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
卫所制度变迁与基层社会的资源配置
——以明清蔚州为中心的考察
邓庆平
【专题名称】明清史
【专 题 号】K24
【复印期号】2008年02期
【原文出处】《求是学刊》(哈尔滨)2007年6期第150~155页
【英文标题】Wei-so System and Resources Assignation in local society The Case of Yuzhou During Ming-Qing Period
DENG Qing-ping
(School of humanities,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Beijing 102249,China)
【作者简介】邓庆平(1978-),女,四川内江人,历史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研究所讲师,从事明清社会史研究。北京 102249
【关 键 词】明清/卫所/资源配置/蔚州Ming-Qing Period/Wei-so/Resources Assignation/Yuzhou
中图分类号:K6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504(2007)06-0150-06
卫所制度是有明一代重要的军政制度,普设于全国,所谓“自京师达于郡县,皆立卫所,外统之都司,内统之五军都督府”[1](卷89),至清初方始裁撤,施行达数百年时间。学界对卫所制度的研究一直颇有关注,主要集中在对卫所制度下的军户、军屯等相关问题的讨论,但多从军制史的角度出发。然而,卫所制度又不仅仅是一种军制,早在20世纪30年代,谭其骧先生就提出明代的实土卫所是一种地方行政区划[2](P150-158),但此说并未引起学界足够的关注,此后明代卫所的研究并没有超出军事制度研究的范畴。至20世纪80年代,顾诚先生从解决明前期耕地数字这一历史悬案出发,提出卫所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军事性质的地理单位[3](P193-213),并进一步提出明代的疆土管理体制存在着行政的六部—布政司—府—县与军事的五军都督府—都司—卫—千户所两大管理系统[4](P135-150),该说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卫所研究的原有框架,将卫所制度的研究提升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
但是,作为与州县并行的另一套明代疆土管理系统,卫所制度在基层社会的实践状态究竟怎样?卫所与州县这两套管理系统之间存在怎样的复杂关系?明代各地设置卫所,经历数百年的发展后至清初裁撤,这一历史过程究竟怎样影响了基层社会的变迁?尤其是清初对卫所的裁撤,很多卫所被改为州、县,或并入邻近的州、县,这一过程对全国的行政区划和基层社会生活都带来了巨大的影响,而学界对这一问题却极少给予关注①。本文试图从区域社会史的角度出发,选择明清时期华北边塞的一个重要区域——蔚州作为切入点,并侧重于探讨明清卫所制度变迁与基层社会资源配置之间的关系,以期对制度史进行更为动态的研究,也将国家制度推行与基层社会生活的互动关系通过具体的个案进行生动的呈现。
一、蔚州·蔚州卫·蔚县
蔚州即今河北省张家口地区的蔚县,北周大象二年始设蔚州,此地“素为临边用武之地”,隋末陷于突厥,后晋时又作为燕云十六州之一被石敬瑭割与契丹,此后在中原政权与游牧民族的历次王朝战争中屡遭兵乱。
明初洪武二年,明军攻至蔚州城下,蔚州知州楚宝善举城归附[5](卷30,《艺文·重修城楼记》)。其后,该地辖境被分割为民政与军事两套系统,即隶属于山西大同府的蔚州和隶属于万全都司、受宣府镇节制的蔚州卫,州卫同城而治。而州属村庄与卫属屯堡、民田与军屯、民户与军户交错分布,州、卫辖境难以清晰分割。
清初仍按明制,州、卫分立,至康熙三十二年,方改蔚州卫为蔚县,归直隶宣化府管辖,县名自此始。雍正六年,山西巡抚觉罗石麟上疏,“直隶宣化府属之蔚县,地连晋省,与大同府属之蔚州,界址交错”,“每遇钱粮命盗各案,不无牵制诿延”[6](卷3,《地理志上》),雍正下令将蔚州改隶宣化府,与蔚县同属。
将蔚州划归直隶管辖,只是解决了蔚州、蔚县分隶两省而导致的管辖不便的问题,却没有解决蔚州、蔚县疆界错壤、居民杂处等局面带来的各种管理上的麻烦。乾隆年间直隶总督方观承就说:“宣化府属之蔚州、蔚县,共处一城,以街市分为东西管辖,而境内村庄复犬牙交错,有州民而居县地者,有县民而居州地者,凡遇词讼涉户婚者,案犯两地并拘;涉田土者,钱粮两地分纳。种种牵碍,清理为难。”[6](卷3,《地理志上》)于是,乾隆二十二年,方观承建议将蔚县裁并,归入蔚州,将蔚县下辖村庄、民户归并蔚州管辖。吏部议覆,皆如所请,议准施行[7](卷534,乾隆二十二年三月己亥)。至此,蔚州境内从明初以降形成的两套行政管理系统并存的局面结束。
在这数百年间,蔚州经历了从蔚州—蔚州卫到蔚州—蔚县的分立,原有的州境被分割为二,至清中期方合二为一,这一过程不仅与卫所制度的兴废紧密相关,还对基层社会的管理体制、土地分配、户籍制度、赋役征佥、文化教育等一系列问题造成了重大的影响,这些影响集中体现在地方社会各种公共资源的共享与争端中。
二、公共设施的共享与分割
笔者所论之公共设施,包括城墙、祠庙、敌楼、水渠、桥梁等。有明一代,蔚州与蔚州卫同城而治,辖境错壤杂处,州、卫在诸多公共设施的资源利用与维护上,表现出充分共享的状态。
这首先表现在州城的各项公共设施的修建上。由于州卫同城而治,所以州城也是卫城,而城中的许多重要设施,比如城墙和一些祠庙,都是同属州、卫的公共资源,由州、卫官员合作修建和维护。如蔚州城墙,是由蔚州卫的首任指挥同知周房主持修建的,之后,城墙多次重修,据方志记载,蔚州历任知州皆“主其事”,卫所武官也“与有事也,义不得而没”[5](卷8,《城池》)。
城内许多官府主祀的专门性祠庙往往都只设有一处,比如城隍庙、玉皇阁、文昌阁、文庙、火神庙、马神庙、旗纛庙等,即州、卫并未分设各自的祠庙系统[8](卷2,《创建蔚县城隍庙碑记》),州、卫官员共同合作,完成这些庙宇的修建和维护,州、卫居民也共同捐资襄善。蔚州城内最为宏伟的祠庙乃城北玉皇阁,始建于洪武十年,为卫官周房始建。万历二十七年重修,完成于万历四十二年。工程完成后,立碑叙善,重修工程的负责人在碑阳末端题名,时任蔚州知州刘生和,蔚州的儒学训导、学正、吏目等人,蔚州卫指挥、管屯指挥、巡捕指挥诸人纷纷题名。碑阴中还有蔚州卫众多指挥使、掌印管屯千户、掌印百户等武官的题名,而捐资善人也包括了分属州、卫各个村堡的军民士商②。
除了城中的祠庙,分布在乡村中的一些庙宇也属于州、卫的共同资源,在历次重修时,州、卫官员表现出积极合作的态度。如位于今蔚县常宁乡西金河口村的金河寺,据时人记载,明代宣德元年金河寺重建,正统五年完成,敕赐为金河禅寺[9](P520-522)。重修后立碑,刻有“助缘信官”众人的题名③。从残碑可识别的题名来看,很多地方官员参与此事,万全都司指挥题名之下是蔚州的地方长官知州、同知、州判数人,接下来是蔚州卫的指挥使、千户等武官题名。该寺在康熙二十三年再次重修,并立碑记事,从碑文来看,时任蔚州知州耿夔忠与蔚州卫掌印守备张国均题名于碑阳末尾,撰写碑文的则是原任蔚州卫守备何藩及其弟何笈④。由于康熙二十三年蔚州卫尚未改县,因此蔚州卫的武官仍然与州官一起参与金河寺的重修,作为地方官员出席这一寺庙重建活动。
康熙三十二年,蔚州卫改为蔚县,州、卫对城墙、祠庙等公共设施的资源共享局面被打破,蔚州与蔚县作为并列的行政单位,虽然同城而治,但是在辖境和权限上有了更清晰的划分,州、卫曾共享的许多公共设施也经历了重新分割的过程。
明代蔚州城也称蔚州卫城,指蔚州城的整体,包括了所有的城垣、门楼、祠庙以及州、卫的衙署,并未划分过州、卫之间的界限,而城中的墙垣、祠庙也是州、卫官员合作修建、维护的。但是,蔚州卫改县后,以前共同属于州卫的城墙经过了州城垣与县城垣的一次重新划分,而在蔚县人看来,这一分割是不公平的:
特以县从卫改,而城之壮丽号为“铁城”也,卫指挥使周房之功为多。其后城头蔓草之除,蚁穴之塞,亦唯八所官军与有专责。况自改县后,其隶乎县者自万山楼而东、而北、而西,至玉皇阁止。是始乎卫者,县且仅存其半。而前此者,又何得遽攘为县有乎?[5](卷8,《城池》)
又如祠庙,在明代州—卫两套管理体系下时,一般属于蔚州与蔚州卫的共有资源,二者并无区隔。按照时人的说法,即蔚州卫本来“倚州为设施,故不另立庙”[8](卷2,《创建蔚县城隍庙碑记》)。但是在清初蔚州卫改县后,则出现了州、县如何分享祠庙等诸多问题。于是,某些具有行政象征意义的地方神祠,如蔚县的城隍庙,出现了新建的现象。
明初,国家祭祀体系中确立了城隍的固定位置,只有县级以上行政单位才有资格设立城隍庙,城隍神的性质,相当于“冥界的专门官僚”,和现世的府、州、县相对应[10]。清代的城隍崇拜沿用明制,各级府、州、县都建有城隍庙,地方官员莅任,往往须先祭拜城隍神[11]。由于城隍庙是县级以上行政单位才能设立的祠庙,所以蔚州卫直至改县后,方由历届知县主持修建完成。
蔚县不仅新建了县城隍庙,对州、县城内以及乡村中分布的旧有庙宇也进行了分割。这从几种不同版本的方志中很容易看出来。崇祯时期修纂的《蔚州志》中,所载各祠庙、寺观,均不注明哪些属于州,哪些属于卫[12](卷3,《祀典》),而在乾隆《蔚县志》中,详细列出了“县地州属”、“州地县属”与“州县互属”的庙宇,表现出蔚县在庙宇这一资源的隶属关系上进行了严格区分。对照同为乾隆时期编纂的《蔚州志补》,则只记州属的庙宇。但是,在对某些庙宇的归属问题上,州、县显然没有达成共识。如旗纛庙、马神庙、火神庙等,《蔚县志》中记为县属祠庙,而《蔚州志补》中则记为州属祠庙。蔚县认为其属县的依据可能是因为这些祠庙在明代是卫官主祭,而蔚州认为其属州的依据则可能是因为这些祠庙一直建于蔚州衙署附近。
三、文化资源的分享
文化资源是基层社会重要的公共资源之一。笔者认为,地方社会的文化资源包括很多种类,既有学校、名胜古迹、地方文化名人等具体的物、人,也有风俗文物、辞赋传说等更具有象征意义的地方文化。自明至清,蔚州—蔚州卫—蔚县在经历这一行政区划演变的过程中,对文化资源的分享与争夺也有清晰的表现。这可以通过几例个案加以考察:
(一)乡饮酒礼中的“何拘州卫”
乡饮酒礼是明代地方教化的重要机制,制定于洪武初年。洪武二年八月,明太祖敕命儒臣修纂《礼书》[13](卷44,洪武二年八月),至洪武三年九月,《礼书》修成,赐名《大明集礼》,下诏颁行[13](卷56,洪武三年九月),《大明集礼》卷二十九专载乡饮酒礼,规定:不论是直隶或外省的府州县,在每年正月、十月各举行乡饮酒礼一次。卫所的卫学也多比照一般的儒学,在春秋两季举行乡饮酒礼[14]。其未施行者,在明中叶后亦多举行,如成化十五年,巡抚宁夏都御史贾俊上奏说:“宁夏在城四卫,近已设立学校,唯乡饮酒礼未举,宜行四卫每年轮支官钱举行,以优老正俗,使人皆知礼让”。此奏获得宪宗的批准[15](卷190,成化十五年五月壬午)。
乡饮酒礼的举行是一种文教礼化的仪式,乡民获得参与乡饮酒礼的资格,成为耆宾,也就具有了一种身份,因此乡饮酒礼的饮宴可以视为一种文化资源。所以,哪些人可以获得参与乡饮酒礼的资格,也就成为文化资源的一种分配。从蔚州和蔚州卫的情况来看,蔚州卫没有设立卫学,因此不可能在卫学举行乡饮酒礼,而卫人则可以接受知州的邀请参与州的乡饮酒礼。
按照记载,蔚州的乡饮酒礼每年正月十五及十月初一日于州儒学明伦堂举行。蔚州卫首位成为乡饮酒礼耆宾的是邹铭,邀请邹铭为乡饮大宾的是知州姜鄗,修武县举人,弘治六年至十年任蔚州知州,因此卫人首与乡饮酒礼是弘治初年的事情。在弘治以前,卫人不能参加州的乡饮酒礼。
姜鄗邀请卫人邹铭为乡饮上宾之事,得到后世州、卫贤士的广泛赞誉,“尔时贤主嘉宾人两荣之”[12](卷3,《学校附乡射》)。对卫人而言,更是一种极大的激励,“先是乡饮酒礼之行,卫人不得与,知州姜鄗破例行之”,“明弘治中,义民邹铭一与斯典,而邦人之称庆者万口一辞,迄今有余慕焉”。故乾隆年间编纂《蔚县志》时,《乡耆》卷自邹铭始,“亦以见贤主嘉宾于典礼为有光云”,邹铭也成为“孝称内外、义显乡邦”的蔚州卫义民[5](卷24,《乡耆》)。从卫人不得与乡饮到与州人同乡饮,这可以看做是从蔚州对文化资源的独享到州卫共享文化资源的一次转变。而知州姜鄗的破例施行,也是打破州卫区隔的一种政治实践。
(二)《蔚县志》的编纂
明至清初,蔚州卫一直无方志,往往附录于蔚州方志中,崇祯和顺治朝的《蔚州志》确实都收录了蔚州卫的一些简略记载,“有附见州志中者,亦多缺失未备”[5](《序》)。至改县后,五十余年间仍然无志,引起了县人的不满:“无志,则居此土著何以析山川、分疆域、核田赋、辨关隘、稽学校、考祠庙、昭人物也?”[8](卷2,《蔚县石郊王父母创纂志书碑记》)方志对于地方而言,有着非常重要的象征意义,所谓“邑之有志,犹国之有史”。因此知县王育榞治蔚期间,一直“肫肫以蔚志系怀”,后于乾隆元年“设盛馔招集蔚中绅士,委其博采详搜,而复亲为持择”。他不但亲自主持编纂,还“不惜出百五十金以成重务”。乾隆四年四月,县志“刊板告竣,刷印成帙,邑人纷集展阅”[8](卷2,《蔚县石郊王父母创纂志书碑记》)。
对于蔚县的发展而言,知县主持编纂县志有着特别的意义。正如县志序言中所说:“蔚自王邑令始有志,即谓蔚自王邑令始有邑,可也。”[5](《序》)因为创撰《蔚县志》三十一卷,“正疆域,征文献”才成为可能[6](卷19,《名宦记》)。尤其是“正疆域”,言下之意是县志的完成,才意味着蔚县真正成为一个脱离蔚州、独立发展的行政单位。
(三)文庙争端
蔚州儒学宫,即蔚州文庙,建于州治北,始建于元代至元年间,后经重修。在今天蔚州玉皇阁碑亭中还保留着一块元代重修文庙的碑记,可惜石碑已残,无法了解重修的具体过程⑤。
明代蔚州卫不设卫学,“应试者皆附州学及都司学”[6](卷7,《学校志》),“博士弟子咸附州学籍中,故庙学之建,州与卫合而为一”[5](卷10,《学校》)。由于文庙原系“州、卫之人公建公修”,春秋祭典时,亦是州、卫公祭,一直并无争端,这种情况一直延续至清初改卫为县之前,州、卫士绅可以共同使用文庙,宣讲要义,宴会诸生。清初名臣、蔚州人魏象枢有诗引曰:“庚子仲夏,募造文庙,内先贤、先儒一百二十主告成,瞻拜。是日,同李侯、任学博、林州幕、李恒岳、刘因其两上舍,及廪长诸生,公宴明伦堂,讲一贯忠恕之旨。”[16](卷6,《诗·时雨会有引》)而诗文中所说的“李恒岳”即蔚州卫乡贤李云华。州、卫士绅合宴诸生于文庙明伦堂,而州学诸生,则是包括了州籍与卫籍的各类生员。
康熙三十二年,改蔚州卫为蔚县,学制也随之而变。卫籍生员变为县籍生员,不再附籍于州学,也有了单独的生员额数,“怀来、万全、蔚三县作中学,定额十二名”[17](卷8,《学校志补》)。一个更重要的问题也被提上议事日程,即蔚县单独修建文庙,与蔚州相区别。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矛盾冲突,均体现在康熙四十一年至四十五年在任的蔚县知县王景皋上呈省级行政官员和学官的文牍中,该文牍仅收录于乾隆《蔚县志》[5](卷30,《艺文·公祭圣庙覆详》)。
按王景皋的描述,在明代至清初的蔚州—蔚州卫体系下,“庙学之建,州与卫合而为一”,而蔚州卫改蔚县后,“议者以为州自州,县自县,遂欲亟为经始”,重建县文庙。但是创制维艰,“估计建庙之费需银万金,所捐不及十分之一,其捐房又民间住屋,非高屋大厦,而地基又曾烧窑,不堪起建”。由于无力另外兴建县文庙,王景皋提议“数年来因州治文庙原系州、卫之人公建、公修,若县另造文庙,州人应帮一半工费”,但“以异议无定,因循至今”,未达成一致。后经山西学宪的调停,令蔚州、蔚县“州、县公共一庙,每逢丁祭,州先县后,永行遵守”。未料蔚州官民并不应允,不愿与蔚县同用文庙,共祭大典,蔚县知县王景皋再次上报情况,指出“州属文庙未改县之先,原系州卫之人公建公修。更有前明卫人抚宁侯之宅在内,碑记凿凿可考,其为州卫公共之庙可知”,因此应遵旧例,“公同祭祀,州先县后,永为定例”,若州人仍旧“歧视”,则要求“将县属之地并历来捐银,谕令州人见还,另建县庙,各修祀事”。当然,这后一种解决办法在地方行政实践中是非常难以操作的,而且只能加深州、县之间的矛盾,上级官员很难采用此种解决方案。王景皋的详文里没有说明该事的处理意见。光绪《蔚州志》记载:“康熙三十二年,改县,设教谕,乡贤李振藻捐银五百两,议别建文庙,未果。春秋仍祭于州庙,每祭州先县次”[6](卷7,《学校志》)。可见,蔚州与蔚县的文庙之争最后仍以州、县共用合祭的方式处理,至蔚州、蔚县合并为蔚州,文庙争端方因政区的调整而最终结束。
(四)“蔚州十景”与“蔚县八景”
在中国的很多地方都有某地“八景”或“十景”等标志性景观,这些标志性景观大多由本地文人士大夫经过诗赋唱和等形式宣扬起来,这是一种宣介和弘扬本地游览胜景和文化资源的行为,带有浓厚的乡土关怀和地方文化认同感。
蔚州在明代时就有了“十景”,收入崇祯年间编修的《蔚州志》中。据载,这“蔚州十景”出现于明弘治之前,蔚州乡贤尹耕、李从正,知州来临等人均作有蔚州“十景诗”[12](卷4,《艺文》。在这十景中,仅有一处明确注明位于州治内,其余均未标明其地位于州地或卫地,这与崇祯方志中大部分事项的记载方式相同,如山川、桥梁、祠庙、学校等等,均不特别说明州属或卫属。可见在“十景”这一文化资源上,州、卫仍保持了共享的传统。
至蔚州卫改县后,仿照“蔚州十景”的“蔚县八景”也被塑造出来。在知县王育榞主持编纂的《蔚县志》卷首,就出现了《蔚县八景图》,在《艺文志》中还收录了几组《蔚县八景诗》,均为蔚县知县王育榞和蔚县人李舜臣互相唱和所成[5](卷30,《艺文》)。这二人一位是主持编修《蔚县志》的知县,一位是主要的编纂人,可见“蔚县八景”的塑造正是出自此二人之手。
“蔚县八景”中的各个景点,都明确注明是隶属于蔚县境内。如蔚县的“台山观日”一景,与蔚州的“台山积雪”一景,都是位于城东北小五台山的景点,前者仅是东峰观日的景点,后者则是整座小五台山的景点。而小五台中,“东、西、北、中四台俱县属,南台则州属也”[5](卷5,《山川》),因此小五台东峰的观日景点就景点分布地而言,是隶属于蔚县的。而“台山积雪”则并未强调州、卫之别。
可见,“蔚县八景”是蔚县人在蔚县境内选择景点,通过知县与蔚县乡贤吟诗唱和、收入县志等方式塑造出来的本地标志性景观,而这种方式是对“蔚州十景”的一种模仿,但之前的“蔚州十景”并未区分景观分布地的州—卫之别。“蔚县八景”的出现,是在蔚州卫改县,县境与州界清晰分割之后才可能出现的文化现象。它的出现,说明蔚县自卫改县以后,已经逐渐形成了从制度上的独立政区到乡土意识和地域认同上的独立性。
四、经济利益的纠纷
明代蔚州与蔚州卫在田地管理与赋役征派方式上多有不同,蔚州多为民地,编民里甲,无论是田赋的征收,还是差役的佥派,都是以编制在里甲户籍之中的人户为对象的,田赋一般分为夏税、秋粮征收。而蔚州卫下则主要为军屯,其征收的粮食称为子粒,由各级管屯官负责征收,屯田子粒的征收科则高于民田。
州—卫两套系统下的赋役征派方式的不同是国家制度规定造成的,这引发了一些纠纷及不满,明政府也对军屯子粒的征收科则作过相应调整,不过,州、卫征收科则相同的状况却从未出现。嘉靖时蔚州卫人尹耕曾感慨“军不与民同,由是民徭莫共;而卫所无名之徭,百出于军之身矣”,也讲到州—卫之间就赋役分配的矛盾,“民愤军户之罔役也,则递运夫役之类,必与之较,曰军民各半也;州县吏愤卫所官之营家逞私也,则供应廪饩之类,必与之较,曰州县卫所各半也”[18](P23)。从中可以隐约感受到当时州—卫之间在赋役征派上存在的一些矛盾,但是惜于言辞过简。
康熙三十二年,改蔚州卫为蔚县,从制度上确定了蔚县与蔚州的同级政区地位,于是在诸如田赋、杂税征收、差役摊派等经济利益上,蔚县知县与蔚州知州频频计较,或争取划清界限,或力求获得相等的权益,多有纠纷。
蔚州卫改县后,卫所屯田逐渐民地化,与蔚州民地并没有制度上的区别。但是从各自的田赋征收科则来看,二者仍然没有调整一致。知县王育榞上报省级官员说明蔚县的情况时说,“屯田粮额较之民田,实属颇重。只因从前未经清厘,所以历年照额征收”,认为“一切田地赋税原应一体征收,未便少有偏枯,额征军屯田地科则较之民地稍重,理应钦遵谕旨,详请减免”[5](卷30,《艺文·详请减免屯粮以苏积事》)。
又如集市、庙会集场征抽杂税的问题。城中的集市征收杂税,康熙十六年,“为军需正值殷繁等事,据蔚州卫守备何藩请,定议分日征收杂税”。至康熙三十五年,因改卫为县,经直隶巡抚与山西巡抚合议,决定“单日州立集,双日县立集,各分地界征收”[17](卷7,《赋役志》)。蔚州向有东岳庙一座,“在东关外,每岁三月二十八日,居民进香”[12](卷3,《祀典寺观附》),后该日庙会成为重要的集市。康熙三十七年,蔚县知县提请东岳庙会集场应该由州、县合收杂税,意欲与上述单、双日州、县分征集市杂税的方式相一致。直隶、山西双方委派人员调查,“勘明庙前、庙后地基皆系州地,且系州民郝辅仁施基建盖,税银归州征收,其命盗案亦归州办理”[17](卷7,《赋役志》)。依据地基隶属于州境而判令东岳庙会集场的杂税仍统归蔚州征解,与蔚县无涉。这次蔚县与蔚州争夺东岳庙会集场杂税征解权益的事件,以蔚县失利告终。
针对一些杂役的摊派,蔚县也必与蔚州相较,借口产地等原因将一些差役推诿于蔚州。如蔚州的炭常年供应官府之用,在明代就有此规,“每岁冬季该州相沿陋规,佥派车牛人工,运送两镇各上司煨炭”。所谓“自炭以蔚闻,而窑户备之,车户运之”,给百姓的生活带来了沉重的负担[19](上卷卯集,《政令集》)。另外还有如“雕膀、黄鹰、狼狐、羔羊皮及羊毛、羊囗等物”以供上用,因“俱非土产”,每岁“按丁派费,逐户征银”,为里民大累。此项摊派向为蔚州、蔚州卫共同分摊,但蔚州卫改县后,蔚县则称炭与“狐白之皮”,俱“为州产,而非县产”,希望借以逃脱杂役摊派。笔者无法得知蔚县是否真的因此而逃避了此两项杂役摊派任务,这可能更多的只是表达了蔚县人借用某种资源分配的州—县区分格局来获得更多经济利益的一种心理诉求。
从明清蔚州的个案,我们不难看出,卫所作为一种特殊的政区单位,与州、县的关系是非常复杂的,同城而治的蔚州与蔚州卫在制度层面虽有明确的区分,蔚州卫在户籍编制、赋役征派方式等方面有着与蔚州不同的一套体系,而在公共设施、文化资源、经济利益的共享方面又有着打破州—卫隔离的特点。清初,蔚州卫改为蔚县,原州—卫系统下疆界交错纠葛、资源共享的状态被打破,在新的蔚州—蔚县系统下,资源进行重新配置,但是矛盾和纠纷却不断出现,这使得清廷几次进行政区调整,最后以合并州、县的方式解决。通过这个区域社会史的个案研究,我们看到的是地方社会历史与王朝典章制度变革的紧密相关。蔚州—蔚州卫—蔚县的政区演变以及由此引起的地方社会变迁,是明清州县—卫所这两套疆土管理体系演变直接影响下的产物。但地方社会又不完全是国家制度调整的被动接受者,国家制度在具体的地方情境下得到实践,并依据地方实践的效果不断加以调整。这样的互动关系恐怕仅仅依靠检阅国家制定、颁布的典章制度是无法深入理解的,而是只能深入到实践国家制度的每个具体区域,借助大量地方文献的支持,我们才能真正理解国家制度的制定、调整与地方社会的具体实施之间互相影响的动态过程。在这种意义上来说,区域社会史是可以跟政治史、制度史有着深刻对话的。
收稿日期:2007-07-16
注释:
①关于明代卫所的研究多集中在军户领域,其中重要的如王毓铨《明代的军户》,《历史研究》1959年第6期;李龙潜《明代军户制度浅论》,《北京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82年第1期;彭勇《论明代州县军户——以嘉靖《〈商城县志〉为例》,《中州学刊》2003年第1期。对于清代卫所的研究文章较少,主要有以下几篇:君约《清代卫所因革录》,《中和月刊》1942年第3卷第5、6、7期;〔日〕楢木野宣《卫所の行方》,《东京教育大学东洋史学论集》第3号,1954年;顾诚《卫所制度在清代的变革》,《北京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8年第2期;李巨澜《清代卫所制度述略》,《史学月刊》2002年第3期。现有研究主要集中在清代卫所改制过程的宏观勾勒、清代卫所改并州县的数量统计上,而就这一历史进程对地方社会造成的深层影响却鲜有论及。
②见蔚萝重修北城垣玉皇阁神祠碑志铭,明万历四十二年立,碑石现存蔚县县城玉皇阁内。
③见敕赐金河禅寺之碑,明正统十一年立,碑石现存常宁乡西金河口村金河寺遗址。
④见重建金河寺碑记,清康熙二十三年立,碑石现存常宁乡西金河口村金河寺遗址。
⑤见重修文庙碑记,元代,碑石现存蔚县县城玉皇阁西碑亭。
【专 题 号】K24
【复印期号】2008年02期
【原文出处】《求是学刊》(哈尔滨)2007年6期第150~155页
【英文标题】Wei-so System and Resources Assignation in local society The Case of Yuzhou During Ming-Qing Period
DENG Qing-ping
(School of humanities,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Beijing 102249,China)
【作者简介】邓庆平(1978-),女,四川内江人,历史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研究所讲师,从事明清社会史研究。北京 102249
【内容提要】 | 明代全国普设卫所,至清初方裁改,这一延续了数百年的历史演变进程,对地方行政区划和基层社会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影响。本文以明清时期蔚州地区在经历蔚州—蔚州卫—蔚县的政区演变过程中,社会资源的分享与重新配置为讨论的重点,生动呈现了卫所制度兴废与基层社会变迁的互动关系。 Wei-so System had last a long time of several hundred years during Ming-Qing Period which affected the change of administrative division and local society. Yuzhou, a frontier district of the northern China, was divided into two administrative systems,Yuzhou and Yuzhou Wei in Ming dynasty,and then, Yuzhou and Yuxian in the early Qing. The change influenced the resources assignation of this area. From the cas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mpire policy and grass-rooted society will be inquiried. |
卫所制度是有明一代重要的军政制度,普设于全国,所谓“自京师达于郡县,皆立卫所,外统之都司,内统之五军都督府”[1](卷89),至清初方始裁撤,施行达数百年时间。学界对卫所制度的研究一直颇有关注,主要集中在对卫所制度下的军户、军屯等相关问题的讨论,但多从军制史的角度出发。然而,卫所制度又不仅仅是一种军制,早在20世纪30年代,谭其骧先生就提出明代的实土卫所是一种地方行政区划[2](P150-158),但此说并未引起学界足够的关注,此后明代卫所的研究并没有超出军事制度研究的范畴。至20世纪80年代,顾诚先生从解决明前期耕地数字这一历史悬案出发,提出卫所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军事性质的地理单位[3](P193-213),并进一步提出明代的疆土管理体制存在着行政的六部—布政司—府—县与军事的五军都督府—都司—卫—千户所两大管理系统[4](P135-150),该说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卫所研究的原有框架,将卫所制度的研究提升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
但是,作为与州县并行的另一套明代疆土管理系统,卫所制度在基层社会的实践状态究竟怎样?卫所与州县这两套管理系统之间存在怎样的复杂关系?明代各地设置卫所,经历数百年的发展后至清初裁撤,这一历史过程究竟怎样影响了基层社会的变迁?尤其是清初对卫所的裁撤,很多卫所被改为州、县,或并入邻近的州、县,这一过程对全国的行政区划和基层社会生活都带来了巨大的影响,而学界对这一问题却极少给予关注①。本文试图从区域社会史的角度出发,选择明清时期华北边塞的一个重要区域——蔚州作为切入点,并侧重于探讨明清卫所制度变迁与基层社会资源配置之间的关系,以期对制度史进行更为动态的研究,也将国家制度推行与基层社会生活的互动关系通过具体的个案进行生动的呈现。
一、蔚州·蔚州卫·蔚县
蔚州即今河北省张家口地区的蔚县,北周大象二年始设蔚州,此地“素为临边用武之地”,隋末陷于突厥,后晋时又作为燕云十六州之一被石敬瑭割与契丹,此后在中原政权与游牧民族的历次王朝战争中屡遭兵乱。
明初洪武二年,明军攻至蔚州城下,蔚州知州楚宝善举城归附[5](卷30,《艺文·重修城楼记》)。其后,该地辖境被分割为民政与军事两套系统,即隶属于山西大同府的蔚州和隶属于万全都司、受宣府镇节制的蔚州卫,州卫同城而治。而州属村庄与卫属屯堡、民田与军屯、民户与军户交错分布,州、卫辖境难以清晰分割。
清初仍按明制,州、卫分立,至康熙三十二年,方改蔚州卫为蔚县,归直隶宣化府管辖,县名自此始。雍正六年,山西巡抚觉罗石麟上疏,“直隶宣化府属之蔚县,地连晋省,与大同府属之蔚州,界址交错”,“每遇钱粮命盗各案,不无牵制诿延”[6](卷3,《地理志上》),雍正下令将蔚州改隶宣化府,与蔚县同属。
将蔚州划归直隶管辖,只是解决了蔚州、蔚县分隶两省而导致的管辖不便的问题,却没有解决蔚州、蔚县疆界错壤、居民杂处等局面带来的各种管理上的麻烦。乾隆年间直隶总督方观承就说:“宣化府属之蔚州、蔚县,共处一城,以街市分为东西管辖,而境内村庄复犬牙交错,有州民而居县地者,有县民而居州地者,凡遇词讼涉户婚者,案犯两地并拘;涉田土者,钱粮两地分纳。种种牵碍,清理为难。”[6](卷3,《地理志上》)于是,乾隆二十二年,方观承建议将蔚县裁并,归入蔚州,将蔚县下辖村庄、民户归并蔚州管辖。吏部议覆,皆如所请,议准施行[7](卷534,乾隆二十二年三月己亥)。至此,蔚州境内从明初以降形成的两套行政管理系统并存的局面结束。
在这数百年间,蔚州经历了从蔚州—蔚州卫到蔚州—蔚县的分立,原有的州境被分割为二,至清中期方合二为一,这一过程不仅与卫所制度的兴废紧密相关,还对基层社会的管理体制、土地分配、户籍制度、赋役征佥、文化教育等一系列问题造成了重大的影响,这些影响集中体现在地方社会各种公共资源的共享与争端中。
二、公共设施的共享与分割
笔者所论之公共设施,包括城墙、祠庙、敌楼、水渠、桥梁等。有明一代,蔚州与蔚州卫同城而治,辖境错壤杂处,州、卫在诸多公共设施的资源利用与维护上,表现出充分共享的状态。
这首先表现在州城的各项公共设施的修建上。由于州卫同城而治,所以州城也是卫城,而城中的许多重要设施,比如城墙和一些祠庙,都是同属州、卫的公共资源,由州、卫官员合作修建和维护。如蔚州城墙,是由蔚州卫的首任指挥同知周房主持修建的,之后,城墙多次重修,据方志记载,蔚州历任知州皆“主其事”,卫所武官也“与有事也,义不得而没”[5](卷8,《城池》)。
城内许多官府主祀的专门性祠庙往往都只设有一处,比如城隍庙、玉皇阁、文昌阁、文庙、火神庙、马神庙、旗纛庙等,即州、卫并未分设各自的祠庙系统[8](卷2,《创建蔚县城隍庙碑记》),州、卫官员共同合作,完成这些庙宇的修建和维护,州、卫居民也共同捐资襄善。蔚州城内最为宏伟的祠庙乃城北玉皇阁,始建于洪武十年,为卫官周房始建。万历二十七年重修,完成于万历四十二年。工程完成后,立碑叙善,重修工程的负责人在碑阳末端题名,时任蔚州知州刘生和,蔚州的儒学训导、学正、吏目等人,蔚州卫指挥、管屯指挥、巡捕指挥诸人纷纷题名。碑阴中还有蔚州卫众多指挥使、掌印管屯千户、掌印百户等武官的题名,而捐资善人也包括了分属州、卫各个村堡的军民士商②。
除了城中的祠庙,分布在乡村中的一些庙宇也属于州、卫的共同资源,在历次重修时,州、卫官员表现出积极合作的态度。如位于今蔚县常宁乡西金河口村的金河寺,据时人记载,明代宣德元年金河寺重建,正统五年完成,敕赐为金河禅寺[9](P520-522)。重修后立碑,刻有“助缘信官”众人的题名③。从残碑可识别的题名来看,很多地方官员参与此事,万全都司指挥题名之下是蔚州的地方长官知州、同知、州判数人,接下来是蔚州卫的指挥使、千户等武官题名。该寺在康熙二十三年再次重修,并立碑记事,从碑文来看,时任蔚州知州耿夔忠与蔚州卫掌印守备张国均题名于碑阳末尾,撰写碑文的则是原任蔚州卫守备何藩及其弟何笈④。由于康熙二十三年蔚州卫尚未改县,因此蔚州卫的武官仍然与州官一起参与金河寺的重修,作为地方官员出席这一寺庙重建活动。
康熙三十二年,蔚州卫改为蔚县,州、卫对城墙、祠庙等公共设施的资源共享局面被打破,蔚州与蔚县作为并列的行政单位,虽然同城而治,但是在辖境和权限上有了更清晰的划分,州、卫曾共享的许多公共设施也经历了重新分割的过程。
明代蔚州城也称蔚州卫城,指蔚州城的整体,包括了所有的城垣、门楼、祠庙以及州、卫的衙署,并未划分过州、卫之间的界限,而城中的墙垣、祠庙也是州、卫官员合作修建、维护的。但是,蔚州卫改县后,以前共同属于州卫的城墙经过了州城垣与县城垣的一次重新划分,而在蔚县人看来,这一分割是不公平的:
特以县从卫改,而城之壮丽号为“铁城”也,卫指挥使周房之功为多。其后城头蔓草之除,蚁穴之塞,亦唯八所官军与有专责。况自改县后,其隶乎县者自万山楼而东、而北、而西,至玉皇阁止。是始乎卫者,县且仅存其半。而前此者,又何得遽攘为县有乎?[5](卷8,《城池》)
又如祠庙,在明代州—卫两套管理体系下时,一般属于蔚州与蔚州卫的共有资源,二者并无区隔。按照时人的说法,即蔚州卫本来“倚州为设施,故不另立庙”[8](卷2,《创建蔚县城隍庙碑记》)。但是在清初蔚州卫改县后,则出现了州、县如何分享祠庙等诸多问题。于是,某些具有行政象征意义的地方神祠,如蔚县的城隍庙,出现了新建的现象。
明初,国家祭祀体系中确立了城隍的固定位置,只有县级以上行政单位才有资格设立城隍庙,城隍神的性质,相当于“冥界的专门官僚”,和现世的府、州、县相对应[10]。清代的城隍崇拜沿用明制,各级府、州、县都建有城隍庙,地方官员莅任,往往须先祭拜城隍神[11]。由于城隍庙是县级以上行政单位才能设立的祠庙,所以蔚州卫直至改县后,方由历届知县主持修建完成。
蔚县不仅新建了县城隍庙,对州、县城内以及乡村中分布的旧有庙宇也进行了分割。这从几种不同版本的方志中很容易看出来。崇祯时期修纂的《蔚州志》中,所载各祠庙、寺观,均不注明哪些属于州,哪些属于卫[12](卷3,《祀典》),而在乾隆《蔚县志》中,详细列出了“县地州属”、“州地县属”与“州县互属”的庙宇,表现出蔚县在庙宇这一资源的隶属关系上进行了严格区分。对照同为乾隆时期编纂的《蔚州志补》,则只记州属的庙宇。但是,在对某些庙宇的归属问题上,州、县显然没有达成共识。如旗纛庙、马神庙、火神庙等,《蔚县志》中记为县属祠庙,而《蔚州志补》中则记为州属祠庙。蔚县认为其属县的依据可能是因为这些祠庙在明代是卫官主祭,而蔚州认为其属州的依据则可能是因为这些祠庙一直建于蔚州衙署附近。
三、文化资源的分享
文化资源是基层社会重要的公共资源之一。笔者认为,地方社会的文化资源包括很多种类,既有学校、名胜古迹、地方文化名人等具体的物、人,也有风俗文物、辞赋传说等更具有象征意义的地方文化。自明至清,蔚州—蔚州卫—蔚县在经历这一行政区划演变的过程中,对文化资源的分享与争夺也有清晰的表现。这可以通过几例个案加以考察:
(一)乡饮酒礼中的“何拘州卫”
乡饮酒礼是明代地方教化的重要机制,制定于洪武初年。洪武二年八月,明太祖敕命儒臣修纂《礼书》[13](卷44,洪武二年八月),至洪武三年九月,《礼书》修成,赐名《大明集礼》,下诏颁行[13](卷56,洪武三年九月),《大明集礼》卷二十九专载乡饮酒礼,规定:不论是直隶或外省的府州县,在每年正月、十月各举行乡饮酒礼一次。卫所的卫学也多比照一般的儒学,在春秋两季举行乡饮酒礼[14]。其未施行者,在明中叶后亦多举行,如成化十五年,巡抚宁夏都御史贾俊上奏说:“宁夏在城四卫,近已设立学校,唯乡饮酒礼未举,宜行四卫每年轮支官钱举行,以优老正俗,使人皆知礼让”。此奏获得宪宗的批准[15](卷190,成化十五年五月壬午)。
乡饮酒礼的举行是一种文教礼化的仪式,乡民获得参与乡饮酒礼的资格,成为耆宾,也就具有了一种身份,因此乡饮酒礼的饮宴可以视为一种文化资源。所以,哪些人可以获得参与乡饮酒礼的资格,也就成为文化资源的一种分配。从蔚州和蔚州卫的情况来看,蔚州卫没有设立卫学,因此不可能在卫学举行乡饮酒礼,而卫人则可以接受知州的邀请参与州的乡饮酒礼。
按照记载,蔚州的乡饮酒礼每年正月十五及十月初一日于州儒学明伦堂举行。蔚州卫首位成为乡饮酒礼耆宾的是邹铭,邀请邹铭为乡饮大宾的是知州姜鄗,修武县举人,弘治六年至十年任蔚州知州,因此卫人首与乡饮酒礼是弘治初年的事情。在弘治以前,卫人不能参加州的乡饮酒礼。
姜鄗邀请卫人邹铭为乡饮上宾之事,得到后世州、卫贤士的广泛赞誉,“尔时贤主嘉宾人两荣之”[12](卷3,《学校附乡射》)。对卫人而言,更是一种极大的激励,“先是乡饮酒礼之行,卫人不得与,知州姜鄗破例行之”,“明弘治中,义民邹铭一与斯典,而邦人之称庆者万口一辞,迄今有余慕焉”。故乾隆年间编纂《蔚县志》时,《乡耆》卷自邹铭始,“亦以见贤主嘉宾于典礼为有光云”,邹铭也成为“孝称内外、义显乡邦”的蔚州卫义民[5](卷24,《乡耆》)。从卫人不得与乡饮到与州人同乡饮,这可以看做是从蔚州对文化资源的独享到州卫共享文化资源的一次转变。而知州姜鄗的破例施行,也是打破州卫区隔的一种政治实践。
(二)《蔚县志》的编纂
明至清初,蔚州卫一直无方志,往往附录于蔚州方志中,崇祯和顺治朝的《蔚州志》确实都收录了蔚州卫的一些简略记载,“有附见州志中者,亦多缺失未备”[5](《序》)。至改县后,五十余年间仍然无志,引起了县人的不满:“无志,则居此土著何以析山川、分疆域、核田赋、辨关隘、稽学校、考祠庙、昭人物也?”[8](卷2,《蔚县石郊王父母创纂志书碑记》)方志对于地方而言,有着非常重要的象征意义,所谓“邑之有志,犹国之有史”。因此知县王育榞治蔚期间,一直“肫肫以蔚志系怀”,后于乾隆元年“设盛馔招集蔚中绅士,委其博采详搜,而复亲为持择”。他不但亲自主持编纂,还“不惜出百五十金以成重务”。乾隆四年四月,县志“刊板告竣,刷印成帙,邑人纷集展阅”[8](卷2,《蔚县石郊王父母创纂志书碑记》)。
对于蔚县的发展而言,知县主持编纂县志有着特别的意义。正如县志序言中所说:“蔚自王邑令始有志,即谓蔚自王邑令始有邑,可也。”[5](《序》)因为创撰《蔚县志》三十一卷,“正疆域,征文献”才成为可能[6](卷19,《名宦记》)。尤其是“正疆域”,言下之意是县志的完成,才意味着蔚县真正成为一个脱离蔚州、独立发展的行政单位。
(三)文庙争端
蔚州儒学宫,即蔚州文庙,建于州治北,始建于元代至元年间,后经重修。在今天蔚州玉皇阁碑亭中还保留着一块元代重修文庙的碑记,可惜石碑已残,无法了解重修的具体过程⑤。
明代蔚州卫不设卫学,“应试者皆附州学及都司学”[6](卷7,《学校志》),“博士弟子咸附州学籍中,故庙学之建,州与卫合而为一”[5](卷10,《学校》)。由于文庙原系“州、卫之人公建公修”,春秋祭典时,亦是州、卫公祭,一直并无争端,这种情况一直延续至清初改卫为县之前,州、卫士绅可以共同使用文庙,宣讲要义,宴会诸生。清初名臣、蔚州人魏象枢有诗引曰:“庚子仲夏,募造文庙,内先贤、先儒一百二十主告成,瞻拜。是日,同李侯、任学博、林州幕、李恒岳、刘因其两上舍,及廪长诸生,公宴明伦堂,讲一贯忠恕之旨。”[16](卷6,《诗·时雨会有引》)而诗文中所说的“李恒岳”即蔚州卫乡贤李云华。州、卫士绅合宴诸生于文庙明伦堂,而州学诸生,则是包括了州籍与卫籍的各类生员。
康熙三十二年,改蔚州卫为蔚县,学制也随之而变。卫籍生员变为县籍生员,不再附籍于州学,也有了单独的生员额数,“怀来、万全、蔚三县作中学,定额十二名”[17](卷8,《学校志补》)。一个更重要的问题也被提上议事日程,即蔚县单独修建文庙,与蔚州相区别。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矛盾冲突,均体现在康熙四十一年至四十五年在任的蔚县知县王景皋上呈省级行政官员和学官的文牍中,该文牍仅收录于乾隆《蔚县志》[5](卷30,《艺文·公祭圣庙覆详》)。
按王景皋的描述,在明代至清初的蔚州—蔚州卫体系下,“庙学之建,州与卫合而为一”,而蔚州卫改蔚县后,“议者以为州自州,县自县,遂欲亟为经始”,重建县文庙。但是创制维艰,“估计建庙之费需银万金,所捐不及十分之一,其捐房又民间住屋,非高屋大厦,而地基又曾烧窑,不堪起建”。由于无力另外兴建县文庙,王景皋提议“数年来因州治文庙原系州、卫之人公建、公修,若县另造文庙,州人应帮一半工费”,但“以异议无定,因循至今”,未达成一致。后经山西学宪的调停,令蔚州、蔚县“州、县公共一庙,每逢丁祭,州先县后,永行遵守”。未料蔚州官民并不应允,不愿与蔚县同用文庙,共祭大典,蔚县知县王景皋再次上报情况,指出“州属文庙未改县之先,原系州卫之人公建公修。更有前明卫人抚宁侯之宅在内,碑记凿凿可考,其为州卫公共之庙可知”,因此应遵旧例,“公同祭祀,州先县后,永为定例”,若州人仍旧“歧视”,则要求“将县属之地并历来捐银,谕令州人见还,另建县庙,各修祀事”。当然,这后一种解决办法在地方行政实践中是非常难以操作的,而且只能加深州、县之间的矛盾,上级官员很难采用此种解决方案。王景皋的详文里没有说明该事的处理意见。光绪《蔚州志》记载:“康熙三十二年,改县,设教谕,乡贤李振藻捐银五百两,议别建文庙,未果。春秋仍祭于州庙,每祭州先县次”[6](卷7,《学校志》)。可见,蔚州与蔚县的文庙之争最后仍以州、县共用合祭的方式处理,至蔚州、蔚县合并为蔚州,文庙争端方因政区的调整而最终结束。
(四)“蔚州十景”与“蔚县八景”
在中国的很多地方都有某地“八景”或“十景”等标志性景观,这些标志性景观大多由本地文人士大夫经过诗赋唱和等形式宣扬起来,这是一种宣介和弘扬本地游览胜景和文化资源的行为,带有浓厚的乡土关怀和地方文化认同感。
蔚州在明代时就有了“十景”,收入崇祯年间编修的《蔚州志》中。据载,这“蔚州十景”出现于明弘治之前,蔚州乡贤尹耕、李从正,知州来临等人均作有蔚州“十景诗”[12](卷4,《艺文》。在这十景中,仅有一处明确注明位于州治内,其余均未标明其地位于州地或卫地,这与崇祯方志中大部分事项的记载方式相同,如山川、桥梁、祠庙、学校等等,均不特别说明州属或卫属。可见在“十景”这一文化资源上,州、卫仍保持了共享的传统。
至蔚州卫改县后,仿照“蔚州十景”的“蔚县八景”也被塑造出来。在知县王育榞主持编纂的《蔚县志》卷首,就出现了《蔚县八景图》,在《艺文志》中还收录了几组《蔚县八景诗》,均为蔚县知县王育榞和蔚县人李舜臣互相唱和所成[5](卷30,《艺文》)。这二人一位是主持编修《蔚县志》的知县,一位是主要的编纂人,可见“蔚县八景”的塑造正是出自此二人之手。
“蔚县八景”中的各个景点,都明确注明是隶属于蔚县境内。如蔚县的“台山观日”一景,与蔚州的“台山积雪”一景,都是位于城东北小五台山的景点,前者仅是东峰观日的景点,后者则是整座小五台山的景点。而小五台中,“东、西、北、中四台俱县属,南台则州属也”[5](卷5,《山川》),因此小五台东峰的观日景点就景点分布地而言,是隶属于蔚县的。而“台山积雪”则并未强调州、卫之别。
可见,“蔚县八景”是蔚县人在蔚县境内选择景点,通过知县与蔚县乡贤吟诗唱和、收入县志等方式塑造出来的本地标志性景观,而这种方式是对“蔚州十景”的一种模仿,但之前的“蔚州十景”并未区分景观分布地的州—卫之别。“蔚县八景”的出现,是在蔚州卫改县,县境与州界清晰分割之后才可能出现的文化现象。它的出现,说明蔚县自卫改县以后,已经逐渐形成了从制度上的独立政区到乡土意识和地域认同上的独立性。
四、经济利益的纠纷
明代蔚州与蔚州卫在田地管理与赋役征派方式上多有不同,蔚州多为民地,编民里甲,无论是田赋的征收,还是差役的佥派,都是以编制在里甲户籍之中的人户为对象的,田赋一般分为夏税、秋粮征收。而蔚州卫下则主要为军屯,其征收的粮食称为子粒,由各级管屯官负责征收,屯田子粒的征收科则高于民田。
州—卫两套系统下的赋役征派方式的不同是国家制度规定造成的,这引发了一些纠纷及不满,明政府也对军屯子粒的征收科则作过相应调整,不过,州、卫征收科则相同的状况却从未出现。嘉靖时蔚州卫人尹耕曾感慨“军不与民同,由是民徭莫共;而卫所无名之徭,百出于军之身矣”,也讲到州—卫之间就赋役分配的矛盾,“民愤军户之罔役也,则递运夫役之类,必与之较,曰军民各半也;州县吏愤卫所官之营家逞私也,则供应廪饩之类,必与之较,曰州县卫所各半也”[18](P23)。从中可以隐约感受到当时州—卫之间在赋役征派上存在的一些矛盾,但是惜于言辞过简。
康熙三十二年,改蔚州卫为蔚县,从制度上确定了蔚县与蔚州的同级政区地位,于是在诸如田赋、杂税征收、差役摊派等经济利益上,蔚县知县与蔚州知州频频计较,或争取划清界限,或力求获得相等的权益,多有纠纷。
蔚州卫改县后,卫所屯田逐渐民地化,与蔚州民地并没有制度上的区别。但是从各自的田赋征收科则来看,二者仍然没有调整一致。知县王育榞上报省级官员说明蔚县的情况时说,“屯田粮额较之民田,实属颇重。只因从前未经清厘,所以历年照额征收”,认为“一切田地赋税原应一体征收,未便少有偏枯,额征军屯田地科则较之民地稍重,理应钦遵谕旨,详请减免”[5](卷30,《艺文·详请减免屯粮以苏积事》)。
又如集市、庙会集场征抽杂税的问题。城中的集市征收杂税,康熙十六年,“为军需正值殷繁等事,据蔚州卫守备何藩请,定议分日征收杂税”。至康熙三十五年,因改卫为县,经直隶巡抚与山西巡抚合议,决定“单日州立集,双日县立集,各分地界征收”[17](卷7,《赋役志》)。蔚州向有东岳庙一座,“在东关外,每岁三月二十八日,居民进香”[12](卷3,《祀典寺观附》),后该日庙会成为重要的集市。康熙三十七年,蔚县知县提请东岳庙会集场应该由州、县合收杂税,意欲与上述单、双日州、县分征集市杂税的方式相一致。直隶、山西双方委派人员调查,“勘明庙前、庙后地基皆系州地,且系州民郝辅仁施基建盖,税银归州征收,其命盗案亦归州办理”[17](卷7,《赋役志》)。依据地基隶属于州境而判令东岳庙会集场的杂税仍统归蔚州征解,与蔚县无涉。这次蔚县与蔚州争夺东岳庙会集场杂税征解权益的事件,以蔚县失利告终。
针对一些杂役的摊派,蔚县也必与蔚州相较,借口产地等原因将一些差役推诿于蔚州。如蔚州的炭常年供应官府之用,在明代就有此规,“每岁冬季该州相沿陋规,佥派车牛人工,运送两镇各上司煨炭”。所谓“自炭以蔚闻,而窑户备之,车户运之”,给百姓的生活带来了沉重的负担[19](上卷卯集,《政令集》)。另外还有如“雕膀、黄鹰、狼狐、羔羊皮及羊毛、羊囗等物”以供上用,因“俱非土产”,每岁“按丁派费,逐户征银”,为里民大累。此项摊派向为蔚州、蔚州卫共同分摊,但蔚州卫改县后,蔚县则称炭与“狐白之皮”,俱“为州产,而非县产”,希望借以逃脱杂役摊派。笔者无法得知蔚县是否真的因此而逃避了此两项杂役摊派任务,这可能更多的只是表达了蔚县人借用某种资源分配的州—县区分格局来获得更多经济利益的一种心理诉求。
从明清蔚州的个案,我们不难看出,卫所作为一种特殊的政区单位,与州、县的关系是非常复杂的,同城而治的蔚州与蔚州卫在制度层面虽有明确的区分,蔚州卫在户籍编制、赋役征派方式等方面有着与蔚州不同的一套体系,而在公共设施、文化资源、经济利益的共享方面又有着打破州—卫隔离的特点。清初,蔚州卫改为蔚县,原州—卫系统下疆界交错纠葛、资源共享的状态被打破,在新的蔚州—蔚县系统下,资源进行重新配置,但是矛盾和纠纷却不断出现,这使得清廷几次进行政区调整,最后以合并州、县的方式解决。通过这个区域社会史的个案研究,我们看到的是地方社会历史与王朝典章制度变革的紧密相关。蔚州—蔚州卫—蔚县的政区演变以及由此引起的地方社会变迁,是明清州县—卫所这两套疆土管理体系演变直接影响下的产物。但地方社会又不完全是国家制度调整的被动接受者,国家制度在具体的地方情境下得到实践,并依据地方实践的效果不断加以调整。这样的互动关系恐怕仅仅依靠检阅国家制定、颁布的典章制度是无法深入理解的,而是只能深入到实践国家制度的每个具体区域,借助大量地方文献的支持,我们才能真正理解国家制度的制定、调整与地方社会的具体实施之间互相影响的动态过程。在这种意义上来说,区域社会史是可以跟政治史、制度史有着深刻对话的。
收稿日期:2007-07-16
注释:
①关于明代卫所的研究多集中在军户领域,其中重要的如王毓铨《明代的军户》,《历史研究》1959年第6期;李龙潜《明代军户制度浅论》,《北京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82年第1期;彭勇《论明代州县军户——以嘉靖《〈商城县志〉为例》,《中州学刊》2003年第1期。对于清代卫所的研究文章较少,主要有以下几篇:君约《清代卫所因革录》,《中和月刊》1942年第3卷第5、6、7期;〔日〕楢木野宣《卫所の行方》,《东京教育大学东洋史学论集》第3号,1954年;顾诚《卫所制度在清代的变革》,《北京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8年第2期;李巨澜《清代卫所制度述略》,《史学月刊》2002年第3期。现有研究主要集中在清代卫所改制过程的宏观勾勒、清代卫所改并州县的数量统计上,而就这一历史进程对地方社会造成的深层影响却鲜有论及。
②见蔚萝重修北城垣玉皇阁神祠碑志铭,明万历四十二年立,碑石现存蔚县县城玉皇阁内。
③见敕赐金河禅寺之碑,明正统十一年立,碑石现存常宁乡西金河口村金河寺遗址。
④见重建金河寺碑记,清康熙二十三年立,碑石现存常宁乡西金河口村金河寺遗址。
⑤见重修文庙碑记,元代,碑石现存蔚县县城玉皇阁西碑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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