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
强势与话语:清代棚民历史地位之反思
赵赟
【专题名称】明清史
【专 题 号】K24
【复印期号】2007年11期
【原文出处】《中国农史》(南京)2007年3期第113~122页
【英文标题】 Power and Utterance:Introspection of the Slum Dwellers' Historical Status in Qing Dynasty
【作者简介】赵赟,华东理工大学人文科学研究院,上海 200237
赵赟(1975—),男,华东理工大学人文科学研究院讲师,主要从事土地利用与环境变化研究。
【关 键 词】清代/棚民/历史地位Qing Dynasty/the slum dwellers/historical status
[中图分类号]S—09;K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459(2007)03—0113—10
一、问题的提出
当下矿难频频发生,不时见诸媒体。奈何在国家屡次严厉整顿下依然得不到遏制,个中原由,已超出本文的讨论范围。于此想指出的是:矿难以及开发衍生的环境问题,我们都不该归罪于矿工。即便贫穷矿工明知煤矿有安全隐患无许可证、自己强烈要求打动了矿主违规同意其下井结果遇难,也不能说责任自负或他“活该”。由此,我们联想到棚民的历史地位问题。
所谓棚民,客民的一种,大体始于明后期,盛于清乾隆年间的一个特殊山区流民或移民群体。他们“山内结棚栖焉,曰棚民”。① 他们的经营种类尽管受因地制宜的影响有多样性的呈现,但主要还是利用山区的土地资源从事粮食生产。他们广泛活跃于赣闽皖浙4省交界处、川陕鄂3省交界处、湘鄂西、湘赣边界等山区地带。有不少成果关注棚民,侧重于棚民经营性质、土客关系、生态环境等方面。② 不过,对棚民被“妖魔化”倾向的文献资料,缺乏必要的客观审视。棚民开山对土地生态功能(包括植物多样性、水循环)的破坏及区域社会经济的制约,若按既有成果定势,似乎毋庸展开。本文所提棚民问题,已不是前人研究思路——破坏生态环境或威胁社会治安的简单重复,而是一种换位思维,从土地利用角度,对棚民推广玉米等作物的历史功绩给予正面评价,并对棚民被“妖魔化”的历史倾向进行拨正,以此使棚民回归应有的历史地位。同时,以期引出更为合理的讨论。
二、被“妖魔化”的棚民
棚民进山垦殖,破坏山地坡面,淤塞坡下农田水利之危害,在方志、谱牒、碑刻和文书等著述中是屡屡提到,无需赘引。然而,令笔者惊讶的是,材料所载几乎都予以控诉,棚民“劣迹斑斑”,成了邪恶“妖魔”的化身。譬如清嘉庆十三年(1808年),徽州府休宁县乡绅方椿写了一篇声讨棚民的檄文,历数了棚民的“六大罪”:分别指害民田、害水利、害民居、害坟墓、害柴薪、害治安(见表1)。更有甚者,在今祁门县胥岭乡六都村一块古碑上,刻有《驱棚除害记》,控诉“棚匪之害地方也,甚于兵燹”;“棚匪之为害,遂不可胜言”,结果“试举其大者言之”,共罗织了棚民的“十大罪”(见表1)。
不难看出,《驱棚除害记》所载棚民“十大罪”,除第七害——害风俗,有别于方椿所写的“六大罪”外,其他大同小异。不管是“六害”还是“十害”,核心在于:棚民在破坏生态环境的同时,更重要还是这些“异服异言者”对当地“和谐”生活圈构成了冲击和威胁。
明清徽州是一个重宗法、笃信堪舆风水的区域社会,许多世家大族,把家业兴盛和科举成功,归结为风水和祖宗神灵的保佑。“风水之说,徽人尤重之;其平时构争结讼,强半为此。”③ 徽州许多的家法宗规中,都有禁止私伐树木的条文。因为这些树木被认为可以保气。明隆庆六年(1572年),祁门县文堂陈氏施行的《文堂乡约家法》说:“本里宅墓、来龙、朝山、水口,皆祖宗血脉,山川形胜所关,各家宜戒谕长养林木,以卫形胜。毋得泥为己业,掘损盗砍。犯者,公同众罚理治。……本都远近山场,栽植松杉竹木,毋许盗砍盗卖。”④ 故而当棚民大批涌入徽州山区时,很多山林和荒地早已被地方家族所占有,一举一动势必会侵犯这个地区村落家族的利益。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黟县知县在乡绅的强烈请求下,颁布《保县龙脉示》,予以勒石严禁:“有关县龙之处,永远不得自行出租与人开砌劈挖泥土、烧造砖瓦。附近居民,亦不许凿挖有关县龙石土,并种山药、种苕、埋苕窖等项损伤龙脉,一概禁止”。⑤ 对此,安徽巡抚董教曾一针见血,指出大凡“言与棚民相告讦者,皆溺于龙脉风水之说”。⑥
再如控诉棚民的社会危害性。“越境租地,开垦山场,其人刁玩成习,强悍为多,居民每不胜其扰。……棚民恃无所钩稽,故智复萌,斗殴、抢夺之风又炽”。⑦ 毋庸置疑,徽州“健者多远出为商贾”,⑧ 而来此棚民“俱强壮”,这对治安防范是极为不利的,尤其造成心理上的胁迫感。在上述“六大罪”檄文中,最后一条分明表达了这种担心:“郡民多逐什一于外,而棚民反远离乡井来此山中,且其年俱强壮。”由担心而恐惧,将其妖魔化乃至发展为具有政治反抗寓意的“棚民威胁论”。于此必须明确交代的是,有一部分社会闲散流民或动乱分子混入棚民队伍中或打着棚民的旗号在滋事生非。譬如混入棚民中的一部分不事生产的人,被称为“闲打浪”。嘉庆十年(1805年),汉中知府严如煜在《三省山内风土杂识》书中记称:“山内各色痞徒,闲游城市者,统谓之‘闲打浪’。此辈值有军兴,则充乡勇营夫,所得银钱,随手花销。遇蝈匪则相丛劫掠;值兵役亦相帮搜捕。不事生产,总非善良。闲打浪既久,便成蝈匪。蝈匪之众,即为教匪流贼。”显然,“闲打浪”之流并不属于本文讨论的严格意义上的棚民。这是个不容混淆的问题。实际情况又如何呢?道光四年(1824年),时任安徽巡抚的陶澍奏称:“至徽州、宁国、池州、广德四府州属境内,深山峻岭甚多,往往有外来民人,租山垦种,搭棚栖止。缘本境多将山地出租,此等无业穷民,因之携老挚幼,刀耕火种,就地谋生。国家休养生息,生齿日繁,势不能分畛域而阻其生路。惟聚处众多,良莠不齐,即难保不滋生事端。……现在均属安静,间有斗狠健讼之徒,亦俱随时随事严行惩办,不令纵恣。”⑨
至此,已无需赘引,可以认为妖魔化棚民,乃至升级为“棚民威胁论”(祸害论),主要是出于对棚民“异类”的排斥,出于棚民对当地社会信仰和习俗造成的冲击和对社会治安的威胁。《驱棚除害记》第五至第九害,与此有关,第七害点破要旨:“徽民聚族而居,方外之人无隙可入”。居住的村子不仅不准杂姓迁入,连外村人婚丧嫁娶,路经此处时,也不能进村,迎亲或送殡的队伍,只能绕着村子走过。康熙《徽州府志》的编撰者赵吉士说:“新安各姓,聚族而居,绝无一杂姓搀入者。其风最为近古。……祭用文公《家礼》,彬彬合度。……千年之冢,不动一抔;千丁之族,未尝散处;千载之谱系,丝毫不紊。主仆之严,数十世不改”。⑩ 如此,土客矛盾的发生、激化乃是一种必然。
资料来源:①道光《徽州府志》卷4《营建制·水利》
②祁门县胥岭乡六都村碑文
三、棚民是拓垦急先锋:兼论棚民的历史公正
棚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以及对社会治安的威胁,从史料看,这两大危害似乎已成不容颠覆的事实。[1](P138—150)[2](P53—56)[3](P45—49) 但是如果把处于社会弱势群体、被剥夺话语权的棚民,视同“地方之患”,概以“棚匪”斥之,显失合理公正。本文认为,就土地利用而言,应正视棚民积极的一面。
(一)开垦“利害不能两全”
南宋罗愿《新安志》说:“新安为郡,在万山间。其地险狭而不夷,其土骍刚而不化,水湍悍少潴蓄。……十日不雨,则仰天而呼;一遇雨泽,山水暴出,则粪壤与禾荡然一空。”(11) 说明徽州脆弱的生态系统由来已久,水土流失等问题并非在棚民开山之后才出现的。是其一。
其二,植被和土壤水分在山地环境中是极为敏感的因素。植被可以降低地表径流量,从而稳固沙石,改变径流过程。如果植被遭到破坏,那么后果将是径流量增大,土壤侵蚀加强;同时,暴雨流量加大,河流中碎屑沉积物大量产生。道光三年(1823年),梅曾亮在宣城考察棚民的山地开垦,遂有《记棚民事》,(12) 发出了“利害之不能两全”的感叹:
余为董文恪公作行状,尽览其奏议。其任安徽巡抚奏准棚民开山事甚力。大旨言与棚民相告讦者。皆溺于龙脉风水之说。至有以数百亩之山,保一棺之土,弃典礼、荒地利,不可施行;而棚民能攻苦茹淡,于丛山峻岭、人迹不可通之地,开种旱谷,以佐稻粱,人无闲民,地无遗利,于策至便,不可禁止,以启事端。余览其说而是之。
及余来宣城,问诸乡人,皆言未开之山,土坚石固,草树茂密,腐叶积数年可二三寸。每天雨,从树至叶、从叶至土石,历石罅滴沥成泉,其下水也缓。又水下而土不随其下,水缓,故低田受之不为灾;而半月不雨,高田犹受其浸溉。今以斤斧童其山,而以锄犁疏其土,一雨未毕,沙石随下,奔流注壑涧中,皆填污不可贮水,毕至洼田中乃止。及洼田竭,而山田之水无继者。是为开不毛之土而病有谷之田,利无税之佣而瘠有税之户也。余亦闻其说而是之。
嗟夫,利害之不能两全也,久矣。由前之说,可以息事;由后之说,可以保利。若无失其利而又不至如董公之所忧,则吾盖未得其术也。故记之,以俟夫司民事者。
从上引资料,可知安徽巡抚董教曾(谥号文恪)极力提倡让那些生计困难的棚民租山开垦,“人无闲民,地无遗利,于策至便”。既给了贫民一线生路,又免得他们聚众闹事。可山区当地百姓却说,开垦山田破坏天然植被,松动土皮,一遇降雨,沙石随水而下,淤塞沟壑。沟壑被填满淤平,不能蓄水,洪水势必淹没山下农田。等到山下低洼地中的积水没有了,山田也因水源枯竭而变得非常干旱。因此得不偿失。难能可贵的是,作者梅氏能出于公心,站在客观的立场上,指出棚民开山“利害之不能两全”,没有一味去指责棚民。
(二)“山农视玉米为要粮”
玉米在山地丘陵的适应性及丰产性,被广大贫苦农民视若至宝,棚民则起了重要的传播作用。嘉庆《绩溪县志》称:“近多不业农,而罔利者招集皖人,谓之棚氓,刊伐山木,广种包芦”;“邑多山,近为皖人垦植,所产不少。”(13) 道光《徽州府志》谓:“昔间有(空地)而今充斥者惟包芦……皖民满山种之。”(14) 可见,棚民将玉米引进山区,引发水土流失等问题是不容否认的事实,但同时也改善了粮食种植结构,功不可没。对于粮食短缺的土著居民来说,可是一个利好,以致当地人“效尤”,争相垦种。如绩溪“乾隆年间,安庆人携苞芦入境,租山垦种,而土著愚民间亦效尤”;(15) 歙县北乡“迩来外郡流民,赁以开垦,凿山刨石,兴种苞芦,土人始惑于利,既则效尤。”(16) 民国《歙县志》称玉米被当地“山农视为要粮”。(17) 其实,视为“要粮”的不仅仅在徽州,经棚民引种玉米后,皖西霍山县乾隆年间已是“延山漫谷,西南二百里,皆恃此为终岁之粮”;(18) 鄂西北房县“自乾隆十七年大收数岁,山农恃以为命,家家种植”;(19) 鄂西南鹤峰州道光年间“邑产包谷,十居其八……山农无它粮,惟藉此糊口”;贵州的遵义府“民间赖此者十之七”,安顺府“山地遍种,民咸赖之以济食”;等等。玉米传入我国后在不太长的时间内,就迅速发展成为山区主要粮食作物。在长江流域以南长期闲置不宜种稻的山丘坡地,西南地区“靠天吃饭”的丘陵旱地,以及黄河以北广大地区的山坡旱塬,都被垦殖扩种玉米。[2](P28—44)
(三)棚民“俱系种地良民”
棚民并不是邪恶的化身,“与霸垦强占不同”。只是被剥夺了话语权,使得我们很难从历史文献中找到其比较正面的形象。一桩惊动朝廷、嘉庆皇帝亲自过问的“驱逐棚民案”,或许可以为其正身。道宪杨懋恬《查禁棚民案稿》(20) 记载案情如下:
徽州府休宁县二十三都浯田岭、江田村等7村,群山环绕。这些山林为7村共业,程姓为当地大族,股份最多。乾隆后期,有外地棚民进入该地,从事经济活动,“迩因异地棚民挖山垦种,地方无知,贪其小利,滥召妄租,不惟山遭残废,樵采无资,砂石下泻,田被涨荒,国课奚供。况深山大泽,异族盈千,哨聚成群,恐贻害匪浅”。于是,宗族首领程华苍、程品等向县府控告棚民,休宁郑知县应其所请,于乾隆五十九年(1794年)四月在程氏祠堂正面墙壁竖立禁碑,规定“嗣后,各业主不得贪利将山召租棚民开种,棚民人等毋垂涎勾贿串租”。
可就在该年,族人程德意瞒着族长,将山场私自租予安庆府潜山县棚民王达文及其子王春林承种,获利不少。其他族人和村民见此情形纷纷效仿。到嘉庆六年(1810年),程金谷等人又将山场陆续租与王达文,前后共得租银2635两。次年,王达文病逝,王春林一人无力耕种众多山场,遂向程金谷等人要求退还租金。因遭到拒绝,王春林只好邀本县人方会中等4人合伙,继续垦植。
嘉庆九年(1804年)二月,族人程象符担心祖坟遭到棚民挖掘,将情况告诉了族长程元通。程元通则将出租山林的程金谷等人叫到祠堂里,按家法族规进行惩治,以维护族产公业。在此过程中,程金谷不服气,发生争执,被程金官等人戳伤致死。与此同时,族人程柏因为私拼山场,分得银两,被程元通纠送官府,因受惊吓病死在途中。
这两件命案上报到休宁县后,知县王维屏断令“山主缴价给领还山”,即退还租金后,棚民退山。但程姓族人迟迟不愿缴齐应退租金,棚民王春林等人则一直拖延,坚决不退山。八月,族人程立功听说棚民正在砍伐他家祖坟旁边的树木用来搭棚,一气之下,遂与程汇公等8人商量毁掉棚民所种玉米,迫使棚民迁走。结果与棚民发生械斗,打伤3个棚民。王春林将这一恶行控告到县里,但程立功等人自恃为山主,赖不承认。
嘉庆十年(1805年)七月,程立功等人因为多次被王春林等棚民控告,怀恨在心,又因为棚民栽种的玉米靠近祖坟,于是又邀请了祠长程绍兰、地保程礼等12人,携带铁锹、柴棍等器械上山,拔毁棚民所种的玉米。结果土棚双方有多人受伤,双方都控告到县里。知县李蟠根“照案催追”(应退租银),由于“内多赤贫无力,未能缴齐”;抑或“得价之人均已分散花消,穷苦无可着追”,这样棚民自然不甘心舍本离去,继续在山上垦种。
这一情况僵持到嘉庆十二年(1807年)初,祠长程绍兰见不能制服棚民,因此建议宗族派人进京控告,随即写好状稿。最后族长程元通出面,在祠堂公费内拿出路费,指派族人程怡仁入京赴都察院控告。控词说:
我们住居地方,环抱皆山。祸遭流匪方会中等,向无业地棍程金谷盗租山场搭棚,纠集多人,私行开垦,种植苞谷,以致山倾石泻,涨塞河道,山上坟茔尽行挖掘,山下田庐尽受其害。该棚匪千百成群,实为地方之患。我等阖邑居民于嘉庆七年间呈明县府,通详严禁饬县驱逐。该匪等抗断不遵,串通本地匪类捏写租票,勒索退价。我等节经赴上司各衙门具控,俱批令将山场封禁,毋许棚匪一名藏匿。而本县以棚匪众多,驱逐为难。数载以来,骚扰不安,以致程金官激于义忿,误伤程金谷毙命;程柏又遭押毙,匿尸不交;程靳被匪捆归山棚,尚无下落;棚匪方博仁又枪毙吴二保一命,经县起获凶器,现未结案。总缘棚匪日聚日多,不特居民受害,年来盗窃频闻,皆由于此。阖邑士民为此攒凑盘费,令我进京控诉。(按:状稿还有控告棚民“筑深壕坚垒、缮甲治兵将谋反”等语)二月十四日,都察院左都御史赓音,见到状稿后,认为事关重大,“此等棚匪聚而不散,日久更易滋生事端”,立即奏报嘉庆皇帝。嘉庆帝遂旨令安徽巡抚初彭龄“选派廉明晓事文武大员前往查勘,或设立禁约,责令逐渐迁移;或勘定界址,就近妥为安插,不至无稽之徒愈聚愈多,日久为害。地方亦不至驱迫过骤,激成事端。”
初彭龄旋即派安徽道员杨懋恬赴休宁查办。杨懋恬调查结果是:该县案卷表明,棚民方会中等经前任王知县讯结,断令山主缴价给领还山。现任李知县到任,照案催迫,因山主内多赤贫,无力缴齐棚民承佃价银,致使还山拖延。另据原告、被告供词及实地核查,当地山场是浯田岭、江田、岭南、牛岭、青山、方圩、璜源七村共业,惟程姓股份较多。自程姓族人召佃棚民,其他各村也纷纷附召。棚民方会中等陆续用价承租,并无谋租强占、凶恶扰害。但此案出了人命,构讼无休,自应勒令退山,化解纠葛。查各契约年限距满限还有20余年不等,为期尚早,倘不照退山价,不但无以服棚民之心,亦不足儆士民贪利私租之为。于是杨懋恬等“再三剀切开导”,免其以往违禁租种之罪,仍令山主缴价给领还山。同时下令棚民三日内将所有棚屋全行拆除,再行具领断给银两,各回本籍。棚民迟疑不决,杨等又宣示:如敢抗违逾限,不但无价追给,即当官为拆毁,严行究办。棚民遂“叩头乞恩,情愿依限拆棚回籍”。
四月一日,杨懋恬会同太平府、庐州府官员率400兵前往徽州,到控争之地实地勘查。“勘得该山周围百有余里,内方会中等开垦浯田、江田各岭山地约周20余里。均系照约耕种,并无侵占。其搭棚3处,原有棚屋90余座,全部拆除;棚旁所插柴篱亦已拔除,除尚有拔除未尽之处,验明仅高三四尺,亦饬尽行拔去。并无深壕坚垒,时有该村保长程得时、民人程甲元等十多人在场,即令指出所谓谋反的‘木城石垒’形迹,伊等均不能指实。”
事后,杨懋恬在《查禁棚民案稿》中云:
在棚民,携木图利究与霸垦强占不同,若土民不将山场租给,则异民又何由托身?所有召租之山,大半祖遗公业,股份本多,族内贫乏不能自存之人,因此盗召租佃。该族长每有明知故纵于先,直待已租之后,始纷纷控理,并有串通族支公同得银,而事后以一二人出名,呈请驱逐,希图白得价银,情同局骗。及至经官断价,得价之人均已分散花销,穷苦无可着迫,棚民又不甘舍本而去藉以迁延。其内有一二强悍者,因之斗殴争闹兼有凶横,本地民人从而焚棚抢苗。是违禁滋事,其咎不尽在棚民。即如现在棚民人数不为不多,然近年末结控案,除休宁县程金官及祁门县洪迎瑞两案,此外各县寻常控案,每县不过数件、十数件而止。至黟县、婺源历久土棚,相安从无控案。可见棚民俱系种地良民,并非凶恶匪棍,亦无不法扰害实迹。皆系土民张大其词。
据上引资料,杨懋恬经过实地问讯,对案件真相及棚民生活有了较为客观的了解,由此认为,棚民“与霸垦强占不同”,“违禁滋事,其咎不尽在棚民。”所谓“盗窃频闻”、“盗砍坟荫之案叠见”,皆系“张大其词”,颠倒黑白。事实上“每县不过数件、十数件而止。至黟县、婺源历久土棚,相安从无控案。可见棚民俱系种地良民,并非凶恶匪棍”。
参与办理抚剿棚民事宜的高廷瑶,在其回忆录《宦游纪略》中对这起案子亦有记载:
徽宁(休宁)在万山之中,地旷不治。有赁垦者,即山内结棚栖焉,曰棚民。棚民之多以万计也。嘉庆十二年,休宁人或控于京师,谓棚民某某聚徒掠民擅杀人,及诸不法事,今且筑城浚池、缮甲治兵将谋反矣。于是有命,命文武晓事大员,典兵急击,勿失。抚军初颐园(即安徽巡抚初彭龄,号颐园)先生飞檄芜湖道杨(懋恬)。徽协杨督兵四百,驰往擒捕。余与于役,行至县,杨协戎已先至。余商诸县尹(即休宁知县李蟠根)曰:“此辈虽棚居,然力农事、长子孙,由来历久,迥与游民托名种山、支棚匿奸者不同。况附郭不及百里,果其聚众肆行,胡被害者不闻一人?而闾长、里胥又皆毫无察觉?夫岂无畏牵连之祸?赴诉长官者,乃独不远数千里而京控?此其挟仇诬陷情弊彰矣!今不按虚实,而遽加之兵,彼被控者心怀疑惧,铤而走险,势将激成抗拒;兼以众兵拥入,难免殃及池鱼。我辈为民司、牧司,可不计出万全,虑而后动乎?”(于是)协戎(即杨懋恬)姑屯兵县城,以俟消息。余与县尹先往侦探。县尹颇有戒心。欲多抉健儿为卫。余曰:“使莠民聚结,谋为不轨,必早有以,待我何有于我数百兵?不若轻骑减从,多者三十人,使彼自高临下望而知我之非众也,而不疑焉,而后可以无事。万一变生意外,则我且先之,君后殿无难避矣。县尹壮余言,遂同乘舆而去。先至山下庙中小憩。于是,保甲来迎,诸棚民跪谒者踵至。其远近男妇纷纷千百人。夹道欢呼,绝无惊惧情状。余私谓县尹曰:“此即太平景象也,事之子虚已概见矣。”……余与县尹留宿数日,徐察其迹,亲阅各棚民家,全无影响。(21)
从上记述可知:高廷瑶了解到,所谓棚民,本来是迫于生计租山垦种的流民,告发他们“谋反”作乱,一定有诬。于是,请求“驻兵县城”不要冒进,自己则轻骑入山,查清实情,“留宿数日,亲阅各棚民家”,看到的是“太平景象”,并感慨“事之子虚已概见”。这进一步证实了程怡仁赴京呈控棚民之案有诬,杨懋恬所作“棚民俱系种地良民,并非凶恶匪棍”评价是站得住脚的。
其实,不管是道宪杨懋恬,还是通判高廷瑶,都不是棚民的代言人,他们只是在奉命行事,一方面坚决执行朝廷查禁棚民的政策,另一方面他们在调查后也认为棚民与传统的强租霸耕之凶恶匪棍不同。况且,“棚民能攻苦茹淡,于丛山峻岭、人迹不可通之地,开种旱谷”。(22) 综上,我们有理由认为棚民是拓垦的急先锋。
四、结语与讨论
清代棚民大规模“土地上山”,导致地表覆盖遭受剧烈破坏,构成了开垦区土地利用变化最为显著的特征。从历史文献看,棚民破坏生态环境,威胁社会治安,已是不容颠覆的事实。问题是,对这类现象的记载和议论太多了,人们很容易形成这样的错觉:棚民是当时一个极其普遍和严重的社会问题,以致渲染得比实际上看起来还要大,具有引起幻觉的“加权效应”。其实,在关注事实的同时,更应探究事实生成的根由又是什么?
严如煜《三省山内风土杂识》一书载:陕、川、鄂交界地区“招外省客民,纳课数金,辄指地一块,立约给其垦种。客民亦不能尽种,转招客佃。积数十年,有至七八转者,一户分作数十户。客租只认招主,并不知地主为谁。”(23) 可见这些土地的所有权不够明确,土地使用权分散。棚民“竭泽而渔”式的经营也就不足为怪了。道光十七年(1837年),时任两江总督陶澍奏称:“棚民来自远方,资本无多。苟非本境之人招引租留,亦安能以有主之山混任开垦?是欲清其源,尤须申严山主之禁。嗣后无论公山私产,概不准其违例召租开垦。如有违犯,即查照定章问拟重办。”(24) 可是官府的多次介入整顿(驱棚与保甲),并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问题的关键在于垦殖政策的缺陷,利益驱动结构失衡,产权与经营权组合结构的失衡;其过分依赖行政手段而不是经济手段来进行调节小农经济利益与生态利益的冲突。而小农维护经济利益的力度远远大于出于维护生态秩序的需要。农村社会经济要真正获得发展,有赖于产权明晰,两者利益的平衡和协调。由此,不能把破坏生态环境的罪过都一股脑推到棚民身上,“虽屡奉严禁,而孽芽未除,是长民者之责也”。(25)
绝大多数棚民生活极为困苦。他们“取石支锅,拾柴做饭。遇有乡贯,便寄住写地开垦,伐木支椽,上覆茅草,仅蔽风雨。借杂粮数石作种,数年有收,典当山地,渐次筑土屋。否则仍往他处,故统谓之‘棚民’。”(26) 严如煜《棚民叹》诗用自描手法真实记录了棚民生活境况:“板屋几土著?结棚满山梁。扶老携稚弱,鹑结无完裳。昼炊支礁石,夜宿依空桑。远从楚黔蜀,来垦老林荒。葭莩认亲友,音口寻乡帮。先来佃招佃,籽种借杂粮。数椽架茅屋,四壁缭茨墙。冲寒砍棘树,夜烧连丛篁。雨水才过节,伛偻挥锄忙。春深挑野菜,续命掺米汤。指望收成好,满沟歌穰穰。谁知山地薄,涂泥壤非黄。……籽种不能够,又债几时量。辛苦开老林,荒垦仍无望。故园归未得,迁地果非良。鸠鹄对形状,恻然为心伤。地势本如此,丰歉宁能长?”(27) 社会经济状况的低下,与之相应的话语权被剥夺,无疑使他们更加脆弱,处于尴尬与无奈的境地。
综上,如果把处于社会弱势群体、被剥夺话语权的棚民,视同“地方之患”,以“棚匪”、“孽芽”斥之,显失合理公正。棚民并不是邪恶的化身,“与霸垦强占不同”。只是被剥夺了话语权,使得我们很难从历史文献中找到其正面形象的一面。不过,我们还是从一桩惊动朝廷、嘉庆皇帝亲自过问的“驱逐棚民案”中,看到了地方官的一句正面评价——“棚民俱系种地良民”。为此,本文摆脱了旧有学说一味批判棚民的做法,对棚民作为开垦急先锋,积极推广玉米等作物的历史功绩给予了正面评价,同时对棚民被“妖魔化”的错误倾向进行了拨正。
[收稿日期]2007—01—11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40271034)、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项目(KZCX2—314)。
注释:
① (清)高廷瑶:《宦游纪略》卷上,同治十二年成都刊本。
② 如冯尔康:《试论清中叶皖南富裕棚民的经营方式》,《南开大学学报》1978年第2期;陈桥驿:《历史上浙江省的山地垦植与山林破坏》,《中国社会科学》1984年第4期;李文治:《明清时代封建土地关系的松解》,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49~350页;杨国桢:《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49~155页;(美)赵冈:《中国历史上生态环境之变迁》,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3~66页;(日)涉谷裕子:《清代徽州休宁县における棚民像》,载山本英史编《传统中国の地域像》,庆应义塾大学出版会2000年版,第211~250页;谢宏维:《生态环境的恶化与乡村社会的控制——以清代徽州的棚民活动为中心》,《中国农史》2003年第2期;陈瑞:《清代中期徽州山区生态环境恶化状况研究一以棚民营山活动为中心》,《安徽史学》2003年第6期。
③ (清)赵吉士:《寄园寄所寄》卷11《泛叶寄·故老杂记》,四库全书存目丛书本。
④ (明)祁门《文堂乡约家法·文堂陈氏乡约》,安徽省图书馆藏。
⑤ 道光《黟县志》卷11《政事志》附《乾隆四十六年知县顾保县龙脉示》。
⑥ (清)梅曾亮:《柏枧山房文集》卷10《记棚民事》。
⑦ (清)杨懋恬:《查禁棚民案稿》,道光《徽州府志》卷4《营建制·水利》。
⑧ 民国《歙县志》卷1《舆地志·风土》。
⑨ (清)陶澍:《陶文毅公全集》卷26《查办皖省棚民编设保甲附片》。
⑩ (清)赵吉士:《寄园寄所寄》卷11《泛叶寄·故老杂记》,四库全书存目丛书本。
(11) (宋)罗愿:《新安志》卷2《叙贡赋》。
(12) (清)梅曾亮:《柏枧山房文集》卷10《记棚民事》。
(13) 嘉庆《绩溪县志》卷3《食货志·土田》。
(14) 道光《徽州府志》卷5《食货志·物产》。
(15) 嘉庆《绩溪县志》卷3《食货志·土田》。
(16) (清)江绍莲:《歙风俗礼教考》,许承尧《歙事闲谭》卷18。
(17) 民国《歙县志》卷3《食货志·物产》。
(18) 乾隆《霍山县志》卷7《物产》。
(19) 同治《房县志》卷11《物产》。
(20) (清)杨懋恬:《查禁棚民案稿》,道光《徽州府志》卷4《营建制·水利》。
(21) (清)高廷瑶:《宦游纪略》卷上。
(22) (清)梅曾亮:《柏枧山房文集》卷10《记棚民事》。
(23) (清)严如煜:《三省山内风土杂识》(不分卷),(清)胡思敬《问影楼舆地丛钞》第一集。
(24) (清)陶澍:《陶文毅公全集》卷26《会同皖抚查禁棚民开垦折子》。
(25) 同治《祁门县志》卷12《水利志·水碓》。
(26) (清)严如煜:《三省边防备览》卷11《策略》。
(27) (清)严如煜:《三省边防备览》卷14《艺文》。
【专 题 号】K24
【复印期号】2007年11期
【原文出处】《中国农史》(南京)2007年3期第113~122页
【英文标题】 Power and Utterance:Introspection of the Slum Dwellers' Historical Status in Qing Dynasty
【作者简介】赵赟,华东理工大学人文科学研究院,上海 200237
赵赟(1975—),男,华东理工大学人文科学研究院讲师,主要从事土地利用与环境变化研究。
【内容提要】 | 如果把处于社会弱势群体、被剥夺话语权的棚民,视同“地方之患”,以“棚匪”斥之,显失合理公正。棚民并不是邪恶的化身。“与霸垦强占不同”。只是被剥夺了话语权,使得我们很难从历史文献中找到其正面形象的一面。不过,我们还是从一桩惊动朝廷、嘉庆皇帝亲自过问的“驱逐棚民案”中,看到了地方官的一句正面评价——“棚民俱系种地良民”。为此,本文摆脱了旧有学说一味批判棚民的做法,对棚民作为开垦急先锋,积极推广玉米等作物的历史功绩给予了正面评价,同时对棚民被“妖魔化”的错误倾向进行了拨正。 It is not reasonable and justified that if we looked the slum dwellers who were disadvantaged groups and were deprived of right of utterance as“local destroyers”and excluded them.The slum dwellers were not reincarnation of evil and were different from the people who accroached land.Because of being deprived of right of utterance,it is difficulty to find some good visge about them.But,from a stirring case of driving out the slum dwellers that Emperor Jiaqing dealed with it himself.We still found obverse visge from amagistrate as“the slum dwellers are good people for cultivating land”.So,the thesis shook off criticizing the slum dwellers in the past and made obverse evaluation for them,who were pioneer for cultivating and made historical achievements of spreading crop,such as corns.It also rectified the inaccurate proneness that the slum dwellers were being smeared. |
一、问题的提出
当下矿难频频发生,不时见诸媒体。奈何在国家屡次严厉整顿下依然得不到遏制,个中原由,已超出本文的讨论范围。于此想指出的是:矿难以及开发衍生的环境问题,我们都不该归罪于矿工。即便贫穷矿工明知煤矿有安全隐患无许可证、自己强烈要求打动了矿主违规同意其下井结果遇难,也不能说责任自负或他“活该”。由此,我们联想到棚民的历史地位问题。
所谓棚民,客民的一种,大体始于明后期,盛于清乾隆年间的一个特殊山区流民或移民群体。他们“山内结棚栖焉,曰棚民”。① 他们的经营种类尽管受因地制宜的影响有多样性的呈现,但主要还是利用山区的土地资源从事粮食生产。他们广泛活跃于赣闽皖浙4省交界处、川陕鄂3省交界处、湘鄂西、湘赣边界等山区地带。有不少成果关注棚民,侧重于棚民经营性质、土客关系、生态环境等方面。② 不过,对棚民被“妖魔化”倾向的文献资料,缺乏必要的客观审视。棚民开山对土地生态功能(包括植物多样性、水循环)的破坏及区域社会经济的制约,若按既有成果定势,似乎毋庸展开。本文所提棚民问题,已不是前人研究思路——破坏生态环境或威胁社会治安的简单重复,而是一种换位思维,从土地利用角度,对棚民推广玉米等作物的历史功绩给予正面评价,并对棚民被“妖魔化”的历史倾向进行拨正,以此使棚民回归应有的历史地位。同时,以期引出更为合理的讨论。
二、被“妖魔化”的棚民
棚民进山垦殖,破坏山地坡面,淤塞坡下农田水利之危害,在方志、谱牒、碑刻和文书等著述中是屡屡提到,无需赘引。然而,令笔者惊讶的是,材料所载几乎都予以控诉,棚民“劣迹斑斑”,成了邪恶“妖魔”的化身。譬如清嘉庆十三年(1808年),徽州府休宁县乡绅方椿写了一篇声讨棚民的檄文,历数了棚民的“六大罪”:分别指害民田、害水利、害民居、害坟墓、害柴薪、害治安(见表1)。更有甚者,在今祁门县胥岭乡六都村一块古碑上,刻有《驱棚除害记》,控诉“棚匪之害地方也,甚于兵燹”;“棚匪之为害,遂不可胜言”,结果“试举其大者言之”,共罗织了棚民的“十大罪”(见表1)。
不难看出,《驱棚除害记》所载棚民“十大罪”,除第七害——害风俗,有别于方椿所写的“六大罪”外,其他大同小异。不管是“六害”还是“十害”,核心在于:棚民在破坏生态环境的同时,更重要还是这些“异服异言者”对当地“和谐”生活圈构成了冲击和威胁。
明清徽州是一个重宗法、笃信堪舆风水的区域社会,许多世家大族,把家业兴盛和科举成功,归结为风水和祖宗神灵的保佑。“风水之说,徽人尤重之;其平时构争结讼,强半为此。”③ 徽州许多的家法宗规中,都有禁止私伐树木的条文。因为这些树木被认为可以保气。明隆庆六年(1572年),祁门县文堂陈氏施行的《文堂乡约家法》说:“本里宅墓、来龙、朝山、水口,皆祖宗血脉,山川形胜所关,各家宜戒谕长养林木,以卫形胜。毋得泥为己业,掘损盗砍。犯者,公同众罚理治。……本都远近山场,栽植松杉竹木,毋许盗砍盗卖。”④ 故而当棚民大批涌入徽州山区时,很多山林和荒地早已被地方家族所占有,一举一动势必会侵犯这个地区村落家族的利益。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黟县知县在乡绅的强烈请求下,颁布《保县龙脉示》,予以勒石严禁:“有关县龙之处,永远不得自行出租与人开砌劈挖泥土、烧造砖瓦。附近居民,亦不许凿挖有关县龙石土,并种山药、种苕、埋苕窖等项损伤龙脉,一概禁止”。⑤ 对此,安徽巡抚董教曾一针见血,指出大凡“言与棚民相告讦者,皆溺于龙脉风水之说”。⑥
再如控诉棚民的社会危害性。“越境租地,开垦山场,其人刁玩成习,强悍为多,居民每不胜其扰。……棚民恃无所钩稽,故智复萌,斗殴、抢夺之风又炽”。⑦ 毋庸置疑,徽州“健者多远出为商贾”,⑧ 而来此棚民“俱强壮”,这对治安防范是极为不利的,尤其造成心理上的胁迫感。在上述“六大罪”檄文中,最后一条分明表达了这种担心:“郡民多逐什一于外,而棚民反远离乡井来此山中,且其年俱强壮。”由担心而恐惧,将其妖魔化乃至发展为具有政治反抗寓意的“棚民威胁论”。于此必须明确交代的是,有一部分社会闲散流民或动乱分子混入棚民队伍中或打着棚民的旗号在滋事生非。譬如混入棚民中的一部分不事生产的人,被称为“闲打浪”。嘉庆十年(1805年),汉中知府严如煜在《三省山内风土杂识》书中记称:“山内各色痞徒,闲游城市者,统谓之‘闲打浪’。此辈值有军兴,则充乡勇营夫,所得银钱,随手花销。遇蝈匪则相丛劫掠;值兵役亦相帮搜捕。不事生产,总非善良。闲打浪既久,便成蝈匪。蝈匪之众,即为教匪流贼。”显然,“闲打浪”之流并不属于本文讨论的严格意义上的棚民。这是个不容混淆的问题。实际情况又如何呢?道光四年(1824年),时任安徽巡抚的陶澍奏称:“至徽州、宁国、池州、广德四府州属境内,深山峻岭甚多,往往有外来民人,租山垦种,搭棚栖止。缘本境多将山地出租,此等无业穷民,因之携老挚幼,刀耕火种,就地谋生。国家休养生息,生齿日繁,势不能分畛域而阻其生路。惟聚处众多,良莠不齐,即难保不滋生事端。……现在均属安静,间有斗狠健讼之徒,亦俱随时随事严行惩办,不令纵恣。”⑨
至此,已无需赘引,可以认为妖魔化棚民,乃至升级为“棚民威胁论”(祸害论),主要是出于对棚民“异类”的排斥,出于棚民对当地社会信仰和习俗造成的冲击和对社会治安的威胁。《驱棚除害记》第五至第九害,与此有关,第七害点破要旨:“徽民聚族而居,方外之人无隙可入”。居住的村子不仅不准杂姓迁入,连外村人婚丧嫁娶,路经此处时,也不能进村,迎亲或送殡的队伍,只能绕着村子走过。康熙《徽州府志》的编撰者赵吉士说:“新安各姓,聚族而居,绝无一杂姓搀入者。其风最为近古。……祭用文公《家礼》,彬彬合度。……千年之冢,不动一抔;千丁之族,未尝散处;千载之谱系,丝毫不紊。主仆之严,数十世不改”。⑩ 如此,土客矛盾的发生、激化乃是一种必然。
资料来源:①道光《徽州府志》卷4《营建制·水利》
②祁门县胥岭乡六都村碑文
三、棚民是拓垦急先锋:兼论棚民的历史公正
棚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以及对社会治安的威胁,从史料看,这两大危害似乎已成不容颠覆的事实。[1](P138—150)[2](P53—56)[3](P45—49) 但是如果把处于社会弱势群体、被剥夺话语权的棚民,视同“地方之患”,概以“棚匪”斥之,显失合理公正。本文认为,就土地利用而言,应正视棚民积极的一面。
(一)开垦“利害不能两全”
南宋罗愿《新安志》说:“新安为郡,在万山间。其地险狭而不夷,其土骍刚而不化,水湍悍少潴蓄。……十日不雨,则仰天而呼;一遇雨泽,山水暴出,则粪壤与禾荡然一空。”(11) 说明徽州脆弱的生态系统由来已久,水土流失等问题并非在棚民开山之后才出现的。是其一。
其二,植被和土壤水分在山地环境中是极为敏感的因素。植被可以降低地表径流量,从而稳固沙石,改变径流过程。如果植被遭到破坏,那么后果将是径流量增大,土壤侵蚀加强;同时,暴雨流量加大,河流中碎屑沉积物大量产生。道光三年(1823年),梅曾亮在宣城考察棚民的山地开垦,遂有《记棚民事》,(12) 发出了“利害之不能两全”的感叹:
余为董文恪公作行状,尽览其奏议。其任安徽巡抚奏准棚民开山事甚力。大旨言与棚民相告讦者。皆溺于龙脉风水之说。至有以数百亩之山,保一棺之土,弃典礼、荒地利,不可施行;而棚民能攻苦茹淡,于丛山峻岭、人迹不可通之地,开种旱谷,以佐稻粱,人无闲民,地无遗利,于策至便,不可禁止,以启事端。余览其说而是之。
及余来宣城,问诸乡人,皆言未开之山,土坚石固,草树茂密,腐叶积数年可二三寸。每天雨,从树至叶、从叶至土石,历石罅滴沥成泉,其下水也缓。又水下而土不随其下,水缓,故低田受之不为灾;而半月不雨,高田犹受其浸溉。今以斤斧童其山,而以锄犁疏其土,一雨未毕,沙石随下,奔流注壑涧中,皆填污不可贮水,毕至洼田中乃止。及洼田竭,而山田之水无继者。是为开不毛之土而病有谷之田,利无税之佣而瘠有税之户也。余亦闻其说而是之。
嗟夫,利害之不能两全也,久矣。由前之说,可以息事;由后之说,可以保利。若无失其利而又不至如董公之所忧,则吾盖未得其术也。故记之,以俟夫司民事者。
从上引资料,可知安徽巡抚董教曾(谥号文恪)极力提倡让那些生计困难的棚民租山开垦,“人无闲民,地无遗利,于策至便”。既给了贫民一线生路,又免得他们聚众闹事。可山区当地百姓却说,开垦山田破坏天然植被,松动土皮,一遇降雨,沙石随水而下,淤塞沟壑。沟壑被填满淤平,不能蓄水,洪水势必淹没山下农田。等到山下低洼地中的积水没有了,山田也因水源枯竭而变得非常干旱。因此得不偿失。难能可贵的是,作者梅氏能出于公心,站在客观的立场上,指出棚民开山“利害之不能两全”,没有一味去指责棚民。
(二)“山农视玉米为要粮”
玉米在山地丘陵的适应性及丰产性,被广大贫苦农民视若至宝,棚民则起了重要的传播作用。嘉庆《绩溪县志》称:“近多不业农,而罔利者招集皖人,谓之棚氓,刊伐山木,广种包芦”;“邑多山,近为皖人垦植,所产不少。”(13) 道光《徽州府志》谓:“昔间有(空地)而今充斥者惟包芦……皖民满山种之。”(14) 可见,棚民将玉米引进山区,引发水土流失等问题是不容否认的事实,但同时也改善了粮食种植结构,功不可没。对于粮食短缺的土著居民来说,可是一个利好,以致当地人“效尤”,争相垦种。如绩溪“乾隆年间,安庆人携苞芦入境,租山垦种,而土著愚民间亦效尤”;(15) 歙县北乡“迩来外郡流民,赁以开垦,凿山刨石,兴种苞芦,土人始惑于利,既则效尤。”(16) 民国《歙县志》称玉米被当地“山农视为要粮”。(17) 其实,视为“要粮”的不仅仅在徽州,经棚民引种玉米后,皖西霍山县乾隆年间已是“延山漫谷,西南二百里,皆恃此为终岁之粮”;(18) 鄂西北房县“自乾隆十七年大收数岁,山农恃以为命,家家种植”;(19) 鄂西南鹤峰州道光年间“邑产包谷,十居其八……山农无它粮,惟藉此糊口”;贵州的遵义府“民间赖此者十之七”,安顺府“山地遍种,民咸赖之以济食”;等等。玉米传入我国后在不太长的时间内,就迅速发展成为山区主要粮食作物。在长江流域以南长期闲置不宜种稻的山丘坡地,西南地区“靠天吃饭”的丘陵旱地,以及黄河以北广大地区的山坡旱塬,都被垦殖扩种玉米。[2](P28—44)
(三)棚民“俱系种地良民”
棚民并不是邪恶的化身,“与霸垦强占不同”。只是被剥夺了话语权,使得我们很难从历史文献中找到其比较正面的形象。一桩惊动朝廷、嘉庆皇帝亲自过问的“驱逐棚民案”,或许可以为其正身。道宪杨懋恬《查禁棚民案稿》(20) 记载案情如下:
徽州府休宁县二十三都浯田岭、江田村等7村,群山环绕。这些山林为7村共业,程姓为当地大族,股份最多。乾隆后期,有外地棚民进入该地,从事经济活动,“迩因异地棚民挖山垦种,地方无知,贪其小利,滥召妄租,不惟山遭残废,樵采无资,砂石下泻,田被涨荒,国课奚供。况深山大泽,异族盈千,哨聚成群,恐贻害匪浅”。于是,宗族首领程华苍、程品等向县府控告棚民,休宁郑知县应其所请,于乾隆五十九年(1794年)四月在程氏祠堂正面墙壁竖立禁碑,规定“嗣后,各业主不得贪利将山召租棚民开种,棚民人等毋垂涎勾贿串租”。
可就在该年,族人程德意瞒着族长,将山场私自租予安庆府潜山县棚民王达文及其子王春林承种,获利不少。其他族人和村民见此情形纷纷效仿。到嘉庆六年(1810年),程金谷等人又将山场陆续租与王达文,前后共得租银2635两。次年,王达文病逝,王春林一人无力耕种众多山场,遂向程金谷等人要求退还租金。因遭到拒绝,王春林只好邀本县人方会中等4人合伙,继续垦植。
嘉庆九年(1804年)二月,族人程象符担心祖坟遭到棚民挖掘,将情况告诉了族长程元通。程元通则将出租山林的程金谷等人叫到祠堂里,按家法族规进行惩治,以维护族产公业。在此过程中,程金谷不服气,发生争执,被程金官等人戳伤致死。与此同时,族人程柏因为私拼山场,分得银两,被程元通纠送官府,因受惊吓病死在途中。
这两件命案上报到休宁县后,知县王维屏断令“山主缴价给领还山”,即退还租金后,棚民退山。但程姓族人迟迟不愿缴齐应退租金,棚民王春林等人则一直拖延,坚决不退山。八月,族人程立功听说棚民正在砍伐他家祖坟旁边的树木用来搭棚,一气之下,遂与程汇公等8人商量毁掉棚民所种玉米,迫使棚民迁走。结果与棚民发生械斗,打伤3个棚民。王春林将这一恶行控告到县里,但程立功等人自恃为山主,赖不承认。
嘉庆十年(1805年)七月,程立功等人因为多次被王春林等棚民控告,怀恨在心,又因为棚民栽种的玉米靠近祖坟,于是又邀请了祠长程绍兰、地保程礼等12人,携带铁锹、柴棍等器械上山,拔毁棚民所种的玉米。结果土棚双方有多人受伤,双方都控告到县里。知县李蟠根“照案催追”(应退租银),由于“内多赤贫无力,未能缴齐”;抑或“得价之人均已分散花消,穷苦无可着追”,这样棚民自然不甘心舍本离去,继续在山上垦种。
这一情况僵持到嘉庆十二年(1807年)初,祠长程绍兰见不能制服棚民,因此建议宗族派人进京控告,随即写好状稿。最后族长程元通出面,在祠堂公费内拿出路费,指派族人程怡仁入京赴都察院控告。控词说:
我们住居地方,环抱皆山。祸遭流匪方会中等,向无业地棍程金谷盗租山场搭棚,纠集多人,私行开垦,种植苞谷,以致山倾石泻,涨塞河道,山上坟茔尽行挖掘,山下田庐尽受其害。该棚匪千百成群,实为地方之患。我等阖邑居民于嘉庆七年间呈明县府,通详严禁饬县驱逐。该匪等抗断不遵,串通本地匪类捏写租票,勒索退价。我等节经赴上司各衙门具控,俱批令将山场封禁,毋许棚匪一名藏匿。而本县以棚匪众多,驱逐为难。数载以来,骚扰不安,以致程金官激于义忿,误伤程金谷毙命;程柏又遭押毙,匿尸不交;程靳被匪捆归山棚,尚无下落;棚匪方博仁又枪毙吴二保一命,经县起获凶器,现未结案。总缘棚匪日聚日多,不特居民受害,年来盗窃频闻,皆由于此。阖邑士民为此攒凑盘费,令我进京控诉。(按:状稿还有控告棚民“筑深壕坚垒、缮甲治兵将谋反”等语)二月十四日,都察院左都御史赓音,见到状稿后,认为事关重大,“此等棚匪聚而不散,日久更易滋生事端”,立即奏报嘉庆皇帝。嘉庆帝遂旨令安徽巡抚初彭龄“选派廉明晓事文武大员前往查勘,或设立禁约,责令逐渐迁移;或勘定界址,就近妥为安插,不至无稽之徒愈聚愈多,日久为害。地方亦不至驱迫过骤,激成事端。”
初彭龄旋即派安徽道员杨懋恬赴休宁查办。杨懋恬调查结果是:该县案卷表明,棚民方会中等经前任王知县讯结,断令山主缴价给领还山。现任李知县到任,照案催迫,因山主内多赤贫,无力缴齐棚民承佃价银,致使还山拖延。另据原告、被告供词及实地核查,当地山场是浯田岭、江田、岭南、牛岭、青山、方圩、璜源七村共业,惟程姓股份较多。自程姓族人召佃棚民,其他各村也纷纷附召。棚民方会中等陆续用价承租,并无谋租强占、凶恶扰害。但此案出了人命,构讼无休,自应勒令退山,化解纠葛。查各契约年限距满限还有20余年不等,为期尚早,倘不照退山价,不但无以服棚民之心,亦不足儆士民贪利私租之为。于是杨懋恬等“再三剀切开导”,免其以往违禁租种之罪,仍令山主缴价给领还山。同时下令棚民三日内将所有棚屋全行拆除,再行具领断给银两,各回本籍。棚民迟疑不决,杨等又宣示:如敢抗违逾限,不但无价追给,即当官为拆毁,严行究办。棚民遂“叩头乞恩,情愿依限拆棚回籍”。
四月一日,杨懋恬会同太平府、庐州府官员率400兵前往徽州,到控争之地实地勘查。“勘得该山周围百有余里,内方会中等开垦浯田、江田各岭山地约周20余里。均系照约耕种,并无侵占。其搭棚3处,原有棚屋90余座,全部拆除;棚旁所插柴篱亦已拔除,除尚有拔除未尽之处,验明仅高三四尺,亦饬尽行拔去。并无深壕坚垒,时有该村保长程得时、民人程甲元等十多人在场,即令指出所谓谋反的‘木城石垒’形迹,伊等均不能指实。”
事后,杨懋恬在《查禁棚民案稿》中云:
在棚民,携木图利究与霸垦强占不同,若土民不将山场租给,则异民又何由托身?所有召租之山,大半祖遗公业,股份本多,族内贫乏不能自存之人,因此盗召租佃。该族长每有明知故纵于先,直待已租之后,始纷纷控理,并有串通族支公同得银,而事后以一二人出名,呈请驱逐,希图白得价银,情同局骗。及至经官断价,得价之人均已分散花销,穷苦无可着迫,棚民又不甘舍本而去藉以迁延。其内有一二强悍者,因之斗殴争闹兼有凶横,本地民人从而焚棚抢苗。是违禁滋事,其咎不尽在棚民。即如现在棚民人数不为不多,然近年末结控案,除休宁县程金官及祁门县洪迎瑞两案,此外各县寻常控案,每县不过数件、十数件而止。至黟县、婺源历久土棚,相安从无控案。可见棚民俱系种地良民,并非凶恶匪棍,亦无不法扰害实迹。皆系土民张大其词。
据上引资料,杨懋恬经过实地问讯,对案件真相及棚民生活有了较为客观的了解,由此认为,棚民“与霸垦强占不同”,“违禁滋事,其咎不尽在棚民。”所谓“盗窃频闻”、“盗砍坟荫之案叠见”,皆系“张大其词”,颠倒黑白。事实上“每县不过数件、十数件而止。至黟县、婺源历久土棚,相安从无控案。可见棚民俱系种地良民,并非凶恶匪棍”。
参与办理抚剿棚民事宜的高廷瑶,在其回忆录《宦游纪略》中对这起案子亦有记载:
徽宁(休宁)在万山之中,地旷不治。有赁垦者,即山内结棚栖焉,曰棚民。棚民之多以万计也。嘉庆十二年,休宁人或控于京师,谓棚民某某聚徒掠民擅杀人,及诸不法事,今且筑城浚池、缮甲治兵将谋反矣。于是有命,命文武晓事大员,典兵急击,勿失。抚军初颐园(即安徽巡抚初彭龄,号颐园)先生飞檄芜湖道杨(懋恬)。徽协杨督兵四百,驰往擒捕。余与于役,行至县,杨协戎已先至。余商诸县尹(即休宁知县李蟠根)曰:“此辈虽棚居,然力农事、长子孙,由来历久,迥与游民托名种山、支棚匿奸者不同。况附郭不及百里,果其聚众肆行,胡被害者不闻一人?而闾长、里胥又皆毫无察觉?夫岂无畏牵连之祸?赴诉长官者,乃独不远数千里而京控?此其挟仇诬陷情弊彰矣!今不按虚实,而遽加之兵,彼被控者心怀疑惧,铤而走险,势将激成抗拒;兼以众兵拥入,难免殃及池鱼。我辈为民司、牧司,可不计出万全,虑而后动乎?”(于是)协戎(即杨懋恬)姑屯兵县城,以俟消息。余与县尹先往侦探。县尹颇有戒心。欲多抉健儿为卫。余曰:“使莠民聚结,谋为不轨,必早有以,待我何有于我数百兵?不若轻骑减从,多者三十人,使彼自高临下望而知我之非众也,而不疑焉,而后可以无事。万一变生意外,则我且先之,君后殿无难避矣。县尹壮余言,遂同乘舆而去。先至山下庙中小憩。于是,保甲来迎,诸棚民跪谒者踵至。其远近男妇纷纷千百人。夹道欢呼,绝无惊惧情状。余私谓县尹曰:“此即太平景象也,事之子虚已概见矣。”……余与县尹留宿数日,徐察其迹,亲阅各棚民家,全无影响。(21)
从上记述可知:高廷瑶了解到,所谓棚民,本来是迫于生计租山垦种的流民,告发他们“谋反”作乱,一定有诬。于是,请求“驻兵县城”不要冒进,自己则轻骑入山,查清实情,“留宿数日,亲阅各棚民家”,看到的是“太平景象”,并感慨“事之子虚已概见”。这进一步证实了程怡仁赴京呈控棚民之案有诬,杨懋恬所作“棚民俱系种地良民,并非凶恶匪棍”评价是站得住脚的。
其实,不管是道宪杨懋恬,还是通判高廷瑶,都不是棚民的代言人,他们只是在奉命行事,一方面坚决执行朝廷查禁棚民的政策,另一方面他们在调查后也认为棚民与传统的强租霸耕之凶恶匪棍不同。况且,“棚民能攻苦茹淡,于丛山峻岭、人迹不可通之地,开种旱谷”。(22) 综上,我们有理由认为棚民是拓垦的急先锋。
四、结语与讨论
清代棚民大规模“土地上山”,导致地表覆盖遭受剧烈破坏,构成了开垦区土地利用变化最为显著的特征。从历史文献看,棚民破坏生态环境,威胁社会治安,已是不容颠覆的事实。问题是,对这类现象的记载和议论太多了,人们很容易形成这样的错觉:棚民是当时一个极其普遍和严重的社会问题,以致渲染得比实际上看起来还要大,具有引起幻觉的“加权效应”。其实,在关注事实的同时,更应探究事实生成的根由又是什么?
严如煜《三省山内风土杂识》一书载:陕、川、鄂交界地区“招外省客民,纳课数金,辄指地一块,立约给其垦种。客民亦不能尽种,转招客佃。积数十年,有至七八转者,一户分作数十户。客租只认招主,并不知地主为谁。”(23) 可见这些土地的所有权不够明确,土地使用权分散。棚民“竭泽而渔”式的经营也就不足为怪了。道光十七年(1837年),时任两江总督陶澍奏称:“棚民来自远方,资本无多。苟非本境之人招引租留,亦安能以有主之山混任开垦?是欲清其源,尤须申严山主之禁。嗣后无论公山私产,概不准其违例召租开垦。如有违犯,即查照定章问拟重办。”(24) 可是官府的多次介入整顿(驱棚与保甲),并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问题的关键在于垦殖政策的缺陷,利益驱动结构失衡,产权与经营权组合结构的失衡;其过分依赖行政手段而不是经济手段来进行调节小农经济利益与生态利益的冲突。而小农维护经济利益的力度远远大于出于维护生态秩序的需要。农村社会经济要真正获得发展,有赖于产权明晰,两者利益的平衡和协调。由此,不能把破坏生态环境的罪过都一股脑推到棚民身上,“虽屡奉严禁,而孽芽未除,是长民者之责也”。(25)
绝大多数棚民生活极为困苦。他们“取石支锅,拾柴做饭。遇有乡贯,便寄住写地开垦,伐木支椽,上覆茅草,仅蔽风雨。借杂粮数石作种,数年有收,典当山地,渐次筑土屋。否则仍往他处,故统谓之‘棚民’。”(26) 严如煜《棚民叹》诗用自描手法真实记录了棚民生活境况:“板屋几土著?结棚满山梁。扶老携稚弱,鹑结无完裳。昼炊支礁石,夜宿依空桑。远从楚黔蜀,来垦老林荒。葭莩认亲友,音口寻乡帮。先来佃招佃,籽种借杂粮。数椽架茅屋,四壁缭茨墙。冲寒砍棘树,夜烧连丛篁。雨水才过节,伛偻挥锄忙。春深挑野菜,续命掺米汤。指望收成好,满沟歌穰穰。谁知山地薄,涂泥壤非黄。……籽种不能够,又债几时量。辛苦开老林,荒垦仍无望。故园归未得,迁地果非良。鸠鹄对形状,恻然为心伤。地势本如此,丰歉宁能长?”(27) 社会经济状况的低下,与之相应的话语权被剥夺,无疑使他们更加脆弱,处于尴尬与无奈的境地。
综上,如果把处于社会弱势群体、被剥夺话语权的棚民,视同“地方之患”,以“棚匪”、“孽芽”斥之,显失合理公正。棚民并不是邪恶的化身,“与霸垦强占不同”。只是被剥夺了话语权,使得我们很难从历史文献中找到其正面形象的一面。不过,我们还是从一桩惊动朝廷、嘉庆皇帝亲自过问的“驱逐棚民案”中,看到了地方官的一句正面评价——“棚民俱系种地良民”。为此,本文摆脱了旧有学说一味批判棚民的做法,对棚民作为开垦急先锋,积极推广玉米等作物的历史功绩给予了正面评价,同时对棚民被“妖魔化”的错误倾向进行了拨正。
[收稿日期]2007—01—11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40271034)、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项目(KZCX2—314)。
注释:
① (清)高廷瑶:《宦游纪略》卷上,同治十二年成都刊本。
② 如冯尔康:《试论清中叶皖南富裕棚民的经营方式》,《南开大学学报》1978年第2期;陈桥驿:《历史上浙江省的山地垦植与山林破坏》,《中国社会科学》1984年第4期;李文治:《明清时代封建土地关系的松解》,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49~350页;杨国桢:《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49~155页;(美)赵冈:《中国历史上生态环境之变迁》,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3~66页;(日)涉谷裕子:《清代徽州休宁县における棚民像》,载山本英史编《传统中国の地域像》,庆应义塾大学出版会2000年版,第211~250页;谢宏维:《生态环境的恶化与乡村社会的控制——以清代徽州的棚民活动为中心》,《中国农史》2003年第2期;陈瑞:《清代中期徽州山区生态环境恶化状况研究一以棚民营山活动为中心》,《安徽史学》2003年第6期。
③ (清)赵吉士:《寄园寄所寄》卷11《泛叶寄·故老杂记》,四库全书存目丛书本。
④ (明)祁门《文堂乡约家法·文堂陈氏乡约》,安徽省图书馆藏。
⑤ 道光《黟县志》卷11《政事志》附《乾隆四十六年知县顾保县龙脉示》。
⑥ (清)梅曾亮:《柏枧山房文集》卷10《记棚民事》。
⑦ (清)杨懋恬:《查禁棚民案稿》,道光《徽州府志》卷4《营建制·水利》。
⑧ 民国《歙县志》卷1《舆地志·风土》。
⑨ (清)陶澍:《陶文毅公全集》卷26《查办皖省棚民编设保甲附片》。
⑩ (清)赵吉士:《寄园寄所寄》卷11《泛叶寄·故老杂记》,四库全书存目丛书本。
(11) (宋)罗愿:《新安志》卷2《叙贡赋》。
(12) (清)梅曾亮:《柏枧山房文集》卷10《记棚民事》。
(13) 嘉庆《绩溪县志》卷3《食货志·土田》。
(14) 道光《徽州府志》卷5《食货志·物产》。
(15) 嘉庆《绩溪县志》卷3《食货志·土田》。
(16) (清)江绍莲:《歙风俗礼教考》,许承尧《歙事闲谭》卷18。
(17) 民国《歙县志》卷3《食货志·物产》。
(18) 乾隆《霍山县志》卷7《物产》。
(19) 同治《房县志》卷11《物产》。
(20) (清)杨懋恬:《查禁棚民案稿》,道光《徽州府志》卷4《营建制·水利》。
(21) (清)高廷瑶:《宦游纪略》卷上。
(22) (清)梅曾亮:《柏枧山房文集》卷10《记棚民事》。
(23) (清)严如煜:《三省山内风土杂识》(不分卷),(清)胡思敬《问影楼舆地丛钞》第一集。
(24) (清)陶澍:《陶文毅公全集》卷26《会同皖抚查禁棚民开垦折子》。
(25) 同治《祁门县志》卷12《水利志·水碓》。
(26) (清)严如煜:《三省边防备览》卷11《策略》。
(27) (清)严如煜:《三省边防备览》卷14《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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