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
制度缺陷与漕政危机①
——对清代“废漕督”呼声的深层分析
吴琦/肖丽红
【专题名称】明清史
【专 题 号】K24
【复印期号】2007年02期
【原文出处】《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厦门)2006年4期第39~50页
【作者简介】吴琦,肖丽红,华中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关 键 词】漕运总督/制度缺陷/漕政危机
[中图分类号]K2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22x(2006 )04—0039—12
“国计之有漕运犹人身之有血脉,血脉通则人身康,漕运通则国计足”② 一语道破了漕运在中国历史上的重要地位。到了清代,视漕粮为“天庚正供”的清政府在这方面投入了更大的人力、物力与财力。有清一代,不管是从机构组织、法规制度还是人事安排上,漕运制度都趋于完善。对此,学术界给予了较多的关注③。
综观已有的研究成果,学术界从经济史、制度史、政治史与社会史等角度不断重新审视清代漕运问题。但仍有许多问题值得我们更为深入的研究,如以漕运总督为中心的漕务体系中的各群体研究,包括其中所折射的官僚系统、制度缺陷、漕政状况等一系列问题。
作为清政府派出总理全国漕务的封疆大吏,漕运总督在清代漕运体系中占有特殊地位。对其进行群体研究不仅能更进一步明确漕运总督在漕运过程中的作用,而且能从中管窥清代漕运的运作情况、中央与有漕各省之间的互动关系。此外,从漕运总督围绕漕运事务与其他官僚群体合作关系的考察中,我们还能了解到清王朝同级、上下级官员之间的合作情况,并从各个群体的复杂人际关系中,审视清代官僚系统的运作状况,以及某些更深层次的问题。
一、问题缘起
清代,漕运总督的地位十分重要,但角色身份十分繁复。
漕运总督总理有漕各省漕务,驻地淮安,凡收粮起运,过淮抵通,“皆以时稽核催攒,综其政令”④。具体而言,“凡佥选运弁,修造漕船,派发全单,兑运开帮,过淮盘掣,催攒重运,查验回空,核勘漂没,督追漕欠,并随漕轻赍行月等项钱粮皆其专责。直隶,山东,河南,江南,江西,浙江,湖广等省文武官员经理漕务者咸属管辖”⑤。作为整个部门的首领,总漕是连接中央与漕务体系、漕务官员的接口。
清代漕运事务需要漕运总督、河道总督、仓场侍郎各有关部门的协同办理。在中央各项督漕法令中,漕运总督、河道总督以及仓场侍郎总是并列在位。因此,清代漕运的顺利运行,应该是由上述各部门及其大小官员共同的相互合作促成的。作为督漕长官的漕运总督,在其间成了联系各个职官群体的接口。
总漕作为中央的派出机构,在有漕各省督办漕务,传达中央各项漕务指令,代表着中央的利益。与此同时,漕运总督作为督抚的一员,长期驻扎地方,与地方利益紧密相连,在“服从中央的同时,或者在表面文章下设法去谋求有利于地方的谕旨和部议”⑥。从制度上讲,总漕在联结中央与有漕各省上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调节着双方的利益消长,使中央与有漕各省在利益分配上处于一种动态平衡。
由此可见,总漕在整个漕务体系中的位置极为重要和特殊,因此历来有“半个总督”之称。他不仅是中央与有漕各省在漕务上的中介,也是中央与漕务体系其他官员的中介。漕运总督在漕粮运作过程中实际上扮演着“桥”⑦ 的角色,所以,在理论上,漕运总督在漕粮运作过程中有着重要地位。
但是,从清代文献中,我们看到的却是另外一种现象。乾隆中叶,随着漕运中的问题日益增多,朝廷上下提出了不少漕政改革方案,有改海运者,有改漕丁者,有废浮收者等。其中“废总漕”的呼声虽然没有形成燎原之势,但却十分尖锐。这一论调的首发者为乾隆时人王芑孙。他在《转盘私议》中指出,漕运总督应该裁去,其主要理由大致有二:其一“漕务绵亘七省,漕督一人,仅驻一处,呼应既有不灵,稽查亦有所难遍,居恒坐啸,虽贤者无自由异,及其出运,鞭长莫及”,而且总漕常将漕务交给州县办理,所以,总漕“设可也,不设可也”;其二,虽多设总漕一职,“无裨于漕,犹无损于漕”,但是总漕的设立带来了一个漕运总督衙门,由此也带来了一大批冗员,冗员不仅尸位素餐,还视漕为利薮,败坏了漕风。因此,“多一总漕之衙门,非惟无裨,又有大害”。⑧ 所以,王芑孙疾呼“废总漕”。之后,乾嘉时人路德认为,漕运总督在督漕时“反操纵于县官、帮丁之手”⑨,说明了漕运总督在督漕过程中的无奈。冯桂芬则在总结王芑孙之说的基础上,认为漕运总督虽巍然大官,“夷考其职,不知何所为”⑩。李祖陶在批判清代漕运官僚体系道路上则走得更远,他甚至认为“漕运仓场两督与坐粮厅官皆可罢”(11),把“废漕督”的建议扩大到罢仓侍与坐粮厅等官。
如果说,道光之后的“废漕督”之议是因为整个漕粮河运已陷入困境、难以维持的情况下不得已提出的改革方案,那么乾嘉时期“废漕督”的呼声便颇具深意。毕竟,乾嘉时期河运并没有到瘫痪的地步。且总漕制度设置已久,制度成熟,漕运总督在漕粮运作过程中的作用已为世人认同。从王芑孙的奏章中可以发现,他所失望的并不是漕运总督个人,而是整个漕运制度。因为他所提出的建议并不是“改总漕”,而是“废总漕”。试想,总漕一废,原有那套漕运体系下的官僚体制必然崩塌。
淮安作为漕运总督、河道总督及两江总督的下榻之地,地位重要与显赫。但该地竟招徕了如此多的问题,成了冲、繁、疲、难四字俱全的“最要”缺(12) 之地。总漕、总河、两江总督在地方的合作也存在十分复杂的局面。
本文通过对清朝中叶的漕运状况及嘉庆初年漕运总督的分析,看制度上总漕与现实中总漕的背离及其原因,并由此侧面审视清中期以后的政治状态、官僚系统的行政效率以及社会的变动趋势等问题。
二、夹缝中陨落:总漕与中央、有漕各省的关系
如上文所言,漕运总督作为清廷的派出官员,代表着中央的利益。同时,他又在地方总理漕务,与有漕各省利益相连。总漕与中央、有漕各省之间既有共同利益,又在具体合作中形成利益倾向,其间的关系颇为复杂。
(一)总漕“齐美尔连带”的困境
总漕作为中央与有漕各省在漕务上的“桥”,中央关于漕运的各项指令往往通过漕运总督下达有漕各省。中央对漕运的管理也更多的是通过漕运总督来实现。所以统治者对漕运总督要求严格,并有诸多制度的限定。漕运总督由中央任命,权力来源于中央,升降亦受制于中央。督漕的顺利对总漕与中央来说是种双赢的结局(13),这种利益上的相连使总漕与中央之间倾向于相互合作。
另一方面,作为中央的派出机构,总漕长期驻扎淮安,而且兼任地方巡抚之职(14)。所以,总漕与各有漕省份地方官员之间亦有不可切分的联系,总漕自身的权力与利益要求也使他们在不违背漕务法令的前提下积极与地方合作。加上清代漕运制度本身的复杂性,总漕与各有漕省份督抚之间更有数不清的责任连带关系。早在顺治十二年,中央即认为“漕运至为重务,年来拖欠稽迟弊非一端”,令漕督尽心办理,督抚则“亦宜分任责成”(15),命二者通力合作。一旦漕粮运作出现问题,二者往往也是一同交部议处。因此,乾隆重臣阿桂即希望总漕毓奇“会同有漕各省督抚悉心筹划”,办好粮船定式问题及漕运事宜(16)。可见,总漕与有漕各省督抚之间责任的相连使他们不论是出于个人私利还是出于制度上的规定,均会站在一条战线上。且通常情况下,督抚也常将总漕视为地方大吏中的一员。
所以,总漕在中央与有漕各省中所扮演的角色不只是漕务联系的“桥”,而且还具有一种更复杂的关系。中央把总漕视为自己的一员,认为总漕是其在有漕各省的代言人,要求总漕代表中央利益。而有漕各省督抚也站在地方的立场要求总漕,且由于责任连带,将其视为自己群体中的一部分。由此,总漕便陷入了社会关系学上的“齐美尔连带”(17) 中,游离于中央与有漕各省督抚两个团体当中,如图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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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齐美尔连带”中,如果“桥”的个人能力突出,他就能在其中继续发挥中介人作用,游刃于双方,获取更大的个人利益。一旦“桥”的个人能力不够,他就会被双方的规范和习惯束缚,陷入两难的境地中,失去了制度给予的自主与自由。这样,他的中介人作用也就难以发挥。通过研究发现,清朝中期以后的漕运总督能力平平(19)。这样,总漕在中央与有漕各省的互动中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其中介人的角色逐渐消失,影响力也就逐渐消失了。“齐美尔连带”的失败使总漕陷入了这种看似大权在握,但在漕粮运作中却难以发挥很大自由性的名不副实的困境中。
(二)总漕与中央、有漕各省矛盾性的一面
总漕与中央、有漕各省之间虽有共同利益。但在实际合作中,三者之间的关系在不断变化。中央在视总漕为代理人和代言人的同时,也对其严加防范,不断责难。有漕各省督抚在与总漕合作过程中也不断利用他们,为自己牟利。
漕运发展到清代,制度已经十分规范和严密。从光绪朝的《钦定户部漕运全书》可看出,清代已经形成了一套“律”与“例”兼备的严密漕运制度。但是制度的严密化往往使法令失去了本义,而专门在防弊上着想(20)。清代漕运法规中的“律”、“例”多如牛毛,清人陈宏谋即叹道“迩来漕政,半由于例之太多,偶有未善,即设一例,究竟法立弊生”(21)。漕运中“律”、“例”及惩罚规章之多是当时漕运制度臻于完善的体现,也是漕弊丛生的表现。在这种制度之下,中央总是对漕运总督进行一些“无理”的要求。如在催趱方面,若催趱过缓,导致粮船重运、回空迟误,总漕必须受处(22)。但是,催趱过急的情况下容易引发漕船出事。一旦漕船出事,中央不但不能体谅总漕,反而对他百般责备与抱怨(23)。
在中央阴晴不定的态度下,总漕总是提心吊胆。虽然督漕顺利能给他们带来巨大荣誉,但是相对于中央的奖励,我们从文献中看到更多的是总漕因督漕失利被处罚的案例。一旦督漕失利,总漕要么被降职,要么“交部议处”。即使是清代著名漕臣杨锡绂亦于乾隆二十二年因上疏“请豁兴武、江淮二卫旗丁欠缴漕项”,被乾隆责备为“沽名”,命其“以养廉代偿漕项”(24)。所以,清廷赏罚的不定性使总漕平时更倾向于钻漕务法规的空子,在不触犯漕务法规的前提下为个人谋私利;在中央尚能容忍的前提下,尽量简化漕运案件,避免陷入漕务的漩涡中。毕竟“对于缺乏责任心和进取意识的封建官吏来说,朝廷的这种奖赏远不如作弊所带来的利益那么大,那么有吸引力”(25)。这样,在“靠赏罚制度维持”(26) 的清代漕运制度中,中央与总漕之间的利益冲突在所难免。中央在委任总漕,视其为“代言人”的同时又派人密访,监督总漕在地方的所作所为(27)。出于对中央的不满,总漕常将事情委之州县,不肯尽心为中央办实事。难怪王芑孙会有这种“漕之误与不误,仍在督抚、州县,总漕无能为也”(28) 的论调了。
总漕与有漕各省督抚也有矛盾性的一面。从清朝的官职设置上看,总漕与各省督抚虽皆封疆大吏,权力交叠,在漕运事务中也须通力合作,但实际上漕运总督“究与各省总督不同”(29)。二者权力的交叠是他们之间合作的基础,也是他们之间矛盾冲突的根源。如嘉庆十三年,户科给事中严烺即上奏,认为应将“所有江苏及浙江各帮责成江苏巡抚就近严催”,而总漕则只在淮安一带盘验船只即可(30)。督抚的就近督催剥夺了总漕的部分权力,同时又增加了地方督抚的责任,引发了他们之间的利益冲突。时人在论及他们的共事关系时常呼吁他们要“屏除成见,共矢同心,勉图整顿之宜,严绝推诿之习”(31)。
此外,知府利用漕督的案件亦不少见。嘉庆七年,苏州府知府任兆炯借口弥补亏空之名在岳起、王汝璧面前极言清漕难办,惩慂仍复陋规。岳起等经不起簧惑,将苏松等四府全漕尽委任兆炯督办,“听其更张,照旧加收”。朝廷发现后,对漕督的这种将漕务放任知府管理的行为大发雷霆,最终将双方革职查办(32)。可见,有漕各省督抚及其他地方官在将总漕视为自己人的同时,总是尽量利用总漕为自己牟利。
作为“天庚正供”的漕粮运输将中央与有漕各省联为一体,且在一定程度上“漕粮体制和漕运管理也影响了中央政府和各省之间的关系”(33)。清朝前期,漕运制度较为清明,加上统治者、漕运总督的个人能力较强,总漕在中央与地方的夹缝中尚能发挥作用,调节他们之间的关系,使其处于一种此消彼长的动态平衡中。但是清朝中期以后,随着制度弊端的逐渐显现和漕运问题的日趋增加,漕运总督成为了人们对整个漕运体系质疑和批评的焦点。此后,总漕日益丧失制度给予的优势和作用(34)。在有漕各省督抚与总漕之间越来越少的合作中,隐含着复杂的矛盾和利益之争,二者甚至出现了公开的对抗(35)。中央与有漕各省在漕务上的动态平衡不再需要总漕来调节,总漕“桥”的角色被逐渐排弃。
三、合作与争利:总漕与总河、仓侍的关系
有清一代,朝廷在下达有关漕务指令时,漕运总督、河道总督、有漕各省督抚及仓场侍郎总是并列在案。在有关漕务的处理上,这四个群体(尤其是总漕、总河、仓侍)的权力与责任有很大的重叠部分,且常常是分段责成。“(漕运)在淮徐者,漕督主之;在济宁者,总河主之;在通津者,仓场主之”(36)。可见,清政府在设置漕运制度时,希望总漕、总河与仓侍能够分段责成,通力合作。
(一)合作
长期以来,治河与保漕有着密切的联系。时人对治河与保漕之间关系已有明确认识,他们认为“理漕与治河尝相表里”(37),故国家轸念河务也是“为漕务起见”(38)。所以,只有治理好运道,才能“河安而漕安”(39)。为了使漕运顺利进行,总漕与总河自然必须互相合作。在漕运制度中,中央也力求总漕与总河能相互合作。早在顺治十二年,清廷即规定“总漕总管各省漕粮,专司催趱,过淮以后,总河星速赶运,如过淮及期而到通迟误者,河、漕二督及沿河镇道将领、州县等官,各照督抚迟误过淮例议处”(40)。这种责任的连带使总漕与总河在处理漕务时,有一个共同利益的指导,能从一个角度出发,谋求一种双赢的局面,避免各自为政。所以,不论是从制度的规定,还是从河、漕二督自身的利益与责任考虑,总漕与总河均能够而且应该相互合作。
仓侍与总漕之间也关系密切。正如康有为所言,漕运之事,“其实不过京师一米店之事耳,仓场、漕运两总督,不过南北两支店司事耳”(41)。总漕与仓侍管理的事务相近,只不过管理地区和环节不同罢了。换言之,总漕与仓侍之间在处理漕务上也是“分段责成”。如在清代漕运过程中,若漕粮抵通发现米色潮湿,则由仓场侍郎负责参责,若发现霉变,则将漕运总督、押运领运各官分别议处。在漕运水手的管理上,“开兑出境之后责成漕运总督及沿途地方文武等官,到津以后责成仓场、坐粮厅”(42)。此外,他们在漕务中也必须互相协调、互相监督(43)。这样,在清代漕运体制下,总漕与仓侍不仅互相协作,也有责任连带的一面。漕船抵次回空违限,总漕与仓侍均脱离不了干系。
(二)争利
然而,在制度缺陷中,总漕与总河、仓侍总是以牟取私利为急务,“名为协理漕务,实际协助搜刮”,使整个“漕务机构变成了一个贪污网,紧密交织在一起”(44)。总漕、总河与仓侍属同级,他们在办理漕务时更多的是一种协作关系,不存在谁听命于谁的问题。于是,在这种复杂的关系中,总漕、总河、仓侍之间纠葛不断,冲突不停。
虽然,对“治河”与“保漕”的关系已十分明确,但“治河”与“保漕”确实很难兼顾,二者的动态平衡也常常失调,时人即有“河、漕不能并治”(45) 的议论。故而,虽然河、漕二督须为漕运互相合作,但在“治河”与“保漕”中,二者关注的重点仍不一样。一旦两者发生冲突,总河首先考虑的是“治河”,而总漕则全以“保漕”为重。所以,二者的分歧与冲突在所难免。此外,河道总督亦驻扎淮安,所督管的运道主要是黄、淮一段,而这段地区又是漕运的主要地段,亦属漕运总督的监管之下。因此,河漕二督权力交叠。然而,河漕二督毕竟分属不同的部门,虽有共同利益支撑着他们之间的合作,但是在私利的驱使下频频出现矛盾。黄仁宇在论及明代漕运时,即说到“漕运总督和河道总督互相敌对,职能竞争,职责分裂。有时,由于两人吵得不可开交,明廷不得不免去一人职务,安慰另一人。即使是时人,也抨击批评了两职之间的混乱”(46)。清代漕运总督和河道总督之间的纷争甚于明代,时人关于治河与保漕的论争即是河、漕二督矛盾的客观体现。
总漕与仓侍之间的关系也是如此。虽然制度上要求总漕与仓侍之间南北合作,共同督漕,且漕运总督多从仓场侍郎中提拔而来。但在复杂的漕运制度下,二者仍有不少利益纠葛。如乾隆三十四年,因漕运总督傅显军营出差,朝廷命总漕养廉银两酌给一半仓场侍郎(47)。在清代,漕运总督官俸甚低,正一品的漕督年俸仅为180两。除俸银之外,虽然又有津贴性的“薪银”等,但历经顺治及康熙二朝的裁减,“漕督每岁收入仅为23.3两”(48)。虽然经过雍正耗羡归公的养廉银制度后,总漕收入有所改善,但总体而言收入不高。清代漕臣李钧即叹道:“余薄宦十年,尚无一瓦之覆,殊自愧也”(49)。在这种情况下,乾隆三十四年拨总漕养廉银的一半予仓侍,直接触动了总漕与仓侍之间的利益冲突,且在以后的历朝中并不少见。
此外,漕运发展到清代,积弊重重,时人即认为“漕务势成积弊,如医家之治久病,见症易而用药难”。漕督与仓侍作为督漕长官,对于祛除漕弊责任重大。漕政较为清净之时,他们往往追求“官与民两相安”,放任漕弊生长。一旦追究起责任,往往是“南北亦各执一词”,双方“反唇相稽,鲜能设身处地”(50)。所以清人李星沅即呼吁“有漕各督抚及漕督、仓场衙门,务各屏除成见,共矢同心,勉图整顿之宜,严绝推诿之习”(51),这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总漕与仓侍之间的频繁冲突。
清代的漕运制度下,清廷设立了地位平等、权力交叉的总漕、总河与仓侍,希望三者能和衷共济,通力合作。但事实上,漕运总督却因权力重叠被不断分权。总河、总漕、仓侍之间的争利导致了漕务官僚体系行政效率的降低。
四、名不副实的守门人与发言人:总漕与漕务体系其他官员的关系
漕运总督之下有一套完备的漕务体系。有人统计,机构庞大的漕运公署管有文官、武校及各种官员达270多人,还下辖仓储、造船、卫漕兵丁两万余人。此外,漕运总督之下还设有省一级的漕官,担负漕米之省各设一人,这些漕官直接向漕运总督负责,而不向地方总督负责。在漕粮运作过程中,中央与总漕及漕务体系其他官员之间关系颇为复杂,总漕作为中央派出的督漕长官,亦是漕务体系的一员,是联系中央与漕务体系其他官员不可或缺的角色。
有清一代,漕运制度极为复杂,由一系列的“律”与“例”构成、维持。当漕运中出现一个新问题时,中央即制定一个新“例”加以规范。“例”的通行,渐渐也就产生了法律效应。在新“例”出现之初,中央即希望此项新规定能在漕务官员体系中迅速推行。新“例”的推行及普及到整个漕务官员体系中,都须经过一个解释的过程,总漕即是这个新例的解释人。这种中央法令解释权的把握,使总漕在整个漕务官员体系中地位更为突出。可以说,他控制了漕务体系其他官员与中央之间的联系,即类似于社会关系学当中的“守门人”(52),如图2所示。
总漕虽然是中央在漕务体系中的代言人,但总漕自身即是一名漕务官员。在中央的眼中,他亦是一名“专职的漕务官员”。也就是说,总漕与中央、漕务体系其他官员的关系,并不同于总漕与中央、有漕各省督抚的关系,他们之间不可能是“齐美尔连带”。相反,总漕的漕务官员意识使他在处理与中央关系时,常常为本集团牟利,代表漕务体系其他官员与中央进行对话。此时,总漕充当的正是社会关系学上的“发言人”(53) 角色,他代表着漕务体系其他官员与中央对话, 将本集团的利益要求上达中央,如图3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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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总漕充当漕务官员体系的“守门人”(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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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总漕充当漕务官员体系的“发言人”(56)
因而,总漕在中央与漕务体系其他官员中应该处于一种“居间位置”(54)。按理说,这一角色与位置能使总漕迅速树立个人威信,积累个人资本。但是,漕运过程中的总漕非但没能在这种优势位置中崛起,反而常为漕务体系其他官员所控制。
乾嘉之间,各组织的人浮于事及整个社会吏治的腐化,使庞大的漕运制度陷入了困境。此时的历任漕督非但不能有效地控制漕务体系其他官员,反而成了他们贪污不法的护符。如王芑孙在论及建造修葺漕船时说到,漕务体系官员常常“倚天庚为口实,援漕督为护符”,使得“文武吏士莫能弹压”(57)。而且,总漕非但没制止漕务体系官员的非法行为,反而积极加入其中,通同作弊。在很多情况下,漕运总督受漕务体系成员的愚弄和贿赂,为其贪污做掩护。时人包世臣即疾呼“漕为天下之大政,又为官吏之利薮”,在漕运中“帮丁需索兑费……贪黩州县,造作言语,以愚弄上司,以遂其朘民肥橐之私。而为之上司者,或受其愚而不知省察,或利其贿而为之饲词,以致浮勒日甚也”(58)。漕督不能有效管理漕务体系其他官员,反而为其属下官员所控制与利用,以至常成为一种莫名的角色。清朝中叶以后,漕粮河运陷入了困境,漕督也成了漕弊的代表,成了社会对朝廷政局及整个官僚体系批评的焦点。
五、能力与素质缺陷:嘉庆初年总漕的个案分析
清代督抚的个人素质是一个颇有意思的问题。我们对嘉庆初年进行了考察,发现此期的漕运总督的素质及能力,普遍存在较大的缺陷。这是我们在讨论上述问题时,必须有所兼顾的一个内容。
(一)身在其位,难谋其政——总漕个人能力不足
嘉庆前七年的五位总漕中,虽然不乏有才子能人(59)。但在督漕事件中,他们却显得无法胜任。作为督漕长官,漕粮运输的重要性要求漕运总督有很强的责任感与协调督办能力。清朝前期的蔡士英即称其在担任总漕期间“食息起居,不敢一刻即安,昼夜行催各省粮道,征米登廒,无误开兑”(60)。但是嘉庆初年的几任总漕在漕务上的表现却时常令朝廷极为不满,即使是被称为“亚杨锡绂”(61) 的管干贞也是如此。嘉庆五年,当总漕铁保上奏“检查历年饬发各省粮道,及府、卫,审讯词讼未结者,共有六百六十余案,请分别注销起限以清积案”时,朝廷极为不满,怒称“漕督衙门发审各件,积压年久,皆由管干贞,富纲,蒋兆奎等废弛所致”。(62) 这一评价几乎否定了嘉庆初年历任总漕的办事能力。
富纲是嘉庆朝的第二位漕督,于嘉庆元年五月接任总漕一职。嘉庆三年六月,改任云贵总督。在总漕任上,他并没有突出之举,中央也屡称他才具拘谨(63)。却因谙悉边疆事务,嘉庆三年被改任云贵总督。任上,富纲仍不知廉洁奉公,终于引起了同僚的参劾。嘉庆四年十一月,两江总督费淳上奏,富纲在总漕任内“有得受卫弁银两之事”。之后,朝廷令书麟等人详悉查讯,书麟覆称“富纲在任时,有已故守备支秀发、向众告知在济宁谒见富纲时。面向言及赔项甚多。用度不敷。似有欲令帮助之意。嘱令各备弁量力馈送。各备弁于禀见时。富纲亦曾露用度不敷之语。是以各措银一二百两至三百余两不等。俱交支秀发转交富纲管门家人刘姓接收”(64)。至嘉庆五年二月在朝廷的不断侦察之下,富纲终于认罪。对此,清廷大为失望,认为他身为大员,声名尚属平常,于总漕任内却不知洁己奉公,反而贪婪勒索,簠簋不饬,故下旨将其正法(65)。
乾隆中期以后,清朝的吏治走向了下坡路。虽然嘉道两朝统治者极力改革吏治,但成效并不明显。有人即认为清代官僚机构每个角落都存在着腐败,“所有中国官员除了薪俸都要拿外快及养廉银,中国人所谓‘清官’与‘贪官’,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前者使百姓为公道而付钱,而后者则贩卖不公道给最高的出价者”(66)。也就是说如果这些官员收取陋规的行为保持在习惯法限度之内的话,他的贪污行为即被认为是合法的,他也就不会被当成贪官受处。相反,如果他的贪污程度是远远超出了朝廷和社会的容忍程度,他才会被当作贪官处罚。富纲因受贿被正法,可见他的贪婪程度已经远远超出了习惯法及社会和朝廷的容忍程度。
之后,虽然清廷更加“慎委漕弁……以富纲之贪婪勒索为戒”(67),却将总漕大权交给了铁保。铁保虽“优于文字”,乾隆甚至称其“有大臣风”,但在总漕时,他却“屡屡以措施失当被黜”(68)。之后,虽然在山东巡抚任上仍督办漕务,但在处理漕务时,中央也称他“纸上谈兵”“并未认真处理”(69)。最后,中央终于以“不胜封疆重任”、辜负了中央屡次的“弃瑕录用”(70),将他调任。
由此可见,嘉庆初年的历任总漕总理漕政时身在其位却不谋其政,在位期间政绩平平,个人能力不足。这种个人能力的缺陷使他们在复杂的漕运体系中难以胜任,在漕粮海运的冲击下,他们无力进取。
(二)瞻顾情面,督办无力——总漕人际关系的负面效应
总漕不论是处于“齐美尔连带”中,还是充当守门人与发言人,他均处于人际社会关系网的“居间位置”。但如上所说,此时的总漕非但没因这种有利位置崛起,反而逐渐陨落了。这其间,总漕不利的个人人际网是其角色陨落的一大原因。以嘉庆初年的梁肯堂为例。梁肯堂的一生可谓命运多舛,他的仕途生涯中被革职、交部议处也是常事。但有意思的是这些处罚多半是由于他的人际关系带来的负面效应,如包庇他人和举劾人才不力等等。乾隆十七年五月,在任总漕之前,梁肯堂即因“山东巡抚国泰纵情婪贿,未能据实参奏”(71) 被革职。之后, 他又于乾隆五十五年二月,因“瞻顾情面”请求稽璜留任顺德府知府,被“交部严加议处”。乾隆五十七年,梁肯堂再次因“回护”李培荣,“曲为开脱”被革职,后“从宽留任”(72)。乾隆六十年,则因举荐人才不力受罚。可见梁肯堂的仕途中,因人际关系不断受累。换句话说,梁肯堂在办公事过程中很难做到大公无私,人际始终是其考虑的因素之一。因此,嘉庆年间的这种因亲友谋充,使漕务委员骤增至80余人的现象自然不奇怪了。难怪有学者会认为“漕运站是官场庇护制的焦点之一,数以百计的候补委员麋集于此,作为中央政府的委员(差委或漕委)领取俸饷”(73)。不仅如此,人际情面的考虑也会使总漕难以有效地控制旗下人员。因此,道光二十五年,道光帝对总漕的这种不肯破除情面实力催趱大为不满,下令将漕督严惩(74)。
受人际牵累的总漕办起事来瞻前顾后,裹足不前,自然影响办事效率及在社会上的影响力。在这种背景下,中央及社会对总漕日益失去信赖,总漕与中央之间信任危机的出现使总漕的重视程度日益降低。因此,清朝中后期漕督的陨落也是这种中央与督抚之间信任危机的政治局势不断发展的一个侧面反映。
(三)对抗中的信任危机——总漕刚直性格的必然结果
性格,从广义上说通常也称为“人格”,指“代表个人在对情境做反映时,将自身所表现出的结构性质和动态性质”(75)。它深藏在个体内心深处,在个体的为人处世中发挥着隐性的作用,但通常情况下,这种隐性因素却决定着个体的行为。嘉庆初年的管干贞和蒋兆奎的性格因素对其仕途影响显著。
管干贞是嘉庆初年的首任总漕。在清朝中叶以后的历任总漕中,管干贞的能力尚属突出。时人赵怀玉即认为他是除杨锡绂与鄂宝之外清朝最为出色的漕督。在他印象中的管干贞不仅能力突出,且办事认真。在管干贞的墓志铭中,赵怀玉写道:在督漕时,管干贞总是“策马躬自督催,风雨弗避,或不归所乘舟支帐露宿,微弁出力,必亲口劳之,运丁舟人不用命,立予惩罚,当时或苦其苛急及回空省费无丝毫派累”(76)。但是,在《清实录》中,我们听到的却是另一种声音。嘉庆五年,清廷称“漕督衙门发审各件,积压年久,皆由管干贞,富纲,蒋兆奎等废弛所致”(77)。这种对管干贞评价的矛盾性与他“知无不言,遇到纠劾虽要人无所顾忌”(78) 的性格有很大的关系。这种愤世嫉俗的性格既得不到制度的肯定,更会得罪一批官员,最终便是招致朝廷极为不满的结果。
蒋兆奎的性格对其仕途影响更大。他“居官尚属廉洁”,平日“官声清洁”,“声名尚好”(79),但最终仍被革职。从表面上看,革职的导火线是嘉庆四年的“津贴旗丁,加征漕米”事件(80)。实际上,蒋兆奎被罢官,更多的源于其自身性格不容于时,不容于朝廷。在其上奏请求“津贴旗丁,加征漕米”遭到清廷拒绝后,他又多次上奏,即使面临被革职的危险,他也仍坚持己见。所以,清廷对此极为愤怒,怒称蒋兆奎为人“粗率”、“忿激”(81)、“执拗成性”(82)、“刚愎自用”(83),没有“人臣事君之礼”(84)。二者关系急剧恶化,蒋被革退为山东巡抚。之后,蒋兆奎因御前侍卫明安往泰山进香一事(85) 再次与清廷公开冲突。清廷忍无可忍最终将蒋“降为三品卿衔,即予休致”,且令他“由山东启程回籍,不必进京谢恩,伊即来京,朕亦不复召见”(86),可见中央对蒋兆奎恼怒程度之深。
漕督与中央之间的矛盾冲突,既有个人因素,更有制度因素。总漕的对抗,中央更多地会将其置于利益之争的层面上考虑和处理,并多会引发朝廷对于总漕的信任危机。而总漕作为中央派出的官员,失去了朝廷的信任与重视,即使拥有再多的中介人优势,作用也难以发挥。
六、小结
作为封疆大吏的漕运总督,在清代漕运中,处于一种核心地位。在中央与有漕各省漕务的联系上,他发挥着“桥”的作用。在中央与整个漕务官僚体系的交涉中,他充当着后者的守门人与发言人。在实际督漕过程中,他又与河督、仓侍相互合作。所以制度意义上的漕运总督在社会政治格局中处于一种“居间位置”,理应发挥巨大的作用。但是现实中的总漕并没有因这种有利位置而有效获得社会资本与个人资本,相反其作用渐趋陨落,以致出现了“废总漕”的呼声。漕督的陨落,不仅表达了一些官员对漕运总督及其代表的漕政的失望,同时也是对朝廷政局、整个官僚体系的批评。清朝中叶以后漕运的政治生存状态只是一个视点,由此所反映出来的国家状态、政治格局、官僚系统的行政效率以及社会的变动趋势却是更为深刻的。
首先,清朝中叶以后,漕运制度弊端重重。漕运体系下的漕运总督、河道总督、仓场侍郎之间的争利使总漕陷入了看似大权在握,实际上却被不断分权的困境中。此外,这种利益之争也加剧了整个官僚体系的内耗,不断降低官僚系统的行政效率。行政效率的低下,加之漕弊的盛行,使得漕运成了社会对国家政治及官僚系统批判的焦点,而漕运总督则成了这一系列漕弊与矛盾的代表。所以,清朝中叶以后的“废漕督”之议是当时漕粮河运走向困境的结果,也是当时国家政治形态和官僚系统弊端百出的体现。
其次,漕运总督作为地方督抚中的一员,与中央之间在矛盾中合作。督漕的顺利对二者来说是种双赢的局面。但随着清朝中叶以后漕弊的不断出现,漕运效率的不断降低,中央与漕督之间的矛盾日益加深。在利益争夺中,中央对于漕运官僚体系多不信任。因此,“废漕督”之议与漕督地位的不断下降同样是清朝中叶以后中央与督抚之间信任危机的政治局势不断发展的结果和体现。
再则,乾嘉以后,漕粮海运与河运之间的斗争颇为激烈,而漕运总督在这场斗争中扮演着颇为复杂的角色。毕竟,河运漕粮已经陷入困境,海运漕粮才是大势所趋。海运的实行实则意味着漕运总督地位与作用的巨变。在海运与河运之争中,漕运总督无力进取,最终海运占了上风。可以说乾嘉时期“废漕督”之议是清朝中叶之后漕运走向的具体反映,不仅体现了帝国官僚治国思想的大致趋向,也折射出当时社会变动的趋势。
[收稿日期]2006—05—21
注释与参考文献:
① 本文为华中师范大学“211工程”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近现代转型时期的社会群体与经济组织研究”中期研究成果。作者简介:吴琦(1962—),江西吉安人,华中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社会史、明清史研究;肖丽红(1983—),福建漳州人,华中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研究生,主要从事社会史、明清史研究。
② 王宗沐:《乞广饷道以备不虞疏》,陈子龙编:《明经世文编》,第5册,卷343,中华书局影印1962年版,第3681页。
③ 关于清代漕运研究的论文及论著不少。其中值得一提的论著有:李文治、江太新的《清代漕运》,是清代漕运制度史研究的力作。彭云鹤的《明清漕运史》则提纲挈领地概述了明清漕运情况。吴琦的《漕运与中国社会》从社会史的新视角审视了中国古代漕运的社会功能。还有倪玉平的《清代漕粮海运与社会变迁》则从政治史和经济史相结合的角度考察了晚清漕粮海运和社会变迁的问题。此外,日本学者星斌夫在清代河运漕粮等问题的研究上也值得一提。
④ 纪昀:《历代职官表》,卷60,《漕运官制·国朝官制》,光绪22年广雅书局刻本。
⑤ (清)福趾等纂,载龄等修:《钦定户部漕运全书》(光绪朝),《续修四库全书》,第836册,卷21,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498页。
⑥ 陈东有:《中央与地方的利益与冲突——乾隆年间丝货贸易中的禁通之争》,《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8年第4期。
⑦ 在社会关系学上,如果有一个人在两个分离的组件中间形成了一个连带的话,这个人就是一个切点(cut point),也就是我们俗称的桥(bridge,学理上桥是沟通的线,而不是节点)。且如果两个分离的大团体间彼此的信息交流,意见沟通,行动协调均需要“桥”的话,就说明了这个“桥”的中介性极高。据博特结构洞理论分析,中介性高的人就掌握了信息流以及商业机会,进而操控两群人,获得中介利益。详见罗家德:《社会网分析讲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6页。
⑧ 王芑孙:《转般私议》,贺长龄编:《皇朝经世文编》,卷47,户政22,光绪14年上海广百宋齐桥印。
⑨ 路德:《复朱蔭堂书》,盛康编:《皇朝经世文编续编》,卷48,户政20,光绪23年刊刻。
⑩ 冯桂芬:《汰冗员议》,《校邠庐抗议》(卷上),上海书店出版社2002年版。
(11) 李祖陶:《漕粮开屯议》,葛世浚编:《皇朝经世文续编》,卷40,户政17,光绪17年上海广百宋齐桥印。
(12) 冲繁疲难四字考语是清代政区分等的正式依据,按照雍正时的解释是:交通频繁曰冲,行政业务多曰繁,税粮滞纳过多曰疲,风俗不纯、犯罪事件多曰难。县的等第高,字数就多,反之,字数就少。冲繁疲难四字俱全的县称为“最要”缺。详见周振鹤:《中国历代行政区划的变迁》,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147页。
(13) 据诸多文献记载,督漕顺利不仅能使总漕直接获得巨大的物质利益,还给他们带来了巨大的荣誉。
(14) 据《明史》卷177记载,自1450年明朝创设起,漕运总督就承担起了地方性职责,兼任巡抚。后来在不同时期,明朝设法免去漕运总督的地方性职责,另外设置了巡抚。但是,据黄仁宇考察,除了1472—1473,1513—1517,1557—1561年三个特殊时期外,漕运总督仍然兼任巡抚。清朝的漕运制度多沿袭明朝,在漕运总督的职责方面也一样,除了掌管漕运外还兼理巡抚职务。清朝初年的几任漕运总督均兼任地方督抚。如顺治朝的王文奎先后兼任了淮扬总督和凤阳巡抚,蔡士英亦兼任凤阳巡抚直至顺治十七年。之后,虽然在制度上清朝没有漕运总督兼任地方巡抚的规定,也认为总漕无地方之责,但总漕兼管地方事务已经为世人所接受,成了一种不成文的规定。
(15) (清)曹仁虎等:《清朝文献通考》(一),国用考5,卷43,浙江古籍出版社影印1988年版,第5254页。
(16) 阿桂:《申明粮船定式疏》,贺长龄编:《皇朝经世文编》,卷47,户政22,光绪14年上海广百宋齐桥印。
(17) 社会关系学中的“齐美尔连带”指:“一条桥却被其中介的两个网络都认为是自己人,要求其代表该团体的利益,遵守该团体的规范,以至‘桥’没有任何自由度,两面难讨好”。中国人常说的“猪八戒照镜子——两面不是人”,所说的陷于两难境地的猪八戒的学术名即是“齐美尔连带”。详见罗家德:《社会网分析讲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61—162页。
(18) 图示说明:其中A集团代表中央,B集团代表有漕各省,I为漕运总督,其他符号为各集团内各个利益群体。
(19) 这个问题,我们将在本文的第五部分中详细说明。
(20) 关于这点,钱穆的《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三联书店2004年版)有详细论述。同时,斯普林克尔也认为“律”与“例”两部分组成了具有惩罚性的帝国时期的法律,详见S·斯普林克尔:《清朝的法律制度》,第59页,转引自(美)K.E.福尔索姆:《朋友、客人、同事》,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页。
(21) 陈宏谋:《论漕船余米书》,贺长龄编:《皇朝经世文编》,卷46, 户政21,光绪14年上海广百宋齐桥印。
(22) 《清朝通典》食货11,卷11,浙江古籍出版社影印,1988;(近)刘锦藻:《清朝续文献通考》(一),国用13,卷75,浙江古籍出版社影印,1988;《钦定户部漕运全书》(光绪朝),等文献均对漕船过淮、抵通的违限处罚条例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23) 《清仁宗睿皇帝实录》中就有不少这种例子。如在卷44,卷47中,即记载了嘉庆四年因催趱过急,导致漂失米石事件,总漕蒋兆奎受处罚的案例。
(24) 赵尔巽:《清史稿》,卷308,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10586—10587页。
(25) 吴琦:《漕运与中国社会》,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2页。
(26) 李文治、江太新:《清代漕运》,中华书局1995年版,第171页。
(27) 《清仁宗睿皇帝实录》,第2册,卷62,卷65,记载了嘉庆五年四月,嘉庆帝派人密访总漕蒋兆奎的事例。
(28) 王芑孙:《转般私议》,贺长龄编:《皇朝经世文编》,卷47,户政22,光绪14年上海广百宋齐桥印。
(29) (清)曹仁虎等:《清朝文献通考》(一),国用考5,卷43,浙江古籍出版社影印1988年版,第5256页。关于清代地方督抚的职责详见赵尔巽《清史稿》卷111,书中记载,清代总督应该“厘治军民,综治文武,察举官吏,修饬边疆”,巡抚则应该“宣布德意,抚安军民,修明政刑,兴革利弊,考核群吏,会总督以诏废置”。
(30) (清)福趾等纂,载龄等修:《钦定户部漕运全书》(光绪朝),《续修四库全书》,第836册,卷15,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414页。
(31) 李星沅:《办漕各清各弊片》,盛康辑:《皇朝经世文编续编》,卷48,户政20,光绪23年刊刻。
(32) 《清仁宗睿皇帝实录》第2、3册,卷92,卷95,卷96,卷98,台湾华文书局总发行1970年版。
(33) 黄仁宇:《明代的漕运》,新星出版社2005年版,第79页。
(34) 以后的历史证明,清朝在实行漕粮海运时,总漕并没有发挥很大的作用。如在太平天国运动期间,总漕不是以督漕为主要职务,而是致力于剿灭太平军。倪玉平:《清代漕粮海运与社会变迁》(上海书店出版社2005年第1版)一书有许多这种案例。
(35) 1803年当漕运制度已露出百孔千疮的苗头时,利害的冲突开始集中在是否赞成使用海路的问题上。与漕运有联系的官员力图保持运河的内陆运输体系;许多省一级官员则希望放弃它,主张利用沿海的海运。省级官员与漕运中的既得利益集团产生公开的冲突。
(36) 蔡方炳:《漕船支运议》,贺长龄编:《皇朝经世文编》,卷47,户政22,光绪14年上海广百宋齐桥印。
(37) 任源祥:《漕运议》,贺长龄编:《皇朝经世文编》,卷46,户政21,光绪14年上海广百宋齐桥印。
(38) 沈葆桢:《漕项无从划拨海运难以议分覆陈疏》,饶玉成编:《皇朝经世文编续集》,卷48,户政23,同治12年刊刻。
(39) 陆陇其:《漕运》,贺长龄编:《皇朝经世文编》,卷46,户政21,光绪14年上海广百宋齐桥印。
(40) (清)福趾等纂,载龄等修:《钦定户部漕运全书》(光绪朝),《续修四库全书》,第836册,卷13,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383页。
(41) 《康有为论政集》,上册,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354—355页。
(42) (清)福趾等纂,载龄等修:《钦定户部漕运全书》(光绪朝), 《续修四库全书》,第838册,卷86,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47页。
(43) 这方面最具有代表性的即是“填单”,漕船回空由仓场发给限单,将所经州县界址照原定限日刊入单内,令沿河州县注明出境入境时日至淮申缴,到淮安后,由总漕察验另给限单,亦令沿河州县注明入境出境时日,各船抵次之限,不得出十一日,最后将限单缴巡抚查察。同理,重运帮船,“自淮抵通,总漕每帮给限单一张,赴通呈缴至回空时,仓场亦每帮给限单一张,至淮缴验总漕,又每帮给限单一张归次查验”。详见(清)福趾等纂,载龄等修:《钦定户部漕运全书》(光绪朝)卷13,卷14。
(44) 李文治,江太新:《清代漕运》,中华书局1995年版,第304—305页。
(45) 姚椿:《河漕私议》,盛康编:《皇朝经世文编续编》,卷49,户政21,光绪23年刊刻。
(46) 黄仁宇:《明代的漕运》,新星出版社2005年版,第50页。
(47) (清)福趾等纂,载龄等修:《钦定户部漕运全书》(光绪朝),《续修四库全书》,第837册,卷52,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202页。
(48) 参见倪玉平:《清代漕粮海运与社会变迁》,上海书店出版社2005年版,第31页。
(49) (清)李钧:《转漕日记》,《续修四库全书》,第559册,卷4,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807页。
(50) 林则徐:《筹画漕务折》,饶玉成编《皇朝经世文编续集》,卷46,户政21,同治12年刊刻。
(51) 李星沅:《办漕各清各弊片》,盛康编:《皇朝经世文编续编》,卷48,户政20,光绪23年刊刻。
(52) 社会关系学中的“守门人”指该成员是在团体中与外界联系的重要管道,控制了该团体的对外信息。详见罗家德:《社会网分析讲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60页。
(53) 社会关系学中的“发言人”指该成员“是一个团体的对外代表,控制了对外协调的门槛”。详见罗家德:《社会网分析讲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61页。
(54) 据社会关系学分析,如果一个人“在一个建议网络中处于居间的位置,他(她)就可以及时地获取重要的信息和知识”,而且这种“偏好”的网络中的中心位置可以使他拥有非正式权力。所以,“如果有人处在这一位置上,他(她)就可以影响他人去实现自己的个人目标。因此,在一个友谊网络中的中心位置将更可能产生社会资本”。详见罗家德:《社会网分析讲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62—163页。
(55) 图示说明:A代表中央,B代表漕运总督,C代表漕务体系其他官员。
(56) 图示说明:A代表中央,B代表漕运总督,C代表漕务体系其他官员。
(57) 王芑孙:《般运议》,(近)刘锦藻:《清朝续文献通考》(一),国用14,卷76,浙江古籍出版社影印1988年版,第8338页。
(58) 包世臣:《剔漕弊》,贺长龄编:《皇朝经世文编》,卷46,户政21,光绪14年上海广百宋齐桥印。
(59) 如铁保即为清代著名诗人,书法家。
(60) 蔡士英:《请罢长运复转运疏》,贺长龄编:《皇朝经世文编》,卷47,户政22,光绪14年上海广百宋齐桥印。
(61) 赵尔巽:《清史稿》,卷324,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10848页。
(62) 《清仁宗睿皇帝实录》第2册,卷61,台湾华文书局总发行1970年版。
(63) 《清仁宗睿皇帝实录》第1册,卷31,台湾华文书局总发行1970年版。
(64) 《清仁宗睿皇帝实录》第2册,卷55,台湾华文书局总发行1970年版。
(65) 《清仁宗睿皇帝实录》第2册,卷59,台湾华文书局总发行1970年版。
(66) 密迪乐:《中国政府、人民……杂录》,第114—115页。转引自约翰·R·瓦特:《衙门与城市行政管理》,注释24,见(美)施坚雅主编:《中华帝国晚期的城市》,中华书局出版社2001年版,第462页。
(67) 《清仁宗睿皇帝实录》第2册,卷58,台湾华文书局总发行1970年版。
(68) 赵尔巽:《清史稿》,卷353,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11281—11282页。
(69) 《清仁宗睿皇帝实录》第3册,卷129,台湾华文书局总发行1970年版。
(70) 王钟翰点校:《清史列传》,卷32,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2508页。
(71) 王钟翰点校:《清史列传》,卷27,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2079页。
(72) 王钟翰点校:《清史列传》,卷27,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2080页。
(73) 转引自费正清编《剑桥中国晚清史》(上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128页。
(74) (近)刘锦藻:《清朝续文献通考》(一),国用十三,卷七十五, 浙江古籍出版社影印年1988版,第8331页。
(75) Lawrence A Pervin,郑慧玲编译:《人格心理学》,(台湾)桂冠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84年修订版,第2页。
(76) (清)钱仪吉:《碑传集》,卷74,光绪十九年刊刻。
(77) 《清仁宗睿皇帝实录》第2册,卷61,台湾华文书局总发行1970年版。
(78) (清)钱仪吉:《碑传集》,卷74,光绪十九年刊刻。
(79) 《清仁宗睿皇帝实录》第2册,卷65,台湾华文书局总发行1970年版。
(80) 《清实录》及《清史列传》对此事有详细记述。嘉庆四年三月,蒋兆奎以旗丁用度不资,请明立章程,每石加增一斗,以资津贴。中央却认为这种做法会使官员以此为借口,加征浮收,否定了蒋兆奎的建议。同年十一月蒋又上奏请旨设法调剂,户部仍驳回他的建议。对此,蒋极为不满,要求卸任,请中央另派督漕。中央对蒋的“挂冠之举”十分生气,认为他“听信漕属员弁一面,又无良善其后遂以引退为词,实属冒昧粗率”,遂于嘉庆四年二月革去蒋的总漕之职,并令费淳等密访漕运沿途一带的旗丁费用之事。
(81) 赵尔巽:《清史稿》,卷324,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10849—10850页。
(82) 《清仁宗睿皇帝实录》第2册,卷56,台湾华文书局总发行1970年版。
(83) 《清仁宗睿皇帝实录》第2册,卷65,台湾华文书局总发行1970年版。
(84) 王钟翰点校:《清史列传》,卷31,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2442页。
(85) 御前侍卫明安往泰山进香路经山东境内,蒋兆奎无任何迎接动作。朝廷降旨申饬,蒋再次因此事忿激求去。
(86) 王钟翰点校:《清史列传》,卷31,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2442页。
【专 题 号】K24
【复印期号】2007年02期
【原文出处】《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厦门)2006年4期第39~50页
【作者简介】吴琦,肖丽红,华中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内容提要】 | 清代作为中央与有漕各省漕务联系的“桥”,漕运总督没能发挥应有的中介人优势,反而陷入了社会关系学上的“齐美尔连带”中,受双方规范和习惯的束缚,失去了制度给予的自主。督漕过程中,漕运总督与河道总督、仓场侍郎之间分工合作,责任连带。但这种共同利益也造成他们之间职权的重叠。总漕在与他们的合作与竞争中被不断分权。作为漕务官员体系的代表与发言人,漕督反而被属下官员所控制和利用,以至于常成为一种莫名的角色。此外,清中叶以后历任总漕素质上的缺陷,也使他们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下,名不副实,地位与作用日渐下降。由此,朝廷中出现了“总漕无用论”及“废漕督”的声音,不仅表达了一些官员对漕运总督及其代表的漕政的失望,同时也是对朝廷政局、整个官僚体系的批评。清代中期以后漕运的政治生存状态反映出国家状态、政治格局、官僚系统的行政效率以及社会的变动趋势。 |
“国计之有漕运犹人身之有血脉,血脉通则人身康,漕运通则国计足”② 一语道破了漕运在中国历史上的重要地位。到了清代,视漕粮为“天庚正供”的清政府在这方面投入了更大的人力、物力与财力。有清一代,不管是从机构组织、法规制度还是人事安排上,漕运制度都趋于完善。对此,学术界给予了较多的关注③。
综观已有的研究成果,学术界从经济史、制度史、政治史与社会史等角度不断重新审视清代漕运问题。但仍有许多问题值得我们更为深入的研究,如以漕运总督为中心的漕务体系中的各群体研究,包括其中所折射的官僚系统、制度缺陷、漕政状况等一系列问题。
作为清政府派出总理全国漕务的封疆大吏,漕运总督在清代漕运体系中占有特殊地位。对其进行群体研究不仅能更进一步明确漕运总督在漕运过程中的作用,而且能从中管窥清代漕运的运作情况、中央与有漕各省之间的互动关系。此外,从漕运总督围绕漕运事务与其他官僚群体合作关系的考察中,我们还能了解到清王朝同级、上下级官员之间的合作情况,并从各个群体的复杂人际关系中,审视清代官僚系统的运作状况,以及某些更深层次的问题。
一、问题缘起
清代,漕运总督的地位十分重要,但角色身份十分繁复。
漕运总督总理有漕各省漕务,驻地淮安,凡收粮起运,过淮抵通,“皆以时稽核催攒,综其政令”④。具体而言,“凡佥选运弁,修造漕船,派发全单,兑运开帮,过淮盘掣,催攒重运,查验回空,核勘漂没,督追漕欠,并随漕轻赍行月等项钱粮皆其专责。直隶,山东,河南,江南,江西,浙江,湖广等省文武官员经理漕务者咸属管辖”⑤。作为整个部门的首领,总漕是连接中央与漕务体系、漕务官员的接口。
清代漕运事务需要漕运总督、河道总督、仓场侍郎各有关部门的协同办理。在中央各项督漕法令中,漕运总督、河道总督以及仓场侍郎总是并列在位。因此,清代漕运的顺利运行,应该是由上述各部门及其大小官员共同的相互合作促成的。作为督漕长官的漕运总督,在其间成了联系各个职官群体的接口。
总漕作为中央的派出机构,在有漕各省督办漕务,传达中央各项漕务指令,代表着中央的利益。与此同时,漕运总督作为督抚的一员,长期驻扎地方,与地方利益紧密相连,在“服从中央的同时,或者在表面文章下设法去谋求有利于地方的谕旨和部议”⑥。从制度上讲,总漕在联结中央与有漕各省上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调节着双方的利益消长,使中央与有漕各省在利益分配上处于一种动态平衡。
由此可见,总漕在整个漕务体系中的位置极为重要和特殊,因此历来有“半个总督”之称。他不仅是中央与有漕各省在漕务上的中介,也是中央与漕务体系其他官员的中介。漕运总督在漕粮运作过程中实际上扮演着“桥”⑦ 的角色,所以,在理论上,漕运总督在漕粮运作过程中有着重要地位。
但是,从清代文献中,我们看到的却是另外一种现象。乾隆中叶,随着漕运中的问题日益增多,朝廷上下提出了不少漕政改革方案,有改海运者,有改漕丁者,有废浮收者等。其中“废总漕”的呼声虽然没有形成燎原之势,但却十分尖锐。这一论调的首发者为乾隆时人王芑孙。他在《转盘私议》中指出,漕运总督应该裁去,其主要理由大致有二:其一“漕务绵亘七省,漕督一人,仅驻一处,呼应既有不灵,稽查亦有所难遍,居恒坐啸,虽贤者无自由异,及其出运,鞭长莫及”,而且总漕常将漕务交给州县办理,所以,总漕“设可也,不设可也”;其二,虽多设总漕一职,“无裨于漕,犹无损于漕”,但是总漕的设立带来了一个漕运总督衙门,由此也带来了一大批冗员,冗员不仅尸位素餐,还视漕为利薮,败坏了漕风。因此,“多一总漕之衙门,非惟无裨,又有大害”。⑧ 所以,王芑孙疾呼“废总漕”。之后,乾嘉时人路德认为,漕运总督在督漕时“反操纵于县官、帮丁之手”⑨,说明了漕运总督在督漕过程中的无奈。冯桂芬则在总结王芑孙之说的基础上,认为漕运总督虽巍然大官,“夷考其职,不知何所为”⑩。李祖陶在批判清代漕运官僚体系道路上则走得更远,他甚至认为“漕运仓场两督与坐粮厅官皆可罢”(11),把“废漕督”的建议扩大到罢仓侍与坐粮厅等官。
如果说,道光之后的“废漕督”之议是因为整个漕粮河运已陷入困境、难以维持的情况下不得已提出的改革方案,那么乾嘉时期“废漕督”的呼声便颇具深意。毕竟,乾嘉时期河运并没有到瘫痪的地步。且总漕制度设置已久,制度成熟,漕运总督在漕粮运作过程中的作用已为世人认同。从王芑孙的奏章中可以发现,他所失望的并不是漕运总督个人,而是整个漕运制度。因为他所提出的建议并不是“改总漕”,而是“废总漕”。试想,总漕一废,原有那套漕运体系下的官僚体制必然崩塌。
淮安作为漕运总督、河道总督及两江总督的下榻之地,地位重要与显赫。但该地竟招徕了如此多的问题,成了冲、繁、疲、难四字俱全的“最要”缺(12) 之地。总漕、总河、两江总督在地方的合作也存在十分复杂的局面。
本文通过对清朝中叶的漕运状况及嘉庆初年漕运总督的分析,看制度上总漕与现实中总漕的背离及其原因,并由此侧面审视清中期以后的政治状态、官僚系统的行政效率以及社会的变动趋势等问题。
二、夹缝中陨落:总漕与中央、有漕各省的关系
如上文所言,漕运总督作为清廷的派出官员,代表着中央的利益。同时,他又在地方总理漕务,与有漕各省利益相连。总漕与中央、有漕各省之间既有共同利益,又在具体合作中形成利益倾向,其间的关系颇为复杂。
(一)总漕“齐美尔连带”的困境
总漕作为中央与有漕各省在漕务上的“桥”,中央关于漕运的各项指令往往通过漕运总督下达有漕各省。中央对漕运的管理也更多的是通过漕运总督来实现。所以统治者对漕运总督要求严格,并有诸多制度的限定。漕运总督由中央任命,权力来源于中央,升降亦受制于中央。督漕的顺利对总漕与中央来说是种双赢的结局(13),这种利益上的相连使总漕与中央之间倾向于相互合作。
另一方面,作为中央的派出机构,总漕长期驻扎淮安,而且兼任地方巡抚之职(14)。所以,总漕与各有漕省份地方官员之间亦有不可切分的联系,总漕自身的权力与利益要求也使他们在不违背漕务法令的前提下积极与地方合作。加上清代漕运制度本身的复杂性,总漕与各有漕省份督抚之间更有数不清的责任连带关系。早在顺治十二年,中央即认为“漕运至为重务,年来拖欠稽迟弊非一端”,令漕督尽心办理,督抚则“亦宜分任责成”(15),命二者通力合作。一旦漕粮运作出现问题,二者往往也是一同交部议处。因此,乾隆重臣阿桂即希望总漕毓奇“会同有漕各省督抚悉心筹划”,办好粮船定式问题及漕运事宜(16)。可见,总漕与有漕各省督抚之间责任的相连使他们不论是出于个人私利还是出于制度上的规定,均会站在一条战线上。且通常情况下,督抚也常将总漕视为地方大吏中的一员。
所以,总漕在中央与有漕各省中所扮演的角色不只是漕务联系的“桥”,而且还具有一种更复杂的关系。中央把总漕视为自己的一员,认为总漕是其在有漕各省的代言人,要求总漕代表中央利益。而有漕各省督抚也站在地方的立场要求总漕,且由于责任连带,将其视为自己群体中的一部分。由此,总漕便陷入了社会关系学上的“齐美尔连带”(17) 中,游离于中央与有漕各省督抚两个团体当中,如图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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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齐美尔连带”中,如果“桥”的个人能力突出,他就能在其中继续发挥中介人作用,游刃于双方,获取更大的个人利益。一旦“桥”的个人能力不够,他就会被双方的规范和习惯束缚,陷入两难的境地中,失去了制度给予的自主与自由。这样,他的中介人作用也就难以发挥。通过研究发现,清朝中期以后的漕运总督能力平平(19)。这样,总漕在中央与有漕各省的互动中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其中介人的角色逐渐消失,影响力也就逐渐消失了。“齐美尔连带”的失败使总漕陷入了这种看似大权在握,但在漕粮运作中却难以发挥很大自由性的名不副实的困境中。
(二)总漕与中央、有漕各省矛盾性的一面
总漕与中央、有漕各省之间虽有共同利益。但在实际合作中,三者之间的关系在不断变化。中央在视总漕为代理人和代言人的同时,也对其严加防范,不断责难。有漕各省督抚在与总漕合作过程中也不断利用他们,为自己牟利。
漕运发展到清代,制度已经十分规范和严密。从光绪朝的《钦定户部漕运全书》可看出,清代已经形成了一套“律”与“例”兼备的严密漕运制度。但是制度的严密化往往使法令失去了本义,而专门在防弊上着想(20)。清代漕运法规中的“律”、“例”多如牛毛,清人陈宏谋即叹道“迩来漕政,半由于例之太多,偶有未善,即设一例,究竟法立弊生”(21)。漕运中“律”、“例”及惩罚规章之多是当时漕运制度臻于完善的体现,也是漕弊丛生的表现。在这种制度之下,中央总是对漕运总督进行一些“无理”的要求。如在催趱方面,若催趱过缓,导致粮船重运、回空迟误,总漕必须受处(22)。但是,催趱过急的情况下容易引发漕船出事。一旦漕船出事,中央不但不能体谅总漕,反而对他百般责备与抱怨(23)。
在中央阴晴不定的态度下,总漕总是提心吊胆。虽然督漕顺利能给他们带来巨大荣誉,但是相对于中央的奖励,我们从文献中看到更多的是总漕因督漕失利被处罚的案例。一旦督漕失利,总漕要么被降职,要么“交部议处”。即使是清代著名漕臣杨锡绂亦于乾隆二十二年因上疏“请豁兴武、江淮二卫旗丁欠缴漕项”,被乾隆责备为“沽名”,命其“以养廉代偿漕项”(24)。所以,清廷赏罚的不定性使总漕平时更倾向于钻漕务法规的空子,在不触犯漕务法规的前提下为个人谋私利;在中央尚能容忍的前提下,尽量简化漕运案件,避免陷入漕务的漩涡中。毕竟“对于缺乏责任心和进取意识的封建官吏来说,朝廷的这种奖赏远不如作弊所带来的利益那么大,那么有吸引力”(25)。这样,在“靠赏罚制度维持”(26) 的清代漕运制度中,中央与总漕之间的利益冲突在所难免。中央在委任总漕,视其为“代言人”的同时又派人密访,监督总漕在地方的所作所为(27)。出于对中央的不满,总漕常将事情委之州县,不肯尽心为中央办实事。难怪王芑孙会有这种“漕之误与不误,仍在督抚、州县,总漕无能为也”(28) 的论调了。
总漕与有漕各省督抚也有矛盾性的一面。从清朝的官职设置上看,总漕与各省督抚虽皆封疆大吏,权力交叠,在漕运事务中也须通力合作,但实际上漕运总督“究与各省总督不同”(29)。二者权力的交叠是他们之间合作的基础,也是他们之间矛盾冲突的根源。如嘉庆十三年,户科给事中严烺即上奏,认为应将“所有江苏及浙江各帮责成江苏巡抚就近严催”,而总漕则只在淮安一带盘验船只即可(30)。督抚的就近督催剥夺了总漕的部分权力,同时又增加了地方督抚的责任,引发了他们之间的利益冲突。时人在论及他们的共事关系时常呼吁他们要“屏除成见,共矢同心,勉图整顿之宜,严绝推诿之习”(31)。
此外,知府利用漕督的案件亦不少见。嘉庆七年,苏州府知府任兆炯借口弥补亏空之名在岳起、王汝璧面前极言清漕难办,惩慂仍复陋规。岳起等经不起簧惑,将苏松等四府全漕尽委任兆炯督办,“听其更张,照旧加收”。朝廷发现后,对漕督的这种将漕务放任知府管理的行为大发雷霆,最终将双方革职查办(32)。可见,有漕各省督抚及其他地方官在将总漕视为自己人的同时,总是尽量利用总漕为自己牟利。
作为“天庚正供”的漕粮运输将中央与有漕各省联为一体,且在一定程度上“漕粮体制和漕运管理也影响了中央政府和各省之间的关系”(33)。清朝前期,漕运制度较为清明,加上统治者、漕运总督的个人能力较强,总漕在中央与地方的夹缝中尚能发挥作用,调节他们之间的关系,使其处于一种此消彼长的动态平衡中。但是清朝中期以后,随着制度弊端的逐渐显现和漕运问题的日趋增加,漕运总督成为了人们对整个漕运体系质疑和批评的焦点。此后,总漕日益丧失制度给予的优势和作用(34)。在有漕各省督抚与总漕之间越来越少的合作中,隐含着复杂的矛盾和利益之争,二者甚至出现了公开的对抗(35)。中央与有漕各省在漕务上的动态平衡不再需要总漕来调节,总漕“桥”的角色被逐渐排弃。
三、合作与争利:总漕与总河、仓侍的关系
有清一代,朝廷在下达有关漕务指令时,漕运总督、河道总督、有漕各省督抚及仓场侍郎总是并列在案。在有关漕务的处理上,这四个群体(尤其是总漕、总河、仓侍)的权力与责任有很大的重叠部分,且常常是分段责成。“(漕运)在淮徐者,漕督主之;在济宁者,总河主之;在通津者,仓场主之”(36)。可见,清政府在设置漕运制度时,希望总漕、总河与仓侍能够分段责成,通力合作。
(一)合作
长期以来,治河与保漕有着密切的联系。时人对治河与保漕之间关系已有明确认识,他们认为“理漕与治河尝相表里”(37),故国家轸念河务也是“为漕务起见”(38)。所以,只有治理好运道,才能“河安而漕安”(39)。为了使漕运顺利进行,总漕与总河自然必须互相合作。在漕运制度中,中央也力求总漕与总河能相互合作。早在顺治十二年,清廷即规定“总漕总管各省漕粮,专司催趱,过淮以后,总河星速赶运,如过淮及期而到通迟误者,河、漕二督及沿河镇道将领、州县等官,各照督抚迟误过淮例议处”(40)。这种责任的连带使总漕与总河在处理漕务时,有一个共同利益的指导,能从一个角度出发,谋求一种双赢的局面,避免各自为政。所以,不论是从制度的规定,还是从河、漕二督自身的利益与责任考虑,总漕与总河均能够而且应该相互合作。
仓侍与总漕之间也关系密切。正如康有为所言,漕运之事,“其实不过京师一米店之事耳,仓场、漕运两总督,不过南北两支店司事耳”(41)。总漕与仓侍管理的事务相近,只不过管理地区和环节不同罢了。换言之,总漕与仓侍之间在处理漕务上也是“分段责成”。如在清代漕运过程中,若漕粮抵通发现米色潮湿,则由仓场侍郎负责参责,若发现霉变,则将漕运总督、押运领运各官分别议处。在漕运水手的管理上,“开兑出境之后责成漕运总督及沿途地方文武等官,到津以后责成仓场、坐粮厅”(42)。此外,他们在漕务中也必须互相协调、互相监督(43)。这样,在清代漕运体制下,总漕与仓侍不仅互相协作,也有责任连带的一面。漕船抵次回空违限,总漕与仓侍均脱离不了干系。
(二)争利
然而,在制度缺陷中,总漕与总河、仓侍总是以牟取私利为急务,“名为协理漕务,实际协助搜刮”,使整个“漕务机构变成了一个贪污网,紧密交织在一起”(44)。总漕、总河与仓侍属同级,他们在办理漕务时更多的是一种协作关系,不存在谁听命于谁的问题。于是,在这种复杂的关系中,总漕、总河、仓侍之间纠葛不断,冲突不停。
虽然,对“治河”与“保漕”的关系已十分明确,但“治河”与“保漕”确实很难兼顾,二者的动态平衡也常常失调,时人即有“河、漕不能并治”(45) 的议论。故而,虽然河、漕二督须为漕运互相合作,但在“治河”与“保漕”中,二者关注的重点仍不一样。一旦两者发生冲突,总河首先考虑的是“治河”,而总漕则全以“保漕”为重。所以,二者的分歧与冲突在所难免。此外,河道总督亦驻扎淮安,所督管的运道主要是黄、淮一段,而这段地区又是漕运的主要地段,亦属漕运总督的监管之下。因此,河漕二督权力交叠。然而,河漕二督毕竟分属不同的部门,虽有共同利益支撑着他们之间的合作,但是在私利的驱使下频频出现矛盾。黄仁宇在论及明代漕运时,即说到“漕运总督和河道总督互相敌对,职能竞争,职责分裂。有时,由于两人吵得不可开交,明廷不得不免去一人职务,安慰另一人。即使是时人,也抨击批评了两职之间的混乱”(46)。清代漕运总督和河道总督之间的纷争甚于明代,时人关于治河与保漕的论争即是河、漕二督矛盾的客观体现。
总漕与仓侍之间的关系也是如此。虽然制度上要求总漕与仓侍之间南北合作,共同督漕,且漕运总督多从仓场侍郎中提拔而来。但在复杂的漕运制度下,二者仍有不少利益纠葛。如乾隆三十四年,因漕运总督傅显军营出差,朝廷命总漕养廉银两酌给一半仓场侍郎(47)。在清代,漕运总督官俸甚低,正一品的漕督年俸仅为180两。除俸银之外,虽然又有津贴性的“薪银”等,但历经顺治及康熙二朝的裁减,“漕督每岁收入仅为23.3两”(48)。虽然经过雍正耗羡归公的养廉银制度后,总漕收入有所改善,但总体而言收入不高。清代漕臣李钧即叹道:“余薄宦十年,尚无一瓦之覆,殊自愧也”(49)。在这种情况下,乾隆三十四年拨总漕养廉银的一半予仓侍,直接触动了总漕与仓侍之间的利益冲突,且在以后的历朝中并不少见。
此外,漕运发展到清代,积弊重重,时人即认为“漕务势成积弊,如医家之治久病,见症易而用药难”。漕督与仓侍作为督漕长官,对于祛除漕弊责任重大。漕政较为清净之时,他们往往追求“官与民两相安”,放任漕弊生长。一旦追究起责任,往往是“南北亦各执一词”,双方“反唇相稽,鲜能设身处地”(50)。所以清人李星沅即呼吁“有漕各督抚及漕督、仓场衙门,务各屏除成见,共矢同心,勉图整顿之宜,严绝推诿之习”(51),这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总漕与仓侍之间的频繁冲突。
清代的漕运制度下,清廷设立了地位平等、权力交叉的总漕、总河与仓侍,希望三者能和衷共济,通力合作。但事实上,漕运总督却因权力重叠被不断分权。总河、总漕、仓侍之间的争利导致了漕务官僚体系行政效率的降低。
四、名不副实的守门人与发言人:总漕与漕务体系其他官员的关系
漕运总督之下有一套完备的漕务体系。有人统计,机构庞大的漕运公署管有文官、武校及各种官员达270多人,还下辖仓储、造船、卫漕兵丁两万余人。此外,漕运总督之下还设有省一级的漕官,担负漕米之省各设一人,这些漕官直接向漕运总督负责,而不向地方总督负责。在漕粮运作过程中,中央与总漕及漕务体系其他官员之间关系颇为复杂,总漕作为中央派出的督漕长官,亦是漕务体系的一员,是联系中央与漕务体系其他官员不可或缺的角色。
有清一代,漕运制度极为复杂,由一系列的“律”与“例”构成、维持。当漕运中出现一个新问题时,中央即制定一个新“例”加以规范。“例”的通行,渐渐也就产生了法律效应。在新“例”出现之初,中央即希望此项新规定能在漕务官员体系中迅速推行。新“例”的推行及普及到整个漕务官员体系中,都须经过一个解释的过程,总漕即是这个新例的解释人。这种中央法令解释权的把握,使总漕在整个漕务官员体系中地位更为突出。可以说,他控制了漕务体系其他官员与中央之间的联系,即类似于社会关系学当中的“守门人”(52),如图2所示。
总漕虽然是中央在漕务体系中的代言人,但总漕自身即是一名漕务官员。在中央的眼中,他亦是一名“专职的漕务官员”。也就是说,总漕与中央、漕务体系其他官员的关系,并不同于总漕与中央、有漕各省督抚的关系,他们之间不可能是“齐美尔连带”。相反,总漕的漕务官员意识使他在处理与中央关系时,常常为本集团牟利,代表漕务体系其他官员与中央进行对话。此时,总漕充当的正是社会关系学上的“发言人”(53) 角色,他代表着漕务体系其他官员与中央对话, 将本集团的利益要求上达中央,如图3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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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总漕充当漕务官员体系的“守门人”(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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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总漕充当漕务官员体系的“发言人”(56)
因而,总漕在中央与漕务体系其他官员中应该处于一种“居间位置”(54)。按理说,这一角色与位置能使总漕迅速树立个人威信,积累个人资本。但是,漕运过程中的总漕非但没能在这种优势位置中崛起,反而常为漕务体系其他官员所控制。
乾嘉之间,各组织的人浮于事及整个社会吏治的腐化,使庞大的漕运制度陷入了困境。此时的历任漕督非但不能有效地控制漕务体系其他官员,反而成了他们贪污不法的护符。如王芑孙在论及建造修葺漕船时说到,漕务体系官员常常“倚天庚为口实,援漕督为护符”,使得“文武吏士莫能弹压”(57)。而且,总漕非但没制止漕务体系官员的非法行为,反而积极加入其中,通同作弊。在很多情况下,漕运总督受漕务体系成员的愚弄和贿赂,为其贪污做掩护。时人包世臣即疾呼“漕为天下之大政,又为官吏之利薮”,在漕运中“帮丁需索兑费……贪黩州县,造作言语,以愚弄上司,以遂其朘民肥橐之私。而为之上司者,或受其愚而不知省察,或利其贿而为之饲词,以致浮勒日甚也”(58)。漕督不能有效管理漕务体系其他官员,反而为其属下官员所控制与利用,以至常成为一种莫名的角色。清朝中叶以后,漕粮河运陷入了困境,漕督也成了漕弊的代表,成了社会对朝廷政局及整个官僚体系批评的焦点。
五、能力与素质缺陷:嘉庆初年总漕的个案分析
清代督抚的个人素质是一个颇有意思的问题。我们对嘉庆初年进行了考察,发现此期的漕运总督的素质及能力,普遍存在较大的缺陷。这是我们在讨论上述问题时,必须有所兼顾的一个内容。
(一)身在其位,难谋其政——总漕个人能力不足
嘉庆前七年的五位总漕中,虽然不乏有才子能人(59)。但在督漕事件中,他们却显得无法胜任。作为督漕长官,漕粮运输的重要性要求漕运总督有很强的责任感与协调督办能力。清朝前期的蔡士英即称其在担任总漕期间“食息起居,不敢一刻即安,昼夜行催各省粮道,征米登廒,无误开兑”(60)。但是嘉庆初年的几任总漕在漕务上的表现却时常令朝廷极为不满,即使是被称为“亚杨锡绂”(61) 的管干贞也是如此。嘉庆五年,当总漕铁保上奏“检查历年饬发各省粮道,及府、卫,审讯词讼未结者,共有六百六十余案,请分别注销起限以清积案”时,朝廷极为不满,怒称“漕督衙门发审各件,积压年久,皆由管干贞,富纲,蒋兆奎等废弛所致”。(62) 这一评价几乎否定了嘉庆初年历任总漕的办事能力。
富纲是嘉庆朝的第二位漕督,于嘉庆元年五月接任总漕一职。嘉庆三年六月,改任云贵总督。在总漕任上,他并没有突出之举,中央也屡称他才具拘谨(63)。却因谙悉边疆事务,嘉庆三年被改任云贵总督。任上,富纲仍不知廉洁奉公,终于引起了同僚的参劾。嘉庆四年十一月,两江总督费淳上奏,富纲在总漕任内“有得受卫弁银两之事”。之后,朝廷令书麟等人详悉查讯,书麟覆称“富纲在任时,有已故守备支秀发、向众告知在济宁谒见富纲时。面向言及赔项甚多。用度不敷。似有欲令帮助之意。嘱令各备弁量力馈送。各备弁于禀见时。富纲亦曾露用度不敷之语。是以各措银一二百两至三百余两不等。俱交支秀发转交富纲管门家人刘姓接收”(64)。至嘉庆五年二月在朝廷的不断侦察之下,富纲终于认罪。对此,清廷大为失望,认为他身为大员,声名尚属平常,于总漕任内却不知洁己奉公,反而贪婪勒索,簠簋不饬,故下旨将其正法(65)。
乾隆中期以后,清朝的吏治走向了下坡路。虽然嘉道两朝统治者极力改革吏治,但成效并不明显。有人即认为清代官僚机构每个角落都存在着腐败,“所有中国官员除了薪俸都要拿外快及养廉银,中国人所谓‘清官’与‘贪官’,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前者使百姓为公道而付钱,而后者则贩卖不公道给最高的出价者”(66)。也就是说如果这些官员收取陋规的行为保持在习惯法限度之内的话,他的贪污行为即被认为是合法的,他也就不会被当成贪官受处。相反,如果他的贪污程度是远远超出了朝廷和社会的容忍程度,他才会被当作贪官处罚。富纲因受贿被正法,可见他的贪婪程度已经远远超出了习惯法及社会和朝廷的容忍程度。
之后,虽然清廷更加“慎委漕弁……以富纲之贪婪勒索为戒”(67),却将总漕大权交给了铁保。铁保虽“优于文字”,乾隆甚至称其“有大臣风”,但在总漕时,他却“屡屡以措施失当被黜”(68)。之后,虽然在山东巡抚任上仍督办漕务,但在处理漕务时,中央也称他“纸上谈兵”“并未认真处理”(69)。最后,中央终于以“不胜封疆重任”、辜负了中央屡次的“弃瑕录用”(70),将他调任。
由此可见,嘉庆初年的历任总漕总理漕政时身在其位却不谋其政,在位期间政绩平平,个人能力不足。这种个人能力的缺陷使他们在复杂的漕运体系中难以胜任,在漕粮海运的冲击下,他们无力进取。
(二)瞻顾情面,督办无力——总漕人际关系的负面效应
总漕不论是处于“齐美尔连带”中,还是充当守门人与发言人,他均处于人际社会关系网的“居间位置”。但如上所说,此时的总漕非但没因这种有利位置崛起,反而逐渐陨落了。这其间,总漕不利的个人人际网是其角色陨落的一大原因。以嘉庆初年的梁肯堂为例。梁肯堂的一生可谓命运多舛,他的仕途生涯中被革职、交部议处也是常事。但有意思的是这些处罚多半是由于他的人际关系带来的负面效应,如包庇他人和举劾人才不力等等。乾隆十七年五月,在任总漕之前,梁肯堂即因“山东巡抚国泰纵情婪贿,未能据实参奏”(71) 被革职。之后, 他又于乾隆五十五年二月,因“瞻顾情面”请求稽璜留任顺德府知府,被“交部严加议处”。乾隆五十七年,梁肯堂再次因“回护”李培荣,“曲为开脱”被革职,后“从宽留任”(72)。乾隆六十年,则因举荐人才不力受罚。可见梁肯堂的仕途中,因人际关系不断受累。换句话说,梁肯堂在办公事过程中很难做到大公无私,人际始终是其考虑的因素之一。因此,嘉庆年间的这种因亲友谋充,使漕务委员骤增至80余人的现象自然不奇怪了。难怪有学者会认为“漕运站是官场庇护制的焦点之一,数以百计的候补委员麋集于此,作为中央政府的委员(差委或漕委)领取俸饷”(73)。不仅如此,人际情面的考虑也会使总漕难以有效地控制旗下人员。因此,道光二十五年,道光帝对总漕的这种不肯破除情面实力催趱大为不满,下令将漕督严惩(74)。
受人际牵累的总漕办起事来瞻前顾后,裹足不前,自然影响办事效率及在社会上的影响力。在这种背景下,中央及社会对总漕日益失去信赖,总漕与中央之间信任危机的出现使总漕的重视程度日益降低。因此,清朝中后期漕督的陨落也是这种中央与督抚之间信任危机的政治局势不断发展的一个侧面反映。
(三)对抗中的信任危机——总漕刚直性格的必然结果
性格,从广义上说通常也称为“人格”,指“代表个人在对情境做反映时,将自身所表现出的结构性质和动态性质”(75)。它深藏在个体内心深处,在个体的为人处世中发挥着隐性的作用,但通常情况下,这种隐性因素却决定着个体的行为。嘉庆初年的管干贞和蒋兆奎的性格因素对其仕途影响显著。
管干贞是嘉庆初年的首任总漕。在清朝中叶以后的历任总漕中,管干贞的能力尚属突出。时人赵怀玉即认为他是除杨锡绂与鄂宝之外清朝最为出色的漕督。在他印象中的管干贞不仅能力突出,且办事认真。在管干贞的墓志铭中,赵怀玉写道:在督漕时,管干贞总是“策马躬自督催,风雨弗避,或不归所乘舟支帐露宿,微弁出力,必亲口劳之,运丁舟人不用命,立予惩罚,当时或苦其苛急及回空省费无丝毫派累”(76)。但是,在《清实录》中,我们听到的却是另一种声音。嘉庆五年,清廷称“漕督衙门发审各件,积压年久,皆由管干贞,富纲,蒋兆奎等废弛所致”(77)。这种对管干贞评价的矛盾性与他“知无不言,遇到纠劾虽要人无所顾忌”(78) 的性格有很大的关系。这种愤世嫉俗的性格既得不到制度的肯定,更会得罪一批官员,最终便是招致朝廷极为不满的结果。
蒋兆奎的性格对其仕途影响更大。他“居官尚属廉洁”,平日“官声清洁”,“声名尚好”(79),但最终仍被革职。从表面上看,革职的导火线是嘉庆四年的“津贴旗丁,加征漕米”事件(80)。实际上,蒋兆奎被罢官,更多的源于其自身性格不容于时,不容于朝廷。在其上奏请求“津贴旗丁,加征漕米”遭到清廷拒绝后,他又多次上奏,即使面临被革职的危险,他也仍坚持己见。所以,清廷对此极为愤怒,怒称蒋兆奎为人“粗率”、“忿激”(81)、“执拗成性”(82)、“刚愎自用”(83),没有“人臣事君之礼”(84)。二者关系急剧恶化,蒋被革退为山东巡抚。之后,蒋兆奎因御前侍卫明安往泰山进香一事(85) 再次与清廷公开冲突。清廷忍无可忍最终将蒋“降为三品卿衔,即予休致”,且令他“由山东启程回籍,不必进京谢恩,伊即来京,朕亦不复召见”(86),可见中央对蒋兆奎恼怒程度之深。
漕督与中央之间的矛盾冲突,既有个人因素,更有制度因素。总漕的对抗,中央更多地会将其置于利益之争的层面上考虑和处理,并多会引发朝廷对于总漕的信任危机。而总漕作为中央派出的官员,失去了朝廷的信任与重视,即使拥有再多的中介人优势,作用也难以发挥。
六、小结
作为封疆大吏的漕运总督,在清代漕运中,处于一种核心地位。在中央与有漕各省漕务的联系上,他发挥着“桥”的作用。在中央与整个漕务官僚体系的交涉中,他充当着后者的守门人与发言人。在实际督漕过程中,他又与河督、仓侍相互合作。所以制度意义上的漕运总督在社会政治格局中处于一种“居间位置”,理应发挥巨大的作用。但是现实中的总漕并没有因这种有利位置而有效获得社会资本与个人资本,相反其作用渐趋陨落,以致出现了“废总漕”的呼声。漕督的陨落,不仅表达了一些官员对漕运总督及其代表的漕政的失望,同时也是对朝廷政局、整个官僚体系的批评。清朝中叶以后漕运的政治生存状态只是一个视点,由此所反映出来的国家状态、政治格局、官僚系统的行政效率以及社会的变动趋势却是更为深刻的。
首先,清朝中叶以后,漕运制度弊端重重。漕运体系下的漕运总督、河道总督、仓场侍郎之间的争利使总漕陷入了看似大权在握,实际上却被不断分权的困境中。此外,这种利益之争也加剧了整个官僚体系的内耗,不断降低官僚系统的行政效率。行政效率的低下,加之漕弊的盛行,使得漕运成了社会对国家政治及官僚系统批判的焦点,而漕运总督则成了这一系列漕弊与矛盾的代表。所以,清朝中叶以后的“废漕督”之议是当时漕粮河运走向困境的结果,也是当时国家政治形态和官僚系统弊端百出的体现。
其次,漕运总督作为地方督抚中的一员,与中央之间在矛盾中合作。督漕的顺利对二者来说是种双赢的局面。但随着清朝中叶以后漕弊的不断出现,漕运效率的不断降低,中央与漕督之间的矛盾日益加深。在利益争夺中,中央对于漕运官僚体系多不信任。因此,“废漕督”之议与漕督地位的不断下降同样是清朝中叶以后中央与督抚之间信任危机的政治局势不断发展的结果和体现。
再则,乾嘉以后,漕粮海运与河运之间的斗争颇为激烈,而漕运总督在这场斗争中扮演着颇为复杂的角色。毕竟,河运漕粮已经陷入困境,海运漕粮才是大势所趋。海运的实行实则意味着漕运总督地位与作用的巨变。在海运与河运之争中,漕运总督无力进取,最终海运占了上风。可以说乾嘉时期“废漕督”之议是清朝中叶之后漕运走向的具体反映,不仅体现了帝国官僚治国思想的大致趋向,也折射出当时社会变动的趋势。
[收稿日期]2006—05—21
注释与参考文献:
① 本文为华中师范大学“211工程”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近现代转型时期的社会群体与经济组织研究”中期研究成果。作者简介:吴琦(1962—),江西吉安人,华中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社会史、明清史研究;肖丽红(1983—),福建漳州人,华中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研究生,主要从事社会史、明清史研究。
② 王宗沐:《乞广饷道以备不虞疏》,陈子龙编:《明经世文编》,第5册,卷343,中华书局影印1962年版,第3681页。
③ 关于清代漕运研究的论文及论著不少。其中值得一提的论著有:李文治、江太新的《清代漕运》,是清代漕运制度史研究的力作。彭云鹤的《明清漕运史》则提纲挈领地概述了明清漕运情况。吴琦的《漕运与中国社会》从社会史的新视角审视了中国古代漕运的社会功能。还有倪玉平的《清代漕粮海运与社会变迁》则从政治史和经济史相结合的角度考察了晚清漕粮海运和社会变迁的问题。此外,日本学者星斌夫在清代河运漕粮等问题的研究上也值得一提。
④ 纪昀:《历代职官表》,卷60,《漕运官制·国朝官制》,光绪22年广雅书局刻本。
⑤ (清)福趾等纂,载龄等修:《钦定户部漕运全书》(光绪朝),《续修四库全书》,第836册,卷21,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498页。
⑥ 陈东有:《中央与地方的利益与冲突——乾隆年间丝货贸易中的禁通之争》,《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8年第4期。
⑦ 在社会关系学上,如果有一个人在两个分离的组件中间形成了一个连带的话,这个人就是一个切点(cut point),也就是我们俗称的桥(bridge,学理上桥是沟通的线,而不是节点)。且如果两个分离的大团体间彼此的信息交流,意见沟通,行动协调均需要“桥”的话,就说明了这个“桥”的中介性极高。据博特结构洞理论分析,中介性高的人就掌握了信息流以及商业机会,进而操控两群人,获得中介利益。详见罗家德:《社会网分析讲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6页。
⑧ 王芑孙:《转般私议》,贺长龄编:《皇朝经世文编》,卷47,户政22,光绪14年上海广百宋齐桥印。
⑨ 路德:《复朱蔭堂书》,盛康编:《皇朝经世文编续编》,卷48,户政20,光绪23年刊刻。
⑩ 冯桂芬:《汰冗员议》,《校邠庐抗议》(卷上),上海书店出版社2002年版。
(11) 李祖陶:《漕粮开屯议》,葛世浚编:《皇朝经世文续编》,卷40,户政17,光绪17年上海广百宋齐桥印。
(12) 冲繁疲难四字考语是清代政区分等的正式依据,按照雍正时的解释是:交通频繁曰冲,行政业务多曰繁,税粮滞纳过多曰疲,风俗不纯、犯罪事件多曰难。县的等第高,字数就多,反之,字数就少。冲繁疲难四字俱全的县称为“最要”缺。详见周振鹤:《中国历代行政区划的变迁》,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147页。
(13) 据诸多文献记载,督漕顺利不仅能使总漕直接获得巨大的物质利益,还给他们带来了巨大的荣誉。
(14) 据《明史》卷177记载,自1450年明朝创设起,漕运总督就承担起了地方性职责,兼任巡抚。后来在不同时期,明朝设法免去漕运总督的地方性职责,另外设置了巡抚。但是,据黄仁宇考察,除了1472—1473,1513—1517,1557—1561年三个特殊时期外,漕运总督仍然兼任巡抚。清朝的漕运制度多沿袭明朝,在漕运总督的职责方面也一样,除了掌管漕运外还兼理巡抚职务。清朝初年的几任漕运总督均兼任地方督抚。如顺治朝的王文奎先后兼任了淮扬总督和凤阳巡抚,蔡士英亦兼任凤阳巡抚直至顺治十七年。之后,虽然在制度上清朝没有漕运总督兼任地方巡抚的规定,也认为总漕无地方之责,但总漕兼管地方事务已经为世人所接受,成了一种不成文的规定。
(15) (清)曹仁虎等:《清朝文献通考》(一),国用考5,卷43,浙江古籍出版社影印1988年版,第5254页。
(16) 阿桂:《申明粮船定式疏》,贺长龄编:《皇朝经世文编》,卷47,户政22,光绪14年上海广百宋齐桥印。
(17) 社会关系学中的“齐美尔连带”指:“一条桥却被其中介的两个网络都认为是自己人,要求其代表该团体的利益,遵守该团体的规范,以至‘桥’没有任何自由度,两面难讨好”。中国人常说的“猪八戒照镜子——两面不是人”,所说的陷于两难境地的猪八戒的学术名即是“齐美尔连带”。详见罗家德:《社会网分析讲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61—162页。
(18) 图示说明:其中A集团代表中央,B集团代表有漕各省,I为漕运总督,其他符号为各集团内各个利益群体。
(19) 这个问题,我们将在本文的第五部分中详细说明。
(20) 关于这点,钱穆的《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三联书店2004年版)有详细论述。同时,斯普林克尔也认为“律”与“例”两部分组成了具有惩罚性的帝国时期的法律,详见S·斯普林克尔:《清朝的法律制度》,第59页,转引自(美)K.E.福尔索姆:《朋友、客人、同事》,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页。
(21) 陈宏谋:《论漕船余米书》,贺长龄编:《皇朝经世文编》,卷46, 户政21,光绪14年上海广百宋齐桥印。
(22) 《清朝通典》食货11,卷11,浙江古籍出版社影印,1988;(近)刘锦藻:《清朝续文献通考》(一),国用13,卷75,浙江古籍出版社影印,1988;《钦定户部漕运全书》(光绪朝),等文献均对漕船过淮、抵通的违限处罚条例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23) 《清仁宗睿皇帝实录》中就有不少这种例子。如在卷44,卷47中,即记载了嘉庆四年因催趱过急,导致漂失米石事件,总漕蒋兆奎受处罚的案例。
(24) 赵尔巽:《清史稿》,卷308,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10586—10587页。
(25) 吴琦:《漕运与中国社会》,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2页。
(26) 李文治、江太新:《清代漕运》,中华书局1995年版,第171页。
(27) 《清仁宗睿皇帝实录》,第2册,卷62,卷65,记载了嘉庆五年四月,嘉庆帝派人密访总漕蒋兆奎的事例。
(28) 王芑孙:《转般私议》,贺长龄编:《皇朝经世文编》,卷47,户政22,光绪14年上海广百宋齐桥印。
(29) (清)曹仁虎等:《清朝文献通考》(一),国用考5,卷43,浙江古籍出版社影印1988年版,第5256页。关于清代地方督抚的职责详见赵尔巽《清史稿》卷111,书中记载,清代总督应该“厘治军民,综治文武,察举官吏,修饬边疆”,巡抚则应该“宣布德意,抚安军民,修明政刑,兴革利弊,考核群吏,会总督以诏废置”。
(30) (清)福趾等纂,载龄等修:《钦定户部漕运全书》(光绪朝),《续修四库全书》,第836册,卷15,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414页。
(31) 李星沅:《办漕各清各弊片》,盛康辑:《皇朝经世文编续编》,卷48,户政20,光绪23年刊刻。
(32) 《清仁宗睿皇帝实录》第2、3册,卷92,卷95,卷96,卷98,台湾华文书局总发行1970年版。
(33) 黄仁宇:《明代的漕运》,新星出版社2005年版,第79页。
(34) 以后的历史证明,清朝在实行漕粮海运时,总漕并没有发挥很大的作用。如在太平天国运动期间,总漕不是以督漕为主要职务,而是致力于剿灭太平军。倪玉平:《清代漕粮海运与社会变迁》(上海书店出版社2005年第1版)一书有许多这种案例。
(35) 1803年当漕运制度已露出百孔千疮的苗头时,利害的冲突开始集中在是否赞成使用海路的问题上。与漕运有联系的官员力图保持运河的内陆运输体系;许多省一级官员则希望放弃它,主张利用沿海的海运。省级官员与漕运中的既得利益集团产生公开的冲突。
(36) 蔡方炳:《漕船支运议》,贺长龄编:《皇朝经世文编》,卷47,户政22,光绪14年上海广百宋齐桥印。
(37) 任源祥:《漕运议》,贺长龄编:《皇朝经世文编》,卷46,户政21,光绪14年上海广百宋齐桥印。
(38) 沈葆桢:《漕项无从划拨海运难以议分覆陈疏》,饶玉成编:《皇朝经世文编续集》,卷48,户政23,同治12年刊刻。
(39) 陆陇其:《漕运》,贺长龄编:《皇朝经世文编》,卷46,户政21,光绪14年上海广百宋齐桥印。
(40) (清)福趾等纂,载龄等修:《钦定户部漕运全书》(光绪朝),《续修四库全书》,第836册,卷13,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383页。
(41) 《康有为论政集》,上册,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354—355页。
(42) (清)福趾等纂,载龄等修:《钦定户部漕运全书》(光绪朝), 《续修四库全书》,第838册,卷86,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47页。
(43) 这方面最具有代表性的即是“填单”,漕船回空由仓场发给限单,将所经州县界址照原定限日刊入单内,令沿河州县注明出境入境时日至淮申缴,到淮安后,由总漕察验另给限单,亦令沿河州县注明入境出境时日,各船抵次之限,不得出十一日,最后将限单缴巡抚查察。同理,重运帮船,“自淮抵通,总漕每帮给限单一张,赴通呈缴至回空时,仓场亦每帮给限单一张,至淮缴验总漕,又每帮给限单一张归次查验”。详见(清)福趾等纂,载龄等修:《钦定户部漕运全书》(光绪朝)卷13,卷14。
(44) 李文治,江太新:《清代漕运》,中华书局1995年版,第304—305页。
(45) 姚椿:《河漕私议》,盛康编:《皇朝经世文编续编》,卷49,户政21,光绪23年刊刻。
(46) 黄仁宇:《明代的漕运》,新星出版社2005年版,第50页。
(47) (清)福趾等纂,载龄等修:《钦定户部漕运全书》(光绪朝),《续修四库全书》,第837册,卷52,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202页。
(48) 参见倪玉平:《清代漕粮海运与社会变迁》,上海书店出版社2005年版,第31页。
(49) (清)李钧:《转漕日记》,《续修四库全书》,第559册,卷4,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807页。
(50) 林则徐:《筹画漕务折》,饶玉成编《皇朝经世文编续集》,卷46,户政21,同治12年刊刻。
(51) 李星沅:《办漕各清各弊片》,盛康编:《皇朝经世文编续编》,卷48,户政20,光绪23年刊刻。
(52) 社会关系学中的“守门人”指该成员是在团体中与外界联系的重要管道,控制了该团体的对外信息。详见罗家德:《社会网分析讲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60页。
(53) 社会关系学中的“发言人”指该成员“是一个团体的对外代表,控制了对外协调的门槛”。详见罗家德:《社会网分析讲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61页。
(54) 据社会关系学分析,如果一个人“在一个建议网络中处于居间的位置,他(她)就可以及时地获取重要的信息和知识”,而且这种“偏好”的网络中的中心位置可以使他拥有非正式权力。所以,“如果有人处在这一位置上,他(她)就可以影响他人去实现自己的个人目标。因此,在一个友谊网络中的中心位置将更可能产生社会资本”。详见罗家德:《社会网分析讲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62—163页。
(55) 图示说明:A代表中央,B代表漕运总督,C代表漕务体系其他官员。
(56) 图示说明:A代表中央,B代表漕运总督,C代表漕务体系其他官员。
(57) 王芑孙:《般运议》,(近)刘锦藻:《清朝续文献通考》(一),国用14,卷76,浙江古籍出版社影印1988年版,第8338页。
(58) 包世臣:《剔漕弊》,贺长龄编:《皇朝经世文编》,卷46,户政21,光绪14年上海广百宋齐桥印。
(59) 如铁保即为清代著名诗人,书法家。
(60) 蔡士英:《请罢长运复转运疏》,贺长龄编:《皇朝经世文编》,卷47,户政22,光绪14年上海广百宋齐桥印。
(61) 赵尔巽:《清史稿》,卷324,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10848页。
(62) 《清仁宗睿皇帝实录》第2册,卷61,台湾华文书局总发行1970年版。
(63) 《清仁宗睿皇帝实录》第1册,卷31,台湾华文书局总发行1970年版。
(64) 《清仁宗睿皇帝实录》第2册,卷55,台湾华文书局总发行1970年版。
(65) 《清仁宗睿皇帝实录》第2册,卷59,台湾华文书局总发行1970年版。
(66) 密迪乐:《中国政府、人民……杂录》,第114—115页。转引自约翰·R·瓦特:《衙门与城市行政管理》,注释24,见(美)施坚雅主编:《中华帝国晚期的城市》,中华书局出版社2001年版,第462页。
(67) 《清仁宗睿皇帝实录》第2册,卷58,台湾华文书局总发行1970年版。
(68) 赵尔巽:《清史稿》,卷353,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11281—11282页。
(69) 《清仁宗睿皇帝实录》第3册,卷129,台湾华文书局总发行1970年版。
(70) 王钟翰点校:《清史列传》,卷32,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2508页。
(71) 王钟翰点校:《清史列传》,卷27,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2079页。
(72) 王钟翰点校:《清史列传》,卷27,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2080页。
(73) 转引自费正清编《剑桥中国晚清史》(上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128页。
(74) (近)刘锦藻:《清朝续文献通考》(一),国用十三,卷七十五, 浙江古籍出版社影印年1988版,第8331页。
(75) Lawrence A Pervin,郑慧玲编译:《人格心理学》,(台湾)桂冠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84年修订版,第2页。
(76) (清)钱仪吉:《碑传集》,卷74,光绪十九年刊刻。
(77) 《清仁宗睿皇帝实录》第2册,卷61,台湾华文书局总发行1970年版。
(78) (清)钱仪吉:《碑传集》,卷74,光绪十九年刊刻。
(79) 《清仁宗睿皇帝实录》第2册,卷65,台湾华文书局总发行1970年版。
(80) 《清实录》及《清史列传》对此事有详细记述。嘉庆四年三月,蒋兆奎以旗丁用度不资,请明立章程,每石加增一斗,以资津贴。中央却认为这种做法会使官员以此为借口,加征浮收,否定了蒋兆奎的建议。同年十一月蒋又上奏请旨设法调剂,户部仍驳回他的建议。对此,蒋极为不满,要求卸任,请中央另派督漕。中央对蒋的“挂冠之举”十分生气,认为他“听信漕属员弁一面,又无良善其后遂以引退为词,实属冒昧粗率”,遂于嘉庆四年二月革去蒋的总漕之职,并令费淳等密访漕运沿途一带的旗丁费用之事。
(81) 赵尔巽:《清史稿》,卷324,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10849—10850页。
(82) 《清仁宗睿皇帝实录》第2册,卷56,台湾华文书局总发行1970年版。
(83) 《清仁宗睿皇帝实录》第2册,卷65,台湾华文书局总发行1970年版。
(84) 王钟翰点校:《清史列传》,卷31,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2442页。
(85) 御前侍卫明安往泰山进香路经山东境内,蒋兆奎无任何迎接动作。朝廷降旨申饬,蒋再次因此事忿激求去。
(86) 王钟翰点校:《清史列传》,卷31,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24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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