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
明代西南总督与民族社会冲突调控
黎小龙
【专题名称】明清史
【专 题 号】K24
【复印期号】2006年01期
【原文出处】《民族研究》(京)2005年04期第65~73页
【作者简介】黎小龙,西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重庆 400715)
【关 键 词】明代/西南总督/民族冲突
明代督抚研究,近年来治明史者多所关注。明代西南民族地区的治乱,亦为民族史研究长时期探讨的议题。明代总督之设始于西南,但明代西南总督之制的研究,迄今尚无系统性探讨之作。明代西南总督之设,缘起于边疆民族地区大规模社会冲突。终明一代,西南总督之置罢更替,辖区之宽狭,事权之大小,调控力度之强弱,无不与西南民族地区社会冲突的状况息息相关。所以,无论是明代西南总督之制的研究,或是明代西南民族地区治乱之探讨,均须将明代西南总督与民族社会冲突的调控加以全面的联系。本文拟就这一专题做初步探讨。
一、西南总督之置罢与民族社会冲突的状况
明代边疆总督之设,北有三边、蓟辽,南有两广、西南。而西南总督之辖地,主要是湖广、四川、贵州、云南四省。清龚文彬《明会要》云:“正统六年正月,征麓川,以兵部尚书王骥总督军务。此设总督之始。”(注:《明会要》卷34《职官六·总督总制》。) 以王骥为总督,是明清总督之制的发端。麓川,为明代云南边疆民族地区。明初征伐麓川,凡三次,史称“三征麓川”。(注:参见《明史》卷171《王骥传》。) 明征麓川的起因,乃麓川土司思氏反乱,据地自雄,西南边疆民族地区动荡。三次征伐,从明英宗正统六年(1441)至十三年,发兵多达15万人,除云南、湖广、四川、贵州外,南京直隶及两广官兵也在征发之列。故西南总督之设,是明王朝平定西南民族地区大规模社会冲突的一种特殊举措。从明英宗正统六年王骥肇其始,明代西南跨省性总督的设置,几乎都与西南民族地区的社会冲突有着直接的联系。
明代西南民族地区社会冲突激烈、频繁,尤以贵州为最,有人曾逐年进行统计,“明代276年中,贵州发生战事的年份共有145年,占有明一代一半以上时间”。(注:刘学洙:《明清贵州沉重的军事负担》,《贵州师范大学学报》2001年第4期。) 《清史稿·土司传》综述明代西南民族地区治乱云:“明代播州、蔺州、水西、麓川,皆勤大军数十万,殚天下力而后铲平之。故云、贵、川、广恒视土司为治乱。”(注:《清史稿》卷512《土司传·湖广》。) 当面对西南民族地区激烈的动荡和社会冲突,明中央王朝最终的抉择,均是专任总督,授予统辖西南数省军务之特权。明代西南历任总督,据《明实录》、《明史》等史料统计,列表于兹。(注:本表据吴海丽《明代贵州总督列表》扩增、修订而成,详见吴海丽:《明代贵州督抚的设立及其区域军事调控研究》,西南师范大学2003届硕士毕业论文。)(见表一)
明代西南总督统计表 表一
明代西南总督的设置,从英宗正统六年至崇祯末年,前后延续200余年,其时间之长,为全国各区域之最。其间,先后设立33任总督,任职时间最短者为数月,最长者达10余年。就全国各区域比较而言,西南总督虽最早设置,延续时间最为久长,但有学者将明代西南总督认定为暂设总督,这与同为边疆地区的两广、三边和蓟辽为定设总督有明显的不同。(注:参见靳润成:《明朝总督巡抚辖区研究》,天津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119—136页。) 探究其成因,西南与其他三地总督设置的目的不同有着直接的关系。两广、三边、蓟辽总督之设,虽同有调控边疆民族地区社会冲突的目的,如两广总督因景泰三年(1452)两广苗民起事而设,(注:参见《明史》卷73《职官志二》。) 三边总督因开城土官满俊起事而于成化四年(1468)始置,(注:参见《明史》卷178《项忠传》。) 但抵御外族入侵(两广之抗倭、三边和蓟辽之御外)及平定地方之动荡、起事(如两广之曾一平起事),亦是三地总督之重要职能。而明代西南总督之设,并无御外之责,其主要目的和职能均为调控西南民族地区的社会冲突(前表所列33任总督设置原由均为应对西南民族冲突),故中央王朝对西南总督任命同时,时有“着按限前去,事完回京”之语。(注:参见《明神宗实录》卷278,万历二十二年十月己未。)
明代西南总督之设,时置时罢,更替频繁,看似淆乱无序,实则有章可循。万历三十三年(1605),吏科给事中侯庆远为平播后议罢总督事上言:“臣反复思维总督之设,大都由兵兴也。往嘉靖中以征苗故,改贵州远臣督之。旋以苗平议罢,但令贵抚建提督军门之号,及得兼制湖北、川东耳。迩者皆以征播故,改四川抚臣督之,亦出一时权宜,借之联三省兵力耳。今播地已成郡县……斯亦罢督复抚之日也。”(注:《明神宗实录》卷413,万历三十三年九月辛卯。)侯氏上言,揭示了明嘉靖中期至万历平播50余年间西南民族地区社会冲突与总督置罢、事权大小之间的内在联系。嘉靖“征苗”与万历“征播”,是明代中期西南民族地区社会冲突的两个高峰期,也是西南总督的辖区、事权最大的时期。这时期的总督,以督为主,兼任巡抚。从嘉靖末至万历中期的20余年间,是“征苗”与“平播”两高峰的间歇期,也是大规模社会冲突平息后的善后、镇抚期,故连续5任总督均巡抚贵州兼督湖北、川东军务(详见前表),即如侯氏所云,“但令贵抚……兼制湖北、川东耳”。这时期,应是西南历任总督辖区、事权最小时期。这时期总督事权退居次要,以抚为主,兼督军务。
据前表,纵观明代200余年西南民族地区社会冲突的状况与总督置罢的历程,大致可划分为四个历史阶段:(注:吴海丽将明代贵州总督按四个阶段划分,除第四段笔者认同外,其余重新划分,详见吴海丽:《明代贵州督抚的设立及其区域军事调控研究》,西南师范大学2003届硕士毕业论文。)
第一阶段是从正统六年至嘉靖七年(1528)80余年间,先后设6任总督,主要应对麓川思氏反乱、湖广贵州“苗乱”、四川“都掌蛮叛”和云南安氏、凤氏反乱。其中,王骥“三征麓川”和侯琎、王骥景泰元年平定“苗乱”是这时期民族社会冲突最激烈时段,从正统六年至景泰三年的12年间,不间断地连续委任王骥、侯琎、王来为总督。可见,西南总督设置的启始时期即为西南边疆民族社会冲突的第一个高峰时段。此后,由景泰至嘉靖初,为相对稳定期。这70余年间仅委任3任总督,且时断时任,每任时间甚短(石濮、伍文定均为1年,程信4年)。
第二阶段,从嘉靖中期总督张岳“征苗”至万历中期播州扬氏反乱前,约为50余年。这时期总督多达13任,为各时段之最。明中央对西南总督的委任,更换频繁,但连续性强,从嘉靖二十七年至隆庆六年(1572),25年间不间断地连续设置11任总督;这期间的总督辖区、事权相对稳定。50余年间,民族社会冲突的高峰在嘉靖中期的张岳“征苗”,故总督张岳任期为13任总督中最长者,有近5年时间(嘉靖二十七年六月至三十二年正月)。张岳“征苗”之后,西南民族地区社会冲突相对缓和,规模小而零散,破坏程度低,进入又一个相对稳定期。故张岳之后的12任总督旋置旋罢,频频更换,大多任期1—2年。其中,最短者为曾同享,仅2个月(万历四年三至四月)。总督辖区亦缩小至西南历任总督之最。
第三阶段为万历二十二年至天启元年的20余年,其间先后委任5任总督。前两任邢玠、李化龙正值播州杨应龙反乱,川贵两省大规模冲突、动荡的高峰时段,其中尤以李化龙“征播”为最。此后的三任总督均以善后为其主要职责,处于社会冲突相对缓和时期。
第四阶段由天启元年至崇祯十一年(1638)。近20年间,先后爆发水西土司安氏、永宁土司奢氏反乱,川、贵、云、湖数省动荡。明王朝于这时期连续委任9任总督。其中朱燮元总督辖区、事权在数年时间内三次变动,先是与杨述中分辖云、贵、川、湖四省军务,杨主贵、云,朱主川、湖(天启二至四年);继而与蔡复一共掌西南大局,朱仍主川、湖(天启四至五年);此后朱独掌西南全局,总督四川、贵州、湖广、云南、广西五省军务,兼理粮饷,掌尚方宝剑,大权集于一身,最终平定奢、安二土司引发的大规模社会冲突和动荡。
纵观明代200余年西南总督的设置历程,30余任总督的设置与罢免、总督事权授予、辖区大小,无不围绕着西南民族地区社会冲突的调控这一中心,这是明代中国各边疆民族地区总督之制中,西南地区最为突出、鲜明的区域特征。受这一特征的影响,明代西南总督均因应民族社会冲突的状况而暂设,时置时罢,总督辖区的大小、事权的高低始终处于不稳定的变动状态。
二、设督之争与民族社会冲突的应对之策
以总督统率数省大军,平定西南民族地区社会冲突的方式及其功绩、作用,从第一任总督王骥始,就有不同的评价和争论。朝中“议者咎骥等老师费财,以一隅骚动天下”。(注:《明史》卷171《王骥传》。)此后的总督设置,每一个重要历史阶段大多皆有激烈的争论。争论的重点,都要将总督的设置与调控西南民族地区社会冲突的应对之策和举措联系起来。
明王朝以总督张岳大举“征苗”始于嘉靖二十七年。但早在宪宗成化十一年,湖广总兵官李震等奏:“苗贼攻掠获利……千万成群,杀掠无算……欲如正统、景泰年间靖远伯王骥等事例,统调京营及云、贵、四川、南直隶军官军……会兵搜剿殄灭。”兵部“以为非宜”。明宪宗曰:“蛮夷滑夏,自古有之。要在边将羁縻得宜,使不敢越境为乱而已,曷以殄灭为快。”(注:《明宪宗实录》卷142,成化十一年六月甲辰。)面对剿与抚两种之策,地方官吏有好大喜功,动辄主剿之倾向;朝廷则以“边将羁縻得宜”,以抚为主。故西南总督之设,通常与民族地区社会冲突激烈,边疆局势动荡,明王朝以大军征伐的极端举措直接联系起来。明大军于万历征播后,吏科给事中侯庆远在讨论川、黔总督罢设时云:“若乃罢督臣于蜀,而更设督臣于黔……改黔抚为督,则播人必惧而狼顾。”(注:《明神宗实录》卷413,万历三十三年九月辛卯。)大战之后的西南民众(播人),对总督的恐惧心理,应是“大都由兵兴也”的总督之大肆征剿的反应,是西南民族地区民众受土司反乱和明朝大军征伐双重苦难的真实感受。因此,明中央王朝对西南总督之设颇为审慎。纵观明代西南设督的历程,大多率先由西南地方官吏上奏,几经争议而定。天启年间,水西土司安氏反乱,“兵科给事中胡永顺疏陈黔事,言:‘……今黔人意专主于剿,庙堂之上半出于抚。第言剿者,但知贼之当剿耳,不顾我之能办剿与否也;言抚者,亦但知我之力未能剿耳,亦不问贼之当抚与否也。’”(注:《明熹宗实录》卷39,天启三年十月丁卯。)剿抚之争,伴随总督之设而始终。主剿者,多西南地方官吏;而“庙党之上半出于抚”,为朝议主流。
详考明代西南总督置罢之争,主要集中于西南民族地区大规模冲突到来之前和大兵征剿之后。前者议置,后者议罢。终明一代的西南总督的置罢之争,通常与明王朝调控西南民族地区社会冲突的应对之策和举措紧密联系在一起。成化、嘉靖年间,湖广、贵州苗民起事,至嘉靖二十七年以张岳总督湖、川、贵三省军务,征伐“苗乱”,先后发生了五次争论。此轮争议,始于成化十一年。其后,成化十五年,嘉靖二十三年、二十六年、二十七年,均有争议,先后延续70余年。力主设督,以大军征伐的,均为湖广、贵州两省巡抚、总兵。而明中央王朝在这70余年的时间里,于不同时期,提出了不同的应对之策,由抚转剿的渐进演变轨迹,至为明晰。总体而言,成化时期,以抚为主;嘉靖时期,由抚转剿。宪宗成化时期曾发生两次争论,兵部以大军征剿,耗费巨大,“此心腹之忧也”,严厉批判力主征剿的西南地方官吏“恐有邀功之人主之”。(注:《明宪宗实录》卷197,成化十五年十一月庚子。)明宪宗强调,“羁縻得宜”,(注:《明宪宗实录》卷142,成化十一年六月甲辰。)大军征剿之举,“不得轻率”。(注:《明宪宗实录》卷197,成化十五年十一月庚子。)世宗嘉靖时期,随着地方官吏“动辄咎让”,互相推诿,湖、贵苗民起事反抗之势不断蔓延,明中央王朝的应对之策遂由抚转剿。但主剿之责,在嘉靖二十三年和二十六年的两次争论中仍坚持不设总督,而以西南三省地方官吏为主。“兵部复言,三省皆为朝廷封疆……而总兵诸臣俱有防御之责,何待督责。”(注:《明世宗实录》卷293,嘉靖二十三年十二月壬申。)事下兵部集诸臣会议,“今止宜责成三省守臣,而严饬诸土官戮力用命”。世宗旨:“总督官不必增设。”(注:《明世宗实录》卷328,嘉靖二十六年闰九月辛卯。)直至嘉靖二十七年贵州巡抚李义壮再次提出“仍添设总督,节制三省。……然后苗夷可平”。(注:《明世宗实录》卷337,嘉靖二十七年六月丁未。)以总督为主,合数省大军征剿的方略,经70余年前后5次的争论,最后确定。经这段时期的争论之后,有关西南总督设置的争议相对缓和。嘉靖之后,万历时期有播州土司杨氏之乱,天启时期有水西土司安氏、永宁土司奢氏之乱。面对西南民族地区规模浩大的社会冲突与动荡,总督之设已成为明中央王朝调控西南民族冲突的重要举措。但西南总督,仍为暂设,时置时罢,更换频繁,争论亦时起时息。不过,这时期的总督之争,除总督之设尚有余绪外,争议的焦点已转移至明中央王朝边疆战略的指导思想。
明代后期从万历至崇祯初的数十年间,西南民族地区先后经历三次大规模社会冲突,杨、奢、安三姓土司大有割据西南之势,故《清史稿》评曰:“后则播州之杨、永宁之奢、水西之安,为西南巨患。”(注:《清史稿》卷515《土司传·贵州》。)明代各历史阶段西南民族地区社会冲突状况比较,中、前期除三征麓川之役外,其他社会冲突的激烈程度、规模和对社会的破坏性影响,均不及明代后期。正是在这样的特殊历史背景下,明代后期西南总督之设的争论,直接牵涉到了明中央王朝的全国性边疆战略与整体布局。天启二年,贵州巡抚侯代、李枟疏言:“蔺、播二贼谋既阴连,势亦遥应”,“若以复播灭蔺,非合数省之兵,聚百万之饷,设总督以专征。……皇上切勿谓辽事重,黔事轻,如臣前请饷之疏……付封疆于一掷也。”(注:《明熹宗实录》卷18,天启二年正月己未。)天启六年,兵科给事中李鲁生上言:“今天下两大患,东则辽,南则黔。辽事仰荷圣明处置,可以专责成而论功罪矣。独贵州一役有总督,有巡抚,有监军,此三臣者职掌各有归着”,“臣愚以谓黔抚宜省……以督臣兼之,事平仍罢督设抚。”熹宗批旨:“这本议裁抚归督,即督兼抚便控制而专责成,说得是,依着行。”(注:《明熹宗实录》卷79,天启六年十二月己亥。)天启年间的这二条上疏,在有明一代有关西南民族地区社会冲突应对之策的上疏与争论中,并不多见。上疏内容,就西南总督之设置和总督事权之兵、饷筹措,督抚分权等问题直接与明王朝的边疆战略联系了起来,并明确指出熹宗重辽轻黔战略指导思想之误。若非西南局势之紧急,此类条疏绝无可能出现。在同为天启二年御史徐卿伯的上疏中,即言:“今西南所苦,在无兵,尤在无饷。黔人、蜀人、滇人计出无聊”,已非西南三省之可控,故西南总督人选的择定,“此乃西南安危呼吸之关,不可不慎”。(注:《明熹宗实录》卷28,天启二年十一月乙己。)查阅《明实录》等明代史料,有关西南民族地区社会冲突的记录,兵、饷的筹措是西南历任督抚和中央朝臣讨论最多的焦点问题,而西南总督的设置和事权的授予,亦无不围绕统兵与筹饷这两大问题。但在明中央王朝的边疆战略和整体布局中,除麓川、播州、永宁、水西数次土司割据的大规模动乱,明中央王朝大军征伐外,西南民族地区发生的其他的社会冲突的调控,主要依托西南川、贵、湖、云数省之力,(注:明清时期,湖广土司列入西南,故西南民族事宜的处理,通常将湖广与川、贵、云数省相联。)通过总督的设置与事权的授予,整合和协调西南数省的力量。而东北、西北“九边”的防卫,则是明中央王朝边疆战略布局中之重点,所谓“辽事仰荷圣明处置”,即皇上直接处理辽东防守之重大事项。辽事粮饷,则为京运,有“考成通例”的制度保障。(注:参见《明神宗实录》卷541,万历四十四年正月壬辰。)正因为北方边防与西南民族地区在明中央王朝边疆战略中存在明显的重轻差别,西南民族地区凡有大规模社会冲突与动荡的发生,大多有要求明中央王朝超越西南区域范围进行兵、饷协济的讨论。万历四十四年,贵州巡抚张鹤鸣为贵州粮饷上奏,建议每年京运十万饷以解贵州之急,“然即年增十万饷,九边不及百分之一,而西南半壁可保百年无事”。(注:《明神宗实录》卷536,万历四十三年闰八月己未。)第二年,兵科给事中熊遇明亦为黔饷事上言:“其抚臣张鹤鸣请增兵增饷诸议,不妨从长处置。川湖协济改入京运,如各边考成通例。”并称此事关乎重大,“岂所以大一统乎!”(注:《明神宗实录》卷541,万历四十四年正月壬辰。)这二疏之实质,是要改变明中央王朝边疆战略布局中重北轻南之指导思想,其主要目的,是要将西南民族地区社会冲突的调控,按北方九边之“通例”同等对待,由明中央王朝直接掌控。不过,万历张、熊二人的增兵增饷之奏,较之天启二李之疏,在其表述上委婉、温和一些。
但是,反映在明中央王朝边疆战略布局中的北南有别的战略指导思想,终明一代,一以贯之,并无实质性之变更。其根本原因,北为御外之边防,南为辖内民族地区之社会动荡,外族入侵之威胁与西南区域性土司割据及民众起事的影响,不可等量齐观。至于大规模社会冲突发生之际,所谓播州、蔺州、水西、麓川反乱,“殚天下力而后铲平之”的现象,毕竟是特殊时期的权宜之计。故西南总督的暂设,总督事权之大小不定,均应是明中央王朝重北轻南边疆战略思想,以及依托西南本土之力处置西南民族社会冲突应对方略的具体反映。
三、总督事权与民族冲突的调控
明代西南总督,为西南民族社会冲突调控而设,是明中央王朝以剿为主的调控方略具体实施的主要表征。但是,深入探究明代西南总督的设置和事权的授予,实则存在两类:一为平定冲突,一为防范、化解冲突。总督在进行民族社会冲突调控的实践中,剿、抚两种调控方式和手段,是很难截然划分的。平定冲突之总督,以剿为主,以抚为辅,此类总督,为西南总督之主体;防范、化解冲突之总督,多处于冲突平缓期,大战后恢复期,自然以抚为主。两类总督的共通点,“大都由兵兴也”,均为承担调控西南民族社会冲突之责的封疆大吏,故总督事权之授予,冲突调控手段、措施之选择,调控力度之大小,均与各时期西南民族社会冲突的状况和明中央王朝调控方略的抉择有直接的关系。
就明代数十位西南总督的事权授予而言,万历以来明代后期总督的事权授予明显大于中、前期的总督,这与明代西南民族社会冲突后期(万历、天启、崇祯)大于中前期(正统、景泰、嘉靖)的社会状况两相对应。就各历史时期西南总督事权最大,辖区最广的代表而言,明中前期以正统王骥、嘉靖张岳为最,明代后期以万历李化龙、天启朱燮元为最。此四人均为明代西南民族地区社会冲突最激烈时期受命总督,在平定冲突类总督中,颇具代表性者。明代中后期的设督之争,以剿为主方略的倡议者大多以王骥、张岳为其效仿的成例,如成化十一年李震上奏设督云:“欲如正统、景泰年间靖远伯王骥等事例。”(注:《明宪宗实录》卷142,成化十一年六月甲辰。)万历末,“张鹤鸣疏议红苗事言……集数万之兵,请数十万之饷,设一督臣,如嘉靖张襄惠岳事例”。(注:《明神宗实录》卷547,万历四十四年七月乙酉。)据考,明中央委任西南总督,明确其辖区者,始于景泰初年之王来,“总督湖广、贵州军务”,(注:《明英宗实录》卷196《景泰附录14》,景泰元年九月癸丑。)从嘉靖始,西南总督基本固定在湖广、四川、贵州三省军务。至天启年奢、安之乱时辖区扩大。到明末朱燮元总督“川、湖、云、贵、广西”军务。(注:《明熹宗实录》卷58,天启五年四月戊戌。)总督事权,以军务为主,兼理其他。但明中央王朝明确总督军务,且兼理粮饷,赐尚方宝剑者,似从万历李化龙平播肇始其端。万历二十七年三月李化龙“以原官总督川、湖、贵军务,兼理粮饷”,(注:《明神宗实录》卷332,万历二十七年三月己亥。)此时尚未赐剑。四川綦江陷落,西南局势危急,同年八月“科臣张辅之上言,‘……将领自副总而下,听督抚重处,无已尚方之剑不可特赐,如宁夏、朝鲜故事乎!盖事大则权不得不重,势急则法不得不严……’上然其言……总督李化龙赐剑以重事权,不用命者必军法从事”。(注:《明神宗实录》卷338,万历二十七年八月丁丑。)平播之役,时称“而以督臣李化龙统之,征兵转饷,几半天下”,(注:《明神宗实录》卷354,万历二十八年十二月乙未。)统军、调粮、军法(尚方剑)三权之特授,均与西南民族地区社会冲突的激烈直接有关。平播之役后,明后期总督多兼理粮饷(详见前表“事权授予”),但明代数十任总督,史籍记录赐剑者,李化龙之后,仅明代后期张我续、蔡复一、朱燮元三人。赐剑之时所授权限,以朱燮元最高,“自大将以下不用命者,以赐剑从事”。(注:《明熹宗实录》卷58,天启五年四月戊戌。)蔡复一曾专为赐剑所授权限上疏云:“李化龙之督三省也,赐剑诛副将以下……今臣教书只云赐剑以重事权,所诛自都指挥始……是总督威令在黔已轻,而又安得重于滇蜀也。”(注:《明熹宗实录》卷57,天启五年三月癸亥。)可见,赐剑是中央王朝给予总督“以重事权”的特殊举措,赐剑与否,事权之限定,至为审慎,与西南民族地区社会冲突的激烈程度,征剿用兵之规模均有密切的联系。
以剿为主,平定冲突类的总督偏重军事,统合数省大军,以行征伐之责。但是,剿抚并用,平定冲突与化解冲突多种调控方略和手段兼有的状况,仍是此类总督较为普遍的现象。以张岳、朱燮元为例,张岳征苗,提出“故臣以为必以兵力一大创之,然后抚可定,守可固”的方略,(注:《明世宗实录》卷353,嘉靖二十八年十月癸卯。)据贵州、湖广苗疆社会冲突激烈的不同程度,而采用征剿“贵苗”,招抚“湖苗”之策。“贵苗”破后,其首领投奔“湖苗”,张岳为此受责,“上曰:‘朝廷设置总督,欲其事权归一,以尽除苗患。张岳……又称湖苗听抚,乃今失事重大”。(注:《明世宗实录》卷372,嘉靖三十年四月庚午。)明代西南总督中,朝廷所授事权最大、辖地最宽的朱燮元明确提出“以守为战,以战寓抚”(注:《遵义府志》卷42《艺文一》。)的方略,并上奏崇祯帝:“御蛮之法,治与不治,既来则安,不专在攻取也。”(注:《明怀宗实录》卷3,崇祯三年九月己卯。)注重收抚人心,招抚“顺苗”。可见,即便在社会冲突最激烈时期承担统率大军征剿重任的部分有战略眼光的西南总督,在其具体实施明中央王朝的调控方略时,也并未将剿抚完全割裂开来。
防范、化解冲突类总督,包括大战之后恢复期的善后总督,以及社会相对平稳,冲突缓和期的镇抚总督。其中,以调停善后总督最具代表性。善后总督既有以征剿为主的总督转而专心善后,亦有朝廷之专任。天启、崇祯绵延数十年的大规模社会动荡和冲突平定后,统率数十万大军的总督朱燮元迅即转向恢复社会生产、生活,缓和社会矛盾,化解社会冲突。并针对西南民族地区大战之后的实际情况,对再度用兵,提出“惟当明定疆界,使诸蛮自耕牧,遵往制,职贡赋,数世之利也”。“遂传檄诸蛮……诸蛮感服,争纳土献重器,燮元分以地俾世守,凡蛮俗虐政苛敛,一切除之。……西南悉宁。”(注:《明怀宗实录》卷3,崇祯三年九月己卯。)崇祯十一年,朱燮元卒。时人评曰:“黔、蜀多故,所向成功,安位纳土,西南赖之。”(注:《明怀宗实录》卷11,崇祯十一年三月丁亥。)平定冲突,“所向成功”;化解冲突,“安位纳土”,故“西南赖之”。专为善后而设的西南总督,平播后之王象乾颇具代表。万历二十八年总督李化龙以丁忧回籍守制,内省按臣上书云,“播称沃土,人人垂涎”,战后混乱,为争占地“漫无统纪,互相争杀”,黔、蜀两地不问,“则彼处望新督臣之至,情甚急矣。伏祈即赐点用……以图善后长策。”(注:《明神宗实录》卷352,万历二十八年十月庚寅。)遂有万历二十九年王象乾“总督川、湖、贵州军务,巡抚四川”。(注:《明神宗实录》卷355,万历二十九年正月癸亥。)明代西南设督之议,多为平定冲突战事,为善后而议而设,并不多见,但化解冲突的效果明显。王象乾就任后的首要责任,是“奉旨清疆”。当时,“播地既平,清疆议起,屡敕两省会勘,累年不决”。(注:《明神宗实录》卷405,万历三十三年正月甲午。)其原因在于“因抚臣各为其地,议论不一,故添设督臣以总理之”。(注:《明神宗实录》卷377,万历三十年十月癸己。)而播地清疆,事涉黔蜀两地土司及民众利益,王象乾依托“熟知疆事”的当地有识之士,妥为处理。万历三十三年,“兵部都察院会奏:‘黔蜀清疆一事,督、抚、按纷纷持议五年于兹矣。……又言‘总督王象乾调停善后,功在封疆。’”(注:《明神宗实录》卷408,万历三十三年四月丁卯。)显然,王象乾的事权,重在对黔蜀两地因播地之争的“调停善后”。其在任4年多(万历二十九年正月至三十三年九月),“定黔蜀之分疆,完拓地之全局”,(注:王象乾上疏言职任语,《明神宗实录》卷377,万历三十年十月己丑。)是他的主要责任,也是倾其全力要实现的目标。
明代西南民族地区的社会冲突,大多包含了“虐政苛敛”与民众反抗,地方割据与边疆统一两类性质截然不同的社会矛盾。明代西南总督的设置,虽有维护边疆统一的意义,但大都是社会矛盾发展至难以调和的极端状况所采取的极端举措。总督大军征讨,带来的是西南民众的巨大痛苦和社会生产的极大破坏。明代西南民族地区的开发努力和成就,在很大程度上为频繁、激烈的社会冲突和动荡所消耗、吞噬,是为史鉴。^
【专 题 号】K24
【复印期号】2006年01期
【原文出处】《民族研究》(京)2005年04期第65~73页
【作者简介】黎小龙,西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重庆 400715)
【内容提要】 | 明代总督之制,始于西南。本文在对明代30余任西南总督的统计基础上,探讨了总督置罢、事权授予、辖区大小、任期长短与西南民族地区社会冲突之间的内在联系。文章提出,西南总督之暂设,以及西南民族社会冲突主要依托西南数省之力调控,皆反映了明中央王朝重北轻南的边疆战略思想。西南总督之设,虽有维护边疆民族地区统一和稳定之意义,但大军征讨所带来的破坏与影响至为沉重,是为史鉴。 |
一、西南总督之置罢与民族社会冲突的状况
明代边疆总督之设,北有三边、蓟辽,南有两广、西南。而西南总督之辖地,主要是湖广、四川、贵州、云南四省。清龚文彬《明会要》云:“正统六年正月,征麓川,以兵部尚书王骥总督军务。此设总督之始。”(注:《明会要》卷34《职官六·总督总制》。) 以王骥为总督,是明清总督之制的发端。麓川,为明代云南边疆民族地区。明初征伐麓川,凡三次,史称“三征麓川”。(注:参见《明史》卷171《王骥传》。) 明征麓川的起因,乃麓川土司思氏反乱,据地自雄,西南边疆民族地区动荡。三次征伐,从明英宗正统六年(1441)至十三年,发兵多达15万人,除云南、湖广、四川、贵州外,南京直隶及两广官兵也在征发之列。故西南总督之设,是明王朝平定西南民族地区大规模社会冲突的一种特殊举措。从明英宗正统六年王骥肇其始,明代西南跨省性总督的设置,几乎都与西南民族地区的社会冲突有着直接的联系。
明代西南民族地区社会冲突激烈、频繁,尤以贵州为最,有人曾逐年进行统计,“明代276年中,贵州发生战事的年份共有145年,占有明一代一半以上时间”。(注:刘学洙:《明清贵州沉重的军事负担》,《贵州师范大学学报》2001年第4期。) 《清史稿·土司传》综述明代西南民族地区治乱云:“明代播州、蔺州、水西、麓川,皆勤大军数十万,殚天下力而后铲平之。故云、贵、川、广恒视土司为治乱。”(注:《清史稿》卷512《土司传·湖广》。) 当面对西南民族地区激烈的动荡和社会冲突,明中央王朝最终的抉择,均是专任总督,授予统辖西南数省军务之特权。明代西南历任总督,据《明实录》、《明史》等史料统计,列表于兹。(注:本表据吴海丽《明代贵州总督列表》扩增、修订而成,详见吴海丽:《明代贵州督抚的设立及其区域军事调控研究》,西南师范大学2003届硕士毕业论文。)(见表一)
明代西南总督统计表 表一
姓名 任职时间 设督原由 事权授予 正统六年正月至十四年十 总督军务,统率南京直隶及云、湖、川、 王骥 一月 麓川思氏反乱 贵等省军。 正统十四年十一月至景泰元 侯琎 年八月 湖、贵“苗乱” 总督军务,率贵、湖军征讨。 王来 景泰元年九月至三年十月 湖、贵“苗乱” 总督湖广、贵州军务,兼巡抚贵州。 石濮 景泰七年至天顺元年 湖广“苗乱” 总督湖、贵军务。 程信 成化元年至四年 四川“都掌蛮叛” 提督军务,节制川、贵数路军兵。 伍文定 嘉靖七年三月至八年二月 云南安铨、凤氏反乱 提督云南、四川、贵州、湖广军务。 嘉靖二十七年六月至三十二 张岳 年正月 湖、贵“苗乱” 提督湖广、川、贵军务。 嘉靖三十二年二月至三十三 屠大山 年正月 湖、贵“苗乱” 总督湖广、川、贵军务。 嘉靖三十三年正月至三十六 冯岳 年三月 湖、贵“苗乱” 总督湖广、川、贵军务。 嘉靖三十六年三月至三十八 王崇 年正月 湖、贵“苗乱” 总督湖广、川、贵军务。 嘉靖三十八年正月至三十九 石永 年四月 湖、贵“苗乱” 总理湖广、川、贵军务。 嘉靖三十九年四月至四十年 黄光升 五月 湖、贵“苗乱” 总督湖广、川、贵军务。 董威 嘉靖四十年闰五月至九月 湖、贵“苗乱” 总督湖广、川、贵军务。 嘉靖四十年九月至四十二年 罗崇奎 三月 湖、贵“苗乱” 总督湖广、川、贵军务。 赵锦 隆庆二年五月至三年三月 镇防“夷情” 巡抚贵州,兼督湖北、川东等处军务。 王诤 隆庆三年四月至四年四月 镇防“夷情” 巡抚贵州,兼督湖北、川东等处军务。 阮立中 隆庆四年四月至六年二月 镇防“夷情” 巡抚贵州等处,提督军务。 曾同享 万历四年三月至四月 镇防“夷情” 巡抚贵州,兼理湖北、川东等处军务。 万历十五年二月至十六年 肖彦 四月 镇防“夷情” 巡抚贵州,兼理湖北、川东等处军务。 万历二十二年十月至二十 邢玠 四年 播州杨氏反乱 总督川、贵军务。 万历二十七年三月至二十八 总督川、湖、贵军务,兼理粮饷,巡抚四 李化龙 年八月 播州杨氏反乱 川,赐尚方宝剑。 万历二十九年正月至三十三 王象乾 年九月 平播之善后 总督川、湖、贵军务,巡抚四川。 万历四十七年七月至天启元 巡抚贵州,兼理湖北、湖南、川东等处 李枟 年十二月 镇防“苗患” 军务。 万历四十七年七月至天启元 巡抚云南、黄昌、毕节、川东、东川,兼理 沈儆玠 年十二月 镇防“苗患” 军务,督川、贵兵饷。 张我续 天启元年十二月至三年五月 奢、安之乱 总督川、湖、云、贵,赐尚方宝剑。 总督贵、云,兼制湖广辰、衡等处军务, 杨述中 天启二年十一月至四年四月 奢、安之乱 兼理粮饷。 朱燮元 天启二年十一月至五年四月 奢、安之乱 总督川、湖军务,兼理粮饷,巡抚四川。 蔡复一 天启四年四月至五年四月 奢、安之乱 总督云、贵,巡抚贵州,赐尚方宝剑。 朱燮元 天启五年四月至六年六月 奢、安之乱 总督川、湖、云、贵、广西,赐尚方宝剑。 闵梦得 天启六年闰六月至十二月 奢、安之乱 总督贵州、四川、湖广。 天启六年十二月至崇祯元年 总督川、贵、云、湖广、广西军务,兼理粮 张鹤鸣 六月 奢、安之乱 饷,巡抚贵州、偏、沅。 总督川、贵、湖、云、广西军务,兼理粮 朱燮元 崇祯元年六月至十一年三月 奢、安之乱 饷,赐尚方宝剑。 代朱燮元总督川、湖、云、贵军务,兼巡 李若星 崇祯十一年至? 安氏余乱 抚贵州。 |
明代西南总督的设置,从英宗正统六年至崇祯末年,前后延续200余年,其时间之长,为全国各区域之最。其间,先后设立33任总督,任职时间最短者为数月,最长者达10余年。就全国各区域比较而言,西南总督虽最早设置,延续时间最为久长,但有学者将明代西南总督认定为暂设总督,这与同为边疆地区的两广、三边和蓟辽为定设总督有明显的不同。(注:参见靳润成:《明朝总督巡抚辖区研究》,天津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119—136页。) 探究其成因,西南与其他三地总督设置的目的不同有着直接的关系。两广、三边、蓟辽总督之设,虽同有调控边疆民族地区社会冲突的目的,如两广总督因景泰三年(1452)两广苗民起事而设,(注:参见《明史》卷73《职官志二》。) 三边总督因开城土官满俊起事而于成化四年(1468)始置,(注:参见《明史》卷178《项忠传》。) 但抵御外族入侵(两广之抗倭、三边和蓟辽之御外)及平定地方之动荡、起事(如两广之曾一平起事),亦是三地总督之重要职能。而明代西南总督之设,并无御外之责,其主要目的和职能均为调控西南民族地区的社会冲突(前表所列33任总督设置原由均为应对西南民族冲突),故中央王朝对西南总督任命同时,时有“着按限前去,事完回京”之语。(注:参见《明神宗实录》卷278,万历二十二年十月己未。)
明代西南总督之设,时置时罢,更替频繁,看似淆乱无序,实则有章可循。万历三十三年(1605),吏科给事中侯庆远为平播后议罢总督事上言:“臣反复思维总督之设,大都由兵兴也。往嘉靖中以征苗故,改贵州远臣督之。旋以苗平议罢,但令贵抚建提督军门之号,及得兼制湖北、川东耳。迩者皆以征播故,改四川抚臣督之,亦出一时权宜,借之联三省兵力耳。今播地已成郡县……斯亦罢督复抚之日也。”(注:《明神宗实录》卷413,万历三十三年九月辛卯。)侯氏上言,揭示了明嘉靖中期至万历平播50余年间西南民族地区社会冲突与总督置罢、事权大小之间的内在联系。嘉靖“征苗”与万历“征播”,是明代中期西南民族地区社会冲突的两个高峰期,也是西南总督的辖区、事权最大的时期。这时期的总督,以督为主,兼任巡抚。从嘉靖末至万历中期的20余年间,是“征苗”与“平播”两高峰的间歇期,也是大规模社会冲突平息后的善后、镇抚期,故连续5任总督均巡抚贵州兼督湖北、川东军务(详见前表),即如侯氏所云,“但令贵抚……兼制湖北、川东耳”。这时期,应是西南历任总督辖区、事权最小时期。这时期总督事权退居次要,以抚为主,兼督军务。
据前表,纵观明代200余年西南民族地区社会冲突的状况与总督置罢的历程,大致可划分为四个历史阶段:(注:吴海丽将明代贵州总督按四个阶段划分,除第四段笔者认同外,其余重新划分,详见吴海丽:《明代贵州督抚的设立及其区域军事调控研究》,西南师范大学2003届硕士毕业论文。)
第一阶段是从正统六年至嘉靖七年(1528)80余年间,先后设6任总督,主要应对麓川思氏反乱、湖广贵州“苗乱”、四川“都掌蛮叛”和云南安氏、凤氏反乱。其中,王骥“三征麓川”和侯琎、王骥景泰元年平定“苗乱”是这时期民族社会冲突最激烈时段,从正统六年至景泰三年的12年间,不间断地连续委任王骥、侯琎、王来为总督。可见,西南总督设置的启始时期即为西南边疆民族社会冲突的第一个高峰时段。此后,由景泰至嘉靖初,为相对稳定期。这70余年间仅委任3任总督,且时断时任,每任时间甚短(石濮、伍文定均为1年,程信4年)。
第二阶段,从嘉靖中期总督张岳“征苗”至万历中期播州扬氏反乱前,约为50余年。这时期总督多达13任,为各时段之最。明中央对西南总督的委任,更换频繁,但连续性强,从嘉靖二十七年至隆庆六年(1572),25年间不间断地连续设置11任总督;这期间的总督辖区、事权相对稳定。50余年间,民族社会冲突的高峰在嘉靖中期的张岳“征苗”,故总督张岳任期为13任总督中最长者,有近5年时间(嘉靖二十七年六月至三十二年正月)。张岳“征苗”之后,西南民族地区社会冲突相对缓和,规模小而零散,破坏程度低,进入又一个相对稳定期。故张岳之后的12任总督旋置旋罢,频频更换,大多任期1—2年。其中,最短者为曾同享,仅2个月(万历四年三至四月)。总督辖区亦缩小至西南历任总督之最。
第三阶段为万历二十二年至天启元年的20余年,其间先后委任5任总督。前两任邢玠、李化龙正值播州杨应龙反乱,川贵两省大规模冲突、动荡的高峰时段,其中尤以李化龙“征播”为最。此后的三任总督均以善后为其主要职责,处于社会冲突相对缓和时期。
第四阶段由天启元年至崇祯十一年(1638)。近20年间,先后爆发水西土司安氏、永宁土司奢氏反乱,川、贵、云、湖数省动荡。明王朝于这时期连续委任9任总督。其中朱燮元总督辖区、事权在数年时间内三次变动,先是与杨述中分辖云、贵、川、湖四省军务,杨主贵、云,朱主川、湖(天启二至四年);继而与蔡复一共掌西南大局,朱仍主川、湖(天启四至五年);此后朱独掌西南全局,总督四川、贵州、湖广、云南、广西五省军务,兼理粮饷,掌尚方宝剑,大权集于一身,最终平定奢、安二土司引发的大规模社会冲突和动荡。
纵观明代200余年西南总督的设置历程,30余任总督的设置与罢免、总督事权授予、辖区大小,无不围绕着西南民族地区社会冲突的调控这一中心,这是明代中国各边疆民族地区总督之制中,西南地区最为突出、鲜明的区域特征。受这一特征的影响,明代西南总督均因应民族社会冲突的状况而暂设,时置时罢,总督辖区的大小、事权的高低始终处于不稳定的变动状态。
二、设督之争与民族社会冲突的应对之策
以总督统率数省大军,平定西南民族地区社会冲突的方式及其功绩、作用,从第一任总督王骥始,就有不同的评价和争论。朝中“议者咎骥等老师费财,以一隅骚动天下”。(注:《明史》卷171《王骥传》。)此后的总督设置,每一个重要历史阶段大多皆有激烈的争论。争论的重点,都要将总督的设置与调控西南民族地区社会冲突的应对之策和举措联系起来。
明王朝以总督张岳大举“征苗”始于嘉靖二十七年。但早在宪宗成化十一年,湖广总兵官李震等奏:“苗贼攻掠获利……千万成群,杀掠无算……欲如正统、景泰年间靖远伯王骥等事例,统调京营及云、贵、四川、南直隶军官军……会兵搜剿殄灭。”兵部“以为非宜”。明宪宗曰:“蛮夷滑夏,自古有之。要在边将羁縻得宜,使不敢越境为乱而已,曷以殄灭为快。”(注:《明宪宗实录》卷142,成化十一年六月甲辰。)面对剿与抚两种之策,地方官吏有好大喜功,动辄主剿之倾向;朝廷则以“边将羁縻得宜”,以抚为主。故西南总督之设,通常与民族地区社会冲突激烈,边疆局势动荡,明王朝以大军征伐的极端举措直接联系起来。明大军于万历征播后,吏科给事中侯庆远在讨论川、黔总督罢设时云:“若乃罢督臣于蜀,而更设督臣于黔……改黔抚为督,则播人必惧而狼顾。”(注:《明神宗实录》卷413,万历三十三年九月辛卯。)大战之后的西南民众(播人),对总督的恐惧心理,应是“大都由兵兴也”的总督之大肆征剿的反应,是西南民族地区民众受土司反乱和明朝大军征伐双重苦难的真实感受。因此,明中央王朝对西南总督之设颇为审慎。纵观明代西南设督的历程,大多率先由西南地方官吏上奏,几经争议而定。天启年间,水西土司安氏反乱,“兵科给事中胡永顺疏陈黔事,言:‘……今黔人意专主于剿,庙堂之上半出于抚。第言剿者,但知贼之当剿耳,不顾我之能办剿与否也;言抚者,亦但知我之力未能剿耳,亦不问贼之当抚与否也。’”(注:《明熹宗实录》卷39,天启三年十月丁卯。)剿抚之争,伴随总督之设而始终。主剿者,多西南地方官吏;而“庙党之上半出于抚”,为朝议主流。
详考明代西南总督置罢之争,主要集中于西南民族地区大规模冲突到来之前和大兵征剿之后。前者议置,后者议罢。终明一代的西南总督的置罢之争,通常与明王朝调控西南民族地区社会冲突的应对之策和举措紧密联系在一起。成化、嘉靖年间,湖广、贵州苗民起事,至嘉靖二十七年以张岳总督湖、川、贵三省军务,征伐“苗乱”,先后发生了五次争论。此轮争议,始于成化十一年。其后,成化十五年,嘉靖二十三年、二十六年、二十七年,均有争议,先后延续70余年。力主设督,以大军征伐的,均为湖广、贵州两省巡抚、总兵。而明中央王朝在这70余年的时间里,于不同时期,提出了不同的应对之策,由抚转剿的渐进演变轨迹,至为明晰。总体而言,成化时期,以抚为主;嘉靖时期,由抚转剿。宪宗成化时期曾发生两次争论,兵部以大军征剿,耗费巨大,“此心腹之忧也”,严厉批判力主征剿的西南地方官吏“恐有邀功之人主之”。(注:《明宪宗实录》卷197,成化十五年十一月庚子。)明宪宗强调,“羁縻得宜”,(注:《明宪宗实录》卷142,成化十一年六月甲辰。)大军征剿之举,“不得轻率”。(注:《明宪宗实录》卷197,成化十五年十一月庚子。)世宗嘉靖时期,随着地方官吏“动辄咎让”,互相推诿,湖、贵苗民起事反抗之势不断蔓延,明中央王朝的应对之策遂由抚转剿。但主剿之责,在嘉靖二十三年和二十六年的两次争论中仍坚持不设总督,而以西南三省地方官吏为主。“兵部复言,三省皆为朝廷封疆……而总兵诸臣俱有防御之责,何待督责。”(注:《明世宗实录》卷293,嘉靖二十三年十二月壬申。)事下兵部集诸臣会议,“今止宜责成三省守臣,而严饬诸土官戮力用命”。世宗旨:“总督官不必增设。”(注:《明世宗实录》卷328,嘉靖二十六年闰九月辛卯。)直至嘉靖二十七年贵州巡抚李义壮再次提出“仍添设总督,节制三省。……然后苗夷可平”。(注:《明世宗实录》卷337,嘉靖二十七年六月丁未。)以总督为主,合数省大军征剿的方略,经70余年前后5次的争论,最后确定。经这段时期的争论之后,有关西南总督设置的争议相对缓和。嘉靖之后,万历时期有播州土司杨氏之乱,天启时期有水西土司安氏、永宁土司奢氏之乱。面对西南民族地区规模浩大的社会冲突与动荡,总督之设已成为明中央王朝调控西南民族冲突的重要举措。但西南总督,仍为暂设,时置时罢,更换频繁,争论亦时起时息。不过,这时期的总督之争,除总督之设尚有余绪外,争议的焦点已转移至明中央王朝边疆战略的指导思想。
明代后期从万历至崇祯初的数十年间,西南民族地区先后经历三次大规模社会冲突,杨、奢、安三姓土司大有割据西南之势,故《清史稿》评曰:“后则播州之杨、永宁之奢、水西之安,为西南巨患。”(注:《清史稿》卷515《土司传·贵州》。)明代各历史阶段西南民族地区社会冲突状况比较,中、前期除三征麓川之役外,其他社会冲突的激烈程度、规模和对社会的破坏性影响,均不及明代后期。正是在这样的特殊历史背景下,明代后期西南总督之设的争论,直接牵涉到了明中央王朝的全国性边疆战略与整体布局。天启二年,贵州巡抚侯代、李枟疏言:“蔺、播二贼谋既阴连,势亦遥应”,“若以复播灭蔺,非合数省之兵,聚百万之饷,设总督以专征。……皇上切勿谓辽事重,黔事轻,如臣前请饷之疏……付封疆于一掷也。”(注:《明熹宗实录》卷18,天启二年正月己未。)天启六年,兵科给事中李鲁生上言:“今天下两大患,东则辽,南则黔。辽事仰荷圣明处置,可以专责成而论功罪矣。独贵州一役有总督,有巡抚,有监军,此三臣者职掌各有归着”,“臣愚以谓黔抚宜省……以督臣兼之,事平仍罢督设抚。”熹宗批旨:“这本议裁抚归督,即督兼抚便控制而专责成,说得是,依着行。”(注:《明熹宗实录》卷79,天启六年十二月己亥。)天启年间的这二条上疏,在有明一代有关西南民族地区社会冲突应对之策的上疏与争论中,并不多见。上疏内容,就西南总督之设置和总督事权之兵、饷筹措,督抚分权等问题直接与明王朝的边疆战略联系了起来,并明确指出熹宗重辽轻黔战略指导思想之误。若非西南局势之紧急,此类条疏绝无可能出现。在同为天启二年御史徐卿伯的上疏中,即言:“今西南所苦,在无兵,尤在无饷。黔人、蜀人、滇人计出无聊”,已非西南三省之可控,故西南总督人选的择定,“此乃西南安危呼吸之关,不可不慎”。(注:《明熹宗实录》卷28,天启二年十一月乙己。)查阅《明实录》等明代史料,有关西南民族地区社会冲突的记录,兵、饷的筹措是西南历任督抚和中央朝臣讨论最多的焦点问题,而西南总督的设置和事权的授予,亦无不围绕统兵与筹饷这两大问题。但在明中央王朝的边疆战略和整体布局中,除麓川、播州、永宁、水西数次土司割据的大规模动乱,明中央王朝大军征伐外,西南民族地区发生的其他的社会冲突的调控,主要依托西南川、贵、湖、云数省之力,(注:明清时期,湖广土司列入西南,故西南民族事宜的处理,通常将湖广与川、贵、云数省相联。)通过总督的设置与事权的授予,整合和协调西南数省的力量。而东北、西北“九边”的防卫,则是明中央王朝边疆战略布局中之重点,所谓“辽事仰荷圣明处置”,即皇上直接处理辽东防守之重大事项。辽事粮饷,则为京运,有“考成通例”的制度保障。(注:参见《明神宗实录》卷541,万历四十四年正月壬辰。)正因为北方边防与西南民族地区在明中央王朝边疆战略中存在明显的重轻差别,西南民族地区凡有大规模社会冲突与动荡的发生,大多有要求明中央王朝超越西南区域范围进行兵、饷协济的讨论。万历四十四年,贵州巡抚张鹤鸣为贵州粮饷上奏,建议每年京运十万饷以解贵州之急,“然即年增十万饷,九边不及百分之一,而西南半壁可保百年无事”。(注:《明神宗实录》卷536,万历四十三年闰八月己未。)第二年,兵科给事中熊遇明亦为黔饷事上言:“其抚臣张鹤鸣请增兵增饷诸议,不妨从长处置。川湖协济改入京运,如各边考成通例。”并称此事关乎重大,“岂所以大一统乎!”(注:《明神宗实录》卷541,万历四十四年正月壬辰。)这二疏之实质,是要改变明中央王朝边疆战略布局中重北轻南之指导思想,其主要目的,是要将西南民族地区社会冲突的调控,按北方九边之“通例”同等对待,由明中央王朝直接掌控。不过,万历张、熊二人的增兵增饷之奏,较之天启二李之疏,在其表述上委婉、温和一些。
但是,反映在明中央王朝边疆战略布局中的北南有别的战略指导思想,终明一代,一以贯之,并无实质性之变更。其根本原因,北为御外之边防,南为辖内民族地区之社会动荡,外族入侵之威胁与西南区域性土司割据及民众起事的影响,不可等量齐观。至于大规模社会冲突发生之际,所谓播州、蔺州、水西、麓川反乱,“殚天下力而后铲平之”的现象,毕竟是特殊时期的权宜之计。故西南总督的暂设,总督事权之大小不定,均应是明中央王朝重北轻南边疆战略思想,以及依托西南本土之力处置西南民族社会冲突应对方略的具体反映。
三、总督事权与民族冲突的调控
明代西南总督,为西南民族社会冲突调控而设,是明中央王朝以剿为主的调控方略具体实施的主要表征。但是,深入探究明代西南总督的设置和事权的授予,实则存在两类:一为平定冲突,一为防范、化解冲突。总督在进行民族社会冲突调控的实践中,剿、抚两种调控方式和手段,是很难截然划分的。平定冲突之总督,以剿为主,以抚为辅,此类总督,为西南总督之主体;防范、化解冲突之总督,多处于冲突平缓期,大战后恢复期,自然以抚为主。两类总督的共通点,“大都由兵兴也”,均为承担调控西南民族社会冲突之责的封疆大吏,故总督事权之授予,冲突调控手段、措施之选择,调控力度之大小,均与各时期西南民族社会冲突的状况和明中央王朝调控方略的抉择有直接的关系。
就明代数十位西南总督的事权授予而言,万历以来明代后期总督的事权授予明显大于中、前期的总督,这与明代西南民族社会冲突后期(万历、天启、崇祯)大于中前期(正统、景泰、嘉靖)的社会状况两相对应。就各历史时期西南总督事权最大,辖区最广的代表而言,明中前期以正统王骥、嘉靖张岳为最,明代后期以万历李化龙、天启朱燮元为最。此四人均为明代西南民族地区社会冲突最激烈时期受命总督,在平定冲突类总督中,颇具代表性者。明代中后期的设督之争,以剿为主方略的倡议者大多以王骥、张岳为其效仿的成例,如成化十一年李震上奏设督云:“欲如正统、景泰年间靖远伯王骥等事例。”(注:《明宪宗实录》卷142,成化十一年六月甲辰。)万历末,“张鹤鸣疏议红苗事言……集数万之兵,请数十万之饷,设一督臣,如嘉靖张襄惠岳事例”。(注:《明神宗实录》卷547,万历四十四年七月乙酉。)据考,明中央委任西南总督,明确其辖区者,始于景泰初年之王来,“总督湖广、贵州军务”,(注:《明英宗实录》卷196《景泰附录14》,景泰元年九月癸丑。)从嘉靖始,西南总督基本固定在湖广、四川、贵州三省军务。至天启年奢、安之乱时辖区扩大。到明末朱燮元总督“川、湖、云、贵、广西”军务。(注:《明熹宗实录》卷58,天启五年四月戊戌。)总督事权,以军务为主,兼理其他。但明中央王朝明确总督军务,且兼理粮饷,赐尚方宝剑者,似从万历李化龙平播肇始其端。万历二十七年三月李化龙“以原官总督川、湖、贵军务,兼理粮饷”,(注:《明神宗实录》卷332,万历二十七年三月己亥。)此时尚未赐剑。四川綦江陷落,西南局势危急,同年八月“科臣张辅之上言,‘……将领自副总而下,听督抚重处,无已尚方之剑不可特赐,如宁夏、朝鲜故事乎!盖事大则权不得不重,势急则法不得不严……’上然其言……总督李化龙赐剑以重事权,不用命者必军法从事”。(注:《明神宗实录》卷338,万历二十七年八月丁丑。)平播之役,时称“而以督臣李化龙统之,征兵转饷,几半天下”,(注:《明神宗实录》卷354,万历二十八年十二月乙未。)统军、调粮、军法(尚方剑)三权之特授,均与西南民族地区社会冲突的激烈直接有关。平播之役后,明后期总督多兼理粮饷(详见前表“事权授予”),但明代数十任总督,史籍记录赐剑者,李化龙之后,仅明代后期张我续、蔡复一、朱燮元三人。赐剑之时所授权限,以朱燮元最高,“自大将以下不用命者,以赐剑从事”。(注:《明熹宗实录》卷58,天启五年四月戊戌。)蔡复一曾专为赐剑所授权限上疏云:“李化龙之督三省也,赐剑诛副将以下……今臣教书只云赐剑以重事权,所诛自都指挥始……是总督威令在黔已轻,而又安得重于滇蜀也。”(注:《明熹宗实录》卷57,天启五年三月癸亥。)可见,赐剑是中央王朝给予总督“以重事权”的特殊举措,赐剑与否,事权之限定,至为审慎,与西南民族地区社会冲突的激烈程度,征剿用兵之规模均有密切的联系。
以剿为主,平定冲突类的总督偏重军事,统合数省大军,以行征伐之责。但是,剿抚并用,平定冲突与化解冲突多种调控方略和手段兼有的状况,仍是此类总督较为普遍的现象。以张岳、朱燮元为例,张岳征苗,提出“故臣以为必以兵力一大创之,然后抚可定,守可固”的方略,(注:《明世宗实录》卷353,嘉靖二十八年十月癸卯。)据贵州、湖广苗疆社会冲突激烈的不同程度,而采用征剿“贵苗”,招抚“湖苗”之策。“贵苗”破后,其首领投奔“湖苗”,张岳为此受责,“上曰:‘朝廷设置总督,欲其事权归一,以尽除苗患。张岳……又称湖苗听抚,乃今失事重大”。(注:《明世宗实录》卷372,嘉靖三十年四月庚午。)明代西南总督中,朝廷所授事权最大、辖地最宽的朱燮元明确提出“以守为战,以战寓抚”(注:《遵义府志》卷42《艺文一》。)的方略,并上奏崇祯帝:“御蛮之法,治与不治,既来则安,不专在攻取也。”(注:《明怀宗实录》卷3,崇祯三年九月己卯。)注重收抚人心,招抚“顺苗”。可见,即便在社会冲突最激烈时期承担统率大军征剿重任的部分有战略眼光的西南总督,在其具体实施明中央王朝的调控方略时,也并未将剿抚完全割裂开来。
防范、化解冲突类总督,包括大战之后恢复期的善后总督,以及社会相对平稳,冲突缓和期的镇抚总督。其中,以调停善后总督最具代表性。善后总督既有以征剿为主的总督转而专心善后,亦有朝廷之专任。天启、崇祯绵延数十年的大规模社会动荡和冲突平定后,统率数十万大军的总督朱燮元迅即转向恢复社会生产、生活,缓和社会矛盾,化解社会冲突。并针对西南民族地区大战之后的实际情况,对再度用兵,提出“惟当明定疆界,使诸蛮自耕牧,遵往制,职贡赋,数世之利也”。“遂传檄诸蛮……诸蛮感服,争纳土献重器,燮元分以地俾世守,凡蛮俗虐政苛敛,一切除之。……西南悉宁。”(注:《明怀宗实录》卷3,崇祯三年九月己卯。)崇祯十一年,朱燮元卒。时人评曰:“黔、蜀多故,所向成功,安位纳土,西南赖之。”(注:《明怀宗实录》卷11,崇祯十一年三月丁亥。)平定冲突,“所向成功”;化解冲突,“安位纳土”,故“西南赖之”。专为善后而设的西南总督,平播后之王象乾颇具代表。万历二十八年总督李化龙以丁忧回籍守制,内省按臣上书云,“播称沃土,人人垂涎”,战后混乱,为争占地“漫无统纪,互相争杀”,黔、蜀两地不问,“则彼处望新督臣之至,情甚急矣。伏祈即赐点用……以图善后长策。”(注:《明神宗实录》卷352,万历二十八年十月庚寅。)遂有万历二十九年王象乾“总督川、湖、贵州军务,巡抚四川”。(注:《明神宗实录》卷355,万历二十九年正月癸亥。)明代西南设督之议,多为平定冲突战事,为善后而议而设,并不多见,但化解冲突的效果明显。王象乾就任后的首要责任,是“奉旨清疆”。当时,“播地既平,清疆议起,屡敕两省会勘,累年不决”。(注:《明神宗实录》卷405,万历三十三年正月甲午。)其原因在于“因抚臣各为其地,议论不一,故添设督臣以总理之”。(注:《明神宗实录》卷377,万历三十年十月癸己。)而播地清疆,事涉黔蜀两地土司及民众利益,王象乾依托“熟知疆事”的当地有识之士,妥为处理。万历三十三年,“兵部都察院会奏:‘黔蜀清疆一事,督、抚、按纷纷持议五年于兹矣。……又言‘总督王象乾调停善后,功在封疆。’”(注:《明神宗实录》卷408,万历三十三年四月丁卯。)显然,王象乾的事权,重在对黔蜀两地因播地之争的“调停善后”。其在任4年多(万历二十九年正月至三十三年九月),“定黔蜀之分疆,完拓地之全局”,(注:王象乾上疏言职任语,《明神宗实录》卷377,万历三十年十月己丑。)是他的主要责任,也是倾其全力要实现的目标。
明代西南民族地区的社会冲突,大多包含了“虐政苛敛”与民众反抗,地方割据与边疆统一两类性质截然不同的社会矛盾。明代西南总督的设置,虽有维护边疆统一的意义,但大都是社会矛盾发展至难以调和的极端状况所采取的极端举措。总督大军征讨,带来的是西南民众的巨大痛苦和社会生产的极大破坏。明代西南民族地区的开发努力和成就,在很大程度上为频繁、激烈的社会冲突和动荡所消耗、吞噬,是为史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