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清代处分官员与官员规避之互动研究
孟姝芳/章文永

【专题名称】明清史
【专 题 号】K24
【复印期号】2007年05期
【原文出处】《学术研究》(广州)2007年2期第112~117页
【作者简介】孟姝芳,南开大学历史学院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天津 300071);
    章文永,首都博物院陈列研究部馆员。(北京 100045)

【内容提要】处分是封建政府对官员违纪违制等失职行为予以的一种制裁。迨及清代,随着封建专制主义的进一步强化,国家政务活动的进一步规范,朝廷更加重视对官员失职渎职行为的处分,这些处分不可避免地对官员各方面产生了影响。而官员们为了避免出现丢官罢职、经济困顿的状况,又开始了对处分的种种规避,从而形成了封建政府与官僚集团之间处分与规避的互动争斗,反映了中国古代官僚政治的特性。
【关 键 词】清代/处分/官员/规避


    〔中图分类号〕K206. 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07)02-0112-06
    众所周知,国家职能的实现者和执行者,不是最高统治阶级,而是具有一定权力的代表统治阶级意志的各级官员。在中国传统社会也不例外,统治机器要保持正常运转,一般而言,君主是行政决策者,整个官僚集团才是行政执行者和操纵者。古人对此也早有认识:“国家用人行政,二者并重,而政事必得人而理”,[1] (卷58,P1862)强调了官员的治政直接关系着一国之长治久安。
    官员是治政中的一个关键实体,其称职与否,直接关系着封建王朝号令的贯彻与执行、秩序的稳定与统治的长久。从战国时期到清朝末年,历朝历代都未曾忽略对官僚集团的管理。如何敦促众多的官员更好地遵从职守,尽职尽责,则是历代王朝共同的治政重点。敦促的手段就各王朝而言,不外乎二柄,一柄乃奖励,另一柄乃惩罚,即“无鼓励则不知劝,无罚约则不知畏”。[1] (卷90,P2209)奖励的敦促作用,史学界已有所研究,其效果众所周知。而关于处分的研究,近年来出现了《清代行政处分制度研究》、[2]《清代官吏惩戒制度及其失败原因初探》、[3]《论清代的文官考绩制度》、[4]《清代罚俸制度》、[5]《从历史档案看清代州县官员的惩处制度》[6] 等具有代表性的关于处分的文章。这些文章多从制度角度,论证了清朝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基本独立,以及清代具体的考绩、罚俸制度,大多是对事例的诠释。本文试图从制度运作入手,阐述封建政府与官僚集团作为处分的施受双方,在这场博弈中的较量,从而揭示处分制度在这场较量中的逐步完善和所受到的阻滞。
    一、处分对官员之影响
    有清一代,对官员执行政务严格管理,为此确立了一整套的弹劾处分程序,建制了一系列的处分法规,酌定了一连串的处分条例,其系统完善成为历代之最。正如曾国藩所言:“独至我朝,则凡百庶政,皆已着有成宪,既备且详。”[7] (第1册,P173)
    此话虽有些夸大,但也与史相符。这里所说的“成宪”,主要指清代为加强对各级官员和各部院机关的管理,先后制定的会典、则例等一系列行政法规,包括《大清会典·处分则例》、《大清会典·处分事例》、《吏部处分则例》等处分法规,这些都成为处分各级官员的直接法律依据,号称“从罚俸至革职,各有专条”。[8] (卷22)一旦有官员在执行政务过程中出现违纪违法行为,都将予以严厉制裁,以达到:“励官职”,“儆官邪”(卷11,P128)的治政、治吏作用。不论是地方大员还是微员,不论是失于察吏还是延误政务,都毫不放松、毫不手软,予以罚俸、降级、革职。在清官档案中排满了官员的处分,少者十几件,多则近百件。
    (一)处分各级官员
    首先是处分微员。微员即清代称之为“佐杂”、“首领”的官吏,是州县官的僚属。清时佐贰、杂职之分,是“八品以上者曰佐贰,九品及未入流者曰杂职”。[10] (第7册,P289)他们包括州同、州判、县丞、主簿、典史、大使、巡检、驿丞、仵作、捕役、狱卒等,品秩很低,从七品到未入流,分掌粮务、水利,并防海、管河,司奸盗,察狱囚,[11] (卷116)权力非常有限,凡事都须上请,缺乏自主,被呼之为微员。在题本、则例等一系列档案中,出现了很多以“微员”为总称的统计。微员分管专门事务,是直接的责任人,受处分可能性更大。如就清乾隆朝而言,终乾隆一朝,其处分是越来越多,据档案统计,乾隆五年,微员处分仅有41件,十八年升至243件,三十三年也是243件,四十八年则达319件,[12] 十年间上升将近百件。可见微员处分之频繁,而且处分程度最重,一不小心就会丢官罢职,沦为一介平民。
    其次是处分中下级官员。就个体而论,据史载清乾隆中期大臣阿思哈属下有一名县令李如龙,曾在河南遂平、新郑、叶县、宜阳、明乡、河内为官13年,其罚俸竟达“二三十案”,[13] (第9册,P909)平均每年被处分二三次。且因其地位卑微,“莅任以来,处分多而开复不易”,[13] (第4册,P403)处境非常艰难。就整体而论,其他官员被处分得也不轻,署理两广总督杨应琚奏乾隆十九年(1754年),有广东曲江县知县李绍膺被处分达72次、二十年惠州府通判傅果61次、二十年清远县知县周绂46次;闽浙总督咯尔吉善奏乾隆二十一年有金华府知府汤任达69次,署理广西巡抚鄂宝奏乾隆二十五年有华亭县知县许治达64次……。[14] 可见,对官员处分多的现象普遍存在。
    最后是处分高级官员,主要指督抚、藩臬一级的官员。督抚当时被誉为“身居八座之尊,位列三台之次”,[8] (卷15)藩臬两司则是“钱谷专任于藩,刑名专任于臬”,[8] (卷2)均是为政一方的权要人物。他们虽然在治政、巩固封建统治中起到很大作用,然一旦违纪也避免不了被“循定例”予以严厉处分的结局。
    清乾隆五十二年(1787年)吏部所统计的部分地方大员处分清单,共列举了6位大员,分别是直隶总督刘峨有9案革任,两广总督孙士毅有9案革任,江苏巡抚闵鹗元有7案革任,河南巡抚毕沅有6案革任,湖北巡抚姜晟有9案革任,[15] (第13册,P890)两江总督李世杰有7案革任。[16] (第208盒,第1770-1776拍)这还只是部分大员在一定时间内被处分的纪录。
    对以上大员的处分多为革职留任,对于这些处分,按照制度规定3年或4年才能予以开复,因此大员要开复所有这些处分,累计起来至少得用27到39年的时间。而对于一般官员来说,若没有皇帝的宠信认可,更是直至老死都不可能得到解除。
    (二)处分造成的影响
    对官员的这种处分状况,正如龚自珍所描述的:“约束之,羁縻之,朝廷一二品之大臣,朝见而免冠,夕见而免冠,议处、察议之谕不绝于邸钞。部臣工于综核,吏部之议群臣,都察院之议吏部也,靡月不有。府州县官,左顾则罚俸至,右顾则降级至,左右顾则革职至。”[17] 真是“京外各官,殆无一人,无一日不干吏议”。[18] (卷148)可见清朝处分官员的频繁严厉,并给各级官员的仕途生活带来了深远影响。
    首先影响官员仕途之升迁。封建官僚政治给予了做官的人、准备做官的人乃至从官场退出的人以种种政治、社会、经济的权力,或种种虽无明文规定,但却十分实在的特权。反之没有官职,官员就会失去权力、地位、荣誉。所以官职就官员而言,其未得之,患得之;既得之,患失之。因此降调、革职处分,对官员仕途之影响可想而知。清代就升迁曾规定,官员处分没有解除之前,“有妨迁转”,[15] (第2册,P897)即不能正常获得升迁。此外官员所受处分在“十案以内,方准升调,如在十案以外,不准拣选”。[19] (第25辑,P508)多数官员虽可邀恩留任、虚降,但其处分也还须带到新任,依旧“按限开复”。[20] (卷2)如乾隆朝浙江宝应县知县沈锡鼐,在即将升任宿江同知时,因有降级、革职、革任四案,虽从宽留任,但是也必须“将降革之案带于署任”,[15] (第2册,P592)等处分开复后,才能够予以实授,否则只是署理,想获得循例升迁更不可能。
    其次影响官员的经济生活。俗话说:千里为官只为财。清代的罚俸、降级、革职等处分,虽然种类程度有所不同,但其围绕罚俸的实质却是相同的。轻则有限罚俸,重则无限停俸,这一切对官员的经济生活都会产生影响。俸禄乃官员养家糊口之资本,清代本来是薄俸制度,一旦停俸,官员及其府上的生计都会受到影响。且有清一代,官员讲究等级,往往有许多家佣,甚至亲随、亲戚等各色人。据史载,仅就其仆从而言,清制规定,“督抚[可有]五十人,藩臬[可有]四十人,道府[可有]三十人,州县[可有]二十人,女口不在此数”,[21] (卷4)生活开销必然很大。所以,罚俸、降俸、停俸就意味着官员的生计无以解决,而且官员有的刚上任一两年、两三年,而其罚俸处分竟达五六年,甚至十余年、二十余年,其情不可想象。然而官员平时俸禄有限,即使“每年全支,尚不免有忧父母、妻子之心,况节年扣罚”。[22] (第311册,PP101-103)还有官员罚俸处分频繁,甚至“有受事数日而诖吏议,历官数十年而未沾尺禄者”。[23] (第741册,卷10)所以,处分对于他们而言是实质性的经济打击。
    最后影响官员的身心健康。由于清代“仕宦法网之密”,面对随时而至的处分,一些官员感受到了处分的威慑力,时时处于战战兢兢、担惊受怕的精神状态,自朝至暮存有“何时不但处分,何事不可去官”[8] (卷22)的畏惧心理。尤其是州县官,由于清朝对其处分颇严,“钱谷簿书之间,一毫不如法,辄干处分”,[8] (卷16)所以州县官的境遇正如“琉璃屏,触手便碎”。[8] (卷22)由于处分甚多,一些官员常常处于恐惧不安之中,因而“日夜勾稽以免咎”。[8] (卷16)
    二、官员对处分之规避
    处分之影响已如上述,所以官员对事实的隐讳、对处分的规避自然不可避免。官员得以隐讳、规避有其优势条件,一是他们处于事发的最前沿,有足够的时间将不利于他们自身利益的消息进行封锁和扭曲,二是官员们彼此维护,共同封锁、扭曲不利消息规避处分。官僚集团的种种隐讳规避,手法巧妙,涉及到方方面面,渗透力强。
    (一)对处分的规避
    1. 以讳匿不报规避处分。乾隆五十二年(1787年),湖北江陵县民妇蒋竺氏,家中衣物被劫,“历任知县讳盗匿详”,[19] (第64辑,P164)不予上报,几年以后此案才被发现,所有本省官员因之被处分。从中可见,为了避免处分对切身利益造成的损害,各级官员从前任到后任,刻意隐瞒,不顾民意民命,甚至小小盗案也成为其规避处分的场所。
    2. 以捏饰不报规避处分。乾隆五十二年(1787年)秋,林爽文在台湾发动起义,清兵进行追缴,为接济福建省军粮,由江苏省供应军饷。但是运送中途发生了官钱被劫案件。[19] (第67辑,PP679-682)劫案发生后,出现了临事官员为规避处分,以种种缘由为借口的集体捏饰不报。从官员林茂盛等的无意丢失饷钱,到厅营同知的有意捏报;从通判等的有意允许捏报,到督抚的无知捏报;从参将的有意匿禀,到护镇、府道的无意发现,真真假假,有意无意掺合在一起,形成了此捏报匿禀大案。这是清朝历史上少有的各级文武官员串通一气规避处分的案件。引起乾隆震怒,对他们予以了严厉处分,有的甚至被拿交刑部治罪,超出原有处分范围。
    3. 以无为规避处分。官员们为了避免处分,常常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治政心理。对于各种政务不努力办理,出现了“参揭套文,重加申饬,连文累牍”[8] (卷20)的现象。在外省不肖督抚中,有些官员只管“亟亟营私,国计民生非所计也,救目前而已;官方吏治非所急也,保本任而已”,[24] (第444册,卷10)不求有功,但求无过。
    4. 以告假离任规避处分。盗案处分是比较重也是官员最不愿接受的处分。清制规定,官员捕盗有四次限期,在此四次之内,如果不能捕获盗贼,则要依例接受处分,且多为革职。所以有的官员往往在三限已完,四限立至,不惜“辗转请托,力求调任”,[25] (卷2)试图推卸缉盗的责任。甚者“假藉告请病假”,[26] (卷67)希图幸免处分。因为以事故离任的,可以照离任官例,“以罚俸一年完结”,[26] (卷67)这种处分是远远轻于降调处分的。
    5. 以记过代替处分。记过是将官员的失职等行为予以地方记录注册,而不上报,更不予以减俸或降级,官员的仕途和经济都不受影响。当时这种风气在各省风行,上司往往因个人喜好,偏袒下属,对其过失给“以记过,规避处分者比比皆是”。[15] (第5册,P892)这种记过是处分的缓解方式,并没有实质的处分,随后又可消可改,有很大的伸缩余地,成为了督抚回护属员、规避处分的一种办法。
    6. 以级纪抵销规避处分。清代处分制度规定,官员可以用所获得的加级纪录抵销处分,因而各级官员都想尽一切办法取得加级纪录,以加重议抵处分的砝码,减免政治经济上的损失。级纪之作用如乾隆所言:“该员得藉加级、纪录为护符,吏议不能持其后。”[20] (卷2)为此,官员们不仅以正常的方式获得加级纪录,甚至赶捐加级借以抵销处分。如乾隆十九年(1754年),由于安徽巡抚尤拔世对马匹疲瘦事件不行上报,按例降二级调用,因是公罪加恩从宽留任。但是尤拔世却“于事后捐级,以为抵销之地”。乾隆见其“用心取巧”,[13] (第6册,P1071)反而不准抵,并加重了对其处分。然以此方式抵销处分的官员大有人在,外省府道、州县,“凡遇降级处分往往赶捐加级,预为抵销地步”,[15] (第13册,P914-915)造成对级纪议抵制度的破坏。
    (二)官员规避处分之后果
    官员对处分的规避,造成了种种不良后果,最为严重的是盗案多,导致官员处分多,处分多导致讳盗多,讳盗多导致盗匪更多的恶性循环,即“立法太严而难行,官避法,避法则讳盗者多,盗不畏缉而愈炽”。[8] (卷92)由于窃案、盗案横行,社会治安混乱,百姓遭殃,最终铤而走险,致使各种起义暴动不断,出现了“官逼民反”的形势。大清国运,也从“康乾盛世”转向“嘉道中衰”。
    盗贼为害民生,“失事处分綦重”。[8] (卷75)清朝制度规定,事由不同处分程度也不同,事由为“盗案则特重,仅下于逆案一等,地方官不幸而罗此咎,较之贪赃革职为尤甚。革职能另案开复,此惟有捕务之一途,舍是则万劫不复矣”。[25] (卷2)有时“虽十盗获九,一名不获,仍住俸停升。限期一满,则降级调用”。[8] (卷92)有时官员已经捕盗,也要因迟延再受到处分。官员因“虑盗贼之关乎考成”,[8] (卷23)对盗案甚是畏惧。因此形成了“畏葸之员,往往瞻顾考成,避重就轻”,[13] (第9册,P405)甚至“上下相蒙,隐忍而不敢报”[8] (卷6)的情况,这是因“有失察之例,转开讳饰之门”。[13] (第9册,P405)
    讳饰盗案的手法多样,“有讳盗不报者,讳强为窃者,捏报盗杀为奸杀、仇杀者,既报之后,必结全获之局,以销住俸停升之案。于是有减报盗数目者,拷掠良民,洒醋灌鼻,香熏石压,以充盗数者。案盗未全获,谎称溺死、杀死以报全获者。”[8] (卷92)还有的省份之“承缉官员于将及获半之时,暗使捕役贿嘱别案拏获盗犯,供认本案伙盗或认盗首,以符过半之数,邀免处分”,[13] (第6册,P13)甚至还有讳盗不报,举一案之盗而全纵之的可怕情况,使得社会治安混乱,百姓深受其苦。
    三、清廷对官员规避之应对
    私权利和公权力的碰撞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是不可避免的。而与公权力相比,私权利也总是脆弱的,难以对抗强大的公权力。处分是封建政府维护其有序统治的得力手段。面对官员的种种抵制规避,朝廷自然不会对此听之任之,而是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制止官员的规避行为。
    (一)对处分法规之调整完善
    有清一代,为有效地约束官员的治政行为,达到“官司有所守,朝野有所遵”,[27] 朝廷曾系统地制定了多项处分法规。这些处分法规主要包括在两大法规系列中,一是清代所修的五部《大清会典》,二是清历代所修的则例、事例。这些处分法规成为处分各级官员的直接法律依据。为了应对不断出现的处分变异情况,清朝历帝都不断予以修订,并确立了定期修订制度,“每约数年或十余年,又复重辑一次,并不能为一成不易之计”,[13] (第12册,P1062)体现了对完善法规的重视,使得《处分则例》的续修,贯穿于清朝的历史当中,为有效管理官员提供了立法保障。
    任何制度都会因时代、阶级的局限性而有偏颇不适之处,从而造成制度发展的障碍,处分制度也不例外。在清代,其偏颇不适主要体现为处分条例的繁密与苛严,因此为了推动制度的健康发展,清代对偏颇不适之处也作了更正。
    条例的繁密是历朝历代都会出现的问题,越到封建社会后期,则越加繁琐。如清代有“各部、院、寺之则例也,吏、兵二部之处分则例也,大清会典事例也”[28] (P146)等,造成了官员处分不断,小则罚俸,大则降革,几于一事一处分。同时造成了“法愈密,则规避愈多”[8] (卷16)的情况。为此清朝曾先后采取了一定的删改调整。先是乾隆年间,命令吏部、兵部,将《处分则例》中,“凡事涉具文、无关政治者,一切处分奏明,大加删改”。[15] (第2册,P116)随后是嘉庆十八年(1813年),又敕吏、兵二部删减例条,将“各部烦苛无当处分例文,互商裁汰,务归简明”,[29] (卷85)保证权力机构公允、正确地处理每一起案件,防止了处理的不善、草率、粗糙。
    此外还在一定程度上放宽因公受到的处分。正如嘉庆所言,“公罪从严,则中材以下之官,益多巧避;严其经征处分,则多垫欠而挪新掩旧,即成亏空;严其承缉处分,则多讳盗”。[29] (卷85)为此,嘉庆年间从定罪性质的角度予以区分,命令吏、兵二部,将处分则例“于各条下皆注明公罪、私罪的字样。其公罪有至降调、革职,非事关重大者,酌改从宽;其公罪处分,除盗案及正项钱粮停升外,余皆不碍推升”。[29] (卷85)如此调整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官员的处分,避免了官员的规避。
    (二)对处分从重之处进行调节
    面对处分制度的偏颇之处,在来不及重新立法的情况下,则由皇权予以人为调节。这主要体现在官员处分的从宽处理。清历朝都有这种善政,而以乾隆为甚。乾隆本人治政曾一度崇尚“宽政”,对于官员之处分也能够依据情节的轻重,过失的性质,斟酌而行,给以适当的从宽,对制度的僵化不完善予以了人为的调节。
    在乾隆朝,有关官员处分从宽的档案为数不少。仅以地方高级官员处分为例,笔者以台湾所辑《宫中档乾隆朝奏折》为依托,对乾隆三十三年(1768年)督抚、藩臬大员处分的情况及其从宽情况,进行了对比统计。乾隆三十三年(1768年),共有18位地方大员受到处分,其中有9位被予以不同程度的从宽处分,占总体处分比率的50%。可见只有皇权的适度调节,才会既维护了制度法规,又体现了皇权的至尊,所以实际运作中的“从宽”处分,其意义作用及其内在的不得已是不可估量的。
    任何制度都有其价值和存在的必然性与必要性。从政治制度的性质与效能来讲,皇权专制确是一种有效的统治形式,它具有理论上的合法性、严密的组织性、权威的有效性,是一种权力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有时作为调节器,对处分制度的不合理之处进行适当调节,可以保持社会的安定,政局的稳定。但是其调节功能毕竟有限,不能彻底根除制度本身的弊症。
    (三)加重对“规避”官员之处分
    官员处分居多或重,有的是由于制度本身的不完善,也有的是由于官员确实有失职渎职、溺职等行为,但其为人却奸伪狡诈,不愿对其违制违纪行为负责。对于后类官员的规避,则需要采用以暴制暴的原则,加重对其规避的处分,正是“‘规避’二字完全私罪,例应革职”。[30] (卷下)以此儆诫那些官员,减少他们的有意规避。
    如有的官员当其管辖之地发生案件时,该官则假装出差,或者谎报出差时间,借以躲避处分。对于此类规避,处分往往要重于其以前的处分,清代规定对于紧要事件,“规避降革处分者革职,不行查出之该管官降二级调用”,[13] (第7册,P994)将其处分从降级升格为革职。还有的官员则在案件发生后,假称需要对案件回避,企图规避处分,如被发觉,要“将捏报之人照规避例革职,本人捏报规避,其扶同徇隐之人,照本人捏报例革职,出结官照捏结例降二级调用”。[29] (卷84)本来是降调的处分却招来了革职的命运,对于那些投机取巧、规避处分的官员无疑是一个沉重的打击。
    四、小结
    处分是封建政府为维护有序统治,对违纪违制官员予以的一种制裁。有清一代,出现了完善的处分法规,订立了详细的制度规定。处分机构按照制度规定,对各级各类官员予以了适当的处分。可见封建社会对官员管理的重视,虽然这期间也有徇情、袒护行为的存在,但是整体而言,执行与运作还是较有程序,较为严格的。
    在这种完善的机制运作面前,在这场博弈之中,充分展现了中国古代独特的根深蒂固的官僚制度。封建政府作为积极的一面,不断地完善制度法规,力求达到尽善尽美,以求实现对文武官员的约束与儆诫,不使其有丝毫的失职渎职行为,以达到统治的长治久安。但是,博弈的是双方,封建政府面对的是一个庞大的盘根错节的官僚网络。这个官僚群体为了自身的利益,藉姻亲、乡土、门生等等关系形成了一个庞大的体系,政府要制裁如此一个官僚集团常常会遇到很大的阻力。
    官僚们为了官位和利禄,利用各种机会抵制、规避处分,从而形成了处分与抵制处分的斗争。而真正的运作又掌握在官员手里,所以官员们轻而易举就可以作弊、坦庇,造成了对处分制度本身的破坏。所以有时也出现一些问题,但这并不是封建政府有意为之,而是官僚集团因不甘利益受损所做出的种种破坏。
    在分析了这种博弈状况后,我们会发现,首先,处分制度只能在一定的层面起到应有的作用,这种作用是硬性的作用,是看得见的,而其余的层面则需要皇权去调节,这种作用则是软性的,是看不见的,但是其作用有时又高于制度的作用。所以,要想发挥处分的作用,达到执政,在封建社会只能是双管齐下。其次,处分官员的目的在于维护封建统治的有序,管理官员作为一个治政的关键,必须要把握得当。如何达到既惩戒又敦促的作用,这是处分的关键所在,也是封建社会维护其统治长久的关键因素。清代在这方面作了一些尝试,但是终因阶级、时代的局限性而作罢。这表明了一切制度政策都有一个不断完善、不断适应时代发展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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