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明代文官匿丧与诈丧现象探析
赵克生

【专题名称】明清史
【专 题 号】K24
【复印期号】2006年06期
【原文出处】《东北师大学报:哲社版》(长春)2006年2期第54~59页
【英文标题】The Study on the Civil Official' s Concealing or Feigning the Death of His Parents in Ming Dynasty
  ZHAO Ke-sheng
  ( Institute of Asian Civilization, Northeast Normal University, Changchun 130024, China)

【作者简介】赵克生,东北师范大学 亚洲文明研究院,吉林 长春 130024
    赵克生(1967-),男,安徽舒城人,东北师范大学亚洲文明研究院副教授,历史学博士。

【内容提要】匿丧、诈丧是丁忧制度衍生出的机会主义,主要存在于低级文官中。这些文官通过匿丧行为,规避丁忧制度带来的经济、政治、身体等方面损失或不便;而诈丧则是利用丁忧制度提供的丧假和复职等权利,逃避职事,蒙混选官。为保障丁忧制度的存在,明朝制定了相关的行政、法律制度,有效地打击了匿丧、诈丧等行为。
It was opportunist in according to the Dingyou system of Ming dynasty that the civil official concealed or feigned the death of his parents. The concealment aimed at avoiding the loss of income, politic treatment or others while the feint at shirking responsibility and holding a post again, but they were forbidden effectively to a great extent by the administrative orders and the law of Ming dynasty.
【日    期】2005-11-06
【关 键 词】明代/文官/匿丧/诈丧conceal the death of one' s parents/feign the death of one' s parents/the civil official/Ming dynasty


    [中图分类号]K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6201(2006)02-0054-06
    匿丧系指隐瞒父母死亡消息或者把父母之丧谎称为其他期亲之丧,不离职守丧。诈丧分两种:一种是无丧诈称有丧,通常是父母健在,诈称死亡;另一种是旧丧诈称新丧,即父母物故已久,而诈称现丧。匿丧、诈丧具有极强的目的性,是丁忧制度下出现的一种机会主义行为①。时异代殊,丁忧制度约束下匿丧与诈丧的主体、动机都不尽相同。本文主要关注明代文官匿丧与诈丧现象,希望从中寻绎出匿、诈行为的行动逻辑,并为理解其他历史时期的类似现象提供某些参照②。
    一
    养生送死,人子之大节,孝道之始终。丁忧制度旨在通过士大夫居丧尽礼来推广孝道,培养忠诚,使忠、孝成为社会的政治共识。正因为如此,作为一个有为的政治家,明太祖朱元璋极重丁忧之制,洪武初元就着手制定明代的丁忧制度。明制在继承唐宋之制的基础上,有一些重大的调整。第一,在对象上,明代丁忧制度只适用于文职官吏,其中包括举人、生员。丁忧官吏须离职守制,服阕再任官。夺情起复要特旨准允。生员举人丁父母忧者须回籍守制,生员不许赴乡试及提学官科、岁二试,举人丁父母忧者不许赴会试,其监生及儒士丁忧者亦不许赴试。第二,在服制与服期上,明代文职官吏丁忧守制都是斩衰三年,不计闰二十七月。此外,丁忧期间也应遵守相关的礼仪制度,如初丧三日不食;成服时始食粥;葬后许沐浴;卒哭时,疏食水饮,不食菜果,寝席枕木;小祥朝夕哭,始食菜果;大祥始饮酒食肉而复寝;不作佛事,等等。因丁忧要遵守这些礼法制度,守丧也叫守制。
    丁忧制度旨在弘扬孝道,皇权收获的是忠诚,而官吏们为此付出了代价。按照经济学的说法,这可以叫“服从成本”[1] 156。在本文中,服从成本包括官吏丁忧守制时政治、经济、身体等方面的损失或不便。匿丧是为了避免居丧守制而致的损失或不便。成化二年,修撰罗伦有一段总结性的话,概括了匿丧之目的所在:“例在溥恩则匿服以受封,例在得官则匿服以听选,例在掇科则匿服以应举,例在迁官则匿服以候迁,例在求贿则匿服以之任。”[2] 清人也有论:“丧礼之存者,制而已矣,名而已矣。然居官者且苦于亲丧之三年去官也,习制举业者且苦于三年不得赴举也,于是有匿丧矣。”[3] 只有了解这些损失或不便,才能在一般意义上理解匿丧者的行动逻辑。
    (一)俸禄的损失。明代丁忧给俸制度开创于洪武时期。洪武十二年正月,规定:“凡丁忧官在任三年之上无脏犯者,依品级月与半俸,止于终制。在任三年者,亦依本品级全俸三月以养其廉,著为令”[4] 卷一二二,同年八月,太常卿唐铎以母忧去官,特赐食半俸[4] 卷一二六。洪武十七年,太祖对以前的制度略作修改,将领俸的标准稍加提高:“凡文官居忧制,已在职五年廉勤无赃私过犯者,照品秩给半禄终制;在职三年者,给全禄三月。”[4] 卷一五九
    明代一直遵用洪武十七年的给俸标准,半俸终制已是明代文官丁忧守制的一种惯例,而享受半俸的文官应该要任职五年。这一标准对丁忧官吏,尤其是中下级官吏的经济利益影响非常大。同前代相比,明代官吏的俸禄薄。加之本色、折色兼支(本色米粮之外,有以钞、胡椒、苏木、绢布等折色),官吏实际所得逾折逾少。致使小官之俸不足养家糊口,不得不贷借与人。本来就薄的俸禄,在丁忧离职期间只有一半,甚至全无。清廉之官守制,有时就要面临生活的窘迫。陆渊,字克深,上虞人,成化十年进士,历官至河南右布政使。居丧不出户限,家无宿储[5]。成化初,秦州知州秦纮守制在家,“三年间,室空四壁,幸得诸亲相助,强延至服阕”[6]。
    衣食不足,妻儿难养,操守便成为很脆弱的东西。明代官员面对薄俸,不免苟取于民,用法外收入弥补用度的不足。吕坤《实政录·仓官之职》说仓场吏,“收时刁难纳户,加耗折银,谋取常例;出放之时则短升少合,零取碎侵。”吏如此,大小官员何尝不如此,伍袁萃《林居漫录·别集》卷三:“今藩司郡邑之长,皆操利权者也,而贪者居半。大且富处,岁可得一二万;小且贫处,岁可得二三千。”但是,当他们一旦离职守制,这一部分法外收入也就没有了,原来形成惯例的柴薪、养廉等收入也没有了。可以说,丁忧官吏俸禄损失往往是双重的。因此,我们看到,嘉靖二十一年汀州府同知何公溥,闻丧叁月不奔,临行则百{K24Q605.jpg}满载,以夺民财等罪被夺职闲住[7]。何氏显然为财货而匿丧,属于罗伦所说的“求贿则匿服”。吏典的薪俸低微,其养赡之资大部分靠法外收入,所以吏典“匿丧求索”也是明代常见的社会现象[8] 考功清吏司·三考科·役内过名。
    (二)仕途的蹉跎。资格成为明代铨选中的要素。资格一般可分出身与资历。出身系指选人以何种途径入仕(如考试、门荫、捐纳和吏员等),资历则是为官履历,包括品、级、年、次,关系官员将来的升迁。丁忧影响到资历中的“年”。《万历野获编》卷十《翰林升转之速》:“本朝迁官,故事,必九年方升二级。”这里的九年之“年”,并非官员的在官时间,而是实际任职支俸的时间③。循资考满,然后升迁,累积在职的时间非常必要。而丁忧离职、服阕候补的时间都要扣除,不能计算进俸年。按照一般的情况,官吏一生可能遇到少则一二次,多则三四次的丁忧,为此而被扣除的俸年足够升二级。
    不仅如此,丁忧对仕途的影响还有其他方面。如,因丁忧而推迟做官。兵部尚书王竤,正统进士(戊午后一年),累丧凡八年,始授户科给事中[9]。又如,岁数大的官员因丁忧而不得补选。吴宽《家藏集》卷四四《送太子太保户部尚书周公致仕诗序》:“近制,凡年六十上下,俾不得仕,其退之之易至此,非以后来选人积滞,为此一时疏通之计乎?然固有进之之难,年逾五十,迁延铨部而不得仕者。”吴宽,成化八年进士,弘治间任职吏部,他所说近制,当指成化、弘治时期。对于一般中下级官吏,六十、甚至五十岁,一旦因丁忧仕途中断,再付选就较困难。再如,因为丁忧而错过升迁的机会。总之,丁忧对仕途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有时确很关键。为仕途计,有些人不惜匿丧,显然属于罗伦所称“匿服以听选”、“匿服以候迁”。如嘉靖十年,吏部左侍郎董玘闻父丧已久,因吏部尚书缺,匿不发丧[10]。循资升迁,左侍郎可补尚书缺,董玘为此而匿丧。
    (三)复职的困境。丁忧服阕的官吏与其他选人一道候选除补,补官必须要有官缺。明代中期以后,官缺难觅,除补延期,成为不容忽视的问题。而功名富贵,人之大欲,谁不趋之若鹜。于是,求缺、求好缺便是他们的心愿。明人陈玉辉也说:“居官者辄求善地,至若瘠土疲民则郁郁不乐。”[11] 在官缺难求的情势下,丁忧官的复职可能要付出巨大的成本。伍袁萃称,如得县职好缺,费至千金[12]。伍氏之言使我们得以一窥明后期寻求好缺的高昂费用。
    官缺难求造成的另一个后果是遥遥无期的候补。京师之地,人员辐辏,居之不易。漫长的等待意味着开销巨大。张时彻《芝园定集》卷二十二《启冢宰石塘公》记述了丁忧官吏候补京师实况:“近见内外官员赴部补任者,率久次不铨。或以数月,或至期年,房马衣食之费,十九称贷于人,人情大所不堪,但敢怒而不敢言耳。窃意丁忧起复者,身遭父母之戚,使之跋涉远赴,已非所宜,况重困之以日月乎?”
    还有,丁忧回籍、除补赴任的路费开支是不可忽略的。明代任官实行地域回避,隔省为官。丁忧回籍、除补赴任的来回路程多是千里万里,舟车劳顿、风餐露宿的辛苦且不说,旅费花销不是每个人都能承担起的。结果是,学官、仓官、驿递官等,其官甚小,其家多贫,一除远地遂有弃官而不复之任者,有去任而不得归家者[13]。夏良胜《议复远方选法状草》中谈到:“官有崇卑,地有远近。秩崇而禄厚,虽远不劳;位卑则禄薄,虽近尤艰。臣等尝亲见小官有数丧并举,无计还乡者。”[14] 此种情形之下,匿丧成为低级文官不得不为之举。
    以上三点之外,还应当考虑居丧礼法带来的不便。这些礼法要求守丧者俭约自持,压制欢愉肆意之情,使守丧者保持哀戚之心。例如,明律禁止居丧嫁娶。然而,当守丧者受情欲主导,他就可能匿丧而娶。正统十二年,礼科给事中熊文与宁波卫军陈弘妻沈氏私通,继而匿母丧娶之,乃发丧以归[15] 卷一五。
    二
    得失相依,丁忧守制也是如此。丁忧守制虽有以上几个方面的付出,但仔细考量,我们同样可以分析其利益所在。正因为如此,才有人无丧诈称有丧,利用丁忧制度取利。
    (一)利用丧假规避差遣。守制官员自闻丧之日起,有不计闰二十七月的丧假,他们回到家乡,可以过一种脱离官场的士绅生活。丁忧守制期间,官吏解职,无须为政事奔忙;生员退学,无须为考校操心。无论何事,与吾何干!失去升迁机会的同时,也把责任推掉了。既然丁忧守制有此好处,一些人规避差遣或责任,打起诈丧的主意。正统十年八月,福建长泰县学吏畏避承刷文卷艰难,杀犬置棺内,诈为母死[15] 卷一三二。正统十四年“土木之变”,英宗被俘,景帝执政,西北边疆局势严峻,“比者朝廷多事,边报不常,内外官员畏避差遣……在乡者或养病或丁忧,经年托故不起”[15] 卷一九八。景泰五年正月,吏部言天下朝觐官直隶建平县知县薛雄等十四人俱丁忧,当移文取勘[15] 卷二三七。这里虽未明言,但间接表明朝觐官有可能诈称丁忧,以避长途跋涉的赴京之苦,所以吏部要移文核实。这三例诈丧求假,俱为规避公事。
    (二)利用丁忧重返仕途。丁忧离任,服阕后随缺补任,这是丁忧官的一大权利。有些罢退官吏,本不可再复职做官,为了重返仕途,他们便诈称自己是丁忧服阕,赴京除补。如,成化六年十二月,山西汾西县罢软无为考退知县陈英诈作丁忧,起复到部,企图蒙混过关[16] 卷一七七。成化十五年,吏部的一份档案记载:“有考退闲住为民等项官员,欲再贪赃,知人欲告及已告在官,或仓官畏避守支,(考退)巡检贪图再任,往往诈称新丧去任……”结果查出考退老疾闲住知州知县等官柴广、贪赃为民主簿巡检等官陈政等各诈丧起复事[16] 171-172。
    匿丧与诈丧是极具功利性的行为,何时匿丧何时诈丧,以是否有利于己为标准。明代历事监生为能早日拨历入仕而匿丧、诈丧的例子就是如此。国子监是明代培养文官的最高学府,建于洪武初。国子监生“历练政事”,学会处理政务,这就是通常所称的监生历事制度。永乐之后,随着原先“升堂积分”法的废弛,历事出身成为监生入仕最重要的途径。监生拨出历事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洪武朝以“年长、学优”为条件;永乐时以“入监月日”先后为序,次第拨历;正统年间以“坐堂月日深浅”为次序;成化以后,依亲、丁忧在家的时间也算作坐堂长短。监生为求尽早拨历,针对不同的拨历条件,打起了匿丧、诈丧的主意:(正统七年三月)国子监祭酒李时勉奏言:(拨历监生)永乐间俱以入监年月为先后,厥后祭酒陈敬宗奏准,以坐监年月论浅深。而两监迩年仍以入监年月为先后,以此丁忧省祭之徒在家延住七八年者有之,十余年者有之。诈称丁祖父母、或继母、嫡母忧,有司朦胧保结,比至入监,即得取拨[15] 卷九○。
    在李时勉的要求下,恢复了陈敬宗之法,“惟依实坐监年月浅深以次取拨,其丁忧省祭之类俱不作数,如此庶勤怠有所劝惩,虚诈无由仿效。”此法不仅遭到部分监生的反对,也会引起“匿丧”的问题,因为有些监生为累积在监时间,有丧也不愿守。礼科给事中胡清以匿丧废孝为辞,奏准省祭、丁忧时间仍作坐堂月日。对于两种方法,成化四年南京国子监祭酒周洪谟曾指出各有问题:“旧例,监生丁忧俱准坐堂月日出身。祭酒李时勉奏,监生居家丁忧多有诈冒,不准坐堂。后给事中胡清又奏,如此恐有匿丧不举者,仍准之。如清言,士子或至于诈丧;如时勉言,士子或至于匿丧。”[17]
    地方生员同样存在利用丧事谋求私利的情况。明制,生员守制,不许赴乡试及提学官科、岁二试,也不许参加贡举。嘉靖初,嘉定州生员宋惟哲,以继母归宗为藉口,不为守制。时为提学的王廷相一针见血地指出:“大抵宋惟哲贡期在迩,故为此图,实利汩其心而为之。居丧杜门读书,免致在官课试劳苦,彼心岂异于齐人之心而不为邪?”[18] 相反,嘉靖中绍兴府新昌县学附学生员丁必朝、吕道化、张时华三人,久已服阕,仍诈作丁忧,其目的“希图避考”[19]。
    三
    匿丧与诈丧是丁忧制度中出现的机会主义。机会主义描述人们追求最大化满足的短期行为。它不顾及这类行为对他人的影响,也不顾及一个共同体内公认的行为规范。这种行为具有离心性的,它使人们的行为在长期内变得难以预见[1] 77。丁忧制度本是推广孝道的社会制度,但匿丧、诈丧为追求自利,公然挑战了传统社会的孝道伦理,对匿丧与诈丧的防范和惩处,其作用就在于抑制机会主义,保障丁忧制度的存在。这里先分析明朝如何通过繁复的行政制度约束、防范匿丧与诈丧行为,可以说,制度约束贯彻于从闻丧开始到服阕补官的整个过程。
    (一)对于丧事的勘实。官吏闻丧之后,洪武八年之前要移文原籍勘实,然后批准丁忧守制;八年以后,由原籍家属报官,再由原籍官呈报,令其奔讣,然后覆实[4] 卷一○○;在京亡故者由该城兵马司勘明。此举意在防止诈丧。
    (二)重勘合以防伪。勘合(外官用文引)是丁忧官员重要的身份证明,服阕补任必凭此办理复职手续,从地方倒换公文,起送到吏部都需勘合、文引,以防诈丧、短丧以及冒名顶替、朦胧听选等不法行为。勘合的填写必须明白,如长孙丁祖父母忧,勘合中需开何年父故,及有无伯兄应否承重;丁养父母忧需开自幼过房。因为长孙承重,才能丁忧守制,如有伯兄,显然诈丧。过房为嗣,养父母如父母,须丁忧守制,否则为诈丧。如系长孙承重、过房为嗣而称非,则企图匿丧不举。丁忧曾经考察被劾降,公文内不可隐匿不开,因为考退官希图再任,诈称丁忧起复付选。
    (三)加强丁忧备案。对丁忧接丧要预申到部、改填勘合的规定就是一例:京官关领勘合回家守制,如遇接丧丁忧,要将原领勘合送部改填,违者参问;在外有司等官接丧无预申、行查,有执照免[8] 稽勋司·丁忧科·官吏丁忧。再如,各地要将官吏丁忧情况类报吏部,以便稽查。“成化十年闰十月内,吏部题准今后在外见任大小官员遇有例该承祖父母并父母病故,各官家属即将新故年月日期姓名开告原籍官,转申各该布政司直隶府州县衙门,于每年终类造文册一本缴送本部查考。其在任闻丧,虽以闻丧日期为始,俱要申候本管上司衙门,查无违碍,给与明文。若布政司弥远,亦查奉本管本府州县文赁执照。但在任内犯有一应私罪,或被人呈告未结,俱转勘提归结无得告奉明文,方许出仕,候到家起复之日,将适身明文告缴原籍官司,倒文粘连,起送赴部。其各该布政司、直隶府州县将在任病故丁忧陆续照例呈奏作缺,仍将丁忧去任无碍缘由,并父母病故闻丧年月日期逐一查造文册,一年一次送部查与原籍造到文册相同,方准收选。”[16] 172-174当时吏部题请“类报”的主旨就是防止各地官司朦胧捏结,将革职为民、闲住等官吏冒送付选,或容令无丧诈称有丧,旧丧诈称新丧等不法行为。对于报来的丁忧事项,吏部要在资簿、贴黄内分别填注,以备稽查。资簿又称选簿,系官员简历,由文选司掌管,“丁忧、事故,则揭除之,别立一簿,仍备存记”。与资簿相对应的内府备案为“贴黄”,由稽勋司掌管,并要内府(吏科)用宝。遇有丁忧事故,揭下贴黄,填写事故册,以凭存照。丁忧事故分别在资簿和贴黄中备案,二者分属不同的部门,彼此对勘,以防诈伪。
    (四)起送时层层保结。官吏服阕赴部,要从左右邻居开始,经过里老、军旗、县官转呈州府、布政司,层层勘结,层层具保。丁忧中的保结制度利用法律连带责任,使明朝政府对丁忧守制官吏是否有匿丧、诈丧、短丧等违规行为的监督成为可能。我们知道,获得、传递信息能力低下,是传统社会的根本特点之一。吏部要明确了解处于千万里之外的某个官吏丁忧守制的详细情况,必须有一种克服信息约束的有效制度保证。诚如经济学者所说:“信息是个人行为受到监督的基础。”在一个社会中,如果一个人的行为能被一部分人群以相对低的信息成本观察到,而其他人群观察该行为的成本较高,那么,让信息成本较低的人群行使监督的权力就可以大大地节约监督成本。进一步说,如果制度规定具有信息优势的人群同时必须对被监督对象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风险),这部分人群也就获得了监督他人的激励和名义(权利)。就整个社会而言,这种基于信息优势的连带责任是一种相对有效的制度安排[20]。邻居、里老、军旗人等与丁忧官吏“比邻而居”、“朝夕相见”,最了解真实情况,府县对丧情、守制等方面的勘实也比吏部方便得多。为抑制彼此串通作伪,共同承担法律责任是必需的,因此我们看到明代的结状中有“如违甘罪,结状是实”的承诺。由于保结制度使丁忧官吏处在一种社会的监督之下,这种监督有国家权力的支撑,会上达吏部,关系官吏将来的复职,因而它对匿丧、诈丧具有很有效的防范作用。
    丁忧制度的推广,既要有“防患于未然”的制度约束,又要有“事发于已然”的法律惩处。法律作为控制社会的工具,必须形成对民众的有效激励,将违反规则的行为和惩罚相对应,构成了民众的“利害”之所在。一般地说,匿丧、诈丧可以看作计算成本-收益、追求预期效用的理性犯罪行为。法律经济学研究表明:任何减少犯罪预期收益的因素都会减低犯罪率。刑法施与的惩罚即增加成本将减少参与犯罪的潜在预期收益。惩罚的事先预期效能取决于两个因素:制裁的严厉性(severity)和频率(frequency)。这两方面的因素会影响威慑力从而影响犯罪[21]。在技术不变的情况下,明代匿丧、诈丧的查获频率也可视为一个恒量。明代主要是通过调整制裁的严厉性来遏制匿丧、诈丧行为。
    还是从《大明律》开始我们的讨论。《大明律》卷十二《匿父母夫丧》:“若官吏父母死应丁忧,诈称祖父母、伯叔、兄妹之丧不丁忧者,杖一百,罢职役不叙。无丧诈称有丧,或旧丧诈称新丧者,罪同。有规避者,从重论。若丧制末终,冒哀从仕者,杖八十。其当该官司知而听行,各与同罪;不知者不坐。其仕宦远方丁忧者,以闻丧月日为始。夺情起复者,不拘此律。”《大明律》将唐宋律中的匿丧、诈丧合而为一,把徒、流之刑改为杖刑,相对减轻。《大明律》对匿丧、诈丧的制裁主要靠杖刑和罢职为民的办法,其惩罚力度不足,有它的局限性。天顺二年开始,吏部奏定新的条例,作为《大明律》的补充,相辅而行。“官吏人等匿丧、诈丧,事有轻重,若概罢为民,无以示警。今后有将远年亡故父母诈称新丧者发顺天府昌平、遵化、蓟州为民,系顺天府者发口外为民;父母见(在)者诈称死亡者发口外独石等处充军;其闻父母丧匿不举者、不离职役者,若原籍程途三千里之上限一年,不及三千里限半年,违限不回守制者俱发口外隆庆、永宁等州县为民。从之。”[15] 卷二九四
    “口外为民”与洪武时期的“家迁化外”、永乐时期的“发北京为民”有渊源关系,但作为一种惩治方式的名称开始使用在天顺二年,就是针对匿丧、诈丧行为。所谓“口外”指北边长城各关口之外,对于人犯而言,口外环境陌生、生存条件恶劣。充军与“口外为民”并行,是一明代军民分籍而治为根据。口外为民的惩治对象局限于民籍百姓与文职官吏。将罪人发遣到远离乡土的地方。充军,即将罪犯发充军役。明初,充军主要是针对军籍人。对于非军籍的官吏而言,充军具有重刑的特征,明人认为“充军邻于死罪”。口外为民与充军是《大明律》之外的惩罚方式,先依《大明律》议定本罪,再按充军或口外为民条例科断发落。本罪原则上也要处断,在本罪之外,再定充军或口外为民[22]。此后,明朝对匿丧、诈丧的惩罚由原来的“杖和罢职为民”发展为“杖,发口外为民或充军”,其惩治力度明显加大。天顺二年条例也就成为明代惩治匿丧、诈丧行为的标准条例,以后的条例以此为蓝本。如舒化辑《万历问刑条例·匿父母丧》:“文职官吏人等,若将远年亡过父母,诈作新丧者,问发为民。若父母见在,诈称死亡者,发口外独石等处充军。其父母丧,计原籍程途,每千里五十日,过限不举哀,不离职役者,发口外为民。”
    总之,在明代的律例调整中,有进一步细化的趋势。调整以加重诈丧的惩罚力度为重点,进而区分出:父母已故诈称新丧,父母健在诈称死亡。前者为期妄之罪,后者为悖逆不孝之罪,故后者处以充军,前者发为民。万历以后在杖、口外为民和充军之外,又增添了“枷号”之类的耻辱性惩罚。
    匿丧、诈丧是丁忧制度衍生出的机会主义,两者从根本上违背了丁忧制度承载的孝道精神。为了抑制机会主义,明朝制定了相关的行政、法律制度,有效地打击了匿丧、诈丧等行为,这些制度是构成丁忧制度不可或缺的部分。虽然匿丧、诈丧是明代社会习见的现象,但还没有对丁忧制度构成根本危害。得失比较,决定了明代文官在伦理、法律等约束条件下,绝大多数还是选择守制。匿丧、诈丧既背不孝之名,又冒巨大风险。职位越高,所付出的风险成本越大,一旦事发,得不偿失。高级官员,如京官中的内阁大臣、六部尚书,在外之总督、巡抚等官,因为职务重要或事有特殊,可以通过夺情、养病等方式达到目的。因此,明代社会中,匿丧、诈丧者一般都是低级官员(侍郎以上的高级官员仅见一、二),他们职卑俸薄,难以应付丁忧守制带来的经济问题;他们中许多是被罢职、考退的官吏,这些人“以无博有”,采用匿丧、诈丧方式,冒险取利。这是明代匿丧与诈丧现象最显著的特征。
    注释:
    ①“丁”可释为“当”,遭逢之意。“忧”指丧事,原本《尚书·说命上》:“王宅忧,亮阴三祀。”丁、忧连称,就有遭遇亲属之丧而去官守丧的意思。丁忧制度在汉以后逐渐制度化。
    ②关于该问题(甚至包括丁忧制度)的研究成果极少,台湾文化大学骆芬美博士的学位论文《明代官员丁忧与夺情之研究》虽有所涉及,但未作专论。承蒙骆芬美博士惠赐,虽有台海相隔,也有缘看到全文,特此致谢。
    ③方良永:《方简肃文集》卷一《起用巡抚乞终养疏》。嘉靖初浙江布政使方良永曾称自己“入仕三十二年,实历一十三年”(《四库全书》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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