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
明初密疏言事改革的制度化趋势
王剑
【专题名称】明清史
【专 题 号】K24
【复印期号】2005年03期
【原文出处】《社会科学战线》(长春)2005年02期第145~151页
【作者简介】作者单位:吉林大学文学院历史系
【关 键 词】明朝初年/密疏言事/改革/制度化
明初的洪武时期,是中国封建社会晚期的一个制度剧变与创新的时期。明初制度的剧 变与创新,在某种程度上说,又都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剧变,是基于远法唐宋体制,而 变前元体制;创新,是基于前元体制之弊,而超越唐宋体制。其真正的成就是修改自元 朝继承过来的、在明初仍在运行的各种制度,使之能适应明初君权高度集中的需要和变 化中的社会秩序,形成一种在君权绝对支配之下的,整个官僚机构既有分权,又有制衡 ,既有有限的自由与活力,又时时刻刻受到多方牵制与约束的运营机制。和明初的许多 其他制度一样,明初的密疏言事也同样经历了对前朝的继承,在继承的基础上进行适当 的变革的过程。
一
明初肇始,承元旧制,于中央设中书省、都督府、御史台三大府。按朱元璋之意是: “国家新立,惟三大府总天下之政,中书政之本,都督府掌军旅,御史台纠察百司,朝 廷纲纪尽系于此”。(注:《明太祖实录》卷21,吴元年十月壬子。)元代中书省的权势 太大,尤其在臣工章奏的上通下达上,“诸大小机务,必由中书,惟枢密院、御史台、 徽政、宣政诸院许自言所职,其余不由中书而辄上闻,既上闻而又不由中书径下所司行 之者,以违制论。所司亦不禀白而辄受以行之者,从监察御史、廉访司纠之。”(注: 《元史》卷120,刑法志一,职制上。)而中书省左右丞相的这一职权,对丞相、对皇权 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对丞相,它是左右言路,统揽全局,和皇权抗衡的关键;对皇权 ,它又是能否全面掌握枢机,能否左右朝政,甚至会影响君德的关键。因此朱元璋认为 :“盖冢宰之职,出纳王命。若使出纳非宜,则君德亏矣;出纳合宜,则君德张矣。” (注:朱元璋:《高皇帝御制文集》卷4,《中书左右丞相诰》,嘉靖十四年刻本。)可 见,朱元璋在继承元代中书省制时,已对中书省掌书奏之权是十分关心了。
元朝自国初始,中书权重,且中书令由皇太子兼任,协辅皇帝处理国政,“诸大小机 务,必由中书,惟枢密院、御史台、徽政、宣政诸院许自言所职,其余不由中书而辄上 闻,既上闻而又不由中书径下所司行之者,以违制论。所司亦不禀白而辄受以行之者, 从监察御史、廉访司纠之。”(注:《元史》卷120,刑法志一,职制上。)从成宗始, “敕上封事者,命中书省检视再闻奏。”(注:《新元史》卷13,成宗上。)自此,中书 省先检视朝臣密奏再闻奏皇帝遂成为定制。而事实上,在此制形成之前的太宗时期,蒙 古贵族就有此传统,比如太宗时,“宣德路长官太傅秃花失陷官粮万余石,自恃勋旧, 密奏乞免。帝问:中书省知否?对曰:不知。帝取鸣镝,欲射者再,叱之出,使白中书 省偿之。仍敕:凡事先白中书,然后奏闻”。(注:《新元史》卷127,耶律楚材。)
中书权重,虽是蒙古贵族政治的传统,但它与自隋唐以来不断加强的君主专制的趋势 是不相一致的,因而,在元朝统治的后期,中书省臣在皇帝之先检视朝臣密奏的做法, 也曾遭到皇帝委婉地抵制,如英宗时,丞相铁木迭儿、拜住等要求:“比者,诏内外言 得失,今上封事者或直进御前,乞令臣等开视乃入奏闻。”被英宗以“言事者直至朕前 可也,如细民辄诉讼者则禁之”拒绝。(注:《元史》卷27,英宗纪。)越是到了元朝的 末年,中书省的这种做法更是不断地受到朝臣们的质疑。元顺帝至正年间,监察御史李 稷就奏请顺帝:“御史封事,须至御前开拆,以防壅蔽之患。”(注:《新元史》卷172 ,李稷传。)实际上,是要求顺帝夺中书省先阅密奏之权。同时代人参议中书省事陈仁 祖对此分析得更为透彻,“裕宗虽领军国重事,至于台谏封章,自是御前开拆。假使东 宫先阅,君父或有差失,谏臣有言,太子将使之闻奏乎?不使之闻奏乎?使之闻奏,则伤 其父心,不使闻奏,则陷父于恶。殿下将安所处?”(注:《新元史》卷216,陈祖仁传 。)裕宗是成宗之父,一直以太子身份领中书省事,还未来得及继位即死去,裕宗是后 来成宗追封的。陈祖仁所说的东宫与皇帝间在检视朝臣密奏上的矛盾是存在的,也是不 可避免的。事实上,陈祖仁上奏顺帝的这一番议论,也只是要求封章不再申报中书省, 而由皇帝一人独自御览,但陈祖仁上奏顺帝时已是元末乱世,他的建议根本没有时机去 实施,近百年的传统也不可能使之得到实施。因而,有元一代,中书省先阅密奏之事一 直存在,封章的处理问题也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密疏不密的现象在元代是非常突 出的。
“奏事不许隔越中书省”是元代的传统,也是元代密疏不密的关键所在。元代的中书 省在皇帝之先有阅密奏之权,应该说是从汉到宋的一千多年里的千古变局,这个变局在 明初的朱元璋这里又将向何处发展,这是朱元璋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二
朱元璋在建国之初,特别注重对前代兴亡的借鉴,防止自己耳目闭塞,上下蒙蔽。早 在至元二十四年,他曾对廷臣说,“治国之道,必先通言路,夫言,犹水也,欲其长流 ,水塞则众流障遏,言塞则上下壅蔽”。“国家政治得失,生民之休戚系焉,君臣之间 ,各任其责,不宜有所隐避,若隐蔽不言,相为容默,既非事君之道,于己亦有不利, 自今宜各尽乃心,直言毋隐”。(注:夏燮:《明通鉴》前编卷3,前纪三,太祖。)为 了更好地通言路,让朝臣民人上章言事,明初之时朝廷做了一些制度性的规定。如洪武 元年十二月,朝廷置登闻鼓于午门外,日令御史一人监之,凡民间词讼冤抑,府州县及 按察司不为伸理,及有机密重情,许击登闻鼓,由御史引奏。洪武二年九月,朱元璋下 令,“灾异尤重,其令有司无大小即飞奏”。(注:谈迁:《国榷》卷3,太祖洪武二年 。)进而在洪武三年三月,朝廷“置察言司,受四方章奏”。(注:《国榷》卷4,太祖 洪武四年。)尽管这些为了通言路、防蒙蔽的措施最后仍是在中书省的节制之下,但明 太祖对前元言路闭塞,造成皇帝耳目不开,上下蒙蔽的政治弊病,是有清楚认识的。
朱元璋准备对从元代继承来的臣民奏事制度的改革,或者说,朱元璋对中书省掌先阅 书奏之权可能造成上下蒙蔽的不满,始于洪武三年。这一年的十二月,儒士严礼等人上 书论治国之道,其中有建言“不得隔越中书省奏事”。朱元璋就此与侍臣论道说:
汝等知古今达事变,且言元氏之得天下与所以失之之故。或言世祖君贤臣忠以得之, 后世君暗臣谀以失之;或言世祖能用贤而得之,后世不能用贤而失之;或言世祖好节剑 而得之,后世尚奢侈而失之。上曰,汝等所言皆未得其要,夫元之有天下,固由世祖之 雄武,而其亡也,由委任权臣,上下蒙蔽故也。今礼所言不得隔越中书奏事,此正元之 大蔽,人君不能躬览庶政,故大臣得以专权自恣。今创业之初,正当使下情能通达于上 ,而犹欲效之,可乎?(注:《明太祖实录》卷59,洪武三年十二月己巳。)
应该说诸臣所言都是元之所以得失天下的原因,本无所谓得不得其要,但朱元璋说诸 臣均未得其要,最主要的原因是朱元璋考虑问题的出发点与诸侍臣大不一样。朱元璋认 为,元朝之所以亡,是因为委任权臣,上下蒙蔽,实际上在这个原因的背后,隐藏着朱 元璋对明初中书省集权与专权可能的担心。“不得隔越中书奏事,此正元之大蔽”,也 正意味着朱元璋将要改革中书省的着手点与突破口,首先是夺中书省对臣民奏事的优先 阅奏权,这是朱元璋改革与发展密疏言事的大环境与前提。而“今创业之初,正当使下 情能通达于上”,至少表明了朱元璋对中书省先阅奏章权力的改革,不会等待太长的时 间。而在此次君臣论道的半个月后,在没有其他征兆的情况下,朱元璋突然下令,以“ 其年既高,驱驰侍立,朕心不忍,业许致仕”(注:《国榷》卷4,太祖洪武四年。)为 由,免去了中书省左相国韩国公李善长的宰相之职,这不能不说是意味深长的。
从严礼所建议的“不得隔越中书奏事”,说明严礼仍是从维护中书省体制出发的,同 时也说明,在洪武三年底严礼上书之前,隔越中书奏事之事是经常发生的,且这些有违 体制的隔越中书奏事之事,最起码得到了朱元璋的默许,甚至是纵容,否则严礼不会有 如此建议,朱元璋也不会借机制造他可能废除“不得隔越中书奏事”的舆论。而这时奏 事不得隔越中书,是包括臣民给皇帝所进的密奏的,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洪武十年,在 这期间,对中书省先阅奏事之权的限制也一直在进行。
李善长之后,胡惟庸长期主持中书省,《明史》说胡惟庸“帝以惟庸为才,宠任之。 惟庸亦自励,尝以曲谨当上意,宠遇日盛,独相数岁,生杀黜陟,或不奏径行。内外诸 司上封事,必先取阅,害己者,辄匿不以闻。”(注:《明史》卷308,胡惟庸传。)很 显然,这里的“生杀黜陟,或不奏径行。内外诸司上封事,必先取阅,害己者,辄匿不 以闻”的罪过,是胡惟庸被治罪的关键。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就明初的体制来说,胡 惟庸所做的既符合“奏事不许隔越中书”的传统,也符合明初相权的职掌,充其量,诸 司封事中的“害己者,辄匿不以闻”,是一种越制。应当说,《明史》所说胡惟庸的这 些罪行应是后来相权与君权冲突后,胜利者对失势者的一种总的清算。因此,在胡惟庸 当政期间,胡惟庸对朝臣隔越中书省奏事之事倒是十分愤怒的。“初,基言瓯、括间有 隙地曰谈洋,抵闽界,为盐盗薮,方氏所由,请设巡检司守之。奸民弗便也。会茗逃军 反,吏匿不以闻。基令长子琏奏其事,不先白中书省。”(注:《明史》卷128,刘基传 。)刘基之所以让其子刘琏奏事不先白中书省,主要原因是因为刘基深谙明初的中书省 在下情上达中的独特地位,知道中书省臣像元代中书省臣那样,可能也会邀截实封,而 此时的中书省为胡惟庸把持,胡惟庸又与刘基有隙,刘基惧怕他们父子所奏之事为中书 省所阻,故不先白中书省。结果,胡惟庸“以琏不先白中书怒之”,并对刘基进行栽赃 陷害。(注:《明太祖实录》卷99,洪武八年四月丁巳。)就在刘基去世前一个月的洪武 八年三月,刘基疾笃,“谓次子璟曰:夫为政,宽猛如循环,当今之务在修德省刑,祈天永命,诸形胜要害之地,宜与京师声势连络,我欲为遗表,惟庸在,无益 也。惟庸败后,上必思我,有所问,以是密奏之”。(注:《明史》卷128,刘基传。) 可见,在皇帝批阅章奏之前中书省先阅朝臣章奏的弊端已经显现出来了,而对于要上奏 的大臣来说,解决这个问题的最好办法就是避开中书省直接给皇帝上密疏,让密疏直达 御前。
三
然而,密疏直达御前是元代以前汉唐宋等朝代的传统,明初关于密疏的进呈与批阅制 度是从元代直接继承来的,也就是说,明初中书省在皇帝之先有先阅章奏,包括密疏的 权力,是一种既成事实的制度,既有从前代那里继承来的传统,也有明初之时的政治实 践。因而,朱元璋要想夺中书省先阅章奏的权力,让朝臣的密疏直达御前,如果没有最 直接的理由或偶发的重大事件,而对中书省先阅章奏的权力突然进行暴风骤雨式的变革 ,是不稳妥的。而在当时的政治环境下,改革现有的机构和制度,在条件成熟时再创立 新的机构和制度,则是最经济的办法。这也是和朱元璋逐渐削弱与限制中书省的步骤是 一致的。洪武初年的改革六科与通政司的创制,就是防止言路不畅、上下壅蔽最有效的 手段。
明代给事中的设置,始于吴王元年三月丁卯。谈迁《国榷》卷2说“置起居注给事中” 。夏燮《明通鉴》前编卷3的同日条亦有同样的记载。《明史》也说给事中同起居注一 并设置。“明初,统设给事中,正五品,后数更其秩。”另外《明通鉴》卷5洪武六年 三月乙巳条还说:“初,吴元年,置给事中,掌侍从、规谏、补阙、拾遗,与起居注同 秩五品,实统名也。元年,设六部。”洪武四年,改为正七品。洪武六年,始分吏、户 、礼、兵、刑、工六科,设给事中十二人,秩正七品,始分为六科,每科二人,铸给事 中印一,推年长者一人掌之。给事中的具体职掌主要有“看详诸司奏本及日录旨意等事 ,……凡省府及诸司奏事,给事中各随所掌于殿廷左右,执笔记录,具批旨意可否于奏 本之后,仍于文薄内注写本日给事中某,钦记相同,以防壅遏欺蔽之弊。如有特旨,皆 纂录付外施行。”(注:《明太祖实录》卷80,洪武六年三月乙巳。)很显然,给事中职 掌中的“看详诸司奏本及日录旨意等事”,以及在朝廷上当廷执笔记录省府及诸司所奏 之事,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中书省左右言路的可能,应该说,明初给事中制度的这些改 革是一个步骤,或者制造了一个环境,就是削弱中书省的步骤,制造了一个即将全面改 革中书省的舆论环境。
还应当看到,在洪武六年三月对给事中职掌进行规定时,明太祖还规定了诸司及臣民 奏、启本的格式,并规定:“若系边报及钱粮机密重事,不待朝会,合奏闻者于给事中 处报知引奏”。(注:《明太祖实录》卷80,洪武六年三月乙巳。)边报及钱粮机密重事 不待朝会,当然也就不必先报中书省,而由给事中不时引奏,直接上报皇帝。这无疑是 对“奏事不许隔越中书省”传统的否定。而在现实政治中,也确有所谓的边报重情通过 密疏的形式直接上报给朱元璋的。洪武八年,西番朵儿只班率部落内附,当时熊鼎为岐 宁卫经历,“知寇伪降,密疏论之。帝遣使慰劳,赐裘帽,复遣中使赵成召鼎。鼎既行 ,寇果叛,胁鼎北还。鼎责以大义,骂之,遂与成及知事杜寅俱被杀。”(注:《明史 》卷289,熊鼎传。)
明初对“奏事不许隔越中书省”传统的最直接挑战,是洪武十年六月诏臣民言事直达 御前,和七月通政司的设置。这是明初密疏制度改革的最重要步骤。
洪武十年六月丁巳,朱元璋谕中书省臣说:“清明之朝,耳目外通,昏暗之世,聪明 风蔽,外通则下无壅遏,内蔽则上如聋瞽。国家治否,实关乎此。朕常患下情不能上达 ,得失无由以知,故广言路经求直言。其有言者朕皆虚心纳之,尚虑微贱之人,敢言而 不得言,疏远之士,欲言而恐不信。如此则所知有限,所闻不广,其令天下臣民,凡言 事者,实封直达御前。”(注:《明太祖实录》卷113,洪武十年六月丁巳。)此条上谕 是说通言路的重要性,它和洪武三年十二月的洪武群臣论道时太祖的结论,没有太大的 差别,但此上谕最关键内容的是“凡言事者,实封直达御前”。且为了防止那些“微贱 之人,敢言而不得言,疏远之士,欲言而恐不信”而出现皇帝“所知有限,所联不广” 的弊病,朱元璋还把可以上封事人的范围扩大到“天下臣民”,这个范围在明代以前的 各朝代还是从来没有的,所有的这些后来都被朱元璋收入《皇明祖训》。故明人评说此 事是:“圣祖立国,不设谏官,使人人皆得以尽言,而尤责备于近侍”。(注:黄佐: 《翰林记》卷8,责尽言。)
因此,“凡言事者,实封直达御前”的谕令,对于“奏事不许隔越中书省”的制度来 说,已不仅仅是一种舆论,而是一个很大的突破与超越。但“上谕”的规定还需要体制 相应的约束。这个相应体制的约束就是洪武十年七月通政司的设置。这是改革密疏言事 ,保证密奏直达御前,不受中书省节制的最直接有效的办法。
洪武十年七月甲申,朱元璋设置通政司,“掌出纳诸司文书、敷奏、封驳之事”。当 时因官制初立,朱元璋对通政司的职能十分重视,对于通政使的任用也是“颇难其人” ,最后几经推敲,因刑部主事曾秉正新擢陕西参政未行,遂命曾秉正为通政使。并谕曾 秉正等新任通政司的官员:
壅蔽于言者,祸乱之萌,专恣于事者,权奸之渐。故必有喉舌之司以通上下之情,以 达天下之政。昔者,虞之纳言,唐之门下省,皆其职也。今以是职命卿等官,以通政为 名,犹水也,欲其长,通无壅遏之患。卿其审命令以正百司,达幽隐以通庶务。当执奏 者,勿忌避,当驳正者,勿阿随,当敷陈者,无隐蔽,当引见者,无留难。毋巧言以取 容,毋苛察以邀功,毋谗间以欺罔。公清直亮,以处厥心,庶不负委任之意。(注:《 明太祖实录》,卷113,洪武十年七月甲申。)
朱元璋谕曾秉正等的内容,和一个月前他谕中书省并没有太大的差别,主要思想仍然 还是说治国当要防壅蔽,防壅蔽就要上通下达。只不过是此次对曾秉正等要求的更加具 体。应该说,这个上谕里的这些更加具体的规定,不仅仅是针对曾秉正个人的,更突出 的是对整个通政司这个机构的。因而通政司的设置及其具体职掌,无疑是朱元璋夺中书 省所掌的章奏出纳之权的有效方法,也是他改革“奏事不许隔越中书省”的重要步骤, 同时也是他对密疏言事改革的最关键步骤。
关于通政司的具体职掌,《明史》有详细规定:
通政使掌受内外章疏敷奏封驳之事。凡四方陈情建言,申诉冤滞,或告不法等事,于 底簿内誊写诉告缘由,赍状奏闻。凡天下臣民实封入递,即于公厅启视,节写副本,然 后奏闻。即五军、六部、都察院等衙门,有事关机密重大者,其入奏仍用本司印信。… …凡在外之题本、奏本,在京之奏本,并受之,于早朝汇而进之。有径自封进者则参驳 。午朝则引奏臣民之言事者,有机密则不时入奏。(注:《明史》卷73,职官志。)
在通政司的所有职掌中,只要通政司正常履行职责,夺中书省权以及改变“奏事不许 隔越中书省”的传统,防止上下壅蔽,应该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明初通政司的设置,在某种意义上说,不但完全改变了明初从元朝那里继承过来的中 书省臣在皇帝之先阅览臣工密奏的状况,而且在通过控制朝臣的密疏言事达到皇帝专制 集权方面,还发挥着更加突出的作用。在明初通政司的职掌中,涉及到对密疏言事的改 革主要是“有径自封进者则参驳。午朝则引奏臣民之言事者,有机密则不时入奏。”这 个规定,实际意味着密疏言事绝不允许再经由中书省,而必须经通政司转呈,否则就是 越制而遭到参驳,但对于那些真正的必须一定要上呈皇帝的密奏,通政司则不时引奏。 可见,此时的通政司已成为朝臣进密奏的唯一渠道,或许是其中存有不少弊病,后来明 朝迁都北京以后,通政司就变成了专掌在外诸司及臣民密奏的进呈,而在京朝臣的进密 奏,则由自己或家人或仆僮亲送到会极门,由内廷的宦寺转入御前开拆。至此,元代及 明初“奏事不许隔越中书省”的制度,以及中书省臣有先拆阅朝臣给皇帝密奏的传统, 得到了彻底改变。而洪武十三年因中书省的废除,原来影响密疏直达御前的来自中书省 的因素完全消失。
因而,通政司的设置在明初洪武年间对密疏言事制度化趋势的影响是非同一般的。所 以明人陆容说:“通政司所以出纳王命,为朝廷之喉舌,宣达下情,广朝廷之聪明,于 政体关系最重也。洪武、永乐间,实封皆自御前开拆,故奸臣有事即露,无幸免者。” (注:陆容:《菽园杂记》卷9。)陆容对通政司在实封转呈过程中的作用的认识是正确 的,但他的认识还不充分。其实,洪武、永乐间的实封都能实现在御前开拆,对于元朝 及从元朝直接继承其制度的明初来说,这已经是一个很大的改变,而“奸臣有事即露, 无幸免者”的成效,无疑都是通政司设置的结果。在明代以前广泛使用密疏言事的朝代 ,通过设置一个机构来解决密疏言事过程中出现的弊病,还是从来没有的。这应是明初 密疏言事制度化趋势的开始。
通政司的设立,应该说只是在解决密疏转呈的最后一个环节上确实起到了防壅蔽的作 用,但它无法也不可能解决密奏转呈至通政司之前的保密问题。这是密奏能否真正实现 御前开拆下情上达的另一个关键。
这个问题引起朱元璋的关注,起源于洪武十五年。洪武十五年十二月,“有军士赴京 建言,在道为人所杀”,事闻于朝,朱元璋令“自今凡军士建言,许所司以其言用印实 封入递奏闻,其人不必赴京。”(注:《明太祖实录》卷150,洪武十五年十二月庚子。 )本来朱元璋许军士直至御前闻奏,诸衙门毋得阻滞,违者即同奸论的上谕,倒不一定 都是针对军士所上的“密奏”,有可能也指军士入京奏闻的一般内容,但“许所司以其 言用印实封入递奏闻”的规定,却把军士所要奏闻的东西变成了真正的“实封”。在密 奏上呈的过程中,其安全性是得到相应的保障的,“凡在外大小各衙门官,但有入递进 呈实封公文至御前,而上司官,令人于中途急递铺邀截取回者,不拘远近,从本铺铺司 铺兵,赴所在官司告举,随即申呈上司,转达该部,追究得实,斩。其铺司铺兵,容隐 不告举者,各杖一百,若已告举,而所在官司,不即受理施行者,罪亦如之。若邀取实 封至五军都督府、六部、察院公文者,各减二等。”(注:《大明会典》卷160,刑部九 ,律例八,《邮驿·邀取实封公文》。)这样,无论是密奏的封缄,还是转呈的途中, 普通军士的密疏言事都有了制度上的保证。
军士们呈密奏,可以通过直接管辖他们的“所司”用印实封并上传,而对于普通民众 的进密奏,也就是朱元璋上谕里所指的“百工技艺之人”,他们是分散的,并没有直接 管辖他们的“所司”,但他们给皇帝呈密奏也得到了法律的保证。明初朱元璋颁定的《 大诰》里规定:“凡布政司、府州县耆民人等赴京面奏事务者,虽无文引,同行人众, 或三五十名,或百十名,至于三五百名,所在关津把隘去处,问知面奏,即时放行,毋 得阻当,阻者论如邀截实封罪。”(注:《大诰》,文引第四十六。)此条律令中的“赴 京面奏事务”,虽未明指臣民的密奏,但想必密奏这种特殊的上奏方式也应包括其中。 而这些上奏的民众到达京师后的进奏途径也是畅通的,首先在通政司的门下设一红牌, 牌上写“奏事使”三字。“凡有欲奏事不得至御前者,取此牌执之,可以直入内府,各 门守卫等官不敢阻当。”(注:陆容:《菽园杂记》卷3。)其次,对于持牌欲进入皇城 直接进密奏者,“太祖自定法令,凡守卫皇城四门,自指挥至军士,各依其伍,全队上 直,不得使人代替。……工匠人等出门有挟带钞物者,许执奏。惟官民军人有事入奏, 不许阻遏及问其事情,违者坐罪。”(注:余继登:《典故纪闻》卷5。)这些律令的规 定,基本上可以保证普通民众的密奏能直达御前。
四
在洪武初年的现实政治中,大小官员及百工技艺之人的进密奏有了制度性的保障以后 ,给朱元璋直接进密奏的臣工明显增多了,如,布政使沈立本用密疏举荐前元吏部侍郎 巴延资中;(注:《明通鉴》卷6,纪六。)李善长“尝欲营第宅,从信国公(汤)和假卫 卒三百人役。和探得上旨,攘臂曰:‘太师敢擅发兵耶’?密以闻。”(注:查继佐:《 罪惟录》列传卷8,汤和传。)而朱元璋与解缙在大庖西室论学,也要求解缙“试举今日 施政所宜,其直为朕言之”。“缙退,上封事万余言,事多切劘上躬。”(注:尹 守衡:《明史窃》卷41,解缙。)甚至那些“当时官吏军民犯法谪戍边及输作屯种者” ,亦多上封事,以希进用。结果经过考察,“皆虚诞无实”。因此朱元璋下令“禁谪戍 人不得上封事”。(注:《明太祖实录》卷119,洪武十一年七月丁酉。)禁止部分人给 皇帝进密疏,这在明代以前的各朝中还是没有的,这实际也是关于密疏言事的一种制度 性规定,反映了明初臣工密疏言事的普遍性,以及具有密奏资格的人的范围逐步扩大的 特征。此外,在洪武十七年,萧岐给朱元璋上《十便书》的万言书,其中批评朱元璋“ 刑罚过中,讦告风炽”,请求“禁止实封以杜诬罔,依律科狱以信诏令。”(注:《明 通鉴》卷8,纪八。)如果洪武中期以前臣民上实封者不得很多,萧岐也不会说上实封是 “讦告风炽”,从中我们还可以看出,这些密奏在洪武年间的“刑罚过中”中,实际上 它们原有的监督举报功能已变成栽赃陷害的工具了。
平心而论,整个洪武一朝的31年间,是明代密疏言事制度化趋势最关键的时期。说其 关键,并不仅仅表现在洪武朝的中后期朝臣密疏言事的普遍性上,更主要的是,朱元璋 通过不断的戒谕,营造了一个他要改变从元到明朝初年上下壅蔽不良政风的舆论环境, 通过如六科、察言司、通政司等机构的设置,打破与改变明初“奏事不许隔越中书省” 与中书省臣先阅朝臣密奏的政治传统,以及通过颁定诸多律法,确保臣民的密疏真正地 能直达御前,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下情上达。这些步骤与措施,以及这些步骤与措施所产 生的影响,都不是短期的和不可重复执行的,因而,朱元璋对明初密疏言事的建设,是 一种制度化的建设。
洪武时期密疏言事发展的每一个步骤,还与明初的政治发展密切相关。洪武十三年以 前,朱元璋对密疏言事的每一个规定与制度化建设,可以说,都是和不断侵夺中书省权 及最终废除中书丞相相联系的。而洪武十三年以后,朝臣密疏言事的普遍性,又是和朱 元璋不断掀起政治斗争打击功臣分不开的,这也正是萧岐请求朱元璋“禁止实封以杜诬 罔”的真正原因。在洪武朝的密疏言事中,除了极少数的上密奏者是受朱元璋之鼓励, 如解缙之《大庖西封事》,而绝大多数的进密奏者是因时而发,或因事而发;也不论是 皇帝之鼓励,还是朝臣自发地呈密奏,都和朝廷内部的政治斗争紧密相关,这种情况和 历代密疏言事普遍地与天象异常、天灾等偶然性因素相联系是迥然不同的。这倒不是说 明初人不相信“天人感应”,不喜好借天象异常等自然因素来议政言事了,正恰恰说明 ,明初的密疏言事已和最日常的世俗政治联系在一起了。因此,也可以说,朱元璋对明 初密疏言事的制度化改革,是他加强君主专制的一种政治需要和手段,其趋势和唐宋以 来伴随着君权的加强密疏言事不断发展,是相一致的。
明初之所以有密疏言事改革的制度化趋势,且在太祖时期密疏言事如此广泛地存在, 历史地说,它是对宋代以前历朝密疏言事建设的一种继承,是对前元密疏言事中丞相在 皇帝之先批阅密疏从而导致元代君权衰微的反对,它是和明初不断地加强中央集权与君 主专制的政治改革相一致的。在明代,它真正地体现了密疏言事是君主专制的产物,是 皇权膨胀的产物。^
【专 题 号】K24
【复印期号】2005年03期
【原文出处】《社会科学战线》(长春)2005年02期第145~151页
【作者简介】作者单位:吉林大学文学院历史系
【内容提要】 | 明初的洪武时期,是明代密疏言事发展的早期阶段,这个时期密疏言事的特点是:在 对前代密疏言事特点继承的基础上,明初又有了一定的制度性建设,这种初步的制度性 建设,既使明初的密疏言事表现出与前代迥然不同的差别,同时,也对明代中后期的密 疏言事,产生了深远的直接的影响。历史地说,明初密疏言事的制度化过程,是和汉、 唐、宋等朝代对密疏言事过程不断完善的趋势相一致的,也是相联贯的。 |
一
明初肇始,承元旧制,于中央设中书省、都督府、御史台三大府。按朱元璋之意是: “国家新立,惟三大府总天下之政,中书政之本,都督府掌军旅,御史台纠察百司,朝 廷纲纪尽系于此”。(注:《明太祖实录》卷21,吴元年十月壬子。)元代中书省的权势 太大,尤其在臣工章奏的上通下达上,“诸大小机务,必由中书,惟枢密院、御史台、 徽政、宣政诸院许自言所职,其余不由中书而辄上闻,既上闻而又不由中书径下所司行 之者,以违制论。所司亦不禀白而辄受以行之者,从监察御史、廉访司纠之。”(注: 《元史》卷120,刑法志一,职制上。)而中书省左右丞相的这一职权,对丞相、对皇权 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对丞相,它是左右言路,统揽全局,和皇权抗衡的关键;对皇权 ,它又是能否全面掌握枢机,能否左右朝政,甚至会影响君德的关键。因此朱元璋认为 :“盖冢宰之职,出纳王命。若使出纳非宜,则君德亏矣;出纳合宜,则君德张矣。” (注:朱元璋:《高皇帝御制文集》卷4,《中书左右丞相诰》,嘉靖十四年刻本。)可 见,朱元璋在继承元代中书省制时,已对中书省掌书奏之权是十分关心了。
元朝自国初始,中书权重,且中书令由皇太子兼任,协辅皇帝处理国政,“诸大小机 务,必由中书,惟枢密院、御史台、徽政、宣政诸院许自言所职,其余不由中书而辄上 闻,既上闻而又不由中书径下所司行之者,以违制论。所司亦不禀白而辄受以行之者, 从监察御史、廉访司纠之。”(注:《元史》卷120,刑法志一,职制上。)从成宗始, “敕上封事者,命中书省检视再闻奏。”(注:《新元史》卷13,成宗上。)自此,中书 省先检视朝臣密奏再闻奏皇帝遂成为定制。而事实上,在此制形成之前的太宗时期,蒙 古贵族就有此传统,比如太宗时,“宣德路长官太傅秃花失陷官粮万余石,自恃勋旧, 密奏乞免。帝问:中书省知否?对曰:不知。帝取鸣镝,欲射者再,叱之出,使白中书 省偿之。仍敕:凡事先白中书,然后奏闻”。(注:《新元史》卷127,耶律楚材。)
中书权重,虽是蒙古贵族政治的传统,但它与自隋唐以来不断加强的君主专制的趋势 是不相一致的,因而,在元朝统治的后期,中书省臣在皇帝之先检视朝臣密奏的做法, 也曾遭到皇帝委婉地抵制,如英宗时,丞相铁木迭儿、拜住等要求:“比者,诏内外言 得失,今上封事者或直进御前,乞令臣等开视乃入奏闻。”被英宗以“言事者直至朕前 可也,如细民辄诉讼者则禁之”拒绝。(注:《元史》卷27,英宗纪。)越是到了元朝的 末年,中书省的这种做法更是不断地受到朝臣们的质疑。元顺帝至正年间,监察御史李 稷就奏请顺帝:“御史封事,须至御前开拆,以防壅蔽之患。”(注:《新元史》卷172 ,李稷传。)实际上,是要求顺帝夺中书省先阅密奏之权。同时代人参议中书省事陈仁 祖对此分析得更为透彻,“裕宗虽领军国重事,至于台谏封章,自是御前开拆。假使东 宫先阅,君父或有差失,谏臣有言,太子将使之闻奏乎?不使之闻奏乎?使之闻奏,则伤 其父心,不使闻奏,则陷父于恶。殿下将安所处?”(注:《新元史》卷216,陈祖仁传 。)裕宗是成宗之父,一直以太子身份领中书省事,还未来得及继位即死去,裕宗是后 来成宗追封的。陈祖仁所说的东宫与皇帝间在检视朝臣密奏上的矛盾是存在的,也是不 可避免的。事实上,陈祖仁上奏顺帝的这一番议论,也只是要求封章不再申报中书省, 而由皇帝一人独自御览,但陈祖仁上奏顺帝时已是元末乱世,他的建议根本没有时机去 实施,近百年的传统也不可能使之得到实施。因而,有元一代,中书省先阅密奏之事一 直存在,封章的处理问题也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密疏不密的现象在元代是非常突 出的。
“奏事不许隔越中书省”是元代的传统,也是元代密疏不密的关键所在。元代的中书 省在皇帝之先有阅密奏之权,应该说是从汉到宋的一千多年里的千古变局,这个变局在 明初的朱元璋这里又将向何处发展,这是朱元璋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二
朱元璋在建国之初,特别注重对前代兴亡的借鉴,防止自己耳目闭塞,上下蒙蔽。早 在至元二十四年,他曾对廷臣说,“治国之道,必先通言路,夫言,犹水也,欲其长流 ,水塞则众流障遏,言塞则上下壅蔽”。“国家政治得失,生民之休戚系焉,君臣之间 ,各任其责,不宜有所隐避,若隐蔽不言,相为容默,既非事君之道,于己亦有不利, 自今宜各尽乃心,直言毋隐”。(注:夏燮:《明通鉴》前编卷3,前纪三,太祖。)为 了更好地通言路,让朝臣民人上章言事,明初之时朝廷做了一些制度性的规定。如洪武 元年十二月,朝廷置登闻鼓于午门外,日令御史一人监之,凡民间词讼冤抑,府州县及 按察司不为伸理,及有机密重情,许击登闻鼓,由御史引奏。洪武二年九月,朱元璋下 令,“灾异尤重,其令有司无大小即飞奏”。(注:谈迁:《国榷》卷3,太祖洪武二年 。)进而在洪武三年三月,朝廷“置察言司,受四方章奏”。(注:《国榷》卷4,太祖 洪武四年。)尽管这些为了通言路、防蒙蔽的措施最后仍是在中书省的节制之下,但明 太祖对前元言路闭塞,造成皇帝耳目不开,上下蒙蔽的政治弊病,是有清楚认识的。
朱元璋准备对从元代继承来的臣民奏事制度的改革,或者说,朱元璋对中书省掌先阅 书奏之权可能造成上下蒙蔽的不满,始于洪武三年。这一年的十二月,儒士严礼等人上 书论治国之道,其中有建言“不得隔越中书省奏事”。朱元璋就此与侍臣论道说:
汝等知古今达事变,且言元氏之得天下与所以失之之故。或言世祖君贤臣忠以得之, 后世君暗臣谀以失之;或言世祖能用贤而得之,后世不能用贤而失之;或言世祖好节剑 而得之,后世尚奢侈而失之。上曰,汝等所言皆未得其要,夫元之有天下,固由世祖之 雄武,而其亡也,由委任权臣,上下蒙蔽故也。今礼所言不得隔越中书奏事,此正元之 大蔽,人君不能躬览庶政,故大臣得以专权自恣。今创业之初,正当使下情能通达于上 ,而犹欲效之,可乎?(注:《明太祖实录》卷59,洪武三年十二月己巳。)
应该说诸臣所言都是元之所以得失天下的原因,本无所谓得不得其要,但朱元璋说诸 臣均未得其要,最主要的原因是朱元璋考虑问题的出发点与诸侍臣大不一样。朱元璋认 为,元朝之所以亡,是因为委任权臣,上下蒙蔽,实际上在这个原因的背后,隐藏着朱 元璋对明初中书省集权与专权可能的担心。“不得隔越中书奏事,此正元之大蔽”,也 正意味着朱元璋将要改革中书省的着手点与突破口,首先是夺中书省对臣民奏事的优先 阅奏权,这是朱元璋改革与发展密疏言事的大环境与前提。而“今创业之初,正当使下 情能通达于上”,至少表明了朱元璋对中书省先阅奏章权力的改革,不会等待太长的时 间。而在此次君臣论道的半个月后,在没有其他征兆的情况下,朱元璋突然下令,以“ 其年既高,驱驰侍立,朕心不忍,业许致仕”(注:《国榷》卷4,太祖洪武四年。)为 由,免去了中书省左相国韩国公李善长的宰相之职,这不能不说是意味深长的。
从严礼所建议的“不得隔越中书奏事”,说明严礼仍是从维护中书省体制出发的,同 时也说明,在洪武三年底严礼上书之前,隔越中书奏事之事是经常发生的,且这些有违 体制的隔越中书奏事之事,最起码得到了朱元璋的默许,甚至是纵容,否则严礼不会有 如此建议,朱元璋也不会借机制造他可能废除“不得隔越中书奏事”的舆论。而这时奏 事不得隔越中书,是包括臣民给皇帝所进的密奏的,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洪武十年,在 这期间,对中书省先阅奏事之权的限制也一直在进行。
李善长之后,胡惟庸长期主持中书省,《明史》说胡惟庸“帝以惟庸为才,宠任之。 惟庸亦自励,尝以曲谨当上意,宠遇日盛,独相数岁,生杀黜陟,或不奏径行。内外诸 司上封事,必先取阅,害己者,辄匿不以闻。”(注:《明史》卷308,胡惟庸传。)很 显然,这里的“生杀黜陟,或不奏径行。内外诸司上封事,必先取阅,害己者,辄匿不 以闻”的罪过,是胡惟庸被治罪的关键。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就明初的体制来说,胡 惟庸所做的既符合“奏事不许隔越中书”的传统,也符合明初相权的职掌,充其量,诸 司封事中的“害己者,辄匿不以闻”,是一种越制。应当说,《明史》所说胡惟庸的这 些罪行应是后来相权与君权冲突后,胜利者对失势者的一种总的清算。因此,在胡惟庸 当政期间,胡惟庸对朝臣隔越中书省奏事之事倒是十分愤怒的。“初,基言瓯、括间有 隙地曰谈洋,抵闽界,为盐盗薮,方氏所由,请设巡检司守之。奸民弗便也。会茗逃军 反,吏匿不以闻。基令长子琏奏其事,不先白中书省。”(注:《明史》卷128,刘基传 。)刘基之所以让其子刘琏奏事不先白中书省,主要原因是因为刘基深谙明初的中书省 在下情上达中的独特地位,知道中书省臣像元代中书省臣那样,可能也会邀截实封,而 此时的中书省为胡惟庸把持,胡惟庸又与刘基有隙,刘基惧怕他们父子所奏之事为中书 省所阻,故不先白中书省。结果,胡惟庸“以琏不先白中书怒之”,并对刘基进行栽赃 陷害。(注:《明太祖实录》卷99,洪武八年四月丁巳。)就在刘基去世前一个月的洪武 八年三月,刘基疾笃,“谓次子璟曰:夫为政,宽猛如循环,当今之务在修德省刑,祈天永命,诸形胜要害之地,宜与京师声势连络,我欲为遗表,惟庸在,无益 也。惟庸败后,上必思我,有所问,以是密奏之”。(注:《明史》卷128,刘基传。) 可见,在皇帝批阅章奏之前中书省先阅朝臣章奏的弊端已经显现出来了,而对于要上奏 的大臣来说,解决这个问题的最好办法就是避开中书省直接给皇帝上密疏,让密疏直达 御前。
三
然而,密疏直达御前是元代以前汉唐宋等朝代的传统,明初关于密疏的进呈与批阅制 度是从元代直接继承来的,也就是说,明初中书省在皇帝之先有先阅章奏,包括密疏的 权力,是一种既成事实的制度,既有从前代那里继承来的传统,也有明初之时的政治实 践。因而,朱元璋要想夺中书省先阅章奏的权力,让朝臣的密疏直达御前,如果没有最 直接的理由或偶发的重大事件,而对中书省先阅章奏的权力突然进行暴风骤雨式的变革 ,是不稳妥的。而在当时的政治环境下,改革现有的机构和制度,在条件成熟时再创立 新的机构和制度,则是最经济的办法。这也是和朱元璋逐渐削弱与限制中书省的步骤是 一致的。洪武初年的改革六科与通政司的创制,就是防止言路不畅、上下壅蔽最有效的 手段。
明代给事中的设置,始于吴王元年三月丁卯。谈迁《国榷》卷2说“置起居注给事中” 。夏燮《明通鉴》前编卷3的同日条亦有同样的记载。《明史》也说给事中同起居注一 并设置。“明初,统设给事中,正五品,后数更其秩。”另外《明通鉴》卷5洪武六年 三月乙巳条还说:“初,吴元年,置给事中,掌侍从、规谏、补阙、拾遗,与起居注同 秩五品,实统名也。元年,设六部。”洪武四年,改为正七品。洪武六年,始分吏、户 、礼、兵、刑、工六科,设给事中十二人,秩正七品,始分为六科,每科二人,铸给事 中印一,推年长者一人掌之。给事中的具体职掌主要有“看详诸司奏本及日录旨意等事 ,……凡省府及诸司奏事,给事中各随所掌于殿廷左右,执笔记录,具批旨意可否于奏 本之后,仍于文薄内注写本日给事中某,钦记相同,以防壅遏欺蔽之弊。如有特旨,皆 纂录付外施行。”(注:《明太祖实录》卷80,洪武六年三月乙巳。)很显然,给事中职 掌中的“看详诸司奏本及日录旨意等事”,以及在朝廷上当廷执笔记录省府及诸司所奏 之事,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中书省左右言路的可能,应该说,明初给事中制度的这些改 革是一个步骤,或者制造了一个环境,就是削弱中书省的步骤,制造了一个即将全面改 革中书省的舆论环境。
还应当看到,在洪武六年三月对给事中职掌进行规定时,明太祖还规定了诸司及臣民 奏、启本的格式,并规定:“若系边报及钱粮机密重事,不待朝会,合奏闻者于给事中 处报知引奏”。(注:《明太祖实录》卷80,洪武六年三月乙巳。)边报及钱粮机密重事 不待朝会,当然也就不必先报中书省,而由给事中不时引奏,直接上报皇帝。这无疑是 对“奏事不许隔越中书省”传统的否定。而在现实政治中,也确有所谓的边报重情通过 密疏的形式直接上报给朱元璋的。洪武八年,西番朵儿只班率部落内附,当时熊鼎为岐 宁卫经历,“知寇伪降,密疏论之。帝遣使慰劳,赐裘帽,复遣中使赵成召鼎。鼎既行 ,寇果叛,胁鼎北还。鼎责以大义,骂之,遂与成及知事杜寅俱被杀。”(注:《明史 》卷289,熊鼎传。)
明初对“奏事不许隔越中书省”传统的最直接挑战,是洪武十年六月诏臣民言事直达 御前,和七月通政司的设置。这是明初密疏制度改革的最重要步骤。
洪武十年六月丁巳,朱元璋谕中书省臣说:“清明之朝,耳目外通,昏暗之世,聪明 风蔽,外通则下无壅遏,内蔽则上如聋瞽。国家治否,实关乎此。朕常患下情不能上达 ,得失无由以知,故广言路经求直言。其有言者朕皆虚心纳之,尚虑微贱之人,敢言而 不得言,疏远之士,欲言而恐不信。如此则所知有限,所闻不广,其令天下臣民,凡言 事者,实封直达御前。”(注:《明太祖实录》卷113,洪武十年六月丁巳。)此条上谕 是说通言路的重要性,它和洪武三年十二月的洪武群臣论道时太祖的结论,没有太大的 差别,但此上谕最关键内容的是“凡言事者,实封直达御前”。且为了防止那些“微贱 之人,敢言而不得言,疏远之士,欲言而恐不信”而出现皇帝“所知有限,所联不广” 的弊病,朱元璋还把可以上封事人的范围扩大到“天下臣民”,这个范围在明代以前的 各朝代还是从来没有的,所有的这些后来都被朱元璋收入《皇明祖训》。故明人评说此 事是:“圣祖立国,不设谏官,使人人皆得以尽言,而尤责备于近侍”。(注:黄佐: 《翰林记》卷8,责尽言。)
因此,“凡言事者,实封直达御前”的谕令,对于“奏事不许隔越中书省”的制度来 说,已不仅仅是一种舆论,而是一个很大的突破与超越。但“上谕”的规定还需要体制 相应的约束。这个相应体制的约束就是洪武十年七月通政司的设置。这是改革密疏言事 ,保证密奏直达御前,不受中书省节制的最直接有效的办法。
洪武十年七月甲申,朱元璋设置通政司,“掌出纳诸司文书、敷奏、封驳之事”。当 时因官制初立,朱元璋对通政司的职能十分重视,对于通政使的任用也是“颇难其人” ,最后几经推敲,因刑部主事曾秉正新擢陕西参政未行,遂命曾秉正为通政使。并谕曾 秉正等新任通政司的官员:
壅蔽于言者,祸乱之萌,专恣于事者,权奸之渐。故必有喉舌之司以通上下之情,以 达天下之政。昔者,虞之纳言,唐之门下省,皆其职也。今以是职命卿等官,以通政为 名,犹水也,欲其长,通无壅遏之患。卿其审命令以正百司,达幽隐以通庶务。当执奏 者,勿忌避,当驳正者,勿阿随,当敷陈者,无隐蔽,当引见者,无留难。毋巧言以取 容,毋苛察以邀功,毋谗间以欺罔。公清直亮,以处厥心,庶不负委任之意。(注:《 明太祖实录》,卷113,洪武十年七月甲申。)
朱元璋谕曾秉正等的内容,和一个月前他谕中书省并没有太大的差别,主要思想仍然 还是说治国当要防壅蔽,防壅蔽就要上通下达。只不过是此次对曾秉正等要求的更加具 体。应该说,这个上谕里的这些更加具体的规定,不仅仅是针对曾秉正个人的,更突出 的是对整个通政司这个机构的。因而通政司的设置及其具体职掌,无疑是朱元璋夺中书 省所掌的章奏出纳之权的有效方法,也是他改革“奏事不许隔越中书省”的重要步骤, 同时也是他对密疏言事改革的最关键步骤。
关于通政司的具体职掌,《明史》有详细规定:
通政使掌受内外章疏敷奏封驳之事。凡四方陈情建言,申诉冤滞,或告不法等事,于 底簿内誊写诉告缘由,赍状奏闻。凡天下臣民实封入递,即于公厅启视,节写副本,然 后奏闻。即五军、六部、都察院等衙门,有事关机密重大者,其入奏仍用本司印信。… …凡在外之题本、奏本,在京之奏本,并受之,于早朝汇而进之。有径自封进者则参驳 。午朝则引奏臣民之言事者,有机密则不时入奏。(注:《明史》卷73,职官志。)
在通政司的所有职掌中,只要通政司正常履行职责,夺中书省权以及改变“奏事不许 隔越中书省”的传统,防止上下壅蔽,应该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明初通政司的设置,在某种意义上说,不但完全改变了明初从元朝那里继承过来的中 书省臣在皇帝之先阅览臣工密奏的状况,而且在通过控制朝臣的密疏言事达到皇帝专制 集权方面,还发挥着更加突出的作用。在明初通政司的职掌中,涉及到对密疏言事的改 革主要是“有径自封进者则参驳。午朝则引奏臣民之言事者,有机密则不时入奏。”这 个规定,实际意味着密疏言事绝不允许再经由中书省,而必须经通政司转呈,否则就是 越制而遭到参驳,但对于那些真正的必须一定要上呈皇帝的密奏,通政司则不时引奏。 可见,此时的通政司已成为朝臣进密奏的唯一渠道,或许是其中存有不少弊病,后来明 朝迁都北京以后,通政司就变成了专掌在外诸司及臣民密奏的进呈,而在京朝臣的进密 奏,则由自己或家人或仆僮亲送到会极门,由内廷的宦寺转入御前开拆。至此,元代及 明初“奏事不许隔越中书省”的制度,以及中书省臣有先拆阅朝臣给皇帝密奏的传统, 得到了彻底改变。而洪武十三年因中书省的废除,原来影响密疏直达御前的来自中书省 的因素完全消失。
因而,通政司的设置在明初洪武年间对密疏言事制度化趋势的影响是非同一般的。所 以明人陆容说:“通政司所以出纳王命,为朝廷之喉舌,宣达下情,广朝廷之聪明,于 政体关系最重也。洪武、永乐间,实封皆自御前开拆,故奸臣有事即露,无幸免者。” (注:陆容:《菽园杂记》卷9。)陆容对通政司在实封转呈过程中的作用的认识是正确 的,但他的认识还不充分。其实,洪武、永乐间的实封都能实现在御前开拆,对于元朝 及从元朝直接继承其制度的明初来说,这已经是一个很大的改变,而“奸臣有事即露, 无幸免者”的成效,无疑都是通政司设置的结果。在明代以前广泛使用密疏言事的朝代 ,通过设置一个机构来解决密疏言事过程中出现的弊病,还是从来没有的。这应是明初 密疏言事制度化趋势的开始。
通政司的设立,应该说只是在解决密疏转呈的最后一个环节上确实起到了防壅蔽的作 用,但它无法也不可能解决密奏转呈至通政司之前的保密问题。这是密奏能否真正实现 御前开拆下情上达的另一个关键。
这个问题引起朱元璋的关注,起源于洪武十五年。洪武十五年十二月,“有军士赴京 建言,在道为人所杀”,事闻于朝,朱元璋令“自今凡军士建言,许所司以其言用印实 封入递奏闻,其人不必赴京。”(注:《明太祖实录》卷150,洪武十五年十二月庚子。 )本来朱元璋许军士直至御前闻奏,诸衙门毋得阻滞,违者即同奸论的上谕,倒不一定 都是针对军士所上的“密奏”,有可能也指军士入京奏闻的一般内容,但“许所司以其 言用印实封入递奏闻”的规定,却把军士所要奏闻的东西变成了真正的“实封”。在密 奏上呈的过程中,其安全性是得到相应的保障的,“凡在外大小各衙门官,但有入递进 呈实封公文至御前,而上司官,令人于中途急递铺邀截取回者,不拘远近,从本铺铺司 铺兵,赴所在官司告举,随即申呈上司,转达该部,追究得实,斩。其铺司铺兵,容隐 不告举者,各杖一百,若已告举,而所在官司,不即受理施行者,罪亦如之。若邀取实 封至五军都督府、六部、察院公文者,各减二等。”(注:《大明会典》卷160,刑部九 ,律例八,《邮驿·邀取实封公文》。)这样,无论是密奏的封缄,还是转呈的途中, 普通军士的密疏言事都有了制度上的保证。
军士们呈密奏,可以通过直接管辖他们的“所司”用印实封并上传,而对于普通民众 的进密奏,也就是朱元璋上谕里所指的“百工技艺之人”,他们是分散的,并没有直接 管辖他们的“所司”,但他们给皇帝呈密奏也得到了法律的保证。明初朱元璋颁定的《 大诰》里规定:“凡布政司、府州县耆民人等赴京面奏事务者,虽无文引,同行人众, 或三五十名,或百十名,至于三五百名,所在关津把隘去处,问知面奏,即时放行,毋 得阻当,阻者论如邀截实封罪。”(注:《大诰》,文引第四十六。)此条律令中的“赴 京面奏事务”,虽未明指臣民的密奏,但想必密奏这种特殊的上奏方式也应包括其中。 而这些上奏的民众到达京师后的进奏途径也是畅通的,首先在通政司的门下设一红牌, 牌上写“奏事使”三字。“凡有欲奏事不得至御前者,取此牌执之,可以直入内府,各 门守卫等官不敢阻当。”(注:陆容:《菽园杂记》卷3。)其次,对于持牌欲进入皇城 直接进密奏者,“太祖自定法令,凡守卫皇城四门,自指挥至军士,各依其伍,全队上 直,不得使人代替。……工匠人等出门有挟带钞物者,许执奏。惟官民军人有事入奏, 不许阻遏及问其事情,违者坐罪。”(注:余继登:《典故纪闻》卷5。)这些律令的规 定,基本上可以保证普通民众的密奏能直达御前。
四
在洪武初年的现实政治中,大小官员及百工技艺之人的进密奏有了制度性的保障以后 ,给朱元璋直接进密奏的臣工明显增多了,如,布政使沈立本用密疏举荐前元吏部侍郎 巴延资中;(注:《明通鉴》卷6,纪六。)李善长“尝欲营第宅,从信国公(汤)和假卫 卒三百人役。和探得上旨,攘臂曰:‘太师敢擅发兵耶’?密以闻。”(注:查继佐:《 罪惟录》列传卷8,汤和传。)而朱元璋与解缙在大庖西室论学,也要求解缙“试举今日 施政所宜,其直为朕言之”。“缙退,上封事万余言,事多切劘上躬。”(注:尹 守衡:《明史窃》卷41,解缙。)甚至那些“当时官吏军民犯法谪戍边及输作屯种者” ,亦多上封事,以希进用。结果经过考察,“皆虚诞无实”。因此朱元璋下令“禁谪戍 人不得上封事”。(注:《明太祖实录》卷119,洪武十一年七月丁酉。)禁止部分人给 皇帝进密疏,这在明代以前的各朝中还是没有的,这实际也是关于密疏言事的一种制度 性规定,反映了明初臣工密疏言事的普遍性,以及具有密奏资格的人的范围逐步扩大的 特征。此外,在洪武十七年,萧岐给朱元璋上《十便书》的万言书,其中批评朱元璋“ 刑罚过中,讦告风炽”,请求“禁止实封以杜诬罔,依律科狱以信诏令。”(注:《明 通鉴》卷8,纪八。)如果洪武中期以前臣民上实封者不得很多,萧岐也不会说上实封是 “讦告风炽”,从中我们还可以看出,这些密奏在洪武年间的“刑罚过中”中,实际上 它们原有的监督举报功能已变成栽赃陷害的工具了。
平心而论,整个洪武一朝的31年间,是明代密疏言事制度化趋势最关键的时期。说其 关键,并不仅仅表现在洪武朝的中后期朝臣密疏言事的普遍性上,更主要的是,朱元璋 通过不断的戒谕,营造了一个他要改变从元到明朝初年上下壅蔽不良政风的舆论环境, 通过如六科、察言司、通政司等机构的设置,打破与改变明初“奏事不许隔越中书省” 与中书省臣先阅朝臣密奏的政治传统,以及通过颁定诸多律法,确保臣民的密疏真正地 能直达御前,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下情上达。这些步骤与措施,以及这些步骤与措施所产 生的影响,都不是短期的和不可重复执行的,因而,朱元璋对明初密疏言事的建设,是 一种制度化的建设。
洪武时期密疏言事发展的每一个步骤,还与明初的政治发展密切相关。洪武十三年以 前,朱元璋对密疏言事的每一个规定与制度化建设,可以说,都是和不断侵夺中书省权 及最终废除中书丞相相联系的。而洪武十三年以后,朝臣密疏言事的普遍性,又是和朱 元璋不断掀起政治斗争打击功臣分不开的,这也正是萧岐请求朱元璋“禁止实封以杜诬 罔”的真正原因。在洪武朝的密疏言事中,除了极少数的上密奏者是受朱元璋之鼓励, 如解缙之《大庖西封事》,而绝大多数的进密奏者是因时而发,或因事而发;也不论是 皇帝之鼓励,还是朝臣自发地呈密奏,都和朝廷内部的政治斗争紧密相关,这种情况和 历代密疏言事普遍地与天象异常、天灾等偶然性因素相联系是迥然不同的。这倒不是说 明初人不相信“天人感应”,不喜好借天象异常等自然因素来议政言事了,正恰恰说明 ,明初的密疏言事已和最日常的世俗政治联系在一起了。因此,也可以说,朱元璋对明 初密疏言事的制度化改革,是他加强君主专制的一种政治需要和手段,其趋势和唐宋以 来伴随着君权的加强密疏言事不断发展,是相一致的。
明初之所以有密疏言事改革的制度化趋势,且在太祖时期密疏言事如此广泛地存在, 历史地说,它是对宋代以前历朝密疏言事建设的一种继承,是对前元密疏言事中丞相在 皇帝之先批阅密疏从而导致元代君权衰微的反对,它是和明初不断地加强中央集权与君 主专制的政治改革相一致的。在明代,它真正地体现了密疏言事是君主专制的产物,是 皇权膨胀的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