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
明清江南市镇的“早期工业化”(之二)
樊树志
【专题名称】明清史
【专 题 号】K24
【复印期号】2005年06期
【原文出处】《复旦学报:社科版》(沪)2005年04期第60~70页
【作者简介】樊树志,复旦大学历史系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 200433)
【关 键 词】明清/江南市镇/早期工业化/社会变革
四、江南市镇的外部变革:地权的分散化趋势,田面权与田底权的分离
随着江南市镇的早期工业化,在江南市镇的四乡,出现了土地所有权的分散化趋势。这种现象在道光、咸丰以后更加明朗化。曹幸穗的论文《论旧中国苏南土地占有关系的演变及其推动力》[26],论述了这一点。他指出,随着近代化的步伐,新兴工商业城镇的发展,使得“乡居地主”向“城居地主”转化,离乡地主携带着从土地上积累起来的财富进入城镇,把土地资本转化为工商业资本。与工商业利润比较,出租土地所得的地租就显得微不足道了。最富有者对购买土地已不感兴趣,地权的分散化趋势就成为历史的必然。
由于土地关系变化比较缓慢,我们不妨透过民国时代及稍后的农村调查资料,来看清代至少是晚清时期江南市镇四乡的这种变革。
据20世纪30年代初中央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所对无锡20个村1035农家土地占有状况的调查,地主所有的土地,在耕地总面积中只占有47.3%,平均每户占地不过54.5亩,与其他农户相比,不占很大优势[27]。
据1923年南京东南大学的调查,上海周边地区农村的地权更加分散化。上海洋泾、陆行、漕河泾、蒲淞、法华,川沙九团,嘉定第七区、第十四区,宝山城区,占地50亩以上的农户为零,青浦章练塘、宝山江湾占地50亩以上的农户为1%;上海闵行,青浦金泽、七宝,宝山真如、刘行占地50亩以上的农户为2%;大多数农户占地都在30亩以下[28—p316~319]。
1991年本人与日本学者滨岛敦俊、潼山冈曾在嘉定县调查,所得土地改革档案资料见,1950年土地改革以前,清末民初的嘉定县土地所有权分散化状况十分明显。地主所有土地占全部耕地的21.9%,人均占有20.0亩;富农所有土地占全部耕地的8.0%,人均占有5.5亩;中农所有土地占全部耕地的38.8%,人均占有2.6亩;贫农所有土地占全部耕地的21.2%,人均占有1.0亩。中农和贫农所有土地占全部耕地的60%,很显然,这是一个自耕农占优势,而地主不占优势的地区。具体到一个镇——嘉定县娄塘镇,这种情况更加明显。地主所有的土地仅仅占全部耕地的14.70%,合计11631.23亩,其中自耕8632.52亩,出租2998.77亩,绝大多数土地是自耕,只有少数出租,可见这是一些小地主,从他们所有土地只占14.70%来看,地主经济在那里处于弱势地位。而富农所有土地占全部耕地的10.60%,中农所有土地占全部耕地的37.20%,贫农所有土地占全部耕地的27.30%,中农和贫农的土地占到64.50%,如果加上富农的10.60%,自耕农经济占有绝对优势(75.10%)。这些数据给予人们一个强烈的印象:土地所有权高度分散化,自耕农经济占有绝对优势,决非一朝一夕形成的。
松江县的情况也是如此。1950年土地改革前对松江县新农乡的调查显示,各阶层所有的土地占全部耕地的比率分别是:地主27.34%,富农20.77%,中农39.44%,贫农11.94%。富农、中农、贫农所有的土地占全部耕地的72.15%,大大超过地主的27.34%,自耕农经济占明显优势。而且该乡地主所有土地的将近一半(41.63%)是自耕田,还有19.11%的土地是佃入田,可见是规模不大的小地主[29—p141~142]。195个地主,平均每户出租土地37.62亩,这些地主中,54户在上海市,49户在松江县城,62户在泗泾镇,都属于“城居地主”[30—p482]。
1950年对南汇、川沙、上海三县各阶层土地占有状况的调查表明,地主所有土地的比率,比嘉定、松江地区更低:南汇13.29%,川沙14.98%,上海18.00%。这三个县地主所有土地的比率都不超过20%,大大低于中农所有土地的比率(南汇44.735%、川沙40.12%、上海40.30%),而且也低于贫农所有土地的比率(南汇22.31%、川沙18.19%、上海18.03%)。这三个县地主所有土地的绝对数也很低,每户平均低于50亩,分别是:南汇地主户均32.15亩,川沙地主户均44.63亩,上海地主户均32.25亩[30—p769]。
这种令人惊讶的事实,恐怕是大大出于一般人的意料的。因为长期以来我们已经接受了一个权威的论断:“大量土地集中在地主阶级手中,广大农民,只有少量土地或没有土地”。然而,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情况是复杂的,不可一概而论。在工商业高度发达的苏南地区,就不是如此。但20世纪50年代初,一些学者鉴于苏南的特殊性,提出“苏南无封建”的看法,结果遭到严厉的批判。其实作为一个学术问题,“苏南无封建”是可以探讨的,不必一棍子打死。
如果把这种现象与江南市镇的早期工业化联系起来,并且进一步把它与上海等大城市的近代化联系起来,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基于同样的背景,随着地权的分散化趋势,江南市镇四乡普遍出现田面权与田底权分离的现象,也就是说,在同一块土地上,形成两个所有权——田面权与田底权,以及两个所有权人——田面业主与田底业主。这种现象被当时人称为“一田二主”。最为典型的史料就是光绪《周庄镇志》卷四风俗中的一段话:
“俗有田底、田面之称,田面者佃农之所有,田主只有田底而已。盖与佃农各有其半,故田主虽易,而佃农不易;佃农或易,而田主亦不易。有时购田建公署,架民屋,而田价必田主与佃农两议而瓜分之,至少亦十分之四也。”
《周庄镇志》的编者陶煦是一个很有学问的人,他敏锐而精确地把田面权与田底权分离后形成的“一田二主”的本质揭示出来,实属难能可贵。因为直至今日,一些学者对于这个问题的认识,还没有达到陶煦的水平,不承认有“一田二主”的存在,不承认田面权是一种所有权,武断的下结论:“田面权就是永佃权”。这种看法,由来已久,也事出有因。在笔者看来,田面权与永佃权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是两种不同的物权,简单地说,前者是所有权,后者是使用权。从陶煦的话中可以知道,当一块耕地被征用于建造公署民屋时,它的田价必须由田底业主(田主)与田面业主(佃农)均分,不能由田底业主(田主)一人独吞。所谓“两议而瓜分之”,就是田底业主与田面业主各占50%,最低限度田面业主也要占40%,也就是说,田面的价格与田底的价格相差无几。如果“田面权就是永佃权”,永佃权人可以获得50%至40%的地价,岂非咄咄怪事!
田面权是一种所有权,田面具有独立的价格,被民国时期的调查所进一步证实。1918年关于江苏省物权习惯的调查报告,其中一则为“一田亩上设定两个所有权”,说得很透彻:“查江苏佃户租种田亩,有肥土之称,又呼为田面,即佃户于业主田亩上有相当之地价,不啻一田亩而设定两个所有权人于其上”[31—p317]。你看,明白无误的写着:“一田亩设定两个所有权人于其上”,即田底所有权人与田面所有权人,也就是“一田二主”。如果“田面权就是永佃权”,就无法解释该调查报告所揭示的现象。这也证明了陶煦的论断在苏南是有普遍性的。
1934年10月10日上海《大晚报》刊登一篇俞觐撰写的《常熟农村现状调查》,从另一个侧面证实了陶煦的观点。该调查报告指出:“田面权是与地主所有权并行的,与所有权分离而独立存在。田面权属佃农所有,其转移价常较(田底)所有权为高。如现在田亩所有权(田底权)的买卖,每亩稻田最高三十元,田面权尚值六十元;棉田(田底)所有权最高二十元,田面权值三十元”。田面价格明显高于田底价格,如果田面权仅仅是使用权(永佃权),那就难以理解,为何使用权价格反而高于所有权价格?
田面权价格高于田底权价格,是最值得注意的一种变化,问题就在于,随着工商业的发展,城市化的加速,耕地日益减少,田面权愈加显得珍贵。因为田面所有权人有经营土地的权力,而田底所有权人只有收取地租的权力。关于这一点,30年代有的学者在考察了苏州、无锡、常熟农村后悟出了其中的道理,如此写道:“所谓田底田面,同时因其所有主体不同,亦有田底权、田面权之分,前者归地主所有,后者归佃户所有。田底权固为产权之一种,田面权因有独立之价格,所有者可以自由买卖,故亦为产权之一种”;“该田底面制其最大之特点在此,即田底田面权之分裂,而田面权为产权之一种,而可以移转变更,比之其他租佃制度下佃户所有之佃种或耕种只能使用或收益者,判然不同”[32]。
田面权并非永佃权的另一最有力证据,是民国初年的《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它从法理上分析,指出田面权与永佃权“相异之点有二”:其一是永佃权有存续期间的限制,而田面权没有存续期间的限制,如果田底业主不把田面权“一并收买”,则田面权将永远存在;其二是永佃权人使用土地只能从事耕种或畜牧,但是田面权人使用土地,可以耕种、畜牧,也可以用于“造屋置坟”、“掘坑烧窑”,田底权人不得过问。该调查报告援引《民律草案》关于永佃权的规定——永佃权的存续期间为二十年以上、五十年以下;永佃权人只能利用他人土地耕作、畜牧——与上述田面权的习惯格格不入[31—p462~463]。
20世纪50年代以来的几十年中,学者们之所以回避田面权是产权(所有权)这一事实,是被预设的某种观念所束缚:既然田面权大多在佃农手中,只能说成是使用权(永佃权),否则地主与佃农的阶级关系岂不混淆!其实学术研究需尊重事实,不必有所忌讳。只要解释清楚,人们是能够理解的。对江南地区田面权的由来稍加考察,就可以知道,它主要是两种:一种是农民出卖田地时,为了保存经营权,只卖田底,不卖田面,虽然成了田底业主(地主)的佃户,但自身仍是田面业主;另一种是农民为了得到土地,用高价从地主手中买得田面,其价格往往高于田底价。在这种情况下,田面权成为一种产权(所有权),便不足为奇了。
日本满铁在20世纪30年代末关于松江县的抽样调查表明,有田面权的达137件,没有田面权的仅9件,田面与田底的分离十分普遍;田面买卖与田底买卖大体相似[33—p45]。1950年松江新农乡的调查报告也指出,该乡大部分土地有“田面权”与“田底权”之分;田面权可以自由出租、出典或买卖;张家村的村民拥有田面权的土地占佃入田的98.7%[29—p144~145]。这种情况是江南以外的其他地区所没有的。
之所以会出现大量的田面权与田底权的分离,与这一地区市镇经济繁荣,工商业发达,城居地主较多,地权高度分散,有着密切的关系。在农业集约化的上海周边地区,城居地主大多经营工商业,无暇经营田产;而佃农(包括佃中农、佃富农)多致力于获取田面权,使自己可以较为稳定的经营土地,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对农业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专 题 号】K24
【复印期号】2005年06期
【原文出处】《复旦学报:社科版》(沪)2005年04期第60~70页
【作者简介】樊树志,复旦大学历史系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 200433)
【内容提要】 | 现今旅游者们所见到的江南市镇的硕果仅存者,如周庄镇、同里镇、南浔镇、乌镇、甪直镇、西塘镇、朱家角镇等,都是经历了几百年辉煌之后,留下来的一个空壳。它们在明清时代曾经是充满经济活力的工商业中心,一度引领时代潮流,带动社会变革。本文选取“早期工业化”这一视角,展现它们给传统社会带来的变革,诸如:以丝织业、棉织业为代表的早期工业化,生丝、丝绸、棉布出口驱动的外向型经济所带来的巨额白银资本,江南市镇雇佣工人群体与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地权分散化趋势与田面权、田底权的分离。从而显示社会转型过程中,江南市镇在城市化、近代化进程中的历史地位。 |
随着江南市镇的早期工业化,在江南市镇的四乡,出现了土地所有权的分散化趋势。这种现象在道光、咸丰以后更加明朗化。曹幸穗的论文《论旧中国苏南土地占有关系的演变及其推动力》[26],论述了这一点。他指出,随着近代化的步伐,新兴工商业城镇的发展,使得“乡居地主”向“城居地主”转化,离乡地主携带着从土地上积累起来的财富进入城镇,把土地资本转化为工商业资本。与工商业利润比较,出租土地所得的地租就显得微不足道了。最富有者对购买土地已不感兴趣,地权的分散化趋势就成为历史的必然。
由于土地关系变化比较缓慢,我们不妨透过民国时代及稍后的农村调查资料,来看清代至少是晚清时期江南市镇四乡的这种变革。
据20世纪30年代初中央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所对无锡20个村1035农家土地占有状况的调查,地主所有的土地,在耕地总面积中只占有47.3%,平均每户占地不过54.5亩,与其他农户相比,不占很大优势[27]。
据1923年南京东南大学的调查,上海周边地区农村的地权更加分散化。上海洋泾、陆行、漕河泾、蒲淞、法华,川沙九团,嘉定第七区、第十四区,宝山城区,占地50亩以上的农户为零,青浦章练塘、宝山江湾占地50亩以上的农户为1%;上海闵行,青浦金泽、七宝,宝山真如、刘行占地50亩以上的农户为2%;大多数农户占地都在30亩以下[28—p316~319]。
1991年本人与日本学者滨岛敦俊、潼山冈曾在嘉定县调查,所得土地改革档案资料见,1950年土地改革以前,清末民初的嘉定县土地所有权分散化状况十分明显。地主所有土地占全部耕地的21.9%,人均占有20.0亩;富农所有土地占全部耕地的8.0%,人均占有5.5亩;中农所有土地占全部耕地的38.8%,人均占有2.6亩;贫农所有土地占全部耕地的21.2%,人均占有1.0亩。中农和贫农所有土地占全部耕地的60%,很显然,这是一个自耕农占优势,而地主不占优势的地区。具体到一个镇——嘉定县娄塘镇,这种情况更加明显。地主所有的土地仅仅占全部耕地的14.70%,合计11631.23亩,其中自耕8632.52亩,出租2998.77亩,绝大多数土地是自耕,只有少数出租,可见这是一些小地主,从他们所有土地只占14.70%来看,地主经济在那里处于弱势地位。而富农所有土地占全部耕地的10.60%,中农所有土地占全部耕地的37.20%,贫农所有土地占全部耕地的27.30%,中农和贫农的土地占到64.50%,如果加上富农的10.60%,自耕农经济占有绝对优势(75.10%)。这些数据给予人们一个强烈的印象:土地所有权高度分散化,自耕农经济占有绝对优势,决非一朝一夕形成的。
松江县的情况也是如此。1950年土地改革前对松江县新农乡的调查显示,各阶层所有的土地占全部耕地的比率分别是:地主27.34%,富农20.77%,中农39.44%,贫农11.94%。富农、中农、贫农所有的土地占全部耕地的72.15%,大大超过地主的27.34%,自耕农经济占明显优势。而且该乡地主所有土地的将近一半(41.63%)是自耕田,还有19.11%的土地是佃入田,可见是规模不大的小地主[29—p141~142]。195个地主,平均每户出租土地37.62亩,这些地主中,54户在上海市,49户在松江县城,62户在泗泾镇,都属于“城居地主”[30—p482]。
1950年对南汇、川沙、上海三县各阶层土地占有状况的调查表明,地主所有土地的比率,比嘉定、松江地区更低:南汇13.29%,川沙14.98%,上海18.00%。这三个县地主所有土地的比率都不超过20%,大大低于中农所有土地的比率(南汇44.735%、川沙40.12%、上海40.30%),而且也低于贫农所有土地的比率(南汇22.31%、川沙18.19%、上海18.03%)。这三个县地主所有土地的绝对数也很低,每户平均低于50亩,分别是:南汇地主户均32.15亩,川沙地主户均44.63亩,上海地主户均32.25亩[30—p769]。
这种令人惊讶的事实,恐怕是大大出于一般人的意料的。因为长期以来我们已经接受了一个权威的论断:“大量土地集中在地主阶级手中,广大农民,只有少量土地或没有土地”。然而,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情况是复杂的,不可一概而论。在工商业高度发达的苏南地区,就不是如此。但20世纪50年代初,一些学者鉴于苏南的特殊性,提出“苏南无封建”的看法,结果遭到严厉的批判。其实作为一个学术问题,“苏南无封建”是可以探讨的,不必一棍子打死。
如果把这种现象与江南市镇的早期工业化联系起来,并且进一步把它与上海等大城市的近代化联系起来,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基于同样的背景,随着地权的分散化趋势,江南市镇四乡普遍出现田面权与田底权分离的现象,也就是说,在同一块土地上,形成两个所有权——田面权与田底权,以及两个所有权人——田面业主与田底业主。这种现象被当时人称为“一田二主”。最为典型的史料就是光绪《周庄镇志》卷四风俗中的一段话:
“俗有田底、田面之称,田面者佃农之所有,田主只有田底而已。盖与佃农各有其半,故田主虽易,而佃农不易;佃农或易,而田主亦不易。有时购田建公署,架民屋,而田价必田主与佃农两议而瓜分之,至少亦十分之四也。”
《周庄镇志》的编者陶煦是一个很有学问的人,他敏锐而精确地把田面权与田底权分离后形成的“一田二主”的本质揭示出来,实属难能可贵。因为直至今日,一些学者对于这个问题的认识,还没有达到陶煦的水平,不承认有“一田二主”的存在,不承认田面权是一种所有权,武断的下结论:“田面权就是永佃权”。这种看法,由来已久,也事出有因。在笔者看来,田面权与永佃权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是两种不同的物权,简单地说,前者是所有权,后者是使用权。从陶煦的话中可以知道,当一块耕地被征用于建造公署民屋时,它的田价必须由田底业主(田主)与田面业主(佃农)均分,不能由田底业主(田主)一人独吞。所谓“两议而瓜分之”,就是田底业主与田面业主各占50%,最低限度田面业主也要占40%,也就是说,田面的价格与田底的价格相差无几。如果“田面权就是永佃权”,永佃权人可以获得50%至40%的地价,岂非咄咄怪事!
田面权是一种所有权,田面具有独立的价格,被民国时期的调查所进一步证实。1918年关于江苏省物权习惯的调查报告,其中一则为“一田亩上设定两个所有权”,说得很透彻:“查江苏佃户租种田亩,有肥土之称,又呼为田面,即佃户于业主田亩上有相当之地价,不啻一田亩而设定两个所有权人于其上”[31—p317]。你看,明白无误的写着:“一田亩设定两个所有权人于其上”,即田底所有权人与田面所有权人,也就是“一田二主”。如果“田面权就是永佃权”,就无法解释该调查报告所揭示的现象。这也证明了陶煦的论断在苏南是有普遍性的。
1934年10月10日上海《大晚报》刊登一篇俞觐撰写的《常熟农村现状调查》,从另一个侧面证实了陶煦的观点。该调查报告指出:“田面权是与地主所有权并行的,与所有权分离而独立存在。田面权属佃农所有,其转移价常较(田底)所有权为高。如现在田亩所有权(田底权)的买卖,每亩稻田最高三十元,田面权尚值六十元;棉田(田底)所有权最高二十元,田面权值三十元”。田面价格明显高于田底价格,如果田面权仅仅是使用权(永佃权),那就难以理解,为何使用权价格反而高于所有权价格?
田面权价格高于田底权价格,是最值得注意的一种变化,问题就在于,随着工商业的发展,城市化的加速,耕地日益减少,田面权愈加显得珍贵。因为田面所有权人有经营土地的权力,而田底所有权人只有收取地租的权力。关于这一点,30年代有的学者在考察了苏州、无锡、常熟农村后悟出了其中的道理,如此写道:“所谓田底田面,同时因其所有主体不同,亦有田底权、田面权之分,前者归地主所有,后者归佃户所有。田底权固为产权之一种,田面权因有独立之价格,所有者可以自由买卖,故亦为产权之一种”;“该田底面制其最大之特点在此,即田底田面权之分裂,而田面权为产权之一种,而可以移转变更,比之其他租佃制度下佃户所有之佃种或耕种只能使用或收益者,判然不同”[32]。
田面权并非永佃权的另一最有力证据,是民国初年的《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它从法理上分析,指出田面权与永佃权“相异之点有二”:其一是永佃权有存续期间的限制,而田面权没有存续期间的限制,如果田底业主不把田面权“一并收买”,则田面权将永远存在;其二是永佃权人使用土地只能从事耕种或畜牧,但是田面权人使用土地,可以耕种、畜牧,也可以用于“造屋置坟”、“掘坑烧窑”,田底权人不得过问。该调查报告援引《民律草案》关于永佃权的规定——永佃权的存续期间为二十年以上、五十年以下;永佃权人只能利用他人土地耕作、畜牧——与上述田面权的习惯格格不入[31—p462~463]。
20世纪50年代以来的几十年中,学者们之所以回避田面权是产权(所有权)这一事实,是被预设的某种观念所束缚:既然田面权大多在佃农手中,只能说成是使用权(永佃权),否则地主与佃农的阶级关系岂不混淆!其实学术研究需尊重事实,不必有所忌讳。只要解释清楚,人们是能够理解的。对江南地区田面权的由来稍加考察,就可以知道,它主要是两种:一种是农民出卖田地时,为了保存经营权,只卖田底,不卖田面,虽然成了田底业主(地主)的佃户,但自身仍是田面业主;另一种是农民为了得到土地,用高价从地主手中买得田面,其价格往往高于田底价。在这种情况下,田面权成为一种产权(所有权),便不足为奇了。
日本满铁在20世纪30年代末关于松江县的抽样调查表明,有田面权的达137件,没有田面权的仅9件,田面与田底的分离十分普遍;田面买卖与田底买卖大体相似[33—p45]。1950年松江新农乡的调查报告也指出,该乡大部分土地有“田面权”与“田底权”之分;田面权可以自由出租、出典或买卖;张家村的村民拥有田面权的土地占佃入田的98.7%[29—p144~145]。这种情况是江南以外的其他地区所没有的。
之所以会出现大量的田面权与田底权的分离,与这一地区市镇经济繁荣,工商业发达,城居地主较多,地权高度分散,有着密切的关系。在农业集约化的上海周边地区,城居地主大多经营工商业,无暇经营田产;而佃农(包括佃中农、佃富农)多致力于获取田面权,使自己可以较为稳定的经营土地,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对农业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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