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明代民间商业信用
——兼及消费信用
刘秋根/王中良

【专题名称】明清史
【专 题 号】K24
【复印期号】2006年05期
【原文出处】《河北大学学报:哲社版》(保定)2006年01期第1~9页
【英文标题】 The Commercial Credit among the People in Ming Dynasty
  ——And the consumption credit

【作者简介】刘根秋,王中良,河北大学宋史研究中心,河北 保定 071002
    刘秋根,河北大学宋史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提要】因商品经济的发展,明代民间商业信用得到了发展,既有商人提供给生产者的信用,也有商人与商人之间的信用。另外,消费信用也得到了发展。商业信用及消费信用深入到各行各业、各个地区,加速了商品交易,节省了资金,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ommercial economy boosted the commercial credit among the people in Ming Dynasty, which could be seen in tow aspects: the credit offered by the business people to the commodity producers, and the mutual credit among business people themselves. In addition, consumption credit also began to develop along with it. Commercial credit and consumption credit gradually become popular with walks of life and in various regions, which facilitated the commodity trade, saved capital and made for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ommodity economy.
【关 键 词】赊购/商业信用/消费信用/商品经济among the people/commercial credit/consumption credit/commodity economy


    中图分类号:F129.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378(2006)01—0001—09
        一、问题的提出
    中国古代信用大体有三种类型,一是私人信用;二是公共信用;三是公司信用。在古代资金市场形成、演变的历史进程之中,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筹集主要便是以这三种形式(或这三条途径)进行的。其中,私人信用又有高利贷信用和商业信用两种形式,高利贷信用指因金钱、实物的借贷而形成的信用;而商业信用则是指商人与商人或生产者之间因预购、赊销而形成的信用关系,广义上讲,它还包括商人、手工业者与消费者之间的赊购关系。① 消费信用、商业信用在前资本主义社会即已产生,只要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商人为开拓市场、 扩大销售就有可能创造、利用商业信用。就中国古代的情况看,战国秦汉时代,消费信用、商业信用便已相当盛行,包括日常生活、丧葬嫁娶等特殊时节及工商业经营中的赊购赊销等。商业信用在以后各代继续得到发展,明清时代继承了这一发展势头,尤其是民间商业信用① 得到了比较明显的发展,对封建社会后期商品流通、商业资本的扩展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因而值得我们重视。目前学术界对明代民间商业信用问题仅在商品经济、商业资本、资本主义萌芽等问题的研究中附带涉及,尚乏专门研究。②
        二、消费信用
    明代的消费信用,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日常生活、社会交际中的酒、肉、米、薪、药及衣服、器皿等用品的赊买、赊卖;二是婚丧嫁娶等花费较大的场合的赊买。从第一方面的消费信用看,最为常见似乎是酒的赊买。如有兄弟二人为行凶壮胆,“二人计较已定,却去东奔西走,赊得两瓶酒来,父子三人吃得大醉”[1](第二十六卷《沈小官一鸟七命》,P423)。“每日张鱼又捕虾,花街柳陌是生涯。昨宵赊酒秦楼醉,今日帮闲进李家”[2](卷三十一《何道士困术成奸,周经历因奸破贼》,P546)。济公在杭州某酒店饮酒“酒保来会钱,济公曰:我侬不曾带来,赊我赊。酒保曰:这和尚好没来由,认得你是何人”[3](P19)。而记载吟唱最多的则是文人士大夫的赊酒而饮,如有诗咏徙居后的生活云:“长贫易徙家,蓬转类生涯。邻壁灯堪借,市帘酒好赊。卷帘携明月,带石走孤花。”[4](卷四《杨莲渠先生移居》) 赊酒亦须写券,如有诗写老友重逢“握手话苦辛,悲喜杂庆唁。客中虽无钱,自写赊酒券。邀来卧东阁,月出初锁院”[5](卷十六,高启《赠杨荥阳》)。其他还有米薪、衣饰、器皿、药品、丧葬用品等的赊买,如《杜骗新书》记载:“两妯娌并坐,适有卖油者过,婶石氏曰:家下要油用,奈无银可买。姆左氏曰:先秤油来,约后还银未迟。”[6](十八类《妇人骗·哄婶成奸骗油肉》) 有小说记载:赵六老家本富,因替儿赵聪娶亲而家落,寒冬季节,“六老身上寒冷,赊了一斤丝绵,”后来将一件夏衣押给儿子赵聪以还此价。家道中落之后,妻死,无钱还债只得去李作头家赊了一具轻敲的棺材,“过了两七,李作头来讨棺银”。自此后家里越发穷乏起来[2](卷十三《赵六老舐犊丧残生,张知县诛枭成铁案》,P222—224)。有诗描写贫病诗人“乱里情怀苦未开,更兼贫病两相催。翻书自取医方读,写券频赊药品裁。有子问安催啖粥,无人疗渴漫思梅”[7](卷八《郡斋养疴呈醉樵内史》其三)。第二方面的消费信用,如上所述的赵六老,赊棺葬妻,即是一例。另外,著名文人祝允明有债癖,“每肩舆出,则索逋者累累相随。盖债家谓不往索,恐其复借……又岁尽乏用,遍走简于所亲知,托言吊丧,借得白圆领五十余件,并付质库。过岁首,诸家奴云集,则皆索白圆领者也。觅典票,已失之矣”[8](卷十一)。此处指祝允明以吊丧为名赊得白圆领五十件作为当头,质钱应用。当反映了丧葬之际赊借或赊买物品的可能性。
        三、民间商业信用第一类型:商人与生产者之间的商业信用关系
    明代民间商业信用亦大体上有两种类型:一是商人提供给生产者的信用,主要是商人对小生产者或较大规模的手工业作坊产品的预购、包买、原料放贷等。这种信用,在折算过程中含有利息剥削因素,因而具有一定意义的高利贷资本的性质,是对生产者生产成本放贷的一种形式。二是商人之间互相提供的商业信用,主要是贩商提供给零售铺商或小商小贩的货债形式的信用。以下分别论之,从商人与生产者之间的商业信用关系来看,明代这种商业信用关系得到了比较大的发展。首先从商人与手工业者之间的商业信用看,明代以后的丝织业中,表现为商人先放定钱,到期补足货价、收走绸缎等产品成品,如明代南濠人金德宣,“正德初贩豆麦于枫桥河下,一晚入酒馆,忽有客来,长身伟貌,美须髯,金默异之,揖客共饮,欢若平生,竟与同归,越宿……舁双笥出银二升,并一簿,授金曰:荷爱长者,敢烦派此于机户,金视之,织龙凤衣数事也,骇问何为?曰:身是秦府仪宾也。秦殿下命办此”[9](卷三)。这里这位长须客原本为盗,以秦府作招牌出金预购龙凤之衣,虽不是纯粹的商人,但其行为已具有了商业信用的色彩。《金瓶梅》中的西门庆开着两个绸缎铺,所贩卖的绸缎也是预先发本从苏湖等地机户手中预购而来,如西门庆便曾想打发伙计韩道国与来保、崔本先去扬州支盐,支出盐来卖了,“就交往湖州织了丝绸来”[10](第五十回《琴童潜听燕莺欢,玳安嬉游蝴蝶巷》,P641)。苏州丝织业正是通过这一途径获得生产资金,《二刻拍案惊奇》记载:嘉靖初年某年某日“有人传说,一个大商下千金在织人周甲家,”神偷懒龙欲去盗取,却误入另一贫穷织户人家“看见贫家夫妻对食,盘餐萧瑟。夫满面愁容,对妻道:欠了客债要紧,别无头脑可还,我不如死了罢”。“又有一织纺人家,客人将银子定下绸罗若干其家夫妻收银箱内,放在床里边”[11](卷三十九《神偷寄兴一枝梅,侠盗惯行三昧戏》,P1362—1363)。这里,这位名周甲的“织人”应是家境较好、技艺较高甚至可能是生产规模较大的手工业主。而这位“贫人”则应是下层个体纺织手工业生产者。在这种关系普遍和常见的苏州,这种货款(生产成本)常通过牙商进行。如苏州吴县的牙商钦允言“其业主总商贾资本,散之机杼家而敛其端匹以归于商。计会盈缩而出入之”[12](卷十《承事钦君墓志铭》)。清人褚华叙其家,明朝时“从六世祖赠长史公,精于陶漪之术,秦晋布商皆主其家,门下客常数十人,为之设肆收买,俟其将戒行李时,始估银与布捆载而行”[13]。汪仕信先生认为,“这种信用关系中客商从收货到支款有一个间隔,出售布匹的织户在出售和收款之间也有一个间隔,这就是信用的开始”[14](P21)。此论甚是,实际上还可就贩商与生产者之间的信用关系稍加补充,在史料中实际涉及到四个人的关系,这就是褚华之祖、客商、门下客、纺织生产者。褚华之祖凭其经营规模较大、家产殷实的信誉,设立牙行,每年接待秦晋客商,根据客人资本及其对布货的要求,命门下客到一个较大地域的产地,设肆收买。这里有两种可能性:第一种,客人来到与将戒行李这时期时间较短,门下客只能直接收购现成产品,如在集市零星收购或到手工业者家中收购,在这种情况下,随卖随买,现银交易,似乎没有多少信用可言;第二种情况,如果为了应付那些进货额较大的客商,牙商让这些门下客,于产区设肆,提前发本预购或订货,这便是一种与苏州城内织工与商人所结成的关系类似的商业信用行为了,褚华之祖便是与钦允言一样的牙商。如以下二例可能反映的当即是这种提前发本预购关系:第一例,河南汝南“农夫工女,蚤夜操作,或以糊口,或有所督迫,辄向大贾预贷金钱,仅获半值,遂输其货以去,视釜甑依然生尘耳”[15](卷四《物产》)。第二例:有农村老妪言:“老妾以桑麻为业,蚕未成眠,已假客之丝钱矣;麻未临机,已贷客之布钱矣。”[16](中卷《钟离叟妪传》) 在第二种情况下,牙人收购产品、机户或一般农户生产出成品,需要一段时间,据李乐记载,明代乌青镇的丝行牙人在拿到客商资本后“丰其款待,割鹅开宴……商货散去,资本主人私收用度,如囊中已物,致商累月经年坐守者有之”[17]。“累月经年”不可能仅仅是牙人的故意拖延,可能也包括商业信用(由牙人经手)关系所需的一个周期。这种商业信用关系在其他手工业行业中也是存在的,如《醒世姻缘传》所载京师的乌银首饰生产也是靠赊帐以补充流动资金的[18](第七十回《狠汉贪心遭主逐,贤妻巧嘴脱夫灾》,P910—911)。
    还有一种对生产者的信用是商人对手工业生产者放贷原料、包买生产者的产品。如有小说叙:杭州城外新桥市,“那市上有个富户吴防御,妈妈潘氏,止生一子,名唤吴山,……防御门首开个丝绵铺,家中放债积谷,果然是金银满箧,米谷成仓。去新桥五里,地名灰桥市上,新造一所房屋,令子吴山,再拨主管帮扶,也好开一个铺,家中收下的丝绵,发到铺中,卖与在城机户”。而这些卖出的丝绵,相当部分是赊卖,所以吴山须时常去城中机户家中讨赊帐,如某年六月二十四日,吴山便告父母言:“在城神堂巷有几家机户赊帐要讨,入城便回。”[1](第三卷《新桥市韩五卖春情》,P68、79) 可见吴山与机户之间是采取这种赊购、赊销的信用形式的。实际上这种信用在江南丝织业较发达的各市镇、乡村均是存在的,有时还有利息,张履祥引《补农书》认为:“男耕女织,农家本务,”“妇人每年积绢一百二十匹,”可得利约三十两,“若自己蚕丝,利尚有浮,其为当织无疑也,但无顿本则当丝起加一之息,绢钱则银水差加一之色”。[19](卷四十九引《补农书》上) 也就是说农户无钱囤积原料,只好临时当买,至期以“绢”折还,起加一之息,这种“当”买便是商人所进行的原料赊卖。棉纺织业中,从明代起有所谓的以布(或纱)易棉之事,从生产方式角度,这是商人支配生产的初级阶段;从信用角度看,它是一种与上述丝织业中放丝类似的商业信用行为。明末张履祥为人考虑生计问题时指出:“若牙行有棉花可赊,为之经营数斤,而待其以纺绩所得偿之,辗转相继,为便亦多也。”[19](卷八《与徐敬可书》)
    另外,商人还经常预购、包买各种农产品,尤在各种经济作物产品中,这种关系更为常见。为了顺利完成再生产,他们与商人或其他生产者之间发展了商业信用关系,在粮食生产中,各地豪商大贾趁宣府、大同等边镇召商籴买军粮时,“各挟重资,遍散屯村,预先购买,小家已卖青苗”[20](正德元年七月)。湖州等地蚕桑种养之中,“湖之畜蚕者,多自栽桑,不则预租别姓之桑,俗曰秒叶,凡蚕一斤用叶百六十斤,秒者先期约用银四钱,既收而偿者,约用五钱”[31](卷二)③。广东甘蔗种植中“糖户家家晒糖,以漏滴去水,仓囤贮之。春以糖本分与种蔗之农,冬而收其糖利。旧糖未消,新糖复积。开糖房者,多以是致富”[32](卷十四《食语·糖》)④。在茶叶种植业中,如安徽产茶地霍山“土人素不辨茶味,唯晋、赵、豫、楚需此日用,每隔岁,轻(经)千里挟资装裹粮,投牙预质”[36](卷二《土产》)⑤。
    以上四个事例所反映的商业信用关系形态是不一样的。第一例是商人对农民所产粮食的预购。第二例是生产者与生产者之间的信用关系,规模不是很大。第三例中“糖户”当是投资的商人,“种蔗之农”应是甘蔗的生产者,不过这里商人所欲收购的,不知是糖,还是用于制糖的甘蔗,以前者的可能性更大一些。第四例是茶商挟资而来,但与生产者并不直接打交道,而是将资金交与牙侩,由他们负责收购。这样,可能发生两种情况:第一种是牙人直接收购,直接交与客商贩走。这便没什么商业信用可言;第二种是牙人将资金提前散与生产者(茶园户),定下茶叶,第二年茶叶新出,再批量交与茶商贩走。由其“隔岁”而来,又是“预质”,作为第二种情况的可能性更大一些。这便是一种典型的预购关系了。
        四、商业信用第二类型:商人与商人之间的商业信用关系
    与以上所述第一类型一样,明代亦是商人与商人之间的商业信用得到大发展的时期,这里我们拟先引证一些小说中的例子,第一例,《石点头》载:小商人周迪夫妇外出讨赊帐来到襄阳,住于旧日主人⑥ 家,不料老主人已死,询问主人妻儿,只推不知,周迪“瞒着主人家,独自到各处走一遍,那知死的死了,穷的穷了,走的走了,有好些说主人收去用了,可又不是死无对证,转了两日,并讨不得分文”。后又被贼偷走盘缠,正走投无路之际“有两个徽州富商汪朝奉,也在襄阳收讨帐目”,了解到周迪状况及周迪善书算的情况,便言:“既晓写算就易处了。小弟原是徽州[人],⑦ 姓汪,在扬州开店做盐,四方多有行帐,也因取讨帐目到此。如今将次完了,两三日间,便要起身。”[21](《石点头》第十一回《江都市孝妇屠身》,P323) 这无论是周迪原来贩货也好,还是汪朝奉贩盐也好,均通过牙行与零售商之间结成了商业信用关系。第二例,《醒世恒言》载:青州城中有李清者欲行医,与开药铺的金大郎商量“问道:你这药材,还是现卖,也肯赊卖?金大郎道:别人家买药的,就要现钱才卖;只有行医开铺的,是长久主顾,但要药料,只上个帐簿取去,或一季或一月一算,总数还钱。叫做半赊半现”[22](第三十八卷《李道人独步云门》,P858)。第三例,《喻世明言》载:西安府盩厔人杨复,祖上在闽广为商,但到杨复时,家事消乏,于是办些货物,来到漳浦,下在檗妈妈之家,专待收买番禺货物,后因思念西安家小,于是“收拾货物,打点起身。也有放下人头帐目,与随童分头并日催讨”[1](第十八卷《杨八老越国奇逢》,P277)。可见杨复作为贩商是将货物赊给了这些零售商人。第四例,《禅真后史》载:卢溪州辰溪具富商耿氏家派塾师瞿天民与家仆兔儿去河南蔡州府行主人卢店主家收债,因为十年前耿家家主耿鼎在此货卖绒段被卢店主拖欠下价银一千余银,止留下一张空券。卢店主见瞿天民等二人来到,乃邀亲邻置酒相待,饮至半酣,卢店主取一拜匣放于席上,对瞿天民道:“昔日令亲耿君赊缎匹一千余两与小店货卖,不期令亲弃世,小弟连年构讼,店本消乏,以致拖欠日久,未得奉还。近赖四方客长扶持,渐复旧业。该当本利一并奉上,奈春初众客未齐,生计萧索。指着匣子道:止措办得本银六百两,外有些粗缎、布匹、杂货等项,共计一百余两作为利息,伏乞笑纳!余欠本银四百两,另立券约,冬底奉偿。”而兔儿却要求卢店主一本一利还银二千,卢店主只好再措银还债,次日早上,卢店主到亲戚处措置了四百两银子,再邀亲邻,茶罢,卢店主“又道:我与耿家生意往来,又非私债,怎么算得利息?说罢取出银两与众人看了,道:这是白银一千两,求老管家收去,即刻赐还文券。外要什么利钱,一毫休想。不然,任你告理,宁可当官结断。众邻舍一齐道:我们做店户的拖欠客银,此是常例,要像卢老丈这样肯还冷帐的,千中选一”[23](第二回《醉后兔儿追旧债,夜深硕士受飞灾》,P8—10)。第五例,《杜骗新书》载:有经纪廖三者,客人张鲁“买笋数十担,在廖三店中发卖,不时遇风,都放帐未收”。“一日,廖三家中早起炊饭,与商人上乡讨帐”[6](十七类《奸情骗·奸牙人女被脱骗》)。
    那么,小说中所反映的这些情况是否属实呢?我们将它与其他史籍、文集、方志等类文献材料作些对比,可见,虽然时间、地点无法坐实,但是反映的制度性信息是真实可信的。这里先分行业引证一些实例,如在贩茶中,有人叙述杭州在万历以后,人口增加,风俗转奢,“贸易日多,利息既分,生计日薄,通都大衢之中,虽铺张盛丽,多贷客货,展转起息,至于家无宿储者,什室而五”[24](卷十九《风俗》)。在贩纸中,如“闽人杨明学鬻纸于滑台境内,有李时化者,向之零贩发卖。自非一日,积欠银三十一两六钱,明学急于还乡,不能久待,姑令立券……嗣后不相闻者十八岁……昨岁,明学之弟兴学者忽自闽而至,执券取偿”[25](卷六《李时化》)。在木材贩卖中,如《{K24Q503.JPG}辞》记载:“兴平人李前,鬻板于东明境内,朝市则侧肩,来者无禁;夕市则掉臂,按籍受偿。然取之者不难,则负之者亦不少矣。督责道穷,然后以一讼谍结其局,此贩商之故智也。今即为细覆之,除行关未发者不具论,逋欠累累:八两七钱五分者则宋光祖也,七钱五分者则范希舜也,二两者则李五儿也,一两二钱五分者则张加善也。光祖先已交讫,而余人之如数断给,岂顾问哉!”[25](卷二《李前》) 此与上述杨明学例似未经历过牙行,而是由贩商直接提供给零售商人。在酒曲的贩卖中,如成化十四年十一月,在顺天府宛平县充当民土工匠后升任文思院副使的瞿林与锦衣卫舍余李奈“赊到韩林院侍讲商良臣已故家人商福淮曲三万三百块,作价四百五十两,后林等拖欠不还。与商福等讦告”[26](卷之二十二《宫殿门擅入·擅入朝班叫称冤枉者枷号一个月充军》,P576)。商业信用本来就是延期还款,为什么还有拖欠一说呢?看来可能是因为商业信用也有一个约定的期限,如果过期,便是拖欠了。在粮食贩卖中,如有诉讼范本说:某处牙行“贪琳成性”,“先年骗客米银,致此客由之以死……今年三月,身将黄豆若干投伊行发卖,缘得四月不定期还银证,讵知肉落虎口,吞嚼任由。”[27](卷二《禀帖类·经纪骗客类》)
    以上所述均为国内贸易之例,实际上在海外贸易⑧ 中亦普遍实行商业信用办法,不过与国内贸易比,海外贸易中商业信用引起的弊端似乎更严重一些,故而更引起统治者的注意。在与各国各地区的朝贡贸易中,如自成化十三年以来,回回等使臣多在京延住一年以上,追其原由“皆由前项夷人本意要得在京延住,又被会同馆前积年久住诈骗之人及无籍号称光棍之徒,串同本馆夫僤等,将各夷带来货物及赏段匹等件,一概赊买,多还虚价”。“及各处夷人财物上手,有作本钱在家经营生利者;有先次欠人钱债,那取还息者;有饮酒赌博花费无存者。及至夷人取讨,百般推调”[26](卷之二十《把持行事·铺行人等各夷人交易不许赊买拖骗,违者从重问似,......》P516)。此类行为屡经朝廷禁约,但终难止住,至少弘治年间还是如此,弘治三年十五日,礼部尚书耿某的题本引用太傅张懋题奏说:“各国来京进贡夷人在于南北二院安歇,中间多有将带货物到馆,常被馆夫等交串在外买卖之人,不待礼部出给告示及官买,预将违禁货物教诱夷人隐藏,暗行买卖与人,及有等无籍之徒又将哈密等国夷人带来年玉石等货诓赊转卖,久不还钱,致夷在京经年住等。”[26](卷之二十《把持行事·禁约交通夷人私自买卖》,P518) 在走私贸易中,在沿海一带“罢市舶而利孔在下,奸豪外交内洞,海上无宁日矣,番货至,则赊奸商。久之,奸商欺负,多者万金,少[者]不下千金,转展不肯偿,乃投贵官家,久之贵官家欺负不肯偿,贪戾过于奸商”[33](卷三《日本国》引《吾学编》)。海外贸易中除这种海外贸易商人(包括外商)提供给陆地零售商人(也可能有牙商)的商业信用之外,还有另外一种形式的信用,即一些缺少资金的散商往往赊贷豪富的货物,带出国销售,航程归来再加利偿还。[34](P135~136) 这里虽然带有高利贷性质,但也是一种商业信用。
        五、论明代民间商业信用
    将以上所引史籍、文集等方面的材料与小说材料互相印证并结合第一部分的论述,对明代商业信用可以得出如下几点整体认识:
    第一、第一类型商业信用,在丝织业、棉织业、制衣业、首饰打造业等及粮食与茶叶、桑麻、甘蔗等经济作物种植中均存在着。而第二类型商业信用涉及到的商业种类有布商、绸缎商、盐商、茶商、药材商、纸商、木材商、杂货商及各类海外商人。总之涉及到各行各业,整体上说则似以绸布商行业中应用最为普遍、发育最为成熟。
    第二、商业信用提供的方式第一种是贩商通过牙行提供给铺店零售商人或生产者;第二种是不通过牙行直接提供给铺店零售商人或生产者;第三种是铺商或生产者提供给小商小贩。以第一种方式最为普遍,而第三种方式则可以说是上述方式的下一级的方式。正是通过这种多层级的方式,明代民间商业信用深入商业交易的各个环节,对商业资本的运行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据笔者对一份明代万历年间的染店查算账簿中有关该店信用整体状况的统计看,表现为赊购的商业信用债主占其融资总额之比例由1.2%—20%,从统计到的9个数字看,5%以下占三个数字,15%以下占三个数字,15%以上占三个数字。可见商业信用在当时店铺的负债经营中亦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28]
    第三、名义上说,商业信用中的赊买赊卖与私债不同,是无息的,但也须具体分析。首先,如前引小说《禅真后史》中的卢店主与耿姓贩商之间本来是无息,但因偿还货款时间太长,出于“表情”卢店主付出了一定的利息。其次,贩商或铺商对于小生产者的那种商业信用,在货价的折算之中,也是包含了一定的利息因素的。故而后者亦具有了相当程度的高利贷放贷的性质。
    第四,明代以后,贩商通过牙行与铺店零售商之间结成商业信用关系以完成商品的流通已经成为一种常例。铺店零售商进货多依赖商业信用途径。这种办法当然可以节省资金,加快商品交易,但因为交通信息、生产周期及销售速度等因素的制约,往往耽搁时日。就正常情况而言,除农业生产领域的生产周期不论,手工业生产及商品流通中的商业信用是有约定日期的,并且事先会在契约中予以规定,这大概是根据一个大家习惯的比较恒定的贩卖周期而定。当然也有习惯地按月收帐或按节(如端午、重阳、年底)索欠。所谓依贩卖周期是指因为贩商多数投自己熟识的牙行主人,于是此次的赊帐得等下次再贩货物来时再偿还,即所谓的一帐搭一帐。从材料记载中显示出来的时间看,包括正常的及不正常地形成拖欠以后的日期,既有十日、半月、一月、一季者,也有一年、三年者,长的达到十年甚至十年以上。可见通过这种信用虽然能使牙商、铺店零售商及生产者节省资金,而对贩商而言,却常常被占有大量资金,甚至在缺乏有力法律保证的前提下,血本无归。这对商品流通同样是十分不利的。
    第五,贩商帐目的取讨,就通过牙行提供给零售商人的商业信用而言,有些是只针对牙商,即从牙商处间接索讨,而不与铺店零售商打交道,如上引《禅真后史》耿姓贩商与卢店主例、《萧曹遗笔》所载贩米客例⑨;有些则需贩商到零售商处直接索讨,如《喻世明言》所载贩商杨复例。总体上说似以间接方式为主,不过还未形成固定化的制度和习惯。而到了清代以后这种固定化却得到了相当大的进展,即要求贩商只能固定地由牙行处索讨,而不许直接与零售商人打交道。这一方面是为了防止贩商自由定价,以免引起过度市场竞争,影响封建市场秩序;另一方面各行铺负担官府差派,官府越来越希望通过牙行控制相关行铺,也反对竞争,鼓励维持现状。于是这种方式便因这两个因素的作用而愈来愈固定化,从而逐渐对商品流通发挥负面作用。
    第六,明代商业信用关系主要建立于人的关系基础之上,依赖的是民间商业及信用习惯,还有贩商、牙行与铺店等长期形成的人际信誉、人情网络关系等。所有契约的订立、票据往来均取决于个人信用。故而拖延、骗赖等情况时常发生,常导致贩商经年守取甚至血本无归。在这类事件影响社会秩序时,官府也曾以行政的力量予以干预。这种干预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首先,与土地买卖、钱谷借贷一样,商业信用行为也是要求订立契约,以上所引消费信用各例中的赊酒,即不乏“写券”、“赊券”等字样,至于严格意义上的商业信用更是如此,笔者见到一份契约范本言:“立掇约人某人,今欠银引,自愿凭中掇到某人名下纹银若干,归身使用。其银议作某货若干,其货约至某时交完,不敢违误。凭此为照。”[35](外卷·文约类·掇客本约) ⑩ 此契虽名为“借贷契约”,但与一般的私债契约不同,是一份商人之间订立的表现为货债形式的商业信用关系契约。上引闽人杨明学贩纸之例,零售商李时化欠杨明学银三十一两余,因杨明学急于还乡,“姑令立券。”十八年后,其弟兴学“执券取偿”。其次,官府着重维护的似乎是以下两种惯例:第一,必须按契约规定的日期偿还货价。如有诉讼禀帖范本言:“朋骗延累事,冤有头,债有主,叩借覆盆,厶月客厶将货厶投行发卖,比有铺户厶等发去若干,限期还价,节取,延今不吐,致客情急告台,诬身吞本,实出无辜。”[27](卷一《财本·诉》) 这是牙行接收贩商货物、被铺店零售商赊走后,因后者拖延不还价钱,贩商以拖欠客商资本为由,将牙行告上了法庭,牙行觉得冤枉,便重新上呈状解释。第二,要求甲客货银必须偿还甲客。一些贫穷牙行往往接后客之银以还前客,即牙行“有客至,则入其货为已有,客索时,则又俟后客之货转卖以偿焉。年复年,客复客”。所谓“后客移还前客去,客人自少客人钱”[29](卷四十九《姨夫钱》)。或即“以后客盖前客帐”[6](六类《牙行骗·狡牙脱纸以女偿》)。这种行为如果牙人巧为弥缝,使商业信用的链条不致于中断、商业交易正常进行,官府也不加以干涉。但是如果这种行为导致客商资本迟滞而引起争执,则官府会依惯例对相关人员加以处理。此外法律还禁止牙行与无籍之徒勾结,用强邀截及“诓赊货物”[30](乙编第二册,P253)。禁止买卖之人利用朝贡贸易之际赊取各国“夷人货物”不还价,致使“夷人”长期住守等[26](卷之二十《把持行事·铺行人等副赊夷人货物问枷号》,P518)。
    当然,封建法律并不是真正从商人的立场和利益出发,而主要是为了维护封建的统治秩序,故而既不能从根本上保证商业信用的正常运转,当然更不能在此基础上扩大商业信用圈子,使商业信用向新的领域及更高的层次发展。
    综合全文所论可见:明代民间商业信用从广义上说分为消费信用与商业信用两种,而后者又可分为商人与生产者之间、商人与商人之间两种类型。通过多层级的活动,明代民间商业信用深入各行各业、各个地区。它加快了商品交易,节省了资金。作为经济运行过程中金融环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明中叶以后商品生产、流通暨商业资本的运行和扩张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明中叶以后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动力是商业化、货币化,而商业化、货币化正是通过资金市场影响经济运行的。此前学术界对这一点关注似尚不够。当然总的说来,明代商业信用还建立于人的关系基础之上,法律保护的也只是与此相关的惯例;而且信用的内容还仍然是直接的货币资金,未能采取票据流通的方式。这两方面的局限性使信用圈受到极大的束缚,走向无限化、社会化的高层金融转化的步伐乏力。清代这方面虽有进展,似无本质突破。这是明清资金市场发育方面值得我们重视的一个特点。
    注释:
    ① 与之相对的是官府与商人之间的商业信用关系,可以说是一种官方的商业信用关系。
    ② 可参见许涤新、吴承明主编《中国资本主义的萌芽》,人民出版社,1985年页109—111;汪仕信《明清商业经营方式的变化》,《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2期;韩大成《明代城市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页186、192、196—197。另外,孙强论述明代牙人、牙行的活动时,也认为“牙行居间信用在明代民间经济生活中已经形成具有初步稳定态的商业信用形式”,“在总体上加快了明代市场的商品流通速度”。见《论明代居间信用》,《史学集刊》2003年第3期。然未从商业信用角度作专门的研究。
    ③ 又见王士性《广志绎》卷四。
    ④ 另外《乌青文献》卷三《农桑》亦记载了这一关系。嘉兴府亦有此种关系,如濮院镇有叶行,民国《濮院镇志》卷一四《农工商》记载:蚕户买叶不必付现钱,而允许新丝上市后再付清,称“敲丝车钱”。
    ⑤ 自《中国经济通史·明代经济卷》上册页402,经济日报出版社。2000年。
    ⑥ 明清小说中所谓“主人”,即贩商必投的牙行主人,或曰“行主人”。
    ⑦ 此“[人]”系拙文解释之词。
    ⑧ 此处所述既包括对外国之贸易,亦包括对各小数民族政权即各“番”的贸易。包括朝贡贸易、走私贸易及开放海禁以后的自由通商贸易。
    ⑨ 《石点头》所载贩商周迪例中周迪来索债时,老行主人已死,但直接与零售商打听情况时却还需瞒着现在的行主人。
    ⑩ 自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下册页1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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