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明中叶以后“士商渗透”的制度环境①
——以政府的政策变化为视角
张海英

【专题名称】明清史
【专 题 号】K24
【复印期号】2006年04期
【原文出处】《中国经济史研究》(京)2005年4期第130~139页
【作者简介】张海英,复旦大学历史系 200433
【内容提要】明代中后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传统的重义轻利的“义利观”发生了很大变化,“士好言利”、弃儒从商渐成风气,“士商渗透”成为明清时期非常引人注目的社会现象。这一社会现象的出现,有着复杂而深层的社会原因,其中,明清时期政府相关政策调整变化的制度因素不容忽视——政府工商政策的趋向宽松,提供了一种比较有利于商业发展和提高商人地位的制度环境;商人应试登第政策的变化,特别是捐纳制度的实行,强烈冲击了传统的科举取士制度,成为直接促进“士商渗透”的重要渠道。
【关 键 词】明清/士商渗透/制度环境


    明代中后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经世思潮与“治生”思想的兴起,传统的重义轻利的“义利观”受到冲击,人们在观念上对商人的看法有了很大改变,出现了“四民异业而同道”的思想。受此影响,士人们日渐趋向讲求实际,不再以“谋利事功”为可耻,社会上“士好言利”与“弃儒从商”日渐成风,“士商渗透”成为明中叶以后非常引人注目的社会现象。对此,既有研究已经很多,或从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社会风气的变化等角度分析,或从儒家思想、宗教伦理的影响变化等角度探讨②,但还未见有从政策变化、制度因素等角度作深入研究。笔者认为,明中叶以后政府相关政策调整变化的制度因素亦不容忽视,本文拟从政府相关政策变化的角度,探讨这一时期出现“士商渗透”这一社会现象的制度环境因素,以期深化这一课题的研究。
        一
    自先秦管仲、商鞅、韩非等改革家、思想家们把农业定为本业、把商业定为末业以后③,“农本商末”的概念便成为“经典性”的概念术语,为中国古代社会历代王朝延续使用。“重本抑末”(又称“重农抑商”)思想,成为中国传统经济思想的重要内容,重农政策也就成为历代统治者的基本经济政策。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统治者要全部放弃或者取消商业,商业可以致富这一点,统治阶级无法视而不见④。仔细考察历代政府的经济政策,透视其“重农抑商”的背后,可以看到,历代政府抑商政策的重点多在抑制商人的社会地位与从商人口的数量,加强对商人“获利”的管制乃至与商人“争利”,并将“抑商”政策当成调整商业和其他行业(如农业)矛盾的手段,但并非是贯彻始终的政策,也并未实质性地限制商品流通⑤。此外,重农抑商思想作为官方的意识形态,更多地是在价值观方面提倡“士农工商”与“崇本抑末”的观念,其主要目的是要在观念上推行一种轻商的社会导向,并通过这种导向在社会各阶层中提倡一种以务农为上、务农为荣,业贾为下的官方主流思潮和主导观念,以期“用一种官方损誉和褒扬的导向以及一种精神观念上的贵贱观,来抵消实际生活中经济利益上的巨大差异,并且力图由此而达到社会经济资源配置有利于传统生产方式的目的”⑥。因此,统治者虽然一方面在思想观念上大力提倡重农轻商,并加强对官营手工业、商业的控制,但另一方面,对于民间工商业,只要不妨碍统治者的政治、经济利益,一般也就采取相对宽松的政策。
    明初的商业政策较之元朝严重倒退。明初统治者曾大力提倡“贱商”⑦。洪武十九年三月,朱元璋谕户部:“我国家赋税,已有定制,撙节用度,自有余饶。减省徭役,使农不废耕,女不废织;厚本抑末,使游惰皆尽。”⑧ 洪武二十年规定:“农家许着绸纱绢布,商贾之家,止许着绢布。如农民之家,但有一人为商贾者、亦不许穿细纱。”⑨ 明政府还规定,行商须领取官府印制的路引,才可外出经营。洪武末年制定的《大明律》规定:“凡无引文私渡关津者,杖八十”⑩。凡没有路引者,将被视为非法经营,军以逃军论,民以私渡关津论,“重则杀身,轻则黥窜化外”。直到正德年间,明政府仍维持这种立法以贱商的指导思想。武宗正德元年,“禁商贩、仆役、倡优、下贱不许服用貂裘”(11)——在这里,“商贩”与“仆役”、“倡优”、“下贱”居然被视为同一等次。
    但即便如此,政府仍有不少维护商人利益之举动。如洪武初规定,“凡商税,三十而取一,过者以违令论”(12)。洪武九年,山西平遥主簿成乐任官期满,州府考核结果以其“能恢办商税”为由,褒其进京朝见皇帝。结果遭到皇帝的批评:“(帝曰)税有定额,若以恢办为能,是剥削下民,失吏职也。州考非是”,反而“命吏部移文以讯”(13)。洪武八年三月,“南雄商人以货入京,至长淮关,吏留而税之。既阅月而货不售。商人谓于官,刑部议吏罪当纪过。上曰:‘商人远涉江湖,将以求利,各有所向,执而留之,非人情矣。且纳课于官,彼此一耳。迟留月日而使其货不售,吏之罪也’。命杖其吏,追其俸以偿商人”(14)。永乐时,明政府进一步放松了对民间税收的管制,“嫁娶丧祭时节礼物、自织布帛、农器、食品及买既税之物、车船运己货物、鱼蔬杂果非市贩者,俱免税”(15)。永乐二年,山东临清县会通税课局奏:“比岁市镇经兵,民皆流移,兼连年蝗旱,商旅不至,所征课钞不及,请减旧额。”户部以闻,上曰:“兵旱之余,尚可征税耶!其悉免之。候岁丰百姓复业,商旅通行,然后征之”(16)。
    明中后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全国市场规模的扩大,工商业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日益加强,因商品流通量扩大而带来的商税剧增,也使得国家财政对工商业的依赖性日益增强。在这种背景下,统治者不得不调整部分经济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为工商业的发展创造条件,以适应经济发展的新需要。嘉靖三十七年三月,“诏恤京师铺商。会估衙门不许抑减时值,经收衙门不许需索分例。其未发商价,以太仓银次第给补”(17)。隆庆四年六月,“工部复大学士高拱所陈恤商事,言贫商困累,惟多给预支银可以拯之。……诏可”(18)。万历九年(1581年)“一条鞭法”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更使那些“操资无算”的富商大贾得以“无田而免差”。
    对于清朝的工商政策,虽然有学者指出,清代政府通过官营商业和专卖制度、榷关制度、牙行制度、行会制度及至行商制度等对国内商业和对外贸易加以干预(19),但一般认为,在总的倾向上,清朝政府对商人资本所采取的态度较之前代是相对宽容的,基调也是积极的。这个事实,不仅反映于晚清时期从上层政治领域掀起的“振兴商务”、创办商务局,设立商学、商报、商会各端的“重商”热潮,即使是清初亦然(20)。
    清初屡见减轻商人负担的“谕旨”,严禁关吏滥征。顺治初年,针对满洲贵族依仗特权欺行霸市,“勒价强买,公行抢夺”等诸种不法行为,谕令禁止,并要求户部严加查办。“如有不遂法纪者,俱行治罪。传谕各处抚;按、道、府、州、县各官,不论满洲及满洲家汉人,若有违法犯罪者,即拿送来京……若地方官不能稽查,即属庸懦溺职;刑部官有所徇纵,即属挟私误公。国法具在,断不轻饶。但不许听无据虚词,妄行具奏。满汉买卖人俱从公交易,不许争斗启衅,致误生理”(21)。为防止管关官吏对商人的非法勒索,顺治八年谕令吏部,“榷关之设,国家借以通商,非以苦商。关税原有定额,差一司官已足,何故滥差多人?忽而三员,忽而二员,每官一出,必市马数十匹,招募书吏数十人……包揽经纪,任意需索。量船盘货,假公行私,沿河一带公然与动夺无异,商贾恐惧不前,百物腾贵”。着令各关只能“设官一员,其添设者悉行裁去,以后不得滥差。”(22)
    康熙时进一步提出:“利商便民”口号,明令“严禁各关违例征收”(23),从康熙五年开始,着令各地关口刊税例木榜,“并商贾往来之孔道,遍行晓谕。或例内有加增之数,亦明白注出,杜吏役滥征之弊”。通过“多刊木榜,昭示商民,照额征收。如有不肖官吏,于定额外,私行滥收者,令该督抚不时查察,据实题参,依律治罪。”(24) 李煦奏折中多次表示,“至于不扰累商人,非特奴才当体圣心,凡系属员,理应共为钦遵者也”(25),也反映了康熙本人对“恤商”的关注。
    雍正初年下谕,“凡商贾贸易之人往来关津者,宜加恩恤。故将关差归之巡抚,以巡抚为封疆大吏,必能仰承德意,加惠商旅也。但各关皆有远处口岸,所委看管家人,难免额外苛求及索取饭钱等弊。嗣后著将应上税课之货物遵照条例,刊刻详单,均给各货店。其关上条例木榜务竖立街市,使人其见。申禁关役报单不实之弊,严放关迟滞之禁”(26)。并一再下令,“所有刊刻则例之木榜务令竖立街市,人人其见,不得藏匿屋内或用油纸掩盖”(27)。雍正时在全国大规模推行摊丁入亩,将全部人役负担归入地亩之中,使无地和少地的工商业者负担更进一步减轻。
    明朝法律,创立牙行专条,清承明制,进一步健全牙行制度。法律规定:“凡城市乡村,诸色牙行及船埠头,并选有抵业人户充应,官给印信文簿,附写客商船户住籍、姓名、路引、字号、货物数目,每月赴官查照。”并一步规定:“凡诸物牙行人评估物价,或以贵为贱,或以贱为贵,令价不平者,计所增减之价,坐赃论,一两以下,笞二十,罪止杖一百,徒三年。入己者,准窃盗论,查律坐罪,免刺。”(28) 有时地方大小衙门所需用品,或令牙行向铺户索取,或派胥役硬拿赊取。为了防止地方官滥征无度,累及商民,雍正十一年再谕内阁:“各省商牙杂税,额设牙帖,俱由藩司衙门颁发,不许州县滥给,所以防增添之弊,不使贻累于商民也。”指出,“集场多一牙户,商民即多一苦累,甚非平价通商之本意。”因此,下令各“直省督抚饬令各该藩司,因地制宜,著为定额,报部存案,不许有司任意增添”(29),并进一步规定,“凡诸物牙行人评估物价,或以贵;或以贱令价不平者,计所增减之价坐赃论。入己者准窃盗论。”(30)
    乾隆时期,整顿税关,裁革吏员,核定税关经费,并在江西省九江、赣江二关采取发放三联单的方法,即商人将应纳银自行投柜,收银后发三联单,一联给商人,一联交巡抚衙门,一联存税署,以“免需索侵隐之弊”(31)。规定凡私添税口、苛征勒索的税官,一律严查究审,绳之以法,“司役严处,官吏严参”,收到了“舟车络绎,货物流通,则税自足额”的效果。
    清政府还时常放宽经济政策,鼓励商人资本的发展,这在粮食政策方面表现得尤为灵活。为了调剂各地区丰歉余缺,政府常以更多更大范围的免征、减征关税、垫付资本、赏赐顶戴等鼓励办法,招徕商人长途贩运粮食(32)。对此,《清实录》、康雍乾三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中也多有反映。如康熙三十二年二月,康熙谕大学士:“西安米价,尚尔翔贵。户部可招募身家殷实各省富商,给以正项钱粮,并照验文据,听其于各省地方,购买粮米运至西安发粜,所得利息听商人自取之。如此往来运贩,待西安米价得平之日,但收所给原银,于地方大有裨益”(33)。这里,由国家拨出“正项钱粮”招募“各省富商”,运贩粮食,且“所得利息听商人自取之”,而国家只回收原银,这可以说是对商人资本的莫大鼓励。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到,只要民间工商业的发展在政府的掌控之内,政府的政策还是比较宽松的。
    值得注意的是,乾隆二十六年至四十一年(1761—1776年),清政府编制了《钦定户部则例》,其中“关税”5卷,“税则”29卷,占整个法典的1/3还多。内中对税关的设置、每个税关的税额和税率以及有关事项作了详尽的规定,体现了清政府对商税的重视和政府财政对商税、关税的依赖,但其中的诸多规定却给具体执行者以较大的灵活余地,也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相应的违规空间。如税则规定各关每年按时解送其定额于中央,“关税短缺,令现任官赔缴”,若在限期内不能赔偿,则免职,以其所有财产抵赔:仍有不足时,则于子孙;如能超额上缴,给予奖励、超升。各关官弁往往利用这些规定以苛征为能事,附加税往往多达正税数倍,使商人临钞关税卡如赴法场,心惊胆颤(34),对商业的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
        二
    有学者指出:“中华帝国的官僚机构尽管精致繁复,但她从未确立过几项有助于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政策。她从未发展私人投资于国债的制度,以使财富与土地相脱离;她从未制订过全面的商业法规,也未确立过旨在保护私人财产的司法制度;她也从未发展一种可用以减轻商业风险的保险体系。”(35)
    的确,中国古代缺乏完整的保护商人利益的法律制度,明清时期民间的商事纠纷,多由各级地方官员依据具体情况,“酌以情理”断案(36)。但这也并不意味着政府法律制度方面的无所作为。《弘治问刑条例》中就明确规定:“各处客商辐辏去处,若牙行及无籍之徒,用强邀截客货者,不论有无诓赊货物,问罪,俱枷号一个月。如有诓赊货物,仍监追完足发落。”(37)
    入清以后,针对不断涌现的侵犯商人利益的各类案件,清政府及各级地方政府,多有相应指令,保护商人利益。地方政府多以立碑示禁的形式,向社会颁布实施。如顺治七年《松江府为禁修葺官府横取赊买竹木油麻材料告示碑》;十三年十月《嘉定县为军兴需用物料严禁铺户当官告示碑》;顺治十七年正月《松江府为严禁巡船抢掠竹木告示碑》;康熙十二年十一月《松江府为禁奸胥市狯勒茶商陋规告示碑》;康熙三十九年二月《江南布政司为禁竹木商行轮值当官告示碑》(38) 等等,类似的禁止扰商告示碑在江南地区至今仍有不少留存下来(39)。
    中央政府则大多直接颁布相关法令予以禁止。如直隶“潘桃口木植所经之地,路僻水险,沿河匪类,或因水发木漂乘机盗窃;或结党截道拦阻木筏;或暮夜上筏砍绳乘机捞抢”,雍正八年议准:“一经商人呈告,该监督即会同永平府审讯明确,照白昼抢夺律治罪。”(40) 雍正九年在法律上规定:“商船在洋遭风落浅,巡哨汛守兵丁不为救护,抢夺财物,拆毁其船,以致商人毙命,或未致毙命,皆照例分别首从治罪。”(41)
    从大量的明清档案资料可以看出,明中叶以后,随着各地区域性商人集团——商帮的不断兴起,商人在全国各地的活动范围越来越广泛,各种旅途遇盗以及本地牙行中介商人欺骗外来客商的案件也日益增多,为此,清政府陆续颁布实施了一些有关规范牙行并保障客商财货的法令(42),与此同时,不少地方官员与民间商人也不得不面对商业带来的新挑战而在某些制度创新方面作出尝试,政府更积极地提供法律协助。例如,为了防止不法牙行危害交易安全,乾隆初年,江西按察使凌燽和其同僚设计了“合同联票”,以保护客商的交易安全。其具体做法是:
    “为设立行店联票之法,以杜侵骗,以恤商贾事。照得:一应客商载货投行、凭牙发店、评价归账,皆藉牙行于中交易。客人与店家,别无执据,以致不法牙行往往侵吞客本、贻累客商。今本司特立联票之法,详奉抚宪,通颁各属……嗣后,各(牙)行照式设立合同联票,凡客货到行,行家代为发店后,即将客货若干、议价若干,中用本客、本店图记花押,将联票裁分,一付本客收执,一存本店查对。至日清账,店家合票发银,如无合同对验,店家概不许发银;如有无票私给者,概不作准,仍照客执联票清追其银;或不能一次全还,即将陆续还过完欠数目,填明票内。如有拖欠,任客同经手牙行执票鸣官。尔行家,务宜公平立票,以彰信实;尔商贾,务宜收票作凭,以免私侵;尔店家,务宜凭票发银,以免重索。牙行如有匿示不挂,不遵设立合同,即属存心存骗。察出,即行追帖革牙,不许复充。”(43)
    这种官员主动介入预防商业债务纠纷的作法,并不是当时的特例。邱澎生先生研究指出,整体来看,由16到18世纪之间,无论是牙行制度的改革,市场管理法规的演变,乃至各种会馆、公所商人团体以及票号、钱庄等金融组织,都不是独立于当时法律体系之外的经济组织,在当时的“经济”与“法律”之间,的确产生许多有意义的制度创新(44)。换言之,政府已开始不自觉地注意从法律角度来维护商人的合法权益。虽然在主观上,清政府维护扶持商人的目的,是出于维护社会安定,调解官与商、商与商、商与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的矛盾,但政府的“恤商”政策及政策法规等制度安排方面的诸多变化,客观上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商人社会地位的提高,并具有极大的社会示范效应,这是商人地位提高不可缺少的制度环境。
    纵观清初至乾隆年间持续150余年间,政府三令五申的恤商令,虽然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掺杂有很大水份,胥役额外苛征,商民嗟怨,百货阻滞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但总体上,从政府颁布的各项整顿税关、减免商税、禁止乱征商税等恤商政令以及放宽对商人资本的限制等各项政策来看,其工商政策渐趋宽松,确实体现了政府对商人的一种宽容和扶助。当然,明清两代(特别是明中后期)税外之税非常繁重,民间商人资本遭受压抑也是事实,但是,这些弊端较多地存在于工商政策执行过程中——各级地方官吏的徇私舞弊,贪得无厌。另一方面,问题的关键在于,中国封建社会始终存在着官民争利的利益纷争。因为庞大臃肿的军事官僚体系需要巨量的财政支撑,加之中国传统官本位的习惯心理,巨额的商业利润自然也就成为历代封建统治者所垂涎的对象,因而重税困商之事就在所难免了。
    此外,历代严厉的抑商政策也是出于对“私威积而逆节之心作”的担忧。防止任何有可能对封建统治构成威胁的社会集团性势力的形成,实际上成为历代统治者禁商、抑商的一个重要心理因素,也是其政治上的深谋远虑。因为从本质上说,“历代抑商政策的具体制订者,他们所关心的主要是新的政策如何适应朝廷的赋役征缴,而并不太关注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45)。因此,每当商业资本发展到一定程度时,政府往往又会加重关税以分商人之肥,放任管关税吏的侵渔,使大部分商业利润变成朝廷的国帑或流入贪官污吏的私囊。
        三
    明清时期,人们已从“恤商”思想发展到公开在政治上为工商业争地位,为商人争科考之权利。如万历时的谢肇淛,明确主张工商亦应享受同等权利参加科举,反对“冒籍”。“国家取士,从郡县至乡试,俱有冒籍之禁,此甚无谓。……商亦籍也。往有一学使逐之。且有祖父皆伶,山东乡荐,而子孙不许入试者,尤可笑也。”(46)。而且随着商人数量的不断增多及其社会影响的不断增大,明清两代工商业者的社会自觉也在不断增长,许多商人以及商人世家的人,都为商人地位的提高而大力疾呼。
    应该说他们的努力还是卓有成效的,明清商人的社会地位有所提高,其在制度方面最主要的体现便是,秦汉以来遵循的“有市籍者不得宦”的古训被打破,商人子弟参加科举考试的诸多限制进一步放宽。为笼络利用商人,明政府还特意制订一些特殊政策,如特定商、灶两籍,专为商人子弟在科举中保留应试特权,使他们可以在本籍之外的经商地区参加科举考试(47)。以江南为例,凡经商扬州的山西、陕西盐商子弟,经商杭州的徽商子弟都能在当地应举(48)。据嘉庆《两淮盐法志·科举志》记载,明代两淮共取进士137名,其中徽、晋、陕籍106名;共取举人286名,内中徽、晋、陕籍213名,均占70%以上,盖皆商人子弟(49)。应试登第政策的变化为商人进入儒生的阵营提供了直接通道,促进了士商的渗透融合。
    另一方面,随着这一时期科举入仕竞争的日趋激烈,大批士人对传统科举入仕由失望转而经商——士人弃儒从贾,进而成为士商渗透的另一重要渠道。
    自古士列四民之首,唐宋以来沿行科举取士制度,儒生便成为官吏的后备队伍,被当政者作为辅政和教化民众的特殊阶层,享有一定特权。如果再通过科举进而得中举人、进士后,就可以被授官职,食官俸,自然是富贵荣华,阶次而得。明代是科举制度的极盛时期,整个社会判定一个人成功与否的价值趋向便是能否中第,能否做官。因此,绝大多数士人一生的最高目标便是入仕做官、光宗耀祖。明清两代,士大夫拥有比前代更为优惠的特权,一入黉门,便优免粮差,且可存养奴婢,本人犯罪时可以减免刑罚及至获得特赦等等。读书为士即有如此辉煌的前程,在此世风之下,越来越多的人便拥挤到读书科举的道路上来。
    但是,从入泮到出仕是一条极其艰难的狭长之路。明代的科举名额,包括贡生、举人和进士,并未与人口相应而增加,士人获得功名的机会越来越小,竞争可谓之惨烈(50)。以晚明而言,明代一场乡试入举的无出百名以上,殿试一场济济三榜,也大致在二三百名,这对全国50万生员而言(51),无异杯水车薪。成千上万的举子士人在这条路上疲惫地耗掉了大半生,最终却大多难圆夙愿。如大名鼎鼎的画家文征明10次乡试不中,其曾孙文震孟11次会试才登第;海宁陈其元,乡试15次才勉强中举;更有甚者,成名后“海外诸国争走重金购诗集”的沈德符,“历岁科试凡三十余次”,直到68岁方成进士(52)。嘉道年间颇负时誉的包世臣曾“六赴秋闱”而后方成举人,继之又既韧且拗地13次入都会试,等到最后歇手的时候已是61岁了,而进士一阶仍可望而不可及。“六赴秋闱”和13次入都会试,是数十年漫长百且困顿的岁月。半生羁旅的包世臣以他自己的劳累疲倦憔悴困乏写照了功名社会中读书人上坡时的沉重和蹒跚(53)。
    问题远不止此,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活费用却呈日益上升的趋势,使得“业儒成本”不断提高。明末缪昌期就被赶考花销折腾得“家日益落”,以至于不得不向朋友借钱,做为赴京赶考的盘缠。“予为诸生二十余年,乡举十余年,不营产业,公车之费不赀,家日益落,至癸丑(1613年)无以治装,谋之虞山诸友,得三十金以行,其困苦如此!幸博一第,已五十三矣”(54)。家境富裕的王世贞的记载更令人瞠目:“余举进士不能攻苦食俭,初岁费将三百金,同年中有费不能百金者。今遂过六七百金,无不取贷于人。盖贽见大小座主,会同年及乡里,官长酬酢,公私宴酬,赏劳座主仆从与内阁吏部之舆人,比旧往往数倍,而裘马之饰,又不知节省。”(55) 短短的几十年间,赶考的花销增加了1倍。及至清代,各项费用猛涨,赶考没有数千两银子,恐怕应付不了(56)。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缺乏一定的财力支持,一般的读书人就难以真正走完仕途之路。就这样,科举入仕一路的拥挤,天梯之路的艰难,读书人经济上的窘境,令当时众多的文人业儒无门、走仕途之路心有余而力不足。于是,为了生存,也为了致富,越来越多的士子们走上了“弃儒从商”之路,从而加速了士商渗透的步伐。
    但是,仅以时人对科举仕途的失望,也难以解释明中后期开始出现的大量“弃儒从贾”的社会现象。因为,在中国封建社会,官方传统的重农抑商思想及士农工商的等级制在士人阶层中是根深蒂固的。传统的“贱商”观念在民间的主要代表者,便是以承载圣贤之道为己任,以重义轻利为价值准则的士人。“他们自恃居四民之首的优越地位,享有社会特权,并有入仕发达的可能,所以他们至少可以从道德上居高临下地鄙视商人”。并且,这种“贱商”观念也正通过他们的教化,对于普通民众的观念具有相当的影响(57)。与前朝的元代相比,元代的商业政策也很宽松。特别是元代前期取消了传统的科举取士的制度,应该说更是一个儒士没有出路的时代(58),但是我们并没有看到16世纪以后那种大量的“弃儒就贾”的现象,更看不到商人那份“良贾何负闳儒”的自负。因此,仔细探究明中叶以后“弃儒就贾”现象的深层原因,我们不能不注意到明清时期与商人利益密切相关的另一重要制度——捐纳制度(59) 的直接影响。
    所谓的捐纳,通俗地说,就是政府允许除“贱民”以外各等级的人,用钱财从政府那里买取官职的一项政策。从制度建设的角度而言,明清捐纳制度的实行对于科举制的冲击是巨大的,其最致命的是,它使得传统科举取士制度的合理性及至神圣性由于金钱的侵蚀而受到削弱。张仲礼先生曾研究指出,“从理论上说,文生员和平民不得捐官。因为文生员是在学的学生,理应努力进取更高的荣誉,并由此而谋‘正途’出身。平民不应平步青云,一跃而为上层绅士。然而在实际上生员和平民都允许捐监生和贡生衔,他们可由此再进而捐官。其中有的人从未真正成为监生和贡生,因为他们捐官时,将监生和贡生捐银和官职的捐银同时缴纳,因此在官员们的奏报中,往往将捐官者的出身分别为官吏、绅士、商人或富豪”(60)。而捐纳中的“捐免”一项,既有“免考”(免考试),又有“免保”(免保举),从而令以往选官制度中对官员知识与道德方面的要求形同虚设,最后的结果便是谁有钱谁就可以当官。至康熙中期,绢纳名目日见繁多,已趋于冗滥,几致中级以下所有官吏都有捐纳之例,甚至有由白丁捐至知府者(61)。
    这种大量通过金钱捐纳而获得官职的做法,使得兢兢业业地遵守科举正途的士子们产生一种强烈的失落感甚至被剥夺感。特别是作为读书人取得功名、晋身为“士”的标识——“生员”一项也可捐纳,更让士子们寒心(62)。这也使众多的普通民众对于传统功名的尊重感大大减弱,转而对财富和拥有财富的人表现出仰慕。而商人作为富有阶层,可以说是捐纳政策的直接受益者,它为商人直接开启了入仕之路。因此,捐纳制度对明清士人弃儒从贾行为的影响实不可低估。既然经商致富后可以捐纳入仕,那么,试举不畅转而从商,业贾致富后捐纳“买官”,又何尝不可?对于士子来说,经商致富,捐资纳官,与科举入仕可谓异曲同工,殊途同归。而“对于商人来说,求得官位,是一种社会荣誉,是他的事业成功的装饰,同时,对于现实的商业活动,也可以带来有形或无形的利益”,“因为对传统政治体制的依存和寄生,是支持他们的营业活动的基础”(63)。因此,读书做官不成,与其务农,还不如经商,再谋求仕途之路,在当时是一种很普通的想法和常见的做法。
    于是我们便看到了众多的商人子弟转向科举入仕,无数的落拓士人转而从商,更有为数不少的商人捐钱纳官。明朝万历年间,歙县富商吴养春为国捐输30万两银子,明廷一天之内就给他家授5人为中书舍人(64)。山西蒲州商人展玉泉,在山东经商,数次上交数百金,终于当上了归德府商丘驿丞。蒲州商人韩某(弘治元年至嘉靖年间),经商成功后,通过向边仓交纳粮食,当上了义官(65)。清代类似的记载更是不计其数,徽商、晋商,除以“急公议叙”、“捐纳”和“读书登第”攫取官爵跻身缙绅之林外,还往往利用“同乡之谊”、“男女婚盟”等等,结交各级官僚,形成“官商融合”之局,提高自己的身份地位,促成了“士商渗透”及至“官商融合”的社会景象。
    总体而言,政府在工商政策方面的趋向宽松,商人参加科举考试等应试登第政策的变化,加之捐纳制度的影响,这一切均成为明中叶以后出现“士商渗透”这一社会现象重要的制度因素。而“弃儒就贾”的普遍趋势造成了大批士人沉滞在商人阶层的现象,客观上也提高了商人阶层的文化素养,故而也才会有沈垚(1798—1840)“古者四民分,后世四民不分;古者士之子恒为士,后世商之子方能为士”的感慨(66)。但是,这一切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商人的社会地位。“四民异业而同道”,肯定的是工商业(者)的地位与重要性,而并没有将商人凌驾于士农之上。“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的价值取向仍在根深蒂固地影响着明清及至后世的士子们。
    注释:
    ①本成果为复旦大学亚洲研究中心资助项目。
    ②吴仁安、陈学文等学者较多地从社会经济发展而带来社会风气的变化等角度来分析,余英时较多地从儒家思想、宗教伦理的影响变化等文化角度来探讨。详见陈学文《中国封建晚期的商品经济》,湖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明清社会经济史研究》,台北,稻禾出版社1991年版;吴仁安:《明清江南望族与社会经济文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余英时:《中国近世宗教伦理与商人精神》,安徽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士商互动与儒学转向——明清社会史与思想史之一面相》,文载《儒家伦理与商人精神》(余英时文集第3卷),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③管仲第一次将人们的职业划分为“士、农、工、商”,并推出“四民分业定居”的政策,认为“舍本事而事末作,则田荒而国贫矣。”商鞅认为“能事本而禁末者富”;韩非提出“夫明王治国之政,使其商工游食之民少而名卑,以趋本务而外末作”,将工商业者列为“五蠹”之一,属当除之列。详见《管子·乘马》、《管子·治国》,《商君书·壹言》,《韩非子·五蠹》。
    ④例如,宋元时期的商业政策就相对宽松。特别是元代,被认为是中国封建政府中最“重商”的时代,其历任的财政长官如阿合马、桑哥、卢世荣等都是商人出身或精于商业。详见陈高华、吴泰《宋元时期的海外贸易》,天津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陈高华:《元史研究论稿》,中华书局1985年版。
    ⑤林丽月:《试论明清之际商业思想的几个问题》,文载《近代中国初期历史研讨会论文集》,台北1988年。郭蕴静:《谈谈清代的重商政策》,《社会科学辑刊》1990年第2期。
    ⑥张忠民:《前近代中国社会的商人资本与社会再生产》,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253—255页。
    ⑦王兴亚:《明代抑商政策对中国经济发展的影响》,《郑州大学学报》2002年第1期。
    ⑧雷礼:《皇明大政记》卷3,万历三十年刻本。
    ⑨田艺蘅:《留青日记摘抄》卷2《我朝服制》。《丛书集成初编》第337册,中华书局1985年版。
    ⑩《大明律》卷15,《兵律三·关津·私越冒渡关津》,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
    (11)《明史》卷67《舆服志》,中华书局1979年版。下同。
    (12)《明史》卷81,志第五十七,《食货五》。
    (13)《明史》卷81,志第五十七,《食货五》。
    (14)《明太祖实录》卷98,洪武八年三月。
    (15)《明史》卷81,志第五十七,《食货五》。
    (16)《明太宗实录》卷31,永乐二年五月丙辰。
    (17)《明世宗实录》卷457,嘉靖三十七年三月乙亥。
    (18)《明世宗实录》卷46,隆庆四年六月庚申。
    (19)萧国亮:《清代封建国家干预商业经济的历史特点及后果》,《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1989年第1期。
    (20)参见何本方《清代户部诸关初探》,《南开学报》1984年第3期;郭蕴静:《略论清代商业政策和商业发展》,《史学月刊》1987年第1期;许檀、经君健:《清代前期商税问题新探》,《中国经济史研究》1990年第2期;陈东有:《明清“抑商”二分说》,《南昌大学学报》1996年第2期;邓亦兵:《清代前期的民商》,《中国经济史研究》1997年第4期。何泉达选辑:《清实录江浙沪地区经济资料选》前言,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
    (21)《清世祖实录’》卷15,顺治二年四月辛巳。
    (22)《清世祖实录》卷54,顺治八年闰二月乙卯。
    (23)《清朝文献通考》卷26《征榷》。
    (24)《清圣祖实录》卷18,康熙五年四月辛亥。
    (25)康熙五十六年三月十一日《苏州织造李煦奏请饬禁行盐口岸地方官员借端抑勒折》,《康熙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七册。
    (26)《清朝通典》卷8食货八。
    (27)《清朝文献通考》卷26《征榷》。
    (28)《大清律例》卷15《户律·市廛》。
    (29)《清世宗实录》卷136,雍正十一年十月甲寅。
    (30)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65《刑部·户律市廛》。
    (31)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237《关税》。
    (32)吴建雍:《清前期的商品粮政策》,《历史档案》1986年第3期:葛贤慧:《乾隆时期的粮食调剂》,《历史档案》1988年第4期。
    (33)《清圣祖实录》卷158,康熙三十二年二月乙亥。
    (34)蒋晓伟:《中国经济法制史》,(上海)知识出版社1994年版,第247页。
    (35)费维恺(Albert Feuerwerker):《从比较看中国经济史》,文载罗溥洛主编,包伟民、陈晓燕译《美国学者论中国文化》,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4年版。
    (36)范金民:《明清商事纠纷与商业诉讼》(未刊稿)。
    (37)《明代律例汇编》卷10《户律七·市廛》“私充牙行埠头”条所附。
    (38)《上海碑刻资料选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
    (39)详见《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三联书店1959年版;《上海碑刻资料选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江苏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
    (40)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942《工部·关税》。另见邓亦兵《清代前期的民商》,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97年第4期。
    (41)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629《兵部·绿营处分例·海禁》。
    (42)主要内容多集中在明清两代律例中的《户律·市廛·私充牙行埠头》与《户律·市廛·把持行市》等章节。对这方面立法演变的分析,详见邱澎生《由市廛律例演变看明清政府对市场的法律规范》,收入台湾大学历史系编《史学:传承与变迁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台北1998年。
    (43)凌燽:《西江视臬纪事》卷4《设立行票示》,第149页。影印乾隆八年(1743)刊本,收入《续修四库全书》,册882,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本书刊于乾隆八年,但此条法令则发布于乾隆元年(1736),据见《西江政要》(布政司本)卷2,第52页。另见邱澎生《审视明清中国市场与政府关系的演变》,刊于“台湾大学历史学报”第26期。转载《世纪中国网》2001年10月22日。
    (44)邱澎生:《十八世纪中国商业法律中的债负与过失论述》,《复旦史学》2005年第1辑。
    (45)马伯煌主编:《中国经济政策思想史》,云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547页。
    (46)谢肇淛:《五杂俎》卷12。
    (47)许承尧:《歙事闲谭》卷29《吴宪》篇载:“明制设科之法,士自起家应童子试,必有籍。籍有儒、官、民、军、医、匠之属,分别流品,以试于郡,即不得就他郡试。而边镇则设旗籍、校籍;都会则设富户籍、盐籍,或曰商籍;山海则设灶籍。士或从其父兄远役,岁岁归就郡试不便,则令各以家所业闻著为籍,而就试于是郡。”李明回等校点。黄山书社2001年版。
    (48)详见王振忠《明清徽商与淮扬社会变迁》,第58—65页,《“商籍”和“占籍”》,三联书店1996年版。
    (49)吴承明:《中国的现代化:市场与社会》,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36页。
    (50)余英时:《中国近世宗教伦理与商人精神》,安徽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213页。
    (51)据顾炎武估计,明末时全国生员的人数约为50万人。见顾炎武《亭林文集》卷1《生员论》上。
    (52)范金民:《明清江南进士数量、地域分布及其特色分析》,《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1997年第2期;夏维中、范金民:《明清江南进士研究之二——人数众多的原因分析》,《历史档案》1997年第4期。
    (53)杨国强:《百年嬗蜕——中国近代的士与社会》,上海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4—5页。
    (54)中国历史研究社编:《东林始末·碧血录·缪西谷先生自录》,上海书店1982年版。
    (55)王世贞:《觚不觚录》,《文渊阁四库全书》,台湾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041册。
    (56)夏维中、范金民:《明清江南进士研究之二——人数众多的原因分析》,《历史档案》1997年第4期。
    (57)李长莉:《晚清上海社会的变迁——生活与伦理的近代化》,天津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80页。
    (58)元朝统治者实行民族歧视政策,主要官职由蒙古贵族和色目人上层分子担任,做官的途径主要是所谓的“根脚”(即社会出身)。因此,自元朝建国至仁宗延祐元年(1314年),一直没有实行科举,科举停废达半个世纪之久。此后恢复,却时兴时废,极不正常。元朝总共才举行了16次科举,取士1135人。且进士名额分配极不公平,蒙古、色目、汉人的人口数相差极其悬殊,但名额却一样。详见王炳照、徐勇主编《中国科举制度研究》第六章《科举制度与官学教育》,河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杨国勇:《元代教育的几个特点》,《山西大学学报》1985年第1期。
    (59)“捐纳之称事例,始于明景泰,至清沿袭不改。”最初,作为一项解决或缓解财政拮据与匮乏的经济手段,多限于捐虚衔和捐出身之例。自康熙时平定三藩,遂开捐纳实官之例。其后范围日广,名堂很多,可以捐实官(京官至郎中,外官至道员,武职千把总至参将),捐复、捐免;还可以捐虚衔,捐出身,捐封典,捐顶戴。详见许大龄《清代捐纳制度》,收入许大龄《明清史论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另见刘风云《康熙朝的捐纳制度及其对铨制的影响》,载《明清论丛》第4辑,紫禁城出版社2003年版。下同。
    (60)张仲礼:《中国绅士》,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26—27页。
    (61)刘风云前引文。
    (62)据统计,降及晚清,捐纳生员者几占生员总数的50%。刘风云前引文。
    (63)寺田隆信著,张正明等译;《山西商人研究》,山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下同),第278、280页。
    (64)吴士奇:《征信录·货殖传》,“近(万历时)国有大役,宗人(吴养春)有持三十万缗佐工者,一日而五中书之爵下”。
    (65)寺田隆信:《山西商人研究》,第278页。
    (66)沈垚:《落帆楼文集》卷24《费席山先生七十双寿序》。《丛书集成续编》第19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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