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
洪武初期江南农村基层组织的演进
夏维中
【专题名称】明清史
【专 题 号】K24
【复印期号】2006年04期
【原文出处】《江苏社会科学》(南京)2005年6期第141~150页
【作者简介】夏维中,南京大学历史系副教授。(上海 210093)
【关 键 词】里甲制度/人丁事产/均工夫/黄册/粮长
洪武十四年(1381年)在全国强制推行的里甲制度,原创于江南地区①。这一制度,不仅是宋元以来江南地区农村基层组织长期衍变的结果②,同时也与明初十余年的酝酿分不开。为恢复江南这一当时经济最发达地区的社会经济秩序,保证新生政权急需的财政收入,朱元璋从接管该地区开始,就依凭强大的国家权力,以控制土地和人口为中心,以赋役征发为主要目的,在宋元基础上不断进行农村基层组织方面的改革。这些改革,最终导致了里甲制度的产生③。
“人丁事产”的登记与农村基层组织
保证朝廷的赋役征发,是推动明初江南地区农村基层组织恢复和重建的最大动力。而赋役的征发和农村基层组织的重建,又都必须以户口与土地(“人丁事产”)作为基本依据。因此,江南地区农村基层组织的重建,从一开始就与户口和土地的登记工作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在建元之前,朱元璋就开始重视户口的控制和管理。至洪武三年七月,朱元璋因不满其接管的故元户籍的状况,下令各地未如期申报户口的,限期“自首”④。此时,正逢宁国知府陈灌在该府创制户帖,用于户籍登记⑤,太祖便于此年十一月下令在全国推广。这便是户帖制的由来。
户帖的格式、内容,幸存至今。明代江阴人李诩《戒庵老人漫笔》卷一《半印勘合户帖》条载:
户部洪武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钦奉圣旨:
说与户部官知道,如今天下太平了也,止是户口不明白哩。教中书省置下天下户口的勘合文簿户帖,你每户部家出榜,去教那有司官将他所管的应有百姓,都教入官附名字,写着他家人口多少,写得真,着与那百姓一个户贴,上用半印勘合,都取勘来了。我这大军如今不出征了,都教去各州县里下着绕地里去点户比勘合,比着的,便是好百姓,比不着的,便拿来做军。比到其间,有司官吏隐满了的,将那有司官吏处斩。百姓每自躲避了的,依律要了罪过,拿来做军。钦此。除钦遵外,今给半印勘合户贴,付本户收执者。
一户某府 州 县 乡 都 保附籍户计家 口 男子 口成丁不成丁 妇女 口大小事产墓地瓦草屋 右户帖付某收执。准此。洪武三年十一月 日。
户帖的颁布是洪武三年,实施是在洪武四年,民间有称之为“洪武安民帖”的。除上述江阴的户帖外,在嘉兴、苏州、松江等地的材料中都发现了有关户帖的记载,在徽州文书中甚至发现了户帖实物。
这些户帖的格式相同。第一部分为那条圣旨,第二部分为人户登记内容。首先是户口所在的府、州、县、乡、都、保,家庭人口状况,包括男子(成丁及未成丁)及妇女,其次是家庭财产状况。后来的黄册,基本上是依据户帖而进一步改进的。栾成显先生对此作过这样的评价:“如果我们将黄册与户贴加以对比,则可以看出,在户贴方面,黄册完全继承了户贴的一套做法。黄册与户贴的人丁登载事项,二者几乎完全一致。……所以,黄册继承户贴的一套做法,将户籍制度与赋役制度合而为一,有它的必然性。”⑥
户帖制的推行,目的就是为了编户齐民,把人口纳入到朝廷的控制之下。就此点而言,效果非常明显。其证据之一就是洪武初期的人户数有了较多的增长⑦。
洪武初期江南地区的户口登记,比单纯的人口统计更为复杂。首先,户类的区分十分严格。明初江南的户口登记,仍继承了元代以职业作为区分标准的户类⑧。其次,户口的登记,被作为农村基层组织重组的基础。类似洪武三年湖州府“小黄册”之类的改革,就是以这种户口登记为基础的。第三,户口登记,是与资产登记尤其是土地登记互为表里的,其目的就是为了征发赋役。户贴制已基本具备了黄册登记“人丁事产”的功能,加上当时几乎是同时进行的田产登记,使人户与田产的结合成为了可能。这对后来里甲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
事实上,土地的清理和登记也一直在同步进行。森正夫先生曾以杭仲玉被派赴松江清理田额为例,来说明新王朝在占领苏州以后很快就开始进行江南地区的土地清查和登记工作。吴元年(1367)十月,司农司(吴元年七月设,洪武元年八月废止)之丞杭仲玉就被派赴直隶松江府等地经理田亩。杨维桢记道:
元年冬十月,大司农丞杭公仲玉,奉命来淞,经理田赋。功成册上,无漏无溢。⑨
洪武元年(1368)春,济宁路教授成彦明又被派往松江府经理田亩。对有关的情况,杨维桢也曾作过记载:
(成彦明)以文墨长才为今天子录用。洪武元年春遣使行天下经理田土事,而成君在选中。分履淞之三十八都,二百一十五图。阅岁终,鱼鳞图籍成。父老咸喜其清明果决,竿尺有准,版帐不欺。⑩
就松江府而言,上述的两次土地清理,相距时间很短。对第一次清理,史料记载仅有“功成册上,无漏无溢”一句,过于简略,因此无法肯定其清理的具体内容。但有关第二次清理的情况,史料记载非常清晰,由此可以肯定这是一次严格的清丈,持续时间长达一年,并绘制了鱼鳞图册。
松江府洪武元年的土地清理,属于当时新朝大规模清理、登记土地工作的一部分。《明太祖实录》卷二九,洪武元年正月甲申条载:
诏遣周铸等一百六十四人,往浙西核实田亩。谓中书省臣曰:兵革之余,郡县版籍多亡,田赋之制,不能无增损,征敛失中,则百姓咨怨。今欲经理以清其源,无使过制以病吾民。夫善政在于养民,养民在于宽赋。今遣周铸等往诸府县核实田亩,定其赋税,此外无令有所妄扰。复谕铸等曰:尔经理第以实闻,无踵袭前弊,妄有增损,曲徇私情,以病吾民。否则国有常宪。各赐衣帽遣之。
对于洪武元年的这次土地经理,何炳棣先生认为,其范围实际上仅限于浙西地区,其主要的目的,也是为了掌握故元的土地旧额(11)。在后来的著述中,何炳棣先生进一步认为,洪武时期鱼鳞图册的编制,仅限于两浙地区,而且其编制的方法,也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履亩丈量,其登记的数字自然也不是真实的耕地面积等等(12)。
不过,栾成显先生却提出了完全不同的看法。他依据现存的史料,对洪武时期全国各地的土地清丈和鱼鳞图册编制的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考证。其研究表明,在洪武初年开始,浙江、直隶的不少府县,如浙江的宁波府、金华府、处州松阳县、温州永嘉县以及直隶徽州府等,进行了严格的土地清丈,绘制了鱼鳞图册,其真实性也不容怀疑(13)。
如果综合相关的史料,则不难发现,洪武初期对江南土地的清理和登记有一个过程。开始尽管也存在着少数个案,即在一些情况特殊的府县(如土地册籍已在战乱中散佚的松江府)进行过严格意义上的土地登记,但朝廷在新占领的浙西地区的当务之急是掌握故元的土地旧额,以保证税源及徭役征发。在这种情况下,土地清理的过程及其结果则很难保证没有出入。一些府县用故元田地旧额来敷衍了事也属正常。何炳棣先生在上引文中列举的一些现象,也可以作为佐证。如常熟县在吴元年(1367年)就已陈报已垦田地,其数额是元代延祐四年(1317年)的。嘉兴府所属桐乡县也于此年作了“钞报”,其数字比南宋经界数略增。常州府所属无锡、江阴、宜兴等县也于洪武十年(1377年)作了土地陈报,其数字则比宋元大为缩减。更有意思的是,洪武十二年《苏州府志》卷一○《税赋》所记载的常熟县的田地数,仍旧是吴元年(1367年)的自报数,即元延祐四年(1317年)的数字。此外,在直隶和浙江,目前已被确认在洪武初期进行了严格的土地清丈并编制了鱼鳞图册的府县,大都是在朱元璋较早占领的浙东和徽州地区。这大概也可以算是一个旁证。
但是,随着对江南统治的逐步巩固,加上各方面条件的不断成熟,朝廷对江南土地的清理和控制不断加强。大约到洪武二十年前后,江南地区严格的土地登记以及以此为基础的徭役编制工作已基本完成(14)。
必须特别指出的是,洪武初年的土地清丈和登记,是与农村基层组织的状况密不可分的。土地清丈和登记工作本身,必须依靠农村基层组织来进行。同时,土地清丈和登记的主要目的之一,也是为了征发徭役。而徭役的征发,也同样必须依靠基层组织。洪武十三年前后开始的大规模土地清理和登记工作,之所以能顺利进行并卓有成效,原因固然很多,但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江南农村基层组织的不断恢复和完善。在此期间,先后发生了里甲制度的全面推行(洪武十四年)、旧式粮长的被废(洪武十五年)、新式的粮长复设(洪武十八年)等涉及江南地区农村基层组织的重大事件。这绝不是偶然的。甚至可以说,洪武前期的土地清理和登记工作,推动了江南农村基层组织的完善和革新,而以里甲组织为中心的农村基层组织的酝酿和产生,又反过来进一步推动了土地的清理和登记工作。徭役的征发是推动上述两项工作的主要动力。
“均工夫”与农村基层组织
“均功夫”始于在洪武元年,是洪武初年十分重要的徭役。《明史》卷七八《食货二》载:
役法定于洪武元年,田一顷出丁夫一人,不及顷者,以他田足之,名曰均工夫。寻编应天十八府州、江西九江、饶州、南康三府均工夫图册。每岁农隙赴京供役三十日遣归。田多丁少者以佃人充夫,而田主出米一石资其用。非佃人而计亩出夫者,亩资米二升五合。(15)
江南地区实行的时间似乎要晚一些。洪武元年十一月,工部本来准备征发苏、松、嘉、湖四府的“均工夫”人役,修浚南京城池,但朱元璋考虑到当时农民适逢种麦,农时不可违,加上又要赶制北方军士战袄,“遂罢四府均工夫”(16)。现存湖州府的材料,则表明该府均工夫的实行是在洪武三年。《永乐大典》卷二二七七《湖·湖州府三·田赋》条所引《吴兴续志》,明确记载了湖州府所属六县的均工夫确立的年代、佥选标准及具体人数:
国初,各都仍立里长。洪武三年以来,催办税粮,军需,则为小黄册图之法。夫役则有均工夫之制。总设粮长以领之。
均工夫。洪武三年始置。每田一顷,出人夫一名。详见各县。
(乌程县)均工夫每田一顷,出夫一名。凡兵夫之役者不预焉。乌田六千一十四顷,为夫六千一十四名,共八十一队。
(归安县)均工夫役,洪武六年始定。每田一百亩,起夫一名。本县当夫田土五千八百三十一顷六十八亩四厘二毫,该夫五千八百三十一名。
(长兴县)均工役,本县当夫田地六千四百二十五顷九十五亩一厘一毫一丝,每顷夫一名,计夫六千四百二十六名。
(武康县)均工夫,计田一千一百顷,每顷夫一名,共一千一百名。
(德清县)均工夫役,洪武三年定拟。田四千二百五十六顷,为夫四千二百五十六名,为四十三队。
(安吉县)均工夫,计田二千二百一十五顷四十五亩五分四厘一毫五丝,为夫二千二百一十五名。
这一材料,也可与《实录》相印证。《明太祖实录》卷五四,洪武三年秋七月辛卯条载:
命编置直隶、应天等十八府州及江西九江、饶州、南康三府均功夫图册,每岁农隙,其夫赴京供役,岁率三十日遣归。田多丁少,以佃人充夫,其田户出米一石,资其费用。非佃人而计亩出夫者,其资费则每田一亩出米二升五合,百亩出米二石五斗。
韦庆远先生认为,均工夫图册施行的时间并不长,在洪武三年后就被废止,而由户帖代替(17)。但如从徭役的征发情况来看,洪武三年后,均工夫仍存在了相当长的时间(18)。现存的明代南京城砖铭文(19),也可证明这点。如在后湖段城墙倒塌后显露出来的“墙中墙”墙体上,就有一块洪武四年江西临江府新淦县烧造的均工夫砖,其砖文如下:
临江府新淦县洪武四年均工夫造
本人与杨国庆先生在下关绣球公园调查回收城砖时,也意外发现了洪武七年烧造的均工夫砖。从城砖的式样和质地来看,此砖应该是由江西分宜县或其邻县烧造的。其砖文如下:
(正面)洪武七年分烧造均工城砖匠人□□造(横面)□都里长黄尚中□□□
到洪武八年,朝廷又重新编制了“均工夫”。《明太祖实录》卷九八,洪武八年壬戌条载:
诏计均工夫役。初,中书省议民田每倾出一丁为夫,名均工夫役,民咸便之。至是上复命户部计田多寡之数,工部定其役,每岁冬农隙至京应役,一月遣归。于是检核直隶应天等一十七府、江西所属一十三府,为田五十四万五百二十三倾,出夫五十四万五百二十三人。
作为一种在洪武初期曾广泛存在且规模宏大的役种,均工夫的征发必须依靠当时的农村基层组织。从湖州府的史料来看,当时该府的役种主要有粮长、黄册里长、均工夫以及弓兵、铺兵等。其中均工夫是以每县的田地总数量为依据来征发的徭役,而其它的役种则都是以每户的田地数量为依据来佥充的。均工夫是一种夫役,上引湖州史料中的“夫役则有均工夫之制”一句,对此已作了明确的说明。其佥选的标准,是“每田一顷,出人夫一名”。
但问题在于,在当时的农村基层,由谁来负责组织这类徭役的征发?尽管目前没有具体的材料,但仍可以推定当时的基层组织头目是这一工作的具体负责者。在上引江西分宜或其邻县烧造的洪武七年(1374年)均工夫砖砖文中,明确记有“□都里长黄尚中□□□”。这说明每都的里长至少也参与了均工夫的组织。
均工夫的组织形式,目前尚不是十分清楚。上引湖州府的材料中,有两县的均工夫人夫被编成了“队”,其中乌程县6014名人夫被编成了81队,德清县4256名人夫被编成了43队。其它各县虽没有列出此项,但也应与此类似。从德清县的情况推测,是每百人编一队,但乌程县的做法却又与此不同,原因不详。依常理推测,各县数千人的人夫,如要到京城或留在当地服役,似乎也应有一定数量的农村基层头目具体负责。就当时各县所设粮长的数量而言,粮长不可能单独负其责,里长或与此类似的农村基层头目必须参与。不过,这里仍应强调的是,粮长在当时农村的徭役征发体系中拥有领导地位。上引湖州府材料中,专列“总设粮长以领之”一条,足见粮长在当时的特殊地位。
从南京明城墙砖文看农村基层组织
南京城砖的烧造及运送,在当时是规模最为宏大的系统工程。尽管朝廷指定府州辅官担任各级提调官,来具体负责城砖的烧造和运送事宜,但大量的工作仍需要依靠农村基层组织来进行协调。现存城砖上的大量砖文,为我们了解洪武十四年里甲制度推行前的农村基层组织提供了十分重要的资料。
现存的南京明代城墙砖文,最普遍的格式为“总甲(首)□□□甲首□□□小甲□□□窑匠□□□造砖人夫□□□”。但究竟应该如何从农村基层组织的角度来解读这种格式,则一直存在困难(20)。有人简单地把这种总甲制与里甲制等同起来,难以令人信服(21)。
从现存的砖文来看,大致可以推算出总甲实施的时间,尽管各地实施的时间存在着差异。除前引洪武七年烧造的均工夫砖文外,再引数条相关砖文如下:
临江府新喻县提调官知县□□典史□□洪武七年城砖司□□□十□都人匠张□
袁州府宜春县提调官主簿高亨 司吏陈□□烧砖人诸□□人户汤俊可洪武十年月 日
袁州府宜春县提调官主簿高亨 司吏陈廷玉 烧砖人李受 人户张富 洪武十年月 日
黄州府提调官同知曹□司吏黄成 蕲州提调官判官马□司吏□琦广济县提调管主簿□□司吏□□□里长吴朝宗 人户余原林作匠□□洪武十年□月□日。
常州府宜兴县提调官主簿许穆 司吏扬□仕 作匠张□ 洪武七年 月 日
以上所引砖文都有明确的年份记载。这些砖文显示,到洪武十年,江西、湖广以及直隶的部分府县仍没有实行总甲制。目前南京地区发现的洪武纪年城砖,最高年份也是洪武十年。王裕明先生通过砖文与方志的比对,发现了砖文中官员的任职年代,从而为推定总甲制实行的年代提供了有力的证据(22)。如南康府通判赵斌,因任当时该府的提调官而大量出现在砖文中,如:
南康府提调官通判赵斌 司吏游清 都昌县提调官主簿房秉正 司吏张伯行 总甲□勤甲首魏诜 小甲马良 窑匠余名 造砖人夫汪均受
王裕明先生从正德《南康府志》卷六《职官》中发现,赵斌任通判一职是时间在洪武十一年(1378)。据此可以推定,都昌县是在此年或稍后实行了总甲制。常州府的提调官通判汤德,也多次出现在砖文中;
常州府提调官通判汤德 知事彭源 司吏张廷圭 无锡县提调官县丞周炳、司吏高彦总甲邓可仁 甲首李章 小甲冯进二 窑匠章裕 谢成 坯匠扬□□造砖人夫陈长 张福一□□福 严隆三 佘□(23)
根据正德《姑苏志》卷三《古今守令表》中的记载,汤德于洪武十一年由常州府通判升任苏州知府。由此推定,无锡县的总甲制在此年以前已存在。池州府同知彭子冲,也出现在砖文中:
池州府提调官同知彭子冲出 司吏朱仲实报 建德县提调官典吏胡永秀 司吏欧元吉总甲汪务名 甲首刘仁辅 小甲汪尚中 窑匠苏祖胜 造砖人夫汪时英(24)
从嘉靖《池州府志》卷六《官秩》中的有关记载可知,彭子冲任同知一职是在洪武七年之前,由此推定建德县的总甲制在此年以前就已存在。
总之,就现存的材料而言,总甲制实行的时间在各地并不一致。其实,作为一种制度,总甲制的推行是有一个过程的,各地出现时间上的差异也是属正常。可以肯定,大约到洪武十年左右,总甲制已经在各地全面推行(25)。在里甲制实施后,因南京城仍在修筑,各地城砖的烧造也仍在继续,因此,总甲制可能仍延续了一段时间。
那么,总甲制与当时的农村基层组织,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以目前的资料来看,朝廷专为城砖的烧造和运送而设立的总甲制,其基础仍应该是当时农村既有的基层组织。因为尽管总甲、小甲委以专人(26),自成系统,但烧造、运送城砖所需的人夫、钱粮等,则仍须由原由的基层组织提供,宋元以来形成的一些基本原则,仍得到执行。
“都”这一基本地域区划,自南宋、元代以来,不仅长期稳定,而且也一直是农村基层组织编制的最重要前提。上引江西袁州府分宜县或邻县的洪武七年均工夫砖、临江府新喻县洪武七年砖的砖文中,都明确标明了某“都”人夫或人匠。类似的砖文还有不少,仅举数例:
分宜县二十三都造
宁都五都清[?]号
(侧面)十二都
(横面)太一甲
(横面)廿七都
南康府提调官通判赵斌 司吏游清 星子县提调官主簿张德 司吏王昭 十三都人夫□□□
南康府提调官通判赵斌 司吏游清 星子县提调官主簿张德 司吏王昭 十八九都人夫□□
南康府提调官通判赵斌 司吏游清 都昌县提调官主簿房秉正 司吏张伯行 九都人户孙□
有些学者认为,在墙砖上模刻这些资料,是为了明确责任,以备稽核。这种说法固然不错,但更为重要的是,这些信息表明,经宋元以来长期衍变而日趋成熟的农村基层组织,被朝廷稍加改造后,就在当时的城砖烧造以及相关的徭役征发中,发挥着巨大作用。而“都”这一地域区划,又恰恰是农村基层组织编制和运行的关键。
更值得注意的是,在现存的城墙砖文中,多次出现“里长”姓名。如上引洪武七年袁州府万载县和洪武十年黄州府蕲州的砖文中,就分别出现了“里长徐仕行”、“里长吴朝中”。本人与杨国庆先生在南京下关绣球公园堆积的回收砖中,也发现了一块分宜县烧造的城砖,其砖文如下:
(侧面)分宜县提调官主簿□□司吏□□作头邓□□匠人李受一[横面]□都里长王□□□□张□□
这些砖文表明,在总甲制实行以前,基层组织的头目“里长”也是各地城砖烧造及相关徭役的组织者。即使是在总甲制推行以后,里长仍应该继续发挥作用。这在现存砖文中也可找到近来杨国庆先生发现了一块残砖,似乎可以作为佐证。砖文如下:
总甲严孟高,里长黄大四,窑匠黄原三,人户李如三。
至于这些里长,是否与洪武三年(1370)湖州府“小黄册”制中的里长相类似,则有待于进一步求证。
小黄册图之法
湖州府的“小黄册图之法”,被视作洪武十四年里甲制的雏形。首先从影印的《永乐大典》残本中发现了相关史料(27) 的日本学者,如小山正明、藤井宏、山根幸夫等先生,都认为应把它与洪武十四年实行的里甲制度联系起来。换言之,就是把里甲制度的创设年代提前到了洪武三年。
当然,也有学者注意到了两者之间的差异。如山根幸夫先生就通过比较,指出了两者之间的不一致之处,诸如每里的户数、里长和甲首的职责、里长的佥选标准、畸零户的内涵等等(28)。鹤见尚弘先生则认为洪武三年的小黄册图之法,与后来洪武十四年里甲的编制方式不一样,这种不同尤其体现在“畸零户”与正图的关系上(29)。唐文基先生也指出了湖州史料中存在的疑问,同时也引用鹤见尚弘先生上述的观点,说明湖州府的做法仅是地方性的(30)。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分歧,是因为学界对小黄册图每图的户数、里长数及甲首数一直存在争议。产生争议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因为湖州府的材料本身存在着抵牾之处。因此,有必要对相关的材料进行考释。
各县的相关材料,都明确记载每100户编为1图,设里长1名,甲首10名。在这一点上没有分歧。问题在于,这名里长户是否在100户之内。唐文基先生等认为,100户加上里长户,每图应是101户,而非百户整数。但事实上未必如此。因为里长户也应归入100户10甲之中,而且里长户往往也是图内田丁最多的承役大户。另外,由于在现实中每都户数不可能全是百户的倍数,因此又规定了畸零户的编制原则,即“不尽之数,九户以下附正图,十户以上自为一图,设里长一名,甲首随户多寡设焉。”(长兴县材料)。这句话说明,即使是在不足100户(但多于10户)的图,也同样要设置里长1名。有些学者因误读这一段史料而人为地割裂了其完整性,从而忽视了不足百户图仍须设置1名里长的信息。因此,在湖州府,无论是100户的正图还是不足100户的图,每图设置1名里长应是基本原则,而甲首户则是正图设10名,不足百户图则随户数多寡而设。
不过,问题却并没有完全得到解决,因为上引概述湖州府小黄册图编制的史料中,有“内推丁力田粮近上者十名为里长”的明确记载。不少学者也据此认为,每图的里长应是10户,而其总户数也应是110户。这种理解其实是一种误解。如果仔细研读一下湖州府各县的相关材料,就不难断定,“内推丁力田粮近上者十名为里长”这一句话中存在着笔误,即“十名”是“一名”的误写。由于这一笔误,导致了许多学者对这一段史料进行了误断,并由此误解了整段史料的内容。因此,此段史料应改“十”为“一”,并把“每岁轮流”与“里长一名”两句断开,具体如下:
每百家画为一图,内推丁力田粮近上者一名为里长,余十名为甲首,每岁轮流。里长一名,管甲首十名。甲首一名,管人户九名。催办税粮,以十年一周。
洪武三年湖州府小黄册图编制时的每图(里)平均户数,是引起争议的另一个问题。既然小黄册图与后来的里甲组织有着如此明显的继承关系,那么两者之间的每里平均户数就应该比较接近,但前引鹤见尚弘先生的研究却表明,洪武三年湖州府小黄册图编制时的每图(里)平均户数最多的不超过95户,最少的甚至不到60户,非常之低!
要解决这一问题,仍必须从小黄册图的编制方法入手。尽管在一般情况下小黄册图确实是以每百户为一图的标准来编制的,但也有例外,那就是不足百户图的编制。上引归安、长兴、安吉三县的材料中,都明确记载了“不尽之数,九户以下附正图,十户以上自为一图”、或“不尽畸零,九户以下附正图,十户之上者亦为一图,设里长一名,甲首随户多寡设焉”这一原则。这一规定表明,小黄册图的编制,虽然原则上规定每图应有100户,但在户数出现余额时,如超过10户的,仍可以也必须自编为一图,而少于9户的则附正图。也就是说,许多图的户数其实并没有100户。因此,可以肯定的是,在洪武三年湖州府各县的总图数中(个别县分如归安县存在错误,另当别论),有相当一部分图的户数是超过10户但又不足100户的。这些图的存在,必然会造成全府每图平均户数不足100户的结果,以致出现了上述鹤见尚弘先生所指出的那种现象。
那么,小黄册图编制时的“不尽之数”,是如何产生的呢?这就必须涉及到另一个问题,即小黄册图编制的地域单位。宋元以来,“都”已成为江南农村地区稳定的基层地域区划,农村基层组织的编制皆以此为基本单位(31)。前引“元各都设里正主首,后止设里正”,以及“国初,各都仍立里长”两条史料,就足以证明在元代及洪武三年前该府就是以都为单位来设置里正的(32)。可以断定,洪武三年湖州府小黄册的编制,也是如此。因此,小黄册图的编制,必须以都为基本单位,而不能跨越都界。也就是说,在一都之内,以百户一图的标准编图,百户倍数之剩余者,如少于9户,则附于正图,但如多于10户,则自成一图。以都作为编制单位的做法,也被后来的里甲制度所继承(33)。
洪武三年湖州府“小黄册图之法”到底是一种地方性的改革,还是代表了一种趋势,也是学者争论的问题。从现存的零星材料来看,则大致可以确定在洪武十四年前江南不少地区都进行过类似的改革。
苏州府吴江县、嘉兴府海盐县可能在洪武十四年以前也实行过类似小黄册图之法的改革(34)。此外,徽州文书《嘉靖四十五年歙县吴膳茔经理总簿》中有关洪武四年黄册底籍的记载,也说明歙县在洪武四年也编制了黄册之类的册籍(35)。由于缺乏进一步的证据,上述三县的改革目前尚不能完全断定。
其他一些证据也表明,洪武十四年以前的农村基层组织改革,其范围可能还不仅仅局限于江南地区。早在龙凤六年(1360年),浙江金华县就有正、副里长之设(36)。前引南京明代城墙砖文中,也有洪武七年江西袁州府万载县、洪武十年湖广黄州府蕲州设有里长的记载。更值得注意的是,在洪武十四年以前发布的一些针对全国诏令中,也都出现了与洪武十四年以前农村基层组织改革相关的记载(37)。
就总体而言,洪武三年湖州府的小黄册图之法,与洪武十四年在全国推行的里甲制度,确实存在着十分明显的继承关系。栾成显先生就认为:小黄册图之法“与洪武十四年在全国推行的黄册制度相比,在每图所编人户数,所置里长、甲首数,以及里甲的职责等方面,均有差异或不同。但从应役人户编排在里甲之中,十年一周,轮流应役等方面来看,小黄册之法无疑已具备了黄册制度的基本框架。”(38) 这一评价十分中肯,但需要补充的是,小黄册图对里甲制的影响,大概不仅仅限于“应役人户编排在里甲之中,十年一周,轮流应役等方面”,而更在于其基本原则和宗旨。总之,以洪武三年湖州府“小黄册图之法”为典型代表的改革,标志着江南地区已在故元乡都制的基础上,开始了新的农村基层组织的重建步骤,并为后来在全国全面推行的里甲制度奠定了基础。
粮长的设置
在洪武十四年以前,粮长是农村基层最为重要的角色(39)。粮长始设于洪武四年九月。《太祖实录》卷六八载:
洪武四年九月丁丑,上以郡县吏每遇征收赋税,辄侵渔于民,乃命户部令有司料民土田,以万石为率,其中田土多者为粮长,督其乡之赋税。且谓廷臣曰:此以良民治良民,必无侵渔之患矣。
据梁方仲先生考证,洪武四年的粮长之役,仅限于浙江和南直隶的苏松等处。即使到后来,粮长也没有在全国普遍实行,而只是某些税粮较多地区的局部政策。另外,在洪武时期,粮长制度也有前后两个明显不同的时期。洪武四年始设粮长,至洪武十五年曾一度暂停,究其原因,除了粮长制度本身的问题以外,还有一点,那就是太祖朱元璋认为洪武十四年全国普设的里甲体系,足以替代粮长之责。大概是现实中的情形尚不是象朱元璋想象的那么简单,粮长在里甲实施之后,也有继续存在的必要,因此在洪武十八年,仍命恢复粮长之设,并进行了一些必要的改造。
洪武四年至十五年的粮长设置,与洪武十八年后的情形,稍有不同。兹引《永乐大典》卷二二七七《湖·湖州府三·赋》条所引《吴兴续志》的有关材料于下:
粮长洪武四年始置。每粮万石,设粮长一名,知数二名,推粮多者为之。建仓于凤阳府,岁收秋粮,自令出纳。其粮少地广者,又不拘万石之例。续于每仓增副粮长二名。不及万石者,寻革其副。今六县计六十五仓,正副粮长一百五十九名。详具各县。
(乌程县)粮长,洪武五年创立。每粮万石为一仓,粮长一名,共一十有八。七年每仓又增副粮长二名,共为五十四名。
(归安县)粮长,洪武四年始设。每粮一万石,设正粮长一名,知数二名,推粮多者为之。建仓于凤阳府,岁收秋粮,着令出纳。每仓粮增相副粮长二名。本县该粮一十万石六千四百余石,计正粮长一十七名,相副粮长三十四名,知数三十四名。
(长兴县)皇朝粮长,本县粮六万石之上,共设正粮长六名,续增相副粮长一十二名,共一十八名。
(武康县)皇朝粮长之设,本以万石置仓。仓设粮长一名,知数二名。后又增设相副粮长二名。县境山多田少,岁输秋粮仅一万有奇。然以山乡辽阔,难于集事,遂增设粮长七名,后又复增相副粮长,仓各二名,寻又革去。今实为仓七,粮长七名,知数一十四名。
由于这是洪武早期有关粮长的珍贵资料,因此全文照录。从这些材料结合其它记载,我们不难发现,洪武十五年以前的粮长制度,与洪武十八年后的情形,有一些不同之处。如粮长设置的标准,正如正史所载,是以税粮一万石设一名进行的。像湖州府属6县,除武康、安吉山区两县外,都是依照这一标准设置的。这一点与后来以区设置粮长的做法很不一样。又如洪武十五年以前的粮长,其基本职责是督“乡之赋税”,其在基层的权力,不像洪武十八年以后那样大。再如,从宋元乡村之制来看,粮长之设可以说是明初的创新,但又有对过去的继承,像“以田土多者为粮长”的做法,就是以元末的做法为基础的。前引《吴兴续志》所载元末湖州府各都设里正、主首“以田及顷者充”之类的原则,仍在明初粮长的设置中被继承。
另外,上引湖州粮长材料,也能补原先材料之不足。像副粮长之设,一般认为是在洪武十年(40),但湖州的材料表明,应是洪武七年,人数也是2名而非1名,到了洪武十年,又以粮长所辖税粮不满万石者,革去其副。但《太祖实录》卷一一二洪武十年五月戊寅条却记成:“户部奏苏、松、嘉、湖四府及浙江、江西所属府州县粮长所辖民租有万石以上者,非一人能办,宜增副粮长一人。”又如粮长设置的标准,梁方仲先生认为“以万石为率,设粮长一名”,“分明是指大致平均数而言,且仅为洪武四年九月初设于浙江行省等处的办法。”(41) 湖州的材料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实例。正如前述,湖州府属六县中有四县是依万石一粮长的标准进行的,但也有两个例外,那就是武康、安吉两个山区县份。此二县税粮都只有万石左右,却各设7名粮长,原因是地处山区,“难于集事”,可见即使在洪武四年初设粮长时,湖州府在遵守万石一粮长的原则的前提下,仍有视具体情况而进行变通之例。如此种种,不一而足。这或许正是基层组织的一大特点。
总之,在洪武十四年以前,江南地区的农村基层组织,在故元的基础上,既有继承,又有创新,最终导致了洪武十四年里甲组织的全面实施,以及以此为基础乡村统治的全面展开。明初江南之所以能在故元基础上如此迅速地创建起一套以里甲为基础的、有效的农村基层组织,并使之稳定了相当长的时间,则与明初朱元璋的江南政策不可分。朱元璋对明初江南的改造,为明初江南农村基层组织体系的确立,提供了前提和基础。
注释:
①本文所指的江南地区,大致相当于明代南直隶的长江以南地区,以及浙江和江西两省。
②夏维中:《宋代乡村基层组织衍变的基本趋势》,〔北京〕《历史研究》2003年第4期。
③日本学者较早重视洪武十四年以前的农村基层组织的研究,其重点是“均工夫”和洪武三年湖州“小黄册图”。如藤井宏《关于明初均工夫和税粮的关系》(《东洋学报》44卷四号,1962年),鹤见尚弘《明代的乡村支配》(岩波《世界历史》12《中世》6,1971年),山根幸夫《明代徭役制度的展开》(东京女子大学学会,1966年)、川胜守《中国封建国家的支配构造》(东京大学出版社,1980年)等。
④《太祖实录》卷五四,洪武三年庚戌条。
⑤《明史》卷二八一,《陈灌传》。
⑥(35)(38)栾成显:《明代黄册研究》,〔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9页,第19页,第18页。
⑦如苏州府,洪武四年全府共计有人户473862户、人口1947871口(这一数字应是户贴制推行后的统计结果),洪武九年计有人户506543户、人口2160463口。五年之中,人户增加了32681户,人口增加了21万余口。在洪武十四年第一次编纂黄册时,苏州府肯定还进行过一次户口统计,惜其数字未留下来。但万历《大明会典》卷一九《户部六·户口一》所记洪武二十六年统计数字,肯定是依据洪武二十四年(1391)第二次黄册编纂时统计的数字,可以参考。具体为人户491514户,人口2355030。这一数据与洪武九年相比,人户下降了5000余户,(不知是否与当时的移民政策有关?)人口则增加了19万余。从苏州府这几次的户口统计来看,明初数十年的户口数是持续增长的。这种增长,固然有自然增长的因素,但最主要的仍是清查户口失额的结果。洪武以后,江南地区如苏、松、常等府户口失额严重,其原因十分复杂。参李济贤《苏、松、常地区户籍人口消长述略》,《明史研究论丛》第四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⑧《大明律·户令》记载洪武元年令:“凡军、民、医、匠、阴阳诸色户,许各以原报抄籍为定,不许妄行变乱。违者治罪,仍从原籍。”从万历《常熟县私志》卷三《叙户》中的有关材料可以看出,这条诏令是被严格执行的。洪武四年,常熟县户口总计62285户,247104口,户籍被严格分类,其中儒户4户、僧户110户,道户4户;土工等匠38类共1456户,又分住坐、轮班二类;军户12797户,其中事故9750户,现在3047户;马站夫68户,水站户167户。
⑨杨维桢:《东维子文集》卷二《又代冯县尹送序》。
⑩杨维桢:《东维子文集》卷一,《送经理官成教授还京序》。
(11)何炳棣:《1368-1953中国人口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第4页、第107页;《南宋至今土地数字的考释和评价》,〔北京〕《中国社会科学》1985年第2、3期。
(12)何炳棣:《中国历代土地数字考实》序言,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95年版。
(13)栾成显:《洪武丈量考》,《明史研究论丛》第六辑,〔合肥〕黄山书社2004年版。
(14)《明太祖实录》卷一八○,洪武二十年二月戊子条载:“浙江布政使司及直隶苏州等府县进鱼鳞图册。先是,上命户部核实天下田土,而两浙富民畏避徭役,往往以田产诡托亲邻、佃仆,谓之铁脚诡寄。久之相习成风,乡里欺州县,州县欺府,奸弊百出,谓之通天诡寄。于是富者愈富,而贫者愈贫。上闻之,遣国子生武淳等往各处,随其税粮多寡,定为几区。每区设粮长四人,使集里甲耆民,躬履田亩,以量度之,图其田之方圆,次以字号,悉书主名及田之丈尺四至,编类为册,其法甚备。以图所绘状若鱼鳞然,故号鱼鳞图册。”对于引文中“先是,上命户部核实天下田土”的具体时间,栾成显先生根据沈文《圣君初政记》、《明史·陈修传》以及徽州地区的方志材料,认为是在洪武十五年前后。但从《圣君初政纪》的记载来看,江南地区的时间可能更早些。《圣君初政纪》载:“(洪武)十三年户部核实天下土田,惟两浙富民畏避徭役,往往以田产诡托亲邻、佃仆,谓之铁脚诡。久之相习成风,奸弊百出,谓之通天诡。上闻之,遣国子生武淳等往各处,查定细底,编类为册,其法甚备,谓之鱼鳞图册。”这次针对江南地区的土地核实,时间长达七年左右。可以肯定是,这次清理是严格意义上的土地丈量,其效果也很明显。现存洪武二十六年江南各府县的田地数,基本上可以被看作是这次清理的结果。如果与洪武初期作相应的对比,就会发现有不少地区的田地出现了增长。如苏州府,洪武二十六年的田地总额为98506顷71亩,与洪武初期的数字相较,增加了三万多顷,幅度应不算小。尽管导致田地增额的原因很多,但也不能否认此次清查所发挥的作用。
(15)《明太祖实录》卷三,洪武元年二月乙丑也有相关记载。
(16)《明太祖实录》卷三六,洪武元年十一月甲寅条。
(17)韦庆远:《明代黄册制度》,〔北京〕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15-16页。
(18)蒋兆成:《明清杭嘉湖社会经济史研究》,杭州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37-139页。山根幸夫:《明代徭役制度的展开》,东京女子大学学会1966年版,第8-14页。
(19)以下所引城砖铭文所据之拓片和照片,除特别指出外,皆由南京明城垣博物馆杨国庆先生提供。
(20)杨国庆、夏维中:《关于明代南京城墙砖文的几个问题》,《中国古城墙保护研究》,〔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
(21)卜正民:《纵乐的困惑:明代的商业与文化》,〔北京〕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6页。
(22)王裕明:《明代总甲设置之考述》,第十届中国明史讨论会论文,南京,2004年。
(23)(24)王克昌:《明南京城墙砖文图释》,南京出版社1999年版。
(25)目前发现的“总甲、小甲”类砖文的最晚纪年是洪武十三年(1380年),地点在荆州城。张世春:《荆州城文字砖》,武汉出版社1999年版,第7页。
(26)王裕明先生发现的江西泰和县萧自成(从吾)的有关新史料,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总甲个案。(王裕明:《明代总甲设置之考述》)江西泰和县萧自成(从吾),因家境裕饶被充总甲,由其侄萧翀(鹏举)代行其责,第二年被控扰民而受惩处。[(明)乌斯道《春草斋集》卷二《骈义传》(四库全书本):“洪武丙辰九年冬,朝廷诏江西、湖广郡县民验田多寡陶大甓,家裕饶者又造舟运甓之京师。丁巳夏,朝廷遣胄监生廉其事,以造舟事鸠财耗民复命。”(明)刘崧《槎翁文集》卷二《五荆传》:“会有旨,起均粮城甓,自成以田税及等任总甲事,造运舟。命翀往莅之。或有察其党与并为奸利者,朝廷……”]萧自成之所以被选为总甲,是因为其家境裕饶、“田税及等”,而且他在此前也曾任过粮长。[(明)刘崧:《槎翁文集》卷四《与萧鹏举》]沔阳州景陵县的总甲、小甲,则是以村为单位编制的,一村好象还不止一个总甲,如“南黄村总甲王文贵小甲孙受二人户柳茂窑匠赵先”、“南黄村总甲邓文彬小甲毛福人户聂□窑匠赵先”。(张世春:《荆州城文字砖》,武汉出版社1999年版,第46页)
(27)《永乐大典》卷二二七七《湖·湖州府三·役法》中有关“小黄册图之法”的内容如下:
“元各都设里正主首,后止设里正,以田及顷者充,催办税粮。又设社长劝课农桑。皆无定额。祗候、禁子、弓手,验苗额点充。站夫则籍其田为站田,不当民役。
国初,各都仍立里长。洪武三年以来,催办税粮,军需,则为小黄册图之法。夫役则有均工夫之制。总设粮长以领之。祗候、禁子、弓兵、驿夫、铺兵点差,皆验苗额之数。立法创制,视昔至为详密。
黄册里长、甲首,洪武三年为始。编制小黄册,每百家画为一图,内推丁力田粮近上者十名为里长,余十名为甲首,每岁轮流。里长一名,管甲首十名。甲首一名,管人户九名,催办税粮,以十年一周。其数分见各县。
[乌程县]黄册里长,洪武三年始定。每一百户设里长一名,甲首一十名,画为一图,催办税粮,以十年为图[周]。今计图六百七十有五。[归安县]黄册里甲,洪武三年始定。每一百户为一图,每图以田多者一户为里长,管甲首一十名。不尽之数,九户以下附正图,十户以上自为一图。甲首随其户之多寡而置。编定十年一周。总计七千六百六十六图,该里长七千六百六十名,甲首七万六千六百六十名。[长兴县]黄册里长,洪武三年定拟。每百家为一图,里长一名,甲首一十名。不尽畸零,九户以下附正图,十户之上者亦为一图,设里长一名,甲首随户多寡设焉。共计四百三十四图。逐年轮当,催办税粮。[武康县]黄册,共计一百六十六图,里长一百六十六名。[德清县]黄册,洪武三年定为五百八十九图。每图里长一名。管甲首一十名。[安吉县]黄册之制,每百家为一图。不尽之数,九户以下附正图,十户以上自为一图,设里长一名,甲首随其户之多寡而置焉。今计一百九十五图。”
(28)山根幸夫先生曾把洪武三年湖州小黄册之法与洪武十四年之法进行过比较,见其《明代徭役制度的展开》,第23-24页。
(29)鹤见尚弘先生发现,如果用洪武九年、十年湖州府各县的民匠军户数除以该县洪武三年的里数,则各县每里的平均户数,最多的不超过95户,最少的甚至不到60户。而成化八年(1472)湖州府各县的每里平均户数(现存湖州府里数的最早记录就是成化八年的)则是多者超过170户,少者也超过130户。他由此认为,洪武三年的做法与洪武十四年的做法是不同的。不过,他又引用吴江县的材料,说明该县在洪武二年的里数及每里平均户数与后来里甲制的一致性,进而提出吴江县洪武二年的做法,才是最早的里甲制。
(30)唐文基前引《明代赋役制度史》,第27-29页。唐在引用鹤见尚弘的表格时存在笔误,见第29页表Ⅰ。
(31)周藤吉之:《宋代乡村制的变迁过程》,《唐宋社会经济史研究》,东京大学出版会1965年版。夏维中:《试论明初里甲制度的宋元渊源》,《明清论丛》第四辑,〔北京〕紫禁城出版社2003年版。
(32)杨纳先生在《元代农村社制研究》(《历史研究》1965年4期)一文中认为,湖州及镇江两路主首被废,主要是因为社长之设及其职责的演变,即社长代替了主首。这种说法似乎缺乏足够的说服力。本人认为,这种情形的出现,更与都内的均役趋势有关。从目前发掘的材料来看,废主首而仅存里正的地方,只有二处,一是湖州、一是镇江。而这二路里正、主首之设,恰恰都是依都为基本范围的。或许是因为后来里正、主首同处一都,职责相同即都是催办税粮,充役的标准也是以田产为主,也或许是因为里正、主首有上下之分而承役不均,才干脆把两者合而为一的。尽管江南的里正主首的佥充标准转向田产这一结论不存在什么问题,但我们仍没有找到两者之间因承役不均而导致合并的例子。但有一旁证可引用于此。黄潜《金华黄先生文集》卷三一《正奉大夫江浙等处行中书省参知政事王公墓志铭》载王都中(至正元年殁)在江西饶州任总管时采取的均役措施:“里正主首,同役于官,第物力有高下之不同,其旧俗,事悉取具主首,而里正坐视其成,公始命验田之多寡,而均其役。”尽管在江南地区找不到这样的例子,但以田产多者充里正主首则是趋势,因此在同一都中两者合而为一而轮充就很有可能。小黄册制实施之时,也就很自然地沿用了这种做法,不过是在每都之内以百户为里的标准重新编排里甲的基础进行的。
(33)万历《大明会典》卷二○《户部七·户口二·黄册》:“凡编排里长,务不出本都。且如一都有六百户,将五百五十户编为五里,剩下五十户,分派本都,附各里长名下,带管当差。不许将别都人口补辏。”
(34)鹤见尚宏先生认为,苏州府吴江县洪武二年的改革,要早于湖州府。其主要依据,是嘉靖《吴江县志》卷一《疆域》所记载的该县洪武二年的总里数(530里)以及每里的平均户数(151.6户/里),与后来里甲制下的情况非常一致。洪武二年的530里,绝非宋元旧里,而是洪武初年进行重新编制的。另外,乾隆《吴江县志》卷一六《徭役·明代役法》有关记载,也可作为佐证:“甲首每图十人,洪武初定制。民十户为一甲,曰甲首。又以丁田多者一户领之,曰里长。凡十甲则百一十户,谓之一里。……里甲本县五百三十图,后增一十八图。凡里长五百四十八人,甲首五千四百八十人。按洪武初五百三十图,时城郭六图,乡都五百二十四图。成化中则五百四十八图,时城郭九图,乡都五百三十九图也。”鹤见尚弘先生据此认为:“这样看来,一般认为洪武二年在吴江县施行的里甲制,可能是和过去认为洪武十四年以后施行的里甲制具有相同的编制原则的,或者极其形似的,因此可以说洪武二年的里甲制已经具备了明代里甲制的标准形式。”鹤见尚弘《中国明清社会经济研究》,〔上海〕学苑出版社1989年版,第6页。栾成显先生根据海盐人王文禄《百陵学山·求志篇卷一》中“大造黄册年,田在一都者,造注一都,不许过都开除,洪武四年册可查,余都仿此。立法严整,各归原都,则凶荒可验,殷实可定”这一记载,认为海盐县在洪武四年(1371年)也进行了类似的改革。栾成显:《明代黄册研究》,第19页。另外,天启《海盐县图经》卷一中的记载也可作为旁证:“古之为县者,必先分乡而治之……宋元仍之,析都二十有五。而都所辖之里,元以前四十有二者,今增为四百一十二,复并为二百七十九。而宣德中有平湖之析,海盐编里实得一百六十一焉。”史料中所说元代以前的42里,极有可能是宋代旧里。而后来的412里,绝不会是宋元旧里,而可能是洪武初年该县进行像湖州府“小黄册图之法”那样的改革时新编的。尔后总里数之所以又从412下降为279,则有可能是洪武十四年里甲重编的结果。
(36)宋濂:《銮坡前集》卷五,《行中书省王公墓志铭》。
(37)以下材料经常被用来说明洪武十四年以前农村基层组织的改革。《大明律·户律》“禁革主保”条:“凡各处人民,每百户内,议设里长一名,甲首一十名,轮年应役,催办钱粮,勾摄公事。若有妄称主保、小里长、保长、主首等项名色,生事扰民者,杖一百,迁徙。”此条禁令,被视作是洪武初年的产物。其“每百户内,议立里长一名,甲首一十名”的说法,与湖州府“小黄册图之法”的内容十分相似。《明太祖实录》卷七三,洪武五年四月戊戌条:“诏举天下举行乡钦酒礼。在内,应天府及直隶府州县,每岁孟春正月、孟冬十月,有司与学官率士大夫之老者行之于学校。在外,行省所属府州县,亦皆取法于京师。其民[间]里社,以百家为一会,粮长或里长主之。百人内以年最长者为正宾,余以序齿坐。”
(39)粮长之研究,首推梁方仲《明代粮长制度》(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日本学者的研究中,则首推小山正明《明代的粮长》(《东洋史研究》二十七卷第四号,1969年)。
(40)(41)梁方仲前引《明代粮长制度》,第59页。^
【专 题 号】K24
【复印期号】2006年04期
【原文出处】《江苏社会科学》(南京)2005年6期第141~150页
【作者简介】夏维中,南京大学历史系副教授。(上海 210093)
【内容提要】 | 明初在全国强制推行的里甲制度原创于江南地区。这一制度不仅是宋元以来江南地区农村基层组织长期衍变的结果,同时也与明初十余年的酝酿分不开。朱元璋从接管该地区开始,就依凭强大的国家权力,以控制土地和人口为中心,以赋役征发为主要目的,在宋元基础上不断进行农村基层组织方面的改革。这些改革,最终导致了里甲制度的产生。 |
“人丁事产”的登记与农村基层组织
保证朝廷的赋役征发,是推动明初江南地区农村基层组织恢复和重建的最大动力。而赋役的征发和农村基层组织的重建,又都必须以户口与土地(“人丁事产”)作为基本依据。因此,江南地区农村基层组织的重建,从一开始就与户口和土地的登记工作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在建元之前,朱元璋就开始重视户口的控制和管理。至洪武三年七月,朱元璋因不满其接管的故元户籍的状况,下令各地未如期申报户口的,限期“自首”④。此时,正逢宁国知府陈灌在该府创制户帖,用于户籍登记⑤,太祖便于此年十一月下令在全国推广。这便是户帖制的由来。
户帖的格式、内容,幸存至今。明代江阴人李诩《戒庵老人漫笔》卷一《半印勘合户帖》条载:
户部洪武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钦奉圣旨:
说与户部官知道,如今天下太平了也,止是户口不明白哩。教中书省置下天下户口的勘合文簿户帖,你每户部家出榜,去教那有司官将他所管的应有百姓,都教入官附名字,写着他家人口多少,写得真,着与那百姓一个户贴,上用半印勘合,都取勘来了。我这大军如今不出征了,都教去各州县里下着绕地里去点户比勘合,比着的,便是好百姓,比不着的,便拿来做军。比到其间,有司官吏隐满了的,将那有司官吏处斩。百姓每自躲避了的,依律要了罪过,拿来做军。钦此。除钦遵外,今给半印勘合户贴,付本户收执者。
一户某府 州 县 乡 都 保附籍户计家 口 男子 口成丁不成丁 妇女 口大小事产墓地瓦草屋 右户帖付某收执。准此。洪武三年十一月 日。
户帖的颁布是洪武三年,实施是在洪武四年,民间有称之为“洪武安民帖”的。除上述江阴的户帖外,在嘉兴、苏州、松江等地的材料中都发现了有关户帖的记载,在徽州文书中甚至发现了户帖实物。
这些户帖的格式相同。第一部分为那条圣旨,第二部分为人户登记内容。首先是户口所在的府、州、县、乡、都、保,家庭人口状况,包括男子(成丁及未成丁)及妇女,其次是家庭财产状况。后来的黄册,基本上是依据户帖而进一步改进的。栾成显先生对此作过这样的评价:“如果我们将黄册与户贴加以对比,则可以看出,在户贴方面,黄册完全继承了户贴的一套做法。黄册与户贴的人丁登载事项,二者几乎完全一致。……所以,黄册继承户贴的一套做法,将户籍制度与赋役制度合而为一,有它的必然性。”⑥
户帖制的推行,目的就是为了编户齐民,把人口纳入到朝廷的控制之下。就此点而言,效果非常明显。其证据之一就是洪武初期的人户数有了较多的增长⑦。
洪武初期江南地区的户口登记,比单纯的人口统计更为复杂。首先,户类的区分十分严格。明初江南的户口登记,仍继承了元代以职业作为区分标准的户类⑧。其次,户口的登记,被作为农村基层组织重组的基础。类似洪武三年湖州府“小黄册”之类的改革,就是以这种户口登记为基础的。第三,户口登记,是与资产登记尤其是土地登记互为表里的,其目的就是为了征发赋役。户贴制已基本具备了黄册登记“人丁事产”的功能,加上当时几乎是同时进行的田产登记,使人户与田产的结合成为了可能。这对后来里甲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
事实上,土地的清理和登记也一直在同步进行。森正夫先生曾以杭仲玉被派赴松江清理田额为例,来说明新王朝在占领苏州以后很快就开始进行江南地区的土地清查和登记工作。吴元年(1367)十月,司农司(吴元年七月设,洪武元年八月废止)之丞杭仲玉就被派赴直隶松江府等地经理田亩。杨维桢记道:
元年冬十月,大司农丞杭公仲玉,奉命来淞,经理田赋。功成册上,无漏无溢。⑨
洪武元年(1368)春,济宁路教授成彦明又被派往松江府经理田亩。对有关的情况,杨维桢也曾作过记载:
(成彦明)以文墨长才为今天子录用。洪武元年春遣使行天下经理田土事,而成君在选中。分履淞之三十八都,二百一十五图。阅岁终,鱼鳞图籍成。父老咸喜其清明果决,竿尺有准,版帐不欺。⑩
就松江府而言,上述的两次土地清理,相距时间很短。对第一次清理,史料记载仅有“功成册上,无漏无溢”一句,过于简略,因此无法肯定其清理的具体内容。但有关第二次清理的情况,史料记载非常清晰,由此可以肯定这是一次严格的清丈,持续时间长达一年,并绘制了鱼鳞图册。
松江府洪武元年的土地清理,属于当时新朝大规模清理、登记土地工作的一部分。《明太祖实录》卷二九,洪武元年正月甲申条载:
诏遣周铸等一百六十四人,往浙西核实田亩。谓中书省臣曰:兵革之余,郡县版籍多亡,田赋之制,不能无增损,征敛失中,则百姓咨怨。今欲经理以清其源,无使过制以病吾民。夫善政在于养民,养民在于宽赋。今遣周铸等往诸府县核实田亩,定其赋税,此外无令有所妄扰。复谕铸等曰:尔经理第以实闻,无踵袭前弊,妄有增损,曲徇私情,以病吾民。否则国有常宪。各赐衣帽遣之。
对于洪武元年的这次土地经理,何炳棣先生认为,其范围实际上仅限于浙西地区,其主要的目的,也是为了掌握故元的土地旧额(11)。在后来的著述中,何炳棣先生进一步认为,洪武时期鱼鳞图册的编制,仅限于两浙地区,而且其编制的方法,也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履亩丈量,其登记的数字自然也不是真实的耕地面积等等(12)。
不过,栾成显先生却提出了完全不同的看法。他依据现存的史料,对洪武时期全国各地的土地清丈和鱼鳞图册编制的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考证。其研究表明,在洪武初年开始,浙江、直隶的不少府县,如浙江的宁波府、金华府、处州松阳县、温州永嘉县以及直隶徽州府等,进行了严格的土地清丈,绘制了鱼鳞图册,其真实性也不容怀疑(13)。
如果综合相关的史料,则不难发现,洪武初期对江南土地的清理和登记有一个过程。开始尽管也存在着少数个案,即在一些情况特殊的府县(如土地册籍已在战乱中散佚的松江府)进行过严格意义上的土地登记,但朝廷在新占领的浙西地区的当务之急是掌握故元的土地旧额,以保证税源及徭役征发。在这种情况下,土地清理的过程及其结果则很难保证没有出入。一些府县用故元田地旧额来敷衍了事也属正常。何炳棣先生在上引文中列举的一些现象,也可以作为佐证。如常熟县在吴元年(1367年)就已陈报已垦田地,其数额是元代延祐四年(1317年)的。嘉兴府所属桐乡县也于此年作了“钞报”,其数字比南宋经界数略增。常州府所属无锡、江阴、宜兴等县也于洪武十年(1377年)作了土地陈报,其数字则比宋元大为缩减。更有意思的是,洪武十二年《苏州府志》卷一○《税赋》所记载的常熟县的田地数,仍旧是吴元年(1367年)的自报数,即元延祐四年(1317年)的数字。此外,在直隶和浙江,目前已被确认在洪武初期进行了严格的土地清丈并编制了鱼鳞图册的府县,大都是在朱元璋较早占领的浙东和徽州地区。这大概也可以算是一个旁证。
但是,随着对江南统治的逐步巩固,加上各方面条件的不断成熟,朝廷对江南土地的清理和控制不断加强。大约到洪武二十年前后,江南地区严格的土地登记以及以此为基础的徭役编制工作已基本完成(14)。
必须特别指出的是,洪武初年的土地清丈和登记,是与农村基层组织的状况密不可分的。土地清丈和登记工作本身,必须依靠农村基层组织来进行。同时,土地清丈和登记的主要目的之一,也是为了征发徭役。而徭役的征发,也同样必须依靠基层组织。洪武十三年前后开始的大规模土地清理和登记工作,之所以能顺利进行并卓有成效,原因固然很多,但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江南农村基层组织的不断恢复和完善。在此期间,先后发生了里甲制度的全面推行(洪武十四年)、旧式粮长的被废(洪武十五年)、新式的粮长复设(洪武十八年)等涉及江南地区农村基层组织的重大事件。这绝不是偶然的。甚至可以说,洪武前期的土地清理和登记工作,推动了江南农村基层组织的完善和革新,而以里甲组织为中心的农村基层组织的酝酿和产生,又反过来进一步推动了土地的清理和登记工作。徭役的征发是推动上述两项工作的主要动力。
“均工夫”与农村基层组织
“均功夫”始于在洪武元年,是洪武初年十分重要的徭役。《明史》卷七八《食货二》载:
役法定于洪武元年,田一顷出丁夫一人,不及顷者,以他田足之,名曰均工夫。寻编应天十八府州、江西九江、饶州、南康三府均工夫图册。每岁农隙赴京供役三十日遣归。田多丁少者以佃人充夫,而田主出米一石资其用。非佃人而计亩出夫者,亩资米二升五合。(15)
江南地区实行的时间似乎要晚一些。洪武元年十一月,工部本来准备征发苏、松、嘉、湖四府的“均工夫”人役,修浚南京城池,但朱元璋考虑到当时农民适逢种麦,农时不可违,加上又要赶制北方军士战袄,“遂罢四府均工夫”(16)。现存湖州府的材料,则表明该府均工夫的实行是在洪武三年。《永乐大典》卷二二七七《湖·湖州府三·田赋》条所引《吴兴续志》,明确记载了湖州府所属六县的均工夫确立的年代、佥选标准及具体人数:
国初,各都仍立里长。洪武三年以来,催办税粮,军需,则为小黄册图之法。夫役则有均工夫之制。总设粮长以领之。
均工夫。洪武三年始置。每田一顷,出人夫一名。详见各县。
(乌程县)均工夫每田一顷,出夫一名。凡兵夫之役者不预焉。乌田六千一十四顷,为夫六千一十四名,共八十一队。
(归安县)均工夫役,洪武六年始定。每田一百亩,起夫一名。本县当夫田土五千八百三十一顷六十八亩四厘二毫,该夫五千八百三十一名。
(长兴县)均工役,本县当夫田地六千四百二十五顷九十五亩一厘一毫一丝,每顷夫一名,计夫六千四百二十六名。
(武康县)均工夫,计田一千一百顷,每顷夫一名,共一千一百名。
(德清县)均工夫役,洪武三年定拟。田四千二百五十六顷,为夫四千二百五十六名,为四十三队。
(安吉县)均工夫,计田二千二百一十五顷四十五亩五分四厘一毫五丝,为夫二千二百一十五名。
这一材料,也可与《实录》相印证。《明太祖实录》卷五四,洪武三年秋七月辛卯条载:
命编置直隶、应天等十八府州及江西九江、饶州、南康三府均功夫图册,每岁农隙,其夫赴京供役,岁率三十日遣归。田多丁少,以佃人充夫,其田户出米一石,资其费用。非佃人而计亩出夫者,其资费则每田一亩出米二升五合,百亩出米二石五斗。
韦庆远先生认为,均工夫图册施行的时间并不长,在洪武三年后就被废止,而由户帖代替(17)。但如从徭役的征发情况来看,洪武三年后,均工夫仍存在了相当长的时间(18)。现存的明代南京城砖铭文(19),也可证明这点。如在后湖段城墙倒塌后显露出来的“墙中墙”墙体上,就有一块洪武四年江西临江府新淦县烧造的均工夫砖,其砖文如下:
临江府新淦县洪武四年均工夫造
本人与杨国庆先生在下关绣球公园调查回收城砖时,也意外发现了洪武七年烧造的均工夫砖。从城砖的式样和质地来看,此砖应该是由江西分宜县或其邻县烧造的。其砖文如下:
(正面)洪武七年分烧造均工城砖匠人□□造(横面)□都里长黄尚中□□□
到洪武八年,朝廷又重新编制了“均工夫”。《明太祖实录》卷九八,洪武八年壬戌条载:
诏计均工夫役。初,中书省议民田每倾出一丁为夫,名均工夫役,民咸便之。至是上复命户部计田多寡之数,工部定其役,每岁冬农隙至京应役,一月遣归。于是检核直隶应天等一十七府、江西所属一十三府,为田五十四万五百二十三倾,出夫五十四万五百二十三人。
作为一种在洪武初期曾广泛存在且规模宏大的役种,均工夫的征发必须依靠当时的农村基层组织。从湖州府的史料来看,当时该府的役种主要有粮长、黄册里长、均工夫以及弓兵、铺兵等。其中均工夫是以每县的田地总数量为依据来征发的徭役,而其它的役种则都是以每户的田地数量为依据来佥充的。均工夫是一种夫役,上引湖州史料中的“夫役则有均工夫之制”一句,对此已作了明确的说明。其佥选的标准,是“每田一顷,出人夫一名”。
但问题在于,在当时的农村基层,由谁来负责组织这类徭役的征发?尽管目前没有具体的材料,但仍可以推定当时的基层组织头目是这一工作的具体负责者。在上引江西分宜或其邻县烧造的洪武七年(1374年)均工夫砖砖文中,明确记有“□都里长黄尚中□□□”。这说明每都的里长至少也参与了均工夫的组织。
均工夫的组织形式,目前尚不是十分清楚。上引湖州府的材料中,有两县的均工夫人夫被编成了“队”,其中乌程县6014名人夫被编成了81队,德清县4256名人夫被编成了43队。其它各县虽没有列出此项,但也应与此类似。从德清县的情况推测,是每百人编一队,但乌程县的做法却又与此不同,原因不详。依常理推测,各县数千人的人夫,如要到京城或留在当地服役,似乎也应有一定数量的农村基层头目具体负责。就当时各县所设粮长的数量而言,粮长不可能单独负其责,里长或与此类似的农村基层头目必须参与。不过,这里仍应强调的是,粮长在当时农村的徭役征发体系中拥有领导地位。上引湖州府材料中,专列“总设粮长以领之”一条,足见粮长在当时的特殊地位。
从南京明城墙砖文看农村基层组织
南京城砖的烧造及运送,在当时是规模最为宏大的系统工程。尽管朝廷指定府州辅官担任各级提调官,来具体负责城砖的烧造和运送事宜,但大量的工作仍需要依靠农村基层组织来进行协调。现存城砖上的大量砖文,为我们了解洪武十四年里甲制度推行前的农村基层组织提供了十分重要的资料。
现存的南京明代城墙砖文,最普遍的格式为“总甲(首)□□□甲首□□□小甲□□□窑匠□□□造砖人夫□□□”。但究竟应该如何从农村基层组织的角度来解读这种格式,则一直存在困难(20)。有人简单地把这种总甲制与里甲制等同起来,难以令人信服(21)。
从现存的砖文来看,大致可以推算出总甲实施的时间,尽管各地实施的时间存在着差异。除前引洪武七年烧造的均工夫砖文外,再引数条相关砖文如下:
临江府新喻县提调官知县□□典史□□洪武七年城砖司□□□十□都人匠张□
袁州府宜春县提调官主簿高亨 司吏陈□□烧砖人诸□□人户汤俊可洪武十年月 日
袁州府宜春县提调官主簿高亨 司吏陈廷玉 烧砖人李受 人户张富 洪武十年月 日
黄州府提调官同知曹□司吏黄成 蕲州提调官判官马□司吏□琦广济县提调管主簿□□司吏□□□里长吴朝宗 人户余原林作匠□□洪武十年□月□日。
常州府宜兴县提调官主簿许穆 司吏扬□仕 作匠张□ 洪武七年 月 日
以上所引砖文都有明确的年份记载。这些砖文显示,到洪武十年,江西、湖广以及直隶的部分府县仍没有实行总甲制。目前南京地区发现的洪武纪年城砖,最高年份也是洪武十年。王裕明先生通过砖文与方志的比对,发现了砖文中官员的任职年代,从而为推定总甲制实行的年代提供了有力的证据(22)。如南康府通判赵斌,因任当时该府的提调官而大量出现在砖文中,如:
南康府提调官通判赵斌 司吏游清 都昌县提调官主簿房秉正 司吏张伯行 总甲□勤甲首魏诜 小甲马良 窑匠余名 造砖人夫汪均受
王裕明先生从正德《南康府志》卷六《职官》中发现,赵斌任通判一职是时间在洪武十一年(1378)。据此可以推定,都昌县是在此年或稍后实行了总甲制。常州府的提调官通判汤德,也多次出现在砖文中;
常州府提调官通判汤德 知事彭源 司吏张廷圭 无锡县提调官县丞周炳、司吏高彦总甲邓可仁 甲首李章 小甲冯进二 窑匠章裕 谢成 坯匠扬□□造砖人夫陈长 张福一□□福 严隆三 佘□(23)
根据正德《姑苏志》卷三《古今守令表》中的记载,汤德于洪武十一年由常州府通判升任苏州知府。由此推定,无锡县的总甲制在此年以前已存在。池州府同知彭子冲,也出现在砖文中:
池州府提调官同知彭子冲出 司吏朱仲实报 建德县提调官典吏胡永秀 司吏欧元吉总甲汪务名 甲首刘仁辅 小甲汪尚中 窑匠苏祖胜 造砖人夫汪时英(24)
从嘉靖《池州府志》卷六《官秩》中的有关记载可知,彭子冲任同知一职是在洪武七年之前,由此推定建德县的总甲制在此年以前就已存在。
总之,就现存的材料而言,总甲制实行的时间在各地并不一致。其实,作为一种制度,总甲制的推行是有一个过程的,各地出现时间上的差异也是属正常。可以肯定,大约到洪武十年左右,总甲制已经在各地全面推行(25)。在里甲制实施后,因南京城仍在修筑,各地城砖的烧造也仍在继续,因此,总甲制可能仍延续了一段时间。
那么,总甲制与当时的农村基层组织,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以目前的资料来看,朝廷专为城砖的烧造和运送而设立的总甲制,其基础仍应该是当时农村既有的基层组织。因为尽管总甲、小甲委以专人(26),自成系统,但烧造、运送城砖所需的人夫、钱粮等,则仍须由原由的基层组织提供,宋元以来形成的一些基本原则,仍得到执行。
“都”这一基本地域区划,自南宋、元代以来,不仅长期稳定,而且也一直是农村基层组织编制的最重要前提。上引江西袁州府分宜县或邻县的洪武七年均工夫砖、临江府新喻县洪武七年砖的砖文中,都明确标明了某“都”人夫或人匠。类似的砖文还有不少,仅举数例:
分宜县二十三都造
宁都五都清[?]号
(侧面)十二都
(横面)太一甲
(横面)廿七都
南康府提调官通判赵斌 司吏游清 星子县提调官主簿张德 司吏王昭 十三都人夫□□□
南康府提调官通判赵斌 司吏游清 星子县提调官主簿张德 司吏王昭 十八九都人夫□□
南康府提调官通判赵斌 司吏游清 都昌县提调官主簿房秉正 司吏张伯行 九都人户孙□
有些学者认为,在墙砖上模刻这些资料,是为了明确责任,以备稽核。这种说法固然不错,但更为重要的是,这些信息表明,经宋元以来长期衍变而日趋成熟的农村基层组织,被朝廷稍加改造后,就在当时的城砖烧造以及相关的徭役征发中,发挥着巨大作用。而“都”这一地域区划,又恰恰是农村基层组织编制和运行的关键。
更值得注意的是,在现存的城墙砖文中,多次出现“里长”姓名。如上引洪武七年袁州府万载县和洪武十年黄州府蕲州的砖文中,就分别出现了“里长徐仕行”、“里长吴朝中”。本人与杨国庆先生在南京下关绣球公园堆积的回收砖中,也发现了一块分宜县烧造的城砖,其砖文如下:
(侧面)分宜县提调官主簿□□司吏□□作头邓□□匠人李受一[横面]□都里长王□□□□张□□
这些砖文表明,在总甲制实行以前,基层组织的头目“里长”也是各地城砖烧造及相关徭役的组织者。即使是在总甲制推行以后,里长仍应该继续发挥作用。这在现存砖文中也可找到近来杨国庆先生发现了一块残砖,似乎可以作为佐证。砖文如下:
总甲严孟高,里长黄大四,窑匠黄原三,人户李如三。
至于这些里长,是否与洪武三年(1370)湖州府“小黄册”制中的里长相类似,则有待于进一步求证。
小黄册图之法
湖州府的“小黄册图之法”,被视作洪武十四年里甲制的雏形。首先从影印的《永乐大典》残本中发现了相关史料(27) 的日本学者,如小山正明、藤井宏、山根幸夫等先生,都认为应把它与洪武十四年实行的里甲制度联系起来。换言之,就是把里甲制度的创设年代提前到了洪武三年。
当然,也有学者注意到了两者之间的差异。如山根幸夫先生就通过比较,指出了两者之间的不一致之处,诸如每里的户数、里长和甲首的职责、里长的佥选标准、畸零户的内涵等等(28)。鹤见尚弘先生则认为洪武三年的小黄册图之法,与后来洪武十四年里甲的编制方式不一样,这种不同尤其体现在“畸零户”与正图的关系上(29)。唐文基先生也指出了湖州史料中存在的疑问,同时也引用鹤见尚弘先生上述的观点,说明湖州府的做法仅是地方性的(30)。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分歧,是因为学界对小黄册图每图的户数、里长数及甲首数一直存在争议。产生争议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因为湖州府的材料本身存在着抵牾之处。因此,有必要对相关的材料进行考释。
各县的相关材料,都明确记载每100户编为1图,设里长1名,甲首10名。在这一点上没有分歧。问题在于,这名里长户是否在100户之内。唐文基先生等认为,100户加上里长户,每图应是101户,而非百户整数。但事实上未必如此。因为里长户也应归入100户10甲之中,而且里长户往往也是图内田丁最多的承役大户。另外,由于在现实中每都户数不可能全是百户的倍数,因此又规定了畸零户的编制原则,即“不尽之数,九户以下附正图,十户以上自为一图,设里长一名,甲首随户多寡设焉。”(长兴县材料)。这句话说明,即使是在不足100户(但多于10户)的图,也同样要设置里长1名。有些学者因误读这一段史料而人为地割裂了其完整性,从而忽视了不足百户图仍须设置1名里长的信息。因此,在湖州府,无论是100户的正图还是不足100户的图,每图设置1名里长应是基本原则,而甲首户则是正图设10名,不足百户图则随户数多寡而设。
不过,问题却并没有完全得到解决,因为上引概述湖州府小黄册图编制的史料中,有“内推丁力田粮近上者十名为里长”的明确记载。不少学者也据此认为,每图的里长应是10户,而其总户数也应是110户。这种理解其实是一种误解。如果仔细研读一下湖州府各县的相关材料,就不难断定,“内推丁力田粮近上者十名为里长”这一句话中存在着笔误,即“十名”是“一名”的误写。由于这一笔误,导致了许多学者对这一段史料进行了误断,并由此误解了整段史料的内容。因此,此段史料应改“十”为“一”,并把“每岁轮流”与“里长一名”两句断开,具体如下:
每百家画为一图,内推丁力田粮近上者一名为里长,余十名为甲首,每岁轮流。里长一名,管甲首十名。甲首一名,管人户九名。催办税粮,以十年一周。
洪武三年湖州府小黄册图编制时的每图(里)平均户数,是引起争议的另一个问题。既然小黄册图与后来的里甲组织有着如此明显的继承关系,那么两者之间的每里平均户数就应该比较接近,但前引鹤见尚弘先生的研究却表明,洪武三年湖州府小黄册图编制时的每图(里)平均户数最多的不超过95户,最少的甚至不到60户,非常之低!
要解决这一问题,仍必须从小黄册图的编制方法入手。尽管在一般情况下小黄册图确实是以每百户为一图的标准来编制的,但也有例外,那就是不足百户图的编制。上引归安、长兴、安吉三县的材料中,都明确记载了“不尽之数,九户以下附正图,十户以上自为一图”、或“不尽畸零,九户以下附正图,十户之上者亦为一图,设里长一名,甲首随户多寡设焉”这一原则。这一规定表明,小黄册图的编制,虽然原则上规定每图应有100户,但在户数出现余额时,如超过10户的,仍可以也必须自编为一图,而少于9户的则附正图。也就是说,许多图的户数其实并没有100户。因此,可以肯定的是,在洪武三年湖州府各县的总图数中(个别县分如归安县存在错误,另当别论),有相当一部分图的户数是超过10户但又不足100户的。这些图的存在,必然会造成全府每图平均户数不足100户的结果,以致出现了上述鹤见尚弘先生所指出的那种现象。
那么,小黄册图编制时的“不尽之数”,是如何产生的呢?这就必须涉及到另一个问题,即小黄册图编制的地域单位。宋元以来,“都”已成为江南农村地区稳定的基层地域区划,农村基层组织的编制皆以此为基本单位(31)。前引“元各都设里正主首,后止设里正”,以及“国初,各都仍立里长”两条史料,就足以证明在元代及洪武三年前该府就是以都为单位来设置里正的(32)。可以断定,洪武三年湖州府小黄册的编制,也是如此。因此,小黄册图的编制,必须以都为基本单位,而不能跨越都界。也就是说,在一都之内,以百户一图的标准编图,百户倍数之剩余者,如少于9户,则附于正图,但如多于10户,则自成一图。以都作为编制单位的做法,也被后来的里甲制度所继承(33)。
洪武三年湖州府“小黄册图之法”到底是一种地方性的改革,还是代表了一种趋势,也是学者争论的问题。从现存的零星材料来看,则大致可以确定在洪武十四年前江南不少地区都进行过类似的改革。
苏州府吴江县、嘉兴府海盐县可能在洪武十四年以前也实行过类似小黄册图之法的改革(34)。此外,徽州文书《嘉靖四十五年歙县吴膳茔经理总簿》中有关洪武四年黄册底籍的记载,也说明歙县在洪武四年也编制了黄册之类的册籍(35)。由于缺乏进一步的证据,上述三县的改革目前尚不能完全断定。
其他一些证据也表明,洪武十四年以前的农村基层组织改革,其范围可能还不仅仅局限于江南地区。早在龙凤六年(1360年),浙江金华县就有正、副里长之设(36)。前引南京明代城墙砖文中,也有洪武七年江西袁州府万载县、洪武十年湖广黄州府蕲州设有里长的记载。更值得注意的是,在洪武十四年以前发布的一些针对全国诏令中,也都出现了与洪武十四年以前农村基层组织改革相关的记载(37)。
就总体而言,洪武三年湖州府的小黄册图之法,与洪武十四年在全国推行的里甲制度,确实存在着十分明显的继承关系。栾成显先生就认为:小黄册图之法“与洪武十四年在全国推行的黄册制度相比,在每图所编人户数,所置里长、甲首数,以及里甲的职责等方面,均有差异或不同。但从应役人户编排在里甲之中,十年一周,轮流应役等方面来看,小黄册之法无疑已具备了黄册制度的基本框架。”(38) 这一评价十分中肯,但需要补充的是,小黄册图对里甲制的影响,大概不仅仅限于“应役人户编排在里甲之中,十年一周,轮流应役等方面”,而更在于其基本原则和宗旨。总之,以洪武三年湖州府“小黄册图之法”为典型代表的改革,标志着江南地区已在故元乡都制的基础上,开始了新的农村基层组织的重建步骤,并为后来在全国全面推行的里甲制度奠定了基础。
粮长的设置
在洪武十四年以前,粮长是农村基层最为重要的角色(39)。粮长始设于洪武四年九月。《太祖实录》卷六八载:
洪武四年九月丁丑,上以郡县吏每遇征收赋税,辄侵渔于民,乃命户部令有司料民土田,以万石为率,其中田土多者为粮长,督其乡之赋税。且谓廷臣曰:此以良民治良民,必无侵渔之患矣。
据梁方仲先生考证,洪武四年的粮长之役,仅限于浙江和南直隶的苏松等处。即使到后来,粮长也没有在全国普遍实行,而只是某些税粮较多地区的局部政策。另外,在洪武时期,粮长制度也有前后两个明显不同的时期。洪武四年始设粮长,至洪武十五年曾一度暂停,究其原因,除了粮长制度本身的问题以外,还有一点,那就是太祖朱元璋认为洪武十四年全国普设的里甲体系,足以替代粮长之责。大概是现实中的情形尚不是象朱元璋想象的那么简单,粮长在里甲实施之后,也有继续存在的必要,因此在洪武十八年,仍命恢复粮长之设,并进行了一些必要的改造。
洪武四年至十五年的粮长设置,与洪武十八年后的情形,稍有不同。兹引《永乐大典》卷二二七七《湖·湖州府三·赋》条所引《吴兴续志》的有关材料于下:
粮长洪武四年始置。每粮万石,设粮长一名,知数二名,推粮多者为之。建仓于凤阳府,岁收秋粮,自令出纳。其粮少地广者,又不拘万石之例。续于每仓增副粮长二名。不及万石者,寻革其副。今六县计六十五仓,正副粮长一百五十九名。详具各县。
(乌程县)粮长,洪武五年创立。每粮万石为一仓,粮长一名,共一十有八。七年每仓又增副粮长二名,共为五十四名。
(归安县)粮长,洪武四年始设。每粮一万石,设正粮长一名,知数二名,推粮多者为之。建仓于凤阳府,岁收秋粮,着令出纳。每仓粮增相副粮长二名。本县该粮一十万石六千四百余石,计正粮长一十七名,相副粮长三十四名,知数三十四名。
(长兴县)皇朝粮长,本县粮六万石之上,共设正粮长六名,续增相副粮长一十二名,共一十八名。
(武康县)皇朝粮长之设,本以万石置仓。仓设粮长一名,知数二名。后又增设相副粮长二名。县境山多田少,岁输秋粮仅一万有奇。然以山乡辽阔,难于集事,遂增设粮长七名,后又复增相副粮长,仓各二名,寻又革去。今实为仓七,粮长七名,知数一十四名。
由于这是洪武早期有关粮长的珍贵资料,因此全文照录。从这些材料结合其它记载,我们不难发现,洪武十五年以前的粮长制度,与洪武十八年后的情形,有一些不同之处。如粮长设置的标准,正如正史所载,是以税粮一万石设一名进行的。像湖州府属6县,除武康、安吉山区两县外,都是依照这一标准设置的。这一点与后来以区设置粮长的做法很不一样。又如洪武十五年以前的粮长,其基本职责是督“乡之赋税”,其在基层的权力,不像洪武十八年以后那样大。再如,从宋元乡村之制来看,粮长之设可以说是明初的创新,但又有对过去的继承,像“以田土多者为粮长”的做法,就是以元末的做法为基础的。前引《吴兴续志》所载元末湖州府各都设里正、主首“以田及顷者充”之类的原则,仍在明初粮长的设置中被继承。
另外,上引湖州粮长材料,也能补原先材料之不足。像副粮长之设,一般认为是在洪武十年(40),但湖州的材料表明,应是洪武七年,人数也是2名而非1名,到了洪武十年,又以粮长所辖税粮不满万石者,革去其副。但《太祖实录》卷一一二洪武十年五月戊寅条却记成:“户部奏苏、松、嘉、湖四府及浙江、江西所属府州县粮长所辖民租有万石以上者,非一人能办,宜增副粮长一人。”又如粮长设置的标准,梁方仲先生认为“以万石为率,设粮长一名”,“分明是指大致平均数而言,且仅为洪武四年九月初设于浙江行省等处的办法。”(41) 湖州的材料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实例。正如前述,湖州府属六县中有四县是依万石一粮长的标准进行的,但也有两个例外,那就是武康、安吉两个山区县份。此二县税粮都只有万石左右,却各设7名粮长,原因是地处山区,“难于集事”,可见即使在洪武四年初设粮长时,湖州府在遵守万石一粮长的原则的前提下,仍有视具体情况而进行变通之例。如此种种,不一而足。这或许正是基层组织的一大特点。
总之,在洪武十四年以前,江南地区的农村基层组织,在故元的基础上,既有继承,又有创新,最终导致了洪武十四年里甲组织的全面实施,以及以此为基础乡村统治的全面展开。明初江南之所以能在故元基础上如此迅速地创建起一套以里甲为基础的、有效的农村基层组织,并使之稳定了相当长的时间,则与明初朱元璋的江南政策不可分。朱元璋对明初江南的改造,为明初江南农村基层组织体系的确立,提供了前提和基础。
注释:
①本文所指的江南地区,大致相当于明代南直隶的长江以南地区,以及浙江和江西两省。
②夏维中:《宋代乡村基层组织衍变的基本趋势》,〔北京〕《历史研究》2003年第4期。
③日本学者较早重视洪武十四年以前的农村基层组织的研究,其重点是“均工夫”和洪武三年湖州“小黄册图”。如藤井宏《关于明初均工夫和税粮的关系》(《东洋学报》44卷四号,1962年),鹤见尚弘《明代的乡村支配》(岩波《世界历史》12《中世》6,1971年),山根幸夫《明代徭役制度的展开》(东京女子大学学会,1966年)、川胜守《中国封建国家的支配构造》(东京大学出版社,1980年)等。
④《太祖实录》卷五四,洪武三年庚戌条。
⑤《明史》卷二八一,《陈灌传》。
⑥(35)(38)栾成显:《明代黄册研究》,〔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9页,第19页,第18页。
⑦如苏州府,洪武四年全府共计有人户473862户、人口1947871口(这一数字应是户贴制推行后的统计结果),洪武九年计有人户506543户、人口2160463口。五年之中,人户增加了32681户,人口增加了21万余口。在洪武十四年第一次编纂黄册时,苏州府肯定还进行过一次户口统计,惜其数字未留下来。但万历《大明会典》卷一九《户部六·户口一》所记洪武二十六年统计数字,肯定是依据洪武二十四年(1391)第二次黄册编纂时统计的数字,可以参考。具体为人户491514户,人口2355030。这一数据与洪武九年相比,人户下降了5000余户,(不知是否与当时的移民政策有关?)人口则增加了19万余。从苏州府这几次的户口统计来看,明初数十年的户口数是持续增长的。这种增长,固然有自然增长的因素,但最主要的仍是清查户口失额的结果。洪武以后,江南地区如苏、松、常等府户口失额严重,其原因十分复杂。参李济贤《苏、松、常地区户籍人口消长述略》,《明史研究论丛》第四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⑧《大明律·户令》记载洪武元年令:“凡军、民、医、匠、阴阳诸色户,许各以原报抄籍为定,不许妄行变乱。违者治罪,仍从原籍。”从万历《常熟县私志》卷三《叙户》中的有关材料可以看出,这条诏令是被严格执行的。洪武四年,常熟县户口总计62285户,247104口,户籍被严格分类,其中儒户4户、僧户110户,道户4户;土工等匠38类共1456户,又分住坐、轮班二类;军户12797户,其中事故9750户,现在3047户;马站夫68户,水站户167户。
⑨杨维桢:《东维子文集》卷二《又代冯县尹送序》。
⑩杨维桢:《东维子文集》卷一,《送经理官成教授还京序》。
(11)何炳棣:《1368-1953中国人口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第4页、第107页;《南宋至今土地数字的考释和评价》,〔北京〕《中国社会科学》1985年第2、3期。
(12)何炳棣:《中国历代土地数字考实》序言,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95年版。
(13)栾成显:《洪武丈量考》,《明史研究论丛》第六辑,〔合肥〕黄山书社2004年版。
(14)《明太祖实录》卷一八○,洪武二十年二月戊子条载:“浙江布政使司及直隶苏州等府县进鱼鳞图册。先是,上命户部核实天下田土,而两浙富民畏避徭役,往往以田产诡托亲邻、佃仆,谓之铁脚诡寄。久之相习成风,乡里欺州县,州县欺府,奸弊百出,谓之通天诡寄。于是富者愈富,而贫者愈贫。上闻之,遣国子生武淳等往各处,随其税粮多寡,定为几区。每区设粮长四人,使集里甲耆民,躬履田亩,以量度之,图其田之方圆,次以字号,悉书主名及田之丈尺四至,编类为册,其法甚备。以图所绘状若鱼鳞然,故号鱼鳞图册。”对于引文中“先是,上命户部核实天下田土”的具体时间,栾成显先生根据沈文《圣君初政记》、《明史·陈修传》以及徽州地区的方志材料,认为是在洪武十五年前后。但从《圣君初政纪》的记载来看,江南地区的时间可能更早些。《圣君初政纪》载:“(洪武)十三年户部核实天下土田,惟两浙富民畏避徭役,往往以田产诡托亲邻、佃仆,谓之铁脚诡。久之相习成风,奸弊百出,谓之通天诡。上闻之,遣国子生武淳等往各处,查定细底,编类为册,其法甚备,谓之鱼鳞图册。”这次针对江南地区的土地核实,时间长达七年左右。可以肯定是,这次清理是严格意义上的土地丈量,其效果也很明显。现存洪武二十六年江南各府县的田地数,基本上可以被看作是这次清理的结果。如果与洪武初期作相应的对比,就会发现有不少地区的田地出现了增长。如苏州府,洪武二十六年的田地总额为98506顷71亩,与洪武初期的数字相较,增加了三万多顷,幅度应不算小。尽管导致田地增额的原因很多,但也不能否认此次清查所发挥的作用。
(15)《明太祖实录》卷三,洪武元年二月乙丑也有相关记载。
(16)《明太祖实录》卷三六,洪武元年十一月甲寅条。
(17)韦庆远:《明代黄册制度》,〔北京〕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15-16页。
(18)蒋兆成:《明清杭嘉湖社会经济史研究》,杭州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37-139页。山根幸夫:《明代徭役制度的展开》,东京女子大学学会1966年版,第8-14页。
(19)以下所引城砖铭文所据之拓片和照片,除特别指出外,皆由南京明城垣博物馆杨国庆先生提供。
(20)杨国庆、夏维中:《关于明代南京城墙砖文的几个问题》,《中国古城墙保护研究》,〔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
(21)卜正民:《纵乐的困惑:明代的商业与文化》,〔北京〕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6页。
(22)王裕明:《明代总甲设置之考述》,第十届中国明史讨论会论文,南京,2004年。
(23)(24)王克昌:《明南京城墙砖文图释》,南京出版社1999年版。
(25)目前发现的“总甲、小甲”类砖文的最晚纪年是洪武十三年(1380年),地点在荆州城。张世春:《荆州城文字砖》,武汉出版社1999年版,第7页。
(26)王裕明先生发现的江西泰和县萧自成(从吾)的有关新史料,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总甲个案。(王裕明:《明代总甲设置之考述》)江西泰和县萧自成(从吾),因家境裕饶被充总甲,由其侄萧翀(鹏举)代行其责,第二年被控扰民而受惩处。[(明)乌斯道《春草斋集》卷二《骈义传》(四库全书本):“洪武丙辰九年冬,朝廷诏江西、湖广郡县民验田多寡陶大甓,家裕饶者又造舟运甓之京师。丁巳夏,朝廷遣胄监生廉其事,以造舟事鸠财耗民复命。”(明)刘崧《槎翁文集》卷二《五荆传》:“会有旨,起均粮城甓,自成以田税及等任总甲事,造运舟。命翀往莅之。或有察其党与并为奸利者,朝廷……”]萧自成之所以被选为总甲,是因为其家境裕饶、“田税及等”,而且他在此前也曾任过粮长。[(明)刘崧:《槎翁文集》卷四《与萧鹏举》]沔阳州景陵县的总甲、小甲,则是以村为单位编制的,一村好象还不止一个总甲,如“南黄村总甲王文贵小甲孙受二人户柳茂窑匠赵先”、“南黄村总甲邓文彬小甲毛福人户聂□窑匠赵先”。(张世春:《荆州城文字砖》,武汉出版社1999年版,第46页)
(27)《永乐大典》卷二二七七《湖·湖州府三·役法》中有关“小黄册图之法”的内容如下:
“元各都设里正主首,后止设里正,以田及顷者充,催办税粮。又设社长劝课农桑。皆无定额。祗候、禁子、弓手,验苗额点充。站夫则籍其田为站田,不当民役。
国初,各都仍立里长。洪武三年以来,催办税粮,军需,则为小黄册图之法。夫役则有均工夫之制。总设粮长以领之。祗候、禁子、弓兵、驿夫、铺兵点差,皆验苗额之数。立法创制,视昔至为详密。
黄册里长、甲首,洪武三年为始。编制小黄册,每百家画为一图,内推丁力田粮近上者十名为里长,余十名为甲首,每岁轮流。里长一名,管甲首十名。甲首一名,管人户九名,催办税粮,以十年一周。其数分见各县。
[乌程县]黄册里长,洪武三年始定。每一百户设里长一名,甲首一十名,画为一图,催办税粮,以十年为图[周]。今计图六百七十有五。[归安县]黄册里甲,洪武三年始定。每一百户为一图,每图以田多者一户为里长,管甲首一十名。不尽之数,九户以下附正图,十户以上自为一图。甲首随其户之多寡而置。编定十年一周。总计七千六百六十六图,该里长七千六百六十名,甲首七万六千六百六十名。[长兴县]黄册里长,洪武三年定拟。每百家为一图,里长一名,甲首一十名。不尽畸零,九户以下附正图,十户之上者亦为一图,设里长一名,甲首随户多寡设焉。共计四百三十四图。逐年轮当,催办税粮。[武康县]黄册,共计一百六十六图,里长一百六十六名。[德清县]黄册,洪武三年定为五百八十九图。每图里长一名。管甲首一十名。[安吉县]黄册之制,每百家为一图。不尽之数,九户以下附正图,十户以上自为一图,设里长一名,甲首随其户之多寡而置焉。今计一百九十五图。”
(28)山根幸夫先生曾把洪武三年湖州小黄册之法与洪武十四年之法进行过比较,见其《明代徭役制度的展开》,第23-24页。
(29)鹤见尚弘先生发现,如果用洪武九年、十年湖州府各县的民匠军户数除以该县洪武三年的里数,则各县每里的平均户数,最多的不超过95户,最少的甚至不到60户。而成化八年(1472)湖州府各县的每里平均户数(现存湖州府里数的最早记录就是成化八年的)则是多者超过170户,少者也超过130户。他由此认为,洪武三年的做法与洪武十四年的做法是不同的。不过,他又引用吴江县的材料,说明该县在洪武二年的里数及每里平均户数与后来里甲制的一致性,进而提出吴江县洪武二年的做法,才是最早的里甲制。
(30)唐文基前引《明代赋役制度史》,第27-29页。唐在引用鹤见尚弘的表格时存在笔误,见第29页表Ⅰ。
(31)周藤吉之:《宋代乡村制的变迁过程》,《唐宋社会经济史研究》,东京大学出版会1965年版。夏维中:《试论明初里甲制度的宋元渊源》,《明清论丛》第四辑,〔北京〕紫禁城出版社2003年版。
(32)杨纳先生在《元代农村社制研究》(《历史研究》1965年4期)一文中认为,湖州及镇江两路主首被废,主要是因为社长之设及其职责的演变,即社长代替了主首。这种说法似乎缺乏足够的说服力。本人认为,这种情形的出现,更与都内的均役趋势有关。从目前发掘的材料来看,废主首而仅存里正的地方,只有二处,一是湖州、一是镇江。而这二路里正、主首之设,恰恰都是依都为基本范围的。或许是因为后来里正、主首同处一都,职责相同即都是催办税粮,充役的标准也是以田产为主,也或许是因为里正、主首有上下之分而承役不均,才干脆把两者合而为一的。尽管江南的里正主首的佥充标准转向田产这一结论不存在什么问题,但我们仍没有找到两者之间因承役不均而导致合并的例子。但有一旁证可引用于此。黄潜《金华黄先生文集》卷三一《正奉大夫江浙等处行中书省参知政事王公墓志铭》载王都中(至正元年殁)在江西饶州任总管时采取的均役措施:“里正主首,同役于官,第物力有高下之不同,其旧俗,事悉取具主首,而里正坐视其成,公始命验田之多寡,而均其役。”尽管在江南地区找不到这样的例子,但以田产多者充里正主首则是趋势,因此在同一都中两者合而为一而轮充就很有可能。小黄册制实施之时,也就很自然地沿用了这种做法,不过是在每都之内以百户为里的标准重新编排里甲的基础进行的。
(33)万历《大明会典》卷二○《户部七·户口二·黄册》:“凡编排里长,务不出本都。且如一都有六百户,将五百五十户编为五里,剩下五十户,分派本都,附各里长名下,带管当差。不许将别都人口补辏。”
(34)鹤见尚宏先生认为,苏州府吴江县洪武二年的改革,要早于湖州府。其主要依据,是嘉靖《吴江县志》卷一《疆域》所记载的该县洪武二年的总里数(530里)以及每里的平均户数(151.6户/里),与后来里甲制下的情况非常一致。洪武二年的530里,绝非宋元旧里,而是洪武初年进行重新编制的。另外,乾隆《吴江县志》卷一六《徭役·明代役法》有关记载,也可作为佐证:“甲首每图十人,洪武初定制。民十户为一甲,曰甲首。又以丁田多者一户领之,曰里长。凡十甲则百一十户,谓之一里。……里甲本县五百三十图,后增一十八图。凡里长五百四十八人,甲首五千四百八十人。按洪武初五百三十图,时城郭六图,乡都五百二十四图。成化中则五百四十八图,时城郭九图,乡都五百三十九图也。”鹤见尚弘先生据此认为:“这样看来,一般认为洪武二年在吴江县施行的里甲制,可能是和过去认为洪武十四年以后施行的里甲制具有相同的编制原则的,或者极其形似的,因此可以说洪武二年的里甲制已经具备了明代里甲制的标准形式。”鹤见尚弘《中国明清社会经济研究》,〔上海〕学苑出版社1989年版,第6页。栾成显先生根据海盐人王文禄《百陵学山·求志篇卷一》中“大造黄册年,田在一都者,造注一都,不许过都开除,洪武四年册可查,余都仿此。立法严整,各归原都,则凶荒可验,殷实可定”这一记载,认为海盐县在洪武四年(1371年)也进行了类似的改革。栾成显:《明代黄册研究》,第19页。另外,天启《海盐县图经》卷一中的记载也可作为旁证:“古之为县者,必先分乡而治之……宋元仍之,析都二十有五。而都所辖之里,元以前四十有二者,今增为四百一十二,复并为二百七十九。而宣德中有平湖之析,海盐编里实得一百六十一焉。”史料中所说元代以前的42里,极有可能是宋代旧里。而后来的412里,绝不会是宋元旧里,而可能是洪武初年该县进行像湖州府“小黄册图之法”那样的改革时新编的。尔后总里数之所以又从412下降为279,则有可能是洪武十四年里甲重编的结果。
(36)宋濂:《銮坡前集》卷五,《行中书省王公墓志铭》。
(37)以下材料经常被用来说明洪武十四年以前农村基层组织的改革。《大明律·户律》“禁革主保”条:“凡各处人民,每百户内,议设里长一名,甲首一十名,轮年应役,催办钱粮,勾摄公事。若有妄称主保、小里长、保长、主首等项名色,生事扰民者,杖一百,迁徙。”此条禁令,被视作是洪武初年的产物。其“每百户内,议立里长一名,甲首一十名”的说法,与湖州府“小黄册图之法”的内容十分相似。《明太祖实录》卷七三,洪武五年四月戊戌条:“诏举天下举行乡钦酒礼。在内,应天府及直隶府州县,每岁孟春正月、孟冬十月,有司与学官率士大夫之老者行之于学校。在外,行省所属府州县,亦皆取法于京师。其民[间]里社,以百家为一会,粮长或里长主之。百人内以年最长者为正宾,余以序齿坐。”
(39)粮长之研究,首推梁方仲《明代粮长制度》(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日本学者的研究中,则首推小山正明《明代的粮长》(《东洋史研究》二十七卷第四号,1969年)。
(40)(41)梁方仲前引《明代粮长制度》,第5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