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明代县衙规制与日常政务处理程序初探
何朝晖

【专题名称】明清史
【专 题 号】K24
【复印期号】2006年03期
【原文出处】《安徽大学学报:哲社版》(合肥)2005年06期第12~18页
【作者简介】何朝晖,北京大学图书馆馆员,历史学博士。(北京 100871)
【内容提要】考察明代县衙的布局和结构,以及日常政务在其中的运行流程,对于我们理解明代县级地方政府的职能及其运作是极有助益的。文章通过对政书、方志、官箴中大量有关资料的钩辑,对明代县衙的规制、县衙的作息时间、县级政府日常政务的处理程序分别进行了考述。
【关 键 词】明代/县衙/规制/作息时间/政务运作


    县衙是明代县级政府的办公官署,可以说是一县的政治中心。县官、佐贰、首领等朝廷职官和六房书吏,按规定都要在县衙中居住和办公,大量的执事差役也在县衙中听候官吏差遣,县级政府的刑名、钱谷等日常政务主要是在县衙中完成的。此外县衙内外还有监狱、仓库、县学、宾馆、驿站、递运所等相关机构和设施。考察明代县衙的布局和结构,以及日常政务在其中的运行流程,对于我们理解明代县级地方政府的实际运作当是极有助益的。(注:关于明代县衙及其政务运转的研究,此前主要有柏桦的《明代州县衙署的建制与州县政治体制》(《史学集刊》1995年第4期)、 《明代州县政治体制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刘鹏九的《内乡县衙与衙门文化》(中州古籍出版社,2003年),李志荣的《元明清华北华中地方衙署建筑的个案研究》(北京大学博士论文,2004年),及美国学者Thomas G. Nimick的博士论文《晚明的县、县官与衙门》(The County, the Magistrate, and the Yamen in Late Ming China. Ph. D. Dissertation, Princeton University, 1993)。以上成果对研究明代县衙的建筑格局和衙门文化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但对明代县衙的具体规制和政务运作流程还缺乏深入细致的说明。)
        一、明代县衙的规制
    据学者的新近研究揭示,中国古代地方官衙的建筑格局到明代发生了一个显著的变化,这就是明初太祖颁行了地方衙署建设应遵循的“范式”。这一规制与前朝的主要不同在于“府官居地及各吏舍皆置其中”。[1](P22) 洪武初王祎《义乌县兴造记》载:“今天子既正大统,务以礼制匡饬天下。乃颁法式,命凡郡县公廨,其前为听政之所如故,自长贰下逮吏胥,即其后及两傍列屋以居,同门以出入,其外则缭以周垣,使之廉贪相察,勤怠相规,政体于是而立焉。命下郡县,奉承唯谨。”[2](卷九) 这样的建筑格局反映了朱元璋惩前元之旧弊,力图整顿吏治的思想。《大明律·工律·营造·有司官吏不住公廨》规定,有司官吏必须居于官府公廨,不许杂处民间:“凡有司官吏,不住公廨内官房,而住街市民房者,杖八十。”
    虽然明初颁布了地方衙署建设的规制,但明代县衙的建筑格局还要受历史遗留下来的衙署格局的影响。从文献记载来看,许多在明初新修或重修衙署的格局的确遵循了新的规制,但也有些地方限于经济条件或历史格局的影响,并不完全符合新的规制,比如在一些地方吏舍并未被纳入到县衙之中。总的来看,明代县衙根据所在地区地理位置和经济条件的不同,有的较为宏敞,有的则较为简陋,但大多数县衙有两个共同特点:一是封闭性,四周以高墙与外界相隔;二是形制四方规整,中间有一条显著的中轴线。在这条中轴线上,依次排列着县门、仪门、大堂、二堂、三堂等主要建筑。中轴线大致可分为三段:仪门之前主要是礼仪性的建筑;仪门至二堂或三堂为县衙的核心区域,为知县审案、办公之所;二堂或三堂之后,为知县内宅。中轴线上的院落一般遵守对称的准则。中轴线两侧,则分布着佐贰官县丞、主簿和首领官典史的衙门和宅邸,以及吏廨、监狱、仓库等建筑。
    以下试以隆庆《仪真县志》所载仪真县衙(图1)[3](国朝县治图) 为例,来说明明代县衙的具体构造。
    附图K24Q302.jpg
    图1 明代仪真县衙图
    县衙前有照壁一道,照壁后为牌坊,仪真县衙牌坊上有匾额题“忠廉坊”。牌坊以里为大门,大门两边的墙呈“八”字形,所谓“八字衙门”即由此而来。八字墙上可张贴告示、榜文,公布科举考试录取结果等,有的加上顶棚和栅栏,称“榜廊”或“榜棚”。牌坊以里,设有医学、阴阳学,右侧设有总铺(急递铺),以便于县衙公文的快速递送。牌坊正北为鼓楼或谯楼,为两层,是县衙中最高的建筑,便于报时和瞭望。鼓楼外墙左右,分别建有申明亭、旌善亭,或申明在左、旌善在右,或反之,无一定之规。嘉靖《太平县志》:“申明亭:在县治门外,牧爱坊左。凡民有作奸犯科者书其名揭于壁,而耆民里长会断民讼者亦于是云。旌善亭:在县治门外,牧爱坊右。凡民间有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则书其行实揭于亭,以寓劝善之意云。”[4](卷四,公署) 进入鼓楼,也就正式踏进了县衙的大门。有的县没有鼓楼或谯楼,而以县门代之。
    鼓楼之后,即是仪门。有的县鼓楼之后还有一道二门,仪门为三门。仪门之左,一般设土地祠、衙神庙、寅宾馆(或迎宾馆),仪门右侧为县狱。仪门中间为正门,平时关闭,只有迎接上级或同级官员造访时才打开,两侧开有角门。
    仪门内为衙中最大的一进院落,院中树立一座小亭,称“戒石亭”。亭中石碑南面刻“公生明”三字,语出《荀子·不苟》:“公生明,偏生暗。”碑阴书“尔俸尔禄,民膏民脂;下民易虐,上天难欺”十六字。戒石碑下有甬道向北,到达月台,台上即是县衙的核心建筑——大堂。大堂为知县审案、办公之所,一般建得高大轩敞,正中设桌案,堂前设栅栏,前有飞轩甃,其下为露台,上有审案时供人犯下跪的跪石。大堂又称“县厅”、“正厅”、“治厅”、“琴堂”、“牧爱堂”、“亲民堂”、“节爱堂”等。大堂两侧耳房可用作仪仗库、銮架库[5] 等库房。大堂左侧或右侧,有的还设有“典史厅”、“典幕厅”、[6](卷四,建制) “幕厅”、[7](卷二,署廨) “县幕”[8](县治之图) 或“赞政亭”,[3](国朝县治图) 为幕官典史办公之所。
    应当说明的是,县衙中幕厅的存在并不能被简单地当作出现县官幕友的证明。(注:柏桦在《明代州县衙署的建制与州县政治体制》(《史学集刊》1995年第4期)中曾认为:“明代州县衙署正堂左厢修有幕厅,从各地方志的公署建筑沿革来看,这个幕厅修建时间最早的州县是在洪武二十八年,说明在洪武末年,幕友制已在州县中出现,从明代洪武以后各州县相继修建幕厅的事实来看,幕友是逐渐发展起来的,而在明中叶成为一种不成文却也为时人公认的定规。”后在氏著《明代州县政治体制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中,对上述观点有所修正,认为幕厅开始是典史厅,但仍认为明代中期后演变为知县幕友的办公场所。见该书第114~116页,第119页。) 幕厅实际上是典史厅,是典史帮助知县处理文案的场所。首先,首领官在明代又被称为“幕职”、“幕官”,(注:“幕职”、“幕官”的称呼自唐宋以来就有,是协助行政主官参酌政务、处理文书的辅助性官职。在明代,首领官的职责与前代幕官类似,因此也被称为幕官。) 主要掌文移出纳,这正是典史的角色。其次,“典史厅”、“幕厅”在众多不同的县志上都出现在大致相同的位置——大堂的东西梢间,说明它们所指的应该是同一个东西,只是在不同的县志编纂者那里使用了不同的称呼而已。如果将这些名称——“典史厅”、“典幕厅”、“幕厅”排列在一起,答案就更清楚了。再次,设有典史厅的县衙同时还设有典史衙,这说明典史厅是典史于本衙办公之外,协助知县处理文卷的场所。典史厅设于大堂之侧就是这个目的。[5](县治之图)[6](县治之图)[9](县治图) 又次,幕友属于知县私人雇佣,因而不宜出现于大堂之侧。在清代,幕友协助知县处理事务,都要在靠近内宅的地方进行。(注:如今存内乡县衙之“刑钱夫子院”,即刑名和钱谷师爷的办公场所,乃位于二堂之后,内宅门之前。见刘鹏九《内乡县衙与衙门文化》所录《内乡县衙全图》,中州古籍出版社,2003年。) 幕厅紧邻县衙大堂,属于核心办公区域,幕友到此办公不合情理。最后,清代幕友制盛行后,佐贰官设置极少,也就是说佐贰官的职能大部分为幕友所取代,幕友是在佐贰官作用削弱之后取而代之的。而反观出现“幕厅”字样的几幅县衙布局图,可以发现一般都有数处佐贰官衙宅,佐贰官的设置还相当多,承担着很多行政事务,这至少说明即使出现了幕友,作用也必相当有限,此时在大堂之侧公然出现幕友办公的专门处所是令人难以想象的。虽然明代中后期的某些方志中有模棱两可的记载,如嘉靖《太平县志》卷四“公署”条:“治厅曰琴堂……左耳房为仪仗库,籍册藏焉,又其左为幕厅,幕僚居之。”李乐《见闻杂记》也说明后期县官常自带主文之类的私人助手上任:“近日友人作令,雇主文行者,十有四五。”[10](卷八,五十二) 但没有证据将幕厅与之挂起钩来。
    大堂院内两侧厢房为吏员办事之六房所在,左侧为吏、户、礼三房,右侧为兵、刑、工三房,粮科(房)、马科及承发房、铺长司等也排列于左右厢房中。粮科(房)从户房分出,二者的分工是:“户房止是分派钱粮,收解俱是粮房。”[11](卷二) 马科从兵房分出,“承发吏设管公文及管词状”。[12] 铺长司为急递铺铺长办公之所。北直隶宛平县大堂两侧廊房有多达15个房科。[7](卷二,署廨) 储藏册籍档案的架阁库、册房,以及存放各种器具财物的卤簿库、帑库、銮驾库(仪驾库、銮仪库)等,也位于大堂附近。
    大堂之后是二堂。二堂是知县预审案件和大堂审案时的退思、小憩之所,又称“退思堂”、“改絃堂”、“省观堂”等。由于它是一个过渡性的建筑,因而相对较小,也叫“穿堂”、“川堂”、“过堂”等。二堂后一般有宅门,将南边的外衙与北边的内衙分开。宅门内为三堂和知县廨,二者有时合而为一。三堂又称“后堂”、“便堂”,在一些县它是仅次于大堂的建筑;知县廨又称“正衙”、“知县衙”。三堂是知县接待上级官员、商议政事和办公起居之所,有些事涉机密的案件和不便公审的花案,亦在此审理。内衙中一般还有住宅、书房、花厅、后花园等,为知县的生活区。(注:也有的县仅有两个堂,如浙江新昌县衙只有琴堂和后堂,后堂之后也不像一般的县是知县衙,而是县丞衙,正衙(知县衙)反而位于县衙东北角。万历《新昌县志·县衙图》,《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上海古籍书店,1981年。)
    县丞、主簿、典史的衙、宅,分布于县衙后部中轴线两侧,一般典史衙只有一个,县丞衙、主簿衙则可能有多个,视该县所设佐贰官多少而定。
    吏舍,即吏员的居所,也分布在县衙中。明代规定,为防止吏员内外勾结舞弊,吏员平时要待在县衙内,不允许擅自出衙。吏舍一般集中位于六房之东西侧,或散布于官廨之间的空地。官吏都须按规定在县衙内居住,一般不许杂处民间。然而由于吏员众多,吏舍难以容纳,许多人只好借住衙外民居。沈榜《宛署杂记》卷二“署廨”云:“吏廨无定所,时补各官廨之空地云。吏大半无廨地,僦借民居。”官舍和吏舍合称“公廨”。关于公廨的规格和等级,弘治《句容县志》卷二载:“知县十间,县丞八间,主簿七间,管马主簿七间,典史六间,吏舍四十间。”
    监狱是县衙不可或缺的部分,一般占据了县衙的西南角,故俗称“南监”。分内监(关重犯)、外监(关一般犯人),男监、女监。附近还设有狱神祠或狱神庙。此外,县衙中还有马政厅、马房、官仓、门房、里舍(里甲房)(注:里舍为到县应役之里役所备的住所。嘉靖《应山县志》卷上:“里舍:旧在治房东,亦久废。知县王朝璲、典史傅僾改建于申明、旌善二亭之南,各六间。”《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上海古籍书店,1982年。成化《内乡县志》卷二《公署略》:“里甲房,旧任知县郑时,尝于城中隙地,盖房若干间,区分所属二十五保里长、老人、书手、甲首轮该应役者寓之,以便趋事。”后者转引自川胜守《中国封建国家の支配构造——明清赋役制度史の研究》第83~84页,东京大学出版会,1980年。) 等建筑。
    以上所述是典型的县衙,当然也有些县衙不那么规范,比如山东淄川县县衙把一般建于县衙之外的府馆、布政分司、按察分司、养济院、县仓等都包含在县衙中。[13](卷一,县治图) 临朐县的监狱、吏舍则与他县不同,位于县衙之外。[14](临朐县邑内图)
    县衙之外还有其他官署和设施,亦为一县行政之所需,计有县学、社学、城隍庙、际留仓、禄米仓、预备仓、便民仓、养济院(疏养孤老无靠之人)、漏泽园(收集埋葬无人认领的遗骨)、府馆(府级官员到县办事驻扎之所)、布政分司、按察分司(省级两司官员巡历所至驻扎之所)、都察院(巡抚至县驻扎之所)、察院(为巡按至县驻扎之所)、公馆(接待过往官员之所)、管河厅(理河厅)、巡捕厅、巡检司、水马驿、急递铺、递运所、社稷坛、山川坛、邑厉坛、僧会司、道会司、税课局、河泊所、工部分司等。
        二、县衙的作息时间
    明朝政府规定了一些法定假日。“凡每岁正旦节,自初一日为始,文武百官放假五日。冬至节本日为始,放假三日”。[15](卷八○,节假) 洪武六年,太祖“命考古休沐假日,礼部以唐六典假日上,从之。令百官每月五日给假”。[16](卷五,洪武六年闰十一月壬辰) 宣德三年,又定于每年岁首旬休十日。[17](卷四十四,休假)(注:又万历《明会典》卷八○《节假》:“永乐七年,令元宵节自正月十一日为始,赐百官节假十日。”但查《明会要》本条知其为“赐朝参官元宵节假”,并不含地方官。又记:“弘治四年正月癸未,以修省,罢上元节假。”杨联陞认为明清时期,每年冬季从十二月二十号前后开始,有一个月左右的“封印”时间,作为春假。见《国史探微》第48页,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其所据为清末富察敦崇所著《燕京岁时记》“封印”条:“每至十二月,于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四日之内,由钦天监选择吉期,照例封印,颁示天下,一体遵行。封印之日,各部院掌印司员必应邀请同僚欢聚畅饮,以酬一岁之劳。”及“开印”条:“开印之期,大约于十九、二十、二十一三日之内,由钦天监选择吉日吉时,先行知照,朝服行礼。开印之后,则照常办事矣。”此言清末习俗,而明代已有岁首旬休,不当再有一月之假。) 此外,逢皇帝登基、寿诞、丧葬等,也要停止公务活动。
    除政府规定的假日外,县衙每日清晨即开始办公,日暮时方才散衙。“凡官府皆须侵晨署事,日入方散”。[18](卷下,公座) 每日卯时,吏典、隶兵及各种杂役于承发房画押报到,称点卯;下午酉时,散衙归家。“凡公门吏典、兵卒及里长人等,皆须置簿,付承发典吏收掌,每日侵晨于上画卯,至暮画酉”。[18](卷下,卯酉)
    县官每日升堂分为早堂(早衙)、中堂(中衙、午堂、午衙)、晚堂(晚衙)。各官对时间的安排,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和各自的性情能力,不尽一致。但“堂事须有定规,各役人犯方便伺候遵守”。若初仕者无经验,“投文听审,俱无定时,自朝至暮,纷纷扰扰,(吏役)终朝伺候”。[11](卷三,投文会客次序)
    据载,早堂一般为卯时至辰时,“粮里长等各照都图,挨次站立两廊下,次第升堂,作揖听发放出”。[12] “升堂后皂隶报门,阴阳报时,同僚揖,首领(注:原文此处有一“一”字,疑误。) 揖,六房揖,门库参见,始将公座簿以次佥押。内外巡风、洒扫、提牢、管库等各报无事,自吏房起先将一日行过公文或申或帖或状,依数逐一禀报点对,各房挨次佥押用印”。然后“放里老挨图入见”,[19](公座) “比较里老,催办公事”。[20](坐衙) 中堂为巳时至未时,主要是“问理词讼,干办公务”。[19](公座) “听讼在午、未时,则白昼了然”。[11](卷四,审讼勿夜) 晚堂为申时至酉时,继续清理词讼,审录狱囚,总结一天公务,然后击鼓散堂。
    知县一天处理事务总的次序是处理公文、比较钱粮、问理词讼。《官箴集要》称处理公文的顺序是:“其申达上司公文,早衙佥押;其平关牌帖并批牌等项,中衙佥押。”[18](卷上,六房) 大堂上每日设值堂吏和值印吏各一名,“直堂吏一名,专一在堂挂号登记上下公文,并拘勾人犯牌票,以便揭查。直印吏一名,置簿填写某房公文几件,用印几颗,至晚递不致违误,结状以防奸弊”。[21](立定规) 其余吏典于各房办事,非传唤不得上堂。每晚又派巡风吏一人巡视衙门各处,以防奸盗。
        三、日常政务的处理程序
    县衙中的人员分为官、吏、役三等,在数量上呈金字塔形。在政务上的分工大体为:官主决策,吏理文书,役供差遣。知县、县丞、主簿、典史即正官、佐贰、首领,为朝廷命官,数量极少。知县总管一县之政务,佐贰、首领则分别分工负责劝农、水利、清军、巡缉等某一方面的事务;吏员为在吏部注册的公职人员,主要在六房、粮科、马科等各房科中办事,处理公文账册;衙役则司职站堂、看管、守卫、催科、抓捕等事,听候官吏差遣。
    县衙中的公务文书主要由各房科的吏书草拟。与清代县官文移主要倚仗师爷不同,明代吏书在公文的处理中还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县官一应文移,本应亲自为之,但实际上多派相应房科起稿。《大诰三编·农吏第二十七》曾规定:“今后诸衙门官,凡有公事,能书者,务必唤首领官于前,或亲口声说,首领官著笔,或亲笔自稿,照行移格式为之。然后农吏誊真,署押发放。”[22] 但后期普遍的情形却是县官“申上司文移,先令该吏起草”。[21](慎申呈) 由于明代中期以后吏典买充者多,素质普遍降低,通文移者日少,多由各房主文、书手代笔。县官“凡承上发下文移,只问该房取稿,不必管他央何人作,只要好便罢”。[21](远主文) 吏典、首领官对公文应及时办理,不得稽延。《大明令·吏令》规定:内外衙门公事,“小事五日程,中事七日程,大事十日程”。[23] 《大明律·吏律·公式·官文书稽程》规定:“凡官文书稽程者,一日,吏典笞五十,三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首领官各减一等。”《读律琐言》卷三《吏律·官文书稽程》注云:“诸衙门文书,小事五日程,中事十日程,大事二十日程。”
    遇有公事,六房吏典向上禀报,须自上而下进行,即首先秉明知县,再赴分管佐贰、首领处商议;签押文书时,则遵从自下而上的顺序,先由下面的吏典首领等官开始,最后至知县处用印施行。“该房该吏凡遇禀复公事,自上而下;佥押文书,自下而上”。[18](卷上,六房) “遇有大小事务,该吏先于长官处明白告禀,次于佐贰官处商确既定,然后当该吏典幕官书卷,才方自下而上以次佥押讫,正官下判日子,当面用使印信,随即施行”。[18](卷下,佥押) 这样做的目的, 可能一方面是为了保证信息上达长官的渠道通畅,不致被中途截断;同时政务处理意见先由下面的该管官吏议定,最后由县官决断施行,也可以减轻知县的理政负担,使各级官吏各负其责。
    刑名、钱谷为知县最重之事。县官受理百姓词讼称为“放告”,受理词讼的日子称为“放告日”,每隔三五日一次。一般是逢三、六、九日放告。(注:《新官轨范》:“告示众告状之人,每月三六九日方许递状。”蒋廷璧《璞山蒋公政训·清词状》:“凡三六九日受过词状……”吴遵《初仕录·严告讦》:“放告明开告示,或三或六或九,每放告牌出,挨图逐里进入。”) 也有五日一放告的,更有“民淳事简之地”,只在每月初二、十六放告两次。[11](卷四,准状不妨多) 在农忙时节,为不妨农时,还要止讼几个月。如四至七月农忙时,除人命、强盗等大案外,其他案件不予受理。放告之日,县官升堂后,出“放告牌”,原告捧纸依次递进县衙。凌濛初《拍案惊奇》卷十《韩秀才乘乱聘娇妻 吴太守怜才主姻簿》:“到得府前,正值新太守吴公弼升堂。不逾时,抬出放告牌来,程朝奉随着牌进去。”[24] 状纸递进后,由承发房吏接下挂号。(注:《新官轨范》:“承发吏,设管公文及管词状。”蒋廷璧《璞山蒋公政训·清词状》:“凡词讼,先令承发科挂号。”) 县官接状后为慎重起见,往往并不立即审理,而是退堂后一一细览,第二天再与发落。(注:吴遵《初仕录·审词状》:“公堂事冗,日亦有限。所收状,俱俟退堂细看。”《新官轨范》:“将状子不分有理、无理,俱各接下。省令告状之人,俱各明日来朝听审。当夜用心将状逐一参看,可受理者,紧关去处红笔标下,次日只在红笔去处审理。如无理者,将状扯毁赶出。”《居官格言·放告》:“示仰一应告状人等,除人命强盗重情不拘日期,其余户婚、田土、斗殴等项,俱照后开日期递状,次日听审。”《居官格言·递状日期》:“初三日 初四日听审 初六日 初七日听审 初九日 初十日听审 十三日 十四日听审 十六日 十七日听审 十九日 二十日听审 二十三日 二十四日听审 二十六日 二十七日听审 二十九日 三十日听审。”) 不准状的退回,准状的再传原告、被告、证人三方细审。
    钱粮完纳不及时,或差役办差逾期,县官则用刑求、监禁的办法催督,称为“比较”。“凡差人解军、解钱粮,限定日期。如不完批回缴者,即拿的亲家属监候,轮日比较,则事易完”。[21](慎差人) 征比钱粮时,先比较粮长、里老等役,使之催督欠纳户,若再不完,则征比花户。
    县官除点视桥梁圩岸、驿传递铺,踏勘灾伤,检尸、捕贼、抄札等事外,不得轻离县衙,有事则以信牌差遣吏役。《大明律·吏律·公式·信牌》规定:“凡府、州、县置立信牌,量地远近,定立程限,随事销缴。违者,一日笞一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若府、州、县官遇有催办事务,不行依律发遣信牌,辄下所属守并者,杖一百(按谓如府官不许入州衙,州官不许入县衙,县官不许下乡村之类)。其点视桥梁圩岸、驿传递铺,踏勘灾伤,检尸、捕贼、抄札之类,不在此限。”信牌又称“牌票”、“票”、“硃票”,为纸质,上面用墨笔写明所办事情,限定日期,用硃笔签押,并盖官印。关于信牌名称及形制,顾起元《客座赘语》卷一《辨讹》云:“票,一作慓,疾也,急疾也。今官府有所分付,勾取于下,其札曰‘票’。”[25] 《醒世恒言》卷三十九《汪大尹火焚宝莲寺》:汪大尹“当晚在衙中秉烛而坐,定稿申报上司,猛地想起道:‘我收许多凶徒在监,倘有不测之变,如何抵挡?’即写硃票,差人遍招快手,各带兵器到县,直宿防卫。”[26] 《三刻拍案惊奇》第二十七回《为传花月道 贯讲差使书》,记钱生员伪造官府“纸牌”诈财之事。[27] 《型世言》第二十七回《贪花郎累及慈亲 利财奴祸贻至戚》,写奸徒商德、钱流伪造官府牌票,商写牌,钱用硃笔签押。[28] 吏役事完须将牌交回,称“投牌”、[29](P292) “销牌”。差点差役时又使用签筒,筒中置签,上写各役姓名,差点某役,则抽其名签付之,事完差役将签交回。《治谱》云:“在县呼唤各役,非抽签叫者不许应。出入时须以签筒自随……如在家或轿上,或催夫马或叫人,系紧急事,袖中宜置小签,抽一与门子,门子照名以大签给之,彼事不完,签不得入。……(行刑时)须签上本人用刑。”[11](卷二,置签抽签法)
    但牌票亦不可轻给,以维护牌票的严肃性。“凡有小节公事,只可用言语分付催办完结,不必出票。如有大事不能结绝,或各样差使不完,方才出票拘勾。不可泛滥一概出票,致使小民轻易不惧官法。及票俱用县印一颗”。[12] 诸役多有借牌票诈害百姓者。“差人持粮票下乡……黑夜排闼,就床擒锁,举家惊惶,设酒送馈。及去,衣服鸡犬一空。假如欠银五两,此番所费二三两,手头愈空,钱粮愈难完办。及带至县,该差又与商通,雇人代杖而出。一番追呼,始终皆为差人生意,而官逋如故”。[30](卷二十三,御吏) 有的串通吏书,私写牌票,不盖官印,持“白头”牌票下乡欺诈百姓。“吏书欺官讨钱,每于开征(钱粮)之日,一甲写一催票,谓之押差,或谓之总催。每一快手一二十两,贿买户书写就。……盖快手借票催粮,原非为催粮计,不过借印票在手,无端索害乡人。农民多不识字,又多良善之人,彼即有完票在家,快手欲无端害之,几十里外向谁分诉。……一张票,乃一快手几年生活也”。[11](卷五,摘差总差之殊)
    牌票是替官府办差的凭证,可发与差役,也可发给在县听差的值年里长,使之勾摄公事。“追会钱粮、军需、刑名、造作,大小公事,不得差人下乡,止是遣牌勾办”。[18](卷下,销缴信牌) 审案时,县官还可将牌票交与原告、干证, 令其持票拘传被告。明初以后里长多在县“承符呼唤”,听领钱粮词状牌票,回乡催征钱粮,勾摄人犯,或措办供应。《海瑞集》上编《兴革条例·户属》:“旧例里长逐日在县应卯,违卯则罚。”[31] 袁黄《宝坻政书》卷四《申道报抚台减粮公移》:“自卑职到任,凡见年里长,皆放归农。”[32] 说明万历十六年袁黄任宝坻知县前,该县值年里长须至县听差。不但里长,甲首也须随里长到官听差,或出“应卯银”(注:海瑞《海瑞集》上编《禁约》:“一、禁甲首不许与里长户轮当里长,每一官丁许出银三分与里长以偿应役之劳。仍旧多取应卯银两者,甲首不时首告。”) 补贴里长劳费。徐学聚《国朝典汇》卷九十《赋役》:“(嘉靖)四十年正月,御史潘季驯巡按广东,倡行均平里甲之议。……其里长止于在官勾摄公务,甲首悉放归农,广人便之。”[33] 说明广东在潘季驯改革前甲首须随里长到官。
    县官有事传唤乡民,应尽量差遣里长,以免差役下乡生事勒索。“凡勾摄公事,不可差皂隶、快手、机兵人等下乡生事害人,致生不虞,负累不便。止许差各里里长转令甲首拘与”。[10] “有等在官人役,有因公差下乡,狐假虎威,虚张声势,指官诓诈,扰害良民。明知乡农少入城市,怕见官府,只得受其凌虐,鸡犬为之不宁。有本差一人,有帮二三人者,一至其家,势如饿虎,不满其心不休也”。[34](卷下,刑类)
    以上所论述的是明代县衙中比较常见或一般的运作方式,其中一些材料来自明代的官箴书。官箴书作为明代官员初入仕途的为官指南,反映了当时官场行事的惯例。参以其他资料,可以大体了解明代县衙的实际运作情况。由于明朝疆域辽阔,历时200余年,各个地区、各个时期的情况会有所变化,其间的差异性及其与县政的关系,有待于进一步的探讨。


【参考文献】
    [1] 李志荣.元明清华北华中地方衙署建筑的个案研究[D].北京大学博士论文,2004.
    [2] 王祎.王忠文集[M].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
    [3] (隆庆)仪真县志[M].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上海:上海古籍书店,1963.
    [4] (嘉靖)太平县志[M].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上海:上海古籍书店,1963.
    [5] (嘉靖)夏津县志[M].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上海:上海古籍书店,1962.
    [6] (嘉靖)兰阳县志[M].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上海:上海古籍书店,1965.
    [7] 沈榜.宛署杂记[M].北京:北京出版社,1983.
    [8] (嘉靖)武城县志[M].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上海:上海古籍书店,1963.
    [9] (嘉靖)尉氏县志[M].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上海:上海古籍书店,1963.
    [10] 李乐.见闻杂记[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
    [11] 佘自强.治谱[M].官箴书集成.合肥:黄山书社,1997.
    [12] 佚名.新官轨范[M].官箴书集成.合肥:黄山书社,1997.
    [13] (嘉靖)淄川县志[Z].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 上海:上海古籍书店,1961.
    [14] (嘉靖)临朐县志[Z].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上海:上海古籍书店,1962.
    [15] (万历)明会典[Z].北京:中华书局,1989.
    [16] 谈迁.国榷[M].古典出版社,1958.
    [17] 龙文彬.明会要[Z].北京:中华书局,1956.
    [18] 汪天锡.官箴集要[M].官箴书集成.合肥:黄山书社,1997.
    [19] 吴遵.初仕录[M].官箴书集成.合肥:黄山书社,1997.
    [20] 佚名.居官格言[M].官箴书集成.合肥:黄山书社,1997.
    [21] 蒋廷璧.璞山蒋公政训[M].官箴书集成.合肥:黄山书社,1997.
    [22] 朱元璋.洪武御制全书[Z].合肥:黄山书社,1995.
    [23] 皇明制书[Z].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
    [24] 凌濛初.拍案惊奇[Z].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91.
    [25] 顾起元.客座赘语[Z].北京:中华书局,1987.
    [26] 冯梦龙.醒世恒言[Z].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56.
    [27] 梦觉道人,西湖浪子.三刻拍案惊奇[Z].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
    [28] 陆人龙.型世言[Z].北京:中华书局,1993.
    [29] 凌濛初.二刻拍案惊奇[Z].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96.
    [30] 陈龙正.几亭全书[M].四库禁毁书丛刊.北京:北京出版社,2000.
    [31] 海瑞.海瑞集[M].北京:中华书局,1962.
    [32] 袁黄.宝坻政书[M].北京图书馆藏古籍珍本丛刊.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98.
    [33] 徐学聚.国朝典汇[Z].中国史学丛书.台北:学生书局,1965.
    [34] 佚名.居官必要为政便览[Z].官箴书集成.合肥:黄山书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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