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
地域社会变革与租佃关系
——以16—18世纪赣南山区为中心
黄志繁
【专题名称】明清史
【专 题 号】K24
【复印期号】2004年02期
【原文出处】《中国社会科学》(京)2003年06期第189~199页
【作者简介】黄志繁,1972年生,南昌大学历史系副教授(南昌 330047)。
【关 键 词】赣南/流民/土著/地域社会/永佃
本文从长时期的地域社会变革来解释明清时期闽赣毗邻地区的抗租风潮。16世纪以来,赣南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革,流民与土著成为社会变革的重要力量。频繁激烈的租佃斗争实际上是地域社会变迁的表现和结果。18世纪以后,流民最终获碍“永佃权”,赣南抗租风潮渐趋平息,则意味着流民开始定居和“土著”化,背后更深刻的原因是清初紧张的人地关系通过把土地所有权分割为“田皮”、“田根”而得以缓和。闽西的抗租风潮虽没有出现流民与土著的冲突,但仍可从地域社会变革和人地关系方面得到解释。明清时期南方地区普遍出现的一田二主,甚至一田三主、四主的现象,更根本的原因乃是人地关系紧张导致的对土地所有权的必然分割,抗租风潮则是实现这种分割的具体过程。
关于“永佃权”之产生,国内学者已经从经济发展与阶级斗争角度进行了大量的论述,永佃关系基本被视为生产力发展的结果与地主佃农之间阶级斗争的产物(注:关于永佃关系的研究,以杨国桢先生的《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最为出色。参考所著《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91—122页。梁治平则从习惯法层面对永佃关系进行了深刻阐述,并认为应以“永佃关系”来代替史学界通行的“永佃权”的提法,见所著《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96页。本文为了表述方便,文中若干地方仍使用“永佃权”一词,但在行文中一律用引号标出。)。但是,在明清时期的许多地区,佃户与地主围绕“永佃关系”进行的频繁激烈的斗争可能是地区自身独特性格发展的产物,而并非单纯的经济发展和阶级斗争可以解释。早在20世纪40年代,傅衣凌先生就对明末清初闽赣毗邻地区频繁发生的佃农抗租风潮表示困惑,强调不能单纯地从阶级斗争出发来理解其原因,而应从社会经济角度进行探讨。傅先生还强调闽赣毗邻地区具有独特的历史地位,应单独进行研究(注:傅衣凌:《明末清初闽赣毗邻地区的社会经济与佃农抗租风潮》,《明清社会经济史论文集》,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338—380页。)。此后,许多学者对这一地区颇具特色的租佃关系与租佃斗争进行探讨。如卞利的研究重点在于通过解读民间文书来重新认识租佃关系(注:卞利:《清代江西契尾初探》,《江西师范大学学报》1988年第1期;《江西永佃权产生的时间问题考辨》,《江西师范大学学报》1989年第3期;《清代前期江西赣南地区的押租制研究》,《中国农史》1998年第3期;《清代江西赣南地区的退契研究》,《中国史研究》1999年第2期。),但是由于缺乏对社会层面的深入解析,因而并不能很好地解释赣南地区永佃关系的产生与发展;森正夫着眼点在于观察闽赣边界的地域社会特征,并注意到许多有意思的社会现象,例如闽西的抗租组织“长关”与赣南的“客纲”、在城地主与在乡土豪的冲突、商业活动与乡村土豪的关系等等(注:参考森正夫的三篇系列长文《十七世纪の福建宁化县にねけゐ黄通の抗租反乱》(一)、(二)、(三),载《名古屋大学文学部研究论集》(1973)、(1974)、(1979)。森正夫的研究并不局限于宁化一地,而是以黄通抗租为中心兼及赣南石城、宁都、瑞金(即后来的宁都直隶州)三县的抗租斗争。)。森正夫虽然指出了租佃斗争折射出来的地域社会特征,但对两者关系及地域社会的特征如何形成并未仔细探讨。此后,日本学者草野靖从较长的时期和较广的空间考察了江、闽、广交界处山田开发过程和“山寇”、“田兵”运动的特点,揭示明末清初这一地区的主佃对抗是要求对租田增收再分配的地主与佃户为确立田面权(永佃权)而引起的斗争。草野靖的研究对于认识永佃关系的形成有极大的启发,但因未将其置于地域社会变革的长过程中来理解,有关阐释仍显得薄弱(注:草野靖:《明末清初期にねけゐ田面の变质——闽·江·广三省交界地带の埸合》,载《熊本大学文学部论丛》(1),1980年。)。
至今为止,傅衣凌先生感到困惑的“明末清初闽赣毗邻地区频繁的抗租风潮何以发生”这一问题仍未得到很好地解释。人们有理由追问,如果频繁激烈的抗租风潮是这一地区独特的地域性格使然,那么,到底是什么因素导致了该地区独特的地域性格?要很好回答这一问题,必须从地域社会变革角度,结合实际的租佃关系与租佃斗争进行深入探讨。
本文以16—18世纪的赣南山区为中心,尝试从明中期以来的地方社会变革的角度探讨租佃斗争和主佃关系的演变过程,重新审视和解读明中期以来闽赣毗邻地区的租佃关系和租佃斗争。
一、山区开发、流民活动与社会动乱
明初赣南给人的印象是“地旷人稀”,曾任石城县训导的杨士奇形容说:“赣为郡,居江右上游,所治十邑皆僻远,民少而散处山溪间,或数十里不见民居。”(注:杨士奇:《送张玉鸣序》,《东里志》卷5,四库全书本。)洪武初年安远典吏杨霄远的《薄敛疏》亦言:“及行查乡曲,一望林峦,非拾级登峰,丹岩绝壑,即穿坑度坳,鸟道羊肠。臣不禁涕涟,寸心如碎。乃知安远者,万顷山冈一线田而已矣!”(注:杨霄远:《薄敛疏》,同治《赣州府志》卷66《艺文·明文》。)赣南“地旷人稀”的状况在明中期以后逐渐改变。
明中期以后,大量原属于里甲编户的民人脱离里甲体制,逃亡各地,形成全国性的大规模流民运动,并一直持续到清初(注:参考李洵《试论明代的流民问题》,《社会科学辑刊》1980年第3期;《明代流民运动——中国被延缓的原始资本积累过程》,《中国古代史论丛》第2辑,福建人民出版社,1981年。曹树基《中国移民史》第五、六卷,福建人民出版社,1997年。)。赣南因其“地旷人稀”的生态状况,自然成为明清流民活动的重要场所。学者们已经指出,大规模的流民是明清时期赣南山区的开发的主体(注:参考前引曹树基论著。)。而在明朝初期,人民的流动、迁徙,是受到限制的,从一个地方到另一个地方的移动,要取得政府的“路引”才合法(注:梁方仲:《一条鞭法年表》,《梁方仲经济史论文集》,中华书局,1989年,第564页。)。所以,明代民间自发的流民都属“非法”的活动。但明中期以后众多流民的进入,已突破了官方的限制,他们实际上成为明清赣南山区开发的主力。
明末清初,社会动乱加剧,赣南流民活动达到高峰,特别是由于顺治年间的动乱使赣南一度极为萧条,所谓“赣南自围困以来,广逆叠犯……死亡过半,赤地千里”(注:内阁汉文题本,粮饷类,南赣总兵胡有升,顺治六年七月一日。)。因而,朝廷和地方官有招民开垦的措施(注:可以肯定,清初官府多次有招抚流民来赣南开垦的举动。顺治六年,南赣总兵胡有升有题本曰:“臣方逐一招抚,将行各县,有司履亩劝农,假贷牛种,可望稍稍开垦。”(内阁汉文题本,粮饷类,南赣总兵胡有升,顺治六年五月十日)又,“赣州、南安二府所属县分……奉圣旨招徕逃亡,民人开垦耕种至陆年之后,方议征收钱粮”(内阁汉文题本,粮饷类,江西巡抚朱延庆,顺治六年七月五日)。)。这样又引起更多的流民进入赣南开发垦荒。经过清初流民迁入高潮,至清中期赣南流民活动基本停息。自明中期开始的几个世纪的流民活动,使赣南一改明初时的荒凉景象,至清中期已变得人烟稠密,户口日胜,如宁都州“国家承平百年,休养生息,四关居民数万户,丁口十万计”(注:道光《宁都直隶州志》卷10《田赋志》。),州城人口多达10万。偏僻的长宁县,至光绪年间,“今户口日稠”,“无地不垦,无山不种”(注:光绪《长宁县志》卷3《风俗》。)。
有必要指出,自明中期以来赣南山区活跃的流民运动,是和经济作物的种植、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山区市场的发育同步发展互为动力的。建立在村落增多、人烟渐密和经济作物普遍种植的基础上,赣南山区市场体系渐渐发育。清代墟市数量比明代增加不少,如赣州府嘉靖年间墟市总数为206,乾隆时增至281,石城、定南、龙南、长宁、信丰、雩都、会昌等县增长尤为明显(注:参考笔者硕士论文《清代赣南市场研究》(南昌大学,1998年)第2章;亦可参考刘石吉《明清时代江西墟市与市镇的发展》(台北中研院经济所,第二次中国近代经济史会议论文,1989年)中所附统计表格。笔者统计与其稍有出入。)。除雩都外,以上几个县基本都是与闽、粤两省相邻的边界县。
墟市数量增加和市场的繁荣,是市场体系趋于完善和成熟的表现。赣南的大庾县位于明清时期著名的大庾岭商路的北端,该商道通过赣江支流章水,沟通赣江,从而与全国的市场体系发生了联系(注:关于大庾岭商路的繁荣,可参考邓振胜《古大庾岭商路的历史和现状》,载《江西地方志通讯》1985年第2期;胡水凤《繁华的大庾岭商道》,载《江西师范大学学报》1992年第4期。)。赣南的瑞金—汀州、筠门岭—潮州以及散处于各县山隘的许多通道则使赣南与临近的福建、广东、湖南地区不断进行交流。明中期以后,赣南山区的开发是在外部市场的刺激下进行的,不仅山区的各种经济作物运销外部市场,而且本地生产的粮食也和全国性的更大的区域市场格局息息相关(注:我曾对赣南商道、商品流通、市场体系作过简要的探讨,参考拙文《大庾岭商路·边缘市场·内陆市场》,载《南昌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00年第1期。)。
与人口迁入、土地开发和商品经济发展相伴随的,是赣南社会动乱频繁的历史过程。明中期以后赣南地方政府面对的严重问题,是如何对付边界“盗区”的盗贼活动。特别是流民开发所形成的新区域,更是盗贼的天下,而与此相邻的土著常被流民攻杀。例如“上犹县崇义、上保、雁湖三里,先年多被贼杀戮,田地被其占据;大庾县义安三里,人户间被杀伤,田地贼占一半;南康至坪一里,人户皆居县城,田地被贼阻荒”(注:王守仁:《立崇义县治疏》,《王阳明全集》卷10.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第350页。);“谢碧,(龙南)高砂堡人……(嘉靖)二十七年,岑贼李鉴入寇。碧集乡兵御之……斩获众多,大获功赏。鉴怀仇,招纳亡叛……碧与战,被杀。族属死者三百余人,妻罗氏被掳死节”(注:道光《定南厅志》卷5《人物》。)。类似记载,充斥方志。由于盗贼问题严重,自弘治年间起,明王朝专门设立南赣巡抚来对付四省边界的盗贼问题(注:关于南赣巡抚与四省边界的社会秩序变动,参考唐立宗《在“盗区”与“政区”之间:明代闽粤赣湘交界的秩序变动与地方行政的演化》,台湾大学文史丛刊之一一八,台湾大学出版委员会,2002年;饶伟新《明代赣南的社会动乱与闽粤移民的族群背景》,《厦门大学学报》2000年第4期。)。
流民持续的进入,使清初赣南出现了“土著少而流寓多”的情况。康熙二十三年《续修赣州府志》卷1《疆界》这样描述赣州府:“且赣五方杂处,土著凋零,吴楚闽粤之民及远方贸易走险者聚集斯地。”瑞金亦是“土著”少于“流寓”,“兼之界连闽、粤,土著十之二三,流寓十之六七,主弱佃强。”(注:同治《瑞金县志》卷16,转引自《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中华书局,1979年,第81页。)石城县则是“邑生齿不繁,率抚、吉、闽建之民,辐辏踯躅,主常不胜客。”(注:熊懋官:《尹邑侯去思碑》,道光《宁都直隶州志》卷31之3《艺文》。)康熙十五年任兴国知县黄惟桂说:“兴邑地处山陬,民多固陋,兼有闽广流氓侨居境内,客家异籍,礼义罔闻。”(注:张尚瑗:《请禁时弊详文》,康熙《潋水志林》卷13《志政·国朝申文》。文中有“客家”一词,这是笔者发现的在赣南地方文献中最早出现的“客家”称呼。)流民的大量进入,表明流民势力渐强,成为足以和土著抗衡的重要力量。赣南亦因此而在清初出现了土著与流民之间的族群冲突,流民与土著成为清初赣南社会的两大重要力量(注:关于明清赣南族群关系,参考拙文《国家认同与土客冲突:明清赣南族群关系》,载《中山大学学报》2002年第4期。)。与此相应,赣南的主佃关系也出现了转折性的变化。
二、主佃关系演变与租佃斗争
早在成化年间,赣南当地大户就有招佃仆耕种的做法:“南、赣二府地方,地广山深,居民颇少。有等豪富、大户不守本分,吞并小民田地,四散置为庄所。邻境小民畏差徭,携家逃来,投为佃户,或收充家人。种伊田土,则不论荒熟,一概逼取租谷;借伊钱债,则不论有无,一概累算利息。少弗其意,或横加摧楚……访得南、赣二府地方大户并各屯旗军,多有招集处处人民佃田耕种,往往相聚为盗,劫掠民财。”(注:《皇明条法事类纂》下卷,“禁约江西大户逼迫故纵佃仆为盗其窝盗三名以上充军例”,转引自王毓铨《〈皇明条法事类纂〉读后),《明史研究论丛》第1辑,江苏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16—18页。)可见,明初赣南“地旷人稀”,人少地多,劳动力缺少,所以“豪富、大户”才招收佃户,“四散置为庄所”,佃耕土地。前已申论,明代窝藏流民是“非法”行为,这些被赣南当地大户收留的流民显然没有被官府登记,而是成为大户的家丁和佃户,受当地大户的控制和盘剥,甚至成为大户为盗的基本力量。这种当地大户利用逃移佃户勾结为盗情况相当普遍,《明实录》称:“江西盗之起由赋役不均。官司坐派税粮等项,往往徇情畏势,阴佑巨害,贻害小民,以致穷困无聊,相率为盗。而豪家大姓假以佃客等项名色窝藏容隐,及至事发,曲为打点脱免,互相仿效,恬不为怪。”(注:《明实录》卷191,弘治十五年九月癸巳条,台北中研院史语所校印本。)海瑞在《兴国八议》中认为赣中流民“佃田南赣者十之一,游食他省者十之九”(注:海瑞:《兴国八议》,《海瑞集》,中华书局,1962年,第203页。),可见,明万历年间赣中一带流民进入赣南佃耕土地已较普遍。除赣中一带的流民外,还有不少闽粤流民成为赣南的佃户。明末清初宁都土著魏礼在《与李邑侯书》中回忆说:“宁都属乡六,上三乡皆土著,故永无变动。下三乡佃耕者悉属闽人,大都建宁宁化之人十七八,上杭、连城居其二、三,皆近在百余里山僻之产。”(注:魏礼:《与李邑侯书》,《魏季子文集》卷8,《宁都三魏文集》,道光二十五年本。以下凡引魏礼此文不再出注。)
因此,从明中期开始,就有不少进入赣南的流民成为赣南的佃户,他们佃耕土地,受当地大户控制,且有可能被大户利用为盗。土著则凭藉其对土地山林等资源控制的优势地位,依靠外来佃户的力量耕种土地。
明中期以来,赣南虽掀起开发山区的热潮,但与喧闹的山区开发景象相反的是,部分地区由于人户逃离而导致相对荒凉。海瑞描述以兴国为代表的赣南情况时说:“兴国山地全无耕垦,姑置勿计。其间地可田而未垦,及先年为田近日荒废,里里有之。兼山地耕植尚可万人,岁如所资七八万人,绰绰余裕也。访之南、赣二府,大概类兴国。”(注:海瑞:《兴国八议》,《海瑞集》,第203页。)相对开阔的可资耕垦的土地,不仅招来许多佃耕的流民,而且使田主即便收取较低的田租,也可维持不错的生计。魏礼在《与李邑侯书》中解释明代的宁都田主可以很低的田租出租土地的原因时说:“盖自明嘉、隆、万、泰时,家给人足。素封者既费重金,稍有赢余足矣。”明末清初一些地方遭受兵乱,土地荒废,此时招募佃人耕种,地主往往亦会不计较田租。明末清初时另一位宁都土著描述当时情形道:“至明末国初二三十年,抄抢荼毒,迄无宁日,土田抛荒,由来旧矣。康熙丁巳,韩逆驻境,大兵相持者六月,死亡逃窜,户籍一空,所有出塅田亩,召佃耕作,尚须帮以牛租禾种,此时岂有顶退哉?山庄之田荒久无耕,渐渐召人开垦,不拘阔狭,随意交租,以为输纳之助。”(注:《璜溪中坝重订世传·条覆乡例佃弊》(不分卷),乾隆四十六年本,宁都县博物馆馆藏。)
由于明代土著始终保持着对土地和科举考试等方面的优势地位,明中后期,赣南的主佃关系基本上仍可以说是主从佃附,田主的优势地位也使主佃关系基本维持了比较和平的局面。随着明末清初社会动乱的加剧和流民的大量涌入,原来比较稳定的主佃关系开始了根本的逆转,其具体表现乃是以宁都、石城、瑞金、兴国、雩都等地为中心的租佃斗争此起彼伏,难以平息。
早在明末清初,所谓“闽、广之人”就已在赣南进行抗租斗争。道光《石城县志》卷7《武事》载:“顺治二年乙酉九月,石马下吴万乾倡永佃,起田兵。本邑旧例,每租一石收耗折一斗,名为桶面。万乾借除桶面名,纠集佃户,号田兵。凡佃为之愚弄响应。初辖除桶面,后正租止纳七八,强悍霸佃,稍有忤其议者。径掳人城中。邑大户土著为多,万乾恐不能胜,又要联客纲头目郑长春、李诚吾、连远候,结党惑众,名纲义约。王振初名集贤会,纠宁都、瑞金、宁化等处客户,一岁围城六次,城外及上水乡村毁几烬,巡检署俱毁。”瑞金县也受石城影响,掀起“田兵”运动:“顺治三年春,瑞金贼何志源、沈士昌纠众作乱,号田兵。”(注:道光《宁都直隶州志》卷14《武事》。)康熙十三年的“甲寅之乱”,“田贼”又乘机而起,导致赣南一度荒凉。以宁都为例,乾隆《宁都县志》卷7《兵寇》记载:“国朝顺治五年三月戊子,温应宣招集客纲入寇攻城……康熙十三年甲寅,曾若千通叛逆,自署总兵领众数千攻宁城……宁人散居山砦,城内萧条……闽广客民流寓宁邑赁耕,聚党竟至猖獗。康熙戊辰间,李矮、李满、王焕英等恃众抗租,田主莫敢谁何,遂据砦行劫。贡生彭荣仁、邓珣,武举曾先定相继鸣官,邑令李聘袒护。”
上引文中提及的康熙戊辰年(1688)发生的抗租斗争过程中,知县袒护佃户,宁都土著名流魏礼写信给知县申论田贼作乱之危害,这封信即常为后来的研究者所引用的《与李邑侯书》。在这封信中,魏礼提出“田贼”问题的严重性:“今宁都大害,首在田贼。治之无难也。进闻明廷婉转回护,并预杜夫入告之门。呜呼!田贼则幸厚矣,阳都百姓独非明廷赤子耶?夫田贼火人之居,淫人妻女,妄斩刈人。”信中的“田贼”就是抗租的佃农,魏礼认为,“田贼”乃“阳都大害”,在宁都境内无恶不作,对土著构成极大威胁。
清初赣南“田兵”起事有两个方面值得注意。其一,田兵主要由闽粤籍流民组成,且根据地缘和业缘建立了自己的组织,例如“客纲”、“集贤会”等,形成当时社会的一大力量。正因为其力量难以忽视,石城的吴万乾才“要联客纲头目郑长春、李诚吾、连远候,结党惑众,名纲义约”(注:兴国的“闽、广流寓”发展成建有自己的会馆,“康熙五十二年癸巳九月,衣锦乡顽佃李鼎三,煽惑闽、广流寓,创田骨田皮许退不许批之说,统众数千,赴县门挟长官,要求勒石为例。群奸一时得志,创为会馆,远近传关”。参见同治《兴国县志》卷46《杂记》,转引自《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中华书局,1979年)第82页。关于闽广佃户的组织,亦可参见傅衣凌前引文。)。即使佃户没有形成客纲这样的组织,也容易因倡乱者鼓动而形成与“田主”对立的集团,例如石城吴万乾“借除桶面名,纠集佃户”,“凡佃为之愚弄响应”。事实上,田主最担心的就是佃户结党起来反抗田主,“夫二十五都之忧,不在抗租而在结党,何则?抗欠之害不过一人一家,犹有控宪台治清楚……又其甚者,立关会以神其聚散,设条禁以抗其田主。而按户派掠,借名公费实则为取利肥家之计,而地方田主遂大受辖制矣”(注:《璜溪中坝重订世传·条覆乡例佃弊》。)。森正夫认为,江西三县(即宁都、瑞金、石城)的移住民(即流民)大部分是佃户,亦有一部分非农民,他们具有较广泛的知识,组成“客纲”这样的民间组织。“客纲”和“寇”“贼”集团有密切联系,在土著社会秩序(即由政府支持的,由乡绅士大夫统率的秩序)外存在(注:森正夫前引文第(三)部分。)。但是,由于明清鼎革之时,国家政权存在一定的真空,因而流民有可能与官府勾结在一起,打击土著。例如,瑞金县“田兵”知县“刘翼利其赂而主之”,“总兵周之蕃”“悉徇田贼所欲,竖碑县门,勒以为例”,乃是瑞金流民一度争取到官府支持的表现(注:道光《宁都直隶州志》卷14《武事》。);魏礼之所以写信给“李邑侯”,也正是因为宁都知县支持了“田贼”的要求。因此,与其说流民集团是在官府和士大夫控制的秩序外存在,毋宁说流民与土著共处于同一地域社会,流民已形成对土著地位构成挑战的社会集团。
其二,田兵的发起者都以“均佃”、“除桶面”等变革租佃关系的口号来号召佃农。如“瑞金贼”何志源等人倡乱,何志源自己不是佃户,而是“皂隶”,同时起事的还有“应捕张胜,库吏徐矶,广东亡命徐自成、潘宗赐,本境惯盗范文贞等”,他们的口号是“旗帜号色皆书‘八乡均佃’,均之云者,欲三分田主之田,而以一分为佃人耕田之本。其所耕之田,田主有易姓,而佃夫无易人,永为世业”,一时之间响应者众,“故悍者倡先,懦者陪后,皆蚁聚入城,逼县官印‘均田贴’,以数万计”(注:杨兆年:《上督府田贼始末》,道光《宁都直隶州志》卷31《艺文》。)。道光《宁都直隶州志》认为,田兵起源于与赣南临近的福建汀州黄通的“较桶之说”:“按田兵之起,始于汀州,留猪坑民黄通,与石城温姓相仇杀,通思大集羽翼,乃创为较桶之说。盖汀州乡俗,以二十升为一桶,名曰租桶。及粜则以十六升为一桶,曰衙桶。通倡论,凡纳租悉以十六升之桶为率,一切移耕、冬牲、豆粿、送仓诸例皆罢。移耕,即阳都所谓批赁。冬牲、豆粿,即阳都所谓送年鸡鸭及送年糯糍等名目。诸佃闻通言欢甚,归通恐后。通遂率数千人攻劫城邑,号田兵。”(注:道光《宁都直隶州志》卷14《武事》。)变革租佃关系能被利用作口号,得到大规模的响应,反映了当时租佃关系的紧张局面。
魏礼的《与李邑侯书》解释了受到佃户们强烈抗议的各种租佃名目。他说:“所谓桶子也,即正租也。官斛收租,天下达例,下乡皆用小斛,田主因其俗便,不为更张,计应补正斛若干,谓之桶子,非从正租外别有桶子也。所谓白水者,即批田也。佃户初至,或不能即办批田银,田主许之宽假,计银若干,岁入息三分,统俟冬收交纳,是谓白水。及既入批田银,则无白水矣。此乃田主宽通佃户之盛心,而反以为罪目乎?所谓行路者,盖田主未必皆至田所,委次丁收获,凡出入车晒,率是仆之任。或佃有顽欠,催取频加,屑屑道路,佃户量与酬劳,原未尝有多寡定额也。”魏礼解释的主要有“桶子”、“白水”、“行路”三种名目。“桶子”,是指宁都下乡的桶比官桶小,地主收租时要求佃户多交,和上引道光《宁都直隶州志》说汀州田主用大桶收租同理(注:瑞金亦然,道光《宁都直隶州志》卷14《武事》引《瑞金县志》:“瑞所用官桶,较官桶差小(瑞桶,每桶三斗六升,三桶为一石,合之得十斗八升,较之官桶虽多八升,但乡斗止八升三合,计每石实少一斗七升,加以所余八升作六升六合,实应补官桶一斗零四升),应补正桶若干,谓之桶子。”);“行路”则是田主要求佃户负担的收租脚里费用;“白水”则和“批礼银”有关,具有一定的高利贷性质。时人解释批礼银时说:“田山批赁。田主按赁收租,佃户照批掌耕,彼此借以为凭,原不可废。但批赁时,田主必索佃户批礼银,并创十年一批之说。”(注:乾隆《江西宁都仁义横塘塍茶亭内碑记》,《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1920年)第1册,第423—425页。转引自《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第83页。)可见“批赁”一开始只是田主准许佃户耕种的手续,后来田主才加上手续费“批礼银”。宁都的租佃名目繁多,还有“移耕、冬牲、豆裸、送仓诸例”。“移耕”即魏礼所讲批田银,至于“冬牲、豆粿、送仓谙例”,“送仓”大约等同于“行路”,即要求佃户送租,如不送,则多交租,“冬牲、豆粿”则“佃户于出新时,或于年节致送一二,田主亦有仪物回答者”,“系主佃交际之常”。
如此繁多的租佃名目,显然都是田主附加上去的,佃户想革去似也合情合理。问题在于,为什么会出现这么多的附加项目,而田主魏礼又认为合情合理,不可革去?这个问题必须从明以来赣南地区的开发和经济发展、人口增长、社会变动等方面综合考虑。
三、“批赁权”与“永佃权”的矛盾
前已论述,明中期至清初,赣南山区的开发和流民活动几乎同步发展,在外部市场的刺激下,赣南经济格局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这一过程带来两方面后果:第一,人口的增加引起人口土地比例的变化。明中期以来,赣南一直是人口迁入区,但历经数百年的人口迁入,赣南在清初已成了人口外迁区(注:参见曹树基《中国人口史》第5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865页。)。与此相应,赣南人地关系也开始紧张起来(注:关于清代赣南人地关系紧张的具体论证,参考拙文《清代赣南的生态与生计:兼析山区商品生产发展之限制》,载《中国农史》2003年第3期。),清初雩都土著所说“雩本山县,田多荆榛,初居民甚稀,常招闽、广人来耕,其党日多”(注:宋启传:《策对》,同治《雩都县志》卷13《艺文》。),即是这个过程的反映。这就导致了土地价格的上升,乾隆初年信丰县民王道明在供状中就说到“如今民多田少,田价比往年贵了好几倍”(注:刑科题本,乾隆时江西巡抚陈宏谋题。转引自卞利《清代前期江西赣南地区的押租制研究》,《中国农史》1998年第3期,第48页。),从中可见清初赣南人地关系紧张的状况。第二,经济作物种植更加普遍。闽粤流民种植的经济作物,在明代主要是蓝靛,在清代则有烟叶、甘蔗、花生和经济林木等。加上赣南市场体系逐渐完善,可以借助赣江一大庾岭商道沟通南北,还与闽粤赣湘等省有密切的商品交流,流民种植经济作物有可能获得更高的利润(注:前引拙文《大庾岭商路·边缘市场·内陆市场》。)。
赣南山区开发和经济发展的过程,必然影响到土地租佃关系。魏礼的信中有两点值得注意。其一,明代流民是以亲缘方式组织起来佃种土地的。“夫下乡闽佃,先代相仍,久者拼一主之田至子孙十余世,近者五六世、三四世,率皆致厚资,立田宅于祖里”,表明流民佃种土地,依靠的是亲缘关系。“至子孙十余世”,甚至“有明数百年来,主佃乐康,各享饶给,祖父之籍可覆按也”,这就很容易形成永佃权,即因为一块土地长期由同一家族耕种,这个家族就可能在某种程度上视佃种这块土地为自己家族的权利;即使不是以家族方式来佃耕,也是依靠同乡的方式来佃耕土地,也易形成佣佃关系。赣南佃耕者多为闽广人,魏礼已指出,宁都佃耕的大多来自闽西附近。赣县、兴国等地则是“闽广流人”居多,康熙八年,“赣兴二邑,兵燹流亡,荒田独多”,在此安插的军士招人佃耕,“召募闽广流人赁耕,旁郡邑赁耕者来如市”(注:康熙《潋水志林》卷14《兵寇》。)。这些具有相同血缘和乡缘的佃耕者之间很容易因共同的利益而形成各种组织,前已申论赣南佃户反抗田主已出现了诸如“客纲”、“集贤会”之类主要以闽、广之人为主的组织。这些组织扎根于乡土,并非一朝一夕能形成,必然和起初他们来赣佃耕的方式有关,所谓“闽、广及各府之人,视为乐土,绳绳相引,侨居此地”,即是当时情况写照(注:杨兆年:《上督府田贼始末》。)。这样,在同乡之间利益趋同,“绳绳相引”佃耕土地,私相传授必然不可避免,久之,就容易形成“永佃权”。
其二,佃耕土地者一方面可能因田租便宜土地广阔而获利,另一方面可因转让土地的佃权而致富。恰如魏礼在《与李邑侯书》中所述:“率皆致厚资,立田宅于祖里。彼然后招顶耕者,又获重价顶与之而后归。”由此可以看出,宁都“闽佃”不仅可以通过佃耕土地而致富,而且随着土地的升值,佃耕权的转让(即所谓“顶”)也可获得重金。“彼然后招顶耕者,又获重价顶与之而后归”,“且旧佃既挟富厚而归,新佃乃复费重资与顶耕,以自买灾害,绳绳相引,至于今不绝”,这段话清楚表明,佃户可通过转让佃权而获利,而且这种情况在当时已很常见。“顶”即让人顶替自己耕种意思,每“顶”一次,自然会使“顶费”提高一次,这就导致了田皮和田骨的分离,田皮价格高于田骨。“田有田骨、田皮。田皮属佃人,价时或高于田骨”(注:同治《雩都县志》卷5《风俗》。)。通过佃权转让可以获得利益,也从一个侧面说明土地在逐渐升值。前引《条覆乡例佃弊》亦言:“后遂成额,及太平日久,佃人坐享厚利,遂有攒求田主发批为垦者矣。久之则有揭本求批而给其原佃些许银两,成顶退例者矣。”正是这种历经数百年之久形成的佃户私下“顶退”之例在商品经济发展、土地升值的背景下开始使土地所有者——田主表示不满。
明清经济作物的种植使佃耕获利较多。魏礼《与李邑侯书》中即有“佃户一石之田收至五石、四石,又有杂种”的记载,“杂种”可能是杂粮或经济作物。瑞金佃户的收入颇丰:“瑞邑之田价重租轻,大约佃户所获三倍于田主,又有晚造、豆、麦、油菜及种芋与薯、烟、姜、菜之利,例不收租。”(注:道光《宁都直隶州志》卷14《武事》。)南康县康熙年间的糖蔗种植,“岁煎糖可万石……糖蔗悉系闽人赁土耕种……皆由里人利重其租不肯易业”(注:康熙《南康县志》卷3《舆地·土产》。);雩都的“闽人”也大种甘蔗,“濒江数处,一望深青,种之者皆闽人”(注:康熙《雩都县志》卷1《物产》。)。所以,魏礼说“故闽佃尝赤贫赁耕,往往驯至富饶,或挈家还本贯,或即本庄轮奂其居,役财自雄,比比皆是。”
田主的土地收益则相对减少。首先,一条鞭法后,赋役征派对象逐渐过渡到土地,作为土地拥有者的田主,负担着各种赋役。正如魏礼《与李邑侯书》中所说:“田主既费重价,复输重粮,又有里长、经催逐年工食之费,五年丁册、十年粮册之费,又有火耗、解费、耗米、水脚之费。”其次,中国遗产继承传统的诸子均分制,使大地产很容易被分割成小块。北村敬直以宁都魏氏为例,分析了地主“析产”造成的土地细化,魏礼之父魏兆凤原本有3200石租田,经过三次分割,到康熙四十一年(1702),其曾孙辈只剩下每人约150石的规模(注:北村敬直:《魏氏三兄弟とその时代》,《清代社会经清史研究》,京都:朋友书店,1972年,第88—153页。)。再次,土著种植经济作物较少,前引《南康县志》和《雩都县志》说“种之者皆闽人”即可见种植者较少土著,瑞金也是“土著之人,为土为民;而农者,商者,牙侩者,衙胥者,皆客籍也”(注:杨兆年:《上督府田贼始末》。)。田主作为土地的所有者,在佃户从土地上获得的实际收益有可能增加的情况下,自然会想办法在租佃关系之上增加各类附加名目。这样的转变,其实是名义上拥有本地域范围内的山林、土地资源的田主,从土地获得收入方式的转变,即由招徕劳动力垦殖土地、增加土地数量,转变为因单位面积土地收益的增加,而对土地加租或变相加租(注:草野靖认为是田主要求对土地收益再分配。参见前引草野靖文。)。正因为土地价值上升,而佃人转让佃耕权又可获得重价,土著认为对土地行使批赁权以增加土地所有权带来的收益是完全符合情理的,如果佃户不接受,佃户可以不耕种,田主则可收回土地。他们质问佃户说:“假令田主多方苛索而佃人不堪,假令耕田无厚利,假令数十年来旧例害实深,则各佃有弃田而走耳,尚肯携揭重本,攒求批退,长养子孙数十年,趋利若骛如一日哉?”(注:《璜溪中坝重订世传·条覆乡例佃弊》。)
由此,我们才可以理解,为什么田主附加了那么多名目在租佃关系之上,仍觉得合理,其中,最核心的是田主要求享有“批赁权”。田主对租佃的一切要求,都从其对土地的所有权而来,如前面所讨论的,批赁是准许佃户耕种的手续,其实是田主土地拥有权的表现。但“批赁权”和“永佃权”有明显的矛盾。既然转耕时(即“顶”或“退”)要经过田主批准,就意味着无法自由转让佃权,更难以在转让中加价获利。实际上,这正是赣南抗租斗争的关键所在。清初赣南各地抗租斗争要求如下表:
清初赣南各地抗租斗争要求一览
以上六次抗租斗争,除了两次明确提到要求“永佃”外,其余如“八乡均佃”的意思,是“欲三分田主之田,而以一分为佃人耕田之本。其所耕之田,田主有易姓,而佃夫无易人,永为世业”(注:杨兆年:《上督府田贼始末》。),实际上还是“永佃”的权利;“田骨许退不许批”,意即允许佃户转让佃权(即“退”)而无须田主批赁,也是要求“永佃”权利;宁都李矮的抗租斗争要求废除“白水”等额外加租,如魏礼所指出的,“白水”其实是因“批赁”而产生的批礼银的变种,也是一种对永佃权利的争夺。这样,田主与佃户的矛盾势必激化。由于赣南田主大多为土著,佃户大多为流民,在明末清初动荡的社会背景刺激下,田主与佃户之间的矛盾终于激化为夹杂着流民与土著冲突的抗租斗争。实际上,田主在佃户有组织的对抗下,连正常的收租都很困难,更不用说维持对田地的“批赁权”了。时人对当时情形有很清楚地描述:“康熙五十二年,兴国田贼李鼎山、雷上选等倡言,恩赦田租。因雩都田贼猖獗聚戈,乘机箍众数千,挟制官长,邑侯张公稍从宽典,散归田里,后遂不可解矣!自是佃人抗欠,或顶退不明,虽绅士有力之家,必经投其头领,候其处分。每值雨旸不时,则会众合议,六收、七收、八收,先期传谕,归于划一,虽大熟倍获之田不能违议多交升斗,违则重罚。随之田主踵庄,唯唯听命而已,兴邑之受其害者二十年矣……二十五都之熊友先,一地方流棍,其初唆挟,不过五六里之间,经山堂胡氏叠控不已,来县受计于一二讼师,归即聚众科敛,设立条款以与主抗。七月廿日聚众多人,饮酒议事,设立头目……其聚众在二十五都猪婆庵,乃捏称黄怀彦家中议立社仓也。今与山堂胡姓结讼,所有该店盘费银钱,皆出友先按户派掠,即告,打抢之。温又如、张均卿等皆坐食友先。宪台俯赐密访,便知的实矣,而友先之结党亦从可知矣。”(注:《璜溪中坝重订世传·条覆乡例佃弊》。)
清中期以后,赣南此起彼伏的佃农抗租风潮渐渐平息。乾隆三十五年(1770)四月初四日所立《江西宁都仁义横塘塍茶亭内碑记》,乃是江西布政司发文到州,“仰州属业佃人等知悉,遵照后开奉宪严禁条款,永行禁革”。其碑规定:
一田山批赁。田主按赁收租,佃户照批掌耕,彼此借以为凭,原不可废。但批赁时,田主必索佃户礼银,并创十年一批之说,殊属额外多取。嗣后凡遇易主换佃,方许换立批赁;如主佃仍旧,则将初立批赁永远为照,不许十年一换。其批礼银,无论初批、换批及索入学贺礼、帮纳差漕,一概禁革。
一田皮退脚。查佃户之出银买耕,犹夫田主之出银买田,上流下接,非自今始,不便禁革。但转展相承,将退脚银两渐次加增,以使退脚贵于田价,往往蔑视田主,抗租私退,讼端由此而起。嗣后顶退时,前佃应协同新佃向田主说明立赁,不许私退,其退脚银两悉照上手字所载数目收受,不许任意加增。(注:前引乾隆《江西宁都仁义横塘塍茶亭内碑记》。)
这个碑文一方面规定废除“批礼银”,免除佃户的额外负担,另一方面也规定田皮转让不可加增银两,实质等于官府以法律形式承认田皮可以自由转让。从这个碑文来看,田主和佃户的利益达到某种程度的均衡。租佃冲突也渐由大规模的租佃斗争向单个佃户与地主的抗租活动过渡。
由上可见,明末清初赣南频繁发生的抗租风潮乃是明中期以来山区开发、市场发育、流民活动等因素共同作用下导致的地域社会变革的结果。自15世纪以来,引起赣南社会变革的始终是流民与土著两大社会力量。在某种意义上,清初赣南的主佃斗争,不仅是田主与佃户之间的斗争,也可视为流民与土著之间的斗争(尽管流民、土著与佃户、田主并不是完全对应的关系)。流民组织起来并与土著对抗,且在某种程度上获得官府支持的事实表明,流民的力量已经成为地域社会中引人瞩目的部分。因此,在赣南地区,租佃斗争并非是阶级冲突的产物,其表现形式也不是单纯的佃农反抗地主,而可能表现为流民与土著这样的地缘人群之间的冲突。从这个意义上,抗租风潮的频繁发生正是赣南地域社会力量重新组合的表现。
赣南租佃斗争的一个关键性问题是田主与佃户围绕“永佃权”的争斗。科大卫(David Faure)根据珠江三角洲的经验,指出“永佃权”和获得定居权(the Right of Settlement)有密切关系(注:David. Faure & Helen. Siu,Down to Earth,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95,p.6.)。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明清时期赣南的租佃斗争中,佃户最后合法地获得“田皮”的所有权,也表明明末清初主要由流民组成的佃户在地方社会的某些权利,已被赣南土著社会所承认。因此,我们必须从流民与土著互动角度来理解赣南佃户争取“永佃权”的意义。关于“永佃权”出现和田皮、田骨分离的关系,学界历来看法不一。有学者认为田皮出现即标志着永佃权,有学者则认为“永佃权”产生在前,田皮田骨分离产生在后(注:参见韩恒煜《试论清代前期佃农永佃权的由来及性质》,《清史研究》第1辑(中华书局,1979年);刘永成《清代前期的农业租佃关系》,《清史论丛》第2辑(中华书局,1980年);卞利《清代江西赣南地区的退契研究》,载《中国史研究》1999年第2期。关于永佃权与一田二主法理上的关系,杨国祯先生进行了清晰地论证,梁治平则从法律角度对二者的区别进行了重新界定,参考前引杨国祯《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实际上,作为民间习惯法层面的“永佃权”,乃是一种动态的权力关系,涉及事实和法理两个层面。在法理上土著拥有山林土地资源的优先所有权,但在现实层面上由于“久佃成业”,佃户也拥有一定的“佃权”,两者交织在一起,共同层叠在土地所有权上,随着外部情况的变化而变动。换言之,“永佃权”的产生和田皮田骨分离孰先孰后,并无明确的对应关系,“永佃权”之获得主要不取决于田皮和田骨分离出现于何时,更重要的是租佃关系中田主与佃户之间的势力消长。在赣南则体现为流民与土著之间的斗争和妥协。
行文至此,我们也许可以回答傅衣凌先生半个多世纪以前提出的疑问——闽赣毗邻地区明末清初为何频繁发生的抗租风潮?我们注意到,赣南抗租中心地带宁都、石城、瑞金、兴国等地流民大多来自闽西,大量流民进入导致赣南人地关系紧张,不可避免出现主佃冲突。而闽西地区本来就因人地关系紧张才成为流民迁出地,特别是赣南的抗租斗争起源于闽西宁化黄通抗租这一事实表明,闽西和赣南一样存在人地关系紧张和租佃斗争问题。正因为如此,明末清初两地出现频繁的租农抗租风潮。清中期,赣南流民逐渐定居下来,人地关系紧张局面通过把土地分割为“田皮”和“田根”得以暂时缓和(注:问题并未根本解决,其斗争的隐患为后来中央苏区的土地革命埋下了伏笔。),即田主和佃户(流民与土著)实质上共同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从而不再出现大规模的抗租风潮;闽西抗租风潮的平息亦可作如是解释,但闽西社会分化为以不在地主为主的核心区和以土豪与佃户为主的边缘区亦有可能使主佃力量达到暂时均衡(注:刘永华通过研究17—18世纪闽西佃农的抗租斗争,从考察闽西的不在地主入手,认为闽西的社会结构分化为核心区和边缘区,使边缘区乡民加强了横向的(阶级)联系,共享一整套乡民文化,抗租斗争即表现了他们共有的阶级意识和乡民文化,反映了其“道义的小农”的风貌。见所著《17至18世纪闽西佃农的抗租、农村社会与乡民文化》,《中国经济史研究》1998年第3期。)。由此出发,可以认为。明清时期南方地区普遍出现的一田二主,甚至一田三主、四主的现象,不仅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和佃农抗争的结果,更根本的原因乃是人地关系紧张导致的对土地所有权的共同享有,抗租风潮则是实现这种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具体过程。^
【专 题 号】K24
【复印期号】2004年02期
【原文出处】《中国社会科学》(京)2003年06期第189~199页
【作者简介】黄志繁,1972年生,南昌大学历史系副教授(南昌 330047)。
【关 键 词】赣南/流民/土著/地域社会/永佃
关于“永佃权”之产生,国内学者已经从经济发展与阶级斗争角度进行了大量的论述,永佃关系基本被视为生产力发展的结果与地主佃农之间阶级斗争的产物(注:关于永佃关系的研究,以杨国桢先生的《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最为出色。参考所著《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91—122页。梁治平则从习惯法层面对永佃关系进行了深刻阐述,并认为应以“永佃关系”来代替史学界通行的“永佃权”的提法,见所著《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96页。本文为了表述方便,文中若干地方仍使用“永佃权”一词,但在行文中一律用引号标出。)。但是,在明清时期的许多地区,佃户与地主围绕“永佃关系”进行的频繁激烈的斗争可能是地区自身独特性格发展的产物,而并非单纯的经济发展和阶级斗争可以解释。早在20世纪40年代,傅衣凌先生就对明末清初闽赣毗邻地区频繁发生的佃农抗租风潮表示困惑,强调不能单纯地从阶级斗争出发来理解其原因,而应从社会经济角度进行探讨。傅先生还强调闽赣毗邻地区具有独特的历史地位,应单独进行研究(注:傅衣凌:《明末清初闽赣毗邻地区的社会经济与佃农抗租风潮》,《明清社会经济史论文集》,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338—380页。)。此后,许多学者对这一地区颇具特色的租佃关系与租佃斗争进行探讨。如卞利的研究重点在于通过解读民间文书来重新认识租佃关系(注:卞利:《清代江西契尾初探》,《江西师范大学学报》1988年第1期;《江西永佃权产生的时间问题考辨》,《江西师范大学学报》1989年第3期;《清代前期江西赣南地区的押租制研究》,《中国农史》1998年第3期;《清代江西赣南地区的退契研究》,《中国史研究》1999年第2期。),但是由于缺乏对社会层面的深入解析,因而并不能很好地解释赣南地区永佃关系的产生与发展;森正夫着眼点在于观察闽赣边界的地域社会特征,并注意到许多有意思的社会现象,例如闽西的抗租组织“长关”与赣南的“客纲”、在城地主与在乡土豪的冲突、商业活动与乡村土豪的关系等等(注:参考森正夫的三篇系列长文《十七世纪の福建宁化县にねけゐ黄通の抗租反乱》(一)、(二)、(三),载《名古屋大学文学部研究论集》(1973)、(1974)、(1979)。森正夫的研究并不局限于宁化一地,而是以黄通抗租为中心兼及赣南石城、宁都、瑞金(即后来的宁都直隶州)三县的抗租斗争。)。森正夫虽然指出了租佃斗争折射出来的地域社会特征,但对两者关系及地域社会的特征如何形成并未仔细探讨。此后,日本学者草野靖从较长的时期和较广的空间考察了江、闽、广交界处山田开发过程和“山寇”、“田兵”运动的特点,揭示明末清初这一地区的主佃对抗是要求对租田增收再分配的地主与佃户为确立田面权(永佃权)而引起的斗争。草野靖的研究对于认识永佃关系的形成有极大的启发,但因未将其置于地域社会变革的长过程中来理解,有关阐释仍显得薄弱(注:草野靖:《明末清初期にねけゐ田面の变质——闽·江·广三省交界地带の埸合》,载《熊本大学文学部论丛》(1),1980年。)。
至今为止,傅衣凌先生感到困惑的“明末清初闽赣毗邻地区频繁的抗租风潮何以发生”这一问题仍未得到很好地解释。人们有理由追问,如果频繁激烈的抗租风潮是这一地区独特的地域性格使然,那么,到底是什么因素导致了该地区独特的地域性格?要很好回答这一问题,必须从地域社会变革角度,结合实际的租佃关系与租佃斗争进行深入探讨。
本文以16—18世纪的赣南山区为中心,尝试从明中期以来的地方社会变革的角度探讨租佃斗争和主佃关系的演变过程,重新审视和解读明中期以来闽赣毗邻地区的租佃关系和租佃斗争。
一、山区开发、流民活动与社会动乱
明初赣南给人的印象是“地旷人稀”,曾任石城县训导的杨士奇形容说:“赣为郡,居江右上游,所治十邑皆僻远,民少而散处山溪间,或数十里不见民居。”(注:杨士奇:《送张玉鸣序》,《东里志》卷5,四库全书本。)洪武初年安远典吏杨霄远的《薄敛疏》亦言:“及行查乡曲,一望林峦,非拾级登峰,丹岩绝壑,即穿坑度坳,鸟道羊肠。臣不禁涕涟,寸心如碎。乃知安远者,万顷山冈一线田而已矣!”(注:杨霄远:《薄敛疏》,同治《赣州府志》卷66《艺文·明文》。)赣南“地旷人稀”的状况在明中期以后逐渐改变。
明中期以后,大量原属于里甲编户的民人脱离里甲体制,逃亡各地,形成全国性的大规模流民运动,并一直持续到清初(注:参考李洵《试论明代的流民问题》,《社会科学辑刊》1980年第3期;《明代流民运动——中国被延缓的原始资本积累过程》,《中国古代史论丛》第2辑,福建人民出版社,1981年。曹树基《中国移民史》第五、六卷,福建人民出版社,1997年。)。赣南因其“地旷人稀”的生态状况,自然成为明清流民活动的重要场所。学者们已经指出,大规模的流民是明清时期赣南山区的开发的主体(注:参考前引曹树基论著。)。而在明朝初期,人民的流动、迁徙,是受到限制的,从一个地方到另一个地方的移动,要取得政府的“路引”才合法(注:梁方仲:《一条鞭法年表》,《梁方仲经济史论文集》,中华书局,1989年,第564页。)。所以,明代民间自发的流民都属“非法”的活动。但明中期以后众多流民的进入,已突破了官方的限制,他们实际上成为明清赣南山区开发的主力。
明末清初,社会动乱加剧,赣南流民活动达到高峰,特别是由于顺治年间的动乱使赣南一度极为萧条,所谓“赣南自围困以来,广逆叠犯……死亡过半,赤地千里”(注:内阁汉文题本,粮饷类,南赣总兵胡有升,顺治六年七月一日。)。因而,朝廷和地方官有招民开垦的措施(注:可以肯定,清初官府多次有招抚流民来赣南开垦的举动。顺治六年,南赣总兵胡有升有题本曰:“臣方逐一招抚,将行各县,有司履亩劝农,假贷牛种,可望稍稍开垦。”(内阁汉文题本,粮饷类,南赣总兵胡有升,顺治六年五月十日)又,“赣州、南安二府所属县分……奉圣旨招徕逃亡,民人开垦耕种至陆年之后,方议征收钱粮”(内阁汉文题本,粮饷类,江西巡抚朱延庆,顺治六年七月五日)。)。这样又引起更多的流民进入赣南开发垦荒。经过清初流民迁入高潮,至清中期赣南流民活动基本停息。自明中期开始的几个世纪的流民活动,使赣南一改明初时的荒凉景象,至清中期已变得人烟稠密,户口日胜,如宁都州“国家承平百年,休养生息,四关居民数万户,丁口十万计”(注:道光《宁都直隶州志》卷10《田赋志》。),州城人口多达10万。偏僻的长宁县,至光绪年间,“今户口日稠”,“无地不垦,无山不种”(注:光绪《长宁县志》卷3《风俗》。)。
有必要指出,自明中期以来赣南山区活跃的流民运动,是和经济作物的种植、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山区市场的发育同步发展互为动力的。建立在村落增多、人烟渐密和经济作物普遍种植的基础上,赣南山区市场体系渐渐发育。清代墟市数量比明代增加不少,如赣州府嘉靖年间墟市总数为206,乾隆时增至281,石城、定南、龙南、长宁、信丰、雩都、会昌等县增长尤为明显(注:参考笔者硕士论文《清代赣南市场研究》(南昌大学,1998年)第2章;亦可参考刘石吉《明清时代江西墟市与市镇的发展》(台北中研院经济所,第二次中国近代经济史会议论文,1989年)中所附统计表格。笔者统计与其稍有出入。)。除雩都外,以上几个县基本都是与闽、粤两省相邻的边界县。
墟市数量增加和市场的繁荣,是市场体系趋于完善和成熟的表现。赣南的大庾县位于明清时期著名的大庾岭商路的北端,该商道通过赣江支流章水,沟通赣江,从而与全国的市场体系发生了联系(注:关于大庾岭商路的繁荣,可参考邓振胜《古大庾岭商路的历史和现状》,载《江西地方志通讯》1985年第2期;胡水凤《繁华的大庾岭商道》,载《江西师范大学学报》1992年第4期。)。赣南的瑞金—汀州、筠门岭—潮州以及散处于各县山隘的许多通道则使赣南与临近的福建、广东、湖南地区不断进行交流。明中期以后,赣南山区的开发是在外部市场的刺激下进行的,不仅山区的各种经济作物运销外部市场,而且本地生产的粮食也和全国性的更大的区域市场格局息息相关(注:我曾对赣南商道、商品流通、市场体系作过简要的探讨,参考拙文《大庾岭商路·边缘市场·内陆市场》,载《南昌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00年第1期。)。
与人口迁入、土地开发和商品经济发展相伴随的,是赣南社会动乱频繁的历史过程。明中期以后赣南地方政府面对的严重问题,是如何对付边界“盗区”的盗贼活动。特别是流民开发所形成的新区域,更是盗贼的天下,而与此相邻的土著常被流民攻杀。例如“上犹县崇义、上保、雁湖三里,先年多被贼杀戮,田地被其占据;大庾县义安三里,人户间被杀伤,田地贼占一半;南康至坪一里,人户皆居县城,田地被贼阻荒”(注:王守仁:《立崇义县治疏》,《王阳明全集》卷10.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第350页。);“谢碧,(龙南)高砂堡人……(嘉靖)二十七年,岑贼李鉴入寇。碧集乡兵御之……斩获众多,大获功赏。鉴怀仇,招纳亡叛……碧与战,被杀。族属死者三百余人,妻罗氏被掳死节”(注:道光《定南厅志》卷5《人物》。)。类似记载,充斥方志。由于盗贼问题严重,自弘治年间起,明王朝专门设立南赣巡抚来对付四省边界的盗贼问题(注:关于南赣巡抚与四省边界的社会秩序变动,参考唐立宗《在“盗区”与“政区”之间:明代闽粤赣湘交界的秩序变动与地方行政的演化》,台湾大学文史丛刊之一一八,台湾大学出版委员会,2002年;饶伟新《明代赣南的社会动乱与闽粤移民的族群背景》,《厦门大学学报》2000年第4期。)。
流民持续的进入,使清初赣南出现了“土著少而流寓多”的情况。康熙二十三年《续修赣州府志》卷1《疆界》这样描述赣州府:“且赣五方杂处,土著凋零,吴楚闽粤之民及远方贸易走险者聚集斯地。”瑞金亦是“土著”少于“流寓”,“兼之界连闽、粤,土著十之二三,流寓十之六七,主弱佃强。”(注:同治《瑞金县志》卷16,转引自《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中华书局,1979年,第81页。)石城县则是“邑生齿不繁,率抚、吉、闽建之民,辐辏踯躅,主常不胜客。”(注:熊懋官:《尹邑侯去思碑》,道光《宁都直隶州志》卷31之3《艺文》。)康熙十五年任兴国知县黄惟桂说:“兴邑地处山陬,民多固陋,兼有闽广流氓侨居境内,客家异籍,礼义罔闻。”(注:张尚瑗:《请禁时弊详文》,康熙《潋水志林》卷13《志政·国朝申文》。文中有“客家”一词,这是笔者发现的在赣南地方文献中最早出现的“客家”称呼。)流民的大量进入,表明流民势力渐强,成为足以和土著抗衡的重要力量。赣南亦因此而在清初出现了土著与流民之间的族群冲突,流民与土著成为清初赣南社会的两大重要力量(注:关于明清赣南族群关系,参考拙文《国家认同与土客冲突:明清赣南族群关系》,载《中山大学学报》2002年第4期。)。与此相应,赣南的主佃关系也出现了转折性的变化。
二、主佃关系演变与租佃斗争
早在成化年间,赣南当地大户就有招佃仆耕种的做法:“南、赣二府地方,地广山深,居民颇少。有等豪富、大户不守本分,吞并小民田地,四散置为庄所。邻境小民畏差徭,携家逃来,投为佃户,或收充家人。种伊田土,则不论荒熟,一概逼取租谷;借伊钱债,则不论有无,一概累算利息。少弗其意,或横加摧楚……访得南、赣二府地方大户并各屯旗军,多有招集处处人民佃田耕种,往往相聚为盗,劫掠民财。”(注:《皇明条法事类纂》下卷,“禁约江西大户逼迫故纵佃仆为盗其窝盗三名以上充军例”,转引自王毓铨《〈皇明条法事类纂〉读后),《明史研究论丛》第1辑,江苏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16—18页。)可见,明初赣南“地旷人稀”,人少地多,劳动力缺少,所以“豪富、大户”才招收佃户,“四散置为庄所”,佃耕土地。前已申论,明代窝藏流民是“非法”行为,这些被赣南当地大户收留的流民显然没有被官府登记,而是成为大户的家丁和佃户,受当地大户的控制和盘剥,甚至成为大户为盗的基本力量。这种当地大户利用逃移佃户勾结为盗情况相当普遍,《明实录》称:“江西盗之起由赋役不均。官司坐派税粮等项,往往徇情畏势,阴佑巨害,贻害小民,以致穷困无聊,相率为盗。而豪家大姓假以佃客等项名色窝藏容隐,及至事发,曲为打点脱免,互相仿效,恬不为怪。”(注:《明实录》卷191,弘治十五年九月癸巳条,台北中研院史语所校印本。)海瑞在《兴国八议》中认为赣中流民“佃田南赣者十之一,游食他省者十之九”(注:海瑞:《兴国八议》,《海瑞集》,中华书局,1962年,第203页。),可见,明万历年间赣中一带流民进入赣南佃耕土地已较普遍。除赣中一带的流民外,还有不少闽粤流民成为赣南的佃户。明末清初宁都土著魏礼在《与李邑侯书》中回忆说:“宁都属乡六,上三乡皆土著,故永无变动。下三乡佃耕者悉属闽人,大都建宁宁化之人十七八,上杭、连城居其二、三,皆近在百余里山僻之产。”(注:魏礼:《与李邑侯书》,《魏季子文集》卷8,《宁都三魏文集》,道光二十五年本。以下凡引魏礼此文不再出注。)
因此,从明中期开始,就有不少进入赣南的流民成为赣南的佃户,他们佃耕土地,受当地大户控制,且有可能被大户利用为盗。土著则凭藉其对土地山林等资源控制的优势地位,依靠外来佃户的力量耕种土地。
明中期以来,赣南虽掀起开发山区的热潮,但与喧闹的山区开发景象相反的是,部分地区由于人户逃离而导致相对荒凉。海瑞描述以兴国为代表的赣南情况时说:“兴国山地全无耕垦,姑置勿计。其间地可田而未垦,及先年为田近日荒废,里里有之。兼山地耕植尚可万人,岁如所资七八万人,绰绰余裕也。访之南、赣二府,大概类兴国。”(注:海瑞:《兴国八议》,《海瑞集》,第203页。)相对开阔的可资耕垦的土地,不仅招来许多佃耕的流民,而且使田主即便收取较低的田租,也可维持不错的生计。魏礼在《与李邑侯书》中解释明代的宁都田主可以很低的田租出租土地的原因时说:“盖自明嘉、隆、万、泰时,家给人足。素封者既费重金,稍有赢余足矣。”明末清初一些地方遭受兵乱,土地荒废,此时招募佃人耕种,地主往往亦会不计较田租。明末清初时另一位宁都土著描述当时情形道:“至明末国初二三十年,抄抢荼毒,迄无宁日,土田抛荒,由来旧矣。康熙丁巳,韩逆驻境,大兵相持者六月,死亡逃窜,户籍一空,所有出塅田亩,召佃耕作,尚须帮以牛租禾种,此时岂有顶退哉?山庄之田荒久无耕,渐渐召人开垦,不拘阔狭,随意交租,以为输纳之助。”(注:《璜溪中坝重订世传·条覆乡例佃弊》(不分卷),乾隆四十六年本,宁都县博物馆馆藏。)
由于明代土著始终保持着对土地和科举考试等方面的优势地位,明中后期,赣南的主佃关系基本上仍可以说是主从佃附,田主的优势地位也使主佃关系基本维持了比较和平的局面。随着明末清初社会动乱的加剧和流民的大量涌入,原来比较稳定的主佃关系开始了根本的逆转,其具体表现乃是以宁都、石城、瑞金、兴国、雩都等地为中心的租佃斗争此起彼伏,难以平息。
早在明末清初,所谓“闽、广之人”就已在赣南进行抗租斗争。道光《石城县志》卷7《武事》载:“顺治二年乙酉九月,石马下吴万乾倡永佃,起田兵。本邑旧例,每租一石收耗折一斗,名为桶面。万乾借除桶面名,纠集佃户,号田兵。凡佃为之愚弄响应。初辖除桶面,后正租止纳七八,强悍霸佃,稍有忤其议者。径掳人城中。邑大户土著为多,万乾恐不能胜,又要联客纲头目郑长春、李诚吾、连远候,结党惑众,名纲义约。王振初名集贤会,纠宁都、瑞金、宁化等处客户,一岁围城六次,城外及上水乡村毁几烬,巡检署俱毁。”瑞金县也受石城影响,掀起“田兵”运动:“顺治三年春,瑞金贼何志源、沈士昌纠众作乱,号田兵。”(注:道光《宁都直隶州志》卷14《武事》。)康熙十三年的“甲寅之乱”,“田贼”又乘机而起,导致赣南一度荒凉。以宁都为例,乾隆《宁都县志》卷7《兵寇》记载:“国朝顺治五年三月戊子,温应宣招集客纲入寇攻城……康熙十三年甲寅,曾若千通叛逆,自署总兵领众数千攻宁城……宁人散居山砦,城内萧条……闽广客民流寓宁邑赁耕,聚党竟至猖獗。康熙戊辰间,李矮、李满、王焕英等恃众抗租,田主莫敢谁何,遂据砦行劫。贡生彭荣仁、邓珣,武举曾先定相继鸣官,邑令李聘袒护。”
上引文中提及的康熙戊辰年(1688)发生的抗租斗争过程中,知县袒护佃户,宁都土著名流魏礼写信给知县申论田贼作乱之危害,这封信即常为后来的研究者所引用的《与李邑侯书》。在这封信中,魏礼提出“田贼”问题的严重性:“今宁都大害,首在田贼。治之无难也。进闻明廷婉转回护,并预杜夫入告之门。呜呼!田贼则幸厚矣,阳都百姓独非明廷赤子耶?夫田贼火人之居,淫人妻女,妄斩刈人。”信中的“田贼”就是抗租的佃农,魏礼认为,“田贼”乃“阳都大害”,在宁都境内无恶不作,对土著构成极大威胁。
清初赣南“田兵”起事有两个方面值得注意。其一,田兵主要由闽粤籍流民组成,且根据地缘和业缘建立了自己的组织,例如“客纲”、“集贤会”等,形成当时社会的一大力量。正因为其力量难以忽视,石城的吴万乾才“要联客纲头目郑长春、李诚吾、连远候,结党惑众,名纲义约”(注:兴国的“闽、广流寓”发展成建有自己的会馆,“康熙五十二年癸巳九月,衣锦乡顽佃李鼎三,煽惑闽、广流寓,创田骨田皮许退不许批之说,统众数千,赴县门挟长官,要求勒石为例。群奸一时得志,创为会馆,远近传关”。参见同治《兴国县志》卷46《杂记》,转引自《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中华书局,1979年)第82页。关于闽广佃户的组织,亦可参见傅衣凌前引文。)。即使佃户没有形成客纲这样的组织,也容易因倡乱者鼓动而形成与“田主”对立的集团,例如石城吴万乾“借除桶面名,纠集佃户”,“凡佃为之愚弄响应”。事实上,田主最担心的就是佃户结党起来反抗田主,“夫二十五都之忧,不在抗租而在结党,何则?抗欠之害不过一人一家,犹有控宪台治清楚……又其甚者,立关会以神其聚散,设条禁以抗其田主。而按户派掠,借名公费实则为取利肥家之计,而地方田主遂大受辖制矣”(注:《璜溪中坝重订世传·条覆乡例佃弊》。)。森正夫认为,江西三县(即宁都、瑞金、石城)的移住民(即流民)大部分是佃户,亦有一部分非农民,他们具有较广泛的知识,组成“客纲”这样的民间组织。“客纲”和“寇”“贼”集团有密切联系,在土著社会秩序(即由政府支持的,由乡绅士大夫统率的秩序)外存在(注:森正夫前引文第(三)部分。)。但是,由于明清鼎革之时,国家政权存在一定的真空,因而流民有可能与官府勾结在一起,打击土著。例如,瑞金县“田兵”知县“刘翼利其赂而主之”,“总兵周之蕃”“悉徇田贼所欲,竖碑县门,勒以为例”,乃是瑞金流民一度争取到官府支持的表现(注:道光《宁都直隶州志》卷14《武事》。);魏礼之所以写信给“李邑侯”,也正是因为宁都知县支持了“田贼”的要求。因此,与其说流民集团是在官府和士大夫控制的秩序外存在,毋宁说流民与土著共处于同一地域社会,流民已形成对土著地位构成挑战的社会集团。
其二,田兵的发起者都以“均佃”、“除桶面”等变革租佃关系的口号来号召佃农。如“瑞金贼”何志源等人倡乱,何志源自己不是佃户,而是“皂隶”,同时起事的还有“应捕张胜,库吏徐矶,广东亡命徐自成、潘宗赐,本境惯盗范文贞等”,他们的口号是“旗帜号色皆书‘八乡均佃’,均之云者,欲三分田主之田,而以一分为佃人耕田之本。其所耕之田,田主有易姓,而佃夫无易人,永为世业”,一时之间响应者众,“故悍者倡先,懦者陪后,皆蚁聚入城,逼县官印‘均田贴’,以数万计”(注:杨兆年:《上督府田贼始末》,道光《宁都直隶州志》卷31《艺文》。)。道光《宁都直隶州志》认为,田兵起源于与赣南临近的福建汀州黄通的“较桶之说”:“按田兵之起,始于汀州,留猪坑民黄通,与石城温姓相仇杀,通思大集羽翼,乃创为较桶之说。盖汀州乡俗,以二十升为一桶,名曰租桶。及粜则以十六升为一桶,曰衙桶。通倡论,凡纳租悉以十六升之桶为率,一切移耕、冬牲、豆粿、送仓诸例皆罢。移耕,即阳都所谓批赁。冬牲、豆粿,即阳都所谓送年鸡鸭及送年糯糍等名目。诸佃闻通言欢甚,归通恐后。通遂率数千人攻劫城邑,号田兵。”(注:道光《宁都直隶州志》卷14《武事》。)变革租佃关系能被利用作口号,得到大规模的响应,反映了当时租佃关系的紧张局面。
魏礼的《与李邑侯书》解释了受到佃户们强烈抗议的各种租佃名目。他说:“所谓桶子也,即正租也。官斛收租,天下达例,下乡皆用小斛,田主因其俗便,不为更张,计应补正斛若干,谓之桶子,非从正租外别有桶子也。所谓白水者,即批田也。佃户初至,或不能即办批田银,田主许之宽假,计银若干,岁入息三分,统俟冬收交纳,是谓白水。及既入批田银,则无白水矣。此乃田主宽通佃户之盛心,而反以为罪目乎?所谓行路者,盖田主未必皆至田所,委次丁收获,凡出入车晒,率是仆之任。或佃有顽欠,催取频加,屑屑道路,佃户量与酬劳,原未尝有多寡定额也。”魏礼解释的主要有“桶子”、“白水”、“行路”三种名目。“桶子”,是指宁都下乡的桶比官桶小,地主收租时要求佃户多交,和上引道光《宁都直隶州志》说汀州田主用大桶收租同理(注:瑞金亦然,道光《宁都直隶州志》卷14《武事》引《瑞金县志》:“瑞所用官桶,较官桶差小(瑞桶,每桶三斗六升,三桶为一石,合之得十斗八升,较之官桶虽多八升,但乡斗止八升三合,计每石实少一斗七升,加以所余八升作六升六合,实应补官桶一斗零四升),应补正桶若干,谓之桶子。”);“行路”则是田主要求佃户负担的收租脚里费用;“白水”则和“批礼银”有关,具有一定的高利贷性质。时人解释批礼银时说:“田山批赁。田主按赁收租,佃户照批掌耕,彼此借以为凭,原不可废。但批赁时,田主必索佃户批礼银,并创十年一批之说。”(注:乾隆《江西宁都仁义横塘塍茶亭内碑记》,《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1920年)第1册,第423—425页。转引自《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第83页。)可见“批赁”一开始只是田主准许佃户耕种的手续,后来田主才加上手续费“批礼银”。宁都的租佃名目繁多,还有“移耕、冬牲、豆裸、送仓诸例”。“移耕”即魏礼所讲批田银,至于“冬牲、豆粿、送仓谙例”,“送仓”大约等同于“行路”,即要求佃户送租,如不送,则多交租,“冬牲、豆粿”则“佃户于出新时,或于年节致送一二,田主亦有仪物回答者”,“系主佃交际之常”。
如此繁多的租佃名目,显然都是田主附加上去的,佃户想革去似也合情合理。问题在于,为什么会出现这么多的附加项目,而田主魏礼又认为合情合理,不可革去?这个问题必须从明以来赣南地区的开发和经济发展、人口增长、社会变动等方面综合考虑。
三、“批赁权”与“永佃权”的矛盾
前已论述,明中期至清初,赣南山区的开发和流民活动几乎同步发展,在外部市场的刺激下,赣南经济格局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这一过程带来两方面后果:第一,人口的增加引起人口土地比例的变化。明中期以来,赣南一直是人口迁入区,但历经数百年的人口迁入,赣南在清初已成了人口外迁区(注:参见曹树基《中国人口史》第5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865页。)。与此相应,赣南人地关系也开始紧张起来(注:关于清代赣南人地关系紧张的具体论证,参考拙文《清代赣南的生态与生计:兼析山区商品生产发展之限制》,载《中国农史》2003年第3期。),清初雩都土著所说“雩本山县,田多荆榛,初居民甚稀,常招闽、广人来耕,其党日多”(注:宋启传:《策对》,同治《雩都县志》卷13《艺文》。),即是这个过程的反映。这就导致了土地价格的上升,乾隆初年信丰县民王道明在供状中就说到“如今民多田少,田价比往年贵了好几倍”(注:刑科题本,乾隆时江西巡抚陈宏谋题。转引自卞利《清代前期江西赣南地区的押租制研究》,《中国农史》1998年第3期,第48页。),从中可见清初赣南人地关系紧张的状况。第二,经济作物种植更加普遍。闽粤流民种植的经济作物,在明代主要是蓝靛,在清代则有烟叶、甘蔗、花生和经济林木等。加上赣南市场体系逐渐完善,可以借助赣江一大庾岭商道沟通南北,还与闽粤赣湘等省有密切的商品交流,流民种植经济作物有可能获得更高的利润(注:前引拙文《大庾岭商路·边缘市场·内陆市场》。)。
赣南山区开发和经济发展的过程,必然影响到土地租佃关系。魏礼的信中有两点值得注意。其一,明代流民是以亲缘方式组织起来佃种土地的。“夫下乡闽佃,先代相仍,久者拼一主之田至子孙十余世,近者五六世、三四世,率皆致厚资,立田宅于祖里”,表明流民佃种土地,依靠的是亲缘关系。“至子孙十余世”,甚至“有明数百年来,主佃乐康,各享饶给,祖父之籍可覆按也”,这就很容易形成永佃权,即因为一块土地长期由同一家族耕种,这个家族就可能在某种程度上视佃种这块土地为自己家族的权利;即使不是以家族方式来佃耕,也是依靠同乡的方式来佃耕土地,也易形成佣佃关系。赣南佃耕者多为闽广人,魏礼已指出,宁都佃耕的大多来自闽西附近。赣县、兴国等地则是“闽广流人”居多,康熙八年,“赣兴二邑,兵燹流亡,荒田独多”,在此安插的军士招人佃耕,“召募闽广流人赁耕,旁郡邑赁耕者来如市”(注:康熙《潋水志林》卷14《兵寇》。)。这些具有相同血缘和乡缘的佃耕者之间很容易因共同的利益而形成各种组织,前已申论赣南佃户反抗田主已出现了诸如“客纲”、“集贤会”之类主要以闽、广之人为主的组织。这些组织扎根于乡土,并非一朝一夕能形成,必然和起初他们来赣佃耕的方式有关,所谓“闽、广及各府之人,视为乐土,绳绳相引,侨居此地”,即是当时情况写照(注:杨兆年:《上督府田贼始末》。)。这样,在同乡之间利益趋同,“绳绳相引”佃耕土地,私相传授必然不可避免,久之,就容易形成“永佃权”。
其二,佃耕土地者一方面可能因田租便宜土地广阔而获利,另一方面可因转让土地的佃权而致富。恰如魏礼在《与李邑侯书》中所述:“率皆致厚资,立田宅于祖里。彼然后招顶耕者,又获重价顶与之而后归。”由此可以看出,宁都“闽佃”不仅可以通过佃耕土地而致富,而且随着土地的升值,佃耕权的转让(即所谓“顶”)也可获得重金。“彼然后招顶耕者,又获重价顶与之而后归”,“且旧佃既挟富厚而归,新佃乃复费重资与顶耕,以自买灾害,绳绳相引,至于今不绝”,这段话清楚表明,佃户可通过转让佃权而获利,而且这种情况在当时已很常见。“顶”即让人顶替自己耕种意思,每“顶”一次,自然会使“顶费”提高一次,这就导致了田皮和田骨的分离,田皮价格高于田骨。“田有田骨、田皮。田皮属佃人,价时或高于田骨”(注:同治《雩都县志》卷5《风俗》。)。通过佃权转让可以获得利益,也从一个侧面说明土地在逐渐升值。前引《条覆乡例佃弊》亦言:“后遂成额,及太平日久,佃人坐享厚利,遂有攒求田主发批为垦者矣。久之则有揭本求批而给其原佃些许银两,成顶退例者矣。”正是这种历经数百年之久形成的佃户私下“顶退”之例在商品经济发展、土地升值的背景下开始使土地所有者——田主表示不满。
明清经济作物的种植使佃耕获利较多。魏礼《与李邑侯书》中即有“佃户一石之田收至五石、四石,又有杂种”的记载,“杂种”可能是杂粮或经济作物。瑞金佃户的收入颇丰:“瑞邑之田价重租轻,大约佃户所获三倍于田主,又有晚造、豆、麦、油菜及种芋与薯、烟、姜、菜之利,例不收租。”(注:道光《宁都直隶州志》卷14《武事》。)南康县康熙年间的糖蔗种植,“岁煎糖可万石……糖蔗悉系闽人赁土耕种……皆由里人利重其租不肯易业”(注:康熙《南康县志》卷3《舆地·土产》。);雩都的“闽人”也大种甘蔗,“濒江数处,一望深青,种之者皆闽人”(注:康熙《雩都县志》卷1《物产》。)。所以,魏礼说“故闽佃尝赤贫赁耕,往往驯至富饶,或挈家还本贯,或即本庄轮奂其居,役财自雄,比比皆是。”
田主的土地收益则相对减少。首先,一条鞭法后,赋役征派对象逐渐过渡到土地,作为土地拥有者的田主,负担着各种赋役。正如魏礼《与李邑侯书》中所说:“田主既费重价,复输重粮,又有里长、经催逐年工食之费,五年丁册、十年粮册之费,又有火耗、解费、耗米、水脚之费。”其次,中国遗产继承传统的诸子均分制,使大地产很容易被分割成小块。北村敬直以宁都魏氏为例,分析了地主“析产”造成的土地细化,魏礼之父魏兆凤原本有3200石租田,经过三次分割,到康熙四十一年(1702),其曾孙辈只剩下每人约150石的规模(注:北村敬直:《魏氏三兄弟とその时代》,《清代社会经清史研究》,京都:朋友书店,1972年,第88—153页。)。再次,土著种植经济作物较少,前引《南康县志》和《雩都县志》说“种之者皆闽人”即可见种植者较少土著,瑞金也是“土著之人,为土为民;而农者,商者,牙侩者,衙胥者,皆客籍也”(注:杨兆年:《上督府田贼始末》。)。田主作为土地的所有者,在佃户从土地上获得的实际收益有可能增加的情况下,自然会想办法在租佃关系之上增加各类附加名目。这样的转变,其实是名义上拥有本地域范围内的山林、土地资源的田主,从土地获得收入方式的转变,即由招徕劳动力垦殖土地、增加土地数量,转变为因单位面积土地收益的增加,而对土地加租或变相加租(注:草野靖认为是田主要求对土地收益再分配。参见前引草野靖文。)。正因为土地价值上升,而佃人转让佃耕权又可获得重价,土著认为对土地行使批赁权以增加土地所有权带来的收益是完全符合情理的,如果佃户不接受,佃户可以不耕种,田主则可收回土地。他们质问佃户说:“假令田主多方苛索而佃人不堪,假令耕田无厚利,假令数十年来旧例害实深,则各佃有弃田而走耳,尚肯携揭重本,攒求批退,长养子孙数十年,趋利若骛如一日哉?”(注:《璜溪中坝重订世传·条覆乡例佃弊》。)
由此,我们才可以理解,为什么田主附加了那么多名目在租佃关系之上,仍觉得合理,其中,最核心的是田主要求享有“批赁权”。田主对租佃的一切要求,都从其对土地的所有权而来,如前面所讨论的,批赁是准许佃户耕种的手续,其实是田主土地拥有权的表现。但“批赁权”和“永佃权”有明显的矛盾。既然转耕时(即“顶”或“退”)要经过田主批准,就意味着无法自由转让佃权,更难以在转让中加价获利。实际上,这正是赣南抗租斗争的关键所在。清初赣南各地抗租斗争要求如下表:
清初赣南各地抗租斗争要求一览
以上六次抗租斗争,除了两次明确提到要求“永佃”外,其余如“八乡均佃”的意思,是“欲三分田主之田,而以一分为佃人耕田之本。其所耕之田,田主有易姓,而佃夫无易人,永为世业”(注:杨兆年:《上督府田贼始末》。),实际上还是“永佃”的权利;“田骨许退不许批”,意即允许佃户转让佃权(即“退”)而无须田主批赁,也是要求“永佃”权利;宁都李矮的抗租斗争要求废除“白水”等额外加租,如魏礼所指出的,“白水”其实是因“批赁”而产生的批礼银的变种,也是一种对永佃权利的争夺。这样,田主与佃户的矛盾势必激化。由于赣南田主大多为土著,佃户大多为流民,在明末清初动荡的社会背景刺激下,田主与佃户之间的矛盾终于激化为夹杂着流民与土著冲突的抗租斗争。实际上,田主在佃户有组织的对抗下,连正常的收租都很困难,更不用说维持对田地的“批赁权”了。时人对当时情形有很清楚地描述:“康熙五十二年,兴国田贼李鼎山、雷上选等倡言,恩赦田租。因雩都田贼猖獗聚戈,乘机箍众数千,挟制官长,邑侯张公稍从宽典,散归田里,后遂不可解矣!自是佃人抗欠,或顶退不明,虽绅士有力之家,必经投其头领,候其处分。每值雨旸不时,则会众合议,六收、七收、八收,先期传谕,归于划一,虽大熟倍获之田不能违议多交升斗,违则重罚。随之田主踵庄,唯唯听命而已,兴邑之受其害者二十年矣……二十五都之熊友先,一地方流棍,其初唆挟,不过五六里之间,经山堂胡氏叠控不已,来县受计于一二讼师,归即聚众科敛,设立条款以与主抗。七月廿日聚众多人,饮酒议事,设立头目……其聚众在二十五都猪婆庵,乃捏称黄怀彦家中议立社仓也。今与山堂胡姓结讼,所有该店盘费银钱,皆出友先按户派掠,即告,打抢之。温又如、张均卿等皆坐食友先。宪台俯赐密访,便知的实矣,而友先之结党亦从可知矣。”(注:《璜溪中坝重订世传·条覆乡例佃弊》。)
清中期以后,赣南此起彼伏的佃农抗租风潮渐渐平息。乾隆三十五年(1770)四月初四日所立《江西宁都仁义横塘塍茶亭内碑记》,乃是江西布政司发文到州,“仰州属业佃人等知悉,遵照后开奉宪严禁条款,永行禁革”。其碑规定:
一田山批赁。田主按赁收租,佃户照批掌耕,彼此借以为凭,原不可废。但批赁时,田主必索佃户礼银,并创十年一批之说,殊属额外多取。嗣后凡遇易主换佃,方许换立批赁;如主佃仍旧,则将初立批赁永远为照,不许十年一换。其批礼银,无论初批、换批及索入学贺礼、帮纳差漕,一概禁革。
一田皮退脚。查佃户之出银买耕,犹夫田主之出银买田,上流下接,非自今始,不便禁革。但转展相承,将退脚银两渐次加增,以使退脚贵于田价,往往蔑视田主,抗租私退,讼端由此而起。嗣后顶退时,前佃应协同新佃向田主说明立赁,不许私退,其退脚银两悉照上手字所载数目收受,不许任意加增。(注:前引乾隆《江西宁都仁义横塘塍茶亭内碑记》。)
这个碑文一方面规定废除“批礼银”,免除佃户的额外负担,另一方面也规定田皮转让不可加增银两,实质等于官府以法律形式承认田皮可以自由转让。从这个碑文来看,田主和佃户的利益达到某种程度的均衡。租佃冲突也渐由大规模的租佃斗争向单个佃户与地主的抗租活动过渡。
由上可见,明末清初赣南频繁发生的抗租风潮乃是明中期以来山区开发、市场发育、流民活动等因素共同作用下导致的地域社会变革的结果。自15世纪以来,引起赣南社会变革的始终是流民与土著两大社会力量。在某种意义上,清初赣南的主佃斗争,不仅是田主与佃户之间的斗争,也可视为流民与土著之间的斗争(尽管流民、土著与佃户、田主并不是完全对应的关系)。流民组织起来并与土著对抗,且在某种程度上获得官府支持的事实表明,流民的力量已经成为地域社会中引人瞩目的部分。因此,在赣南地区,租佃斗争并非是阶级冲突的产物,其表现形式也不是单纯的佃农反抗地主,而可能表现为流民与土著这样的地缘人群之间的冲突。从这个意义上,抗租风潮的频繁发生正是赣南地域社会力量重新组合的表现。
赣南租佃斗争的一个关键性问题是田主与佃户围绕“永佃权”的争斗。科大卫(David Faure)根据珠江三角洲的经验,指出“永佃权”和获得定居权(the Right of Settlement)有密切关系(注:David. Faure & Helen. Siu,Down to Earth,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95,p.6.)。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明清时期赣南的租佃斗争中,佃户最后合法地获得“田皮”的所有权,也表明明末清初主要由流民组成的佃户在地方社会的某些权利,已被赣南土著社会所承认。因此,我们必须从流民与土著互动角度来理解赣南佃户争取“永佃权”的意义。关于“永佃权”出现和田皮、田骨分离的关系,学界历来看法不一。有学者认为田皮出现即标志着永佃权,有学者则认为“永佃权”产生在前,田皮田骨分离产生在后(注:参见韩恒煜《试论清代前期佃农永佃权的由来及性质》,《清史研究》第1辑(中华书局,1979年);刘永成《清代前期的农业租佃关系》,《清史论丛》第2辑(中华书局,1980年);卞利《清代江西赣南地区的退契研究》,载《中国史研究》1999年第2期。关于永佃权与一田二主法理上的关系,杨国祯先生进行了清晰地论证,梁治平则从法律角度对二者的区别进行了重新界定,参考前引杨国祯《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实际上,作为民间习惯法层面的“永佃权”,乃是一种动态的权力关系,涉及事实和法理两个层面。在法理上土著拥有山林土地资源的优先所有权,但在现实层面上由于“久佃成业”,佃户也拥有一定的“佃权”,两者交织在一起,共同层叠在土地所有权上,随着外部情况的变化而变动。换言之,“永佃权”的产生和田皮田骨分离孰先孰后,并无明确的对应关系,“永佃权”之获得主要不取决于田皮和田骨分离出现于何时,更重要的是租佃关系中田主与佃户之间的势力消长。在赣南则体现为流民与土著之间的斗争和妥协。
行文至此,我们也许可以回答傅衣凌先生半个多世纪以前提出的疑问——闽赣毗邻地区明末清初为何频繁发生的抗租风潮?我们注意到,赣南抗租中心地带宁都、石城、瑞金、兴国等地流民大多来自闽西,大量流民进入导致赣南人地关系紧张,不可避免出现主佃冲突。而闽西地区本来就因人地关系紧张才成为流民迁出地,特别是赣南的抗租斗争起源于闽西宁化黄通抗租这一事实表明,闽西和赣南一样存在人地关系紧张和租佃斗争问题。正因为如此,明末清初两地出现频繁的租农抗租风潮。清中期,赣南流民逐渐定居下来,人地关系紧张局面通过把土地分割为“田皮”和“田根”得以暂时缓和(注:问题并未根本解决,其斗争的隐患为后来中央苏区的土地革命埋下了伏笔。),即田主和佃户(流民与土著)实质上共同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从而不再出现大规模的抗租风潮;闽西抗租风潮的平息亦可作如是解释,但闽西社会分化为以不在地主为主的核心区和以土豪与佃户为主的边缘区亦有可能使主佃力量达到暂时均衡(注:刘永华通过研究17—18世纪闽西佃农的抗租斗争,从考察闽西的不在地主入手,认为闽西的社会结构分化为核心区和边缘区,使边缘区乡民加强了横向的(阶级)联系,共享一整套乡民文化,抗租斗争即表现了他们共有的阶级意识和乡民文化,反映了其“道义的小农”的风貌。见所著《17至18世纪闽西佃农的抗租、农村社会与乡民文化》,《中国经济史研究》1998年第3期。)。由此出发,可以认为。明清时期南方地区普遍出现的一田二主,甚至一田三主、四主的现象,不仅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和佃农抗争的结果,更根本的原因乃是人地关系紧张导致的对土地所有权的共同享有,抗租风潮则是实现这种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具体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