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19世纪湘西“苗疆”屯政与乡村社区新阶层的兴起
谭必友

【专题名称】明清史
【专 题 号】K24
【复印期号】2008年01期
【原文出处】《民族研究》(京)2007年4期第70~79页
【作者简介】谭必友,中南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副教授。武汉 430074
【内容提要】19世纪乾嘉苗民起义之后,清政府为了稳定当地社会,在湘西“苗疆”开办屯政。屯政对“苗疆”多民族社区的社会流动模式、社会阶层结构、社区权力结构、民族文化等,均产生深层次影响。本文主要讨论在屯政中成长起来的半职业化管理阶层、知识分子阶层等新兴阶层的规模、特征及其活动的社会后果。
【关 键 词】“苗疆”/屯政/半职业化管理阶层


    以腊尔山为中心,包括现今的凤凰县、吉首市、花垣县三县全境以及古丈县、保靖县各一部分,历来是苗族聚居地,历史上被称为“苗疆”或“湘西苗疆”。截至1795年,许多苗族村落还被清廷视为“化外”之地。正是这一块“化外之地”的“苗疆”,于1795年爆发了使清政府备受震动的“乾嘉苗民起义”。1799年起义平息后,以傅鼐为首的流官群体以起义善后治理为契机,在凤凰厅开展均屯田运动。嘉庆六年(1801)十二月,加升道衔并被正式任命为以凤凰厅同知身份总理“苗疆”边务的傅鼐,便立即在整个“苗疆”推广均屯田。次年,几乎在整个“苗疆”(包括后划入的“苗疆”后路的麻阳、泸溪两县),都开展了均屯田运动。至嘉庆十年,在汉土民社区共均归公田60,100余亩。在苗族社区,采取收缴“占田”、“叛产”①的方式进行均田,共35,100余亩。整个“苗疆”共均田95,200余亩。嘉庆十一年以后,“苗疆”可用的屯田在上年的基础上又增加了近57,000亩,屯田总数达到152,157亩,② 湘西“苗疆”15万余亩的均屯田土,分布在上千里的“苗疆”及沿边一带,分布零散,加之交通不便,其管理是一项十分繁重的任务。地方政府为此设立了均屯总局(最初叫总理边务公所③),选派了一大批管理人员在他们的居住地附近从事管理。而在苗族社区则有相关的“苗弁”负责屯田以及基层其他社会事务的管理。这批人员的成长,导致19世纪湘西“苗疆”逐渐形成一个新兴的阶层:半职业化的乡村社区管理阶层。在屯政的基础上,地方政府还开设了100所(中间有个时期为120所)屯防学校,每年保持2000名左右在校生的规模。这为“苗疆”培养了大批知识分子。新兴的知识分子在乡村事务中渐露头角,并在半职业化管理阶层中占有一定地位。伴随着半职业化阶层的成长,“苗疆”乡村社区中传统精英阶层的活动领域逐渐萎缩,传统的阶层结构从此发生实质性变化。研究“苗疆”乡村社区社会阶层的变迁过程,对我们更好地理解近代中国社会的发展与演进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屯政之前“苗疆”的乡村社会阶层结构
    康熙四十三年(1704)湘西“苗疆”改土归流,四十六年改土归流完成,从此,乡村社区社会阶层呈缓慢变化趋势。至屯政之前,乡村社区主要有三个阶层:无地或少地的佃农阶层,有基本土地的自耕农阶层,以及少数大地主阶层。这样的阶层结构主要以经济为标准,因为此时其他标准下的社会分层并没有实质性意义。就算是经济分层,在屯政之前的“苗疆”也不是十分明显。由于土地兼并严重,“苗疆”乡村社区贫富出现两极分化,即社会存在明显的贫富两个阶层:极少数富裕阶层与绝大多数贫困的农民。在周边汉族地区常见的有基本土地的自耕农阶层,在“苗疆”也并不十分明显。均屯田初期地方官员在一份给朝廷的报告中说,乾州厅属“沿边”地区,“应均出田亩者不过数十户,而无业乡勇壮丁情愿守边屯田者不下二千余名”。④ 据傅鼐报告说:均屯田的基本方法,“公同定议,情愿将各户所有田亩每户除每男一丁留养口田种三斗,女一口留养口田种一斗五升外,其余之产再留十分之三,均出十分之七,以为养勇守边”。⑤按照这个标准,假设一对夫妻加两个小孩的四口之家,⑥ 留给他家的养口田为种四斗五升,其余再按均七留三之法进行均田。“苗疆”种一斗折合田1.5亩,这个四口之家仅留下6.75亩田,其余“留三均七”。6.75亩田仅仅能维持四口人一年的基本口粮。如果一家人连这个田亩数都没有,那就轮不到他家均田,只有田产超出这个基本标准,才成为均田对象。按照这个均田标准,乾州厅属沿边地区达到“有基本土地的自耕农”标准的家庭仅仅几十户。经济上的普遍贫困在苗族社区更加明显。康熙五十年,初次归顺朝廷的76名苗民,代表家乡父老到武昌投诚。沿途所见,一派繁华,令他们大开眼界,从而增加了实心归顺朝廷的信念。身为当时两广总督的鄂海描述道:“红苗世处深山,从未见内地城郭人民之富庶……。今来省归诚,沿途亲见,各皆恐惧之至。”⑦ 鄂海的说法是合乎实情的,康熙时期,与湖广汉族地区相比,苗族地区的一般富户也只能算是贫困的。就是到了嘉庆初年,苗族社区的贫困还是普遍的。严如煜在其《苗防备览·村寨考》中有一个简要记述:“按苗民父子兄弟无共处一室者,子长分爨,架数橼为屋即另一户矣。”大多数苗族家庭贫穷到仅仅拥有简单的栖息场地与简易的生产工具。
    因此,在屯政之前,“苗疆”乡村社区社会阶层的有效分类只能是经济上的。另外,下面三个因素也是以政治身份为标准的社会分层不能出现的原因:
    第一,传统的乡村自治,使得无论是里甲组织还是“乡约”组织,都停留在浅层次管理阶段。这些组织干预力非常有限,对民间生活的介入不是太深。所以,无论是里甲长还是乡约中的里老,都缺少明显的政治身份。再说,当时的“里”与“约”数量较少,里甲长与乡约正的人数太少,没有形成一个社会认可的层次。以永绥厅为例,该厅共设六里,截至乾隆十六年(1751)的记载,共由6位百户经管。⑧ 这些百户人微言轻,其政治地位自然并不特别引人注目。“乡约”中的里老,纯是一个义务工作,政治身份几近于无。故乡约正或里老在乡村事物中也就不具有明显的政治身份。
    第二,屯政之前,各厅县虽已设有学校,但并未培养出一个在乡村社区有广泛影响力的知识阶层。由于学校初设,“苗疆”民众对入学的重视不够,加之历年真正由入学而中举者寥寥无几。这样,具有重要地位(有功名在身)的生员(秀才)和举人在乡村社区里极其希见。⑨ 生员们对乡村社会的干预力也就不可能广泛有效。而政府“无为而治”的大原则,也使生员们很少有机会与地方政府发生直接联系。⑩
    第三,自明代以来,许多乡村社区都有驻兵。这些驻兵在民族关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对社区事务很少有发言权。另外,1795年前的驻兵,都是从全国各地征调来的绿营兵,有固定的驻防年限,驻防期满就返回各自故乡。他们对“苗疆”社区阶层结构改变的意义不大。这种情况与19世纪后的“苗疆”大有区别,19世纪后“苗疆”的士兵(包括苗兵、屯丁练勇)大部分都本地化了,他们能够而且愿意进入社区事务。
    基于以上三方面的原因,屯政之前的“苗疆”社区,有意义的社会阶层划分,只能来自经济状况。乾隆二十一年,凤凰厅首次撰修厅志时,在《名宦》与《乡贤》两卷中竟然无人可记。只好将两卷虚列。修志者说:“镇筸自设官后,岂乏贤风宪、名郡佐、良将帅哉?前此入祠无人,今兹湮没失考,虚卷以俟将来可也。”“凤本荒檄,改土垂数十年,其处则为乡贤,出则为名宦者,前次未易见也。然人杰地灵,克自振拔,谁能恨之?故为虚卷,厚望此都人士也。”(11) 乾隆二十一年,距1704年的改土归流已经50余年了。50余年中,乡贤名宦等都没有可记之人,更别期望一个与政治身份紧密相连的社会阶层了。然而,屯政之后,这一切都发生着重要改变。
    二、半职业化管理阶层的形成
    (一)屯弁、屯长、仓书、斗级等——均屯田带来的新阶层
    伍新福曾对“苗疆”原有的佃农、自耕农、地主三大阶层在屯政后的经济关系做过研究,指出这三大阶层在屯政中逐渐缩小了经济上的差距,经济上的社会分层变得模糊不清。(12) 而另一方面,乡村社区中以政治身份为标志的社会分层逐渐明显起来。为管理好均屯田土,地方政府将最先参与均屯田的首事人等留用为管理人员,让他们在自己的居住地附近从事屯田管理。以后这批人员得到政府的正式确认,逐渐成为汉族土家族乡村社区中一个新兴的社会阶层:半职业化的乡村社区管理阶层。这个阶层的人数有多少?这不容易确定,因为它总随着屯田数的变动而变动。半职业化的乡村社区管理阶层大略说来包括以下几类人员:
    1.屯弁 屯弁是管理屯田官员的总称。内部又还有几种官阶,分别叫屯千总、屯把总、屯外委、屯额外。屯弁是高级管理者。傅鼐在均屯章程中曾交代过屯弁数量:“凤凰厅屯勇四千名,备战练勇一千名,拟设屯千总四名,屯把总四员,屯外委八员,屯额外八员。乾州厅屯勇六百名,拟设屯把总一员,屯外委一员,屯额外二名。永绥厅屯勇二千名,拟设屯千总二员,屯把总二员,屯外委二员,屯额外二员。保清县屯勇三百名,拟设屯外委二员,屯额外一名。古丈坪厅屯勇一百名,拟设屯把总一员。……并于凤凰厅现设屯弁内酌派屯千总二员,屯把总二员,屯外委二员,屯额外二名,饬令管带备战练勇……。”(13)
    这些屯弁归属屯防局管理,嘉庆十七年四月以后,屯弁中的守备与千总两级官吏才纳入军政案内考核,(14) 屯弁的身份归属属于绿营编制,但我们仍然把他们列为社区中的半职业化管理阶层。原因一是屯弁中的守备与千总虽纳入军政考核,优异者按军功递升,但被考补之前,还未纳入朝廷考核系统,驻地就在村社区之内,一面管理屯务,一面还可能耕种属于自己的田土。(15) 他们既是管理者,又是社区中一员;既是劳动者,又领有朝廷的薪俸,具有双重身份。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我们把这些屯弁看作社区管理人员。
    屯弁是比较高级的管理者,有政府发给的正式任职证书,列入朝廷统一的年度考核,“苗疆”共计有40名。后来,随着屯田事务增多,又陆续增加了一些名额。到咸丰年以后,由于屯田有所萎缩,其编制又减少了几名。
    2.屯长 仅次于屯弁的管理者称屯长,屯长是各地屯田的经营管理者。他们由政府任命,但没有明确的官阶,也不纳入官吏的考核。屯长的数量比较多,“计凤凰、乾州、永绥、古丈坪四厅、保靖、麻阳、沪溪三县地方辽阔,应设总屯长四十名,散屯长一百六十名,方足以资经理”。总散屯长是人数较多的一个层次,合计有200名,在“苗疆”可覆盖相当多乡村社区。这些总散屯长在均屯田之初,原为“首事”。均屯田工程结束时,被政府留下来改任总散屯长。据傅鼐说:“前于各厅县衿士民人内,择其公正勤慎明白谙练者,举充首事,给以盐粮,随同委员清丈造册,并分管公仓,收发屯谷,年来承办一切,最为得力,现届均屯告蒇。此项人等,系各厅县土著,并有倡首均田,奏蒙恩旨赏给顶戴之人,办事颇为急公……此时虽已新设屯弁,各有操防之责,其于经管仓谷,清查蚯段,催收租籽,支发口粮,并修葺碉卡要工,势难一一兼顾。应将各首事改为屯长,仍令帮办屯务,并设总屯长,稽查董率,以专责成。”(16)
    总屯长每名授田15亩,散屯长每名授田7.5亩。仅从授田数量来说,似乎不算高,但如果相对于“苗疆”广大屯丁人均4.5亩的屯田来说,又是笔不小的田产。在“苗疆”,拥有7.5亩田,是一笔很大的财富,是社会上人人看好的一个差事。
    3.仓书、斗级等基层办事人员 仓书、斗级人等都是各乡村社区屯仓的管理者,他们不管理屯田,主要负责佃租回仓及保管工作,是屯政中的办事人员。每年秋收以后至次年春播,他们必须守在屯仓里,等待那些佃户上交佃租。这些人员没有列入朝廷官吏的编制,但他们的职位具有法律效力。这个阶层的管理人员亦不少,仅凤凰、乾州、永绥三厅就有165名。因为这个阶层负责屯租的入仓工作,佃户上交的粮食成色、重量,以至具体上交日程等等都由他们决定,从这个意义来说,在佃户面前,他们比总散屯长还有发言权。
    总计以上三层次的管理者,“苗疆”共有400多人。如果加上屯丁中的所谓小旗、总旗、百总之类管理者(共910名),“苗疆”汉族与土家族社区实有基层管理人员1300余人。相对于1795年之前的“苗疆”乡村社区来说,管理者人数增加了数十倍。以凤凰厅为例,1795年之前凤凰厅5里11约,加上苗百户,全厅基层管理人员不过二三十人。最为关键之处,在于这些新兴的管理者比前代管理者有更多的官方色彩。
    其中,屯弁的官方身份最为明显。从任命途径来说:“其屯千总、把总亦照营员咨部给扎,外委、额外由道发委,详请咨部。”(17) 就是说,屯千总、把总虽系地方基层官员,但其正式身份还得由中央政府给予确认;外委、额外也是由辰沅兵备道任命。这使得这些民间管理者有了足够的官方色彩。屯长的官方色彩稍次。屯长们原本都是各乡村社区中的“公正勤慎明白谙练者”。他们在屯政初期带头均田,“帮办屯务”得到政府赏识,因而成了后来的屯长。这些屯长可不平常,因他们不但“由道发委”,而且“蒙恩旨赏给顶戴”,即本身已有朝廷的嘉奖在前。但这种“蒙恩旨赏给顶戴”也仅限于初创屯务时的第一代屯长。以后的屯长就没有这样的荣恩了。仓书与斗级官方色彩最淡。但在“苗疆”社区中,他们的身份亦因其由政府委任而具有了官方色彩。“苗疆”远离中央皇权,自1704年改土归流以来,实际的“开化”时间不过一个世纪。“苗疆”各民族对政府权力的认识还比较原始,对仓书、局差、书吏、仓斗级等基层管理人员有敬畏之心,因为他们是代表政府在做事。
    把以上三阶层管理者命名为半职业化管理阶层,主要有以下几点考虑:第一,从政治上来说,他们虽系管理者,但仅获得准官方资格。官阶最高的屯千总,也尚未列入国家正式官吏的行列,仅仅由地方政府发证认可。屯千总要成为正式官吏,还得通过工作考核,成绩优秀者进一步递补进屯守备之类,或进入绿营兵工作,才算是获得正式“武职”。(18) 第二,从职业报酬来说,他们只获得部分报酬,另一部分报酬还得靠自己从事生产劳动获得。据但湘良的《湖南苗防屯政考》卷13《储备》记载,永绥厅的屯长仓书斗级中,年薪最少的斗级,每年仅得1.2石谷的报酬,最高的要数屯书(大概是直接服务于屯防局中的高级书吏),年薪为19.2石谷,其余的有1.8石、2.4石、3石不等。永绥厅的仓书斗级的报酬普遍偏低,但就是比较高的乾州厅,仓书年薪也仅13.2石谷。仓书斗级之类有具体的报酬,屯长们则由朝廷分给一份屯田耕种(人均7.5亩水田),不另发薪水。(19) 第三,从工作时间来说,他们每年仅有半年时间用于公务,少者仅2个月,其余时间用于自家的劳动生产。
    (二)苗官——国家化、社区化与民族化一体的半职业化管理阶层
    19世纪的“苗疆”苗族乡村社区,与屯弁、屯长等具有同样重要意义的社会阶层要数苗官。苗官之议,源于乾嘉之际的苗民起义。和琳在进入“苗疆”不久,就陆续招抚了一些苗族义军,让这些义军随同打仗,同时给这些义军按时发放粮饷。嘉庆元年七月,和琳在《苗疆善后六条》中对苗官的设置做了设计:“此次各降苗内,节径随同官兵打仗出力,蒙恩赏给翎顶者,颇不乏人。应于此等降苗内,择其明白晓事众所推服者,照各省土官之例,每一营分酌设一、二人为土守备。土守备之下,酌设土千总、外委等,俾令管束苗民。其额数之多寡,以所管之寨落多寡为定。”(20) 和琳的这个建议,得到朝廷的肯定,经军机处核议后,于当年八月份由嘉庆皇帝下旨颁行。此后成为“苗疆”的基本政策。和琳奏议时,战争还在进行,苗官之数目没有确定。所有投诚义军都有口粮,口粮由朝廷从战时军费中支出。一直到嘉庆十年,“苗疆”均屯田第二期工程结束后,由傅鼐在《苗疆均屯经久章程八条》中,将苗兵编制固定为5000人,苗官的数目随之确定为537人。
    单从苗弁名称上来看,有守备、千总之类,似乎都是很高的职务,加上又是由督抚衙门点充,更易给人错误印象。其实,这些苗弁称不上清朝政府的正式官员,他们仅仅是苗族社区中的基层管理者,属于社区中一员,是百分之百的社区化的管理者。他们的社区化身份由以下两点因素决定:
    第一,苗弁从社区成员中选拔,就地从事管理,与官府正式官吏不同。正式官吏视政府需要,多从事异地管理,管理者常常置身在社区之外,不把自己当作社区成员来看待。按照官方的说法,这些苗弁首先必须是社区内受众人“所推服者”,然后才有可能被选中。“其苗户较多之处每一寨有放二、三土备者,其苗户较少之处有以一土备兼管数寨者。”(21)
    第二,这些苗弁的薪俸极低,仅能维持一家人的基本口粮。嘉庆二年,湖广总督毕沅在一份报告中请求给这些苗弁以基本口粮。这份报告一直到下一年的正月才得到朝廷的正式批复:“苗守备每名每年给银十六两……苗千总每名每年给银十二两……苗把总每名每年给银八两……苗外委每名每年给银六两。”他们也承认“苗备一名每年所得饷银十六两尚不及各营战兵一年饷额。”(22) 也就是说苗弁中的最高官尚不及绿营中一名战兵一年的饷额,与一名义学教师的一年馆谷十六石(折合16两银)刚好相当。这种极低的薪俸,一般不可能维持这些管理者全职进行工作。为了家庭生计,这些管理者必须从事农业生产,一面生产,一面完成管理工作。从薪俸角度来说,政府已将这些管理人员定为半职业化阶层。
    苗官从乡村社区中直接选拔,所管理的范围也是本社区。因此,苗官基本上是社区化的苗官。这是由其半职业化特征本身所决定了的。
    苗弁同时是民族化的管理者。这是从苗官的民族身份上进行判断。苗官创设的原初构想是传统的“以夷治夷”思想。正如和琳所言,设置苗官是基于“各省土官之例”,目的是“管束苗民”。这正是改革了的“以苗治苗”的设想。因用“以苗治苗”的说法可能会让朝廷误以为恢复从前的土司制度,因此才“酌量更定”,叫苗弁(或苗官)。名曰“弁”,实际上也就一个普通的乡村管理者,既非军队里的军官,也非政府里的吏员。1796年确立的“民地归民,苗地归苗”的民族居住格局,苗官只能完全由苗族人担任,绝无汉族及土家族充任的可能。这完全有别于1795年之前汉族(或土家族)人担任苗百户的情况。苗族社区管理者完全实现了民族化。这些苗弁全部来自苗族,是完全意义上的民族化管理者。
    苗官虽系社区中半职业化管理阶层,但从其选拔考核与任命程序来看,又已经实现了国家化。与传统羁縻制或土司制时期的社区管理者不同,他们已从远离国家政权的由土司任命的基层管理者过渡到由国家直接任命的管理者。所有苗官之间有上、下级隶属关系。但苗官本身不能任命苗官,由国家按照法定程序正式任命,接受朝廷考核,享受其给予的一定报酬。嘉庆初期的苗官也许还有“从权”之嫌,即为了招抚苗族义军,不得不给以官职口粮,以定苗众,苗官点充由各统兵大帅全权定夺。但后来苗官的选拔任命即逐渐成为政府的一项常规工作,每一名苗官的任命都须经过一系列法定程序。嘉庆十年第二期均屯工作完成之后,对这些苗弁的选拔任命出台了明确规定:苗官“由厅县保举,送道验看具详,督抚宪咨,移提军会印给扎拔补。”(23) 选拔任命程序非常严格,规格也非常高。一个年薪仅6两银子的苗弁,竟然需要由总督、巡抚、提督三大臣会衔下文任命。以此可以看出,国家对这些乡村社区管理者的重视程度,也可看出,这些乡村社区管理者国家化程度之高。从嘉庆十年至道光二年(1822),这种选拔任命规定运行了近20年。自道光二年后,出于管理成本的考虑,才作了修订,由道验看改为部分由道验看,另外大部分由厅县官直接验看,即可申请任命文书(“验看”即面试考核——笔者注)。(24) 从此即被作为定例,一直沿用到1911年。
    清代民族政策史上,除蒙古、藏、维等少数民族外,大多数民族地区,都在改土归流的潮流下,实现了国家化,厅县由流官出长,而乡村社区则走上传统的自治模式,由村社区长老自治。这种模式的缺点是政府对乡村的管理常常缺位,优点是乡村社区可以避免吏役的频繁干扰。“苗疆”基层社区管理阶层国家化、社区化、民族化的统一,避免了清代通行的社区管理模式的缺点。当代学者的“苗疆”研究,证明了这些苗官对苗族贫困成员造成过种种欺压,(25) 但总的来说,这种苗官制较1704—1795年间的“苗百户”制及更早期的土司制有了明显进步。
    三、知识分子成为乡村社区半职业化阶层的重要成分
    按照清代的标准,至少得考取生员,有了功名者才算是知识分子。然而在湘西“苗疆”,自大规模设立义学之后,义学教师有的系名正言顺的生员出身,有的仅系童生。童生没有功名,算不上知识分子,但他们从事的职业却是以传授知识为目的的教育工作,而且这些教师的任命与薪俸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因此,“苗疆”知识分子的范围可以扩展到担任义学教师的童生。
    “苗疆”知识分子的培养工作始于前明天启年间。(26) 康熙四十三年,凤凰厅正式设立学校并设义学6所,知识分子的培养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工作日程。然而,时至1795年,“苗疆”知识分子的培养仍很有限。尽管各厅县都设立学校,也培养了一些生员,但据湖南巡抚于嘉庆八年的一份奏折来看,1795年之前的厅县学额,实际上多为外来居民占据:“惟是凤凰厅文风弁陋,仅周氏一族多读书能文,故学政凭文取士,进额多为周氏所占。”(27) 周氏一族长期定居辰溪县,进学却到凤凰厅。学额问题长期没有引起当地人的重视。这种现象一方面可看成“苗疆”文风初开,民风淳朴,对外来居民占据学额并不在意。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出,当地还没有培养出一个充分认识“学额”价值的知识阶层。
    1704—1795年间,人数很少的知识分子在社区事务中所产生的影响相当有限。从筹办屯田的几份报告分析,知识分子在社区事务中主要扮演两类角色,一类是安于耕读,明哲保身者;一类是热心公众事务,经常出面替人打官司,或与官吏的不法行径斗争,扮演百姓的卫道者。(28)前一类人是知识分子的标准模式,后一类反为社会所诟病,为大多数知识分子所不齿。因此,知识分子除非进入仕途,否则在社区中的作为将十分有限。
    自均屯田之后,地方政府因为手中掌握大量的田土,对地方财政开支有了信心,逐渐在军事支出之外,萌发了扩张公共事业领域的雄心,知识分子的培养工作得以次第展开。培养工作分成两个步骤:一是开办广泛的教育,二是使知识分子成为社区事务中的领导者。在屯政支持下创设的120馆义学(加上1795年之前国家财政支持的30所义学,至此共150所义学)和6所书院,(29) 为人才培养奠定了基础。当这一批学生到了壮年时,很快成为社区事务中的中坚力量。
    屯长的半职业化特征,成为社区精英的竞逐目标。而屯长对屯田的重要性,又使政府对屯长的任用变得越加慎重。第一代被聘用的总散屯长主要是各社区中明白事理、急公好义、首倡均田的首事之人。自第二代开始,政府已注意选拔知识分子担任总散屯长。政府没有明确规定必须任用知识分子做总散屯长,但有一则材料,足以证明,知识分子从各个书院肄业回乡后,有相当一部分人被任命为总散屯长,从而在乡村社区事务中取得了发言权。道光十三年,辰沅道翟声焕在《考察屯苗馆师章程禀稿》中为我们的断言提供了证据:“谨案:屯学馆师,向系各学生员承补……在于生员中,择其品行端方,文理通顺,并家道实系贫寒者,方准选充。如人不足取,家不甚贫,及已充屯长,并书院获有正课膏火者,概不准其跨占弁利。”(30)
    这里规定对于生员中“已充屯长”的人不能再充任馆师。从此短短数语中可知,19世纪,知识分子返回社区后,其中有一部分人担任了屯长职务。这段文字是目前仅见关于生员担任屯长的纪录,对于我们理解19世纪“苗疆”社区变迁,显得尤其重要。尽管我们无法确知当时屯长中知识分子的比例,但从上面这段话来看,这不是偶然现象,而是一种普遍现象。毕竟屯田事务是“苗疆”社区最复杂的公共管理工程,需要一定的知识和能力。因此任命知识分子担任管理工作也是政府比较放心,比较乐意干的一件事情。
    同时可以肯定的是,在苗族社区,苗族知识分子也大量充任苗弁。因而,苗弁的知识结构也随着屯政建设的深入推进而逐渐提高。
    尽管半职业化社区管理阶层的总数超过1800余人(有少部分人员驻地在邻近的麻阳县与泸溪县),在同时代是一个最庞大的乡村管理队伍,但他们的活动还是不能覆盖湘西“苗疆”所有乡村社区的公共事务。这样,政府不得不赋予没有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知识分子们以一定社区管理权,以弥补社区管理方面的真空。光绪六年(1880)辰沅道但湘良在平息永绥厅董倒苗民滋事后,专门拟定《禀会议善后章程八条》,其中对知识分子的社区管理责任作出明文规定:“保甲宜认真举行也。……拟请嗣后沿边各苗寨保甲,应由地方官慎选苗生,协同苗备,责成寨长,仿照保甲章程,各清各寨……即责令苗生苗备弁查出拿送厅县究治。倘知情狥隐,一经发觉,即予革究。”(31)
    此处所谓“苗生”即苗族生员。这些平素乡居的苗族知识分子被赋予维护地方治安的权力。但湘良在此规定苗生有维护地方治安之责,有其背景。这就是知识分子们已经在某种程度上参与地方管理。他们管理社区的行为此前已为政府与民间认可,此时才有可能被明确写进地方政府的法规中。
    屯政之前,乡村社区事务主要由传统精英主导。他们主要包括两种类型的人:一种是家族长、寨老乡绅等自古代以来所形成的精英;一种是1704年改土归流以后流官治理下所形成的里甲长、乡约正以及苗族村社区中的寨长。这两种人曾对乡村社区的公共事务起主导做用。屯政以后,由于知识分子大量充任总散屯长(或苗弁),这个新兴的半职业化管理阶层不断扩展自己在乡村事务中的主导作用,迫使乡村社区传统精英不断压缩自己的活动领域。
    义学或说传统的社学,一直是由乡村社区中的绅耆或乡约正等出面组织。这一特点,在同时代的其他地区依然保持。(31) 但屯政后的“苗疆”,义学除由地方政府举办以外,对各地义学监管工作,基本上都由总散屯长负责。嘉庆十二年,义学全面开办不久,傅鼐为此专门向各地总散屯长下了一道训谕,要他们对义学师生负起责任:“苗疆各厅县,学校久兴,人文丕振……每逢乡试之年,将凤、永、乾、保四厅县另立字号。如有三十名赴试者,于中即取中一名。……为此谕知总散屯长知悉,尔等各宜传谕儒生,教诲子弟,勉务实学,奋志功名。”(33)
    同年,傅鼐还下令,要总屯长们为贫寒生员代为筹款交纳“仪银”。仪银是新进生员向老师交纳的一种规费。这类规费政府本有明令规定不得收取,但各地教职总是变着名目收,各级官员对此也只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苗疆”各厅县教职,通过向新进生员收取所谓印卷费变相收取规费,其标准也视生员的家庭经济状况而有不同。富裕者交纳12两银子,一般人家交纳8两,贫困者交纳4两。“苗疆”经1795—1796年间的变故,再经均屯田,富裕者已经非常稀少。一般人家仅能维持温饱。要让这些人家的生员交纳4—12两的“印卷费”,无疑是挡住了大多数贫寒儒生的向学之路。然而,这笔钱一概禁止又牺牲了教职的利益。无奈之下,傅鼐传谕各地总屯长,要他们出面为贫寒儒生筹措这笔“规费”:“倘实系赤贫未能措备,即由总屯长筹款,代为无力之生致送,庶学师得有资助,于送考盘费等项下不致支绌。”(34)
    以上两条谕令,成为19世纪“苗疆”教育的定例。至于此定例遵行是否到位,则与各时期执政者的监督有关。除了这两道谕令明确责成总散屯长对社区教育负责外,当然还有其他一些规定。比如,政府还要求各地屯丁苗兵为进省进京应试的学子捐路费等。这些工作的落实,无疑也落到了总散屯长、屯弁、苗弁等半职业化管理阶层身上。
    道光以后,各地屯长苗弁开始插手义学的教师人选。他们利用自己的身份与地位,通过向厅县政府举荐自己的亲朋好友担任馆师,从中牟取利益。这种做法原本是很犯忌的,但大家都这么做,上下都有微利收入,也就见怪不怪了。等到上级政府来清查此类案件,往往是查无实据。(35) 一些屯义学教学质量日渐下降,与屯长操纵馆师人选为自己谋利有关。
    总散屯长除对教育负责外,也要对水利及农田维护等工作负责。这些工作此前也是由地主绅耆及寨长、保甲长之类传统精英负责的。随着各社区中大量田土转为屯田,为保证屯田收入,政府明文规定,水利及农田维护,由总散屯长负责。(36) 这一规定,历届政府都坚定执行,使得总散屯长在公共事业建设中担负起义不容辞的责任。
    保甲之制,原本为治安而设。屯政之后的“苗疆”,既有保甲建制,也有乡约与屯防建制。屯防建制的普及,屯长与苗弁在社区事务中的重要地位,使得他们也逐渐负有部分治安职能。这样,原来由保甲长与绅耆等负全责的治安工作,现在屯弁、屯长与苗弁们(还包括知识分子)也担任一定职责。(37)
    当然,社区传统精英活动领域的萎缩,并不表明他们完全退出社区公共事务。实际上,在社区建设中,这些传统精英还保留着许多领域,诸如公共祭祀、宣讲圣谕、公共娱乐、家族法规的执行、社区公共财产的维护以及倡导农产品的改良等都离不开他们的组织工作。
    四、结语
    19世纪,屯政的长期开展,湘西“苗疆”乡村社区出现了两个新兴阶层,一个是半职业的乡村社区管理阶层,一个是知识分子阶层。两个阶层虽互有交叉,但界限还是清楚的。这两个阶层的出现,改变了原有的社会阶层结构。知识分子向半职业化管理阶层的渗透、以及半职业化阶层在乡村社区公共事务中逐渐取得主导地位等等,又使得“苗疆”乡村社区生活的各方面都呈现一些新气象。从物质上来说,屯政带来的社会重组与地方财政实力,给“苗疆”社区近代转型提供了物资条件。而由此产生的两个新兴阶层,则为社区重构提供了大量管理者。
    半职业化管理阶层不仅仅是湘西“苗疆”的新兴阶层,当知识分子成为这个阶层的重要力量时,这个阶层也是19世纪中国社会中的一个新兴阶层。这个阶层的出现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新生事物,他们在发挥自己的权力行使管理的同时,也正改写着社会发展的某些基本程序。湘西“苗疆”得以成为一个跨百年的多个民族和平共居社区,与这个新兴阶层的广泛活动有着重要关系。
    注释:
    ① 均屯田初期,清政府把参加起义拒不投降的苗族同胞的土地等财产定性为“占田”、“叛产”。
    ② 由于各个研究者确定的分类标准不一致,造成了对屯田统计的细微差别。参见伍新福:《试论清代“屯政”对湘西苗族社会发展的影响》,《民族研究》1983年第3期;潘洪钢:《清代湘西苗族地区屯田的兴起及性质》,《吉首大学学报》1986年第1期。
    ③ 参见傅鼐:《禀设主公所选派员役办理屯务》,但湘良:《湖南苗防屯政考》卷6《均屯考二》。
    ④ 但湘良:《湖南苗防屯政考》卷6《均屯考二》。
    ⑤ 孙均铨、黄元复:《凤凰厅志》卷8《屯防一》,道光四年刻本。
    ⑥ 道光本《凤凰厅志》载乾隆二十一年汉土民社区户均人口为4人,嘉庆二十一年汉土民社区户均人口为5人。考虑到嘉庆后人口的增长,我们确定4人为屯政之前的家庭人口总数。
    ⑦ 鄂海:《抚苗录》。
    ⑧ 参见(乾隆)《永绥厅志》卷3《田赋》。
    ⑨ 参见但湘良:《湖南苗防屯政考》卷14《学校考》。据此书载,截至嘉庆七年,凤凰厅应考生员名额被辰溪县周麟现等人占去15名,即当时“苗疆”参考生员中有一半实际上来自外地。
    ⑩ 清朝政府严禁生员上书言事。规定“军民一切利病不许生员上书陈言。如有一言建白以达制论,黜革治罪”。(道光《凤凰厅志》卷6《学校》)。生员在社区某些公共事务中可能具有一定的主导作用,但对于社区管理方面,他们没有得到政府明确授权。他们的活动因而大受限制。
    (11) 潘曙、杨盛芳:《凤凰厅志》卷21《名宦》,卷22《乡贤》,乾隆二十三年刻本。
    (12) 参见伍新福:《试论清代“屯政”对湘西苗族社会发展的影响》,《民族研究》1983年第3期。
    (13) 但湘良:《湖南苗防屯政考》卷6《屯防考一》。
    (14) 参见但湘良:《湖南苗防屯政考》卷12《弁勇考》。
    (15) 但湘良《湖南苗防屯政考》卷12《弁勇考》中对屯弁分布的详细记载表明,屯弁基本上分布在村社区中。
    (16) 以上均见孙均铨、黄元复:《凤凰厅志》卷8《屯防一》,道光四年刻本。
    (17) 但湘良:《湖南苗防屯政考》卷12《弁勇考》。
    (18) 参见但湘良:《湖南苗防屯政考》卷12《弁勇考》。
    (19) 此外,屯长还有一份数目可观的办公费。仅永绥厅总散屯长等人的办公谷每年总数达到264石。这是一笔较大的支出,总散屯长们都可以从这笔办公支出获得一定的实惠。均屯田之后形成的社会财富均衡,使得屯田管理者们每年因能从政府得到这笔固定的小报酬而令人羡慕,增加了他们在社区中的声望。特别是仓书、斗级这最低一层的管理者,实惠不仅在政府给的报酬,他们有可能与明清两朝的吏役一样,可以不断利用手中的微权尽可能地为自己谋取利益。
    (20) 《清代前期苗民起义档案史料》(下册),光明日报出版社1987年版,第263—264页。
    (21) 但湘良:《湖南苗防屯政考》卷12《弁勇考》。
    (22) 以上均见毕沅:《奏会等酌给新设土备弁饷银折》,但湘良:《湖南苗防屯政考》卷12《弁勇考》。
    (23) 但湘良:《湖南苗防屯政考》卷12《弁勇考》。
    (24) 参见但湘良:《湖南苗防屯政考》卷12《弁勇考》。
    (25) 参见姚金泉:《试析傅鼐在湘西苗区的屯田》,《吉首大学学报》1993年第2期。
    (26) 潘曙、杨盛芳:《凤凰厅志》卷2《学校》(乾隆二十三年刻本)载:“五寨司向设土官,本无学校,前明天启时,有土民田惠升、安怀东同客籍一十四户,呈请附辰州府考试,每考文武童生各入学八名,廪增各六名,照小学出贡,隶辰州府。”
    (27) 但湘良:《湖南苗防屯政考》卷14《学校》。
    (28) 参见但湘良:《湖南苗防屯政考》卷14《学校》。
    (29) 参见无名氏:《苗疆屯防实录》卷2《学校祭享》。
    (30) 光绪本《凤凰厅志》卷2《学校》。
    (31) 但湘良:《湖南苗防屯政考》卷4《征服下》。
    (32) 参见陈剩勇:《清代社学与中国古代官办初等教育体制》,《历史研究》1995年第6期。
    (33) 但湘良:《湖南苗防屯政考》卷14《学校》。
    (34) 但湘良:《湖南苗防屯政考》卷9《均屯五》。
    (35) 参见但湘良:《湖南苗防屯政考》卷8《均屯四》。
    (36) 参见但湘良:《湖南苗防屯政考》卷9《均屯五》。
    (37) 参见但湘良:《湖南苗防屯政考》卷4《征服下》,《禀会议善后章程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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