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
清代顺治朝土地清丈在徽州的推行
汪庆元
【专题名称】明清史
【专 题 号】K24
【复印期号】2008年03期
【原文出处】《中国史研究》(京)2007年3期第145~163页
【作者简介】汪庆元,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安徽省博物馆副研究馆员。
【关 键 词】清代/土地清丈/徽州/鱼鳞图册/土地数字
清代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户部下令各省清查地籍,由于当时战争未停,各地进展不同。一般认为顺治一朝多是恢复万历旧制,康熙初年各地开始清丈土地①。还有人认为清初各省都没有进行土地丈量,册籍编造都是抄袭明代旧册②。清朝建立之初,为了扭转财政收入短缺的局面,对垦荒与田赋征收尤为重视,而清丈土地、建立地籍是征税的基础。明末清初,江南徽州府社会环境相对安定,清朝的政令得以切实执行。顺治四、六、十年份的徽州鱼鳞图册实物数十册现存于一些收藏单位③。顺治年间的民间清丈合同文书,清丈归户票、归户册,土地买卖契约都反映了徽州清丈的事实。顺治清丈在徽州不是自发的、孤立的,而是自上而下“奉旨”行事。顺治清丈的资料虽然有所披露,但专门研究还不够④。本文利用文书档案资料就顺治清丈在徽州的推行进行考察。
一、顺治清丈的组织
清朝建立后,县级政府正常运转是该地方社会稳定的标志。徽州府休宁县顺治二年即照常审理案件,《顺治二年休宁县正堂信牌》就是执法的原件,判词称:“仰原差胡靖即往十九都半边莲地方,督同干证原被人犯并乡约、保甲,将汪廉行所盗葬叶都春祖坟傍地,立刻眼同起举,平后具结回报,毋违。须牌。”⑤ “信牌”是府州县行政的凭据,《大清律例》载:“凡府州县置立信牌,拘提人犯,催督公事。量地远近,定立程限,随事销缴。”⑥ 休宁县顺治二年基层乡约、保甲健全,正常的行政执法系统为推行土地清丈提供了组织保证。
(一)“图正”的佥充
徽州清丈始于顺治三年,《康熙二年祁门县三四都一图十排年清丈合同》回顾道:“向于顺治三年奉旨清丈。”⑦ 清丈的具体执行者是以“图正”为首的基层民众。顺治四年二月初七日休宁县发布《大清国清丈田土告示》:
正堂佟为清丈地土事……为此示谕概县图正、量、画、书、算诸民人等知悉,即将图田速行清丈,但各里有未报者,速行佥报,未认者,速行具认状立等,造册报府转报。图正、书、算、量、弓手,务寻身家德行之人,以至其任,限本月内完报造册申报。万不可因而索民酒食,踏民田麦,荒民春作,有一此者,本县不时查出,拿解究决,决不姑贷,速速特示。⑧
休宁县全面动员,“概县”限时各图组成清丈小组,清丈人役以图正为首。所谓“佥报”是从众人中选拔上报,清丈是公共事务,选拔的图正既要有财产,也要有道德,因而以“身家德行”为标准。告示称“大清国清丈田土”,有强调改朝换代的意味。清初以“劝耕”为要务,因此知县告诫清丈人员不要损害庄稼。图正的“佥报”经官而定,但被佥者未必亲身应役,通过《顺治五年休宁张起鹗免役禀文》可见一斑:
三十一都三图府学生员张起鹗,禀为恳恩准照超死难、免烦役,以恤孤老事。本图图正向佥吴宪充当,扳生长子张大鏖,户名张麟,聚朋役串名吴麟宪,认状在官。因春二月,大鏖蒙召面台,领帖联络西乡之际,金、洪二贼兵起三十三都浮梁界,过三十一都地面,次迫城下,大鏖统乡兵截拒,遵命不违,兵无接应。生仅二子,俱从死难。清丈举行,犹恐误公。生年八旬,老病莫能举移,孙孤五岁,家无次丁,乞念生老孙幼,遇死难事,经仁台耳目叩批,原佥吴宪承当图正,豁免张麟聚朋役,赐印准照,庶上不误公,下恤老幼,感恩无任,激切具禀!
县批:张大既死,故准免图正,着吴宪充当,不许扳扯。(休宁县印)
顺治五年七月十三日具(休宁县印) 抱禀人汪表⑨
这张“禀文”钤盖两处官印,是休宁知县处理公务的原始记录。图正吴宪通过一些手段“扳扯”别人充当,但须“认状在官”,经县备案。图正之役,实际任事者可由多人“朋充”。张起鹗为前明秀才,按明制可免一定杂役,禀文中自称“老病”,要求豁免。他很悲惨,长子被“扳”为图正,又奉县令之召,率乡兵“拒贼”阵亡,次子亦死。在土地清丈举行之际,八旬老翁与五岁孤童无力应役,故县批“着吴宪充当”。清初县衙多方面役使图正,动乱时甚至令其召集乡兵应战,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休宁县的行政掌控能力。
(二)民众签订的清丈合同
官府只发号施令,对清丈并无财政支持,经费全部出自民众。清丈劳民伤财,由基层组织率民众签订清丈合同,建立规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顺治五年祁门县三四都二图清丈合同》载:“遵奉清朝丈量田地,已遵通例……所有官中并衙门领册,请弓、纸、笔各项使费,俱查照万历九年旧规,各排年并各甲下,每粮一石出纹银三钱,的于二月初四一齐付出,贮匣眼同,暂于开丈支费。”⑩ 顺治五年正月,祁门县清丈刚开始,仅官中“使费”每石粮就需出三钱,经费来源和开支照万历旧规,但并非照抄“旧册”。而休宁县上年已开始清丈,《顺治四年休宁县九都一图清丈合同》载:
九都一图公议图正、量、画、书、算合同。里役郑积盛、程世和、程上达、陈世芳、程恩祖、陈泰茂、汪辰祖、陈琛、陈梁、陈世明等,奉朝廷清丈田土,本图十排公立事务,各分条例,拈阄应管本图图正、量、画、书、算。议立三村均管,佥名图正陈程芳、量手汪世绍、画手郑以升、书手程世钥、算手陈明伟。现里陈泰茂公报各,以应定名目。其衙门等项事务,托在赵光祖。其在官丈量造册名目,俱系十排朋名管充当。今排内出身经管之人,另列的名于后。自承认管事务,各乘尽心任事,不得徇私坏法,如有此等之辈,坐在经手。其丈量使费等项,十排照粮,每石先出五钱应用,如不敷,再开五钱,合每石一两之数。其甲首贴当书、算使费等项,每粮一石,贴银一两五钱,开众注簿存匣,以使造册等费开支。如有拗不出者,十排众取公用。但丈量一应归户、纸笔之赀,俱要眼同众手贮匣,以备公用,不得徇私。如有此情,察出见一罚十。今各任事阄定,日后不得推诿误公。今恐无凭,议立合同一样十张,各执一张存照。
计开列各任事于左:
一议图正陈程芳管造丈量弓口册籍,三村朋管。
一议图正贮众银匣,环珠陈缨、[陈]晖经管。
一议图正簿匣、图记、灰印,蓝渡陈远铨经管。
一议图正锁钥,西馆程概、[程]栋经管。
一议各村非当事者不得插入混乱,如有此辈,十排公举。
一议丈量管事等项坏法者,坐在经手,不涉众人。
一议派使费从粮斗起升合,不许私开。
一议里长有户寄在别甲,照甲首贴银书算造册使费。
一议参官下会,轮月应答,不得误公,使费众支。
一议六甲现年管理备办支应,用帐历盈。(押)
三村图正陈程芳(押、押、押)
一甲排年郑积盛户丁一礼管理画手。(押)
二甲排年程世和户丁文堂管理量手。(押)
三甲排年程上达户丁概、栋管理图正锁钥、量手。(押、押)
四甲排年陈世芳户丁缨晖管理图正众收银匣。(押)
五甲排年程思祖户丁知时管理书手。(押)
六甲排年陈泰茂户丁远铨管理图正簿帐印匣。
七甲排年汪辰祖户丁懋进管理画手。(押)
八甲排年陈琛户丁卫伟管理算手。(押)
九甲排年陈梁户丁钥照管理书手。(押)
册里排年陈世明户丁祖积管理算手。(押)
以上一十二人管理不得混乱。
顺治四年丁亥十月十五日 共样合同十张 各排收执一张存照
代书人赵梦麒 中间人赵光祖。(11)
休宁县九都一图遵照县颁“大清国清丈田土告示”,以合同的方式组织清丈。各地组织形式可能不尽相同,但落实清丈必须组织化则无疑问。通过以上合同得到以下三点认识:
第一,清丈人役虚名与实名的区别。县衙要求上报图正、量、书、画、算五种职役,但实际清丈远非5人能够完成,于是名单中有虚拟人名者。所谓“虚名”,或为朋充,如图正属“三村朋管”,即“管造丈量弓口册籍”的工作由三村的人共同承担,图正名“陈程芳”可能就是六甲陈泰茂、三甲程上达、四甲陈世芳三里长户的串名(12)。这在上引《顺治五年休宁张起鹗免役禀文》中也可得到证实,图正吴宪扳扯张麟朋充,串名“吴麟宪”。官府佥充清丈人役,“量、书、画、算”等名虽一人,但实际工作需多人参与,于是合同议定10甲排年里长户实名户丁负责管理清丈各役。合同中“虚名”是都图为符合县衙要求而整合上报,而实际清丈工作需要责任到人,所以“另列的名于后”。
第二,清丈的经费来源与数量。费用照“粮”摊出,主要分“丈量使费”和“造册使费”两部分。丈量需银“每石一两”,造册使费等每石一两五钱,合计每石“粮”出银2.5两。每图(里)的清丈费用是多少?可以大约估算。明代实行粮长制度,徽州共设粮区55个,每个粮区平均约辖11里,征收税粮的约数为3000石(13),每里税粮272石有余。顺治初去明代不远,土地清丈也是按照万历“旧规”进行,可比照计算:272×2.5=680(两)。清丈经费每图约需600余两,是个不小的负担。
第三,民众的心态。新王朝法令严密,合同中有“丈量管事等项坏法者,坐在经手,不涉众人”的条款。反映民众具有自我保护意识,也流露出畏惧情绪。顺治二年多尔衮关于“不随本朝制度者,杀无赦”的传谕,图正等人不会不知道,民众心态透露出竭力遵奉清朝清丈田地的政治原因。
休宁县九都一图的清丈进行了一年多,因县令催促,不得不快马加鞭。《顺治六年休宁县九都一图清丈合同》载:
一议本图内芥字号,共有一万字号,十排公议,今奉县主翁爷清丈紧急时间,难以丈完。今十排公派三村:西馆三排管理丈量底册三千号,蓝渡三排管理丈量底册三千号,环珠三排管理丈量底册三千号,郑村一排管理丈量底册一千号。倘有底册差错迟误,官究使费,本村排年自认,无得推众。但各村底册造完之日,约至二月初旬。完日,书算领去写造正册。其各村丈量饭食,每号给银一分,管众支用。其开垦、水打、沙涨,十排眼同公众,怀私者见一罚十。其丈量底册,每排给银四两,以备丈量先生饭。
一议归户各姓纸笔,四村眼同注簿收支公用,内有私取察出,罚白米一石公用。
一议图正答应见官,每一周年众支七两二钱,四季支付,不得推托,倘违公事,工食扣除。
一议遇下会应答官事,贴银一钱。其丈量遇外,众支顾请。
顺治六年己丑正月十六日十排立约,一纸付赵茂先收执,十排俱各画字。(14)
以上合同说九都一图为“芥”字号,有1万号田土。明清徽州清丈土地,攒造鱼鳞图册以《千字文》编号,万历清丈休宁县城乡一体,编号起自“天地玄黄”,至“九都共两图,‘芥姜’号”(15)。顺治清丈重新编号,休宁县城四隅以“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壬癸”“十干”编10字号,乡都仍以《千字文》编,从天地玄黄到“克念作圣”之“念”,共计206字,加上四隅10字,城乡土地共编216字号。休宁县档案馆现存清代鱼鳞图册1153册,约有100多万号,但并不是清代造册时的全部,其中六都、三十一都缺,三十三都存1册,别的都图也不完整(16)。清代休宁全县鱼鳞图册共编216字,若以每字在册1万号田土计,完整的土地编号为200万左右,每册平均登记田土约1000号,则清代休宁县完整的鱼鳞图册可能有2000余册。宋元以来南方一些县份编制的土地册籍就数以千计,土地号数以十万、百万计。如南宋后期土地经界,江西永丰县六乡五十一都“正副砧基之有簿,不翅以千计”(17)。元代浙江余姚州核田后颁发土地凭证,名曰“乌由”,“凡四十六万余枚”(18)。每个“乌由”所载是业主连接成片的土地,不止一号。
明清里甲按户编制,而人户居住于村落,村落大小不等。为了提高清丈效率,九都一图把1万字号分解到村:西馆3000号,蓝渡3000号,环珠3000号,郑村1000号。各村排年管理丈量“底册”,如果出差错费用自认。再由书、算“写造正册”。清丈人员中,量手、书手、画手、算手写造、刊刻的鱼鳞图册相当精密。其正册大多每面登记四号田土,一页双面八号,清代休宁县土地以200万字号计,所攒造的鱼鳞图册约达25万页。
休宁县九都一图顺治四年十月开始清丈,至六年二月“底册造完”,历时十四个月,写造正册完毕,两年足矣。其清丈效率得益于县衙与基层都图的有效组织。
二、顺治清丈后造册归户
明清鱼鳞图册的实施,文献有描述性、概括性的记载,但土地清丈,鱼鳞图册攒造,赋税归户等具体过程并不清晰。通过鱼鳞图册,归户票、归户册、土地买卖契约等原始资料,可以考察顺治清丈后造册归户的实态。
(一)鱼鳞图册登载的土地数据
鱼鳞图册登记的数据有两类,一是清丈所得“积步”,一是清丈后拟定的税亩。后文引用的《顺治六年程质夫佥业归户票》“丈过田地山塘,每号照丈积步,依则拟税”的记载,阐述了两种数字产生的动态过程:“丈过”田土,得到“积步”数字,再照“步”拟税。“依则”,就是依据折亩标准,或240步为亩,或500步为亩,各地折亩标准不同,相同的土地面积所拟亩数有很大差异。如休宁县万历清丈等则规定,房屋基地一等正30步为1亩,下下地500步为1亩(19)。数学家程大位亲历其事,批评为“擅变亩法”(20)。明清土地清丈计算面积,“步”为基本单位。程大位说:“丈量之法,以五尺为一步,每步自方五尺,计积二十五尺也。”(21) 每“步”25平方尺。但休宁县万历清丈城镇的“一等正地”1亩只有750平方尺,而“下下地”1亩为12500平方尺,二者相差近16.6倍。据《算法统宗》解释:“亩,横一步,直二百四十步,即阔一丈,长六十丈也。若以自方五尺计之,积六千尺也。”(22) 按240步的标准,1亩为6000平方尺。虽然休宁县万历折亩比率悬殊,但《算法统宗》只能以240步标准亩制计算各种形状的田地,如设问:“假如直田长六十步,阔三十二步,问积、税各若干?答曰,积一千九百二十步,税八亩。”(23) 算式为60×32÷240=8(亩)。“积”为几何面积,“税”为税亩,即纳税数额。俞正燮《亩制》载:“商鞅改二百四十步为亩”,“《旧唐书·职官志·户部》云:‘凡天下之田,五尺为步,步二百四十为亩,亩百为顷”(24)。赵彦卫《云麓漫钞》载,南宋经界步田之法,以“五尺以为步,六十步以为角,四角以为亩”。俞正燮又说,“乾隆四十六年十一月奉旨,嗣后统以亩计,不用晌、绳名。五尺为步,二百四十步为亩”(25)。可见240步1亩的亩制,自秦至清不变。
明中叶以后,全国各地普遍“擅变亩法”。何炳棣称之为“折亩运动”,并据明清地方志的资料就各地“折亩”的实际作了详细考证(26)。“折亩”是为了土地计税的需要,每亩大于或小于240步标准的计算方法。因此程大位称作“亩法”,而不是亩制。徽州折亩后大小亩比率悬殊,是因为城镇住宅、风水用地与农田价格的巨大差距造成的。休宁县“有屋基、风水,税不上亩,而价值千金者,有荒山野土,粮该数斗,而价值不满百金者”(27)。折亩有按土地价值征税的取向。最近有人撰文用“地方性亩制”指称明清的折亩,所谓“地方性亩制”的概念是不能成立的。亩制,作为度量衡制度,其标准具有相对稳定性,并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明清的“折亩”,各地纷繁不一,“不仅各省不同,即一省之中,各府各州各县亦多互异”(28)。即使在一县范围内,明代与清代的折亩也有变化。如果把各地极不稳定、标准不一的折亩称作“地方性亩制”,那么,所谓“地方性”是指一省一府还是一县?该文又说,“清丈数据的亩制属于标准计量单位,而册籍数据,则是依据一定的折亩率转换的纳税单位”(29)。这里“册籍数据”意指地方官员上报折亩后的土地数字,即官府册籍登载的数据。但在历史文献中,“册籍”一般是指鱼鳞图册之类,如康熙《休宁县志》就说“册籍掌于图正”,“册籍”是登记“清丈数据”的载体。民间土地买卖契约也把鱼鳞图册称为“清丈册籍”。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共40卷,散件文书7卷,“簿册文书”33卷,其中明清鱼鳞图册12卷,都是“册籍”。如果不举官府统计土地册籍的实例,而笼统地说册籍土地数据即纳税单位,有将两种不同性质的数据混淆之虞。
明清土地清丈后,“步”的数字清楚登载在鱼鳞图册上。自寿彝总主编《中国通史》第九卷“附图”就有万历九年“徽州府歙县丈量鱼鳞清册残卷伐字2624号”,该号“土名莘圩,丈地五十七步五分一厘,税二分二厘七毛(毫)”(30)。这里“五十七步五分一厘”就是“清丈数据”,每亩积253步有零。清代鱼鳞图册,如中国国家博物馆收藏的“顺治六年丈量鱼鳞册”,其“慕字四百三十三号,土名长林口,新丈田五百三十步二分,计税二亩三分四厘二毫”(31),每亩积227步有零。安徽省博物馆藏歙县《顺治六年必字号丈量鱼鳞清册》中,夹有四页墨笔写就的10×8厘米土地号头纸片,如“必字五百三十九号,[土名]潭儿头,地八十步九分四厘,[税]三分二厘三毫七丝,[见业本都]一甲张际时”,四至、图形都有,所写土地数据与正册中字号同。鱼鳞图册上土名,积步、税亩数字,业主名等为墨笔填写,其余字、图为版刻。据此可知清丈造册过程是,用编号的纸片记录清丈所得“步”数,经“拟税”后将数据填入版刻图册上。
顺治鱼鳞图册有“新丈”、“计税”两栏,分别登记“积步”与“税亩”。《顺治六年祁门县三四都二图月字号鱼鳞清册》登记的1、5、7、17、19、29号田、地、庄基地如下:
月字一号,土名麦山弯,新丈:[田]九百五十四步一分四厘,计税:三亩八分八厘四毫九丝三忽。四至:东至坑、西至畔、南至田、北至坑。见业:一都二图二甲谢旌忠户。分庄:汪复初户[户丁]自洪内得三十步。
月字五号,土名朴树丘,新丈:田六百五十八步○五厘。计税:二亩六分七厘九毫三丝六忽。四至:东至坑、西至山、南至田、北至田。见业:三四都二图二甲汪植德户。分庄:[户丁]钟登、钟乐均业。
月字七号,土名小沙丘,新丈:田五百七十一步八分四厘,计税:二亩三分二厘八毫三丝四忽。四至:东至坑、西至田、南至田、北至坑。见业:在城一图六甲谢世德、三四都一图三甲下汪祖德户均业。
月字十七号,土名拗上,新丈:下地一百六十步,计税:四分。见业:三四都一图八甲下汪起蛟户[户丁]桂元。四至:东至畔、西至畔、南至畔、北至低路、北至地。分庄:汪时有户[户丁]昌公内得二十六步六分。
月字十九号,土名杨家坦,新丈:中地四百四十九步五分,计税:一亩八分二厘二丝。四至:东至低路、西至田、南至低路、北至地。见业:三四都一图三甲汪祖德户[户丁]文晃。
月字二十九号,土名上村园汪庄基,新丈:庄基地一百四十三步八分,计税:五分八厘二毫三丝。四至:东至行路、西至地、南至塘、北至后簷滴水。见业:三四都二图四甲汪德彰户、八甲下汪起蛟户、十六都二图六甲倪良祚户、九甲下汪大富户。分庄:德彰户二十四步七分、大富户一十五步九分七厘七毫、起蛟户二十七步九分六厘、树德户六步、十六都八图五甲倪醇文户七分四厘五毫、一贵户一十七步○一厘三毫、汪文聘户([户丁]秀五十六步一分三厘六毫、[户丁]成一步五厘)、十六都三图六甲倪良祚户七厘四毫。(32)以上月字1、5、7号田,每亩计245.6步,而月字17号“下地”,每亩计400步,月字19号中地,每亩246.9步,月字29号庄基地,每亩246.9步,与中地同。据同治《祁门县志》记载,万历清丈等则,田、塘244步8厘为1亩,高地400步为1亩,平地256步9分为1亩。祁门县顺治清丈折亩比率基本遵照万历规制。
顺治“鱼鳞清册”在微观层面反映了地权所有的一些特点。鱼鳞册登记的业主并不限于本都,如谢世德在月字七号占田1亩有余,当属“在城”地主。见业者按户名照税亩纳税,“户丁”是地权的具体所有者。鱼鳞图册登记了一些农民占有面积很小的土地,有的可能并不适合实际耕种,但却是他们赖以生存的财产,生活困难时卖出,好转时再买进。二十九号“庄基”地权分割零细,有的户丁占地在1“步”以下。这在土地买卖契约中也常见,如《顺治七年祁门吴士仁卖园地赤契》载,吴士仁所卖园地为“该得本身九股之一”,包括地内的“枫树、栗树、柿树,该得本身分数收价亦卖兄文畿为业”,只“得价银三钱正”(33)。
清顺治鱼鳞图册不仅每号登记“步”数,还有的在册统计“步”之和,如《顺治六年祁门县三四都月字号鱼鳞清册》载:
自一号起,至八十号止,田一万四千二百一十五步四分二厘,平地四千四百一十七步一分,高地二千五百二十三步二分,塘二百九十八步二分(月字七十九号处批注)。(34)
自八十一号起,至一百六十[号][止],田一万五千四百五十二步四分五厘,平地一千九百二十一步七分六厘,高地二千一百五十步九分,塘三百四十二步三分。
自一百六十一号起,至二百四十号止,田一万八千五百七十九步四分,平地五百二十七步九分八厘,高地二千三百三十六步七分,塘一百八十二步七分正。
自二百四十一号起,至三百二十号,田九千三百八十七步正,平地四千一百三十八步一分,高地一千九百二十五步,塘七十八步。
自三百二十一号起,至四百号止,田一万五千七百七十三步六分,平地二百九十六步,高地一千三百七十四步,塘无。
自四百○一号起,至四百八十[号][止],田一万八千五百六十三步九分,平地五百一十步三分,高地四千六百四十五步三分,塘三十步。
自四百八十一号起,至五百六十号[止],田二万三千三百三十四步二分,平地一百步,高地一千九百二十七步四分,塘一十六步(末页批注)。(35)
该册“积步”统计至560号后残缺,但登记的土地数字从1号至782号完整在册(36)。以上田、地、塘起自1号至560号,共积144937.91步,可以换算为:144937.91×25=3623447.75(平方尺)。这里已经从微观层面每号土地“积步”上升为一“图”范围内的土地面积。当时造册者已经有意识地统计“新丈田土总数”,为与保持“原额”的赋税数字对接提供了基本的土地数据。《顺治四年祁门县吴畿林户新丈亲供首状》载:“各图公正、副、弓、算、书、画等从公丈量,步数或增或减,水推者除,新增者收”,但“步有增减,税无增减。概县通盘打算,合足原额,折亩折税造册起解”(37)。这件官文书的重要之处在于,它以确凿的证据告诉我们县衙是怎样依据实际土地数字来编制税额的,清晰地表明丈量所得土地数字与官府编制上报的土地数字属于不同性质。
鱼鳞图册有的在册注明“今积”,指刻下丈量所得步数,再依“步”换算出税亩。在标准亩制240步的情况下,亩的几何面积是确定的,而明清各地“折亩”标准不统一,亩的几何面积就具有不确定性。而每“步”25平方尺是全国稳定通行的,如果不是计亩纳税,以“步”分厘制计算,土地几何面积已经清楚。鱼鳞图册绘图标明“四至”,登记丈量积步,确定土地相对不变的地理位置与面积,成为填写归户票、编制归户册“注册纳粮”的基础。
(二)归户票与归户册
1.归户票
归户票由都图印制,图正签发,盖有图正姓名印记,式样、名称不尽相同。对应鱼鳞图册上的“每号”田土都要“给发”归户票,业主执票至“册里”(黄册里长)“亲供归户”。休宁县档案馆现存清代鱼鳞图册土地字号就达100万以上,可见其在当时实用阶段数量巨大。今天还能见到一些归户票原件,《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收录顺治归户票6张,《徽州文书类目》著录顺治六年至十八年的归户票18张(38)。《徽州历史档案总目提要》著录顺治归户票26张(39)。举例考释如下。
(1)《顺治六年程质夫户佥业归户票》:
二十一都九图奉本县明示:丈过田地山塘,每号照丈积步,依则拟税,给发佥业票,业主亲领前付该图册里亲供归户。票照归字二千三百六十二号(“二十一都九图图正汪本昭”印),土名王家滩,今丈积一百二十四步一分五厘○毫,应拟中地税○亩三分五厘四毫七丝,见业二十一都二图甲户丁程质夫。
顺治六年十月日图正汪本昭(“书香堂”阳文方印)
册里何承凤
量手汪克家
画手汪振德
书手何元魁
算手汪种德(40)
图正“依则拟税”是根据田土等则换算税亩。万历清丈后,休宁县地分四等,上地二百步一亩,下下地五百步一亩,相差2.5倍。以上程质夫归户票“今丈积一百二十四步”,应拟中地税三分五厘四毫,一亩合三百五十步。而万历等则休宁中地“每亩二百五十步”(41)。可见图正“拟税”有弹性。万历九年,歙县二十四都一图“公正”丈量双桥郑氏墓地,因两家有隙,将四至挪移,不发“丈票”(42);顺治七年歙县土地清丈结束时,洪源村洪氏族人设酒宴招待图正(43)。这些事例表明图正在清丈“拟税”时具有关键作用。
(2)《顺治七年戴氏分亩归户票》:
十八都十一图公正戴应新遵奉县主明示:清丈田地山塘,照号丈过积步,验契注业,依则清查,分亩填号,给发纬税正票,业人亲领前付该图亲供归户。票照。
计开
今丈过垂字一千三百二十七号,土名润里
田计积一百。二步二分八厘 应拟
中则计税四分六厘五毫
见业十八都十二图 甲戴 户丁圣瑞 此证
顺治七年二月 票(44)
此票未注县名,应是休宁县。据抄本《休宁县都图地名便览》载,十八都十一、十二图自然村为隆阜,即清代学者戴震故里,以上图正和业主都姓戴。中田一百○二步二分八厘,拟税四分六厘五毫,每亩220步,与万历等则中田每亩步数相合。票载“丈过积步,验契注业”,清丈所得积步可与地契记载的土地数字比对。
(3)《顺治八年祁门李昌义户业户执票》:
祁门县为归户供税事,照得丈量既竣,例应归户造册,递年输纳供税。今十一都一图九甲李昌义户户丁祯泰,实承丈得十一都六保闰字一千一百十三号,土名下坞口,计田一百九十九步二分八厘,折税 该管公正、副等拟合出给串票,一存底,一归业主,一付册书,照数查明,对同造册,毋得违错取究。须票。
顺治八年二月二十三日(“十一都一里对同记”印)
给(“公正方新”印)
县□
(契名粉壁段)(45)
丈量结束,造册归户征税,成为制度。“公正”(图正)出具“串票”三份,业主得其一,可与册书“对同造册”,增加了透明度。清丈票据不止一份,必要时可以互相比对,这既反映了清代地籍管理的进步,也是顺治清丈印票等文书被业主长期保存的原因。
(4)《顺治九年休宁县程化归户票》:
休宁县十五都五图遵奉县示:清丈田土,各户产业已经丈清,照号佥收纬税,亩步明白,本图逐一核明,验税归户,注册纳粮,庶毋隐漏。今据本图五甲程化户见业户丁佥丈过人字八百四十六号,土名独骨塘低干,上则田税二亩一分四毫二丝,验明图正纬税印票,照收归户。合发票付业主照。
顺治九年十月二十八日册里朱忠(押)(46)
这张由“册里”(黄册里长)押署的归户票值得注意。业主持图正签发的归户票“前付该图册里亲供归户”,而此票表明,册里“注册”后还另发票给业主收执。该票只注税亩,不注“积步”,可见黄册里长只管“纳粮”数额。又说要“验明图正纬税印票”,“纬税印票”的性质与归户票相同。如《康熙十二年休宁县纬税票》载:
休宁县十八都八图遵旨清丈,又奉县主严示,眼同业主丈明,挨号彻底清查。今照丈实积步、亩,验契注业,即发纬税票付业主领赴该图册里归户。但亩步时有更形,业主新旧不一,册里验明新票,填注亲供,庶无隐漏奸弊。须票。
朝字一百一十八号,土名洋湖垣 佃人
积一百八步五分五厘
上则地税五分四厘二毫七丝五忽
见业十八都九图一甲邵万兴户户丁邵彝仲
康熙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公正 程信杰
量手 戴元斐 画手 黄浩宝
书手 戴耸 算手 吴义(47)图正“即发纬税票付业主领赴该图册里归户”,与前票所载册里一“验明图正纬税印票”相合。其中“亩步时有更形,业主新旧不一,册里验明新票”等语说明,清丈后注重后续管理,地权转移后,册里跟踪归户。此号地“积一百八步五分五厘”拟税“五分四厘二毫七丝五忽”,符合休宁县万历上则地200步1亩的规定。
(5)《顺治九年婺源汪贵户跽业印票》:
婺源县为清丈事,照奉部院司道府明文前事,奉此遵行,督令各号公正丈量,取册申报在案,各号丈过田地山塘,合给跽业印票,付业主照证归户,供纳税粮,永为遵守。须至业票者。
十一都二图七甲业人汪贵,问字六百三十一号,东至程观田(大路),西至江家田,南至程观保田,北至程士高田。
今丈积步计田税四分九厘四毫坐落本都土名大流段
顺治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公正汪德瑞书、算詹时周 汪廷训 宋成茂(48)
“跽业印票”就是清丈结束后由县衙颁发的归户票。顺治清丈是“照奉部院司道府明文”行事,公文逐级下传,至县“遵行”实施。丈量后由县衙颁发“印票”归户,目前所见仅在婺源县。所谓“跽业”,意指业主长跪接“票”,形象地诠释了专制社会的官民关系。婺源县顺治“六年奉文清丈地土”(49),至九年颁发“跽业印票”,可见县衙具体介入后清丈效率反而不高。
(6)《顺治十六年何万良户月字号归户票》:
二都四图遵奉县主明示:清丈田地山塘,今将本图丈过,原往字号,新编月字一千四百四十一号内土名后汶溪
应拟中则三十七步八分八厘
照则计地税一分五厘一毫五丝二忽(照旧额)
见业十七都六图三甲何万良户丁何志通合给信票,前赴该图册里对验字号、步、税,登册归户,上纳国课,庶无遗漏,以杜奸弊。仍执此票为据。
顺治十六年四月十一日 都正 李时□ 书 金文谏
图正 汪成奎 量 许尚相
画 徐正茂
算 程□圣
墨笔左批:“康熙五年五月十五日图正李云达对同讫”,右批:“乾隆十五年十图八甲何志通户丁圣修票讫。”(50)
该票载“原往字号,新编月字”,“往”为万历字号,“月”为顺治新编字号。康熙《休宁县志》载:“二都共六图,缺一、五,‘来暑往秋收’号,增五图补。新丈:‘荒日月盈昃辰。’”(51) 第三字原“往”,新丈作“月”。这里中地37步,拟税0.15152亩(注明照旧额),每亩合250步。“照旧额”就是与万历册籍登记数额相同。顺治清丈新编字号,但该号土地丘块不变,清丈计税就与万历清丈相同。通过墨笔批注可见,7年后的康熙五年,图正李云达“对同”,91年后的乾隆十五年,顺治户丁何志通虽不在世了,其名下户丁何圣修成为“的名”业主,土地仍归何氏子孙所有。在土地权属没有转移的情况下,顺治归户票仍是后世业主重新登记确认地权的重要依据之一。
2.归户册
归户册为土地纳税册籍,如前引归户票所载,“丈量既竣,例应归户造册,递年输纳供税”。栾成显说:“所谓归户册,即是将同一业户所有的分散于不同都图、不同地点的各色田土,都汇集到该业户名下而攒造的一种土地文书。”(52) 徽州既有以图为单位的归户册,也有单户归户册。明清土地归户以图为单位,将业户散在各都图的所有田土归到业主名下,称作“归户亲供册”。安徽省博物馆藏《万历九年清丈二十七都五图归户亲供册》所载,有产业户110户,在本都及别都共占有土地3195亩有零。册载有总图土地数,米、麦两税数额,还有分户土地数和税额。
税从田出,归户册既是土地文书,也是赋税文书。海瑞在《复唐敬亭书》中说:“江以南丈田事,付之田地坐落之里排,其册谓之经,即部科题请大小流水鱼鳞册之谓。归粮于丁粮坐落之里排,其册谓之纬,即部科题请归号册。”(53) 所谓归号册即归户册。鱼鳞册为“经册”,所重在土地的地理位置和产权归属;归户册为“纬册”,所重在税收,故归户票又称作“纬税印票”。
田赋征收需要落实到户,以户为单位的归户册有遗存。安徽省档案馆藏《顺治十八年休宁县程通茂归户册》,封面写“顺治十八年分三图二甲程茂通归户割由”,封底写有“顺治十八年十二月□日册里汪度达,书算汪思五、程春”,并分别钤印,是为都图黄册里长颁发给业主的分户归户册:
一户程通茂 成丁一口
新丈过田地山塘
率字八百一号 土名力士山 田税三分一厘八毫
率字二千四百一号 土名姚坑 田税一分八厘九毫一丝
(以下九号田,略)
十一(号)共田税七亩三分三厘五毫六丝一忽 秋米二斗九升二合
率字二千二百九十六号 土名下段 地税一厘
率字二千二百九十七号 土名下段 地税三厘二毫四丝
(以下十一号地,略)
十三(号)共地税一亩八分六厘九毫二丝
折实田一亩三分七厘九毫四丝七忽 秋米七升三合八勺
率字二千二百九十六号 土名下段 山税五厘五毫
率字二千四百号 土名姚坞口 山税一厘五毫
(以下五号山,略)
七(号)共山税三分五厘六毫
折实田七厘八毫六丝八忽 秋米四合二勺
率字二千三百八十号 土名姚坞 塘税三分三厘
秋米一升七合六勺
四共折实田九亩八厘一毫五丝七忽
共秋米四斗八升五合九勺
内一元分下秋米一斗二升六合三勺
内时运分下秋米六升六勺
内一鹏分下秋米六合二勺
外仍秋米二斗九升二合八勺听派(54)
程通茂户顺治年间“新丈过田地山塘”,田11号,地13号,山7号,塘1号,四类田土“共折实田九亩八厘一毫五丝七忽,共秋米四斗八升五合九勺”。清代徽州折实田,休宁县地每亩折田0.738亩,山每亩折田0.221亩,塘同田(55)。程通茂为户名,实名纳税者为(程)一元、时运、一鹏三人。明末清初休宁县朱学源户归户册所载土地800余亩,其下子户40余户,是为徽州“大户”的典型(56)。明清土地登记中的户名,有的本人早已不在世,一般称作“虚名”。也有的业主本身就是宗族经济组织,土地登记的户名当然不可能是具体人名。究其原因,是赋税册籍中户名、税额相对凝固,而民众土地产权经常变动,二者不同步。官府只关心完成税额,难以要求纳税者真正名实相符,因为及时登记造册需要很高的成本。康熙年间,徽州出现了批注地权变动的鱼鳞图册,在册登记历年变更的“户丁”就是“的名”业主。(57) 这样既不增加造册成本,又能使土地登记名实相符,适应了民众经济生活的要求。
清代土地买卖过户,收税票载有“赴册里推收核入实征”的规定。归户册与实征册紧密联系,有的合二为一。《雍正三年胡肇顺归户册》,封面题“歙县十八都四图一甲胡肇顺归户册”,在登记税额处钤“十八都四图十甲册里胡尔成书印”,版心注明“实征册”。册载胡肇顺税亩总数如下:“第一甲一户胡肇顺,雍正三年分新立户,成丁口,官民田地山塘一十亩零○一分一厘九毫六丝正,共折实田九亩八分六厘二毫四丝三忽正。”(58) 这是新立户头业主归户的例子。业主的地权在归户纳税后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欺隐钱粮,脱漏版籍”,就要受到相应的惩罚(59)。
(三)地契所见清丈事例
顺治清丈造册,民众土地买卖“四至照依清册”为凭,有的在契约中记载了“新丈”后的土地编号,据以推收过户,办纳粮差。此就顺治土地买卖契约所见略举例如附表。
从顺治三年到十八年,这24张地契所见土地清丈的过程清晰。明清易代之际,徽州地权关系并未紊乱,顺治清丈与万历清丈续接,如《顺治五年陈阿吴卖地赤契》载,清丈前“四至俱照万历九年册籍为定”,“今值清丈”,税粮即行推收过割。以上地契登载的顺治新丈字号有:新丈一字号,新丈贞字号,新丈体字号,新丈常字号,新丈可字号,新丈归字号,新丈四字号,新丈盖字号等。顺治清丈的结果历历在目。土地计量有计税、计步、计租、既计步又计税、既计税又计租5类,计量标准并不统一,这正是民间经济活动的反映。上首出卖土地的原因有:缺少使用,男婚无办,缺少钱粮,夫故钱粮棺木无办,粮差无办,排年贴役,送主入祠,里长差役等等。民生问题是土地买卖的主要原因。
三、结语
顺治朝土地清丈之实在于基层,正史、地方志记载片言只语,史料缺失以致缺乏专门论述。通过对徽州府顺治清丈活动的细致考察,从丈量土地,新编鱼鳞图册,颁发归户票,业主归户纳税,民间地契四至依照鱼鳞图册为凭的事实中,不难看出土地清丈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产生的影响。或认为顺治清丈只在个别地区进行。虽然顺治初年全国很多地方还战火纷飞,难以全面认真执行,但清丈是自上而下推行的,徽州地处偏远山区,远离京师,不可能是全国土地清丈造册的孤例。顺治清丈在其他地区实施的资料还有待于发现。
土地清丈后,每户业主土地数字统计之和,可以汇集为一图一都一县一省乃至于全国的土地数字。理论上微观数字与宏观数字统一是可能的。但由于两种土地数字性质差异而难以相通。鱼鳞图册登载土地数字以“步”为基本单位,税亩是换算后得出的。明清田赋存在定额制,地方官员上报土地数字往往参考前朝的数额,即所谓“原额观念”。这种为保持原额而编制的数字必然与实际土地数字脱节,官府的宏观土地数字是经过加工的,具有赋税性质。鱼鳞图册登载的土地数字是丈量所得,关系到业主的权益,具有土地产权性质。《顺治四年祁门县吴畿林户新丈亲供首状》反映了丈量所得土地数字与县衙编制税额的对接。如果说清代的农民只知税额,不知道自己所有的耕地面积,那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在鱼鳞图册和土地买卖契约中,有的记载业主产权仅1“步”,面积为25平方尺,这当然不只是纳税单位。
何炳棣指出,明清的土地数字为纳税单位。这个结论相对于官府编制的数字有其正确的一面。而清初鱼鳞图册所载确凿表明其土地数字为实际丈量所得,并非赋税原额。两种不同性质的土地数字在不同层面各自具有独立的研究价值。但明清鱼鳞图册登记的土地数字更应该引起研究者的注意。估计全国各地至今遗存的明清鱼鳞图册在数千册以上。虽然这些册籍所载土地数字不可能完全复原,但至少可以说明在官府编制的数字以外,还有真实的土地数字存在。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07BZS019《清代徽州鱼鳞图册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之一;2006年教育部资助项目(批准编号06JJD760001)研究成果的一个组成部分
收稿日期:2006年10月8日
注释:
① 赵冈《简论鱼鳞图册》(《中国农史》2001年第1期)认为:“清人入关以后,初期是尽量维持或恢复万历年间的地籍资料”,“康雍乾三代都有区域性的清丈工作,制造新的鱼鳞图册”。李龙潜《明清丈量鱼鳞清册残卷中的几个问题》(李龙潜著《明清经济探微初编》,台北稻乡出版社2002年版,第415页)认为,“顺治一朝只是在个别地方进行清丈,校订万历鱼鳞老册”。
② 何炳棣《明初以降及其相关问题1368—1953》(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142页)认为:“清初各省县田地税额一般都是以万历初年原额为定额。换言之,都是根据未丈量前的额数。”陈支平《民间文书与明清赋役史研究》(黄山书社2004年版,第87页)认为:“到了清代,赋役征收几乎完全沿袭明代的制度,全国各地的黄册和鱼鳞图册编造,也几乎都是抄袭明代后期的旧册。”
③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徽州文书类目》(黄山书社2000年版,第533—534页)著录顺治六年、十年鱼鳞图册14部21册,另有“清初”鱼鳞图册3部5册。《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第十九卷,(花山文艺出版社1991年版)影印出版《顺治六年祁门县三四都月字号鱼鳞清册》1册。严桂夫主编《徽州历史档案总目提要》(黄山书社1996年版)著录顺治年间鱼鳞图册7部12册。安徽省博物馆藏,笔者经眼有《顺治六年歙县必字号丈量鱼鳞清册》1册,《顺治十年歙县壹字号丈量鱼鳞清册》1册。日本学者鹤见尚弘《中国明清社会经济研究》(学苑出版社1989年版)介绍,中国国家博物馆藏“顺治六年丈量鱼鳞册”2册。另据周绍泉《徽州文书与徽学》(《历史研究》2000年第1期)介绍,休宁县档案馆收藏的清代鱼鳞图册“起自顺治四年”。
④ 权仁溶:《从祁门县“谢氏纷争”看明末徽州的土地丈量与里甲制》,《历史研究》2000年第1期;夏维中、王裕民:《也论明末清初徽州地区土地丈量与里甲制的关系》,《南京大学学报》2002年第4期,又夏维中、王裕民《从置产簿看清初徽州家族之间的财产互动》,《中国农史》2001年第1期。以上三篇论文都征引了徽州顺治清丈的资料,但前两篇意在探讨土地丈量与里甲制的关系,后一篇关注的是徽州家族之间的财产互动。
⑤ 《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卷一,第13页。
⑥ 《大清律例》卷六《吏律·职制·信牌》,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⑦ 《明嘉靖至嘉庆承当都长丈量公正里役排年合同议约》,南京大学历史系资料室藏。
⑧ 《康熙陈氏置产簿》,南京大学历史系资料室藏。
⑨ 《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卷一,第20页。
⑩ 南京大学历史系资料室藏。
(11) 《康熙陈氏置产簿》,南京大学历史系资料室藏。
(12) 参阅夏维中、王裕明《也论明末清初徽州地区土地丈量与里甲制的关系》,《南京大学学报》2002年第4期。
(13) 汪庆元:《明代粮长制度在徽州的实施》,《中国经济史研究》2005年第2期。
(14) 《康熙陈氏置产簿》,南京大学历史系资料室藏。
(15) 万历《休宁县志》卷一《舆地志·隅都》。
(16) 参见《清代休宁县鱼鳞图册目录》,载严桂夫主编《徽州历史档案总目提要》,第178—192页。
(17) 徐元杰:《仁政楼记》,转引自王德毅《李椿年与南宋土地经界》,载《经济脉动》,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年版,第188页。
(18) 危素:《余姚州核田记》,《危太仆文集》卷二,转引自陈高华《元代的土地登记和土地册籍》,《历史研究》1998年第1期。
(19) 万历《休宁县志》卷三《食货志》。
(20) 程大位:《算法统宗》卷三《亩法论》,安徽教育出版社1990年校释本,第287页。
(21) 程大位:《算法统宗》卷三,第227页。
(22) 程大位:《算法统宗》卷一,第71页。
(23) 程大位:《算法统宗》卷三,第233页。
(24) 《俞正燮全集》第二册,《癸巳存稿》卷一○《亩制》,黄山书社2005年版。
(25) 《俞正燮全集》第一册,《癸巳类稿》卷一四《记田名数》。
(26) 何炳棣:《南宋至今土地数字的考释和评价(下)》,《中国社会科学》1985年第3期。
(27) 《休宁县赋役官解全书·本县申详》,明天启刻本。
(28) 道光《安徽通志》卷五一。
(29) 傅辉:《亩制差异对土地数据的影响及相关问题》,《中国史研究》2006年第3期。
(30) 白寿彝总主编《中国通史》第9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565页。
(31) [日]鹤见尚弘:《中国明清社会经济研究》,第226页。
(32) 《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卷一九,第6、7、10、13页。
(33) 《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卷一,第31页。
(34) 《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卷一九,第25页。
(35) 《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卷一九,第203页。
(36) 该册最后一页载:“祁门县[三]四都二图新丈田土总数,计开,月字一号起,至无万无千七百八十二号。”
(37) 安徽省博物馆藏。
(38)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纂《徽州文书类日·赋役文书》,黄山书社2000年版,第543页。
(39) 严桂夫主编《徽州历史档案总目提要》,黄山书社1996年版。
(40) 《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卷一,第26页。
(41) 万历《休宁县志》卷三《食货志·公赋》。
(42) 《歙县双桥郑氏族谱·墓地图志》(万历稿本),安徽省博物馆藏。
(43) 《歙县洪源光裕会簿》,安徽省博物馆藏。
(44) 《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卷一,第28页。
(45) 《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卷一,第36页。
(46) 严桂夫主编《徽州历史档案总目提要》“图28”。
(47) 严桂夫主编《徽州历史档案总目提要》“图36”。
(48) 《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卷一,第39页;同卷又载《顺治八年婺源叶金贵户跽业印票》。
(49) 道光《婺源县志》卷一一《食货二·公赋》。
(50) 《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卷一,第46页。
(51) 康熙《休宁县志》卷一《隅都》。
(52) 栾成显:《明代黄册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69页。
(53) 《海瑞集》,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78页。
(54) 转引自严桂夫、王国健《徽州文书档案》,安徽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57—258页。
(55) 康熙《休宁县志》卷三《食货·田赋》。
(56) 参阅栾成显《明代黄册研究》第11章《明清大户经济形态》。
(57) 参阅汪庆元《清代鱼鳞图册研究——以〈休宁县新编弓口鱼鳞现业的名库册〉为中心》,《历史研究》2006年第4期。
(58) 转引自严桂夫、王国健《徽州文书档案》,第254页。
(59) 《大清例律》卷九《户律·田宅》。^
【专 题 号】K24
【复印期号】2008年03期
【原文出处】《中国史研究》(京)2007年3期第145~163页
【作者简介】汪庆元,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安徽省博物馆副研究馆员。
【内容提要】 | 清代顺治朝徽州土地清丈由县衙发布告示,图正组织实施。明清鱼鳞图册登记土地数字有“积步”和“税亩”,由“步”换算成税亩,或统计“积步”总数。清丈后,图正颁发归户票,业主执票经“册里”归户纳税。归户册为土地纳税册籍。地契所见清丈过程清晰。清初鱼鳞图册所载表明其土地数字为实际丈量所得,并非赋税原额。鱼鳞图册登载的土地数字具有土地产权性质,与官府为保持税额而编制的土地数字性质不同。 |
一、顺治清丈的组织
清朝建立后,县级政府正常运转是该地方社会稳定的标志。徽州府休宁县顺治二年即照常审理案件,《顺治二年休宁县正堂信牌》就是执法的原件,判词称:“仰原差胡靖即往十九都半边莲地方,督同干证原被人犯并乡约、保甲,将汪廉行所盗葬叶都春祖坟傍地,立刻眼同起举,平后具结回报,毋违。须牌。”⑤ “信牌”是府州县行政的凭据,《大清律例》载:“凡府州县置立信牌,拘提人犯,催督公事。量地远近,定立程限,随事销缴。”⑥ 休宁县顺治二年基层乡约、保甲健全,正常的行政执法系统为推行土地清丈提供了组织保证。
(一)“图正”的佥充
徽州清丈始于顺治三年,《康熙二年祁门县三四都一图十排年清丈合同》回顾道:“向于顺治三年奉旨清丈。”⑦ 清丈的具体执行者是以“图正”为首的基层民众。顺治四年二月初七日休宁县发布《大清国清丈田土告示》:
正堂佟为清丈地土事……为此示谕概县图正、量、画、书、算诸民人等知悉,即将图田速行清丈,但各里有未报者,速行佥报,未认者,速行具认状立等,造册报府转报。图正、书、算、量、弓手,务寻身家德行之人,以至其任,限本月内完报造册申报。万不可因而索民酒食,踏民田麦,荒民春作,有一此者,本县不时查出,拿解究决,决不姑贷,速速特示。⑧
休宁县全面动员,“概县”限时各图组成清丈小组,清丈人役以图正为首。所谓“佥报”是从众人中选拔上报,清丈是公共事务,选拔的图正既要有财产,也要有道德,因而以“身家德行”为标准。告示称“大清国清丈田土”,有强调改朝换代的意味。清初以“劝耕”为要务,因此知县告诫清丈人员不要损害庄稼。图正的“佥报”经官而定,但被佥者未必亲身应役,通过《顺治五年休宁张起鹗免役禀文》可见一斑:
三十一都三图府学生员张起鹗,禀为恳恩准照超死难、免烦役,以恤孤老事。本图图正向佥吴宪充当,扳生长子张大鏖,户名张麟,聚朋役串名吴麟宪,认状在官。因春二月,大鏖蒙召面台,领帖联络西乡之际,金、洪二贼兵起三十三都浮梁界,过三十一都地面,次迫城下,大鏖统乡兵截拒,遵命不违,兵无接应。生仅二子,俱从死难。清丈举行,犹恐误公。生年八旬,老病莫能举移,孙孤五岁,家无次丁,乞念生老孙幼,遇死难事,经仁台耳目叩批,原佥吴宪承当图正,豁免张麟聚朋役,赐印准照,庶上不误公,下恤老幼,感恩无任,激切具禀!
县批:张大既死,故准免图正,着吴宪充当,不许扳扯。(休宁县印)
顺治五年七月十三日具(休宁县印) 抱禀人汪表⑨
这张“禀文”钤盖两处官印,是休宁知县处理公务的原始记录。图正吴宪通过一些手段“扳扯”别人充当,但须“认状在官”,经县备案。图正之役,实际任事者可由多人“朋充”。张起鹗为前明秀才,按明制可免一定杂役,禀文中自称“老病”,要求豁免。他很悲惨,长子被“扳”为图正,又奉县令之召,率乡兵“拒贼”阵亡,次子亦死。在土地清丈举行之际,八旬老翁与五岁孤童无力应役,故县批“着吴宪充当”。清初县衙多方面役使图正,动乱时甚至令其召集乡兵应战,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休宁县的行政掌控能力。
(二)民众签订的清丈合同
官府只发号施令,对清丈并无财政支持,经费全部出自民众。清丈劳民伤财,由基层组织率民众签订清丈合同,建立规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顺治五年祁门县三四都二图清丈合同》载:“遵奉清朝丈量田地,已遵通例……所有官中并衙门领册,请弓、纸、笔各项使费,俱查照万历九年旧规,各排年并各甲下,每粮一石出纹银三钱,的于二月初四一齐付出,贮匣眼同,暂于开丈支费。”⑩ 顺治五年正月,祁门县清丈刚开始,仅官中“使费”每石粮就需出三钱,经费来源和开支照万历旧规,但并非照抄“旧册”。而休宁县上年已开始清丈,《顺治四年休宁县九都一图清丈合同》载:
九都一图公议图正、量、画、书、算合同。里役郑积盛、程世和、程上达、陈世芳、程恩祖、陈泰茂、汪辰祖、陈琛、陈梁、陈世明等,奉朝廷清丈田土,本图十排公立事务,各分条例,拈阄应管本图图正、量、画、书、算。议立三村均管,佥名图正陈程芳、量手汪世绍、画手郑以升、书手程世钥、算手陈明伟。现里陈泰茂公报各,以应定名目。其衙门等项事务,托在赵光祖。其在官丈量造册名目,俱系十排朋名管充当。今排内出身经管之人,另列的名于后。自承认管事务,各乘尽心任事,不得徇私坏法,如有此等之辈,坐在经手。其丈量使费等项,十排照粮,每石先出五钱应用,如不敷,再开五钱,合每石一两之数。其甲首贴当书、算使费等项,每粮一石,贴银一两五钱,开众注簿存匣,以使造册等费开支。如有拗不出者,十排众取公用。但丈量一应归户、纸笔之赀,俱要眼同众手贮匣,以备公用,不得徇私。如有此情,察出见一罚十。今各任事阄定,日后不得推诿误公。今恐无凭,议立合同一样十张,各执一张存照。
计开列各任事于左:
一议图正陈程芳管造丈量弓口册籍,三村朋管。
一议图正贮众银匣,环珠陈缨、[陈]晖经管。
一议图正簿匣、图记、灰印,蓝渡陈远铨经管。
一议图正锁钥,西馆程概、[程]栋经管。
一议各村非当事者不得插入混乱,如有此辈,十排公举。
一议丈量管事等项坏法者,坐在经手,不涉众人。
一议派使费从粮斗起升合,不许私开。
一议里长有户寄在别甲,照甲首贴银书算造册使费。
一议参官下会,轮月应答,不得误公,使费众支。
一议六甲现年管理备办支应,用帐历盈。(押)
三村图正陈程芳(押、押、押)
一甲排年郑积盛户丁一礼管理画手。(押)
二甲排年程世和户丁文堂管理量手。(押)
三甲排年程上达户丁概、栋管理图正锁钥、量手。(押、押)
四甲排年陈世芳户丁缨晖管理图正众收银匣。(押)
五甲排年程思祖户丁知时管理书手。(押)
六甲排年陈泰茂户丁远铨管理图正簿帐印匣。
七甲排年汪辰祖户丁懋进管理画手。(押)
八甲排年陈琛户丁卫伟管理算手。(押)
九甲排年陈梁户丁钥照管理书手。(押)
册里排年陈世明户丁祖积管理算手。(押)
以上一十二人管理不得混乱。
顺治四年丁亥十月十五日 共样合同十张 各排收执一张存照
代书人赵梦麒 中间人赵光祖。(11)
休宁县九都一图遵照县颁“大清国清丈田土告示”,以合同的方式组织清丈。各地组织形式可能不尽相同,但落实清丈必须组织化则无疑问。通过以上合同得到以下三点认识:
第一,清丈人役虚名与实名的区别。县衙要求上报图正、量、书、画、算五种职役,但实际清丈远非5人能够完成,于是名单中有虚拟人名者。所谓“虚名”,或为朋充,如图正属“三村朋管”,即“管造丈量弓口册籍”的工作由三村的人共同承担,图正名“陈程芳”可能就是六甲陈泰茂、三甲程上达、四甲陈世芳三里长户的串名(12)。这在上引《顺治五年休宁张起鹗免役禀文》中也可得到证实,图正吴宪扳扯张麟朋充,串名“吴麟宪”。官府佥充清丈人役,“量、书、画、算”等名虽一人,但实际工作需多人参与,于是合同议定10甲排年里长户实名户丁负责管理清丈各役。合同中“虚名”是都图为符合县衙要求而整合上报,而实际清丈工作需要责任到人,所以“另列的名于后”。
第二,清丈的经费来源与数量。费用照“粮”摊出,主要分“丈量使费”和“造册使费”两部分。丈量需银“每石一两”,造册使费等每石一两五钱,合计每石“粮”出银2.5两。每图(里)的清丈费用是多少?可以大约估算。明代实行粮长制度,徽州共设粮区55个,每个粮区平均约辖11里,征收税粮的约数为3000石(13),每里税粮272石有余。顺治初去明代不远,土地清丈也是按照万历“旧规”进行,可比照计算:272×2.5=680(两)。清丈经费每图约需600余两,是个不小的负担。
第三,民众的心态。新王朝法令严密,合同中有“丈量管事等项坏法者,坐在经手,不涉众人”的条款。反映民众具有自我保护意识,也流露出畏惧情绪。顺治二年多尔衮关于“不随本朝制度者,杀无赦”的传谕,图正等人不会不知道,民众心态透露出竭力遵奉清朝清丈田地的政治原因。
休宁县九都一图的清丈进行了一年多,因县令催促,不得不快马加鞭。《顺治六年休宁县九都一图清丈合同》载:
一议本图内芥字号,共有一万字号,十排公议,今奉县主翁爷清丈紧急时间,难以丈完。今十排公派三村:西馆三排管理丈量底册三千号,蓝渡三排管理丈量底册三千号,环珠三排管理丈量底册三千号,郑村一排管理丈量底册一千号。倘有底册差错迟误,官究使费,本村排年自认,无得推众。但各村底册造完之日,约至二月初旬。完日,书算领去写造正册。其各村丈量饭食,每号给银一分,管众支用。其开垦、水打、沙涨,十排眼同公众,怀私者见一罚十。其丈量底册,每排给银四两,以备丈量先生饭。
一议归户各姓纸笔,四村眼同注簿收支公用,内有私取察出,罚白米一石公用。
一议图正答应见官,每一周年众支七两二钱,四季支付,不得推托,倘违公事,工食扣除。
一议遇下会应答官事,贴银一钱。其丈量遇外,众支顾请。
顺治六年己丑正月十六日十排立约,一纸付赵茂先收执,十排俱各画字。(14)
以上合同说九都一图为“芥”字号,有1万号田土。明清徽州清丈土地,攒造鱼鳞图册以《千字文》编号,万历清丈休宁县城乡一体,编号起自“天地玄黄”,至“九都共两图,‘芥姜’号”(15)。顺治清丈重新编号,休宁县城四隅以“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壬癸”“十干”编10字号,乡都仍以《千字文》编,从天地玄黄到“克念作圣”之“念”,共计206字,加上四隅10字,城乡土地共编216字号。休宁县档案馆现存清代鱼鳞图册1153册,约有100多万号,但并不是清代造册时的全部,其中六都、三十一都缺,三十三都存1册,别的都图也不完整(16)。清代休宁全县鱼鳞图册共编216字,若以每字在册1万号田土计,完整的土地编号为200万左右,每册平均登记田土约1000号,则清代休宁县完整的鱼鳞图册可能有2000余册。宋元以来南方一些县份编制的土地册籍就数以千计,土地号数以十万、百万计。如南宋后期土地经界,江西永丰县六乡五十一都“正副砧基之有簿,不翅以千计”(17)。元代浙江余姚州核田后颁发土地凭证,名曰“乌由”,“凡四十六万余枚”(18)。每个“乌由”所载是业主连接成片的土地,不止一号。
明清里甲按户编制,而人户居住于村落,村落大小不等。为了提高清丈效率,九都一图把1万字号分解到村:西馆3000号,蓝渡3000号,环珠3000号,郑村1000号。各村排年管理丈量“底册”,如果出差错费用自认。再由书、算“写造正册”。清丈人员中,量手、书手、画手、算手写造、刊刻的鱼鳞图册相当精密。其正册大多每面登记四号田土,一页双面八号,清代休宁县土地以200万字号计,所攒造的鱼鳞图册约达25万页。
休宁县九都一图顺治四年十月开始清丈,至六年二月“底册造完”,历时十四个月,写造正册完毕,两年足矣。其清丈效率得益于县衙与基层都图的有效组织。
二、顺治清丈后造册归户
明清鱼鳞图册的实施,文献有描述性、概括性的记载,但土地清丈,鱼鳞图册攒造,赋税归户等具体过程并不清晰。通过鱼鳞图册,归户票、归户册、土地买卖契约等原始资料,可以考察顺治清丈后造册归户的实态。
(一)鱼鳞图册登载的土地数据
鱼鳞图册登记的数据有两类,一是清丈所得“积步”,一是清丈后拟定的税亩。后文引用的《顺治六年程质夫佥业归户票》“丈过田地山塘,每号照丈积步,依则拟税”的记载,阐述了两种数字产生的动态过程:“丈过”田土,得到“积步”数字,再照“步”拟税。“依则”,就是依据折亩标准,或240步为亩,或500步为亩,各地折亩标准不同,相同的土地面积所拟亩数有很大差异。如休宁县万历清丈等则规定,房屋基地一等正30步为1亩,下下地500步为1亩(19)。数学家程大位亲历其事,批评为“擅变亩法”(20)。明清土地清丈计算面积,“步”为基本单位。程大位说:“丈量之法,以五尺为一步,每步自方五尺,计积二十五尺也。”(21) 每“步”25平方尺。但休宁县万历清丈城镇的“一等正地”1亩只有750平方尺,而“下下地”1亩为12500平方尺,二者相差近16.6倍。据《算法统宗》解释:“亩,横一步,直二百四十步,即阔一丈,长六十丈也。若以自方五尺计之,积六千尺也。”(22) 按240步的标准,1亩为6000平方尺。虽然休宁县万历折亩比率悬殊,但《算法统宗》只能以240步标准亩制计算各种形状的田地,如设问:“假如直田长六十步,阔三十二步,问积、税各若干?答曰,积一千九百二十步,税八亩。”(23) 算式为60×32÷240=8(亩)。“积”为几何面积,“税”为税亩,即纳税数额。俞正燮《亩制》载:“商鞅改二百四十步为亩”,“《旧唐书·职官志·户部》云:‘凡天下之田,五尺为步,步二百四十为亩,亩百为顷”(24)。赵彦卫《云麓漫钞》载,南宋经界步田之法,以“五尺以为步,六十步以为角,四角以为亩”。俞正燮又说,“乾隆四十六年十一月奉旨,嗣后统以亩计,不用晌、绳名。五尺为步,二百四十步为亩”(25)。可见240步1亩的亩制,自秦至清不变。
明中叶以后,全国各地普遍“擅变亩法”。何炳棣称之为“折亩运动”,并据明清地方志的资料就各地“折亩”的实际作了详细考证(26)。“折亩”是为了土地计税的需要,每亩大于或小于240步标准的计算方法。因此程大位称作“亩法”,而不是亩制。徽州折亩后大小亩比率悬殊,是因为城镇住宅、风水用地与农田价格的巨大差距造成的。休宁县“有屋基、风水,税不上亩,而价值千金者,有荒山野土,粮该数斗,而价值不满百金者”(27)。折亩有按土地价值征税的取向。最近有人撰文用“地方性亩制”指称明清的折亩,所谓“地方性亩制”的概念是不能成立的。亩制,作为度量衡制度,其标准具有相对稳定性,并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明清的“折亩”,各地纷繁不一,“不仅各省不同,即一省之中,各府各州各县亦多互异”(28)。即使在一县范围内,明代与清代的折亩也有变化。如果把各地极不稳定、标准不一的折亩称作“地方性亩制”,那么,所谓“地方性”是指一省一府还是一县?该文又说,“清丈数据的亩制属于标准计量单位,而册籍数据,则是依据一定的折亩率转换的纳税单位”(29)。这里“册籍数据”意指地方官员上报折亩后的土地数字,即官府册籍登载的数据。但在历史文献中,“册籍”一般是指鱼鳞图册之类,如康熙《休宁县志》就说“册籍掌于图正”,“册籍”是登记“清丈数据”的载体。民间土地买卖契约也把鱼鳞图册称为“清丈册籍”。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共40卷,散件文书7卷,“簿册文书”33卷,其中明清鱼鳞图册12卷,都是“册籍”。如果不举官府统计土地册籍的实例,而笼统地说册籍土地数据即纳税单位,有将两种不同性质的数据混淆之虞。
明清土地清丈后,“步”的数字清楚登载在鱼鳞图册上。自寿彝总主编《中国通史》第九卷“附图”就有万历九年“徽州府歙县丈量鱼鳞清册残卷伐字2624号”,该号“土名莘圩,丈地五十七步五分一厘,税二分二厘七毛(毫)”(30)。这里“五十七步五分一厘”就是“清丈数据”,每亩积253步有零。清代鱼鳞图册,如中国国家博物馆收藏的“顺治六年丈量鱼鳞册”,其“慕字四百三十三号,土名长林口,新丈田五百三十步二分,计税二亩三分四厘二毫”(31),每亩积227步有零。安徽省博物馆藏歙县《顺治六年必字号丈量鱼鳞清册》中,夹有四页墨笔写就的10×8厘米土地号头纸片,如“必字五百三十九号,[土名]潭儿头,地八十步九分四厘,[税]三分二厘三毫七丝,[见业本都]一甲张际时”,四至、图形都有,所写土地数据与正册中字号同。鱼鳞图册上土名,积步、税亩数字,业主名等为墨笔填写,其余字、图为版刻。据此可知清丈造册过程是,用编号的纸片记录清丈所得“步”数,经“拟税”后将数据填入版刻图册上。
顺治鱼鳞图册有“新丈”、“计税”两栏,分别登记“积步”与“税亩”。《顺治六年祁门县三四都二图月字号鱼鳞清册》登记的1、5、7、17、19、29号田、地、庄基地如下:
月字一号,土名麦山弯,新丈:[田]九百五十四步一分四厘,计税:三亩八分八厘四毫九丝三忽。四至:东至坑、西至畔、南至田、北至坑。见业:一都二图二甲谢旌忠户。分庄:汪复初户[户丁]自洪内得三十步。
月字五号,土名朴树丘,新丈:田六百五十八步○五厘。计税:二亩六分七厘九毫三丝六忽。四至:东至坑、西至山、南至田、北至田。见业:三四都二图二甲汪植德户。分庄:[户丁]钟登、钟乐均业。
月字七号,土名小沙丘,新丈:田五百七十一步八分四厘,计税:二亩三分二厘八毫三丝四忽。四至:东至坑、西至田、南至田、北至坑。见业:在城一图六甲谢世德、三四都一图三甲下汪祖德户均业。
月字十七号,土名拗上,新丈:下地一百六十步,计税:四分。见业:三四都一图八甲下汪起蛟户[户丁]桂元。四至:东至畔、西至畔、南至畔、北至低路、北至地。分庄:汪时有户[户丁]昌公内得二十六步六分。
月字十九号,土名杨家坦,新丈:中地四百四十九步五分,计税:一亩八分二厘二丝。四至:东至低路、西至田、南至低路、北至地。见业:三四都一图三甲汪祖德户[户丁]文晃。
月字二十九号,土名上村园汪庄基,新丈:庄基地一百四十三步八分,计税:五分八厘二毫三丝。四至:东至行路、西至地、南至塘、北至后簷滴水。见业:三四都二图四甲汪德彰户、八甲下汪起蛟户、十六都二图六甲倪良祚户、九甲下汪大富户。分庄:德彰户二十四步七分、大富户一十五步九分七厘七毫、起蛟户二十七步九分六厘、树德户六步、十六都八图五甲倪醇文户七分四厘五毫、一贵户一十七步○一厘三毫、汪文聘户([户丁]秀五十六步一分三厘六毫、[户丁]成一步五厘)、十六都三图六甲倪良祚户七厘四毫。(32)以上月字1、5、7号田,每亩计245.6步,而月字17号“下地”,每亩计400步,月字19号中地,每亩246.9步,月字29号庄基地,每亩246.9步,与中地同。据同治《祁门县志》记载,万历清丈等则,田、塘244步8厘为1亩,高地400步为1亩,平地256步9分为1亩。祁门县顺治清丈折亩比率基本遵照万历规制。
顺治“鱼鳞清册”在微观层面反映了地权所有的一些特点。鱼鳞册登记的业主并不限于本都,如谢世德在月字七号占田1亩有余,当属“在城”地主。见业者按户名照税亩纳税,“户丁”是地权的具体所有者。鱼鳞图册登记了一些农民占有面积很小的土地,有的可能并不适合实际耕种,但却是他们赖以生存的财产,生活困难时卖出,好转时再买进。二十九号“庄基”地权分割零细,有的户丁占地在1“步”以下。这在土地买卖契约中也常见,如《顺治七年祁门吴士仁卖园地赤契》载,吴士仁所卖园地为“该得本身九股之一”,包括地内的“枫树、栗树、柿树,该得本身分数收价亦卖兄文畿为业”,只“得价银三钱正”(33)。
清顺治鱼鳞图册不仅每号登记“步”数,还有的在册统计“步”之和,如《顺治六年祁门县三四都月字号鱼鳞清册》载:
自一号起,至八十号止,田一万四千二百一十五步四分二厘,平地四千四百一十七步一分,高地二千五百二十三步二分,塘二百九十八步二分(月字七十九号处批注)。(34)
自八十一号起,至一百六十[号][止],田一万五千四百五十二步四分五厘,平地一千九百二十一步七分六厘,高地二千一百五十步九分,塘三百四十二步三分。
自一百六十一号起,至二百四十号止,田一万八千五百七十九步四分,平地五百二十七步九分八厘,高地二千三百三十六步七分,塘一百八十二步七分正。
自二百四十一号起,至三百二十号,田九千三百八十七步正,平地四千一百三十八步一分,高地一千九百二十五步,塘七十八步。
自三百二十一号起,至四百号止,田一万五千七百七十三步六分,平地二百九十六步,高地一千三百七十四步,塘无。
自四百○一号起,至四百八十[号][止],田一万八千五百六十三步九分,平地五百一十步三分,高地四千六百四十五步三分,塘三十步。
自四百八十一号起,至五百六十号[止],田二万三千三百三十四步二分,平地一百步,高地一千九百二十七步四分,塘一十六步(末页批注)。(35)
该册“积步”统计至560号后残缺,但登记的土地数字从1号至782号完整在册(36)。以上田、地、塘起自1号至560号,共积144937.91步,可以换算为:144937.91×25=3623447.75(平方尺)。这里已经从微观层面每号土地“积步”上升为一“图”范围内的土地面积。当时造册者已经有意识地统计“新丈田土总数”,为与保持“原额”的赋税数字对接提供了基本的土地数据。《顺治四年祁门县吴畿林户新丈亲供首状》载:“各图公正、副、弓、算、书、画等从公丈量,步数或增或减,水推者除,新增者收”,但“步有增减,税无增减。概县通盘打算,合足原额,折亩折税造册起解”(37)。这件官文书的重要之处在于,它以确凿的证据告诉我们县衙是怎样依据实际土地数字来编制税额的,清晰地表明丈量所得土地数字与官府编制上报的土地数字属于不同性质。
鱼鳞图册有的在册注明“今积”,指刻下丈量所得步数,再依“步”换算出税亩。在标准亩制240步的情况下,亩的几何面积是确定的,而明清各地“折亩”标准不统一,亩的几何面积就具有不确定性。而每“步”25平方尺是全国稳定通行的,如果不是计亩纳税,以“步”分厘制计算,土地几何面积已经清楚。鱼鳞图册绘图标明“四至”,登记丈量积步,确定土地相对不变的地理位置与面积,成为填写归户票、编制归户册“注册纳粮”的基础。
(二)归户票与归户册
1.归户票
归户票由都图印制,图正签发,盖有图正姓名印记,式样、名称不尽相同。对应鱼鳞图册上的“每号”田土都要“给发”归户票,业主执票至“册里”(黄册里长)“亲供归户”。休宁县档案馆现存清代鱼鳞图册土地字号就达100万以上,可见其在当时实用阶段数量巨大。今天还能见到一些归户票原件,《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收录顺治归户票6张,《徽州文书类目》著录顺治六年至十八年的归户票18张(38)。《徽州历史档案总目提要》著录顺治归户票26张(39)。举例考释如下。
(1)《顺治六年程质夫户佥业归户票》:
二十一都九图奉本县明示:丈过田地山塘,每号照丈积步,依则拟税,给发佥业票,业主亲领前付该图册里亲供归户。票照归字二千三百六十二号(“二十一都九图图正汪本昭”印),土名王家滩,今丈积一百二十四步一分五厘○毫,应拟中地税○亩三分五厘四毫七丝,见业二十一都二图甲户丁程质夫。
顺治六年十月日图正汪本昭(“书香堂”阳文方印)
册里何承凤
量手汪克家
画手汪振德
书手何元魁
算手汪种德(40)
图正“依则拟税”是根据田土等则换算税亩。万历清丈后,休宁县地分四等,上地二百步一亩,下下地五百步一亩,相差2.5倍。以上程质夫归户票“今丈积一百二十四步”,应拟中地税三分五厘四毫,一亩合三百五十步。而万历等则休宁中地“每亩二百五十步”(41)。可见图正“拟税”有弹性。万历九年,歙县二十四都一图“公正”丈量双桥郑氏墓地,因两家有隙,将四至挪移,不发“丈票”(42);顺治七年歙县土地清丈结束时,洪源村洪氏族人设酒宴招待图正(43)。这些事例表明图正在清丈“拟税”时具有关键作用。
(2)《顺治七年戴氏分亩归户票》:
十八都十一图公正戴应新遵奉县主明示:清丈田地山塘,照号丈过积步,验契注业,依则清查,分亩填号,给发纬税正票,业人亲领前付该图亲供归户。票照。
计开
今丈过垂字一千三百二十七号,土名润里
田计积一百。二步二分八厘 应拟
中则计税四分六厘五毫
见业十八都十二图 甲戴 户丁圣瑞 此证
顺治七年二月 票(44)
此票未注县名,应是休宁县。据抄本《休宁县都图地名便览》载,十八都十一、十二图自然村为隆阜,即清代学者戴震故里,以上图正和业主都姓戴。中田一百○二步二分八厘,拟税四分六厘五毫,每亩220步,与万历等则中田每亩步数相合。票载“丈过积步,验契注业”,清丈所得积步可与地契记载的土地数字比对。
(3)《顺治八年祁门李昌义户业户执票》:
祁门县为归户供税事,照得丈量既竣,例应归户造册,递年输纳供税。今十一都一图九甲李昌义户户丁祯泰,实承丈得十一都六保闰字一千一百十三号,土名下坞口,计田一百九十九步二分八厘,折税 该管公正、副等拟合出给串票,一存底,一归业主,一付册书,照数查明,对同造册,毋得违错取究。须票。
顺治八年二月二十三日(“十一都一里对同记”印)
给(“公正方新”印)
县□
(契名粉壁段)(45)
丈量结束,造册归户征税,成为制度。“公正”(图正)出具“串票”三份,业主得其一,可与册书“对同造册”,增加了透明度。清丈票据不止一份,必要时可以互相比对,这既反映了清代地籍管理的进步,也是顺治清丈印票等文书被业主长期保存的原因。
(4)《顺治九年休宁县程化归户票》:
休宁县十五都五图遵奉县示:清丈田土,各户产业已经丈清,照号佥收纬税,亩步明白,本图逐一核明,验税归户,注册纳粮,庶毋隐漏。今据本图五甲程化户见业户丁佥丈过人字八百四十六号,土名独骨塘低干,上则田税二亩一分四毫二丝,验明图正纬税印票,照收归户。合发票付业主照。
顺治九年十月二十八日册里朱忠(押)(46)
这张由“册里”(黄册里长)押署的归户票值得注意。业主持图正签发的归户票“前付该图册里亲供归户”,而此票表明,册里“注册”后还另发票给业主收执。该票只注税亩,不注“积步”,可见黄册里长只管“纳粮”数额。又说要“验明图正纬税印票”,“纬税印票”的性质与归户票相同。如《康熙十二年休宁县纬税票》载:
休宁县十八都八图遵旨清丈,又奉县主严示,眼同业主丈明,挨号彻底清查。今照丈实积步、亩,验契注业,即发纬税票付业主领赴该图册里归户。但亩步时有更形,业主新旧不一,册里验明新票,填注亲供,庶无隐漏奸弊。须票。
朝字一百一十八号,土名洋湖垣 佃人
积一百八步五分五厘
上则地税五分四厘二毫七丝五忽
见业十八都九图一甲邵万兴户户丁邵彝仲
康熙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公正 程信杰
量手 戴元斐 画手 黄浩宝
书手 戴耸 算手 吴义(47)图正“即发纬税票付业主领赴该图册里归户”,与前票所载册里一“验明图正纬税印票”相合。其中“亩步时有更形,业主新旧不一,册里验明新票”等语说明,清丈后注重后续管理,地权转移后,册里跟踪归户。此号地“积一百八步五分五厘”拟税“五分四厘二毫七丝五忽”,符合休宁县万历上则地200步1亩的规定。
(5)《顺治九年婺源汪贵户跽业印票》:
婺源县为清丈事,照奉部院司道府明文前事,奉此遵行,督令各号公正丈量,取册申报在案,各号丈过田地山塘,合给跽业印票,付业主照证归户,供纳税粮,永为遵守。须至业票者。
十一都二图七甲业人汪贵,问字六百三十一号,东至程观田(大路),西至江家田,南至程观保田,北至程士高田。
今丈积步计田税四分九厘四毫坐落本都土名大流段
顺治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公正汪德瑞书、算詹时周 汪廷训 宋成茂(48)
“跽业印票”就是清丈结束后由县衙颁发的归户票。顺治清丈是“照奉部院司道府明文”行事,公文逐级下传,至县“遵行”实施。丈量后由县衙颁发“印票”归户,目前所见仅在婺源县。所谓“跽业”,意指业主长跪接“票”,形象地诠释了专制社会的官民关系。婺源县顺治“六年奉文清丈地土”(49),至九年颁发“跽业印票”,可见县衙具体介入后清丈效率反而不高。
(6)《顺治十六年何万良户月字号归户票》:
二都四图遵奉县主明示:清丈田地山塘,今将本图丈过,原往字号,新编月字一千四百四十一号内土名后汶溪
应拟中则三十七步八分八厘
照则计地税一分五厘一毫五丝二忽(照旧额)
见业十七都六图三甲何万良户丁何志通合给信票,前赴该图册里对验字号、步、税,登册归户,上纳国课,庶无遗漏,以杜奸弊。仍执此票为据。
顺治十六年四月十一日 都正 李时□ 书 金文谏
图正 汪成奎 量 许尚相
画 徐正茂
算 程□圣
墨笔左批:“康熙五年五月十五日图正李云达对同讫”,右批:“乾隆十五年十图八甲何志通户丁圣修票讫。”(50)
该票载“原往字号,新编月字”,“往”为万历字号,“月”为顺治新编字号。康熙《休宁县志》载:“二都共六图,缺一、五,‘来暑往秋收’号,增五图补。新丈:‘荒日月盈昃辰。’”(51) 第三字原“往”,新丈作“月”。这里中地37步,拟税0.15152亩(注明照旧额),每亩合250步。“照旧额”就是与万历册籍登记数额相同。顺治清丈新编字号,但该号土地丘块不变,清丈计税就与万历清丈相同。通过墨笔批注可见,7年后的康熙五年,图正李云达“对同”,91年后的乾隆十五年,顺治户丁何志通虽不在世了,其名下户丁何圣修成为“的名”业主,土地仍归何氏子孙所有。在土地权属没有转移的情况下,顺治归户票仍是后世业主重新登记确认地权的重要依据之一。
2.归户册
归户册为土地纳税册籍,如前引归户票所载,“丈量既竣,例应归户造册,递年输纳供税”。栾成显说:“所谓归户册,即是将同一业户所有的分散于不同都图、不同地点的各色田土,都汇集到该业户名下而攒造的一种土地文书。”(52) 徽州既有以图为单位的归户册,也有单户归户册。明清土地归户以图为单位,将业户散在各都图的所有田土归到业主名下,称作“归户亲供册”。安徽省博物馆藏《万历九年清丈二十七都五图归户亲供册》所载,有产业户110户,在本都及别都共占有土地3195亩有零。册载有总图土地数,米、麦两税数额,还有分户土地数和税额。
税从田出,归户册既是土地文书,也是赋税文书。海瑞在《复唐敬亭书》中说:“江以南丈田事,付之田地坐落之里排,其册谓之经,即部科题请大小流水鱼鳞册之谓。归粮于丁粮坐落之里排,其册谓之纬,即部科题请归号册。”(53) 所谓归号册即归户册。鱼鳞册为“经册”,所重在土地的地理位置和产权归属;归户册为“纬册”,所重在税收,故归户票又称作“纬税印票”。
田赋征收需要落实到户,以户为单位的归户册有遗存。安徽省档案馆藏《顺治十八年休宁县程通茂归户册》,封面写“顺治十八年分三图二甲程茂通归户割由”,封底写有“顺治十八年十二月□日册里汪度达,书算汪思五、程春”,并分别钤印,是为都图黄册里长颁发给业主的分户归户册:
一户程通茂 成丁一口
新丈过田地山塘
率字八百一号 土名力士山 田税三分一厘八毫
率字二千四百一号 土名姚坑 田税一分八厘九毫一丝
(以下九号田,略)
十一(号)共田税七亩三分三厘五毫六丝一忽 秋米二斗九升二合
率字二千二百九十六号 土名下段 地税一厘
率字二千二百九十七号 土名下段 地税三厘二毫四丝
(以下十一号地,略)
十三(号)共地税一亩八分六厘九毫二丝
折实田一亩三分七厘九毫四丝七忽 秋米七升三合八勺
率字二千二百九十六号 土名下段 山税五厘五毫
率字二千四百号 土名姚坞口 山税一厘五毫
(以下五号山,略)
七(号)共山税三分五厘六毫
折实田七厘八毫六丝八忽 秋米四合二勺
率字二千三百八十号 土名姚坞 塘税三分三厘
秋米一升七合六勺
四共折实田九亩八厘一毫五丝七忽
共秋米四斗八升五合九勺
内一元分下秋米一斗二升六合三勺
内时运分下秋米六升六勺
内一鹏分下秋米六合二勺
外仍秋米二斗九升二合八勺听派(54)
程通茂户顺治年间“新丈过田地山塘”,田11号,地13号,山7号,塘1号,四类田土“共折实田九亩八厘一毫五丝七忽,共秋米四斗八升五合九勺”。清代徽州折实田,休宁县地每亩折田0.738亩,山每亩折田0.221亩,塘同田(55)。程通茂为户名,实名纳税者为(程)一元、时运、一鹏三人。明末清初休宁县朱学源户归户册所载土地800余亩,其下子户40余户,是为徽州“大户”的典型(56)。明清土地登记中的户名,有的本人早已不在世,一般称作“虚名”。也有的业主本身就是宗族经济组织,土地登记的户名当然不可能是具体人名。究其原因,是赋税册籍中户名、税额相对凝固,而民众土地产权经常变动,二者不同步。官府只关心完成税额,难以要求纳税者真正名实相符,因为及时登记造册需要很高的成本。康熙年间,徽州出现了批注地权变动的鱼鳞图册,在册登记历年变更的“户丁”就是“的名”业主。(57) 这样既不增加造册成本,又能使土地登记名实相符,适应了民众经济生活的要求。
清代土地买卖过户,收税票载有“赴册里推收核入实征”的规定。归户册与实征册紧密联系,有的合二为一。《雍正三年胡肇顺归户册》,封面题“歙县十八都四图一甲胡肇顺归户册”,在登记税额处钤“十八都四图十甲册里胡尔成书印”,版心注明“实征册”。册载胡肇顺税亩总数如下:“第一甲一户胡肇顺,雍正三年分新立户,成丁口,官民田地山塘一十亩零○一分一厘九毫六丝正,共折实田九亩八分六厘二毫四丝三忽正。”(58) 这是新立户头业主归户的例子。业主的地权在归户纳税后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欺隐钱粮,脱漏版籍”,就要受到相应的惩罚(59)。
(三)地契所见清丈事例
顺治清丈造册,民众土地买卖“四至照依清册”为凭,有的在契约中记载了“新丈”后的土地编号,据以推收过户,办纳粮差。此就顺治土地买卖契约所见略举例如附表。
从顺治三年到十八年,这24张地契所见土地清丈的过程清晰。明清易代之际,徽州地权关系并未紊乱,顺治清丈与万历清丈续接,如《顺治五年陈阿吴卖地赤契》载,清丈前“四至俱照万历九年册籍为定”,“今值清丈”,税粮即行推收过割。以上地契登载的顺治新丈字号有:新丈一字号,新丈贞字号,新丈体字号,新丈常字号,新丈可字号,新丈归字号,新丈四字号,新丈盖字号等。顺治清丈的结果历历在目。土地计量有计税、计步、计租、既计步又计税、既计税又计租5类,计量标准并不统一,这正是民间经济活动的反映。上首出卖土地的原因有:缺少使用,男婚无办,缺少钱粮,夫故钱粮棺木无办,粮差无办,排年贴役,送主入祠,里长差役等等。民生问题是土地买卖的主要原因。
三、结语
顺治朝土地清丈之实在于基层,正史、地方志记载片言只语,史料缺失以致缺乏专门论述。通过对徽州府顺治清丈活动的细致考察,从丈量土地,新编鱼鳞图册,颁发归户票,业主归户纳税,民间地契四至依照鱼鳞图册为凭的事实中,不难看出土地清丈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产生的影响。或认为顺治清丈只在个别地区进行。虽然顺治初年全国很多地方还战火纷飞,难以全面认真执行,但清丈是自上而下推行的,徽州地处偏远山区,远离京师,不可能是全国土地清丈造册的孤例。顺治清丈在其他地区实施的资料还有待于发现。
土地清丈后,每户业主土地数字统计之和,可以汇集为一图一都一县一省乃至于全国的土地数字。理论上微观数字与宏观数字统一是可能的。但由于两种土地数字性质差异而难以相通。鱼鳞图册登载土地数字以“步”为基本单位,税亩是换算后得出的。明清田赋存在定额制,地方官员上报土地数字往往参考前朝的数额,即所谓“原额观念”。这种为保持原额而编制的数字必然与实际土地数字脱节,官府的宏观土地数字是经过加工的,具有赋税性质。鱼鳞图册登载的土地数字是丈量所得,关系到业主的权益,具有土地产权性质。《顺治四年祁门县吴畿林户新丈亲供首状》反映了丈量所得土地数字与县衙编制税额的对接。如果说清代的农民只知税额,不知道自己所有的耕地面积,那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在鱼鳞图册和土地买卖契约中,有的记载业主产权仅1“步”,面积为25平方尺,这当然不只是纳税单位。
何炳棣指出,明清的土地数字为纳税单位。这个结论相对于官府编制的数字有其正确的一面。而清初鱼鳞图册所载确凿表明其土地数字为实际丈量所得,并非赋税原额。两种不同性质的土地数字在不同层面各自具有独立的研究价值。但明清鱼鳞图册登记的土地数字更应该引起研究者的注意。估计全国各地至今遗存的明清鱼鳞图册在数千册以上。虽然这些册籍所载土地数字不可能完全复原,但至少可以说明在官府编制的数字以外,还有真实的土地数字存在。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07BZS019《清代徽州鱼鳞图册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之一;2006年教育部资助项目(批准编号06JJD760001)研究成果的一个组成部分
收稿日期:2006年10月8日
注释:
① 赵冈《简论鱼鳞图册》(《中国农史》2001年第1期)认为:“清人入关以后,初期是尽量维持或恢复万历年间的地籍资料”,“康雍乾三代都有区域性的清丈工作,制造新的鱼鳞图册”。李龙潜《明清丈量鱼鳞清册残卷中的几个问题》(李龙潜著《明清经济探微初编》,台北稻乡出版社2002年版,第415页)认为,“顺治一朝只是在个别地方进行清丈,校订万历鱼鳞老册”。
② 何炳棣《明初以降及其相关问题1368—1953》(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142页)认为:“清初各省县田地税额一般都是以万历初年原额为定额。换言之,都是根据未丈量前的额数。”陈支平《民间文书与明清赋役史研究》(黄山书社2004年版,第87页)认为:“到了清代,赋役征收几乎完全沿袭明代的制度,全国各地的黄册和鱼鳞图册编造,也几乎都是抄袭明代后期的旧册。”
③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徽州文书类目》(黄山书社2000年版,第533—534页)著录顺治六年、十年鱼鳞图册14部21册,另有“清初”鱼鳞图册3部5册。《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第十九卷,(花山文艺出版社1991年版)影印出版《顺治六年祁门县三四都月字号鱼鳞清册》1册。严桂夫主编《徽州历史档案总目提要》(黄山书社1996年版)著录顺治年间鱼鳞图册7部12册。安徽省博物馆藏,笔者经眼有《顺治六年歙县必字号丈量鱼鳞清册》1册,《顺治十年歙县壹字号丈量鱼鳞清册》1册。日本学者鹤见尚弘《中国明清社会经济研究》(学苑出版社1989年版)介绍,中国国家博物馆藏“顺治六年丈量鱼鳞册”2册。另据周绍泉《徽州文书与徽学》(《历史研究》2000年第1期)介绍,休宁县档案馆收藏的清代鱼鳞图册“起自顺治四年”。
④ 权仁溶:《从祁门县“谢氏纷争”看明末徽州的土地丈量与里甲制》,《历史研究》2000年第1期;夏维中、王裕民:《也论明末清初徽州地区土地丈量与里甲制的关系》,《南京大学学报》2002年第4期,又夏维中、王裕民《从置产簿看清初徽州家族之间的财产互动》,《中国农史》2001年第1期。以上三篇论文都征引了徽州顺治清丈的资料,但前两篇意在探讨土地丈量与里甲制的关系,后一篇关注的是徽州家族之间的财产互动。
⑤ 《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卷一,第13页。
⑥ 《大清律例》卷六《吏律·职制·信牌》,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⑦ 《明嘉靖至嘉庆承当都长丈量公正里役排年合同议约》,南京大学历史系资料室藏。
⑧ 《康熙陈氏置产簿》,南京大学历史系资料室藏。
⑨ 《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卷一,第20页。
⑩ 南京大学历史系资料室藏。
(11) 《康熙陈氏置产簿》,南京大学历史系资料室藏。
(12) 参阅夏维中、王裕明《也论明末清初徽州地区土地丈量与里甲制的关系》,《南京大学学报》2002年第4期。
(13) 汪庆元:《明代粮长制度在徽州的实施》,《中国经济史研究》2005年第2期。
(14) 《康熙陈氏置产簿》,南京大学历史系资料室藏。
(15) 万历《休宁县志》卷一《舆地志·隅都》。
(16) 参见《清代休宁县鱼鳞图册目录》,载严桂夫主编《徽州历史档案总目提要》,第178—192页。
(17) 徐元杰:《仁政楼记》,转引自王德毅《李椿年与南宋土地经界》,载《经济脉动》,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年版,第188页。
(18) 危素:《余姚州核田记》,《危太仆文集》卷二,转引自陈高华《元代的土地登记和土地册籍》,《历史研究》1998年第1期。
(19) 万历《休宁县志》卷三《食货志》。
(20) 程大位:《算法统宗》卷三《亩法论》,安徽教育出版社1990年校释本,第287页。
(21) 程大位:《算法统宗》卷三,第227页。
(22) 程大位:《算法统宗》卷一,第71页。
(23) 程大位:《算法统宗》卷三,第233页。
(24) 《俞正燮全集》第二册,《癸巳存稿》卷一○《亩制》,黄山书社2005年版。
(25) 《俞正燮全集》第一册,《癸巳类稿》卷一四《记田名数》。
(26) 何炳棣:《南宋至今土地数字的考释和评价(下)》,《中国社会科学》1985年第3期。
(27) 《休宁县赋役官解全书·本县申详》,明天启刻本。
(28) 道光《安徽通志》卷五一。
(29) 傅辉:《亩制差异对土地数据的影响及相关问题》,《中国史研究》2006年第3期。
(30) 白寿彝总主编《中国通史》第9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565页。
(31) [日]鹤见尚弘:《中国明清社会经济研究》,第226页。
(32) 《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卷一九,第6、7、10、13页。
(33) 《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卷一,第31页。
(34) 《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卷一九,第25页。
(35) 《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卷一九,第203页。
(36) 该册最后一页载:“祁门县[三]四都二图新丈田土总数,计开,月字一号起,至无万无千七百八十二号。”
(37) 安徽省博物馆藏。
(38)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纂《徽州文书类日·赋役文书》,黄山书社2000年版,第543页。
(39) 严桂夫主编《徽州历史档案总目提要》,黄山书社1996年版。
(40) 《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卷一,第26页。
(41) 万历《休宁县志》卷三《食货志·公赋》。
(42) 《歙县双桥郑氏族谱·墓地图志》(万历稿本),安徽省博物馆藏。
(43) 《歙县洪源光裕会簿》,安徽省博物馆藏。
(44) 《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卷一,第28页。
(45) 《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卷一,第36页。
(46) 严桂夫主编《徽州历史档案总目提要》“图28”。
(47) 严桂夫主编《徽州历史档案总目提要》“图36”。
(48) 《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卷一,第39页;同卷又载《顺治八年婺源叶金贵户跽业印票》。
(49) 道光《婺源县志》卷一一《食货二·公赋》。
(50) 《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卷一,第46页。
(51) 康熙《休宁县志》卷一《隅都》。
(52) 栾成显:《明代黄册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69页。
(53) 《海瑞集》,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78页。
(54) 转引自严桂夫、王国健《徽州文书档案》,安徽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57—258页。
(55) 康熙《休宁县志》卷三《食货·田赋》。
(56) 参阅栾成显《明代黄册研究》第11章《明清大户经济形态》。
(57) 参阅汪庆元《清代鱼鳞图册研究——以〈休宁县新编弓口鱼鳞现业的名库册〉为中心》,《历史研究》2006年第4期。
(58) 转引自严桂夫、王国健《徽州文书档案》,第254页。
(59) 《大清例律》卷九《户律·田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