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
明清时期徽州宗族社会关系控制初探
陈瑞
【专题名称】明清史
【专 题 号】K24
【复印期号】2007年05期
【原文出处】《安徽史学》(合肥)2007年2期第109~116页
【英文标题】A tentative exploration on social relation control of the patriarchal clans of Huizhou during the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CHEN Rui
( The Institute of History, Anhui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Hefei 230053, China)
【作者简介】陈瑞,安徽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安徽 合肥 230053
陈瑞(1973- ),男,安徽天长人,安徽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副研究员、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历史学博士。
【关 键 词】徽州宗族/社会关系/社会控制/宗族法patriarchal clans of Huizhou/social relations/social control/laws and regulations of patriarchal clans
中图分类号:K248;K2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05X(2007)02-0109-08
所谓宗族,是指以父系血缘关系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人群共同体。明清时期的徽州是当时中国境内宗族组织较为发达、宗族制度极为典型的区域社会之一。这一时期徽州宗族日臻繁盛、发达固然有诸多因素在起作用,但其社会关系的状况良好与否则是其中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之一。由于社会关系的状况对宗族的生存与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因而明清时期徽州宗族十分重视与其它异姓宗族及成员、国家之间的关系,并在族规家法等制度规章中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对宗族及族人正确处理好自身的社会关系进行了规范与控制。截至目前,学术界对明清时期徽州宗族社会关系控制问题尚无专文论及①,有鉴于此,本文拟以社会控制为视角对这一问题作初步考察,不妥之处,祈请方家教正。
一、对族际关系进行控制
明清时期徽州社会中宗族数量繁多,在各宗族聚族而居的大前提下,许多宗族相互之间结成邻里关系。除了那些单姓宗族村落之外,绝大多数村落中居住有一个以上的复数宗族,如明代万历年间休宁油潭村,“村之同居有黄、程、徐、吴、陈、师诸姓。范之居又东邻于黄,南抵古路渠,亦与黄为界。”② 在该村居住有范、黄、程、徐、吴、陈、师等7姓宗族。由于各姓宗族相互杂处,它们十分重视处理彼此之间的关系,族际关系在其社会关系网络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除了与同居于一地的宗族结成社会关系外,徽州宗族还与自己的姻戚宗族及其它无亲属关系的宗族结成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大量史实表明,明清时期徽州宗族极为重视通过积极的制度设计,对自身及族人处理族际关系予以控制和干预。归纳而言,这一时期徽州宗族处理族际关系的基本原则是,强调以礼相待、以和为贵、友好共处。而上述原则多在徽州各宗族的族规家法中被加以规定,并通过具体条文的形式要求族人予以认真遵守和执行。
在歙县境内,东门许氏认为:“居必有邻,人必须友,以成是二者,保家淑身之道也。交邻以和睦,交友以信义,所谓患难相恤,疾病相扶持,皆和睦之积也,抑亦有相周之义焉。所谓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皆信义之推也,抑亦有通财之义焉。吾之贫也,将有望于人,吾之非贫也,得不施之于人乎,否则凌虐比邻,非所以自固昵、比匪人,非所以自淑,是在交与者慎之择之。”③ 要求族人以和睦交邻,不得凌虐比邻。该族还规定:“其在异姓亦须忍让,甚不得已乃始经公,亦必闻于众而后出词,庶免擅兴之罪。”④ 在与异姓相处过程中以忍让为主,迫不得已方可诉诸官府。潭渡黄氏规定:“待亲族乡邻,宁我容人,毋使人容我,切不可先操忽人之心,以招人之侮己也。”⑤ 要求以宽容大度的姿态对待亲族乡邻,并强调要对他们给予尊重。而该族族人黄寿奴,在发家致富后,重视对亲族邻里的施济:“其于治家理财咸得其道,赀产视旧有加。尝谓其子曰:吾闻古人于财积而能散,且吾一乡之中亲则三族,疏则邻里,今幸稍有赢余,量其等差而周施之,不犹愈于陈腐无用以获遣于名教乎。小子志之,以传子若孙可也。由是乡族咸蒙其惠。”⑥ 在物质利益的刺激下,宗族邻里关系得到巩固。义成朱氏认为:“古交邻之道,大事小,小事大,二者尽之。若统吾宗而言,吾为巨族;若判吾支而论,吾又为弱家。是所以自处者难,即所以处人者亦不易。盖亢焉不可,卑焉又不能也。使持己稍有不正,则罪我者多;使待人稍有不公,则责我者众。要惟以至诚出之,则亦未有不以至诚报之者,而后耦俱乃无猜焉。或一言偶触,或一事偶睽,或比而不周,或同而不和,大抵齿之刚不如舌之柔,火之烈不如水之懦。以刚与烈处邻族,断难服其心,心不服则必亢;以柔与懦处邻族,自足摄其志,志既摄则易平。何也?柔懦乃所以令人玩,不令人争;令人怜,不令人忌。故坤之,德顺也,两顺则厚可载物也;兑之,德说也,两说则泽可交益也。”⑦ 要求族人处邻族以柔懦,戒以刚烈。
在休宁境内,范氏宗族在统宗祠规“姻里当厚”条中规定:“姻者,族之亲;里者,族之邻。远则情义相关,近则出门相见。宇宙茫茫,幸而聚集,亦是良缘。况童蒙时,或多同馆,或共嬉游,比之路人迥别。凡事皆当从厚,通有无,恤患难,不论曾否相与,一切以诚心和气遇之。即使彼曾待我薄,我不可以薄待,久之且感而化矣。若恃强凌弱,倚众暴寡,靠富欺贫,捏故占人田地风水,侵山林疆界,放债行利,违例过三分息,滚骗敛怨,皆薄恶凶习,天道好还,尤急戒之。”⑧ 要求族人厚待姻里亲邻,不得恃强凌弱、倚众暴寡、靠富欺贫。此外,该族在统宗祠祭祀完毕后,还延请邻近异姓宗族参与会餐:“祭毕,外族会馂,本村作主,随席多寡陪。”⑨ 通过邀请外族参与会餐的联谊活动加强彼此之间的关系。而林塘范氏则认为:“邻舍皆我同里,在祖宗时,待之各有恩信,有礼义,故彼虽属中户贫户,莫不赖我庇植,感我德意,一切约束,相率顺从,非独畏我财力之众有以压之也。年来族中子弟,间有自恃上户家声,每与谑狎,一言不合,辄逞怒詈骂,甚则殴之,或虚张驾言恐吓之,纵未诈财,已为招怨。况复有酒店赔礼自致轻亵者,如何服人?各门中但遇有此等子弟,须极言禁止,使其省悟。虽云宽待各邻舍,实所以厚待我子弟也。倘村邻委果强梁,犯非其分,则法网难逃,彼将自取,于我何尤。”⑩ 该族长期坚持以恩信礼义善待邻里,收到了较好效果。后来族中不少子弟依恃族大户众的优势欺压那些属于中户贫户的邻族,该族基于“宽待各邻舍,实所以厚待我子弟”这样一种认识,及时对这种行为予以干预和控制。古林黄氏认为:“姻者族之亲,里者族之邻,情义相关,出门相见,比之行道迥别,凡事皆当从厚道,通有无,恤患难,一以诚心和气为主。即人负我,我终不可负人,慎勿凌弱暴寡,倚富欺贫,侵人田地风水,占人基业界址,违禁放债。此皆凶恶薄习,须知天道好还,无往不复。”(11) 强调在处理与姻里亲邻关系时要以诚心和气为主,要厚道,要注意对方的关切,不得侵害对方的利益。
在婺源境内,长溪余氏认为:“争之不异必然致讼,讼岂盛德事哉?盖讼者之言辞皆虚浮无实之语,足以坏心术、费财倾家,诚为无益。纵有外侮,亦宜以静制动,若以无理讼人,尤为不可。”(12) 在处理与异姓宗族的关系时,要求族人即使遇到外侮,也要以静制动,切不可以无理讼人。
在绩溪境内,南关许余氏规定:“我人亲亲之义笃于三族,父族、母族、妻族是也。今人但知其一不知其二焉。妻子之亲人皆知所以厚,父母之亲尤所当厚,与夫伯叔兄姑姊娣侄之亲亦当以礼遇之。”(13) 强调对父族、母族、妻族等姻戚宗族以礼相待,予以厚处。仙石周氏规定:“凡与邻村他姓,一亲二邻,多要和气,不可结怨。”(14) 强调在处理与异姓宗族的关系时做到和气相待,切忌相互结怨。
此外,有些徽州宗族还与姻戚宗族之间通过互赠礼物的形式加强与增进族谊,如三田李氏规定:“妇家父母每遇大寿,送礼八色、寿文一轴。”“妇家每遇端阳年节,送礼四色或二色,女家亦如之。”“女婿初来,送綵缎二端,外甥初来,止送衣件等物。”(15) 通过在日常交往中或岁时年节互赠礼物的方式,也即通过礼物的互动,拉进了相互之间的距离,增进了相互之间的友谊。
明清时期,徽州宗族之间往往会因各种利益纷争而发生矛盾和冲突,当冲突发生时,各宗族多主张冷静处理以平息争竞。与此同时,徽州宗族社会中的民间调解力量也积极参与到宗族冲突的调解中来,其中,通过第三方进行调解是缓解异姓宗族冲突的一种有效途径,这也是徽州境内较为常见且有效的宗族调解机制之一。如在婺源境内即有不少这样的事例:叶氏族人叶智成,清代人,“立承义堂,为朱、俞、程、叶四姓事有曲直,悉为调停。”(16) 通过设立专门的机构以调解宗族之间的纠纷与冲突。汾水吕氏族人吕成和,清代商人,“与兄稔协力经营,……邻乡许、李二姓争山,讼不解,和以己赀买许山与李,争乃息。”(17) 徽商通过出钱对异姓纷争予以调解。虹钟坦洪氏族人洪尚初,清代人,“邻地两姓讼连结,阴出金排解。”(18) 通过暗中出钱的方式为异姓宗族解讼。诗春施氏族人施应炎,清代人,登仕郎,“浑厚质朴,善排解,有胡、方两姓争界,经年未决,炎为折中,立碑分界,两相悦服。”(19) 通过自身的努力使异姓宗族纠纷得以调解。而清代婺源新田张氏族人张应璠,“里居群姓错聚,倡以亲睦,牙角潜消。”(20) 更注意在日常生活中增进各族之间的友谊,将彼此间的纷争冲突消解于萌芽状态。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明清时期徽州宗族一致强调在处理族际关系时坚持以礼相待、以和为贵、友好共处,但在遇到宗族根本利益被侵害的情况下,如涉及到宗族的尊严和伦理纲常等重大事件,徽州宗族往往要求族人同仇敌忾,将宗族的荣誉和利益放在首位,不准族人有丝毫的退让和懈怠。明万历年间,休宁茗洲吴氏规定:在遇到外侮时,“倘事系众族、有关祖宗纲纪、义不容已者,须协力御之,毋得推托不理。”(21) 清康熙年间,歙县汪氏规定:“凡遇外侮以及族内公事,始须其难其慎,如不得已致讼,所需盘费等项,各分派应任事之人使用,毋得规避推诿,致令独累一人。”“两族倘遇外侮必致呈公,有名器者并司年上下首及各门司年者协力共攻,不得推诿。”(22) 要求族人在遇到事关宗族根本利益的“外侮”时,步调一致,不得规避推诿。
在强调以礼相待、以和为贵、友好共处的同时,徽州宗族还开展各种类型的友好合作以实现互惠互利,并通过相互之间订立合同条约的方式对这种合作加以规范和控制,这是徽州宗族处理族际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在这一方面,清代黟县境内王、方、胡、谢、江、蒋、吴、汪等复数宗族在合同条约控制下的较为长期的互惠合作是一个极为典型的事例。
清乾隆年间,黟县境内王仁德堂、方大义堂、胡善庆堂、方嘉乐堂、谢致义堂、江嘉庆堂、蒋余庆堂等7姓宗族共同参与成立丰登路会,通过会组织的形式进行合作,相互之间还以订立合同的形式对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加以约定。由于该合同的内容颇具典型性,现具引于下:
立议合同丰登路会等缘受买山业乙处,土名木坑问字 号业税三亩。现养树木成林,松杉杂木并盛,柴薪竹草茂密。内有熟业茶颗,一应在内。今因吴应日缺用,出卖与丰登路会众姓等名下为业。公议买为公业,公议长远公养。所买山业之价,众等公议派丁兑价,税系收入胡国珍户内输纳。但有照派出钱者,业属有分;执而不出钱者,公禁毋许入山。如违,鸣官究治。列名执单,袷于各姓合墨之内。嗣后不但此业无分,且并风门锁亦毋许入山。再议刮柴山中晒,恃蛮魆挑,察出鸣众公罚。其山业蓄养树林摘茶之息已及兹派丁余钱,公议入会生利,以备兑粮。仍递年眼同算明登账,不得私肥。再无知入山侵害,察出公罚。恐后无凭,立此合墨一样九张,各姓执一张永远存照。
再批:山中所出之息,照银两多寡分。胡善庆出银五两,方大义出银三两,方乐善出银三两,谢致义出银壹两,江、张二姓出银壹两伍钱,王仁德出银三两,蒋余庆出银壹两,散姓出银两钱。
再批:新契一纸、新推单一纸、老契加契二纸、典约一纸,方大义当收去。(押)
王仁德(押)
方大义(押)
乾隆四十六年五月 日立合同丰登路会胡善庆(押)
方嘉乐(押)
谢致义(押)
江嘉庆(押)
蒋余庆(押)(23)
由上可知,除了各姓宗族祠堂集体参与路会外,还有各散姓宗族的成员参与其中。该合同对丰登路会内部的山业经营与权利分配作了规范,对各姓宗族而言皆具有一定的约束和控制作用。
此后,清道光年间,黟县境内的方、江、胡、蒋等众姓宗族,又通过订立合同、成立七成堂的形式在山场经营管理方面进行合作:
立合墨众姓公议列名七成堂,所买朱宗元山一处,土名北山,坐字贰千五伯六十五、六、七、八四号毗连,计山税一亩贰分正。契载胡姓名下,税议收入胡国珍户内丁七成堂名下输纳。所买山价费用俱系众姓出资,永为烟火山场。在议者流芳千古,议外之人不得混入山场割柴,以及割柴在山晒者不得魆担。如违恃强,鸣众理论。仍存余剩钱文,眼同注簿发领,公议周年贰分行息,永远裕课保山,植茂养生之源。立议之后,拈阄轮流接管,契据税单粮票簿据贮匣,及受领钱文逐项不得遗漏等情。递年六月初一,风雨无阻,例行仙姑之期。值年者三日前具帖通知各股早晨在丰登社内齐集,眼仝开匣算账登簿,本息一并交付下首收领。如过期未归者,公举照钱倍罚。倘有一股不到,附议罚钱乙千文充公,无得推诿误众。恐后无凭,立此合同一样十一张,各执一张,永远存照。
各姓出钱列于(后):
方嘉乐出钱贰千文 江嘉庆出钱壹千叁百文
方大义出钱贰千文 谢致义出钱陆伯文
胡善庆出钱贰千文 青龙桥出钱柒伯文
蒋余庆出钱贰千文 汪光烈出钱叁伯文
王仁德出钱贰千文 散 姓出钱陆伯文
吴承德出钱肆伯文
吴承德(押)
方嘉乐(押) 江嘉庆(押)
方大义(押) 谢致义(押)
道光九年十月 日立合墨七成堂等胡善庆(押)青龙桥(押)
蒋余庆(押) 汪光烈(押)
王仁德(押) 散 姓(押)
众委书笔胡兆麒(押)(24)
由上可知,七成堂是各姓宗族为了特定目的而临时设立的机构,实际上更是一个纳税符号。通过七成堂这个平台,方嘉乐堂、江嘉庆堂、方大义堂、谢致义堂、胡善庆堂、蒋余庆堂、汪光烈堂、王仁德堂以及青龙桥、散姓等复数宗族实现着有效合作。该合同对上述各姓宗族皆具有约束和控制的功能。
时至晚清光绪年间,江、方、胡等各姓又以七成堂为平台,进行宗族社区迎神赛会方面的合作,并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加以约定:
立合同议墨江、王、方、方、胡、蒋,颜曰七成堂,历数百载有仙圣姑神会,合作六关。各关均有合同,照阄值年,为首出帖,各阄统陪迎接。不期于咸丰拾壹年间,各关合同被贼遭失,世喜神像无虑。迄今各关众等协力同心,复聚齐集,开光使用。合派对天拈阄:壹阄王德和,贰阄方乐善,叁阄胡善庆,四阄方大义,五阄江嘉庆,六阄蒋余庆。仍遵古制,照阄值年,为首出帖,各阄统陪迎接,无争无阻,和气致祥。人喜不计其重轻,神欢无论其多寡。有则加勉,无则从心。有子曰: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小大由之。合议之后谨遵,率由旧章,自有枝繁叶茂。所有七成堂租苗山业,禁规载明于后。恐口无凭,立此合同议墨壹样六张,各执壹张,永远存照。
再批:合众议准,神像历年永远坐入丰登社庙内。右边昔有石碑在庙,递年各关迎神不过六月朔日,送神不过十月朔日。又照。
江嘉庆堂(押)
方乐善堂(押)
光绪五年五月 日立合同议墨胡善庆堂(押)
王德和堂(押)
方大义堂(押)
蒋余庆堂(押)
七成堂租苗山业并禁规列左:
一、土名蒋尔康家豆租;
一、蒋连喜家豆租;
一、正坑背山业;
一、仙圣基坦山业;
一、乌龟降山业;
一、{K24R501.jpg}坞山业;
一、禁境内倘有客姓入来,每家借居并上山斫柴,贴钱五百文,交值年为首。临期近神日收无误。不贴,要拕神像轿。
一、禁租苗无论关内关外,抗吞不忍。倘上有遗失,日后查出公罚(25)。
由上可知,江、王、方、方、胡、蒋等六姓宗族,以七成堂为平台,在仙圣姑神会组织中“合作六关”,结成一个较为长期的利益共同体进行合作。其所订合同禁规对各姓宗族具有较大的约束与控制作用。
在休宁境内,明清时期该县十三都三图吴、汪、王等3姓宗族在祝圣会组织内部展开了有效合作,这也是徽州复数宗族在迎神赛会等民间信仰领域中的协作行为。它们主要是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地订立合约的方式,对会中的重大议题进行规范或调整,以确保会组织的有效运作及3姓宗族合作的顺利进行。《抄存起始出游合议以便后考》是目前保存下来的最早一份由3姓宗族共同订立的合约,在这份“出游合议”中,对由复数宗族结成的祝圣会的功能、参与主体、仪式举行等相关方面作了较为宏观的与原则性的规定:
住居十三都三图里长吴天庆、保长汪宗公及士农工商各户人等,为议祝会事。切以田禾丰熟,人丁茂盛,全仗神灵护佑,是以各村各乡立会敬神祭祀,巡游田间,邀神欢媚之意。今本都本图,上自上庄,下至下岭,俱属越国汪公、九相公、胡元帅名下所辖。向虽立会祭祀,未举出游之典。今议,奉神出游,春祈祝会,必需人力扶持,钱财给用。议得士商之家出钱修坐辇,执事各件用度,农工之家出力,上下村司帝辇、相辇,上庄司帅轿,各执其事,共祝年谷丰登,人民乐业,人喜神欢,□然福禄永赖。如有不敬事肃奉者,神必降祸其家,□此主议,各宜遵照。
□□□□□岁在壬子春主议里长□□□□□
见议保长汪宗公(押)
依议上村各户(押)
下村各户(押)
上庄各户(押)(26)
根据对南京大学历史系资料室所藏各种祝圣会簿(27) 的比对,与本册会簿主题相关的壬子岁,似为明万历四十年(1612)。这份“出游合议”当为祝圣会发起阶段的产物,其目的在于确定参与会组织的各乡村宗族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该会的健康平稳运行能有一个好的制度规范。
根据不同时期的祝圣会簿的记载,由汪、吴、王3姓宗族共同联合举办的祝圣会,以汪、吴2姓宗族为主导,王姓前期认真参加,后期似乎逐渐退出了该组织。从会簿中的“众议”内容看,异姓宗族共同关注的主要是经济方面的事项以及祝圣会的具体运作。此外,会簿中所提及的“前例”、“定规”等内容,实际上也是汪、吴、王3姓宗族共同制定的条例,具有较为鲜明的相互制约与相互控制的功能。
而在婺源磻溪余氏宗族社区中,各宗族之间还通过“互养为媳”的办法,通过相互之间的积极合作来遏制溺女这一极为严重的社会问题:“里中数姓聚处,俗多溺女,(磻溪余氏族人余铭)刻文劝戒之。其极贫育女者,每给银二两助妆。自是数姓互养为媳,风俗还醇”(28)。各姓宗族通过联姻这一合作途径,使溺女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与控制。
由上述事例可见,明清时期徽州境内各姓宗族之间的合作,在共同制定的合同契约等正式规章的约束下,持续时间较长,效果较为明显,是徽州各姓宗族处理相互之间关系的一种较为常用的方式,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这一时期徽州宗族之间在竞争中进行合作的态势。
二、对宗族成员处理与国家的关系进行控制
1、要求族人遵守国家法律
国家法律是封建政权制定的用以实施和维护其统治的根本大法,是国家权力的重要象征。明清时期徽州宗族十分重视维护封建政权的权威,并强制要求族人对国家法律予以遵守。绩溪梁安高氏规定:“王法者,朝廷所设,以治吾民者也。无王法则天下乱,苟平日不畏王法,恐一旦犯法而不自知,及遭刑戮,悔之晚矣。此君子所以怀刑也。故为绅为士为民皆当畏法。”(29) 要求族人敬畏王法,以免犯法而遭刑戮。徽州汪氏规定:“本宗子姓有出家入释者,虽立图系,不详生齿。至有干犯名义,为国法所不容,即家法所不许,议削其名,不准入谱。”(30) 奉国法为圭臬,视国法为家法的参照系,强调国家法律的绝对权威性。歙县义成朱氏规定:“平等无功无过、守公奉法之人,或偶有失捡,贻笑乡闾,或渐即怠荒,难供家计,又或丁单力弱,时受欺凌,族众即公同劝戒,公同保护,务令一道同风,毋致此优彼绌。”(31) 强调对认真遵守国家法律的守公奉法之人予以救济。婺源长溪余氏规定:“为子者……毋徇私乖义,毋罔法犯宪,毋信妇言以间和气,毋学博奕以废光阴,毋耽酒色以乱德性,凡此数端务宜深警。”(32) 其中特别要求族人不得“罔法犯宪”,违背国家法律。
明清时期封建帝王的圣谕即是法律,徽州宗族强调族人对帝王圣谕予以遵守。在休宁境内,范氏宗族规定:“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这六句包尽做人的道理,凡为忠臣,为孝子,为顺孙,为圣世良民,皆由此出。无论贤愚,皆晓得此文义,只是不肯著实去遵行。故自陷于过恶,祖宗在上,岂忍使子孙辈如此?今于七族会祭统宗祠时,特加此宣圣谕仪节,各宜遵听理会,共成美俗。”(33) 要求族人认真遵守并积极实践朱元璋圣谕六条,以实现社会风俗的和美。该族还规定:“今后但有子弟不遵圣谕,经犯过恶,各房长指事詈责之;不改,鸣于该门尊长,再三训戒之;又不改,于新正谒祖日鸣于宗祠,声罪黜之。罪重者仍行呈治。然止黜其身,弗及其子孙。”(34) 强调对不遵圣谕、经犯过恶的族人予以严惩。林塘范氏规定:“士农工商,各习所业,安生理,以遵圣谕,乃祖宗垂训大要。”(35) 要求族人遵守圣谕,安心本职。商山吴氏规定:“圣谕四(六)言,至大至要,木铎以徇道路,妇畯亦当禀持。”(36) 要求族人认真遵守朱元璋圣谕六条。清乾隆年间,休宁古林黄氏认为:“事亲从兄,良心真切,尧舜之道不外是焉。圣谕十六条首著敦孝悌以重人伦,良有以也。近世舍近图远,忽易趋难,致根本有亏,枝叶旋萎,岂知行远自迩,登高自卑,离孝悌而谈仁义,譬诸无源之水,见其立涸耳。”(37) 重视以康熙圣谕十六条为指导,维护宗族内部的人伦孝悌秩序。
此外,有些徽州宗族还规定在制定宗族法时要以帝王圣谕为指导。在休宁境内,范氏宗族指出:“右宗规十六款,总之皆遵圣谕之注脚。”(38) 古林黄氏指出:“右祠规一十六款,非明(指祠规制定者黄文明)臆说,皆推圣谕之遗意也。”(39) 商山吴氏宗法规条,“其义独取今圣谕孝顺数事”(40);“是规也,即古乡司徒、党正之遗,而今朝乡约之设、圣谕谆谆之象指也。”(41) 在婺源境内,萧江氏族人江一麟所订《祠规》,“首以太祖高皇帝圣谕,遵王制也。”(42) 皆强调以朱元璋圣谕六言为指导。
2、要求出仕族人为官清廉、忠君报国
为官清廉、忠君报国是明清时期徽州宗族对族人的一致要求,各宗族重视用族规家法的形式对出仕族人进行引导与控制。休宁茗洲吴氏规定:“子孙有发达登仕籍者,须体祖宗培植之意,效力朝廷,为良臣,为忠臣,身后配享先祖之祭。有以贪墨闻者,于谱上削除其名。”(43) 要求出仕族人效力朝廷,为忠良之臣,不得贪赃枉法,并对贪墨之人予以族谱除名的惩罚。绩溪明经胡氏龙井派宗族认为:“扬名显亲,孝之大也。然能仕而父教之忠,在位而恪其乃职,始不负于朝廷,乃有光于宗祖。节俭正直,靖其之大节,宜追肃慎,柔嘉烝民之遗规尚在,而且夙夜匪懈,进退有思。有此贤能子孙,生则倍常颁胙,殁则给其配享,以训忠也。”(44) 对忠于朝廷、恪尽其职的出仕族人予以褒奖。
居官清廉也是明清时期徽州家训教化的重要内容之一。明代婺源许村许氏族人许文照,“少业儒,……照晚韬迹不出,训其子居官清慎。”(45) 晚明著名官僚婺源人汪应蛟的父亲汪焕祖,“弱冠入黉序,……举尚书子一,训以忠孝廉节大义。子登进士,仕留曹,俸入不支,岁给谷十金为养廉助。”(46) 在日常生活中对汪应蛟训以忠孝廉节大义,汪应蛟入仕后则为他提供养廉资助,使之能够廉洁奉公。婺源江湾江氏族人江骥,明代人,“日以经书课子及孙。子登仕籍,常戒曰:惟清且廉实获我心,若以养故伤廉,是违我志也。后子孙历官贵显,世守清白。”(47) 家训的日常教化对于引导族人居官清廉起到了一定的成效。
3、要求族人按时缴纳国税、承担徭役,做良民
明清时期徽州宗族皆认为按时足额地缴纳国税、认真负责地承担徭役是族人分内之事,是良民所应尽的职分。在歙县境内,蔚川胡氏认为:“正贡钱粮,急公输将,士庶之职也。本族虽无抗逋之弊,迄今以来不无愆期慢后致累戚里,殊失奉公之义。今后凡有征纳,务依时完纳,庶免黑夜追呼,鸡犬不安,以身试缧絏之辱。”(48) 要求族人按时缴纳国税、承担徭役,以免官府追呼,损害宗族脸面。潭渡黄氏认为:“本祠钱粮户头半系祖宗的名,岂可拖欠,使祖宗受追呼之辱。应于开征日先完一半,至开忙日完清,俱要司年之人亲身赴柜投纳,即领收附归匣。如有拖欠及希冀邀赦者,凭众从重议罚。”(49) 要求族人按时缴纳国税,不得拖欠,对拖欠及希冀邀赦者予以重罚。
在休宁境内,范氏宗族认为:“以下事上,古今通谊。赋税力役之征,国家法度所系。若拖欠钱粮,躲避差徭,便是不良的百姓。连累里长,恼烦官府,追呼问罪,甚至枷号,身家被亏,玷辱父母。又准不得事,仍要赋役完官,是何算计?故勤业之人,将一年本等差粮,先要办纳明白,计经守印押,收票存证,上不欠官钱,何等自在,亦良民职分所当尽者。”(50) 要求族人按时缴纳国税、承担徭役,不得拖欠钱粮,躲避差徭,做良民。古林黄氏认为:“践其土食其毛,故布缕粟米力役之征,万古不易之通谊也。本分职业之人,必要将分内差粮办纳明白,何等守法自在。若或拖欠钱粮,躲避差徭,便是顽梗不良之徒。且朝廷法度岂容官府姑纵,毕竟追呼杖责,问罪受辱,仍要照数完纳,何益哉。”(51) 要求族人将分内差粮办纳明白,以免追呼杖责、问罪受辱。茗洲吴氏认为:“朝廷国课,小民输纳,分所当然。凡众户己户每年正供杂项,当预为筹画,及时上官,毋作顽民,致取追呼,亦不得故意拖延,希冀朝廷蠲免意外之恩。”(52) 要求族人按时输纳国课,不做顽民,以免差役追讨,并告诫族人不得心存官府蠲免赋税之类的侥幸心理。
在婺源境内,萧江氏宗族认为:“有田有租,有丁有役,岂得贻累里排,致重烦官府。宗祠江光裕户一应粮差,祠正副要行依期解纳。其各户毋论贫富,各宜体悉。”(53) 要求族人不论贫富,都要按时缴纳国税、承充丁役,并规定由祠堂执事人员祠正副依期解纳。长溪余氏规定:“钱粮国课务宜早完,毋许丝毫蒂欠。”(54) 要求族人早完国课,不得拖欠。
在祁门境内,武溪陈氏认为:“吾门粮差各有定规,乃朝廷正务,不可慢也。凡秋收催趱,预先完之,为保家之士。若有违误拖欠,绝非善策,次等之事属于族长提督。”(55) 要求族人按时交纳粮差,不得违误拖欠,并由族长负责提督。文堂陈氏规定:“乡族凡充里役者,须勤慎公正。以上趋事官长,以下体恤小民。不得违慢误事、挟势挨骗,以自取罪戾。”“本宗每年钱粮官事,多因过期不纳取恶官府,贻累见役,殊非美俗。今后凡遇上纳之类,俱行会所的议定期,毋仍拖延,以致差人下扰。”(56) 要求族人认真承充里役,按期缴纳钱粮国税,以免官府差役追呼骚扰。
在黟县境内,鹤山李氏规定:“凡有家产者必有赋税,各户当依限输纳,不可任意拖欠,务期令我族钱粮输纳在各里之先,不烦催科,庶于国为良民,于家为肖子。”(57) 要求族人依限输纳国税,并将按时缴纳赋税的族人视为国之良民、家之肖子。
在绩溪境内,南关许余氏规定:“每岁该办钱粮差役等项,必须及时依期完纳,应当毋致官司责辱。或有重大之侵寻而家力之不堪者,所当陈诉蠲豁,不可恃顽推挨。或有家道优裕、田产增进、税粮亦多,粮里解户有所不免,亦须安分承充,不可推避靠损他人,射利肥己。不知利未得而害已随之,但守本分,所谓欺公日日忧者,庶可免矣。”(58) 并认为“百姓无君臣之分,只有钱粮是奉君王的。一日完粮,一日太平,一日百姓受福。惟乱世不完粮,苦不忍言,如今太平不完粮,等粮差上门,所费更多。到官受责,甚至破产倾家。每年钱谷务先完粮,而后作别事,好不安耽。假如少有天灾,未经奉免,亦宜完纳。凡有声名者,切不可抗粮取祸,一时好高,后悔迟了。”(59) 要求族人按时完粮,以免官府追讨,切不可抗粮取祸。
在徽州宗族的积极督促下,各宗族的成员多能认真按时缴纳国税、承充徭役,并形成了按时缴纳国税的良好传统。如祁门“地处僻壤,往来鲜送迎,亦无修筑征调事,民祗知供正赋。其应公家者,皆故家子弟,非有包头雇役及细民窜入版图者。”(60) 最迟至康熙年间,当地百姓已经养成按时供正赋的良好习惯。在绩溪境内,“近则户隐输将,国课全完,不敢烦长吏追呼。”(61) 该县各宗族最迟至乾隆年间也已形成按时缴纳国课的传统。可以说,明清时期徽州境内国税征缴与徭役承充之所以能够取得较好的效果,在很大程度上与这一时期徽州宗族的积极配合是分不开的。
三、结语
徽州宗族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形态,发展至明清时代,其对族内事务的管理与控制的功能也即通常所说的自治的功能有日益强化的趋势。其中,对宗族自身及其成员的社会关系进行积极的控制与调适便是这一时期徽州宗族社会自治和社会管理角色扮演的重要体现。徽州宗族通过族规家法等制度设计,对其自身及成员处理与其它异姓宗族及成员、国家之间的关系制定了相应的规范措施,并通过对这些规范措施的积极实践,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对其自身及成员社会关系的控制,而这对于维持明清时期徽州宗族社会的长期繁荣及社会秩序的长期稳定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注释:
①赵华富先生曾初步涉及徽州族规家法中关于和睦邻里的讨论,参阅氏著《徽州宗族研究》,安徽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91-392页。
②万历《休宁范氏族谱·谱居·油潭图说》,明万历二十八年刻本,藏安徽省图书馆古籍部。
③乾隆《重修古歙东门许氏宗谱》卷8《许氏家规·交邻处友》,清乾隆二年刻本,藏安徽省图书馆古籍部。
④乾隆《重修古歙东门许氏宗谱》卷8《许氏家规·擅兴词讼》。
⑤雍正《歙县潭渡孝里黄氏族谱》卷4《潭渡孝里黄氏家训·教养》,清雍正九年刻本,藏安徽省图书馆古籍部。
⑥雍正《歙县潭渡孝里黄氏族谱》卷9《黄彦康处士行状》。
⑦宣统《古歙义成朱氏宗谱》卷首《朱氏祖训·和睦族邻》,清宣统刊本,藏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资料室。
⑧万历《休宁范氏族谱·谱祠·统宗祠规·姻里当厚》。
⑨万历《休宁范氏族谱·谱祠·统宗祠祀仪》。
⑩万历《休宁范氏族谱·谱祠·林塘宗规》。
(11)乾隆《休宁古林黄氏重修族谱》卷首下《祠规·姻里当厚》,清乾隆十八年刻本,藏安徽省图书馆古籍部。
(12)道光《婺源长溪余氏正谱》卷首《祖训·戒争讼》,清道光二十八年刻本,藏安徽省图书馆古籍部。
(13)光绪《绩溪县南关许余氏惇叙堂宗谱》卷8,正德十三年《惇叙堂旧家规十条》,清光绪十五年刻本,笔者收藏。
(14)宣统《(绩溪)仙石周氏宗谱》卷2《石川周氏祖训十二条·睦宗族》,清宣统刊本,藏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资料室。
(15)光绪《三田李氏宗谱》卷末《家规·厚亲朋》,清光绪十一年木活字本,藏安徽省图书馆古籍部。
(16)光绪《婺源县志》卷39《人物十一·质行七》,清光绪九年刻本。
(17)乾隆《婺源县志》卷22《续编·孝友》,清乾隆五十二年刻本。
(18)乾隆《婺源县志》卷23《人物志·义行》。
(19)光绪《婺源县志》卷40《人物志·质行八》。
(20)乾隆《婺源县志》卷20《人物志·孝友》。
(21)万历《(休宁)茗洲吴氏家纪》卷7《条约》,转引自常建华:《宗族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451页。
(22)康熙《歙县汪氏崇本祠条规》,清康熙三十年刻本,藏安徽省图书馆古籍部。
(23)刘伯山主编:《徽州文书》,第1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册,第95页,《黟县十都丰登江氏文书》之《清乾隆四十六年五月丰登路会等立议合同》。
(24)刘伯山主编:《徽州文书》,第1辑,第5册,第143页,《黟县十都丰登江氏文书》之《清道光九年十月方江胡蒋等众姓立合墨》。
(25)刘伯山主编:《徽州文书》,第1辑,第5册,第266页,《黟县十都丰登江氏文书》之《清光绪五年五月江方胡等姓立合同议墨》。
(26)《崇祯十年至康熙祝圣会簿》,藏南京大学历史系资料室,编号000055。
(27)夏爱军对南京大学历史系资料室所藏各个时期的祝圣会簿有较为详细的介绍,可参阅氏著《明清时期民间迎神赛会个案研究——〈祝圣会簿〉及其反映的祝圣会》,《安徽史学》2004年第6期。
(28)光绪《婺源县志》卷33《人物志十·义行五》。
(29)光绪《(绩溪)梁安高氏宗谱》卷11《高氏祖训十条·畏王法》,清光绪刊本,藏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资料室。
(30)同治《汪氏家乘》卷首《凡例》,清同治十三年刊本,藏安徽省图书馆古籍部。
(31)宣统《古歙义成朱氏宗谱》卷首《祠规》。
(32)道光《婺源长溪余氏正谱》卷首《祖训》。
(33)万历《休宁范氏族谱·谱祠·统宗祠规·圣谕当遵》。休宁古林黄氏也有类似的规定:“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噫,作人的道理尽之矣。这六句话,虽深山穷谷愚蒙之人都晓得其实,诵诗读书贤智之士不曾体会躬行。我祖诗礼传家,后人日习而不察,故首列家规,宜时将圣谕多方指示,俾习俗返朴还淳,忠孝贞廉皆从此出。”参见乾隆《休宁古林黄氏重修族谱》卷首下《祠规·圣谕当遵》。
(34)(35)万历《休宁范氏族谱·谱祠·林塘宗规》。
(36)明《(休宁)商山吴氏宗法规条》,明抄本,藏北京图书馆。
(37)乾隆《休宁古林黄氏重修族谱》卷首下《祠规·敦孝悌》。
(38)万历《休宁范氏族谱·谱祠·统宗祠规》。
(39)乾隆《休宁古林黄氏重修族谱》卷首下《祠规》。
(40)万历三十一年吴应试《宗法规条序》,明《(休宁)商山吴氏宗法规条》。
(41)邵庶:《商山吴氏宗法序》,明《(休宁)商山吴氏宗法规条》。
(42)万历《萧江全谱》信集《附录》5卷《贞教第七》,明万历刻本,藏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资料室。
(43)雍正《(休宁)茗洲吴氏家典》卷1《家规》,清雍正刻本,藏安徽省图书馆古籍部。
(44)民国《(绩溪)明经胡氏龙井派宗谱》卷首《明经胡氏龙井派祠规·彰善四条·训忠》,民国十年刊本,藏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资料室。
(45)(46)康熙《婺源县志》卷10《人物志·质行》,清康熙八年刻本。
(47)乾隆《婺源县志》卷27《人物志·隐逸》。
(48)民国《(歙县)蔚川胡氏家谱》卷2,道光二年《规条·供正赋》,民国四年刊本,藏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资料室。
(49)雍正《歙县潭渡孝里黄氏族谱》卷6《康熙己亥公立德庵府君祠规·议完纳钱粮》。
(50)万历《休宁范氏族谱·谱祠·统宗祠规·赋役当供》。
(51)乾隆《休宁古林黄氏重修族谱》卷首下《祠规·赋役当供》。
(52)雍正《(休宁)茗洲吴氏家典》卷1《家规》。
(53)江一麟:《祠规·时供赋》,万历《萧江全谱》信集《附录》5卷《贞教》。
(54)道光《婺源长溪余氏正谱》卷首《祖训》。
(55)同治《祁门武溪陈氏宗谱》卷1,天顺元年《家谱定规》,清同治十二年刻本,藏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资料室。
(56)隆庆《(祁门)文堂乡约家法·文堂陈氏乡约》,明隆庆六年刻本,藏安徽省图书馆古籍部。
(57)民国《黟县鹤山李氏宗谱》卷末《家典》,民国六年木活字本,藏安徽省图书馆古籍部。
(58)光绪《绩溪县南关许余氏惇叙堂宗谱》卷8,正德十三年《惇叙堂旧家规十条·奉公守法》。
(59)光绪《绩溪县南关许余氏惇叙堂宗谱》卷8《家训·早完粮》。绩溪仙石周氏有类似的规定:“百姓无君臣之分,只有钱粮是奉君王的。一日完粮,一日太平。惟乱世不完粮,苦不忍言,如今太平不完粮,等粮差上门,所费更多。到官受责,甚至破产倾家。每年钱谷务先完粮,而后做别事。”参见宣统《(绩溪)仙石周氏宗谱》卷2《石川周氏祖训十二条·早完粮》。
(60)康熙《祁门县志》卷1《风俗》,清康熙二十二年刻本。
(61)乾隆《绩溪县志》卷1《方舆志·风俗》,清乾隆二十一年刻本。^
【专 题 号】K24
【复印期号】2007年05期
【原文出处】《安徽史学》(合肥)2007年2期第109~116页
【英文标题】A tentative exploration on social relation control of the patriarchal clans of Huizhou during the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CHEN Rui
( The Institute of History, Anhui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Hefei 230053, China)
【作者简介】陈瑞,安徽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安徽 合肥 230053
陈瑞(1973- ),男,安徽天长人,安徽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副研究员、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历史学博士。
【内容提要】 | 明清时期徽州宗族通过族规家法等制度设计,对处理与其它宗族和成员以及国家之间的关系制定了相应的规范措施,并通过对这些规范措施的积极执行,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对自身及其成员社会关系的控制。而这对维持该时期徽州宗族社会的长期繁荣及社会秩序的长期稳定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There were many laws and regulations made by patriarchal clans of Huizhou which aimed to deal with social relations such as interclanal relationships, clan-national relationships during the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Patriarchal clans of Huizhou had effectively controlled their social relations by carrying out laws and regulations above. It had contributed to the prosperity of society and the stability of social order in Huizhou over long time. |
所谓宗族,是指以父系血缘关系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人群共同体。明清时期的徽州是当时中国境内宗族组织较为发达、宗族制度极为典型的区域社会之一。这一时期徽州宗族日臻繁盛、发达固然有诸多因素在起作用,但其社会关系的状况良好与否则是其中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之一。由于社会关系的状况对宗族的生存与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因而明清时期徽州宗族十分重视与其它异姓宗族及成员、国家之间的关系,并在族规家法等制度规章中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对宗族及族人正确处理好自身的社会关系进行了规范与控制。截至目前,学术界对明清时期徽州宗族社会关系控制问题尚无专文论及①,有鉴于此,本文拟以社会控制为视角对这一问题作初步考察,不妥之处,祈请方家教正。
一、对族际关系进行控制
明清时期徽州社会中宗族数量繁多,在各宗族聚族而居的大前提下,许多宗族相互之间结成邻里关系。除了那些单姓宗族村落之外,绝大多数村落中居住有一个以上的复数宗族,如明代万历年间休宁油潭村,“村之同居有黄、程、徐、吴、陈、师诸姓。范之居又东邻于黄,南抵古路渠,亦与黄为界。”② 在该村居住有范、黄、程、徐、吴、陈、师等7姓宗族。由于各姓宗族相互杂处,它们十分重视处理彼此之间的关系,族际关系在其社会关系网络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除了与同居于一地的宗族结成社会关系外,徽州宗族还与自己的姻戚宗族及其它无亲属关系的宗族结成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大量史实表明,明清时期徽州宗族极为重视通过积极的制度设计,对自身及族人处理族际关系予以控制和干预。归纳而言,这一时期徽州宗族处理族际关系的基本原则是,强调以礼相待、以和为贵、友好共处。而上述原则多在徽州各宗族的族规家法中被加以规定,并通过具体条文的形式要求族人予以认真遵守和执行。
在歙县境内,东门许氏认为:“居必有邻,人必须友,以成是二者,保家淑身之道也。交邻以和睦,交友以信义,所谓患难相恤,疾病相扶持,皆和睦之积也,抑亦有相周之义焉。所谓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皆信义之推也,抑亦有通财之义焉。吾之贫也,将有望于人,吾之非贫也,得不施之于人乎,否则凌虐比邻,非所以自固昵、比匪人,非所以自淑,是在交与者慎之择之。”③ 要求族人以和睦交邻,不得凌虐比邻。该族还规定:“其在异姓亦须忍让,甚不得已乃始经公,亦必闻于众而后出词,庶免擅兴之罪。”④ 在与异姓相处过程中以忍让为主,迫不得已方可诉诸官府。潭渡黄氏规定:“待亲族乡邻,宁我容人,毋使人容我,切不可先操忽人之心,以招人之侮己也。”⑤ 要求以宽容大度的姿态对待亲族乡邻,并强调要对他们给予尊重。而该族族人黄寿奴,在发家致富后,重视对亲族邻里的施济:“其于治家理财咸得其道,赀产视旧有加。尝谓其子曰:吾闻古人于财积而能散,且吾一乡之中亲则三族,疏则邻里,今幸稍有赢余,量其等差而周施之,不犹愈于陈腐无用以获遣于名教乎。小子志之,以传子若孙可也。由是乡族咸蒙其惠。”⑥ 在物质利益的刺激下,宗族邻里关系得到巩固。义成朱氏认为:“古交邻之道,大事小,小事大,二者尽之。若统吾宗而言,吾为巨族;若判吾支而论,吾又为弱家。是所以自处者难,即所以处人者亦不易。盖亢焉不可,卑焉又不能也。使持己稍有不正,则罪我者多;使待人稍有不公,则责我者众。要惟以至诚出之,则亦未有不以至诚报之者,而后耦俱乃无猜焉。或一言偶触,或一事偶睽,或比而不周,或同而不和,大抵齿之刚不如舌之柔,火之烈不如水之懦。以刚与烈处邻族,断难服其心,心不服则必亢;以柔与懦处邻族,自足摄其志,志既摄则易平。何也?柔懦乃所以令人玩,不令人争;令人怜,不令人忌。故坤之,德顺也,两顺则厚可载物也;兑之,德说也,两说则泽可交益也。”⑦ 要求族人处邻族以柔懦,戒以刚烈。
在休宁境内,范氏宗族在统宗祠规“姻里当厚”条中规定:“姻者,族之亲;里者,族之邻。远则情义相关,近则出门相见。宇宙茫茫,幸而聚集,亦是良缘。况童蒙时,或多同馆,或共嬉游,比之路人迥别。凡事皆当从厚,通有无,恤患难,不论曾否相与,一切以诚心和气遇之。即使彼曾待我薄,我不可以薄待,久之且感而化矣。若恃强凌弱,倚众暴寡,靠富欺贫,捏故占人田地风水,侵山林疆界,放债行利,违例过三分息,滚骗敛怨,皆薄恶凶习,天道好还,尤急戒之。”⑧ 要求族人厚待姻里亲邻,不得恃强凌弱、倚众暴寡、靠富欺贫。此外,该族在统宗祠祭祀完毕后,还延请邻近异姓宗族参与会餐:“祭毕,外族会馂,本村作主,随席多寡陪。”⑨ 通过邀请外族参与会餐的联谊活动加强彼此之间的关系。而林塘范氏则认为:“邻舍皆我同里,在祖宗时,待之各有恩信,有礼义,故彼虽属中户贫户,莫不赖我庇植,感我德意,一切约束,相率顺从,非独畏我财力之众有以压之也。年来族中子弟,间有自恃上户家声,每与谑狎,一言不合,辄逞怒詈骂,甚则殴之,或虚张驾言恐吓之,纵未诈财,已为招怨。况复有酒店赔礼自致轻亵者,如何服人?各门中但遇有此等子弟,须极言禁止,使其省悟。虽云宽待各邻舍,实所以厚待我子弟也。倘村邻委果强梁,犯非其分,则法网难逃,彼将自取,于我何尤。”⑩ 该族长期坚持以恩信礼义善待邻里,收到了较好效果。后来族中不少子弟依恃族大户众的优势欺压那些属于中户贫户的邻族,该族基于“宽待各邻舍,实所以厚待我子弟”这样一种认识,及时对这种行为予以干预和控制。古林黄氏认为:“姻者族之亲,里者族之邻,情义相关,出门相见,比之行道迥别,凡事皆当从厚道,通有无,恤患难,一以诚心和气为主。即人负我,我终不可负人,慎勿凌弱暴寡,倚富欺贫,侵人田地风水,占人基业界址,违禁放债。此皆凶恶薄习,须知天道好还,无往不复。”(11) 强调在处理与姻里亲邻关系时要以诚心和气为主,要厚道,要注意对方的关切,不得侵害对方的利益。
在婺源境内,长溪余氏认为:“争之不异必然致讼,讼岂盛德事哉?盖讼者之言辞皆虚浮无实之语,足以坏心术、费财倾家,诚为无益。纵有外侮,亦宜以静制动,若以无理讼人,尤为不可。”(12) 在处理与异姓宗族的关系时,要求族人即使遇到外侮,也要以静制动,切不可以无理讼人。
在绩溪境内,南关许余氏规定:“我人亲亲之义笃于三族,父族、母族、妻族是也。今人但知其一不知其二焉。妻子之亲人皆知所以厚,父母之亲尤所当厚,与夫伯叔兄姑姊娣侄之亲亦当以礼遇之。”(13) 强调对父族、母族、妻族等姻戚宗族以礼相待,予以厚处。仙石周氏规定:“凡与邻村他姓,一亲二邻,多要和气,不可结怨。”(14) 强调在处理与异姓宗族的关系时做到和气相待,切忌相互结怨。
此外,有些徽州宗族还与姻戚宗族之间通过互赠礼物的形式加强与增进族谊,如三田李氏规定:“妇家父母每遇大寿,送礼八色、寿文一轴。”“妇家每遇端阳年节,送礼四色或二色,女家亦如之。”“女婿初来,送綵缎二端,外甥初来,止送衣件等物。”(15) 通过在日常交往中或岁时年节互赠礼物的方式,也即通过礼物的互动,拉进了相互之间的距离,增进了相互之间的友谊。
明清时期,徽州宗族之间往往会因各种利益纷争而发生矛盾和冲突,当冲突发生时,各宗族多主张冷静处理以平息争竞。与此同时,徽州宗族社会中的民间调解力量也积极参与到宗族冲突的调解中来,其中,通过第三方进行调解是缓解异姓宗族冲突的一种有效途径,这也是徽州境内较为常见且有效的宗族调解机制之一。如在婺源境内即有不少这样的事例:叶氏族人叶智成,清代人,“立承义堂,为朱、俞、程、叶四姓事有曲直,悉为调停。”(16) 通过设立专门的机构以调解宗族之间的纠纷与冲突。汾水吕氏族人吕成和,清代商人,“与兄稔协力经营,……邻乡许、李二姓争山,讼不解,和以己赀买许山与李,争乃息。”(17) 徽商通过出钱对异姓纷争予以调解。虹钟坦洪氏族人洪尚初,清代人,“邻地两姓讼连结,阴出金排解。”(18) 通过暗中出钱的方式为异姓宗族解讼。诗春施氏族人施应炎,清代人,登仕郎,“浑厚质朴,善排解,有胡、方两姓争界,经年未决,炎为折中,立碑分界,两相悦服。”(19) 通过自身的努力使异姓宗族纠纷得以调解。而清代婺源新田张氏族人张应璠,“里居群姓错聚,倡以亲睦,牙角潜消。”(20) 更注意在日常生活中增进各族之间的友谊,将彼此间的纷争冲突消解于萌芽状态。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明清时期徽州宗族一致强调在处理族际关系时坚持以礼相待、以和为贵、友好共处,但在遇到宗族根本利益被侵害的情况下,如涉及到宗族的尊严和伦理纲常等重大事件,徽州宗族往往要求族人同仇敌忾,将宗族的荣誉和利益放在首位,不准族人有丝毫的退让和懈怠。明万历年间,休宁茗洲吴氏规定:在遇到外侮时,“倘事系众族、有关祖宗纲纪、义不容已者,须协力御之,毋得推托不理。”(21) 清康熙年间,歙县汪氏规定:“凡遇外侮以及族内公事,始须其难其慎,如不得已致讼,所需盘费等项,各分派应任事之人使用,毋得规避推诿,致令独累一人。”“两族倘遇外侮必致呈公,有名器者并司年上下首及各门司年者协力共攻,不得推诿。”(22) 要求族人在遇到事关宗族根本利益的“外侮”时,步调一致,不得规避推诿。
在强调以礼相待、以和为贵、友好共处的同时,徽州宗族还开展各种类型的友好合作以实现互惠互利,并通过相互之间订立合同条约的方式对这种合作加以规范和控制,这是徽州宗族处理族际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在这一方面,清代黟县境内王、方、胡、谢、江、蒋、吴、汪等复数宗族在合同条约控制下的较为长期的互惠合作是一个极为典型的事例。
清乾隆年间,黟县境内王仁德堂、方大义堂、胡善庆堂、方嘉乐堂、谢致义堂、江嘉庆堂、蒋余庆堂等7姓宗族共同参与成立丰登路会,通过会组织的形式进行合作,相互之间还以订立合同的形式对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加以约定。由于该合同的内容颇具典型性,现具引于下:
立议合同丰登路会等缘受买山业乙处,土名木坑问字 号业税三亩。现养树木成林,松杉杂木并盛,柴薪竹草茂密。内有熟业茶颗,一应在内。今因吴应日缺用,出卖与丰登路会众姓等名下为业。公议买为公业,公议长远公养。所买山业之价,众等公议派丁兑价,税系收入胡国珍户内输纳。但有照派出钱者,业属有分;执而不出钱者,公禁毋许入山。如违,鸣官究治。列名执单,袷于各姓合墨之内。嗣后不但此业无分,且并风门锁亦毋许入山。再议刮柴山中晒,恃蛮魆挑,察出鸣众公罚。其山业蓄养树林摘茶之息已及兹派丁余钱,公议入会生利,以备兑粮。仍递年眼同算明登账,不得私肥。再无知入山侵害,察出公罚。恐后无凭,立此合墨一样九张,各姓执一张永远存照。
再批:山中所出之息,照银两多寡分。胡善庆出银五两,方大义出银三两,方乐善出银三两,谢致义出银壹两,江、张二姓出银壹两伍钱,王仁德出银三两,蒋余庆出银壹两,散姓出银两钱。
再批:新契一纸、新推单一纸、老契加契二纸、典约一纸,方大义当收去。(押)
王仁德(押)
方大义(押)
乾隆四十六年五月 日立合同丰登路会胡善庆(押)
方嘉乐(押)
谢致义(押)
江嘉庆(押)
蒋余庆(押)(23)
由上可知,除了各姓宗族祠堂集体参与路会外,还有各散姓宗族的成员参与其中。该合同对丰登路会内部的山业经营与权利分配作了规范,对各姓宗族而言皆具有一定的约束和控制作用。
此后,清道光年间,黟县境内的方、江、胡、蒋等众姓宗族,又通过订立合同、成立七成堂的形式在山场经营管理方面进行合作:
立合墨众姓公议列名七成堂,所买朱宗元山一处,土名北山,坐字贰千五伯六十五、六、七、八四号毗连,计山税一亩贰分正。契载胡姓名下,税议收入胡国珍户内丁七成堂名下输纳。所买山价费用俱系众姓出资,永为烟火山场。在议者流芳千古,议外之人不得混入山场割柴,以及割柴在山晒者不得魆担。如违恃强,鸣众理论。仍存余剩钱文,眼同注簿发领,公议周年贰分行息,永远裕课保山,植茂养生之源。立议之后,拈阄轮流接管,契据税单粮票簿据贮匣,及受领钱文逐项不得遗漏等情。递年六月初一,风雨无阻,例行仙姑之期。值年者三日前具帖通知各股早晨在丰登社内齐集,眼仝开匣算账登簿,本息一并交付下首收领。如过期未归者,公举照钱倍罚。倘有一股不到,附议罚钱乙千文充公,无得推诿误众。恐后无凭,立此合同一样十一张,各执一张,永远存照。
各姓出钱列于(后):
方嘉乐出钱贰千文 江嘉庆出钱壹千叁百文
方大义出钱贰千文 谢致义出钱陆伯文
胡善庆出钱贰千文 青龙桥出钱柒伯文
蒋余庆出钱贰千文 汪光烈出钱叁伯文
王仁德出钱贰千文 散 姓出钱陆伯文
吴承德出钱肆伯文
吴承德(押)
方嘉乐(押) 江嘉庆(押)
方大义(押) 谢致义(押)
道光九年十月 日立合墨七成堂等胡善庆(押)青龙桥(押)
蒋余庆(押) 汪光烈(押)
王仁德(押) 散 姓(押)
众委书笔胡兆麒(押)(24)
由上可知,七成堂是各姓宗族为了特定目的而临时设立的机构,实际上更是一个纳税符号。通过七成堂这个平台,方嘉乐堂、江嘉庆堂、方大义堂、谢致义堂、胡善庆堂、蒋余庆堂、汪光烈堂、王仁德堂以及青龙桥、散姓等复数宗族实现着有效合作。该合同对上述各姓宗族皆具有约束和控制的功能。
时至晚清光绪年间,江、方、胡等各姓又以七成堂为平台,进行宗族社区迎神赛会方面的合作,并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加以约定:
立合同议墨江、王、方、方、胡、蒋,颜曰七成堂,历数百载有仙圣姑神会,合作六关。各关均有合同,照阄值年,为首出帖,各阄统陪迎接。不期于咸丰拾壹年间,各关合同被贼遭失,世喜神像无虑。迄今各关众等协力同心,复聚齐集,开光使用。合派对天拈阄:壹阄王德和,贰阄方乐善,叁阄胡善庆,四阄方大义,五阄江嘉庆,六阄蒋余庆。仍遵古制,照阄值年,为首出帖,各阄统陪迎接,无争无阻,和气致祥。人喜不计其重轻,神欢无论其多寡。有则加勉,无则从心。有子曰: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小大由之。合议之后谨遵,率由旧章,自有枝繁叶茂。所有七成堂租苗山业,禁规载明于后。恐口无凭,立此合同议墨壹样六张,各执壹张,永远存照。
再批:合众议准,神像历年永远坐入丰登社庙内。右边昔有石碑在庙,递年各关迎神不过六月朔日,送神不过十月朔日。又照。
江嘉庆堂(押)
方乐善堂(押)
光绪五年五月 日立合同议墨胡善庆堂(押)
王德和堂(押)
方大义堂(押)
蒋余庆堂(押)
七成堂租苗山业并禁规列左:
一、土名蒋尔康家豆租;
一、蒋连喜家豆租;
一、正坑背山业;
一、仙圣基坦山业;
一、乌龟降山业;
一、{K24R501.jpg}坞山业;
一、禁境内倘有客姓入来,每家借居并上山斫柴,贴钱五百文,交值年为首。临期近神日收无误。不贴,要拕神像轿。
一、禁租苗无论关内关外,抗吞不忍。倘上有遗失,日后查出公罚(25)。
由上可知,江、王、方、方、胡、蒋等六姓宗族,以七成堂为平台,在仙圣姑神会组织中“合作六关”,结成一个较为长期的利益共同体进行合作。其所订合同禁规对各姓宗族具有较大的约束与控制作用。
在休宁境内,明清时期该县十三都三图吴、汪、王等3姓宗族在祝圣会组织内部展开了有效合作,这也是徽州复数宗族在迎神赛会等民间信仰领域中的协作行为。它们主要是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地订立合约的方式,对会中的重大议题进行规范或调整,以确保会组织的有效运作及3姓宗族合作的顺利进行。《抄存起始出游合议以便后考》是目前保存下来的最早一份由3姓宗族共同订立的合约,在这份“出游合议”中,对由复数宗族结成的祝圣会的功能、参与主体、仪式举行等相关方面作了较为宏观的与原则性的规定:
住居十三都三图里长吴天庆、保长汪宗公及士农工商各户人等,为议祝会事。切以田禾丰熟,人丁茂盛,全仗神灵护佑,是以各村各乡立会敬神祭祀,巡游田间,邀神欢媚之意。今本都本图,上自上庄,下至下岭,俱属越国汪公、九相公、胡元帅名下所辖。向虽立会祭祀,未举出游之典。今议,奉神出游,春祈祝会,必需人力扶持,钱财给用。议得士商之家出钱修坐辇,执事各件用度,农工之家出力,上下村司帝辇、相辇,上庄司帅轿,各执其事,共祝年谷丰登,人民乐业,人喜神欢,□然福禄永赖。如有不敬事肃奉者,神必降祸其家,□此主议,各宜遵照。
□□□□□岁在壬子春主议里长□□□□□
见议保长汪宗公(押)
依议上村各户(押)
下村各户(押)
上庄各户(押)(26)
根据对南京大学历史系资料室所藏各种祝圣会簿(27) 的比对,与本册会簿主题相关的壬子岁,似为明万历四十年(1612)。这份“出游合议”当为祝圣会发起阶段的产物,其目的在于确定参与会组织的各乡村宗族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该会的健康平稳运行能有一个好的制度规范。
根据不同时期的祝圣会簿的记载,由汪、吴、王3姓宗族共同联合举办的祝圣会,以汪、吴2姓宗族为主导,王姓前期认真参加,后期似乎逐渐退出了该组织。从会簿中的“众议”内容看,异姓宗族共同关注的主要是经济方面的事项以及祝圣会的具体运作。此外,会簿中所提及的“前例”、“定规”等内容,实际上也是汪、吴、王3姓宗族共同制定的条例,具有较为鲜明的相互制约与相互控制的功能。
而在婺源磻溪余氏宗族社区中,各宗族之间还通过“互养为媳”的办法,通过相互之间的积极合作来遏制溺女这一极为严重的社会问题:“里中数姓聚处,俗多溺女,(磻溪余氏族人余铭)刻文劝戒之。其极贫育女者,每给银二两助妆。自是数姓互养为媳,风俗还醇”(28)。各姓宗族通过联姻这一合作途径,使溺女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与控制。
由上述事例可见,明清时期徽州境内各姓宗族之间的合作,在共同制定的合同契约等正式规章的约束下,持续时间较长,效果较为明显,是徽州各姓宗族处理相互之间关系的一种较为常用的方式,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这一时期徽州宗族之间在竞争中进行合作的态势。
二、对宗族成员处理与国家的关系进行控制
1、要求族人遵守国家法律
国家法律是封建政权制定的用以实施和维护其统治的根本大法,是国家权力的重要象征。明清时期徽州宗族十分重视维护封建政权的权威,并强制要求族人对国家法律予以遵守。绩溪梁安高氏规定:“王法者,朝廷所设,以治吾民者也。无王法则天下乱,苟平日不畏王法,恐一旦犯法而不自知,及遭刑戮,悔之晚矣。此君子所以怀刑也。故为绅为士为民皆当畏法。”(29) 要求族人敬畏王法,以免犯法而遭刑戮。徽州汪氏规定:“本宗子姓有出家入释者,虽立图系,不详生齿。至有干犯名义,为国法所不容,即家法所不许,议削其名,不准入谱。”(30) 奉国法为圭臬,视国法为家法的参照系,强调国家法律的绝对权威性。歙县义成朱氏规定:“平等无功无过、守公奉法之人,或偶有失捡,贻笑乡闾,或渐即怠荒,难供家计,又或丁单力弱,时受欺凌,族众即公同劝戒,公同保护,务令一道同风,毋致此优彼绌。”(31) 强调对认真遵守国家法律的守公奉法之人予以救济。婺源长溪余氏规定:“为子者……毋徇私乖义,毋罔法犯宪,毋信妇言以间和气,毋学博奕以废光阴,毋耽酒色以乱德性,凡此数端务宜深警。”(32) 其中特别要求族人不得“罔法犯宪”,违背国家法律。
明清时期封建帝王的圣谕即是法律,徽州宗族强调族人对帝王圣谕予以遵守。在休宁境内,范氏宗族规定:“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这六句包尽做人的道理,凡为忠臣,为孝子,为顺孙,为圣世良民,皆由此出。无论贤愚,皆晓得此文义,只是不肯著实去遵行。故自陷于过恶,祖宗在上,岂忍使子孙辈如此?今于七族会祭统宗祠时,特加此宣圣谕仪节,各宜遵听理会,共成美俗。”(33) 要求族人认真遵守并积极实践朱元璋圣谕六条,以实现社会风俗的和美。该族还规定:“今后但有子弟不遵圣谕,经犯过恶,各房长指事詈责之;不改,鸣于该门尊长,再三训戒之;又不改,于新正谒祖日鸣于宗祠,声罪黜之。罪重者仍行呈治。然止黜其身,弗及其子孙。”(34) 强调对不遵圣谕、经犯过恶的族人予以严惩。林塘范氏规定:“士农工商,各习所业,安生理,以遵圣谕,乃祖宗垂训大要。”(35) 要求族人遵守圣谕,安心本职。商山吴氏规定:“圣谕四(六)言,至大至要,木铎以徇道路,妇畯亦当禀持。”(36) 要求族人认真遵守朱元璋圣谕六条。清乾隆年间,休宁古林黄氏认为:“事亲从兄,良心真切,尧舜之道不外是焉。圣谕十六条首著敦孝悌以重人伦,良有以也。近世舍近图远,忽易趋难,致根本有亏,枝叶旋萎,岂知行远自迩,登高自卑,离孝悌而谈仁义,譬诸无源之水,见其立涸耳。”(37) 重视以康熙圣谕十六条为指导,维护宗族内部的人伦孝悌秩序。
此外,有些徽州宗族还规定在制定宗族法时要以帝王圣谕为指导。在休宁境内,范氏宗族指出:“右宗规十六款,总之皆遵圣谕之注脚。”(38) 古林黄氏指出:“右祠规一十六款,非明(指祠规制定者黄文明)臆说,皆推圣谕之遗意也。”(39) 商山吴氏宗法规条,“其义独取今圣谕孝顺数事”(40);“是规也,即古乡司徒、党正之遗,而今朝乡约之设、圣谕谆谆之象指也。”(41) 在婺源境内,萧江氏族人江一麟所订《祠规》,“首以太祖高皇帝圣谕,遵王制也。”(42) 皆强调以朱元璋圣谕六言为指导。
2、要求出仕族人为官清廉、忠君报国
为官清廉、忠君报国是明清时期徽州宗族对族人的一致要求,各宗族重视用族规家法的形式对出仕族人进行引导与控制。休宁茗洲吴氏规定:“子孙有发达登仕籍者,须体祖宗培植之意,效力朝廷,为良臣,为忠臣,身后配享先祖之祭。有以贪墨闻者,于谱上削除其名。”(43) 要求出仕族人效力朝廷,为忠良之臣,不得贪赃枉法,并对贪墨之人予以族谱除名的惩罚。绩溪明经胡氏龙井派宗族认为:“扬名显亲,孝之大也。然能仕而父教之忠,在位而恪其乃职,始不负于朝廷,乃有光于宗祖。节俭正直,靖其之大节,宜追肃慎,柔嘉烝民之遗规尚在,而且夙夜匪懈,进退有思。有此贤能子孙,生则倍常颁胙,殁则给其配享,以训忠也。”(44) 对忠于朝廷、恪尽其职的出仕族人予以褒奖。
居官清廉也是明清时期徽州家训教化的重要内容之一。明代婺源许村许氏族人许文照,“少业儒,……照晚韬迹不出,训其子居官清慎。”(45) 晚明著名官僚婺源人汪应蛟的父亲汪焕祖,“弱冠入黉序,……举尚书子一,训以忠孝廉节大义。子登进士,仕留曹,俸入不支,岁给谷十金为养廉助。”(46) 在日常生活中对汪应蛟训以忠孝廉节大义,汪应蛟入仕后则为他提供养廉资助,使之能够廉洁奉公。婺源江湾江氏族人江骥,明代人,“日以经书课子及孙。子登仕籍,常戒曰:惟清且廉实获我心,若以养故伤廉,是违我志也。后子孙历官贵显,世守清白。”(47) 家训的日常教化对于引导族人居官清廉起到了一定的成效。
3、要求族人按时缴纳国税、承担徭役,做良民
明清时期徽州宗族皆认为按时足额地缴纳国税、认真负责地承担徭役是族人分内之事,是良民所应尽的职分。在歙县境内,蔚川胡氏认为:“正贡钱粮,急公输将,士庶之职也。本族虽无抗逋之弊,迄今以来不无愆期慢后致累戚里,殊失奉公之义。今后凡有征纳,务依时完纳,庶免黑夜追呼,鸡犬不安,以身试缧絏之辱。”(48) 要求族人按时缴纳国税、承担徭役,以免官府追呼,损害宗族脸面。潭渡黄氏认为:“本祠钱粮户头半系祖宗的名,岂可拖欠,使祖宗受追呼之辱。应于开征日先完一半,至开忙日完清,俱要司年之人亲身赴柜投纳,即领收附归匣。如有拖欠及希冀邀赦者,凭众从重议罚。”(49) 要求族人按时缴纳国税,不得拖欠,对拖欠及希冀邀赦者予以重罚。
在休宁境内,范氏宗族认为:“以下事上,古今通谊。赋税力役之征,国家法度所系。若拖欠钱粮,躲避差徭,便是不良的百姓。连累里长,恼烦官府,追呼问罪,甚至枷号,身家被亏,玷辱父母。又准不得事,仍要赋役完官,是何算计?故勤业之人,将一年本等差粮,先要办纳明白,计经守印押,收票存证,上不欠官钱,何等自在,亦良民职分所当尽者。”(50) 要求族人按时缴纳国税、承担徭役,不得拖欠钱粮,躲避差徭,做良民。古林黄氏认为:“践其土食其毛,故布缕粟米力役之征,万古不易之通谊也。本分职业之人,必要将分内差粮办纳明白,何等守法自在。若或拖欠钱粮,躲避差徭,便是顽梗不良之徒。且朝廷法度岂容官府姑纵,毕竟追呼杖责,问罪受辱,仍要照数完纳,何益哉。”(51) 要求族人将分内差粮办纳明白,以免追呼杖责、问罪受辱。茗洲吴氏认为:“朝廷国课,小民输纳,分所当然。凡众户己户每年正供杂项,当预为筹画,及时上官,毋作顽民,致取追呼,亦不得故意拖延,希冀朝廷蠲免意外之恩。”(52) 要求族人按时输纳国课,不做顽民,以免差役追讨,并告诫族人不得心存官府蠲免赋税之类的侥幸心理。
在婺源境内,萧江氏宗族认为:“有田有租,有丁有役,岂得贻累里排,致重烦官府。宗祠江光裕户一应粮差,祠正副要行依期解纳。其各户毋论贫富,各宜体悉。”(53) 要求族人不论贫富,都要按时缴纳国税、承充丁役,并规定由祠堂执事人员祠正副依期解纳。长溪余氏规定:“钱粮国课务宜早完,毋许丝毫蒂欠。”(54) 要求族人早完国课,不得拖欠。
在祁门境内,武溪陈氏认为:“吾门粮差各有定规,乃朝廷正务,不可慢也。凡秋收催趱,预先完之,为保家之士。若有违误拖欠,绝非善策,次等之事属于族长提督。”(55) 要求族人按时交纳粮差,不得违误拖欠,并由族长负责提督。文堂陈氏规定:“乡族凡充里役者,须勤慎公正。以上趋事官长,以下体恤小民。不得违慢误事、挟势挨骗,以自取罪戾。”“本宗每年钱粮官事,多因过期不纳取恶官府,贻累见役,殊非美俗。今后凡遇上纳之类,俱行会所的议定期,毋仍拖延,以致差人下扰。”(56) 要求族人认真承充里役,按期缴纳钱粮国税,以免官府差役追呼骚扰。
在黟县境内,鹤山李氏规定:“凡有家产者必有赋税,各户当依限输纳,不可任意拖欠,务期令我族钱粮输纳在各里之先,不烦催科,庶于国为良民,于家为肖子。”(57) 要求族人依限输纳国税,并将按时缴纳赋税的族人视为国之良民、家之肖子。
在绩溪境内,南关许余氏规定:“每岁该办钱粮差役等项,必须及时依期完纳,应当毋致官司责辱。或有重大之侵寻而家力之不堪者,所当陈诉蠲豁,不可恃顽推挨。或有家道优裕、田产增进、税粮亦多,粮里解户有所不免,亦须安分承充,不可推避靠损他人,射利肥己。不知利未得而害已随之,但守本分,所谓欺公日日忧者,庶可免矣。”(58) 并认为“百姓无君臣之分,只有钱粮是奉君王的。一日完粮,一日太平,一日百姓受福。惟乱世不完粮,苦不忍言,如今太平不完粮,等粮差上门,所费更多。到官受责,甚至破产倾家。每年钱谷务先完粮,而后作别事,好不安耽。假如少有天灾,未经奉免,亦宜完纳。凡有声名者,切不可抗粮取祸,一时好高,后悔迟了。”(59) 要求族人按时完粮,以免官府追讨,切不可抗粮取祸。
在徽州宗族的积极督促下,各宗族的成员多能认真按时缴纳国税、承充徭役,并形成了按时缴纳国税的良好传统。如祁门“地处僻壤,往来鲜送迎,亦无修筑征调事,民祗知供正赋。其应公家者,皆故家子弟,非有包头雇役及细民窜入版图者。”(60) 最迟至康熙年间,当地百姓已经养成按时供正赋的良好习惯。在绩溪境内,“近则户隐输将,国课全完,不敢烦长吏追呼。”(61) 该县各宗族最迟至乾隆年间也已形成按时缴纳国课的传统。可以说,明清时期徽州境内国税征缴与徭役承充之所以能够取得较好的效果,在很大程度上与这一时期徽州宗族的积极配合是分不开的。
三、结语
徽州宗族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形态,发展至明清时代,其对族内事务的管理与控制的功能也即通常所说的自治的功能有日益强化的趋势。其中,对宗族自身及其成员的社会关系进行积极的控制与调适便是这一时期徽州宗族社会自治和社会管理角色扮演的重要体现。徽州宗族通过族规家法等制度设计,对其自身及成员处理与其它异姓宗族及成员、国家之间的关系制定了相应的规范措施,并通过对这些规范措施的积极实践,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对其自身及成员社会关系的控制,而这对于维持明清时期徽州宗族社会的长期繁荣及社会秩序的长期稳定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注释:
①赵华富先生曾初步涉及徽州族规家法中关于和睦邻里的讨论,参阅氏著《徽州宗族研究》,安徽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91-392页。
②万历《休宁范氏族谱·谱居·油潭图说》,明万历二十八年刻本,藏安徽省图书馆古籍部。
③乾隆《重修古歙东门许氏宗谱》卷8《许氏家规·交邻处友》,清乾隆二年刻本,藏安徽省图书馆古籍部。
④乾隆《重修古歙东门许氏宗谱》卷8《许氏家规·擅兴词讼》。
⑤雍正《歙县潭渡孝里黄氏族谱》卷4《潭渡孝里黄氏家训·教养》,清雍正九年刻本,藏安徽省图书馆古籍部。
⑥雍正《歙县潭渡孝里黄氏族谱》卷9《黄彦康处士行状》。
⑦宣统《古歙义成朱氏宗谱》卷首《朱氏祖训·和睦族邻》,清宣统刊本,藏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资料室。
⑧万历《休宁范氏族谱·谱祠·统宗祠规·姻里当厚》。
⑨万历《休宁范氏族谱·谱祠·统宗祠祀仪》。
⑩万历《休宁范氏族谱·谱祠·林塘宗规》。
(11)乾隆《休宁古林黄氏重修族谱》卷首下《祠规·姻里当厚》,清乾隆十八年刻本,藏安徽省图书馆古籍部。
(12)道光《婺源长溪余氏正谱》卷首《祖训·戒争讼》,清道光二十八年刻本,藏安徽省图书馆古籍部。
(13)光绪《绩溪县南关许余氏惇叙堂宗谱》卷8,正德十三年《惇叙堂旧家规十条》,清光绪十五年刻本,笔者收藏。
(14)宣统《(绩溪)仙石周氏宗谱》卷2《石川周氏祖训十二条·睦宗族》,清宣统刊本,藏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资料室。
(15)光绪《三田李氏宗谱》卷末《家规·厚亲朋》,清光绪十一年木活字本,藏安徽省图书馆古籍部。
(16)光绪《婺源县志》卷39《人物十一·质行七》,清光绪九年刻本。
(17)乾隆《婺源县志》卷22《续编·孝友》,清乾隆五十二年刻本。
(18)乾隆《婺源县志》卷23《人物志·义行》。
(19)光绪《婺源县志》卷40《人物志·质行八》。
(20)乾隆《婺源县志》卷20《人物志·孝友》。
(21)万历《(休宁)茗洲吴氏家纪》卷7《条约》,转引自常建华:《宗族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451页。
(22)康熙《歙县汪氏崇本祠条规》,清康熙三十年刻本,藏安徽省图书馆古籍部。
(23)刘伯山主编:《徽州文书》,第1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册,第95页,《黟县十都丰登江氏文书》之《清乾隆四十六年五月丰登路会等立议合同》。
(24)刘伯山主编:《徽州文书》,第1辑,第5册,第143页,《黟县十都丰登江氏文书》之《清道光九年十月方江胡蒋等众姓立合墨》。
(25)刘伯山主编:《徽州文书》,第1辑,第5册,第266页,《黟县十都丰登江氏文书》之《清光绪五年五月江方胡等姓立合同议墨》。
(26)《崇祯十年至康熙祝圣会簿》,藏南京大学历史系资料室,编号000055。
(27)夏爱军对南京大学历史系资料室所藏各个时期的祝圣会簿有较为详细的介绍,可参阅氏著《明清时期民间迎神赛会个案研究——〈祝圣会簿〉及其反映的祝圣会》,《安徽史学》2004年第6期。
(28)光绪《婺源县志》卷33《人物志十·义行五》。
(29)光绪《(绩溪)梁安高氏宗谱》卷11《高氏祖训十条·畏王法》,清光绪刊本,藏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资料室。
(30)同治《汪氏家乘》卷首《凡例》,清同治十三年刊本,藏安徽省图书馆古籍部。
(31)宣统《古歙义成朱氏宗谱》卷首《祠规》。
(32)道光《婺源长溪余氏正谱》卷首《祖训》。
(33)万历《休宁范氏族谱·谱祠·统宗祠规·圣谕当遵》。休宁古林黄氏也有类似的规定:“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噫,作人的道理尽之矣。这六句话,虽深山穷谷愚蒙之人都晓得其实,诵诗读书贤智之士不曾体会躬行。我祖诗礼传家,后人日习而不察,故首列家规,宜时将圣谕多方指示,俾习俗返朴还淳,忠孝贞廉皆从此出。”参见乾隆《休宁古林黄氏重修族谱》卷首下《祠规·圣谕当遵》。
(34)(35)万历《休宁范氏族谱·谱祠·林塘宗规》。
(36)明《(休宁)商山吴氏宗法规条》,明抄本,藏北京图书馆。
(37)乾隆《休宁古林黄氏重修族谱》卷首下《祠规·敦孝悌》。
(38)万历《休宁范氏族谱·谱祠·统宗祠规》。
(39)乾隆《休宁古林黄氏重修族谱》卷首下《祠规》。
(40)万历三十一年吴应试《宗法规条序》,明《(休宁)商山吴氏宗法规条》。
(41)邵庶:《商山吴氏宗法序》,明《(休宁)商山吴氏宗法规条》。
(42)万历《萧江全谱》信集《附录》5卷《贞教第七》,明万历刻本,藏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资料室。
(43)雍正《(休宁)茗洲吴氏家典》卷1《家规》,清雍正刻本,藏安徽省图书馆古籍部。
(44)民国《(绩溪)明经胡氏龙井派宗谱》卷首《明经胡氏龙井派祠规·彰善四条·训忠》,民国十年刊本,藏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资料室。
(45)(46)康熙《婺源县志》卷10《人物志·质行》,清康熙八年刻本。
(47)乾隆《婺源县志》卷27《人物志·隐逸》。
(48)民国《(歙县)蔚川胡氏家谱》卷2,道光二年《规条·供正赋》,民国四年刊本,藏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资料室。
(49)雍正《歙县潭渡孝里黄氏族谱》卷6《康熙己亥公立德庵府君祠规·议完纳钱粮》。
(50)万历《休宁范氏族谱·谱祠·统宗祠规·赋役当供》。
(51)乾隆《休宁古林黄氏重修族谱》卷首下《祠规·赋役当供》。
(52)雍正《(休宁)茗洲吴氏家典》卷1《家规》。
(53)江一麟:《祠规·时供赋》,万历《萧江全谱》信集《附录》5卷《贞教》。
(54)道光《婺源长溪余氏正谱》卷首《祖训》。
(55)同治《祁门武溪陈氏宗谱》卷1,天顺元年《家谱定规》,清同治十二年刻本,藏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资料室。
(56)隆庆《(祁门)文堂乡约家法·文堂陈氏乡约》,明隆庆六年刻本,藏安徽省图书馆古籍部。
(57)民国《黟县鹤山李氏宗谱》卷末《家典》,民国六年木活字本,藏安徽省图书馆古籍部。
(58)光绪《绩溪县南关许余氏惇叙堂宗谱》卷8,正德十三年《惇叙堂旧家规十条·奉公守法》。
(59)光绪《绩溪县南关许余氏惇叙堂宗谱》卷8《家训·早完粮》。绩溪仙石周氏有类似的规定:“百姓无君臣之分,只有钱粮是奉君王的。一日完粮,一日太平。惟乱世不完粮,苦不忍言,如今太平不完粮,等粮差上门,所费更多。到官受责,甚至破产倾家。每年钱谷务先完粮,而后做别事。”参见宣统《(绩溪)仙石周氏宗谱》卷2《石川周氏祖训十二条·早完粮》。
(60)康熙《祁门县志》卷1《风俗》,清康熙二十二年刻本。
(61)乾隆《绩溪县志》卷1《方舆志·风俗》,清乾隆二十一年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