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明代总甲设置考述
王裕明

【专题名称】明清史
【专 题 号】K24
【复印期号】2006年04期
【原文出处】《中国史研究》(京)2006年1期第145~160页
【作者简介】王裕明,1969年生,江苏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安徽大学博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总甲广泛设置于明代社会组织之中,为明代社会的重要职役之一。治安体系、军事建制、徭役组织以及商税机构等都设有总甲。组织形式主要为总小甲制。不同组织的总甲设置颇有变异;总甲与火甲、保甲、里甲之间的关系相当复杂。总甲设置的基本功能在于维护社会治安。明中叶以后总甲的衰落与保甲的兴起相嬗替。
【日    期】2005-06-28
【关 键 词】总甲/火甲/保甲/职役/治安


    总甲是明代社会的重要职役之一,贯穿有明一代基层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对总甲的深入、全面探讨,有助于了解明代社会的基本制度与实态。
    关于总甲,20世纪80年代即已引起学界的关注。林正秋和伍丹戈认为明代城市设有总甲,由市民承当,主要在于缉捕盗贼、维持秩序。① 李默认为明代广东岭南瑶族地区设有“抚瑶总甲”②。季士家认为南京明城墙砖铭文“总甲”、“甲首”、“小甲”属于明初的政权基层组织。③ 至90年代,一些学者对总甲开始进行探讨。王昊就总甲的性质及其设置目的作了初步的论述,认为总甲是乡里组织的一种,具体来说是保甲制的一种,在城镇“不称保甲而称总甲”,目的在于维持地方社会治安。④ 韩大成认为明代城市设有火甲,火甲下设总甲,总甲属于一种差役。⑤ 杨国祯、陈支平和王日根等也认为总甲是明代基层组织之一,专职负责地方社会治安。⑥ 陈宝良对总甲的性质、组织和设置目的等方面亦有较为深入的探讨。⑦ 他认为明代总甲与保甲、火甲及民兵的关系极其深厚。明代总甲制的组织形式为总小甲。总小甲所实施的范围极为广泛,不仅实施于乡村,而且在边地也时有所见,尤以在城市中设立为多。总小甲按户等论派,其中,总甲由上户轮充,小甲由中户轮充,火夫由下户轮充。而张小林认为明末北京城区总甲的设置不仅在于维持社会治安,而且在百姓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都发挥作用。⑧ 而有关城砖铭文“总甲”“甲首”“小甲”的性质,学者仍认为是当时社会基层组织。不过,论及其具体性质又颇有分歧,有的认为它是里甲制的一种,有的则认为它是保甲制的一种。⑨ 概括来说,关于总甲,多认为设置于明代多种社会组织之中,与火甲、保甲、里甲以及民兵组织有着密切的关系,主要为明代基层社会管理组织之一,其目的在于维持社会治安。又,上述有关总甲的论述都是附于其他研究之中,并非专题探讨,因而这些论述尚欠充分、全面,或有失于偏颇,甚至出现一些讹误和相互抵牾之处。
    明代总甲的历史渊源是怎样的?总甲的性质到底是什么?明代哪些社会组织设有总甲一职?不同组织中总甲设置的具体情形又是如何?各种组织中的总甲是如何佥选的?里甲、保甲、火甲与总甲之间究竟是一种什么关系?由于对总甲缺乏系统研究,诸如此类问题至今仍然纠缠不清。因此,对总甲这一问题颇有进一步探讨之必要。本文拟在广泛搜集史料的基础上,对明代总甲作一较为系统的考察与论述。
        明代总甲的历史渊源
    关于总甲的历史渊源,最早可以追溯到汉代。从职能上看,明代总甲与汉代游徼有一定相通之处,以致明代方志多把总甲与汉代的游徼相提并论。嘉靖福建《安溪县志》载:“总小甲,以巡捕盗贼,若游徼焉,是皆所谓正役。”⑩ 又嘉靖河南《尉氏县志》载:“总小甲,以巡捕盗贼,若游徼焉,是皆所谓正役也。”(11) 然而,无论从设置时间、类型还是性质等方面来看,汉代游徼和明代总甲又有着很大的不同。
    至迟到了宋代,“总甲”已见于史籍记载之中。北宋末年,方腊起义时,江南一些地方政府为维持社会秩序,不得不采取种种方法加以防范。措施之一就是设置总甲,巡夜备盗。如平江府就置有总甲带领全城市民轮流巡夜。对此,龚明之记载:“方贼起,郡中令总甲巡护,虽士流亦不免。无外率府庠诸生,冠带夜行,首用大灯笼,书一绝于其上云:‘自古轻儒孰若秦,山河社稷付他人。而今重士如周室,忍使书生作夜巡。’郡将闻之,亟为罢去。”(12) 无外,本名范周,为范仲淹侄孙。从这一事例可以看出,至迟北宋末年,江南一些地区的城市已设有总甲,总甲设置的目的主要在于维持社会治安。
    两宋时期,地方上不仅设有总甲,而且还设有火甲。南宋初年,各“路州县见行火甲,以御夜盗,民安之若素习”(13)。其时火甲设置的范围亦极为广泛,一些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亦不例外。如当时的云南就曾设置火甲。《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载:“黎、雅州土丁者,集沿边农人火甲户为之。盖唐雄边子弟之遗法,旧为行阵军伍,但以甲头总之。祖宗以来,弛酒禁,免征役。凡优恤之者,无所不用。”(14) 宋代火甲的初置大约在两宋之际。建炎三年(公元1129年),高宗下“诏,申严诸路民兵火甲之令,以迪功郎吴枢、薛倞,言其可以备盗也,仍令提刑司点检”(15)。除防止盗贼外,火甲甚至可以像士兵一样,用于打仗。建炎四年(公元1130年),金兵南下入侵长沙,太守向子湮曾率领“将卒火甲”守城御敌。(16)
    两宋时期既有总甲又有火甲,那么二者之间究竟是一种什么关系?在明代,总甲有时又称为“火甲”。明《王恭毅公驳稿》载:“大理寺为巡捕事,据左寺案呈该刑部,陕西清吏司……查得西城兵马司,开据总甲杜文弼呈,成化五年四月初七日夜,有本村住人王福广,到铺报说,被贼人将头打破,随即拿住在家等语……比时王福广缘何不将偷谷情由,报与火甲,及至火甲杜文弼捉拿之时,缘何不称连脏捉获?”(17) 这条史料中,有关杜文弼的身份,西城兵马司称为“总甲”,而大理寺却称为“火甲”。显然,这里的“火甲”等同于“总甲”。明代火甲与总甲二者之间的关系,在一定范畴内是等同的。实际上,火甲的职能不过是总甲其中的一个方面。宋代火甲设置的目的同总甲一样,在于巡更报时和防止火盗,维持地方社会治安,因而它应是总甲的一种。
    元代总甲的设置情形见载于杂剧描述之中。《东堂老》载:“诈官的该徒,我跟前歪充,叫总甲来。绑了这弟子孩儿。”(18) 又《范张鸡黍》载:“我若不赖他的文章,我怎么能勾做官,便总甲也不能做了。”(19)《东堂老》和《范张鸡黍》分别为元代戏剧家秦简夫和宫天挺所作,虽为杂剧,却真实反映了元末杭州的社会情形。当然,由于缺乏其他史料的佐证,元代总甲设置的时空情形一时难以详论。不过,据其所述,元代总甲的设置地区主要位于两浙,与南宋统治中心相吻合。由此看来,元代总甲的设置上承两宋,为地方社会职役的一种。
        治安体系中的总甲设置
    明代治安体系中的总甲设置,主要有坊铺都铺中的总甲设置和保甲中的总甲设置两种。明代,城中各坊随居民多少设有更铺或火铺,乡村根据远近大小设有更铺或警铺。城中的更铺或火铺,可统称为坊铺;乡村中更铺或警铺可统称为都铺。明代中叶以后,保甲在各地兴起。保甲的兴起本与总甲的衰败相嬗替,但在保甲组织中,总甲仍得以保留。明代治安体系中总甲设置相当复杂,不同时期,有所差别。
    洪武初年至洪熙年间,总甲主要设置于城市。明代初年,两京地区相继设有总甲。如《天下郡国利病书》所引:“太祖所行火甲,良法也。每日总甲一名,火夫五名,沿门轮派,富者雇人,贫者自役。有锣有鼓,有梆有铃,有灯笼火把,人执一器,人支一更,一更三点禁人行,五更三点放人行。有更铺,可蔽雨雪,可拘犯人。遇有事则铺之甲乙,灯火相接,锣鼓相闻。凡刀枪兵器与救火之具,一损坏有修铺家整理,独飞差与命事种种弊端,皆总甲当之,甚至数年不结局,此最害事所急急更张者。都察院都御史丁公洞察其苦,变其法,以三等九则征钱,官行雇役总甲火夫,何其简便,实成祖北京所行法也。但夜间锣声一过,不复再闻;户聚一处,便于抵换,此便当一加意也。”(20)《天下郡国利病书》为明末清初顾炎武所编撰。书中有关明初总甲设置的记载所言不虚。这可从当时的一些文学作品得以旁证。杂剧《庞居士误放来生债》载:“连房也都烧着了,街坊邻舍,火夫总甲,救火麻,搭火钩,趱水桶,救火搭,上火钩,众人着气力拽!”又杂剧《赵匡义智娶符金锭·楔子》载:“我父亲是大兴县里长,俺公公是宛平县总甲。”《来生债》和《符金锭》的作者不详,但可知反映的是明初北方社会情况。(21) 明初城市坊下根据居民的多寡设有更铺,每座更铺中设有总甲和火夫,同时应设有小甲。所谓火甲,应为总甲、小甲和火夫的简称,有时等同总甲。明初总甲法采取十家牌法的编制。弘治《赤城新志》载:“国初十家牌之法,以默寓古者比闾族党之意,使之出入相友,守望相助,不惟互相觉察,以免于恶,抑且互相劝诫,以入于善,如此则政化成,风俗美,民可不劳而治矣。孰谓火甲更铺之法,不可推而为化民成俗之道哉,特为之在人耳。”(22)《赤城新志》这段话悉被正德六年纂修的《琼台志》所引用。很明显,该记载所言“国初十家牌之法”与“火甲更铺之法”,二者为同义语,明初十家牌之法,即是火甲(总甲)更铺之法。总甲、小甲、火夫都由更铺所管的人户轮流承当,任何人户不得优免,“不分官吏、军民、旗校、匠役之家,俱要轮流守望”(23)。总甲役事主要为巡更守夜、防盗防火和负责刑名案件等,目的在于维护社会治安。由于役事的繁重,一些贫民难以承当,永乐年间,总甲便由洪武年间按户轮役改为按户等轮充。
    宣德至天顺年间,总甲的设置不再局限于城市,逐渐扩大到广大乡村。这些乡村地区以都为单位,根据远近大小设立更铺或警铺。乡村的更铺或警铺统称之为都铺。如海南琼州等地“随乡村远近大小,多立更铺”(24);宣德年间,南直隶苏松“各县在城市镇人烟辏集之处”,设有“巡警铺”(25)。随着各地都铺的设置,总甲应运而生。宣德年间,河南境内多盗贼,李骥“设火甲,一户被盗,一甲偿之。犯者,大署其门曰盗贼之家。又为《劝教文》,振木铎以徇之。自是人咸改行,道不拾遗”(26)。这里的火甲实际上就是总甲。李骥所实行的总甲法采取连坐方式,其目的在于防止盗贼。正统年间,柳华在福建实行总甲法。各地“城郭乡村,大小巷道,首尾俱创一险门,门上重屋,各置金鼓器械。乡村大者,立望高楼于四隅,小则立于其中。编各乡民为什伍,设总小甲率之”(27)。其中,明中叶的农民起义领袖邓茂七和其弟茂八就曾被编为“巡警总甲”(28)。柳华在福建实行的总甲法,是按照什伍法来编制的。总甲带领小甲、火夫巡夜备盗,稽查走私活动,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正统初年,华亭、上海二县私盐贩卖极为猖獗。其时担任苏松巡抚的周忱下令“华亭、上海并苏州嘉定三县,点选行止服众者为老人,分定地方,率所在总小甲,防守官司,往来巡视,但遇私贩发露,必究经过河路,罪及纵容之人”(29),有力地强化了国家对盐业生产的控制。从设置的标准和职能来看,城乡总甲略有不同。
    成、弘年间,城乡总甲的设置变化明显。一是其时各地更铺由于年久失修,废坏严重。“有旧有总甲而无铺舍者,有旧有铺舍而年久倒塌者,有铺多人少可归并者,有人多铺少可增置者。”(30) 如浙江赤城县,更铺“废坏殆尽”(31)。后经整顿和修理,城中的坊铺基本上得以恢复,而大部分乡村都铺则毁弃未留。如建宁县的八所警铺全部位于城里(32),定海县的两座警铺也分别在“县西五十步税课局”和“县西一里小西门外”(33)。二是总甲承役的种类日益繁多。成化年间,明朝政府派遣“火甲夫役填垫”(34) 京西煤坑。成化七年(公元1471年),北京城内发生瘟疫,由“本坊火甲瘗其死者”(35)。甚至,总甲亦成了势家役使的对象。对此,有人指出:“京城设铺甲火夫,以防火盗。比年以来,为势家所役,财匮于供应,力疲于奔走。”(36) 同时,总甲对一些带有神秘色彩的宗教、迷信活动也要严加防范。“凡京城内外,有假鬼神、降神书符,以救病执事为名者,即令街坊火甲具名报官究治,驱遣之。”(37) 三是规避充当总甲的现象越来越重,以致明朝政府屡次重申,“今勇士、人匠、将军、厨役,皆称有例优免。此等人役(总甲)只当优免本身,其随住及另居人丁,不得一概隐占”(38)。由于徭役的繁重和都铺的毁坏,此时的乡村总甲制已出现衰败的趋势。
    正德以后,城乡总甲的设置出现两极分化。一方面,城中总甲设置持续增多,主要表现为不少官府衙门亦设置总甲。万历年间,工部都水司衙门设有“总甲二名”(39)。另一方面,乡村总甲设置大量裁减。嘉靖《徽州府志》载:“国朝乡都之间皆有总甲、小甲,以扞御其乡里。今惟郡邑城市有之,而乡都则弛,惟经过官道有焉,以备迎送而已。”(40) 乡村总甲的裁减,有的地区在此基础工建立了保甲制,有的地区归之于里甲之中。“国朝以里甲任民,推择齿德以为耆老,里中有盗、戍卒、罪人逋逃及恶人不能捕者,里中老人集众擒之,具教民榜。盖时卫所以防大寇,巡司兵以缉细奸,间有如所云,不过老人、里长帅甲首追胥。申明亭外,未闻巡警铺;里长、甲首外,未闻总小甲也。总小甲立,有司只以徒役烦之,亦不能任盗贼。故又变为保甲,夫甲一耳。”(41) 而万历浙江《黄岩县志》载:“总甲,每里一名,掌巡徼火盗,后并以催办追摄责之。嘉靖末,杨令廷表议革,归其事于里长,民称便焉。”(42) 城乡设置的变化,使得总甲的佥役方式和职能都相应发生变化。一是由原来的轮充式改为募役制,总甲服役期间,官府安排伙食,并付给一定的工钱。如徐州管仓户部分司衙门答应总甲一名,月给银9钱,岁该银10两8钱。(43) 二是由杂役变为正役。嘉靖《太平县志》:“老人,每图设老人一名,本县老人六十六名;总甲,每图设总甲一名,统管小甲十名……以上二项已皆正役。”(44) 三是总甲职役也有所简化,多以巡更为主。徐州各地方总甲,“为各地方打静(更),与夫催办土坯、席薄,修理衙门”。徐州卫地方总小甲,“原设于本道参府及两卫掌印巡捕等衙门,打更执灯,并各地方防守及杂差之用”(45)。治安体系中总甲设置沿及清初。“顺治元年,置各州县甲长、总甲之役。各府、州、县、卫所属乡村,十家置一甲长,百家置一总甲。凡遇盗贼、逃人、奸宄窃发事件,邻佑即报知甲长,甲长报知总甲。”(46)
        军事建制中的总甲设置
    明代的军队由卫所军和民兵两部分组成。其军事建制中设有总甲。
    明代卫所组织中所设总甲,明代卫选簿的有关记载颇为详细。燕名,蕲州人,“洪武二十二年(公元1389年)垛充平溪卫后所总甲,二十三年并充总旗”(47)。孙汝,新俞县“四十八都人,洪武二十五年,为不应事,充本卫前所百户蒋端所总甲杨洪小甲缺下军”(48)。明代卫所组织中在总甲设置的同时亦设有小甲。白汝能,旧名喜同,宜兴县人,“有父白文贵,洪武二十年充大宁右卫小甲”(49)。韦相,蕲州人,“洪武二十二年曾伯祖韦经垛充平溪卫左所小甲,二十三年并枪充小旗”(50)。卫所中的总甲、小甲应为卫所的基层建制,其编制形式为总小甲,编制原则为每10名军人设一小甲,每50名军人设一总甲。洪武十六年,故元旧将何真奉命回到广东收集旧部,共“收集头目除授百户一百六十余员,总小甲及军二万余”,建立“镇南亲军卫”,并由其子何贵祖担任镇南卫指挥。(51)镇南卫的基层建制采用总小甲形式。明代的充军亦为总小甲编制。刑部规定:“间有应合充军者,必须照依律与大诰内议拟明白,大理寺审无冤枉,开付陕西部。本部置立文簿,注写各人姓名、年籍、乡贯、住址明白,照依南北籍编成排甲。每一小甲管军一十名,总甲管军五十名,每百户该管一百一十二名,一样造册二本。将各总小甲军人姓名、年籍、乡贯、住址,并该管百户姓名充军卫分,注写明白。一本进付内府收照,一本同总小甲军人责付该管百户领去充军,仍咨该付作数。”(52) 明代卫所中总小甲建制存续时间很长,早在明代初年即已设置。李端,“年三十七岁,句容县人。曾祖李定真洪武八年为便民事发凤阳屯种充军,选充小甲,洪武十二年故。祖李兴户名不动补役,洪武十三年调拨德州所,二十二年开设德州卫中左所,二十五年并枪充小旗”(53)。即在洪武八年,卫所中已有总小甲的设置。明中叶,这种总小甲制仍然存在。马全,“曲沃县人,祖马瘦子,洪武二十五年充玉林卫左所小甲,宣德二年故,父马三补役小甲,天顺元年老,(马)全替充小甲,成化五年……杀贼有功升小旗”(54)。成化年间,总小甲的编制仍然存在。
    明代卫所制度源于龙凤十年(公元1364年)四月的部伍法。明朝建立后,在此基础上正式建立卫所制度。卫所的基层建制为总小旗制。每10名士兵设一小旗,50名士兵设一总旗。明代卫所,既有总小甲编制,亦有总小旗编制。至于总小旗制和总小甲制二者之间关系,情形相当复杂,因史料欠缺,一时难以理清楚。不过,从前引的史料来看,设有总小甲的卫所分布相当广泛。其中,平溪卫,当时属于湖广都司;德州卫,属于北平都司;大宁右卫,属于北平行都司;玉林卫,属于山西行都司;辽东各卫,属于辽东都司;镇南卫,属于留守卫指挥使司。由此看来,总小甲设置不是特定卫所的编制。又充当总小甲的军人籍贯有广东、湖广、南直隶和山西等地,故而这种总小甲设置亦不是特定籍贯士兵的编制。从其升迁途径来看,小甲可升为小旗,小旗可升为总旗,总甲可升为总旗,小甲亦可升为总甲。刘海,系曲沃县人,“父刘拗住,洪武二十五年抽充玉林卫军,永乐八年选充小甲,十七年故,海顶补,仍充小甲,十九年充小旗”(55)。李俊,“年四十三岁,系赣县人,祖李土生,洪武十九年军,二十年拨充小甲,二十二年调德州卫,二十五年并枪充小旗,永乐二年老,父李荣户名不动代役,宣德元年并枪仍充小旗,七年并枪升总旗”(56)。朱敬,翼城县人,祖朱伴伴,洪武二十五年抽充玉林卫后所小甲,后选充总甲,宣德十年并枪充总旗。(57) 小甲、总甲升为小旗、总旗时多为“枪充”或“实授”。由此看来,总小甲为总小旗的副职似亦不妥。从兵源上看,上述设有总小甲编制的卫所士兵多为谪发、垛集以及世袭军,按此推测,总小甲制可能为明代卫所中士兵实授之前的一种编制。
    明代民壮组织中设有总甲一职。“各府州县民壮,中间多有应遣,勾摄公事,及拨送各官私衙,并乡官之家役使,其总小甲人等买放包点科敛等项,奸弊尤多。”(58) 嘉靖年间,永城县共有机兵民壮三百名,即设有“总甲八名”(59)。民壮是民兵的一种。“今之民兵,俗称民壮。”(60) 明代民兵的种类甚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民兵包括民壮、乡兵、土兵及弓兵等。狭义上民兵仅指民壮。明立国之前及明初,民兵组织是否设立总甲一职尚不清楚。宣德年间,民壮的基层组织形式为总小甲制。广西民壮的编制设有“千长、百长、总甲、小甲”(61) 统之。民壮的总小甲制对应卫所中的总小甲(旗)制,并在此基础上作了相应的变通。如成化初,“兵部以天下卫兵耗弱,初籍民兵,兵其数视县大小而上下之,每兵二十五设总甲一人,小甲二人,然统驭不专人,不习战,殆成虚器”(62)。不过,一般情况下,每五十名民兵设总甲一名,每二十五人设小甲一名。福建漳州府民壮,“每五十人为一队,每队设总甲一名,管小甲二名,每小甲一名,分管民快二十五名”。正德时,王守仁在南赣地区实行民壮,“每二十五人编为一伍,伍有小甲;五十人为一队,队有总甲;二百人为一哨,哨有长、协哨二人;四百人为一营,营有官、有参谋二人;一千二百人为一阵,阵有偏将;二千四百人为一军,军有副将”(63)。嘉靖年间,河南尉氏县共有义勇“三百名,以一百五十名听调,内立总甲三人约束之,以一百五十名守城,亦立总甲三人约束之……机兵二百名,本县佥点机兵,以大小人户攒取五十四丁朋充一名,每一人作一丁……二百名分作四队,每队五十名,内立总甲一名,约束之”(64)。民壮中总小甲选拔,主要根据个人武艺和军功。“小甲于各伍之中选材力优者为之,总甲于小甲之中选材力优者为之,哨长于千百户义官之中选材识优者为之。”(65) 弘治年间,有官员提议,“凡军民中有膂力过人,武艺精熟者,悉选在官,其良民不愿者,不必强逼。选在官者,军则任以把总、管队,民则授以总甲、教师等项名目,略加优给”(66)。正德年间,民壮张仲全、陈顺珠因为“解擒、斩贼首池满仔、屠天佑等”有功,“张仲全合升授以百长,陈顺珠合升为总甲,各给银牌,以酬其功”(67)。
        徭役组织中的总甲设置
    徭役组织中的总甲设置主要包括明初均工夫役、明中叶吴中水利夫役和明代运河夫役中总甲设置三种。
    明初均工夫役中设有总甲。洪武年间,朱元璋对都城南京和中都凤阳进行了大规模改建,修筑了南京和凤阳城墙。而烧制南京和凤阳城墙砖的任务,则由当时直隶、江西和湖广等地均工夫承担。其“总甲—甲首—小甲”即为均工夫的组织形式。在“总甲—甲首—小甲”组织中,无论是总甲,还是甲首、小甲,都是属于人夫范畴。城砖铭文载,“总甲童逢原、甲首童□、小甲杨傅庆、窑匠金真、造砖人夫童逢原”(68)、“总甲张洲、甲首周粲、小甲李□、造砖人夫周粲、李桂云、周粲、窑匠朱□、朱□”(69) 和“总甲俞应寿、甲首龙洋寺、小甲俞达夫、窑匠朱洪七、造砖人夫俞达夫”(70)。这些铭文清楚表明,身为总甲的童逢原、甲首的周粲、小甲的俞达夫本身又是造砖人夫。这些造砖人夫当时是从相关府县征调而来的,属于明初均工夫的一部分。这一点,可从“均工夫造”的城砖得以证明。如城砖铭文“□八都洪武四年均工夫”、“临江府新喻县洪武四年均工夫造”和“临江府新淦县洪武四年均工夫造”等。烧制城砖为当时均工夫役形式的一种,这些造砖人夫也就是均工夫。洪武九年(公元1376年),明朝政府下令江西、湖广等地人民烧制南京城墙砖,“洪武丙辰(九年)冬,朝廷诏江西、湖广郡县民验田多寡陶大甓,家裕饶者又造舟运甓之京师”(71)。洪武九年,江西、湖南、湖北等地实行均工夫。其中,江西泰和县人萧自成被选为总甲,“会有旨,起均粮城甓。自成以田税及等任总甲事,造运舟,命翀往莅之”(72)。
    “总甲—甲首—小甲”均工夫组织形式在洪武十四年(公元1381年)以前已经存在。据城砖铭文“总甲严孟高、里长黄大四、窑匠黄原三、人户李如三,洪武七年分(宜)烧造均工城砖、匠人□三造”(73) 所载,可知“总甲”一职在洪武七年即已出现。不过,这条材料并不能说明“总甲—甲首—小甲”的确切存止年代。又据铭文载,“池州府提调官同知彭子冲、司吏朱仲实,建德县提调官典吏胡永秀、司吏欧原吉;总甲汪务名、甲首刘仁甫、小甲汪尚中、窑匠苏胜祖、造砖人夫汪时英”(74)。在这条铭文中,时任池州同知为“彭子冲”。嘉靖《池州府志》载,“同知:彭子冲,洪武初任;聂茂先,洪武七年任”(75)。据方志所载,洪武七年池州府同知为聂茂先,而彭子冲担任池州同知又早于聂茂先,则彭子冲担任池州府同知当在洪武七年之前。如果记载属实的话,“总甲—甲首—小甲”类组织形式的出现应在洪武七年之前。同时,据城砖铭文“南康府提调官通判赵斌、司吏游清,都昌县提调官主簿房秉正、司吏张伯行;总甲叶勤、甲首魏□、小甲马良、窑匠余名、造砖人夫汪均受”(76) 所载可知,时任南康府通判为“赵斌”。又正德《南康府志》载,“通判:彭仲显,洪武六年在任;赵斌,洪武十一年在任;李守中,洪武十四年在任”(77)。据方志所载,洪武十一年赵斌在任南康府通判,但具体任卸时间则没有交代,不过他不会早于前任彭仲显,也不会迟于后任李守中,由此推知赵斌担任南康府通判时间应在洪武六年至十四年之间。即,“总甲—甲首—小甲”类组织形式在洪武六年至十四年之间应已存在。洪武十四年以后,徭役的征发根据黄册里甲,“总甲—甲首—小甲”组织应已废除。故而“总甲—甲首—小甲”存在的大致年代为洪武初年至洪武十四年。
    “总甲—甲首—小甲”组织中,总甲身属均工夫,根据明初均工夫佥选的原则,应由田多者充任。实际情况正是如此,江西泰和的萧自成即是一例。萧自成由于“田税及等”、“家裕饶”而被选为总甲。所谓“家裕饶者”,属于大户。况且萧自成在佥为总甲之前,就曾担任过粮长一职。(78) 而明初的粮长,则属大户。从佥选原则来看,亦证明“总甲—甲首—小甲”为均工夫的组织形式。至于“总甲—甲首—小甲”组织渊源和编制,则不十分清楚。其渊源可能在卫所“总小旗”或“总小甲”制的基础上作了相应的变通。因为明初南京、中都等地城墙的修建,在征调大量均工夫的同时,也征发一些卫所士兵。南京城砖上发现有“留守中卫常州府无锡县□长江□壹千伍佰□”字样的铭文。凤阳城砖也发现有“应天卫后所百户梁下、总旗陈信、小旗□贵运到城砖壹千块整足。洪武六年九月七日”和“扬州卫右所百户刘青石、小旗王均用、胡名运到砖壹千块整”字样的铭文。“总旗、小旗”,乃是明代卫所的基层组织,其编制如前所述。又据南京城垣博物馆杨国庆先生介绍,从南京明城墙砖铭文的记载来看,至少存在1名总甲辖有6名甲首的情形。
    明中叶吴中水利夫役中亦设有总甲一职。这种总甲设置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每图设立总甲一名,专门负责本图的夫役任务。“如旱乡支河限定每年一开,干河则五年一开,低乡围岸限定每年一筑,界岸则三年一筑,克定程期,永为遵守。一家之工役不完,责在业户;一圩之工役不完,责在圩甲,一图之工役不完,责在该年总甲,一区之工役不完,责在塘长,一县之围岸、界岸、支河、干河,俱不及期修浚,责在水利官。”(79) 二是设置于临时性水利兴修夫役之中。《三吴水考》载:“各委官、千长、总甲,严督小甲率领人夫,照依分定地界,深阔丈尺并力开挑,每日卯时上工,酉时歇工。”(80) 在临时性吴中水利夫役中,其组织形式与明初均工夫役的“总甲—甲首—小甲”组织不同,具体为“每夫一百一十一名,编立小甲一十名、总甲一名。每小甲管夫十名,每十名内选勤谨老实一名着令做饭。如有迟误,许管夫人等禀首惩治。合用物料,俱令置办完备应用”(81)。临时性吴中水利夫役的组织形式为总小甲,其编制是仿照里甲编制原则编制的。其总小甲设置目的在于管理人夫,“人夫数多,中间或有奸诈愚顽,弃工在逃,仰各县枷数面送本府,委官收掌;如遇在逃人,堕误工程,即拘前来,决责四十,枷号三日,疏放罚补。工府管工、总小甲,并该管粮里通查,照依定则责治”(82)。河工等夫役总甲的设置多具有区域性或临时性特征。
    明代京杭运河夫役中设有总甲一职。《大明会典》载,定边卫“修堤总甲一名,小甲四名,夫四十五名”,东安县“修堤总甲一名、小甲六名,夫七十名”。又徐州“闸洪夫九百一名,梢水一百四十四名,月支粮三斗。总甲一名,月支粮五斗”。吕梁“上闸洪夫一千五百名,梢水一百二十三名,月支粮三斗。总甲一名,月支粮五斗”,吕梁“下闸洪夫五百名,梢水九十名,月支粮三斗。总甲一名,月支粮五斗”(83)。京杭大运河是明代最重要的南北交通线,也是东南漕粮北上的运输线。京杭运河自永乐年间开通后,为了保障河道畅通,明政府不仅制定了详尽的规章制度,而且对水源、闸坝以及河道等工程也加强了管理。明代运河河道由沿河军卫、有司划地管理,各地的卫所、有司都辖有一定数量的堤夫,数十名至数百名不等。(84) 如通州,“修堤小甲八名,夫七十五名”;通州左卫,“修堤小甲三名,夫二十六名”。堤夫的任务主要巡视维修堤防、种草植柳和防止盗决。运河的堤夫属于运河夫役的一种。明代运河的夫役分为军夫和民夫两种,军夫从沿河卫所抽调而来,民夫从地方征发雇募而来。对于堤夫来说,不论是军夫还是民夫,各卫所、有司常设有总甲、小甲来管理。如营州前屯卫“修堤总甲一名,小甲二名,夫二十四名”;武清卫“修堤总甲一名,小甲十名,夫九十九名”。故而“总甲、小甲”即为明代运河堤夫的一种组织形式。不过,“总甲、小甲”这种组织形式不够健全。一是很多卫所、州县的堤夫组织中没有设置总甲一职,“总甲、小甲”并不是堤夫的常设组织。二是“总甲、小甲”组织的编制原则缺乏。如香河县“修堤总甲一名,小甲三名,夫四十名”;漷县“修堤总甲二名,小甲八名,夫九十名”;武清县“看守耍儿渡口等堤五处总甲一名,小甲五名,夫五十名;修堤老人一名,总甲二名,小甲九名,夫九十二名”。同样,有关堤夫的“总甲、小甲”类组织的存止年代也难以确知。除堤夫组织设有总甲外,据前所述,运河闸坝的洪夫中也设有总甲一职。明代运河的夫役主要有浅夫、堤夫、闸夫、坝夫、溜夫、泉夫、湖夫、塘夫、捞浅夫和挑港夫等,而堤夫、闸夫和坝夫即是其中的一部分,可知运河部分的夫役建有总甲、小甲的组织形式。
        商税机构及其他组织中的总甲设置
    明代商税机构主要有榷关、税课司和河泊所。
    明代榷关设有总甲一职。明代的榷关有杭州南关、芜关、淮关及浒墅关等。如浙江杭州南关设有总甲。其中,“各小关总甲,每关二名或一名”,把门总甲2名,水口总甲1名和外江总甲1名(85)。芜湖关也设有总甲。其中,内汊河1名、簰湾1名、新庄河1名、西河2名、东河1名、橹港1名、塘沟1名、黄池1名、鹭鸶河1名、蜈蚣河1名、黄泥潭1名、扁檐河1名和杨青河1名,共15名。(86) 苏州浒墅关设有总甲6名。(87) 淮关设有看铺总甲1名。(88) 各关总甲由听差船户或里甲轮流充当。芜湖关即由“听差船户一百八名,轮役总甲接票拨船应付”(89),而苏州浒墅关即由里甲轮充。各关总甲设置的目的主要在于检查船只和看守关栅。浙江南关各小关总甲,“看守关栅,每缝日期赴部呈递,守关委官抽分过奇零竹木、钱粮数目,谓之回数”。把门总甲,“听本部出入封锁大门”。水口总甲,“听本部临关抽分开闭关栅”。外江总甲,“以防走漏之弊”(90)。芜湖关各总甲,“本河常川看守,凡遇商人竹木经过,查验数目,比对长单相同,填入循环簿内,每朔望赴厂投递倒换,并呈递有无漏税结状,以凭查考”(91)。而其下属的新庄河总甲,“查庙埠斧号。旧例竹木从旌德、宁国二县两津渡出溪,由双桥东溪过宁国,而马盆沿、而竹丝沟、而庙埠、而油榷沟、而陈村湾,方至新庄河。此河,一通水阳塘沟黄池,一通建平南湖,凡竹木至此验有工部斧号,方唯过关。如无斧号,即系走水商人。竹木泊庙埠上,即投单请斧号,本厂差二役查点行号,报厂定税,如往芜湖高淳,卖过新庄,过水阳过塘狗,总甲照前斧号放行”(92)。浒墅关总甲“值日把路巡风”(93)。
    除榷关外,一些地方关卡和船埠也设有总甲。正德年间,南赣地区一些地方关卡设有总甲。王阳明曾严令各处守关人员,“不得擅登商船,假以查盘为名,侵凌骚扰,违者许赴军门口告照,依军法拿问。其客商人等,亦要从实开报,不得听信哄诱,隐匿规避,因小失大,事发照例问罪,客货入官。及照船税一事,亦被总甲侵扰,今后官府合行船只,俱要实价给顾就行,抽分厂查给票帖,以防诈伪”(94)。而温州等地船埠亦设有总甲。嘉靖《温州府志》载:“船夫役银二百一十六两,共计一百有八名,每名银一两。瑞安、东安等埠四十八名,平阳南北二埠共五十名,泰顺龙斗埠十名,总甲一名,银十两。”(95)
    明代税课司和河泊所也设有总甲。汪循《汪仁峰文集》载:“窃见本县附府城近边海衙门仓场繁伙,供给役次困烦,民所当供者,尚且不堪,事可得己者,所宜裁革。如府属设有税课司,坐本县东南隅。隔江又设南溪税课局属县,县属设有外沙河泊所在城外,城内又有河泊所属府,钱钞额设,其数不多,衙门重复,其职似冗,且今税课司河泊等衙门,俱是巡栏总甲赔补,官多不惟徒费禄养,抑且反被侵渔,延年接代,不得完纳。”(96) 据日本学者中村治兵卫研究,总甲为明代河泊所的基层设置。(97) 嘉靖《惠安县志》载:“我朝始立河泊所,以榷沿海渔利,凡舟楫网技不以色艺,自实没之。吾邑东南海地,分为八澳。澳有总甲一人,催督课米。”(98) 孙原贞《备倭边务》载,“督令沿海府县委官、河泊所取勘居民并鱼户船只、每县定与字号、编定总小甲”(99)。
    另,明代土司设有总甲。明代立国后在四川、云南、贵州、广西、广东、湖广和陕西等一些少数民族地区设立土司,授予当地酋领或为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等文职,或为宣慰使司、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长官司、千夫长、百夫长等武职。一些土司中设有总甲管理当地土人。如云南腾冲千户所管辖下的土民就设有总甲。(100) 洮州(今甘肃)卫中千户所土百户昝氏管有“五总甲番民”(101)。总甲隶属于百夫长(户)。如金齿司诸葛营土人李仲和,建文二年(公元1400年)被编作土军,选充龙川江百夫长管赛下总甲。(102) 又金齿人张保,洪武年间任腾冲缅箐村总甲,建文三年设孟哈驿,因百夫长保荐,始管驿事。(103) 卫所土司中土民兵农合一,战时为兵,归时为农。故而“总甲—小甲”为土司土民一种军事化的组织形式。顺便提及的是,一些土司总甲曾受委管理驿站。上文提及的李仲和和张保分别充任藤冲驿和孟哈驿驿丞。贵州一些驿站,“驿丞凡考满赴京,往来动经二年,土官衙门多委土人总甲署事,驿夫被害,马皆瘦损,有妨传递”(104)。
    明代地方府县阴阳生中设有总甲一职,称为阴阳总甲。弘治八年,宁夏中卫等地方发生地震,某两地阴阳生沈渊和仲通监测到地震的发生,于是就分别向阴阳总甲徐亭中和李景荣汇报。“钦差镇守宁夏地方内官太监张僴题,据阴阳总甲徐亭中呈,据阴阳人沈渊等呈报,弘治八年三月十六日卯正三刻,地动无声,从西北方起,至东南方止”;“西路左参将都指挥同知韩玉手本开,据宁夏中卫申,据阴阳总甲李景荣呈,据阴阳生仲通报,弘治八年三月十六日卯时五刻,本城地震有声”(105)。有关阴阳总甲的设立时限及其组织形式,尚不十分清楚。但不难看出,阴阳总甲的设置应是总甲类型中的一种特殊形态。
        小结
    综上考述,关于明代的总甲,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几个方面的认识。
    第一,总甲的设置类型、组织形态及其性质。
    明代的总甲设置极为广泛。明代的社会治安系统、军事建制、徭役组织以及商税机构等都设有总甲一职。具体而言,社会治安系统的坊铺都铺、里甲与保甲、军事组织中的卫所和民壮基层建制,徭役组织中的明初均工夫以及河工夫役,商税机构下的榷关、税课局(司)和河泊所等均设有总甲。因此,会出现同一府县存在不同类型的总甲设置。对不同类型的总甲设置,不应混为一谈。不同时期各种类型的总甲设置又有所变化。宣德以前,总甲主要设置于社会治安系统的坊铺都铺、徭役组织的均工夫以及军事组织的卫所建制中。宣德至弘治年间,总甲主要设置于社会治安系统坊铺都铺、军事组织中的民壮和徭役组织的河工夫役等。正德以后,总甲主要设置于社会治安系统的坊铺都铺、里甲与保甲、军事组织的民壮建制、劳役组织的河工和商税机构榷关等。在不同类型的总甲设置中,均工夫、坊铺都铺和卫所中总甲设置出现较早,均工夫中的总甲设置是河工总甲设置的前身,坊铺都铺中的总甲设置是里甲、保甲总甲设置的前身,卫所建制中的总甲设置是民壮总甲设置的前身,而商税机构中的总甲设置应渊源于坊铺前身。不同组织类型下的总甲设置会因时而变。就是同一类型中的总甲形态,亦有因时调整者。
    总甲的组织形态相当复杂。在各种类型的总甲设置中,社会治安系统中的坊铺都铺、军事组织中的卫所、民壮建制和徭役组织的河工夫役基本上采取总小甲组织形式,但其编制并不完全相同。具体说来,明代卫所中总小甲的编制与总小旗的编制相一致;民壮中总小甲组织编制因时地不同而略有差异,一般多为“一总甲辖二小甲,一小甲辖二十五名民壮”形式;吴中水利夫役中总小甲组织编制采取里甲组织编制形式。故而卫所、民壮和吴中水利夫役中总小甲组织有其固定编制原则。而坊铺都铺、运河夫役中总小甲组织则不然。明初均工夫的“总甲—甲首—小甲”形式,亦包含“总甲、小甲”的设置,理应与总小甲的形式有一定的关联。不过,由于现有材料的不足,其编制原则尚不十分清楚,难以定论。而商税机构中的总甲设置,则非为总小甲制。明代各种类型的总甲设置,虽大体上采取总小甲形式,其编制原则却相差甚大。即使同一类型总甲设置的编制原则也不一样。或为固定编制,或为临时编制;或与总小旗编制相仿佛,或与里甲组织相一致。
    明代总甲何以设置如此广泛、组织如此复杂呢?这与明代总甲本身的性质密切相关。如上所述,此前有关明代总甲的论述多认为它只是一种基层组织。这种说法并不确切。就其性质而言,总甲并非某种组织,而是一种职役。前引史料中或称总甲为“正役”,或为杂役,用于“防守杂差”;应役方式是“沿门轮派,富者雇人,贫者自役”,“官行雇役总甲火夫”等等,均是明证。总甲确有某种组织形式,但充当总甲、小甲者实质是在应役。总甲所应之役主要是一些力役,如“人夫”、“火夫”、“更夫”及军夫、民夫、河夫中的各种人夫等等。明中叶以前,作为传统徭役制度中的力役,仍广泛存在于当时社会的各个方面,因此,明代总甲的设置颇为广泛;又因总甲是一种职役,其设置因不同役种的需要而不同,故其组织相当复杂。总甲实为明代各种力役的组织形式之一。
    第二,总甲制与徭役佥充。
    从徭役史的角度来看,不同类型的总甲服役性质和佥充方式都极为复杂。均工夫役和河工夫役都是杂役的一种。均工夫役推行于洪武十四年(公元1381年)之前,所以它不是通过里甲而是根据田粮的多寡来佥选的。均工夫役中的总甲由田粮多者的大户充当。吴中水利的夫役由里甲来佥选摊派,而运河夫役有军夫和民夫两种,军夫从卫所抽调而来,其中大部分民夫是从里甲佥选而来,一部分是招募而来。榷关和河泊所中的总甲总体来说也属于杂役,是通过里甲佥选的。但一部分总甲为配户当差制,其中,榷关中的总甲由专门的船户轮流充当,河泊所中的总甲由鱼户充当。坊铺都铺中的总甲既是杂役又是正役,开始为杂役,约在成弘年间逐渐成为里甲正役,由里甲上户轮流充当。民兵始为招募形式,至弘治年间变为里甲佥选,应为杂役的一种,也属力差的一种。后改为招募形式,民兵由力差变成银差。明代不同类型总甲服役方式以杂役为主,多按户等制佥充。户等制是明代赋役佥充的一项重要原则。不过,明代的里甲正役内容并非一成不变而是有所调整,作为明代一项重要赋役制度的配户当差制,在某些领域执行起来也不够严格。
    第三,总甲制与明代社会治安体系。
    明代建立了独立的社会治安体系。明代的社会治安体系城乡略有差别。从明代建国之始,城市就建立自己的社会治安体系,而乡村社会治安体系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整才得以从地方行政基层组织分离出来。宣德以前,乡村社会治安体系主要由各地的卫所、巡检司和地方行政基层组织共同组成。其中,卫所设立于全国各地,主要用来镇压社会动乱;巡检司设置于地方关津要道之处,主要缉捕地方盗贼;地方行政基层组织也负有“根究逃亡、追捕罪犯”之责,故而其时乡村的社会治安主要由巡检司和地方行政组织来担负。由于人口的频繁流动和构成复杂,城市的社会治安任务远比乡村繁重,因此城市社会治安系统主要由专门设置的五城兵马司和隶属于五城兵马司、建立在坊厢基础上的总甲组织来承担。五城兵马司负责士兵夜间巡逻,以巡捕盗贼。同时,各坊设立更铺组织民巡,具体由所属人户编成总甲轮流巡夜。这种总甲制与城市行政基层组织坊里制并不相同。宣德至弘治年间,城市的社会治安体系基本不变,乡村治安体系发生变化,由巡检司、总甲、保甲和民兵共同组成。首先,各地方政府多仿效城市更铺的设置设立警铺,并由所属村民编成总甲轮流巡夜。乡村总甲制的设立分割了原来里甲的一部分职能,而使乡村的社会治安职能从里甲中独立出来。其次,由于明朝军队的衰败,各地纷纷设立民兵。民兵的设立自然成了地方社会治安体系一部分。明代中后期保甲制的兴起,既是因里甲制的败坏而引起的,更是建立在总甲制衰弱的基础之上的。正德以后,城市的社会治安体系几无变化,乡村的社会治安体系仍在不断调整。在乡村,保甲制逐渐代替总甲制,民兵维持地方治安的作用更为明显,部分巡检司的弓兵也改由民兵充当。从国家、地方以及社会层面来看,社会治安体系,宣德以前主要由国家控制,宣德至弘治年间地方政府起着主导作用,而正德以后社会乡绅积极参与建设,显示国家对地方社会的控制逐渐弱化。当然,同社会治安体系一样,明代也建立了自己的独立赋役体系。赋役体系以里甲制为主,为明王朝的统治提供经济基础,而治安系统以总甲制为主,为明王朝的统治提供社会安全基础。这两大体系之间的良性互动是明王朝统治得以正常运行的条件之一。
    注释:
    ①林正秋:《明代杭州的资本主义萌芽与市民斗争》,《杭州师范学院学报》1980年第2期;伍丹戈:《明代徭役的优免》,《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3年第3期。
    ②李默:《岭南瑶族来源问题的探讨》,《求索》1983年第4期;又《广东瑶官、瑶兵、瑶田考》,《广东社会科学》1989年第3期。不过,这里的抚瑶总甲似乎为“瑶总”、“瑶甲”的合称。
    ③季士家:《明都南京城垣略论》,《故宫博物院院刊》1984年第2期。
    ④王昊:《明代乡里组织初探》,《明史研究》第1辑,黄山书社1991年版。
    ⑤韩大成:《明代城市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517—523页。
    ⑥傅衣凌主编,杨国祯、陈支平著:《明史新编》,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40页;王日根:《明清基层社会管理组织系统论纲》,《清史研究》1997年第2期。
    ⑦陈宝良:《明代的保甲与火甲》,《明史研究》第3辑;又《明代乡村的防御体系》,《齐鲁学刊》1993年第6期;又《明代的民兵与乡兵》,《中国史研究》1994年第1期。
    ⑧张小林:《从房契看清代北京城区保甲制变迁》,《北京文博》2000年第4期。
    ⑨蔡健:《为城墙立传 让历史显影——评〈明南京城墙砖文图释〉一书》,《南京社会科学》2000年第10期;郭金海:《明代南京城墙砖铭文略论》,《东南文化》2001年第1期。
    ⑩嘉靖《安溪县志》卷三《军政类·役法》。
    (11)嘉靖《尉氏县志》卷二《官政类·役法》。
    (12)龚明之:《中吴纪闻》卷五《范无外》。
    (13)曹勋:《松隐集》卷二三《上皇帝十四书》。
    (14)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一八《黎雅土丁》。
    (15)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二一,建炎三年三月乙未。
    (16)胡宏:《五峰集》卷三《向侍郎行状》。
    (17)《王恭毅公驳稿》卷下《王福广案》。
    (18)《东堂老》第一折。
    (19)《范张鸡黍》第四场。
    (20)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第八册《江宁庐安》,《四部丛刊》本。
    (21)这两部杂剧书名不见于《录鬼簿》,仅见于《录鬼簿续编》之中。《录鬼簿》为元末钟嗣成所撰。《录鬼簿续编》约成书于洪、宣年间,原本未提撰人名氏,因附于贾仲明所增补的《录鬼簿》之后,有人以为是贾仲明所作。体例与《录鬼簿》相似,记述了元、明间戏曲家、散曲家的简略事迹,是研究元末明初杂剧发展的重要史料。《来生债》的作者一说是元末明初刘君锡。刘君锡与贾仲明为生前好友。
    (22)弘治《赤城新志》卷一八《职役》。
    (23)《明宪宗实录》卷五五,成化四年六月庚子。
    (24)正德《琼台志》载一一《徭役》。
    (25)况钟:《况太守集》卷一二《严贼盗禁示》。
    (26)《明史》卷二八一《李骥传》,中华书局点校本1974年版,第7202页。
    (27)黄瑜:《双槐岁抄》卷六《龚指挥气节》。
    (28)《明英宗实录》卷一七五,正统十四年二月丁巳。
    (29)周忱:《盐课事疏》,《明经世文编》卷二二,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72、173页。
    (30)《明宪宗实录》卷五五,成化四年六月庚子。
    (31)弘治《赤城新志》卷一八《职役》。
    (32)嘉靖《建宁县志》卷二《建置志》。
    (33)嘉靖《定海县志》卷七《巡警铺》。
    (34)《明宪宗实录》卷二六三,成化二十一年三月乙未。
    (35)《明宪宗实录》卷九一,成化七年五月乙亥。
    (36)《明孝宗实录》卷二○八,弘治十七年二月庚申。
    (37)《名臣经济录》卷四三《丘浚·遏盗之机二》。
    (38)《明宪宗实录》卷五五,成化四年六月庚子。
    (39)谢肇淛:《北河纪》卷六《河政纪》。
    (40)嘉靖《徽州府志》卷一《厢隅》。
    (41)叶春及:《石洞集》卷七《保甲篇》。
    (42)万历《黄岩县志》卷三《食货志·徭役·正役》。
    (43)不著撰人,《明徐州蠲免房租书册》一卷,万历三十五年刊本。
    (44)嘉靖《太平县志》卷三《食货志·役法·国朝正役》。
    (45)《明徐州蠲免房租书册》一卷。
    (46)《皇(清)朝文献通考》卷二一《职役考一》。
    (47)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辽宁省档案馆编:《中国明朝档案总汇》第64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9页。
    (48)辽宁省档案馆、辽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明代辽东档案汇编》上《辽东各卫呈报从直隶山东等省因罪流充的军丁亡故名册》,辽沈书社1985年版,第18页。
    (49)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辽宁省档案馆编:《中国明朝档案总汇》第66册,第36页。
    (50)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辽宁省档案馆编:《中国明朝档案总汇》第64册,第39页。
    (51)何崇祖:《东莞庐江郡何氏家记》不分卷,南京图书馆藏明代抄本。
    (52)《诸司职掌》刑部《编发囚军》,洪武二十六年敕修。
    (53)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辽宁省档案馆编:《中国明朝档案总汇》第68册,第160页。
    (54)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辽宁省档案馆编:《中国明朝档案总汇》第71册,第545页。
    (55)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辽宁省档案馆编:《中国明朝档案总汇》第71册,第528页。
    (56)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辽宁省档案馆编:《中国明朝档案总汇》第68册,第118页。
    (57)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辽宁省档案馆编:《中国明朝档案总汇》第71册,第573页。
    (58)王廷相:《王氏家藏集·浚川公移集》卷二《议处民壮应役(优恤民壮)》。
    (59)嘉靖《永城县志》卷四《政事·武备》。
    (60)方鹏:《矫亭继稿》卷五《民兵》。
    (61)万历《广西通志》卷二二《兵防志》二,转引自陈宝良《明代的民兵与乡兵》。
    (62)嘉靖《建宁府志》卷一四《徭役·民兵》。
    (63)王守仁:《王文成全书》卷一六《兵符节制》,《四库全书》本。
    (64)嘉靖《尉氏县志》卷二《官政类·军政》。
    (65)王守仁:《王文成全书》卷一六《兵符节制》。
    (66)胡世宁:《备边十策疏》,《明经世文编》卷一三六,中华书局影印本,第1356页。
    (67)王守仁:《王文成全书》卷三○《犒赏新民牌》。
    (68)杨国庆:《南京明代城墙》,南京出版社2002年版,第196页。
    (69)王克昌:《明南京城墙砖文图释》,南京出版社1999年版。
    (70)杨国庆:《南京明代城墙》,第166页。
    (71)乌斯道:《春草斋集·文集》卷二《骈义传》。
    (72)刘菘:《槎翁文集》卷二《五荆传》。
    (73)此铭文由南京明城垣博物馆杨国庆先生提供,在此表示感谢。
    (74)王克昌:《明南京城墙砖文图释》;季士家:《明清史事论集》,南京出版社1993年版,第18页。其中,《明清史事论集》将彭子冲误识为“彭小冲”。
    (75)嘉靖《池州府志》卷六《官秩》。
    (76)杨国庆:《南京明代城墙》,第159页。
    (77)正德《南康府志》卷六《职官》。
    (78)刘菘:《槎翁文集》卷四《与萧鹏举》。
    (79)《吴中水利全书》卷二二《张内蕴东南水利议三》。
    (80)《三吴水考》卷一三《颜郎中开江条约》。
    (81)《吴中水利全书》卷一五《吴{K24Q402.JPG}开挑吴凇江示约》。
    (82)《吴中水利全书》卷一五《吴{K24Q402.JPG}开挑吴凇江示约》。
    (83)《大明会典》卷一五九《工部十三·闸坝》。
    (84)封越建:《明代京杭运河的工程管理》,《中国史研究》1993年第1期。
    (85)《两浙南关榷书事·役书》。
    (86)万历《芜关榷志》卷上《管辖事宜考》。
    (87)康熙《浒墅关志》卷九《员役》。
    (88)《续纂淮关统志》卷八《明·职役》。
    (89)万历《芜关榷志》卷上《厂内听用员役考》。
    (90)《两浙南关榷书事·役书》。
    (91)万历《芜关榷志》卷上《管辖事宜考》。
    (92)万历《芜关榷志》卷上《管辖事宜考》。
    (93)康熙《浒墅关志》卷九《员役》。
    (94)王守仁:《王文成全书》卷一六《禁约榷商官吏》。
    (95)嘉靖《温州府志》卷三《贡赋·岁徭》。
    (96)汪循:《汪仁峰文集》卷一《拟上兴利除害疏》。
    (97)〔日〕中村治兵卫:《中国渔业史研究》,刀水书房1995年版,第160—164页。
    (98)嘉靖《惠安县志》卷七《课程·鱼课》。
    (99)孙原贞:《备倭边务疏》,《明经世文编》卷二四,第188页。
    (100)《土官底簿》卷下《罗卜思庄驿驿丞》。
    (101)龚荫:《中国土司制度》,云南民族出版社1992年版,第1304页。
    (102)《土官底簿》卷下《藤冲驿驿丞》。
    (103)《土官底簿》卷下《孟哈驿驿丞》。
    (104)《明宣宗实录》卷五七,宣德四年八月壬寅。
    (105)倪岳:《青溪漫稿》卷一二《灾异》。^



返回2006年04期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