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另类社会空间:中国边疆移民社会主要特殊性透视(1644—1949)
张世明/龚胜泉

【专题名称】明清史
【专 题 号】K24
【复印期号】2006年06期
【原文出处】《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京)2006年1期第78~88页
【作者简介】张世明,1966年生,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
    龚胜泉,1962年生,四川省绵阳师范专科学校历史系讲师。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邮编100872;四川省绵阳市,邮编621000。

【内容提要】边疆社会存在许多内地社会所不曾具有并且往往为学术界所忽视的文化现象。本文所使用的“边疆社会”的术语并不是简单地以地理范围为依据,而更主要的是企图从文化人类学角度揭示拉铁摩尔所谓的“边疆风格”(the frontier style)现象,与通常所谓的“边疆地区的社会”这一术语在内涵上大相径庭,可以作为透视边疆移民社会中“边疆化”诸多现象的概念工具。
【关 键 词】移民社会/王同春模式/民间法/边疆社会/边疆化/社会空间


    20世纪70年代,台湾历史学家李国祁“内地化”理论与以李亦园、陈其南及王崧兴等为代表的人类学者主张“土著化”观点的争论颇似美国历史学界亚当斯(Herbert Adams)欧洲“生源论”(germ theory)与其弟子特纳“边疆假说”(the Frontier Hypothesis)之间的争论,两者的歧异在于出发点不同而见仁见智,都忽略了“内地化”和“土著化”的同时所具有的“反内地化”和“反土著化”倾向,因此厦门大学陈孔立先生在《清代台湾移民社会研究》中提出“双向型”理论。法国年鉴学派的新生代史学家保罗·韦纳提出“概念化史学”的口号,认为在缺少概念的情况下会使史学沦为印象主义。笔者认为,在目前的情况下,史学的概念化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由于“移民社会”绝非台湾一隅的殊相,因此笔者继10年前在大陆率先研究边疆地区的移民社会后,① 对迥异于定居社会的这种另类的社会空间结构及其现象进一步予以阐释,并提出“边疆社会”的概念,以期学术界能够关注边疆社会的特殊性以及移民到边疆地区后的“边疆化现象”。②
    一、别有风情:移民社会男女婚姻形态
    古今中外,移民现象经常呈现一种“踩路效应”即一般来说,年富力强、争强好胜的青壮年男性往往具有冒险精神,具有较强的移民冲动,而这些人移民到新迁入空间立稳脚跟、踩出了一条移民之路后,就会对后面的人在心理上产生诱发因素。青壮男性移民之初多系独身一人,且出于进可攻、退可守的求稳心理,即便有家眷也不携而同行,大都在单身移民成功之后才考虑举家迁移。此外,只有随着年龄增长和人生格局定型,单身移民才由萍飘无踪趋于安家落户,希望享受家庭天伦之乐。因此,移民社会初期男女性别比例失衡乃系情理中事。再者,清朝政府长期实行封禁政策,只允许男子单身赴台、赴蒙,严禁携带家眷,对移民社会男女性别比例失衡影响至深。③ 正是这样,台湾移民社会初期存在大量春时往耕、秋成回籍,只身来去的“候鸟式人口”,与清代边墙内的陕西等地农民出边到蒙古地区春出秋归的“雁行客”情形如出一辙。《诸罗县志》就这样记载说,该地区“男多于女,有村庄数百人而无一眷者”。台湾在颇长的历史时期内养子养女现象十分普遍,“螟蛉子”的风俗遗迹至今依稀可见,有所谓“嫡全,庶半,螟蛉又半”之说,殆与台湾移民社会早期男女性别比例失衡造成婚配困难而出现补偿性亲缘制度有关。我国东北地区作为一个典型的移民社会也存在着某些由于男女性别比例失衡而与定居常态社会不同的社会习俗,著名作家周立波在《暴风骤雨》中就描写了“拉帮套”的婚姻形态。在清代,“走西口”、“闯关东”的移民不绝于途,已经在当代中国农民的内心深处留下了不可磨灭的烙印而表现为一种历史文化景观。民歌《走西口》有不同的版本,④ 但不同的版本唱出的都是一曲主旋律哀婉而幽怨的悲歌,而且都是妹妹(即未婚妻或媳妇)送哥哥(即情郎或丈夫)。可见晋陕一带的民谣所谓“河曲、保德州,十年九不收,男人跑口外,女人挖苦菜”乃非虚妄之辞。笔者从史料中发现,不带家眷不单纯是政府曾经屡申禁令或经济条件不许可所致,在一定情况下甚至是移民者的自我限制。称雄塞北的旅蒙商大盛魁商号对号伙们制定的号规:上自老掌柜,下至号伙,一律不准带家眷;学徒入号后必须在号内学满十年,才许第一次回家探亲四个月;第二次由七年缩短为六年,第三次缩短为三年,以后每三年回家探亲一次。按照联合国当今对移民的定义,大盛魁的号伙无论如何不可被视为流动人口,但一个从17岁入号到60岁退休的号伙,43年中仅能回家11次,在家仅仅能住44个月。无怪乎便发生了这样一件令人触目惊心的悲剧:大盛魁总掌柜王廷相在任掌柜时,其妻由于王久客不归,产一私生子,王母暗将溺死婴儿腌在罐内,待王廷相回家后便拿出这一证据,让王处理。在移民社会中,由于男女性别比例失调,妓女暗娼便由此广有市场。⑤
    二、移民社会无序动荡性:解释清代以来诸多历史现象的机栝
    在一切移民社会中,无序动荡必都是不可避免的普遍现象。在美国西部开发过程中,无数淘金者蜂拥而至,帐篷在矿区连营成寨,白天挖到金子的人尽管怀藏深匿,但有可能一夜之后便人头落地,金子无翼而飞。至今在美国西部片中,我们仍然可以看到当时盗马贼肆意横行、联邦警察面对西部乡镇私法泛滥无可奈何的情景。清朝统治者向来以台湾“三年一小反,五年一大反”而懊脑烦心不已,有清一代台湾的各类械斗更是史不绝书,⑥ 这都是移民社会秩序动荡性的表现。姚莹即一针见血地指出:“台湾大患有三:一曰盗贼,二曰械斗,三曰谋逆,三者其事不同,而为乱之人则皆无业之游民也”。⑦ 清代后期,东北地区马贼、土匪猖獗,也反映了以流动性、不稳定性为特征的移民社会土著化过程尚未完全终结。美国学者欧文·拉铁摩尔在《满洲:冲突的摇篮》中即指出:东北地处边疆,那些在新地区擅自占有土地又与当地官员或居民不合的人,那些因图谋侵占地方利益而被赶走的人,常常成为逃犯,流而为匪。满蒙地区自发的拓荒史是与土匪活动史紧密交织在一起的。⑧ 赵中孚在《近代东三省胡匪问题之探讨》中谓:“东三省胡匪之患,为移垦社会之特殊现象。农业边疆在开发过程中,均不免于类似困扰,如美国之开发中西部、俄国之殖民西伯利亚、英国之经营澳大利亚,其过程及经验大体相若。近代东三省移民开发为边疆社会发展史之典型事例,胡匪问题不宜以一般性社会动乱现象处理。清末东三省固有所谓教匪、会匪、金匪、乃至忠义军之乱,然均为关内社会动乱余波或特殊之国际政治因素造成,其矛盾并非根植于东三省移垦社会内部。故东三省胡匪问题,似应从移垦地区之社会变迁角度评估。易言之,移民开发地区,必然发生客观政治与社会经济条件之矛盾,间接导致社会生活政治秩序之紊乱。此一过渡或久或暂,端视开发方式与政治控制之配合而定。”⑨ 四川盆地作为巨大的人口注挹空间在有清一代吸纳了大量的外来移民,“湖广填四川”在中国历史上成为波澜壮阔的雄伟画卷,既留下了四川人之所以喜欢双臂反背在背上走路、称上厕所为“解手”乃由于想当年被官兵捆绑押送入蜀所致的口述故事,也留下了“大姨嫁陕二姨苏,大嫂江西二嫂湖。戚友初逢问原籍,现无十世老成都”之类竹枝词,更留下了一个令清朝统治者挥之不散的幽灵——秘密社会。移民社会与秘密社会之间本身就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是曲径通幽的。如果说天地会、青帮、洪帮等秘密社会与运河沿线的漕运水手等流动人口有关,那么四川的“啯噜子”、“袍哥”也是四川移民社会的产物。在鱼龙混杂、泥沙俱下的移民大潮中,在动荡不靖的移民社会环境中,秘密社会具有潜滋暗长的肥沃土壤。早在乾隆八年(1743)官方就发现,在四川“有湖广、江西、陕西、广东……等省外来无业之人,学习拳棒,并能符水架刑,勾引本省不肖奸棍,三五成群,身佩凶刀,肆行乡镇,号曰‘啯噜子’”。⑩ 嘉庆元年(1796)川、楚、陕白莲教大起义的爆发如同晴天霹雳震惊全国,四川之所以成为白莲教大起义活动主要区域与清代“湖广填四川”之间具有乍隐乍现可以覆按的联系,而南巴老林作为白莲教大起义根据地、策源地也是由于此处系移民聚集渊薮之所在。
    清朝统治者之所以长期以来将“封禁政策”奉行不替,就是由于担心流动人口的增加会造成社会动荡。有学者认为,清廷对蒙古地区时而采取封禁,时而又不得不允许内地农民到口外谋生,并无任何“政策”可言。笔者对这种观点持不同意见。清廷这种摇摆不定的举措反映了其对待移民与稳定两大问题上的反复权衡。清廷的政策是以其统治利益为根本立场的。当内地发生灾荒等情况时,“农民定、天下安”乃中国历朝历代的治世恒言,清廷不得不敞开口子、放宽禁令,让内地饔食不继、食衣不周的农民流入蒙地觅食求生,是为“借地养地”,或曰“一地养二民”;另一方面,蒙古是满清贵族统治的重要同盟军,内地农民入蒙势必侵占牧地,对游牧民族的生存空间造成诸多影响,且容易肇衅启争,引发民族冲突,所以清廷三令五申设例禁止内地农民赴蒙耕垦。李守信是民国年间内蒙古一带翻手为云、覆手为雨的人物。据李氏云,在康、雍、乾时期,最初移居蒙古牧区的汉人都依附于蒙古人,如果不入蒙古籍,便动辄得咎,砍柴不许越界,牧养不准出圈,并且有蒙古地痞流氓随便闯入汉民家中索要酒食,所以其祖先从山东单身跑到土默特右旗给蒙古人种地,被主人招为养老女婿而成了“随蒙古”。由于移民在清末民初势不可遏地大量涌入蒙地,马贼的盗窃、马匪的杀人越货便如同野草般在草原上疯狂猛长。据当时的调查资料显示,河套地区“民性强悍刁诈,故各县诉讼案中,以刑事为最多,而刑事中尤以盗贼为最多”。(11) 由于“民无恒产,自无恒心,奸黠者铤而走险,于是土匪遍地抢劫时闻”。(12) 有些地区民众甚至对落草为匪羡慕有加,不知引戒。值得一提的是,清末民初蒙古地区的马匪与内地土匪的游戏规则大相径庭,既不扎寨据守,又不划分“盘子”(地盘),烈马长风,亡命天涯,呼啸驰骋于茫茫大草原上,疾突而来,绝尘而去,具有不可捉摸的流动性。为了对付蒙古地区如狼似虎的马匪,“大盛魁”采取类似于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国为对付德国潜艇暗袭而集中运输、集中护航的办法,分头隐秘出城,尽量缩小目标,以防止路前被马匪派在城中的卧底侦知,在途中进入不安全地带后便开始汇聚组编为大队人马浩浩荡荡向前进发,人众枪多,声势雄壮,令小股马匪望而却步,大股马匪亦不敢轻举妄动。由于“大盛魁”分支机构遍布内外蒙古地区,形成收购、销售、交通运输的网络,跑蒙古买卖的商人都唯“大盛魁”马首是瞻,寻求庇护。相沿日久,遂形成一种约定俗成的章法:凡跑蒙古买卖的商人一到张家口,便到“大盛魁”柜上交纳银两领取“大盛魁”颁发的“路引”,租赁“大盛魁”在陆军部、内务部备案并在绥远都统署领有枪照的枪支,由“大盛魁”负责安排结队启程的日期,出城后在大道上会齐插上“大盛魁”的“镖旗”,由“大盛魁”的“杆子手”(神枪手)负责押运,这样在北京诸镖局北道镖路止于张家口后无法深入的蒙古腹地便由“大盛魁”承担了镖局的作用。(13) 边疆社会和移民社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蒙古地区上述富有传奇色彩的社会不稳定现象固然具有“边疆性”,但从根本上是由于移民社会草莽习气甚重所致。
    按照吉登斯(Giddens)的观点,现代民族国家与传统国家的行政监控能力与其各社会中的配置性资源与权威性资源的生产紧密相关,传统社会基本上以共同在场关系为主的社会整合(social integration)为特征,现代社会则基本上以跨越时空的不在场关系为主的系统整合(system integration)为特征。传统社会的时空构型(configurations across time-space)总会受到限制,而现代社会的时空分延使民族国家的行政控制能力与传统国家不可同日而语,甚至能左右个人日常活动的最私密部分,故吉登斯称现代民族国家的权力集装器(power containers)。相反,传统国家的行政范围没有延伸到地方社会的实践中,甚至也没有延伸到在空间上远离国家权力中心的某些城市,(14) 所以传统国家按照吉登斯的说法是有边陲(frontiers)而无国界(borders)。由于传统国家行政控制能力有限,直到19世纪初,即使在英国长途旅行也意味着冒强盗和响马光顾的风险。霍勒斯·沃波尔(Horace Walpole)1752年在伦敦游历后记述这个移民大量涌入的城市“即使在中午,也不得不匆匆走开,好像是去打仗一样”。(15) 与此同时的韦布(Webb)夫妇的描述亦可以印证吉登斯的观点,他们这样写道:“对这种场面充满了绝望,譬如违法暴力、粗俗淫荡,而在没有警察的街道上,有无限机会被扒窃与抢劫。”(16) 从吉登斯的阐述可以看到,我国史学界传统观点将边疆地区官府力量较内地薄弱作为边疆移民社会动荡性的原因,这不可谓错,但没有更深刻地洞见传统国家监控能力有限性的根本制约。正是由于传统国家所凭借的权威性资源与配置性资源捉襟见肘,而移民社会内部由于争夺生存资源的械斗连绵不断,所以在移民唯利是图的过程中唯力是崇的草莽武野气息十分浓郁。有诗言:“骏马嘶风盒子枪,地商子弟气高扬。昨朝蓬户今华屋,血汗十年梦一场”。(17) 这生动反映了移民社会秩序的动荡无序性。
    三、王化所及:移民社会组织形态变异性
    由于官府势力渗透的有限性及退进的滞后性,自发型移民来到生产力不发达的边缘地区后,面对群龙无首、混乱不堪的社会环境,其头脑深处的皇权和专制主义思想更加浓烈,迫切要求顶天立地、叱咤风云的领袖人物使他们的生产秩序化、生活安定化,这样便使移民中基于感召性权威而建立的不同于常态的组织结构应运而生。在清代边疆开发史上,有两个不能不提到的著名移民人物,一个是东北的“韩边外”(韩宗宪),另一个为内蒙古的王同春。韩宗宪因赌博离家出走,流落到夹皮沟金场挖金,后逐渐崭露头角,最后使桦甸、安图、靖宇(当时的濛江)、抚松一带俨然成了韩家的“独立王国”。韩宗宪豢养私兵,号称有“乡勇三千”,设立一整套统治机构,该机构的中枢机关称为“会房”,史称“居斯土者,且只知有韩氏,而不知有国家、有政府”。(18)
    与韩边外独立王国的非正式组织填补官府在当地势力真空的情形相较,王同春在河套地区的开发及其组织堪称异曲同工。王同春(1852—1925)是直隶顺德(今河北邢台)人,同治十三年(1874)来到后套做工,后来自己租种蒙地,逐渐自创牛犋,并以隆兴长(今五原县城南)为大本营,开发土地。他识水脉,懂工程设计,能用土法测量,起初以技术作为入股资格与他人合伙开渠,后因发生矛盾而自立门户,由于善于总结经验,开渠引水多获成功。光绪七年(1881)开永和渠,光绪十二年(1886)又开同和渠(后改名为义和渠)。开渠之后,“地随人走,人随地走”,耕地扩大,王同春招募的移民日益增加。清末后套共有八大干区,每区周围数百里,他独自一人就开辟五个区,拥有良田一万余顷,牛犋七十个。由于河套地区干旱缺雨,“无水地同石田”。在同光两朝尤其是光绪年间,河套地商投资开渠垦殖进入“黄金时代”,但这种热火朝天的兴修水渠和土地开发实际上处于严重无政府状态,以邻为壑的情况很平常,争水占地的械斗司空见惯。顾颉刚先生在《王同春开发河套记》中这样描写:“王同春势力最充裕,他有来复枪,前膛枪,手下养着的逃兵和把式匠(即拳教师)又最多”,“三教九流,他都容得下。直鲁豫三省的贫民,去的更不少。本来茫茫的荒野,给他一干,居然村落相望,每天下锄的和担土的有数万人了。他用了兵法部勒他们,个个人要替他做事,不许随便离开。农闲之时,又要施行军事训练,以防敌人的侵袭”。“凡是和他有利益上的冲突的,或是犯了他的禁令的,捉了来就要惩罚。他的刑罚有三种。第一种叫做‘住顶棚房子’,是冬天渠冰,凿开一洞,把人投入。第二种叫做‘下饺子’,把土袋装了这人,扔下黄河。第三种叫做‘吃麻花’,是把牛筋晒干,像一条麻花似的,把人打死”。(19) 此处还有一种刑罚叫做“喂蚊子”,即到了夏天夜晚,把捉来的“犯人”捆住手脚,扔到荒野,让蚊子咬。
    中国法学界长期以来存在过分集矢于研究国家制定法的贵族化倾向。近年来,在法律多元主义(legal pluralism)的指引下,学术界对游离于国家制定法或成文法之外的、植根于乡土社会的民间法的关注度急剧升温。正如社会连带法学理论的代表人物狄骥所说,“法律不是由国家创造的,它的存在不依赖于国家,法律的观念也完全独立于国家,法治将自身加于国家之上,就像其对个人所做的那样”。(20) 尽管许多学者都不认为传统中国存在所谓的“市民社会”,甚至反对以“国家—社会”二元架构的模式分析中国社会及其法律,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传统的国家中就因此没有了社会的空间,因为“中国传统的国家,其职能与能力均甚有限,除了少数例的情形,国家既无意也无力去规划和控制整个社会生活。因此,普通民众在多数情况下实际上是在国家的直接控制和管理之外,并且在很大程度上按照自己的意愿和传统的方式生活……在这个‘民’的世界里,有各式各样的社会组织。它们有自己的习惯、规范甚至规条,能够有效地处理其内部事务,有时参与甚至主导地方公共事务”。(21) 尤其在农业社会与游牧社会交界地带,清政府往往在移民聚集达到一定规模后才逐步将原属蒙旗札萨克所属地域改设府厅、州、县,其内地州县化过程与人口聚集之间存在滞后的“时差”,所以处于清政府统治边缘地带的河套移民社会,由于草昧初辟被许多学者视为无政府状态、无规则地带,无法无天的社会越轨行为充斥四野八荒,而国家权力的跟进迟缓落后,无法提供移民所需要的社会权利救济,导致诸如王同春之类的草泽英雄识时务而为俊杰,依靠其在河套地区形成的“能人权威”叱咤风云,俨然自外于清政府统治体制“独立王国”。顾颉刚先生在叙述光绪二十七年(1901)王同春捐输赈济灾民的事迹之后这样写道:“河套中人更只知有他,不知有国家;彼此说话,提到他时,不忍称他的名字,只说‘王善人’”。顾先生创办《禹贡》半月刊和在内蒙地区收集民谣等与其当时的民族国家的思想状态相吻合,故而他在上述文字中着意言及河套中人“不知有国家”而翕然服帖于王同春的社会现象。
    除“国家—社会”二元架构之外在诠释“民间法”的研究中,中国法学界通常引为奥援的思想资源还有哈耶克的“自发秩序”理论和波斯纳等人的法律经济学理论。人们将民间社会作为自生、自生、自律秩序空间,认为民间社会是以自己的内部机制调整来矫正方向、调节动力、协调关系,其规则系统的形成也是一个自发的过程。另一方面,人们按照法律经济学的思维范式将民间社会制度安排的变迁动力机制归结为对社会运行成本的降低和预期利益的推进,认为“乡土社会经济的进步,必然帮助乡土人民理性开发”,“乡土人民理性的开发,必然唤起其对一种更为合理的生活方式和生活秩序的渴求”。(22) 但是,无论哈耶克的“自发秩序”理论还是波斯纳等人的法律经济学理论,本身都存在偏颇。德国法学家贡塔·托依布纳(Gunther Teubner)在《法律:一个自创生系统》中指出:“在哈耶克的理论中,这导向对传统习惯法和类似的‘自生自发地’形成的秩序的荒唐的过高估计并把政治性法律作为‘构成派艺术’(constructivist)来贬低其价值。在波斯纳定理的情形中,它导致系统地关于注意法律系统选择经济投入的能力。如果我们想找到走出死胡同的道路,我们必须采用经济与法律共同进货的模式”。(23) 事实上,自生自发秩序的形成在某种情形下可能需要较高的生成成本,不一定总是经济的。河套地区移民社会中“王同春模式”的民间社会秩序并非田园牧歌式恬淡悠扬,相反,这种自生自发秩序诞生于混乱且以浓重的血腥为代价。此外,“王同春模式”的民间社会秩序之所以以其“公中”为核心而不可能如同美国早期移民社会中具有“公社”性质的民主秩序,亦非单纯的法律经济学所能解释。
    中国法学界似乎往往将民间法作为国家法的对立物、作为国家法空间拓展的障碍物,认为:民间法的存在并发挥其功能,导致国家法在乡土社会的举步维艰,随着国家政权在乡村的建立,民间习惯的空间便会逐渐缩小。这种说法从本质上而言是“国家—社会”二元架构理论的衍生版本,漠视了国家与社会在中国浑然一体化的历史事实。诚如吉尔兹所言:“法律就是地方性知识;地方在此处不只是指空间、时间、阶级和各种问题,而且也指特色(accent),即把对所发生的事件的本地认识与对可能发生的事件的本地想象联系在一起”。(24) 在移民如蚁屯聚、阡陌沟洫纵横的河套地区,移民社会内部由于清朝官府权力跟进滞缓而成为王化鲜及的飞地,所以出现王同春之类势大力雄的“土皇帝”式的地方精英,呈现与内地土著社会相迥异的地方特色。亨廷顿也声称:“移民一般来说不符合他们家园的行为模式”,因为他们一般具有“不服权威而好冒险的精神”。(25) 但国家法与民间法并不是此消彼涨的反比例关系。美国学者唐纳德·J·布莱克(Donald J. Black)在《法律的运作行为》(The Behavior of Law)中将法作为可以进行数学性处理的一项变量,提出了许多类似数学定理的命题。不过,我们寻绎这些定理式的命题,发现他所谓的“未开发地区最后也最少出现法律”、(26)“与其他社会或社区相比,一个社会和社区的财富越多,它的法律也就越多”、(27) 法律“随着集体行动能力的形成而来临,并随之而去”(28) 云云,均不能孤立地抽出来解读,而必须如朱熹所言“参伍错综”地全面审视。当王同春在移民社会内部形成自身的民间法律体系的同时,国家法的控驭力度亦在逐渐相应增强,两者不是相生相克的关系,而是相生相引的关系。在中国历史上,离开政治国家界定的权威是可以存在的,但离开政治国家干预的民间权威却是难以想象的。尽管王同春在无法无天的移民社会中有“河套王”之称,但他根本不具有抗衡官府的实力。光绪十八年(1892),王同春因争水而派人剜了陈锦秀(又名陈四)的双眼,后来正是出于规避官府法律追究,不得不请人调停“私了”,议定王同春每年给陈锦秀补偿五十石小麦、好马五匹,直到陈死为止。王同春在议定文约上画押并在其后按时履约,陈锦秀亦以此常到王家“磨楞子”,要粮要牲口,这表明清朝国家法律的尚方宝剑仍高悬在顶,王同春这样的地方精英并不能真正一手遮天。到王、陈之间矛盾更加尖锐时,王同春于光绪二十九年(1903)精心策划杀陈之际,特意由拳师护送骑着“神骡子”先去包头,造成不在现场的证据,也是为了避免清朝官府法律的追究。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清朝官府的法律在河套地区的移民社会称得上“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当王同春的财富与权势积聚引人注目的时候,清朝官府的法律锁链亦悄然尾随。所以王同春虽然在河套地区声名赫赫,可是一生之中多遭缧绁刑讼之厄,曾五次入狱,坐牢达11年之久,放垦官员将王同春视为刀俎鱼肉,王同春亦视因秉公判案将其无罪开释而遭免职的原萨拉齐厅抚民同知文钧为再生父母并奉养终身。
    四、移民社会土客矛盾凸现与边疆特性
    尽管如许多学者所说清代在实行摊丁入亩后农民与土地的人身依附关系从法律上有很大程度的削弱,但法律制度作为一个体系因牵涉学额等问题使“土籍”与“客籍”的界限往往仍然横亘其间。据费孝通在20世纪30年代调查,云南昆明附近的禄村一带肥沃的盆地对移民迁入具有极强的吸引力,移民多被称为新户。“所谓新户,究竟新到什么程度,并没有一定”,这些新户在户口册上不写“本籍”而写“寄籍”或注明原籍地名,他们多没有田地而以出卖劳力为生。(29) 费孝通先生还这样写道:“在大藤瑶山中,后入的族团不能获得土地权,是牢不可破的习惯法。就是在没有法律规定的地方,外来移民要得到住在地的土地权也时常有种种事实上的困难。”(30) 其实,这种土、客籍的分殊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亦十分普遍,清代以来西藏地区封建农奴制下差巴与堆穷的差别往往即是土、客身份关系的表现。移民社会中土客矛盾的根本原因肇端于对社会资源的争夺。清初在“湖广填四川”的潮流中,移民入川占地后往往与土著因田土肥瘠、边界伸缩、塘堰放水等问题发生纠纷,致成讼案。道光《蓬溪县志》载,康熙年间,“楚民入川籍者,名讨垦,结党控争,指荒占熟,遂宁、中江、安岳、蓬溪四县被害尤甚”。政府当局为安插新民,每户纳银四两后即听其占垦。“土著士民忿其鬻夺,因日与楚民仇讦”。(31) 贵州苗疆在改土归流后,大批汉族移民涌入,苗民胼手胝足开发出来的土地,逐步为汉族地主、高利贷者所兼并,因此乾隆五十九年(1794)贵州苗民起义时便提出了“焚杀客民,夺回田地”的口号。
    和东晋时称中原南迁的人口为“老伧”一样,抗战时期,四川人称西迁的人口为“下江人”,湖南称之为“底脚人”。一般认为,“下江人”一词是抗战时期出现的。但笔者发现20世纪20年代中期舒心诚在《蜀游心影》中即云:“今日在途中看到许多事情,都是‘下江人’所不易见到——也许不易想象得到的”。又云在成都、重庆沿线的小客栈中居然也有“下江人”所通用的洋瓷脸盆等。从语用学的角度来看,“下江人”的范围所指往往因人而异,有的将长江下游的各省籍人士统称为“下江人”,有的则仅将“下江人”定义为江浙人。在吴济生的《新都见闻录》中,“下江人”、“江浙人”、“外省人”、“秦淮人”等概念不分,似乎都可以视之为“下江人”。“下江人”的称谓传到贵州,而“贵州人是山民,不大有江河的概念,连‘不辨方向’都说成‘打不着山势’。实际‘下江人’就是‘异乡人’,就是‘流亡者’,包括着浓烈的沦落、苍凉、同仇敌忾的内涵”。(32) “下江人”从语言、生活习俗、服饰等方面都与“本地人”存在明显差异,而“本地人”与“下江人”之间在国家共同体认同意识下彰彰甚明的地域意识更难免产生一些细小的矛盾。
    在边疆地区,移民社会的土客矛盾更具有边疆性,移民社会与边疆社会的特征交织重叠于一体。美国西部开发中,殖民者在“除了死的印第安人,没有好的印第安人”叫嚣声中对印第安人的血腥杀戮固然司空见惯,但未开化的印第安人对早期闯入美国西部的形单影只的移民的袭击亦时有所闻,所以移民不得不成群结队,荷枪实弹,以军队组织方式向西推进。在中国历史上,汉族与少数民族交界地带的许多冲突即肇端于边疆社会俶扰不靖的这种特性。明代,蒙古部落时常突入长城以内抄掳抢夺。汉文文献中载,“虏逢汉男子,老与壮者辄杀之,少者与妇女皆携去为奴婢”,(33) 许多汉人“被分卖各帐,男子牧放挑水打柴,妇人揉皮挤奶,备极辛苦,常遭不道臊酋狠毒打”。(34) 蒙古文献中则称:“神采奕奕的阿勒坦汗帅三万户出征/包围汉地苏布尔噶图城直抵卜隆吉尔河时/酩酊大醉之汉人自行前来投诚/使其鱼贯而走妇幼乘车而行。解归时俘虏之先头抵达乌兰木伦/而其后尾尚未离开长城。”(35) 为适应边疆地区特殊的生活环境,汉族边民的生活方式样态亦多呈现基层社会军事化等特征。所谓“势家”具有经济实力和武装自卫能力,其作为边疆社会中坚而以力著称的准军事性与内地常态社会“绅士”的儒生形象可谓大相异趣。中国家喻户晓的“杨家将”故事中佘太君的原型恰是这一地区(即神木、府谷一带)边疆社会中豪强大户。我们可以从“杨家将”中佘太君的形象产生这一文化现象略见边疆社会的军事化性质。入清以后,清朝如康熙皇帝所言,“昔秦兴土石之功,修筑长城,我朝施恩于喀尔喀,使之防备朔方,较长城更为坚固”,(36) 蒙古部落南下的抄掳活动方不复得见。直到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前,甘肃高台一带的农民每届秋季带着“锅盔”(一种干粮)、驾着驴车以军队整齐的队列到祁连山中打柴以备过冬取暖,归来时车鱼贯而行的情景犹如军队凯旋。之所以在当地农民身上保留有许多诸如此类的军队气息,显然与这一带在明清时期处于民族交界地域的边疆社会特性有关。如果说盟旗制的实施对蒙古地区边疆社会秩序建构具有深远意义,那么清政府之所以积极在西南地区进行改土归流,其中一个重要原因也在于力图改变边疆社会的人口劫掠等现象,故雍正五年(1727)定例“土蛮、瑶、僮、苗人仇杀劫掳及聚众捉人勒禁者,所犯系死罪,将本犯正法,一应家口父母、兄弟、子侄俱令迁徙”。清中叶以后,江洋大盗例的出台固然与商品经济等因素引发社会治安混乱有关,但边疆社会绥靖程度较低亦由此略见一斑。在清代台湾,居住于山地的土著民族以射猎为生,许多部落有猎首的习俗,经常“出草”杀人,所以清代文献中所谓的“番害”、“番乱”或“番变”在在皆是,对拓垦的移民构成极大的威胁。雍正年间,几乎年年发生土著杀害汉族移民的“番变”。迄今在新竹丘陵山地区域,尚存在许多大公墓、义冢或万善祠,收埋、祭祀无主的“孤魂”,其中有一部分就是当年拓垦过程中死于“番害”的单身隘丁和垦佃。因之,当时汉人移民拓垦山地,往往要由官方或民间雇请隘丁,设隘把守,以防土著居民的袭击。事实上,祁美琴同志关于明清之际“夜不收”现象的研究亦说明了边疆社会军事化的普遍性。在清入关前,满族将单纯以掳掠财物、人口为目的行动称为“出猎”、“出略”、“往略”等,以与获取军事情报为目的的“捉生”相区别,颇似清化台湾山地民族的“出草”现象。有清一代,在作为拱卫川、陕的河陇地区,汉族民众日常生活中多广泛崇祀开疆戍边的名宦武将,祈求对自己生活与生产的庇佑,表明边疆社会的特殊性已深深浸透于普遍民众信仰世界。由此可见,边疆社会存在许多内地社会所不曾具有并且往往为学术界所忽视的文化现象。在这个意义上,笔者所使用的“边疆社会”这一术语并不是简单地以地理范围为依据,而更主要的是企图从文化人类学角度揭示拉铁摩尔所谓的“边疆风格”(the frontier style)现象,与通常所谓的“边疆地区的社会”这一术语在内涵上大相径庭,可以作为透视边疆移民社会中“边疆化”诸多现象的概念工具。(37)
    著名学者林耀华先生1947年出版的《凉山彝家》在我国民族学发展史上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经典之作。林先生在此书中对移民社会兼具边疆社会特征的土客关系进行了深入研究。按照林先生的介绍,他所考察的西宁居于雷波、屏西、马边三县交界处,系小凉山的中心,又为彝汉杂居的中枢,“如欲开发小凉山,发展西宁则为先决的条件。西宁又与马边雷波两县城成一直线关系,而自居中央。西面离直线不远即为大凉山,将来如要开发纯粹彝区,也不能不利用西宁的位置,而为向西发展的根据”。在清代,西宁最盛时曾住过2000户人家,但1920年彝人反叛,全村焚劫一空。后因各垦社成立,在旧时屋基之上建立村落,但皆系毛竹屋宇。1943年7月初旬村上一处失火,竟于两小时之内,全村焚毁一空。林先生到达西宁时,见新建茅屋又已成列,约有住户百余家,人口六七百人,“男多女少,因来此边区多系具有冒险性的壮年男子”。“西宁河由村右绕转村南,再蜿蜒往东流行。村后一带平原皆种稻米。四围高山,山顶亦可种植包谷、桐子、茶树等,惟离村稍远即入彝区。抗建社之外,尚有中心垦社、县营垦社在此成立办事处,社员及垦民都是负枪携械以资自卫。县府另设屯垦保卫队,日夜警备,深恐边民生事,彝汉冲突。”当时,许多旅客垦民多有被掳为奴者,称为娃子。据悉,“娃子为罗罗财产之一部,可用为交易货物,有公开的价格。此类娃子多为新从汉地掳掠而入的汉娃。罗罗掳掠捆杀汉人,在边区为普遍现象。雷、马、屏、峨四县边境皆屡有所闻,尤以雷波境内为最盛。作者所经之区,西宁南部,屏雷交界之蛮溪口,黄螂箐口之间五子坡,以及雷波城郊附近,都是彝人出没的主要地带。彝人结队,无论日夜,见少数汉人行路,即从草丛中击杀出来,枪毙一二人以示威,然后掳去其他行客并财货。雷波近郊多系夜间前来袭击,破户而入之后,即掳去全家男女,并劫夺财物或放火烧屋。城内军民闻声亦莫敢响应。汉民因入彝地贸易如贩卖鸦片,请黑彝为保头,亦有中途彝人叛变,掳去保民为娃,谓之反保。边区垦民,因垦殖关系移向荒地开殖,亦请黑彝为保头,有时彝人反叛,则大规模的掳去汉娃,数目多者恒至数百人,贩入彝地转卖各方”。林先生这样写道:“凉山汉娃甚多,无论黑白彝家至少皆有一二人。汉娃入山之后,甚难脱离虎口,因四周都是彝家,纵使可从一村一族逃至他村他族,因语言及形迹关系,一被觉察,又必沦为他家他村的娃子。因是被掳去的汉娃百人中无有一二逃回者,作者所经凉山之区,遇见汉娃不下100余人,皆衣服褴褛,到处操作。有新入山的汉娃,不堪痛苦,见考察团人员,则流泪满面,泣不成声,亦有暗中送信央求脱离虎口之法。”林先生一行在三河以达村附近的山上或田野,遇到许多汉娃,这些汉娃神貌服装都已彝化,不可分辨,见到林先生等后即开口接谈,表示亲密态度,有时凑巧旁无彝人,即托求林先生想法将他们赎出,有的则望军队进攻凉山。汉彝交界地带的汉族移垦民居每屋一角多筑碉堡以资自卫,边区坝上每逢赶场之期保安队队兵必到坡上放哨。林先生总结说:“西宁为边区社会,其特点略举如下:(1)人口虽未经彻查,约在500人之上,且日有增加,流动性亦极大。性比例更非常态,大约20男中只有1个女人,男子又多为壮年,年幼年老者甚少。(2)民性强悍,无论商人、平民、垦民皆背有枪支,以备自卫。(3)社会秩序的维持,操之于各武力团体如保卫队、垦社、秘密会社等。这些团体,气息相通,彼此皆以兄弟相称。(4)边区环境如是,人与人的关系,多是自由结合,自由行动。(5)对于经济开发,特别努力。沿沟有水田稻米,四围山脚多种包谷。沿途尚有煤矿铜矿未曾开采。西宁山上森林重重,如果道路交通发达时,都可以栽砍利用。因有以上几个原因,西宁社会成为具有特性的边区。遍访西宁附近地带存留前清乾隆嘉庆时代的石牌石坊,可见当时是个繁华场所,清末是地没落,1911年以来则更甚。新近西宁重兴,赖各垦社开殖之力为多。”(38) 林耀华先生在《凉山彝家》中所描述的边疆社会的情形在贵州苗汉交界地带也存在,当地民谚有“麦子苗,‘苗子狂’”之谓。
    注释:
    ①参见拙作:《清代边疆开发不平衡性:一个从人口经济学角度的考察》,《清史研究》1998年第2期。
    ②社会空间(英文为social space,法文为Le space social)作为专门用语,首先是由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E. Durkheim,汉译有时作“涂尔干”)在19世纪末期提出的,以后,他的学生如莫斯(M. Mass)和阿尔博瓦斯(M. Halbmachs)等人亦在著述中使用这一术语,使之逐渐广为流传。
    ③事实上,直到清朝灭亡以后,清廷的禁止通婚令作为国家正式法律虽已被取消,但作为民间习惯法仍具有生命力。丁道衡在民国年间考察时还发现,“在那里居住的商人,还得遵守一条禁令,就是不得随带家眷及容留女人,违者重罚不贷”。见丁道衡《最近游绥的见闻》,《西北研究》第6期。
    ④马步升《走西口》一书收集了五种版本,参见该书第4—8页(南方日报出版社2000年版)。
    ⑤参见西清:《黑龙江外记》,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69页。
    ⑥据张菼《清代初期治台政策的检讨》(《台湾文献》卷21,第1期)统计,从康熙统一台湾到甲午战争,清治台湾193年,共发生大小民变132次之多,其中反清事件75起,民间械斗40起,汉番冲突与清廷镇压高山族人民起事共17起。
    ⑦姚莹:《中复堂选集》,台银本,第40页。
    ⑧Lattimore: New York, 1932, p. 67.
    ⑨赵中孚:《近代东三省胡匪问题之探讨》,《中国近代现代史论集》②第二编,教乱与民变,台湾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658页。
    ⑩《清高宗实录》卷203,乾隆八年十月三十日。
    (11)韩梅圃:《绥远省河套调查记》,绥远华北印书局1934年版,第61页。
    (12)绥远省民众教育馆编印:《绥远省分县调查概要》,1934年铅印本,第183页。
    (13)参见方彪:《镖行述史》,现代出版社1995年版,第111—112页。
    (14)参见Giddens, The Nation-State and Violence, polity Press, 1985, p. 182.
    (15)Quoted T. A. Critchley, A History of Police in England and Wales, London, Constable, 1978.
    (16)S. and B. Webb, English local Government, London, Macmillan, 1922, vol. 4. p. 408.
    (17)王文墀:《临河县志》,《风俗志》,1931年铅印本。
    (18)《桦甸县志》卷5,第3页。参见张世明:《清代边疆开发不平衡性:一个从人口经济学角度的考察》,《清史研究》1998年第2期。
    (19)顾颉刚:《王同春开发河套记》,《禹贡半月刊》第2卷第12期。
    (20)Duguit, Traite de droit constitutional, 2d ed. Vol. I, p. 33.
    (21)梁治平:《“民间”,“民间社会”和Civil society》,载“法律思想网”(http: //www. Law-thinker. com)。
    (22)朱峰:《后现代主义:审视中国乡土环境中的法治建设》,《民间法》第二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23)Gunther Teubner, Law as an Autopoieitc System, Blackwell Publishers, 1993, p. 57.
    (24)[美]吉尔兹著、邓正来译:《地方性知识: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视》,梁治平主编:《法律的文化解释》,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74—171页。
    (25)转引自孙隆基:《历史学家的经线》,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0页。
    (26)(27)(28)Donald J. Black, The Behavior of Law, Academic Press, 1976, pp. 15, 20, 87.
    (29)参见《费孝通文集》卷2,第281页。
    (30)《费孝通文集》卷2,第282页。
    (31)道光《蓬溪县志》卷8。Joanna Waley-Cohen在Exile in Mid-Qing China ( Yale University Press,1991,p. 17)中亦对此问题有敏锐的洞察。
    (32)戴明贤:《下江人》(上篇),《文史天地》2003年第5期。
    (33)岷峨山人:《译语》,纪录汇编本。
    (34)陈子龙辑:《明经世文编》卷316,王崇占《核功实更赏格以开归民向化疏》,中华书局1962年版。
    (35)珠蒙嘎译注:《阿勒坦汗传》,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54页。
    (36)《清圣祖实录》卷151,康熙三十年五月。
    (37)国民政府蒙藏委员会调查室《伊克昭盟右翼四旗调查报告书》中指出:“(鄂尔多斯)右翼四旗蒙人,自种地者寥寥无几,要以雇汉人耕种为最普遍。此种佃农或雇农,因无土地权,不作久居之想,春来秋去。又因伊克昭盟土地含有沙性,须行轮种,汉佃今年在此,又不知明年移在何处。加之各旗对汉人抽收建造房屋税,而房屋建好后,每年又须纳地皮租,因之蒙地汉民,不愿建屋久住,演成一种游农性质之特别景象”。“住在蒙地的汉人,虽然不是逐水草而居,以从事牲畜生涯,可是他们的流动性也很厉害,今年在蒙地居住,下年就会搬入粮地(即已报垦之土地),移动的时候,往往用一辆‘汉板车’,将女人、孩子,和简单的用物,一并载上迁到安定的、肥沃的土地去耕种。”(《伊克昭盟文史资料》第五辑,1990年)这即是汉族移民到边疆地区后的“边疆化”实例,绝非“内地化”或“土著化”概念所能赅备的历史事实。
    (38)林辉华:《凉山彝家的巨变》,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1—15页。事实上,雷波地区此种情形由来已久。笔者在《清宣宗实录》中即发现道光九年(1829)六月有上谕云:“四川省生番,屡有滋扰抢掠之案,兹复藉端纠众拒杀汉民,肆行捆掠。现虽将掠去民人追回过半,尚有被掠人口十余名未经追回,且滋事夷匪亦未拿获究办”。因此指示川督琦善等严饬地方文武上紧缉捕,以肃法纪而靖边圉。^



返回2006年06期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