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
嫁妆对清代婚姻的影响及其引发的社会问题
毛立平
【专题名称】明清史
【专 题 号】K24
【复印期号】2007年05期
【原文出处】《北京档案史料》2007年1期第192~206页
【作者简介】毛立平,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讲师。北京 100872
清代,婚嫁论财之风盛于前代,“富家嫁女务奢妆奁之丰厚,贫家许字大索重金,甚有因嫁女而荡产,缘娶妇而倾产者,以至穷苦小民,老死而不能婚”①。婚嫁成为人们沉重的经济负担,而嫁妆问题尤为突出,“夫世人娶妻,必访具奁具厚薄为取舍”②。可见,嫁妆的丰俭对婚姻缔结产生很大影响。本文通过阐述嫁妆给婚姻带来的正、负面影响,论证嫁妆在清代婚姻中的重要意义以及由此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
一
嫁妆对婚姻的影响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在“女索重聘,男争厚奁”的社会风气中,丰厚的嫁妆无疑使女子在婚姻市场中处于有利地位,成为男子青睐的对象,并且厚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女子的缺陷或不足,对婚姻起到促进和维护作用;另一方面,对厚奁的追求往往导致青年男女婚嫁失时,并且人们对丰厚嫁妆会导致女子依财仗势、不守妇道的担忧,以及一些士人为表明风骨而以妻财为耻的心理,都体现出嫁妆对婚姻产生的消极和负面影响。
首先讨论嫁妆对婚姻的促进和维护作用。清代格言:“娶媳求淑女,勿计厚奁”,规劝人们在缔结婚姻时,要注重女子的品格高下而非嫁妆多寡。可见时人在缔姻时多注重后者而忽略前者。按照这样的标准,那些两者具备即拥有厚奁的“淑女”,无疑成为男子争相求娶的对象,即使并非“淑女”却拥有厚奁的女子也易于找到婆家。如泰兴“有老吏徐某,生三女,皆中下姿”,其“长女年及笄”,与对门居住的姜渭“相约为夫妇”,“机不密,颇有知其事者”。徐某认为女儿的行为不符妇道,禁止其与姜渭往来。“州小吏某侦其事,艳徐富,求婿徐,徐以愤姜故,径许某”。③ 徐某之女容貌不佳,行为亦不符合儒家伦理对“贤妇”的要求,但由于其富有家境可提供丰厚嫁妆的潜在因素,仍有人愿与为婚,体现出嫁妆对婚姻缔结的促进作用。
嫁妆对婚姻的促进作用还表现在当女子身有缺陷或残疾时,丰厚的嫁妆可以弥补这些不足,使女子得以婚配。广东花县有富户金某,其妹“高颧广额而面麻”,由于相貌丑陋而“年长不字”。同乡骆秉章家庭贫困,“壮而尚鳏”,前往拜谒金某,“遂委禽焉”。婚后,骆秉章“乃伏案攻举子业,四十成进士,入翰林,后以知府仕至四川总督”。④ 骆秉章娶金氏女之目的,是为得到金氏丰厚的嫁妆和经济资助,使其无需为稻粱谋而可伏案攻读。另一方面,金氏女相貌丑陋无人问津,丰厚的嫁妆在很大程度亡弥补了她的不足,使其终得婚配。对于整个家庭而言,骆秉章以学入仕,其家庭逐步跻身上流社会,嫁妆所发挥的经济资助作用不可忽视。京城崇文门外王氏,“家故饶裕”,其女“年及笄,极慧美”。但王女“尻有尾,长三尺余,圜系腰间”。这种生理缺陷,使得人们“莫与为婚”。王氏以价值数万两银子的质库做奁资,“有旧家子,贪其财,遂委禽焉”。⑤ 巨额嫁妆在王氏女的婚姻缔结中起到决定性作用。
浙江山右富室,白姓,“官侍卫”,“有女及笄”,“彼乡人以其武职,虑女有纠纠风,莫愿结婚者”。唯独浙人钟俊“知其丰于财,欣然许诺”。这里,白氏女并没有生理上的缺陷,且“貌婉丽”,只是出于人们对武职官员的偏见,无人愿与为婚。钟俊在知晓白氏之富的前提下才与其缔结婚姻,白氏“盛备奁具,媵以婢仆百余,雇群艘,由水路行。运奁之日,自京至通,四十余里,络绎不绝于道者,翌日始毕。”⑥ 显然,丰厚的嫁妆弥补了白氏为武官之女的“缺陷”。
妓女由于其所从事的特殊职业,也是男子耻于为婚的女性群体,但当妓女积攒起雄厚资财作为自己的嫁妆时,则成为一些男子青睐的对象。苏州名妓黄桂英的婢女阿招,“有姿首”且“颇有私积”,携积蓄嫁沈某,“挟以至者殆万两,故屋中一切铺陈、饮食之费,皆出之女”。杭州韩某闻其事,曰:“婢如此多金,其主人可知,奇货不可失。”于是借贷千金,到苏州取悦黄桂英,企图得其巨额奁资。⑦
由上可见,充足的嫁妆可弥补女子本身或其家庭存在的不足,转变或改善她们在婚姻市场中所处的劣势,使其得以婚配或得到更好的配偶。
对于已婚女性而言,嫁妆奁产则起到对婚姻的维护和保障作用。
清代下层社会中,因贫卖妻的现象屡见不鲜。如顺天府郭兴阿因无钱还债,将妻子孙氏卖与他人为妾,得银130两;⑧ 道光二十四年(1844)六月初五日,安徽寿州于孝孜因“母故,无钱买棺”,把童养媳周氏嫁卖与邻庄陆广法,“议明财礼钱十八千文,当时付清,过门成婚”;⑨ 安徽霍邱人崔立青,“年三十九岁”,“因穷困难度,起意把妻子捏做孀表弟媳嫁卖,央素识的徐士科寻找娶主”,徐士科与崔立青商量把徐氏卖与宋登魁,“说定财礼钱十千文”。⑩ 这些案例中,多数人卖妻所得并不多,但男子在贫困无度或家庭中出现亲人辞世等变故时,仍不得不采取将妻子嫁卖的方式来渡过难关。即使贫困士人也有卖妻之举:
闽中蔡殿撰以台,赤贫至孝,无以为养,将鬻妻,其夫人不忍拂,请行。抵富家,白其故,乞改执爨役。主人感动,遂如指。一日,召墨客入书斋,适遇夫人,相对泣。主人骇诘之,知客即蔡也,乃送还夫人。未几,蔡联捷会状,屡典文衡,激励寒畯,现身说法,初不以此事为讳。(11)
可见,饱读诗书、深谙礼法的士人也将卖妻视为解决贫困的经济来源。婚姻对于贫困之家的女性来说,毫无保障可言。
我们再与另一些事例进行比较。清人朱仪九之父欠债数百两白银,朱仪九子承父债,使家庭陷入贫困,仪九妻变卖嫁妆偿还债务,使家庭丢掉负债之累,迅速发展为“业田千亩”的富裕之家;(12) 彭玉麟祖母去世,其父“宦橐萧然,莫能营大母丧”,其母王太夫人将嫁妆中的“礼服簪珥易金钱”,“克治丧事”;(13) 吴汝纶之母在婚后家中“不时有急”的情况下拿出自己的嫁妆以资日用,“财罄,则脱服佩出质,典衣之券盈箧”。(14) 可见,在同类的情况下,有嫁妆奁产的妇女可以用自己的嫁妆解决家庭中的燃眉之急,帮助家庭渡过难关,使其夫不致走上卖妻之路。从这个角度讲,嫁妆维护了家庭的完整和婚姻的稳定,对婚姻家庭起到保障作用。
除对婚姻的促进和维护外,嫁妆也会对婚姻产生消极作用和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因追求厚奁而导致婚嫁衍期,青年男女不得适时婚嫁;二是士人由于对厚奁的反感而拒绝与富家缔姻。
清代,许多地方“俗尚奢靡,人家多以贫乏;男女衍期,甚者鬻产贷金,以致贻累”(15)。雍正年间,浙江“嫁女费银数百两至数千两,最少亦须百数十金”;乾隆年间,湖北武昌县上等人家“女方妆费千金”;嘉道之际,福建邵武府“每一嫁娶,动费数百金”;咸同年间,福建霞浦县“富家嫁女,费至数千金。普通则办2-6箱,城乡皆同”;清末,湖南兴宁县“嫁女除绫缎、珠翠器具外,奁钱数十千至数百千不等”。(16) 在这样的社会风气下,许多家庭由于拿不出像样的嫁妆而导致儿女婚嫁失时。
道光二十四年(1844),巴县张傅氏控告夫弟张鸣翔不肯变卖翁公遗留的房产,她无钱陪嫁,“害氏两女及笄难字”。县官断令张鸣翔“即速卖房派分,作氏两女奁资”。(17) 可见,女子无奁难以出嫁是非常有力的控诉。根据前文各地嫁妆银两数字,最简单的嫁妆也要花费几十两白银,这对于家有数女的社会下层家庭而言,几个女儿嫁妆的总和不啻于天文数字。在没有足够金钱的情况下,许多女子只得待字闺中,等待父母筹集到足够的嫁妆始得出嫁。如此,我们不难理解张傅氏急于控告夫弟、变卖房产的做法。
然而,与整个社会普遍追求厚奁相反的是,一些士人为表明自己风骨高洁,以妻有厚奁为耻。《后汉书·列女传》记载,鲍宣娶桓少君,少君父“装送资贿甚盛”,宣不悦,谓妻曰:“少君生富骄,习美饰,而吾实贫贱,不敢当礼。”少君“乃悉归侍御服饰,更著短布裳,与宣共挽鹿车归乡里”。(18) 以厚奁为耻的观念在汉代已有之,并且一直延续到清代。
清钱塘汪魏美,娶建宁守之女钱氏,成婚后,汪对妻说:“吾本寒儒,得联姻贵室,所望知礼义,孝姑嫜,和妯娌,足矣。侈簪理绮绣之饰,毋庸也。”钱氏“即尽去服饰,屏侍婢,以荆钗布裙操作”。(19) 士人排斥厚奁的首要原因,是担心妻子倚仗财势,不守礼节、不能吃苦,不是同甘共患的伴侣。这种顾虑并非没有道理,清人王有光记述了嫁妆给男女双方家庭带来的不睦:“尝见人家女子及笄,频向父母求金索币,临嫁时叠箧添奁,于归之后夸耀舅姑,或争荣妯娌”(20),为家庭增添了不稳定因素,直接体现出嫁妆对婚姻家庭的负面影响。士人排斥厚奁的另一原因是不愿让钱财玷污自己的气节。清人平步青在论述婚姻时,引用前人的观点说:“借使因妇财以致富,依妇势以取贵,苟有丈夫之志气者,能无愧乎!”(21) 告诫士人不要贪图女家嫁奁以丢却丈夫之气。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一些士人拒绝与有厚奁之女家缔结婚姻。如龚炜素持婚嫁不计聘奁之论,有人为其子与湖商之女作伐,“奁资可得数千金”,龚炜拒绝联姻以体现自己“不违素论”。(22)
以厚奁为耻的思想甚至影响到妓女“携资而嫁”。韩江妓满姑,“与余姚翁宝山情好颇笃”,“携千金欲从宝山”。时人俞蛟认为:“妓女携资而嫁,犹之乎娶妻而得奁具也”是很合理之事,而翁宝山“坚拒”,原因是“吾清白吏子孙也,岂可以不义之财玷辱家声哉”?(23) 仍是害怕女子的钱财玷污自己和祖先的清节。
从这一角度看来,丰厚的嫁妆不仅没有对婚姻起到积极作用,反而令士人望而生畏,对婚姻缔结产生负面影响。但无论是积极作用还是消极影响,嫁妆在婚姻和家庭生活中的重要性都是不容低估的。此外,嫁妆还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二
在婚嫁论财的社会风气中,清代嫁妆的规模和数量呈逐渐上升趋势,如广东广宁县乾隆时,中平之家妆奁之费为数十金至百金,富家为三百到五百两,“及道光初,多倍于此”。(24) 嫁妆的不断飙升,助长了婚嫁中的奢靡僭越之风,并导致溺女、童养、抢婚等社会问题。
1. 嫁妆与奢靡僭越之风
婚嫁论财是明清社会奢靡之风的主要表现之一(25),同时又对此风气起到助长作用。其中,陪嫁之奢尤为时人所关注,如《枣强县志》记载,当地“豪富之家有以数百金作嫁资者,非夫曩昔之朴俗矣。毕婚后,女家之费恒数倍于男家”;《上林县志》记载,女家陪嫁费用至少与男家相等,“或至加倍”。(26) 诸多史实证明,清代许多地方嫁女花费大大超过娶妇,成为家庭沉重的经济负担。针对这种状况,时人提出“嫁女装资浪费,尤所宜戒”(27) 的呼声,可见嫁妆之奢的严重性。
雍正元年,政府对普通百姓的婚礼规格进行规定,庶人“迎娶轿上不许用彩结楼亭,妇女禁用凤帔补服、大轿,违者罪坐夫男”,禁止在婚礼中僭越奢靡。(28) 但这一规定在民间并没有遵行,安徽蒙城民女出嫁时的装束为“头戴凤冠,身穿绸缎,上着帔锦,下束罗裙,头顶红方巾”(29);还有的地方平民婚礼亦打官衔字样,袁枚在《子不语》中记述了“鬼借官衔嫁女”之事:
新建张雅成,“儿时戏以金箔纸制盔甲、鸾笄等物”,藏于小楼上玩耍,忽有女子登楼求钗钏、步摇数十件,说为“嫁女奁中所需”,后又告张曰:“我姓唐,东邻唐某为某官,我欲倩郎君求其门上官衔封条一纸,借同姓以光蓬荜。”张戏写一纸与之,女子写饼饵、钱来谢,“及旦视之,饼皆土块,钱皆纸钱,方知女子是鬼”。(30)
袁枚以此事感叹鬼也如人间爱体面、崇势利,正是对实际生活中存在的嫁女奢靡僭越现象的一种讥讽。
对于不断抬升、相互攀比的嫁妆花费,许多家庭难以承受,直至破产。《广信府志》记载有些家庭为“奁具或至罄产”;《永嘉县志》记载当地有嫁女“破娘家”之说。(31) 一些无力拿出体面嫁妆的家庭被迫想出“借奁”之策。《霞外捃屑》记载:“越俗嫁女以资遣,繁富相竞,然不无假借,至有私行移还,见薄于尊章者。”(32) 用借来的财物充当嫁妆,婚后私下移还,这种行为不仅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还可能引起家庭内部的纠纷与矛盾,实为人们为俗所迫的无奈之举。
2. 嫁妆与溺女婴
中国自古就有溺婴的记载,许多家庭出于各方面的原因溺杀婴儿,其中,以溺杀女婴为多。清代仍有“民间生女多不举”的习俗,皇帝曾多次下诏严禁溺女,各地官员也不断出示禁劝,并且创立育婴堂来收养被遗弃的婴儿(33),可见溺女的严重性。从史料记载来看,溺杀女婴与女儿成年后需要筹备巨额嫁妆有很大关系。
以安徽为例,清代安徽许多地方有溺女之风:泾县“女多辄不举,嗣艰者冀目前之速孕,资乏者忧异日之赠奁,乃至富而多男之家亦复相习为之”(34),宁国县“其溺女实由于斗富,既育而嫁,皆以无奁为耻”(35),宿松县“嫁女多矜厚奁,称贷不恤,溺婴之习多从次起”(36),广德州“其嫁女之家,甚有破产以营奁饰者,故民间生女多不举”(37)。可见溺女与嫁妆花费直接相关,家庭为避免筹备嫁妆中的尴尬,将女儿溺杀在襁褓之中。为禁止这种风气,许多宗族与官方相配合,奉劝族人勿溺女婴。如安徽潜邑朱氏即将“戒溺女”作为家训载入族谱,其文如下:
人之犯罪莫大于杀人,溺人与杀人无异。杀他人且不可,况杀自己人乎?或曰:家贫难育,不得不溺。不知天生一人自有一人衣禄。如夫妇未生子时,其赀财仅足以自给也,迨生一子而能衣食之矣。方生一子,其赀财仅足以资一子也,迨又生一子而又能衣食之矣。即从此而三四子、六七子莫不能衣食者,其所生之子自与衣食俱来,非分吾夫妇者也。或曰:家贫难嫁,不得不溺。不知婚姻原不论财,上等赔资而嫁,次则随聘而嫁,次则虽受微仪亦自不碍,只在课以勤俭,使其女能为夫家生殖而。奁货虽多,亦有穷尽,吾门之女果人人勤俭兴家,必有与为婚者,岂预计夫牵犬乎?或曰:女或不令,贻讥父母,不得不溺。不知女之败德,皆缘父母失教。当三五岁之后,即命之分内外,不与男子共游,不与男子共食。稍长即督之女工及养牲酿酒,他如米盐茶菜之类,事事以节俭为务。衣食取淡素,形容必端正,逮至夫家而舅姑又如是闲?数之年安得不为淑媛乎?审此三者,而女可以不溺矣。(38)
此文从难养、难嫁和难教三个方面奉劝族人养女莫溺。从其中对“难嫁”的论述中可以看出,婚嫁论财之风造成了人们在婚姻缔结中攀比夸富的思想,家长们一方面想让婚礼办得体面,另一方面也想通过丰厚的嫁妆来提高女儿在未来家庭中的地位。这种风气的直接后果就是使那些既出不起丰厚嫁妆、又不愿意在婚礼中蒙羞的家庭走上了“生女不举”的途径。
需要指出的是,溺女不仅是贫困人家的选择,许多中产之家也因出不起体面的嫁妆而溺女。比如清代名士汪士铎“家虽日裕”,却身有疾病,不敢“市药医之”,原因就是“连举五女”都需要嫁妆。(39) 他在日记中慨叹生女之忧:“人不忧生女偏不受生女之害,我忧生女即受生女之害,自己是求人的,自己是在人教下的,女是依靠人的,女是怕人的。”为女所愁的汪士铎只看到自己家的多女,而没有看到全社会的少女,所以他赞同溺女,主张“弛溺女之禁,推广溺女之法”,甚至偏激地认为:天下祸乱多就是因为人多,人多又是因为女人多,女人多了生育的人就更多,总之女人成了真正的祸水。(40) 这种看法代表了当时社会中一批人的观点,由嫁妆之费引发了对女性的偏见,正是清代溺女之风难以禁止的主要原因。
3. 嫁妆与童养媳
童养媳是指女孩在年少时期就被未来配偶的父母领养,待其达到成婚年龄再“圆房”,正式结成夫妻。“童养媳婚姻,在清代已是一种流行面广且经常可见的婚姻形式”(41)。童养媳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是为了避免婚嫁时繁多的财礼和嫁妆。如和州的童养媳妇婚姻明确规定:“女家不得向男家要任何礼节钱,女家也不陪嫁妆”(42);望江“抱养媳很简便,女家不陪妆奁,男家不送聘礼”(43)。许多家庭将女儿送去童养的直接原因就是担心女儿长大后出不起嫁妆,因此趁女儿年少时就为其找到婆家,并将其送到男家童养,一方面可以节省抚养女儿的费用,另一方面女儿在夫家长大成人后直接“圆房”,免却了嫁妆的花费。
童养媳年少时即离开父母,其生活是很悲惨的。以下几则案例可以反映出童养媳在夫家所处的地位。
案例1 阜阳县郭法,幼聘阎百川的女儿阎妮姐为妻,“过门童养,还没成婚,素相和睦”。道光十六年十一月初四日,郭法牵牛回家,因阎妮姐在堂屋门首纺花,有碍走路,叫她把纺车移开,“阎妮姐不理”,郭法生气,把纺车推坏,阎妮姐不依混骂,郭法将阎妮姐打伤,不料阎妮姐伤重,到初六日就死了。(44)
童养媳阎妮姐因不肯给未婚夫让道,被其打伤致死。从此事中可以看出郭法平时在童养妻面前的霸道,阎妮姐的家庭地位可想而知。
案例2 戴兵籍隶阜阳县,伊姑戴氏嫁与李中五为妻,戴兵与李中五素好无嫌。李中五次子病故,遗妻孙氏过门童养。道光二十二年八月间,李中五潜入孙氏房内拉衣图奸,孙氏不依喊拒,戴氏听闻赶向斥散。二十三年五月间不记日期,李中五复拉孙氏图奸,孙氏挣脱。戴氏闻知,又向村斥。李中五恼羞成怒,向戴氏殴打,经其长子李有劝解,李中五将戴氏、李有一并逐出。七月初一日,戴氏因病偕同孙氏同归,李中五声言屡被戴氏张扬其丑,毫无夫妻情分,不容在家养病。戴氏分辨,李中五用木棍殴伤戴氏右胳膊骨断。戴氏与孙氏向邻人借屋调养。初五日,戴兵闻知前事,因李中五不循情理,心里气忿,将李中五欧伤……李中五延至初六日因伤殒命。(45)
童养媳孙氏在未圆房之前未婚夫就已过世,夫家并没有将她另嫁他人或退回母家,而是留在夫家继续“童养”。孙氏在承受丧失未婚夫的痛苦的同时,还要忍受夫翁屡次强奸的企图,由于反抗而被驱逐出家门,她的家庭地位低下,生活景况非常悲惨。
案例3 泾县郑查氏,“丈夫郑百正已故,儿子郑方年十二岁,抱养南陵县人包辉的女儿菊姑为媳”,菊姑现年十二岁,还没与郑方成婚。郑查氏与汪小学邻居。道光十一年七月十八日,郑查氏叫菊姑到地里挖野菜,菊姑回家后,郑查氏见她裤上有血,经查问,是被邻居汪小学诱奸。(46)
童养媳菊姑的父母远在南陵县,婆母郑查氏丧夫守寡,未婚夫郑方年少,她生活的状况是无所依靠的,邻居汪小学趁机对其进行诱奸。童养媳被诱奸,与其年少无知、亲生父母管不到、在翁姑家又不受重视和关心的生活状况有很大关系。
对于童养媳生活之悲惨,清人早有认识,民间向有“有男不当壮丁汉,有女不做童养媳”之说,经济富足的家庭决不会为女儿选择童养媳婚姻。而对于那些无钱措办嫁妆的下层家庭而言,将女儿送出童养是出于贫困的无奈选择。可以说,这是嫁妆给婚姻家庭带来的又一负面影响。
4. 嫁妆与抢婚
抢婚或抢亲是一种遍及世界各地的婚姻现象,我国在清代即有抢婚之俗。徐珂在《清稗类钞·婚姻类》中记载了清代苗族的抢婚:“苗人娶妻,皆用武力得之,其结婚甚早。订婚,杀鸡,男女各食鸡翅。至嫁娶时,两家商议,不能成,新郎怒,邀戚友往攻。各持木棍,以蚝包首,奔至女家,女家拒之,斗甚力,若得胜入门,则言归于好,出酒肉以款之。”汉族地区也有抢婚现象,《绩溪庙子山往氏谱》中记载了当地的抢婚:“男宅不得女宅同意,强将女子抢来者,谓之抢亲。抢亲在担过鞋样(当地婚俗,详见婚俗一节)之后,多可和平解决,如在未担鞋样以前,则女家必起诉涉讼,舆论亦不直之,均弊俗也。”从中可知,汉族地区的抢婚已不是出于习俗,而是在“贫不能娶”的前提下发生的一种非常态婚姻形式。相对于男家“贫不能娶”的状况,当女家贫困无嫁妆时,也会提出抢婚主张。
张阿福,绍兴人,寓于杭。自幼聘王氏女为妻,年三十矣,贫不能娶,女亦年二十有七,其母屡托媒媪趣阿福成婚,媪曰:“彼贫奈何?”母曰:“彼无婚费,我亦无家资,无已,其抢亲乎?”媪以告阿福,阿福大喜。乃期于某月日,纠众劫女去。母故招集邻比,至张氏夺女,则合卺已毕,贺室盈门矣。媒媪劝曰:“事已至此,夫复何言!明日当令起来谢罪也。”母若为悻悻者而归。(47)
有学者将抢婚分为有婚姻契约下的抢婚和没有婚姻契约下的抢婚两种(48),前者为“强娶”,后者则属“抢夺良家妇女”。这种分类方式显然忽视了由女家提出抢婚的情况,即使清代法律对抢婚的规定也仅限定在男方抢婚一面。清律明确规定:“其应为婚者,虽已纳聘财,期约未至而男家强娶”者,“主婚人并笞五十”;“抢夺良家妻女,奸占为妻妾者”,主犯处以绞刑,从犯流三千里。(49) 清代法律将抢婚案件中的女方视为受害者和被抢的对象,并没有考虑到女方由于筹备不到嫁妆而主动提出抢婚的情况,就连以上抢婚事例的记录人俞樾也认为:“此则由女氏招之使抢,亦事之创见者矣。”(50) 这足以说明女家提出抢亲之少见。无论何种方式的抢亲,都不符合传统道德和法律规定,然而女方家庭不顾社会舆论、甘冒触犯刑律之讳,涉险抢婚,这是嫁妆给社会带来的又一不稳定因素。
结语
在婚姻论财的社会背景下,丰厚的嫁妆有助于提高女性的身价,使她们在婚姻市场中处于有利地位。特别是对于那些本身及家庭存在缺陷或不足的女性而言,嫁妆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她们的不足,促进婚姻缔结。对于已婚女性而言,嫁妆可在家庭贫困或突发事件中提供经济支持,帮助家庭渡过难关,对婚姻与家庭起到维护和保障的作用。另一方面,因追求厚奁而导致婚嫁衍期以及士人为保持自身清节对妻财的反感,则反映出嫁妆对婚姻的负面影响。除对婚姻产生重要影响外,嫁妆还引发和加剧了奢靡僭越、溺女、童养、抢婚等一系列社会问题,给清代社会带来诸多不稳定因素。
注释:
①康熙《上虞县志》卷二。
②⑤(23)(清)俞蛟:《梦厂杂著》,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202页;第154页;第202页。
③徐珂:《清稗类钞·婚姻类》,“姜渭以不娶报未婚妻”,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2084页。
④徐珂:《清稗类钞·婚姻类》,“骆文忠娶富户金氏女”,第2077页。
⑥(清)吴炽昌:《客窗闲话》,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1988年版,第93页。
⑦(清)汪康年:《穰卿随笔》,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8年版,第127页。
⑧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内务府来文·刑法”,第2134号。
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刑科题本·婚姻家庭类”,第3397卷4号,道光二十五年(1845)。
⑩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刑科题本·婚姻家庭类”,第3330卷7号,道光二十二年(1842)。
(11)(清)陈康祺:《郎潜纪闻》,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338页。
(12)(清)龚炜著:《巢林笔谈》,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39页。
(13)(清)彭玉麟:《彭玉麟集》中册,长沙:岳麓书社2003年版,第241页。
(14)(清)吴汝纶:《吴汝纶全集》第一册,合肥:黄山书社2002年版,第258页。
(15)《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志》卷七六○,《扬州府风俗考》如皋县,第14560页。
(16)《得一录》卷二,光绪《武昌县志》卷三,道光《重纂福建通志》卷五十七,民国《霞浦县志》卷二十二,光绪《兴宁县志》卷五。转引自郭松义:《伦理与生活——清代的婚姻关系》,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105-107页。
(17)《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71页。
(18)《后汉书》卷八十四《列女传》,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2781页。
(19)徐珂:《清稗类钞·婚姻类》“汪魏美娶钱瑟瑟”,第2032页。
(20)(清)王有光:《吴下谚联》,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40页。
(21)(32)(清)平步青:《霞外捃屑》,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180页;第239页。
(22)(清)龚炜著:《巢林笔谈》,第342页。
(24)道光《广宁县志》卷十二。
(25)参见钞晓鸿:《明清人的“奢靡”观念及其演变》,载于《历史研究》2002年第4期。
(26)嘉庆《枣强县志》卷六,民国《上林县志》卷六。
(27)乾隆《海澄县志》卷十五。
(28)安徽《含山县志》卷十六,清乾隆十三年(1748)刻本,引自丁世良、赵放:《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东卷》,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95年版。
(29)侯定国:《蒙城婚嫁礼俗漫谈》,载《漆园古今》第二辑。
(30)(清)袁枚:《子不语》,长沙:岳麓书社1985年版,第266页。
(31)同治《广信府志》卷一之二;光绪《永嘉县志》卷六。
(33)如安徽省,光绪续修《庐州府志》、乾隆《池州府志》、民国《怀宁县志》、光绪《宿松县志》、光绪《宿州志》等都有当地设立育婴堂的记载。
(34)嘉庆《泾县志》卷一《风俗》。
(35)民国《宁国县志》卷四《政治志·风俗》。
(36)丁世良、赵放:《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东卷》,第969页。
(37)光绪《广德州志》卷二十四《风俗》。
(38)(清)朱振纪:(潜邑)《朱氏宗谱》,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敦睦堂活字本。
(39)(清)萧穆:《敬孚类稿》卷十二《汪梅村先生别传》,合肥:黄山书社1992年版。
(40)沈云龙:《中国近代史料丛刊·汪悔翁(士铎)乙丙日记》卷三,台湾:文海出版社。
(41)郭松义:《伦理与生活——清代的婚姻关系》,第251页。
(42)吴承木:《和县婚姻习俗和民间艺术活动片断》,载于《和县文史资料》第3辑。
(43)沈钟英等:《童养媳与等郎媳》,载于《望江文史资料》第2辑。
(44)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刑科题本·婚姻家庭类”,第3204卷16号,道光十七年(1837)。
(45)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刑科题本·婚姻家庭类”,第3388卷17号,道光二十五年(1845)。
(46)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刑科题本·婚姻家庭类”,第3062卷1号,道光十一年(1831)。
(47)(50)(清)俞樾:《左台仙馆笔记》,济南:齐鲁书社2004年版,第80页;第80页。
(48)参见王跃生:《清代中期婚姻缔结过程中的冲突考察》,载于《史学月刊》2001年第5期。
(49)《大清律例》卷十《户律·婚姻》第101、112条,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3年版。
【专 题 号】K24
【复印期号】2007年05期
【原文出处】《北京档案史料》2007年1期第192~206页
【作者简介】毛立平,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讲师。北京 100872
一
嫁妆对婚姻的影响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在“女索重聘,男争厚奁”的社会风气中,丰厚的嫁妆无疑使女子在婚姻市场中处于有利地位,成为男子青睐的对象,并且厚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女子的缺陷或不足,对婚姻起到促进和维护作用;另一方面,对厚奁的追求往往导致青年男女婚嫁失时,并且人们对丰厚嫁妆会导致女子依财仗势、不守妇道的担忧,以及一些士人为表明风骨而以妻财为耻的心理,都体现出嫁妆对婚姻产生的消极和负面影响。
首先讨论嫁妆对婚姻的促进和维护作用。清代格言:“娶媳求淑女,勿计厚奁”,规劝人们在缔结婚姻时,要注重女子的品格高下而非嫁妆多寡。可见时人在缔姻时多注重后者而忽略前者。按照这样的标准,那些两者具备即拥有厚奁的“淑女”,无疑成为男子争相求娶的对象,即使并非“淑女”却拥有厚奁的女子也易于找到婆家。如泰兴“有老吏徐某,生三女,皆中下姿”,其“长女年及笄”,与对门居住的姜渭“相约为夫妇”,“机不密,颇有知其事者”。徐某认为女儿的行为不符妇道,禁止其与姜渭往来。“州小吏某侦其事,艳徐富,求婿徐,徐以愤姜故,径许某”。③ 徐某之女容貌不佳,行为亦不符合儒家伦理对“贤妇”的要求,但由于其富有家境可提供丰厚嫁妆的潜在因素,仍有人愿与为婚,体现出嫁妆对婚姻缔结的促进作用。
嫁妆对婚姻的促进作用还表现在当女子身有缺陷或残疾时,丰厚的嫁妆可以弥补这些不足,使女子得以婚配。广东花县有富户金某,其妹“高颧广额而面麻”,由于相貌丑陋而“年长不字”。同乡骆秉章家庭贫困,“壮而尚鳏”,前往拜谒金某,“遂委禽焉”。婚后,骆秉章“乃伏案攻举子业,四十成进士,入翰林,后以知府仕至四川总督”。④ 骆秉章娶金氏女之目的,是为得到金氏丰厚的嫁妆和经济资助,使其无需为稻粱谋而可伏案攻读。另一方面,金氏女相貌丑陋无人问津,丰厚的嫁妆在很大程度亡弥补了她的不足,使其终得婚配。对于整个家庭而言,骆秉章以学入仕,其家庭逐步跻身上流社会,嫁妆所发挥的经济资助作用不可忽视。京城崇文门外王氏,“家故饶裕”,其女“年及笄,极慧美”。但王女“尻有尾,长三尺余,圜系腰间”。这种生理缺陷,使得人们“莫与为婚”。王氏以价值数万两银子的质库做奁资,“有旧家子,贪其财,遂委禽焉”。⑤ 巨额嫁妆在王氏女的婚姻缔结中起到决定性作用。
浙江山右富室,白姓,“官侍卫”,“有女及笄”,“彼乡人以其武职,虑女有纠纠风,莫愿结婚者”。唯独浙人钟俊“知其丰于财,欣然许诺”。这里,白氏女并没有生理上的缺陷,且“貌婉丽”,只是出于人们对武职官员的偏见,无人愿与为婚。钟俊在知晓白氏之富的前提下才与其缔结婚姻,白氏“盛备奁具,媵以婢仆百余,雇群艘,由水路行。运奁之日,自京至通,四十余里,络绎不绝于道者,翌日始毕。”⑥ 显然,丰厚的嫁妆弥补了白氏为武官之女的“缺陷”。
妓女由于其所从事的特殊职业,也是男子耻于为婚的女性群体,但当妓女积攒起雄厚资财作为自己的嫁妆时,则成为一些男子青睐的对象。苏州名妓黄桂英的婢女阿招,“有姿首”且“颇有私积”,携积蓄嫁沈某,“挟以至者殆万两,故屋中一切铺陈、饮食之费,皆出之女”。杭州韩某闻其事,曰:“婢如此多金,其主人可知,奇货不可失。”于是借贷千金,到苏州取悦黄桂英,企图得其巨额奁资。⑦
由上可见,充足的嫁妆可弥补女子本身或其家庭存在的不足,转变或改善她们在婚姻市场中所处的劣势,使其得以婚配或得到更好的配偶。
对于已婚女性而言,嫁妆奁产则起到对婚姻的维护和保障作用。
清代下层社会中,因贫卖妻的现象屡见不鲜。如顺天府郭兴阿因无钱还债,将妻子孙氏卖与他人为妾,得银130两;⑧ 道光二十四年(1844)六月初五日,安徽寿州于孝孜因“母故,无钱买棺”,把童养媳周氏嫁卖与邻庄陆广法,“议明财礼钱十八千文,当时付清,过门成婚”;⑨ 安徽霍邱人崔立青,“年三十九岁”,“因穷困难度,起意把妻子捏做孀表弟媳嫁卖,央素识的徐士科寻找娶主”,徐士科与崔立青商量把徐氏卖与宋登魁,“说定财礼钱十千文”。⑩ 这些案例中,多数人卖妻所得并不多,但男子在贫困无度或家庭中出现亲人辞世等变故时,仍不得不采取将妻子嫁卖的方式来渡过难关。即使贫困士人也有卖妻之举:
闽中蔡殿撰以台,赤贫至孝,无以为养,将鬻妻,其夫人不忍拂,请行。抵富家,白其故,乞改执爨役。主人感动,遂如指。一日,召墨客入书斋,适遇夫人,相对泣。主人骇诘之,知客即蔡也,乃送还夫人。未几,蔡联捷会状,屡典文衡,激励寒畯,现身说法,初不以此事为讳。(11)
可见,饱读诗书、深谙礼法的士人也将卖妻视为解决贫困的经济来源。婚姻对于贫困之家的女性来说,毫无保障可言。
我们再与另一些事例进行比较。清人朱仪九之父欠债数百两白银,朱仪九子承父债,使家庭陷入贫困,仪九妻变卖嫁妆偿还债务,使家庭丢掉负债之累,迅速发展为“业田千亩”的富裕之家;(12) 彭玉麟祖母去世,其父“宦橐萧然,莫能营大母丧”,其母王太夫人将嫁妆中的“礼服簪珥易金钱”,“克治丧事”;(13) 吴汝纶之母在婚后家中“不时有急”的情况下拿出自己的嫁妆以资日用,“财罄,则脱服佩出质,典衣之券盈箧”。(14) 可见,在同类的情况下,有嫁妆奁产的妇女可以用自己的嫁妆解决家庭中的燃眉之急,帮助家庭渡过难关,使其夫不致走上卖妻之路。从这个角度讲,嫁妆维护了家庭的完整和婚姻的稳定,对婚姻家庭起到保障作用。
除对婚姻的促进和维护外,嫁妆也会对婚姻产生消极作用和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因追求厚奁而导致婚嫁衍期,青年男女不得适时婚嫁;二是士人由于对厚奁的反感而拒绝与富家缔姻。
清代,许多地方“俗尚奢靡,人家多以贫乏;男女衍期,甚者鬻产贷金,以致贻累”(15)。雍正年间,浙江“嫁女费银数百两至数千两,最少亦须百数十金”;乾隆年间,湖北武昌县上等人家“女方妆费千金”;嘉道之际,福建邵武府“每一嫁娶,动费数百金”;咸同年间,福建霞浦县“富家嫁女,费至数千金。普通则办2-6箱,城乡皆同”;清末,湖南兴宁县“嫁女除绫缎、珠翠器具外,奁钱数十千至数百千不等”。(16) 在这样的社会风气下,许多家庭由于拿不出像样的嫁妆而导致儿女婚嫁失时。
道光二十四年(1844),巴县张傅氏控告夫弟张鸣翔不肯变卖翁公遗留的房产,她无钱陪嫁,“害氏两女及笄难字”。县官断令张鸣翔“即速卖房派分,作氏两女奁资”。(17) 可见,女子无奁难以出嫁是非常有力的控诉。根据前文各地嫁妆银两数字,最简单的嫁妆也要花费几十两白银,这对于家有数女的社会下层家庭而言,几个女儿嫁妆的总和不啻于天文数字。在没有足够金钱的情况下,许多女子只得待字闺中,等待父母筹集到足够的嫁妆始得出嫁。如此,我们不难理解张傅氏急于控告夫弟、变卖房产的做法。
然而,与整个社会普遍追求厚奁相反的是,一些士人为表明自己风骨高洁,以妻有厚奁为耻。《后汉书·列女传》记载,鲍宣娶桓少君,少君父“装送资贿甚盛”,宣不悦,谓妻曰:“少君生富骄,习美饰,而吾实贫贱,不敢当礼。”少君“乃悉归侍御服饰,更著短布裳,与宣共挽鹿车归乡里”。(18) 以厚奁为耻的观念在汉代已有之,并且一直延续到清代。
清钱塘汪魏美,娶建宁守之女钱氏,成婚后,汪对妻说:“吾本寒儒,得联姻贵室,所望知礼义,孝姑嫜,和妯娌,足矣。侈簪理绮绣之饰,毋庸也。”钱氏“即尽去服饰,屏侍婢,以荆钗布裙操作”。(19) 士人排斥厚奁的首要原因,是担心妻子倚仗财势,不守礼节、不能吃苦,不是同甘共患的伴侣。这种顾虑并非没有道理,清人王有光记述了嫁妆给男女双方家庭带来的不睦:“尝见人家女子及笄,频向父母求金索币,临嫁时叠箧添奁,于归之后夸耀舅姑,或争荣妯娌”(20),为家庭增添了不稳定因素,直接体现出嫁妆对婚姻家庭的负面影响。士人排斥厚奁的另一原因是不愿让钱财玷污自己的气节。清人平步青在论述婚姻时,引用前人的观点说:“借使因妇财以致富,依妇势以取贵,苟有丈夫之志气者,能无愧乎!”(21) 告诫士人不要贪图女家嫁奁以丢却丈夫之气。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一些士人拒绝与有厚奁之女家缔结婚姻。如龚炜素持婚嫁不计聘奁之论,有人为其子与湖商之女作伐,“奁资可得数千金”,龚炜拒绝联姻以体现自己“不违素论”。(22)
以厚奁为耻的思想甚至影响到妓女“携资而嫁”。韩江妓满姑,“与余姚翁宝山情好颇笃”,“携千金欲从宝山”。时人俞蛟认为:“妓女携资而嫁,犹之乎娶妻而得奁具也”是很合理之事,而翁宝山“坚拒”,原因是“吾清白吏子孙也,岂可以不义之财玷辱家声哉”?(23) 仍是害怕女子的钱财玷污自己和祖先的清节。
从这一角度看来,丰厚的嫁妆不仅没有对婚姻起到积极作用,反而令士人望而生畏,对婚姻缔结产生负面影响。但无论是积极作用还是消极影响,嫁妆在婚姻和家庭生活中的重要性都是不容低估的。此外,嫁妆还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二
在婚嫁论财的社会风气中,清代嫁妆的规模和数量呈逐渐上升趋势,如广东广宁县乾隆时,中平之家妆奁之费为数十金至百金,富家为三百到五百两,“及道光初,多倍于此”。(24) 嫁妆的不断飙升,助长了婚嫁中的奢靡僭越之风,并导致溺女、童养、抢婚等社会问题。
1. 嫁妆与奢靡僭越之风
婚嫁论财是明清社会奢靡之风的主要表现之一(25),同时又对此风气起到助长作用。其中,陪嫁之奢尤为时人所关注,如《枣强县志》记载,当地“豪富之家有以数百金作嫁资者,非夫曩昔之朴俗矣。毕婚后,女家之费恒数倍于男家”;《上林县志》记载,女家陪嫁费用至少与男家相等,“或至加倍”。(26) 诸多史实证明,清代许多地方嫁女花费大大超过娶妇,成为家庭沉重的经济负担。针对这种状况,时人提出“嫁女装资浪费,尤所宜戒”(27) 的呼声,可见嫁妆之奢的严重性。
雍正元年,政府对普通百姓的婚礼规格进行规定,庶人“迎娶轿上不许用彩结楼亭,妇女禁用凤帔补服、大轿,违者罪坐夫男”,禁止在婚礼中僭越奢靡。(28) 但这一规定在民间并没有遵行,安徽蒙城民女出嫁时的装束为“头戴凤冠,身穿绸缎,上着帔锦,下束罗裙,头顶红方巾”(29);还有的地方平民婚礼亦打官衔字样,袁枚在《子不语》中记述了“鬼借官衔嫁女”之事:
新建张雅成,“儿时戏以金箔纸制盔甲、鸾笄等物”,藏于小楼上玩耍,忽有女子登楼求钗钏、步摇数十件,说为“嫁女奁中所需”,后又告张曰:“我姓唐,东邻唐某为某官,我欲倩郎君求其门上官衔封条一纸,借同姓以光蓬荜。”张戏写一纸与之,女子写饼饵、钱来谢,“及旦视之,饼皆土块,钱皆纸钱,方知女子是鬼”。(30)
袁枚以此事感叹鬼也如人间爱体面、崇势利,正是对实际生活中存在的嫁女奢靡僭越现象的一种讥讽。
对于不断抬升、相互攀比的嫁妆花费,许多家庭难以承受,直至破产。《广信府志》记载有些家庭为“奁具或至罄产”;《永嘉县志》记载当地有嫁女“破娘家”之说。(31) 一些无力拿出体面嫁妆的家庭被迫想出“借奁”之策。《霞外捃屑》记载:“越俗嫁女以资遣,繁富相竞,然不无假借,至有私行移还,见薄于尊章者。”(32) 用借来的财物充当嫁妆,婚后私下移还,这种行为不仅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还可能引起家庭内部的纠纷与矛盾,实为人们为俗所迫的无奈之举。
2. 嫁妆与溺女婴
中国自古就有溺婴的记载,许多家庭出于各方面的原因溺杀婴儿,其中,以溺杀女婴为多。清代仍有“民间生女多不举”的习俗,皇帝曾多次下诏严禁溺女,各地官员也不断出示禁劝,并且创立育婴堂来收养被遗弃的婴儿(33),可见溺女的严重性。从史料记载来看,溺杀女婴与女儿成年后需要筹备巨额嫁妆有很大关系。
以安徽为例,清代安徽许多地方有溺女之风:泾县“女多辄不举,嗣艰者冀目前之速孕,资乏者忧异日之赠奁,乃至富而多男之家亦复相习为之”(34),宁国县“其溺女实由于斗富,既育而嫁,皆以无奁为耻”(35),宿松县“嫁女多矜厚奁,称贷不恤,溺婴之习多从次起”(36),广德州“其嫁女之家,甚有破产以营奁饰者,故民间生女多不举”(37)。可见溺女与嫁妆花费直接相关,家庭为避免筹备嫁妆中的尴尬,将女儿溺杀在襁褓之中。为禁止这种风气,许多宗族与官方相配合,奉劝族人勿溺女婴。如安徽潜邑朱氏即将“戒溺女”作为家训载入族谱,其文如下:
人之犯罪莫大于杀人,溺人与杀人无异。杀他人且不可,况杀自己人乎?或曰:家贫难育,不得不溺。不知天生一人自有一人衣禄。如夫妇未生子时,其赀财仅足以自给也,迨生一子而能衣食之矣。方生一子,其赀财仅足以资一子也,迨又生一子而又能衣食之矣。即从此而三四子、六七子莫不能衣食者,其所生之子自与衣食俱来,非分吾夫妇者也。或曰:家贫难嫁,不得不溺。不知婚姻原不论财,上等赔资而嫁,次则随聘而嫁,次则虽受微仪亦自不碍,只在课以勤俭,使其女能为夫家生殖而。奁货虽多,亦有穷尽,吾门之女果人人勤俭兴家,必有与为婚者,岂预计夫牵犬乎?或曰:女或不令,贻讥父母,不得不溺。不知女之败德,皆缘父母失教。当三五岁之后,即命之分内外,不与男子共游,不与男子共食。稍长即督之女工及养牲酿酒,他如米盐茶菜之类,事事以节俭为务。衣食取淡素,形容必端正,逮至夫家而舅姑又如是闲?数之年安得不为淑媛乎?审此三者,而女可以不溺矣。(38)
此文从难养、难嫁和难教三个方面奉劝族人养女莫溺。从其中对“难嫁”的论述中可以看出,婚嫁论财之风造成了人们在婚姻缔结中攀比夸富的思想,家长们一方面想让婚礼办得体面,另一方面也想通过丰厚的嫁妆来提高女儿在未来家庭中的地位。这种风气的直接后果就是使那些既出不起丰厚嫁妆、又不愿意在婚礼中蒙羞的家庭走上了“生女不举”的途径。
需要指出的是,溺女不仅是贫困人家的选择,许多中产之家也因出不起体面的嫁妆而溺女。比如清代名士汪士铎“家虽日裕”,却身有疾病,不敢“市药医之”,原因就是“连举五女”都需要嫁妆。(39) 他在日记中慨叹生女之忧:“人不忧生女偏不受生女之害,我忧生女即受生女之害,自己是求人的,自己是在人教下的,女是依靠人的,女是怕人的。”为女所愁的汪士铎只看到自己家的多女,而没有看到全社会的少女,所以他赞同溺女,主张“弛溺女之禁,推广溺女之法”,甚至偏激地认为:天下祸乱多就是因为人多,人多又是因为女人多,女人多了生育的人就更多,总之女人成了真正的祸水。(40) 这种看法代表了当时社会中一批人的观点,由嫁妆之费引发了对女性的偏见,正是清代溺女之风难以禁止的主要原因。
3. 嫁妆与童养媳
童养媳是指女孩在年少时期就被未来配偶的父母领养,待其达到成婚年龄再“圆房”,正式结成夫妻。“童养媳婚姻,在清代已是一种流行面广且经常可见的婚姻形式”(41)。童养媳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是为了避免婚嫁时繁多的财礼和嫁妆。如和州的童养媳妇婚姻明确规定:“女家不得向男家要任何礼节钱,女家也不陪嫁妆”(42);望江“抱养媳很简便,女家不陪妆奁,男家不送聘礼”(43)。许多家庭将女儿送去童养的直接原因就是担心女儿长大后出不起嫁妆,因此趁女儿年少时就为其找到婆家,并将其送到男家童养,一方面可以节省抚养女儿的费用,另一方面女儿在夫家长大成人后直接“圆房”,免却了嫁妆的花费。
童养媳年少时即离开父母,其生活是很悲惨的。以下几则案例可以反映出童养媳在夫家所处的地位。
案例1 阜阳县郭法,幼聘阎百川的女儿阎妮姐为妻,“过门童养,还没成婚,素相和睦”。道光十六年十一月初四日,郭法牵牛回家,因阎妮姐在堂屋门首纺花,有碍走路,叫她把纺车移开,“阎妮姐不理”,郭法生气,把纺车推坏,阎妮姐不依混骂,郭法将阎妮姐打伤,不料阎妮姐伤重,到初六日就死了。(44)
童养媳阎妮姐因不肯给未婚夫让道,被其打伤致死。从此事中可以看出郭法平时在童养妻面前的霸道,阎妮姐的家庭地位可想而知。
案例2 戴兵籍隶阜阳县,伊姑戴氏嫁与李中五为妻,戴兵与李中五素好无嫌。李中五次子病故,遗妻孙氏过门童养。道光二十二年八月间,李中五潜入孙氏房内拉衣图奸,孙氏不依喊拒,戴氏听闻赶向斥散。二十三年五月间不记日期,李中五复拉孙氏图奸,孙氏挣脱。戴氏闻知,又向村斥。李中五恼羞成怒,向戴氏殴打,经其长子李有劝解,李中五将戴氏、李有一并逐出。七月初一日,戴氏因病偕同孙氏同归,李中五声言屡被戴氏张扬其丑,毫无夫妻情分,不容在家养病。戴氏分辨,李中五用木棍殴伤戴氏右胳膊骨断。戴氏与孙氏向邻人借屋调养。初五日,戴兵闻知前事,因李中五不循情理,心里气忿,将李中五欧伤……李中五延至初六日因伤殒命。(45)
童养媳孙氏在未圆房之前未婚夫就已过世,夫家并没有将她另嫁他人或退回母家,而是留在夫家继续“童养”。孙氏在承受丧失未婚夫的痛苦的同时,还要忍受夫翁屡次强奸的企图,由于反抗而被驱逐出家门,她的家庭地位低下,生活景况非常悲惨。
案例3 泾县郑查氏,“丈夫郑百正已故,儿子郑方年十二岁,抱养南陵县人包辉的女儿菊姑为媳”,菊姑现年十二岁,还没与郑方成婚。郑查氏与汪小学邻居。道光十一年七月十八日,郑查氏叫菊姑到地里挖野菜,菊姑回家后,郑查氏见她裤上有血,经查问,是被邻居汪小学诱奸。(46)
童养媳菊姑的父母远在南陵县,婆母郑查氏丧夫守寡,未婚夫郑方年少,她生活的状况是无所依靠的,邻居汪小学趁机对其进行诱奸。童养媳被诱奸,与其年少无知、亲生父母管不到、在翁姑家又不受重视和关心的生活状况有很大关系。
对于童养媳生活之悲惨,清人早有认识,民间向有“有男不当壮丁汉,有女不做童养媳”之说,经济富足的家庭决不会为女儿选择童养媳婚姻。而对于那些无钱措办嫁妆的下层家庭而言,将女儿送出童养是出于贫困的无奈选择。可以说,这是嫁妆给婚姻家庭带来的又一负面影响。
4. 嫁妆与抢婚
抢婚或抢亲是一种遍及世界各地的婚姻现象,我国在清代即有抢婚之俗。徐珂在《清稗类钞·婚姻类》中记载了清代苗族的抢婚:“苗人娶妻,皆用武力得之,其结婚甚早。订婚,杀鸡,男女各食鸡翅。至嫁娶时,两家商议,不能成,新郎怒,邀戚友往攻。各持木棍,以蚝包首,奔至女家,女家拒之,斗甚力,若得胜入门,则言归于好,出酒肉以款之。”汉族地区也有抢婚现象,《绩溪庙子山往氏谱》中记载了当地的抢婚:“男宅不得女宅同意,强将女子抢来者,谓之抢亲。抢亲在担过鞋样(当地婚俗,详见婚俗一节)之后,多可和平解决,如在未担鞋样以前,则女家必起诉涉讼,舆论亦不直之,均弊俗也。”从中可知,汉族地区的抢婚已不是出于习俗,而是在“贫不能娶”的前提下发生的一种非常态婚姻形式。相对于男家“贫不能娶”的状况,当女家贫困无嫁妆时,也会提出抢婚主张。
张阿福,绍兴人,寓于杭。自幼聘王氏女为妻,年三十矣,贫不能娶,女亦年二十有七,其母屡托媒媪趣阿福成婚,媪曰:“彼贫奈何?”母曰:“彼无婚费,我亦无家资,无已,其抢亲乎?”媪以告阿福,阿福大喜。乃期于某月日,纠众劫女去。母故招集邻比,至张氏夺女,则合卺已毕,贺室盈门矣。媒媪劝曰:“事已至此,夫复何言!明日当令起来谢罪也。”母若为悻悻者而归。(47)
有学者将抢婚分为有婚姻契约下的抢婚和没有婚姻契约下的抢婚两种(48),前者为“强娶”,后者则属“抢夺良家妇女”。这种分类方式显然忽视了由女家提出抢婚的情况,即使清代法律对抢婚的规定也仅限定在男方抢婚一面。清律明确规定:“其应为婚者,虽已纳聘财,期约未至而男家强娶”者,“主婚人并笞五十”;“抢夺良家妻女,奸占为妻妾者”,主犯处以绞刑,从犯流三千里。(49) 清代法律将抢婚案件中的女方视为受害者和被抢的对象,并没有考虑到女方由于筹备不到嫁妆而主动提出抢婚的情况,就连以上抢婚事例的记录人俞樾也认为:“此则由女氏招之使抢,亦事之创见者矣。”(50) 这足以说明女家提出抢亲之少见。无论何种方式的抢亲,都不符合传统道德和法律规定,然而女方家庭不顾社会舆论、甘冒触犯刑律之讳,涉险抢婚,这是嫁妆给社会带来的又一不稳定因素。
结语
在婚姻论财的社会背景下,丰厚的嫁妆有助于提高女性的身价,使她们在婚姻市场中处于有利地位。特别是对于那些本身及家庭存在缺陷或不足的女性而言,嫁妆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她们的不足,促进婚姻缔结。对于已婚女性而言,嫁妆可在家庭贫困或突发事件中提供经济支持,帮助家庭渡过难关,对婚姻与家庭起到维护和保障的作用。另一方面,因追求厚奁而导致婚嫁衍期以及士人为保持自身清节对妻财的反感,则反映出嫁妆对婚姻的负面影响。除对婚姻产生重要影响外,嫁妆还引发和加剧了奢靡僭越、溺女、童养、抢婚等一系列社会问题,给清代社会带来诸多不稳定因素。
注释:
①康熙《上虞县志》卷二。
②⑤(23)(清)俞蛟:《梦厂杂著》,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202页;第154页;第202页。
③徐珂:《清稗类钞·婚姻类》,“姜渭以不娶报未婚妻”,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2084页。
④徐珂:《清稗类钞·婚姻类》,“骆文忠娶富户金氏女”,第2077页。
⑥(清)吴炽昌:《客窗闲话》,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1988年版,第93页。
⑦(清)汪康年:《穰卿随笔》,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8年版,第127页。
⑧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内务府来文·刑法”,第2134号。
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刑科题本·婚姻家庭类”,第3397卷4号,道光二十五年(1845)。
⑩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刑科题本·婚姻家庭类”,第3330卷7号,道光二十二年(1842)。
(11)(清)陈康祺:《郎潜纪闻》,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338页。
(12)(清)龚炜著:《巢林笔谈》,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39页。
(13)(清)彭玉麟:《彭玉麟集》中册,长沙:岳麓书社2003年版,第241页。
(14)(清)吴汝纶:《吴汝纶全集》第一册,合肥:黄山书社2002年版,第258页。
(15)《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志》卷七六○,《扬州府风俗考》如皋县,第14560页。
(16)《得一录》卷二,光绪《武昌县志》卷三,道光《重纂福建通志》卷五十七,民国《霞浦县志》卷二十二,光绪《兴宁县志》卷五。转引自郭松义:《伦理与生活——清代的婚姻关系》,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105-107页。
(17)《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71页。
(18)《后汉书》卷八十四《列女传》,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2781页。
(19)徐珂:《清稗类钞·婚姻类》“汪魏美娶钱瑟瑟”,第2032页。
(20)(清)王有光:《吴下谚联》,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40页。
(21)(32)(清)平步青:《霞外捃屑》,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180页;第239页。
(22)(清)龚炜著:《巢林笔谈》,第342页。
(24)道光《广宁县志》卷十二。
(25)参见钞晓鸿:《明清人的“奢靡”观念及其演变》,载于《历史研究》2002年第4期。
(26)嘉庆《枣强县志》卷六,民国《上林县志》卷六。
(27)乾隆《海澄县志》卷十五。
(28)安徽《含山县志》卷十六,清乾隆十三年(1748)刻本,引自丁世良、赵放:《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东卷》,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95年版。
(29)侯定国:《蒙城婚嫁礼俗漫谈》,载《漆园古今》第二辑。
(30)(清)袁枚:《子不语》,长沙:岳麓书社1985年版,第266页。
(31)同治《广信府志》卷一之二;光绪《永嘉县志》卷六。
(33)如安徽省,光绪续修《庐州府志》、乾隆《池州府志》、民国《怀宁县志》、光绪《宿松县志》、光绪《宿州志》等都有当地设立育婴堂的记载。
(34)嘉庆《泾县志》卷一《风俗》。
(35)民国《宁国县志》卷四《政治志·风俗》。
(36)丁世良、赵放:《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东卷》,第969页。
(37)光绪《广德州志》卷二十四《风俗》。
(38)(清)朱振纪:(潜邑)《朱氏宗谱》,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敦睦堂活字本。
(39)(清)萧穆:《敬孚类稿》卷十二《汪梅村先生别传》,合肥:黄山书社1992年版。
(40)沈云龙:《中国近代史料丛刊·汪悔翁(士铎)乙丙日记》卷三,台湾:文海出版社。
(41)郭松义:《伦理与生活——清代的婚姻关系》,第251页。
(42)吴承木:《和县婚姻习俗和民间艺术活动片断》,载于《和县文史资料》第3辑。
(43)沈钟英等:《童养媳与等郎媳》,载于《望江文史资料》第2辑。
(44)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刑科题本·婚姻家庭类”,第3204卷16号,道光十七年(1837)。
(45)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刑科题本·婚姻家庭类”,第3388卷17号,道光二十五年(1845)。
(46)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刑科题本·婚姻家庭类”,第3062卷1号,道光十一年(1831)。
(47)(50)(清)俞樾:《左台仙馆笔记》,济南:齐鲁书社2004年版,第80页;第80页。
(48)参见王跃生:《清代中期婚姻缔结过程中的冲突考察》,载于《史学月刊》2001年第5期。
(49)《大清律例》卷十《户律·婚姻》第101、112条,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