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试论清代科举中的考差制度
李世愉

【专题名称】明清史
【专 题 号】K24
【复印期号】2007年10期
【原文出处】《湖南大学学报:社科版》(长沙)2007年4期第11~17页
【英文标题】 On the System of Exam for Errands in the Imperial Examinations of Qing Dynasty
【作者简介】李世愉,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北京 100732
    李世愉(1949—),男,江苏镇江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教授,研究方向:清史。

【内容提要】考差是清代对各省乡试正副主考官的选拔考试。肇始于顺治年间,至雍正形成考差制度,乾隆、嘉庆诸朝不断调整、完善,使其成为清代科举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无论从制度的建设去评价,还是从实践的效果去衡量,清代考差制度都有其积极的意义。
The Exam for errands is a kind of examination to select the vice and main examiner of the triennial examination in every province. Originating in Shun Zhi and becoming an exam system in Yong Zheng, it has got adjustment and improvement from various emperors including Qian Long and Jia Qing, and finally turned into an important content of imperial examinations of Qing Dynasty. The Exam for errands has active meanings by the evaluation of the construction of system or judge from the effect of practice.
【关 键 词】清代/科举/考差/评价Qing Dynasty/imperial examinations/examination for errands/evaluation


    [中图分类号]K249,K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1763(2007)04—0011—07
    考差是清代对各省乡试正副主考官的选拔考试。清制,乡试考官届期从京官中差遣,称为“试差”,而对其之选拔考试,即称“考试试差”,简称“考差”。考差乃清代之创制,体现了科举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因此,搞清这一制度推行的原因及状况,对深入研究清代科举制度无疑是有帮助的。
    一 考差之缘起
    清初,各省乡试正副主考官的选派,并无考试一项。顺治二年定:“顺天乡试主考,该府尹先期题请;各省主考,该巡按御史先期题请。礼部将应差者先后疏名上请。”同年又定:“今后乡试主考,除翰林、六科照例皆以次差遣,临期倍取正陪,题请钦点外,其余各衙门咨送,务遴才品,不得但取资次,亦不得浮猎声华。”① 可见,从最初定制时,清政府即要求主考官必须是才品兼优,因为这是保证公平取士的必要条件。所谓“倍取正陪”,即指按规定选拔人数的两倍推荐,一为正选,一为备选。据文献记载,顺治五年之乡试,曾对各省正副主考官,“令内院、吏部、礼部公同考选派发”②。这次所谓的考选,并非严格意义的考试选拔,而只是一般的考核。总之,由礼部开列名单,题请上裁,一直是清初选拔乡试主考官的基本方式。
    乡试主考官选拔方式的变化,主要在于科场弊端的不断暴露。自顺治十四年顺天、江南科场案发后,大小案不断,乃至每科乡试后都会有士子鼓噪,指责取士不公。这当然引起了清政府的高度重视,因此,除了严惩违法的考官、考生外,还要通过完善制度,尽量杜绝弊案发生。我们可以看到,清代科举制度中有许多新的内容都是在这一背景下出现的。如搜落卷制度、复试制度,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公平取士。还有发还落卷,也是清代的新举措。康熙七年明确规定:乡会试榜发后,十日内允许落榜士子领取自己的试卷阅看,考官不得“藏匿勒索”,落卷必须由考官批注不中缘由,如考官“妄抹佳文”,允许该生赴礼部控告。③ 此外,试卷磨勘、科场回避制度在清代也更加完善。所有这些,都反映出清政府为公平取士所做的努力。
    如果说上述措施重在针对考官的人品,那么,考差的创建则是针对考官的学问,因为这同样是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在阅卷取士过程中,往往因为考官学问有限而造成取舍不当,雍正帝就曾明确指出这一问题。他认为,朝廷选试差,以往主要强调“人品端方、素行谨恪”,这对于“慎守法度、洗涤弊端”是有益的,但忽视了对考官学问的要求,以致“有学问不及者”亦膺是选,造成“所取之文未尽满人意”④。显然,考官学问不及,即使他人品再好,也难保证阅卷的公平。因此,保证考官的文化素质、业务水平,也是清政府十分重视的环节。雍正帝继位之初,即指令吏部不得开列文章荒疏之人,“若将此等人差往,不能阅文,殊属无益”⑤。并一再强调:“考官专司衡文之任,必须学问明通者,始能鉴别不爽。”⑥
    乾隆帝也多次指出:“各省正副考官,司鉴衡之任,必得学问优瞻,校阅精明,而品行端方,秉公持正者,始足以获真才而襄巨典。”⑦ 正是从雍正朝起,对考官的学问鉴定提到了议事日程。而对这个问题的解决,必然是在各项防弊措施完成之后才会顾及。因为顺康时期,科场弊端成为主要矛盾,因此,狠抓考场纪律,严格考务管理是首要任务,对考官文化素质的要求只能放在次要位置。康熙帝甚至认为,学问不是最重要的,而人品尤重。康熙四十四年,顺天乡试榜发后,人多议论,“怨其不公”,以致“应试者各执落卷以示人,又作草人,至试官家门砍之”。康熙帝指责考官,并称:“科场之设,以为选择人材之地,于此事而行之不正,虽学问优长,何益之有?”⑧ 显然,康熙帝更强调人品。 在严厉整饬考场弊端的过程中,康熙朝还出现了一个现象,许多乡试主考官在入闱前撰文自誓,向世人表明要秉公办事,“为朝廷遴拔真才,不为身家营谋私窟”⑨。其中最著名的便是康熙二十年顺天乡试主考官归允肃的《闱中誓词》。强调考官人品,不等于可以忽视其文化素质和业务水平。
    因此,雍正帝继位后,在其父严格管理的基础上,提出既要注重考官人品,又要重其学问,是非常必要的,也是顺理成章的。只有对考官进行人品、学问的全面考量,才是最佳的选择,忽略任何一方面都是片面的。而对考官学问的鉴别,最便捷的方式就是进行公开的考试。正是在强调考官学问的情况下,考差制度出现了。
    自雍正帝提出对考官学问的要求,到实行考差,有一个过程。雍正元年四月首开登极恩科乡试,正月,雍正帝从开列名单中选派云贵二省乡试正副主考官四人,其中正主考二人为翰林院官,副主考二人分别是内务府员外郎鄂尔泰、刑部员外郎朱崧。⑩ 数日后便谕吏部:“开列各省试官,在部院之举人、进士者,不比翰林人员,文章或致荒疏。若将此等人差往,不能阅文,殊属无益。伊等如有自称文章未经荒疏者,著开列,朕加考试。”(11) 对于雍正帝的指示,吏部不敢怠慢,而部院属官(指郎中、员外郎、主事等)亦无自请考试者。其后,分四批派出的四川、广东、广西、福建、浙江、湖广、陕西、江南、河南、山东、山西十二省二十四位正副主考中无一部院属官,多为翰詹科道。其中翰林院官十五人,科道官五人,内阁学士一人,詹事府一人,另外二人则为刑部右侍郎黄叔琳、都察院左佥都御史嵇曾筠,(12) 属部院长官。此次选派试差,虽未进行考试,但雍正帝的决心已下。雍正三年正月,吏部奏请差遣湖南及山东学政。学政为学差,本与试差无关,而雍正帝却抓住时机,果断决定推行考差制度,并立即颁旨:“从前学政、主考,皆就其为入谨慎者派往,并未考其文艺。其中竟有不能衡文者,或因中式之后荒疏年久故耳。著将应差之翰林,并进士出身之各部院官员查奏,俟朕试以文艺,再行差委。”(13) 此时距雍正四年的乡试还有一年又七个月,这绝不是雍正帝的心血来潮。从两年前提出考试选拔试差,到此刻做出决定,显然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同年三月初二日,“考试翰林及部院进士出身等员于太和殿,以备学政、典试等差也”(14)。正如清人所言:“此考差之始。”(15)
    这里还要说明一点:雍正帝不仅对正副考官进行考试选拔,同时规定,对各省乡试同考官也要进行考试选拔。因同考官不属“试差”,因此,对其考选,不列入“考差”之内,故本文亦不赘述。
    二 考差之沿革
    考差自雍正三年创建之后,迭经雍正、乾隆、嘉庆诸朝不断调整、完善,其制逐渐确立,成为清代科举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下面就涉及考差制度的几个方面做一简要阐述。
    1.考差制度之确立
    雍正三年,“吏部遵旨将翰林院及进士出身官员具奏,召集于太和殿,试以《四书》文二篇,弥封讫,恭呈御览,亲定甲乙,封储内阁,以备乡试差遣”(16)。对于这些第一次由考试选出的主考官,能否秉公取士,使天下士子悦服,雍正帝是十分关注的,因为这毕竟是检验考差效果的惟一标准。雍正四年四月,在派出第一批乡试考官前,雍正帝专门颁谕给“各省乡试正副考官”,这在以前是没有先例的。谕旨内容十分明确,就是强调文行之关系:“夫文行原无二理,岂有文艺优通而品行卑劣者。况国家以文章取士,尔等以文章发科,今膺鉴衡之任,若文优而行劣,使天下之人谓文章一道全无足凭,则是读书通籍之人贻玷于名教,国法尚可容乎?料尔等必无此事,但朕慎重科场大典,不得不谆谆告诫。尔等其共加勉力,勿负朕心。”(17) 雍正帝可谓用心良苦,他强调学问的同时,仍不忘人品,因为这也是他所担心的,因此特别提醒考官的是,“文优而行劣,使天下之人谓文章一道全无足凭”,那将是读书人的悲哀与耻辱。应该说,雍正帝抓住了读书人的要害,对那些即将上任的正副主考官可以起到警醒和激励的作用。实践证明,这次乡试效果不错。第一次考差并没有形成固定的条例。至雍正七年乡试前,由于以前考取人员,有的已迁外任,有的告假回籍,所余不足差遣,因此,雍正帝谕内阁:“著照雍正三年之例,通行考试,俟朕分别记名,以备持衡之任。有不愿就试者亦听其意。”(18) 这样,雍正七年进行了第二次考差。雍正九年,因“从前考取之人,俱已陆续差遣”(19),雍正帝又令再行考试,以备十年乡试之用。从雍正朝考差的情况看,有在乡试年之前进行的,有在乡试当年进行的,总体状况是“非每科必考也,考取人员渐少,则复试一次”(20),而且一切由皇帝临时决定,颁旨而行。乾隆元年,举行恩科乡试,乾隆帝以“即位之初,不能深知诸臣之底蕴”,遂仿雍正朝之例,令张廷玉,鄂尔泰等“于翰林、科道、部属内,各据所知,多举数员”,通过“考试简用,庶得才品兼优之员,以副抡才之大典”(21)。其后,每当需要考差时,皆临时颁旨。乾隆三十三年,适逢翰詹官员大考,乾隆帝令停止考差,“各衙门应行开列试差之进士出身人员,著吏部传集带领引见”(22)。
    数日后又重申:虽停考试,但各衙门不得将“年力就衰,学殖荒疏者”概行开送。(23) 然而,令乾隆帝没有料到的事情发生了:詹事府推荐名单中有赞善路斯道,其人“年逾七旬,久经衰迈”。乾隆帝大怒,令将该堂官交部议处。(24) 此事对乾隆帝震动很大,因此,在三十五年特开皇太后八旬万寿恩科时,又恢复了考差。乾隆四十七年,礼部奏准:“凡乡试之年,考试试差。”(25) 至此,考差成为定制。“自后则乡试年分皆考差”(26)。除正科的子、午、卯、酉年必考外,遇有登极或万寿恩科亦行之。
    考差之前,乡试正副主考官的选拔,或由礼部将应差者先后题名上请,或由吏部开列名单进呈,或由各衙门推荐,最后由皇帝钦定。行考差之初,并未完全摆脱旧的推荐形式。雍正朝基本采取将应行开列人员通行考试的方式,而乾隆初则改由大臣保举后再行考试。乾隆元年,乾隆帝以不了解诸臣之学问、人品,“著张廷玉、鄂尔泰、朱轼、徐本、邵基、任兰枝、徐元梦、福敏、孙嘉淦、杨名时,于翰林、科道、部属内,各据所知,多举数员,于五日内交送内阁汇奏”(27),然后进行考试。经大臣保举的人数毕竟有限,且不论公正与否,至少选拔范围受到局限。乾隆三年三月,乾隆帝先是令大臣保举,再行考试,数日后又颁谕称:“今思翰林、科道、部属等官,应差主考者,人数甚多,其未与保举之列者,亦著一体考试。不愿出差者听其自便。”(28) 实际上,“无论保举与否,一体考试”(29)。乾隆六年则仿雍正朝旧例,“通行考试”(30)。乾隆九年,又命大学士、尚书、侍郎先保举,再行考试,但特别强调,于应差人员内“择其人品端方、学问醇正、堪膺衡鉴之寄者”,“其非科甲出身及无真知灼见者,不必强举”(31)。就在大臣保举之后,监察御史李清芳奏称:大臣保举不公,在保举的四十九人中,各省籍官员只有十六人,满洲四人,其余二十九人全是江浙籍官员,而“河南、四川、贵州、广西、云南五省,未见一人获膺是选。可见保举者,皆平日往来相知之人,而所举之人,大抵饶于财而凭于势。至守正不阿者,不肯伺候公卿之门,边隅之士,声气不通,交游不广,是以无人荐举”。因此建议,“将合例人员,通行考试,庶得者不由奔竞,而边省亦无偏枯”。李清芳所奏,并非捕风捉影,但却是对乾隆帝决定采用保举法的挑战。乾隆帝自然不会接受,遂颁旨称:“李清芳所奏,似是而非。审如是,则朕所用之大臣等皆不可信矣。”并认定李清芳是“借触大臣进直言以为忠”(32)。此事的发生,不可能对乾隆帝无所触动,他也知道,外间对保举议论颇多,因此,十二年考差时,改变了方式,令“将应行开列人员通行考试,其不愿考试者听”,同时又提出:“仍于应行开列中,著大学士、九卿等,将学问优长、精于衡鉴者,各举所知,密封交送内阁进呈,候朕酌用。如此,考试与保举并行,内有保举而考列优等者,固可简任文衡,即未经保举而文艺入选者,亦一并简用,则人才不致屈抑,而众心亦当允服矣。”(33) 乾隆帝的举动,似乎是为平息议论而找平衡。其实他也清楚,仅凭保举会有弊病,但又不能一下子否定自己的决定,故而采取了所谓“考试与保举并行”之法。实际上,在通行考试的情况下,再由大臣保举,已无多少实际意义。至乾隆十八年,则令应行开列人员通行考试,否定了保举后再考试及考试与保举并行的原有方式。即使在乾隆三十三年停止考差,也只令各衙门于合例人员内拣选推荐,汇送吏部,带领引见。乾隆三十五年恢复考差后,仍照雍正朝旧例,通行考试。至此,凡考差时,所有应行开列人员通行考试,成为定制。
    2.考差人员之资格
    各省乡试正副主考官一律由京官担任,这是清初制定的方针,也是自明嘉靖以来的一惯做法。考差沿袭了这一基本原则,也就是说,只有京官才有资格参加考差。顺治时期,并未对京官的出身有限制,康熙十年曾要求用进士出身人员,但并未严格遵循。雍正三年行考差,明确规定考差者为进士出身之官员。乾隆九年,在令大臣保举时,再次强调,非科甲出身者不必强举。显然,进士出身已成为考差者的必要条件。至于参加考差人员的身份,雍正三年只定为翰林及各部院官员,乾隆元年进一步明确为翰林、科道、部属。科道,即指六科给事中、各道监察御史。部属,即指各部院之属官,包括郎中、员外郎、主事等。乾隆四十四年,扩大了考差人员的范围,允许国子监监丞、助教等,“凡系进士出身者,一体考试试差。至别项人员,不得援以为例”(34)。参加考差人员并非全部差遣人员,因为按规定,部院长官如派出任试差是不需要考差的。实行考差后,顺天主考官一直用一二品大员,江南等省主考也常有侍郎等官充任,他们属于“例不考差”之员。乾隆五十五年,由于“题派各省乡试主考,开列人员,向有照常开列及通行开列两单外,又有考过试差官单,分款虽多,其实止有京堂及考差两项”。因而明确规定:“嗣后题派各省主考,除本年考过试差官单外,其余止将例不考差之侍郎以下京官另列一单。”(35) 嘉庆五年,改变了这一做法,所有差遣人员均需考试。是年颁旨:“传集满汉二品以下进士出身之侍郎、内阁学士、三四品京堂及未经考试试差之四五品京堂,俱赴尚书房考试。不愿赴考者听。”(36) 至道光二十九年,又恢复旧例,将“未经考差之京堂各员另缮一单”(37)。
    按规定,部院各官,必须是补授实缺者方得放为试差。行考差后,同样只准实缺人员参加考差,“候补人员不能与考试差”。然而也有个别例外现象,如嘉庆九年四月,候补赞善黄钺,得旨允许一体考试,并于“是秋简放山东副主考,洵异数也”(38)。此外,翰林官考差,不包括在庶常馆学习的庶吉士。庶吉士必须在留馆授职后才可考试差。一般考差均在四月,即庶吉士散馆及殿试前。嘉庆十三年,考差时间推迟,定于庶吉士散馆及殿试之后举行。为此,嘉庆帝特谕:“现在考试试差,虽已在各项考试之后,所有前项人员,仍俱毋庸与试。嗣后凡与考差,如在本年散馆、殿试以后,即著照此办理。”(39) 与庶吉士不同的是,一甲三名例外,因一甲三名已授实职,可以考差。然而这一惯例在嘉庆二十三年发生了变化。嘉庆帝认为:“向来新科一甲进士适逢大考翰詹之年,以该员等尚在庶常馆教习,未经散馆,皆不就试。及考试试差,则以已经授职为辞,一体与考,事属两歧。该员既不与大考之列,则考差亦不应与试。”遂规定:“著自此次为始,凡一甲进士未经散馆,遇考试试差时,亦毋庸与考,以归画一。”(40) 向例,捐纳人员不得考试差。道光十六年规定,“由捐纳各官中式进士,并中式进士后加捐者”准考试差,但要在“题本内分别注明”(41)。尽管限制有所放宽,但进士出身这一基本原则还是要坚持的。至光绪时,对考差人员资格的规定,仍旧是“所有试官,均系翰詹科道,并进士出身之实缺部属,方准考差”(42)。
    3.考差之各项规定
    考差的时间,没有严格的规定。雍正三年的首次考差在三月初二日,其后的考试一般都在四月,正如清人所言:“考差者在子、午、卯、酉年之四月。”(43) 具体日期由皇帝颁旨决定。定于四月考试,是考虑到各省乡试正副主考官题请及派出的时间。清代文献对此有明确记载:“考取试差,则自四月间阅卷进呈之后,陆续简放主考。”(44) 按规定,依各省路途远近不同,乡试主考官分五批由礼部具题请旨,题请时间,云贵最早,为四月中旬,其他四批的题请时间分别为五月中旬、六月中旬、六月下旬、七月中旬。如五、六、七月遇闰,则相应推迟一月。(45) “凡放试差,五月初一,以远省云贵为首批,陆续放至七月,以近省山东为止”(46)。也有几次考差是提前到三月或推迟到五月进行的。如乾隆四十四年,定于三月二十五日考试;(47) 嘉庆十三年则“定于五月初六日考试”(48);道光五年定于五月初四日考试。(49) 还有一次特例,乾隆四十四年开恩科乡试,是年三月考差一次,因次年将届庚子乡试正科,遂于十月二十六日再次进行考试。(50)
    考差的地点,均在宫中殿廷之内,故时人又将此考试称为“廷试”。具体地点,亦无固定。雍正朝是在太和殿;乾隆三年在保和殿,其后多在正大光明殿;嘉庆、道光朝多在上书房,间或在正大光明殿、保和殿、乾清宫;至光绪初又在保和殿。
    考差的内容,雍正三年规定为“试以《四书》文二篇”,乾隆时增加排律诗一首。嘉庆二十四年奉上谕:“考试试差人员,自此次为始,《四书》题文两篇内著减去一篇,添《五经》文一篇,仍用五言八韵排律诗一首。著为令。”(51) 至此形成定制:“考试试差,钦命《四书》题一道,《五经》题一道,诗题一道。”(52)
    定制:考差只进行一天,所有应试差者集中于殿廷考试,自备试卷笔砚,当日交卷,试卷弥封,但不誊录。至于阅卷评定等第,以定去取,则几经变化。雍正三年始行考差,并不急于差遣,因此,考试结束后,只将试卷“弥封讫,恭呈御览,亲定甲乙,封储内阁,以备乡试差遣”(53)。至雍正四年乡试前,才“将记名人员掣签命往,使典试事”(54)。具体做法是:“将御试取定人员,书名牙签,盛以金筒,每届按省分差之期,设黄案于午门外,令书名人员齐集,命大学士同礼部堂官捧金筒置案上,掣签唱名,宣上谕毕,大学士将所掣名签恭请钦定正副主考,遵旨差往。”(55) 乾隆以后,因考差与差遣时间很近,因此钦点大臣于考差次日进内阅卷,“第其高下,引见记名,以备简用”(56)。从此时起,所有试卷均由阅卷大臣评阅,并排定名次。有时还将考取名次发单传知本人。一般来说,名次靠前者,多放江南、浙江等省,以至每次差遣时,外间多有猜测。为了不泄漏考差名次,乾隆三十五年谕:“著将应行开列人员仍照向例考试,其试卷不必分别等第,止将拟取之卷进呈。入选人员,即按各衙门开列名单,交该部各依衙门次序带领引见,候朕陆续点用。”(57) 这样一来,“与考之人,即使自知考取,亦不能豫知简拔何省”(58)。嘉庆初,又恢复由阅卷大臣拟定名次之例,然“另书空名之名单,随卷进呈”,由皇帝“亲拆弥封,填注姓名”,外间不得知考差之名次,且简放试差时,“有名次在后而出试差者,亦有名次在前并房考官俱不用者,原不拘定所取之高下”(59)。这里的“房考官”指顺天乡试同考官。因顺天乡试主考官用一二品大员,故个别考差录取者亦用作顺天乡试同考官。嘉庆年间,由于外间多次议论“考取名次漏泄”,因此在嘉庆十五年,嘉庆帝再次决定:“阅卷大臣不必排定名次,惟各于所阅之卷,将取与不取分为两束,自注衔名,一体进呈,候朕详加披览,亲定去取、前后。”(60)
    关于考差的各项规定,至嘉庆时均已成为定制,其后少有变化。而前后表现出的不同,多是执行中的问题。
    三 考差之评价
    清代之考差,不论从制度的建设去评价,还是从实践的效果去衡量,都有积极的一面。首先,实行考差后,提高了各省乡试主考官的文化素质,加大了任职的难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任职者的荣誉感和责任感。清初以来,对乡试主考官的出身并无严格限制,“国初掌文衡者,间用举人出身人员,不必皆甲科也”(61)。而行考差后,要求任试差者必须是进士出身,而且还要经过考试的选拔。这样,入选者的文化素质显然要比以前提高了一步。从雍正、乾隆、嘉庆诸朝所选各省主考官来看,的确是集中了一批当时较高水平的人才。清人评价说,考差以后的典试者,“多为才望之官”(62)。如乾隆二十四年乡试,顺天主考是尚书梁诗正、侍郎观保,江南为裘曰修、钱琦、翁方纲,浙江介福,河南朱珪,山东钱大昕,山西纪昀,广西钱载。一科之中集中了如此多的才学之士,令时人赞叹。这正是选拔人才的需要,也是从制度上保证公平取士的重要措施之一。任试差者不仅要有真才实学,而且要经过考试的检验,得差要比以前难得多。因此,凡得试差者均以为荣,并受到人们羡慕。嘉庆九年,候补赞善黄钺以特恩与考试差,中选后简放山东副主考,时人极为羡慕地称之为“异数也”。而且,凡考差者无不盼望中选。当时流传一首打油诗,嘲笑不得试差者:“自从云贵盼山东,盼到山东又落空,学政乡房都过了,团圆家宴月明中。”(63) 嘲笑中恰恰反衬出得试差者之荣耀。得试差者,既感自豪, 又多能秉公甄拔人才,表现出他们的责任感。这方面记载颇多。尤能反映出他们政绩的便是“试差未回即授学政”,这在实行考差前是罕见的,而行考差后,“每科间有之”。特别是道光二年乡试后,适逢各省学政任满调整期,当时除直隶、浙江、江西、广东、云南五省学政留任或调任他省外,有八省乡试主考官任本省或他省学政,“其由内简者四人而已”。时人赞曰:“考官留学政未有如此之盛者也。”(64) 这恰恰是考差后出现的现象。
    其次,考差弥补了制度上的一些漏洞。清初以来,派遣试差,均有一定之规,如顺治八年始行定差制,即某衙门官专差往某省;康熙以来,顺天主考多用前科状元。因此,外间多可预知,于是请托之事不断。对此,舆论多有指责,清政府也一直关注这一问题,不断改进。如康熙三年废定差制,顺天乡试自归允肃以后不再用前科状元。“但差遣之先后,资俸之深浅,各衙门开送俱照成例”,因此,“按册而计,无不预知”。康熙时,给事中张鹏建议:“不拘开列前后,亲定简用,以示不测,则揣摩之端绝,而侥幸之源塞矣。”(65) 行考差后,特别注意解决的就是这一问题。雍正时钦定考差名次,且临期掣签差往,无人可预知。乾隆时由大臣阅卷,评定名次,并公布录取名单、等第。尽管如何差遣不得而知,但毕竟为外间猜测留下可能。因此,乾隆三十五年规定,“试卷不必分别等第,止将拟取之卷进呈”。四十七年又规定,考差“录取名单毋庸发出”(66)。至此,考差“始密定名次,不复揭晓矣”(67)。
    尽管采取了保密措施,但外间仍有知晓者。嘉庆初,多次发生考差名次外泄事。嘉庆帝要求追查,阅卷大臣纪昀奏曰:“臣即漏泄者。”上问其故,复对曰:“书生习气,见佳作必久吟哦,阅卷时记诵其句,出而告人,欲访为何人手笔,此所以漏泄矣。”上含笑,遂寝其事。(68) 事后监察御史周廷森奏请于考差当日即点阅卷大臣入值住宿,次日阅卷,以重关防。嘉庆帝认为:“此事之慎密与否,全视乎阅卷之人,其存心慎密者,即有人探问,自不肯稍露端倪,亦不必豫为防范;如其人不慎密,即使前期加以关防,而阅卷之后随时将卷中文章诗句任意传援,又岂能日久关防乎?”遂未准奏。(69) 但在嘉庆十五年考差前还是做出了新的规定:“著阅卷大臣竟不必排定名次,惟各于所阅之卷,将取与不取分为两束,自注衔名,一体进呈,候朕详加披览,亲定去取、前后,以杜浮议。”(70) 至此,阅卷大臣“不拆弥封,取否均不知也”(71)。显然,为防止请托,对预选试差人员进行保密,这在制度建设上还是有积极意义的。
    在我们肯定考差制度的同时,也应看到,考差制度毕竟是在科举制度走向衰落的背景下建立的,这就决定了它不可能是根除腐败的灵丹妙药,执行中不可能不受到政治腐败的影响。
    [收稿日期]2007—05—31
    注释:
    ①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333,《礼部·贡举·乡会考官》.
    ② 光绪《钦定科场条例》卷9,《乡试考官·直省乡试正副考官·附载旧例》.
    ③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347,《礼部·贡举·内帘阅卷》.
    ④ 《清世宗实录》卷43,雍正四年四月丁丑.
    ⑤ 《清世宗实录》卷3,雍正元年正月庚子.
    ⑥ 《清世宗实录》卷78,雍正七年二月辛巳.
    ⑦ 《清高宗实录》卷65,乾隆三年三月癸酉.
    ⑧ 《清圣祖实录》卷223,康熙四十四年十二月辛亥.
    ⑨ 归允肃:《归宫詹集》卷1,《闱中誓词》.
    ⑩ 见《清世宗实录》卷3,雍正元年正月壬午.
    (11) 《清世宗实录》卷3,雍正元年正月庚子.
    (12) 见《清世宗实录》卷3,雍正元年正月癸卯;卷4,雍正元年二月丁卯;卷5,雍正元年三月辛巳、甲午.
    (13) 《清世宗实录》卷28,雍正三年正月甲子.
    (14) 《清世宗实录》卷30,雍正三年三月庚子.
    (15) 余金:《熙朝新语》卷8.
    (16)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333,《礼部·贡举·乡会考官》.
    (17) 《清世宗实录》卷43,雍正四年四月丁丑.
    (18) 《清世宗实录》卷78,雍正七年二月辛巳.
    (19)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333,《礼部·贡举·乡会考官》.
    (20) 吴振棫:《养吉斋丛录》卷10.
    (21) 《清高宗实录》卷14,乾隆元年三月乙巳.
    (22) 《清高宗实录》卷807,乾隆三十三年三月壬子.
    (23) 《清高宗实录》卷807,乾隆三十三年三月丙辰.
    (24) 《清高宗实录》卷808,乾隆三十三年四月戊午.
    (25)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333,《礼部·贡举·乡会考官》.
    (26) 吴振棫:《养吉斋丛录》卷10.
    (27) 《清高宗实录》卷14,乾隆元年三月乙巳.
    (28) 《清高宗实录》卷65,乾隆三年三月庚辰.
    (29) 吴振棫:《养吉斋丛录》卷10.
    (30) 《清高宗实录》卷138,乾隆六年三月丙寅.
    (31)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333,《礼部·贡举·乡会考官》.
    (32) 光绪《钦定科场条例》卷9,《乡试考官·直省乡试正副考官·附载旧例》.
    (33) 《清高宗实录》卷287,乾隆十二年三月戊午.
    (34)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333,《礼部·贡举·乡会考官》.
    (35) 光绪《钦定科场条例》卷9,《乡试考官·直省乡试正副考官·例案》.
    (36)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333,《礼部·贡举·乡会考官》.
    (37)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333,《礼部·贡举·乡会考官》.
    (38) 赵慎畛:《榆巢杂识》下卷,《候补官膺考差》.
    (39) 《清仁宗实录》卷194,嘉庆十三年四月丙戌.
    (40) 《清仁宗实录》卷340,嘉庆二十三年三月癸亥.
    (41)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333,《礼部·贡举·乡会考官》.
    (42)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军机处录副奏折》,7176:110,光绪元年十一月初十日兵部左侍郎崇厚奏.
    (43) 徐珂:《清稗类钞·考试类·考差》.
    (44) 《清仁宗实录》卷176,嘉庆十二年三月丙寅.
    (45) 《钦定礼部则例》卷84,《仪制清吏司·乡会试考官同考官》
    (46) 何刚德:《春明梦录》上.
    (47) 《清高宗实录》卷1078,乾隆四十四年三月壬辰.
    (48) 《清仁宗实录》卷194,嘉庆十三年四月丙戌.
    (49)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333,《礼部·贡举·乡会考官》.
    (50) 《清高宗实录》卷1093,乾隆四十四年十月丙子.
    (51) 《清仁宗实录》卷356,嘉庆二十四年四月丁丑.
    (52) 光绪《钦定科场条例》卷9,《乡试考官·直省乡试正副考官·例案》.
    (53)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333,《礼部·贡举·乡会考官》.
    (54) 《清世宗实录》卷43,雍正四年四月丁丑.
    (55) 光绪《钦定科场条例》卷9,《乡试考官·直省乡试正副考官·附载旧例》.
    (56) 吴振棫:《养吉斋丛录》卷10.
    (57) 《清高宗实录》卷857,乾隆三十五年四月甲子.
    (58) 《清仁宗实录》卷176,嘉庆十二年三月丙寅.
    (59) 光绪《钦定科场条例》卷9,《乡试考官·直省乡试正副考官·例案》.
    (60) 光绪《钦定科场条例》卷9,《乡试考官·直省乡试正副考官·例案》.
    (61) 陈康祺:《郎潜纪闻二笔》卷6,《掌文衡者不必皆甲科出身》.
    (62) 福格:《听雨丛谈》卷10,《乡会试掌故二》.
    (63) 何刚德:《春明梦录》上.
    (64) 姚元之:《竹叶亭杂记》卷2.
    (65) 《张鹏题科考届期应行严饬事本》,载《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10辑,第147页.
    (66) 光绪《钦定科场条例》卷9,《乡试考官·直省乡试正副考官·例案》.
    (67) 陈康祺:《郎潜纪闻初笔》卷3,《考试差名次不揭晓》.
    (68) 英和:《恩福堂笔记》卷下.
    (69) 《清仁宗实录》卷176,嘉庆十二年三月丙寅.
    (70)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333,《礼部·贡举·乡会考官》.
    (71) 姚元之:《竹叶亭杂记》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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