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利及邻封”
——明清豫北的灌溉水利开发和县际关系
谢湜

【专题名称】明清史
【专 题 号】K24
【复印期号】2007年08期
【原文出处】《清史研究》(京)2007年2期第12~27页
【英文标题】Benefit the Neighbors: County Relations during the Development of Irrigation in Northern Henan Province in Ming-Qing
【作者简介】谢湜(1981-),男,复旦大学中国历史地理研究中心2004级博士研究生;上海 200433
【内容提要】该文结合文献和初步的实地考察,围绕明清时期济源和河内两县的水利开发,讨论县际行政、地方权势及其二者的相互联系,如何对不同时期的引水技术、灌溉利益、农田开发等方面产生影响,从而揭示16、17世纪豫北灌溉水利发展史中的制度转换和社会变迁。笔者认为,“水利共同体”的结构分析模式限制了水利社会史研究的时空尺度,主张通过对地域联系拓展过程的动态考察,开阔华北水资源和社会组织的研究思路。
Combining documentary research and primary fieldwork, this article focuses on the development of irrigation in Jiyuan and He' nei counties in northern Henan Province during the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The article addresses the institutional transformation and social changes that arose from the interactions between county governments and local dignitaries, the effects on canal technology, and the benefits of irrigation and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that the reformation of the water-control system brought about during the sixteenth and seventeenth centuries. Suggesting a dynamic examination of the extension of regional spatial relations, the author forsakes structural analysis models such as the water-control community argument, and prefers a broader yardstick to measure the social history of water resources in North China.
【日    期】2006-11-15
【关 键 词】豫北/灌溉水利/地域开发/社会变迁/水利共同体


    [中图分类号]K2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8587(2007)-02-0012-16
    一、引言:“水利共同体”之外
    近年来,华北水利社会史越来越多地受到学界关注,较突出的成果当属中法国际合作项目《华北水资源与社会组织》的初期成果,即现已出版的《山陕地区水资源与民间社会调查资料集》。该项目调查范围是位于黄河以北的陕西关中东部和山西西南的灌溉农业区和旱作农业区,旨在“由县以下的乡村水资源利用活动入手,并将之放在一定的历史、地理和社会环境中考察,了解广大村民的用水观念、分配和共用水资源的群体行为、村社水利组织和民间公益事业,在此基础上,研究华北基层社会史。”① 资料集第四集《不灌而治——山西四社五村水利文献与民俗》,较直接地贯彻了上述主旨,学者们通过水利簿、碑刻等文献的收集和初步分析,希望找出村社组织中不灌溉水利传统得以传承的原因。他们认为:“旱作农民大量运作水利活动的历史样式、内部知识、集体智慧和人文精神,对灌溉农业文化也有认识意义”,“它不是另类水利,而是全面认识灌溉水利的补充模式”。②
    笔者赞同以村社水利组织透视华北基层社会的主张,也并不怀疑对县级以下的旱作农业村社进行结构式分析的意义,因为旱作农业区的不灌溉水利特质,在华北悠长的历史中确实造就了某些技术传统和文化传统,其影响还延及灌溉农业区。然而,对华北广阔地域的水资源和社会组织,必须置于水环境变迁的地域联系和历史过程本身去理解。
    水利社会史的考察需要多层面的融通,“基层”的尺度同样须是富有弹性的。不灌溉水利的历史考察,最终目的不是描述静态的模式或者凝固的传统,而灌溉水利区域的村落则更不应该成为一个个均质的考察“散点”。在水利社会史的学术历程上,结构式的“水利共同体”分析模式曾在日本史学界盛极一时,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学者们乐此不疲,其后由日本中国水利史研究会的好並隆司完成了理论整理③。森田明为代表的一批学者,希图推进这一学术取向,在森氏关于清代水利社会史的研究成果中,他仍较多地强调“水利共同体”的兴废“与明末清初社会经济结构的关联问题”④。但他也意识到,“惟前此所为有关水利组织研究之多数,系透过静态的考察以接近历史的特性,今后则应透过这种动态的考察,来阐明水利组织之‘近代化’、‘瓦解’的方向,和对它们的对应问题”⑤。也就是说,结构式的考察必须基于动态的历史过程分析。在这一意义上,“水利共同体”的预设常常限制了华北水利社会史研究的时空尺度的拓展。其实,最近几年,随着国内学者对华北水利史研究的加深,以及对大量相关的民间文献的搜罗和解读,这一理论受到越来越大的挑战。例如,钞晓鸿的新作通过分析关中中部的渠堰灌溉及水利社会,对该“共同体”理论进行若干辨析与反思,认为地权的相对分散也会出现共同体内部权利与义务的脱离,各地水利共同体的解体时间未必统一于明末清初时期。⑥
    笔者在2005年夏季参加了豫北地区济源市的实地考察⑦。豫北一般指河南省黄河以北地区,即明清时期的彰德、卫辉、怀庆三府辖地。该区西北部为太行山,主要地形为山地和山前丘陵,中间夹有若干小盆地。耕地主要分布在小盆地和沟谷丘陵地区。其南濒临黄河,为平原地带,是本区耕种指数较高的地带。沿黄河一带有背河洼地和河滩地,常随黄河变迁而变化,很不稳定。⑧ 济源则位于豫北之北,太行、王屋二山在其西北,济源地势西高东低,今天的济源市全境面积1931平方公里,其中西部和中部的山区丘陵区就占了全市面积的88%。战国至两汉时期,位于今豫北的“轵邑”以富庶闻名天下。隋开皇16年(596)析轵县置济源县,属河内郡。其后,济源或是改州,或是省并。元代济源复县,入明,属河南省怀庆府,清朝因之,政区基本稳定下来。⑨ 济源是因济水发源地而得名,古时济水与长江、黄河、淮河并称“四渎”。济源境内除济水外,古时还有浝、湨诸水,但都主要流经西、中部的山地丘陵,未能得到较好的利用。明清时期东部沁水水利的兴起,使得县境开发重点落在东部。直至今天,济源中西部的开发程度仍与其东部有很大差距。清代豫北水系和政区的基本情况可参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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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考察中,笔者分别体验了济源西、中、东部不同的景观差异,也结合各种文献,力图追溯济源地方开发的序列。其中,北宋熙宁变法关于济水开发的带有典范色彩的水法,以及在村落中发现的明末沁水水利的县际水则碑刻,则进一步触发笔者在更大的地域联系中,去理解村落、县、府在豫北灌溉水利开发中的关系。笔者以为,只有在充满着联系的区域社会时空中,探问水利问题才有可能为研究基层社会史提供一个丰满的视野。当然,拙作仅仅是粗浅的尝试。考察既是立足济源,本文也便围绕济源水利开发序列来展开。
    二、熙宁水法与济水上游开发的空间秩序
    济水之源在济源,今日看来,作为四渎之一的济水,其流势确实无法与其他三渎相比。实际上古时亦然。《济源县志》中有《济渎问》的一篇小故事:“太宗问许敬宗曰:‘天下洪流巨谷不载泗典,济甚细而在四渎,何也?’对曰:‘渎之为言,独也。不因余水独能赴海也。济潜流屡绝状,虽微细,独而尊也。’帝曰:‘善。’”⑩ 对于济水这种细而不竭的特点,明代太仓州人、时称“娄东三凤”之一的陆釴曾任山东学道,其所撰之《济河图论》指出,济水“其本性非直,涸竭也,济水既伏流地中,则发地皆泉,不特历下诸处为然,是故一见为济源,再见为荥水,三见为山东诸泉水而溢为大小清河,共实皆济水也,又何尝见枯竭”(11)。尽管历代颂尊济渎,使其披上神明的外衣,各式的祭典充满着象征色彩,然而在济水源出的济源当地,如何引济水为用,在水源并不丰裕的济源,是关系民瘼的生计大事。
    隋代置济源县之后,济水灌溉水利开发也在豫北地区一马当先。《元和郡县志》叙及济源县时,就提到在隋文帝开皇16年(596)置县后,便于仁寿三年(601)凿“百尺沟”,引济水灌溉。(12) 说明济水水利在当时已受到重视。到了唐代,河阳节度使温造兴修济邑水利,从济水引出千仓渠上、下两堰,后经战乱,趋于湮废。宋神宗、王安石变法之际,殿中丞陈知俭受命委任京西路常平广惠仓兼管司农田水利差役事,于是组织民力,重开千仓渠。整饬之后,“千仓渠上堰,源出济庙西,穿庙东流,合万泉之水,迳铁岸至碑子村斗门桥,分为六闸,灌堰头、西水屯、西许、东许、莲东、闫家庄等处稻田二十七顷八十亩零;千仓渠下堰即千公堰,源出于龙潭,由济庙南过临济桥,迳碑子村,分为五闸,灌南北水屯、堽头、马头等处稻田三十四亩。二堰共利地六十一顷有零”(13)。
    除了经营水利,陈知俭还“分析科条,奏请立石定例”,这便形成了《千仓渠水利奏立科条碑记》:
    臣任京西转运使日,窃见孟州济源县旧有渠堰,传沿为唐河阳节度使温造壅济水以溉民田,谓之千仓渠,岁久堙废。本州引此水灌城濠池沼、植蒲莲之外,大姓以水塏专其利者久矣。臣遂肆济源县种诊,募民兴复渠堰。堰成,民得种稻。向时亩为钱百余者,今几贰仟钱,厚薄可见。然用水多少未有限约,而害渠堰之利者常在水塏之家。及引水入州城,经数十里,水利地上,隄道小不如法,则皆决注散溢,以此民之所用不得其半,亦可惜也……孟州济源县亲诣地头,询访利害,勾集稻田人户,立科条,谨具画一如后……自嘉祐八年复古千仓渠,堰水种稻,民甚获利,后来止因豪民要济水,专□□将入州城水盗决入湨河,致得州城水小。于治平二年,本州差官下县点检,而所差官不究盗水之弊,遂于济水作堰□□其石堰分减水利,因此千仓渠稻田渐成废壤。况民间兴置水田,各别置牛具,增添农器,费用不少,昨来止得二年之利。各己□□因此多下赀本,破坏家业,至今未得复旧。及后来分减水势之后,用水不足,人户争讼,多口不能为利之久,而为害已至今矣□□……先具询访到利害十一件,逐件各别立条约于后……
    一、济水,更不分入济河,并入千仓渠,浇灌稻田。
    一、孟州城池,只用济河泉水,常于龙港沟点检,不得令人盗决。如遇大旱水小,亦不得于千仓渠济水内分减。
    一、怀州,更不分济水入州城,如遇开闸,水还济河,许依旧通流。
    一、龙潭水,自来济水,入千仓渠,不得引入别河兴置水磨等分减水势,如依旧却还千仓渠者即许使用。
    一、于济水上源旧石闼处置闸一座,每年正月十五日已后开闸,水尽入千仓渠,至九月一日已后闭闸,水尽入济河,许水磨户使用……
    一、千仓渠两岸地土,除自嘉祐八年后来至今年已前,已曾经种及现种稻田地,先许耕种作水田外,其余并未得兴作水田。后来年旧田兴作了日尚有余剩水势,即许众户申县相度所剩水势,更可以的实增添多少顷亩,自许里道已东,沿渠自上及下,从近及远,添展地土,亦不得广有增添,却致水少,复成争讼。其今来合种水田地土,亦委本县据人户姓名、地段、顷亩、四至置簿拘管,如有添展亦依此施行。
    一、稻田人户全闸定渠水后,每一时辰浇田一顷,以一闸内所管田地顷亩通算时辰……每遇开闭,并须上下甲头同共照管,时辰才满,立便开闸。上闸已西郭术地内旧有水口一个,浇灌见种稻田约四十亩,原不用闸堰。已现定水口阔五寸深四寸,并有泉四眼,或水余,旋行闭塞,即不得透水入济河。其管阡陌道两边各有引水渠,并许公共引水使用,地主不得占□,亦不得深作壕堑。如田段在中间不近阡陌道,许并段上流人户畦隔内通水使用,不得拦占。
    一、今来许里道上闸已西,不得更置闸堰,及旧各不得增高。如上闸已下添移闸堰,并甲官取上下邻闸人户定夺,无妨碍方得添移。
    一、沿渠人户分作上流、中流、下流三等,每等各置甲头一人,以逐等内地土物力最关百姓,充管地分内都丈顷亩用水时辰,开闭闸堰,供报文字,如敢作弊、敛掠人户钱物,并行严断。
    一、已上立条约,如州县官吏故有违犯,争夺水势,乞科违制之罪,仍许人户经转运、提刑司陈诉;如稻田人户自相侵犯,不守条约,乞从违制失定断。(14)
    这一部在熙宁三年形成的济水千仓渠系统的水法,竟一直沿用到清代,并以碑记形式完整地保存至今,是目前存世的最为完整的一项宋代农田水利专法,故为人们所关注。周宝珠所撰《千仓渠科条碑记与宋代农田水法》一文通过分析《科条》具体内容,指出宋代熙宁水法的特点在于,对官民同时进行规束,首要保证农田用水,周密安排水源使用及灌溉方法,充分利用地方力量来执行水法管理渠道等,颇为中肯。(15)
    实际上,碑记中规条以上的一段叙述,还有助于我们了解熙宁之前济水水利的情况,即此前怀州城大姓“以水塏专其利”,因为规条未立,“用水多少未有限约”,大姓用水塏引水入州城,隄道杂乱,水流“皆决注散溢”,小民遭殃缺水。孟州、济源县访得地方地头,集合稻田人户,修复渠堰水道。嘉祐八年的复渠行动令稻作获利,但豪民大姓又舞弊,故意将怀州城水道盗决入湨河,使州城水小,又促使上级下令设堰分济水之利,本来获益的稻作再次蒙受巨大损失。大姓作祟,水利减半,人户争水则随之增多,造成恶性循环。
    从这一过程可以看到,在总体用水上,怀州、孟州和济源县有着利害冲突,熙宁《科条》也重点针对县(州)际的流域引水问题作出明确的权限规定。济源县对推动这一改革着力最深,也最早。毕竟作为上源,济源有充分理由争得水利,以免下流分盗。同为一水所系,三州县即是乘一条船,却也一直存在着利益争夺,因此,《科条》最后才要特别强调“如州县官吏故有违犯,争夺水势,乞科违制之罪,仍许人户经转运、提刑司陈诉”。
    州县间的争水,以及县之下支渠间的水利争端,背后实际是大姓的盗水导致。熙宁改革水法,将复修后的千仓渠沿渠分上、中、下流三等,由“地土物力最关百姓”充任甲头,执行水则,精确灌溉,“均停浸灌”,规范稻田人户和水磨户的用水,严惩盗水行为,尽量克服积弊。
    在一个流域空间,水利管理的分段分级划定,使得社会权力结构也有了某种空间分布顺序,原有老用水户有了上流、中流、下流三等,各有甲头分别监督管理。不难推知,这种水利权利同时即是权力的空间秩序,将影响流域的稻田开发。“沿渠自上及下、从近及远,添展地土”的规条,是可以在不改变水利总势的前提下灵活执行的,但由于均势的制衡,这种开发秩序便有可能维持下去。我们可以怀疑整部《科条》执行的程度,但熙宁水法改革的确是较为周全地立下规矩,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从而影响深远,拙作后文还将论及此点。
    不论如何,如碑记中所述,千仓渠的合理用水,灌溉得力,可使稻田每亩由百余钱一下提高到近贰仟钱,“厚薄可见”。今天我们从济渎庙往东,便是灌溉渠道密若蛛网的济河灌区。相传元末明初,人们为根治淫涝,开挖地下水沟,顺地下沟用三扣瓦筑成内“非”字形、“井”字形、“米”字形互相沟通的地下排水系统,上覆黄土,下流清泉,既防旱又除涝,泉水冬温夏凉,可以调节地温,促使作物早熟,经久耐放。味道鲜美的济渎金蒜,就出在这里。(16)
    清代济源县对济水的开发仍有沿续,主要是在千仓渠下堰之下再开一道亨利渠:
    亨利渠在千仓渠下堰之下,顺治十四年邑令夏讳霖所开,分用下堰之水灌南水屯、堽头、西马头、中马头、东马头等村地五十余顷。后,河淤闸损,乾隆六年邑令董讳榕督民重修,定例谷雨以后灌溉稻田,土壅南河口,务令坚实;霜降以后灌溉旱地,闭塞东闸,不许先时。乾隆七年,因张居德等欲截下河水利私建闸座,下堰利户邓天衢等赴县赴府呈控,前令顾议以筑土为坝,中间堵塞木板,逼水灌溉麦田,所建之闸押令拆毁。续两造互控,陈令复勘讯叙覆,经护府张批准立案,勒碑永禁私建闸座、非时截水,而争端以息。(17)
    清初开渠后,有一段时间大概是由于管理不善,“河淤闸废”,至乾隆年间“重修”并“定例”,饬行水则,于是大姓间争水“有法可依”,案件随即摆上衙门。(18) 最后结局是私建闸座被取缔永禁。清代对千仓渠开发的管理,大体上沿袭了宋代水法的原则,水利的空间结构稳定延续。乾隆《重修怀庆府志》在录入上引熙宁《科条》时特地加了按语:
    今上下堰皆谷雨筑堰,秋分决坝,自谷雨至霜降,无水利地户不得浸灌旱地,分减水势,亦不得妄置水垲。惟折旋原渠,不减原水者,方许置用,益犹本陈公之遗制也。(19)
    参照图1,我们可以看到,包括南水屯村在内的亨利渠灌区,位于济源东部,近乎沁水流区。清代对下千仓亨利渠的开发,应该和明中后期开始的大规模的沁水水利工程结合起来看待。而在这一过程中,济源与其毗邻的河内县(按,河内县为明清怀庆府城所在地)的关系显得非常重要。
    三、明代“五龙”引沁和“二十四堰”利地制
    今位于济源市东北16公里的沁河谷口,有我国古老的水利工程之一——枋口。(20) 相传秦统一中国后,在此凿渠灌田,以枋木为门,以备蓄泄。东汉时,修理旧渠以灌公私田畴。曹魏初年,司马懿的弟弟河内典农司马孚,表请魏文帝易木为石,改名石门,这是历史文献记载有关沁河水利灌溉的第一件大事。
    隋唐时期枋口水利又曾一度复兴,隋朝怀州刺史卢贲引沁水灌民田,名曰利民渠。前文提到,唐代时,温造任河阳节度使时大兴济邑水利,除了开千仓渠上下堰,还奏请复秦渠枋口堰,灌溉济河温武四县田五千顷。(21) 元中统元年,谭澄任怀孟路总管,重开卢贲所开之渠。(22) 中统二年,提举王允中、大使杨端仁开广济渠,引沁水达于河,《元史·河渠志》记载了开渠过程。然而二十余年后,因豪强在上游起堰立碾磨,阻截水势,管理机构取消,渠堰颓圮。天历年间,怀庆路同知阿合马主持修治,恢复广济渠旧有规模,并在渠首新筑石堰。(23) 降至明代,沁河河身变宽,枋口隄堰难建,对于济源来说,即使沿河开支河,也很难以此获取水利。据载:
    明弘治六年,河南参政朱瑄上言广济渠、枋口堰苟尽人力,可甦民困,白巡抚徐恪以闻,勅瑄专理其事,随宜宣通,置闸启闭。由是田得灌溉,旱潦有备。(今按:枋口旧迹久经坍废,河身宽阔,隄堰难成,水势直趋河内,经温武而入黄河,虽沿河村庄间开支河以取水,而利已微。利丰渠因其累累遗石,查即枋口故址。但前堰大河,此即于隄内开渠,所利济、河二邑之地无多,迨续开永利、广济二渠而济之东境、河之西境遂多沃壤焉。)(24)
    基于这种河道变化,用人工从枋口隄堰内河谷中凿山开洞另引水渠,分沁河枋口一段之水势,过济源、入河内,正是明中后期五龙口水利兴起之缘起。
    明嘉靖二十五年至天启年间,共开凿利丰渠、广济渠、广惠渠、永利渠和兴利渠,形成“五龙分水”之势。利丰渠是“五龙”中开凿较早的一道引水渠。
    利丰渠在五龙口,前明成化嘉靖间河、济二邑民人开创,粗就规模。至万历间,河令胡从新整饬,利地颇多,其母河自五龙口下至王寨,利地七顷有零。经天平闸,分为利仁、丰稔二渠。利仁渠自程村西北流,浇灌许村、安村、梁庄、曲塚等田二十六顷有零;丰稔渠自程村东南流,浇灌朱村、樊家庄等田六顷有零。樊家庄以下又分南北二支,南河灌水运、桥头、水东、梨林塚、上薛庄等田三十九顷零,北河灌东许、小许、范家庄、小官庄等田二十四顷零,俱达河内界。(25)
    据上述,利丰渠的灌溉范围,大体就是今天五龙口镇东南部和梨林镇一带。如果沁水水势顺着地势,自五龙口东南向河内县倾注,济源获利将更少。因此,在母河上分出利仁(人)、丰稔二渠,再将丰稔分出南、北二河,正是为了基本照顾到各个村落的用水。嘉靖二十五年利丰渠开凿后,其他水渠的开发大体上都是按照这一分渠分堰、利益均分的原则:
    永利渠在利丰渠西,前明万历三十年史公记言与河内袁公应泰凿山开洞,引沁水入内地济民。初凿其西,袁绐史曰,济力弱,姑凿其下渠,成乃相易。及渠成,则食言。济在西,所用乃在东之水,故资其利者无多。续石公应嵩令济,乃自休昌以下开玉带河直达南程,建大闸一,下分三堰,灌牛家社、苗店等田八十顷。由苗店东分水石分为二支,一南流,置六闸,灌西湖、官庄、郭路、瑞村、薛家庄等田五十九顷五十亩;一东流,置八闸,灌西湖、梨林、北荣、薛庄、官庄等田一百一十二顷六十亩。(26)
    万历二十八年,河内令袁应泰、济源令史记言始循枋口之上,凿山开洞。其极西穿渠曰广济,为河内民力所开,工最钜;次东曰永利,为济民所开;又次东曰利丰,乃旧渠而河内民重浚,买济源民地以顺水东下,兼利济地,而仍嘉靖时故名。土人呼为五龙口三洞者也。(27)
    广济渠在永利渠西,架桥而东直趋河内,由东许村下分四堰,惟永益堰灌北官庄、休昌等田……天福堰灌许村、朱村等田……(按:广济渠虽河内所开,而经由济地,济民坏地承粮,自应分水灌田,乃利地无几。而永利、常丰二堰则皆为河内用,且入河内界,计分二十四堰,利地较济多数倍。人谓史为袁绐者以此。)(28)
    兴利小河在五龙口下,前万历天启年间邑令塗督开,溉河头村、和家庄、王寨村等田百六十顷八十亩零,仍归于沁。(29)
    五龙口水利与济源西部和河内东部的农业关系最大,特别是利丰渠、永利渠、广济渠三渠,都是必须两邑协商开发的大工程。
    永利渠和广济渠大致兴修于同一时期,直接原因是万历二十七年的豫北大旱(30)。民生所系,不可怠慢,万历二十八年,河内县令袁应泰和济源县令史记言联合开渠引水。然而,工成之后,相对远离渠口首堰的河内县利地多于济源,济源县对此抱怨不满之词溢于言表。上文引述的两段关于广济渠的叙文,前者出自《河内县志》(下文简称为《河志》),叙述利地时“理所当然”地称“兼利济地”;后者录自《济源县志》(下文简称为《济志》),按语中为史公被袁公所“欺骗”而抱不平。《济志》叙述万历三十年二公开永利渠时,同样讲述袁公欺骗史公的故事。综合起来看,“济力弱”既然可以成为袁公“绐”史公的理由而史公信服,可见当时在开渠财力上,济源确实比河内要弱许多。《河志》称广济渠工最钜,且“其役甚众,其虑始甚周,其落成甚艰”(31);而《济志》也承认广济渠为河内所开,因此开渠后与利地成正比的支河堰闸数量,必定也和两县工程初期投入的资本成正比,这也就不应是史公迂腐受骗之过了。
    然而就济邑士民来讲,利丰、广济二渠水利未能使济源受益更多,在排场上则更不能示弱。就笔者考察中所见两渠首闸旁的生祠,《济志》在记永利渠后之按语道:
    五龙口三洞源远流长,灌溉河济二邑之田,为利均非浅尠。而利丰、广济二渠利济不及三分之一,永利则专利于济,共溉田二百五十余顷……东门外旧有史公生祠,改革之后坍没无存,而碑记仅见之旧志,其载公之兴养立教,善政多端,固不独凿山开渠一事也。(32) 广济闸倚石为祠,祠内塑袁公像,利丰闸上亦肖胡公,河民感德之切故宜,而永利闸则寂然无考。求其当日,开渠建闸一言皆不可得,岂公因为袁绐,遂甘韬晦,不欲自显其功耶?然公虽自晦,而食其德者不宜忘所自,爰进用水各户而谕之,为补建祠宇,立史公遗爱碑于内,以志不朽焉!(33)
    《河志》中提到的“又次东曰利丰,乃旧渠而河内民重浚,买济源民地以顺水东下”一事,可由前文所引《济志》叙述利丰渠时提到的杨蕃生《修复利丰河碑记》一文得知细节。杨蕃生是清初河内人,官至山西道,其碑康熙十七年立,碑记曰:
    利丰河肇开于明嘉靖二十五年,规模粗具,递废兴者三继。万历丙辰,胡公沾恩令河内,从新整饬口岸,砌以石,始盘固。迄兹,其口其身为余族伯大中丞嗣修之,叔祖纯以七百八十金易济民地,一口两腹,南丰稔,北利仁,至程村天平闸分焉,延袤百余里,灌溉河济两邑田,为利至溥也。客秋沁水泛滥,口淤咽塞,石堤冲没殆尽,河又废。是犹铸釜烹食,食成釜碎,天之灾也。谓非农民之大不幸哉!太守杨公、河倅郭公心烦于虑而身亲其劳,同诣河十[干],度工限程,委令公直生员杨化生等,督同总管堰甲重修之。诸首领率作惟勤,各殚厥职。又加之两公日省月试,不惮驰驱,以故开工于去冬十月廿头,告竣于今春三月中旬,若斯之速也!灰石物料工价口食,惟公直日其计。而时,其出纳假官济私,两公则鄙其非而痛绝之。工完利济,士民感恩。(34)
    也即是说,利丰河一开始是嘉靖二十五年河、济两邑民间所建,但工程粗糙,隄岸未实石,官方之初次介入,是万历四十四年河内县令胡沾恩的整饬。在此之前,是河内杨姓大族在经营水利,大中丞杨嗣兴修利丰渠,而杨纯花了七百八十金买了济源的民地,于是从天平闸分出的丰稔、利仁都有了渠口和渠身的经营权,通过这一交易,其后利丰渠的整饬才得以顺利进行。反而是后来的官方工程出现了假公济私的事件,康熙十六年,沁水泛滥成灾,在整修石隄的工程中,担任公直的杨化生舞弊,正是拙文第一部分提到的水法传统的制衡监督机制起了一定纠察作用。
    实际上,在具体的修渠和派夫役的过程中,不少规条也更加细化。广济渠兴修四年后,河内县知县袁应泰所撰《广济渠申详条款碑记》便详细制定了县与县、渠与渠之间的水利管理规矩,特别还提到前修的千仓渠如何架桥以免互相干扰,另外也提到与“济源地方河长”等地方水利管理人员的协调问题。(35) 后来知县谢维浦所撰《广济河十五堰水分清册原序》,则更加详细地将十五堰如何在各村间分水的原则申明,正如序中所言,即是力求“惟有以现在之夫派现在之水,开册了了”(36)。清雍正年间的另一碑记也提到了广济河在济源境内以及怀庆府其他各县内的灌溉安排——二十四堰制度:
    水利关系民生,盗截侵夺,殊干法纪。况河内广济河渠,虽出济境,久有编定水分,计月、日、时、刻挨次轮灌,上下通流,定制昭然……查勘得广济、利丰河两河由济邑地方经行十余里始入河、孟、温、武四邑,灌地之余,仍归黄沁。河内志书载为两河之下分二十四堰,以出力开河之成,别为利户。济民之有利者,分五堰;河、孟、温、武之有利者,分十九堰。每月两轮,照号用水,必先武陟,次孟、温,次河、济,自下而上,俾狡惰者不得无功窃利,法至善也。(37)
    “二十四堰”制实质上即是“利地制”,强调只有“出力开河”的“利户”才有水“份”,而划分“利户”的单位实际上是县,也就是根据开渠初始的县际成本投入比例分配堰数。至于轮灌制度,则明显延续了熙宁水法。
    对于利丰渠的兴修由来,乾隆二十六年《济源县志》称旧志(笔者按:即康熙《济源县志》(38))“略二渠之名不书”,因此补录杨蕃生《修复利丰河碑记》。而在乾隆二十六年之前的“河《志》亦不载此碑,不几受其利而忘所自乎?”到道光五年新修的《河内县志》,则搜录顺治年间河内杨氏另外一位族人杨挺生所撰的《丰稔河碑记》:
    明嘉靖二十五年,济源县沁水枋口肇开丰稔河,余曾叔祖纯以七百八十金易济民李文纪等七十三户地一顷三十五亩,丰稔于是有口有身,其时济之南程、程村、樊家庄三小甲夫三十名与焉。隆庆间,太守纪公诫复濬广济河,绝丰稔中流南下,河废。万历十四年,邑令黄公中色疏导之,置程浩地一亩六分,程大地三亩,砌阴洞二,十八年又废,二十五年复行三小甲之役夫,溉地如故也。三十一年邑令袁公应泰凿广济河石洞,济令史公记言凿永利石洞,即今名玉带河者。三小甲,济人也,夫役尽归,永利丰稔之迹绝矣。李士享、郭孟传辈继是告争,经府断,罚责有差,给士享金十两五钱,绝其觊觎,著为令。本河之身其事者,则杨守祖、杨有德、张汝魁也。万历三十七年,河倅朱公希龙督侯永安、张如魁改砌丰稔口,以李兰、李相地五亩八分为口,直十一两六钱,河得行无阻。而利人淤已数年,四十三年,邑令胡公沾恩力闢之,郡人大司农范公济世佐其成。然利人口居丰稔之下,水势鲸吸于丰稔者,至利人掉臂去,遂强丰稔合口力维均,丰稔苦之;利人又于分水之虑,低昂其术,丰稔以是不行者四年。四十六年,邑令邸公存性移胡公沾恩之太公闸于程村之西,曰天平闸。又改架桥,架广济之上而南。四十五金有奇,置李临溪等地三十亩零二分七厘,则改砌之。籍计永利开河业已四十五年,前所云三小甲者□不相及,而丰稔之由废而兴,破家逾时,不啻越人视秦人之肥瘠已。崇祯十七年,李世能、李学孔等乘闯逆之变,突于利丰未判处私开大闸,尽夺两河之利……夫丰稔之废兴,在嘉靖前者不可问,余曾叔祖不难以七百余金用广灌溉已。越百年,废兴虽亦时有至,利人强同,久淤者偈偈焉又售其奸,竟尔格格,不能不有憾于其际云。若三小甲,初未尝不同力也,迨既隶永利,则风马牛不相及矣。及其讼争,又以数金绝之。即世能等贪心难餍,何至挟闯辞以逼?处此若曰利人曾借其地为身,是亦利人事也,王寨村北之洞不足言报乎?明天启二年,世能辈开兴利河,因其势而利导之,愈于扼其吭而夺之食也。至无说可恃,而为闸为河为洞者累累,不知何以自解也……先中丞以祖意所在期于无忝,余媿不敏,惧析薪不克负荷,亦何敢膜置之也。又丰稔至济之梨林,不役而溉,业有年矣。谬为之说曰,水兴地,市有利。夫六名之免帖在万历四十六年,张汝魁曾见之,映以日影,则改为一六者。汝魁尚在,可问。问易水之地,则架桥旁赵永国之二亩五分也。顺治三年八月,永国已受金钱四十千,非其有矣,抑何所借以为□实乎?正其借以口,非种所不容已者。或曰,移河身于东数里,远其捍吞。是亦一道,深有望于后之人。故并记之。(39)
    不管《河志》录入该段话是否是要和《济志》唱对台,也暂毋论杨挺生一文之述是否带有爱憎倾向,但从里面提到的具体人和事,再参照杨蕃生的文章,我们还是可以读到不少细节,特别是嘉靖二十五年开利丰渠至万历四十四年整饬河渠之间发生的事情。
    就工程本身而言,前面提到济、河两邑之开渠后利益相异,后开之广济、永利两渠对已开之利丰渠系统亦有影响。据杨挺生的叙述,利丰渠分出的丰稔、利人(仁)二渠大受影响,甚至在万历三十一年袁应泰凿洞重开广济渠之前,隆庆时对旧广济渠的疏浚就已经使丰稔中流断绝南流。广、永二渠凿后,万历三十七年河倅买地改砌丰稔渠口,河道才畅通。而久淤之利人渠则要等到四十三年才由胡沾恩疏浚,但在工程操作上,由于利仁口在丰稔口之下,容易分去丰稔的水势,于是“低昂其术”,却反而又阻缓了丰稔的流势,后来只好又买地将丰稔架桥于广济之上。付出了诸多代价之后,丰稔才“由废而兴”。
    从管理机制上看,河内杨氏买济源田地修利丰河之丰稔渠之后,直到隆庆间的疏浚,由济人充任的“三小甲”制度仍然维持,而在广、永二渠修成之后,利、丰二渠均受阻,复开丰稔后,三小甲系统被取消,于是济人不满而上诉,获得赔偿。按照杨挺生的说法,济人又打起利仁渠的主意,闹讼索赔,竟获得府判息事宁人的甜头,其后济人也常以利仁河借济地作河身为由去闹事。我们还得知,原来济源梨林沿丰稔渠部分享受了减免夫役的灌溉权利,而济人仍要在此问题上“得寸进尺”,希冀获得更多优免。
    在这种情况下,移动渠路以避济人“捍吞”,已成为考虑之一。可见,工程上的调整,不仅是解决各引水渠间的流势冲突,也是处理水利争端的权宜之举。
    前已引述,兴利渠是天启年间济源名宦塗应选督开,在河内看来,其实是济源李氏一族据扼水利。此点大致成立,因为继史公之后,石公石应嵩任济令,开既有之渠。济邑少利,遂开永利渠,即是玉带河。(40)
    明末清初五龙口各渠的河道变动,既有水文原因,更是利地纠纷所导致。当然,各渠的不断维修是保证河道畅通的必行工程,特别是广济、利丰这两道与两邑水利关系最大的水渠系统,到清初顺治年间,“越数十载,渠渐淤塞,仅存涓涓细流而泽不下究”(41),河内县令孙灏曾动用役夫三万人,主持疏浚了广济正渠和支渠,以及利仁、丰稔诸渠。
    四、河、济水争与乾隆《济源县志》的修撰
    万历修渠后,河内和济源两邑争水,其症结在于工程多为河内斥资,且有大族参与其中,河身为河内所买,故济地之民以此索利,又由于官方的修复工程打破了原有权益的某种平衡,造成新的争端。袁公欺骗史公,河内借地修河,成为济源争水的两个主要理由。清初的疏浚,并未能消除这些症结,雍正至乾隆年间的水利纠纷愈演愈烈。
    清初至乾隆年间,济源在五龙口水利开发上态度趋硬,这于康熙年间济源县令甘国墀这个强势人物的出现有较大关系。《济志》有《甘公德政去思记》一文记其功绩:甘国墀惩治豪强,动用官谷修渠,着力于解决原千仓渠下堰灌区东北部与五龙口之间,即今裴村、休昌村一带的旱地灌溉,力图摆脱“济邑据沁上游而洞渠顾反居下,仅仅十之一二”的劣势,并解决梨林一带易受水患的问题(42),因之得到济邑尤其是梨林士民之拥戴。
    甘国墀的水利工程尚未完成,“以兄来任本省臬宪,例当避,奉文调山东汶上县。公闻命,怅然于工之未就而又不久留也”。据杨卫宁的描述,河、济两邑都肯定了甘公的功绩,但在康熙年间的水利调整中,官民联合,济源明显获利更多一些,《济志》从未录入这段时间开始的关于广济、利丰二渠的碑记,而《河志》则是大书特书,对济民霸水、官吏纵容的揭发和批责是最主要内容,河、济二县的矛盾再度加深。
    雍正七年,河境广济、利丰二河公直绅衿利户侯凄、赵三福、徐万富等,状告济民“培苇建闸侵霸水利等大事”,于是河内县上报督抚,府县联合勘察,追究了济邑村民违规用水、导致渠道淤塞的罪名,也追究了济源县令纵容包庇,致使“自国初以来,屡控屡违,几无宁岁”的责任,另外,又颇为“深刻”地分析了从明代开河到清代水案未结的重要原因:
    河内广济河渠,虽出济境,久有编定水分,计月、日、时、刻挨次轮灌,上下通流,定制昭然。至济源县,亦自有永益渠水。何以倏至今日撤改,越规占阻,甚为不解……迨日久弊生,加以人情喜逸而恶劳,如武、孟、温仅有分堰之名,并无分水之实,究其故,伊等懈于疏浚,涴河民代为出夫,即代用其水,是经制坏而争端起矣。致今济民之无利者,得以藉口曰,五邑协力开河,水利尽归河内,他邑既不沾泽,坏我济地,将粮换水,而独不可用水乎?于是为桥闸,开沟洞,培芦苇,无利号之私开,实有妨于有利有号之公堰。由故明以迄于今,河民哓哓不休,而此案究竟未结也。(43)
    其中症结便是,下游有分堰之名而五分水之实的武陟县、孟县和温武县,因远离渠源而“懈于疏浚,涴河民代为出夫,即代用其水”,济民便以此违制行为作借口,私用水利。从整体上看,济令、济民,似乎已成为一个滋事群体,济源和河内也成为正式的对手。
    此案愈演愈烈,最后由河内县知县戴卫蒙及沁河通判,上呈河东总督田文镜,得准许,雍正八年立石为照,是为《广济利丰两河断案碑记》:
    ……查袁令二十四堰之分设,委为百世不易之良规。欲息斯民之争端,当复前贤之旧制。合无仍照袁令详定各堰名色,令各邑秉公查将有利之户,造册送府,用印发各县存案。设立堰长,照号使水,自下而上,河民既不代用三邑之水,济民何由垂无利之涎。又查广济河李化云等水车五辆,利丰河李定宇水车一辆。惟葛自新委系开山公直葛汝能之子孙。汝能有功于河,准其在永益堰灌地,因此堰地高河深,非车不得水利。自新委系利户,应准其一车使水,其余一概拆去。庶无利者不得开私建之端。但置车必用矶心,河窄恐多淤塞,今准伊用水车,应将水车上下河身丈量宽深若干,自本河矶心墙外,对面开宽,与上下河相等,则水车从旁转运,亦不致堵截河心,有妨下源矣。
    又查南程、程村、樊庄、梨林、许村、朱村一带庄村,桥、闸、芦苇,皆济民无利户也。当开河之日,漠然视之,诚属患情。伊等虽之将粮换水,载在府碑,查碑文实未曾指名各将某地换某水也。况二十四堰之中,济民原分五堰,是有利者已沐其上流矣。至河绅杨姓价买济地开河,不惟勒之于石,而又笔之于书,至今银数地主斑斑可考。应将私建私置之处拆去矶心,毁其闸底,芟其芦苇,将见百年未结之案,从此一旦冰释。第恐雨泽有愆期之日,宁有水流济地,忽坐视数村之枯犒而不与杯勺以润之者乎?职等细考,经制紊乱之由,皆系下流之民去上源甚远,艰于疏浚,以致河身日淤,水流不畅,争端日起。合无行令各邑督率有利之民,各在本管境内,照地出夫。及疏浚,既免裹粮之烦,又省科派之扰。惟广济、利丰两河咸在济境,既禁其截水,复派其疏浚,无利出力,与无功使水者同辙也。应将两河之在济境者,责令南程、程村、樊村、黎村、许村、朱村等处无利之户,按地疏浚,准其于各家畎头凡地高于水者,用桔槔称水灌地,水高于地者,用笆斗戽水灌地。人力运水,江浙皆然。凡上源无利者,许用此法浇灌,不许私建闸堰。在济民无利者,可免槁苗之忧,于下源亦无所妨碍,上下相安,争端自息。然须取具无利户情愿疏河,认状甘结,由该县送本府并水利厅衙门存案。(44)
    上述批示的原则,基本是按照二十四堰制度裁决,明嘉万年间河内杨姓大族买济地开河的事实,成为河内争水的关键论据,因为此事《济志》和《河志》均有记,故确凿无疑。
    然而,若全按二十四堰之制,济邑仅仅享有境内五堰之利,其他都是无利地之田土。于是便产生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即渠道上流的日常维护和疏浚,只能全靠济源之劳力,“既禁其截水,复派其疏浚,无利出力,与无功使水者同辙也”。因此,一开始府县对济邑西部的南程、程村、樊庄、梨林、许村、朱村等村“无利户”拦水的现象“漠然视之”,为明末清初的纠纷埋下伏笔。
    到了雍正年间,府县间要达到上下相安,争端平息,仍然只有作出妥协:对开河有功的个别模范的后代进行水利优待,更重要的,即是给予上述“无利”诸村一定的用水权利,同时责令其“按地疏浚”,为维护全河畅通,保证下游各县用水而出力。此案之后,重订水册,分发各县,济邑的利地范围,按规定由河内水册派造,参见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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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笔者曾于2005年8月3日下午,踏访位于原利丰区灌区的梨林镇大许村,在村中二仙庙内访得一水册碑,碑阳为乾隆六年河内县派发的利丰二渠利地清册,碑阴镌刻有五龙口分水总图。此据碑阴刻图,又参乾隆二十六年《济源县志》的相关叙述,摹制如上。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雍正年间的断案不可能一劳永逸。《河志》中录有乾隆五年河内人范泰恒撰写的《重濬利丰河记》一文。该文早已见于乾隆《重修怀庆府志》,记称:“……虽济地河,则河内前民以价易之者,惠分济,而疏浚之事,济不得过而问。嗣因减水闸之在济梁家庄者,泄之过,或减正流。又上流拦截,为奸民不沾利不计年所矣……枋口千余岁,乃得经略袁公,胡公继袁公以兴,而利丰之功侔广济,百余年来名存实亡”(45)。乾隆年间,济民占水大案复燃。《济志》只字未提,《河志》则全录始末,《济志》之合法性乃至总纂济令萧应植,均受到极大挑战:
    利丰渠修于前明嘉靖二十五年,屡经废兴。万历四十三年,河邑侯胡讳沾恩力兴大役,协邑绅范大司农济世等,捐资谷,买地亩,开山凿洞,佐其成功。建太平闸,分水为二,名曰利人、丰稔。万历四十六年,河内邸公讳存性移太平闸于程村之西,更名曰天平闸,仍分为二渠。东流者即今争控之利人河,其尾绕府城东关,入于沁,长七十里,共杴夫一百四十余名,灌田二百八九十顷地,因水利,粮纳上等。其水虽发源于济源之五龙口,而河口河身皆河内用价置买,故间有利地之在梁庄、曲塚者,止杴夫五名,浇地不过十一二顷。俱在河内水册派造,列为五堰,按时分刻,起自下堰,挨次而上,一月两轮,不容攙越。百年旧例总属如此。除梁庄、曲塚每月十四、二十九日两号水利外,若王寨、程村、安村、朱村等无杴夫,水册无名,皆属无利,所以河内志书详列利丰水利,而旧济志不载。济民恃居上流,垂涎水利,渐开私闸,造水车,植芦苇,种种侵霸,屡控屡违。雍正七年,河邑马公讳骙云通详各宪会员理勘,毁其车闸,芟其芦苇,立碑于城西李家桥。上宪并饬济邑汤公,并勒石永禁……乾隆七年,济民又私开沟渠,河内胡公讳睿榕详请上宪尽行平毁……二十三年,萨太尊饬令河、济、温三县会勘挑河……仍令南程等村无利之户,各按地头勤加疏浚,准其前断,凡地高于水者,用桔槔称水,水高于地者用笆斗戽水,俾得共沾利。泽府存三县合用印册,可查。自二十三年至二十六年,不过三载,萧公岂遂忘之,而又将无利数村增入新志,自相矛盾乎?显系济邑经手绅士并奸吏狥私谋骗之故。况辛巳水灾,河口冲坏,领帑修筑,并无梁庄以上村庄,三年代征,还项尽属河邑解办,济民无利,不问昭然。今济私造伪志,硬增利丰水利,添入无利地亩九十余顷,屡控府宪,叠行票催,济邑张公左袒推延,虐邻滋讼。幸蒙府宪洞鉴隐征,批饬:水利有关民生,旧志既略而不书,新志忽行增入,其为经手绅士狥利谋骗可知。况利丰二渠是否济民,止有梁庄、曲塚二村,其余俱归河邑。该县在任年久,谅所洞悉,无难议覆,慎勿推延,致留讼端。此檄。宪批煌煌,悬案可结,但济伪志刻成,例系刷印呈送各宪,若不通详,毁其伪板,拆其私闸,平其利渠,纵一时断明而伪迹犹存,讼机仍伏,侵骗根株,长此安穷?遵将说单并各断案节略上呈公恳通详,合河均感。(46)
    乾隆七年,前述济邑无利诸村有民又私开沟渠,河令和上级官员均严令饬禁,仍按照雍正八年的断案判决,即是济东诸村无利之地户通过“各按地头”承担疏浚获得有限度的用水权,而完整的利地范围只是在梁庄、曲(屈)塚一带“不过十一二顷”之地。
    济民“侵霸”水利屡禁屡犯,(47) 河邑不肯善罢甘休,而麻烦的问题是,河内抓住了济源官民最大的把柄,即是乾隆二十六修成的《济源县志》,其总纂即是济源县令萧应植。乾隆二十三年,府宪裁断济民违制霸水之后,从碑记附列条略中,可知萧应植确实知情,也下令遵从府裁。但恰恰在三年之后,萧应植主持编纂的《济源县志》,“硬增利丰水利,添入无利地亩九十余顷”,此即指前文所引《济志》述利丰渠之文,“王寨利地七顷有零”、“自程村西北流,浇灌许村、安村、梁庄、曲塚等田二十六顷有零”、“自程村东南流,浇灌朱村、樊家庄等田六顷有零”、“樊家庄以下,南河灌水运、桥头、水东、梨林塚、上薛庄等田三十九顷零”、“北河灌东许、小许、范家庄、小官庄等田二十四顷零”,合计确实增入近百亩。
    此事遭到河内的极大反对,“屡控府宪,叠行票催”,等到府宪裁决,《济志》早已刻成并上呈。河内更为气愤,认为以“伪板”印“伪志”,即使“一时断明”,也是“伪迹犹存,讼机仍伏”,于是上书要求毁《济志》。最后结果很明显,济源还是把所谓的“伪志”保住,造福了今天的研究者,却把济、河两县的矛盾推到了极致。
    限于材料,乾隆年间的济、河两县水利纠纷暂谈至此。实际上,康雍乾时期,济源县还在东境五龙口左右两侧稍为高阜之地,着力自行兴修水利。例如前述康熙年间济令甘国墀在今梨林西北部开河撤水。乾隆二十四年,县令萧应植则“与数村士民酌议”,在沁河以北,即今辛庄一带,重开明代隆庆年间所开的灌田河广惠渠,“二十五年冬季告成,仍分南北二河,计利地五十六顷有零”(48)。开河之际,萧应植还撰写了《重开广惠河记》一文,据该文所言,开河主要是上村(尚村)士民之请,且“用水地户各愿捐工捐费,不烦公项一文”,工程财源得到保证;且此次开河济邑上下齐心,挑河须经过之东北部村落看起来也较为统一,按照土工按亩出资、石工计亩输费的原则筹款,凡地亩被挑河所坏者按公价赔偿。其间逯村曾不愿按规出资,最后仍被饬令遵从规条。(49)
    广惠河与前述诸河相比,规模要小得多,尽管用水地户捐工捐费,却也并非轻而易举。萧应植在《济志》中写道:“近者广惠河之复,利仅偏隅而亦几费踌躇,多方鼓励,惟恐废于半途。兹幸厥功告竣,可垂久远,非欲以此市德,亦庶几于心少慰焉。至前令甘公讳国墀者,曾于广济渠之上欲效袁、史所为,凿洞开渠,尽灌邑北一带旱田,业倡捐银谷,集众举行,至以一斗谷易凿石一斗,不期年已凿三分之一。会以回避例调任山东,工遂罢。故邑人思之,立有感恩碑,载此甚详。今为相度形势,需费不赀,且非积数年之力未易奏功,虽念切民依,殊有志而未逮耳。”(50) 兴工不易,作为父母官,确不可只图市德而苛捐杂税殃民,即使未能有所建树,多少也要争点水利,大概也是诸多河案中县令们的想法。
    在乾隆四十八年利仁河争水案中,萧应植也许是迫于压力而力执一词,或许也真的如河内绅士所言硬造“伪志”,而在河、济交界的水利争夺之余,萧令也别有心得,称其曾见过四川云南等地在高阜之地开发梯田,因此认为济源中部山地“浝水湨水皆出西北两山之间,以为地低于河,遂任其奔流而莫收其用,深为可惜。若仿滇蜀之制,在上流者,或开沟,或设简,在下流者,或作堰,或置车,各随其地势,各分以畛域;其兴工也,则主出食而佃出力,大出费而小出材……”(51) 也即是建议用业食佃力的原则开发梯田,经营济邑中部水利,另辟蹊径。
    萧令的建议或多或少有远见,沁水水利在其后很长一段时间里走了下坡路。前揭钮仲勋文章中提到,道光六年,王凤生著《河北采风录》一书,对豫北各县水利灌溉均有所叙述。从其记载来看,当时沁河水利有所衰退,如广济渠原二十四堰仅存十五个。(52) 辛亥革命后,管理灌溉的河务局虽成立,但因上游偷水、霸水,渠道长期失修,闸堰淤塞严重。解放后“广利灌区管理局”的成立,才使得豫北沁水灌区的水利格局得到整体改观。
    五、余论:地域联系与社会变迁
    结篇之前,我们还是回到文中多次引用的乾隆《济源县志》的《水利》志,实际上,该志卷序已勾勒出济源水利开发史的大概轮廓:
    济邑西北多山,田皆高阜,浝、湨诸水,河低于地,难资灌溉,故出产不丰。惟济水发源于王屋,两见于平原,汇而为渠,略为引导,遂成沃壤。次则沁水来自山西,前人枋口之建,利及邻封,但时废时兴,率多劳费。自五龙口三渠开凿至今,安受其利垂二百年。(53)
    在济源境内的大河,浝、湨诸水经过西部山地及中部地势较高地区,河床较低,不易利用,而济水流经扇形平原地区,且离县城不远,所要求的技术水平也并非太高,因此首先被官方加以开发。唐代开渠之后,管理未完善,大族霸水成为积弊,且怀州、孟州和济源县的不同利益又有抵触。在居上流的济源的推动下,宋熙宁年间大变法之际,千仓渠科条出台,通盘考虑了济水流域整体的水利管理,千仓渠的开发收到实效。我们认知中的熙宁变法之所以能体现历史“大事件”的意义,或许也正体现在对此类系于民生的地方事业的长久影响。它使得水利社会规范得到确立,管理机制得以保持,譬如地头、甲头、堰甲等等制度在宋以后就长期存在着。而正是熙宁水法的确立,使得济水上游流域从闸堰到支渠,从老用水户到新开利户,形成了空间化的开发秩序,很大程度上决定着11世纪以降济源中、东部济水流域的土地利用特别是农田开发的规模。这一开发整体上自西向东推进,其趋势延至到清代。
    沁河水利工程古已有之,但在元代以前一直碍于水势和地势,未能充分利用和长久维持。明代沁河河道发生变化,从枋口隄堰内河谷中凿山开洞、另引水渠在工程上成为可能。嘉靖年间开始,五龙口水利崭露头角,济源虽居上流,却是河内大族一马当先,在济境买地经营沁口水利。万历年间,济源与河内官员介入引沁工程,大兴水利。河内财力仍然比济源殷实,成本高低造成开渠后利益相异。工成初期,尚能延续熙宁水法传统,由济人充任的“三小甲”制度得到沿用,但后来五龙口诸渠在水力动力上出现冲突,同时由于官方疏浚时对渠系作出取舍,修复工程打破了原有权益的某种平衡,“三小甲”崩溃,取而代之的是“二十四堰”利地分配机制,以及按地出夫疏浚的役法,济民强烈抗议。
    从河内买地开河到“二十四堰”制的确立,实际上意味着明中后期开始的豫北地方水利经营方式的转变,期间豫北地方的士绅力量、宗族势力也开始崛起。16世纪末17世纪初,五龙口渠系在工程上的调整,即是为了适应这种变迁,与此同时,河内和济源的县际关系也开始聚焦于水利纠纷问题。“二十四堰”制成为明末以后官方一再强调的新秩序,但明代开河到清代水案历时未结,济民仍私用水利,因为最大的症结是沁河下游各县远离河口,日常的河道维护疏浚均是雇用河内之夫役,河内之民既代其役,也便代用其水,济民于是举起规制之牌,认为河内违制全占水利,为自己的私开渠闸作辨解。明末开始,豫北河邑西部和济源东部的村际关系,围绕水利问题发生着微妙的变化。
    当然,在讨论一个区域社会格局的变迁时,我们总是忽略了太多的要素,譬如在讨论县际、村际关系的变化时,还须与更大范围的区域变迁结合起来。从济源考察时所粗阅的谱牒文献和宗教文献来看,元明清易代之际的移民和战争其实对地方历史起着很大作用,《济源县志》述明末“流寇”毁城之事。(54) 前文亦提及,崇祯十七年,济民李世能、李学孔等乘闯逆之变,“于利丰未判处,私开大闸,尽夺两河之利”(55),战乱之影响可见一斑。
    清初至康熙年间的水利修复中,济源官方与民间力量联合,特别是强势县令的作为,济源争得了不少水利,在河内看来明显是济民霸水、官吏纵容,雍正年间讼案增多,怀庆府最终的判决仍是维护二十四堰制度的权威,而实际上无法回避的最大问题是,日常的渠道疏浚仍需派役于济民,也就不可能杜绝其用水的权限,最终仍需妥协而增加济邑利地。这种权限则常常被济民加以扩大,成为“得寸进尺”的新起点。到乾隆年间,河、济纠纷再度激化,为争水利,乾隆二十六年,济令萧应植将部分按制无利之地列入新修的《济源县志》,遭到河内强烈反对,但结果仍是保住了新县志,为水利之争或多或少提供一点“正统性”。乾隆年间的五龙口水案明显升级,影响也在沁水流域继续扩大,不仅是豫北数县,前述提到沁水上游的山西泽州府也介入了案件办理。
    不难看出,在这一时期,济源地方势力对官方行为的影响有所加深,在修河工程费用上,河内资本并未介入济地的工程。在济源实地考察时,笔者了解到清初至乾隆年间商业的发展情形。南姚今为普通一村,在清初却是济源十大市镇之一(56)。在村中的关帝庙、汤帝庙和王氏家庙的诸多碑刻内容中,我们得以窥见乾隆时期商业的繁荣。笔者还留意到关帝庙东侧外墙一方关于黄大王崇拜的乾隆五十六年碑刻,其中提及关帝庙是“乾隆八年二月,黄大王指划,与诸会首所缔造”,还叙及当地引水灌溉的功绩。请教当地老人,得知南姚旧时确有黄大王庙。(57) 南姚地处湨水灌区,据方志所述,这一带河低于地,引水灌溉应是不易,是否是商业因素促成了水利兴修,并在民间信仰缔造过程中反映出来,是值得思考的问题。从更广阔的地域范围看,《济志》所录康熙二十四年的《创建永济桥碑记》有记:“济邑之东北路,凡有事于县者,与大泽潞之商贾往来之途,必于是乎出,故其为桥又最急。”(58) 明清时期在华北大商道上活跃的泽潞商人,可能正在17、18世纪的豫北舞台上扮演着不同寻常的角色。
    “利及邻封”一语从上引济源县志中道出,显然是一家私见,不可偏听。但是当我们追述了河、济水争的来龙去脉之后,此语却别有一番意味深长了。一方面,从历史时期的一个灌溉河系或引水渠系,我们可以找到许多水利开发形成的聚落,从某一聚落中也很容易得到若干“水利共同体”的印象,然而聚落间却没有与生俱来的“共同体”,只会在水利开发的各个时空剖面形成不同程度的利益联系。某一个划时代事件所形成的地方规制传统会在形式上延续很长时间,但在社会变迁的各个场景下,却又被不同的利益群体赋予不同的表达。另一方面,开河惠民作为州县大政,始终关乎官绩民生,统摄村镇的帝国最“基层”行政区划的州县,将县际关系嵌入流域空间网络之中,然而随着地方开发和商业发展,县际灌溉河系、渠系的利益平衡,常常受到冲击,新的制度订立和调整过程,尽管伴随着县际的利益纠纷,却带来了地域联系的加深,乃至流域空间的市场整合。“利及邻封”,在这一意义上,或许意味着更大的“共同体”的存在。而无论如何,当把水利开发序列置于地域联系的动态视野下中去理解,我们看到的就不是结构式的传统,而是社会的变迁史。
    注释:
    ①[法]蓝克利(Christian Lamouroux)、吕敏(Marianne Bujard),董晓萍:《山陕地区水资源与民间社会调查资料集》之《总序》,中华书局2003年4月版。
    ②董晓萍、[法]蓝克利著:《不灌而治——山西四社五村水利文献与民俗》,《陕山地区水资源与民间社会调查资料集》(第四集),中华书局2003年10月版。
    ③论战时期的代表作有丰岛静英《中国西北部にぉけゐ水利共同体につぃて》,载《历史学研究》201号;江原正昭《中国西北部の水利共同体に关すゐ疑点》,载《历史学研究》237号;宫坂宏《华北にぉけゐ水利共同体の实态》上、下,载《历史学研究》240号、241号;好並隆司《水利共同体に于けゐ鎌の历史的意义》,载《历史学研究》244号;前田胜太郎《旧中国にぉけゐ水利共同体の共同体的性格につぃて》,载《历史学研究》271号;前田胜太郎《华北农村にぉけゐ水利机构》,收入仁井田陞博士追悼论文集编集委员会编《现代ァシァの革命と法》第二卷,劲草山房1966年版;好並隆司《中国水利史研究の问题点》,载《史学研究》99号。上述篇目参见[日]森田明著,郑樑生译:《清代水利社会史研究》,台湾国立翻译馆1996年出版,第364页注释。其他一些“水利共同体”理论的相关论著还可参下揭钞晓鸿论文之引述,此不赘列。
    ④⑤[日]森田明著,郑樑生译:《清代水利社会史研究》,第396页;第398页。
    ⑥钞晓鸿:《灌溉、环境与水利共同体——基于清代关中中部的分析》,载《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4期。
    ⑦2005年7月28日至8月4日,笔者有幸参加了由北京师范大学乡土中国研究中心主办、香港大学香港人文社会研究所、中山大学历史人类学研究中心、香港科技大学华南研究中心协办的第三期“历史人类学高级研修班”以及为期4天的济源实地调查。谨此感谢赵世瑜教授和诸位老师惠予赐教。
    ⑧马雪芹:《明清时期豫北地区的农田水利事业》,载于《古今农业》2000年第3期。
    ⑨乾隆《重修怀庆府志》卷一《沿革》,第17-19页,乾隆五十四年刊本。
    ⑩(11)乾隆二十六年《济源县志》卷十三《艺文·表疏》,《中国方志丛书》华北地区第四九二号,台北:成文出版社1976年版,第523-524页;第532页。
    (12)(唐)李吉甫撰:《元和郡县图志》上,中华书局2005年1月版,第145-146页。
    (13)(14)(17)乾隆二十六年《济源县志》卷六《水利·济水》,第186、187页;第188-197页;第198、199页。
    (15)周宝珠:《千仓渠科条碑记与宋代农田水法》,《历史研究》1995年第6期。
    (16)王怀秀、姚天征:《济渎春色》,载于《济源文史资料》第2辑,第81页。
    (18)2005年8月2日早上笔者到访南水屯村,便是亨利渠灌渠,当时恰好采访张氏祠堂,从祠堂内碑记所载,并采访老人得知,该祠于万历二十九年创立,嘉庆年间出了大官张拜仁、张开选,该族更为繁盛,其间各支派也有所迁徙。我们有幸得见张氏族谱,发现清代张姓一族分布在四五个村。上引亨利渠记所述乾隆年间张居德等试图私建闸座之举,是否与张姓之崛起有关,暂存疑。
    (19)乾隆《重修怀庆府志》卷七《河渠》,第2页。
    (20)《济源文史资料》第2辑,第20页
    (21)《新唐书》卷九十一《列传十六》,中华书局点校本,2003年7月版,第3785页。
    (22)《元史》卷一百九十一《良吏一》,中华书局点校本,1974年4月版,第4356页。
    (23)《元史》卷六十五《河渠二》,第1627-1629页。
    (24)(25)(26)(28)(29)(34)(48)(49)乾隆二十六年《济源县志》卷六《水利·沁水》,第199页;第200-201页;第205-207页;第207-208页;第208页;第202-205页;第210页;第210-215页。
    (27)道光五年《河内县志》卷十三《水利志》,《中国方志丛书》华北地区第四七五号,台北:成文出版社,1976年版,第460页。
    (30)乾隆二十六年《济源县志》卷一《祥异》,第106页。
    (31)(36)(39)(55)道光五年《河内县志》卷十三《水利志》,第488页;第472页;第489-492页;第489-492页。
    (32)《邑侯史公生祠碑记》为万历三十四年河内人王所用撰,笔者查阅碑文,确无记载史记言之水利功绩。见乾隆二十六年《济源县志》卷十五《艺文》,第709-713页。
    (33)乾隆二十六年《济源县志》卷六《水利·沁水》,第205-207页。按:笔者2006年8月3日考察中发现,广利渠、永利渠的首闸至今犹存,另外纪念万历河内县令袁应泰的生祠,纪念万历济源县令史记言、石应嵩、塗应选的生祠——“三公祠”也在永利渠闸口附近被完好保护。袁应泰生祠为明代所建,“三公祠”则为清初补建。通过上述材料,我们便可理解其中缘由。
    (35)乾隆《重修怀庆府志》,卷七《河渠》,页12—14,或道光五年《河内县志》卷十三《水利志》,第468、469页。
    (37)(44)道光五年《河内县志》卷十三《水利志》,《广济利丰两河断案碑记》(雍正八年),第479-483页。
    (38)可参乾隆二十六年《济源县志》卷首序言及旧序。
    (40)(42)(58)乾隆二十六年《济源县志》卷十五《艺文》,第716-720页;第747-753页;第739页。
    (41)道光五年《河内县志》卷十三《水利志》,《重修广济利丰河渠碑记》(顺治十五年),第488页。
    (43)乾隆《重修怀庆府志》,卷三十九《艺文》,《河北道重勘广济、丰稔两河檄文》(雍正七年十一月),第39-41页。
    (45)乾隆《重修怀庆府志》卷七《河渠》,页5-8。道光五年《河内县志》卷十三《水利志》,第486页。
    (46)道光五年《河内县志》卷十三《水利志》,《乾隆四十八年利人河济民霸水各上宪断案始末节略》(乾隆四十八年柏香镇绅士杨道国呈),第492-496页。
    (47)乾隆二十二年又有济人阻塞广济渠洞,“欲杀广济入水之势以益永利”,后案发,被怀庆府查勘取缔。事见沈荣昌《濬广济洞记略》一文,乾隆《重修怀庆府志》卷七《河渠》,第18-19页。
    (50)(51)乾隆二十六年《济源县志》卷六《水利》,第215页。
    (52)钮仲勋:《豫北沁河水利灌溉的历史研究》,《史学月刊》1965年第8期。
    (53)乾隆二十六年《济源县志》卷六《水利》序,第185页。
    (54)乾隆二十六年《济源县志》卷三《城池总说》,第159页。另,关于明末李自成攻破怀庆府、济源城诸事,《崇祯实录》、《明季乱事》等文献也多有涉及。
    (56)乾隆二十六年《济源县志》卷三《建置·市镇》。
    (57)据《黄河金石录》一书所录碑刻《黄大王庙重修碑》(清嘉庆八年碑)、《黄大王故里碑》(清嘉庆十五年碑)及《重修黄大王祠堂碑》(民国三十年碑)及该书注解,可知黄大王名守才,字英杰、对泉,河南偃师人,生于明万历三十年十月,卒于清康熙二年十二月,受封于乾隆三年,之后各朝又有祀典封祭。故《黄大王庙重修碑》称(黄大王)“生前事迹彰彰可据,身后尤赫焉”,大原村绅民捐赀,在康熙七年重修了黄大王庙。(可参左慧元编:《黄河金石录》,黄河水利出版社1999年版,第307-308、465-466页。从该书其他黄河碑刻还可知,金龙四天王、黄大王、朱大王、陈九龙将军均为河神。济源和武陟同属怀庆府,亦均是沁水流经之地,黄大王崇拜在乾隆三年受封后,至嘉庆年间同在两县受民间乡绅、会社所供奉,作为举事之神力凭藉,看来确非南姚之特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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