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
权力与体制:义律与1834—1839年的中英关系
吴义雄
【专题名称】明清史
【专 题 号】K24
【复印期号】2007年08期
【原文出处】《历史研究》(京)2007年1期第63~87页
【作者简介】吴义雄,教授。中山大学历史系 广州 510275
【关 键 词】中英关系/交往体制/权力/义律/邓廷桢/鸦片问题
1839年开始的中英冲突,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由义律(Charles Elliot)挑起的。这位英国驻华商务监督借林则徐收缴鸦片之机,将中国拖入了战争。在鸦片战争初期,义律是英国全权代表、割占香港的实际策划者,是这场不义战争的祸首之一。但1839—1841年义律的各种行为,只是他在华经历中最为引人注目的部分。这位前英国海军军官于1834年随首任英国驻华首席商务监督律劳卑(John Napier)来到中国,在两年多的时间内,由船务总管一再升迁至正商务监督。从1836年末到1839年初,他以英国官员身份与广东当局交涉,并管理在华英人事务。在这段时间里,义律与广东当局以及英国商人群体之间的互动,构成1839年春天之后一系列事件的基本背景。但迄今多数论述中英关系史或鸦片战争史的著作,对这一时期中英交往中义律的活动均一笔带过,一些重要的史实尚未得到恰当的讨论;① 而在此时期中英交往所蕴涵的政治与文化意义,则更未得到深入的研讨。本文将以此时期中英关系史的原始文献为基础,就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 律劳卑事件中的中英体制之争
1834年7月,英国首任驻华首席商务监督律劳卑抵达中国。他希望能够立即建立与广东当局的直接官方关系,但遭到拒绝,由此引起了中英双方的冲突。近两个月的对抗最后以律劳卑退出广州而告终。不久他就病逝于澳门。西方史著一般将律劳卑事件的结局称为“律劳卑之败”(Napier' s fizzle)。此后直至鸦片战争爆发,中英关系都深受这一结局的影响。故有必要首先讨论此事件所展现的若干问题。②
“律劳卑之败”意味着英国东印度公司的对华贸易特许权终止后,英国试图建立正式的对华官方关系的努力遭受挫折。英国外交机构并不讳言律劳卑在1834年冲突中的鲁莽。但英方对他的对手——两广总督卢坤的指责和谩骂,却更是充斥于各种文献之中。后世的历史学者,包括中国学者在内,也往往对卢坤拒绝律劳卑“平行交往”的要求加以抨击,认为这表现了他所代表的清政府“闭塞”、“无知”的落后心态和“傲慢”、“自大”的华夏文化中心主义观念。诚然,卢坤在交涉过程中坚持的中英关系“一切率由旧章”的立场,难免僵化与自大之讥;但细究双方往还文牍,也不难发现,律劳卑之所图并非仅用“平等交往”的主张所可概括,而卢坤“强硬”态度的背后也有他不得不如此的诸般理由。毋宁说,双方展开的是一场争夺交往规则制订权力的较量。
与1793年和1816年英国两次遣使来华不同,此次律劳卑来粤,事先并未向清政府或广东地方当局正式通报。律劳卑在7月15日抵达澳门,20日起草了致两广总督卢坤的中文函件。档案中保存了两封大同小异的中文函件,说明律劳卑可能准备透过不同的渠道向卢坤递送。③ 卢坤在7月21日接到香山协关于律劳卑欲到广州的报告,颇感意外。他在谕令中说,按惯例,东印度公司的大班到广州,均须“请牌进省”,而律劳卑等人乃是“夷目”,非大班人等可比,“如欲来省,必须先行奏明请旨”,要行商向其“传谕天朝定例,除在粤贸易大班等夷商之外,非奏奉谕旨,不准进省。该夷目查理贸易事务,应即在澳门居住。如欲进省,应告知该商等,先行具禀,本部堂驰驿入奏,恭候奉到大皇帝谕旨,再行饬遵”。④ 即是说,这种史无前例的“夷目”进省,并非不可商量,但因事属创始,自应请旨定夺。这反映出地方大吏在外交问题上应有的慎重,亦是理应坚持的“体制”,并无不当之处。
但律劳卑并未履行卢坤所要求的程序,于7月25日径赴广州。26日,律劳卑没有遵循由行商居中传递信件的旧规,直接派商务监督处秘书阿斯迭(J. H. Astell)手持其函件到广州城门递交,遭到拒绝。卢坤在次日颁令,表示对初次来华、“不知天朝制度”的律劳卑不在澳门请牌、擅自赴省的行为不加追究;但同时指出,他应当回到澳门,“此后非请有牌照,不准进省”。卢坤进而解释说:
至该夷目来广,系为贸易事务。天朝设官,文以治民,武以御暴。贸易细事,向由商人自行经理,官不与闻其事。该夷贸易,如有更定章程等事,均应该商等会同查议,通禀粤海关监督暨本部堂,应准应驳,听候批示。若事关创始,应候恭折奏明大皇帝,奉有谕旨,再行饬遵。天朝大臣,例不准与外夷私通书信。若该夷目投递私书,本部堂概不接阅……凡此皆有一定制度,不容紊越。总之,国有法度,各处皆然。即英吉利本国,亦有法度。何况天朝煌煌令典,严于雷霆,尤天之下,莫敢不遵。⑤
卢坤所说中国官员不管贸易“细事”,固然不符合注重工商的现代观念,难免被某些以“近代化”要求为评判标准的现代评论家所诟病;同时,所谓“官不与闻”之论,也似乎与清政府控制官商以经营外贸的事实相冲突。但他强调的是,清政府行政架构中没有管理贸易之专门机构或职官之事实,没有与律劳卑这种“总管本国贸易”的“夷目”地位相应的官员;律劳卑要讨论贸易问题,应当去找“自行经理”贸易的商人。对于这一点,卢坤后来再次进行了说明。他说,“天朝命官,从不经理贸易细事。广东自准外夷通市以来,一切交易事宜及约束夷商,均系责成该商等经理,从无与夷目文移往还之事”,故对律劳卑所呈文书,“未便接收”。总之,“国体所关,不容逾越”,并非他有意要“薄待夷人”。⑥ 他后来发布告示说,他对律劳卑的身份“是商是官”,“无从查悉”,但认为“天朝设立洋商,专为管理外夷贸易事,与夷官并无尊卑之分”,重申“天朝官吏,不管贸易细事”。⑦
显然,按照卢坤的逻辑,律劳卑既自称是管理事务的夷官,他要与中国官方直接交往,则必须广东地方政府内有与他职责相当的官员;但中国文武官员中从无专司商务或贸易的职官,对外贸易由具有官商身份的行商具体负责;英方改变对华贸易体制,用正式官员即驻华商务监督取代以往的大班,乃其内部事务,但英人不能因自己体制的改变而要求中国方面改变贸易管理体制;故广东当局在制度上不能答应律劳卑直接交往的要求,他仍须以行商为交往对象,通过他们与广东当局交涉。这种逻辑在重商的英人看来或许不可思议,不近情理,但从深谙清朝政治体制的卢坤的角度来看,则是一种很自然的思考方式。而且,“不能因英人体制的变化而改变自己的体制”,这种观点本身也并无可以指责之处。从另一角度来看,英方要求广东当局与其就贸易问题直接交往,等于以外人身份要求后者变更政治体制,既唐突无礼,也超出了后者的权限范围。在未得到皇帝授权的情况下,卢坤如打破以往对外交涉体制,接受律劳卑函件,在逻辑上就是与“外夷”私通书信,其政治后果是他所无法承担的。
卢坤在8月18日的谕令中再次指出,律劳卑作为英国官员来到中国,理应“遵守制度”,并说:“古云入境问禁,人国问俗……即就英吉利国而论,设使有外国官人前往该国办事,岂有不将来意奏明该国王,亦不遵该国体制,任意自为者?该夷目既称系为官之人,尤应通达此理。”⑧ 这种将中英双方置于对等地位的态度,恐怕很难认为是“文化优越感”的体现。他固然照例说过天朝“奄有四海,抚育万邦”之类的骄矜之语,但从相关文献可见,他不过是希望以这种平等态度折服律劳卑,并非如英方文献所说的一味傲慢自大。这当与他督粤经年,对英人的军事、经济实力有所了解相关。而且,他也未必希望中英冲突甚至决裂的局面出现。卢坤虽表示为了坚守体制,不惜“停止买卖,永远断绝交易”,且云“该国每年数十万商税,在天朝无关毫末”,⑨ 但若真的弄成如此局面,他必然要面对实际上甚为看重粤东关税的道光帝的责问乃至追究,从而危及自己的命运。何况在利益上,他和一向惯于从以中英商人主导的广州贸易中吸取膏脂的其他广州官僚一样,也需要维持这一贸易。
卢坤说天朝规矩不容逾越,指的是这种规矩在改变之前必须遵守,但并没有说它不可改变。其实,他在7月21日律劳卑还在澳门时就已表示,英人“贸易事宜,如有应须另立章程之处,亦应由该商等询议,禀请具奏遵行”,要求行商到澳门“向夷目询明因何事来粤,并将本年该国公司散局,应如何另立章程,一并询明禀复,以凭奏明遵办”。⑩ 27日,他再次明确地说,如“事关创始”,则应奏请旨准。他在8月18日的谕令中又一次重复,英人“如因公司散局,应须更立章程,即告知该商等具禀,以凭驰驿具奏”,但律劳卑须先回澳门,等候消息。(11) 这里所说“更立章程”,口气松动,已有在体制上考虑调整之意,并非一味僵化。他后来奏称,英人派官来华,“已与旧制不符”,“应将如何监督,办理何事之处,先行禀明,奏请谕旨,分别应准应驳,遵照办理”。(12) 这说明他对于体制的调整至少是认真考虑过的。
可见,卢坤所争者,是律劳卑在清廷作出决定之前应遵守现有规章;所拒绝者,乃是管理商务的英人立即与两广总督进行直接交往这种制度变更。但他并未拒绝考虑在制度上作出改变的可能性。应该说,这是一种相当灵活的态度。然而,律劳卑没有理会卢坤的这种表示,却要求后者立即接受英方决定改变交往方式的意志。卢坤曾在8月22日派遣广州府、协等官员与律劳卑谈判,但又因席次之争而告流产。(13)
在此情况下,卢坤感到无法以商议方式让律劳卑放弃其立场,他自己也绝不会作出更多让步,遂于9月2日下令停止英人贸易,以对付不听劝告的律劳卑。卢坤对律劳卑不理解自己的意图表示遗憾,在谕令中说律劳卑“既不禀明请旨,突如其来,自逞意见。节次传谕,在本部堂,可谓曲体夷情”,意即他理解律劳卑的愿望,并有意作出某种安排。“而该夷目,若罔闻知,实属愚昧无知,难以理喻”,与他协商,必无结果。“似此谬妄之人,在粤管理贸易,将来商民亦必不能相安”,必须采取措施将其驱逐,“照例封舱”。(14) 这个措施,要对付的是律劳卑这个鲁莽愚钝的“夷目”,而不是要与英国或其他西方各国决绝。(15) 故一旦律劳卑离开广州,贸易就恢复了。将卢坤在冲突期间的行为放大为“文化自大”的表现,是后世学者未能仔细体察事件具体关节,为19世纪以来西方文献中的叙事方式所左右而作出的评论。
学术界历来强调卢坤固守“过时体制”之弊,而忽略了由律劳卑对抗清政府体制的行为确定了一个洋“体制”,即英国官员不能与中国行商交往。据律劳卑给巴麦尊的报告,7月25日,当马儒翰将致卢坤函件译为中文之时,伍浩官和卢茂官来访,带来卢坤的信件,但为避免“在中国人的评判中使英王陛下之委员会以及英国人在总体上被贬低,并使得商务监督们为履行其职责的诸般努力尽付东流”,律劳卑打算“将以适合于英王陛下之委员会及英国国家体面之方式,与总督直接交往”,而拒不与其见面。(16) 26日,阿斯迭手持律劳卑致卢坤函件,到广州城门投递之时,“洋商虽欲代递”,但律劳卑认为,“本监督既系奉国主特命之官,未能俯由商人照会,不能准其代递”。(17) 卢坤后来指责说,“即使该夷目实系官员,亦岂有与中华商人交不得一语者?如不愿与该商等交言,亦何妨令该国散商转辗告述?”(18) 这就是说,律劳卑不仅不接受两广总督—行商—英国驻华商务监督这种公文往来方式,而且拒绝两广总督—行商—英商—英国驻华商务监督这一方式,尽管后者看起来比较能够体现“平等权”的主张。很显然,他将两广总督与英国驻华商务监督间的直接联系当作唯一可以接受的中英交往模式,拒绝从这一立场作出任何让步。
律劳卑所坚持的洋“体制”的另一点是,英国驻华商务监督之地位与两广总督相当,故其致后者的函件用平行的“书”(letter)的形式,拒绝使用东印度公司时代大班们上书时所用的、在他看来代表卑下地位的“禀”(petition)字。他在7月20日起草的中文函件开头语即是“大英国……侯爵无比(即律劳卑,此为英方所译名字——引者)书两广总督大人”。7月27日,行商再次到商馆造访,伍浩官提出,要英人将其前一日到城门投递但被拒绝的致卢坤函件,从“书”改为“禀”。但遭拒绝。(19) 这一点,亦在英方文献中被当作抗拒中国官员之“自大”与“无礼”之举。但卢坤认为,律劳卑“即使实系该国官员,亦不能与天朝疆吏书信平行。事关国体。未便稍涉迁就,致令轻视”。(20) 英国政府后来亦将驻华商务监督等若派驻海外的领事,其地位并不像律劳卑自己想像的那样崇高。即使后来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签订后,清政府仍然规定英国领事与道台“同品”,而与督抚地位悬殊,相互文书往来“未便概用文移二字”。(21)
在律劳卑这种态度的背后,并不是马士或其他西方学者所说的“平等权主张”,而是难以抑制的超级强权“日不落帝国”不可一世的嚣张和傲慢。这位曾经纵横海上的前英国海军军官,内心充满了对昧于世局的“天朝”官员的蔑视。即使是卢坤赞扬以往英国君主“恭顺”的言辞,他也不能接受:“卢督宪节次谕内擅称,吾君主向来恭顺等因。缘着即诉知:以英国大主权能嵬嵬,版图洋洋,四方皆有所服;地出广汪,土产丰盛,即大清亦非能比权。有勇猛兵卒,集成火单,所攻皆胜;亦有水师大船,内有带至百二十大炮者,巡奕各洋。并中华之人所未敢驶到各海,亦无不到。故请督宪自问此:吾大君焉有恭顺何人之意耶?”(22) 律劳卑所说确为事实。正是在对英国强权的绝对信心之下,他才不能容忍被他自己和其他人渲染出来的卢坤对他的“侮辱”,并企图以极高的姿态强迫后者按他的意志行事。
以上可见,在1834年的冲突中,卢坤坚持英人必须遵循中方“体制”,但指出体制的变更亦有可能,只是英人必须通过行商请求、两广总督奏报朝廷、朝廷作出最终决定的过程,换言之,更改中英交往体制的权力在清政府。而律劳卑则主张,广东当局须按英方立场,抛弃以往“不合理”的做法,接受英国官员驻粤、双方文书直接往来的主张,不容作出任何调整。他蔑视卢坤要其在澳门等候谕旨的要求,擅赴广州,又召英国兵船强入省河,企图以强硬的立场和在他看来无可抵御的武力,让广东当局接受其旧有体制必须立即改变、不容谈判的意志。因此,1834年的中英冲突可以看作中英两国对于交往方式的决定权的争夺,而两种相持不下的“体制”不过是被双方官员利用的工具。在这场争斗中,律劳卑才是进攻的一方,卢坤采取的其实是守势。只是因为英国政府当时尚无向清朝摊牌的计划,而律劳卑手里掌握的力量亦不足以真正慑服对手,他的两艘战船才自己要求退出虎门。律劳卑的计划以失败告终,且被万里之外的巴麦尊斥为“愚蠢的胡闹”,但其悲剧性的下场,却为他在西方世界赢得了同情和喝彩。
当义律试图完成律劳卑的未竟之业时,他不仅面临中方体制的壁垒,也面临着律劳卑的上述遗产所形成的坚冰。
二 突破体制的努力:1837年的义律与邓廷桢
在一定意义上,律劳卑的失败是英国政府对华政策的结果。他一直坚持的官方公文直接往来和商务监督致两广总督函件不能采用禀帖形式这两点,正是来自外相巴麦尊的指示。
“律劳卑之败”后,采取何种对华政策,就成为英人必须考虑的问题。律劳卑在1834年8月致函英国政府,要求对华采取强硬政策。在辉格党内阁下台后短暂担任托利党内阁外交大臣的威灵顿公爵(Duke of Wellington),对律劳卑的态度颇为不满,在复函中说,英国政府并不想以军事力量和武力行动,“而是希望用在给你的指示中强烈地一再强调的和解方法,建立英国臣民和中国之间的商业关系”。(23) 他还撰写了一份备忘录,认为对中英争执带来贸易停顿之后果负责的正是律劳卑,因他“试图迫使广州当局接受一种他们不习惯的交往方式,以及相伴而来的一个机构,他们对其权力和本质都一无所知;这个机构未待其权力得到确认即开始运作,结果彻底失败;而且很明显,这种尝试不可避免以失败告终,并给国家带来耻辱”。威灵顿还认为,中国人对律劳卑及英国驻华商务监督机构的“敌意”,产生于“他堂皇的头衔;在未经许可,甚至未经通报的情况下,即提出在广州居住,并直接与总督打交道的要求”;他未经批准即前往广州的行为;总之,“他不应背离约定俗成的交往方式”。(24)
但威灵顿的短暂任期使他未及企划正式的对华政策。复任外相的巴麦尊一时也未就对华政策作明确指示。继律劳卑任首席商务监督的德庇时(John Davis)向英国政府报告说,他认为“在对华贸易正在进行和等待国内指示的过程中,本委员会(即驻华商务监督机构)的职责是必须谨慎地避免采取任何行动,以免不必要地妨碍与如此重要的利益相联系的贸易活动”。他进而明确表示,“在中国人未采取进一步动作之前,在我们这方面保持绝对的沉默和静止的状态,似乎是最适宜的方针”。(25) 此即所谓“沉默政策”。10月28日,他再次重申,在“我们仍在等待国内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本委员会除了保持绝对沉默外,将别无其他行动,除非不久后发生中国政府主动重开谈判这样不太可能发生的事”。(26)
11月10日,德庇时等授权商务监督秘书义律发布告示,向英商宣示这一政策。告示强调鉴于广东当局拒绝承认其“官方身份,不允进行官方交往”,商务监督们“认为自己应该保持绝对沉默以等待国王的最终决定”。他们告诫在华英人,要“以克制的审慎行为给中国政府和人民留下好的印象,并对我国君主思考问题的智慧和将采取为所有事情建立稳妥和永久基础的完全必要的措施怀有适当的信心”;任何冤情都应该向商务监督倾诉,他们“定会给予最为急切的考虑,并会提供最合适的寻求补偿的方式”。(27) 显然,商务监督们希望避免鼓噪不已的英商制造任何事端。
德庇时认为他的“沉默政策”是有效的。他在1835年1月的一份报告中认为,与中方对抗“收效甚微,或者说完全无用”,甚至会损害英国利益,但也不主张“向本地政府的专制行径立即屈服,前往广州将我自己置于行商的管理之下”,故“本委员会合理地期望,在等待国内的意见期间,采取彻底的沉默,绝不与广州政府进行任何谈判,这样或能产生有利的效果”。(28) 继德庇时任首席商务监督的罗便臣(George Robinson)在此问题上采取了类似的态度,在其任期内延续了前者的策略。
所谓“沉默政策”,并非一种正式的对华外交政策,却体现了律劳卑所坚持的“体制”的精神。英国政府一方面无法设计出可行的对华新政策,但又不打算取消这一并未成功行使使命的机构,遂使这种“沉默”局面持续经年。出来打破这种局面的是义律。
查尔斯·义律生于1801年。他14岁加入英国海军,长期在加勒比海地区从事打击奴隶贸易的行动,在1828年升任大型战舰舰长。1830年,他被调往英属圭亚那,任“奴隶保护者”之职。(29) 1834年1月,义律被任命为年薪800镑的英国驻华商务监督船务总管(Master Attendant)。其传记作者认为,在海军具有较高资历的义律之所以接受这样一个不高的职位,是因为他当时“并未意识到自己被授予一个什么样的职位”,而一次投机失败使他陷于债务,需要一份薪金来糊口并偿债。(30) 律劳卑去世后,驻华商务监督委员会的诸人依次晋升。义律在1835年4月升为年薪3000镑的第二监督。
与罗便臣等对中英关系的理解不同,义律早就公开表达过应与中国官方接触的观点。他在1835年7月就中英关系问题写了一份长达数十页的备忘录,系统地论述了他对中英关系的看法。其主旨是,英国政府应面对现实调整政策,接受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时代的中英交往方式,即广东当局坚持的那种体制,放弃无所作为的沉默政策。他很清楚,这种建议与英国政府的既定政策相抵触。但他认为,巴麦尊亦曾指示,驻华商务监督应“以和平与调解的精神决定自己行为”,这意味着驻华商务监督不必“游离于自己认为适当的与总督交往的方式”,“为了公众的利益,应该将本委员会建立在广州”,自行决定如何与广东当局交往。他进而认为,英国政府的“明确目的是要让商务监督取代(东印度公司)特选委员会,它们发挥的职能相似,拥有的权力相仿,以同样的方式交往”。他还说道,“驻华商务监督并未携带国书”,并非英国政府代表,亦无多么高贵的身份。因此,“如果特选委员会与总督的交往方式并未玷污国家尊严,那么驻华商务监督采取同样方式亦不会有辱国格”。他提出应该对通过行商进行交往这一渠道认真评估;中国人坚持的交往方式的确带有令人不快的“自大的优越感”,但“对我们的国家荣誉并无伤害”。总之,他认为,“要建立一个与我们职责相关的与总督交往的安全渠道,将行商排除在外是不可能实现的,而且这样做结果还将激化矛盾,而非促成和解”。(31)
从上述观点出发,义律对罗便臣坚持的“沉默政策”发出公开挑战。罗便臣认为“单从商业的角度来看”,在未获明确指示的情况下,“避免通过行商与总督交往联系,是更为安全和谨慎的办法”。但义律对此“具有强烈的异议”,认为“也许对我们自己来说继续等待是较为愉快的,但我不认为对于我国政府来说这种做法是正确的”。
义律与罗便臣不仅有上述政见之争,而且交恶已久,二者的矛盾在罗便臣继任第一监督时就已存在。(32) 罗便臣在1835年11月撇开作为第二监督的义律,将办公地点从澳门转移到当时作为鸦片贸易基地的伶仃洋上,使义律更为愤慨。罗便臣在1835年12月1日致函英国政府,阐述了他将英国驻华商务监督的办公地点移往伶仃洋的因由。但巴麦尊在1836年6月予以回复,通知他“陛下政府并不认为有足够的理由就你的建议形成最终的意见,因此,在我得到关于这一问题的进一步信息之前,我不能批准在伶仃洋设立委员会的办公处”。同时通知他,英国政府认为“没有任何可能保持首席商务监督这一职位”,故决定立即取消这一职位及其薪水,而“你的职权自收到这一函件之日终止”。他命令罗便臣向义律移交“委员会的所有档案”。(33) 同时,义律被任命为“英国驻华商务正监督”(senior superintendent),这意味着,义律在与罗便臣的斗争中获胜。
巴麦尊在义律与罗便臣的冲突中支持了义律。但这并不等于说,他同意义律的所有观点。义律在1836年初再次建议,驻华商务监督在对华交往方式上应采取东印度公司广州特选委员会的做法,通过行商居中转达,以恢复中英官方联系。(34) 对此,巴麦尊在7月22日复函(第16号函件),制止义律的企图。他说:“陛下政府并不认为你试图通过行商与总督重建联系的意图是恰当的;相反,你应该放弃任何通过那个渠道以恢复官方联系的建议”,不管有何理由。在巴麦尊看来,东印度公司特选委员会作为“商人团体”可以那样做,“但商务监督是国王的官员,故只有与中国官员交往才是适当的……因此,我指示你,如果行商试图就任何公共事务与你发生联系,你应对此表示遗憾,说你无权接纳这类信件,除非这些信件直接来自总督,或是负责任的中国官员”。他最后还强调说,“陛下政府还认为,你若在致中国官方的函件上标明‘禀’字,也是不适当的”。(35) 这就重申了英国人的“体制”。
尽管巴麦尊给义律戴上这些紧箍咒,义律还是没有放弃他的主张。在收到对他的任命后,他在给巴麦尊的函件中表示要“恪尽职守”,同时要巴麦尊在未来听说他进行恢复与中方关系的行动时,“不会感到惊讶和失望”,因为他认为“回到广州去”,采用“特选委员会的做法”,是非常必要的。(36) 由于义律收到巴麦尊这封函件已在1837年1月,事实上,在没有得到巴麦尊回复的情况下,他已经开始采取了行动。
1836年12月14日,义律起草了致两广总督邓廷桢的禀帖,在封面上用中文标明“禀”字。次日,他写了一个给伍浩官的便条,请他转交这份禀帖。(37) 17日,义律又写信给东印度公司广州代理行的阿斯迭和克拉克(H. M. Clarke)、英商查顿(William Jardine)和颠地(Lancelot Dent),将禀帖和便条交给他们,要他们与浩官等会面,就其身份及此事的性质进行说明,请行商不失时机地将禀帖转达给邓廷桢。(38) 12月20日,阿斯迭等请浩官见面,将禀帖当面递交。浩官则“立即进城”,准备晋见邓廷桢。(39) 邓廷桢在当日收到义律的禀帖。这是在律劳卑事件后英国驻华商务监督首次向广东当局行文,意味着英方坚持了两年多的“沉默政策”被放弃。
义律在此禀中告知,英政府颁给“公书”,“特派远职总管英国来粤商贾人梢”;还强调,英国商船云集黄埔等地,“多有不悉大清法度例禁。况无人主治管束……诚恐有事,万望大人允许远职早日赴省供职。缘此特求准示远职与随带各人,就日来省”。他要求邓廷桢“给领红牌,准由内河进居省城”。另一方面,他认为自己重返广州还有更重要的意义:“且本国远通大清盛熙之朝,历久平安。远职奉命遵照,专务恒昭和睦,自应悦然推和,尽心竭力,邀求大人眷顾盛意。”(40) 即希望以此作为两国和睦关系的新开端。
邓廷桢接禀后,注意到“该夷来禀词意恭顺,尚属晓事,一切自能恪遵”,与数年前律劳卑不经请示擅闯广州的狂悖之态迥然不同。但他难以立即予以积极回应,因为他一时无法判断究竟义律常驻广州是否符合清朝对外体制。双方交往的障碍不仅在于是否通过行商转达公文的问题,还在于英官驻省是否“合例”。邓廷桢看到义律禀帖中“叙称远职,似系夷目之称,并非大班名目,核与向办不符”,要求伍浩官等行商,将是否“该国因公司散局后,业已改易章程?该夷究竟现居该国何职?来粤是否仅只管束散商,并不经理贸易?其所称接准本国公书,是否由该国王所派”等问题调查清楚。邓廷桢显然对“夷目”义律的出现高度重视,要行商等“即传谕该夷暂居澳门,听候本部堂据情入奏大皇帝,一俟钦奉恩旨,再行咨会粤海关监督,给领红牌,进省照料;并应查照旧章,住省住澳,以时往来”。同时他令地方官对义律“认真防护,不得令该夷擅离澳门一步,及与外人交接往还”。(41) 可见,邓廷桢的反应和审慎周到的态度,与当年卢坤相同。他对打破中英关系僵局显然亦颇有期盼。
12月30日,义律致函巴麦尊,将他的上述行动通知英国外交部。他说,写在公文封面上的“禀”字,在英文里的意思只是“下级对上级的报告”,并不含有屈辱意味。他认为邓廷桢的谕令表明中方强烈希望结束中英僵局。邓强调在制度上不能接受“夷目”,但让他等待朝廷的决定,说明其态度友善,“令人怀有一些希望”。他相信“勋爵大人不会不同意我所采取行动的动机和方式”,因为“所有关于直接官方交往的想法都是没有希望的;实际形势是危险的;我得到的所有指示均表明我没有很高的政治地位或(国家)代表的性质;我对事态的推进既非有辱国家尊严,与公共礼仪和公共事务的合理原则亦无牴牾”。(42)
但这些言论只是义律的一厢情愿。1837年1月12日他收到巴麦尊1836年7月22日第16号函件时,知道自己的所作所为已违反这一迟到的训令。他在回信中承认自己“行动鲁莽”,愿意承担后果。但他声称,中止业已采取的行动是“不现实的”。他强调广东当局已奏请朝廷准许他前往广州履任,如“时机有利”,他会坚持“直接交往”原则,但如果“没有这样的好机会,我将继续遵循已经采用的模式”,否则将有害于贸易。至于“禀”字,虽通常被英译为petition,但此词在中文中只有表示尊敬之意,并无petition一词所含的卑屈的意味。(43)
实际上,希望冲破“体制”束缚的不仅是义律。邓廷桢同样希望抓住这次由义律主动创造的机会来打破双方关系僵局。他在1837年1月12日向道光帝报告了有关情况,强调广州贸易需要有人来约束英商及水手,而且,据查义律来华后“人极安静”,“近年夷商回国船牌签字,系义律住澳管理,尚称安分”。邓廷桢明白,清廷对律劳卑事件记忆犹新,义律的“夷目”身份是明显的障碍,故他认为,“今该夷既领有该国公书文凭,派令经营商梢事务,虽核与向派大班不符,但名异实同。总之,以夷驭夷,似可量为变通,查照从前大班来粤章程,准其至省熙料”。(44)
邓廷桢之所以如此慎重,就是因为事关体制。道光帝显然也意识到这个“夷目”在约束来华英人方面的重要性,故在2月22日颁旨:“著准其依照从前大班来粤章程,至省照料,并饬令粤海关监督给领红牌进省”,但仍应严加防范,“以后住澳住省,一切循照旧章,不准逾期逗留,致开盘踞之渐”,同时要“认真防察”,若其“越分妄为”,则“立即驱逐回国”。(45) 邓廷桢能使中英官方关系有所进展,这是因为义律与律劳卑不同,愿意在澳门安静候旨。
接旨后,邓廷桢先咨行粤海关监督文丰,文丰转谕十三行行商,再由行商通知义律。3月18日,伍浩官等十三名行商致函义律,通知他,广东官员已“钦奉谕旨,准令兄台请领红牌进省”,但强调“务须照依从前大班来粤章程”。(46) 义律在3月29日领到粤海关核发的赴省红牌,4月12日,率随员抵广州。他在4月22日的禀帖中自称“英吉利国领事”。(47) 这一称呼此后数年均为广东当局在正式文件中使用。当时在粤其他各国领事,均由商人充任。义律自称“领事”,与中国官方仍倾向于将其当作大班对待的心理相符合。以往东印度公司大班在贸易淡季到澳门住夏,他决定也遵照这一习俗。(48)
义律在此期间所取得的“进展”还包括,他给邓廷桢的禀帖虽通过行商转交,但由他“自行封禀”,即采取封口形式,行商无法阅看,不过扮演了类似信使的角色。(49) 但邓廷桢给他谕令仍因前制,由行商转抄送达。
这样,义律就实现了作为外国官员常驻广州的历史性突破。从双方在变通“体制”的角度看,他的让步换取了道光帝和邓廷桢的让步。
义律仍力图为自己争取更大的空间。5月25日,他具禀要求,在他到澳门住夏期间,如遇广州或黄埔有“紧急事件”,如船员滋事之类,他须赶紧到省办理,“若须限以请领红牌,则听候日久,甚为误事”,故请邓廷桢念其为官,“并非商人可比”,准他“随时遇事,仍可驾所属三板来往,甚为方便,俾免误事”;但他在来往之际,“亦当禀明”。(50) 邓廷桢认为,义律所言“尚属实在情形”,准其所请,以后他往来澳门广州之间,不必每次请牌,禀明澳门同知,转禀粤海关监督和他本人即可,但警告他“万勿无事藉端擅动,致干查究”。(51) 这样,义律为自己争取到了一项以往东印度公司大班及各国商人所没有的权利。
在进行上述交涉的过程中,义律很清楚地意识到自己跨越了巴麦尊划下的红线。故他多次将所取得的“进展”报告英国外交部,包括以上所述他取得的“封禀”之权。他表示还将争取以后两广总督给他的谕令也封口,以直接对他本人的形式行文。总体而言,他认为自己取得的是“前所未有的和平的成就”,而这种成就不是通过“直接请求宽容”,而是通过“诱使中国当局”作出让步实现的。(52) 在获悉道光帝准许他住广州的消息后,义律在3月18日当天即向巴麦尊报告此事,他激动地说:“一个外国君主派遣的担任公职的官员可以在这个帝国的城市居住,这在我们对华关系史上还是第一次。陛下政府可以信任,我将持续、谨慎且认真地推进这一事态。”(53) 他在后来的函件中反复强调他所取得的这一史无前例的成就,认为对中国人“徒然的装腔作势的优越感”不必过于在意,英国的贸易利益才是重要的。(54)
这样,经过义律和邓廷桢的相互妥协,共同努力,横亘在中英关系中的体制的顽石被打开了缺口。英国政府关于不得经由行商转达公文的禁令,和中国政府关于只与商人身份的大班交往、“夷目”不得驻省、英人禀帖须经行商开口呈递等规定,均告取消。这是中英关系,也是整个中西关系史上非常值得注意的变化。
三 体制问题与英国驻华商务监督的权力
义律是在没有英国政府授权的情况下采取上述行动的。他在1836年12月30日的报告中陈述的所有理由,都没有使巴麦尊在“不得通过行商与中国官方”交往这一“原则”上让步。巴麦尊收到义律的报告后不久,在1837年6月12日发出的训令中措辞严厉地说:“我现在不得不告诉你,我不批准你已经采取的行动,而且你不应在没有得到我的授权或指示的情况下采取如此行动。我还不愉快地发现,你在与行商联系后数日收到我的第16号函件,但你仍然继续进行你业已开始的进程,而没有立即遵照你已经得到的指示”。进而,巴麦尊不容商议地要他在收悉此函后,“立即通知行商和总督,你的政府不批准你的行为。同时,你还要向各方解释你所收到的命令的性质,以及你必须服从这些命令的义务”。他要义律告诉中方,作为英国官员,义律只能与两广总督直接往来;义律还应向总督解释,将来他给总督的公文上不再使用“禀”,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不尊重总督,而是遵从“英国习惯的结果,这种习惯不允许英国君主任命的官员向另一国君主任命的官员如此行文”。巴麦尊最后警告义律:“国王派驻海外官员无权在没有得到指示的情况下采取重要步骤”,而且,此类官员“离英格兰越远,就越应该迅速执行其所得到的指示,并服从这一规则”,因为遥远的距离使英国政府不便及时纠正“错误的行为”所产生的不当后果。(55)
可见,巴麦尊对他所想像中的事关“国家尊严”的公文形式的关注与执著,并不在清朝官员之下。为了避免他所认为的“屈辱”,可以牺牲中英关系正常发展的一个可能的机会。
义律在1837年11月21日收到巴麦尊6月12日的函件。此前他已得到消息。他在给妹妹的家信中说,“因为来自巴麦尊勋爵的某种收紧的绳索,我现在与广州总督的联系中断了;但我们是以相互仰慕的朋友的身份分手的”。至于英国政府,“在他们替换我之前,我不在意他们的看法。他们只不过是些模糊的东西。当一切真相大白后,我相信会清楚地显示出,我的事业对公众利益是有利的,对我自己来说则是荣耀的”。(56)
但义律不可能“不在意他们的看法”,对于英国政府的命令,他必须服从。他在23日致函邓廷桢,说“现奉本国大臣公文,内载严责远职,因何擅将洋商转禀,并非官宪径行之谕,遽然奉领;并饬远职,凡奉大宪之命,本应转行回国,以凭谕内事理,上达国主”,又命其以“奉到公文之日为率,嗣后遇有上宪命下,务必求请由官直行,如系洋商转传,断勿奉领”;而且以后的呈文,也“不可即照小官上达同国大官之例,书写‘禀文’字样,自此以后,务须改变字式,以昭分别”。义律表示,英国政府之意,非令其对中国不敬,而是因为“本国与各外国往来之文,总无与该国官员同行禀文之理”;而且这种决定,亦非他敢“擅出己见,妄请变通”,而是因对国内训令不能“置之不理”。他希望邓廷桢以后能照“日前广州府、协二宪转行之例”,向他行文,放弃以往由行商转饬之法,以免“难于奉行”。(57) 邓廷桢阅后经过考虑,亲笔批下“不准”,要行商将其退回义律。此后双方还想维持交往局面,但都拒绝妥协。看到局面无法挽回,义律于29日发布致在粤英人告示,告知他将中止与广东当局的官方往来。(58) 三天后,义律离开广州到澳门,结束了自4月以来与广东官方的关系。1838年6月,巴麦尊回信告知义律,英国政府“认为你非常正确地从广州退回澳门”。(59)
这意味着义律在过去一年里所费心血尽付东流。他在随后致巴麦尊的函件中为自己的行为进行了辩护,历数经过交涉取得的外交成果,并袒露对于放弃这些成果的痛惜之意。他表示由自己来承担责任,并建议用“更有能力的人来替换”他,以“取得比我所做的更好”的成绩,同时认为他的行为“没有给公众利益造成不利局面”。(60) 实际上这是表露对巴麦尊如此顽固地坚持他所理解的“体制”的不满。
义律之所以如此执著地希望打开中英交涉僵局,不仅因为他对中英关系有自己的理解,而且由于如何开展对华关系涉及驻华商务监督机构的前途和他自己的命运。
在“律劳卑之败”后,鉴于中国政府不承认英国驻华商务监督的政治地位,英国政府无法赋予驻华商务监督以正式管理英商的权限和明确的手段。英商报纸《广州纪事报》认为,律劳卑死后的驻华商务监督委员会,“处于完全无权的状态”,“该委员会的权力因律劳卑勋爵被本地政府所拒绝,以及他从广州撤退而告废止”。(61) 事实上,驻华商务监督不仅缺乏对中国交往的全权,也没有被赋予管辖在华英人的权力。罗便臣在1836年2月曾向巴麦尊提出,“驻华商务监督”这个名称其实是不合适的,应用“另一个名称来称呼英国驻华机构”,并建议用“英国特使”或“领事委员会”等来取代。(62)
1836年5月,巴麦尊曾通知罗便臣,英国政府决定将驻华商务监督的“管辖权”从广州英船和英人扩大到停泊在伶仃洋的英船以及到澳门的英国人。(63) 但这种管辖权是很有限的。义律在1835年12月曾制止“查顿”号(Jardine)汽船驶往广州。巴麦尊在1836年7月22日就此警告义律:“我认为应向你讲明,在对英国商人的事务进行干预时应极为谨慎……要小心避免超越你实际拥有的权限,对在华英国臣民实施权力。”(64) 11月8日巴麦尊给义律的另一份指示,专门就其职权范围作了说明。他表示,英国政府已经意识到“因驻华商务监督之职权范围未得确定,和他们缺乏在英国商人向其呈请处理有关事务时执行其所作决定的权力,所造成的不便”,并正在考虑在华机构的性质、职责范围和权力,可望将来会解决“这种不便”,但“同时,我不得不向你建议,应在收到(英商)请求时约束你(对事情)的干预,尽可能地对争议涉及的各方提供友好的建议和劝告。假设自己具有实际上无法实行的权力,发布会遭到蔑视的无效指令,只会在本应表示尊敬之情的人眼里伤害并降低陛下在华机构的权威和尊严”。(65) 这说明,驻华商务监督在管辖英商方面的权限,的确是长时间未曾决定的。后来有人评论说,“我们政府决定在中国维持商务监督机构,却不做任何事以帮助他们”。(66) 英国外交部在1836年10月曾写有一份有巴麦尊签名的简短备忘录,其中说道:“巴麦尊勋爵指示起草一份关于在华建立具有民事与刑事权力的法庭的新的议会提案,其中可包含授权国王任命总领事、领事和副领事以取代现在的商务监督的条文。”(67) 这显示他希望以此为契机,变商务监督为领事官员,从而为对华外交问题的解决寻求一个可行的途径,使他们拥有一个职权较为清晰的身份。但因国会中反对派的阻挠,此议案未获通过。
义律在1835年10月15日的一份备忘录中曾提出,根据1833年12月9日英王敕令关于驻华商务监督接管原东印度公司大班的所有权力的规定,前者应接管后者“将英人逮捕和驱逐出广州”的权力,以管理在华英人。对此,巴麦尊指出,原大班此项权力的内容是,逮捕并驱逐没有向该公司申请执照的英国散商,而该公司解散后颁发执照的政策自然取消,故义律的要求是“会给英国政府和商务监督本人都会造成尴尬的错误理解”,他正式宣布,“这项涉及中国的驱逐权停止执行”。(68) 这样,义律期望获得一项具体权力的考虑又成为泡影。
对于英国驻华监督的尴尬处境,刚刚从东印度公司的管制之下解脱出来的英国散商抱着幸灾乐祸的态度加以嘲笑。英商《广州周报》在1835年底发表评论说:“每年两万二千五百英镑用于一个无用的在华机构,这个机构的目标,它所取得的成绩,或者赋予它的职责,究竟为何,需要非同寻常的洞察力、辨别力和调查研究才能发现。”作者将这个“无用的机构”的设立归咎于英国的党派政治,说“英国驻华商务监督机构是辉格党任意挥霍浪费的一个例子”。(69) 该报不久又发表一封来信直指“驻华商务监督及其随员是不必要存在的”,已经为此机构花费的四五万英镑是为政府“交了学费”(pay for experience)。该作者露骨地说,要对英国贸易提供保护,“一艘灵活的驱逐舰,驻守在距虎门一百英里以内,就可以了……那样的话,外交大臣将不必再考虑在澳门享受高薪的先生们了”。(70)
1836年12月31日,义律发布致英人通告,宣布英国外交部于是年5月28日发出指示,将英国驻华商务监督的管辖权限扩展至澳门与伶仃洋的英人与英船;而且其对伶仃和澳门的英人与英船的管理,在不损害澳葡当局权力的情况下,与对广州港口的英人和英船的管理权力相同。(71) 但广州英商报纸在刊登这份通告的同一天,就发表来信讽刺说,这个尚未被清政府允许驻省的机构在广州“没有管辖权,没有权力,没有影响,没有发言权”,在广州的管辖权力为零,照此推理,其在伶仃和澳门的管辖权亦为零;或者根据“欧几里得原理,同等于某物者相等”,则:商务监督在广州之权=0;其在伶仃和澳门之权=在广州之权;故其在伶仃和澳门之权=0;故其在任何地方均无权。(72)
广州的英商报纸如此刻薄,有其原因,在此姑置不论。但其所说英国驻华商务监督既未被中方尊重,亦无真正管辖英商之权的状况,却符合实际。在英国政府废止“首席商务监督”这一职位时,这个机构的常年经费被大幅缩减,义律作为正监督,其年薪为3000英镑,相当于首席商务监督的一半。整个机构的经费总额从原来的22900镑降为11600镑,亦几乎减去一半。(73) 这是巴麦尊在面对为何要用庞大的经费支撑一个几乎无法发挥作用的机构的质疑时作出的决定,也是这一机构在英国外交体系中地位岌岌可危的一个征兆。
从1836年底开始,义律成为该机构的主持者,当然要设法摆脱这种尴尬境地。在英国政府没有明确指示的情况下,如果他能使得这一机构得到中国政府或广东当局的承认,令其居于中英关系的关键位置乃至中心地位,则其将自然获得必要权力。事实上,在义律任正监督后,为此机构获取权力,一直是他努力的目标。他不惜打破英人“体制”,换取邓廷桢相应让步,以摆脱“在广州无权”的处境,其过程已如上述。此后数年,他还极力推动英国政府进行相关立法,以在广州建立一个以商务监督为首、具有民事和刑事管辖权力的法庭,实现对在华英人的有效管辖,是其追求权力的另一个方面。笔者对此有另文专论,亦不赘述。
从义律个人角度来说,鉴于英国对华关系的重要性,如果他能打破僵局,打开与中国这个东方大国正常交往的渠道,则无疑是一项巨大的成功,也会使他的个人事业攀上巅峰。他对德庇时、罗便臣甘于“沉默”深怀不满,自我期许甚高。他在家信中表示,“我真的不希望被留在中国处于很低下的地位”,认为自己屈居人下,却肩负重任,“自可怜的律劳卑死后,我就在做整个委员会的所有工作。当我想及我以前的公共服务生涯,我就觉得不应在政府手里受如此错待”。(74) 他在与罗便臣之争中胜出,终于令他有了施展抱负的机会。
因此,义律甘冒拂逆巴麦尊意志的风险,敢于冲破后者定下的交涉体制的底线,固然基于他对中英关系和英国利益的独到理解,但此举也是为自己和驻华商务监督委员会摆脱无所作为的尴尬状态、获取权力、进而在中英关系演变中扮演主角的关键步骤。可以说,他进行了一次权力与体制的搏斗,并且几乎成功地达到目标。但巴麦尊的一纸严令却使他回到了原地。
也许令义律感到遗憾的是,就在他满怀挫折感地服从巴麦尊的指令时,后者新的指示又到达了。在收到义律于1836年3、4月间关于广东当局已作出让步、他与邓廷桢实现“直接往来”的函件后,巴麦尊在是年11月的回信说,“陛下政府满意地得知”义律所取得的“成功”,宣布批准义律此次的举动。同时他重申,“你要不失时机地迫使中国当局承认,你有权从总督那里直接收到封好的函件,而无须行商的插手”。(75) 但到义律收到这份批准函件时,他已经遵照巴麦尊的前一指示“下旗归澳”了。不过,义律仍未放弃。他在等待机会,试图按自己的意志在中英关系方面由此取得突破。在1838年,他曾先后数次试探,希望能够以不同的方式,回到中英关系的中心。(76) 结果,他借助当时日益严峻的鸦片问题达到了目的。
四 鸦片问题与义律的权力追求
关于鸦片,义律在1839年11月给朋友的信中曾说:“如果我的私人感情对于公众的、重要的问题无关紧要,那我可以说,没有人比我对于这种强行的(鸦片)贸易带来的耻辱和罪孽更为憎恶。我看不出它与海盗行为有何不同;作为一名官员,我在我的权力范围内,运用所有合法手段对其长期不予支持,并为此在过去数年内完全牺牲了我在所属社群中的个人舒适。”(77) 然而,义律在“过去数年”中的所作所为并不总是能验证他的这种“私人感情”。正如一位英商的代言人在1840年所说:“义律上校承认自己并非这种药物(鸦片——引者)的朋友,在原则上反对它,但他在如此重要的事务上并未让自己的个人情感干扰他的公共职责。”(78) 在前述义律努力与广东当局建立联系的同时,清政府内部因许乃济奏折而引起的讨论正在进行。义律意识到,鸦片问题势将影响整个中西关系。故他一方面极力推动与广东当局之间的往来,一方面又策划将当时还未进入外交层面的鸦片问题升格成中英两国之间的问题。
1836年许乃济的弛禁建议提出后,义律与鸦片商一样感到振奋。但清政府鉴于白银外流问题日趋严重,决定采取较为严厉的措施禁止鸦片输入。义律从这一政策变化中看到了机会。1837年2月2日,他在向巴麦尊报告中国关于鸦片问题的讨论时,预计广东当局支持弛禁的奏折被皇帝否定后,将会趋于积极防堵,从而使局势紧张起来。因此,他建议英国战船“在此危机之际短暂而频繁地访问,或可减缓本省当局的限制措施,或可加速弛禁措施的实行,两者均会使贸易从目前的实际状况下解脱出来”。这就提出了以武力为后盾支持鸦片贸易的主张。他提醒巴麦尊,鸦片贸易在1836年度的价值达到1800万元,比从中国出口的茶叶和丝绸总值还多出100万元,须加重视。(79)
同一天,为了切实保障这些“利益”,义律分别致函英印总督奥克兰(George Eden, Earl of Auckland)和英国海军舰队司令布莱登(Thomas Bladen),为其对华军事威慑战略寻求支持。他对奥克兰说,就对华贸易实际状况而言,“鸦片贸易的中断不仅会暂时完全瘫痪我们在这一市场的购买手段,而且将在大宗出口货物的价格方面使我们完全置于作为生意伙伴的本地掮客的权力之下。鸦片交付的失败无疑将使广州市场的资金流动停顿下来。而且勋爵大人可以判断,在这一市场饱和的状态下,目前(鸦片贸易)的停滞将会何等特别地、沉重地影响整个的不列颠对华贸易”。为此,他要求奥克兰支持他所建议的“英国战船经常而短暂地造访这个锚地(即伶仃洋——引者),以及口外贸易所及的附近其他地区”。他认为这种武力展示可以将广东当局“拉回迄今奉行的体制,或是加速朝廷的(鸦片)合法化政策”。(80) 他在给布莱登的信中直截了当地说:“值此紧急时刻,我冒昧地请求您派遣一艘战船,前往这一海域”保护英国利益。他还要求随后再派“一到两艘东印度公司的巡洋舰”,在马尼拉建立舰队基地,以便实现他所说的“经常性造访”。义律强调,英印政府应为达此目标“作出一切努力”。义律还要求,布莱登派来的战船指挥官与他保持密切联系。(81)
几天之后,义律给巴麦尊的另一份报告,更明显地将自己打扮成鸦片贸易的保护人。广东当局在1836年底按清廷命令,先后三次发布驱逐查顿、颠地、打打披(Dadabhoy Rustomjee)等鸦片贩子的谕令。义律担心事态会由此趋于严重。他认为“正在发生的事情,可能是中国政府决定演出的关于鸦片贸易的一场大戏剧的部分情节”,对英国商人来说,那将造成“程度很深的惊恐和悲伤”。他认为巴麦尊应该注意这一“特殊情形”,允许他“在此紧急关头”与中方联络,“在发生真正困难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干预”。(82) 很明显,他如此急于干预鸦片问题,不仅出于对英商利益的考虑,而且企图利用这一“危机”来凸现其本来比较模糊的身份并加强其地位。
义律提出的计策是,如果邓廷桢坚持驱逐英国烟贩,他将秘密致函这些英商,表示他“作为英国驻华商务监督,不会赞同或支持对他们采取的这一步骤”;同时,要他们向中国官方声明,他们只是受委托的代理商,除非有来自英国在华官员“正式要求”,他们不可能放弃委托人的财产回国;这时,两广总督的注意力必定被引向作为英国驻华商务监督的义律,邓廷桢“将会责令我要求自己的同胞服从他的谕令”。而他将用“一系列的答复”与其辩论。义律保证,他在交涉时将以“平静的和逐渐增加力度的方式”,以“考究、尊敬的语气”进行。如果不能奏效,则他将采取措施,“坚定地反击那种严重的侵犯行为”。(83)
义律在此期间分别写给巴麦尊、奥克兰和布莱登的函件的共同特点,就是要将英国政府和英国军队卷入鸦片问题,并使他自己成为以鸦片问题为中心的对华交涉的焦点人物,或者说关键人物。只要实现英国政府对鸦片问题的介入,无论局面如何变化,他作为英国政府在华官员,都成为不可或缺的要角,而“英国驻华商务监督”这一职位,也就自然地结束了律劳卑事件之后两年多来身份未定、职能不明的状态,成为有可能清史留名的重要职位。义律极为关心英国在鸦片问题上的利益固然是事实,但他在此事上表现出的权力欲望也是很明显的。
此后不久,由于邓廷桢驱逐鸦片贩子的威胁没有付诸行动,而且义律与邓廷桢在双边关系上的交涉出现了令他鼓舞的进展,他要求巴麦尊和英印政府军事介入的建议一时也难以得到回音,才暂时放下此事。但他借鸦片问题达到自己目的这一行为模式,此后还数度出现,并最终在全局上改变了中英关系。
邓廷桢在道光帝的压力下,在1837年夏开始了以清理伶仃洋鸦片走私基地为中心的禁烟行动。其时,他刚刚与义律共同实现了双方关系的突破,希望义律帮助他驱逐英国鸦片趸船。但义律以敷衍态度,未采取任何实质性的行动。(84) 相反,他还希望利用邓廷桢的急迫心理达到进一步突破中国外交体制的目的。9月25日,当邓廷桢将一封致英国国王的函件通过行商转抄交给义律后,他致函邓廷桢,说他“原是职官,并非商人可比。照本国之法,本无与商人往来文书之理”,然后以这种杜撰的“本国之例”为由,说这种“转为抄录送来,并无官印官封为凭”的文书,他不敢“上疏国王”。(85) 他要求邓廷桢,如果希望他向英国国王转交文书,应仿照当年英国战船船长在闽江口与福建官宪互通文书之例,与他直接进行文书往来,“俾可自即恭行上达其情”,否则,他将“不能上疏各情,遂致国主不得闻其在外洋有无违禁贩卖之事”。(86) 义律此番言论,明显是要利用邓廷桢“以夷制夷”的意图,编造出英国官员不与商人进行文书往来的“国例”,利用当年发生在闽江口的特殊情况,来达到他在交涉体制上实现进一步突破的目的。
事实证明,义律的讹诈又一次得以成功。邓廷桢态度颇为迫切,他在谕令中虽重申了“天朝定例,凡谕外夷事理,均由洋商传谕”;而且诘问“该国固自有定例,抑思外夷之例,能行之天朝之地否?何昧于体制若此!”但他接受义律关于转抄“白谕”不适合转达国王的说法,认为“尚属近情”,故决定“便宜行事,除饬行广州府、协,札谕该领事,作速遣令各趸船,尽数开行回国;并达知该国王,禁其复出”。(87) 第二天,广州知府和广州协副将就将含有道光帝上谕和邓廷桢谕令的文件,用官印加封,直接交给了义律。义律则在11月17日禀知,他已将谕令寄往孟买,再“转寄回国,以俾上闻”。(88) 这样,义律借助鸦片问题,扩大了清朝“体制”的缺口,前所未有地实现了巴麦尊“从总督那里直接收取信件”的要求。他随后给巴麦尊的函件中得意地炫耀这一成功。(89) 次年6月,在获悉义律取得的“进展”后,巴麦尊发出赞赏义律的指示,说“女王陛下政府批准你所进行的事业”。(90)
邓廷桢驱逐伶仃洋鸦片趸船的行动在1837年取得了相当的成功。这却导致鸦片贩子将重点再次转移到向广州内河走私鸦片。义律认为,内河鸦片走私的死灰复燃必将导致“正常贸易危险”的增加,故“陛下政府进行积极干预的时候已经到来,而推迟采取行动将使整个贸易和从事这一贸易的人们遭受巨大风险”。(91) 他在11月19日向英国政府递交了一份备忘录,详细阐述了关于利用鸦片问题迫使中国接受英国对华关系主张的设想。他建议英国政府派遣特使在舰队的护送下,到中国海岸战略要地舟山群岛碇泊,以海军力量的展示来威慑中国政府,使后者实行已经讨论过的弛禁鸦片即鸦片贸易合法化政策。(92)
但巴麦尊收到报告后,在1838年6月给义律的指示却是,对鸦片走私贸易,“女王陛下政府不能通过干预,使英国臣民得以违反他们前去贸易的国家的法律。因此,这些人因这方面的中国法律更为有效的执行而遭受的任何损失,必须由因其行为而招致这种损失的当事人自己承担”。至于义律备忘录所建议的对华采取武力威慑以实现鸦片贸易合法化的方案,“女王陛下政府现在没有看到足够清晰的理由采取这种措施”。(93) 这就明确宣布了,英国政府暂时将不采取保护对华鸦片走私的政策。巴麦尊的这一指示对义律的态度产生很大影响。
1838年12月3日,英国鸦片贩子因义士(James Innes)向广州商馆贩运鸦片事发。邓廷桢决心利用这一事件打击内河鸦片走私,采取严厉措施以迫使鸦片商人集团屈服,包括将广州贸易停止。事件发生后,义律认为自己“介入此事的时间已至”。(94) 12月12日,义律从澳门到广州。17日,他召集广州所有外商开会。他在会上要求英商及其他各国烟贩拥有的鸦片三板,须在三日内驶出虎门之外,而且不得再从事这类生意,否则他将配合中方予以驱逐,违者自己承担后果。(95) 23日,他向邓廷桢递禀,谴责因义士的行径,表示其罪“不但内地之不姑宽,即本国亦不肯轻恕;更有夙夜忧虞,抱负不平急欲早除此等恶习,而实有寝不安席者也”。但他接下来谈到他真正关心的问题:他虽令鸦片三板退出,但“至限令满,尚未据各三板遵照开行”,原因在于“无明文所持,甚难措办”,故他请邓廷桢令广州府、协将“盖封官印之谕示谕远职,俾得转为晓谕”。他申明,如此要求,“并非远职妄求尊贵”,而是因“若无明谕,似此要事,则远职无权办理。如奉有明谕,则远职自可仰藉天威,而本国上宪及商人,皆可取信”,使得“犯法之人,知所畏惧”。义律再次要求邓廷桢使用广州府、协这一渠道进行文书往来,无疑带有利用局势达到政治目的的涵义,不仅要巩固和扩大打开中方体制的“战果”,而且也想借此取得对英商进行约束控制之权。他明白邓廷桢不可能答应将广州府、协转谕作为一个常规渠道,故又说,以后若因“寻常细故,自当遵照向规,仍由洋行商传谕”。(96)
值得注意的是,义律表示他也作出了让步。他了解“天朝例典,凡有二品官员,所用文书,均要书写‘禀’字式样”,但英人不知,故巴麦尊禁止他使用“禀”字,以致双方联系中断已久。“今因事急”,“不避本国咎责,暂为书写”,但希望邓廷桢经由广州府、协,“将此‘禀’字缘由示谕远职,俾可将谕寄回本国,俾免为国主咎责。而嗣后自可常书‘禀’字,以致公事全妥,内外安和”。义律在这份禀帖中还表示,在如此办理后,如果鸦片贩子们“仍蹈前非,则任凭内地从严惩办”,他将“不为理论”,即使在英国,这类罪行也“必从严究办”。他还要邓廷桢派广州府、协“同他前往认真办理”,到黄埔等地驱散鸦片三板。(97)
义律此次似乎表现出相当大的诚意。邓廷桢也在26日作出积极回应,决定不再“拘泥成格”,允许广州府、协照所请“权宜给汝即谕”,但强调“嗣后事有交涉,仍由总商传谕,不得援此为例”。他要求义律负责将贩烟三板“尽数认真驱逐,永不许其再来”。至于“禀”字之事,他强调此乃中国公文成例,且“系中外体制攸关,历难逾越”,要义律不必为此担忧。(98) 义律将再次与邓廷桢进行“直接的官方交往”作为他的一项成就向巴麦尊作了报告,要求后者批准其行动。(99) 为了巩固已取得的进展,他在28日的第二份禀帖中强调,“将来有要事,仍求府、协转行教遵,方能办得动”。(100) 对此,邓廷桢的答复是:“将来如实有要件,必须该领事随同办理者,自当酌令府、协谕饬。倘事属寻常,则旧章具在,应仍由总商传谕,该领事固不得违例妄求。本部堂权衡在握,亦断难以天朝体制,徇人所请也。”(101) 邓廷桢的谕令显示,他在量为变通的同时,仍坚持原有体制的正当性。
此前,在18日,义律已经发布了一个致全体英人告示,要求各类属于英人的、在虎门口内从事非法鸦片贸易的船只,“自即日起限三日内退出虎门,并不得返回再次从事这一非法贸易”。他警告说,任何在此类船只上从事鸦片贸易之人,杀死或重伤中国人,将面临死刑之严惩,“就像在女王陛下之威斯敏斯特法院管辖权范围内犯下的此类罪行一样”;如果此类船只被中国政府捉拿并没收,英国政府也将不予干预;这类船只上的英国人如果武力反抗中国政府的巡查和缉拿,“则是非法行为,将自行承担其后果和惩罚”,就像反抗自己国家或任何其他国家的政府一样。(102) 这等于宣布了,继续从事内河鸦片走私的英国人将失去英国政府的保护。
1838年12月30日,在下旗赴澳整整一年后,义律在原东印度公司商馆前再次升起英国国旗,似乎标志着中英关系回到了1837年的轨道。31日,义律要伍浩官报告邓廷桢,他已令所有鸦片三板退出黄埔,于是,广东当局在当天就下令回复正常贸易。(103)
同一天,英国驻华商务监督秘书颜士理(Edward Elmslie)发布了另一个致全体在华英人通告,通告重复了18日公告的主要内容,宣布“重开与中国的官方关系”,明确宣示了义律的地位获得中国官方的认可,也强调广东当局作出了“让步”。通告表示,义律认为,他如果不能采取断然措施,使英国政府与“那种危险的不当行为”划清界限,就“背叛了他对仁慈的君主和国家的职责”。故他决心“运用他的权力范围内的一切合法手段防止其死灰复燃”,要求在广州的整个英人群体与他“保持一致”,共同“蔑视”鸦片贸易。(104) 显然,义律试图通过这些措施,在来华英商中建立其实际的管辖权力。据说,除了一些葡萄牙鸦片贩子之外,其他外国鸦片商“几乎立即遵守”了这一命令。(105)
义律在1839年1月2日致函巴麦尊,对鸦片贸易继续进行抨击,认为“随着其危险和可耻的程度的增加”,它将“使公众和私人的利益都面临巨大风险”,若任其发展,形势“将无可救药”,“因此,我决定在职权范围内采取一切合法措施终止此事,并防止其死灰复燃”。(106) 他解释说,在中国政府拒绝作出更多让步的情况下,他采用禀帖形式与邓廷桢联系,以解决迫在眉睫的鸦片问题。他重申“禀”的意思只是表示尊重(respect),并无乞求(solicitation or petition)之意,“鉴于所有亚洲强国均假装高贵”,中国政府的一贯对外态度,以及“禀”是中国官员遵循的文书格式这一事实,他希望在危急时刻采取的这种权宜之计能够得到批准。他强调与广州府、协进行文书来往,是“这个古老帝国首次长期性的与西方国家之间的(官方)交往”,显然这是因为担心巴麦尊对他又一次擅自行动的态度。(107) 同一天,义律还给巴麦尊写了一封私信,再次强调他所促成的“两国之间永久性的、直接的官方关系之重大的、广泛的重要性”,要求巴麦尊理解他在文书往来方式上作出的“让步”。同时,他认为英国政府应对鸦片贸易进行干预,授予他充分权力,对鸦片贩子进行控制,以维护对华贸易。(108)
巴麦尊在1839年6月收到义律关于此次危机的报告,表示“女王陛下政府完全批准”义律在贸易停止后“采取的步骤”,包括“重新建立与中国当局的官方关系”,但要求义律“不失时机地施加压力”,要中方同意其在呈递文书时,“用不那么令人不快的字来取代禀字”。(109) 这表明,他希望中方最终接受英国的“原则”,但同时,其原来毫不通融的立场也开始松动,考虑到英国利益,允许义律在此问题上作出变通。这是义律久已盼望的政策性松绑。
这样,义律借助一次鸦片危机,再次克服体制上的困难,走到了中英关系舞台的中心。但是,义律所做的这一切却引起了鸦片走私群体的强烈不满。在义律12月18日的告示发布后,《广州纪事报》编者斯雷德(John Slade)发表长篇评论予以猛烈抨击。他说,根据西人定义,“使节乃派往海外说谎以有利其国之人”,而义律所为表明“他的政策是说实话以伤害其国”。更重要的是,义律发布此通告的权力基础值得怀疑。斯雷德质问,义律从何得到权力,命令英国鸦片船三日之内退出虎门?在拟议中的英国在华刑事和海事法庭尚未建立之前,除非英人之间发生凶杀罪案,义律无权对任何人进行放逐。义律告示又谓鸦片船只上之英人如杀害中国人,将面临死刑惩罚。斯雷德认为,英国并未公布这样的法律。义律通告警告英人,如从事非法走私且武装抗拒官方巡缉,则须像抗拒自己国家的执法一样,自行承担后果。斯雷德认为义律亦无权作此宣示,因为“任何英国文官均未被授予此种权力”。文章还谴责义律“卑躬屈膝于总督的脚下,利用公职”反对他的同胞。(110)
斯雷德以及《广州纪事报》一向充当鸦片贩子的喉舌,故对义律的通告及措施作出激烈反应,乃自然之举。他的评论却使一个事实显露出来,即义律的承诺、命令和警告都超越了他实际拥有的权力。《广州纪事报》后来再次发表评论,不断质疑义律告示的权力基础。
对于英商媒体关于其介入鸦片问题之权力基础的质疑,义律授权颜士理在12月31日的通告中试图作出说明。该通告表示,义律“无权公布”英国政府的相关命令,但他的通告的确转达了政府指示的相关内容。同时,他愿意公布作为此指示之基础的1833年8月英国议会“中国与印度贸易法案”和1833年12月英国政府训令之相关内容,以证明他“未超越他的职责”;通告还特别“提醒女王臣民注意,议会法案的第9款业已提供了合法的纠正方式”,以对付可能出现的“非法行径”。(111)
但是无论是“中国与印度贸易法案”的第9款或其他条款,还是英国政府训令,所规定的驻华商务监督司法权力的前提都是在华法庭的建立,故这些法令实际上并未授予义律以驱逐等方式制止英商从事鸦片贸易的权力。至于巴麦尊给他的关于英国政府不介入鸦片问题的训令,亦无要求商务监督进行干预以维护正常贸易的含义。故在上述通告发布的第二天,《广州纪事报》就对通告的内容进行了反驳,指出义律拒绝公布巴麦尊训令是极为可疑的。(112)
从法律和制度的层面来看,义律此次不仅超越了权限,而且有意曲解巴麦尊的训令来为自己的行为寻求合法性。从他对鸦片贸易态度的前后演变过程来看,无论他试图充当鸦片贸易的保护人,还是要与邓廷桢合作以成为广州内河鸦片走私的终结者,他的行动,都是围绕打破中英双方的固有交涉体制,以攫取主导中英关系权力而展开的。
五 义律与中英关系的决裂
当然,亦应看到,义律超越权限与邓廷桢达成协议也是为了尽量制止鸦片危机的全面爆发,以维护英国对华贸易。但内河禁烟协议的效果尚未显现,中国国内政治形势的发展已容不得鸦片问题的继续迁延。1838年开始,道光帝一再严令切实禁烟,并派林则徐为钦差大臣查禁广东鸦片。广东形势随之紧张,1839年1月底已经传出了“有人建议皇帝将贸易全然停止,直至禁绝鸦片”,以及钦差大臣将到广州的消息。义律也向巴麦尊报告,鸦片问题将导致清朝采取极端政策。(113)
尽管危机已呈山雨欲来之势,义律还是试图将他与邓廷桢达成的默契予以贯彻。2月4日,颜士理发布公告,宣布英国政府“最近批准建立水上治安力量”,公布了义律拟订的《维持和平规章》,要求来华英船服从其管辖。(114) 3月7日,义律致函广州外侨总商会主席林赛(H. H. Lindsay),要求后者与他合作,以防止内河鸦片走私复炽。(115) 由于总商会的主体是英商,而包括林赛在内的英商几乎都从事鸦片贸易,义律此函意在警告。林赛心领神会,复函说总商会“完全彻底地同意您的观点……并完全同意你现在采取的保证达到这一结果的步骤”。(116)
义律怀着一线希望,以肃清内河鸦片船只为手段,来维持他和邓廷桢等共同经营的相安之局。然而,林则徐的到来终结了这种局面。英商的评论是,“林钦差踢翻了商务监督的鸡蛋篮子”,使义律认为自己获得的成果“烟消云散”。(117) 3月27日,义律令英商缴出所有鸦片,并按林则徐的命令交中国政府处置。此事成为导致鸦片战争爆发的直接因素之一。中外史家对此事件都很重视,但意见分歧,或谓此为林则徐禁烟政策的胜利,或谓义律此举解救了陷入危机的鸦片贸易,或谓义律借此施展诡计将中国拖入战争。笔者在此仅就义律再次介入鸦片问题的动机及其行动的权力背景,作进一步探讨。
其实,当3月18日林则徐开始包围商馆时,义律正在澳门。在得到消息后,义律迅速作出反应。22日,义律向英人发布告示,宣称广州英人的生命和财产处于极度危险之中,英国的“国家尊严”遭到漠视,要求“所有口外英人船只前往香港,升起国旗,准备抵抗中国政府的任何攻击行动”;他将前往广州,要求中方给英人发给准许离开的通行红牌;还要求滞留广州商馆的英人赶紧做好转移财产、清算债务的准备。义律强硬地表示,如果广东政府在其请求送达三日后拒绝发给红牌,则他将认为,中国人就是将英人“拘为人质”,并通过威胁英人的生命与财产安全,迫使“他们接受不恰当的让步和条件”。这将意味着对英国的严重侵害。(118)
23日,他离开澳门前往广州,再次使自己站到中英关系舞台的中心。他在24日下午6点半登岸,进入当时已被林则徐围困的商馆。有人描述当时的场景:义律在“数百名武装人员”环绕的情况下进入戒备森严的广州商馆区,“他全身戎装……心中充满了一个高度勇敢的海军军官的激情和热忱”。(119) 还有人评论说:“义律上校抵达广州——全身戎装,剑握在手,成功地从河岸上所有官员的注视下通过。从他登岸的那一刻起,他就成了这个舞台的主角”。(120) 这正是义律寻求的效果。
义律到达后的第一个步骤,就是到林则徐索要的鸦片商颠地的住处,将他保护起来。然后,他召集所有外国人开会,宣读他在澳门就已起草的通告。他还表示,必要时将动用在虎门口外的武力以协助外国人撤退。他在给巴麦尊的信中认为,林则徐采取的措施导致“中外交往史上前所未有的外国人被囚禁”的状态,而“我的突然出现打乱了他的计划”。(121)
义律以保护者的姿态出现在广州,但他的重要保护对象——英国商人却嘲笑他所做的一切是一场没有必要的政治闹剧。1840年初,广州的英商报纸开始指摘义律行为之鲁莽。《广州周报》刊登了颠地洋行合伙人英格利斯(Robert Inglis)的几篇长文,对义律来到商馆的必要性提出强烈质疑。该刊的评论还认为,当时并不存在义律渲染的“生命危险”。(122) 一本匿名小册子认为,颠地本来是没有什么人身危险的,如果林则徐真要逮捕他,义律也无法抗拒;义律“过于自负地”认为中国当局会对他具有崇敬之情,并对他在鸦片问题上的合作产生“感恩图报心理”,而没有想到这样将自己“也变成了囚徒”;善于“以睿智的方法处理复杂的政治和商业问题的”中国人,“从未想过要将广州的所有外国人谋杀”,故义律的行为,只是“给中国人提供了将他监禁起来的明显理由。他们认为他将携带颠地逃往澳门”。(123) 作者还认为,义律的到来,使得林则徐对商馆的措施立刻严厉起来:增加兵力,撤退仆役,断绝供应,等等,恶化了外商处境。(124) 按其看法,义律被一种“不幸的思想”所控制,即“他要到商馆去,将捆绑了他的同胞的符咒解除。他的口袋里有现成的护身符,一道‘芝麻开门’,可以将所有的锁链、插销、栅栏,劈成碎片,他的到来令当者辟易”。他希望以他为核心,将所有外国人“集合成一个围绕他的社群”,以“体现勇气和高尚情操”。(125)
为了证明义律的介入是不必要的,1840年5月到6月,在向英国议会“对华贸易专门委员会”作证时,代表广州主要英国商行的几名商人都强调,在义律到达广州商馆前,他们作为广州外侨总商会的成员,已经准备根据和行商之间的协议,缴出少量的鸦片(1037箱),并讨论了各自商行承担的份额,准备签署不再从事鸦片贸易的甘结,也就是说,他们即将自行解决问题。按他们的解释,林则徐在当时的意愿,是要将缴出的鸦片“买”下来,而出钱的将是行商。剩余的鸦片,他们将运回印度,以后永不向中国运销鸦片。“除了将手中的鸦片脱手外,他们将彻底放弃这一贸易”,除非鸦片贸易合法化。(126) 按此看法,义律的出现激化了局势,导致了他们巨额的财产损失。
当然,上述英商言论发表于1839年底和1840年初,其时英国政府正讨论是否承担义律收缴的鸦片的赔偿责任。英商发表这些言论,很可能是为了强调,自称代表英国政府的义律不必要的介入才令事态恶化,从而说明英国政府应该赔偿鸦片价值。
事实上,义律要拯救被困英人的主观动机,似无可疑。但他借此控制一切与中方交涉的权力欲望,也至为明显。他到广州后采取的另一个措施,是立即接管英商群体与中方的一切联系。他到商馆后与中方官员进行文书往来,但禁止任何英商与中方进行通信。英格利斯等人在17日到24日的几天内,不仅就缴烟问题在总商会的框架内与行商等频繁接触,而且曾进城与广东两司、广州府、协讨论林则徐召见颠地的问题,义律对此责备甚多,并让英格利斯相信进城去是错误的。英格利斯等本打算在25日再次到城内与广州官员交涉,但“义律上校制止了这件事”,理由是他们进城“将给他造成很多麻烦”。“这样,与中国人联系之权被义律上校从我们手里完全拿走了”。(127) 这证明了义律操控全局的意图。
义律垄断与中方联系渠道后采取的最重要的行动,就是令英人向林则徐缴出鸦片。
义律在3月25日向邓廷桢递禀,要求“三日后给领红牌”。(128) 但他发现形势并未按他预想的方向发展。林则徐不仅拒绝发给英商赴澳红牌,而且质问他作为英国领事,不能制止英人贩烟,又不能驱逐伶仃洋的趸船,“试问义律所领者,为何事乎?!”(129) 实际上是质问他究竟有无管束英商的权力和能力。英商认为,林则徐的强硬出乎义律的预料,很自然地在他“心中产生了很大反应”,他的情绪突变,“英雄主义”消失,遂向林则徐屈服。(130)
3月26日下午,义律首次向颠地洋行中年轻的鸦片商布里安(Briane)提到命英商缴烟的想法。英格利斯得悉后,问义律“是否很确定他要做什么;他是否肯定有理由这样做,以及是否有权这样做。他说他很肯定,而且说他在从澳门来的路上就已决定。我们又问他是否打算让政府为这些鸦片承担责任,因为我们讲明,除非作为必要的举动,或者我们得到赔偿,我们不能向他缴出多于(打算)缴给中国人的鸦片(即1037箱中的份额)”。义律回答说,他的想法是“明确地让政府承担赔偿之责”。在义律作出这一关键性的承诺后,英格利斯等“又要他将此话重复了一次或两次”,在离开前还对义律说,“他还有时间撤回此议,并确定他的确有权那样做,但他似乎对此毫无疑问”。当晚10时,英格利斯再次问义律,“能否肯定他从英国政府得到的指示证明他可做此事。”他告诉义律仍有时间撤回,“然后我们就此作了长谈。他说他完全肯定,他这样做是合理的,而且将做成这件事”。(131) 英国鸦片商萨克尔船长(Capt. John Thucker)后来作证说,他在离开广州商馆后不久回国,行前他从义律那里拿到了缴烟收据,义律也一再向他保证,“你一到英国就会拿回你的财产”。(132)
27日早晨,义律以英国政府的名义发布告示,命英商缴出全部鸦片。这份影响历史进程的告示说,在林则徐的压力下,他出于维护广州“所有外国人之生命与自由的至上目的,以及其他非常重大的理由,在此以不列颠君主政府之名义并代表不列颠政府,命令女王陛下在广州的臣民,立即向为陛下政府服务之本人,上缴他们各自掌握之鸦片,以便缴给中国政府;并将从事鸦片贸易之英船置于我的指挥之下”。他要求各商行在当天下午6时前如实提交一份各自掌握的鸦片清单。他宣布:“本商务监督现在毫无保留地代表不列颠君主政府,对所有向我上缴鸦片以缴给中国政府的英国臣民负责。”(133)
5月22日,义律再次发布通告,对他的缴烟令进行了说明。他说,令英商缴烟是基于这样的“原则”:林则徐那种“完全不义的强制性的暴力手段本身”,可能使英人生命财产遭受严重威胁,他认为“这些暴行令英国君主暂时地负有巨大的公共责任”,(134) 他命令英商通过他向林则徐呈缴全部鸦片,并承诺予以补偿,等于代表英国政府承担了这种“公共责任”。
义律明白,以英国政府代表的名义命令英人放弃数额巨大的“财产”,这是一个重大事件,但他从未得到作出这种决定的授权,故试图为自己的行为寻求一个法理根据。但以后的事实证明,英国政府并不认为义律有代其承担“巨大的公共责任”的权力,拒绝偿付这两万多箱鸦片的价值。(135) 如上所述,英商在义律命令酝酿的过程中已经对他是否有此权力表示疑问。在英国政府作出此决定后,更愤而指责义律采取他本来无权采取的行动。(136) 因此,义律在公告中阐述的所谓“原则”完全是他想像的产物。他迈出这关键性的一步,完全逾越了他的权限范围。
义律令英商缴烟的动机,除了他所声称的要保护英国人的生命财产之外,还有更野心勃勃的考虑。他在商馆期间向巴麦尊发出一系列函件,说商馆被围和缴烟事件标志着“把所有重大困难的解决置于唯一的安全基础之上的时刻已经到来,即置于女王陛下政府的智慧、正义和力量的基础之上”。(137) 他强调中国政府对英人“无端侵略”,说林则徐严令缴烟“是一种最为严重的暴力掠夺,使女王陛下获得了要求完全赔偿和未来保障的正当权利”。(138) 建议英国政府“立即采取行动”,将此次事件作为解决“我们与中国帝国的未来关系”的“最有希望的机会”。他认为中方迫缴鸦片“侵犯了地球上各民族相处的公义原则”,英国应反击这种“难以容忍”的行为,为“每一项损失取得补偿”。他在信中建议派舰队到白河口,去要求“道歉”、“赔偿”和“开放港口”。(139)
这些都表明,义律是在考虑到英国政府的利益之后决定承担收缴鸦片的责任的,而且已经预见到这样做的结果就是英国凭借武力对中国进行报复,并借此机会解决当时中英关系中的所有问题。他后来阻止英商签署甘结,破坏中外贸易的恢复,与中方进行军事对抗,谋划英印军队侵华,企图占领澳门,等等,都表明他决心借鸦片问题挑起两国间的战争。在收到义律函件后,巴麦尊在10月18日给义律的指示中说,英国政府将会对中国政府“施加于英国臣民和女王官员的暴行”进行报复,并认为,“将大不列颠与中国的关系置于清晰和安全的基础上是绝对必要的”,为此,“将向中国海域派遣一支海军,也许还有一支小规模的陆军”。“远征军”将于1840年贸易季节行将结束之际,抵达中国海岸。(140)
这样,义律通过自我赋予的“拯救”英人生命与财产的使命,和自我赋予的代表英国政府令英国鸦片商上缴鸦片的权力,一手导演了中英之间从冲突走向战争的重大转折。他自己不久后就被任命为英国全权公使,负责对华交涉,在鸦片战争过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他终于如愿以偿,得到期盼已久的地位。他在1839年春天的所作所为,并非由于个人权力欲的突然膨胀,而是他从1836年开始的超越权限、打破中英两国体制以实现自己目的这种一贯行为模式的结果。当然,需要说明,笔者无意将鸦片战争这一影响极为深远的重大事件,解释为个人意志和权欲的结果,而无视更具有决定性的因素——鸦片战争前中英之间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长期积累的矛盾。但是,在很大程度上因义律之所为,才使这种矛盾经由鸦片这一具体问题爆发出来,在特定时空背景下引发了这场改变历史进程的战争。
1840年6月底,当巴麦尊在议会被质询,“政府是否拒绝承认义律上校的诸般行为,或者意图继续保持其商务监督之位置”,他回答说,“不想撤销义律之职位”。(141) 其时,英国已正式发动鸦片战争,维持这位中英冲突的始作俑者的职位,信任是必要的。但是,当1841年1月义律在穿鼻洋与琦善草拟的“协议”被分别送往各自政府后,这两位外交代表均遭撤职处分。琦善更被“锁拿进京”,因为他擅自答应将香港割让给英国,超越了当时道光帝可以允许的让步范围。义律被撤职的理由则是他违背了英国政府指示,在交涉过程中为英国取得的权益,未达到巴麦尊在战前拟订的条约草案中对中国要求的最低限度。也就是说,义律在对华交涉过程中再次超越了权限。这一次,巴麦尊决定不再宽恕这位屡次违背他的指示的驻华商务监督和全权代表,因为他对英帝国在鸦片战争中利益的理解令英国政府不能容忍。
注释:
①对此,张馨保在《林钦差与鸦片战争》(徐梅芬等译,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89年)一书中进行了相对较多的叙述,参见该书第70—81、97—116页。
②有关律劳卑事件的经过,相关史籍载之甚详,可参看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1卷,张汇文等译,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0年,第6章。本文仅就以往被忽略的事实作些述评。
③佐佐木正哉编:《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文书》,道光十四年第1、2号,台北:文海出版社,1967年,第2页。但据律劳卑说,他在25日到广州后才由马儒翰翻译了致卢坤的中文信函。见Napier to Palmerston, August 9[th], 1834, FO17/6(Foreign Office General Correspondence before 1906, China, 英国外交部档案,缩微胶卷,下同),pp. 12—13. 为何出现差异,尚须存疑。
④卢坤谕洋商,《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文书》,道光十四年第5号,第4页。
⑤卢坤谕洋商,《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文书》,道光十四年第5号,第5页。卢坤在7月30日的谕令中再次强调,“夷目非夷商可比,事关创始,非奉谕旨,不准擅自进省”。见同书第5页。
⑥卢坤批牍,《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文书》,道光十四年第7号,第6—7页;另见卢坤9月2日谕令,道光十四年第10号,同书第8—9页。
⑦卢坤谕令,《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文书》,道光十四年第12号,第11页。直到9月11日,英国兵船闯入省河之时,卢坤依然解释说,他对英国“应否设立监督,原不必过问。我中华则仍系由商经理,不能改为官办。且事关创始,应奏请大皇帝谕旨遵行”。(卢坤谕洋商,《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文书》,道光十四年第66号,第47页)
⑧卢坤批牍,《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文书》,道光十四年第7号,第6页。
⑨卢坤批牍,《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文书》,道光十四年第7号,第7页。
⑩卢坤谕洋商,《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文书》,道光十四年第5号,第4页。
(11)卢坤批牍,《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文书》,道光十四年第7号,第6页。
(12)《两广总督卢坤等奏为律劳卑来粤不遵法度现予封舱示惩片》,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1册,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148页。
(13)参见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1卷,第150—153页。马士认为律劳卑对会见席次的安排,“实在是一种唯一可能的或合理的布置了,但在当时则被视为一种太过分的平等权主张”。但从该书所载示意图看,律劳卑将自己放在一个高高在上的位置,而非宾主相对的格局,恐非“唯一可能的或合理的布置”。马氏暗示中方拒绝“合理”要求之论,亦是以英人为中心得出的。
(14)卢坤谕令,《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文书》,道光十四年第10号,第9页。
(15)卢坤在奏折中强调,不能因英人的桀骜不驯而“停止外夷贸易”,“万无闭关之理”。见《两广总督卢坤奏请对英人私贩鸦片一事应暂为羁縻约束再图禁绝片》,《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1册,第166页。
(16)Napier to Palmerston, August 9[th], 1834, FO17/6, pp. 12—13.
(17)律劳卑告示,《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文书》,道光十四年第9号,第8页。
(18)卢坤谕洋商,《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文书》,道光十四年第21号,第18页。
(19)Napier to Palmerston, August 9[th], 1834, FO17/6, p. 16.
(20)《两广总督卢坤等奏为律劳卑来粤不遵法度现予封舱示惩片》,《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1册,第147页。
(21)《中外往来仪式节略》,1880年11月13日,《总理衙门致英国公使照会节录》,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北京:三联书店,1957年,第377页。
(22)律劳卑告示,《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文书》,道光十四年第20号,第17页。
(23)Wellington to Napier, February 2[nd], 1835, FO17/8, pp. 1—2.
(24)" Memorandum by the Duke of Wellington, " March 24[th], 1835, FO17/8, pp. 3—9.
(25)John Davis to Palmerston, October 12[th], 1834, FO17/6, p. 105.
(26)John Davis to Palmerston, October 28[th], 1834, FO17/6, pp. 118—119.
(27)Charles Elliot, " Official Notice to British Subjects in China, " November 10[th], 1834, FO17/6, pp. 148—150. 不完整的中译件见《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文书》,道光十四年第58号,第42—43页。
(28)John Davis to Palmerston, January 19[th], 1835, FO17/9, pp. 29—30.
(29)Susanna Hoe and Derek Roebuck, The Taking of Hong Kong, Charles and Clara Elliot in China Waters, Surrey: Curzon Press, 1999, p. 5.
(30)Ibid. , pp. 6—8. “船务总管”的职责,本是“向航运和运往英国的货物征收某种税收”;“但向此地征收这种税的想法后来被放弃了,于是义律上校后来赋闲”。见Britannicus, " To the Editor of the Canton Press, " The Canton Press, January 5[th], 1839.
(31)本段与下段,Charles Elliot, " Minutes, " July, 1835, FO17/10, pp. 24—40.
(32)1835年1月,义律夫人克拉拉·义律(Clara Elliot)在写给义律的妹妹艾玛·希斯罗普(Emma Hislop)的信中说,德庇时离开后,“留下一个可悲的愚蠢的家伙代替了他”。见Clara Elliot to Emma Hislop, January. 19[th], 1835, The Taking of Hong Kong, Charles and Clara Elliot in China Waters, p. 37.
(33)Palmerston to George Robinson, June 7[th], 1836, FO17/13, pp. 18—22.
(34)Charles Elliot, " Minute, " February 21[st], 1836, FO17/14, pp. 163—166.
(35)Palmerston to Captain Elliot, July 22[nd], 1836, FO17/13, pp. 46—49.
(36)Charles Elliot to Palmerston, December 14[th], 1836, FO17/15, pp. 45—47.
(37)Note to Howqua from Captain Elliot, December 15[th], 1836, FO17/15, p. 67.
(38)Charles Elliot to J. H. Astell & others, December 16[th], 1836, FO17/15, pp. 69—70.
(39)J. H Astell & others to Charles Elliot, December 23[rd], 1836, FO17/15, pp. 71—72.
(40)义律禀帖,《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文书》,道光十六年第21号,第86页。
(41)邓廷桢谕令,《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文书》,道光十六年第23号,第87—88页。12月28日,浩官、茂官父子及几名官员到澳门了解义律情况。见Charles Elliot to Palmerston, December 30[th], 1836, FO 17/15, pp. 57—60.
(42)义律有关此事的报告见:Charles Elliot to Palmerston, December 30[th], 1836, FO17/15, pp. 55—63.
(43)Charles Elliot to Palmerston, January 12[th], 1837, FO17/19, pp. 50—55.
(44)《两广总督邓廷桢奏报英国派义律来粤管理商人事宜片》,《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1册,第222—223页。
(45)《著两广总督邓廷桢准许英领事依照前大班来粤章程至省照料商务事上谕》,《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1册,第226页。
(46)伍绍荣等致义律,《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文书》,道光十七年第4号,第94页。
(47)见《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文书》,道光十七年第6—14号,第95—98页。
(48)Charles Elliot to John Backhouse, June 2[nd], 1837, FO17/20, p. 145.
(49)此事曾有反复,相关文献见《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文书》,道光十七年第20—28号,第97—100页。
(50)义律致邓廷桢,《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文书》,道光十七年第22号,第103页。
(51)邓廷桢谕总商,《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文书》,道光十七年第27号,第105页。
(52)Charles Elliot to Palmerston, January 29[th], 1837, FO17/19, pp. 108—111.
(53)Charles Elliot to Palmerston, March 18[th], 1837, FO17/20, p. 52.
(54)Charles Elliot to Palmerston, April 1[st] & May 24[th], 1837, FO17/20, pp. 100—104, 137—139.
(55)Palmerston to Captain Elliot, June 12[th], 1837, FO17/18, pp. 22—25.
(56)Charles Elliot to Emma Hislop, October 13[th], 1837, The Taking of Hong Kong, Charles and Clara Elliot in China Waters, p. 58.
(57)义律致邓廷桢,《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文书》,道光十七年第79号,第133页。
(58)Charles Elliot to Palmerston, November 29[th], 1837, inclosure no. 4, " To the British Subjects Resident in Canton, " dated November 29[th], FO17/22, pp. 60—61.
(59)Palmerston to Charles Elliot, June 15[th], 1838, FO228/8, Embassy and Consular Archives, China, series 1, Correspondence, 1834—1930(英国外交部档案,缩微胶卷,下同),p. 18.
(60)Charles Elliot to Palmerston, December 4[th], 1837, FO17/22, pp. 62—68.
(61)《广州纪事报》对义律公布的“沉默政策”的评论,The Canton Register, November 18[th], 1834.
(62)George Robinson to Palmerston, February 29[th], 1836, FO228/3, pp. 113—114.
(63)Palmerston to George Robinson, May 28[th], 1836, FO228/4, p. 4.
(64)Palmerston to Charles Elliot, July 22[nd], 1836, FO17/13, pp. 44—45.
(65)Palmerston to Captain Elliot, November 8[th], 1836, FO17/13, pp. 80—81.
(66)Anonymous, Review of the Management of Our Affairs in China, since the Opening of the Trade in 1834, London: Smith, Elder, and Co. , 1840, p. 164.
(67)Foreign Office, " Memorandum, " October 14[th], 1836, FO17/17, p. 166. 1837年9月巴麦尊给英国海军部的函件中包括他拟订的一款英国政府给东印度海军司令的指示,其中说,英国驻华商务监督“具有领事职责”。见Palmerston to the Lords of Admiralty, September 20[th], 1837, FO17/23, p. 240.
(68)Palmerston to Captain Elliot, June 8[th], 1836, FO17/13, pp. 83—84.
(69)编者评论,The Canton Press, December 12[th], 1835. 1836年1月2日该报继续抨击“肮脏的辉格党”浪费公帑,维持这个“鬼才知道在哪里”的机构。
(70)Senex, " To the Editor of the Canton Press, " The Canton, Press, April 23[rd], 1836.
(71)Charles Elliot, " Official Notice, " December 31[st], 1836, FO17/55, p. 97. 该通告刊载于The Canton Register, January 17[th], 1837.
(72)匿名信件,The Canton Register, January 17[th], 1837.
(73)" Memorandum, China Establishment, " FO17/13, p. 95.
(74)Charles Elliot to Emma Hislop, April 28[th], 1835, Susanna Hoe and Derek Roebuck, 1999, p. 44.
(75)Palmerston to Captain Elliot, November 2[nd], 1837, FO17/18, pp. 44—45.
(76)1838年3、4月间,义律以须赴广州管束英人为由,请求邓廷桢变通让步,以便恢复双方的关系,遭到拒绝。7月,义律趁英国驻印度海军司令马他仑(Frederick Maitland)来华之际,再提前议,亦未获准。有关文件见《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文书》,道光十八年第4—22号,第143—151页。
(77)Charles Elliot to Henry Taylor, November 16[th], 1839, Susanna Hoe and Derek Roebuck, 1999, p. 52.
(78)Anonymous, 1840, p. 168.
(79)Charles Elliot to Palmerston, February 2[nd], 1837, FO17/19, pp. 217—227.
(80)Charles Elliot to Auckland, February 2[nd], 1837, FO17/19, pp. 301—302.
(81)Charles Elliot to Thomas Bladen, February 2[nd], 1837, FO17/19, pp. 304—306.
(82)Charles Elliot to Palmerston, February 7[th], 1837, FO17/19, pp. 250—251.
(83)Charles Elliot to Palmerston, February 7[th], 1837, FO17/19, pp. 251—255.
(84)双方往来文件见《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文书》,道光十七年第46—50号,第114—121页。
(85)邓廷桢谕总商所引,《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文书》,道光十七年第61号,第123页。
(86)邓廷桢谕总商所引,《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文书》,道光十七年第61号,第123页。
(87)邓廷桢谕总商,《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文书》,道光十七年第61号,第123页。
(88)广州府、广州协致义律谕令及义律致邓廷桢禀帖,见《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文书》,道光十七年第62—69号,第124—128页。
(89)Charles Elliot to Palmerston, November 29[th], 1837, FO17/22, pp. 51—52.
(90)Palmerston to Charles Elliot, June 15[th], 1838, FO17/25, pp. 24—25.
(91)Charles Elliot to Palmerston, November 19[th], 1837, FO17/22, p. 35.
(92)Charles Elliot, " Memorandum, " November 19[th], 1837, FO17/22, pp. 38—46.
(93)Palmerston to Charles Elliot, June 15[th], 1838, FO228/8, pp. 18—19.
(94)Charles Elliot to Palmerston, January 2[nd], 1839, FO17/30, p. 2.
(95)义律演说记录,Charles Elliot to Palmerston, January 2[nd], 1839, inclosure no. 8, FO17/30, pp. 27—29.
(96)义律致邓廷桢,《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文书》,道光十八年第30号,第157—158页。
(97)义律致邓廷桢,《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文书》,道光十八年第30号,第158页。
(98)广州府、协致义律,《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文书》,道光十八年第31号,第159页。
(99)Charles Elliot to Palmerston, January 2[nd], 1839, FO17/30, pp. 4—5.
(100)义律致邓廷桢,《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文书》,道光十八年第32号,第159页。
(101)邓廷桢谕伍绍荣等,《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文书》,道光十八年第33号,第160页。
(102)Charles Elliot, " Public Notice, " Charles Elliot to Palmerston, January 2[nd], 1839, inclosure no. 9, FO 17/30, p. 31.
(103)Charles Elliot to Palmerston, January 2[nd], 1839, FO17/30, p. 4.
(104)Charles Elliot to Palmerston, January 2[nd], 1839, inclosure no. 14, Edward Elmslie, " Official Notice to British Subject, " December 31[st], 1838, FO228/9, pp. 41—43.
(105)Evidence of Alexander Matheson, no. 2316—2319, Great Britain, Parliament, House of Commons, British Parliament Papers, China, Irish University Press, 1972, vol. 30, p. 160.
(106)Charles Elliot to Palmerston, January 2[nd], 1839, FO17/30, pp. 5—7.
(107)Charles Elliot to Palmerston, January 2[nd], 1839, FO17/30, pp. 8—12.
(108)Charles Elliot to Palmerston, private, January 2[nd], 1839, FO17/30, pp. 60—64.
(109)Palmerston to Charles Elliot, June 13[th], 1839, FO228/11, p. 29.
(110)" Extract from the Records of the Chamber of Commerce, " The Canton Register, December 25, 1838.
(111)Charles Elliot to Palmerston, January 2[nd], 1839, inclosure no. 14, Edward Elmslie, " Official Notice to British Subject, " December 31[st], 1838, FO 228/9, pp. 41—43. 亦刊载于The Canton Register, January 1[st], 1839.
(112)编者评论,The Canton Register, January 1[st], 1839.
(113)Charles Elliot to Palmerston, January 30[th], 1839, FO17/30, pp. 240—241.
(114)颜士理公告(原无标题), February 4[th], 1839, FO228/11, p. 74.
(115)Charles Elliot to H. H. Lindsay, March 7[th], 1839, The Canton Press, March 16[th], 1839.
(116)H. H. Lindsay to Charles Elliot ( no date) , The Canton Press, March 16[th], 1839.
(117)Anonymous, 1840, p. 162.
(118)" Public Notice to British Subjects, " The Canton Press, March 30[th], 1839.
(119)Phyllis Forbes Kerr ( ed. ) , Letters from China, the Canton-Boston Correspondence of Robert Bennet Forbes, 1838—1840, Mystic, Connecticut: Mystic Seaport Museum, Inc. , 1996, p. 111.
(120)A. A. Low to Mrs. Harriet Low Hillard, Canton, April 17[th], 1839, The Essex Institute Historical Collections, vol. ⅨⅩⅩⅤ, no. 3, July 1949, p. 233.
(121)Charles Elliot to Palmerston, March 30[th], 1839, FO17/31, pp. 1—10.
(122)编者评论,The Canton Press, August 19[th], 1840.
(123)Anonymous, 1840, pp. 67—70. 1840年5—6月英格利斯、查顿、三孖地臣等英商在英国议会作证时都强调,在林则徐派军队包围商馆后,义律到商馆之前,中方并未切断供应。即使在义律到达商馆后,仍不虞匮乏。见Evidence of Robert Inglis, no. 220—264, Great Britain, Parliament, House of Commons, 1972, vol. 30, pp. 34—37.
(124)Anonymous, 1840, p. 72.
(125)Anonymous, 1840, pp. 74—75.
(126)见Evidence of Robert Inglis, A. Daniell, Alexander Matheson, Great Britain, Parliament, House of Commons, 1972, vol. 30, pp. 16—20, 22, 39—40, 99, 163. 英格利斯说,林则徐3月18日告外商书中关于一旦外商缴烟,“大皇帝将予奖赏”之语,意味着将以实际上的购买方式令外商缴烟。伍浩官在与英格利斯等接触的过程中,曾问及打算上缴的鸦片的价值,并询问“以四百元一箱计算是否会满意”等,英格利斯等认为这是行商打算出资的暗示。亦有广州英商发布文章,提出类似看法,证明英格利斯、查顿和三孖地臣等并非凭空杜撰。见Britannicus, " To the Editor of the Canton Press, " The Canton Press, Dec. 28[th], 1839.
(127)Evidence of Robert Inglis, no. 14—23, 63, 149, Great Britain, Parliament, House of Commons, 1972, vol. 30, pp. 16—19, 22, 28. 单耶厘(A. Daniell)后来也说,“义律上校一出现在广州,所有的协商就都由他来承担了”。见Evidence of A. Daniell, no. 1270, p. 100.
(128)义律禀帖,《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文书》,道光十九年第4号,第175页。
(129)广州府转谕义律,《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文书》,道光十九年第7号,第177页。
(130)Anonymous, 1840, p. 80.
(131)Evidence of Robert Inglis, no. 149, Great Britain, Parliament, House of Commons, 1972, vol. 30, pp. 28—29. 美国商人亨特(William Hunter)的日记所记当时情形大同小异,可以互见。见William Hunter, " Journal, " March 26[th], 1839. 转引自Peter Ward Fay, The Opium War, 1840—1842, Chapel Hill: The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Press, 1975, pp. 152—153.
(132)Evidence of John Thucker, no. 863, Great Britain, Parliament, House of Commons, 1972, vol. 30, p. 64.
(133)Charles Elliot, " Public Notice to British Subjects, " March 27[th], The Canton Press, March 30[th], 1839.
(134)Charles Elliot, " Public Notice to the British Majesty' s Subjects, " May 19[th], The Canton Press May 25[th], 1839.
(135)英国财政部秘书戈登(R. Gordon)1839年11月11日签发拒绝赔偿鸦片烟价的正式文件。这份文件说,“议会没有拨给由本部支配以进行任何赔偿的经费,此类赔偿的确认和支付须经议会的批准”;“为了防止对于本部意图的误解,我受本部大臣之命进一步说明,女王陛下政府正在对此事认真考虑;并补充说明,女王政府不打算向议会提出就赔偿之事进行表决之建议”。" Opium, " The Canton Press, March 21[st], 1840.
(136)Anonymous, 1840, p. 64.
(137)Charles Elliot to Palmerston, March 30[th], 1839, FO17/31, p. 10.
(138)Charles Elliot to Palmerston, April 6[th], 1839, FO17/31, pp. 121—126.
(139)Charles Elliot to Palmerston, secret, April 3[rd], 1839, FO17/31, pp. 113—116.
(140)Palmerston to Charles Elliot, October 18[th], 1839, FO228/11, pp. 34—36.
(141)" Opium, " The Canton Register, October 13[th], 1840. ^
【专 题 号】K24
【复印期号】2007年08期
【原文出处】《历史研究》(京)2007年1期第63~87页
【作者简介】吴义雄,教授。中山大学历史系 广州 510275
【内容提要】 | 1834年的律劳卑事件是中英双方争夺交往规则制订权力的一次较量。这一事件不仅体现了清朝政府坚持的对外交往体制,也明确了英国政府在对华关系方面的体制。1837年,英国驻华商务监督义律为打破僵局,在英方交往原则上向清政府和广东地方当局作出让步,实现了以英国官员身份驻省的计划,但未能得到英国外相巴麦尊的批准。义律的行为,既反映了他的对华关系主张,更是其力图巩固和扩张英国驻华商务监督机构权力的产物。为了实现这种愿望,在1838—1839年,他通过鸦片问题使自己成为中英关系舞台的中心人物。 |
一 律劳卑事件中的中英体制之争
1834年7月,英国首任驻华首席商务监督律劳卑抵达中国。他希望能够立即建立与广东当局的直接官方关系,但遭到拒绝,由此引起了中英双方的冲突。近两个月的对抗最后以律劳卑退出广州而告终。不久他就病逝于澳门。西方史著一般将律劳卑事件的结局称为“律劳卑之败”(Napier' s fizzle)。此后直至鸦片战争爆发,中英关系都深受这一结局的影响。故有必要首先讨论此事件所展现的若干问题。②
“律劳卑之败”意味着英国东印度公司的对华贸易特许权终止后,英国试图建立正式的对华官方关系的努力遭受挫折。英国外交机构并不讳言律劳卑在1834年冲突中的鲁莽。但英方对他的对手——两广总督卢坤的指责和谩骂,却更是充斥于各种文献之中。后世的历史学者,包括中国学者在内,也往往对卢坤拒绝律劳卑“平行交往”的要求加以抨击,认为这表现了他所代表的清政府“闭塞”、“无知”的落后心态和“傲慢”、“自大”的华夏文化中心主义观念。诚然,卢坤在交涉过程中坚持的中英关系“一切率由旧章”的立场,难免僵化与自大之讥;但细究双方往还文牍,也不难发现,律劳卑之所图并非仅用“平等交往”的主张所可概括,而卢坤“强硬”态度的背后也有他不得不如此的诸般理由。毋宁说,双方展开的是一场争夺交往规则制订权力的较量。
与1793年和1816年英国两次遣使来华不同,此次律劳卑来粤,事先并未向清政府或广东地方当局正式通报。律劳卑在7月15日抵达澳门,20日起草了致两广总督卢坤的中文函件。档案中保存了两封大同小异的中文函件,说明律劳卑可能准备透过不同的渠道向卢坤递送。③ 卢坤在7月21日接到香山协关于律劳卑欲到广州的报告,颇感意外。他在谕令中说,按惯例,东印度公司的大班到广州,均须“请牌进省”,而律劳卑等人乃是“夷目”,非大班人等可比,“如欲来省,必须先行奏明请旨”,要行商向其“传谕天朝定例,除在粤贸易大班等夷商之外,非奏奉谕旨,不准进省。该夷目查理贸易事务,应即在澳门居住。如欲进省,应告知该商等,先行具禀,本部堂驰驿入奏,恭候奉到大皇帝谕旨,再行饬遵”。④ 即是说,这种史无前例的“夷目”进省,并非不可商量,但因事属创始,自应请旨定夺。这反映出地方大吏在外交问题上应有的慎重,亦是理应坚持的“体制”,并无不当之处。
但律劳卑并未履行卢坤所要求的程序,于7月25日径赴广州。26日,律劳卑没有遵循由行商居中传递信件的旧规,直接派商务监督处秘书阿斯迭(J. H. Astell)手持其函件到广州城门递交,遭到拒绝。卢坤在次日颁令,表示对初次来华、“不知天朝制度”的律劳卑不在澳门请牌、擅自赴省的行为不加追究;但同时指出,他应当回到澳门,“此后非请有牌照,不准进省”。卢坤进而解释说:
至该夷目来广,系为贸易事务。天朝设官,文以治民,武以御暴。贸易细事,向由商人自行经理,官不与闻其事。该夷贸易,如有更定章程等事,均应该商等会同查议,通禀粤海关监督暨本部堂,应准应驳,听候批示。若事关创始,应候恭折奏明大皇帝,奉有谕旨,再行饬遵。天朝大臣,例不准与外夷私通书信。若该夷目投递私书,本部堂概不接阅……凡此皆有一定制度,不容紊越。总之,国有法度,各处皆然。即英吉利本国,亦有法度。何况天朝煌煌令典,严于雷霆,尤天之下,莫敢不遵。⑤
卢坤所说中国官员不管贸易“细事”,固然不符合注重工商的现代观念,难免被某些以“近代化”要求为评判标准的现代评论家所诟病;同时,所谓“官不与闻”之论,也似乎与清政府控制官商以经营外贸的事实相冲突。但他强调的是,清政府行政架构中没有管理贸易之专门机构或职官之事实,没有与律劳卑这种“总管本国贸易”的“夷目”地位相应的官员;律劳卑要讨论贸易问题,应当去找“自行经理”贸易的商人。对于这一点,卢坤后来再次进行了说明。他说,“天朝命官,从不经理贸易细事。广东自准外夷通市以来,一切交易事宜及约束夷商,均系责成该商等经理,从无与夷目文移往还之事”,故对律劳卑所呈文书,“未便接收”。总之,“国体所关,不容逾越”,并非他有意要“薄待夷人”。⑥ 他后来发布告示说,他对律劳卑的身份“是商是官”,“无从查悉”,但认为“天朝设立洋商,专为管理外夷贸易事,与夷官并无尊卑之分”,重申“天朝官吏,不管贸易细事”。⑦
显然,按照卢坤的逻辑,律劳卑既自称是管理事务的夷官,他要与中国官方直接交往,则必须广东地方政府内有与他职责相当的官员;但中国文武官员中从无专司商务或贸易的职官,对外贸易由具有官商身份的行商具体负责;英方改变对华贸易体制,用正式官员即驻华商务监督取代以往的大班,乃其内部事务,但英人不能因自己体制的改变而要求中国方面改变贸易管理体制;故广东当局在制度上不能答应律劳卑直接交往的要求,他仍须以行商为交往对象,通过他们与广东当局交涉。这种逻辑在重商的英人看来或许不可思议,不近情理,但从深谙清朝政治体制的卢坤的角度来看,则是一种很自然的思考方式。而且,“不能因英人体制的变化而改变自己的体制”,这种观点本身也并无可以指责之处。从另一角度来看,英方要求广东当局与其就贸易问题直接交往,等于以外人身份要求后者变更政治体制,既唐突无礼,也超出了后者的权限范围。在未得到皇帝授权的情况下,卢坤如打破以往对外交涉体制,接受律劳卑函件,在逻辑上就是与“外夷”私通书信,其政治后果是他所无法承担的。
卢坤在8月18日的谕令中再次指出,律劳卑作为英国官员来到中国,理应“遵守制度”,并说:“古云入境问禁,人国问俗……即就英吉利国而论,设使有外国官人前往该国办事,岂有不将来意奏明该国王,亦不遵该国体制,任意自为者?该夷目既称系为官之人,尤应通达此理。”⑧ 这种将中英双方置于对等地位的态度,恐怕很难认为是“文化优越感”的体现。他固然照例说过天朝“奄有四海,抚育万邦”之类的骄矜之语,但从相关文献可见,他不过是希望以这种平等态度折服律劳卑,并非如英方文献所说的一味傲慢自大。这当与他督粤经年,对英人的军事、经济实力有所了解相关。而且,他也未必希望中英冲突甚至决裂的局面出现。卢坤虽表示为了坚守体制,不惜“停止买卖,永远断绝交易”,且云“该国每年数十万商税,在天朝无关毫末”,⑨ 但若真的弄成如此局面,他必然要面对实际上甚为看重粤东关税的道光帝的责问乃至追究,从而危及自己的命运。何况在利益上,他和一向惯于从以中英商人主导的广州贸易中吸取膏脂的其他广州官僚一样,也需要维持这一贸易。
卢坤说天朝规矩不容逾越,指的是这种规矩在改变之前必须遵守,但并没有说它不可改变。其实,他在7月21日律劳卑还在澳门时就已表示,英人“贸易事宜,如有应须另立章程之处,亦应由该商等询议,禀请具奏遵行”,要求行商到澳门“向夷目询明因何事来粤,并将本年该国公司散局,应如何另立章程,一并询明禀复,以凭奏明遵办”。⑩ 27日,他再次明确地说,如“事关创始”,则应奏请旨准。他在8月18日的谕令中又一次重复,英人“如因公司散局,应须更立章程,即告知该商等具禀,以凭驰驿具奏”,但律劳卑须先回澳门,等候消息。(11) 这里所说“更立章程”,口气松动,已有在体制上考虑调整之意,并非一味僵化。他后来奏称,英人派官来华,“已与旧制不符”,“应将如何监督,办理何事之处,先行禀明,奏请谕旨,分别应准应驳,遵照办理”。(12) 这说明他对于体制的调整至少是认真考虑过的。
可见,卢坤所争者,是律劳卑在清廷作出决定之前应遵守现有规章;所拒绝者,乃是管理商务的英人立即与两广总督进行直接交往这种制度变更。但他并未拒绝考虑在制度上作出改变的可能性。应该说,这是一种相当灵活的态度。然而,律劳卑没有理会卢坤的这种表示,却要求后者立即接受英方决定改变交往方式的意志。卢坤曾在8月22日派遣广州府、协等官员与律劳卑谈判,但又因席次之争而告流产。(13)
在此情况下,卢坤感到无法以商议方式让律劳卑放弃其立场,他自己也绝不会作出更多让步,遂于9月2日下令停止英人贸易,以对付不听劝告的律劳卑。卢坤对律劳卑不理解自己的意图表示遗憾,在谕令中说律劳卑“既不禀明请旨,突如其来,自逞意见。节次传谕,在本部堂,可谓曲体夷情”,意即他理解律劳卑的愿望,并有意作出某种安排。“而该夷目,若罔闻知,实属愚昧无知,难以理喻”,与他协商,必无结果。“似此谬妄之人,在粤管理贸易,将来商民亦必不能相安”,必须采取措施将其驱逐,“照例封舱”。(14) 这个措施,要对付的是律劳卑这个鲁莽愚钝的“夷目”,而不是要与英国或其他西方各国决绝。(15) 故一旦律劳卑离开广州,贸易就恢复了。将卢坤在冲突期间的行为放大为“文化自大”的表现,是后世学者未能仔细体察事件具体关节,为19世纪以来西方文献中的叙事方式所左右而作出的评论。
学术界历来强调卢坤固守“过时体制”之弊,而忽略了由律劳卑对抗清政府体制的行为确定了一个洋“体制”,即英国官员不能与中国行商交往。据律劳卑给巴麦尊的报告,7月25日,当马儒翰将致卢坤函件译为中文之时,伍浩官和卢茂官来访,带来卢坤的信件,但为避免“在中国人的评判中使英王陛下之委员会以及英国人在总体上被贬低,并使得商务监督们为履行其职责的诸般努力尽付东流”,律劳卑打算“将以适合于英王陛下之委员会及英国国家体面之方式,与总督直接交往”,而拒不与其见面。(16) 26日,阿斯迭手持律劳卑致卢坤函件,到广州城门投递之时,“洋商虽欲代递”,但律劳卑认为,“本监督既系奉国主特命之官,未能俯由商人照会,不能准其代递”。(17) 卢坤后来指责说,“即使该夷目实系官员,亦岂有与中华商人交不得一语者?如不愿与该商等交言,亦何妨令该国散商转辗告述?”(18) 这就是说,律劳卑不仅不接受两广总督—行商—英国驻华商务监督这种公文往来方式,而且拒绝两广总督—行商—英商—英国驻华商务监督这一方式,尽管后者看起来比较能够体现“平等权”的主张。很显然,他将两广总督与英国驻华商务监督间的直接联系当作唯一可以接受的中英交往模式,拒绝从这一立场作出任何让步。
律劳卑所坚持的洋“体制”的另一点是,英国驻华商务监督之地位与两广总督相当,故其致后者的函件用平行的“书”(letter)的形式,拒绝使用东印度公司时代大班们上书时所用的、在他看来代表卑下地位的“禀”(petition)字。他在7月20日起草的中文函件开头语即是“大英国……侯爵无比(即律劳卑,此为英方所译名字——引者)书两广总督大人”。7月27日,行商再次到商馆造访,伍浩官提出,要英人将其前一日到城门投递但被拒绝的致卢坤函件,从“书”改为“禀”。但遭拒绝。(19) 这一点,亦在英方文献中被当作抗拒中国官员之“自大”与“无礼”之举。但卢坤认为,律劳卑“即使实系该国官员,亦不能与天朝疆吏书信平行。事关国体。未便稍涉迁就,致令轻视”。(20) 英国政府后来亦将驻华商务监督等若派驻海外的领事,其地位并不像律劳卑自己想像的那样崇高。即使后来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签订后,清政府仍然规定英国领事与道台“同品”,而与督抚地位悬殊,相互文书往来“未便概用文移二字”。(21)
在律劳卑这种态度的背后,并不是马士或其他西方学者所说的“平等权主张”,而是难以抑制的超级强权“日不落帝国”不可一世的嚣张和傲慢。这位曾经纵横海上的前英国海军军官,内心充满了对昧于世局的“天朝”官员的蔑视。即使是卢坤赞扬以往英国君主“恭顺”的言辞,他也不能接受:“卢督宪节次谕内擅称,吾君主向来恭顺等因。缘着即诉知:以英国大主权能嵬嵬,版图洋洋,四方皆有所服;地出广汪,土产丰盛,即大清亦非能比权。有勇猛兵卒,集成火单,所攻皆胜;亦有水师大船,内有带至百二十大炮者,巡奕各洋。并中华之人所未敢驶到各海,亦无不到。故请督宪自问此:吾大君焉有恭顺何人之意耶?”(22) 律劳卑所说确为事实。正是在对英国强权的绝对信心之下,他才不能容忍被他自己和其他人渲染出来的卢坤对他的“侮辱”,并企图以极高的姿态强迫后者按他的意志行事。
以上可见,在1834年的冲突中,卢坤坚持英人必须遵循中方“体制”,但指出体制的变更亦有可能,只是英人必须通过行商请求、两广总督奏报朝廷、朝廷作出最终决定的过程,换言之,更改中英交往体制的权力在清政府。而律劳卑则主张,广东当局须按英方立场,抛弃以往“不合理”的做法,接受英国官员驻粤、双方文书直接往来的主张,不容作出任何调整。他蔑视卢坤要其在澳门等候谕旨的要求,擅赴广州,又召英国兵船强入省河,企图以强硬的立场和在他看来无可抵御的武力,让广东当局接受其旧有体制必须立即改变、不容谈判的意志。因此,1834年的中英冲突可以看作中英两国对于交往方式的决定权的争夺,而两种相持不下的“体制”不过是被双方官员利用的工具。在这场争斗中,律劳卑才是进攻的一方,卢坤采取的其实是守势。只是因为英国政府当时尚无向清朝摊牌的计划,而律劳卑手里掌握的力量亦不足以真正慑服对手,他的两艘战船才自己要求退出虎门。律劳卑的计划以失败告终,且被万里之外的巴麦尊斥为“愚蠢的胡闹”,但其悲剧性的下场,却为他在西方世界赢得了同情和喝彩。
当义律试图完成律劳卑的未竟之业时,他不仅面临中方体制的壁垒,也面临着律劳卑的上述遗产所形成的坚冰。
二 突破体制的努力:1837年的义律与邓廷桢
在一定意义上,律劳卑的失败是英国政府对华政策的结果。他一直坚持的官方公文直接往来和商务监督致两广总督函件不能采用禀帖形式这两点,正是来自外相巴麦尊的指示。
“律劳卑之败”后,采取何种对华政策,就成为英人必须考虑的问题。律劳卑在1834年8月致函英国政府,要求对华采取强硬政策。在辉格党内阁下台后短暂担任托利党内阁外交大臣的威灵顿公爵(Duke of Wellington),对律劳卑的态度颇为不满,在复函中说,英国政府并不想以军事力量和武力行动,“而是希望用在给你的指示中强烈地一再强调的和解方法,建立英国臣民和中国之间的商业关系”。(23) 他还撰写了一份备忘录,认为对中英争执带来贸易停顿之后果负责的正是律劳卑,因他“试图迫使广州当局接受一种他们不习惯的交往方式,以及相伴而来的一个机构,他们对其权力和本质都一无所知;这个机构未待其权力得到确认即开始运作,结果彻底失败;而且很明显,这种尝试不可避免以失败告终,并给国家带来耻辱”。威灵顿还认为,中国人对律劳卑及英国驻华商务监督机构的“敌意”,产生于“他堂皇的头衔;在未经许可,甚至未经通报的情况下,即提出在广州居住,并直接与总督打交道的要求”;他未经批准即前往广州的行为;总之,“他不应背离约定俗成的交往方式”。(24)
但威灵顿的短暂任期使他未及企划正式的对华政策。复任外相的巴麦尊一时也未就对华政策作明确指示。继律劳卑任首席商务监督的德庇时(John Davis)向英国政府报告说,他认为“在对华贸易正在进行和等待国内指示的过程中,本委员会(即驻华商务监督机构)的职责是必须谨慎地避免采取任何行动,以免不必要地妨碍与如此重要的利益相联系的贸易活动”。他进而明确表示,“在中国人未采取进一步动作之前,在我们这方面保持绝对的沉默和静止的状态,似乎是最适宜的方针”。(25) 此即所谓“沉默政策”。10月28日,他再次重申,在“我们仍在等待国内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本委员会除了保持绝对沉默外,将别无其他行动,除非不久后发生中国政府主动重开谈判这样不太可能发生的事”。(26)
11月10日,德庇时等授权商务监督秘书义律发布告示,向英商宣示这一政策。告示强调鉴于广东当局拒绝承认其“官方身份,不允进行官方交往”,商务监督们“认为自己应该保持绝对沉默以等待国王的最终决定”。他们告诫在华英人,要“以克制的审慎行为给中国政府和人民留下好的印象,并对我国君主思考问题的智慧和将采取为所有事情建立稳妥和永久基础的完全必要的措施怀有适当的信心”;任何冤情都应该向商务监督倾诉,他们“定会给予最为急切的考虑,并会提供最合适的寻求补偿的方式”。(27) 显然,商务监督们希望避免鼓噪不已的英商制造任何事端。
德庇时认为他的“沉默政策”是有效的。他在1835年1月的一份报告中认为,与中方对抗“收效甚微,或者说完全无用”,甚至会损害英国利益,但也不主张“向本地政府的专制行径立即屈服,前往广州将我自己置于行商的管理之下”,故“本委员会合理地期望,在等待国内的意见期间,采取彻底的沉默,绝不与广州政府进行任何谈判,这样或能产生有利的效果”。(28) 继德庇时任首席商务监督的罗便臣(George Robinson)在此问题上采取了类似的态度,在其任期内延续了前者的策略。
所谓“沉默政策”,并非一种正式的对华外交政策,却体现了律劳卑所坚持的“体制”的精神。英国政府一方面无法设计出可行的对华新政策,但又不打算取消这一并未成功行使使命的机构,遂使这种“沉默”局面持续经年。出来打破这种局面的是义律。
查尔斯·义律生于1801年。他14岁加入英国海军,长期在加勒比海地区从事打击奴隶贸易的行动,在1828年升任大型战舰舰长。1830年,他被调往英属圭亚那,任“奴隶保护者”之职。(29) 1834年1月,义律被任命为年薪800镑的英国驻华商务监督船务总管(Master Attendant)。其传记作者认为,在海军具有较高资历的义律之所以接受这样一个不高的职位,是因为他当时“并未意识到自己被授予一个什么样的职位”,而一次投机失败使他陷于债务,需要一份薪金来糊口并偿债。(30) 律劳卑去世后,驻华商务监督委员会的诸人依次晋升。义律在1835年4月升为年薪3000镑的第二监督。
与罗便臣等对中英关系的理解不同,义律早就公开表达过应与中国官方接触的观点。他在1835年7月就中英关系问题写了一份长达数十页的备忘录,系统地论述了他对中英关系的看法。其主旨是,英国政府应面对现实调整政策,接受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时代的中英交往方式,即广东当局坚持的那种体制,放弃无所作为的沉默政策。他很清楚,这种建议与英国政府的既定政策相抵触。但他认为,巴麦尊亦曾指示,驻华商务监督应“以和平与调解的精神决定自己行为”,这意味着驻华商务监督不必“游离于自己认为适当的与总督交往的方式”,“为了公众的利益,应该将本委员会建立在广州”,自行决定如何与广东当局交往。他进而认为,英国政府的“明确目的是要让商务监督取代(东印度公司)特选委员会,它们发挥的职能相似,拥有的权力相仿,以同样的方式交往”。他还说道,“驻华商务监督并未携带国书”,并非英国政府代表,亦无多么高贵的身份。因此,“如果特选委员会与总督的交往方式并未玷污国家尊严,那么驻华商务监督采取同样方式亦不会有辱国格”。他提出应该对通过行商进行交往这一渠道认真评估;中国人坚持的交往方式的确带有令人不快的“自大的优越感”,但“对我们的国家荣誉并无伤害”。总之,他认为,“要建立一个与我们职责相关的与总督交往的安全渠道,将行商排除在外是不可能实现的,而且这样做结果还将激化矛盾,而非促成和解”。(31)
从上述观点出发,义律对罗便臣坚持的“沉默政策”发出公开挑战。罗便臣认为“单从商业的角度来看”,在未获明确指示的情况下,“避免通过行商与总督交往联系,是更为安全和谨慎的办法”。但义律对此“具有强烈的异议”,认为“也许对我们自己来说继续等待是较为愉快的,但我不认为对于我国政府来说这种做法是正确的”。
义律与罗便臣不仅有上述政见之争,而且交恶已久,二者的矛盾在罗便臣继任第一监督时就已存在。(32) 罗便臣在1835年11月撇开作为第二监督的义律,将办公地点从澳门转移到当时作为鸦片贸易基地的伶仃洋上,使义律更为愤慨。罗便臣在1835年12月1日致函英国政府,阐述了他将英国驻华商务监督的办公地点移往伶仃洋的因由。但巴麦尊在1836年6月予以回复,通知他“陛下政府并不认为有足够的理由就你的建议形成最终的意见,因此,在我得到关于这一问题的进一步信息之前,我不能批准在伶仃洋设立委员会的办公处”。同时通知他,英国政府认为“没有任何可能保持首席商务监督这一职位”,故决定立即取消这一职位及其薪水,而“你的职权自收到这一函件之日终止”。他命令罗便臣向义律移交“委员会的所有档案”。(33) 同时,义律被任命为“英国驻华商务正监督”(senior superintendent),这意味着,义律在与罗便臣的斗争中获胜。
巴麦尊在义律与罗便臣的冲突中支持了义律。但这并不等于说,他同意义律的所有观点。义律在1836年初再次建议,驻华商务监督在对华交往方式上应采取东印度公司广州特选委员会的做法,通过行商居中转达,以恢复中英官方联系。(34) 对此,巴麦尊在7月22日复函(第16号函件),制止义律的企图。他说:“陛下政府并不认为你试图通过行商与总督重建联系的意图是恰当的;相反,你应该放弃任何通过那个渠道以恢复官方联系的建议”,不管有何理由。在巴麦尊看来,东印度公司特选委员会作为“商人团体”可以那样做,“但商务监督是国王的官员,故只有与中国官员交往才是适当的……因此,我指示你,如果行商试图就任何公共事务与你发生联系,你应对此表示遗憾,说你无权接纳这类信件,除非这些信件直接来自总督,或是负责任的中国官员”。他最后还强调说,“陛下政府还认为,你若在致中国官方的函件上标明‘禀’字,也是不适当的”。(35) 这就重申了英国人的“体制”。
尽管巴麦尊给义律戴上这些紧箍咒,义律还是没有放弃他的主张。在收到对他的任命后,他在给巴麦尊的函件中表示要“恪尽职守”,同时要巴麦尊在未来听说他进行恢复与中方关系的行动时,“不会感到惊讶和失望”,因为他认为“回到广州去”,采用“特选委员会的做法”,是非常必要的。(36) 由于义律收到巴麦尊这封函件已在1837年1月,事实上,在没有得到巴麦尊回复的情况下,他已经开始采取了行动。
1836年12月14日,义律起草了致两广总督邓廷桢的禀帖,在封面上用中文标明“禀”字。次日,他写了一个给伍浩官的便条,请他转交这份禀帖。(37) 17日,义律又写信给东印度公司广州代理行的阿斯迭和克拉克(H. M. Clarke)、英商查顿(William Jardine)和颠地(Lancelot Dent),将禀帖和便条交给他们,要他们与浩官等会面,就其身份及此事的性质进行说明,请行商不失时机地将禀帖转达给邓廷桢。(38) 12月20日,阿斯迭等请浩官见面,将禀帖当面递交。浩官则“立即进城”,准备晋见邓廷桢。(39) 邓廷桢在当日收到义律的禀帖。这是在律劳卑事件后英国驻华商务监督首次向广东当局行文,意味着英方坚持了两年多的“沉默政策”被放弃。
义律在此禀中告知,英政府颁给“公书”,“特派远职总管英国来粤商贾人梢”;还强调,英国商船云集黄埔等地,“多有不悉大清法度例禁。况无人主治管束……诚恐有事,万望大人允许远职早日赴省供职。缘此特求准示远职与随带各人,就日来省”。他要求邓廷桢“给领红牌,准由内河进居省城”。另一方面,他认为自己重返广州还有更重要的意义:“且本国远通大清盛熙之朝,历久平安。远职奉命遵照,专务恒昭和睦,自应悦然推和,尽心竭力,邀求大人眷顾盛意。”(40) 即希望以此作为两国和睦关系的新开端。
邓廷桢接禀后,注意到“该夷来禀词意恭顺,尚属晓事,一切自能恪遵”,与数年前律劳卑不经请示擅闯广州的狂悖之态迥然不同。但他难以立即予以积极回应,因为他一时无法判断究竟义律常驻广州是否符合清朝对外体制。双方交往的障碍不仅在于是否通过行商转达公文的问题,还在于英官驻省是否“合例”。邓廷桢看到义律禀帖中“叙称远职,似系夷目之称,并非大班名目,核与向办不符”,要求伍浩官等行商,将是否“该国因公司散局后,业已改易章程?该夷究竟现居该国何职?来粤是否仅只管束散商,并不经理贸易?其所称接准本国公书,是否由该国王所派”等问题调查清楚。邓廷桢显然对“夷目”义律的出现高度重视,要行商等“即传谕该夷暂居澳门,听候本部堂据情入奏大皇帝,一俟钦奉恩旨,再行咨会粤海关监督,给领红牌,进省照料;并应查照旧章,住省住澳,以时往来”。同时他令地方官对义律“认真防护,不得令该夷擅离澳门一步,及与外人交接往还”。(41) 可见,邓廷桢的反应和审慎周到的态度,与当年卢坤相同。他对打破中英关系僵局显然亦颇有期盼。
12月30日,义律致函巴麦尊,将他的上述行动通知英国外交部。他说,写在公文封面上的“禀”字,在英文里的意思只是“下级对上级的报告”,并不含有屈辱意味。他认为邓廷桢的谕令表明中方强烈希望结束中英僵局。邓强调在制度上不能接受“夷目”,但让他等待朝廷的决定,说明其态度友善,“令人怀有一些希望”。他相信“勋爵大人不会不同意我所采取行动的动机和方式”,因为“所有关于直接官方交往的想法都是没有希望的;实际形势是危险的;我得到的所有指示均表明我没有很高的政治地位或(国家)代表的性质;我对事态的推进既非有辱国家尊严,与公共礼仪和公共事务的合理原则亦无牴牾”。(42)
但这些言论只是义律的一厢情愿。1837年1月12日他收到巴麦尊1836年7月22日第16号函件时,知道自己的所作所为已违反这一迟到的训令。他在回信中承认自己“行动鲁莽”,愿意承担后果。但他声称,中止业已采取的行动是“不现实的”。他强调广东当局已奏请朝廷准许他前往广州履任,如“时机有利”,他会坚持“直接交往”原则,但如果“没有这样的好机会,我将继续遵循已经采用的模式”,否则将有害于贸易。至于“禀”字,虽通常被英译为petition,但此词在中文中只有表示尊敬之意,并无petition一词所含的卑屈的意味。(43)
实际上,希望冲破“体制”束缚的不仅是义律。邓廷桢同样希望抓住这次由义律主动创造的机会来打破双方关系僵局。他在1837年1月12日向道光帝报告了有关情况,强调广州贸易需要有人来约束英商及水手,而且,据查义律来华后“人极安静”,“近年夷商回国船牌签字,系义律住澳管理,尚称安分”。邓廷桢明白,清廷对律劳卑事件记忆犹新,义律的“夷目”身份是明显的障碍,故他认为,“今该夷既领有该国公书文凭,派令经营商梢事务,虽核与向派大班不符,但名异实同。总之,以夷驭夷,似可量为变通,查照从前大班来粤章程,准其至省熙料”。(44)
邓廷桢之所以如此慎重,就是因为事关体制。道光帝显然也意识到这个“夷目”在约束来华英人方面的重要性,故在2月22日颁旨:“著准其依照从前大班来粤章程,至省照料,并饬令粤海关监督给领红牌进省”,但仍应严加防范,“以后住澳住省,一切循照旧章,不准逾期逗留,致开盘踞之渐”,同时要“认真防察”,若其“越分妄为”,则“立即驱逐回国”。(45) 邓廷桢能使中英官方关系有所进展,这是因为义律与律劳卑不同,愿意在澳门安静候旨。
接旨后,邓廷桢先咨行粤海关监督文丰,文丰转谕十三行行商,再由行商通知义律。3月18日,伍浩官等十三名行商致函义律,通知他,广东官员已“钦奉谕旨,准令兄台请领红牌进省”,但强调“务须照依从前大班来粤章程”。(46) 义律在3月29日领到粤海关核发的赴省红牌,4月12日,率随员抵广州。他在4月22日的禀帖中自称“英吉利国领事”。(47) 这一称呼此后数年均为广东当局在正式文件中使用。当时在粤其他各国领事,均由商人充任。义律自称“领事”,与中国官方仍倾向于将其当作大班对待的心理相符合。以往东印度公司大班在贸易淡季到澳门住夏,他决定也遵照这一习俗。(48)
义律在此期间所取得的“进展”还包括,他给邓廷桢的禀帖虽通过行商转交,但由他“自行封禀”,即采取封口形式,行商无法阅看,不过扮演了类似信使的角色。(49) 但邓廷桢给他谕令仍因前制,由行商转抄送达。
这样,义律就实现了作为外国官员常驻广州的历史性突破。从双方在变通“体制”的角度看,他的让步换取了道光帝和邓廷桢的让步。
义律仍力图为自己争取更大的空间。5月25日,他具禀要求,在他到澳门住夏期间,如遇广州或黄埔有“紧急事件”,如船员滋事之类,他须赶紧到省办理,“若须限以请领红牌,则听候日久,甚为误事”,故请邓廷桢念其为官,“并非商人可比”,准他“随时遇事,仍可驾所属三板来往,甚为方便,俾免误事”;但他在来往之际,“亦当禀明”。(50) 邓廷桢认为,义律所言“尚属实在情形”,准其所请,以后他往来澳门广州之间,不必每次请牌,禀明澳门同知,转禀粤海关监督和他本人即可,但警告他“万勿无事藉端擅动,致干查究”。(51) 这样,义律为自己争取到了一项以往东印度公司大班及各国商人所没有的权利。
在进行上述交涉的过程中,义律很清楚地意识到自己跨越了巴麦尊划下的红线。故他多次将所取得的“进展”报告英国外交部,包括以上所述他取得的“封禀”之权。他表示还将争取以后两广总督给他的谕令也封口,以直接对他本人的形式行文。总体而言,他认为自己取得的是“前所未有的和平的成就”,而这种成就不是通过“直接请求宽容”,而是通过“诱使中国当局”作出让步实现的。(52) 在获悉道光帝准许他住广州的消息后,义律在3月18日当天即向巴麦尊报告此事,他激动地说:“一个外国君主派遣的担任公职的官员可以在这个帝国的城市居住,这在我们对华关系史上还是第一次。陛下政府可以信任,我将持续、谨慎且认真地推进这一事态。”(53) 他在后来的函件中反复强调他所取得的这一史无前例的成就,认为对中国人“徒然的装腔作势的优越感”不必过于在意,英国的贸易利益才是重要的。(54)
这样,经过义律和邓廷桢的相互妥协,共同努力,横亘在中英关系中的体制的顽石被打开了缺口。英国政府关于不得经由行商转达公文的禁令,和中国政府关于只与商人身份的大班交往、“夷目”不得驻省、英人禀帖须经行商开口呈递等规定,均告取消。这是中英关系,也是整个中西关系史上非常值得注意的变化。
三 体制问题与英国驻华商务监督的权力
义律是在没有英国政府授权的情况下采取上述行动的。他在1836年12月30日的报告中陈述的所有理由,都没有使巴麦尊在“不得通过行商与中国官方”交往这一“原则”上让步。巴麦尊收到义律的报告后不久,在1837年6月12日发出的训令中措辞严厉地说:“我现在不得不告诉你,我不批准你已经采取的行动,而且你不应在没有得到我的授权或指示的情况下采取如此行动。我还不愉快地发现,你在与行商联系后数日收到我的第16号函件,但你仍然继续进行你业已开始的进程,而没有立即遵照你已经得到的指示”。进而,巴麦尊不容商议地要他在收悉此函后,“立即通知行商和总督,你的政府不批准你的行为。同时,你还要向各方解释你所收到的命令的性质,以及你必须服从这些命令的义务”。他要义律告诉中方,作为英国官员,义律只能与两广总督直接往来;义律还应向总督解释,将来他给总督的公文上不再使用“禀”,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不尊重总督,而是遵从“英国习惯的结果,这种习惯不允许英国君主任命的官员向另一国君主任命的官员如此行文”。巴麦尊最后警告义律:“国王派驻海外官员无权在没有得到指示的情况下采取重要步骤”,而且,此类官员“离英格兰越远,就越应该迅速执行其所得到的指示,并服从这一规则”,因为遥远的距离使英国政府不便及时纠正“错误的行为”所产生的不当后果。(55)
可见,巴麦尊对他所想像中的事关“国家尊严”的公文形式的关注与执著,并不在清朝官员之下。为了避免他所认为的“屈辱”,可以牺牲中英关系正常发展的一个可能的机会。
义律在1837年11月21日收到巴麦尊6月12日的函件。此前他已得到消息。他在给妹妹的家信中说,“因为来自巴麦尊勋爵的某种收紧的绳索,我现在与广州总督的联系中断了;但我们是以相互仰慕的朋友的身份分手的”。至于英国政府,“在他们替换我之前,我不在意他们的看法。他们只不过是些模糊的东西。当一切真相大白后,我相信会清楚地显示出,我的事业对公众利益是有利的,对我自己来说则是荣耀的”。(56)
但义律不可能“不在意他们的看法”,对于英国政府的命令,他必须服从。他在23日致函邓廷桢,说“现奉本国大臣公文,内载严责远职,因何擅将洋商转禀,并非官宪径行之谕,遽然奉领;并饬远职,凡奉大宪之命,本应转行回国,以凭谕内事理,上达国主”,又命其以“奉到公文之日为率,嗣后遇有上宪命下,务必求请由官直行,如系洋商转传,断勿奉领”;而且以后的呈文,也“不可即照小官上达同国大官之例,书写‘禀文’字样,自此以后,务须改变字式,以昭分别”。义律表示,英国政府之意,非令其对中国不敬,而是因为“本国与各外国往来之文,总无与该国官员同行禀文之理”;而且这种决定,亦非他敢“擅出己见,妄请变通”,而是因对国内训令不能“置之不理”。他希望邓廷桢以后能照“日前广州府、协二宪转行之例”,向他行文,放弃以往由行商转饬之法,以免“难于奉行”。(57) 邓廷桢阅后经过考虑,亲笔批下“不准”,要行商将其退回义律。此后双方还想维持交往局面,但都拒绝妥协。看到局面无法挽回,义律于29日发布致在粤英人告示,告知他将中止与广东当局的官方往来。(58) 三天后,义律离开广州到澳门,结束了自4月以来与广东官方的关系。1838年6月,巴麦尊回信告知义律,英国政府“认为你非常正确地从广州退回澳门”。(59)
这意味着义律在过去一年里所费心血尽付东流。他在随后致巴麦尊的函件中为自己的行为进行了辩护,历数经过交涉取得的外交成果,并袒露对于放弃这些成果的痛惜之意。他表示由自己来承担责任,并建议用“更有能力的人来替换”他,以“取得比我所做的更好”的成绩,同时认为他的行为“没有给公众利益造成不利局面”。(60) 实际上这是表露对巴麦尊如此顽固地坚持他所理解的“体制”的不满。
义律之所以如此执著地希望打开中英交涉僵局,不仅因为他对中英关系有自己的理解,而且由于如何开展对华关系涉及驻华商务监督机构的前途和他自己的命运。
在“律劳卑之败”后,鉴于中国政府不承认英国驻华商务监督的政治地位,英国政府无法赋予驻华商务监督以正式管理英商的权限和明确的手段。英商报纸《广州纪事报》认为,律劳卑死后的驻华商务监督委员会,“处于完全无权的状态”,“该委员会的权力因律劳卑勋爵被本地政府所拒绝,以及他从广州撤退而告废止”。(61) 事实上,驻华商务监督不仅缺乏对中国交往的全权,也没有被赋予管辖在华英人的权力。罗便臣在1836年2月曾向巴麦尊提出,“驻华商务监督”这个名称其实是不合适的,应用“另一个名称来称呼英国驻华机构”,并建议用“英国特使”或“领事委员会”等来取代。(62)
1836年5月,巴麦尊曾通知罗便臣,英国政府决定将驻华商务监督的“管辖权”从广州英船和英人扩大到停泊在伶仃洋的英船以及到澳门的英国人。(63) 但这种管辖权是很有限的。义律在1835年12月曾制止“查顿”号(Jardine)汽船驶往广州。巴麦尊在1836年7月22日就此警告义律:“我认为应向你讲明,在对英国商人的事务进行干预时应极为谨慎……要小心避免超越你实际拥有的权限,对在华英国臣民实施权力。”(64) 11月8日巴麦尊给义律的另一份指示,专门就其职权范围作了说明。他表示,英国政府已经意识到“因驻华商务监督之职权范围未得确定,和他们缺乏在英国商人向其呈请处理有关事务时执行其所作决定的权力,所造成的不便”,并正在考虑在华机构的性质、职责范围和权力,可望将来会解决“这种不便”,但“同时,我不得不向你建议,应在收到(英商)请求时约束你(对事情)的干预,尽可能地对争议涉及的各方提供友好的建议和劝告。假设自己具有实际上无法实行的权力,发布会遭到蔑视的无效指令,只会在本应表示尊敬之情的人眼里伤害并降低陛下在华机构的权威和尊严”。(65) 这说明,驻华商务监督在管辖英商方面的权限,的确是长时间未曾决定的。后来有人评论说,“我们政府决定在中国维持商务监督机构,却不做任何事以帮助他们”。(66) 英国外交部在1836年10月曾写有一份有巴麦尊签名的简短备忘录,其中说道:“巴麦尊勋爵指示起草一份关于在华建立具有民事与刑事权力的法庭的新的议会提案,其中可包含授权国王任命总领事、领事和副领事以取代现在的商务监督的条文。”(67) 这显示他希望以此为契机,变商务监督为领事官员,从而为对华外交问题的解决寻求一个可行的途径,使他们拥有一个职权较为清晰的身份。但因国会中反对派的阻挠,此议案未获通过。
义律在1835年10月15日的一份备忘录中曾提出,根据1833年12月9日英王敕令关于驻华商务监督接管原东印度公司大班的所有权力的规定,前者应接管后者“将英人逮捕和驱逐出广州”的权力,以管理在华英人。对此,巴麦尊指出,原大班此项权力的内容是,逮捕并驱逐没有向该公司申请执照的英国散商,而该公司解散后颁发执照的政策自然取消,故义律的要求是“会给英国政府和商务监督本人都会造成尴尬的错误理解”,他正式宣布,“这项涉及中国的驱逐权停止执行”。(68) 这样,义律期望获得一项具体权力的考虑又成为泡影。
对于英国驻华监督的尴尬处境,刚刚从东印度公司的管制之下解脱出来的英国散商抱着幸灾乐祸的态度加以嘲笑。英商《广州周报》在1835年底发表评论说:“每年两万二千五百英镑用于一个无用的在华机构,这个机构的目标,它所取得的成绩,或者赋予它的职责,究竟为何,需要非同寻常的洞察力、辨别力和调查研究才能发现。”作者将这个“无用的机构”的设立归咎于英国的党派政治,说“英国驻华商务监督机构是辉格党任意挥霍浪费的一个例子”。(69) 该报不久又发表一封来信直指“驻华商务监督及其随员是不必要存在的”,已经为此机构花费的四五万英镑是为政府“交了学费”(pay for experience)。该作者露骨地说,要对英国贸易提供保护,“一艘灵活的驱逐舰,驻守在距虎门一百英里以内,就可以了……那样的话,外交大臣将不必再考虑在澳门享受高薪的先生们了”。(70)
1836年12月31日,义律发布致英人通告,宣布英国外交部于是年5月28日发出指示,将英国驻华商务监督的管辖权限扩展至澳门与伶仃洋的英人与英船;而且其对伶仃和澳门的英人与英船的管理,在不损害澳葡当局权力的情况下,与对广州港口的英人和英船的管理权力相同。(71) 但广州英商报纸在刊登这份通告的同一天,就发表来信讽刺说,这个尚未被清政府允许驻省的机构在广州“没有管辖权,没有权力,没有影响,没有发言权”,在广州的管辖权力为零,照此推理,其在伶仃和澳门的管辖权亦为零;或者根据“欧几里得原理,同等于某物者相等”,则:商务监督在广州之权=0;其在伶仃和澳门之权=在广州之权;故其在伶仃和澳门之权=0;故其在任何地方均无权。(72)
广州的英商报纸如此刻薄,有其原因,在此姑置不论。但其所说英国驻华商务监督既未被中方尊重,亦无真正管辖英商之权的状况,却符合实际。在英国政府废止“首席商务监督”这一职位时,这个机构的常年经费被大幅缩减,义律作为正监督,其年薪为3000英镑,相当于首席商务监督的一半。整个机构的经费总额从原来的22900镑降为11600镑,亦几乎减去一半。(73) 这是巴麦尊在面对为何要用庞大的经费支撑一个几乎无法发挥作用的机构的质疑时作出的决定,也是这一机构在英国外交体系中地位岌岌可危的一个征兆。
从1836年底开始,义律成为该机构的主持者,当然要设法摆脱这种尴尬境地。在英国政府没有明确指示的情况下,如果他能使得这一机构得到中国政府或广东当局的承认,令其居于中英关系的关键位置乃至中心地位,则其将自然获得必要权力。事实上,在义律任正监督后,为此机构获取权力,一直是他努力的目标。他不惜打破英人“体制”,换取邓廷桢相应让步,以摆脱“在广州无权”的处境,其过程已如上述。此后数年,他还极力推动英国政府进行相关立法,以在广州建立一个以商务监督为首、具有民事和刑事管辖权力的法庭,实现对在华英人的有效管辖,是其追求权力的另一个方面。笔者对此有另文专论,亦不赘述。
从义律个人角度来说,鉴于英国对华关系的重要性,如果他能打破僵局,打开与中国这个东方大国正常交往的渠道,则无疑是一项巨大的成功,也会使他的个人事业攀上巅峰。他对德庇时、罗便臣甘于“沉默”深怀不满,自我期许甚高。他在家信中表示,“我真的不希望被留在中国处于很低下的地位”,认为自己屈居人下,却肩负重任,“自可怜的律劳卑死后,我就在做整个委员会的所有工作。当我想及我以前的公共服务生涯,我就觉得不应在政府手里受如此错待”。(74) 他在与罗便臣之争中胜出,终于令他有了施展抱负的机会。
因此,义律甘冒拂逆巴麦尊意志的风险,敢于冲破后者定下的交涉体制的底线,固然基于他对中英关系和英国利益的独到理解,但此举也是为自己和驻华商务监督委员会摆脱无所作为的尴尬状态、获取权力、进而在中英关系演变中扮演主角的关键步骤。可以说,他进行了一次权力与体制的搏斗,并且几乎成功地达到目标。但巴麦尊的一纸严令却使他回到了原地。
也许令义律感到遗憾的是,就在他满怀挫折感地服从巴麦尊的指令时,后者新的指示又到达了。在收到义律于1836年3、4月间关于广东当局已作出让步、他与邓廷桢实现“直接往来”的函件后,巴麦尊在是年11月的回信说,“陛下政府满意地得知”义律所取得的“成功”,宣布批准义律此次的举动。同时他重申,“你要不失时机地迫使中国当局承认,你有权从总督那里直接收到封好的函件,而无须行商的插手”。(75) 但到义律收到这份批准函件时,他已经遵照巴麦尊的前一指示“下旗归澳”了。不过,义律仍未放弃。他在等待机会,试图按自己的意志在中英关系方面由此取得突破。在1838年,他曾先后数次试探,希望能够以不同的方式,回到中英关系的中心。(76) 结果,他借助当时日益严峻的鸦片问题达到了目的。
四 鸦片问题与义律的权力追求
关于鸦片,义律在1839年11月给朋友的信中曾说:“如果我的私人感情对于公众的、重要的问题无关紧要,那我可以说,没有人比我对于这种强行的(鸦片)贸易带来的耻辱和罪孽更为憎恶。我看不出它与海盗行为有何不同;作为一名官员,我在我的权力范围内,运用所有合法手段对其长期不予支持,并为此在过去数年内完全牺牲了我在所属社群中的个人舒适。”(77) 然而,义律在“过去数年”中的所作所为并不总是能验证他的这种“私人感情”。正如一位英商的代言人在1840年所说:“义律上校承认自己并非这种药物(鸦片——引者)的朋友,在原则上反对它,但他在如此重要的事务上并未让自己的个人情感干扰他的公共职责。”(78) 在前述义律努力与广东当局建立联系的同时,清政府内部因许乃济奏折而引起的讨论正在进行。义律意识到,鸦片问题势将影响整个中西关系。故他一方面极力推动与广东当局之间的往来,一方面又策划将当时还未进入外交层面的鸦片问题升格成中英两国之间的问题。
1836年许乃济的弛禁建议提出后,义律与鸦片商一样感到振奋。但清政府鉴于白银外流问题日趋严重,决定采取较为严厉的措施禁止鸦片输入。义律从这一政策变化中看到了机会。1837年2月2日,他在向巴麦尊报告中国关于鸦片问题的讨论时,预计广东当局支持弛禁的奏折被皇帝否定后,将会趋于积极防堵,从而使局势紧张起来。因此,他建议英国战船“在此危机之际短暂而频繁地访问,或可减缓本省当局的限制措施,或可加速弛禁措施的实行,两者均会使贸易从目前的实际状况下解脱出来”。这就提出了以武力为后盾支持鸦片贸易的主张。他提醒巴麦尊,鸦片贸易在1836年度的价值达到1800万元,比从中国出口的茶叶和丝绸总值还多出100万元,须加重视。(79)
同一天,为了切实保障这些“利益”,义律分别致函英印总督奥克兰(George Eden, Earl of Auckland)和英国海军舰队司令布莱登(Thomas Bladen),为其对华军事威慑战略寻求支持。他对奥克兰说,就对华贸易实际状况而言,“鸦片贸易的中断不仅会暂时完全瘫痪我们在这一市场的购买手段,而且将在大宗出口货物的价格方面使我们完全置于作为生意伙伴的本地掮客的权力之下。鸦片交付的失败无疑将使广州市场的资金流动停顿下来。而且勋爵大人可以判断,在这一市场饱和的状态下,目前(鸦片贸易)的停滞将会何等特别地、沉重地影响整个的不列颠对华贸易”。为此,他要求奥克兰支持他所建议的“英国战船经常而短暂地造访这个锚地(即伶仃洋——引者),以及口外贸易所及的附近其他地区”。他认为这种武力展示可以将广东当局“拉回迄今奉行的体制,或是加速朝廷的(鸦片)合法化政策”。(80) 他在给布莱登的信中直截了当地说:“值此紧急时刻,我冒昧地请求您派遣一艘战船,前往这一海域”保护英国利益。他还要求随后再派“一到两艘东印度公司的巡洋舰”,在马尼拉建立舰队基地,以便实现他所说的“经常性造访”。义律强调,英印政府应为达此目标“作出一切努力”。义律还要求,布莱登派来的战船指挥官与他保持密切联系。(81)
几天之后,义律给巴麦尊的另一份报告,更明显地将自己打扮成鸦片贸易的保护人。广东当局在1836年底按清廷命令,先后三次发布驱逐查顿、颠地、打打披(Dadabhoy Rustomjee)等鸦片贩子的谕令。义律担心事态会由此趋于严重。他认为“正在发生的事情,可能是中国政府决定演出的关于鸦片贸易的一场大戏剧的部分情节”,对英国商人来说,那将造成“程度很深的惊恐和悲伤”。他认为巴麦尊应该注意这一“特殊情形”,允许他“在此紧急关头”与中方联络,“在发生真正困难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干预”。(82) 很明显,他如此急于干预鸦片问题,不仅出于对英商利益的考虑,而且企图利用这一“危机”来凸现其本来比较模糊的身份并加强其地位。
义律提出的计策是,如果邓廷桢坚持驱逐英国烟贩,他将秘密致函这些英商,表示他“作为英国驻华商务监督,不会赞同或支持对他们采取的这一步骤”;同时,要他们向中国官方声明,他们只是受委托的代理商,除非有来自英国在华官员“正式要求”,他们不可能放弃委托人的财产回国;这时,两广总督的注意力必定被引向作为英国驻华商务监督的义律,邓廷桢“将会责令我要求自己的同胞服从他的谕令”。而他将用“一系列的答复”与其辩论。义律保证,他在交涉时将以“平静的和逐渐增加力度的方式”,以“考究、尊敬的语气”进行。如果不能奏效,则他将采取措施,“坚定地反击那种严重的侵犯行为”。(83)
义律在此期间分别写给巴麦尊、奥克兰和布莱登的函件的共同特点,就是要将英国政府和英国军队卷入鸦片问题,并使他自己成为以鸦片问题为中心的对华交涉的焦点人物,或者说关键人物。只要实现英国政府对鸦片问题的介入,无论局面如何变化,他作为英国政府在华官员,都成为不可或缺的要角,而“英国驻华商务监督”这一职位,也就自然地结束了律劳卑事件之后两年多来身份未定、职能不明的状态,成为有可能清史留名的重要职位。义律极为关心英国在鸦片问题上的利益固然是事实,但他在此事上表现出的权力欲望也是很明显的。
此后不久,由于邓廷桢驱逐鸦片贩子的威胁没有付诸行动,而且义律与邓廷桢在双边关系上的交涉出现了令他鼓舞的进展,他要求巴麦尊和英印政府军事介入的建议一时也难以得到回音,才暂时放下此事。但他借鸦片问题达到自己目的这一行为模式,此后还数度出现,并最终在全局上改变了中英关系。
邓廷桢在道光帝的压力下,在1837年夏开始了以清理伶仃洋鸦片走私基地为中心的禁烟行动。其时,他刚刚与义律共同实现了双方关系的突破,希望义律帮助他驱逐英国鸦片趸船。但义律以敷衍态度,未采取任何实质性的行动。(84) 相反,他还希望利用邓廷桢的急迫心理达到进一步突破中国外交体制的目的。9月25日,当邓廷桢将一封致英国国王的函件通过行商转抄交给义律后,他致函邓廷桢,说他“原是职官,并非商人可比。照本国之法,本无与商人往来文书之理”,然后以这种杜撰的“本国之例”为由,说这种“转为抄录送来,并无官印官封为凭”的文书,他不敢“上疏国王”。(85) 他要求邓廷桢,如果希望他向英国国王转交文书,应仿照当年英国战船船长在闽江口与福建官宪互通文书之例,与他直接进行文书往来,“俾可自即恭行上达其情”,否则,他将“不能上疏各情,遂致国主不得闻其在外洋有无违禁贩卖之事”。(86) 义律此番言论,明显是要利用邓廷桢“以夷制夷”的意图,编造出英国官员不与商人进行文书往来的“国例”,利用当年发生在闽江口的特殊情况,来达到他在交涉体制上实现进一步突破的目的。
事实证明,义律的讹诈又一次得以成功。邓廷桢态度颇为迫切,他在谕令中虽重申了“天朝定例,凡谕外夷事理,均由洋商传谕”;而且诘问“该国固自有定例,抑思外夷之例,能行之天朝之地否?何昧于体制若此!”但他接受义律关于转抄“白谕”不适合转达国王的说法,认为“尚属近情”,故决定“便宜行事,除饬行广州府、协,札谕该领事,作速遣令各趸船,尽数开行回国;并达知该国王,禁其复出”。(87) 第二天,广州知府和广州协副将就将含有道光帝上谕和邓廷桢谕令的文件,用官印加封,直接交给了义律。义律则在11月17日禀知,他已将谕令寄往孟买,再“转寄回国,以俾上闻”。(88) 这样,义律借助鸦片问题,扩大了清朝“体制”的缺口,前所未有地实现了巴麦尊“从总督那里直接收取信件”的要求。他随后给巴麦尊的函件中得意地炫耀这一成功。(89) 次年6月,在获悉义律取得的“进展”后,巴麦尊发出赞赏义律的指示,说“女王陛下政府批准你所进行的事业”。(90)
邓廷桢驱逐伶仃洋鸦片趸船的行动在1837年取得了相当的成功。这却导致鸦片贩子将重点再次转移到向广州内河走私鸦片。义律认为,内河鸦片走私的死灰复燃必将导致“正常贸易危险”的增加,故“陛下政府进行积极干预的时候已经到来,而推迟采取行动将使整个贸易和从事这一贸易的人们遭受巨大风险”。(91) 他在11月19日向英国政府递交了一份备忘录,详细阐述了关于利用鸦片问题迫使中国接受英国对华关系主张的设想。他建议英国政府派遣特使在舰队的护送下,到中国海岸战略要地舟山群岛碇泊,以海军力量的展示来威慑中国政府,使后者实行已经讨论过的弛禁鸦片即鸦片贸易合法化政策。(92)
但巴麦尊收到报告后,在1838年6月给义律的指示却是,对鸦片走私贸易,“女王陛下政府不能通过干预,使英国臣民得以违反他们前去贸易的国家的法律。因此,这些人因这方面的中国法律更为有效的执行而遭受的任何损失,必须由因其行为而招致这种损失的当事人自己承担”。至于义律备忘录所建议的对华采取武力威慑以实现鸦片贸易合法化的方案,“女王陛下政府现在没有看到足够清晰的理由采取这种措施”。(93) 这就明确宣布了,英国政府暂时将不采取保护对华鸦片走私的政策。巴麦尊的这一指示对义律的态度产生很大影响。
1838年12月3日,英国鸦片贩子因义士(James Innes)向广州商馆贩运鸦片事发。邓廷桢决心利用这一事件打击内河鸦片走私,采取严厉措施以迫使鸦片商人集团屈服,包括将广州贸易停止。事件发生后,义律认为自己“介入此事的时间已至”。(94) 12月12日,义律从澳门到广州。17日,他召集广州所有外商开会。他在会上要求英商及其他各国烟贩拥有的鸦片三板,须在三日内驶出虎门之外,而且不得再从事这类生意,否则他将配合中方予以驱逐,违者自己承担后果。(95) 23日,他向邓廷桢递禀,谴责因义士的行径,表示其罪“不但内地之不姑宽,即本国亦不肯轻恕;更有夙夜忧虞,抱负不平急欲早除此等恶习,而实有寝不安席者也”。但他接下来谈到他真正关心的问题:他虽令鸦片三板退出,但“至限令满,尚未据各三板遵照开行”,原因在于“无明文所持,甚难措办”,故他请邓廷桢令广州府、协将“盖封官印之谕示谕远职,俾得转为晓谕”。他申明,如此要求,“并非远职妄求尊贵”,而是因“若无明谕,似此要事,则远职无权办理。如奉有明谕,则远职自可仰藉天威,而本国上宪及商人,皆可取信”,使得“犯法之人,知所畏惧”。义律再次要求邓廷桢使用广州府、协这一渠道进行文书往来,无疑带有利用局势达到政治目的的涵义,不仅要巩固和扩大打开中方体制的“战果”,而且也想借此取得对英商进行约束控制之权。他明白邓廷桢不可能答应将广州府、协转谕作为一个常规渠道,故又说,以后若因“寻常细故,自当遵照向规,仍由洋行商传谕”。(96)
值得注意的是,义律表示他也作出了让步。他了解“天朝例典,凡有二品官员,所用文书,均要书写‘禀’字式样”,但英人不知,故巴麦尊禁止他使用“禀”字,以致双方联系中断已久。“今因事急”,“不避本国咎责,暂为书写”,但希望邓廷桢经由广州府、协,“将此‘禀’字缘由示谕远职,俾可将谕寄回本国,俾免为国主咎责。而嗣后自可常书‘禀’字,以致公事全妥,内外安和”。义律在这份禀帖中还表示,在如此办理后,如果鸦片贩子们“仍蹈前非,则任凭内地从严惩办”,他将“不为理论”,即使在英国,这类罪行也“必从严究办”。他还要邓廷桢派广州府、协“同他前往认真办理”,到黄埔等地驱散鸦片三板。(97)
义律此次似乎表现出相当大的诚意。邓廷桢也在26日作出积极回应,决定不再“拘泥成格”,允许广州府、协照所请“权宜给汝即谕”,但强调“嗣后事有交涉,仍由总商传谕,不得援此为例”。他要求义律负责将贩烟三板“尽数认真驱逐,永不许其再来”。至于“禀”字之事,他强调此乃中国公文成例,且“系中外体制攸关,历难逾越”,要义律不必为此担忧。(98) 义律将再次与邓廷桢进行“直接的官方交往”作为他的一项成就向巴麦尊作了报告,要求后者批准其行动。(99) 为了巩固已取得的进展,他在28日的第二份禀帖中强调,“将来有要事,仍求府、协转行教遵,方能办得动”。(100) 对此,邓廷桢的答复是:“将来如实有要件,必须该领事随同办理者,自当酌令府、协谕饬。倘事属寻常,则旧章具在,应仍由总商传谕,该领事固不得违例妄求。本部堂权衡在握,亦断难以天朝体制,徇人所请也。”(101) 邓廷桢的谕令显示,他在量为变通的同时,仍坚持原有体制的正当性。
此前,在18日,义律已经发布了一个致全体英人告示,要求各类属于英人的、在虎门口内从事非法鸦片贸易的船只,“自即日起限三日内退出虎门,并不得返回再次从事这一非法贸易”。他警告说,任何在此类船只上从事鸦片贸易之人,杀死或重伤中国人,将面临死刑之严惩,“就像在女王陛下之威斯敏斯特法院管辖权范围内犯下的此类罪行一样”;如果此类船只被中国政府捉拿并没收,英国政府也将不予干预;这类船只上的英国人如果武力反抗中国政府的巡查和缉拿,“则是非法行为,将自行承担其后果和惩罚”,就像反抗自己国家或任何其他国家的政府一样。(102) 这等于宣布了,继续从事内河鸦片走私的英国人将失去英国政府的保护。
1838年12月30日,在下旗赴澳整整一年后,义律在原东印度公司商馆前再次升起英国国旗,似乎标志着中英关系回到了1837年的轨道。31日,义律要伍浩官报告邓廷桢,他已令所有鸦片三板退出黄埔,于是,广东当局在当天就下令回复正常贸易。(103)
同一天,英国驻华商务监督秘书颜士理(Edward Elmslie)发布了另一个致全体在华英人通告,通告重复了18日公告的主要内容,宣布“重开与中国的官方关系”,明确宣示了义律的地位获得中国官方的认可,也强调广东当局作出了“让步”。通告表示,义律认为,他如果不能采取断然措施,使英国政府与“那种危险的不当行为”划清界限,就“背叛了他对仁慈的君主和国家的职责”。故他决心“运用他的权力范围内的一切合法手段防止其死灰复燃”,要求在广州的整个英人群体与他“保持一致”,共同“蔑视”鸦片贸易。(104) 显然,义律试图通过这些措施,在来华英商中建立其实际的管辖权力。据说,除了一些葡萄牙鸦片贩子之外,其他外国鸦片商“几乎立即遵守”了这一命令。(105)
义律在1839年1月2日致函巴麦尊,对鸦片贸易继续进行抨击,认为“随着其危险和可耻的程度的增加”,它将“使公众和私人的利益都面临巨大风险”,若任其发展,形势“将无可救药”,“因此,我决定在职权范围内采取一切合法措施终止此事,并防止其死灰复燃”。(106) 他解释说,在中国政府拒绝作出更多让步的情况下,他采用禀帖形式与邓廷桢联系,以解决迫在眉睫的鸦片问题。他重申“禀”的意思只是表示尊重(respect),并无乞求(solicitation or petition)之意,“鉴于所有亚洲强国均假装高贵”,中国政府的一贯对外态度,以及“禀”是中国官员遵循的文书格式这一事实,他希望在危急时刻采取的这种权宜之计能够得到批准。他强调与广州府、协进行文书来往,是“这个古老帝国首次长期性的与西方国家之间的(官方)交往”,显然这是因为担心巴麦尊对他又一次擅自行动的态度。(107) 同一天,义律还给巴麦尊写了一封私信,再次强调他所促成的“两国之间永久性的、直接的官方关系之重大的、广泛的重要性”,要求巴麦尊理解他在文书往来方式上作出的“让步”。同时,他认为英国政府应对鸦片贸易进行干预,授予他充分权力,对鸦片贩子进行控制,以维护对华贸易。(108)
巴麦尊在1839年6月收到义律关于此次危机的报告,表示“女王陛下政府完全批准”义律在贸易停止后“采取的步骤”,包括“重新建立与中国当局的官方关系”,但要求义律“不失时机地施加压力”,要中方同意其在呈递文书时,“用不那么令人不快的字来取代禀字”。(109) 这表明,他希望中方最终接受英国的“原则”,但同时,其原来毫不通融的立场也开始松动,考虑到英国利益,允许义律在此问题上作出变通。这是义律久已盼望的政策性松绑。
这样,义律借助一次鸦片危机,再次克服体制上的困难,走到了中英关系舞台的中心。但是,义律所做的这一切却引起了鸦片走私群体的强烈不满。在义律12月18日的告示发布后,《广州纪事报》编者斯雷德(John Slade)发表长篇评论予以猛烈抨击。他说,根据西人定义,“使节乃派往海外说谎以有利其国之人”,而义律所为表明“他的政策是说实话以伤害其国”。更重要的是,义律发布此通告的权力基础值得怀疑。斯雷德质问,义律从何得到权力,命令英国鸦片船三日之内退出虎门?在拟议中的英国在华刑事和海事法庭尚未建立之前,除非英人之间发生凶杀罪案,义律无权对任何人进行放逐。义律告示又谓鸦片船只上之英人如杀害中国人,将面临死刑惩罚。斯雷德认为,英国并未公布这样的法律。义律通告警告英人,如从事非法走私且武装抗拒官方巡缉,则须像抗拒自己国家的执法一样,自行承担后果。斯雷德认为义律亦无权作此宣示,因为“任何英国文官均未被授予此种权力”。文章还谴责义律“卑躬屈膝于总督的脚下,利用公职”反对他的同胞。(110)
斯雷德以及《广州纪事报》一向充当鸦片贩子的喉舌,故对义律的通告及措施作出激烈反应,乃自然之举。他的评论却使一个事实显露出来,即义律的承诺、命令和警告都超越了他实际拥有的权力。《广州纪事报》后来再次发表评论,不断质疑义律告示的权力基础。
对于英商媒体关于其介入鸦片问题之权力基础的质疑,义律授权颜士理在12月31日的通告中试图作出说明。该通告表示,义律“无权公布”英国政府的相关命令,但他的通告的确转达了政府指示的相关内容。同时,他愿意公布作为此指示之基础的1833年8月英国议会“中国与印度贸易法案”和1833年12月英国政府训令之相关内容,以证明他“未超越他的职责”;通告还特别“提醒女王臣民注意,议会法案的第9款业已提供了合法的纠正方式”,以对付可能出现的“非法行径”。(111)
但是无论是“中国与印度贸易法案”的第9款或其他条款,还是英国政府训令,所规定的驻华商务监督司法权力的前提都是在华法庭的建立,故这些法令实际上并未授予义律以驱逐等方式制止英商从事鸦片贸易的权力。至于巴麦尊给他的关于英国政府不介入鸦片问题的训令,亦无要求商务监督进行干预以维护正常贸易的含义。故在上述通告发布的第二天,《广州纪事报》就对通告的内容进行了反驳,指出义律拒绝公布巴麦尊训令是极为可疑的。(112)
从法律和制度的层面来看,义律此次不仅超越了权限,而且有意曲解巴麦尊的训令来为自己的行为寻求合法性。从他对鸦片贸易态度的前后演变过程来看,无论他试图充当鸦片贸易的保护人,还是要与邓廷桢合作以成为广州内河鸦片走私的终结者,他的行动,都是围绕打破中英双方的固有交涉体制,以攫取主导中英关系权力而展开的。
五 义律与中英关系的决裂
当然,亦应看到,义律超越权限与邓廷桢达成协议也是为了尽量制止鸦片危机的全面爆发,以维护英国对华贸易。但内河禁烟协议的效果尚未显现,中国国内政治形势的发展已容不得鸦片问题的继续迁延。1838年开始,道光帝一再严令切实禁烟,并派林则徐为钦差大臣查禁广东鸦片。广东形势随之紧张,1839年1月底已经传出了“有人建议皇帝将贸易全然停止,直至禁绝鸦片”,以及钦差大臣将到广州的消息。义律也向巴麦尊报告,鸦片问题将导致清朝采取极端政策。(113)
尽管危机已呈山雨欲来之势,义律还是试图将他与邓廷桢达成的默契予以贯彻。2月4日,颜士理发布公告,宣布英国政府“最近批准建立水上治安力量”,公布了义律拟订的《维持和平规章》,要求来华英船服从其管辖。(114) 3月7日,义律致函广州外侨总商会主席林赛(H. H. Lindsay),要求后者与他合作,以防止内河鸦片走私复炽。(115) 由于总商会的主体是英商,而包括林赛在内的英商几乎都从事鸦片贸易,义律此函意在警告。林赛心领神会,复函说总商会“完全彻底地同意您的观点……并完全同意你现在采取的保证达到这一结果的步骤”。(116)
义律怀着一线希望,以肃清内河鸦片船只为手段,来维持他和邓廷桢等共同经营的相安之局。然而,林则徐的到来终结了这种局面。英商的评论是,“林钦差踢翻了商务监督的鸡蛋篮子”,使义律认为自己获得的成果“烟消云散”。(117) 3月27日,义律令英商缴出所有鸦片,并按林则徐的命令交中国政府处置。此事成为导致鸦片战争爆发的直接因素之一。中外史家对此事件都很重视,但意见分歧,或谓此为林则徐禁烟政策的胜利,或谓义律此举解救了陷入危机的鸦片贸易,或谓义律借此施展诡计将中国拖入战争。笔者在此仅就义律再次介入鸦片问题的动机及其行动的权力背景,作进一步探讨。
其实,当3月18日林则徐开始包围商馆时,义律正在澳门。在得到消息后,义律迅速作出反应。22日,义律向英人发布告示,宣称广州英人的生命和财产处于极度危险之中,英国的“国家尊严”遭到漠视,要求“所有口外英人船只前往香港,升起国旗,准备抵抗中国政府的任何攻击行动”;他将前往广州,要求中方给英人发给准许离开的通行红牌;还要求滞留广州商馆的英人赶紧做好转移财产、清算债务的准备。义律强硬地表示,如果广东政府在其请求送达三日后拒绝发给红牌,则他将认为,中国人就是将英人“拘为人质”,并通过威胁英人的生命与财产安全,迫使“他们接受不恰当的让步和条件”。这将意味着对英国的严重侵害。(118)
23日,他离开澳门前往广州,再次使自己站到中英关系舞台的中心。他在24日下午6点半登岸,进入当时已被林则徐围困的商馆。有人描述当时的场景:义律在“数百名武装人员”环绕的情况下进入戒备森严的广州商馆区,“他全身戎装……心中充满了一个高度勇敢的海军军官的激情和热忱”。(119) 还有人评论说:“义律上校抵达广州——全身戎装,剑握在手,成功地从河岸上所有官员的注视下通过。从他登岸的那一刻起,他就成了这个舞台的主角”。(120) 这正是义律寻求的效果。
义律到达后的第一个步骤,就是到林则徐索要的鸦片商颠地的住处,将他保护起来。然后,他召集所有外国人开会,宣读他在澳门就已起草的通告。他还表示,必要时将动用在虎门口外的武力以协助外国人撤退。他在给巴麦尊的信中认为,林则徐采取的措施导致“中外交往史上前所未有的外国人被囚禁”的状态,而“我的突然出现打乱了他的计划”。(121)
义律以保护者的姿态出现在广州,但他的重要保护对象——英国商人却嘲笑他所做的一切是一场没有必要的政治闹剧。1840年初,广州的英商报纸开始指摘义律行为之鲁莽。《广州周报》刊登了颠地洋行合伙人英格利斯(Robert Inglis)的几篇长文,对义律来到商馆的必要性提出强烈质疑。该刊的评论还认为,当时并不存在义律渲染的“生命危险”。(122) 一本匿名小册子认为,颠地本来是没有什么人身危险的,如果林则徐真要逮捕他,义律也无法抗拒;义律“过于自负地”认为中国当局会对他具有崇敬之情,并对他在鸦片问题上的合作产生“感恩图报心理”,而没有想到这样将自己“也变成了囚徒”;善于“以睿智的方法处理复杂的政治和商业问题的”中国人,“从未想过要将广州的所有外国人谋杀”,故义律的行为,只是“给中国人提供了将他监禁起来的明显理由。他们认为他将携带颠地逃往澳门”。(123) 作者还认为,义律的到来,使得林则徐对商馆的措施立刻严厉起来:增加兵力,撤退仆役,断绝供应,等等,恶化了外商处境。(124) 按其看法,义律被一种“不幸的思想”所控制,即“他要到商馆去,将捆绑了他的同胞的符咒解除。他的口袋里有现成的护身符,一道‘芝麻开门’,可以将所有的锁链、插销、栅栏,劈成碎片,他的到来令当者辟易”。他希望以他为核心,将所有外国人“集合成一个围绕他的社群”,以“体现勇气和高尚情操”。(125)
为了证明义律的介入是不必要的,1840年5月到6月,在向英国议会“对华贸易专门委员会”作证时,代表广州主要英国商行的几名商人都强调,在义律到达广州商馆前,他们作为广州外侨总商会的成员,已经准备根据和行商之间的协议,缴出少量的鸦片(1037箱),并讨论了各自商行承担的份额,准备签署不再从事鸦片贸易的甘结,也就是说,他们即将自行解决问题。按他们的解释,林则徐在当时的意愿,是要将缴出的鸦片“买”下来,而出钱的将是行商。剩余的鸦片,他们将运回印度,以后永不向中国运销鸦片。“除了将手中的鸦片脱手外,他们将彻底放弃这一贸易”,除非鸦片贸易合法化。(126) 按此看法,义律的出现激化了局势,导致了他们巨额的财产损失。
当然,上述英商言论发表于1839年底和1840年初,其时英国政府正讨论是否承担义律收缴的鸦片的赔偿责任。英商发表这些言论,很可能是为了强调,自称代表英国政府的义律不必要的介入才令事态恶化,从而说明英国政府应该赔偿鸦片价值。
事实上,义律要拯救被困英人的主观动机,似无可疑。但他借此控制一切与中方交涉的权力欲望,也至为明显。他到广州后采取的另一个措施,是立即接管英商群体与中方的一切联系。他到商馆后与中方官员进行文书往来,但禁止任何英商与中方进行通信。英格利斯等人在17日到24日的几天内,不仅就缴烟问题在总商会的框架内与行商等频繁接触,而且曾进城与广东两司、广州府、协讨论林则徐召见颠地的问题,义律对此责备甚多,并让英格利斯相信进城去是错误的。英格利斯等本打算在25日再次到城内与广州官员交涉,但“义律上校制止了这件事”,理由是他们进城“将给他造成很多麻烦”。“这样,与中国人联系之权被义律上校从我们手里完全拿走了”。(127) 这证明了义律操控全局的意图。
义律垄断与中方联系渠道后采取的最重要的行动,就是令英人向林则徐缴出鸦片。
义律在3月25日向邓廷桢递禀,要求“三日后给领红牌”。(128) 但他发现形势并未按他预想的方向发展。林则徐不仅拒绝发给英商赴澳红牌,而且质问他作为英国领事,不能制止英人贩烟,又不能驱逐伶仃洋的趸船,“试问义律所领者,为何事乎?!”(129) 实际上是质问他究竟有无管束英商的权力和能力。英商认为,林则徐的强硬出乎义律的预料,很自然地在他“心中产生了很大反应”,他的情绪突变,“英雄主义”消失,遂向林则徐屈服。(130)
3月26日下午,义律首次向颠地洋行中年轻的鸦片商布里安(Briane)提到命英商缴烟的想法。英格利斯得悉后,问义律“是否很确定他要做什么;他是否肯定有理由这样做,以及是否有权这样做。他说他很肯定,而且说他在从澳门来的路上就已决定。我们又问他是否打算让政府为这些鸦片承担责任,因为我们讲明,除非作为必要的举动,或者我们得到赔偿,我们不能向他缴出多于(打算)缴给中国人的鸦片(即1037箱中的份额)”。义律回答说,他的想法是“明确地让政府承担赔偿之责”。在义律作出这一关键性的承诺后,英格利斯等“又要他将此话重复了一次或两次”,在离开前还对义律说,“他还有时间撤回此议,并确定他的确有权那样做,但他似乎对此毫无疑问”。当晚10时,英格利斯再次问义律,“能否肯定他从英国政府得到的指示证明他可做此事。”他告诉义律仍有时间撤回,“然后我们就此作了长谈。他说他完全肯定,他这样做是合理的,而且将做成这件事”。(131) 英国鸦片商萨克尔船长(Capt. John Thucker)后来作证说,他在离开广州商馆后不久回国,行前他从义律那里拿到了缴烟收据,义律也一再向他保证,“你一到英国就会拿回你的财产”。(132)
27日早晨,义律以英国政府的名义发布告示,命英商缴出全部鸦片。这份影响历史进程的告示说,在林则徐的压力下,他出于维护广州“所有外国人之生命与自由的至上目的,以及其他非常重大的理由,在此以不列颠君主政府之名义并代表不列颠政府,命令女王陛下在广州的臣民,立即向为陛下政府服务之本人,上缴他们各自掌握之鸦片,以便缴给中国政府;并将从事鸦片贸易之英船置于我的指挥之下”。他要求各商行在当天下午6时前如实提交一份各自掌握的鸦片清单。他宣布:“本商务监督现在毫无保留地代表不列颠君主政府,对所有向我上缴鸦片以缴给中国政府的英国臣民负责。”(133)
5月22日,义律再次发布通告,对他的缴烟令进行了说明。他说,令英商缴烟是基于这样的“原则”:林则徐那种“完全不义的强制性的暴力手段本身”,可能使英人生命财产遭受严重威胁,他认为“这些暴行令英国君主暂时地负有巨大的公共责任”,(134) 他命令英商通过他向林则徐呈缴全部鸦片,并承诺予以补偿,等于代表英国政府承担了这种“公共责任”。
义律明白,以英国政府代表的名义命令英人放弃数额巨大的“财产”,这是一个重大事件,但他从未得到作出这种决定的授权,故试图为自己的行为寻求一个法理根据。但以后的事实证明,英国政府并不认为义律有代其承担“巨大的公共责任”的权力,拒绝偿付这两万多箱鸦片的价值。(135) 如上所述,英商在义律命令酝酿的过程中已经对他是否有此权力表示疑问。在英国政府作出此决定后,更愤而指责义律采取他本来无权采取的行动。(136) 因此,义律在公告中阐述的所谓“原则”完全是他想像的产物。他迈出这关键性的一步,完全逾越了他的权限范围。
义律令英商缴烟的动机,除了他所声称的要保护英国人的生命财产之外,还有更野心勃勃的考虑。他在商馆期间向巴麦尊发出一系列函件,说商馆被围和缴烟事件标志着“把所有重大困难的解决置于唯一的安全基础之上的时刻已经到来,即置于女王陛下政府的智慧、正义和力量的基础之上”。(137) 他强调中国政府对英人“无端侵略”,说林则徐严令缴烟“是一种最为严重的暴力掠夺,使女王陛下获得了要求完全赔偿和未来保障的正当权利”。(138) 建议英国政府“立即采取行动”,将此次事件作为解决“我们与中国帝国的未来关系”的“最有希望的机会”。他认为中方迫缴鸦片“侵犯了地球上各民族相处的公义原则”,英国应反击这种“难以容忍”的行为,为“每一项损失取得补偿”。他在信中建议派舰队到白河口,去要求“道歉”、“赔偿”和“开放港口”。(139)
这些都表明,义律是在考虑到英国政府的利益之后决定承担收缴鸦片的责任的,而且已经预见到这样做的结果就是英国凭借武力对中国进行报复,并借此机会解决当时中英关系中的所有问题。他后来阻止英商签署甘结,破坏中外贸易的恢复,与中方进行军事对抗,谋划英印军队侵华,企图占领澳门,等等,都表明他决心借鸦片问题挑起两国间的战争。在收到义律函件后,巴麦尊在10月18日给义律的指示中说,英国政府将会对中国政府“施加于英国臣民和女王官员的暴行”进行报复,并认为,“将大不列颠与中国的关系置于清晰和安全的基础上是绝对必要的”,为此,“将向中国海域派遣一支海军,也许还有一支小规模的陆军”。“远征军”将于1840年贸易季节行将结束之际,抵达中国海岸。(140)
这样,义律通过自我赋予的“拯救”英人生命与财产的使命,和自我赋予的代表英国政府令英国鸦片商上缴鸦片的权力,一手导演了中英之间从冲突走向战争的重大转折。他自己不久后就被任命为英国全权公使,负责对华交涉,在鸦片战争过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他终于如愿以偿,得到期盼已久的地位。他在1839年春天的所作所为,并非由于个人权力欲的突然膨胀,而是他从1836年开始的超越权限、打破中英两国体制以实现自己目的这种一贯行为模式的结果。当然,需要说明,笔者无意将鸦片战争这一影响极为深远的重大事件,解释为个人意志和权欲的结果,而无视更具有决定性的因素——鸦片战争前中英之间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长期积累的矛盾。但是,在很大程度上因义律之所为,才使这种矛盾经由鸦片这一具体问题爆发出来,在特定时空背景下引发了这场改变历史进程的战争。
1840年6月底,当巴麦尊在议会被质询,“政府是否拒绝承认义律上校的诸般行为,或者意图继续保持其商务监督之位置”,他回答说,“不想撤销义律之职位”。(141) 其时,英国已正式发动鸦片战争,维持这位中英冲突的始作俑者的职位,信任是必要的。但是,当1841年1月义律在穿鼻洋与琦善草拟的“协议”被分别送往各自政府后,这两位外交代表均遭撤职处分。琦善更被“锁拿进京”,因为他擅自答应将香港割让给英国,超越了当时道光帝可以允许的让步范围。义律被撤职的理由则是他违背了英国政府指示,在交涉过程中为英国取得的权益,未达到巴麦尊在战前拟订的条约草案中对中国要求的最低限度。也就是说,义律在对华交涉过程中再次超越了权限。这一次,巴麦尊决定不再宽恕这位屡次违背他的指示的驻华商务监督和全权代表,因为他对英帝国在鸦片战争中利益的理解令英国政府不能容忍。
注释:
①对此,张馨保在《林钦差与鸦片战争》(徐梅芬等译,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89年)一书中进行了相对较多的叙述,参见该书第70—81、97—116页。
②有关律劳卑事件的经过,相关史籍载之甚详,可参看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1卷,张汇文等译,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0年,第6章。本文仅就以往被忽略的事实作些述评。
③佐佐木正哉编:《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文书》,道光十四年第1、2号,台北:文海出版社,1967年,第2页。但据律劳卑说,他在25日到广州后才由马儒翰翻译了致卢坤的中文信函。见Napier to Palmerston, August 9[th], 1834, FO17/6(Foreign Office General Correspondence before 1906, China, 英国外交部档案,缩微胶卷,下同),pp. 12—13. 为何出现差异,尚须存疑。
④卢坤谕洋商,《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文书》,道光十四年第5号,第4页。
⑤卢坤谕洋商,《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文书》,道光十四年第5号,第5页。卢坤在7月30日的谕令中再次强调,“夷目非夷商可比,事关创始,非奉谕旨,不准擅自进省”。见同书第5页。
⑥卢坤批牍,《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文书》,道光十四年第7号,第6—7页;另见卢坤9月2日谕令,道光十四年第10号,同书第8—9页。
⑦卢坤谕令,《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文书》,道光十四年第12号,第11页。直到9月11日,英国兵船闯入省河之时,卢坤依然解释说,他对英国“应否设立监督,原不必过问。我中华则仍系由商经理,不能改为官办。且事关创始,应奏请大皇帝谕旨遵行”。(卢坤谕洋商,《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文书》,道光十四年第66号,第47页)
⑧卢坤批牍,《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文书》,道光十四年第7号,第6页。
⑨卢坤批牍,《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文书》,道光十四年第7号,第7页。
⑩卢坤谕洋商,《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文书》,道光十四年第5号,第4页。
(11)卢坤批牍,《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文书》,道光十四年第7号,第6页。
(12)《两广总督卢坤等奏为律劳卑来粤不遵法度现予封舱示惩片》,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1册,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148页。
(13)参见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1卷,第150—153页。马士认为律劳卑对会见席次的安排,“实在是一种唯一可能的或合理的布置了,但在当时则被视为一种太过分的平等权主张”。但从该书所载示意图看,律劳卑将自己放在一个高高在上的位置,而非宾主相对的格局,恐非“唯一可能的或合理的布置”。马氏暗示中方拒绝“合理”要求之论,亦是以英人为中心得出的。
(14)卢坤谕令,《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文书》,道光十四年第10号,第9页。
(15)卢坤在奏折中强调,不能因英人的桀骜不驯而“停止外夷贸易”,“万无闭关之理”。见《两广总督卢坤奏请对英人私贩鸦片一事应暂为羁縻约束再图禁绝片》,《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1册,第166页。
(16)Napier to Palmerston, August 9[th], 1834, FO17/6, pp. 12—13.
(17)律劳卑告示,《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文书》,道光十四年第9号,第8页。
(18)卢坤谕洋商,《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文书》,道光十四年第21号,第18页。
(19)Napier to Palmerston, August 9[th], 1834, FO17/6, p. 16.
(20)《两广总督卢坤等奏为律劳卑来粤不遵法度现予封舱示惩片》,《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1册,第147页。
(21)《中外往来仪式节略》,1880年11月13日,《总理衙门致英国公使照会节录》,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北京:三联书店,1957年,第377页。
(22)律劳卑告示,《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文书》,道光十四年第20号,第17页。
(23)Wellington to Napier, February 2[nd], 1835, FO17/8, pp. 1—2.
(24)" Memorandum by the Duke of Wellington, " March 24[th], 1835, FO17/8, pp. 3—9.
(25)John Davis to Palmerston, October 12[th], 1834, FO17/6, p. 105.
(26)John Davis to Palmerston, October 28[th], 1834, FO17/6, pp. 118—119.
(27)Charles Elliot, " Official Notice to British Subjects in China, " November 10[th], 1834, FO17/6, pp. 148—150. 不完整的中译件见《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文书》,道光十四年第58号,第42—43页。
(28)John Davis to Palmerston, January 19[th], 1835, FO17/9, pp. 29—30.
(29)Susanna Hoe and Derek Roebuck, The Taking of Hong Kong, Charles and Clara Elliot in China Waters, Surrey: Curzon Press, 1999, p. 5.
(30)Ibid. , pp. 6—8. “船务总管”的职责,本是“向航运和运往英国的货物征收某种税收”;“但向此地征收这种税的想法后来被放弃了,于是义律上校后来赋闲”。见Britannicus, " To the Editor of the Canton Press, " The Canton Press, January 5[th], 1839.
(31)本段与下段,Charles Elliot, " Minutes, " July, 1835, FO17/10, pp. 24—40.
(32)1835年1月,义律夫人克拉拉·义律(Clara Elliot)在写给义律的妹妹艾玛·希斯罗普(Emma Hislop)的信中说,德庇时离开后,“留下一个可悲的愚蠢的家伙代替了他”。见Clara Elliot to Emma Hislop, January. 19[th], 1835, The Taking of Hong Kong, Charles and Clara Elliot in China Waters, p. 37.
(33)Palmerston to George Robinson, June 7[th], 1836, FO17/13, pp. 18—22.
(34)Charles Elliot, " Minute, " February 21[st], 1836, FO17/14, pp. 163—166.
(35)Palmerston to Captain Elliot, July 22[nd], 1836, FO17/13, pp. 46—49.
(36)Charles Elliot to Palmerston, December 14[th], 1836, FO17/15, pp. 45—47.
(37)Note to Howqua from Captain Elliot, December 15[th], 1836, FO17/15, p. 67.
(38)Charles Elliot to J. H. Astell & others, December 16[th], 1836, FO17/15, pp. 69—70.
(39)J. H Astell & others to Charles Elliot, December 23[rd], 1836, FO17/15, pp. 71—72.
(40)义律禀帖,《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文书》,道光十六年第21号,第86页。
(41)邓廷桢谕令,《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文书》,道光十六年第23号,第87—88页。12月28日,浩官、茂官父子及几名官员到澳门了解义律情况。见Charles Elliot to Palmerston, December 30[th], 1836, FO 17/15, pp. 57—60.
(42)义律有关此事的报告见:Charles Elliot to Palmerston, December 30[th], 1836, FO17/15, pp. 55—63.
(43)Charles Elliot to Palmerston, January 12[th], 1837, FO17/19, pp. 50—55.
(44)《两广总督邓廷桢奏报英国派义律来粤管理商人事宜片》,《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1册,第222—223页。
(45)《著两广总督邓廷桢准许英领事依照前大班来粤章程至省照料商务事上谕》,《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1册,第226页。
(46)伍绍荣等致义律,《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文书》,道光十七年第4号,第94页。
(47)见《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文书》,道光十七年第6—14号,第95—98页。
(48)Charles Elliot to John Backhouse, June 2[nd], 1837, FO17/20, p. 145.
(49)此事曾有反复,相关文献见《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文书》,道光十七年第20—28号,第97—100页。
(50)义律致邓廷桢,《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文书》,道光十七年第22号,第103页。
(51)邓廷桢谕总商,《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文书》,道光十七年第27号,第105页。
(52)Charles Elliot to Palmerston, January 29[th], 1837, FO17/19, pp. 108—111.
(53)Charles Elliot to Palmerston, March 18[th], 1837, FO17/20, p. 52.
(54)Charles Elliot to Palmerston, April 1[st] & May 24[th], 1837, FO17/20, pp. 100—104, 137—139.
(55)Palmerston to Captain Elliot, June 12[th], 1837, FO17/18, pp. 22—25.
(56)Charles Elliot to Emma Hislop, October 13[th], 1837, The Taking of Hong Kong, Charles and Clara Elliot in China Waters, p. 58.
(57)义律致邓廷桢,《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文书》,道光十七年第79号,第133页。
(58)Charles Elliot to Palmerston, November 29[th], 1837, inclosure no. 4, " To the British Subjects Resident in Canton, " dated November 29[th], FO17/22, pp. 60—61.
(59)Palmerston to Charles Elliot, June 15[th], 1838, FO228/8, Embassy and Consular Archives, China, series 1, Correspondence, 1834—1930(英国外交部档案,缩微胶卷,下同),p. 18.
(60)Charles Elliot to Palmerston, December 4[th], 1837, FO17/22, pp. 62—68.
(61)《广州纪事报》对义律公布的“沉默政策”的评论,The Canton Register, November 18[th], 1834.
(62)George Robinson to Palmerston, February 29[th], 1836, FO228/3, pp. 113—114.
(63)Palmerston to George Robinson, May 28[th], 1836, FO228/4, p. 4.
(64)Palmerston to Charles Elliot, July 22[nd], 1836, FO17/13, pp. 44—45.
(65)Palmerston to Captain Elliot, November 8[th], 1836, FO17/13, pp. 80—81.
(66)Anonymous, Review of the Management of Our Affairs in China, since the Opening of the Trade in 1834, London: Smith, Elder, and Co. , 1840, p. 164.
(67)Foreign Office, " Memorandum, " October 14[th], 1836, FO17/17, p. 166. 1837年9月巴麦尊给英国海军部的函件中包括他拟订的一款英国政府给东印度海军司令的指示,其中说,英国驻华商务监督“具有领事职责”。见Palmerston to the Lords of Admiralty, September 20[th], 1837, FO17/23, p. 240.
(68)Palmerston to Captain Elliot, June 8[th], 1836, FO17/13, pp. 83—84.
(69)编者评论,The Canton Press, December 12[th], 1835. 1836年1月2日该报继续抨击“肮脏的辉格党”浪费公帑,维持这个“鬼才知道在哪里”的机构。
(70)Senex, " To the Editor of the Canton Press, " The Canton, Press, April 23[rd], 1836.
(71)Charles Elliot, " Official Notice, " December 31[st], 1836, FO17/55, p. 97. 该通告刊载于The Canton Register, January 17[th], 1837.
(72)匿名信件,The Canton Register, January 17[th], 1837.
(73)" Memorandum, China Establishment, " FO17/13, p. 95.
(74)Charles Elliot to Emma Hislop, April 28[th], 1835, Susanna Hoe and Derek Roebuck, 1999, p. 44.
(75)Palmerston to Captain Elliot, November 2[nd], 1837, FO17/18, pp. 44—45.
(76)1838年3、4月间,义律以须赴广州管束英人为由,请求邓廷桢变通让步,以便恢复双方的关系,遭到拒绝。7月,义律趁英国驻印度海军司令马他仑(Frederick Maitland)来华之际,再提前议,亦未获准。有关文件见《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文书》,道光十八年第4—22号,第143—151页。
(77)Charles Elliot to Henry Taylor, November 16[th], 1839, Susanna Hoe and Derek Roebuck, 1999, p. 52.
(78)Anonymous, 1840, p. 168.
(79)Charles Elliot to Palmerston, February 2[nd], 1837, FO17/19, pp. 217—227.
(80)Charles Elliot to Auckland, February 2[nd], 1837, FO17/19, pp. 301—302.
(81)Charles Elliot to Thomas Bladen, February 2[nd], 1837, FO17/19, pp. 304—306.
(82)Charles Elliot to Palmerston, February 7[th], 1837, FO17/19, pp. 250—251.
(83)Charles Elliot to Palmerston, February 7[th], 1837, FO17/19, pp. 251—255.
(84)双方往来文件见《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文书》,道光十七年第46—50号,第114—121页。
(85)邓廷桢谕总商所引,《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文书》,道光十七年第61号,第123页。
(86)邓廷桢谕总商所引,《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文书》,道光十七年第61号,第123页。
(87)邓廷桢谕总商,《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文书》,道光十七年第61号,第123页。
(88)广州府、广州协致义律谕令及义律致邓廷桢禀帖,见《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文书》,道光十七年第62—69号,第124—128页。
(89)Charles Elliot to Palmerston, November 29[th], 1837, FO17/22, pp. 51—52.
(90)Palmerston to Charles Elliot, June 15[th], 1838, FO17/25, pp. 24—25.
(91)Charles Elliot to Palmerston, November 19[th], 1837, FO17/22, p. 35.
(92)Charles Elliot, " Memorandum, " November 19[th], 1837, FO17/22, pp. 38—46.
(93)Palmerston to Charles Elliot, June 15[th], 1838, FO228/8, pp. 18—19.
(94)Charles Elliot to Palmerston, January 2[nd], 1839, FO17/30, p. 2.
(95)义律演说记录,Charles Elliot to Palmerston, January 2[nd], 1839, inclosure no. 8, FO17/30, pp. 27—29.
(96)义律致邓廷桢,《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文书》,道光十八年第30号,第157—158页。
(97)义律致邓廷桢,《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文书》,道光十八年第30号,第158页。
(98)广州府、协致义律,《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文书》,道光十八年第31号,第159页。
(99)Charles Elliot to Palmerston, January 2[nd], 1839, FO17/30, pp. 4—5.
(100)义律致邓廷桢,《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文书》,道光十八年第32号,第159页。
(101)邓廷桢谕伍绍荣等,《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文书》,道光十八年第33号,第160页。
(102)Charles Elliot, " Public Notice, " Charles Elliot to Palmerston, January 2[nd], 1839, inclosure no. 9, FO 17/30, p. 31.
(103)Charles Elliot to Palmerston, January 2[nd], 1839, FO17/30, p. 4.
(104)Charles Elliot to Palmerston, January 2[nd], 1839, inclosure no. 14, Edward Elmslie, " Official Notice to British Subject, " December 31[st], 1838, FO228/9, pp. 41—43.
(105)Evidence of Alexander Matheson, no. 2316—2319, Great Britain, Parliament, House of Commons, British Parliament Papers, China, Irish University Press, 1972, vol. 30, p. 160.
(106)Charles Elliot to Palmerston, January 2[nd], 1839, FO17/30, pp. 5—7.
(107)Charles Elliot to Palmerston, January 2[nd], 1839, FO17/30, pp. 8—12.
(108)Charles Elliot to Palmerston, private, January 2[nd], 1839, FO17/30, pp. 60—64.
(109)Palmerston to Charles Elliot, June 13[th], 1839, FO228/11, p. 29.
(110)" Extract from the Records of the Chamber of Commerce, " The Canton Register, December 25, 1838.
(111)Charles Elliot to Palmerston, January 2[nd], 1839, inclosure no. 14, Edward Elmslie, " Official Notice to British Subject, " December 31[st], 1838, FO 228/9, pp. 41—43. 亦刊载于The Canton Register, January 1[st], 1839.
(112)编者评论,The Canton Register, January 1[st], 1839.
(113)Charles Elliot to Palmerston, January 30[th], 1839, FO17/30, pp. 240—241.
(114)颜士理公告(原无标题), February 4[th], 1839, FO228/11, p. 74.
(115)Charles Elliot to H. H. Lindsay, March 7[th], 1839, The Canton Press, March 16[th], 1839.
(116)H. H. Lindsay to Charles Elliot ( no date) , The Canton Press, March 16[th], 1839.
(117)Anonymous, 1840, p. 162.
(118)" Public Notice to British Subjects, " The Canton Press, March 30[th], 1839.
(119)Phyllis Forbes Kerr ( ed. ) , Letters from China, the Canton-Boston Correspondence of Robert Bennet Forbes, 1838—1840, Mystic, Connecticut: Mystic Seaport Museum, Inc. , 1996, p. 111.
(120)A. A. Low to Mrs. Harriet Low Hillard, Canton, April 17[th], 1839, The Essex Institute Historical Collections, vol. ⅨⅩⅩⅤ, no. 3, July 1949, p. 233.
(121)Charles Elliot to Palmerston, March 30[th], 1839, FO17/31, pp. 1—10.
(122)编者评论,The Canton Press, August 19[th], 1840.
(123)Anonymous, 1840, pp. 67—70. 1840年5—6月英格利斯、查顿、三孖地臣等英商在英国议会作证时都强调,在林则徐派军队包围商馆后,义律到商馆之前,中方并未切断供应。即使在义律到达商馆后,仍不虞匮乏。见Evidence of Robert Inglis, no. 220—264, Great Britain, Parliament, House of Commons, 1972, vol. 30, pp. 34—37.
(124)Anonymous, 1840, p. 72.
(125)Anonymous, 1840, pp. 74—75.
(126)见Evidence of Robert Inglis, A. Daniell, Alexander Matheson, Great Britain, Parliament, House of Commons, 1972, vol. 30, pp. 16—20, 22, 39—40, 99, 163. 英格利斯说,林则徐3月18日告外商书中关于一旦外商缴烟,“大皇帝将予奖赏”之语,意味着将以实际上的购买方式令外商缴烟。伍浩官在与英格利斯等接触的过程中,曾问及打算上缴的鸦片的价值,并询问“以四百元一箱计算是否会满意”等,英格利斯等认为这是行商打算出资的暗示。亦有广州英商发布文章,提出类似看法,证明英格利斯、查顿和三孖地臣等并非凭空杜撰。见Britannicus, " To the Editor of the Canton Press, " The Canton Press, Dec. 28[th], 1839.
(127)Evidence of Robert Inglis, no. 14—23, 63, 149, Great Britain, Parliament, House of Commons, 1972, vol. 30, pp. 16—19, 22, 28. 单耶厘(A. Daniell)后来也说,“义律上校一出现在广州,所有的协商就都由他来承担了”。见Evidence of A. Daniell, no. 1270, p. 100.
(128)义律禀帖,《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文书》,道光十九年第4号,第175页。
(129)广州府转谕义律,《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文书》,道光十九年第7号,第177页。
(130)Anonymous, 1840, p. 80.
(131)Evidence of Robert Inglis, no. 149, Great Britain, Parliament, House of Commons, 1972, vol. 30, pp. 28—29. 美国商人亨特(William Hunter)的日记所记当时情形大同小异,可以互见。见William Hunter, " Journal, " March 26[th], 1839. 转引自Peter Ward Fay, The Opium War, 1840—1842, Chapel Hill: The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Press, 1975, pp. 152—153.
(132)Evidence of John Thucker, no. 863, Great Britain, Parliament, House of Commons, 1972, vol. 30, p. 64.
(133)Charles Elliot, " Public Notice to British Subjects, " March 27[th], The Canton Press, March 30[th], 1839.
(134)Charles Elliot, " Public Notice to the British Majesty' s Subjects, " May 19[th], The Canton Press May 25[th], 1839.
(135)英国财政部秘书戈登(R. Gordon)1839年11月11日签发拒绝赔偿鸦片烟价的正式文件。这份文件说,“议会没有拨给由本部支配以进行任何赔偿的经费,此类赔偿的确认和支付须经议会的批准”;“为了防止对于本部意图的误解,我受本部大臣之命进一步说明,女王陛下政府正在对此事认真考虑;并补充说明,女王政府不打算向议会提出就赔偿之事进行表决之建议”。" Opium, " The Canton Press, March 21[st], 1840.
(136)Anonymous, 1840, p. 64.
(137)Charles Elliot to Palmerston, March 30[th], 1839, FO17/31, p. 10.
(138)Charles Elliot to Palmerston, April 6[th], 1839, FO17/31, pp. 121—126.
(139)Charles Elliot to Palmerston, secret, April 3[rd], 1839, FO17/31, pp. 113—116.
(140)Palmerston to Charles Elliot, October 18[th], 1839, FO228/11, pp. 34—36.
(141)" Opium, " The Canton Register, October 13[th], 18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