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明代揽纳考论
——以解京钱粮物料为中心
高寿仙

【专题名称】明清史
【专 题 号】K24
【复印期号】2007年11期
【原文出处】《中国史研究》(京)2007年3期第127~143页
【作者简介】高寿仙,1962年生,北京行政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揽纳就是兜揽代纳赋税,这种现象出现于唐代晚期,到明代仍十分活跃。作为全国政治中心的北京,是全国最大的钱粮物料集聚中心,从征解到上纳各个环节都可看到揽纳者的身影。鉴于揽纳给国计民生造成很大损害,朝廷颁布了一系列法条禁令,但多沦为具文。明代中叶以后,解京钱粮物料中的实物项目逐步实行了折征银两、召商买办,这对于抑制揽纳作用较大。但折征实行得不够彻底,直到明末,揽纳者仍有一定的活动空间。
【关 键 词】明朝/揽纳/轻赍/折收/召买


    一、引言
    所谓揽纳,也称包揽①,就是兜揽代纳赋税。从事此种活动的人,被称为揽纳户、揽户、揽头等。揽纳出现于唐代晚期,宋、金、元诸朝都很盛行,到明代不仅仍然十分活跃,而且在形态上发生了新的变化。梁方仲指出,明初的揽纳户,“多为投机性很大的无赖”,但到嘉靖、隆庆以后,“包揽人的成分,已从明初‘无籍之徒’转而为世家大户的成员了”②。铃木博之指出,“嘉靖年间以降,以‘揽头’为核心的包揽已很少见,让道于由乡绅、歇家、胥吏、衙役层所进行的包揽”③。汪圣铎也认为,“严格意义上的揽纳的存在,当以明初叶为下限”,因为“宋代那种主要为市侩、仕家子等城镇居民经营的揽纳,到明中叶以后,似渐被与封建政权相联系的乡居的绅衿豪强的另一种揽纳所代替,而后一种揽纳通常不称为揽纳,而称作‘包揽’”④。
    明代后期,乡绅阶层的势力不断扩张,他们利用享有的优免特权,采用诡寄等方式,将他人田粮兜揽到自己名下包收代纳,通过多收少交等手段牟取利益,确实是引人注目的历史现象。但应注意,这种新的揽纳形式出现后,旧有的揽纳形式并未消亡。其一,从地方层面的赋税征纳看,像明初那样的“无籍之徒”的揽纳,嘉靖以后依然普遍存在。刊刻于崇祯年间的《初仕要览》⑤,在谈到赋税征收问题时,就强调指出:“夫揽纳者,家居城市,奸惯公门,乡民私则藉为居停,公则赖为打点,一切差粮催比答应征解之役,咸彼任之。”其二,从解京钱粮物料的收纳看,嘉靖以后,随着折收的逐步实行,揽纳确实有所减少,但因为折收实行得不够彻底,给揽纳留下了活动空间。直到天启、崇祯年间,官员们仍不断要求禁止“积年猾棍”、“无籍棍徒”包揽⑥,可见此类包揽仍较活跃。
    关于揽纳的研究,受“乡绅支配论”的影响,日本学者对乡绅之包揽比较重视。他们深入探讨了清代乡绅包纳钱粮、包充职役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以及国家所采取的对策⑦。铃木博之则进一步探讨了乡绅包揽在明末的出现过程,认为伴随着里甲制的解体和赋役制度的改革,江南等地将自称为“官户”的乡绅层与“民户”在里甲组织上分离开来,让他们自行承担交纳税粮的责任,其本意是为了解决乡绅的税粮滞纳问题,但实际结果却是使以前半惯习化的乡绅层与一般民户在纳税上的差别显在化乃至定制化了,而乡绅所持有的包含纳税特权在内的超经济的强制,诱发了明末以降的包揽行为⑧。
    相比而言,宋代以来长期活跃的那种以城市为背景、以仓场为依托的揽纳,则一直未受到足够重视。前引汪圣铎《揽纳试探》一文,简略考察了揽纳的起源及其在宋代的表现,宋以后情形则只是顺便提及。铃木博之在研究明末以乡绅层为核心的包揽时,意识到揽纳并非只是明末以降的现象,于是又发表《明代包揽的展开》一文⑨,以明代中期为中心,探讨围绕税粮物料的纳入发生于都市的包揽及其与商品经济的关系,认为折纳、买办的制度化虽以商品流通的发展为背景,但杜绝揽纳也是促进其展开的重要原因。不过,该文篇幅较短,论述比较简略,不少问题未予涉及或语焉不详。本文拟以解纳北京的钱粮物料为中心,对这一类型的揽纳作一全面考察,请方家教正。
    二、揽纳的活跃及其危害
    明初建立的赋税制度,有两个明显特征。一是实物为本,除朝廷特批的少数折色外,无论是田赋还是上供物料,都以征收实物为主。田赋分夏税、秋粮,夏税征麦,秋粮征米,此外有丝绢、棉苧麻布等,部分地区还要交纳草料。上供物料则是因需而征,包括皇室消费的各种副食品、服饰、器皿,官府手工业所需的各种原料,以及各种军用物资、建筑材料,名目繁杂,难以枚举。二是民收民解,即要求民户将指定物品自行运送到指定地点交纳。上供物料的解纳,洪武年间集中于南京,永乐迁都后分纳南、北二京,但以北京为主。税粮一部分留存本州县支用,称“存留”,其余称“起运”,其中运纳京师者称“京粮”,运纳边仓者称“边粮”。迁都北京后,由于路途遥远,江南漕粮逐渐改为军运,但苏、松、常、嘉、湖五府每年输送北京的20余万石“白粮”,则一直是民收民解。
    为了收纳全国各地解运而来的钱粮物料,北京陆续设立了众多仓场:属于户部的有京、通二仓,太仓(银库),明智坊、安仁坊、北新、西城坊、台基五草场,以及象、马、牛、羊等房;属于工部的有节慎库、神木厂、山西大木厂、台基厂等;属于内府的有承运、供用、司钥(天财)、甲字、乙字、丙字、丁字、戊字、广积、广惠、广盈、赃罚等库,另外内官监、尚膳监、酒醋面局等监局也收纳部分钱粮物料;此外还有刑部库、太仆寺库、光禄寺库、御药房等。巨额的物资解纳和众多仓场的存在,为揽纳者提供了广阔的活动空间,从征收到入库的各个环节,都可看到揽纳者的身影。万历年间,户部疏请“禁包揽”,概括说:“有本地之包揽,有在京之包揽,有各衙门之包揽。”⑩
    “本地之包揽”,是指在钱粮物料的征办地向解户或官府兜揽。天顺八年,兵科给事中秦崇上言:“民间差役不公,虽由奸豪民户自择利便,亦由贪污官吏听其指使。是以马夫皂隶,多系投充;颜料钱粮,类皆揽纳。征则多科,纳则过取。迨及逃回,又加重敛。”(11) 嘉靖年间,袁衮出任江西庐陵知县,发现本县“输赋京师,辄为揽纳户所侵冒”,于是加以整顿,“悉钩擿其哗猾置之理”(12)。隆庆四年,太仆寺卿顾存仁疏请“严督解运”,“谓各州县解银解马,多被包揽,倩身中途侵换,宜严行禁革”(13)。此类揽头,文献中称之为“棍徒”、“积棍”等,多数是当地城市的居民。有时京城势家,也会远赴外地揽纳。如弘治十一年,总督粮储户部尚书王继曾指出:“山东、河南起运京仓税粮,在京势家,先期直至所在地方包揽,名曰‘会粮’。其不才官,往往听其请求,多增粮价,与之分用。”(14)
    所谓“在京之包揽”,是指在北京及周边地区向钱粮物料的解运者兜揽。景泰元年,户部上奏说:“今在京官舍军民中,多有无赖之徒,于直沽、张家湾、良乡、卢沟桥诸处,俟候送纳之人经过,邀至酒肆,或倡优之家,多方引诱包揽代纳,粮则用土插和,草则用水浇淋,布绢之坚厚者易以纰薄稀松,钞贯之完好者抵以破碎软烂。及至官司选退,纳户畏其声势,莫敢谁何,遂至出息偿官,所负愈重。钱粮不完,职此之故。”(15) 成化二年,户部在给都察院的咨文中指出:“照得本部十三清吏司分掌天下诸征敛赋税、输纳钱粮,及买办物料、诸色征解起运课钞等项,所司例差委官吏、大户、里甲人等部运赴部,转送各部仓场局库,送纳完足,出给问单回照,已是[定]例。岂伊[期]在京有等官豪势要之家,及将军、力士、厨役、校尉、军旗人等,纵令弟男、子侄、女婿、舍余人等,不务本等生理,远出三四百里迎接。或在京邀拘到家,盛张银器饮馔席面,歌唱款待,劝伊酒醉归还,次日穿扮绫锦罗缎衣,骑坐减银(事)件鞍马,以为诓骗之计。其纳户人等俱系乡人,一时不知来历,轻听串通牙保之人,将所轻赍银布等物,少则动辄五七百两,多者或千数两,一旦诓取到手,以易得之物,举家奢用,嫁女娶妇穿着,置买房屋卖用,或挪补先欠诓骗人物纳户物数,致使纳户日逐上门央行求纳。”(16) 天启三年,户科给事中许宗礼奏:“都中积年猾棍,专以包揽为生涯,解官受其啜诱,贻害不小。”(17)
    以上两类是就揽纳活动的发生地点而言;而所谓“各衙门之包揽”,则是就揽纳者的身份及其运作形态而言。明代仓场的官吏员役,不少自己就从事揽纳。《工部厂库须知》谈到“事例之弊,千蹊万径”,“强半则由包揽”;“夫包揽非他人,即衙门积猾,惯于舞文,巧于窃符,串结吏、礼、工三部诸胥,犄角而瓜分者也”(18)。这种现象恐怕不限于事例银,而是普遍存在的。除直接包揽外,他们还与从事揽纳的“奸民”、“无籍之徒”勾结串联,共同分享利润。弘治十七年,刑部奏称:“近岁京城奸民,包揽钱粮,勒取货财,代为关节。而各仓监局厂库内外管事并势要之人,交通受纳。”(19) 正德年间,巡视厂库给事中毛宪指出:“各处钱粮,皆小民膏血,备历辛苦,运到京师,多遭乡里揽头同谋诱骗,才一人手,计辄延避,遂致解户揭债破家,户丁刑并淹禁,频年累死,深为可悯。岂无自哉?盖由积年库夫、铺户人等,通同揽头,假立名色,勒掯财物,以此揽头人等递年诓骗,无所禁忌。”(20) 天启五年,巡视厂库工科右给事中解学龙指出:“包揽不出于书役,则出于牵头,而实则连手穿鼻,相济为奸。其在事例觉察犹易,至于外解则不可究诘矣。”(21)
    从上引文献可以看出,在京从事揽纳者,主要有两类人员:一是势要之家。如天顺年间,宁阳侯陈懋“纵子侄揽纳”(22)。景泰年间,南京锦衣卫余丁华敏奏言“内官十害”,其中一害即为“家人包揽各色物件,官府畏惧,以一科十,亏官损民”(23)。成化年间,宦官尚铭用事,其家人徒党“恃铭势侵盗官物,揽纳钱粮,害人肥己”(24)。礼部尚书周洪谟“令家人揽纳药材,多取价值”(25)。弘治末年,刑部奏陈京城势家之害,首条即为“邀夺解户而兜揽钱粮”(26)。万历年间,神宗之外祖父武清伯李伟,“使家人揽纳布花,多所干没”,因所纳布匹不堪使用,以致“军士大哗”,慈圣太后感到有失颜面,将李伟父子召到宫门外申斥了一番。(27)
    二是无赖之徒。天顺元年,英宗敕谕都察院曰:“今在京有等不务生理作歹之人,往往把恃(持)官府,搅扰仓场,诓骗财物,包揽粮草,以为营生,甚至坑陷纳户,虚费京储,为害非小。”(28) 其中很多是“将军、力士、厨役、校尉、军旗人等”,他们服役在官,享受一定的优免待遇,因而北京及周边百姓竞相投充(29)。天顺元年,顺天府尹王福指出,本府属民“往往三五相率,数十成群,告投力士、校尉军役,一县或一二百名,或七八十名”(30)。这些人有很多不务正业,专事揽纳等活动以谋生或牟利。需要说明的是,无赖之徒往往投附势要之家以求庇护,势要之家也乐于招揽无赖之徒以分获收益。正德初,黄绾“闻今上择配揽户之家”,致书李东阳说:“今之外戚,贵极人臣,富可敌国,贪犹无厌,有识为之寒心。近虽稍收敛,然无籍之徒尚盈门下,抑之则怨,纵之则无所不为。”(31) 正德十六年,户部请“重法令以杜揽纳”,“谓在京奸利之徒,依附权贵,裁揽钱粮,往往数岁不完,解户及原籍家属,多有逮系以死者,宜严行禁戢以杜夙弊”(32)。
    正因为势要之家肆无忌惮,疯狂攫取经济利益,并大肆庇护无籍之徒,以至京城内外,常有人浑水摸鱼,假借他们的名义,从事揽纳等非法牟利行为。弘治十三年奏准,“凡诈冒皇亲族属婚党家人,在京在外巧立名色”,从事“包揽钱粮”等各种不法活动者,“除真犯死罪外,徒罪以上,俱于所犯地方枷号一月,发边卫充军”(33)。世宗即位后,“诏都察院申明累朝禁例,凡都城内外诈冒皇亲太监名目,拦截桥道,私开店舍,指称内府,包揽钱粮者,令巡城御史及厂卫缉捕究治,枷号发遣。仍行南京及南北直隶、浙江等处抚按官,一体禁约。”(34) 禁令频颁,正表明屡禁难止。
    揽纳之所以大受诟病,是因为它往往对国计民生造成损害。关于这一点,上面引用的史料已多有反映。如果概括一下,揽纳的危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税户、解户那里兜揽时,常常额外勒索,加重了解纳者的负担。永乐十七年,监察御史邓真指出:“洪武中,官府买办物料,只收本色,物户自送该衙门交纳。今贪利之徒,一概揽纳,不收本等物料,而行收钞贯等项,以一科百,以十科千,以百科万,恣肆贪残,吮民膏血。”(35) 正统四年,行在中书舍人张杰奏称:“各府州县岁办、买办物料,多被狡猾之徒,通同吏胥揽纳,却于甲首编户之家,以一征十,以百征千。”(36) 正统十四年,户部奏称:“直隶大名府滑县解草大户诉称,每草百包,费银八两。今访得时价,每草百包连脚钱,直银二两五钱,安用八两。此必经收人员或包揽之徒勒骗。”(37) 弘治十七年,兵部奏:“凡坛场合用纯黑马骡,例行太仆寺,于寄养孳牧马内拣选,送御马监交收。乡户因非土产,皆投托积年揽户,每马一匹,用银七八十两,骡用四五十两。人户遇派此役,无不倾荡家业,鬻及男女。”(38)
    第二,揽纳到手后,常常拖延不予上纳,解纳者被累不堪。景泰三年,户部奏:“近有揽纳户、车户,得人财物,不如约办纳装载。及与之索,辄倚赦书诓诈赃物免追例以拒之,致使上亏国用,下损民财。”(39) 天顺元年,工部言:“各处解军需物料、运柴炭到京,多被无藉之徒兜揽侵用。”(40) 隆庆二年,户部言:“各省进解钱粮,多被奸徒揽纳,以致侵欠。”(41) 隆庆三年,巡视库仓给事中刘继文指出:“钱粮之蠹,莫大于包揽。奸徒射利,无所不为,比其事觉,或牵连解户,或注误平民,或诡籍而逃,或行贿而脱,法纪荡然,人心滋玩。”(42) 隆庆六年,神宗在诏书中指出:“各处解纳钱粮到京,内外管收人员掯索使用,多于原额,以致上纳挂欠。及在京势豪,在外积棍,包揽诓骗久之,延挨侵费,重复征解,贻害小民,苦累正户。”(43) 万历四十年,户科给事中姚宗文言:“积年牙侩,内外串通,能出库中旧藏以作新解,重价包揽,延捱岁月,解役有困顿愁苦,身死长安,不得竣事者,殊为可悯。”(44)
    第三,揽纳者常与仓场吏役勾结,以少为多,以次充好,亏损国课。宣德十年,英宗敕令行在工部云:“洪武、永乐间,各处府县岁贡彩段,工部验中,方送内库,且无贿嘱及包揽之弊,故皆精密鲜明,足称朝廷赏赉,亦不虚费百姓财力。近年来,徒见靡费民财,而段匹多不堪用,此皆有司通同工匠侵盗易换,且听人包揽解纳。”(45) 正统元年,“行在光禄寺署丞周友信,受揽纳户银,虚出收粮五百余石批单”(46)。嘉靖五年,光禄寺卿崔杰等题称:“顺天等府所属解到乳牛,每被揽户勒要解人价银八九两,到寺验过,数日牛乳既尽,无从取办,反将在库铜钱买乳。”(47) 万历年间,东厂访获一案,棍徒曹焕等“积年兜揽内库硝黄,用盐插合假硝,侵克官银”,内官赵斋“职司管库,心切营私,一千两白金入手,二十万假硝进库”(48)。天启五年,巡视厂库工科右给事中解学龙言“包揽宜禁”,谓收纳之际,“小则倾销抵换,搀入铜铅,大则匿批窃符,瓜分任意”(49)。
    三、揽纳屡禁不绝的深层原因
    自宋代以来,揽纳一直被当作犯罪行为加以惩治。宋代揽纳税租、本限内不纳者,如是“非系公之人”,“杖六十,二十匹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如是“系公人”,则杖八十(50)。元代“权势之徒结揽税石者罪之,仍令倍输其数”(51)。又规定:“诸仓庾官吏与府州司县官吏人等,以百姓合纳税粮,通同揽纳,接受折价飞钞者,十石以上,各刺面,杖一百七;十石以下,九十七;官吏除名不叙。退闲官吏、豪势富户、行铺人等违犯者,十石之上,杖九十七;十石之下,八十七。其部粮官吏知情分受,五十七,除名不叙。”(52) 《大明律》参酌前代法令,设立“揽纳税粮”一款,规定:“凡揽纳税粮者,杖六十,着落赴仓纳足,再于犯人名下追罚一半入官。若监临、主守揽纳者,加罪二等。”(53) 不过,明代在法律实践中,对于揽纳的处罚,主要是依据条例而不是律文。
    最早的条例,见于洪武十八年颁行的《御制大诰》。其中《揽纳户虚买实收第十九》谈到:“各处纳粮纳草人户,往往不量揽纳之人有何底业,一概将粮草付与解来。岂知无籍之徒,将钱赴京,止买实收,粮草并不到仓。及至会计缺少,问出前情,其无籍之徒惟死而已,粮草正户罚纳十倍。”《籍没揽纳户第三十七》规定:“揽纳户揽到人户诸色物件粮米等项,不行赴各该仓库纳足,隐匿入己、虚买实收者,追物还官,然后处以重刑,籍没家产。”其后规定的“合编充军”22条、“应合抄劄”16条,“揽纳户”皆为其中一条(54)。这些条例体现了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意图,与《大明律》相比,量刑大为加重。
    永乐到景泰初,沿用了洪武年间的条例。永乐十五年谕行在都察院:“洪武年间纳户送纳钱粮等项,都是亲自送赴各该仓库交纳,但有揽纳的,都处以重刑,籍没其家。如今有等无籍小人,将各处纳户该纳钱粮等项,不由纳户亲自送纳,尽数包揽诓骗,侵欺入己。又有通同官攒虚买实收通关的,致使钱粮累年不完,良民受害。恁都察院便出榜晓谕军民人等知道,今后但有送纳钱粮等项,纳户务要亲自送赴各该仓库交纳,敢有仍前包揽的,揽纳人照洪武年间例,处以重刑,籍没其家。有人首告者赏他。如是纳户通同容令揽纳,不行首告者,一体治罪。”(55) 宣德五年大理寺奏:“旧例,犯偷盗、揽纳等罪,皆充军。”(56) 景泰元年产部奏称:“旧制,民间钱粮,亲自送纳,其有无赖包揽者,处以重刑,籍没其家。”(57) 景泰三年,曾将通行条例废除,规定:“兜揽钱粮、诓骗纳户财物之人拿问,仍尽本法,将所揽钱粮纳完,再于本犯名下追罚一半入官。监临官纵容者,一体治罪。”(58) 此令要求依“本法”即《大明律》惩治,惩罚力度有所减轻,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揽纳之风,因而时隔不久,便不得不恢复旧例。《明英宗实录》卷二六七景泰七年六月癸亥条记载:“初有例禁,包揽纳户钱粮及骗其财物者,正犯枷号一月,满日杖一百,全家谪戍极边。寻以灾异议罢,而犯者滋多。至是,太子太保兼刑部尚书俞士悦等请申明之,以警奸顽,安良善。从之。”(59)
    天顺年间,诓骗包揽、坑陷纳户、搅扰仓场之人,仍是“连当房家小发边远充军”,但免除了枷号。成化二年,鉴于犯者众多,户部建议恢复枷号,并将时间增至三个月。三法司认为过重,最后题准:“今后法司问拟前项包揽囚犯,如果诓骗纳户,未曾完结究问明白者,追纳粮草完足,免其枷号,仍照钦奉英宗皇帝圣旨榜例,连当房家小发边卫充军;其查纳已完,不曾坑陷纳户者,照[常]例发落。”(60) 因此例未设定追纳程限,“致多畏罪迁延”,成化九年御史董俊建议“请责限三月内能完纳者,亦如常例;过期者,方发户部,尽其产业追陪,仍谪戍边。”从之。(61) 弘治三年又恢复枷号,而且不论是否已经完纳,均要枷号一个月。(62) 弘治十三年纂修《问刑条例》,参酌此前条例规定:“内外仓场等处粮草,并各处军需等项,不拘起运存留,但有包揽诓骗,不行完纳,事发问罪。责限三个月以里完纳者,照常发落;过期不完者,尽其财产陪纳,发边卫充军;经年不完者,仍枷号一个月,照前发遣。”到万历十二年,又有所修订:“内府钱粮,及内外仓场粮草,并各处军需等项,不拘起存,但有包揽诓骗银一百两、粮二百石以上,不行完纳,照弘治十三年例问发。”(63) 按照弘治十三年例,凡包揽诓骗、不行完纳者,一律治罪。此次修订后,必须达到银一百两、粮二百石以上,才可依例治罪,起刑点大大提高。
    尽管量刑标准前后有所变化,总起来看还是比较严厉的。但这些法令的实际效果却很不理想,终明之世,揽纳一直风行不衰。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就是其中之一。勋戚、宦官等权势人物染指揽纳,即使事发,也往往曲法宽贷。如天顺年间,宁阳侯陈懋纵子侄揽纳事发,英宗念其“积有劳且老疾,姑宥之”(64)。成化年间,宁阳侯陈润庶兄陈晟“以揽纳事觉”,被革去勋卫之职(65);金吾左卫带俸都指挥同知赵杰,“坐揽纳河南民官草不完,下刑部问拟,赎杖还职,仍责限追完”(66)。这几起案件,或未予追究,或从轻发落,均未按时行条例处治。弘治十七年,刑部指出:“各仓监局厂库内外管事并势要之人,交通受纳,事发止坐揽头,而得财之人,略不穷究。”(67) 事实上,对于揽头,也存在“及至事破,官司又不深究弊源,或遂从轻宽贷”的问题,“故兜揽者奸计愈肆而不惮,图利者贪心益纵而无虞”(68)。在这种情况下,法令很容易沦为具文。
    除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外,揽纳的盛行,还有更深刻的制度性根源。揽头为了获取利益,不顾禁令从事包揽,这很容易理解。但揽纳的成立,需要得到解纳者的合作。解纳者因受到诱骗、恫吓而听人揽纳,这种事实肯定大量存在,但并非所有揽纳都是受骗或被迫的,解纳者主动委包于揽头的事例,应当也不鲜见。这些人为什么也不顾禁令,冒着被坑骗侵欺的风险,主动或被动地让人包揽呢?为了理解这一问题,有必要考察一下解纳者所面临的一系列困难。
    从解运过程看,在当时的交通条件下,远距离运输实物,不但耗费极大,而且面临诸多风险。如解运白粮到北京,途中要交纳“舡税”,要支付牵挽、转搬费用,“或被人偷盗,或日久蚕食,或因雨湿烂,或遇水漂流,及到京之时,大率十去三四”(69)。明代乡村比较闭塞,何良俊曾回忆说,他小的时候(即正德年间),“百姓皆怕见官府,有终身不识城市者”(70)。何氏的家乡松江,属于较为发达的地区,其他落后地区的情形可想而知。这样的乡民,一旦被佥点为解户,需要长途跋涉,茹苦历险,难免会产生畏难情绪。但也有一些“狡猾之徒”,视百姓之畏途为谋利之捷径,“谋充解户”(71)。不少解户为免奔波之苦,便将钱粮物料委托给这些人代输。对于这种现象,不断有官员上疏批评,朝廷也多次发布诏令,要求地方官员督令役户亲身起解。如成化九年题准:“每岁解京白粮,务佥殷实粮户正身解纳,不许棍徒包揽。”(72) 正德十一年,“令各处一应钱粮,俱要点差殷实大户解纳,不许市井奸民并考满吏役人等承揽,违者从重治罪”(73)。隆庆六年,户科都给事中贾三近要求朝廷敕令地方官员,“一应京库钱粮,亲自查验起解,不得滥恶苟且充数。应解人役,佥素有身家殷实上户,毋令巨猾积棍混肆包揽”(74)。万历十九年,户部尚书杨俊民题请“解役务佥殷实粮长,不许积棍包揽”(75)。但这些诏令,基本未发生过实际效力。
    为了解决起运环节的包揽问题,明后期屡有官员疏请改用官解。其中部分建议得到朝廷批准,但很难持续实行。如嘉靖四十三年,给事中张岳建议:“各府所属钱粮,岁委贤能佐贰一人类解,不得更佥大户累民。”(76) 朝廷从之。但实际上,此后民解仍普遍采用。隆庆三年,巡视库仓给事中刘继文又疏请“豁民解”,“言各处起解布绢军器等钱粮,宜委府州县首领官总批类解,以复国初之旧”。户、工二部议覆,认为其言可行。(77) 万历元年,“令凡遇起解一应钱粮,除阴、医、武职、义民等官不许滥委,原系民解者,务选殷实大户,原系官解者,务选府州县廉干佐贰官员,酌量地理,定立期限前来”(78)。可知此时仍是兼用民解和官解。万历九年,命湖广“起运钦赏诸绢,悉改官解,不得复佥小民”(79)。万历三十一年,户部建议浙江等处岁派额,“自三十二年起,每府俱佥官解,不得仍用民运,以滋零星奸弊”;“凡内库之生绢阔布,俱照光禄寺料银、供用库麻蜡,改从官解”。这些建议均获批准。(80) 尽管朝廷屡令改用官解,但各地的实际情况,却是“民解既易官解,官解旋复民解”(81),经常出现反复。崇祯元年,贵州道试御史任赞化还上疏“极言民解之苦”,要求实行官解。(82) 可见直到明末,官解也未完全取代民解。
    解纳者到京,仍然面临着很多难题。其一,人地生疏,到各衙门办理手续,出入禁门,经常受到恐吓勒索。弘治年间,倪岳曾谈到,“各司府州县纳户,初到南京,不能熟知道路,未免寻人指引”(83)。与南京相比,北京的情况更加复杂,纳户更是无所适从。正德年间,毛宪指出:“窃惟远郡百姓,解运到部,彼岂素谙皇城内府之严邃哉?骤抵各门,方且心惊目眩,而官吏又徒需索满意,才许出入。”(84) 御史俞集也谈到,“各门内官,抑勒解户,求索无厌”(85)。嘉靖十五年议准:“今后长安等门守门人员,敢有故违明禁,仍前科索解户财物,准折军士直米者,访出或告发,照例参问。”(86) 可见各门之科索,实属屡禁不止。嘉靖四十四年,令“通行各该衙门,严禁监门、直门、巡河、巡街员役,毋得拦阻商解,索诈财物”(87)。万历十七年,巡视库藏御史林道楠谈到,白粮解户到京上纳,“买御道有钱,遮拦门官有钱,大小呈样,巡路探筒,旗尉书办之勒取,家人兵番之吓诈,种种难以枚举”(88)。可以说,在京各色员役以及无赖棍徒,都想从解户身上刮取一些利益。
    其二,钱粮物料入仓,又往往遭到留难勒掯,难以顺利完纳。永乐十六年奏准:“凡纳户送粮到仓,辨验堪中,随即收受,不许刁蹬留难,勒揞财物。”(89) 可见当时刁蹬留难纳户的现象就已很严重。宣德年间,宣宗在谕令中指出:“近屡有言,京师及通州各卫仓场、象马牛羊等房,收支粮刍官攒人等,玩法欺公,取受财物,虚出实收,惟贫而无财者则收本色,加以考掠,数倍增收。”(90) 弘治年间,倪岳谈到太医院收纳药材、钦天监收纳历日纸札,“各院监堂上并属官,少肯守法,每收各项药材、纸札,多般刁难,或本堪中而捏作不堪,或不收本色而掯收折色,或以一倍而收数倍,甚至通同揽纳之人多取价利,指以修理为名罚要银两,以致经旬累月,不得完纳,解人受害”(91)。正德年间,“内府甲字等库监收内臣求索无厌,解官解户甚苦之,台州卫指挥同知陈良进纳军器,迟留八年而不得实收,行丐于市,几不能生”(92)。神宗在诏令中也曾指出:“各处解纳钱粮到京,内外管收人员揹索,使用多于原额,以致上纳挂欠。”(93) 有明一代,多次颁布禁止仓场官攒刁难勒索的敕令,但如同那些禁止揽纳的敕令一样,基本上都沦为具文。
    “各处运解人夫,多系乡村遇[愚]民,乍到京城,手足无措,铺店人等刁蹬百端,小脚库秤索求不已,侵渔之弊甚其揽纳”(94)。为了按时完成上纳任务,解纳者往往不得不主动或被动地借助于揽纳者。这是“在京之包揽”长期盛行、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
    当然,除此之外,也有一些解纳者,将所解钱粮当作营利之资,到京后不肯及时上纳,而是先行转贩贸易,因而很容易与熟悉京城市场的揽纳者搅在一起。嘉靖九年,御史喻希礼谈到:“各处解官解户到京,不即赴部投文,将领到钱粮,私相贩卖,以图利息。而奸徒包揽,多方引诱,移东就西,将无作有。”(95) 嘉靖四十二年,鉴于“供用甲丁等库岁派黄白蜡铜漆绢布颜料等项钱粮,俱被积年棍徒包揽为害”,户部还题准一项条例,试图让歇家承担连带责任,督促解纳者及时上纳:“凡差官解部到京,即将公文同歇家具保,赴部投下,领单上纳。若潜住十日不赴部者,参送法司,歇家问以包揽,解官治以重罪。”(96) 但这种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很难收到实际效果。天启元年,御史谢文锦奏:“凡解役领钱粮在手,暂那营运,任意花销。又有积棍探解役到京,代为包揽,通同干没,故有经起解而竟未投批者。”(97) 可见解纳者通同揽纳者营运牟利的现象一直存在。
    四、轻赍、折收与揽纳
    为了保障京师的粮草和物资供应,解京钱粮物料基本上都要求输纳本色。但因朝廷需要或一些地方被灾,也曾允许个别项目征收折色。不过,那些不允许折收的项目,从很早的时候起,不少地方就开始折收货币,到明中叶已很普遍。其原因大约有这样几点:一是所征非所产,地方官员不得不折征。明仁宗曾指出:“古者土赋随地所产,不强其所无。比年如丹漆、石青之类,所司更不究物产之地,一概下郡县征之。郡县逼迫小民,鸠敛金币,诣京师博易输纳。”(98) 此后物料征收的品种数量日益增加,所征非所产的现象也就越来越多。二是物料坐派无常,名目繁杂,地方官员为了缓解民困和易于办纳而折征。如宣德年间,江南巡抚周忱曾令“县各以人户征钱,率户出一百二十文,官储之,名曰义役”,“遇有需办,则先定估值,方差人领解”(99)。三是实物运输困难,费用浩大,折收以求轻省。以山东起运边关及京城的草束为例,如折银买纳,“通计五十束,止用银二两;若运本色,则五十束须车一辆,日费五钱,以二十日计之,则费一十余两矣”(100)。大体说来,宣德以前,折征的货币种类较多,金、银、钱、钞均有;正统以后,白银广泛行用,各地遂普遍折征银两。由于携运轻便,所以折收的银两被称为“轻赍”。
    朝廷允许折收的项目,解纳者可以直接纳银上库;而朝廷不允许折收的项目,解纳者则必须购买本色上纳。这样,从在京仓场收纳的环节看,携银到京的解纳者,实际上存在三种上纳方式:第一种是自行买纳,即由解纳者直接购买本色上纳;第二种是官为召买,即将轻赍交存户部,由户部代为召商买纳,但解纳者必须守候本色完纳;第三种是直接纳银,即将银两直接上纳入库,而且解纳者不必守候本色完纳,由于情况比较复杂,下面分别对粮草、物料上纳的演变过程作一梳理。可以看出,因对不同地方、不同项目的要求不同,三种上纳方式在时间上有所交叉,但总体看来,存在着依次递进的演变趋势,银纳化的程度越来越高,最终贯通于整个征纳过程。
    明代前期,就允许部分田赋改折,但都是局部的、个别的事例。解京钱粮物料制度化的改折,是从正统年间开始的,当时逐步允许南直隶、浙江、江西、湖广、福建、广东、广西等地的部分粮米、布绢折银解京。(101) 正统七年又奏准:“凡南直隶各府起运马草,愿纳价银者,每束纳银三分,解部送太仓银库收贮。用草时,召商上纳,照时价支给。”(102) 这些改折,都是一步到位的完全银纳化,但又都属于特例。其他地区的税粮,北直隶、山东、河南等地供给北京象马牛羊房的草料,均须解纳本色。不过,为图便利,很多地方往往私征轻赍,到京买纳。对于这种做法,朝廷试图加以禁止。成化八年,“禁山东、河南及真定府起运京储不许折价”(103)。次年,又“令山东并北直隶司府,起运在京内外仓场粮草,俱要照例征收本色解纳,不许折收轻赍银两”(104)。山东巡按御史董俊力请“俯顺人情,仍如旧收折色”,被户部拒绝,其理由有两条:一是“折收轻赍虽便,然京师粮草所出有限,所用无穷,每为各处买纳,致令价直腾踊”;二是“纳户又尝以折收贸易不足,累为拖欠,往往瘐死,无从追纳”(105)。当然,朝廷也未完全禁绝轻赍,规定:“若地方僻远不便者,量为斟酌时价折收,于近京有收去处买纳,不许在京收买。”(106)
    对于强令解纳本色的弊害,朝臣们心里是很清楚的。所以弘治十六年,当孝宗敕令廷议足国裕民之策时,他们提出的建议之一,就是“处刍料”,“谓在京各象牛马房料草,系北直隶、河南、山东民供运,近年奸弊日滋,官攒需索,揽户侵扰。欲自今令各处解官,赍价交部,完足给与通关,先付大户回销。户部委官定限,召人上纳支价。若有积出余银,收库以备缺乏。”此议本已得到孝宗批准,但遭到御马监太监黎春反对,不久“仍令大尸自纳”(107)。户部提出的方案,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要求取消禁令,允许折征轻赍;二是建议将轻赍交部,由户部召商买纳,属于前述第二种上纳方式。此项建议虽告夭折,但弘治十八年又议准:“河南、山东、北直隶起运京储小麦,每石连耗征银七钱,大麦每石连耗征银四钱,解部收贮。每秋选委的当官员,会同巡仓御史,召商定立斗头籴买,分派各仓上纳,完日照数给领价银。”(108) 实现了华北几省税粮的银纳化。
    正德七年,再次强调了本色原则,规定:“今后各项解京粮料,务征本色,责令原佥解户,亲自管解,不许折收价银及容人包纳。若不系出产去处,原该折价买纳者,批文内明开原价数目。若京价时贵,暂令尽数买纳,或与收价,仍开已未纳数目,给文回原籍官司添价补纳。”不产去处仍允许折收,由解纳者自行买纳;如果遇到物价上涨的特殊情况,则可将银收存户部。至于山东、河南、北直隶的税粮草料,则仍折收价银,“除光禄寺、酒醋面局、供用库等衙门,俱将原来价银转送,自行收买,不必拘定原批数目外,其余仓场,俱收户部,令科道官估价召商上纳,照数支给”。正德九年又议准:“各府州县部运官起运京仓粮草,俱令大户于近京地方收买本色,雇脚运赴原定仓场上纳。”此例对于允许轻赍的范围未作限制,这有利于轻赍的进一步开展。
    嘉靖四年,又颁布了新例:“令各处坐派解京粮草等项价银,务要查访京价高低,定拟征解,到京之日,部运官随时酌处,扣有余补不足,每月将扣补过数目,开报户部,事完造册,赴部查对,若有羡余,要见下落,方许掣批回任。本部各该监收官员,仍严加访察,申明晓谕,不许歇家军户人等,通同高抬时价,靠损小民,违者从重究治。”此令的目的,一是为了防止出现物价上涨、折银不足买纳的问题;二是加强对轻赍的管理,虽要求解纳者自行买纳,但他们须接受户部的监督与审核。嘉靖五年,又“令山东、河南、北直隶各该司府钱粮,除本色可自运者,听从民便,其征银到京收买者,听总部官同部运官相验银两,暂寄本部,召商照定时价,量添脚费,纳完给与价银,不许势豪用强包揽占窝误事”。此令较前又有明显进步,一是普遍允许折征轻赍,除非百姓自愿输纳本色;二是废止了自行买纳制,改为官为召买的上纳方式。到嘉靖八年,又议准:“除内府白粮照旧收本色,每石加耗一斗,蜡、茶等料,每百斤加耗五斤,其余粮料草束,每年科道官斟酌时估,悉令征银解部,送赴太仓支收。遇有缺乏,召商照依时估,纳完领价。”(109) 至此,除白粮外,其他项目下的粮料均可折银,而且改用了直接纳银的上纳方式。这样,解纳者与本色之间彻底脱钩,解京粮草最终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折纳。
    物料折收的演变,也经历了一个大致相同的过程。成化十四年,御史林琄谈到,“银朱、二朱等料,俱有折银定数”,但不才官吏往往违例多收。他建议:“仍申明原定则例,通行各司府州县,今后该征钱粮,如法征本色……如本色不敷,必须折银,亦要明开某物若干,收价若干,领去买纳,尽其牌价收买,不许克落。”(110) 可见当时原则上一律征纳本色,只有在“本色不敷”的情况下,才可折银买纳。弘治年间,允许折收的项目有所增加。弘治五年,四川按察司知事王勉上奏:“天下岁办白粮、木植、颜料、皮张、纸札、布绢之类甚多,民困于转输,而内府或有余,京城亦可以买办。乞令内府及光禄寺等衙门,供应之物除白粮外,其余悉暂停解,惟收其直,庶公私两利。”从之。(111) 所谓“惟收其直”,显然是允许从征收到上纳的全部折银。但这只是一时的权宜之策,并未成为常例。到弘治十三年,工科给事中张文“言各处解送物料人户,往往负累赔偿,冤苦万状”,要求“以后每岁坐派,亦须议处某项在京用价若干、水脚若干,大约俱以京为准,定具高下多寡,有产之处择选本色解部,无则止将折价来京,收买完官”。朝廷采纳其议。(112) 所谓“折价来京,收买完官”,显然是让解纳者自行买纳;至于折收范围,应当是限于临时性的“坐派”,至于常规性的“额派”、“岁派”,则不在其内。但实际上,不准折收的部分,解纳者也往往是“轻赍至京”,然后买办。(113)
    嘉靖初年,朝廷对轻赍仍持反对态度,“令上供尽输本色,毋得轻赍临时买抵,以滋弊端”(114)。但准许折征的范围,逐渐有所放宽。嘉靖十年题准:“今后各处起解京库物料,果系本地无产者,许于批文内明开某物若干,折征价银若干,到京召商上纳。如有余银,通融帮补,再有余剩,送太仓银库交收,以备支用。”(115) 此例将折收范围扩及到坐派之外的其他项目,并采用了官为召买的上纳方式。嘉靖十二年,户部议覆给事中管见建议:“各处岁解物料,除土产听纳本色,其余折银解京,以便召买,毋得分外科派,及令奸人揽纳。”得旨允准。(116) 将本色仅限于“土产”,进一步扩大了折收范围。嘉靖四十三年,户部议覆给事中张岳建议:“酌量各库货物,如系在京通用者,征银解部,召商购买,不必令解官守候。其他土产方物,仍征本色。”诏从之。(117) 这样,除“土产方物”外,其他物料皆改为折银,而且解纳者直接将银交库,即算完成任务,不必守候本色完纳。至此,最终实现了整个征纳过程的银纳化。
    以上从仓场收纳的角度,考察了解京钱粮物料银纳化的演变过程。就其与揽纳的关系而言,是否可以直接交纳银两,是有着本质区别的。从有关记载看,轻赍到京、自行买纳的方式,为京城揽纳者提供了更广阔的运作空间,起到了刺激揽纳的作用。成化年间,内官监太监杨雕曾指出:“户、礼等部坐派诸色钱粮物料,多有不产去处,或由路途窎远,人方[力]艰难,或惧盗贼风火不使[便],将带轻赍来京买办进纳。比因外处人民畏惧内府衙门出入不便,或因不识货物好歹高低,不知时价贵贱,诚恐纳官不过,私自包与揽头进纳,其间多被无籍之徒乘机诓哄拐带。累行事发,例问充军。揽头畏[惧],弃家逃躲,坑陷解户,或在京揭借陪纳,或走回原籍典当田产,卖男鬻女,又行来京重复买纳,终年累岁,不能完结,以至供应缺乏。”(118) 嘉靖初期的一项记载也谈到:“时四方输粮草诸物于京师者,多挟轻赍至,奸民争笼致为之揽纳,既得其赀,辄侵费亡度,及讼治淹系更年,赃竟不入,输者若久羁,不得已重输,揽户遂冒以抵赃。”(119) 可知明代中期,揽纳轻赍十分普遍,成为一大社会问题。
    正是因为看到自行买纳为揽头提供了较大的寻租机会,所以明代后期,屡有官员建议直接收银,召商买办。如嘉靖十一年,给事中王玑等请“编商人以杜包揽”,“言内库钱粮逋欠数多,弊在包揽,宜编佥商人,凡遇折色钱粮,责令挨次办纳,或本色拣退者,亦令平估贴换,庶包揽之毙可革”(120)。万历四年,给事中孙训疏陈银库宿弊,其中谈到:“内府供用蜡、茶等料,虽批称本色,实系轻赍,盖产不如聚,而脚价复省耳。无柰棍徒包揽侵渔花费何。宜令解官不拘本折,俱赴巡视衙门挂号。折色径赴太仓交纳,本色轻赍银两,即责供用库商人认纳,给与限票。部司验有限票,方准出给长单。庶事权既一,奸弊自清。”(121) 因为实行召商买办后,买纳本色的任务转移到京城铺商身上,解纳者无须像以前那样依赖揽纳者,揽纳者的活动空间自然受到很大压缩。万历年间,巡视厂库工科给事中何士晋奏言:“臣稽国家经费,一切物料,其初俱用本色,取自外省。后因揽纳滋弊,始令折银解部,给价召商,临时买办。”工部在题覆时也指出:“照得国家营造,专隶将作,而一切物料本色,皆取自外省,以其采办易而额有成规,上供不误而民亦不扰也。后因外解有远涉之难,积猾有揽纳之弊,始令各输折色,本部召商,陆续买办,以应上供。”(122) 可见,朝廷逐渐允许折纳银两,最主要的目的之一,就是杜绝“揽纳之弊”。
    需要指出,尽管到嘉靖年间,钱粮物料绝大部分都实现了银纳化,但仍有一部分作为本色项目保留下来。(123) 税粮中的本色项目,主要是江南白粮。白粮系“上供玉食,米必精凿,舂必先时”(124),这种上好的白熟粳糯米,从北京市场上很难买到,所以一直要求解纳本色,只有当京城积存数多或当地发生较大灾害,才允许改折。(125) 物料保留的本色项目,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作为田赋项目的丝绵、绢等。万历二十三年,浙江巡抚刘元霖题称“杭、嘉、湖、衢、严五府应解税绢,驳换既多,加以拖欠,民力一时难措”。他提出“改折”、“仍照旧式”、“三年带征”三种方案,朝廷采纳了最后一种,即仍要求解纳本色。(126) 另一类是黄白蜡、茶、香料等地方土产。前引万历四年给事中孙训疏,谈到“内府供用蜡、茶等料,虽批称本色,实系轻赍”,看来名义上保留的本色物料,地方上其实率收轻赍,所以孙训建议认可轻赍,官为召买。此议可能未被允准,因为万历三十三年诞育元孙诏中,提到“两广、川、贵、福建等处地方辽远,起解内库铜、锡、蜡、茶、朱、漆等项,到京屡被包侵勒指”(127),可知仍要求解纳本色。当然,朝廷要求本色,地方上仍只能以轻赍应对。天启五年,“令蜡、茶、芝麻等项钱粮,著行各该抚按衙门,务要置办真正本色,委廉干员役解进,不许无籍棍徒仍前包揽轻赍,擅自侵渔”(128)。这种敕令只能再次沦为具文,无籍棍徒包揽轻赍的现象也不可能消除。
    五、结语
    揽纳是帝制中国后期一种常见的社会经济现象,其在明代的发展变化尤其值得注意。明代前期,揽纳者的主体是城市中的权势之家或无籍之徒,他们从税户或解户那里兜揽代纳,通过揽而不纳、虚买实收、以次充好等途径谋取钱财;到明代后期,此种揽纳继续活跃,同时又出现另一种性质的揽纳,即乡绅采用诡寄等方式,将民户田粮兜揽到自己名下,包收代纳,多收少交,以牟取厚利。前者是从前代延续下来的老问题,后者则是伴随着乡绅阶层之崛起而出现的新现象,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晚明社会的深刻变化。
    对于乡绅的包揽问题,学术界已做过比较深入的研究;而对于以城市为背景、以仓场为依托的揽纳,重视不够。本文以解京钱粮物料为中心,对此做了一个比较全面的探讨。明初建立的赋税制度,带有鲜明的实物主义特征,而作为全国政治中心的北京,则是钱粮物料的最大的集聚中心。揽纳者活跃于钱粮物料解纳的各个环节,从中牟取了丰厚的经济利益,同时也给国计民生造成很大的危害。为了杜绝揽纳,明朝政府颁布了许多法条禁令,但由于揽纳根源于实物赋税制度、仓场官吏侵欺勒索等制度性因素,所以相关法条禁令都不可避免地沦为具文。明代中叶以后,从地方到中央,陆续展开了赋役改革运动,越来越多的解京钱粮物料也逐渐改为折收银两、召商买办。在抑制揽纳方面,这种制度性变革要比一味禁止更有效果。不过,由于北京周边物产不丰,朝廷出于稳定京师物价、确保财政收入等考虑,始终未能顺应商品经济的要求,完全放弃收纳本色、民自解纳的原则,而仓场官吏的不法行为也难以彻底杜绝,所以直到明末,揽纳者仍有一定的活动空间。
    最后顺便说明,对于明代赋役的折银化,学术界一向评价较高。但这其中有一个问题需要注意:赋役折银后,并不意味着明代真正实现了由实物财政向货币财政的转换。因为折银之后,实物主义原则通过另一种方式,依然变相地延续下来,这就是召商买办。召买并非自由贸易,而是加诸铺商的一种强制性赋役。(129)《明世宗实录》记载嘉靖五年允许粮草“计直输户部,而官为募富商代纳,纳已乃发直给之”之后,评论说:“募商纳粮草自此始。然其后皆径佥富人为之,不俟应募。主计者多大抑商直,且不以时给。京师富人,往往坐此破产矣。”(130) 可以说,上纳本色的任务,原来由各地解纳者承担,现在却被转嫁到京城铺商身上。评价明代的赋役改革,对此点决不能忽视。
    收稿日期:2006年12月28日
    注释:
    ① 顾起元《客座赘语》卷一《辨讹》(中华书局点校本)条云:“代人上纳官货曰包揽。”
    ② 梁方仲:《明代粮长制度》,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18页。
    ③ [日]铃木博之:《明代における包揽的展开》,《东方学》第64号,1982年。
    ④ 汪圣铎:《揽纳试探》,《文史》第13辑,中华书局,1982年。
    ⑤ 此书现已收入《官箴书集成》第2册,黄山书社1997年版。
    ⑥ 参见《明熹宗实录》卷三五,天启三年六月甲戌条;卷六六,天启五年十二月丁丑条。《崇祯长编》卷三八,崇祯三年九月己亥条。本文所引历朝《实录》及《崇祯长编》,均据台北中研院史语所校印本。
    ⑦ 参见[日]森田明《清代の议图制とその背景》,《社会经济史学》42卷2号,1976年;[日]西村元照《清初の包揽——私征体制の确立、解禁から请负征税制へ——》,《东洋史研究》35卷3号,1976年;[日]山本英史《清初における包揽の展开》,《东洋学报》59卷1、2合号,1977年;《绅衿による税粮包揽と清朝国家》,《东洋史研究》48卷4号,1990年。
    ⑧ 铃木博之:《明末包揽の一考察》,《集刊东洋学》第41号,1979年。
    ⑨ 铃木博之:《明代における包揽的展开》,《东方学》第64号,1982年。
    ⑩ 《明神宗实录》卷三八三,万历三十一年四月戊子条。
    (11) 《明宪宗实录》卷七,天顺八年七月庚辰条。
    (12) 汪琬:《尧峰文钞》卷三五《袁氏六俊小传》,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3) 《明穆宗实录》卷四二,隆庆四年二月甲辰条。
    (14) 《明孝宗实录》卷一四三,弘治十一年十一月乙巳条。
    (15) 《明英宗实录》卷一八七,景泰元年正月辛丑条。
    (16) 戴金:《皇明条法事类纂》卷一五《户部类》第10条《揽纳粮草物料坑陷纳户充军免枷号例》,科学出版社《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本。
    (17) 《明熹宗实录》卷三五,天启三年六月甲戌条。
    (18) 何士晋:《工部厂库须知》卷一《约则》,《续修四库全书》本。
    (19) 《明孝宗实录》卷二一二,弘治十七年五月辛卯条。
    (20) 毛宪:《言库藏积弊疏》,《明经世文编》卷一九○,中华书局影印本。
    (21) 《明熹宗实录》卷五九,天启五年五月丙寅条。
    (22) 《明英宗实录》卷三五三,天顺七年六月己卯条。
    (23) 余继登:《典故纪闻》卷一二,中华书局点校本。
    (24) 《明宪宗实录》卷二四九,成化二十年二月癸未条。
    (25) 《明孝宗实录》卷一九,弘治元年十月戊申条。
    (26) 《明孝宗实录》卷二一二,弘治十七年五月辛卯条。
    (27) 《明神宗实录》卷六九,万历五年十一月丙寅条。
    (28) 戴金:《皇明条法事类纂》卷一五《户部类》第10条《揽纳粮草物料坑陷纳户充军免枷号例》。
    (29) 参看拙文《明代北京杂役考述》,《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3年第4期。
    (30) 《明英宗实录》卷二七八,天顺元年五月甲戌条。
    (31) 黄绾:《上西涯先生论时务书》,《明文海》卷一七八,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32) 《明世宗实录》卷二,正德十六年五月丁丑条。
    (33) 正德《明会典》卷一三二《刑部七》,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34) 《明世宗实录》卷三,正德十六年六月庚寅条。
    (35) 《明太宗实录》卷二一九,永乐十七年十二月己丑条。
    (36) 《明英宗实录》卷六二,正统四年十二月己丑条。
    (37) 《明英宗实录》卷一八六,正统十四年十二月辛未条。
    (38) 《明孝宗实录》卷二一二,弘治十七年五月辛卯条。
    (39) 《明英宗实录》卷二一八,景泰三年七月壬辰条。
    (40) 《明英宗实录》卷二七八,天顺元年五月癸亥条。
    (41) 《明穆宗实录》卷二四,隆庆二年九月辛未条。
    (42) 《明穆宗实录》卷三四,隆庆三年闰六月丁未条。
    (43) 《明神宗实录》卷三,隆庆六年七月辛亥条。
    (44) 《明神宗实录》卷四九一,万历四十年正月丙辰条。
    (45) 《明英宗实录》卷九,宣德十年九月癸未条。
    (46) 《明英宗实录》卷一四,正统元年二月庚子条。
    (47) 胡世宁:《遵明旨陈民隐以救灾荒议》,《胡端敏奏议》卷九,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48) 《明神宗实录》卷五三九,万历四十三年十一月庚子条。
    (49) 《明熹宗实录》卷五九,天启五年五月丙寅条。
    (50) 《庆元条法事类》卷四七《赋役·受纳税租·揽纳》,黑龙江人民出版社《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续编》本。
    (51) 《元史》卷九三《食货一·税粮》,中华书局点校本。
    (52) 《元史》卷一○三《刑法二·职制下》。
    (53) 姚思仁:《大明律附例注解》卷七《户律·仓库》,北京大学出版社影印本。
    (54) 万历《明会典》卷一七五《刑部十七·罪名三·充军》、卷一七八《刑部二十·抄劄》,中华书局缩印《万有文库》本。
    (55) 张学颜等《万历会计录》卷三○《内库供应·沿革事例》,《续修四库全书》本。
    (56) 《明宣宗实录》卷七三,宣德五年十二月丙戌条。
    (57) 《明英宗实录》卷一八七,景泰元年正月辛丑条。
    (58) 万历《明会典》卷二二《户部九·仓庾二·内外各仓通例》。
    (59) 余继登:《典故纪闻》卷一二谓:“景泰时,赦款内有诓诈财物免追者,于是京师揽纳户、车户得人财物,皆援以为例,不如约办纳装载。户部谓其骗民财,亏国用,请令法司追完,庶使奸计不行,从之。”
    (60) 戴金:《皇明条法事类纂》卷一五《户部类》第10条《揽纳粮草物料坑陷纳户充军免枷号例》;万历《明会典》卷二一《户部八·仓庾一·京仓》。
    (61) 《明宪宗实录》卷一一九,成化九年八月甲子条。
    (62) 戴金:《皇明条法事类纂》卷一五《户部类》第28条《打搅仓场坑陷大户无问已未完纳枷号例》。
    (63) 万历《明会典》卷二二《户部九·仓庾二·内外各仓通例》。
    (64) 《明英宗实录》卷三五三,天顺七年六月己卯条。
    (65) 《明宪宗实录》卷三七,成化二年十二月癸卯条。
    (66) 《明宪宗实录》卷一七九,成化十四年六月庚子条。
    (67) 《明孝宗实录》卷二一二,弘治十七年五月辛卯条。
    (68) 毛宪:《言库藏积弊疏》,《明经世文编》卷一九○。
    (69) 戴金:《皇明条法事类纂》卷一三《户部类》第5条《禁约收粮留难及优免纳户差役》。参阅鲍彦邦《明代白粮解运的方式与危害》,载氏著《明代漕运研究》,暨南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70) 何良俊:《四友斋丛说》卷一三《史九》,中华书局点校本。
    (71) 毛宪:《言库藏积弊疏》,《明经世文编》卷一九○。
    (72) 乾隆《江南通志》卷七七《食货志·漕运》,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73) 万历《明会典》卷二八《户部十五·会计四·京粮》。
    (74) 《明神宗实录》卷八,隆庆六年十二月丙子条。
    (75) 《明神宗实录》卷二四○,万历十九年九月戊寅条。
    (76) 《明世宗实录》卷五四○,嘉靖四十三年十一月戊午条。万历《明会典》卷三○《户部十七·库藏一·内府库》亦记载:“嘉靖四十三年题准:凡起解京库钱粮,不拘本折,悉解该府类总,轮选佐贰官管解。”
    (77) 《明穆宗实录》卷三四,隆庆三年闰六月丁未条。
    (78) 万历《明会典》卷二八《户部十五·会计四·京粮》。
    (79) 《明神宗实录》卷一一六,万历九年九月戊子条。
    (80) 《明神宗实录》卷三八三,万历三十一年四月戊子、丁酉条。
    (81) 高攀龙:《解头问》,《明经世文编》卷四九四。
    (82) 《崇祯长编》卷八,崇祯元年四月己未条。
    (83) 倪岳:《保治灾异陈言疏》,黄训编《名臣经济录》卷七,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84) 毛宪:《言库藏积弊疏》,《明经世文编》卷一九○。
    (85) 《明世宗实录》卷二,正德十六年五月丁丑条。
    (86) 万历《明会典》卷三○《户部十七·库藏一·内府库》。
    (87) 万历《明会典》卷三○《户部十七·库藏一·内府库》。
    (88) 《明神宗实录》卷二一三,万历十七年七月乙丑条。
    (89) 万历《明会典》卷二二《户部九·仓庾二·内外各仓通例》。
    (90) 《明宣宗实录》卷五四,宣德四年五月辛未条。
    (91) 倪岳:《保治灾异陈言疏》,黄训编《名臣经济录》卷七。
    (92) 《明世宗实录》卷二,正德十六年五月庚辰条。
    (93) 《明神宗实录》卷三,隆庆六年七月辛亥条。
    (94) 戴金:《皇明条法事类纂》卷一五《户部类》第14条《揽(纳)[头][诓骗]坑陷纳户又不行完纳事发问拟追究明白责限三个月以里有能完纳者止照常例发落如(果)[过]限不完者发户部尽其财产变卖陪纳连当房家小发边(卫)[远]充军部运官吏并铺(户)[店]人等俱照常例发落例》。
    (95) 《明世宗实录》卷一二○,嘉靖九年十二月戊寅条。
    (96) 张学颜等《万历会计录》卷三○《内库供应·沿革事例》。
    (97) 《明熹宗实录》卷一五,天启元年十月壬申条。
    (98) 《明仁宗实录》卷四,永乐二十二年九月壬午条。
    (99) 乾隆《吴江县志》卷一七《贡办》,民国石印本。
    (100) 《明宪宗实录》卷一一九,成化九年八月甲子条。
    (101) 万历《明会典》卷二八《户部十五·会计四·京粮》。
    (102) 万历《明会典》卷二九《户部十六·征收》。按《明史》卷一五三《周忱传》云:“民间马草岁运两京,劳费不訾,忱请每束折银三分,南京则轻赍即地买纳。”看来这项措施乃是出自江南巡抚周忱的建议。
    (103) 《明宪宗实录》卷一○九,成化八年十月己巳条。
    (104) 万历《明会典》卷二九《户部十六·征收》。万历《明会典》卷二八《户部十五·会计四·京粮》亦载此令,但系于成化七年,当误。
    (105) 《明宪宗实录》卷一一九,成化九年八月甲子条。参见《皇明条法事类纂》卷一五《户部类》第14条《揽(纳)[头][诓骗]坑陷纳户又不行完纳事发问拟追究明白责限三个月以里有能完纳者止照常例发落如(果)[过]限不完者发户部尽其财产变卖陪纳连当房家小发边(卫)[远]充军部运官吏并铺(户)[店]人等俱照常例发落例》。
    (106) 万历《明会典》卷二九《户部十六·征收》。
    (107) 《明孝宗实录》卷一九八,弘治十六年四月丁未条;卷二○二,弘治十六年八月戊申条。
    (108) 万历《明会典》卷二八《户部十五·会计四·京粮》。
    (109) 以上均见万历《明会典》卷二八《户部十五·会计四·京粮》。
    (110) 戴金:《皇明条法事类纂》卷一五《户部类》第7条《禁革甲字等库铺户奸弊》。
    (111) 《明孝宗实录》卷六四,弘治五年六月甲辰条。
    (112) 《明孝宗实录》卷一六八,弘治十三年十一月戊辰条。
    (113) 毛宪:《言库藏积弊疏》,《明经世文编》卷一九○。
    (114) 《明世宗实录》卷一六,嘉靖元年七月己酉条。
    (115) 万历《明会典》卷三○《户部十七·库藏一·内府库》。
    (116) 《明世宗实录》卷一五二,嘉靖十二年七月己巳条。
    (117) 《明世宗实录》卷五四○,嘉靖四十三年十一月戊午条。参见张学颜等《万历会计录》卷三○《内库供应·沿革事例》。
    (118) 戴金:《皇明条法事类纂》卷一三《户部类》第35条《申明禁约假钱疏通钞法例》。
    (119) 《明世宗实录》卷六六,嘉靖五年七月戊戌条。
    (120) 《明世宗实录》卷一三五,嘉靖十一年二月丙申条。
    (121) 《明神宗实录》卷五七,万历四年十二月壬午条。
    (122) 何士晋:《工部厂库须知》卷二《厂库议约》。
    (123) 万历六年在京各仓场监局的收纳项目,以及各布政司、直隶府州的赋税项目,张学颜等撰《万历会计录》有详细记载,请参看。
    (124) 黄廷鹄:《役法原疏》,《明经世文编》卷五○三。
    (125) 参见《崇祯长编》卷四,天启七年十二月己酉条、卷六,崇祯元年二月戊戌条。
    (126) 《明神宗实录》卷二九二,万历二十三年十二月癸卯条。
    (127) 《明神宗实录》卷四一六,万历三十三年十二月乙卯条。
    (128) 《明熹宗实录》卷六六,天启五年十二月丁丑条。
    (129) 参看[日]佐佐木荣一《商役の成立につぃこ——明代两京における买办体制の进展——》,《历史》第15号,1957年;[日]佐藤学《明末京师の商役优免问题につぃこ》,《集刊东洋学》第44号,1980年;许敏《明代嘉靖、万历年间“召商买办”初探》,《明史研究论丛》第1辑,江苏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
    (130) 《明世宗实录》卷六六,嘉靖五年七月戊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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