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
清代蒙地的占有权、耕种权与蒙汉关系II
王建革
【专题名称】明清史
【专 题 号】K24
【复印期号】2003年06期
【原文出处】《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厦门)2003年03期第81~91页
【作者简介】王建革,复旦大学 历史地理研究中心,上海 200433
【日 期】2002-09-11
【关 键 词】内蒙古/占有权/耕种权
[中图分类号]K2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22x(2003)03-0081-11
有清一代,随着汉移民逐步地进入蒙地,蒙地与开无主荒地不同,其上有各级土地占有的权利。移民与蒙地的主人必然发生土地权利的关系。所以,随着蒙地开发程度的提高,各种复杂的地权形态也逐步发生。对这一复杂地权体系发生和演化过程的认识,对了解蒙古社会的基本性质大有帮助。
蒙地的土地制度环境与内地几乎完全不一样,内地以土地私有权为主,蒙地却是占有权,蒙地主要是供游牧民族放牧的,蒙地的札萨克享有领有权,但札萨克并不直接占有土地的放牧权,放牧权实际上公有,放牧区无私人占有的概念。汉农业是固定的小农经营,制度上要求个人所有制。汉农业的扩展必然会使蒙旗的土地制度发生改变,在各种社会或政治力量的作用下,最终形成了一种多样形态的土地权利结构。这种结构在国家、蒙古上层、蒙人和汉人之间表现出错综复杂的关系。这种多样化的制度形态在20世纪上半叶仍体现着,但这种多样化形态是在清代形成的。从总体上分析,在一些开垦早的地区,基层耕种权发达,上层的占有权衰弱,在新开垦的蒙汉杂居区,土地占有权与耕种权的类型多样化。在中蒙,多样化形态主要集中于察哈尔南部、土默特、以及乌兰察布盟等已开垦地区;在东蒙,占有权的多样早就在锦热蒙地形成,清末发展到哲里木盟一带;单一的公有制形态几乎只存在于呼伦贝尔草原。关于这一问题研究的资料,主要取自于民国时期日占机构对蒙古的调查。从这些资料中可以清楚地看到清代的制度分化。对于这种特殊多样的土地制度形态,国内学者很少注意,日本学者却有颇多的研究。安斋库治先生早在20世纪40年代就注意到了这种现象。他以准噶尔旗的土地占有状况为基础,提出了所有权分割的概念。他以所有权为标准划分蒙地的地权形态,这种所有权是由蒙人和汉人相互分割形成的。但从严格意义上讲,蒙地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所有权,因土地不能买卖,无论蒙民和蒙旗王公,都不是所有权的法人代表,只是占有权的代表。所以,清理各类土地关系,以占有权与耕种权分类更为合宜。占有权和耕种权的分化不但涉及到蒙旗、蒙民和汉民的利益分割,还涉及到国家和地方的利益。(注:安斋库治:《蒙疆土地分割所有一类型——伊克昭盟准噶尔旗河套地土地关系の特质》《满铁调查月报》,昭和十七年,第二十二卷,第五号,第31-98页。)在这种土地权利分化的同时,汉蒙之间的民族关系和蒙地各阶层的关系在这此基础上形成。
一.占有权与权力结构
蒙旗王公对牧地享有领有权,他们不直接占有牧地,而是通过占有大量的牲畜而间接地占有草原,他们的牧畜有下层贫苦牧民为之放牧,不固定于一地,所以,旗内也没有必要划界占草原。农业内侵后发生了变化,个体农民需要与土地发生固定的联系,必然产生土地的个人权利。同时,随着由于耕地扩展,草场消失,王公也逐步失去牲畜,土地的租金成为主要的收入,王公也蒙古人也认识到土地的固定占有权的价值,因为蒙古人不愿意耕种,结果只能以占有权与耕种权分离的形式与汉移民发生联系。随着对农业利润的认识,蒙古王公开始大量地侵占公有牧地,将公有牧地化为私人占有的收租之物。一般蒙民失去了牧地,他们只能在王公分给的户口地耕种或出租,土地占有权与蒙古人的权力结构密切相关。
1.占有权与耕种权的发生过程
蒙旗王公的领有权实际上是从清王朝那里得到的,“溥天之下,莫非王土”,只要清王朝有需要,便可以任意占地,清末放垦就是一个好例。另外,清王室实际上在早期占了一些蒙地,并从中取利,但大部分蒙地由蒙旗直接占有管理,这就是领有权。为了保护游牧和蒙汉分离,清王朝不准汉移民进入蒙地。所以,从严格意义上讲,封建国家对蒙地有最上层的占有权,尽管这种占有权只是名义上的。
清代早中期,国家禁垦,私垦似乎是蒙旗王公在钻空子。在达尔汉亲王旗,自乾隆三十七年至嘉庆十一年,旗王府就无视国家禁令,私招汉人租种土地。(注: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满洲旧惯调查报告书前篇ノ内:蒙地》,大同印书社,1914年2月,第36-37页。)许多蒙旗一般是通过政治关系将私垦合法化。喀喇沁旗的王公自顺治五年起到北京朝觐,由于奢侈消费巨大,陷入贫困,为了补救财政不足,他们垦请招垦收租。清王朝开始时期对土地利益并不在意,但为了限制蒙古势力,还是实行了禁垦,清朝皇帝比较尊重王公的权益,皇帝不愿意对蒙古王公实行制裁,主要对汉人进行限制。由于不能居住,汉人只能成为季节劳动者,春去秋回。春天入蒙后由王府指定具体地点耕种,秋天将收后将一部分上缴蒙旗王府,一部分卖掉,然后返乡。这时期汉移民的土地耕种权是暂时的,占有权和耕种权的分化不明显。只是在后期,当汉人在蒙古当局的庇护下定居时,占有权和耕种权才分化明显。到康熙末年,单喀喇沁地区就有数万定住者。(注:《锦热蒙地调查报告》下卷,1937年12月,地籍整理局,第1420-1421页。)
康熙末年,尽管清政府仍然采取紧缩政策,为喀喇沁三旗所定的入蒙人数只有800人/年,但东蒙一带的口外山东移民数量已达十万多人。(注:矢野仁一:《近代蒙古史研究》,弘文堂,大正十四年七月,第108-111,139-140页。)定居大规模发生时期是在清中期,清王朝的立场在内地人口压力和灾荒的危机下有所改变,愿意借蒙古王公这种贪利行为将内地过多的人口移向蒙地。“借地养民”尽管无明文可考,传说源于雍正年间,“借地”一词被官方应用,本身就说明清政府尊重蒙旗的领有权。雍正一、二年,山东、河北遭荒,清王朝诏令近边蒙古将可耕地为内地贫民耕种,允许他们定居。(注:《锦热蒙地调查报告》下卷,1937年12月,地籍整理局,第1420-1426页。)以后又把京城内无地无产的满人和蒙人官兵,移驻热河蒙地。(注:《大清会典》事例,卷一六六,户口,田赋。)在凌源县,这些雍正二年以后开放的地称为“开放地”。(注:土肥武雄:热河省凌源县十五里堡土地惯行。《满铁调查月报》昭和十年九月,第12页。)这时期的清政府也并未像清末那样剥夺蒙人的土地占有权,而是在蒙地单独设治管理汉人,但在土地权利上仍让蒙人直接与汉人打交道,汉人向蒙古地主缴租,“其地亩毋官征丁赋,所出租银蒙古自行征收,不得官为经理”。(注:《理藩院则例》,卷10。)由于汉人的经营能力强,永佃下耕种的大部分的利益逐步归汉人所有。这时王公又改变了立场,希望清政府清理汉人。因为汉人的耕种已影响到游牧,他们从农业中所得的利益愈来愈小。于是,乾隆年间又进行了一次地籍整理,许多汉人长期耕种的土地又划归蒙人。可以看出,上层的占有权往往由国家进行调控。
2.上层占有权类型
如果国家具有最上一级的占有权的话,那么蒙古王公的占有权是次级的。占有权的土地类型也有许多。归王公的土地一般分内仓地和外仓地。内仓地供王爷个人收租,王爷名义上的内仓地并不多,但他们往往利用权利占有许多公地。旗长分家之后各家所占有的地叫小仓地,凌源县三十家子的土地就是旗长亲族的地,乡民称之为小东仓地。外仓地是那些收入归蒙旗政府的地,岁租供蒙旗日常开支,这部分地比例很大。乾隆年间,东蒙这一类地的地租归入各旗官仓和灾荒时救济贫民的公仓,所以,这些地又叫外仓地。外仓地也叫白楂地,原指地上庄稼收割后留有白楂,与其它草地有所区别,因而命名为白楂地,这些地早期由王府直接管理。另外,清末放垦的官有地一般也称外仓地。在凌源县十五里堡,白楂地又叫大仓地,收租归旗仓。外仓地和内仓地常常混淆,王公也借机从中渔利。中层贵族的地以恩赏地居多,这些地或往往是官员因功劳而领到的地。还有按职务领受的地,叫职分地,也叫差使地,退职以后有的要还给蒙旗,但官员往往在受地7-8年以后,就长期占有,永远为业,由旗长发给红契,但土地不能买卖。(注:土肥武雄:热河省凌源县十五里堡土地惯行。《满铁调查月报》昭和十年九月,第10-11页。)除此以外,寺庙的土地也由蒙旗拨给。
国家经常调节蒙旗的土地分配。有的土地归国有占有,国家直接控制。在归化城土默特地区,原来的土地归国家,政府拨给土地作为蒙古兵丁的养赡之资。到后期,封建王公和汉族地商的势力愈来愈大,一般蒙丁的土地受到剥夺。到乾隆八年,政府进行了一次土地清理,规定蒙丁每口占地一顷,不足一顷的,从占地多的蒙古上层人那里拨给。(注:彭勇:《清代土默特土地的占有方式》,于《土默特史料》,第十八集,1985年8月,第258-279页。)大多数地归蒙旗王公控制,特权人物的土地日益扩张,两极分化严重。清王朝对此进行过干涉。“乾隆十三年又议准,蒙古台吉、官员、喇嘛皆称殷实,惟属下兵丁贫乏者多。此等殷实人每倚恃己力,将旗下公地令民人开垦。有自数顷至数百顷之多占据收租者。是以无力蒙古愈致困贫。嗣后令于殷实之札萨克、台吉、官员、公主、郡主等陪嫁内监及喇嘛地内酌拨三分之一,分与本旗穷苦蒙古耕种,仍量其家口多寡分给地亩”。(注:《大清会典事例》,九七九,耕牧。)放给民人的耕地,就是私租给汉人的地。在喇沁左右中旗和吐默特右旗,理藩院当时规定将放垦土地的一半拨给蒙民差丁耕种。(注:《锦热蒙地调查报告》,下卷,康德四年十二月,地籍整理局,1937年,第1432页。)这是国家对蒙旗土地占有权的干涉。
另外,还有各级官员庇护的私垦地户,在东蒙札萨克图旗,放荒前私垦户有两种,一是王爷的私垦户,名为红户;另一种为台吉、壮丁甚至揽头私招的,名为黑户。(注: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满洲旧惯调查报告书前篇ノ内:蒙地》,大同印书社,1914年2月,附录第78-79页。)贵族的吃租地也有各种叫法,在敖汉右旗的贝子府附近,官仓地和台吉地叫大牌子地,在七协营子村,贵族的六大门台吉地占了多数,另外还有少量的内仓地,这些地都叫大牌子地。大牌子地的收入尽管归贵族个人,但仍有官地的性质,在分封时,旗王公分给各台吉。在嘉庆二十五年,规定这种台吉地和官仓地的地租数额,并“派扎兰十一人管理,分为十一官仓,统统为大牌租”。台吉、壮丁将自行出租的私有地叫小牌子地。大牌子地纳租由催头携政府公文摧收,小牌子地则各家自收。小牌子地私人拥有,已经带有私有所有权的意义。由于清末的兑倒盛行,蒙古地主为了消费,往往将大牌地兑倒典当出去,最终失去收租权,即占有权。在以敖汉旗的台吉金喜通为例,他原有13000亩大牌吃租地,民国年间只剩下160亩。8处吃租地丢失了7处,只剩下的1处还丢失了一半。另有一位敖大台吉,原来的同样13000亩大牌吃租地只剩下不为2000亩,到日本人在1937年调查时期,还有310亩当出无法赎回。(注:《锦热蒙地调查报告》,下卷,康德四年十二月,地籍整理局,1937年,第1860-1867页。)
3.下层占有权
户口地又叫生计地,是蒙旗分给一般平民耕种的土地,不缴租子。如果蒙民自己耕种,占有权和耕种权合一,租给汉人,自己仍然保持占有权。但在占有权次序上是最次一级的占有权,且蒙旗上层对这种地仍有控制力,可以随时收回。这种生计地顺治年间就存在,顺治七年规定每15个旗丁分地纵20里,宽1里。(注:《大清会典事例》,九七九,耕牧。)据此估算每人合计500亩,在清初蒙地农业粗放的年代,养活一家人需要这么多地。当时蒙古人还时常游牧,只在春夏营地经营农业。汉人大规模进入后,牧地被占,蒙古上层为了稳定,有时因清政府的命令,不得不将剩下的牧地分给贫民,这就形成户口地,各地户口地的发展不同。
在归化城土默特地区,明代就有户口地性质的土地。直到清初,蒙古人将这种地租给春来秋去的农民,自己游牧。到后期,大部分土地农耕化,蒙古人也依靠户口地生活。乾隆八年,户口地上配赋。(注:山田武彦关谷阳一:《蒙疆农业经济论》,日光书院,昭和十九年十一月,第285-287页。)规定户口地不能随意买卖,但蒙旗政府个人却可以对户口地的占有的状况进行定期调整,完全类似于现在农村的责任田。乾隆年间,规定每个蒙旗官兵每人占地1顷(100亩),无地或少于1顷的,从占地多的人那里划拨。另外,根据户口地不准典卖的规定,将蒙人私自出典给汉人的地一律收回。嘉庆十一年,又给贫苦蒙丁分了一次土地。这一地区户口地有6万多顷,占各类土地的44%。(注:彭勇:“清代土默特土地的占有方式”。于《土默特史料》,第十八辑,第258-279页。)在锦热蒙地,土默特左旗的生计地起源时代尽管无从可考。但1937年左右当地的群众告诉日本调查员,这种地是当年王爷分给旗民的。在头道湾子一带,开垦时每户蒙人只分生计地20亩。白四郎营子的蒙古人分地较多,达200亩。在喀喇沁左旗,蒙丁一开始并没有生计地,权势之家只将土地放给汉人耕种,蒙丁还在游牧,当时的作法是蒙旗王公在未开垦的土地中划出一部分禁耕游牧,最后,当这些地再不能进行游牧时,则被蒙古人平分成为生计地。(注:土肥武雄:《热河省凌源县十五里堡土地惯行》,《满铁调查月报》,昭和十年九月,第8-9页。)这些蒙丁一般随后就将这些户口地租出去了,在乾隆年间,喀喇沁的蒙古箭丁名下都有4-5个汉人耕种者,箭丁吃租子。有些汉人从多个箭丁那里得地,成为拥有土地规模达几百亩地的二地主。(注:满铁调查局:《旧热河蒙地の开垦资料二则》,昭和十八年,第10-11页。)土默特左旗一带的占地有两次。第一次是上层的官员和有身份的人,在汉人刚流入时期,上层贵族和一些壮丁不断地占地放租,但那些在札萨克那里没有功劳或受到排斥的蒙民没能占到地。随着下层蒙民的贫困和汉人的势力的强盛。从乾隆末年到嘉庆年间,在清政府的干涉下,对土地进行了一次整理,蒙汉分离,汉人退地退田。在倒出空地的基础上,形成了第二次占地。第二次占地时札萨克以恩赏地的形式将土地分给以前无地的蒙民,只是在一些地区仍然可以随意占地。(注:《锦热蒙地调查报告》,上册,地籍整理局,1937年,第182-183页。)另外,蒙民的占地也可以随时收回,在喀喇沁左翼旗的西桥村,尽管只有十分之一是官仓地,但在蒙民绝家或北逃后,土地随即编入官仓。(注:《锦热蒙地调查报告》,中册,地籍整理局,1937年,第952页。)
土地占有权上的不平等引起蒙旗内部的斗争,争占的焦点往往在于各阶层所占的私地上。在哲里木盟的巴林塔拉,蒙人一开始就垦荒,到清末,尽管仍有余荒,但许多地段已久为下层蒙人私自佃出。这时达赍贝子因举债过多,欲不分界址地将此地放荒,因未与旗内占地耕种的台吉、壮丁等相商,最后酿成纠纷。札萨克图旗也有类似的情况发生,旗王府借款甚巨,只好放荒偿债,因为担心部下不满,故意承诺要在一段时间后驱逐地户,但最终却没能驱佃,荒户反而愈加增多。放荒时“不问垦地多寡,概令缴押荒银二十两,以致嗜利之徒,任意垦占,转相私售,以一户之名,隐匿私租多户。”最后,台吉、壮丁们甚至宁愿将以前的郡王的债务自己分滩也要求政府予以驱佃,但由于汉人较多,驱佃只能激化矛盾,最后,官司闹到盛京将军那里。(注: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满洲旧惯调查报告书前篇ノ内:蒙地》,大同印书社,1914年2月,附录第43-51,65-66页。)
二.耕种权及其流通
汉人有耕种权无占有权,但最后他们取得了土地的大部分利益。因他们一开始获得的耕种权往往是永佃权,永佃权会将土地升值的利益利己。早期的永佃只是不退地的租地契约而已,欠租时蒙古一方就撤消永佃权。在达尔汉亲王地,欠租七年者即可撤地另佃,也不准私相典当,一经查出,也要撤地另佃,汉人的耕种权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如果佃户要转租或兑倒给别人,则要向地局申报。从利益上分析,这种永佃会使王公得利较多,但后期的缴荒价永佃就不同了,缴荒价在一定程度上相当于卖地。王公因奢侈消费而欠了大量的债,为了还债,只有出售土地,但蒙地是等级占有的,不能像内地那样公开拍卖,王公就以收荒价的名义将土地实际上卖出。荒价是从农民那里收的押金,在严格意义上还要还给农民,但由于王公没有偿还能力,这笔钱实际上就是卖地钱。许多地在缴荒价后征租只是象征性的,所收只是一种数量很少的小租子。在荒价的基础上,农民获得了永佃权,往往就相当于获得了所有权。(注: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满洲旧惯调查报告书前篇ノ内:蒙地》,大同印书社,1914年1月,第157,161-162页,附录第18页。)无论是旗政府、王公、贵族,还是贫民将自己的占地卖给汉人,都是卖了耕种权,保留占有权,但这种占有权的利益与以前相比就大大地减少了。
现在包头地区,是当时归化城土默特左翼六甲地区。开始放垦租地时蒙人与汉人只是口约,后期才有永租的“契约”。这一带的耕地多为贵族所占,为了敛钱,他们更愿意将土地批租给地商,一次性收取押地钱。部分租约的统计表明,缴押荒银耕地的岁租每亩往往只有几文或几十文,地租/押租钱的值大部分在2.5-5.07%之间。不收押租银的岁租达到几百文。永佃权因人口增加、土地资源稀缺的程度加强而升值,从道咸年间的一些契约可以看出,转租后的地租往往比刚从蒙古人那里得地时的地租的几十倍甚至百倍。耕种权的升值使汉人发财,“倒租”频繁发生。(注:黄时鉴:《清代包头地区土地问题上的租与佃》,于《蒙古史论文选集》,第三辑,呼和浩特市蒙古语文历史学会编印,1983年,第281-299页。)对于蒙古人而言,批租后的土地只收一点租子,占有权的利益微薄。
如果原蒙古地主有水权,无论土地如保转租,水租也随之转移,收水租的权利,即水权总归蒙古地主,但用水权总是随土地的耕种权转移。水权和土地占有权可能不是同一个人。收租人祁印印的蒙古人在光绪二十三年在地的永租权转倒时,收过约钱8000文,水租是250文。水权的内容是浇水“第四天轮流小水贰厘五毫”。如果收岁租者是一位蒙古人,收水租者也可能是另一位蒙古人。河套地区,水权在地商手中,因为他们通过缴押荒银获得永租,通过修渠生成水权。(注:新庄宪光:《包头の蔬菜园艺农业灌溉(一)——包头东河村实态调查报告——》,《满铁调查月报告》,昭和十六年九月号,第115-174页。)
土地典当也是一种耕种权的转移,蒙地大量发生的时期是在18世纪,(黄时鉴:《清代内蒙古社会经济史概述》,于《蒙古史论文选集》,第三辑,1983年,第181-222页。)由于土地比较丰富,上层蒙古人为了获得大量收入,将土地大量典当出去。但同样是一种变形的卖地,因为他们根本不想还钱赎地,这种行为使蒙古人占有权价值大大降低,蒙旗对这种行为也曾进行过控制。在博王旗的库都力,道光年间曾清理过一次地亩,旗政府规定蒙古人必须把出典给汉人的土地一律收回,将典契换成租契。(注: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满洲旧惯调查报告书前篇ノ内:蒙地》,大同印书社,1914年2月,第28-31页。)但从整体上分析,土地典当的趋势无法抵挡,因蒙古人不会农业经营,往往以当地维持生存。在宁城县和硕金营子村,全村的土地以汪姓蒙古人收荒价银放出800亩地为基础,当时的荒价有典押性质,耕种期限只有5到10年,每亩纳租金5升,因蒙古地主需大量的金钱,暂收押租,几年后由于蒙古地主还不起荒价,商人和农民便取得了土地。(注:临时产业调查局:《热河省宁城县农村实态一般调查报告书》,1936年,第152-53页。)典当与兑倒不同,兑倒出去的地已经失去了耕种权,而典当地还可以赎回。所以,人们叫兑倒地为死契地,典当地叫活契地。还有一种地叫烂价地,蒙古人以租金作抵押向汉人借钱,到期还不上,土地归汉人。蒙古人还利用转当的方法延迟还款期限,就是在还款期到达时将土地转典给另一个人,将新收的典价钱还给先前的那个人,如果找不到转典人,土地权利既告丢失。(注:《锦热蒙地调查报告》,上卷,地籍整理局,1937年,第184-200页。)蒙旗的租金和亩绢由置主负担,租金有小租子的性质,是占有权的表征,实际上有许多汉人根本连小租子也不缴。兑倒地和典地都可以进行市场流通。一般而言,活契地的价格远低于死契地。在喀喇沁左翼旗的太平地村,死契地上、中、下三等的价格分别是每亩10元、4元、1-5元,而活契地分别只有5元、2元、1元,死契地几乎是活契地的2倍。在建平一带,倒价是典价的2倍。(注:《锦热蒙地调查报告》,中卷,地籍整理局,1937年,第858-860,912,954,1029页。)
3.小租子、永佃权流通与顺契制度
永佃权和占有权都可以买卖,但流通的层次不一样,占有权在同旗蒙古人之间流通,永佃权却可以在所有的人中流通,只是在蒙古人买到永佃权时,自然就有了占有权,不需要向任何蒙古人或政府缴小租子。蒙古人将土地兑倒后,耕种权丧失,占有权仍在,可以收小租子,新的买主向原蒙古地主缴小租子。下面是东蒙土地流通的范例:
蒙人甲将土地兑卖给汉人乙时,汉人乙要向蒙人甲缴小租子;
当乙将土地耕种权兑倒给汉人丙时,丙仍向蒙人甲缴小租子;
但当汉人丙将土地卖给蒙古人丁时,蒙古人丁则不向原业主蒙人甲缴小租子;
蒙古人丁以后又将耕种权出卖给汉人戌时,戍要向丁缴小租子。(注:《锦热蒙地调查报告》,上卷,地籍整理局,1937年,第134页。)
小租子的数量不多,在土默特左旗一带,大租一般为12吊/天地,小租子只有2吊/天地。它原是为蒙汉双方为逃避蒙地的买卖限制而设的,当时只是表明不是土地买卖,而是土地租凭,汉人只是象征性地纳一点租子。到后期,大部分蒙地在某种程度上彻底卖给了汉人,蒙地几乎只征小租子。东蒙的蒙旗当局一开始是不准出卖土地耕种权的,卖地后私自逃到外旗的蒙古人逮住后会处以重刑。但随着上层贵族不断地出卖土地,兑倒和小租子才得到默认,兑倒状况因时因地而异。东蒙的恩赏地吃小租子的作法较早被认可,但生计地却一直控制得很严,有地区规定,户口地一旦出卖,吃小租子的权利归旗公署。(注:《锦热蒙地调查报告》,上卷,地籍整理局,1937年,第56,61,133-137页。)户口地往往是蒙旗当局分给属下的,不缴荒价,他们不愿意看到耕种权马上丧失,希望蒙古人能够自耕维持生存。光绪二十五年,博王旗为属下蒙民分了一些土地,规定不准他们兑倒给外旗人或汉人,但蒙民分到土地后很快兑倒给汉人。光绪二十八年,旗政府对土地重新丈量,查出兑倒的土地后,将兑契收回。蒙旗对汉人放荒是为了收荒价,不会禁倒,但许多汉人却以此炒地。也有失了手的,在图什业图旗丰泉荒段,1905年开始放垦,出放后很快告峻,但直到1913年,绝大部分荒地仍没有开垦,榛莽遍地。地方官究其原因,发现刚开始放荒时,领户领地并不是为了耕种,只是希图贩卖贪利,最终卖不出去,地价又降不下,为了开荒,官方最后规定领户必须在18个月内到地建房开荒,如不然,则撤地另佃。(注: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满洲旧惯调查报告书前篇ノ内:蒙地》,大同印书社,1914年2月,第163-165页,附录第16-17,60-61页。)
在准噶尔河套地,一开发时土地的永租权很容易得到。汉人不用缴押荒银,只需“办地人情”——给蒙古人送一些酒茶之类的礼物即可。到后期,蒙古人对土地的认识提高,产生了契约式的永佃权,租佃契约一般写上“永远承种为业”,“许退不许夺”等字句。汉人只需缴地价银才能获得。永租权可以买卖,但在买卖时,要得到原蒙古地主的承认,要缴过约钱。佃户将土地出让给另一个佃户称“推地”。推地时要向原蒙古人缴“过约钱”,这种钱代表了占有权的利益,过约钱有时很昂贵,往往是岁租的3-5倍。也有一些土地上有“许退不许推”的字句,这往往是王爷地或札萨克的收租地,有严格的规定。旗内优良牧地19世纪中期基本上已被贵族和寺庙阶层侵占殆尽,尽管同治年间划留了一点户口地给平民,由于蒙民不习耕种,户口地地租又难以养活自己,他们就逐渐“卖租”,把收租权出卖给富有的蒙古人,自己逃向别旗。从道光到同治年间,他们主要逃往鄂托克旗和杭锦旗。上层人物的“收租权”也逐步集中,一位台吉就是通过收买“收租权”成为大地主。王公和大地主阶层通过买卖逐步集中了占有权,成为寄生化阶层,下层贫民则为生活所迫,卖掉吃租权北逃。(注:安斋库治:《蒙疆土地分割所有一类型——伊克昭盟准噶尔旗河套地土地关系の特质》《满铁调查月报》,昭和十七年,第五号,第31-98页。)在归化城土默特旗,尽管土地不准出卖,但仍被转卖,往往是耕种者已经换了人,正式粮薄上名字却仍是原纳粮人。当然,进行这种买卖需要在当地粮差的包庇下完成,人们称这种行为为“割粮”。(注:安斋库治:《清末绥远的开垦》,《满铁调查报告》1939年,第二号,那木云译,于《蒙古史研究参考资料》1963年,第七辑,第4-7页。)
蒙古人从兑倒中收取一定的推地费用是下层占有权的利益,旗政府也同时从兑倒中取利,其榨取的利益严格意义上讲属于上层占有权所具有的份额。顺契费就是这种上层占有权的利益。道光年间,理藩院为保护蒙古的利益,制定了顺契费制度。农民在兑倒土地时要到旗公署换契并收顺契费,兑倒到旗署立契约,契约的名称有很多。倒契、卖契、杜卖契、绝卖契、押契、压契都是兑倒的契约。顺契费的数量是倒价的1/10,一般只收1/20左右。清末以降,由于蒙古人的势力下降,顺契费更加减少,许多地方甚至要求免除顺契费。在喀喇沁左翼旗的二道营子村,道光以前各种的蒙租地都实行顺契制度,但到道光以后,只有少部分官仓地实行,一般蒙地不行顺契制度。(注:《锦热蒙地调查报告》,中卷,地籍整理局,1937年12月,第858-859,911-912,960,1030页。)这时蒙古上层权力减少,下层的汉蒙农民要夺取这部分占有权利益。可见,占有权利益的确保与政权的是否强大有关系。另外,蒙古人有时强令换契不但是为了收顺契费,还为了查出黑地。对黑地的检查也是占有权实施的一种手段。换契与丈量土地往往并行,在土默特旗一带,清末的清丈和换契是5年1次或20年1次,清丈时要缴清丈费。(注:《锦热蒙地调查报告》,上卷,地籍整理局,1937年,第184-200页。)在东蒙,还出现了白契,这种白契往往是蒙汉民之间为逃避换契费而私立的,后期往往也得到了正式承认。在喀喇沁左翼旗边家店村,白契地与从蒙古官府那里换来的红契地并存。在大牛村,村民对从王府那里得到的倒契称做红契,佃民之间的倒契称为白契。持有白契的时间不能过长,一定时期内要到官府换契,也就是缴费。有的地区是10年1次,有的地区是40年1次,换契后有在契上有旗公署的红印章,称红契。另外,也有因利益要求而换契的。在喀喇沁左翼旗高梁甸子村,光绪二十二年的一份顺契上说明土地因“水冲沙抑,地身不足,一并查明,原系粮租佃户等垦乞恩准,将粮租换成钱租,每亩扣合接壹百四十文,旱涝汪准拖欠,嗣后地不丈量,租不涨落。每亩顺契费六十文,佃户倒转佃户,换顺契为证照”。顺契制度各地不一样。在喀喇沁左翼旗的王爷府一带,内、外仓地由旗佐领发给顺契,一般蒙民则由自己发给佃户顺契。还有大量的地不行顺契制度,私自兑倒。(注:《锦热蒙地调查报告》,中卷,地籍整理局,1937年,第754,758,808,838-839,1010页。)契税一半归蒙旗,一半归地方官。办契时往往还要给小费,在东蒙的农安,面积10晌以上50晌以下者,每晌收10文;50晌以上100晌以下者,每晌收20文。(注: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满洲旧惯调查报告书前篇ノ内:蒙地》,大同印书社,1914年2月,附录第112-113页。)
大部分蒙地在清末基本上已经被兑倒过了。以喀喇沁左翼旗的东来店村为例,仓地已全成倒契地,蒙民地大半也成了倒契地,剩下的也多是典当地,即活契地。(注:《锦热蒙地调查报告》,中卷,地籍整理局,1937年,第953页。)蒙古王公的权力很大的程度上只体现在小租子上。光绪二十一年博王旗与达尔汉亲王旗争地纠份就说明了这一点。乾隆四十六年,博王旗将法库门一带的土地借给达尔汉亲王旗的部分壮丁游牧,事先说明只是借地游牧,不准卖荒。但这些人以后将土地卖给民人耕种后,自己吃小租子。这一地区具有74个村屯的规模,小租子量也不少。博王旗根据以前的规定,要求将土地归还,由于土地已卖给汉人,博王旗只能要求汉佃到博王旗的地局交小租子而已。(注:1.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满洲旧惯调查报告书前篇ノ内:蒙地》,大同印书社,1914年2月,第13-17页。)
三.土地权力与蒙汉关系
占有权和耕种权的利益争夺一直是清末蒙汉冲突的主题。清代早期,人少地多,尽管蒙古王公大量放地,蒙汉冲突不激烈。到清中后期,人口增多,土地纠纷也增多。尽管实行了蒙汉分治,但汉民欺弄蒙民、蒙民仇视垦户的事件比比皆是。这种冲突一方面与政府有关,但更多地还是与双方的社会势力有关。在汉人分散地获得耕种权的时期,蒙旗仍有控制能力,他们可以撤佃,也可以将荒价上涨。但到汉人势力强大时,蒙古人往往被虚置。
1.蒙人对汉人的策略
蒙民没有农业社会的经验,往往为了一点利益而放弃土地,得钱后又不会经营,很快挥霍一空,随着耕地逐步侵占了牧地,只有北逃别的牧业旗或忍受贫困化。下层蒙民的怨恨往往集中地面向汉人,或集中于招垦机构和那些取得大量耕种权的商人,却忽略了蒙旗上层,那些有权垄断占有权的人。上层官僚往往先是招民占地,私征地租取利,后因汉人得利较多,又鼓动蒙民抗垦。在东蒙的札萨克图旗洮儿河以北的荒地地段,原是蒙汉杂居,蒙人不敢公开抗垦,为了排斥汉人,上层先诉诸于流言。在光绪三十年,这一地区传出省员要派兵前来逐民谣言,以至汉人不愿意缴出荒价。另外,放垦还引起寄生阶层内部的冲突,这个旗内,“因私垦食租起衅,该王与台吉、喇嘛人等互相争控,缠讼多年”。(注:张文喜等整理:《蒙荒案卷》,吉林文史出版社,1990年12月,第72,148,235页。)
由于无法以农业经营得利,蒙人往往就利用占有权之便取利,但占有权的利益往往是固定的,不能增值。他们便想法使之增值,最终导致混乱。蒙古人有时先把土地租给一个汉人,以后又租给另一个汉人,汉人缴了押租钱后也得不到土地。在包头一带,“或一地两租,而地户自相争夺”。(注:张曾:《归绥识略》,卷三,《钟观察秀上抚宪禀文》。)在后套地区,官方认为蒙民在清末的欺诈行为很严重。“其行诈之术,又惟汉民是师。往往一地而先后私放数人,或数人而先后同放一地,甚至含混指界,文约无凭。”放垦开始时,“丰宁两厅之争地呈诉者不下数百起”。(注:贻谷奏为察右翼垦务成效过半,谨陈前后办法及各员出力情形折并朱批,于《清末内蒙古垦务档案汇编》第1766页。)在东蒙的札萨克图旗,旗王爷光绪年间受揽头钱财,将地力好的查好茂地段指地作抵偿,此后他又将地许给另一个人,一地两许,结成矛盾。(注:张文喜等整理:《蒙荒案卷》,1990年12月,第72,148,235页。)为了贪利,蒙旗有时也将已经有私种农户的地卖给领荒大户。郭尔罗斯的南公以前允许垦民开垦松花江流域的鲇鱼套地,但郭旗的后一位执政者齐公却将这块肥地又以17万两价钱卖给地商安镇藩,“安得田后,乃夺佃另招,冀增租谷,致多数乡民失业”,最后酿成动乱。(注: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满洲旧惯调查报告书前篇ノ内:蒙地》,大同印书社,1914年2月,附录第100-101页。)蒙古王公也用拖延放荒的办法对付汉民,因拖延往往也会收地价上升之利。在达尔汉王旗,光绪十三年西兆王向民人举债近50万吊,因不能清偿,逐将长六十里,宽三十二里的彩哈新甸荒地作抵押给当地孙玉堂等五百民人,相当于十万八千多晌荒地的荒价,这五百民人当时也凑钱为旗王爷偿清了债务。以后蒙旗当局感到吃亏,一些地照甚至没有发出,汉民为此屡次上诉未果。光绪末年,地价上涨,所剩土地的价值按已几倍于当时的债钱,只放少数即可偿债。(注: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满洲旧惯调查报告书前篇ノ内:蒙地》,大同印书社,1914年2月,第23-25页。)可见,拖延放荒往往有利可图。
蒙汉双方一开始并无多少矛盾,当时永佃权升值后,占有权利益所占比重愈来愈小,蒙汉双方会有利益的冲突。蒙古人一般的手法是借权力剥夺汉人耕种权,将升值的利益归己。也就是夺地另佃。夺佃办法还有许多,王公有时纵容蒙民将牧畜赶到庄稼快要成熟的农田中吃庄稼,遇到这样的事,汉人势力如果孤单,只能逃走了事,蒙人则收回土地另租给后来的汉人。(注:黄时鉴:《清代内蒙古社会经济史概述》,于《蒙古史论文选集》,第三辑,1983年,第206页。)蒙古王公有时甚至用动武的方法驱佃。在郡王旗,土地已放给地商,光绪三十年,“郡王旗派出蒙兵千余人,分为九股追逐,非拆毁房屋,即抢牛践粟,兼毁农器”。至使佃户不得不逃跑。(注:贻谷为郡王旗禁闭私垦一案前经札饬该旗将蒙众严行约束并暂缓禁闭复陕西抚查照,于《清末内蒙古垦务档案汇编》第470页。)另一种办法是变法提高租金,光绪三十四年《顺天时报》上登有怀德县绅民对地局的抗议。抗议指出,自道光年间当地的大租确定,每照每晌地收东钱二吊三百文。光绪三十二年,蒙古收租局突然改变旧规,改征银元。光绪三十三年,银元大涨,但地局并不考虑,仍按低价折算银元,以此多征租税。乡绅将此事告到京城,抗议书登在《顺天时报》上,当地乡绅还列举了地局官员的其它弊端,一是在春秋二季征租时开赌场扰民;二是对真正的抗租者并不严究,视说情与送礼情况而定;三是逼买卖土地者到局换契,加收契费,但地契未加盖旗公署的红印,民人认为只要地局领导人更换,地照便不会被承认。(注: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满洲旧惯调查报告书前篇ノ内:蒙地》,大同印书社,1914年2月,第20-21页。)
2.汉人对蒙人的策略
汉人是熟练的农业劳动者,同时熟悉农业社会的法则。他们很快学会了在蒙地经济和法制环境中钻营。蒙古人的斗争策略是巩固占有权利益,侵占耕种权利益。汉人的策略就是巩固耕种权权利,尽管能地侵占占有权。侵占土地占有权的一个重要手段是扩大黑地的份额,多占地少纳租。以郭尔罗斯旗地为例,私垦时期人地关系宽松,蒙古人只注意到耕种者个人的缴租,而不注意土地的丈量和权利控制。乾隆末期的旗王公“仅图目前之利,于覆亩绳丈之政,黯然未讲,流民因之多占地而少纳租,而蒙古初亦不较。”以后开始丈量土地,但45年才进行一次,夹荒很多。农民也千方百计不让蒙旗丈量土地,以图黑地之利。咸丰年间,上级要进行查勘丈量的工作。汉人想法躲避,先有农安民户用钱向蒙古王公买荒,其条件是“永不勘丈”。“嗣后各甲众民复借交津贴五六万余千,呈送蒙公,立立垦永不勒丈,亦经蒙公允准给印文,立立有十甲众民勒石作证。其实众民施饵,以遇蒙公”。蒙古人一开始被好处蒙蔽,乐得收钱,但事后却察觉不对,又要增租勘丈,并打着理藩院的招牌,汉人不得已进行了抗租斗争。光绪十五年,在政府组织的丈量工作中,“时有刁民刘振刚即刘泳者,号召千余人聚众抗租,殴夺绳弓,逐而中止”。(注: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满洲旧惯调查报告书前篇ノ内:蒙地》,大同印书社,1914年2月,附录第86-87页。)在宁城县和硕金营子屯,长期以来汉人佃户用狡猾的方法对付此屯的汪姓蒙古地主,他们在契约上尽可能地少写土地面积,并尽量地多开周边土地。最终黑地数量达1000多亩。(注:临时产业调查局:《热河省宁城县农村实态一般调查报告书》1936年,第55-56页。)前已所述,对付汉人这种方法是土地丈量,即打地。汉人则长期反抗打地和顺契费。所以,地契上对打地的实施都很敏感,有的村在土地自批租后契约上写明不打地。在牛头沟门村,不打地的地亩占99%,打地的地亩只占1%。那种永不打地,永不涨租的地叫死租地。在喀喇沁左翼旗,顺契制度只在大东营子、新窝铺等地实行,其它地区已由于人民的反抗到民国时期已经不实行了。(注:《锦热蒙地调查报告》,中卷,地籍整理局,1937年12月,第858-859,911-912,960,1030页。)总之,围绕着丈地的斗争是非常多的,汉人总是用软硬两手试图阻碍丈量工作,因为一旦丈量,黑地的土地占有权就归到蒙古人那里去了。除了阻碍丈量以外,汉人欺骗占有权的方法还有许多。在归化城土默特地区,土地开发早,蒙古官兵所分得的土地大部分租给汉人,汉人则“私相典卖蒙地,不由蒙古”。“内有民人原租这地一段分卖数段;有隐匿地亩不出租钱者;有原租之地蒙古受价无几而民人架得余价倍蓰者;有寄民冒充原占以为业主者”。欺诈方法可谓多样。另外,汉蒙之间往往在村落宅基地问题上争执不下,为面积和岁租争斗不息。(注:贻谷为归化城土默特参领伊精额等巢请一律清厘地亩整顿地谱章程办法咨行绥远将军查照由,于《清末内蒙古垦务档案汇编》,第825页。)汉人强大后往往也干脆连小租子也不缴,在郡王旗的边墙粮地,耕地自清初已经放垦给汉人,数百年来蒙旗却因各种原因“取租不易”。(注:贻谷批西盟总局转报郡旗报效黑牌子地分别批示附呈。于《清末内蒙古垦务档案汇编》第490页。)
3.中介阶层
蒙汉之间的中介阶层是揽头阶层。早期的揽头是一些从蒙古王公那里批租土地,承包租金,赚取差额利润的人。蒙旗依赖揽头为之提供大量的金钱,但在批租土地结束后,蒙古人和汉人都对揽头的中间剥削产生了反感,使揽头制被取消,佃户到地局换契约,并直接缴租到地局。以科尔沁左翼中旗和硕达尔汉亲王旗为例,刚开始开垦时,汉蒙之间因语言风俗不通,无法管理,需要有钱有势的中介人出现,这便有揽头。揽头从蒙古地主那里批得大量土地,转租给流民,并负责收租。后由于土地重复买卖。民间争端不断,揽头制弊端明显。最后在吉林将军干涉下,设立公益地局,佃户一律到地局办理租务,揽头消失。(注: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满洲旧惯调查报告书前篇ノ内:蒙地?》,大同印书社,1914年2月,第42-43页。)
地局收租后又产生了另一种揽头阶层,这就是收租揽头,旗仓地由王府派人收租,王公个人的地却要雇人收租,这些人往往自己住在北京,在蒙地设局收租,没有中间人是不行的,这是收租揽头出现的原因。在喀喇沁左翼旗,内、外仓地和贵族土地的都雇吃租揽头。官地的催头由旗公署委派,贵族私雇催头,而一般的蒙古人的福份地或生计地出租后都自己收租,这些蒙户又称小门。(注:《锦热蒙地调查报告》,中卷,地籍整理局,1937年12月,第720,1024页。)
河套地区地商也有中介作用,他们的角色不单是收租的中介人,更是土地的投资人,因地商为修渠投入了大量资金。他们一般都先要兼价取得耕种权,因修渠后耕种权大大地升值,他们可以座当二地主。王同春同蒙古人签的永租协议时,甚至将租期定得长达万年。如果蒙古人不承认这种契约,就用武力强迫蒙古人搬家。(注:安斋库治:《清末绥远的开垦》,《满铁调查报告》1939年,第一号,那木云译,于《蒙古史研究参考资料》1963年,第六辑,第27页。)由此可见,地商的势力可以将占有权的掌握着不再侵占地商的耕种权。河套地商也能够稳定蒙汉关系,他们不但与蒙旗关系密切,缴租也及时,租地的散户却往往逃租。在伊克昭盟的郡王旗,从1870年到1900年这三十多年中,由于失去了中间的地商阶层,社会反而更加混乱。“商家承领于蒙旗,认交押租银两。农户承耕于商,众伙分收获籽粮。当其始,亦按年而输租,迨其继,或逾期而欠,伙商家固时常减让,蒙人亦间有少收。推原其故,年岁之丰歉无常,加以商家少而农户多,浸成尾大不掉之势也”。散户增多,地商减少,是收不上租子的主要原因。蒙旗曾准备闭地驱佃,但因“农户人多未易”。(注:贻谷为批郑天馥、光道会禀郡王旗蒙古俟缓二三年后再行封闭、札该旗暨包局遵照咨陕西抚查照,于《清末内蒙古垦务档案汇编》,第472页。)
4.群体力量与土地权利
蒙汉双方的围绕着占有权和耕种权的斗争取决于多种力量的平衡。先是人口与社会内聚力。在归化城土默特的白塔村,原是蒙古人的户口地。此村的移民大多是寿阳、宁武和忻县的山西人,内聚性很强。乡村私斗中双方力量的不平衡,蒙人难以立足,大部分北逃。民国时期村内只有4户蒙古人,也从地主转变成自耕农;(注:今堀城二:《中国封建社会の构造》,日本学术振兴会刊,1978年,第721-713,740页。)第二个因素是地方政权对占有权利益的保护措施,在喀喇沁左旗,王府的势力强,到伪满时期仍旧地契丰富,汉人也承认蒙古人的占有权。相反,大部分蒙旗都被王公举债所累,占有权利益遭损;第三个因素是经济势力,蒙古人缺钱才将大部分蒙地变成了兑契地。在喀喇沁左翼旗的榆树林子村,内、外官仓地、贵族的的他布囊地和庙地都成为兑倒地,大部分蒙古人只吃小租子,地租率大多只有0.5斗/亩。在札兰营子村,“公爷地”的租率为每100亩5大石,每亩合5升,这一数目在放垦时并不低,因那时人地关系宽松,整体的租率低。到民国时期,每亩纳租只有2升或3升左右,或2角钱,与这时上升的地价相比,这个数字就显得很低。(注:《锦热蒙地调查报告》,中卷,地籍整理局,1937年12月,第716,1052,1089,1092-1093页。)蒙古人将土地兑倒出去后,只能成为贫困阶层,有的甚至成为耪青户。在中蒙河套地区,由于蒙汉之间关于赎价和地租的纠纷实在太多,垦务大臣贻谷难有办法,最后干脆限期2个月,2月内蒙民如能备赎价赎回土地,土地仍归蒙人,逾期不赎,即归汉人永远为业。但大部分蒙古人不能赎回土地;第四个因素是官讼上的,汉人长期适应农业社会,不怕打官司,蒙古人长期在游牧社会里生活,靠习惯法维持,怕打官司。清末民国时期,地价上涨,察哈尔一带的土地租金以前只有几十文,蒙古人因租金过低,欲打官司,但怕进衙门,只好将土地放弃了。(注:贺扬灵:《察绥蒙民经济的解剖》,商务印书馆,1935年1月,第109-115页。)
社会群体也会因地权关系酿成动乱,动乱中有关契约往往成为目标。1890年东蒙南部发生了红巾军的动乱。汉佃攻击蒙旗,烧毁土地契约,驱逐并杀害蒙民,至使大批蒙古人放弃土地权利或将土地兑倒给汉人北迁。事过40多年,许多人蒙人在谈起这件事时仍愤愤不平。(注:临时产业调查局:《热河省宁城县农村实态一般调查报告书》1936年,第19-20页。)土默持左旗白楂地的台帐全被烧毁,自“借地养民”以来的公、私出租地的帐目全无,由于收了押租银,动乱过后官方也无力澄清占有权和耕种权的细节。伪满时期进行了一次清理,但只弄清了一部分,大部分地成为黑地。(注:《锦热蒙地调查报告》,上卷,地籍整理局,1937年12月,第90-91页。)这一地区到清末已人多地少,蒙汉双方皆贫,汉人长期当耪青户,几代人都得不到土地,许多人希望借动乱之机得地。另外,当社会黑暗势力抬头时,本来按市场办事的事情也完全取决于蒙汉之间的势力较量。在察哈尔,地商时期“尚近买卖之道,至(光绪)二十年以后,率皆恶豪地痞任意侵霸,年甚一年”,社会混乱使有的人“无价而得地,或银地之两空”。(注:贻谷据会办丰宁垦务局前代州直隶州知州刘鸿逵禀明现办情形暨酌拟嗣后办法,于《清末内蒙古垦务档案汇编》,第1688页。)
四.小 结
占有权与耕种权的利益关系在中国古代史中长期存在,早期的均田制和占田制与清代蒙地的占有权形态相类同,但在以后的历史发展中内地确立了土地私有制制度。草原长期行公有制,农业开发也并不能使土地所有权制度一下子建立起来,故有许多占有权与耕种权分离的过渡形态。民国时期,蒙地的占有权形态已经大大地萎缩,制度向着私有制方向发展。但从社会的发展规律而言,这种占有权与耕种权之间的关系类型,到现在也并没有结束。农村中也存在着本地集体占有权与外地耕种者的关系,城市中存在着土地升值利益被各个不同利益集团占有的现象。总之,清代蒙地的土地权利和租佃关系,并不是孤立的,对这一问题的加深研究,不但有利于学术,也有益于认识现代社会中的土地关系。^
【专 题 号】K24
【复印期号】2003年06期
【原文出处】《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厦门)2003年03期第81~91页
【作者简介】王建革,复旦大学 历史地理研究中心,上海 200433
【内容提要】 | 在清代内蒙古的农业区,蒙古人具有土地的占有权,而汉人一般只具有耕种权,这两种权利的结合构成蒙地众多的土地关系类型。蒙地市场所流通不是土地所有权,而是占有权和耕种权,且在不同的层次上流通,占有权的流通限于同旗蒙古人,汉人可买卖耕种权。租佃纠纷也多源于对占有权和耕种权利益的争夺,蒙人一般尽力保持占有权,并力争耕种权升值的利益。汉人则尽力保持耕种权利益,并利用各种机会侵吞占有权。对这二种权力争夺是清代蒙地民族关系的焦点。 |
【关 键 词】内蒙古/占有权/耕种权
有清一代,随着汉移民逐步地进入蒙地,蒙地与开无主荒地不同,其上有各级土地占有的权利。移民与蒙地的主人必然发生土地权利的关系。所以,随着蒙地开发程度的提高,各种复杂的地权形态也逐步发生。对这一复杂地权体系发生和演化过程的认识,对了解蒙古社会的基本性质大有帮助。
蒙地的土地制度环境与内地几乎完全不一样,内地以土地私有权为主,蒙地却是占有权,蒙地主要是供游牧民族放牧的,蒙地的札萨克享有领有权,但札萨克并不直接占有土地的放牧权,放牧权实际上公有,放牧区无私人占有的概念。汉农业是固定的小农经营,制度上要求个人所有制。汉农业的扩展必然会使蒙旗的土地制度发生改变,在各种社会或政治力量的作用下,最终形成了一种多样形态的土地权利结构。这种结构在国家、蒙古上层、蒙人和汉人之间表现出错综复杂的关系。这种多样化的制度形态在20世纪上半叶仍体现着,但这种多样化形态是在清代形成的。从总体上分析,在一些开垦早的地区,基层耕种权发达,上层的占有权衰弱,在新开垦的蒙汉杂居区,土地占有权与耕种权的类型多样化。在中蒙,多样化形态主要集中于察哈尔南部、土默特、以及乌兰察布盟等已开垦地区;在东蒙,占有权的多样早就在锦热蒙地形成,清末发展到哲里木盟一带;单一的公有制形态几乎只存在于呼伦贝尔草原。关于这一问题研究的资料,主要取自于民国时期日占机构对蒙古的调查。从这些资料中可以清楚地看到清代的制度分化。对于这种特殊多样的土地制度形态,国内学者很少注意,日本学者却有颇多的研究。安斋库治先生早在20世纪40年代就注意到了这种现象。他以准噶尔旗的土地占有状况为基础,提出了所有权分割的概念。他以所有权为标准划分蒙地的地权形态,这种所有权是由蒙人和汉人相互分割形成的。但从严格意义上讲,蒙地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所有权,因土地不能买卖,无论蒙民和蒙旗王公,都不是所有权的法人代表,只是占有权的代表。所以,清理各类土地关系,以占有权与耕种权分类更为合宜。占有权和耕种权的分化不但涉及到蒙旗、蒙民和汉民的利益分割,还涉及到国家和地方的利益。(注:安斋库治:《蒙疆土地分割所有一类型——伊克昭盟准噶尔旗河套地土地关系の特质》《满铁调查月报》,昭和十七年,第二十二卷,第五号,第31-98页。)在这种土地权利分化的同时,汉蒙之间的民族关系和蒙地各阶层的关系在这此基础上形成。
一.占有权与权力结构
蒙旗王公对牧地享有领有权,他们不直接占有牧地,而是通过占有大量的牲畜而间接地占有草原,他们的牧畜有下层贫苦牧民为之放牧,不固定于一地,所以,旗内也没有必要划界占草原。农业内侵后发生了变化,个体农民需要与土地发生固定的联系,必然产生土地的个人权利。同时,随着由于耕地扩展,草场消失,王公也逐步失去牲畜,土地的租金成为主要的收入,王公也蒙古人也认识到土地的固定占有权的价值,因为蒙古人不愿意耕种,结果只能以占有权与耕种权分离的形式与汉移民发生联系。随着对农业利润的认识,蒙古王公开始大量地侵占公有牧地,将公有牧地化为私人占有的收租之物。一般蒙民失去了牧地,他们只能在王公分给的户口地耕种或出租,土地占有权与蒙古人的权力结构密切相关。
1.占有权与耕种权的发生过程
蒙旗王公的领有权实际上是从清王朝那里得到的,“溥天之下,莫非王土”,只要清王朝有需要,便可以任意占地,清末放垦就是一个好例。另外,清王室实际上在早期占了一些蒙地,并从中取利,但大部分蒙地由蒙旗直接占有管理,这就是领有权。为了保护游牧和蒙汉分离,清王朝不准汉移民进入蒙地。所以,从严格意义上讲,封建国家对蒙地有最上层的占有权,尽管这种占有权只是名义上的。
清代早中期,国家禁垦,私垦似乎是蒙旗王公在钻空子。在达尔汉亲王旗,自乾隆三十七年至嘉庆十一年,旗王府就无视国家禁令,私招汉人租种土地。(注: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满洲旧惯调查报告书前篇ノ内:蒙地》,大同印书社,1914年2月,第36-37页。)许多蒙旗一般是通过政治关系将私垦合法化。喀喇沁旗的王公自顺治五年起到北京朝觐,由于奢侈消费巨大,陷入贫困,为了补救财政不足,他们垦请招垦收租。清王朝开始时期对土地利益并不在意,但为了限制蒙古势力,还是实行了禁垦,清朝皇帝比较尊重王公的权益,皇帝不愿意对蒙古王公实行制裁,主要对汉人进行限制。由于不能居住,汉人只能成为季节劳动者,春去秋回。春天入蒙后由王府指定具体地点耕种,秋天将收后将一部分上缴蒙旗王府,一部分卖掉,然后返乡。这时期汉移民的土地耕种权是暂时的,占有权和耕种权的分化不明显。只是在后期,当汉人在蒙古当局的庇护下定居时,占有权和耕种权才分化明显。到康熙末年,单喀喇沁地区就有数万定住者。(注:《锦热蒙地调查报告》下卷,1937年12月,地籍整理局,第1420-1421页。)
康熙末年,尽管清政府仍然采取紧缩政策,为喀喇沁三旗所定的入蒙人数只有800人/年,但东蒙一带的口外山东移民数量已达十万多人。(注:矢野仁一:《近代蒙古史研究》,弘文堂,大正十四年七月,第108-111,139-140页。)定居大规模发生时期是在清中期,清王朝的立场在内地人口压力和灾荒的危机下有所改变,愿意借蒙古王公这种贪利行为将内地过多的人口移向蒙地。“借地养民”尽管无明文可考,传说源于雍正年间,“借地”一词被官方应用,本身就说明清政府尊重蒙旗的领有权。雍正一、二年,山东、河北遭荒,清王朝诏令近边蒙古将可耕地为内地贫民耕种,允许他们定居。(注:《锦热蒙地调查报告》下卷,1937年12月,地籍整理局,第1420-1426页。)以后又把京城内无地无产的满人和蒙人官兵,移驻热河蒙地。(注:《大清会典》事例,卷一六六,户口,田赋。)在凌源县,这些雍正二年以后开放的地称为“开放地”。(注:土肥武雄:热河省凌源县十五里堡土地惯行。《满铁调查月报》昭和十年九月,第12页。)这时期的清政府也并未像清末那样剥夺蒙人的土地占有权,而是在蒙地单独设治管理汉人,但在土地权利上仍让蒙人直接与汉人打交道,汉人向蒙古地主缴租,“其地亩毋官征丁赋,所出租银蒙古自行征收,不得官为经理”。(注:《理藩院则例》,卷10。)由于汉人的经营能力强,永佃下耕种的大部分的利益逐步归汉人所有。这时王公又改变了立场,希望清政府清理汉人。因为汉人的耕种已影响到游牧,他们从农业中所得的利益愈来愈小。于是,乾隆年间又进行了一次地籍整理,许多汉人长期耕种的土地又划归蒙人。可以看出,上层的占有权往往由国家进行调控。
2.上层占有权类型
如果国家具有最上一级的占有权的话,那么蒙古王公的占有权是次级的。占有权的土地类型也有许多。归王公的土地一般分内仓地和外仓地。内仓地供王爷个人收租,王爷名义上的内仓地并不多,但他们往往利用权利占有许多公地。旗长分家之后各家所占有的地叫小仓地,凌源县三十家子的土地就是旗长亲族的地,乡民称之为小东仓地。外仓地是那些收入归蒙旗政府的地,岁租供蒙旗日常开支,这部分地比例很大。乾隆年间,东蒙这一类地的地租归入各旗官仓和灾荒时救济贫民的公仓,所以,这些地又叫外仓地。外仓地也叫白楂地,原指地上庄稼收割后留有白楂,与其它草地有所区别,因而命名为白楂地,这些地早期由王府直接管理。另外,清末放垦的官有地一般也称外仓地。在凌源县十五里堡,白楂地又叫大仓地,收租归旗仓。外仓地和内仓地常常混淆,王公也借机从中渔利。中层贵族的地以恩赏地居多,这些地或往往是官员因功劳而领到的地。还有按职务领受的地,叫职分地,也叫差使地,退职以后有的要还给蒙旗,但官员往往在受地7-8年以后,就长期占有,永远为业,由旗长发给红契,但土地不能买卖。(注:土肥武雄:热河省凌源县十五里堡土地惯行。《满铁调查月报》昭和十年九月,第10-11页。)除此以外,寺庙的土地也由蒙旗拨给。
国家经常调节蒙旗的土地分配。有的土地归国有占有,国家直接控制。在归化城土默特地区,原来的土地归国家,政府拨给土地作为蒙古兵丁的养赡之资。到后期,封建王公和汉族地商的势力愈来愈大,一般蒙丁的土地受到剥夺。到乾隆八年,政府进行了一次土地清理,规定蒙丁每口占地一顷,不足一顷的,从占地多的蒙古上层人那里拨给。(注:彭勇:《清代土默特土地的占有方式》,于《土默特史料》,第十八集,1985年8月,第258-279页。)大多数地归蒙旗王公控制,特权人物的土地日益扩张,两极分化严重。清王朝对此进行过干涉。“乾隆十三年又议准,蒙古台吉、官员、喇嘛皆称殷实,惟属下兵丁贫乏者多。此等殷实人每倚恃己力,将旗下公地令民人开垦。有自数顷至数百顷之多占据收租者。是以无力蒙古愈致困贫。嗣后令于殷实之札萨克、台吉、官员、公主、郡主等陪嫁内监及喇嘛地内酌拨三分之一,分与本旗穷苦蒙古耕种,仍量其家口多寡分给地亩”。(注:《大清会典事例》,九七九,耕牧。)放给民人的耕地,就是私租给汉人的地。在喇沁左右中旗和吐默特右旗,理藩院当时规定将放垦土地的一半拨给蒙民差丁耕种。(注:《锦热蒙地调查报告》,下卷,康德四年十二月,地籍整理局,1937年,第1432页。)这是国家对蒙旗土地占有权的干涉。
另外,还有各级官员庇护的私垦地户,在东蒙札萨克图旗,放荒前私垦户有两种,一是王爷的私垦户,名为红户;另一种为台吉、壮丁甚至揽头私招的,名为黑户。(注: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满洲旧惯调查报告书前篇ノ内:蒙地》,大同印书社,1914年2月,附录第78-79页。)贵族的吃租地也有各种叫法,在敖汉右旗的贝子府附近,官仓地和台吉地叫大牌子地,在七协营子村,贵族的六大门台吉地占了多数,另外还有少量的内仓地,这些地都叫大牌子地。大牌子地的收入尽管归贵族个人,但仍有官地的性质,在分封时,旗王公分给各台吉。在嘉庆二十五年,规定这种台吉地和官仓地的地租数额,并“派扎兰十一人管理,分为十一官仓,统统为大牌租”。台吉、壮丁将自行出租的私有地叫小牌子地。大牌子地纳租由催头携政府公文摧收,小牌子地则各家自收。小牌子地私人拥有,已经带有私有所有权的意义。由于清末的兑倒盛行,蒙古地主为了消费,往往将大牌地兑倒典当出去,最终失去收租权,即占有权。在以敖汉旗的台吉金喜通为例,他原有13000亩大牌吃租地,民国年间只剩下160亩。8处吃租地丢失了7处,只剩下的1处还丢失了一半。另有一位敖大台吉,原来的同样13000亩大牌吃租地只剩下不为2000亩,到日本人在1937年调查时期,还有310亩当出无法赎回。(注:《锦热蒙地调查报告》,下卷,康德四年十二月,地籍整理局,1937年,第1860-1867页。)
3.下层占有权
户口地又叫生计地,是蒙旗分给一般平民耕种的土地,不缴租子。如果蒙民自己耕种,占有权和耕种权合一,租给汉人,自己仍然保持占有权。但在占有权次序上是最次一级的占有权,且蒙旗上层对这种地仍有控制力,可以随时收回。这种生计地顺治年间就存在,顺治七年规定每15个旗丁分地纵20里,宽1里。(注:《大清会典事例》,九七九,耕牧。)据此估算每人合计500亩,在清初蒙地农业粗放的年代,养活一家人需要这么多地。当时蒙古人还时常游牧,只在春夏营地经营农业。汉人大规模进入后,牧地被占,蒙古上层为了稳定,有时因清政府的命令,不得不将剩下的牧地分给贫民,这就形成户口地,各地户口地的发展不同。
在归化城土默特地区,明代就有户口地性质的土地。直到清初,蒙古人将这种地租给春来秋去的农民,自己游牧。到后期,大部分土地农耕化,蒙古人也依靠户口地生活。乾隆八年,户口地上配赋。(注:山田武彦关谷阳一:《蒙疆农业经济论》,日光书院,昭和十九年十一月,第285-287页。)规定户口地不能随意买卖,但蒙旗政府个人却可以对户口地的占有的状况进行定期调整,完全类似于现在农村的责任田。乾隆年间,规定每个蒙旗官兵每人占地1顷(100亩),无地或少于1顷的,从占地多的人那里划拨。另外,根据户口地不准典卖的规定,将蒙人私自出典给汉人的地一律收回。嘉庆十一年,又给贫苦蒙丁分了一次土地。这一地区户口地有6万多顷,占各类土地的44%。(注:彭勇:“清代土默特土地的占有方式”。于《土默特史料》,第十八辑,第258-279页。)在锦热蒙地,土默特左旗的生计地起源时代尽管无从可考。但1937年左右当地的群众告诉日本调查员,这种地是当年王爷分给旗民的。在头道湾子一带,开垦时每户蒙人只分生计地20亩。白四郎营子的蒙古人分地较多,达200亩。在喀喇沁左旗,蒙丁一开始并没有生计地,权势之家只将土地放给汉人耕种,蒙丁还在游牧,当时的作法是蒙旗王公在未开垦的土地中划出一部分禁耕游牧,最后,当这些地再不能进行游牧时,则被蒙古人平分成为生计地。(注:土肥武雄:《热河省凌源县十五里堡土地惯行》,《满铁调查月报》,昭和十年九月,第8-9页。)这些蒙丁一般随后就将这些户口地租出去了,在乾隆年间,喀喇沁的蒙古箭丁名下都有4-5个汉人耕种者,箭丁吃租子。有些汉人从多个箭丁那里得地,成为拥有土地规模达几百亩地的二地主。(注:满铁调查局:《旧热河蒙地の开垦资料二则》,昭和十八年,第10-11页。)土默特左旗一带的占地有两次。第一次是上层的官员和有身份的人,在汉人刚流入时期,上层贵族和一些壮丁不断地占地放租,但那些在札萨克那里没有功劳或受到排斥的蒙民没能占到地。随着下层蒙民的贫困和汉人的势力的强盛。从乾隆末年到嘉庆年间,在清政府的干涉下,对土地进行了一次整理,蒙汉分离,汉人退地退田。在倒出空地的基础上,形成了第二次占地。第二次占地时札萨克以恩赏地的形式将土地分给以前无地的蒙民,只是在一些地区仍然可以随意占地。(注:《锦热蒙地调查报告》,上册,地籍整理局,1937年,第182-183页。)另外,蒙民的占地也可以随时收回,在喀喇沁左翼旗的西桥村,尽管只有十分之一是官仓地,但在蒙民绝家或北逃后,土地随即编入官仓。(注:《锦热蒙地调查报告》,中册,地籍整理局,1937年,第952页。)
土地占有权上的不平等引起蒙旗内部的斗争,争占的焦点往往在于各阶层所占的私地上。在哲里木盟的巴林塔拉,蒙人一开始就垦荒,到清末,尽管仍有余荒,但许多地段已久为下层蒙人私自佃出。这时达赍贝子因举债过多,欲不分界址地将此地放荒,因未与旗内占地耕种的台吉、壮丁等相商,最后酿成纠纷。札萨克图旗也有类似的情况发生,旗王府借款甚巨,只好放荒偿债,因为担心部下不满,故意承诺要在一段时间后驱逐地户,但最终却没能驱佃,荒户反而愈加增多。放荒时“不问垦地多寡,概令缴押荒银二十两,以致嗜利之徒,任意垦占,转相私售,以一户之名,隐匿私租多户。”最后,台吉、壮丁们甚至宁愿将以前的郡王的债务自己分滩也要求政府予以驱佃,但由于汉人较多,驱佃只能激化矛盾,最后,官司闹到盛京将军那里。(注: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满洲旧惯调查报告书前篇ノ内:蒙地》,大同印书社,1914年2月,附录第43-51,65-66页。)
二.耕种权及其流通
汉人有耕种权无占有权,但最后他们取得了土地的大部分利益。因他们一开始获得的耕种权往往是永佃权,永佃权会将土地升值的利益利己。早期的永佃只是不退地的租地契约而已,欠租时蒙古一方就撤消永佃权。在达尔汉亲王地,欠租七年者即可撤地另佃,也不准私相典当,一经查出,也要撤地另佃,汉人的耕种权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如果佃户要转租或兑倒给别人,则要向地局申报。从利益上分析,这种永佃会使王公得利较多,但后期的缴荒价永佃就不同了,缴荒价在一定程度上相当于卖地。王公因奢侈消费而欠了大量的债,为了还债,只有出售土地,但蒙地是等级占有的,不能像内地那样公开拍卖,王公就以收荒价的名义将土地实际上卖出。荒价是从农民那里收的押金,在严格意义上还要还给农民,但由于王公没有偿还能力,这笔钱实际上就是卖地钱。许多地在缴荒价后征租只是象征性的,所收只是一种数量很少的小租子。在荒价的基础上,农民获得了永佃权,往往就相当于获得了所有权。(注: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满洲旧惯调查报告书前篇ノ内:蒙地》,大同印书社,1914年1月,第157,161-162页,附录第18页。)无论是旗政府、王公、贵族,还是贫民将自己的占地卖给汉人,都是卖了耕种权,保留占有权,但这种占有权的利益与以前相比就大大地减少了。
现在包头地区,是当时归化城土默特左翼六甲地区。开始放垦租地时蒙人与汉人只是口约,后期才有永租的“契约”。这一带的耕地多为贵族所占,为了敛钱,他们更愿意将土地批租给地商,一次性收取押地钱。部分租约的统计表明,缴押荒银耕地的岁租每亩往往只有几文或几十文,地租/押租钱的值大部分在2.5-5.07%之间。不收押租银的岁租达到几百文。永佃权因人口增加、土地资源稀缺的程度加强而升值,从道咸年间的一些契约可以看出,转租后的地租往往比刚从蒙古人那里得地时的地租的几十倍甚至百倍。耕种权的升值使汉人发财,“倒租”频繁发生。(注:黄时鉴:《清代包头地区土地问题上的租与佃》,于《蒙古史论文选集》,第三辑,呼和浩特市蒙古语文历史学会编印,1983年,第281-299页。)对于蒙古人而言,批租后的土地只收一点租子,占有权的利益微薄。
如果原蒙古地主有水权,无论土地如保转租,水租也随之转移,收水租的权利,即水权总归蒙古地主,但用水权总是随土地的耕种权转移。水权和土地占有权可能不是同一个人。收租人祁印印的蒙古人在光绪二十三年在地的永租权转倒时,收过约钱8000文,水租是250文。水权的内容是浇水“第四天轮流小水贰厘五毫”。如果收岁租者是一位蒙古人,收水租者也可能是另一位蒙古人。河套地区,水权在地商手中,因为他们通过缴押荒银获得永租,通过修渠生成水权。(注:新庄宪光:《包头の蔬菜园艺农业灌溉(一)——包头东河村实态调查报告——》,《满铁调查月报告》,昭和十六年九月号,第115-174页。)
土地典当也是一种耕种权的转移,蒙地大量发生的时期是在18世纪,(黄时鉴:《清代内蒙古社会经济史概述》,于《蒙古史论文选集》,第三辑,1983年,第181-222页。)由于土地比较丰富,上层蒙古人为了获得大量收入,将土地大量典当出去。但同样是一种变形的卖地,因为他们根本不想还钱赎地,这种行为使蒙古人占有权价值大大降低,蒙旗对这种行为也曾进行过控制。在博王旗的库都力,道光年间曾清理过一次地亩,旗政府规定蒙古人必须把出典给汉人的土地一律收回,将典契换成租契。(注: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满洲旧惯调查报告书前篇ノ内:蒙地》,大同印书社,1914年2月,第28-31页。)但从整体上分析,土地典当的趋势无法抵挡,因蒙古人不会农业经营,往往以当地维持生存。在宁城县和硕金营子村,全村的土地以汪姓蒙古人收荒价银放出800亩地为基础,当时的荒价有典押性质,耕种期限只有5到10年,每亩纳租金5升,因蒙古地主需大量的金钱,暂收押租,几年后由于蒙古地主还不起荒价,商人和农民便取得了土地。(注:临时产业调查局:《热河省宁城县农村实态一般调查报告书》,1936年,第152-53页。)典当与兑倒不同,兑倒出去的地已经失去了耕种权,而典当地还可以赎回。所以,人们叫兑倒地为死契地,典当地叫活契地。还有一种地叫烂价地,蒙古人以租金作抵押向汉人借钱,到期还不上,土地归汉人。蒙古人还利用转当的方法延迟还款期限,就是在还款期到达时将土地转典给另一个人,将新收的典价钱还给先前的那个人,如果找不到转典人,土地权利既告丢失。(注:《锦热蒙地调查报告》,上卷,地籍整理局,1937年,第184-200页。)蒙旗的租金和亩绢由置主负担,租金有小租子的性质,是占有权的表征,实际上有许多汉人根本连小租子也不缴。兑倒地和典地都可以进行市场流通。一般而言,活契地的价格远低于死契地。在喀喇沁左翼旗的太平地村,死契地上、中、下三等的价格分别是每亩10元、4元、1-5元,而活契地分别只有5元、2元、1元,死契地几乎是活契地的2倍。在建平一带,倒价是典价的2倍。(注:《锦热蒙地调查报告》,中卷,地籍整理局,1937年,第858-860,912,954,1029页。)
3.小租子、永佃权流通与顺契制度
永佃权和占有权都可以买卖,但流通的层次不一样,占有权在同旗蒙古人之间流通,永佃权却可以在所有的人中流通,只是在蒙古人买到永佃权时,自然就有了占有权,不需要向任何蒙古人或政府缴小租子。蒙古人将土地兑倒后,耕种权丧失,占有权仍在,可以收小租子,新的买主向原蒙古地主缴小租子。下面是东蒙土地流通的范例:
蒙人甲将土地兑卖给汉人乙时,汉人乙要向蒙人甲缴小租子;
当乙将土地耕种权兑倒给汉人丙时,丙仍向蒙人甲缴小租子;
但当汉人丙将土地卖给蒙古人丁时,蒙古人丁则不向原业主蒙人甲缴小租子;
蒙古人丁以后又将耕种权出卖给汉人戌时,戍要向丁缴小租子。(注:《锦热蒙地调查报告》,上卷,地籍整理局,1937年,第134页。)
小租子的数量不多,在土默特左旗一带,大租一般为12吊/天地,小租子只有2吊/天地。它原是为蒙汉双方为逃避蒙地的买卖限制而设的,当时只是表明不是土地买卖,而是土地租凭,汉人只是象征性地纳一点租子。到后期,大部分蒙地在某种程度上彻底卖给了汉人,蒙地几乎只征小租子。东蒙的蒙旗当局一开始是不准出卖土地耕种权的,卖地后私自逃到外旗的蒙古人逮住后会处以重刑。但随着上层贵族不断地出卖土地,兑倒和小租子才得到默认,兑倒状况因时因地而异。东蒙的恩赏地吃小租子的作法较早被认可,但生计地却一直控制得很严,有地区规定,户口地一旦出卖,吃小租子的权利归旗公署。(注:《锦热蒙地调查报告》,上卷,地籍整理局,1937年,第56,61,133-137页。)户口地往往是蒙旗当局分给属下的,不缴荒价,他们不愿意看到耕种权马上丧失,希望蒙古人能够自耕维持生存。光绪二十五年,博王旗为属下蒙民分了一些土地,规定不准他们兑倒给外旗人或汉人,但蒙民分到土地后很快兑倒给汉人。光绪二十八年,旗政府对土地重新丈量,查出兑倒的土地后,将兑契收回。蒙旗对汉人放荒是为了收荒价,不会禁倒,但许多汉人却以此炒地。也有失了手的,在图什业图旗丰泉荒段,1905年开始放垦,出放后很快告峻,但直到1913年,绝大部分荒地仍没有开垦,榛莽遍地。地方官究其原因,发现刚开始放荒时,领户领地并不是为了耕种,只是希图贩卖贪利,最终卖不出去,地价又降不下,为了开荒,官方最后规定领户必须在18个月内到地建房开荒,如不然,则撤地另佃。(注: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满洲旧惯调查报告书前篇ノ内:蒙地》,大同印书社,1914年2月,第163-165页,附录第16-17,60-61页。)
在准噶尔河套地,一开发时土地的永租权很容易得到。汉人不用缴押荒银,只需“办地人情”——给蒙古人送一些酒茶之类的礼物即可。到后期,蒙古人对土地的认识提高,产生了契约式的永佃权,租佃契约一般写上“永远承种为业”,“许退不许夺”等字句。汉人只需缴地价银才能获得。永租权可以买卖,但在买卖时,要得到原蒙古地主的承认,要缴过约钱。佃户将土地出让给另一个佃户称“推地”。推地时要向原蒙古人缴“过约钱”,这种钱代表了占有权的利益,过约钱有时很昂贵,往往是岁租的3-5倍。也有一些土地上有“许退不许推”的字句,这往往是王爷地或札萨克的收租地,有严格的规定。旗内优良牧地19世纪中期基本上已被贵族和寺庙阶层侵占殆尽,尽管同治年间划留了一点户口地给平民,由于蒙民不习耕种,户口地地租又难以养活自己,他们就逐渐“卖租”,把收租权出卖给富有的蒙古人,自己逃向别旗。从道光到同治年间,他们主要逃往鄂托克旗和杭锦旗。上层人物的“收租权”也逐步集中,一位台吉就是通过收买“收租权”成为大地主。王公和大地主阶层通过买卖逐步集中了占有权,成为寄生化阶层,下层贫民则为生活所迫,卖掉吃租权北逃。(注:安斋库治:《蒙疆土地分割所有一类型——伊克昭盟准噶尔旗河套地土地关系の特质》《满铁调查月报》,昭和十七年,第五号,第31-98页。)在归化城土默特旗,尽管土地不准出卖,但仍被转卖,往往是耕种者已经换了人,正式粮薄上名字却仍是原纳粮人。当然,进行这种买卖需要在当地粮差的包庇下完成,人们称这种行为为“割粮”。(注:安斋库治:《清末绥远的开垦》,《满铁调查报告》1939年,第二号,那木云译,于《蒙古史研究参考资料》1963年,第七辑,第4-7页。)
蒙古人从兑倒中收取一定的推地费用是下层占有权的利益,旗政府也同时从兑倒中取利,其榨取的利益严格意义上讲属于上层占有权所具有的份额。顺契费就是这种上层占有权的利益。道光年间,理藩院为保护蒙古的利益,制定了顺契费制度。农民在兑倒土地时要到旗公署换契并收顺契费,兑倒到旗署立契约,契约的名称有很多。倒契、卖契、杜卖契、绝卖契、押契、压契都是兑倒的契约。顺契费的数量是倒价的1/10,一般只收1/20左右。清末以降,由于蒙古人的势力下降,顺契费更加减少,许多地方甚至要求免除顺契费。在喀喇沁左翼旗的二道营子村,道光以前各种的蒙租地都实行顺契制度,但到道光以后,只有少部分官仓地实行,一般蒙地不行顺契制度。(注:《锦热蒙地调查报告》,中卷,地籍整理局,1937年12月,第858-859,911-912,960,1030页。)这时蒙古上层权力减少,下层的汉蒙农民要夺取这部分占有权利益。可见,占有权利益的确保与政权的是否强大有关系。另外,蒙古人有时强令换契不但是为了收顺契费,还为了查出黑地。对黑地的检查也是占有权实施的一种手段。换契与丈量土地往往并行,在土默特旗一带,清末的清丈和换契是5年1次或20年1次,清丈时要缴清丈费。(注:《锦热蒙地调查报告》,上卷,地籍整理局,1937年,第184-200页。)在东蒙,还出现了白契,这种白契往往是蒙汉民之间为逃避换契费而私立的,后期往往也得到了正式承认。在喀喇沁左翼旗边家店村,白契地与从蒙古官府那里换来的红契地并存。在大牛村,村民对从王府那里得到的倒契称做红契,佃民之间的倒契称为白契。持有白契的时间不能过长,一定时期内要到官府换契,也就是缴费。有的地区是10年1次,有的地区是40年1次,换契后有在契上有旗公署的红印章,称红契。另外,也有因利益要求而换契的。在喀喇沁左翼旗高梁甸子村,光绪二十二年的一份顺契上说明土地因“水冲沙抑,地身不足,一并查明,原系粮租佃户等垦乞恩准,将粮租换成钱租,每亩扣合接壹百四十文,旱涝汪准拖欠,嗣后地不丈量,租不涨落。每亩顺契费六十文,佃户倒转佃户,换顺契为证照”。顺契制度各地不一样。在喀喇沁左翼旗的王爷府一带,内、外仓地由旗佐领发给顺契,一般蒙民则由自己发给佃户顺契。还有大量的地不行顺契制度,私自兑倒。(注:《锦热蒙地调查报告》,中卷,地籍整理局,1937年,第754,758,808,838-839,1010页。)契税一半归蒙旗,一半归地方官。办契时往往还要给小费,在东蒙的农安,面积10晌以上50晌以下者,每晌收10文;50晌以上100晌以下者,每晌收20文。(注: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满洲旧惯调查报告书前篇ノ内:蒙地》,大同印书社,1914年2月,附录第112-113页。)
大部分蒙地在清末基本上已经被兑倒过了。以喀喇沁左翼旗的东来店村为例,仓地已全成倒契地,蒙民地大半也成了倒契地,剩下的也多是典当地,即活契地。(注:《锦热蒙地调查报告》,中卷,地籍整理局,1937年,第953页。)蒙古王公的权力很大的程度上只体现在小租子上。光绪二十一年博王旗与达尔汉亲王旗争地纠份就说明了这一点。乾隆四十六年,博王旗将法库门一带的土地借给达尔汉亲王旗的部分壮丁游牧,事先说明只是借地游牧,不准卖荒。但这些人以后将土地卖给民人耕种后,自己吃小租子。这一地区具有74个村屯的规模,小租子量也不少。博王旗根据以前的规定,要求将土地归还,由于土地已卖给汉人,博王旗只能要求汉佃到博王旗的地局交小租子而已。(注:1.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满洲旧惯调查报告书前篇ノ内:蒙地》,大同印书社,1914年2月,第13-17页。)
三.土地权力与蒙汉关系
占有权和耕种权的利益争夺一直是清末蒙汉冲突的主题。清代早期,人少地多,尽管蒙古王公大量放地,蒙汉冲突不激烈。到清中后期,人口增多,土地纠纷也增多。尽管实行了蒙汉分治,但汉民欺弄蒙民、蒙民仇视垦户的事件比比皆是。这种冲突一方面与政府有关,但更多地还是与双方的社会势力有关。在汉人分散地获得耕种权的时期,蒙旗仍有控制能力,他们可以撤佃,也可以将荒价上涨。但到汉人势力强大时,蒙古人往往被虚置。
1.蒙人对汉人的策略
蒙民没有农业社会的经验,往往为了一点利益而放弃土地,得钱后又不会经营,很快挥霍一空,随着耕地逐步侵占了牧地,只有北逃别的牧业旗或忍受贫困化。下层蒙民的怨恨往往集中地面向汉人,或集中于招垦机构和那些取得大量耕种权的商人,却忽略了蒙旗上层,那些有权垄断占有权的人。上层官僚往往先是招民占地,私征地租取利,后因汉人得利较多,又鼓动蒙民抗垦。在东蒙的札萨克图旗洮儿河以北的荒地地段,原是蒙汉杂居,蒙人不敢公开抗垦,为了排斥汉人,上层先诉诸于流言。在光绪三十年,这一地区传出省员要派兵前来逐民谣言,以至汉人不愿意缴出荒价。另外,放垦还引起寄生阶层内部的冲突,这个旗内,“因私垦食租起衅,该王与台吉、喇嘛人等互相争控,缠讼多年”。(注:张文喜等整理:《蒙荒案卷》,吉林文史出版社,1990年12月,第72,148,235页。)
由于无法以农业经营得利,蒙人往往就利用占有权之便取利,但占有权的利益往往是固定的,不能增值。他们便想法使之增值,最终导致混乱。蒙古人有时先把土地租给一个汉人,以后又租给另一个汉人,汉人缴了押租钱后也得不到土地。在包头一带,“或一地两租,而地户自相争夺”。(注:张曾:《归绥识略》,卷三,《钟观察秀上抚宪禀文》。)在后套地区,官方认为蒙民在清末的欺诈行为很严重。“其行诈之术,又惟汉民是师。往往一地而先后私放数人,或数人而先后同放一地,甚至含混指界,文约无凭。”放垦开始时,“丰宁两厅之争地呈诉者不下数百起”。(注:贻谷奏为察右翼垦务成效过半,谨陈前后办法及各员出力情形折并朱批,于《清末内蒙古垦务档案汇编》第1766页。)在东蒙的札萨克图旗,旗王爷光绪年间受揽头钱财,将地力好的查好茂地段指地作抵偿,此后他又将地许给另一个人,一地两许,结成矛盾。(注:张文喜等整理:《蒙荒案卷》,1990年12月,第72,148,235页。)为了贪利,蒙旗有时也将已经有私种农户的地卖给领荒大户。郭尔罗斯的南公以前允许垦民开垦松花江流域的鲇鱼套地,但郭旗的后一位执政者齐公却将这块肥地又以17万两价钱卖给地商安镇藩,“安得田后,乃夺佃另招,冀增租谷,致多数乡民失业”,最后酿成动乱。(注: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满洲旧惯调查报告书前篇ノ内:蒙地》,大同印书社,1914年2月,附录第100-101页。)蒙古王公也用拖延放荒的办法对付汉民,因拖延往往也会收地价上升之利。在达尔汉王旗,光绪十三年西兆王向民人举债近50万吊,因不能清偿,逐将长六十里,宽三十二里的彩哈新甸荒地作抵押给当地孙玉堂等五百民人,相当于十万八千多晌荒地的荒价,这五百民人当时也凑钱为旗王爷偿清了债务。以后蒙旗当局感到吃亏,一些地照甚至没有发出,汉民为此屡次上诉未果。光绪末年,地价上涨,所剩土地的价值按已几倍于当时的债钱,只放少数即可偿债。(注: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满洲旧惯调查报告书前篇ノ内:蒙地》,大同印书社,1914年2月,第23-25页。)可见,拖延放荒往往有利可图。
蒙汉双方一开始并无多少矛盾,当时永佃权升值后,占有权利益所占比重愈来愈小,蒙汉双方会有利益的冲突。蒙古人一般的手法是借权力剥夺汉人耕种权,将升值的利益归己。也就是夺地另佃。夺佃办法还有许多,王公有时纵容蒙民将牧畜赶到庄稼快要成熟的农田中吃庄稼,遇到这样的事,汉人势力如果孤单,只能逃走了事,蒙人则收回土地另租给后来的汉人。(注:黄时鉴:《清代内蒙古社会经济史概述》,于《蒙古史论文选集》,第三辑,1983年,第206页。)蒙古王公有时甚至用动武的方法驱佃。在郡王旗,土地已放给地商,光绪三十年,“郡王旗派出蒙兵千余人,分为九股追逐,非拆毁房屋,即抢牛践粟,兼毁农器”。至使佃户不得不逃跑。(注:贻谷为郡王旗禁闭私垦一案前经札饬该旗将蒙众严行约束并暂缓禁闭复陕西抚查照,于《清末内蒙古垦务档案汇编》第470页。)另一种办法是变法提高租金,光绪三十四年《顺天时报》上登有怀德县绅民对地局的抗议。抗议指出,自道光年间当地的大租确定,每照每晌地收东钱二吊三百文。光绪三十二年,蒙古收租局突然改变旧规,改征银元。光绪三十三年,银元大涨,但地局并不考虑,仍按低价折算银元,以此多征租税。乡绅将此事告到京城,抗议书登在《顺天时报》上,当地乡绅还列举了地局官员的其它弊端,一是在春秋二季征租时开赌场扰民;二是对真正的抗租者并不严究,视说情与送礼情况而定;三是逼买卖土地者到局换契,加收契费,但地契未加盖旗公署的红印,民人认为只要地局领导人更换,地照便不会被承认。(注: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满洲旧惯调查报告书前篇ノ内:蒙地》,大同印书社,1914年2月,第20-21页。)
2.汉人对蒙人的策略
汉人是熟练的农业劳动者,同时熟悉农业社会的法则。他们很快学会了在蒙地经济和法制环境中钻营。蒙古人的斗争策略是巩固占有权利益,侵占耕种权利益。汉人的策略就是巩固耕种权权利,尽管能地侵占占有权。侵占土地占有权的一个重要手段是扩大黑地的份额,多占地少纳租。以郭尔罗斯旗地为例,私垦时期人地关系宽松,蒙古人只注意到耕种者个人的缴租,而不注意土地的丈量和权利控制。乾隆末期的旗王公“仅图目前之利,于覆亩绳丈之政,黯然未讲,流民因之多占地而少纳租,而蒙古初亦不较。”以后开始丈量土地,但45年才进行一次,夹荒很多。农民也千方百计不让蒙旗丈量土地,以图黑地之利。咸丰年间,上级要进行查勘丈量的工作。汉人想法躲避,先有农安民户用钱向蒙古王公买荒,其条件是“永不勘丈”。“嗣后各甲众民复借交津贴五六万余千,呈送蒙公,立立垦永不勒丈,亦经蒙公允准给印文,立立有十甲众民勒石作证。其实众民施饵,以遇蒙公”。蒙古人一开始被好处蒙蔽,乐得收钱,但事后却察觉不对,又要增租勘丈,并打着理藩院的招牌,汉人不得已进行了抗租斗争。光绪十五年,在政府组织的丈量工作中,“时有刁民刘振刚即刘泳者,号召千余人聚众抗租,殴夺绳弓,逐而中止”。(注: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满洲旧惯调查报告书前篇ノ内:蒙地》,大同印书社,1914年2月,附录第86-87页。)在宁城县和硕金营子屯,长期以来汉人佃户用狡猾的方法对付此屯的汪姓蒙古地主,他们在契约上尽可能地少写土地面积,并尽量地多开周边土地。最终黑地数量达1000多亩。(注:临时产业调查局:《热河省宁城县农村实态一般调查报告书》1936年,第55-56页。)前已所述,对付汉人这种方法是土地丈量,即打地。汉人则长期反抗打地和顺契费。所以,地契上对打地的实施都很敏感,有的村在土地自批租后契约上写明不打地。在牛头沟门村,不打地的地亩占99%,打地的地亩只占1%。那种永不打地,永不涨租的地叫死租地。在喀喇沁左翼旗,顺契制度只在大东营子、新窝铺等地实行,其它地区已由于人民的反抗到民国时期已经不实行了。(注:《锦热蒙地调查报告》,中卷,地籍整理局,1937年12月,第858-859,911-912,960,1030页。)总之,围绕着丈地的斗争是非常多的,汉人总是用软硬两手试图阻碍丈量工作,因为一旦丈量,黑地的土地占有权就归到蒙古人那里去了。除了阻碍丈量以外,汉人欺骗占有权的方法还有许多。在归化城土默特地区,土地开发早,蒙古官兵所分得的土地大部分租给汉人,汉人则“私相典卖蒙地,不由蒙古”。“内有民人原租这地一段分卖数段;有隐匿地亩不出租钱者;有原租之地蒙古受价无几而民人架得余价倍蓰者;有寄民冒充原占以为业主者”。欺诈方法可谓多样。另外,汉蒙之间往往在村落宅基地问题上争执不下,为面积和岁租争斗不息。(注:贻谷为归化城土默特参领伊精额等巢请一律清厘地亩整顿地谱章程办法咨行绥远将军查照由,于《清末内蒙古垦务档案汇编》,第825页。)汉人强大后往往也干脆连小租子也不缴,在郡王旗的边墙粮地,耕地自清初已经放垦给汉人,数百年来蒙旗却因各种原因“取租不易”。(注:贻谷批西盟总局转报郡旗报效黑牌子地分别批示附呈。于《清末内蒙古垦务档案汇编》第490页。)
3.中介阶层
蒙汉之间的中介阶层是揽头阶层。早期的揽头是一些从蒙古王公那里批租土地,承包租金,赚取差额利润的人。蒙旗依赖揽头为之提供大量的金钱,但在批租土地结束后,蒙古人和汉人都对揽头的中间剥削产生了反感,使揽头制被取消,佃户到地局换契约,并直接缴租到地局。以科尔沁左翼中旗和硕达尔汉亲王旗为例,刚开始开垦时,汉蒙之间因语言风俗不通,无法管理,需要有钱有势的中介人出现,这便有揽头。揽头从蒙古地主那里批得大量土地,转租给流民,并负责收租。后由于土地重复买卖。民间争端不断,揽头制弊端明显。最后在吉林将军干涉下,设立公益地局,佃户一律到地局办理租务,揽头消失。(注: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满洲旧惯调查报告书前篇ノ内:蒙地?》,大同印书社,1914年2月,第42-43页。)
地局收租后又产生了另一种揽头阶层,这就是收租揽头,旗仓地由王府派人收租,王公个人的地却要雇人收租,这些人往往自己住在北京,在蒙地设局收租,没有中间人是不行的,这是收租揽头出现的原因。在喀喇沁左翼旗,内、外仓地和贵族土地的都雇吃租揽头。官地的催头由旗公署委派,贵族私雇催头,而一般的蒙古人的福份地或生计地出租后都自己收租,这些蒙户又称小门。(注:《锦热蒙地调查报告》,中卷,地籍整理局,1937年12月,第720,1024页。)
河套地区地商也有中介作用,他们的角色不单是收租的中介人,更是土地的投资人,因地商为修渠投入了大量资金。他们一般都先要兼价取得耕种权,因修渠后耕种权大大地升值,他们可以座当二地主。王同春同蒙古人签的永租协议时,甚至将租期定得长达万年。如果蒙古人不承认这种契约,就用武力强迫蒙古人搬家。(注:安斋库治:《清末绥远的开垦》,《满铁调查报告》1939年,第一号,那木云译,于《蒙古史研究参考资料》1963年,第六辑,第27页。)由此可见,地商的势力可以将占有权的掌握着不再侵占地商的耕种权。河套地商也能够稳定蒙汉关系,他们不但与蒙旗关系密切,缴租也及时,租地的散户却往往逃租。在伊克昭盟的郡王旗,从1870年到1900年这三十多年中,由于失去了中间的地商阶层,社会反而更加混乱。“商家承领于蒙旗,认交押租银两。农户承耕于商,众伙分收获籽粮。当其始,亦按年而输租,迨其继,或逾期而欠,伙商家固时常减让,蒙人亦间有少收。推原其故,年岁之丰歉无常,加以商家少而农户多,浸成尾大不掉之势也”。散户增多,地商减少,是收不上租子的主要原因。蒙旗曾准备闭地驱佃,但因“农户人多未易”。(注:贻谷为批郑天馥、光道会禀郡王旗蒙古俟缓二三年后再行封闭、札该旗暨包局遵照咨陕西抚查照,于《清末内蒙古垦务档案汇编》,第472页。)
4.群体力量与土地权利
蒙汉双方的围绕着占有权和耕种权的斗争取决于多种力量的平衡。先是人口与社会内聚力。在归化城土默特的白塔村,原是蒙古人的户口地。此村的移民大多是寿阳、宁武和忻县的山西人,内聚性很强。乡村私斗中双方力量的不平衡,蒙人难以立足,大部分北逃。民国时期村内只有4户蒙古人,也从地主转变成自耕农;(注:今堀城二:《中国封建社会の构造》,日本学术振兴会刊,1978年,第721-713,740页。)第二个因素是地方政权对占有权利益的保护措施,在喀喇沁左旗,王府的势力强,到伪满时期仍旧地契丰富,汉人也承认蒙古人的占有权。相反,大部分蒙旗都被王公举债所累,占有权利益遭损;第三个因素是经济势力,蒙古人缺钱才将大部分蒙地变成了兑契地。在喀喇沁左翼旗的榆树林子村,内、外官仓地、贵族的的他布囊地和庙地都成为兑倒地,大部分蒙古人只吃小租子,地租率大多只有0.5斗/亩。在札兰营子村,“公爷地”的租率为每100亩5大石,每亩合5升,这一数目在放垦时并不低,因那时人地关系宽松,整体的租率低。到民国时期,每亩纳租只有2升或3升左右,或2角钱,与这时上升的地价相比,这个数字就显得很低。(注:《锦热蒙地调查报告》,中卷,地籍整理局,1937年12月,第716,1052,1089,1092-1093页。)蒙古人将土地兑倒出去后,只能成为贫困阶层,有的甚至成为耪青户。在中蒙河套地区,由于蒙汉之间关于赎价和地租的纠纷实在太多,垦务大臣贻谷难有办法,最后干脆限期2个月,2月内蒙民如能备赎价赎回土地,土地仍归蒙人,逾期不赎,即归汉人永远为业。但大部分蒙古人不能赎回土地;第四个因素是官讼上的,汉人长期适应农业社会,不怕打官司,蒙古人长期在游牧社会里生活,靠习惯法维持,怕打官司。清末民国时期,地价上涨,察哈尔一带的土地租金以前只有几十文,蒙古人因租金过低,欲打官司,但怕进衙门,只好将土地放弃了。(注:贺扬灵:《察绥蒙民经济的解剖》,商务印书馆,1935年1月,第109-115页。)
社会群体也会因地权关系酿成动乱,动乱中有关契约往往成为目标。1890年东蒙南部发生了红巾军的动乱。汉佃攻击蒙旗,烧毁土地契约,驱逐并杀害蒙民,至使大批蒙古人放弃土地权利或将土地兑倒给汉人北迁。事过40多年,许多人蒙人在谈起这件事时仍愤愤不平。(注:临时产业调查局:《热河省宁城县农村实态一般调查报告书》1936年,第19-20页。)土默持左旗白楂地的台帐全被烧毁,自“借地养民”以来的公、私出租地的帐目全无,由于收了押租银,动乱过后官方也无力澄清占有权和耕种权的细节。伪满时期进行了一次清理,但只弄清了一部分,大部分地成为黑地。(注:《锦热蒙地调查报告》,上卷,地籍整理局,1937年12月,第90-91页。)这一地区到清末已人多地少,蒙汉双方皆贫,汉人长期当耪青户,几代人都得不到土地,许多人希望借动乱之机得地。另外,当社会黑暗势力抬头时,本来按市场办事的事情也完全取决于蒙汉之间的势力较量。在察哈尔,地商时期“尚近买卖之道,至(光绪)二十年以后,率皆恶豪地痞任意侵霸,年甚一年”,社会混乱使有的人“无价而得地,或银地之两空”。(注:贻谷据会办丰宁垦务局前代州直隶州知州刘鸿逵禀明现办情形暨酌拟嗣后办法,于《清末内蒙古垦务档案汇编》,第1688页。)
四.小 结
占有权与耕种权的利益关系在中国古代史中长期存在,早期的均田制和占田制与清代蒙地的占有权形态相类同,但在以后的历史发展中内地确立了土地私有制制度。草原长期行公有制,农业开发也并不能使土地所有权制度一下子建立起来,故有许多占有权与耕种权分离的过渡形态。民国时期,蒙地的占有权形态已经大大地萎缩,制度向着私有制方向发展。但从社会的发展规律而言,这种占有权与耕种权之间的关系类型,到现在也并没有结束。农村中也存在着本地集体占有权与外地耕种者的关系,城市中存在着土地升值利益被各个不同利益集团占有的现象。总之,清代蒙地的土地权利和租佃关系,并不是孤立的,对这一问题的加深研究,不但有利于学术,也有益于认识现代社会中的土地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