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
明代苏松江浙人“毋得任户部”考
方志远/李晓方
【专题名称】明清史
【专 题 号】K24
【复印期号】2005年02期
【原文出处】《历史研究》(京)2004年06期第69~82页
【作者简介】方志远,教授,江西师范大学历史系 330027;
李晓方,讲师,赣南师范学院历史系 344000
【关 键 词】明代/户部/部门回避/地域回避/南人/北人
明初废中书省,以六部分理天下庶务。六部之中,吏部位最尊,户部权最重。对于户部官员的任命和吏员的参拨,明太祖曾作出重大决定:直隶苏州、松江二府和浙江、江西二布政司之人不得为户部官,其吏不得为户部吏,即在任用户部官员和吏员时实行地域(苏松江浙)回避,在任用苏松江浙人时实行部门(户部)回避。这一制度几乎与明朝相始终,为中国历代政治制度中的不二现象。学术界于此虽然多有关注,(注:白寿彝为总主编的《中国通史》第9卷《中古时代·明时期(上)》(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 1051页),杜婉言、方志远著《中国政治制度通史·明代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436页),以及许大龄著《明清史论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中的《明朝的官制》一文,都涉及这一问题。牟复礼、崔瑞德编《剑桥中国明代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第210页)也有论述,但误认为只禁户部尚书一职。)然未遑作深入探索,故有关这一制度的基本情况一直没有得到澄清。本文将讨论这一制度的发生及其社会政治背景、制度的实施及变化,以及其他相关问题,并希望通过这一讨论,对明代国家制度有更为深入的认识。
一
弘治《明会典》卷2(吏部一·事例》载:“凡户部官,不得用浙江、江西、苏松人。”又载:“凡江西、浙江、苏松吏,洪武二十六年奏准不许于户部内用。”万历《明会典》卷5《吏部·选官》载:“凡户部官,洪武二十六年奏准,不得用浙江、江西、苏松人。”“凡户部吏,洪武二十六年奏准,不许用江、浙、苏松人。”《明史》卷72《职官志一》载:“(洪武)二十六年,令浙江、江西、苏松人毋得任户部。”这是有关明代任用户部官员和吏员实行地域回避制度的三条权威性记载。三条记载基本相同,但也存在差异。正是这些被忽略的差异,掩盖着这一制度的形成过程和实质内容。
差异首先表现在制度的发生时间上。弘治《明会典》将苏松江浙吏不得任户部系于洪武二十六年(1393),而于苏松江浙人不得为户部官,却没有说明发生的时间。《明史》和万历《明会典》则将二者均系于洪武二十六年。其次表现在制度的发生方式上。在弘治《明会典》中,苏松江浙吏不得用于户部的发生方式是“奏准”,苏松江浙人不得为户部官的发生方式虽未明言,但从行文来看,应该是“诏”、“谕”、“制”之类。而万历《明会典》记载的发生方式均为“奏准”,《明史》记载的发生方式均为“令”。其三表现在制度的限制对象上。弘治《明会典》明言,苏松江浙之人不得为户部官,苏松江浙之吏不得为户部吏,其间有“人”与“吏”的区别。而万历《明会典》和《明史》均记为苏松江浙“人”,扩大了限制的范围。
万历《明会典》及《明史》通过对弘治《明会典》的修正,达到了形式上的整齐划一:时间划一为洪武二十六年,方式划一为“奏准”或“令”,限制对象划一为苏松江浙“人”。
但弘治《明会典》的不划一,正有其不划一的理由。其编撰《凡例》定:“事类纲目,一依《诸司职掌》……以年月先后次第书之。或岁久卷籍不存,不能详考者,则止书年号(原注:如洪武初之类);又不能详,则止书曰‘初’、曰‘后’……其无所考见者,不敢臆说,宁阙而不备。”又定:“事例出朝廷所降,则书曰‘诏’,曰‘敕’;臣下所奏,则书曰‘ 奏准’,曰‘议准’,曰‘奏定’,曰‘议定’;或总书曰‘令’。”(注:万历《明会典·弘治间凡例》。)
万历《明会典·重修凡例》也有其编撰凡例:“《会典》旧列诸司职掌于前、历年事例于后,然职掌定于洪武二十六年,而洪武事例,有在二十六年之前者,不无先后失序。今皆类事编年,凡《职掌》旧文,俱称洪武二十六年定。”
对于两部《明会典》均说到《诸司职掌》,陆容《菽园杂记》卷11有这样一段记载:
《诸司职掌》是唐、宋以来旧书,本朝因而损益之者。尝见书坊小本,户部所属民、度支、金、仓四部,刑部所属宪、比、司门、都官四部,盖唐制也。洪武二十三年,改户、刑二部所属皆为浙江等十二部。后又改六部,子部为清吏司。然今衙门名目,制度改革,官员品秩,事体更易,又多与国初不同,亦多该载未尽者。
洪武时所编的《诸司职掌》只是在唐、宋旧书的基础上,根据本朝的官制改编而成。弘治《明会典》于《诸司职掌》,也只是将其作为事类纲目,以便将历年事例分类编排。由于苏松江浙人不得任户部之事,弘治《明会典》所依据的《诸司职掌》及其他各书均未见记载,《明太祖实录》也只字不提,(注: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1《列朝·国初实录》记:“本朝《太祖实录》修于建文中,王景等为总裁。后文皇帝靖难,再命曹国公李景隆监修,而总裁则解缙,尽焚旧草。其后永乐九年复以为未善,更命姚广孝监修,总裁则杨士奇,今所传本是也。然前两番所修,则不及见矣。”《明太祖实录》历经三修,二修时焚初修本,三修时又焚二修本,前二本俱不可得见。建文初修时的主持者王景是浙江人,二修、三修的主持者非江(解缙、杨士奇)即浙(李景隆、姚广孝)。由于建文二年二月命苏、松人仍得官户部,所以,不得官户部的“祖制”或者在初修时已被抹去,二修、三修时自然也没有必要重新补上,从而导致清修《明史·列传》时,史官竟称此事“不知何据”。但是,虽然苏松江浙人不得任户部的制度在《实录》中被抹去,作为选官任官衙门的吏部、一直由非苏松江浙籍官员们任职的户部,以及专门代皇帝“批红”的主要来自北方各省的司礼监秉笔太监,却是不会忘记的。)《明史·列传》的编撰者甚至说“不载他书,俱无可考,史不知何据”,(注:《四库全书》本《明史》卷153《周忱传·考证》:“周忱传,再以九载满进户部尚书,寻以江西人不得官户部。”史官方炜按:“江西人不得官户部,傅维鳞、邓元锡《明书》、《今献备遗》、《名臣志钞》俱不载。他书俱无可考,史不知何据。谨识阙疑。”)所以根据凡例,于苏松江浙人不得为户部官的时间以及这一禁令发生的方式,“宁阙而不备”。其态度是严谨的。而万历《明会典》也根据自己的凡例,将“不能详考”且《诸司职掌》所未载的苏松江浙人不得为户部官的时间草率地系于洪武二十六年,并同样草率地冠以“奏准”二字。差错正由此而出。《明史》的错误是对万历《明会典》的继承,但将具体的“奏准”改为笼统的“令”,这一变动则比万历《明会典》更为明智。
其实,在明人著述中,关于这一制度并非全无记载。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卷7列有“苏松江浙人户部带衔”专条。谢肇澜《五杂俎》卷15《事部三》记:“户部一曹,不许苏松及浙江、江右人为官吏。”沈德符《万历野获编·补遗》卷3《历法·算学》则记:“以浙江及苏松二府为财赋之地,江西士风谲诡,遂禁此三处士人,不得官计曹。”
应该说,洪武时所定苏松江浙人不得任户部的禁令不仅是事实,而且尽人皆知,只是文字记载语焉不详而已:
高皇帝制:直隶苏、松二郡人不得官户部。永乐中,皇太子监国,请以江西人给事中王高为户部侍郎,不许。正统末,吉水周忱拜户部尚书,仅数日而改工部。以后虽巡抚衔亦避之。惟内阁学士不论……又吾郡(按:指苏州)滕思勉、顾礼,衢州徐恢,皆实拜户部,盖洪武中未定之制也。(注: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卷7《苏松江浙人户部带衔》。)
这段记载指出了三个事实:苏松人不得“官”户部是以“制”的方式发布的;除了内阁学士之外,苏松江浙人不仅不得在户部任实职,而且不得带衔户部;在“洪武中”未定制之前,苏松江浙人是任过户部实职的。但这段记载也遗留了一个问题,即“洪武中”是与“洪武初”、“洪武末”相对应的时段性概念,还是一般意义上的“洪武时”、“洪武间”的笼统性概念?而其矛盾处则更显而易见,题名为“苏松江浙人户部带衔”,且列举了江西人王高、周忱为例,起始句却只说“苏松二郡”。但这一表面上的矛盾却掩盖了或许是因为时人尽知而毋须说明的事情的真相,即苏松人不得官户部和浙江、江西人不得官户部的禁令并非一次性发布。
郑若曾在《郑开阳杂著》卷11《苏松浮赋议》中讨论苏松重赋时说到苏松人不得官户部的缘由:
我太祖高皇帝乘乾御宇,定天下田赋,官田起科每亩五升三合五勺,民田每亩三升三合五勺……嗣因张士诚负固坚守,苏松久攻不下,怒民附寇,遂没豪家,征租私簿,准作税额,一时增加,有一亩征粮至七斗以上者。于是苏州府共计二百八十余万石,松江府共计一百三十余万石,并著令苏松人不得官户部。洪武七年,知民弗堪,诏苏松嘉湖等府田如每亩起科七斗五升者减半。
这段记载有两处与《弇山堂别集》吻合,也使问题更为明确:最早关于不得官户部的禁令是专门针对苏州和松江二府士人的,并不涉及浙江和江西;苏松人不得官户部是以“著令”或“制”的形式发生的,即弘治《明会典·凡例》所说的,是“朝廷所降”而非“臣下所奏”。同时也指出,苏松人不得官户部是与苏松重赋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发生的时间,在洪武七年以前。
《明史·食货志二·赋役》说:“初,太祖定天下官、民田赋……惟苏、松、嘉、湖,怒其为张士诚守,乃籍诸豪族及富民田以为官田,按私租簿为税粮。而司农卿杨宪又以浙西地膏腴,增其赋,亩加二倍。故浙西官、民田视他方倍蓰,亩税有二三石者。大抵苏最重,松、嘉、湖次之,常、杭又次之。”明初的重赋地不仅仅是苏松,(注:关于苏松重赋,一直是明史学界关注的重要问题,由于它与苏松人不得官户部密切相关,所以稍予涉及,但并非本文主题,故不作深入讨论。)还有嘉兴、湖州,以及杭州和常州。
江西的南昌、瑞州、袁州同样为重赋地,当然其严重程度不如苏、松、嘉、湖,原因也与苏松等地相似。清乾隆二年(1737)九月,乾隆帝诏建世宗雍正帝的“圣德神功碑”,碑文有这样一段文字:“自元季张士诚据苏、松、嘉、湖,陈友谅据南昌、袁、瑞,与明太祖苦战于江东西,横敛以给军,终明之世,故籍未改。特命永除数郡浮粮,著为令典。”(注:《清高宗实录》卷51,乾隆二年九月壬辰。)碑文揭示了一个事实:南直苏、松,浙江嘉、湖,江西南、瑞、袁,七府重赋,都与元末群雄并起、互争雄长有关。既然是由于政治的原因而加赋,则必须通过政治的手段予以维护。江西、浙江不得官户部,也是因为同样的原因。专门针对江西、浙江的一道榜文对于揭示这一问题应该是有帮助的。
洪武十五年十一月,明太祖命户部将如下榜文“颁于浙江、江西二布政司及府州县,永为遵守”:
为吾民者当知其分,田赋、力役出以供上者,乃其分也。能安其分,则保父母妻子,家昌身裕,斯为忠孝仁义之民,刑罚何由而及哉。近来两浙、江西之民,多好争讼,不遵法度,有田而不输租,有丁而不应役,累其身以及有司,其愚亦甚矣。曷不观中原之民,奉法守分,不妄兴词讼,不代人陈诉,惟知应役输租,无负官府。是以上下相安,风俗淳美,共享太平之福。以此较彼,善恶昭然。特谕尔等,宜速改过从善,为吾良民,苟或不悛,不但国法不容,天道亦不容矣。(注:《明太祖实录》卷150,洪武十五年十一月丁卯。)
这道榜文将浙江、江西、苏松(属浙西)作为一个大的区域来看待,是因为这些地区有着相同或类似的“恶习”:“多好争讼、不遵法度”。这种恶习不仅影响着社会稳定,而且导致“有田不交粮、有丁不服役”,使国家在这里的管理职能受到挑战,财政收入无法保证。但这道榜文又只是颁布于浙江和江西,而没有颁布于同属“两浙”的苏州和松江,其针对性是明确的。由于最高统治者将江西、浙江与苏松视为同类同习,故针对苏松的政策也沿用于江、浙。这道榜文发布于洪武十五年,而正德《瑞州府志》记,洪武十四年,明太祖令于江西瑞州府丈量土地、“倍增正粮”,(注:正德《瑞州府志》卷3《财赋志·贡献》。)江西、浙江人不得官户部的禁令,或者就在这段时间。
笔者根据相关史籍的记载,对有明一代历任户部尚书、侍郎进行了分区统计。从洪武十三年始到崇祯十七年(1644)止,255年间的96位尚书、220位侍郎(均指实授,带衔者不计),各省区的分布见下表。
明代户部尚书、侍郎分区统计表
注:本表数据源自《明史》卷137至卷295诸传,《明书》卷103至卷148诸传,《罪惟录》卷7至卷18诸传,《弇山堂别集》卷48、55各表。
上表显示,从洪武十三年至明末,出任户部尚书最多的省份依次是:北直隶、南直隶(不含苏州、松江二府,下同)、山东、湖广、河南,分别占总数的18.8%、17.7%、15.6%、 12.5%、11.5%。出任户部侍郎最多的省份为南、北二直隶及陕西,分别占总数的20.5%、 17.7%、10.5%。这些省区士人在户部的任职均超过该省乡试数额及进士数量在全国的比重。浙江、江西、苏松进士数量占全国的32.89%,(注:其中,浙江15.16%、江西12.03%、苏松5.70%。关于明代乡试举额和进士分区数量,参见方志远《明代城市与市民文学》(中华书局,2004年)表2—1“明代乡试各省名额变化表”、表2—2“明代进士分布表”。)但出任户部尚书和侍郎者分别仅占全国的 3.1%和4.6%。此外,《明史》中有记载的曾任户部郎中者44人、员外郎18人,无一人为苏松江浙籍;曾任户部主事者126人,苏松江浙籍仅4人。以苏松江浙地区经济的繁荣和科举的发达,出任户部的官员竟如此之少,自然是苏松江浙人不得官户部禁令发布的结果。
曾任户部尚书的苏松人有两位,一是苏州吴县籍滕德懋,洪武三年任,本年免;一是苏州昆山籍顾礼,洪武十二年任,本年免。均在洪武十三年以前,故上表未予列入。洪武十三年以后,苏松人无一任户部尚书。曾任户部尚书的江西、浙江人,除明末倪元璐外,全在洪武十五年以前,他们是:江西吉水籍周肃,洪武七年任、八年忤旨死;江西鄱阳籍费震,洪武十一年任、十二年免;江西丰城籍徐铎,洪武十三年正月任,旋坐党逆而免;浙江常山籍徐恢(辉),洪武十四年二月“试”尚书,年底除名。(注:参见《明史》卷111《七卿年表一》、卷112《七卿年表二》;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卷48《户部尚书表》。)
从上述事实不难得出以下结论:苏松江浙人不得任户部的禁令并非一次性颁布,而是逐步实行;最初只是苏松,时间应是郑若曾所说的洪武七年之前,最迟不超过洪武十三年;然后及于江西、浙江,时间在洪武十五年前后。
二
洪武后期,也就是万历《明会典》和《明史》所说的“洪武二十六年”前后,随着严峻冷酷政治环境的一度宽松,苏松江浙人不得官户部的禁令也发生了松解,于是有浙江鄞县陈宗礼、苏州吴江莫礼、浙江慈溪钟永、浙江长兴严良奇等人接踵为户部侍郎。这既说明苏松江浙人不得官户部的禁令绝不可能发生在洪武二十六年,也在客观上为建文时废除苏松江浙人不得官户部的禁令提供了法律上和实践上的依据。
《明史》卷4《恭闵帝纪》记载了建文二年(1400)二月所下诏书:“国家有惟正之供,江浙赋独重,而苏松官田悉准私税,用惩一时,岂可为定则。今悉与减免,亩毋逾一斗。苏松人仍得官户部。”此诏令也见于郑若曾《郑开阳杂著》卷11《苏松浮赋议》和朱鹭《建文书法拟·正编下》。可见建文诏书在苏松一带流传之广、得民心之深。值得注意的是:第一,苏松重赋的减免和苏松人仍任户部都是以“诏”的方式发布的,由此可以推论,洪武时之禁令也应该是用类似的方式发布。第二,建文二年的诏书是将苏松重赋和苏松人不得官户部联系在一起的:苏松重赋,苏松人不能任户部;苏松均赋,苏松人则可以官户部。苏松重赋乃禁止苏松人官户部的直接原因。
按建文诏书起于苏州史仲彬之疏。仲彬洪武三十一年十一月以明经除翰林院侍书,其《致身录》云:
(建文)二年春三月(按:上引各书为二月),疏均江浙赋役,从之。时建文帝正值更制,彬乃上疏曰:“国家有惟正之供,赋役不均,非所以为治。浙江本赋重,而苏松嘉湖又以籍入沈万三(松江)、史有为(嘉兴)、黄旭(苏州)、纪定(湖州),准租起税。此以绳一时之顽,岂得据为定则?乞悉减免,以苏民困。窃照各处起科,亩不过斗,即使江南地饶,亦何得倍之?奈有重至石余者!臣往年面奏先帝,赋敛太重,蒙旨嘉劳。特以臣本苏人,而史有为又臣之族属也,恐坐以私,未敢尽言。幸皇上明圣,每事从宽,敢竭愚忠,伏听采择。”疏上,诏可,苏松准各处起科,苏松人仍官户部。(注:贺复征:《文章辨体汇选》卷626《录二》。)
由于江西、浙江人不得官户部的原因与苏松相同,所以,建文二年二月诏均苏松赋、苏松人仍得任户部,谈迁《国榷》卷11便自然记载为:“建文二年二月乙丑,诏江西、浙江、苏松人仍得官户部。”查继佐《罪惟录》卷2《惠宗帝》也记为:“(建文二年)二月,许江浙人得官户部。命均江浙赋役。”上引朱鹭《建文书法拟》也直言“诏均江浙赋,人得官户部。”因为在他们的印象中,浙江、江西人不得官户部和苏松人不得官户部本来就是一回事,甚至后者为因、前者为果,既然苏松人仍得官户部,则浙江、江西人自然也得官户部。但也因此容易造成错觉,以为苏松人不得官户部和江浙人不得官户部的禁令同时发生。
史仲彬以当时人记当时事,明言苏松重赋乃“绳一时之顽”,而苏松人不得官户部与此相关。其影响所及,不仅仅是建文诏书,凡明人提及苏松重赋及苏松江浙人不得官户部,碍于明太祖的祖制,不敢明言事情的不合理,遂均称只是“绳一时之顽”,而不应为“永制”。弘治时祝允明说得比较委婉:“吴中自昔繁雄,迨钱氏奢靡,征敛困弊。及俶纳土,宋人沈其赋籍于水,王方贽更定税法,悉亩出一斗,民获其惠。蒙古礼隳政庞,民富而僭,汰溃不经,其后兼并益甚。太祖愤其城久不下,恶民之附寇,且受困于富室而更为死守,因令取诸豪族租佃簿历付有司,俾如其数为定税,故苏赋特重。盖惩一时之弊,后且将平之也。”(注:祝允明:《野记一》,《国朝典故》卷31。)万历时郑若曾则愤然抱怨:“籍曰:太祖怒吴民不即归附,故以加赋示罚。一罚至二百余年,抑亦不忍言矣!”(注:郑若曾:《郑开阳杂著》卷11《苏松浮赋议》。)清顺治时江西巡按吴赞元则称:“窃照江西一省于天下为至贫,而南、瑞、袁三府于江右为尤苦。何者?以土瘠而粮重也。”(注:《明清史料》已编第一本《江西巡按吴赞元揭帖》。)
所有这些类似言论,其实都在强化最高统治者的这样一个印象:如果来自苏松江浙地区的官员主持户部,很有可能对重赋地的田赋进行减免。事实证明,这种担心并非完全没有道理。建文二年苏松均赋和苏松人得官户部,出自苏州史仲彬的提议,当时的主政者是南直齐泰、浙江方孝孺、江西黄子澄及练子宁。而影响深远的宣德时减免苏州逋赋,起主要作用的,是江南巡抚江西吉水周忱、苏州知府江西奉新况钟。而苏松重赋得以坚持,非苏松江浙籍官员尤其是北方籍户部官员又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明史》卷78《食货志二》载:
宣宗即位,广西布政使周干巡视苏、常、嘉、湖诸府还,言:“诸府民多逃亡,询之耆老,皆云重赋所致……”帝命部议行之。宣德五年二月诏:“旧额官田租,亩一斗至四斗者各减十之二,四斗一升至一石以上者减十之三。著为令。”于是江南巡抚周忱与苏州知府况钟,曲计减苏粮七十余万,他府以为差,而东南民力少纾矣。忱又令松江官田依民田起科,户部劾以变乱成法。宣宗虽不罪,亦不能从。而朝廷数下诏书,蠲除租赋。持筹者辄私戒有司,勿以诏书为辞。帝与尚书胡濙言“计臣壅遏膏泽”,然不深罪也。
周忱与况钟减免苏州田赋70万石,是通过“曲计”即非正常手段完成的,已经引起户部的不满,但来不及作反应;一旦再行之于松江,户部立即指斥其“变乱成法”。此时主持户部的,是河南武安(今属河北)人郭资。郭资为洪武十八年进士,累官北平左布政使,阴附于成祖。成祖起兵时,郭资率先拥护,呼“万岁”。“靖难”之役的三年中,郭资辅世子(即仁宗高炽)居守北平,主给军饷,使兵不乏粮,与成祖、仁宗有极深的君臣之谊。“(永乐时)营城郭宫殿,置官吏及出塞北征,工役繁兴,资举职无废事……宣德四年复起户部尚书,奉职益勤……(卒后)官其子佑户部主事。资治钱谷有能称。仁宗尝以问杨士奇,对曰:‘资性强毅,人不能干以私。然蠲租诏数下不奉行,使陛下恩泽不流者,资也。’”(注:《明史》卷151《郭资传》。)可见,阻格蠲租并斥周忱变乱成法的,作为户部尚书的郭资是主要人物。
仁宗和宣宗虽然一再下诏书蠲除租赋,户部却能够顶着不办。这既有财政上的原因,也可见仁、宣二宗的真实态度。宣宗对礼部尚书、南直常州武进人胡濙说“计臣壅遏膏泽”,显然有敷衍的成分。所以,即使是深受仁、宣二宗信任的内阁大学士江西泰和籍杨士奇,在这个关键性问题上也只能发表议论而已。
为了确保苏松江浙持续成为国家财政的主要供给地,同时也作为对建文时史仲彬、齐泰、黄子澄、练子宁,宣德时周忱、况钟等人行为的反动,明廷对苏松田赋给予了更多的关注,苏松江浙人不得官户部的禁令也得到重申并更为严格地被遵守。
洪武三十五年(即建文四年)七月初一(壬午),成祖即位。即位诏中明言:“建文以来,祖宗成法有更改者,仍复旧制。”(注:《明太宗实录》卷10(上),洪武三十五年七月壬午。)次年即永乐元年(1403)正月,又特别责成礼部督查落实:“昔我太祖高皇帝立纲陈纪,礼乐制度咸有成规。建文中率皆更改,使臣民无所遵守。朕即位以来,首诏诸司必遵旧制。尚恐奉行不逮,尔礼部其申明之。”(注:《明太宗实录》卷16,永乐元年正月己丑。)不难看出,成祖的复制是全面、彻底并且变本加厉的(惟一的例外是继承建文时的政策,继续削夺诸王权力),而户部任职的地域回避也自然包括在内。此后,苏松江浙人任户部的权利在法律上再度失去。(注:当然,在具体贯彻执行中,也有个别例外,上文所说的严良奇、王钟即是,但都有其特殊原因。严良奇的复任是因为他有理财的经历,而永乐初尤需这方面的人才。王钟则于“靖难”有功。焦竑《献征录》卷30《户部侍郎·王钟传》载:“(王钟)洪武中起家为掾,坐事戍辽东、用荐授行太仆寺典簿,进燕府纪善。上举义南向,钟侍世子守北京,恭慎小心,夙夜不懈,甚为世子所重。”且“为人端厚沉静,从容详雅,临事无留滞,僚吏多服其能”。但也仅此二人而已,时间也都在永乐元年。)
在苏松江浙人不得任户部的问题上,有两个实例曾经引起过广泛的关注:正统时的周忱、崇祯时的倪元璐。
《明史·周忱传》载:正统十四年(1449)八月,周忱以九年考满,进户部尚书,“寻以江西人不得官户部,乃改工部,仍巡抚”。周忱以工部左侍郎进户部尚书事,发生在正统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己巳)。其时英宗“陷虏”,皇太后诏立皇长子见深为皇太子,英宗异母弟郕王祁钰为辅政,“代总国政”。(注:《明英宗实录》卷181,正统十四年八月己巳。)但在这段时间真正起决策作用的,是内阁学士陈循、吏部尚书王直、礼部尚书胡濙、兵部侍郎于谦等。这几乎又是一个江浙人的决策班子。(注:据《明史》本传:陈循和王直是江西吉安府泰和县人,王直的父亲王伯贞洪武时曾任户部主事;胡濙是南直隶常州府武进县人,于谦则是浙江杭州府钱塘县人。)而当时理财无出周忱之右者,所以周忱由工部左侍郎为户部尚书,虽然属“超擢”,却也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但七天之后,即八月二十九日,周忱就由户部改为工部。(注:《明英宗实录》卷181,正统十四年八月丙子。)对于这一改任,《实录》没有作任何解释。虽然人们普遍认为周忱的改任是因为有苏松江浙人不得官户部的“祖制”,但周忱的户部尚书并非实任,而是“带衔”,即以户部尚书的身份行使江南巡抚的职责。同时“带衔”户部尚书的还有另外一位江西人、内阁学士陈循。正统十年十月,陈循由翰林学士为户部右侍郎,正统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庚午)即周忱“带衔”的第二天,陈循升户部尚书。对于陈循,没有人提出江西人不得官户部的问题。因为他仅仅是“带衔”,真正的职责是内阁学士。但同样是“带衔”,周忱却改了工部,应该还有其他原因:其一,周忱为江南巡抚期间,不仅为减免苏松重赋大声疾呼,并且以“曲计”付诸行动,这就使他犯了忌讳,当时的户部尚书郭资斥其“变乱成法”;(注:《明史》卷78《食货志二》。)其二,周忱与权挡王振关系密切。 《万历野获编》补遗卷3《督抚·周文襄》记其结交状:“周文襄(忱)之抚江南最久,功最大。三吴人至今德之。然亦正谲兼用。时王振新建私第,文襄密令人规度其厅事内室广狭长短,命松江府织绒地衣以馈。振铺之不爽分寸,因大喜,凡有奏请,其批答无不如意。以此得便宜展布。及振死虏中,景帝命籍之,得一金观音,背镂云:‘孝孙周忱进。’为司籍没御史钱昕所目睹。盖委曲从事,亦豪杰作用、如李德裕之于中尉杨钦义、马存亮也。”由于周忱在江南兴利除弊,爱民如子,故其结交巨珰,遂被认为是“豪杰作用”,是为了“便宜展布”。《罪惟录》卷11《周忱传》也说:“正统中,珰振弄权,忱善调剂之,以故欲有所张弛,片词辄奉俞旨。”周忱带户部尚书衔事发生在正统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而籍没王振家产事发生在第二天即八月二十三日,发现有周忱所进金观音;周忱改衔工部尚书、仍巡抚江南的诏书下于八月二十九日。同一时期两位江西人,陈循以内阁学士带衔户部尚书,从此户部尚书成为内阁次辅的固定衔号;(注:参见《明史》卷109、110《宰辅年表一、二》;另见方志远《明代内阁制度的形成》,载《文史》第33辑,中华书局,1990年。)周忱以江南巡抚带衔户部尚书,却旋授而旋改。都是带衔,厚彼薄此。从时间表上看,周忱之改工部,完全是因为与王振关系的因素,(注:查继佐《罪惟录》卷11《周忱传》说周忱在此事之后即引退,并赞叹:“片词得俞旨,是借(王)振以善其用。必与大忤,安能克裨?而所难景泰之初辄请老。”)却寻找了一个冠冕堂皇的所谓江西人不得官户部的不成其为理由的理由。这个理由对周忱本人并无大的影响,以户部尚书的身份巡抚江南,与其当初以工部侍郎、后来以工部尚书的身份巡抚江南并无本质上的区别,其实职仍是江南巡抚。但对于恪守苏松江浙人不得官户部的“成法”或“祖制”却是意义重大。由于它的警示作用,保证了在此后二百年间苏松江浙人不仅不得实任户部官,而且还不能“带衔”户部。
苏松江浙人不得官户部的禁令,经洪武前期的颁布、洪武末年及建文的松弛和废除、永乐初的恢复、正统十四年的重申,遂至延续二百年而不变。
《明史·倪元璐传》载:崇祯十五年九月,诏起元璐为兵部右侍郎兼侍读学士。次年春,元璐抵京师,“陈制敌机宜,帝喜”。“五月,超拜户部尚书兼翰林院学士,仍充日讲官。”其时明廷已是风雨飘摇,大学士也是朝任夕罢乃至未赴任而已罢,所谓苏松江浙人不得任户部的“祖制”自然也应视为蔑如。但作为浙江人的倪元璐,却对“祖制”念念不忘,反复辞谢:“洪武二十六年,着令凡户部官不得用浙江江西苏松人。臣浙人也。皇上恪遵祖宪,事关更革,不容不一奏明,为此徘徊具请,恭候圣裁。”(注:倪元璐:《倪文贞奏疏》卷6《奏请祖制疏》。按:倪元璐的依据显然是万历《明会典》,可见苏松江浙人不得官户部禁令的颁布,明人也已莫名其时了。)可见影响之深远。
三
前引《万历野获编》说,由于浙江、苏松是财赋之地,而江西士风谲诡,故明太祖禁苏松江浙人不得任户部。其实,浙江、苏松的民风士习又何尝不“谲诡”:对于国家财政来说,江西又何尝不是财赋之地。苏松江浙人不得任户部,应该说是由上述两个方面的因素同时促成的。如果需要细分的话,倒不如说,财赋的因素在苏松江浙人不得为户部官的问题上占主导地位,而民风的因素则在苏松江浙吏不得用于户部的问题上显得更为重要。(注:沈德符说浙江、苏松为财赋之地,江西士风谲诡,代表了当时的普遍看法。关于江西的民风士习,方志远在《明清湘鄂赣地区的·讼风”》(《文史》2004年第3期)一文中作了详尽的论述。)
洪武十五年发生的空印案和十八年发生的郭桓案,对于苏松江浙吏不得任户部无疑产生了重要影响。明太祖认为,空印案和郭桓案所以严重,就在于中央户部的主管官员和地方把持财赋的吏员相勾结。他不可能禁天下人都不得为户部官,但既然已经有了苏松江浙人不得任户部官的禁令,那么,苏松江浙吏不得用于户部也就不足为怪了。
洪武十八、十九年间,明太祖连续发布三编《大诰》,对臣民的不法行为进行惩治。在这些案子中,涉及地方吏员77名,而苏松江浙吏竟有58名,占75.32%,其中又以苏松为甚。其劣迹,当厅殴打者有之,不听约束者有之,起灭词讼者有之,伪造粮册者有之,而最为普遍的,则是瞒上欺下,聚敛钱财。(注:《大诰·折粮科敛第四十》、《大诰续编·容留滥设第七十三》、《大诰续编·官吏下乡第十七》。)
包藏祸心、狡诈多变、弄虚作假、不惧刑罚,一切为了聚敛财物,这本是历代奸吏的通病,但在明太祖看来,没有比苏松嘉湖更甚者:“人不能自生、终于取死者,无如苏、松、嘉、湖四府之吏。”(注:《大诰续编·逃吏更名第四十八》。)这些奸吏又有广大的后备军,这就是充斥府、州、县城的“市井之徒”。他们“一业不务,惟务好闲,结构官府”。据当时统计,此类市井之徒,松江一府坊厢中有1350名,苏州有1521名。(注:《大诰续编·罪除滥设第七十四》。)从绝对数字看,苏州为甚;就人口比例而论,则以松江为甚。对于此类市井之徒,明太祖深恶痛绝。对于江西民风的刁顽,明太祖也同样充满厌恶。“天下十三布政司良民极广,其刁顽者虽有,惟江西有等顽民,奸顽到至极之处,变作痴愚。”(注:《大诰三编·代人告状第三十一》。)
有一个事实对于明太祖来说,印象极为深刻,即在刁民顽吏的浸润诱惑下,“自开国以来,惟两浙、江西……所设有司官,未尝任满一人,往往未及终考。”(注:《大诰续编·松江逸民为害第二》。按:所列省区还有两广和福建。)为了保证国家财富不受侵害,必须制止这些地区的奸吏进入掌管国家财富的户部。由于苏松江浙赋重,所以苏松江浙人不得为户部官;由于苏松江浙吏刁,所以苏松江浙之吏不得为户部吏,吏部所“奏准”的有关户部禁用苏松江浙吏正由此而来。
虽然苏松江浙人不得为户部官的禁令在明代得到严格遵守,苏松江浙吏不得用于户部的禁令,却至迟在万历中期已成虚文。《五杂俎》卷15《事部三》说:“今户部十三司胥算,皆吴越人也。”《万历野获编》补遗卷《历法·算学》称:“户部胥吏,尽浙东巨奸。”黄宗羲记其同门陈龙正之语:“天下之治乱在六部,六部之胥吏尽绍兴……故绍兴者,天下治乱之根本也。”(注:黄宗羲:《明儒学案》。卷62《蕺山学案》。)
沈德符记其在京师所见的一次口技表演:
一日,同社馆东郊外韦公庄者,邀往宴集,诧谓余:有神技可阅。既酒阑出之,亦一瞽者,以小屏围于座隅,并琵琶不挈,但孤坐其中。初作徽人贩姜邸中,为邸主京师人所赚,因相殴投铺。铺中徒隶与索钱,邸主妇私与徒隶通奸。或南或北或男或妇,其声嘈杂,而井井不乱,心已大异之。忽呈解兵马,兵马又转解巡城御史鞫问。兵马为闽人,御史为江右人,掌案书办为浙江人,反复诘辩,种种曲肖。廷下喧哄如市,诟詈百出。忽究出铺中奸情,遂施夹拶诸刑,纷纭争辩,各操其乡音。(注:《万历野获编》卷24《技艺·李近楼琵琶》。)
这段口技将各地的职业特征也充分表现出来:贩姜的商人为徽州人即徽商,坐铺的邸主为京师人即当地人,兵马司官员为福建人,御史为江西人,书办即胥吏则是浙江人。而这种职业的地域特征,恰恰与现实相吻合:在当时的地域性商人中,以徽商影响最大,所以商人用徽州乡音最为合适;江、浙、闽为科举大省,尤以江西为甚,科道官须进士出身,故御史用江西乡音,兵马司则用福建乡音;浙江书办或胥吏在当时已是一大社会现象,故书办用了浙江乡音。文学艺术反映现实的功能在这段口技中得到充分的表现。谢肇淛、沈德符等人关于“户部十三司胥算皆吴越人”、“户部胥吏尽浙东巨奸”之说,也在这段充满喜剧色彩的艺术表演中得到证实。
万历年间,在浙江,特别是浙江绍兴,谋求吏员的职位,如同江西吉安的科举、南直徽州的经商,已经成为风气。冯梦龙《醒世恒言》卷36说:
绍兴地方,惯做一项生意:凡有钱能干的,便到京中买个三考吏名色,钻谋好名色,钻谋好地方,选一个佐贰官出来,俗名唤做“飞过海”。即吏员考满,若依次选,不知要等几年,若用了钱,便可插在别人前面,指日做官。也有独自无力者,四五个合做伙计,一人出名做官,其余坐地分赃。到了任上,先备厚礼,结好堂官,叨揽事管,些小事体,经他衙里,少不得要诈一两五钱。到后觉道声息不好,立脚不住,便逃之夭夭。十个里边,难得一两个来去明白,完名全节。所以天下衙官,大半都出绍兴。
随着这个地域性色彩极为浓厚的行业或职业的形成,浩浩荡荡的浙江特别是绍兴籍的吏员,便迅速分布于包括户部在内的中央、地方各衙门之中,成为引人关注的社会现象。
苏松江浙人不得为户部官的禁令被遵守,而苏松江浙吏不得用于户部的禁令却成为虚文,究其原因,应有以下数端。
其一,官员的选拔与任命程序严格,吏员的选用和参拨则有较大的随意性。明代文官皆由科举出,由科考到乡试、会试,层层审核,乡贯及出身明明白白。虽然也不免有“冒籍”,但总体上说漏洞甚小。吏员则不然,冒名、冒籍者不计其数,籍贯的辨认和控制也更为困难。所以,仅从任官选吏的程序上看,也是限制苏松江浙人为官员易,限制苏松江浙吏为户部吏难。
其二,苏松江浙人不得为户部官和不得为户部吏的两项禁令,法律地位并不相同。如前文所言,弘治《明会典》记载苏松江浙之吏不得任户部时,用了“奏准”二字,记载苏松江浙人不得官户部时,却并不用“奏准”,而是“诏”、“制”。按编撰“凡例”,二者的区别是明显的:苏松江浙人不得为户部官是以明太祖诏书的方式予以规定,即为“朝廷所降”;苏松江浙吏不得用于户部则是以吏部报告的方式予以确定,即为“臣下所奏”。其法律地位的不同是显而易见的。前者属于“祖制”或“成法”,后者则为“成例”。万历《明会典》及《明史》的错误,是通过统一用“奏准”或“令”将二者的界限模糊。
其三,户部事务的客观需要。明代以科举取士,考试的内容是四书五经,作文的格式是八股时文。由进士出身的官员从习“举子业”开始,学的就是圣贤道理和祖宗法度,被要求恪守的是“礼”和“义”。但他们所处的却是一个充满利欲的社会,而户部管理的恰恰是财和利。户部的主管官员可以用传统的理念理财,具体的财政管理却需要技术,需要筹算,需要理解货币与实物、收入与开支的关系,甚至需要和上下左右进行讨价还价的阴谋诡计。进士出身的官员普遍不懂算学,缺乏理财的技术和经验,更谈不上对各种社会经济关系的理解,这就给了吏员以广阔的活动空间。沈德符对此深有认识:
算学亦书数中要事,而于勾稽钱谷,尤为吃紧。本朝定制,以浙江及苏松二府为财赋之地,江西士风谲诡,遂禁此三处士人,不得官计曹。然户部胥吏,尽浙东巨奸。窟穴其间,那移上下,尽出其手。且精于握算,视官长犹木偶。释褐版曹者,又视簿书为脂地,漫不留意。其在外司民社者,亦持筹不知纵横,任其下为溪壑。皆算学不讲之故也。(注:《万历野获编》补遗卷3《历法·算学》。)
沈德符认为,造成户部胥吏尽是“浙东巨奸”的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方面在官员。他们不但“算学不讲”、对于“勾稽钱谷”即理财问题多为门外汉,而且从观念上予以蔑视,“漫不留意”、“任其下为溪壑”。但理财对于户部衙门乃至一切地方衙门来说,又“尤为吃紧”。另一方面是吏员。来自苏松江浙的胥吏“精于握算”,熟悉业务,适应了户部及其他衙门理财的需要。这样,户部的有关业务,乃至各部的有关财政业务,就只能由吏员特别是精通业务的浙江籍吏员来承担。任何一种体制的国家机器,其管理层面都离不开技术职员,“精于握算”的浙东胥吏,恰恰是这种技术职员。
四
明朝统治者对苏、松、嘉、湖、南、瑞、袁七府,或沿用元末群雄的加赋,或在此基础上再加重赋,既是出于政治上的报复和惩罚,也是为了增加中央的财政收入。但从本质上看,则是中国古代社会“杀富济贫”行为在经历了一场大的社会动荡之后的延续,是“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平均主义思想和“取有余而补不足”的治国理念在明初特殊政治环境下的特殊体现。至少在苏松嘉湖地区如此。这种带有普遍性的思想和理念,通过明太祖朱元璋的个性和权威强加于先进地区。苏松江浙人不得官户部的“祖制”,则是希望通过政治体制的方式保证对先进地区进行持久的合法性经济掠夺。
虽然苏松重赋不断引起该地区民众和官员的反对,整个社会舆论却表现出不以为然和幸灾乐祸的态度:“苏松富饶之乡,货物辐辏,游玩登临,日费不赀。朝廷惟正之供,即多取之而不为虐。”(注:《郑开阳杂著》卷11《苏松浮赋议》。)明末清初松江府士人叶梦珠在《阅世编》卷6《赋税》中的一番话,是对这一政策的极大嘲讽:“吾乡赋税,甲于天下。苏州一府,赢于浙江全省;松属地方,抵苏十分之三,而赋额乃半于苏,则是江南之赋税,莫重于苏松,而松为尤甚矣。予尝与故老谈隆、万间事,皆云物阜民熙,居官无逋赋之罚,百姓无催科之扰。今日(按:指清康熙年间)之粮,加重于昔,亦有限也。乃有司竭力催征,参罚接踵,闾阎脂膏悉索,积逋日甚。何哉?盖当年之考成甚宽,则郡县之催科亦缓,积久日弛,率从蠲赦,所谓有重粮之名、无重粮之实是也。”朝廷背了三百年的“重赋”骂名,到头来竟然是“有重粮之名、无重粮之实”。但即便是有名无实,即便是不合理,自从周忱的减赋被指责为“变乱成法”之后,几乎无人敢于在奏疏中正面重提这一问题。
嘉靖时袁说:
今之天下皆王土也,何独天下之赋皆轻,而苏松独重乎?议者必以变乱成法为言。夫谓变乱者,防奸臣之专权乱法、罔上行私也。今朝野之人,皆知苏松之重赋,法当变通,而莫有言者,畏变乱之律重也。诚使圣天子下明诏集群议以行之,又何变乱之有?无已则减额乎?议者必谓军国之需,一日不可缺,加赋且不足,而乃欲减额乎?(注:袁:《世纬》卷下《均赋》。)
万历时郑若曾更尖锐地责问:
将谓祖制不便遽改,故未尽豁免,姑留此以示当年惩创之意。窃见先朝建言、忤旨、禁锢诸臣,新天子嗣服,往往特恩宽释,加以不次之擢。又最甚如靖难时抗节诸人,罔不荷恩褒恤。独此苏松无告之民,何获戾之深而数代以后犹永远禁锢之、惩创之?若是哉,朝廷之上举行一事,动曰法尧舜、法祖宗。上古轻徭薄赋,岂其未之前闻?若遵太祖之法,则初年均定每亩升合之旧章,曷不率由?而一时迁怒所增,顾历世奉为成谟也?(注:《郑开阳杂著》卷11《苏松浮赋议》。
他们都提到一个“祖制”或“成法”的问题。而他们以及和他们类似的言论,又都有意回避与苏松重赋紧密相关的另一个更为敏感的“祖制”,即苏松江浙人不得官户部。
明太祖以布衣取天下,处心积虑,立纲陈纪,既建立了一套自以为万无一失的政治体制,又制定了一系列礼制法典,并告诫子孙后代,世守勿替:“凡我子孙,钦承朕命,无作聪明,乱我已成之法,一字不可改易。”(注:明太祖:《皇明祖训序》,《洪武御制全书》,第387页。)可见,对于“祖制”或“成法”,在明代是不能轻言改变的。所以,尽管明代内阁在某种意义上已为事实上的中书省,却只能有宰相之实而不能有宰相之名,因为“祖制”明确规定不得复立宰相;尽管从情理上说,明太祖去世后诸王应该赴南京奔丧,但建文帝一纸诏书,已经在奔丧路上的燕王朱棣只能返回北平,因为“祖制”明确规定如无朝廷宣召亲王不得起程赴阙。同样,尽管苏松江浙人不得官户部弊端种种,却因属“祖制”而无人敢于提出废除。谢肇澜在《五杂俎》卷15《事部三》中挖苦说:“国朝立法太严……如户部一曹,不许苏松及浙江江右人为官吏,以其地赋税多,恐飞诡为奸也。然弊孔创窦,皆由胥役,官吏迁转不常,何知之有?今户部十三司胥算,皆吴越人也。察秋毫而不见其睫,可乎?祖制既难遽违,而积弊又难顿更,故当其事者默默耳。”顾炎武在《日知录》卷9《守令》中也对明代的墨守“祖制”进行了抨击:“虽大奸有所不能逾,而贤智之臣,亦不能效尺寸于法之外。相与兢兢奉法,以求无过而已。”
但是,任何制度和政策都会因时因势而变化。明太祖自己就对皇太孙即后来的建文帝说:“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汝治平世,刑自当轻。”并解释道,这就是“所谓刑罚世轻世重也”,即刑轻刑重并无绝对的标准,当以时局的变化为转移。建文帝即位后也回忆说:“《大明律》皇祖所亲定,命朕细阅,较前代往往加重。盖刑乱国之典,非百世通行之道也。”(注:《明史》卷93《刑法志一》。)既然这样,就应该没有不可改变的“祖制”。正如袁所说:“诚使圣天子下明诏集群议以行之,又何变乱之有?”事实上,如果不发生“靖难”之役后的皇位变更,苏松江浙人不得官户部的“祖制”已在建文二年被废除。况且,一直为文官集团念念不忘的明太祖关于“内臣不得干预政事、预者斩”的“祖制”,(注:《明史》卷304《宦官传一》。)就从来没有认真被遵守过。
如前所述,苏松江浙人不得官户部的“祖制”虽然是为着保证田赋的经济目的,但一开始就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随着苏松嘉湖地区的繁荣富庶越来越被人们所认识,以及用东南之财养西北之兵的理念日渐成为当政者的共识,(注:欧阳琛《明代的司礼监》(《江西师范大学学报》1984年第4期)一文对此有精湛论述。)减免苏松“重赋”的呼声已越来越弱。无论哪一地区的官员任于户部,出于国家财政的考虑,都无法也没有必要为苏松减赋。杨士奇《三朝圣谕录》所载与宣宗的一段对话颇耐寻味:
宣德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上召臣士奇至文华殿,谕曰:“忆五年二月,共尔南斋宫论宽恤事,今两阅岁矣,民事不又可恤者乎?”对曰:“诚有之。只五年官田减租额一事,圣恩已下,玺书已明,民间已知,户部格而不行,至今仍旧额追征,小民含冤不已。”上怒曰:“户部可罪也。”对曰:“此循习之弊,永乐末年多如此。往年高煦反,以夏原吉为奸臣之首,诬指此事为说。”上怒稍解。(注:杨士奇:《三朝圣谕录下》,《国朝典故》卷47。)
宣德五年二月减免江南田赋,为户部所格。当时任户部尚书的是河南武安人郭资。而汉王高煦所指责的“奸臣之首”、永乐时坚持江南重赋的户部尚书夏原吉,其祖籍却是江西修水。同是江西人,周忱巡抚江南,则“曲计”减免苏州田赋;夏原吉主持户部,却坚持苏松重赋。这时,地域观念已经淡化,凸现的是职务的本能。周忱身为地方大员,关注的是“民生”;夏原吉主持朝廷财政,关注的则是“国计”。如果二人易位,其主张可能立即发生变化。但到了晚明时期,由于田赋的拖欠,苏松地区仅有重赋之名而无重赋之实。苏松江浙人不得为户部官的“祖制”的经济意义也就微不足道。因此,苏松江浙人不得官户部的禁令所以能与明代相始终,不仅仅是因为洪武时太祖的制定“祖制”,也不仅仅是因为永乐时成祖的恢复“祖制”和正统时主政官员的重申“祖制”,还因为有一股执著的力量在坚持,有一只无形的手在操纵。这就是贯穿于明代的所谓南人与北人的关系问题,以及明廷为了保持地域间的平衡而在政治体制上对经济发达地区的压制。
南人与北人在观念和行为上的隔阂与对立,既有地理环境以及由此而产生的生活习性和经济文化差异的原因,也有着久远的政治原因。在凤阳、北平“龙兴”的明太祖、成祖及其继承者(惟一的例外就是建文皇帝),一直以“北人”自居,而对“南人”特别是江南经济发达地区表现出抑制的姿态。洪武三十年发生的科场案,是明太祖在位期间在用人问题上继苏松江浙人不得官户部之后压制南人、扶植北人的又一重大举措。经洪熙时的酝酿,制定了科举按南北二卷、此后更按南北中三卷取士的制度,以确保“文词质实”的北方士人在科举和任职中的份额。“靖难之役”以成祖朱棣取代建文帝朱允炆的帝位为结局,在一定意义上说是官僚集团中的北方势力对南方势力的胜利,因而永乐初之革除建文新政恢复洪武旧制,是再自然不过的事情。洪、宣之时,虽然仁宗高炽、宣宗瞻基倚内阁杨士奇、杨荣为腹心,内阁的公开地位也在此时得到迅速提高,但“内阁之拟票,不得不决于内监之批红,而相权转归之寺人”,(注:《明史》卷72《职官志序》;参见方志远《论明代内阁制度的形成》,载《文史》第33辑。)即以北人为主体的宦官势力控制以南人为主体的文官势力的格局,(注:关于明代宦官特别是明中后期宦官的身份问题,参见方志远《论明代宦官的知识化问题》,载《江西师范大学学报》1990年第3期。)也正在形成。正是在这一基础上,英宗祁镇及张太后才能在正统时用以王振为首的司礼监来钳制以杨士奇、杨荣、杨溥为核心的内阁。天顺复辟后,英宗建立了以“北人”内阁首辅李贤和吏部尚书王翱为首的行政班底,并公开宣称:“北人文雅不及南人,顾质直雄伟,缓急当得力。”(注:《明史》卷177《王翱、姚夔传》。)召岳正入内阁,也不忘进行派性教育:“尔年正强壮,吾北人,又吾所取士,今用尔内阁,其尽力辅朕。”(注:《明史》卷176《岳正传》。)至于南人,英宗只找到一个样板,那就是正统十三年的状元、江西安福人彭时。他明确地告诉大学士李贤:“永乐、宣德中,常选庶吉士教养待用。今科进士中,可选人物端正、语音正当者二十余人为庶吉士。可止选北方人,不用南人。南方若似彭时者方选取。”(注:彭时:《彭文宪公笔记》,《国朝典故》卷72。)结果,所选的15人中,“北人”有12位,“南人”只有3位,其中只有张元桢一人来自经济比较发达的江西南昌。而经过南北卷的按比例取士,经济文化最为发达的苏松江浙地区,在册人口占全国人口的38.06%,有明一代进士人数仅为总数的32.89%。(注:参见方志远《明代城市与市民文学》第2章。)
通过有意识地扼制“南人”特别是江南经济发达地区的士人,以缩小南北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差异,达到南北平衡和政权巩固,是明代政治体制和统治方针的重要特征。(注:关于这一问题,方志远《明清中央集权与地域经济》(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与欧阳琛合著)、《成化皇帝大传》(辽宁教育出版社,1994年)、《明代国家权力结构及运行机制》(待出版)作了比较全面的论述。)明太祖以降的历代君主对南人的压制,正是这一体制和方针的表现。虽然这种压制以牺牲局部经济发展为代价,但在客观上却保证了政治大局的稳定。其实,这也是中国历代政府的一贯做法。
宦官不得干预政事的“祖制”从来就没有认真被遵守,苏松江浙人不得官户部的“祖制”却得以与明朝相始终,都是适应了这一体制和方针的需要。^
【专 题 号】K24
【复印期号】2005年02期
【原文出处】《历史研究》(京)2004年06期第69~82页
【作者简介】方志远,教授,江西师范大学历史系 330027;
李晓方,讲师,赣南师范学院历史系 344000
【内容提要】 | 明代苏州、松江、江西、浙江人“毋得任户部”这一制度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苏松江浙人不得为户部官,苏松江浙吏不得为户部吏;但前者为“祖制”,后者是“成例”,法律地位不同。“祖制”针对的首先是苏松籍官员;“成例”针对的是苏松江浙的吏员,以及作为其后备力量的 “市井之徒”。“祖制”在洪武后期有所松动,并成为建文时苏松江浙人仍得官户部的依据;永乐初对建文改制的全盘否定,以及由周忱戴衔户部而发生的变故,遂使“祖制”二百年不变。通过扼制“南人”特别是江南经济发达地区的士人,以缩小南北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差异,达到南北平衡和政权巩固,是明代政治体制和统治方针的重要特征;苏松重赋及苏松江浙人不得官户部,正体现了这一特征。 |
一
弘治《明会典》卷2(吏部一·事例》载:“凡户部官,不得用浙江、江西、苏松人。”又载:“凡江西、浙江、苏松吏,洪武二十六年奏准不许于户部内用。”万历《明会典》卷5《吏部·选官》载:“凡户部官,洪武二十六年奏准,不得用浙江、江西、苏松人。”“凡户部吏,洪武二十六年奏准,不许用江、浙、苏松人。”《明史》卷72《职官志一》载:“(洪武)二十六年,令浙江、江西、苏松人毋得任户部。”这是有关明代任用户部官员和吏员实行地域回避制度的三条权威性记载。三条记载基本相同,但也存在差异。正是这些被忽略的差异,掩盖着这一制度的形成过程和实质内容。
差异首先表现在制度的发生时间上。弘治《明会典》将苏松江浙吏不得任户部系于洪武二十六年(1393),而于苏松江浙人不得为户部官,却没有说明发生的时间。《明史》和万历《明会典》则将二者均系于洪武二十六年。其次表现在制度的发生方式上。在弘治《明会典》中,苏松江浙吏不得用于户部的发生方式是“奏准”,苏松江浙人不得为户部官的发生方式虽未明言,但从行文来看,应该是“诏”、“谕”、“制”之类。而万历《明会典》记载的发生方式均为“奏准”,《明史》记载的发生方式均为“令”。其三表现在制度的限制对象上。弘治《明会典》明言,苏松江浙之人不得为户部官,苏松江浙之吏不得为户部吏,其间有“人”与“吏”的区别。而万历《明会典》和《明史》均记为苏松江浙“人”,扩大了限制的范围。
万历《明会典》及《明史》通过对弘治《明会典》的修正,达到了形式上的整齐划一:时间划一为洪武二十六年,方式划一为“奏准”或“令”,限制对象划一为苏松江浙“人”。
但弘治《明会典》的不划一,正有其不划一的理由。其编撰《凡例》定:“事类纲目,一依《诸司职掌》……以年月先后次第书之。或岁久卷籍不存,不能详考者,则止书年号(原注:如洪武初之类);又不能详,则止书曰‘初’、曰‘后’……其无所考见者,不敢臆说,宁阙而不备。”又定:“事例出朝廷所降,则书曰‘诏’,曰‘敕’;臣下所奏,则书曰‘ 奏准’,曰‘议准’,曰‘奏定’,曰‘议定’;或总书曰‘令’。”(注:万历《明会典·弘治间凡例》。)
万历《明会典·重修凡例》也有其编撰凡例:“《会典》旧列诸司职掌于前、历年事例于后,然职掌定于洪武二十六年,而洪武事例,有在二十六年之前者,不无先后失序。今皆类事编年,凡《职掌》旧文,俱称洪武二十六年定。”
对于两部《明会典》均说到《诸司职掌》,陆容《菽园杂记》卷11有这样一段记载:
《诸司职掌》是唐、宋以来旧书,本朝因而损益之者。尝见书坊小本,户部所属民、度支、金、仓四部,刑部所属宪、比、司门、都官四部,盖唐制也。洪武二十三年,改户、刑二部所属皆为浙江等十二部。后又改六部,子部为清吏司。然今衙门名目,制度改革,官员品秩,事体更易,又多与国初不同,亦多该载未尽者。
洪武时所编的《诸司职掌》只是在唐、宋旧书的基础上,根据本朝的官制改编而成。弘治《明会典》于《诸司职掌》,也只是将其作为事类纲目,以便将历年事例分类编排。由于苏松江浙人不得任户部之事,弘治《明会典》所依据的《诸司职掌》及其他各书均未见记载,《明太祖实录》也只字不提,(注: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1《列朝·国初实录》记:“本朝《太祖实录》修于建文中,王景等为总裁。后文皇帝靖难,再命曹国公李景隆监修,而总裁则解缙,尽焚旧草。其后永乐九年复以为未善,更命姚广孝监修,总裁则杨士奇,今所传本是也。然前两番所修,则不及见矣。”《明太祖实录》历经三修,二修时焚初修本,三修时又焚二修本,前二本俱不可得见。建文初修时的主持者王景是浙江人,二修、三修的主持者非江(解缙、杨士奇)即浙(李景隆、姚广孝)。由于建文二年二月命苏、松人仍得官户部,所以,不得官户部的“祖制”或者在初修时已被抹去,二修、三修时自然也没有必要重新补上,从而导致清修《明史·列传》时,史官竟称此事“不知何据”。但是,虽然苏松江浙人不得任户部的制度在《实录》中被抹去,作为选官任官衙门的吏部、一直由非苏松江浙籍官员们任职的户部,以及专门代皇帝“批红”的主要来自北方各省的司礼监秉笔太监,却是不会忘记的。)《明史·列传》的编撰者甚至说“不载他书,俱无可考,史不知何据”,(注:《四库全书》本《明史》卷153《周忱传·考证》:“周忱传,再以九载满进户部尚书,寻以江西人不得官户部。”史官方炜按:“江西人不得官户部,傅维鳞、邓元锡《明书》、《今献备遗》、《名臣志钞》俱不载。他书俱无可考,史不知何据。谨识阙疑。”)所以根据凡例,于苏松江浙人不得为户部官的时间以及这一禁令发生的方式,“宁阙而不备”。其态度是严谨的。而万历《明会典》也根据自己的凡例,将“不能详考”且《诸司职掌》所未载的苏松江浙人不得为户部官的时间草率地系于洪武二十六年,并同样草率地冠以“奏准”二字。差错正由此而出。《明史》的错误是对万历《明会典》的继承,但将具体的“奏准”改为笼统的“令”,这一变动则比万历《明会典》更为明智。
其实,在明人著述中,关于这一制度并非全无记载。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卷7列有“苏松江浙人户部带衔”专条。谢肇澜《五杂俎》卷15《事部三》记:“户部一曹,不许苏松及浙江、江右人为官吏。”沈德符《万历野获编·补遗》卷3《历法·算学》则记:“以浙江及苏松二府为财赋之地,江西士风谲诡,遂禁此三处士人,不得官计曹。”
应该说,洪武时所定苏松江浙人不得任户部的禁令不仅是事实,而且尽人皆知,只是文字记载语焉不详而已:
高皇帝制:直隶苏、松二郡人不得官户部。永乐中,皇太子监国,请以江西人给事中王高为户部侍郎,不许。正统末,吉水周忱拜户部尚书,仅数日而改工部。以后虽巡抚衔亦避之。惟内阁学士不论……又吾郡(按:指苏州)滕思勉、顾礼,衢州徐恢,皆实拜户部,盖洪武中未定之制也。(注: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卷7《苏松江浙人户部带衔》。)
这段记载指出了三个事实:苏松人不得“官”户部是以“制”的方式发布的;除了内阁学士之外,苏松江浙人不仅不得在户部任实职,而且不得带衔户部;在“洪武中”未定制之前,苏松江浙人是任过户部实职的。但这段记载也遗留了一个问题,即“洪武中”是与“洪武初”、“洪武末”相对应的时段性概念,还是一般意义上的“洪武时”、“洪武间”的笼统性概念?而其矛盾处则更显而易见,题名为“苏松江浙人户部带衔”,且列举了江西人王高、周忱为例,起始句却只说“苏松二郡”。但这一表面上的矛盾却掩盖了或许是因为时人尽知而毋须说明的事情的真相,即苏松人不得官户部和浙江、江西人不得官户部的禁令并非一次性发布。
郑若曾在《郑开阳杂著》卷11《苏松浮赋议》中讨论苏松重赋时说到苏松人不得官户部的缘由:
我太祖高皇帝乘乾御宇,定天下田赋,官田起科每亩五升三合五勺,民田每亩三升三合五勺……嗣因张士诚负固坚守,苏松久攻不下,怒民附寇,遂没豪家,征租私簿,准作税额,一时增加,有一亩征粮至七斗以上者。于是苏州府共计二百八十余万石,松江府共计一百三十余万石,并著令苏松人不得官户部。洪武七年,知民弗堪,诏苏松嘉湖等府田如每亩起科七斗五升者减半。
这段记载有两处与《弇山堂别集》吻合,也使问题更为明确:最早关于不得官户部的禁令是专门针对苏州和松江二府士人的,并不涉及浙江和江西;苏松人不得官户部是以“著令”或“制”的形式发生的,即弘治《明会典·凡例》所说的,是“朝廷所降”而非“臣下所奏”。同时也指出,苏松人不得官户部是与苏松重赋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发生的时间,在洪武七年以前。
《明史·食货志二·赋役》说:“初,太祖定天下官、民田赋……惟苏、松、嘉、湖,怒其为张士诚守,乃籍诸豪族及富民田以为官田,按私租簿为税粮。而司农卿杨宪又以浙西地膏腴,增其赋,亩加二倍。故浙西官、民田视他方倍蓰,亩税有二三石者。大抵苏最重,松、嘉、湖次之,常、杭又次之。”明初的重赋地不仅仅是苏松,(注:关于苏松重赋,一直是明史学界关注的重要问题,由于它与苏松人不得官户部密切相关,所以稍予涉及,但并非本文主题,故不作深入讨论。)还有嘉兴、湖州,以及杭州和常州。
江西的南昌、瑞州、袁州同样为重赋地,当然其严重程度不如苏、松、嘉、湖,原因也与苏松等地相似。清乾隆二年(1737)九月,乾隆帝诏建世宗雍正帝的“圣德神功碑”,碑文有这样一段文字:“自元季张士诚据苏、松、嘉、湖,陈友谅据南昌、袁、瑞,与明太祖苦战于江东西,横敛以给军,终明之世,故籍未改。特命永除数郡浮粮,著为令典。”(注:《清高宗实录》卷51,乾隆二年九月壬辰。)碑文揭示了一个事实:南直苏、松,浙江嘉、湖,江西南、瑞、袁,七府重赋,都与元末群雄并起、互争雄长有关。既然是由于政治的原因而加赋,则必须通过政治的手段予以维护。江西、浙江不得官户部,也是因为同样的原因。专门针对江西、浙江的一道榜文对于揭示这一问题应该是有帮助的。
洪武十五年十一月,明太祖命户部将如下榜文“颁于浙江、江西二布政司及府州县,永为遵守”:
为吾民者当知其分,田赋、力役出以供上者,乃其分也。能安其分,则保父母妻子,家昌身裕,斯为忠孝仁义之民,刑罚何由而及哉。近来两浙、江西之民,多好争讼,不遵法度,有田而不输租,有丁而不应役,累其身以及有司,其愚亦甚矣。曷不观中原之民,奉法守分,不妄兴词讼,不代人陈诉,惟知应役输租,无负官府。是以上下相安,风俗淳美,共享太平之福。以此较彼,善恶昭然。特谕尔等,宜速改过从善,为吾良民,苟或不悛,不但国法不容,天道亦不容矣。(注:《明太祖实录》卷150,洪武十五年十一月丁卯。)
这道榜文将浙江、江西、苏松(属浙西)作为一个大的区域来看待,是因为这些地区有着相同或类似的“恶习”:“多好争讼、不遵法度”。这种恶习不仅影响着社会稳定,而且导致“有田不交粮、有丁不服役”,使国家在这里的管理职能受到挑战,财政收入无法保证。但这道榜文又只是颁布于浙江和江西,而没有颁布于同属“两浙”的苏州和松江,其针对性是明确的。由于最高统治者将江西、浙江与苏松视为同类同习,故针对苏松的政策也沿用于江、浙。这道榜文发布于洪武十五年,而正德《瑞州府志》记,洪武十四年,明太祖令于江西瑞州府丈量土地、“倍增正粮”,(注:正德《瑞州府志》卷3《财赋志·贡献》。)江西、浙江人不得官户部的禁令,或者就在这段时间。
笔者根据相关史籍的记载,对有明一代历任户部尚书、侍郎进行了分区统计。从洪武十三年始到崇祯十七年(1644)止,255年间的96位尚书、220位侍郎(均指实授,带衔者不计),各省区的分布见下表。
明代户部尚书、侍郎分区统计表
┌─────┬───┬───┬───┬───┬───┬───┬───┬──┬──┬───┬──┬──┬──┬──┬──┬──┬──┐ │ 省区 │苏 │江 │浙 │南 │北 │山 │山 │河 │陕 │四 │湖 │福 │广 │广 │云 │贵 │合 │ │ 数量 │松 │西 │江 │直 │直 │东 │西 │南 │西 │川 │广 │建 │东 │西 │南 │州 │计 │ │ 官名 │ │ │ │ │ │ │ │ │ │ │ │ │ │ │ │ │ │ ├─────┼───┼───┼───┼───┼───┼───┼───┼──┼──┼───┼──┼──┼──┼──┼──┼──┼──┤ │ 尚书 │ 0 │ 1 │ 2 │ 17│ 18│ 15│ 7 │ 11│ 6 │ 3 │ 12│ 2 │ 1 │ 0 │ 1 │ 0 │ 96 │ │ 侍郎 │ 2 │ 1 │ 7 │ 45│ 39│ 19│ 19 │ 19│ 23│ 7 │ 17│ 17│ 4 │ 1 │ 0 │ 0 │220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2 │ 2 │ 9 │ 62│ 57│ 34│ 26 │ 30│ 29│ 10 │ 29│ 19│ 5 │ 1 │ 1 │ 0 │316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本表数据源自《明史》卷137至卷295诸传,《明书》卷103至卷148诸传,《罪惟录》卷7至卷18诸传,《弇山堂别集》卷48、55各表。
上表显示,从洪武十三年至明末,出任户部尚书最多的省份依次是:北直隶、南直隶(不含苏州、松江二府,下同)、山东、湖广、河南,分别占总数的18.8%、17.7%、15.6%、 12.5%、11.5%。出任户部侍郎最多的省份为南、北二直隶及陕西,分别占总数的20.5%、 17.7%、10.5%。这些省区士人在户部的任职均超过该省乡试数额及进士数量在全国的比重。浙江、江西、苏松进士数量占全国的32.89%,(注:其中,浙江15.16%、江西12.03%、苏松5.70%。关于明代乡试举额和进士分区数量,参见方志远《明代城市与市民文学》(中华书局,2004年)表2—1“明代乡试各省名额变化表”、表2—2“明代进士分布表”。)但出任户部尚书和侍郎者分别仅占全国的 3.1%和4.6%。此外,《明史》中有记载的曾任户部郎中者44人、员外郎18人,无一人为苏松江浙籍;曾任户部主事者126人,苏松江浙籍仅4人。以苏松江浙地区经济的繁荣和科举的发达,出任户部的官员竟如此之少,自然是苏松江浙人不得官户部禁令发布的结果。
曾任户部尚书的苏松人有两位,一是苏州吴县籍滕德懋,洪武三年任,本年免;一是苏州昆山籍顾礼,洪武十二年任,本年免。均在洪武十三年以前,故上表未予列入。洪武十三年以后,苏松人无一任户部尚书。曾任户部尚书的江西、浙江人,除明末倪元璐外,全在洪武十五年以前,他们是:江西吉水籍周肃,洪武七年任、八年忤旨死;江西鄱阳籍费震,洪武十一年任、十二年免;江西丰城籍徐铎,洪武十三年正月任,旋坐党逆而免;浙江常山籍徐恢(辉),洪武十四年二月“试”尚书,年底除名。(注:参见《明史》卷111《七卿年表一》、卷112《七卿年表二》;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卷48《户部尚书表》。)
从上述事实不难得出以下结论:苏松江浙人不得任户部的禁令并非一次性颁布,而是逐步实行;最初只是苏松,时间应是郑若曾所说的洪武七年之前,最迟不超过洪武十三年;然后及于江西、浙江,时间在洪武十五年前后。
二
洪武后期,也就是万历《明会典》和《明史》所说的“洪武二十六年”前后,随着严峻冷酷政治环境的一度宽松,苏松江浙人不得官户部的禁令也发生了松解,于是有浙江鄞县陈宗礼、苏州吴江莫礼、浙江慈溪钟永、浙江长兴严良奇等人接踵为户部侍郎。这既说明苏松江浙人不得官户部的禁令绝不可能发生在洪武二十六年,也在客观上为建文时废除苏松江浙人不得官户部的禁令提供了法律上和实践上的依据。
《明史》卷4《恭闵帝纪》记载了建文二年(1400)二月所下诏书:“国家有惟正之供,江浙赋独重,而苏松官田悉准私税,用惩一时,岂可为定则。今悉与减免,亩毋逾一斗。苏松人仍得官户部。”此诏令也见于郑若曾《郑开阳杂著》卷11《苏松浮赋议》和朱鹭《建文书法拟·正编下》。可见建文诏书在苏松一带流传之广、得民心之深。值得注意的是:第一,苏松重赋的减免和苏松人仍任户部都是以“诏”的方式发布的,由此可以推论,洪武时之禁令也应该是用类似的方式发布。第二,建文二年的诏书是将苏松重赋和苏松人不得官户部联系在一起的:苏松重赋,苏松人不能任户部;苏松均赋,苏松人则可以官户部。苏松重赋乃禁止苏松人官户部的直接原因。
按建文诏书起于苏州史仲彬之疏。仲彬洪武三十一年十一月以明经除翰林院侍书,其《致身录》云:
(建文)二年春三月(按:上引各书为二月),疏均江浙赋役,从之。时建文帝正值更制,彬乃上疏曰:“国家有惟正之供,赋役不均,非所以为治。浙江本赋重,而苏松嘉湖又以籍入沈万三(松江)、史有为(嘉兴)、黄旭(苏州)、纪定(湖州),准租起税。此以绳一时之顽,岂得据为定则?乞悉减免,以苏民困。窃照各处起科,亩不过斗,即使江南地饶,亦何得倍之?奈有重至石余者!臣往年面奏先帝,赋敛太重,蒙旨嘉劳。特以臣本苏人,而史有为又臣之族属也,恐坐以私,未敢尽言。幸皇上明圣,每事从宽,敢竭愚忠,伏听采择。”疏上,诏可,苏松准各处起科,苏松人仍官户部。(注:贺复征:《文章辨体汇选》卷626《录二》。)
由于江西、浙江人不得官户部的原因与苏松相同,所以,建文二年二月诏均苏松赋、苏松人仍得任户部,谈迁《国榷》卷11便自然记载为:“建文二年二月乙丑,诏江西、浙江、苏松人仍得官户部。”查继佐《罪惟录》卷2《惠宗帝》也记为:“(建文二年)二月,许江浙人得官户部。命均江浙赋役。”上引朱鹭《建文书法拟》也直言“诏均江浙赋,人得官户部。”因为在他们的印象中,浙江、江西人不得官户部和苏松人不得官户部本来就是一回事,甚至后者为因、前者为果,既然苏松人仍得官户部,则浙江、江西人自然也得官户部。但也因此容易造成错觉,以为苏松人不得官户部和江浙人不得官户部的禁令同时发生。
史仲彬以当时人记当时事,明言苏松重赋乃“绳一时之顽”,而苏松人不得官户部与此相关。其影响所及,不仅仅是建文诏书,凡明人提及苏松重赋及苏松江浙人不得官户部,碍于明太祖的祖制,不敢明言事情的不合理,遂均称只是“绳一时之顽”,而不应为“永制”。弘治时祝允明说得比较委婉:“吴中自昔繁雄,迨钱氏奢靡,征敛困弊。及俶纳土,宋人沈其赋籍于水,王方贽更定税法,悉亩出一斗,民获其惠。蒙古礼隳政庞,民富而僭,汰溃不经,其后兼并益甚。太祖愤其城久不下,恶民之附寇,且受困于富室而更为死守,因令取诸豪族租佃簿历付有司,俾如其数为定税,故苏赋特重。盖惩一时之弊,后且将平之也。”(注:祝允明:《野记一》,《国朝典故》卷31。)万历时郑若曾则愤然抱怨:“籍曰:太祖怒吴民不即归附,故以加赋示罚。一罚至二百余年,抑亦不忍言矣!”(注:郑若曾:《郑开阳杂著》卷11《苏松浮赋议》。)清顺治时江西巡按吴赞元则称:“窃照江西一省于天下为至贫,而南、瑞、袁三府于江右为尤苦。何者?以土瘠而粮重也。”(注:《明清史料》已编第一本《江西巡按吴赞元揭帖》。)
所有这些类似言论,其实都在强化最高统治者的这样一个印象:如果来自苏松江浙地区的官员主持户部,很有可能对重赋地的田赋进行减免。事实证明,这种担心并非完全没有道理。建文二年苏松均赋和苏松人得官户部,出自苏州史仲彬的提议,当时的主政者是南直齐泰、浙江方孝孺、江西黄子澄及练子宁。而影响深远的宣德时减免苏州逋赋,起主要作用的,是江南巡抚江西吉水周忱、苏州知府江西奉新况钟。而苏松重赋得以坚持,非苏松江浙籍官员尤其是北方籍户部官员又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明史》卷78《食货志二》载:
宣宗即位,广西布政使周干巡视苏、常、嘉、湖诸府还,言:“诸府民多逃亡,询之耆老,皆云重赋所致……”帝命部议行之。宣德五年二月诏:“旧额官田租,亩一斗至四斗者各减十之二,四斗一升至一石以上者减十之三。著为令。”于是江南巡抚周忱与苏州知府况钟,曲计减苏粮七十余万,他府以为差,而东南民力少纾矣。忱又令松江官田依民田起科,户部劾以变乱成法。宣宗虽不罪,亦不能从。而朝廷数下诏书,蠲除租赋。持筹者辄私戒有司,勿以诏书为辞。帝与尚书胡濙言“计臣壅遏膏泽”,然不深罪也。
周忱与况钟减免苏州田赋70万石,是通过“曲计”即非正常手段完成的,已经引起户部的不满,但来不及作反应;一旦再行之于松江,户部立即指斥其“变乱成法”。此时主持户部的,是河南武安(今属河北)人郭资。郭资为洪武十八年进士,累官北平左布政使,阴附于成祖。成祖起兵时,郭资率先拥护,呼“万岁”。“靖难”之役的三年中,郭资辅世子(即仁宗高炽)居守北平,主给军饷,使兵不乏粮,与成祖、仁宗有极深的君臣之谊。“(永乐时)营城郭宫殿,置官吏及出塞北征,工役繁兴,资举职无废事……宣德四年复起户部尚书,奉职益勤……(卒后)官其子佑户部主事。资治钱谷有能称。仁宗尝以问杨士奇,对曰:‘资性强毅,人不能干以私。然蠲租诏数下不奉行,使陛下恩泽不流者,资也。’”(注:《明史》卷151《郭资传》。)可见,阻格蠲租并斥周忱变乱成法的,作为户部尚书的郭资是主要人物。
仁宗和宣宗虽然一再下诏书蠲除租赋,户部却能够顶着不办。这既有财政上的原因,也可见仁、宣二宗的真实态度。宣宗对礼部尚书、南直常州武进人胡濙说“计臣壅遏膏泽”,显然有敷衍的成分。所以,即使是深受仁、宣二宗信任的内阁大学士江西泰和籍杨士奇,在这个关键性问题上也只能发表议论而已。
为了确保苏松江浙持续成为国家财政的主要供给地,同时也作为对建文时史仲彬、齐泰、黄子澄、练子宁,宣德时周忱、况钟等人行为的反动,明廷对苏松田赋给予了更多的关注,苏松江浙人不得官户部的禁令也得到重申并更为严格地被遵守。
洪武三十五年(即建文四年)七月初一(壬午),成祖即位。即位诏中明言:“建文以来,祖宗成法有更改者,仍复旧制。”(注:《明太宗实录》卷10(上),洪武三十五年七月壬午。)次年即永乐元年(1403)正月,又特别责成礼部督查落实:“昔我太祖高皇帝立纲陈纪,礼乐制度咸有成规。建文中率皆更改,使臣民无所遵守。朕即位以来,首诏诸司必遵旧制。尚恐奉行不逮,尔礼部其申明之。”(注:《明太宗实录》卷16,永乐元年正月己丑。)不难看出,成祖的复制是全面、彻底并且变本加厉的(惟一的例外是继承建文时的政策,继续削夺诸王权力),而户部任职的地域回避也自然包括在内。此后,苏松江浙人任户部的权利在法律上再度失去。(注:当然,在具体贯彻执行中,也有个别例外,上文所说的严良奇、王钟即是,但都有其特殊原因。严良奇的复任是因为他有理财的经历,而永乐初尤需这方面的人才。王钟则于“靖难”有功。焦竑《献征录》卷30《户部侍郎·王钟传》载:“(王钟)洪武中起家为掾,坐事戍辽东、用荐授行太仆寺典簿,进燕府纪善。上举义南向,钟侍世子守北京,恭慎小心,夙夜不懈,甚为世子所重。”且“为人端厚沉静,从容详雅,临事无留滞,僚吏多服其能”。但也仅此二人而已,时间也都在永乐元年。)
在苏松江浙人不得任户部的问题上,有两个实例曾经引起过广泛的关注:正统时的周忱、崇祯时的倪元璐。
《明史·周忱传》载:正统十四年(1449)八月,周忱以九年考满,进户部尚书,“寻以江西人不得官户部,乃改工部,仍巡抚”。周忱以工部左侍郎进户部尚书事,发生在正统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己巳)。其时英宗“陷虏”,皇太后诏立皇长子见深为皇太子,英宗异母弟郕王祁钰为辅政,“代总国政”。(注:《明英宗实录》卷181,正统十四年八月己巳。)但在这段时间真正起决策作用的,是内阁学士陈循、吏部尚书王直、礼部尚书胡濙、兵部侍郎于谦等。这几乎又是一个江浙人的决策班子。(注:据《明史》本传:陈循和王直是江西吉安府泰和县人,王直的父亲王伯贞洪武时曾任户部主事;胡濙是南直隶常州府武进县人,于谦则是浙江杭州府钱塘县人。)而当时理财无出周忱之右者,所以周忱由工部左侍郎为户部尚书,虽然属“超擢”,却也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但七天之后,即八月二十九日,周忱就由户部改为工部。(注:《明英宗实录》卷181,正统十四年八月丙子。)对于这一改任,《实录》没有作任何解释。虽然人们普遍认为周忱的改任是因为有苏松江浙人不得官户部的“祖制”,但周忱的户部尚书并非实任,而是“带衔”,即以户部尚书的身份行使江南巡抚的职责。同时“带衔”户部尚书的还有另外一位江西人、内阁学士陈循。正统十年十月,陈循由翰林学士为户部右侍郎,正统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庚午)即周忱“带衔”的第二天,陈循升户部尚书。对于陈循,没有人提出江西人不得官户部的问题。因为他仅仅是“带衔”,真正的职责是内阁学士。但同样是“带衔”,周忱却改了工部,应该还有其他原因:其一,周忱为江南巡抚期间,不仅为减免苏松重赋大声疾呼,并且以“曲计”付诸行动,这就使他犯了忌讳,当时的户部尚书郭资斥其“变乱成法”;(注:《明史》卷78《食货志二》。)其二,周忱与权挡王振关系密切。 《万历野获编》补遗卷3《督抚·周文襄》记其结交状:“周文襄(忱)之抚江南最久,功最大。三吴人至今德之。然亦正谲兼用。时王振新建私第,文襄密令人规度其厅事内室广狭长短,命松江府织绒地衣以馈。振铺之不爽分寸,因大喜,凡有奏请,其批答无不如意。以此得便宜展布。及振死虏中,景帝命籍之,得一金观音,背镂云:‘孝孙周忱进。’为司籍没御史钱昕所目睹。盖委曲从事,亦豪杰作用、如李德裕之于中尉杨钦义、马存亮也。”由于周忱在江南兴利除弊,爱民如子,故其结交巨珰,遂被认为是“豪杰作用”,是为了“便宜展布”。《罪惟录》卷11《周忱传》也说:“正统中,珰振弄权,忱善调剂之,以故欲有所张弛,片词辄奉俞旨。”周忱带户部尚书衔事发生在正统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而籍没王振家产事发生在第二天即八月二十三日,发现有周忱所进金观音;周忱改衔工部尚书、仍巡抚江南的诏书下于八月二十九日。同一时期两位江西人,陈循以内阁学士带衔户部尚书,从此户部尚书成为内阁次辅的固定衔号;(注:参见《明史》卷109、110《宰辅年表一、二》;另见方志远《明代内阁制度的形成》,载《文史》第33辑,中华书局,1990年。)周忱以江南巡抚带衔户部尚书,却旋授而旋改。都是带衔,厚彼薄此。从时间表上看,周忱之改工部,完全是因为与王振关系的因素,(注:查继佐《罪惟录》卷11《周忱传》说周忱在此事之后即引退,并赞叹:“片词得俞旨,是借(王)振以善其用。必与大忤,安能克裨?而所难景泰之初辄请老。”)却寻找了一个冠冕堂皇的所谓江西人不得官户部的不成其为理由的理由。这个理由对周忱本人并无大的影响,以户部尚书的身份巡抚江南,与其当初以工部侍郎、后来以工部尚书的身份巡抚江南并无本质上的区别,其实职仍是江南巡抚。但对于恪守苏松江浙人不得官户部的“成法”或“祖制”却是意义重大。由于它的警示作用,保证了在此后二百年间苏松江浙人不仅不得实任户部官,而且还不能“带衔”户部。
苏松江浙人不得官户部的禁令,经洪武前期的颁布、洪武末年及建文的松弛和废除、永乐初的恢复、正统十四年的重申,遂至延续二百年而不变。
《明史·倪元璐传》载:崇祯十五年九月,诏起元璐为兵部右侍郎兼侍读学士。次年春,元璐抵京师,“陈制敌机宜,帝喜”。“五月,超拜户部尚书兼翰林院学士,仍充日讲官。”其时明廷已是风雨飘摇,大学士也是朝任夕罢乃至未赴任而已罢,所谓苏松江浙人不得任户部的“祖制”自然也应视为蔑如。但作为浙江人的倪元璐,却对“祖制”念念不忘,反复辞谢:“洪武二十六年,着令凡户部官不得用浙江江西苏松人。臣浙人也。皇上恪遵祖宪,事关更革,不容不一奏明,为此徘徊具请,恭候圣裁。”(注:倪元璐:《倪文贞奏疏》卷6《奏请祖制疏》。按:倪元璐的依据显然是万历《明会典》,可见苏松江浙人不得官户部禁令的颁布,明人也已莫名其时了。)可见影响之深远。
三
前引《万历野获编》说,由于浙江、苏松是财赋之地,而江西士风谲诡,故明太祖禁苏松江浙人不得任户部。其实,浙江、苏松的民风士习又何尝不“谲诡”:对于国家财政来说,江西又何尝不是财赋之地。苏松江浙人不得任户部,应该说是由上述两个方面的因素同时促成的。如果需要细分的话,倒不如说,财赋的因素在苏松江浙人不得为户部官的问题上占主导地位,而民风的因素则在苏松江浙吏不得用于户部的问题上显得更为重要。(注:沈德符说浙江、苏松为财赋之地,江西士风谲诡,代表了当时的普遍看法。关于江西的民风士习,方志远在《明清湘鄂赣地区的·讼风”》(《文史》2004年第3期)一文中作了详尽的论述。)
洪武十五年发生的空印案和十八年发生的郭桓案,对于苏松江浙吏不得任户部无疑产生了重要影响。明太祖认为,空印案和郭桓案所以严重,就在于中央户部的主管官员和地方把持财赋的吏员相勾结。他不可能禁天下人都不得为户部官,但既然已经有了苏松江浙人不得任户部官的禁令,那么,苏松江浙吏不得用于户部也就不足为怪了。
洪武十八、十九年间,明太祖连续发布三编《大诰》,对臣民的不法行为进行惩治。在这些案子中,涉及地方吏员77名,而苏松江浙吏竟有58名,占75.32%,其中又以苏松为甚。其劣迹,当厅殴打者有之,不听约束者有之,起灭词讼者有之,伪造粮册者有之,而最为普遍的,则是瞒上欺下,聚敛钱财。(注:《大诰·折粮科敛第四十》、《大诰续编·容留滥设第七十三》、《大诰续编·官吏下乡第十七》。)
包藏祸心、狡诈多变、弄虚作假、不惧刑罚,一切为了聚敛财物,这本是历代奸吏的通病,但在明太祖看来,没有比苏松嘉湖更甚者:“人不能自生、终于取死者,无如苏、松、嘉、湖四府之吏。”(注:《大诰续编·逃吏更名第四十八》。)这些奸吏又有广大的后备军,这就是充斥府、州、县城的“市井之徒”。他们“一业不务,惟务好闲,结构官府”。据当时统计,此类市井之徒,松江一府坊厢中有1350名,苏州有1521名。(注:《大诰续编·罪除滥设第七十四》。)从绝对数字看,苏州为甚;就人口比例而论,则以松江为甚。对于此类市井之徒,明太祖深恶痛绝。对于江西民风的刁顽,明太祖也同样充满厌恶。“天下十三布政司良民极广,其刁顽者虽有,惟江西有等顽民,奸顽到至极之处,变作痴愚。”(注:《大诰三编·代人告状第三十一》。)
有一个事实对于明太祖来说,印象极为深刻,即在刁民顽吏的浸润诱惑下,“自开国以来,惟两浙、江西……所设有司官,未尝任满一人,往往未及终考。”(注:《大诰续编·松江逸民为害第二》。按:所列省区还有两广和福建。)为了保证国家财富不受侵害,必须制止这些地区的奸吏进入掌管国家财富的户部。由于苏松江浙赋重,所以苏松江浙人不得为户部官;由于苏松江浙吏刁,所以苏松江浙之吏不得为户部吏,吏部所“奏准”的有关户部禁用苏松江浙吏正由此而来。
虽然苏松江浙人不得为户部官的禁令在明代得到严格遵守,苏松江浙吏不得用于户部的禁令,却至迟在万历中期已成虚文。《五杂俎》卷15《事部三》说:“今户部十三司胥算,皆吴越人也。”《万历野获编》补遗卷《历法·算学》称:“户部胥吏,尽浙东巨奸。”黄宗羲记其同门陈龙正之语:“天下之治乱在六部,六部之胥吏尽绍兴……故绍兴者,天下治乱之根本也。”(注:黄宗羲:《明儒学案》。卷62《蕺山学案》。)
沈德符记其在京师所见的一次口技表演:
一日,同社馆东郊外韦公庄者,邀往宴集,诧谓余:有神技可阅。既酒阑出之,亦一瞽者,以小屏围于座隅,并琵琶不挈,但孤坐其中。初作徽人贩姜邸中,为邸主京师人所赚,因相殴投铺。铺中徒隶与索钱,邸主妇私与徒隶通奸。或南或北或男或妇,其声嘈杂,而井井不乱,心已大异之。忽呈解兵马,兵马又转解巡城御史鞫问。兵马为闽人,御史为江右人,掌案书办为浙江人,反复诘辩,种种曲肖。廷下喧哄如市,诟詈百出。忽究出铺中奸情,遂施夹拶诸刑,纷纭争辩,各操其乡音。(注:《万历野获编》卷24《技艺·李近楼琵琶》。)
这段口技将各地的职业特征也充分表现出来:贩姜的商人为徽州人即徽商,坐铺的邸主为京师人即当地人,兵马司官员为福建人,御史为江西人,书办即胥吏则是浙江人。而这种职业的地域特征,恰恰与现实相吻合:在当时的地域性商人中,以徽商影响最大,所以商人用徽州乡音最为合适;江、浙、闽为科举大省,尤以江西为甚,科道官须进士出身,故御史用江西乡音,兵马司则用福建乡音;浙江书办或胥吏在当时已是一大社会现象,故书办用了浙江乡音。文学艺术反映现实的功能在这段口技中得到充分的表现。谢肇淛、沈德符等人关于“户部十三司胥算皆吴越人”、“户部胥吏尽浙东巨奸”之说,也在这段充满喜剧色彩的艺术表演中得到证实。
万历年间,在浙江,特别是浙江绍兴,谋求吏员的职位,如同江西吉安的科举、南直徽州的经商,已经成为风气。冯梦龙《醒世恒言》卷36说:
绍兴地方,惯做一项生意:凡有钱能干的,便到京中买个三考吏名色,钻谋好名色,钻谋好地方,选一个佐贰官出来,俗名唤做“飞过海”。即吏员考满,若依次选,不知要等几年,若用了钱,便可插在别人前面,指日做官。也有独自无力者,四五个合做伙计,一人出名做官,其余坐地分赃。到了任上,先备厚礼,结好堂官,叨揽事管,些小事体,经他衙里,少不得要诈一两五钱。到后觉道声息不好,立脚不住,便逃之夭夭。十个里边,难得一两个来去明白,完名全节。所以天下衙官,大半都出绍兴。
随着这个地域性色彩极为浓厚的行业或职业的形成,浩浩荡荡的浙江特别是绍兴籍的吏员,便迅速分布于包括户部在内的中央、地方各衙门之中,成为引人关注的社会现象。
苏松江浙人不得为户部官的禁令被遵守,而苏松江浙吏不得用于户部的禁令却成为虚文,究其原因,应有以下数端。
其一,官员的选拔与任命程序严格,吏员的选用和参拨则有较大的随意性。明代文官皆由科举出,由科考到乡试、会试,层层审核,乡贯及出身明明白白。虽然也不免有“冒籍”,但总体上说漏洞甚小。吏员则不然,冒名、冒籍者不计其数,籍贯的辨认和控制也更为困难。所以,仅从任官选吏的程序上看,也是限制苏松江浙人为官员易,限制苏松江浙吏为户部吏难。
其二,苏松江浙人不得为户部官和不得为户部吏的两项禁令,法律地位并不相同。如前文所言,弘治《明会典》记载苏松江浙之吏不得任户部时,用了“奏准”二字,记载苏松江浙人不得官户部时,却并不用“奏准”,而是“诏”、“制”。按编撰“凡例”,二者的区别是明显的:苏松江浙人不得为户部官是以明太祖诏书的方式予以规定,即为“朝廷所降”;苏松江浙吏不得用于户部则是以吏部报告的方式予以确定,即为“臣下所奏”。其法律地位的不同是显而易见的。前者属于“祖制”或“成法”,后者则为“成例”。万历《明会典》及《明史》的错误,是通过统一用“奏准”或“令”将二者的界限模糊。
其三,户部事务的客观需要。明代以科举取士,考试的内容是四书五经,作文的格式是八股时文。由进士出身的官员从习“举子业”开始,学的就是圣贤道理和祖宗法度,被要求恪守的是“礼”和“义”。但他们所处的却是一个充满利欲的社会,而户部管理的恰恰是财和利。户部的主管官员可以用传统的理念理财,具体的财政管理却需要技术,需要筹算,需要理解货币与实物、收入与开支的关系,甚至需要和上下左右进行讨价还价的阴谋诡计。进士出身的官员普遍不懂算学,缺乏理财的技术和经验,更谈不上对各种社会经济关系的理解,这就给了吏员以广阔的活动空间。沈德符对此深有认识:
算学亦书数中要事,而于勾稽钱谷,尤为吃紧。本朝定制,以浙江及苏松二府为财赋之地,江西士风谲诡,遂禁此三处士人,不得官计曹。然户部胥吏,尽浙东巨奸。窟穴其间,那移上下,尽出其手。且精于握算,视官长犹木偶。释褐版曹者,又视簿书为脂地,漫不留意。其在外司民社者,亦持筹不知纵横,任其下为溪壑。皆算学不讲之故也。(注:《万历野获编》补遗卷3《历法·算学》。)
沈德符认为,造成户部胥吏尽是“浙东巨奸”的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方面在官员。他们不但“算学不讲”、对于“勾稽钱谷”即理财问题多为门外汉,而且从观念上予以蔑视,“漫不留意”、“任其下为溪壑”。但理财对于户部衙门乃至一切地方衙门来说,又“尤为吃紧”。另一方面是吏员。来自苏松江浙的胥吏“精于握算”,熟悉业务,适应了户部及其他衙门理财的需要。这样,户部的有关业务,乃至各部的有关财政业务,就只能由吏员特别是精通业务的浙江籍吏员来承担。任何一种体制的国家机器,其管理层面都离不开技术职员,“精于握算”的浙东胥吏,恰恰是这种技术职员。
四
明朝统治者对苏、松、嘉、湖、南、瑞、袁七府,或沿用元末群雄的加赋,或在此基础上再加重赋,既是出于政治上的报复和惩罚,也是为了增加中央的财政收入。但从本质上看,则是中国古代社会“杀富济贫”行为在经历了一场大的社会动荡之后的延续,是“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平均主义思想和“取有余而补不足”的治国理念在明初特殊政治环境下的特殊体现。至少在苏松嘉湖地区如此。这种带有普遍性的思想和理念,通过明太祖朱元璋的个性和权威强加于先进地区。苏松江浙人不得官户部的“祖制”,则是希望通过政治体制的方式保证对先进地区进行持久的合法性经济掠夺。
虽然苏松重赋不断引起该地区民众和官员的反对,整个社会舆论却表现出不以为然和幸灾乐祸的态度:“苏松富饶之乡,货物辐辏,游玩登临,日费不赀。朝廷惟正之供,即多取之而不为虐。”(注:《郑开阳杂著》卷11《苏松浮赋议》。)明末清初松江府士人叶梦珠在《阅世编》卷6《赋税》中的一番话,是对这一政策的极大嘲讽:“吾乡赋税,甲于天下。苏州一府,赢于浙江全省;松属地方,抵苏十分之三,而赋额乃半于苏,则是江南之赋税,莫重于苏松,而松为尤甚矣。予尝与故老谈隆、万间事,皆云物阜民熙,居官无逋赋之罚,百姓无催科之扰。今日(按:指清康熙年间)之粮,加重于昔,亦有限也。乃有司竭力催征,参罚接踵,闾阎脂膏悉索,积逋日甚。何哉?盖当年之考成甚宽,则郡县之催科亦缓,积久日弛,率从蠲赦,所谓有重粮之名、无重粮之实是也。”朝廷背了三百年的“重赋”骂名,到头来竟然是“有重粮之名、无重粮之实”。但即便是有名无实,即便是不合理,自从周忱的减赋被指责为“变乱成法”之后,几乎无人敢于在奏疏中正面重提这一问题。
嘉靖时袁说:
今之天下皆王土也,何独天下之赋皆轻,而苏松独重乎?议者必以变乱成法为言。夫谓变乱者,防奸臣之专权乱法、罔上行私也。今朝野之人,皆知苏松之重赋,法当变通,而莫有言者,畏变乱之律重也。诚使圣天子下明诏集群议以行之,又何变乱之有?无已则减额乎?议者必谓军国之需,一日不可缺,加赋且不足,而乃欲减额乎?(注:袁:《世纬》卷下《均赋》。)
万历时郑若曾更尖锐地责问:
将谓祖制不便遽改,故未尽豁免,姑留此以示当年惩创之意。窃见先朝建言、忤旨、禁锢诸臣,新天子嗣服,往往特恩宽释,加以不次之擢。又最甚如靖难时抗节诸人,罔不荷恩褒恤。独此苏松无告之民,何获戾之深而数代以后犹永远禁锢之、惩创之?若是哉,朝廷之上举行一事,动曰法尧舜、法祖宗。上古轻徭薄赋,岂其未之前闻?若遵太祖之法,则初年均定每亩升合之旧章,曷不率由?而一时迁怒所增,顾历世奉为成谟也?(注:《郑开阳杂著》卷11《苏松浮赋议》。
他们都提到一个“祖制”或“成法”的问题。而他们以及和他们类似的言论,又都有意回避与苏松重赋紧密相关的另一个更为敏感的“祖制”,即苏松江浙人不得官户部。
明太祖以布衣取天下,处心积虑,立纲陈纪,既建立了一套自以为万无一失的政治体制,又制定了一系列礼制法典,并告诫子孙后代,世守勿替:“凡我子孙,钦承朕命,无作聪明,乱我已成之法,一字不可改易。”(注:明太祖:《皇明祖训序》,《洪武御制全书》,第387页。)可见,对于“祖制”或“成法”,在明代是不能轻言改变的。所以,尽管明代内阁在某种意义上已为事实上的中书省,却只能有宰相之实而不能有宰相之名,因为“祖制”明确规定不得复立宰相;尽管从情理上说,明太祖去世后诸王应该赴南京奔丧,但建文帝一纸诏书,已经在奔丧路上的燕王朱棣只能返回北平,因为“祖制”明确规定如无朝廷宣召亲王不得起程赴阙。同样,尽管苏松江浙人不得官户部弊端种种,却因属“祖制”而无人敢于提出废除。谢肇澜在《五杂俎》卷15《事部三》中挖苦说:“国朝立法太严……如户部一曹,不许苏松及浙江江右人为官吏,以其地赋税多,恐飞诡为奸也。然弊孔创窦,皆由胥役,官吏迁转不常,何知之有?今户部十三司胥算,皆吴越人也。察秋毫而不见其睫,可乎?祖制既难遽违,而积弊又难顿更,故当其事者默默耳。”顾炎武在《日知录》卷9《守令》中也对明代的墨守“祖制”进行了抨击:“虽大奸有所不能逾,而贤智之臣,亦不能效尺寸于法之外。相与兢兢奉法,以求无过而已。”
但是,任何制度和政策都会因时因势而变化。明太祖自己就对皇太孙即后来的建文帝说:“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汝治平世,刑自当轻。”并解释道,这就是“所谓刑罚世轻世重也”,即刑轻刑重并无绝对的标准,当以时局的变化为转移。建文帝即位后也回忆说:“《大明律》皇祖所亲定,命朕细阅,较前代往往加重。盖刑乱国之典,非百世通行之道也。”(注:《明史》卷93《刑法志一》。)既然这样,就应该没有不可改变的“祖制”。正如袁所说:“诚使圣天子下明诏集群议以行之,又何变乱之有?”事实上,如果不发生“靖难”之役后的皇位变更,苏松江浙人不得官户部的“祖制”已在建文二年被废除。况且,一直为文官集团念念不忘的明太祖关于“内臣不得干预政事、预者斩”的“祖制”,(注:《明史》卷304《宦官传一》。)就从来没有认真被遵守过。
如前所述,苏松江浙人不得官户部的“祖制”虽然是为着保证田赋的经济目的,但一开始就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随着苏松嘉湖地区的繁荣富庶越来越被人们所认识,以及用东南之财养西北之兵的理念日渐成为当政者的共识,(注:欧阳琛《明代的司礼监》(《江西师范大学学报》1984年第4期)一文对此有精湛论述。)减免苏松“重赋”的呼声已越来越弱。无论哪一地区的官员任于户部,出于国家财政的考虑,都无法也没有必要为苏松减赋。杨士奇《三朝圣谕录》所载与宣宗的一段对话颇耐寻味:
宣德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上召臣士奇至文华殿,谕曰:“忆五年二月,共尔南斋宫论宽恤事,今两阅岁矣,民事不又可恤者乎?”对曰:“诚有之。只五年官田减租额一事,圣恩已下,玺书已明,民间已知,户部格而不行,至今仍旧额追征,小民含冤不已。”上怒曰:“户部可罪也。”对曰:“此循习之弊,永乐末年多如此。往年高煦反,以夏原吉为奸臣之首,诬指此事为说。”上怒稍解。(注:杨士奇:《三朝圣谕录下》,《国朝典故》卷47。)
宣德五年二月减免江南田赋,为户部所格。当时任户部尚书的是河南武安人郭资。而汉王高煦所指责的“奸臣之首”、永乐时坚持江南重赋的户部尚书夏原吉,其祖籍却是江西修水。同是江西人,周忱巡抚江南,则“曲计”减免苏州田赋;夏原吉主持户部,却坚持苏松重赋。这时,地域观念已经淡化,凸现的是职务的本能。周忱身为地方大员,关注的是“民生”;夏原吉主持朝廷财政,关注的则是“国计”。如果二人易位,其主张可能立即发生变化。但到了晚明时期,由于田赋的拖欠,苏松地区仅有重赋之名而无重赋之实。苏松江浙人不得为户部官的“祖制”的经济意义也就微不足道。因此,苏松江浙人不得官户部的禁令所以能与明代相始终,不仅仅是因为洪武时太祖的制定“祖制”,也不仅仅是因为永乐时成祖的恢复“祖制”和正统时主政官员的重申“祖制”,还因为有一股执著的力量在坚持,有一只无形的手在操纵。这就是贯穿于明代的所谓南人与北人的关系问题,以及明廷为了保持地域间的平衡而在政治体制上对经济发达地区的压制。
南人与北人在观念和行为上的隔阂与对立,既有地理环境以及由此而产生的生活习性和经济文化差异的原因,也有着久远的政治原因。在凤阳、北平“龙兴”的明太祖、成祖及其继承者(惟一的例外就是建文皇帝),一直以“北人”自居,而对“南人”特别是江南经济发达地区表现出抑制的姿态。洪武三十年发生的科场案,是明太祖在位期间在用人问题上继苏松江浙人不得官户部之后压制南人、扶植北人的又一重大举措。经洪熙时的酝酿,制定了科举按南北二卷、此后更按南北中三卷取士的制度,以确保“文词质实”的北方士人在科举和任职中的份额。“靖难之役”以成祖朱棣取代建文帝朱允炆的帝位为结局,在一定意义上说是官僚集团中的北方势力对南方势力的胜利,因而永乐初之革除建文新政恢复洪武旧制,是再自然不过的事情。洪、宣之时,虽然仁宗高炽、宣宗瞻基倚内阁杨士奇、杨荣为腹心,内阁的公开地位也在此时得到迅速提高,但“内阁之拟票,不得不决于内监之批红,而相权转归之寺人”,(注:《明史》卷72《职官志序》;参见方志远《论明代内阁制度的形成》,载《文史》第33辑。)即以北人为主体的宦官势力控制以南人为主体的文官势力的格局,(注:关于明代宦官特别是明中后期宦官的身份问题,参见方志远《论明代宦官的知识化问题》,载《江西师范大学学报》1990年第3期。)也正在形成。正是在这一基础上,英宗祁镇及张太后才能在正统时用以王振为首的司礼监来钳制以杨士奇、杨荣、杨溥为核心的内阁。天顺复辟后,英宗建立了以“北人”内阁首辅李贤和吏部尚书王翱为首的行政班底,并公开宣称:“北人文雅不及南人,顾质直雄伟,缓急当得力。”(注:《明史》卷177《王翱、姚夔传》。)召岳正入内阁,也不忘进行派性教育:“尔年正强壮,吾北人,又吾所取士,今用尔内阁,其尽力辅朕。”(注:《明史》卷176《岳正传》。)至于南人,英宗只找到一个样板,那就是正统十三年的状元、江西安福人彭时。他明确地告诉大学士李贤:“永乐、宣德中,常选庶吉士教养待用。今科进士中,可选人物端正、语音正当者二十余人为庶吉士。可止选北方人,不用南人。南方若似彭时者方选取。”(注:彭时:《彭文宪公笔记》,《国朝典故》卷72。)结果,所选的15人中,“北人”有12位,“南人”只有3位,其中只有张元桢一人来自经济比较发达的江西南昌。而经过南北卷的按比例取士,经济文化最为发达的苏松江浙地区,在册人口占全国人口的38.06%,有明一代进士人数仅为总数的32.89%。(注:参见方志远《明代城市与市民文学》第2章。)
通过有意识地扼制“南人”特别是江南经济发达地区的士人,以缩小南北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差异,达到南北平衡和政权巩固,是明代政治体制和统治方针的重要特征。(注:关于这一问题,方志远《明清中央集权与地域经济》(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与欧阳琛合著)、《成化皇帝大传》(辽宁教育出版社,1994年)、《明代国家权力结构及运行机制》(待出版)作了比较全面的论述。)明太祖以降的历代君主对南人的压制,正是这一体制和方针的表现。虽然这种压制以牺牲局部经济发展为代价,但在客观上却保证了政治大局的稳定。其实,这也是中国历代政府的一贯做法。
宦官不得干预政事的“祖制”从来就没有认真被遵守,苏松江浙人不得官户部的“祖制”却得以与明朝相始终,都是适应了这一体制和方针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