情况下,臣僚奏疏收入“实录”时,虽核心内容不会改变,但文字方面会有所简略,笔者试图找寻刘吉奏疏原文,可惜未果。
(17)《明孝宗实录》卷30,弘治二年九月己卯条,第677-678页。
(18)俞汝楫:《礼部志稿》卷72《科试备考·会试·宽限科会试禁》,第230页。
(19)《明孝宗实录》卷46,弘治三年十二月戊辰条,第933页。
(20)《明孝宗实录》卷66,弘治五年八月癸卯条,第1258-1259页。
(21)朱国祯:《皇明大政记》卷20,弘治元年戊申至八年乙卯,四库全书存目丛书本,史部第16册,第300、302、305页。
(22)谈迁:《国榷》卷41,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第2590、2592页;卷42,第2611页。
(23)朱国祯:《皇明大政记》卷20,弘治元年戊申至八年乙卯,第300页。
(24)查继佐《罪惟录》卷18《科举志》也将林澜误为林润。(第830页)
(25)张廷玉:《明史》卷210《林润传》,第5572-5573页。
(26)《顺治邠州志》卷3《人物·科第》,清代孤本方志选本,第1辑第11册,第226页。
(27)《嘉靖太康县志》卷6《国朝知县》,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本,第58册,第401页。
(28)黄瑜:《双槐岁抄》卷首,第1-6页。
(29)谢廷举:《明故文林郎知长乐县事双槐黄公行状》,黄瑜:《双槐岁抄》卷首,第7-12页。
(30)黄瑜:《双槐岁抄自序》,《双槐岁抄》卷首,第5页。
(31)雷礼:《国朝列卿记》卷11《内阁行实》,元明史料丛编本,第1辑第8种,第723页。
(32)焦竑:《国朝献征录》卷22《庶吉士邹公智别传》,上海:上海书店,1987年,第935页。
(33)张廷玉:《明史》卷179《邹智传》,第4758、4759页。
(34)黄瑜:《双槐岁抄》卷10《谪仙亭》,第201-202页。
(35)焦竑《国朝献征录》卷22《庶吉士邹公智别传》中云,邹智“辛亥(弘治四年)十月卒于顺德,年二十六”。(第935页)谈迁《国榷》卷42认为邹氏弘治四年十月卒时“年二十八”。(第2624页)这样邹氏卒时之年龄便出现26岁与28岁两种说法。邹氏生年史籍缺载,但据2006年宁波出版社影印出版的《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登科录》所收之《成化二十三年进士登科录》载,邹氏成化二十三年中进士,时22岁,4年后(弘治四年)去世,卒时应为26岁,与《献征录》所记一致。此外,天启五年李廷梁为邹氏《立斋遗文》作序时称:“邹智,字汝愚,别号立斋,又号秋囦,蜀之合州人,卒年二十有六。”(李廷梁:《立斋遗文原序》,邹智:《立斋遗文》卷首,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259册,第432页)也认为邹氏卒龄26。故笔者采26岁说。
(36)黄瑜:《双槐岁抄》卷10《谪仙亭》,第202页。
(37)黄瑜:《双槐岁抄》卷3《金尚书际遇》,第49页。
(38)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卷22《史乘考误三》,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405页。
(39)徐溥:《谦斋文录》卷4《故特进光禄大夫柱国少师兼太子太师吏部尚书华盖殿大学士致仕赠太师谥文穆刘公神道碑铭》,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248册,第663-664页。
(40)《明孝宗实录》卷7,成化二十三年十一月乙卯条,第120页。
(41)邹智;《立斋遗文》卷1《弘治丁未应诏封事》,第434-435页。
(42)《明孝宗实录》卷3,成化二十三年九月戊午条,第48页。
(43)《明孝宗实录》卷5,成化二十三年十月丁亥条,第87-88页。
(44)《明孝宗实录》卷6,成化二十三年十一月甲辰条,第104页。
(45)《明孝宗实录》卷7,成化二十三年十一月癸丑、乙卯、甲子条,第115-116、120-121、150-151页。
(46)《明孝宗实录》卷9,弘治元年正月甲寅条,第191-192页;卷15,弘治元年六月乙未条,第362-363页。
(47)据陆容《菽园杂记》卷5载,成化初,“言者以将材荐”汤胤绩时,有“才兼文武,可当一面”之语,时人戏之为“汤一面”;后汤氏“一箭中咽而毙,人又名之曰‘汤一箭’”。(第60页)
(48)陈洪谟:《治世余闻》下篇卷1,盛冬铃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40页。
(49)《明孝宗实录》卷24,弘治二年三月戊寅条,第552页。
(50)焦竑:《国朝献征录》卷33《礼部尚书张昇》,第1381页。
(51)《(正德)明会典》卷12《吏部十一》,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617册,第122页。
(52)焦竑:《国朝献征录》卷33《礼部尚书张异》,第1381页。
(53)《明孝宗实录》卷15,弘治元年六月乙未条,第363页。
(54)谈迁:《国榷》卷41,第2585页。
(55)《明孝宗实录》卷82,弘治六年十一月丁未条,第1550-1551页。
(56)万斯同:《明史》卷225《刘吉传》,第95页。
(57)《明孝宗实录》卷29,弘治二年八月戊子条,第639页。
(58)邓元锡《皇明书》卷17《弘治谟》中有徐溥、刘健传,续修四库全书本,第316册。
(59)张廷玉:《明史》卷109《宰辅年表一》,第3305页。
(60)王琼:《双溪杂记》,四库全书存目丛书本,子部第239册,第571页。
(61)钱茂伟:《国家、科举与社会——以明代为中心的考察》,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4年,第68-70页。
(62)朱保炯、谢沛霖:《明清进士题名碑录索引》,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第2451-2452页;《明英宗实录》卷238,景泰五年二月癸未条,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影校本,第5178页。
(63)朱保炯、谢沛霖:《明清进士题名碑录索引》,第2453-2455页;《明英宗实录》卷264,景泰七年三月壬午条,第5622页。
(64)陆容:《菽园杂记》卷12,第152-153页。
(65)王琼:《双溪杂记》,第571-572页。
(66)张朝瑞:《皇明贡举考》卷3,第247、251、254页;卷4,第259、263页。
(67)张朝瑞:《皇明贡举考》卷4,第267、272页;卷5,第311、324、330页。
(68)张廷玉:《明史》卷70《选举志二》,第1697页。
(69)《明宪宗实录》卷63,成化五年二月壬辰条,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影校本,第1279页;卷175,成化十四年二月庚子条,第3154页。
(70)张朝瑞:《皇明贡举考》卷4,第300页;《明宪宗实录》卷63,成化五年二月丁未条,第1289页。
(71)张朝瑞:《皇明贡举考》卷4,第317页; 《明宪宗实录》卷175,成化十四年二月丁未条,第3161-3162页。
(72)徐溥:《谦斋文录》卷4《故特进光禄大夫柱国少师兼太子太师吏部尚书华盖殿大学士致仕赠太师谥文穆刘公神道碑铭》,第664-665页。
(73)据《明英宗实录》卷264景泰七年三月甲申条载,礼科右给事中陈谟等奏:“前者吏科给事中李赞等以天下卫府州县学校官一员有缺一二员者,有缺三四员者,甚至全缺。”(第5624页)而教职不得人,请求以举人就选或从贡生、监生中考选的呼声至成化末年不断。
(74)《明宣宗实录》卷100,宣德八年三月壬申条,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影校本,第2247页。
(75)《明英宗实录》卷15,正统元年三月乙亥条,第281页。
(76)《明英宗实录》卷31,正统二年六月乙亥条,第617页。
(77)《明英宗实录》卷202,景泰二年三月癸亥条,第4331-4332页。
(78)《明宪宗实录》卷40,成化三年三月甲申条,第819-820页。
(79)《明宪宗实录》卷54,成化四年五月丙子条,第1102页。
(80)《明宪宗实录》卷173,成化十三年十二月辛亥条,第3128-3129页。
(81)《明宪宗实录》卷287,成化二十三年二月己卯条,第4849页。
(82)丘浚:《重编琼台稿》卷22《别知后赋(有序)》,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248册,第458-459页。
(83)张廷玉:《明史》卷181《丘浚传》,第4809页。又该条校勘记云:“上文说丘浚于弘治四年入阁,时年七十一岁,弘治八年应为七十五。”(第4829页)不过这里只是估算,影响不大。
(84)《明太宗实录》卷134,永乐十年十一月戊子条,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影校本,第1638页。
(85)《明孝宗实录》卷38,弘治三年五月戊午条,第803页。
(86)林丽月:《科场竞争与天下之“公”:明代科举区域配额问题的一些考察》,收入邢义田、林丽月主编:《台湾学者中国史研究论丛·社会变迁》,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年,第326、327页。
(87)《万历保定府志》卷35《人物志四·国朝》,稀见中国地方志汇刊本,第2册,第1074-1075页。
(88)《康熙博野县志》卷2《乡贤·明》,清代孤本方志选本,第1辑第1册,第142-143页。
(89)王世贞:《弇州山人四部稿》卷140《说部·札记外篇一百四十九条》,明代论著丛刊本,第13册,第6457页。
(90)万斯同:《明史》卷225《刘吉传》,第95页。
(91)孙奭:《孟子注疏》卷6上《滕文公章句下》,十三经注疏本,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2711页。
(92)《文征明集》卷25《谢李宫保书》,周道振辑校,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587页。
(93)特奏名加剧了宋代的官冗和贪腐现象。如苏轼、孙觉、孔文仲在元祐三年二月所上《论特奏名》札子中就认为,苟以特奏名“悦此侥幸无厌”之徒,“而不知吏部以有限之官,待无穷之吏,户部以有限之财,禄无用之人,而所至州县,举罹其害”,反以“此过举,谓之恩泽,非臣所识也”。(《苏轼文集》卷28《论特奏名》,孔凡礼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99年,第810-811页)同时还败坏士林风气,使人滋生懒惰、觊觎之心,“至或因循不学,欲积举以应令”(马端临:《文献通考》卷31《选举考四·举士》,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289页)。
(94)赵翼:《陔余丛考》卷28《举人》,上海:商务印书馆,1957年,第582页。
(95)丘浚:《重编琼台稿》卷12《赠琼郡林同知序》,第243页。另,从前后文看,此处乙科当理解为乙榜或副榜,非明清时期通称的科举考试中的甲(进士)乙(举人)两科。
(96)《文征明集》卷17《送陆君世明教谕青田叙》,第460页。
(97)赵翼:《陔余丛考》卷18《有明进士之重》,第359页。
(98)唐克军:《不平衡的治理——明代政府运作研究》,武汉:武汉出版社,2004年,第360-364页。
(99)赵翼:《陔余丛考》卷18《有明进士之重》,第359页。
(100)顾炎武著,黄汝成集释:《日知录集释》卷17《恩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第1343页。
(101)赵翼:《陔余丛考》卷18《有明进士之重》,第359页。
(102)邵宝:《容春堂集·续集》卷16《明故即墨知县陈君墓志铭》,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258册,第68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