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明及清初“歇家”参与赋役领域的原因和方式
胡铁球

【专题名称】明清史
【专 题 号】K24
【复印期号】2007年09期
【原文出处】《史林》(沪)2007年3期第50~66页
【作者简介】胡铁球,讲师,宁夏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银川 750021
【内容提要】自明中叶起,“歇家”以仓场为中心,利用其各种功能,在为纳户提供各种服务的同时,他们还与各色人员互相勾结包揽了纳户赋役上纳,成为在仓场支配纳户行为的核心力量,明政府为了利用和控制这股力量,大规模把“歇家”编为仓役。结果仓内仓外尽是“歇家”,形成了“盘踞仓场型歇家”群体。清初针对仓役“歇家”把持仓场的情形,采取了革除仓役“歇家”之名和分化“歇家”职能的措施,在这场变革中,仓役“歇家”之名逐渐销声匿迹了。与此同时,在粮长和里甲赋役征收体制解体和崩溃过程中,“歇家”利用其各种力量和关系,开始大规模揽纳赋役,逐步成为赋役征收的主力之一。这种“歇家”以州县粮里为活动中心,根据其包纳方式可概称为“粮里型歇家”和“保歇型歇家”两种。
【关 键 词】货币化/仓场型歇家/粮里型歇家/保歇型歇家


    [中国分类号]K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873(2007)03—0050—17
    关于“歇家”① 参与赋役领域的文献记载,虽然非常之多,但基本上是零星分散于各个案例之中,故史学者甚少注意到它,至今国内仍无任何专文或论著有关这方面的论述。② 但如果把案例中记载的“歇家”史料串起来综合分析,就会发现自15世纪中后期开始,在仓场炽热的揽纳风气中和赋役货币化的社会环境之下,“歇家”利用其住宿、运输、仓储、经纪、贸易等各种功能,③ 逐渐成为纳户与仓库之间的中转站,利用这个中转站,“歇家”在为纳户提供住宿、晒凉、运输、籴买等各种服务的同时,他们还与仓官仓役、势要人等互相勾结包揽了纳户赋役上纳,成为在仓场支配纳户行为的核心力量,明政府为了利用和控制这股力量,大规模把“歇家”编为仓役,结果仓内仓外尽是“歇家”,形成了“盘踞仓场型歇家”群体。清初针对仓役“歇家”把持仓场的情形,采取了革除仓役“歇家”之名和分化“歇家”职能的措施,在这场变革中,“歇家”之名逐渐销声匿迹了。与此同时,自明代中叶赋役大部货币化后,粮棉输纳介入了市场中间环节,致使产品征调与赋役在空间上被隔离。这种隔离使原来以土地和丁口为佥派标准的不熟悉市场运作的粮长和里甲赋役征收体制难以适应,最终导致了该体制的解体和崩溃。“歇家”便利用其市场运作能力和司法功能以及与政府密切的关系,开始大规模揽纳赋役,逐步成为赋役征收的主力之一,这种情况在内地一直延续到清代,这也是明及清初赋役变革中最为鲜明的特色。“歇家”参与赋役征收的具体形式非常复杂,举其要者,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取得里甲、粮长之职而获得包揽赋役之权,其具体形式主要有“包充”、“包当”、“买充”里甲、粮长,可称为“粮里型歇家”。二是通过“包”与“保”的形式参与赋役征收,这种“歇家”以“务主歇家”和“衙门型歇家”为主体,所谓“务主歇家”就是通过包揽乡鄙之民诸事而承揽他们赋役上纳之“歇家”,所谓“衙门型歇家”就是依靠衙门官吏包揽数里甚至垄断整个州县赋役征收之“歇家”,这两种“歇家”史多称为“保歇”,可通称为“保歇型歇家”。由于“歇家”参与州县粮里的赋役征收方式极其复杂,加上各种参与方式往往又集为一体,很难把它们彻底完全区分,尤其是“粮里型歇家”与“衙门型歇家”互相包含情况非常多。但为了叙述其不同的形成和成长历程,对其不同形成的方式有所认识,还是分而述之,更为科学和明了。
    一 “盘踞仓场型歇家”形成的原因及其方式
    明代中叶以后,各纳户赴仓交纳钱粮及棉绢等物的时候,基本上都要通过中间人转交,这种仓场揽纳风气是由明代的各仓官仓役、内府官员、衙门胥吏及势要之家枉法贪婪,与商人互相勾结所推动的。如成化年间,“锦衣奸人依凭权势,郡县赋至,辄诱解人代纳,号揽头,解人多破产。”④ 成化时期,郑纪言:“袢袄毎件布花染造价银六钱,今各县造成袢袄解到南京,毎件包与揽头进纳用银八钱,共计该银一两四钱矣,他如罗缎铜锡朱漆弓丝茶蜡之类,又可类推。如蒙行令各府州县,将京师所有上年一向赍价来买者,俱依常年纳过价值,解银赴部交收买送内库交纳,如此每年所省计不下数十万两,所谓宽一分则民受一分之惠,民富而国不至于独贫。”⑤ 到弘治时,“太原、平阳等诸郡县辇金来输纳者,道雁门辄为豪家所要,谓之‘包纳’,来者不复预事,惟俟期取文书。”⑥ 当时刑部条上革弊弥灾事宜四条,其中第一条言:“京城势家或揽纳逼债,或侵夺强买……令锦衣卫执送职司重治”;第三条言:“奸民包纳钱粮,勒取财物,各仓内外管事及势要之人交通,受纳事发,止坐揽头。”⑦ 孙毅庵亦奏称:“近来(弘治年间)内府各监局、各库并各处仓场及各门管事内官、内使人等,好生不畏法度,凡遇收放钱粮,多方勒指,巧取财物,又纵容下人通同作弊,非止一端,解纳人等使费浩繁,负累揭借,倾家荡产,经年累月不得完纳,冤苦无伸。”⑧ 致使“往年京师仓库钱粮易于上纳,迩年使用之钱过于上纳之数,若至丝绵花绒阔布大绢一切物料交纳尤难,非经揽头小民不敢上纳。”⑨ 更有甚者,因使费过高,竟致纳户弃绢而逃,经年累岁不敢上纳。⑩ 这种揽纳风气不仅表现在钱粮布绢方面,其它物料上纳亦如是。如成化年间,“直隶苏州等府买办年例器皿供应项下……四川布政司折纳岁办皮张项下……多是差人赍价前来南京收买,却被揽头光棍诓骗花费,或被解人铺行通同侵分,中间情弊多端,难以枚举。”(11) 甚至“如民船带砖纳钞,兼遇水枯守闸,又为运军凌逼,及抵扬州等处,则揽头包揽,巧肆刻削,是以留滞日久,困于借贷,俱请严禁。”(12) 结果明代有些地方出现了“仓前仓后尽是积年揽头”(13) 的情形。
    在上述仓场炽热的揽纳风气中,加上正统以后财政市场化的社会环境之下,“歇家”利用其“住宿”服务和商贸等各种功能而盘踞仓场,并与各仓官仓役、势要人等互相勾结,控制粮市,盘剥纳户,成为仓场揽纳的主力。如明弘治年间,右都御史周瑄奏称:“南京无籍军民人等,称为跟子名色迎接纳粮人等,跟送歇家哄诱银两,买嘱官攒人等通同作弊。犯该满贯徒罪以上,就于仓场前枷号三个月,满日照包揽坑陷纳户事例,发边远充军。”(14) 但因当时纳户交纳赋税必投“歇家”,且非此不可,为了保证“歇家”与纳户的和气相处,以便赋税顺利上纳,倪岳针对周等指控作了以下辩护和建议,他说:“各司府州县纳户初到南京,不能熟知道路,未免寻人指引,别无官房住歇,未免寻讨歇家,此人情所不能无者。查得见行事例,揽纳之人坑陷纳户、打扰仓场、虚出通关者,止问充军,不曾枷号。今跟子歇家,止是晒晾、驰载、籴买等项,多取工钱。价直(值)比之揽纳作弊轻重不同,即枷号三月,又发遣充军,法令似乎过中(重),以致近年纳户往往仓前露卧,人家不容安歇,一入歇家辄哄吓,受害多当,近该法司问拟,又皆拘执前例,或连引情轻人犯俱枷号充军,远近称冤,有伤和气。合无今后南京法司,如遇跟子歇家,有犯指称官吏名色,诓骗财物满贯与坑陷纳户限外不完及通同官攒虚出通关者,俱照原拟事例问罪充军免其枷号,若止因晒晾、驰载、籴买等项,多取工钱,价值财物满贯者枷号一个月,与不满贯者,俱依律问罪,照以常例发落,如此则刑法平而和气应矣。”(15) 从倪岳的辩护和建议中可看出,他要求政府对“歇家”奸弊(从周瑄、倪岳等话语中,“歇家”显然从事了诓骗财物、坑陷纳户、虚出通关等勾当)从轻惩处,这种要求源于“歇家”垄断了纳户诸多服务,诸如住宿、晒晾、运输、籴买等项,这些服务对于远道而来的纳户来说都是缺一不可的。就晒晾而言,因明政府对于米麦上纳要求干圆洁净,一个“干”字就迫使纳户上纳前往往必经“晒晾”,否则无法上纳,据明张萱《西院闻见录》卷37《漕运前》载:“查得京通二仓收受旧例,漕五千石以上,晒二天扬一天,五千石以下晒二天即与扬收。”《明实录》也记载了明代收粮时有报晒、报收、粘阉等步骤。(16) 可见明代税粮收仓必经“晒晾”。而“籴买”对于因“折色”所需或道路遥远而不得不带银到仓场购买粮米(物)的纳户尤为不可避免。对此,嘉靖初年,俞谏在其《议处本折仓粮以苏负累事》已有所谈及。该奏文谈到临清、广积、德州3仓,因“小麦折米”,故承担该3仓赋税征收的大户“每石连正耗、席草、脚价共征银八钱……趁米贱之时,赴临清及附近去处,仍买本色上纳。”这说明因“折色”所需,该区域的赋税上纳要经过3个过程,即征银、买米、上纳。由于税粮的数额巨大,作为“大户”很难完成其市场运作,故“大户”常常把征来的银两交于垄断粮市的“揽头”,写立合同,代为买粮完纳。在此过程中,“歇家”是不可绕开的环节,该奏文称:“经临清、广积二仓行带管,临清兵备副使钱宏各吊监兑主事文卷、歇家保状合同,廒经底薄查对,原解的数分别先已纳过者,就将出给截数仓钞比对廒经明白。仍欠若干,系大户名下侵欺者,照依原收官价,系揽头名下骗费者,照依原写揽价,各尽其家产。”(17) 这说明当时临清、广积2仓之赋税要查对,需要“监兑主事文卷”、“歇家保状合同”和“仓库底薄”相互核查,可见在当时该3仓的税粮上纳必通过“歇家”。这种情形还发生在河南地区,这在万历时期的张维新《改折漕粮疏略》一文中有较详细的阐述,该文谈到明时河南省的开封、河南、归德3府及汝州,规定在卫河旁的小滩镇交纳漕粮25万石。每岁差司官一员驻小滩监兑。由于这三府一州距小滩,“远则千有余,近亦不下五六百里”,且道路险阻,纳粮户(2000余名大户)只好带银到小滩镇买粮上纳。这种纳粮方式与临清、广积、德州3仓几乎一致,只是前者是由“折色”造成的,后者则因“道远”而不得不为之。当时大户“一抵小滩,其害有不胜言者”,不仅诸官吏“以大户为鱼肉”,该文还称:“大户赍银到滩,必投歇家,藉手斗户,节年歇斗之家获利得惯,营求充披(疑为“役”字),或父为歇家,而子为斗行,或兄为米户,而弟为店主,交通诈骗,腾踊价值,每米一石歇家明除牙用五分,斗行三分,仍巧立大行市小行市之名,里讨外讨之说,计所得约二万余金,而大户覊留三月每名月费银数两,计所得又一万余金。”(18) 从“歇家明除牙用五分,斗行三分”来看,“歇家”显然充当“牙保”的角色,从“歇家”借行市与里讨外讨之名勒索“大户”的情形来看,“歇家”显然参与了粮食买卖并包揽了“大户”的税粮上纳。这表明大户在小滩镇购买税粮和上纳税粮的环节中,“歇家”处于支配地位。总之,临清、广积、德州3仓及河南省的开封、河南、归德3府及汝州的税粮买卖及交纳必经“歇家”之手。
    “歇家”垄断赋税上纳,最典型莫过于白粮上纳。明嘉靖年间,政府针对当时白粮(民运)交纳过程中盘剥重重,为了消除各种弊病,于是采取了以下措施:“内官监先题准毎正米一百石加耗米五石、铺垫、堆房、进房、出房、筛米、打包、车进红黒门、抬扛上库脚钱、堆钱、门筹、坐门并歇家火食,该银七两九钱,其余无名多费尽行禁革。今据粮歇私议毎米一包足六斗之数,已非正法,姑听曲处此外不许勒索升合……酒醋局毎正米一百石加耗米五石铺垫等银八两六钱,其余无名多费尽行禁革,今据粮歇私议,毎米一包足五斗七升之数,此外不许勒索升合……一、行粮处所遇有棍徒或各衙门负役索诈粮解、歇家者,着落该城兵马缉拿解究,如有通同緃容情弊,一并治罪;一、粮米及铺垫银两,俱要当官明写议单,照数交付,歇家同进完纳,不得推调取究;一、议单数目已从宽处,此外歇家不得多勒升合,如违,以诓骗论;一、各粮解务各用本地方洁净好米交付歇家完纳,如与户部样米不对者重究。”(19) 仅从“各粮解务各用本地方洁净好米交付歇家完纳”来看,当时的白粮交纳必经“歇家”,此种“歇家”亦称为“粮歇”,从“各衙门负役索诈粮解、歇家者”及“歇家”与粮解同进完纳时有“推调取究”的情形来看,“歇家”代“粮解”上纳似乎在竭力为其服务,并无多大弊端,但实际并非如此。如万历时期,聂绍昌记述当时白粮上纳的情形是:“其(粮解)到京则又苦于车辇之狼籍盗窃,歇家之积奸朋诈,内珰之朋肆攫取,批回之守候淹滞,守冻之赔费百倍。”(20) 明时《武进县志》亦载:“(白粮粮解)既抵京畿幸矣,白河之转搬,通州之过坝,不胜其狼戾,凡所有事,诸司吏卒视如几爼中涓,歇家相与表里,鹰攫虎视不满其欲不己,天下诸役荼螫所萃琐尾所窘,莫有若斯甚者。”(21) 又言:“上户素习于运犹易集事,中户乍任其役,则途路之风波,歇家之播弄,内监之胁诈,吁天无地,欲不破家不可得已。”(22) 明末陈继儒亦言:“(白粮)交纳有折耗、铺势、歇家勒掯盘缠,守侯之苦。”(23) 可见“歇家”并非善类,他们与官吏勾结,肆意盘剥纳户才是常态,这些也进一步证明了“歇家”完全垄断了“白粮”上纳。
    “歇家”不仅垄断了“白粮”上纳,而且其它赋役上纳亦多为“歇家”所控制。嘉靖年间,王軏言:“又访得粮运入仓多被门官、歇家、伴当、光棍人等,掯留粮袋,索借钱银。”(24) 隆庆三年,海瑞在其《启潭次川侍郎》信中亦写道:“生今日巡抚江南,言涉有为第掀、扫、爬斗、箩、筛不收,板席量减,歇家、脚子通关诸费,节为裁革。乃生管仓日所行,非今日也。虽板榜初定,熙齐笔锋不见允行,然生亦未尝不委曲,区处从省减焉,江南粮长十人而九人破家,仁人君子之所隐也……旧例小米用细席,以其漏也,大米用方席,细席比方席价增五倍,禄米亦大米也,乃用细席。漕粮歇家一两二钱,禄米乃一两五钱,禄米加箩与筛皆工价高者。”(25) 从“歇家脚子通关诸费,节为裁革”来看,江南地区的税粮上纳必经“歇家”。“通关”,梁方仲先生解释为:“粮长赴各指定的仓库完粮时,必须取得各该仓库的证明,手续是由各仓库在勘合上填写并盖印证明其粮数已交足——这就是所谓的‘通关’”。《大清律例》解释为:“凡钱粮通完,出给印信长单为通关。”(26) 可见“通关”乃是税粮上纳完毕的凭证。“歇家”参与“通关”自然是代替粮长交纳税粮。万历三十八年,布政司陈述当时的赋役上纳的情形是:“解户承领银批到省,势必投歇家,彼歇家与吏胥内外相构,倚衙门为垄断,百计需求,上纳钱粮有打点使用之费,投批挂号有稽延盘缠之费,甚至有积猾包揽并其银而侵用之,并其批而沉溺之,种种弊端,莫可究诘。”(27) 明天启元年,王象恒曾力主菉荳折银上纳,他认为:“南京牺牲所菉荳六百石,此项本非本地所产,俱以米代运,若每石亦折六钱解京买豆,则每石得省耗脚五斗,况南京豆商凑集,买豆甚便,先年亦有改折之例乎,且若递征本色势必佥点粮解,衙役、歇家之费又难指计。”(28) 可见当时各种赋役(本色、折色)上纳,基本上为“歇家”所垄断。这里还要着重指出的是“歇家”不仅利用其各种服务功能取得了揽纳赋役的便利,他们还“与吏胥内外相构,倚衙门为垄断”。据清初黄六鸿的《福惠全书》记载:“至于城仓,有种胥蠹市棍,勾哄粮户,为其歇家。始则加意款待,一应上粮收票,俱其代为料理;粮户可以安坐而毕事。及其继也,以彼为可信,仓粮代买上纳,银则折干,使费尽行包揽,粮皆挂欠。迨出票差拿,彼复托故潜匿,而粮户哑苦重赔。甫及销差,而仍然盘踞,剥蚀不休。此仓歇之为害也。”又载:“横甲刁军,因改官收官兑,无处苛求粮里,但至临仓之时,串通管兑经承仓蠹,故嫌米色不堪,勒令晒扬加贴,以致押差保歇(歇家)乘机讲兑。”(29) 又《大清律例》规定:“在京在外并各边,一应收放粮草去处,若职官子弟,积年光棍、跟子、买头、小脚、歇家、跟官伴当人等,三五成群,抢夺筹斛,占堆行概等项,打搅仓场及欺凌官攒或挟诈运纳军民财物者,杖罪以下,于本处仓场门首,枷号一个月发落。”(30) 从“抢夺筹斛”、“占堆行概”等内容来看,“歇家”肯定是“揽纳”的重要构成人员。可见“歇家”盘踞仓场侵蚀、勒索纳户乃是明及清初普遍的社会风气。
    从上述材料来看,弘治时期的南京“歇家”似乎完全是以民间商人身份参与纳户上纳钱粮的各种服务,但到嘉靖时期,活跃于河南小滩财政市场中的“歇家”,却是以“役”的身份出现,而白粮上纳则政府明文规定“交付歇家完纳”,显然这些“歇家”也应为“役”,也就是说,一些地区的“歇家”要服务“纳户”必须取得“充役”的资格,这说明了仓场“歇家”经历一个“衙门化”的过程。这个过程最为典型的莫过于“歇家”被编为京通仓役。“歇家”因其在仓场的各种服务功能,成为了纳户与政府之间的中转站,在这个环节产生的弊端不可尽数,不仅危害纳户,亦常常亏空国课,明政府为了规范以仓场为核心的财政市场,逐渐把“歇家”纳入了官府系统,把“歇家”编为“仓役”。《明会典》载:“(弘治)十二年奏准凡京城小脚、歇家,营求在官,指称公用为由,索取囤基等项钱物及别项求索,许被害人赴总督及巡仓官处陈告。”(31) 根据《天下郡国利病书》记载:“(万历时期)通州等六卫仓分为二十二官下,每一官下副使、攒典各一员名……置役:甲斗每一斗(疑为“官”字)下,每年额佥通州等六卫军余一十五名,应当看守钱粮;歇家每一官下额设一十五名,共三百三十名,专管包囤、粮米进厫、修理仓墙;小脚每一官下额设五十名,共一千一百名,专管抗(扛)粮、倒囤;晒夫无定数,俱于近仓居住军民听坐粮员外佥充;铺军二百八名系通州等六卫正军外拨送各仓,墙外守铺,昼夜巡逻。”(32) 结合此两材料来分析,明代的甲斗、歇家、小脚、晒夫、铺军等主要仓役,要么佥于军队,要么佥于仓场附近的“歇家”及从事苦力的各色人员。显然,“歇家”被佥派为仓役以后,便集仓役与商人于一体,具有双重身份。其仓役职责是“专管包囤、粮米进厫、修理仓墙”,这些职责充分利用“歇家”原来技能和功用,如“包囤”,作为曾为纳户或买卖囤贮粮米的“歇家”自然具有这方面的娴熟技能,而“粮米进厫”在“歇家”没有成为仓役之前已多为其所垄断,至于“修理仓墙”作为“歇家”也应是其常常需要涉及的。不仅如此,明代仓役“歇家”在这3个重要职能的基础上还延伸了其它职能,如检验米色等。明隆庆年间,温纯在其《纠监督主事疏》中写道:“据巡仓御史荆州俊,参论监督主事王显先,揭帖大都。谓显先日用所需取办歇家,即以歇家为心腹,收纳不必干元洁净,每船索银一两……因歇家张盛受指挥倪懋中银三十六两,因歇家郜继臣受千户何文银二十五两,因李儒受指挥白吉银六十六两,又盗留守前卫仓余米五十石,托郜继臣买银三十余两,托张泽盗虎贲卫仓米七十余石,为临仓内使国用挟买,每石止价银五钱八分,移怒于泽,令赔银三两五钱,且责十五扳,几至缢死等因……先将主事王显先革事,另选委主事一员暂署监督,一面行法司提各役审。”(33) 根据材料信息,可推断王显先是当时京仓“西新太平大兴仓”的监督主事,“歇家”属监督主事手下的仓役;从“以歇家为心腹、收纳不必干元洁净”来看,“歇家”的职责之一是检验米色;从“显先日用所需取办歇家”和“歇家”买卖粮米来看,“歇家”在充当仓役的同时,显然还兼营其作为民间“歇家”的其它营业,这再次证明了明代的仓役“歇家”具有双重身份的特性。此外,在明代仓役中,还有1项特殊的设置,即“下官歇家”,在通州额设25名,其职能是:“运官(粮解)于彼安歇,一应粮银板席未完俱应承任”。(34) 其中包纳白粮上仓的“歇家”,后来还演变为一种称作“引户”的仓役。万历七年,黄希宪疏陈白粮解运种种弊端时说:“一法立一弊生,外而衙蠹、包棍,内而部胥、积歇引户,每视粮解为奇货,今改为官解,未免拂其狼心,必多方阻挠。”(35) 那么“引户”的职责是什么?明崇祯十三年,给事中张元始疏陈白粮苦弊,言:“白粮每正米一石加耗五升,车脚银一两,未尝有亏百姓也。二十年前,粮解一名费银不过二百两,近年每费至一千五百两。夫充是役者,必选殷实良民领解来京,例赴鸿胪报名入朝,待以臣礼。今日费累百般苦,难枚举……而光禄供奉库引户,比照禄米仓例,解户白手交纳尤为省便也……白粮解运之苦,始领水脚既苦扣克,兑粮时派费多端;开运后,又苦船户之勒借,水手之挟诈……及至抵京,例由引户包纳,粮长不得自交,斛面浮米恣意索诈,缺额则官司专比粮长,不比引户。”(36) 显然这里“引户”的职责就是替白粮“粮解”交纳税粮,其职责与嘉靖时期的“歇家”一样,可确定“引户”是从为纳户提供住宿等各项服务的“歇家”演化而来的,其不同之处是嘉靖时期的粮解还可同“歇家”共同进纳,而此时只能把解运来的漕粮交与“引户”上纳,自己不得参与。且“歇家”演变为“库引户”以后,则由“光禄供奉”,正式变成了“仓役”的一种。
    清代的仓储制度多沿袭明代,但在管理中的具体技术环节却多有变革。在康熙朝以前,似乎还保留了“歇家”作为仓役的名称,并有“大小歇家”之别。康熙初期的王命岳在其《漕弊疏》一文中论及了运军的“交仓之苦”。交仓时,除了有仓官常例外,还有“收粮衙门官办书吏马上马下等等名色,极其需索,每船又费数十两。又有大歇家小歇家需索,虽经奉旨题革,今又改名复用,小歇家改名雇长,大歇家改名住户,借口取保,每船索银四五两不等。有送者可得先收,无送者刁难阻冻”(37)。对于改名“雇长”的“小歇家”的职责,清时有明确记载,雍正十二年,“又题准京通各仓收粮旧例。雇夫负米入厫、包囤名曰雇长,每石给银八厘;负米、到(倒)囤名曰小甲,每石给银四厘;铺廒、打卷、抱筹、抬斛,京仓名‘花户’,通仓名‘甲斗’,每石给银七毫。共给银一分二厘七毫。”(38) 这则史料把清初京通各仓的仓役作了一番陈述,首先是“雇长”再是“小甲、花户或甲斗”,其中被改名为“雇长”的“小歇家”,其职责是“雇夫负米入廒、包囤”,显然其沿袭明代仓役“歇家”的职责,但与明代仓役“歇家”相比,其职权范围有所缩减。到清中期,根据案例记载,这种职责似乎又归属“收米之经纪”,这在《大学士蒋攸铦等为审拟收米得赃以致仓米霉变一案奏折》有着细节性的说明,道光五年河南碾运粟米五万石至通,因属滞漕粮石,限两日全行收完,于是经纪于丰(总办)等“即多雇人夫,昼夜催趱起卸。嗣于丰等因进廒卸米必须有廒门鱼贯而入,并廒内夜间不准燃烛,恐卸米迟延,即禀明安志(坐粮厅)于仓院内外择地加添露囤,以便易于卸贮。”(39) 显然这里的收米之经纪的职责与“雇长”十分类似,具有“雇夫负米入廒”和“包囤”之职责。不仅如此,根据该奏折,收米之经纪还具有检验米色之职责,如米色发生霉变,有赔偿之责任。在这个案例中,斛手(应是甲斗或花户)归于经纪名下,且与收米之经纪串通,利用检验米色之便收取船户每石40—50文不等。而清代改名“住户”的“大歇家”,从其“借口取保”等职能来看,应是“下官歇家”或“引户”演变而来,后来在清代史料中不见记载,应是完全被革除或被再次改名。
    最为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歇家”与花户的渊源关系。从明代各仓役的设置情形来看,没有花户,其实,清代的仓役花户相当一部分职能实际上是从明代的“歇家”演化而来的。这从以下史料中可看出。一、清初时期,依然有人把“花户”看作“包歇”。如清康熙年间于清端建言:“禁包歇充当之弊,漕催五年一轮,承管各甲之米,其仓中修葺铺垫皆其事也,然而乡愚不谙书算,每每倩催积年棍蠹包揽代充,因而串通蠹书共相侵蚀,以致亏米缺兑,贻累匪轻,今务令正身充当,如有奸棍包充作弊,司漕各官查拿解辕处死。”(40) 而清代的花户则是:“各仓花户经管启闭仓廒,收支粮米,出入量兑,非诚实良民充役,难免需索盗窃之虞,且恐积年占据,习久弊生,应限五年役满,别择土著良民充补,取具里邻甘结及联名互结,报仓场咨部存案。”(41) 道光时《大学士戴均元等为审拟万安仓官役通同舞弊一案事奏折》称:“据马义供,系大兴县人,于道光元年充当万安仓花户头役,与秦忠、白玉章、孙瑞四人同办仓事,经管东西二仓。”(42) 从清代的仓役分工来看,仓廒的修葺铺垫是属花户的职责,于清端则把它们归于“包歇”。再把“包歇”的“承管各甲之米”及“不谙书算”与花户的“经管启闭仓廒,收支粮米,出入量兑”及花户头役经管仓事对比分析,其两者亦是一致的,再者“包歇”与“花户”充役的时间都是五年,由此可推定于清端所言的“包歇”就是指后来通称的“花户”,显然花户的前身就是“包歇”,这里的“包歇”应是“包囤之歇家”或“包当歇家”的简称。二、明代的“歇家”参与了检验米色,而清代则出现了“仓臣不去亲验米色,而听之花户”(43) 的情形。三、明代修理“仓墙”等事属“歇家”,而清代转归于“花户”。四、从明代仓役“歇家”的职责与清代花户的职责的对比分析中,亦可推断出清代花户与明代仓役“歇家”职责有许多一致的地方。明代“歇家专管粮米进厫”这一职能所包含的内涵要比清代“小歇家”的“雇夫负米入廒”要大得多。史载:“有交纳禄米,仓筛头、歇家、长班(书吏)拏椿掣斛之苦。”(44) 把这则史料与“包歇”职能及“大小歇家”刁难漕运之人的手段共同分析,可推断明代仓役“歇家”亦有清代花户“铺廒、打卷、抱筹、抬斛”等职能。最该引起关注的是清代的花户(多为父子兄弟相袭代)常常开办“雇办人夫的窝子”,他们以“窝子”为基础盘踞仓场,揽雇夫役,抽分工饭钱文,包揽把持仓事。(45) 花户之所以开办“窝子”,是因为“各仓收放米石需人浩繁,如集夫挖米、杠运、垫道一切杂务,分群聚类,各有领头名目,难以悉数,均属必须备用之人,即皆私自雇觅之人,岂能以例不载,概行裁汰。”(46) 于是花户利用自己“收放米石”的职役之便,以及与粮仓各色人员的人情关系,揽雇夫役。“窝子”就是一种专门为搬运等人夫提供住宿、饭食、介绍工作的客店,实际就是“歇家”。不仅如此,甚至有些花户还开设米店从事粮食买卖。这些极易让我们联想到明代的监督主事“日用所需取办歇家”和“歇家”买卖粮米的事。总之,通过上述的材料分析,清代的仓役花户许多职能无疑是从明代仓役“歇家”演化而来的,而清代的花户“窝子”亦承袭明代作为民间“歇家”的部分功能。
    除京通各仓设有“歇家”外,在淮安亦有“歇家”,其职能应与检验米色等有关。《清史稿》载:“逮漕船过淮,又有积歇摊派,吏书陋规,投文过堂种种费用”,(47) 这里的“积歇”就是指“积年歇家”,这种情况在明代应早已存在。
    综上所述,从明代中叶开始,“歇家”利用其住宿、经纪、贸易等各种功能,成为纳户与仓库之间的中转站,利用这个中转站,“歇家”不仅为纳户提供住宿服务,还常常雇办人夫为纳户提供晒凉、运输等服务,且在本折转换的财政市场中还为纳户提供籴买服务,最后发展为与仓官仓役、势要人等互相勾结包揽纳户赋役上纳,成为在仓场支配纳户行为的核心力量。在此中,因“歇家”衍生的各种弊端,可谓罄竹难书,不仅危害了纳户的利益,而且也是明代国库亏空的重要因素。明政府为了保证仓场财政市场的顺畅运转和安全,一方面需要利用“歇家”在仓场财政市场中的力量来减轻财政运转的政府成本,另一方面又要避免财政在市场环节中为民间“歇家”系统所控制,以保证财政运转的安全,于是试图通过“役”的形式把他们纳入政府能严密控制的官府系统,达到利用和控制的双重效果。其中把“歇家”编为仓役是其最典型的措施。但这个措施不仅没有改变仓场财政市场中的各种弊端,“歇家”反过来利用其衙门身份变本加厉的侵蚀、盘剥纳户,结果仓内仓外皆是“歇家”,这是导致明代后期财政危机和崩溃的一个重要的因素。清朝鼎立之初,其仓储制度基本上沿袭明代,但在管理中的具体技术环节却多有变革,其中仓役“歇家”无疑是其变革的核心内容,清政府一方面革除仓役“歇家”之名,把他们改称为“雇长”和“住户”等,另一方面又把仓役“歇家”的职能进行分化,其中花户沿袭了明代仓役“歇家”的大部分功能,但又严厉禁止他们开设“窝子”,使他们彻底脱离“歇家”的本来功能,而“雇长”的职能又转为“收米之经纪”,于是仓役“歇家”到清代逐渐绝迹,起而代之是花户的各种舞弊之事。从史料来看,清代仓役管理的技术变革,最值得关注的是仓役的专职化,即仓役不能像明代的“歇家”那样即是仓役又是商人,且在关键位置上的仓役明确要求由“土著诚实良民”充当,排除了“歇家”等商人,这些措施起到了较好的效果,在清代有关“歇家”在仓场危害纳户的案例明显大幅度减少了。
    二 “粮里、保歇型歇家”形成的原因及其方式
    明朝催征、解送、交纳赋役,本与“歇家”无关。“成、弘以前,里甲催征,粮户上纳,粮长收解,州县临收”,“粮长者,太祖时,令田多者为之,督其乡赋税”,(48) 又曰“名为里甲,以里取之甲而输之于官者也”。(49) 明初,这种征税输纳体制推行得较为顺利,史称“公私两便”,(50) 原因在于以此体制与征收“本色”(51) 为主的赋税制度相称,且与里甲社会组织系统完全配套,易于征收。此外,朱元璋严厉打击贪官污吏亦是保证赋役征收顺利完成的重要因素之一。但是自正统以后,里长、粮长征税体制开始崩溃,梁方仲先生认为:“明代田赋实收平均数,自洪武朝至宣德朝,大致是向上增长;但自正统以后,便表现出下降的趋势。这就是说征收实际成绩远落在指派任务之后,另一方面,逋赋的不断增加,尤以东南各省为甚,便宣告了粮长制已彻底失败。”(52) 梁方仲先生对于里长、粮长征税体制的崩溃原因作了深刻的分析,主要有明政府不断加重赋税、(53) 区域赋役不均、诡名寄田、富豪巧为规避赋役、以及可依法优免部分或全部赋役的乡绅仕宦的不断增加等等。(54) 除了上述导致里长、粮长制度崩溃的因素外,从制度变革本身的因素来考虑,在明中叶推行以“金花银”(55) 为核心的赋役货币化变革和以“兑运”、“长运”为主(56) 的粮运货币化变革(57) 的过程中,因制度设计的不周全,直接导致里长、粮长(大户)大规模破产还有以下两个核心因素。一是在解运环节中,自宣德、成化年间“兑运”、“长运”推行之后,杂费尤多。根据鲍彦邦先生的研究,各色名目的运费项目共达42种以上,结果粮户负担苛重,“如漕粮集中的江南地区(南直隶府州和浙江),每石漕粮的实际费用不断加重,宣德年间一般为2—3石,成化以后增为3—4石,嘉靖万历年间又增到4—5石以上……亦即农民的负担最低相当于正粮的2—3倍,通常为3—4倍,甚至高达5倍以上”。(58) 正德三年,马言:“江南之民最苦,粮长白粮输内府一石,率费四、五石”,(59) 明嘉靖六年李承勋言:“苏湖等处粮长所管粮税既多,解纳杂费尤甚,州县不肖者,以粮长为囊橐,上司过刻者,视粮长为寇仇。兑军之类,每石包赔七八斗者有之,起运白粮包赔二、三石者有之,各卫菽豆之类,每石值银不过三四钱,而他费几至一两者有之。”(60) 如果折算起来,运费折变之重,大约与鲍彦邦先生的研究结果相似。如此繁重的解运“杂费”自然导致了大量的“粮解”破产。二是在交纳环节中,赋役大部货币化后,粮棉输纳介入了市场中间环节,致使产品征调与赋役在空间上被隔离。(61) 这种隔离导致赋役交纳的环节增多,环节一多,弊端就重生。其中出生在乡村且世代以土地为生,不谙市场运作的“大户”(粮长另一称呼),在财税市易过程中,遭受的盘剥最为严重。如上述河南省的开封、河南、归德3府及汝州漕粮被集结在小滩交纳,因道远路险,赋役上纳不得不经过征银、买米、上纳等诸多环节,结果每个环节都有弊端,一路下来敲诈勒索大户的不仅有上文已阐述的各官吏、歇家、斗行等,而且还有奸贩、揭局等等。史载:“先年大户买米取足民间,米无糠碎价无赔补,比有垄断奸贩视漕粮如奇货,以搀搅为惯术,有滥收粗湿低米浮以干洁而勒价者,有以水拌米而希图出息者。俟大户拥至,兑限迫期,始串同厂歇主令,大户増价籴买抵数塞责,及查验不堪损折,棰楚大户,当之彼垄断者业已掉臂矣,此插和之弊也。”又言:“大户赔银既多,势必揭债而小滩有力之家又开一揭局,每揭一两偿银二两,以致大户破家荡产,鬻妻卖子者,十户而九,此放揭之弊也。他如厂基之典赁,芦席之搜求,人工之费用,旗甲之盘剥,门吏皂快之需索,诸弊难以缕数。”(62) 又如上述临清、广积、德州3仓因“小麦折米”,赋役上纳亦经过征银、买米、上纳等诸多环节,结果“征收折色者,到仓每被光棍揽头抬价,每石要银九钱以上,或至一两以上者有之,写立合同,诓骗浪费,十五完纳一二,往往负累大户,监并追贩,倾家荡产,动经数年不得完纳。“虽然官府很清楚”揽头“的种种恶劣行径,但最后的对策却是:“各照依大户投文先后,拘令行户斗照依时价与同各该大户买米上纳,或令富商大家先将粮米上纳在仓,然后令大户照依纳过米数交还价银,以后若年岁不收,米价高贵暂将价银寄库,待侯丰年买纳。”(63) 这里暗示了在赋役介入市场后,商人是赋税交纳不能绕过的环节。由于赋税介入市场中的种种弊端,故张维新言:“上闻夫户部每岁题差司官一员驻札小滩监兑,东土、中州两省,其在东土则收纳本色,出入水次固无籴买挽运之累,在州河北三府则本色居多,交易甚少,臣不敢轻议。”(64) 显然张维新认为赋税之赔累在于“籴买挽运之累”,即赋税的交易环节是大户(粮长)赔累破产的关键因素。此种情形,在全国具有普遍性。史载:“各项粮价各有定数,交付大户前来上纳,奔走道途,寄赁房屋,盘缠耗费用已不赀,写买之间乃比原价至加一倍有余,异乡小民将何陪补?陪补不及将何完纳?今欲督其完纳,不免勒令借贷,借贷之物遗债,将来倾家破产亦是难偿,追索到门必将逃窜。由是官不得已而加征,民不得已而重敛,为弊滋多,为害滋甚,概累花户愁怨何堪。”(65)《明史》亦载:“凡均徭解戸上供,为京繇主纳,为中官留难,不易中纳,往复改贸,率至倾产,其它役苛索之弊,不可毛举。”(66) 史称:“揽纳官粮,买米私卖干筹,名曰迩仓。”(67)
    由于解运环节的杂费繁多,财政市场的籴买挽运之累,尤其是临仓诸色人物侵蚀、盘剥严重,往往负累粮长(大户)、里长,致使他们“破家荡产,鬻妻卖子者,十户而九”。结果正如正德十六年唐垄言:“递年派粮编差无所归者,俱令小户赔偿,小户逃绝,令里长,里长逃绝,令粮长,粮长负累之久,亦归于逃且绝而已。此弊惟江西为甚,江西惟吉安为甚,故遇佥当粮长者,大小对泣,亲戚相吊,至有宁充军毋充粮长之谣。”(68) 江西如此,苏湖等地区也如此,嘉靖六年李承勋言及苏湖等处粮长,“家有千金之产,充粮长一年,有即为乞丐者矣,家有丁十余,充粮长一年,有即为绝户者矣,以致民避粮长之役,过于谪戍,官府无如之何。或有每岁一换之例,或为数十家同充之条。始也破一家,数岁则遍乡无不破家矣。粮长之家即破,国课何由可还?数十年以来,各县逋负动数十万,多由于此”。(69) 明海瑞言:“江南粮长十人而九人破家”,(70) 此乃当时社会的真实写照。里长、粮长的大量破产,严重削弱以丁粮多寡为依据的乡村殷实大户的经济势力,导致了这种人户数量的急剧减少,使得乡村缺乏了能够承担赋役催征输纳的人户。在这种情况下,明政府的财政收入无法保障,必须推行新的征税方法,寻找新的社会力量。这种新的社会力量一般要具备下面两个条件,至少要具备其中一个条件。一是具备财政市场运作的能力,传统的里长、粮长(大户)因承担赋役而破产一个直接原因是他们在赋税市场交易过程中遭到各色商人严重的盘剥。其实,赋税介入市场以后,对于承担赋役的粮里既有不利的一面,也有有利的一面。明代官折与市场价之间一般有巨大差价。如上述嘉靖初年向临清、广积、德州3仓买米上纳的大户一般每石征银8钱,而当时的市场价一般在4、5钱左右,即使灾年“粟米每石时值价银不上七钱之数”,而上仓交纳费用是“民运赴仓,米石加耗二斗,席草银二分五厘”,(71) 说明当时上仓费用石米不过1钱多。故承担赋役之人,在正常年份只要不在市场受到盘剥,依然可获得可观的利润。这种情形也为其它史料所左证,史载:“各解常年率携银至京,贱籴客米上纳,更有买筹私折者,其价甚减,何如官折白粳毎石七钱,糙粳、菉豆、毎石五钱。”(72) 可见官折与市场价之间确有巨大差价。而最为紧要的是明代俸禄(主要指军用)支给一般是本折中半,揽纳人户可利用本折有异,时价不同而获利。如《弇山堂别集》载:“户部议言,‘往者夏秋税法不画一,承解包纳之徒,得以候时贵贱,自择本折去取,肆渔猎其中’。”(73) 这种揽纳方式与清末民国初期的“包粮行”极为相似。其经营方式是每年田赋开征后,官府将某一地区的田赋税额交给“包粮行”承包,包粮商先将田赋款额向官府交清,然后持每户田赋税额票据向纳税户收款或收粮,包粮商利用季节和市场差价进行此类活动,从中盈利赚钱。二是具备遏制在上仓交纳时各仓役及衙门胥吏的过分勒索的本领。传统的里长、粮长(大户)因承担赋役而破产另一个直接原因是在上仓时遭到难以承受的盘剥。要避免此种情形发生,承担赋役之人必须精明,且有与各衙门胥吏建立良好关系或有控制他们的能力,这种人一般是健讼之人,他们或自身为讼师,或讼师能为其所用。如此,他们所利用的司法力量,既可与衙门胥吏相勾结威制小民,又可与纳户一起压制衙门胥吏的过分勒索。
    在明代兴起的“歇家”社会群体,就具备上述条件,明至清初,“歇家”担当牙商和牙商开设“歇家”是一个普遍现象,也就是说“歇家”具有财政市场运作的能力。而“歇家”身兼讼师在明清也是一个普遍现象,也就是说“歇家”具有威制小民和压制衙门胥吏过分勒索的能力,能使赋役顺利上纳。由于“歇家”集住宿、商贸、司法功能于一身,在明中叶至清初十分险恶的赋役财政市场及上纳过程中,能够利用其各种能量以及与政府特殊关系中(从歇家的人员构成可看出),成为传统里长、粮长(大户)体制破坏后最有力的填补群体。关于这一点,《江西通志》有明确记载,明嘉靖年间钱琦说:“物料夫差百端,催迫至不能存,而窜徙于他乡,或商贩于别省,或投入势要为家奴佃仆,民之逃亡此其故也。民虽逃亡,田粮如故,一遇征期,官府只将里长催拼,里长几何能堪,而出官哉,中间故有被积年歇家包充者”。(74)“歇家”充当里长催拼赋役,显然是由于里长“出官”而导致原有的征税体制管理缺失所致。在嘉靖时期的江南地区亦如是,史载:“田野细民投柜银两,或假手于见年之里长,或包纳于积年之歇家,多收少报,美入恶出,其弊滋甚。”(75) 而山东地区在“一条鞭法”实行以前,曾实行过招商包纳钱粮,《青州府志·徭役》载:“吾州条鞭以丁地兼编,省去九则之名,而收粮户仍佥民间,不招商”,对此材料,梁方仲先生言:“青州行条鞭法前,收粮户曾招商人为之”(76),所谓“收粮户”乃是粮长、里长之别称,此应是商人包当粮里的做法,其中“歇家”是这些商人的急先锋,如《重修莒志》卷2载:“(万历六年)知州侯安国来任,纵遣所禁户,革歇家,停止追征,始行均丈,自后民困渐苏。”从此材料看,“追征”赋税的是“歇家”,这是“歇家”充当“收粮户”的实证。
    从现有文献来看,“包当”或“包充”里甲的“歇家”多在城市,其中原因自然是“歇家”多在商业繁华的城市开设。如明正德年间胡瑞敏曾对于江西东乡设县难于顺当的理由作了一番陈述,“前项二县六都二十八里地方,必须割附东乡,先因盗贼未平,人民未复,又被城市包当里甲歇家,图利隐瞒,查勘未实,失于开奏。”(77) 从中可知包当里甲的城市“歇家”掌握了该地区的赋役户籍,为了图利而隐瞒不少户口,致使政府无法了解真实的户口,说明此两县的赋役征收基本上由“歇家”包纳。又如明徐光启陈论赈灾之方法时,曾言:“定赈期赈之,不沾实惠者,非独诡名冒领。即赈矣,里甲一召,四乡云集,由其居错犬牙,一动百动故也;及至城市动淹旬日,得不偿失,遂弃而归此谷,皆为里长歇家有耳。今既炤保甲,可以随方定期……视其远近以为次第,庶无积日空回之弊。”(78) 这条史料说明当时的赈灾粮是由城市的“里长歇家”发放,许多灾民由于空等十几日而无法得到粮食,不得不放弃了领取赈灾粮,于是这些赈灾粮就被“里长歇家”占有,这也从侧面说明了城市“歇家”充当里长及征管钱粮的史实。这也为明末史料所证实,明末金德嘉在其《与姚给事论赋役书》一文中说:“盖天下小民之穷不穷于正供而穷于杂派,杂派之弊不尽始于有司而往往由于群蠹。夫所谓群蠹者何也,有经承之蠹,有差役之蠹,有城市歇保(歇家)之蠹,有豪猾表里之蠹,层累而上之,以至于有司长吏之声名日以坏。”(79) 最值得注意的是,明嘉靖时期,考察去任官员之“贤否得实”,需“取具歇家”,明嘉靖时期的许相卿,在其《论朝觐考察》中说:“布按二司,府州县佐贰官并各正官,以事不在任者,行令巡按御史严覈贤否得实,劾奏转行提问,拟罪发落,奏报仍敕吏部,将应该考察官员预先案仰该城,取具歇家,结状务听说事面{K24R906.jpg},以昭赏罚,以示劝惩,方听其去。”(80) 可见此处的城市“歇家”并非一般的商人,此类“歇家”应是上述所言的“城市包当里甲歇家”,或城市“里长歇家”。因他们包揽该地区赋役征收,官员是否有贪污行为,他们是清清楚楚的,所以考核官员的“贤否得实”,要“取具歇家”,以证实其清白。从中也可看出在明嘉靖时期,“城市歇家”通过“包当里甲”的方式包揽赋役的现象是相当的普遍,并非出现在某一地区或某一省,因为“朝觐考察”针对是全国各地官员。这在明代的小说亦有鲜明的反映,明末写就的《型世言》一书,载有一故事,中了进士的秦风仪,因开罪了权贵被贬到广西融县当县丞,县丞的一个重要任务是催征赋税,因此其朋友就劝他,“管粮不要纵歇家包纳,科敛小民;不要纵斗斛、踢斛、淋尖,鱼肉纳户,及时起解,为国也要为民。”(81) 可见当时“纵歇家包纳”钱粮是相当普遍的。
    清初基本沿袭明代的体制、制度和风俗,故“歇家”充当粮长、里长之风而得以沿袭。据蒲松龄《怀刑录》卷上《葵阳笔记》记载:“征收钱粮火耗,官听其照旧,不唯议加不可,往往有欲减火耗者,而收头乘机反指称新官要加,最难觉察,最难洗白,所以则定,静听照旧,而不可骤更也。其实收粮簿,每晚要缴进衙中司粮务者,分注各花户之下,某年某月某日收银若干逐日登注,则共额若干,已收若干,未收若干一目了然矣。衙中依此造成比较簿,不比,假手吏书责比,里长歇家而又摘追花户,则粮务自无侵逋之弊。”又言:“凡欠止一分及七八分以下者,皆里歇包侵故,为飞酒极少,以避比责,当严比里歇追完。”故规定:“钱粮收入库内,俱要穿线,以便依号查折,不许在家私收。”据此材料,在清初,山东地区的“歇家”充当里长承揽赋役征收是一个普遍现象,这种情形显然是明之遗俗的沿袭。而江南地区的“歇家”充当里长、粮长,早在明嘉靖时期就已蔚然成风,至清初,江浙的“歇家”买充粮里者则处处有之,康熙元年,江苏巡抚韩世琦在其《户科柯耸疏略》言:“江浙各县,每于经制吏书之外,每里各有册书一名,或号里书,或称扇书,专司书算,似不可少,然此辈乘大造之时,各出顶首银若干,买定里区,移甲换乙诸弊皆出其手。更有衙门积棍名曰‘歇家’,买充数里,每年包纳钱粮,额外私派俱属歇家掌握,甚至收愚民之额课而临比不完,包富役之差徭而散派各户,盘踞难革,积蠹万端,请敕行抚臣将歇家严檄革除。”(82) 康熙二十三年,两江总督于成龙在其《碑记略》中载:“更有劣矜蠹棍包揽代充议贴银一二百两不等,此辈竞尔中饱,且包揽钱粮,多勒耗费,不肖官吏倚为腹心,指一派十,共同分肥,故乡愚视里役为畏途,而矜蠹以里役为生涯也。”(83) 可见韩世琦所言的“歇家”多是“劣矜蠹棍”,从“不肖官吏倚为腹心”可推知“歇家”被称为“衙门积棍”的缘由了。“买充”者,就是用银钱买当粮长、里甲。嘉靖年间何良俊言:“故今闾阎无赖之徒,有用银二三十两买充公务粮长者,上亏国课,下残民命,此天地一大蠹也。”(84) 在所谓“无赖之徒”之中,显然大部分应是“歇家”,因为他们是“以里役为生涯”。
    “歇家”承揽赋役,不仅以“粮长、里长”的身份出现,随着明代里长、粮长(大户)赋役征收体制解体地不断深化,“歇家”还以“包”与“保”的形式大量参与赋役领域,致使明清史上出现一种重要的赋役揽纳方式,即“保歇型”。明时江西《吉安府志》“经理粮差”部分载:“永丰民害多在衙门人役,而保歇为甚,如秤纳钱粮则多勒增头,听理词讼则指称打点,通同吏书加派物料,巧索使用,抉骗乡民,而明,永二乡尤甚……乡民如钱粮听凭保歇、书役。”故永丰乡约规定“里催并役,粮差合征”,按田经理粮差,并且规定不许中介——保歇代替,粮差由里催自行负责,但推行效果不佳。(85) 叶梦珠在其《阅世编》卷六《徭役》中亦指出:“至于有事到工之害,则地棍、土豪为之原呈,临之以府佐,督之以委员,各有衙役,莫不需索,傍河保歇,表里为奸。”何谓“保歇”,上述两史料没有明说,但清史料对此作了详细说明。清初,于成龙言:“禁止保歇,省会府县歇家最为作奸犯法之薮,故定例,歇家与衙蠹同罪,法至严也。其在省会府城者,外府州县解钱粮,则包揽投纳使费,更有洗批那(挪)移之弊。解人犯则包揽打点行贿,更有主唆扛帮之弊。至州县歇家包当粮里,代纳钱粮,及至侵渔缺失,逃脱无踪,有司恐有碍考成,勒令花户重赔,小民含冤莫诉。再而主唆原被刁讼兴词,及至两造明知悔悟,而词入公门,欲摆不能,彼且徐收渔人之利,此等歇家甚于陷阱。”(86) 根据于成龙所说的内容,“保歇”乃是“歇家”包揽官府各类事物之总称,且一般是集赋役征收和司法功能于一身,从赋役领域来看,他们一则盘踞仓场“包揽投纳使费”,一则“包当粮里,代纳钱粮”。不仅如此,“保歇型歇家”,还有两种方式极为普遍。一是城市“务主歇家”的广泛存在。这种“歇家”包纳赋役的对象,多为“世不及城”的乡鄙之民。清初俞森言:“若乡民籴谷出仓,严禁宗室富家,街市豪右,卫役里排,务主歇家人等,敢有指称欠债,逋粮、工食,差粮截赔酒钱等项,邀夺质当及市肆垄断,每日更名换人,多籴过十石以上营利者,访出或讦发,拿究问罪,完日枷号一月。”(87) 从“指称欠债,逋粮、工食,差粮截赔酒钱等项”来看,“务主歇家”显然参与了乡民的赋役征收,从“市肆垄断”来看,“务主歇家”显然是粮食市场中的中坚商人。那么何为“务主歇家”呢?康熙十一年,简成性疏陈民生十害,其中一害是“歇家”,其言:“一曰歇家之害。凡乡鄙钱粮、讼狱之事,不能遥办;必投在城所主之户,名曰‘歇家’。此皆地方积恶之徒,一投其家,钱粮则多被侵蚀,讼狱转致繁兴:民之受害三也”,(88) 故《清史稿》说:“乡民钱粮、讼狱,必投在城所主之户,听其侵蚀唆使,为歇家之害”(89),故当时有的官员采取了“禁绝差扰,城有歇保则禁之、乡有坐催则禁之”的措施。(90) 关于此类“歇家”,湖北崇阳县极具典型性,该县的“歇家”住居于城,一般集贸易、经纪、讼师于一身,且多为读书人。此县乡民“世不及城者居多”,故进城交易、完粮或争讼,“凡事皆托歇家主持”,形成了“乡民以歇家为靠山,歇家以乡民为腴肉”的利益关系。(91) 可见“务主歇家”就是主持(包揽)乡民的贸易、赋役和争讼等诸事之人。从“凡乡鄙钱粮……必投在城所主之户”来看,“务主歇家”这种包揽赋役方式在清初相当广泛,其实上述明代江西吉安地区的“保歇”亦是典型的“务主歇家”,这说明“务主歇家”也是“保歇”的一种形式,且在明朝已大量存在。细细体味“不能遥办”一语,“歇家”之所以成为主持乡民赋役之人,原因在于粮长、里长征税体制的崩溃或粮长、里长征税体制的取消后,分散于各乡鄙的小民,一家一户跑几十里或几百里路去交钱粮,成本过于昂贵,况且在交纳钱粮中,由于不懂书算,往往被胥吏恣意需索,故由“歇家”代为解运交纳,虽然期间难免为“歇家”所侵蚀,但与自己亲自交纳相比,可能更能节省成本,所以在明清时期广泛存在。这种“务主歇家”包揽赋役方式的广泛形成,除上述因素外,可能还与“周忱改革”和按仓分征赋税方法的推行等有关。就“周忱改革”而言,其法如下:“旧例不许团局收粮,粮长家自征收,忱曰:‘此负欠之徭也’。下令水次置囤,推粮长一人总之,名总收,每岁通计各户之夏秋税及加耗则例,填注由帖,而户给之,户自持贴赴仓,不经里胥,囤设粮头、囤户各一人主之,使相觉察,粮长惟职催拼,官为监收。”(92) 这例改革开创了“自封投柜”制度,其目的有二:一是取消粮长总催粮税的陈规,以杜绝粮长贪污侵蚀之风;二是使粮头、囤户、粮长互相监督,以防止侵欺。但由于他推行了“加耗则例”,此法推行后,不仅没有减轻小民负担,而且大大加重了小民的负担。成化年间,樊莹说:“松(松江府)赋重役繁,自周文襄后,法在人亡,弊窦百出”。故其采取了“革收粮囤户”的措施,并“以潜消粮长之侵渔,取布行人代粮长运布,而听赍持私货,以补其不足,皆有宽惠及民,而公事沛然。”(93) 这是商人行使粮长之职的滥觞。“革收粮囤户”的措施不仅樊莹在执行,其它府州县亦在推广。如万历年间,叶向高在《九江太守刑公生祠记》言刑公革除积弊的措施有:“公又革坐封,裁粮头,节冗费,严兑销,弊窦悉清,民欢呼输纳。”(94) 但收粮囤户、粮头被革以后,乡鄙小民因“不能遥办”,逐渐演变为投于城市所主之户的“歇家”,故此类“歇家”实际代替了粮头、囤户之职责,于是历史又上演了“歇家”侵蚀小民钱粮的故事。这在清初史料可以找到其线索,清初史载:“拖欠钱粮,半在顽户观望,半在粮头保歇人等包搅侵欺。顽户犹易催,而粮头人等之弊难革。盖花户零星谷远,州县都有,查比粮头而花户不(?)之间者,老好包纳花费,任催不完。”(95) 从该史料来看,“保歇”应是从“粮头”蜕变而来的,故称“粮头保歇”,而且其包揽的原因和方式与简成性所言“在城所主之户的歇家”几乎如同一辙,应是“务主歇家”另一种称呼。就按仓分征赋税方法的推行而言,《天下郡国利病书》载:“旧时征派税粮,即选殷实之家佥充大户(收粮户),分定廒口,使之坐收。”(96) 有明一代,粮仓多设在水次码头和省会、府、州县等城市中,“歇家”替代“大户”后,蜕变为乡民“在城所主之户”而坐收赋税。二是“歇家”以“保户”的形式揽纳赋役,这种“歇家”往往倚靠官员垄断数里甚至整个州县的赋役征收,可称为“衙门型歇家”。关于“保户”承包催征经收之事,明末多有记载,如明万历年间,林光庭曾在福建宁海县取缔过“保户”额外征收的赋役,“宁(宁海县)民久困,里役有保户押差、火耗、滴珠等钱,光庭悉为蠲除,民如释重负。”(97) 从“押差、火耗、滴珠等钱”来看,“保户”主要是负责赋役征纳,且包揽整个宁海县的赋役。又如明崇祯年间,同安叶在吴江曾取兵于隶役和“保户”,“其练兵也,谓隶役仰食官府,保户取资里闾,乃因其类而什伍之教,以技而临阅之,故无募兵之害,养兵之费,而武备一时修饬。”(98) 从“保户取资里闾”所显示的内涵来看,显然吴江县的“保户”与宁海县“保户”应是完全一样的,同时说明“保户”并非一家。“保户”因大多是由“歇家”担当,故又称“保歇”或“歇保”。如康熙年间武昌府兴国州知州张辉祖就说:“本官一切钱粮俱借手与保户梁佑人、李尔千等包揽称收。收正银,每两加耗一钱七分,杠解一钱一分,合州额银三万五千两,耗杠共计九千余两,官蠹包户朋分粮里”,接着又言:“本官庸劣尸位,陋弊虽奉禁革,而蠹役仍阳奉阴违,每年征收钱粮,经承余德昌、董加会、王定与总催王林、黄胜,保歇梁佑人、李尔千,每人于每里勒索银四、五两不等,米四、五石不等,众蠹索取银米共计有二千余数。”(99) 这里便明确点出了“保户”与“保歇”是一个意思两种称呼,且“保歇”梁佑人、李尔千等垄断整个武昌府兴国州的赋役征收。与兴国州知州类似情形的还有衡州府嘉禾县,该知县陈开泰言:“本官恣意贪婪,勒令粮里十九家照现年六百三十丁石派银六百三十两,名曰‘见面礼’,征收入已;皂头萧荣、彭玉、廖凤等承催,积保李生引送外,又勒银三十两名曰‘传送礼’。”(100) 从“积保”两字可推断“保歇”包揽称收应由来已久。知洲张辉祖案例中的“群蠹”与上述明代金德嘉所言的“群蠹”有惊人的一致性,即经承、总催(金德嘉称为差役)、保歇(金德嘉称为城市歇保)等人。可见金德嘉所言的“城市歇保”不仅包括城市包当里长之“歇家”,也包括垄断整个洲县赋役的“歇家”,实际上这种称呼还包括城市的“务主歇家”,也就是说,金德嘉所言的“城市歇保”与清代于成龙所言的“保歇”的含义是一致,即对揽承政府各种事物“歇家”的一种泛称。因此“歇家”承揽整个州县的赋役,材料虽仅出现在清初,但明代应早已有之,可能数量更多,这从明代小说中劝诫当官的“管粮不要纵歇家包纳,科敛小民”(101) 可体味此种风气。
    根据上述材料,“歇家”参与赋役领域的方式,基本上可划分为四类,即“仓场揽纳型歇家”、“粮里型歇家”(包当、买充里长、粮长(大户)之歇家)、“务主歇家”(通过主持(包揽)乡鄙之民诸事而承揽他们赋役之歇家),“衙门型歇家”(倚靠衙门包揽数里甚至垄断整个州县赋役征收之歇家)。这些各类“歇家”在明清史料中一般泛称为“保歇”、“歇保”或“积歇”。由于“歇家”广泛参与了赋役的征收、解运、交纳等各个环节,且形式多样,自然成为明中叶至清初赋役征收解纳的主力之一,这从清初上至皇帝下至县丞都参与了打击“歇家”揽纳之风,且时间持续近百年之久,可管窥“歇家”在赋役财政领域盘根错节的势力。自清顺治到乾隆初期,打击“歇家”揽纳之风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为皇帝下旨严办“歇家”。如“(顺治十二年)覆准江南财富繁多,经收诸役,包揽侵渔,保长歇家朋比剥民,令严行密访,勒石永禁。”(102) 二是中央、督抚大臣采取了禁革“歇家”的措施。如顺治十四年,江苏巡抚都御史张中元主张“禁革首名、粮长、县歇、仓歇蠹役”(103)。又如康熙十八年十一月,李文襄公“为严禁害民之弊,以苏穷黎事……如重加火耗、私派滥征与夫蠹胥索诈、保歇丛奸、地棍株害、弁兵骚扰以及滥差滥禁、词讼干连一切厉民害政,本部院俱经屡次严行禁饬在案……禁戢兵棍,严革保歇。”(104) 上述的简成性、于成龙、赵廷臣等数十位清朝大臣都采取类似的措施,可见禁革“歇家”的声势和力度之大。三是用法律的手段严办“保歇”。大清律例规定:“其有未纳侵用者,经催里纳保歇,各照隐匿包揽、欺官取财科断。”(105) 用律条来规范“保歇”的行为,可见清政府打击“保歇”的决心。四是禁止官吏从事“歇家”这一行当。蒲松龄《怀刑录》卷下《治谱》载:“察衙役已经革退,犯刑及重犯子弟,及见做歇家者俱革。恐有隐匿,取六房保状,如违连坐。”(106) 五是地方官吏著书立说,规劝同行不要纵“歇家”包纳赋役。如曾任河南伊阳知县的徐文弼,在其《吏治悬镜》一书中列举的户房事务时,官员应做到:“定实征、佥催头、点库吏、除杂漉、革保歇图差、革官银匠。”(107)《钱谷大要》列官场中7种弊害,即“保歇之害、分征之害、委官之害、坐差之害、买比之害、签拿之害、书吏之害。”(108) 并以此来告戒官员要洁身自爱,其中“保歇之害”为7害之首。但由于明朝“歇家”揽纳赋役的风气过于炽盛,并形成了一个巨大的利益网络集团,故经顺治、康熙两朝近80年的打击,虽然有所收敛,但到了雍正时期“歇家”揽纳赋役依然还有相当的市场。如雍正时大臣王溯维一次就查出役蚀银两30多万两,其言:“前已将官侵役蚀首数奏报在案,续又搜获各承私薄,查出弊侵清书数书,区差、里保、里耆、甲首歇家、递册、钱庄银匠以及生监并各衙门书吏人等,屡出示晓谕,淳淳开导,兹又首侵银三十万两。虽水落石出,必俟协查官逐户挨查,方有着落,而役蚀之数现在陆续出首,凉必加多。”(109) 但由于牵涉面过广,以清正严厉著称的王溯维也只好打击首要者,故其上奏曰:“其从前舞弊侵蚀钱粮之经承柜书,以及甲首歇家与各衙门书吏、矜监、土棍人等,勤为开导,以安其心,详为搜查以破其弊,择其尤黠者,严加惩创,以儆其余。”(110) 虽然王溯维所言的“役蚀银两”的人物甚多,但后来主要概括为“经承柜书”、“甲首歇家”及“衙门书吏”、“矜监”、“土棍”人等五种,可见“歇家”有一种打不死的力量。其中尤以“务主歇家”形式最具生命力,到道光时期在湖北崇阳县的民间势力中,此类“歇家”依然最为显赫。
    综上所述,自明中叶到清初,“歇家”揽纳赋役的方式,从主流上来讲,其变化可以万历年间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为分水岭。万历以前,“歇家”基本上以包当、包充里长、粮长的方式出现,因为传统的里长、粮长的赋役征收体制虽已解体,但粮长、里长之名依然存在,以里甲为征收的单位还存在,故“歇家”要揽纳赋役,必以粮长、里长身份出现。而一条鞭法推行以后,史称“粮长里长之名罢而其实存诸役。”(111) 这说明万历以后,明代赋役征收从体制上来讲,不再以里图为单位,但因诸役实存,随之便是“包”与“保”赋役征收形式广为流行,由于“歇家”揽纳赋役的广泛性,于是出现“保歇”这一具有历史阶段性特征的赋役揽纳方式,其中以“务主歇家”和“衙门型歇家”为主体,但因“里役”之说的传统根深蒂固,所以“歇家”包当粮里在史料中亦屡屡出现,但这时的“歇家”一般是包当数里,所以于成龙把包当粮里,代纳钱粮的“歇家”称为“州县歇家”,这说明他们仅是“衙门型歇家”的另一种说法。
    余论
    对于“歇家”参与赋役领域的历史解读,不仅可把他们看作一个特殊群体,亦可把它看作赋役征收上纳流程中的一种中介模式。明政府推行赋役货币化变革的目的不是为了减轻老百姓的负担,而是为了官员的福祉和增加财政收入。如“金花银”推行的理由是:“行在各卫官俸支米南京,道远费多,辄以米易货,贵买贱售,十不及一。朝廷虚糜廪禄,各官不得实惠。请于南畿、浙江、江西、湖广不通舟楫地,折收布、绢、白金,解京充俸。”随后“南畿、浙江、江西、湖广、福建、广东、广西米麦共四百馀万石,折银百万馀两,入内承运库,谓之金花银。其后概行於天下。”(112) 这就是“金花银”赋税制度之开端,亦是后来“一条鞭法”推行的基础。显然“金花银”推行后,明代的赋役便大部货币化了,此后,粮棉输纳便介入了市场中间环节,对于这个环节,由于政府在设计赋役制度变革时,考虑的更多是官僚系统的利益,压根就没有想到纳户的适应市场的能力,故对这个环节的管理几乎处于制度之外。实际上,赋役货币化后,习惯于自给自足甚少进行交易活动的农户有点不知所措,很难适应,需要一个特定的环节把产品征调与赋役在空间上的隔离统一起来,于是“歇家”便利用自身的各种功能,承接了这一环节的功用。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歇家”与其说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不如说是一种揽纳赋役的一种中介模式。从文献记载来看,利用这种模式的人员构成是十分复杂的,在仓场之中的“歇家”应多为牙保类的商人和势要人家(主要由他们的奴仆经营),而在州县以下包揽赋役者则多为士绅、胥吏、土棍人等,因此明末清初,言及揽纳方式则多提各类“歇家”模式,而言及人员则多是势要、劣矜、蠹棍、胥吏(以里书为最多)等等,到明末时,已基本形成了以乡绅系、胥吏系、商人系、地主系、棍徒为主体的私征集团圈。同时,“歇家”介入赋役征收交纳后,我国赋役征收流程发生了变化,即从民户→里长或粮长→仓库的流程变为民户→里长或粮长(其中部分为歇家)→揽头或保户、包户(其中大部为歇家)→仓库的流程,或直接变为民户→保歇→仓库的流程。这也反映出“歇家”的中介作用。
    另外,在赋役市场化中兴起的包揽赋役征收的“歇家”群体中,不管是充当粮长、里长的“歇家”还是以“务主歇家”和“衙门型歇家”为主体的“保歇型歇家”等等,基本上是住居于城镇,这推动了征税人员从乡村选拔为主转为城市选拔为主,从而导致了赋税征收中心从乡村向城市转移,这两种趋势在明中后期以后非常明显。这反映了自明中期后,我国财富开始从乡村向城市集合的历程,掀开我国乡村经济不断走向衰落,城市经济不断发展繁荣的序幕,这应也是明代市民阶层迅速扩大的一个重要因素。如河南的卫河旁的小滩镇,因承担25万石漕粮籴买上仓及转运,围绕此而服务的“歇家”和斗行就达千人左右,(113) 这应是小滩镇市民的重要构成人员,而全国以财政市场作为谋生手段的城镇市民之数,肯定是一个十分庞大的数字。不仅如此,从“歇家”包揽赋役的文献材料出现的频率中可以明显感受到,“歇家”介入赋役领域的力度与广度,与市场发育程度息息相关。这突出体现在“歇家”包揽赋役呈现出以南北、东西物流中心路线为核心的布局特征,即以京杭大运河和长江中下流为核心的布局特征,其中作为漕粮干线的京杭大运河区域尤为突出。这些地区包括两京、江苏、浙江、江西、山东、河南、河北、湖北、湖南等十省区。该区域以运河、长江水道为依托,成为我国当时粮、布市密集分布区,即主要中心区域,也是我国那时商业最繁华,城镇分布最集中的地区,以城镇为依托的“歇家”,自然集中分布于此区域,其势也最大。
    最值得注意明清两政府对“歇家”包纳赋役的态度迥异。各色人员利用“歇家”这种模式揽纳武役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益,故常常夹杂着旧制的腐败,加上商人唯利是图的本性而扭曲为官商结合欺压百姓,应是“歇家”在历史舞台上长袖善舞的主题之一。面对这种情形,明代有少数较清廉且为民谋福的官员,采取“革歇家”的措施,同时一些地方乡约也有禁止“歇家”包揽赋役的规定,但效果都不佳。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极为复杂,但核心原因主要在于当时“牙行歇家”基本上垄断粮棉市场,赋役一旦进入市场环节几乎很难游离于这个群体之外,加上赋役货币化的初期阶段,农户对市场适应能力极差,必须找个可信赖的中介环节,或卖出自己的农产品换成银两交纳赋税,或用银两买进粮棉满足政府的本折中半的“折色”需求,而“歇家”以其住地稳定,服务功能齐全,比其它商人更为可靠和便利,自然成为揽纳赋役的最佳模式。因此,“歇家”是明中后期乡村里甲组织系统破坏后,从民间自我成长出来的一种变通征收交纳赋役的方式,并非一种即定制度,这种情形一般更适应当时的社会环境,其利处自然也有不少,并非如史料所描述的那样处处是陷阱,这从明代官员有为“歇家”行为进行辩护的,还有言“歇家”为纳户竭诚服务的零星史料中,可管窥“歇家”在当时赋役领域所发挥的作用。在这种社会环境之下,明中央政府虽然知道“歇家”种种弊端,但对“歇家”参与赋役领域,基本上是采取鼓励和默认的态度,这从明政府考察去任官员之“贤否得实”需“取具歇家”和把“歇家”编为仓役中可管窥其心态。但清政府自鼎立之初开始,便对各类“歇家”进行长期不懈的打击,一方面分化取缔仓役“歇家”,一方面自中央到地方通过各种手段打击“歇家”的揽纳之风。在清代,言及“歇家”,必言其恶行,每次提及都言要革除,“歇家”在清代史料中已一无是处,完全是一“蠹”。这是历史发展到清代,农户经过一百多年市场参与的经验,已较为熟悉市场的运作,自我交易能力得到极大提升的背景下发生的。更为重要的因素是从明末开始,“牙行歇家”经营模式开始逐渐被“坐庄”和“字号”模式取而代之,到清代已渐渐失去了支配市场的地位。“歇家”在揽纳赋役的开始阶段,可能较多利用市场环节来取得利润,但到明末以后,更多的“歇家”走上与官员结合,以榨取税银为生存之道,变成了赋役领域的累赘和巨蠹。不仅政府在打击,乡村自我系统亦在回避这种风险,“歇家”大规模参与赋役历史条件已逐渐消失,同时清政府大力整顿吏治,亦是“歇家”逐渐衰落的社会环境之一。在这里还需指出的是掌控藏边地区商贸的“歇家”,赋役征收亦然为“歇家”所垄断,并得到清政府的认可和鼓励,从中亦可管窥“歇家”的贸易功能与赋役征收上纳的内在关系。因此只要由“牙行歇家”经营模式支配市场的地方,“歇家”包收赋税之情形必然存在,道光时期在湖北崇阳县的“歇家”足以说明该情形。同时“歇家”包揽赋役通过商业利润弥补其损失或获利的方式,被后来赋役征收方式所继承的情形,亦是我们值得探讨的问题,如华北村庄中的“乡地制”,承担赋税催征交纳的“乡地”就法定(乡规)为地方买卖中的中间人(经纪),从中抽用商业利润以弥补其在交纳赋税过程的损失。(114) 这明显有“歇家”揽纳赋役做法的痕迹。
    注释:
    ①“歇家”一词见诸文献,据笔者所知,最早出现在明朝成化年间(当然“歇家”在民间的称呼应远在成化以前,只是未被记载而已),其基本含义是客店,为客店之别称。“歇家”在客店的基础上兼营各种业务,如生意经纪、职业介绍、做保以及代人打官司、找门路等等乃是一种常态。开设“歇家”的人员主要有五类,即牙保、棍徒、衿监、巨室豪富(勋戚甲第)、衙门胥吏等,从“歇家”构成群体的身份地位及经济势力来考察,他们显然是明清基层社会势力的中坚,是基层社会与上层政治势力联系的代表。不仅如此,“歇家”后来还成为一些特殊衙门的专门“职役”的称呼,如国子监、织造、在京法司、京通各仓以及寓兵于“歇家”的兵营都设有“歇家”这一“职役”,“歇家”含义向“职役”延伸,从文献记载来看,最迟在明弘治时期就已开始,这应是“歇家”利用其服务(经营)功能与政府的密切关系承包政府部门某些业务之“歇家”,至少大部如此。参阅胡铁球、霍维洮:《“歇家”概况》,《宁夏大学学报》2006年第6期。
    ②据笔者所知,国内专文研究“歇家”的有三,即王致中的《“歇家”考》(载《青海社会科学》1987年第2期);马明忠、何佩龙的《青海地区的“歇家”》(载《青海民族学院学报》1994年第4期);李刚、卫红丽:《明清时期山陕商人与青海歇家关系探微》(载《青海民族研究》2004年第2期)。上述3文基本上都把“歇家”概念定为青海地区一种特殊的“行店”或“商铺”,主题是谈“歇家”的贸易功能。
    ③参阅胡铁球:《“歇家牙行”经营模式的形成和演变》,《历史研究》2007年第3期。
    ④《陕西通志》卷57上《人物三·明·屈直》,四库全书本,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影印,第554册,第485页。本文所引“四库全书本”全与此版本一致。
    ⑤郑纪:《东园文集》卷2《奏议·上救荒备荒十事·备荒五事》,四库全书本,第1249册,第746页。
    ⑥程明政:《篁墩文集》卷13《王朔州政绩记》,四库全书本,第1252册,第228页。
    ⑦《钦定续通典》卷111《刑·明·杂议三》,四库全书本,第641册,第277页。
    ⑧孙懋:《孙毅庵奏议》卷上《分豁疏》,四库全书本,第429册,第295页。
    ⑨马文升:《马端肃奏议》卷6《灾异事》,四库全书本,第427册,第759页。
    ⑩马文升:《马端肃奏议》卷3《抚恤南都军民疏》,四库全书本,第427册,第737页。
    (11)王恕:《王端毅奏议》卷6《复参赞机务·同南京吏部等衙门应诏陈言奏状》,四库全书本,第427册,第577页。
    (12)《钦定续文献通考》卷31《国用考·漕运》,四库全书本,第627册,第63页。
    (13)夏良胜:《东洲初稿》卷6《奏状·议覆旌留宪臣奏草》,四库全书本,第1269册,第831页。
    (14)(15)倪岳:《灾异陈言疏》,黄训编:《名臣经济录》卷7《保治·弘治中》,四库全书本,第443册,第108~109页,第109页。
    (16)《明宪宗实录》卷172,成化十三年十一月辛卯条。
    (17)俞谏:《议处本折仓粮以苏负累事》,黄训编《名臣经济录》卷22《户部》,四库全书本,第443册,第423—426页。
    (18)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53《河南四·汝州志·张维新(改折漕粮疏略)》,光绪己卯(5年)蜀南桐粤书屋薛氏家塾修补校正足本,第9—10页(本文所引《天下郡国利病书》均与此版本相同)。
    (19)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23《江南十一·武进县志·征输》,第46—48页。
    (20)(23)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31《江南九·松江府志·北运白粮上上役》,第33页,第32页。
    (21)(22)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23《江南十一·武进县志》,第56页,第40页。
    (24)王軏:《重开通惠河疏》,黄训编:《名臣经济录》卷49《工部都水司上》,四库全书本,第444册,第416页。
    (25)海瑞:《备忘集》卷5《书·启潭次川侍郎》,四库全书本,第1286册,第145页。
    (26)徐本等撰:《大清律例》卷11《虚出通关朱钞》,四库全书本,第672册,第517页。
    (27)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84《浙江二·嘉兴府志·粮长》,第18—19页。
    (28)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18《江南六·王象恒(东南赋役独重疏)》,第3页。
    (29)转引自王家范:《明清史料感知录(5)》,《历史教学问题》2006年第1期。
    (30)徐本等撰:《大清律例》卷11《户律·多收税粮斛面》,四库全书本,第672册,第568页。
    (31)《明会典》卷39《户部二十四·事例》,四库全书本,第617册,第446页。
    (32)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3《北直二·通州志·漕渠》,第10—11页。
    (33)温纯:《温恭毅集》卷5《纠监督主事疏》,四库全书本,第1288册,第484—485页。
    (34)周之翰:《通粮厅志》卷8《服役志》,《明代史籍汇刊》,台湾学生书局1978年版,第476页。
    (35)黄之隽等撰:《江南通志》卷77《食货殖·漕运》,四库全书本,第509册,第242页。
    (36)嵇璜、曹仁虎等撰:《钦定续文献通考》卷31《国用考·漕运》,四库全书本,第627册,第71页。
    (37)白寿彝总主编《中国通史》第10卷,第17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730页。
    (38)《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39《户部·仓庾》,四库全书本,第621册,第214—215页。
    (39)(42)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道光朝北京粮仓吏役舞弊史料(上)》,《历史档案》1994年第2期,第17页,第15页。
    (40)于成龙:《于清端政书》卷7《两江书·严禁漕弊各款》,四库全书本,第1318册,第744页。
    (41)《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39《户部·仓庾》,四库全书本,第621册,第198页。
    (43)白寿彝总主编《中国通史》第10卷,第17册,第735页。
    (44)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84《浙江二·浙江巡按方公大镇疏》,第26页。
    (45)(46)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道光朝北京粮仓吏役舞弊史料(下)》,《历史档案》1994年第3期,第13页,第12页。
    (47)《清史稿》志97《食货三·漕运》,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3582页。
    (48)(50)《明史》卷78《食货志二·赋役》,四库全书本,第298册,第237,238页,第237页。
    (49)黄之隽等撰:《江西通志》卷119《艺文·明·里甲议》,四库全书本,第517册,第147页。
    (51)《明史》卷78《食货志二·赋役》载:“谓米麦为本色,而诸折纳税粮者,谓之折色。”四库全书本,第298册,第235页。
    (52)(54)梁方仲:《明代粮长制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42页,第142、91—92、144页。
    (53)如明嘉靖二十九年,俺答“入寇”,全国除北方诸府、广西、贵州不派外,共加赋115万两。又如明末三大响加派,合计将近2000万两,数目尤巨。见梁方仲:《明代粮长制度》,第142页。
    (55)《明史》卷78《食货志二·赋役》载:“正统元年(公元1436年)……,南畿、浙江、江西、湖广、福建、广东、广西米麦共四百余万石,折银百万余两,入内承运库,谓之金花银。其后概行于天下。自起运兑军外,粮四石收银一两解京,以为永例。”四库全书本,第298册,第235页。
    (56)《明史》卷79《食货志三·漕运》,四库全书本,第298册,第245~250页。
    (57)根据鲍彦邦先生的研究,自弘治年间折征轻斋银以后,明代漕粮运费中的其它项目也走向折银的趋势,主要表现在各种运费不断加征并改折征银,如脚价银、浅贡银、车盘银、贴役银、使费银、蓆木银、松板楞银、铺垫银等等。见鲍彦邦:《明代漕运的派征及其重负》,《暨南学报》1995年第2期。
    (58)鲍彦邦:《明代漕运的派征及其重负》。
    (59)《明史》卷200《马録传》,四库全书本,第300册,第383页。
    (60)(清)乾隆敕编《御选明臣奏议》卷21,李承勋:《陈八事以足兵食疏》,四库全书本,第445册,第340页。
    (61)王家范:《中国历史通论》,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94页。
    (62)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53《河南四·汝州志·张维新(改折漕粮疏略)》,第10页。
    (63)俞谏:《议处本折仓粮以苏负累事》,黄训编:《名臣经济录》卷22《户部》,四库全书本,第443册,第425页。
    (64)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53《河南四·汝州志·张维新(改折漕粮疏略)》,第9页。
    (65)何孟春:《何文简疏议》卷3《乞恩分豁疏》,四库全书本,第429册,第64页。
    (66)《明史》卷78《食货志二》,四库全书本,第298册,第242页。
    (67)林俊:《见素集》卷28《题跋杂着·禁约民害》,四库全书本,第1257册,第324页。
    (68)唐龙:《请均田役疏》,《御选明臣奏议》卷16,四库全书本,第445册,第268页。
    (69)李承勋:《陈八事以足兵食疏》,《御选明臣奏议》卷21,四库全书本,第445册,第340页。
    (70)海瑞撰:《备忘集》卷5《书·启潭次川侍郎》,四库全书本,第1286册,第145页。
    (71)俞谏:《议处本折仓粮以苏负累事》,黄训编:《名臣经济录》卷22《户部》,四库全书本,第443册,第423—425页。
    (72)高攀龙:《高子遗书》卷8下《四府公启汪澄翁大司农》,四库全书本,第1292册,第509页。
    (73)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卷97《中官考八》,四库全书本,第410册,第478页。
    (74)谢旻等撰:《江西通志》卷119《艺文·明·设县事宜》,四库全书本,第517册,第149页。
    (75)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23《江南十一·武进县志·优免》,第16页。
    (76)梁方仲:《明代粮长制度》,第96—97页,注释2。
    (77)胡世宁:《胡瑞敏奏议》卷2《申明职掌以安地方疏》,四库全书本,第428册,第584页。
    (78)徐光启撰:《农政全书》卷44《荒政·备荒考中》,四库全书本,第731册,第642页。
    (79)夏力恕等撰:《湖广通志》卷96《艺文·明·与姚给事论赋役书》,四库全书本,第534册,第510页。
    (80)许相卿:《云村集》卷3《封事·论朝觐考察》,四库全书本,第1272册,第160页。
    (81)陆人龙:《型世言》第20回《不乱坐怀终友托 力培正直抗权奸》,四川文艺出版社1993年版,第302页。
    (82)(83)黄之隽等撰:《江南通志》卷76《食货志·徭役》,四库全书本,第509册,第227页,第229页。
    (84)梁方仲:《明代粮长制度》,第125页。
    (85)衷海燕:《明代中叶乡约与小区治理》,《华南农业大学学报》2004年第3期。
    (86)于成龙:《于清端政书》卷7《两江书·兴利除弊条约》,四库全书本,第1318册,第741页。
    (87)俞森:《荒政丛书》卷8《常平仓考》,四库全书本,第663册,第128页。
    (88)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编:《碑传选集(二)·成性传》,周宪文编:《台湾文献丛刊》第220种,台北大通书局1984年版,第136—137页。本文所引《台湾文献丛刊》均与此版本相同。
    (89)《清史稿》卷244《成性传》,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9613页。
    (90)李桓纂:《清耆献类征选编》卷4《赵廷臣传》,《台湾文献丛刊》第230种,第308页。
    (91)参阅张小也:《社会冲突中的官、民与法——以“钟九闹漕”事件为中心》,《江汉论坛》2006年第4期,第103、106页。又参阅张小也:《史料·方法·理论:历史人类学视角下的“钟九闹漕”》,《河北学刊》2004年第6期,第165页。
    (92)项笃寿:《今献备遗》卷17《周忱传》,四库全书本,第453册,第607页。
    (93)顾清:《东江家藏集》卷28《北游稿·樊公行状》,四库全书本,第1261册,第676页。
    (94)《江西通志》卷133《艺文·明》,四库全书本,第517册,第743页。
    (95)汪龙庄、万枫江:《中国官场学》,祁晓玲译,今日中国出版社1994年版,第308页。
    (96)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38《山东四·户役论》,第12页。
    (97)郝玉麟等监修:《福建通志》卷44《人物二·明·林光庭传》,四库全书本,第529册,第521页。
    (98)朱鹤龄:《愚庵小集》卷15《同安叶公传》,四库全书本,第1319册,第185页。
    (99)(100)郭琇:《华野疏槁》卷3《会参汙吏疏·计开》,四库全书本,第430册,第755—756页,第756页。
    (101)陆人龙:《型世言》第20回《不乱坐怀终友托 力培正直抗权奸》,四川文艺出版社1993年版,第302页。
    (102)《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36《户部·田赋三》,四库全书本,第621册,第128页。
    (103)黄之隽等撰:《江南通志》卷76《食货志·徭役》,四库全书本,第509册,第226页。
    (104)《李文襄公奏疏与文移》卷8《饬司道各府严禁害民诸弊》,周宪文编《台湾文献丛刊》第285种,第397页。
    (105)徐本等撰:《大清律例》卷12《户律·仓库下·守掌在官财物》,四库全书本,第672册,第592页。
    (106)蒲松龄:《蒲松龄全集》,学林出版社1998年版,第2382页。
    (107)郭建:《讲史茶馆:锱铢必较算盘精》,载《香港文汇报》2005年5月21日。
    (108)李乔:《清代官场图记》,中华书局,2005年,第198页。
    (109)(110)清世宗敕编《世宗宪皇帝朱批谕旨》卷184《朱批王溯维奏折》,四库全书本,第424册,第103页,第104页。
    (111)黄之隽等撰《江南通志》卷76《食货志·徭役》,四库全书本,第509册,第224页。
    (112)《明史》卷78《食货志二·赋役》,四库全书本,第298册,第235页。
    (113)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53《河南四·汝州志·张维新〈改折漕粮疏略〉》,第10页。
    (114)李怀印:《晚清及民国时期华北村庄中的乡地制——以河北获鹿县为例》,《历史研究》2001年第6期。^



返回2007年09期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