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
清史编纂体裁体例之我见
沈渭滨
【专题名称】明清史
【专 题 号】K24
【复印期号】2003年05期
【原文出处】《复旦大学:社科版》(沪)2003年04期第1~8页
【英文标题】On the Form and Style of the Writing of the Revised Version of the History of the Qing Dynasty
Shen Wei-bin
(Department of History, Fudan University, Shanghai 200433)
【作者简介】沈渭滨,复旦大学 历史系,上海 200433
沈渭滨(1937— ),男,上海市人,复旦大学历史学系教授。
【日 期】2003-04
【关 键 词】《清史稿》/新修《清史》/体裁体例/文体“Manuscript of the History of the Qing Dynasty”/newly revised “History of the Qing Dynasty”
[中图分类号] K061 K249 K2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257-0289(2003)04-0001-008
(一)
现在纂修清史,既是循盛世修志,隔代修史之传统,又是继续民初修清史者未竟之志业。民初纂成之《清史稿》,仅稿而已。稿者,未定草也。且《清史稿》审校未精、错讹甚多,为学界所诟病,不入“正史”典籍之林,致使我国传统之皇朝史有首无尾,难成完整之系列。是故清史之需重修,势所必然。
《清史稿》虽多缺陷,但平心而论,可资采择者亦不少。首先是体裁与传统史体相当,其本纪、志、表、列传四体均源自马史班书。其次是文字以简易文言为唯一文体,前后一致、简洁耐读。再次是保存资料甚丰,尤其志、表两部不少资料极具价值。是故,《清史稿》整体面目与传统之廿四史相距不远,前人修史之功力在在可见。
据此,窃以为纂修清史,似应在《清史稿》原有基础上,改善体例、核实史事、摈弃正统史观、扩大历史内容,编成一部以纪、志、表、传为主要体裁,“总体上胜过并在许多方面大大超过《清史稿》,能够象征性地与二十四史相衔接”的《清史》。简言之,新纂《清史》应是二十四史之续编,而非撇开原有基础、放弃传统史体、另立新章之史书。
为实现此目的,“应当遵循之指导思想”,窃以为其大要应是实事求是、排除意识形态成见,正确厘清史实、不求处处发现规律,不臧否人物、不评骘史事,文字简洁、务去陈言。简言之,以保存史料、讲清史实为指归。
评骘史事、臧否人物,虽为传统“正史”所习见,但据我私见,这是后世纂修者不解马史班书创例原义所致。盖司马迁作《史记》,为一人之著史,所谓“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成一家之言”,是为著史者责志,有感而发、指陈得矢,乃理所当然,“太史公曰”,为题中应有之义。后世修史,设国史馆以王大臣领之,集纂修、协修、征访等数十百人,集众人之手而成书,是为编史而非著史,两者在目的、方法上大相径庭,居然亦如“一家之言”者“论曰”、“赞曰”,颇可怪异也乎!且众人修史,评骘议论焉能一致,褒贬臧否出诸谁口?所议所评,随星转斗移往往会今是而昨非,焉能保证经得起时间检验?有鉴于此,我以为新纂《清史》只可仿《清史稿》卷首序短语,以提要撮元,不必于篇末缀“论曰”,作评骘之添足。
(二)
新纂《清史》既为二十四史之续编,其体裁当以传统之纪、志、表、传四体为主。
“纪”以序帝王。《清史稿》编者因以清皇朝为正统,故只设“本纪”25卷,不列南明诸王,鄙弃太平天国国主。新纂《清史》“纪”部可分两类,一为“本纪”,专记清代帝王,一为“别纪”,记述南明诸王及太平天王洪秀全。如此,既可破除以清皇朝为正统之观念,又示新纂《清史》不仅为皇朝史,而且为清代史。
《清史稿》“本纪”共二王十帝,其中篇幅最多者为圣祖(玄烨)3卷、高宗(弘历)6卷,宣宗(旻宁)3卷,其余或一卷、或二卷不等。如此分配,差堪合理。然文宗(奕詝)、穆宗(载淳)、德宗(载湉)三朝,内忧外患严重,制度损益盛于上代,今本《清史》亦应大增篇幅。故“本纪”一部,似应将康、乾、道、咸、同、光六朝六帝列为重点。
“别纪”之名,并无深意,仅示区别于清“本纪”而已。南明诸王因在位不久,私意不必如本纪各帝设立专卷,一卷综述即可;太平天王立国十四年,不承认其为国主似属荒谬,可与其子洪天贵福合为一卷,综述可也。
《清史稿》“本纪”均以庙号括注姓名为目,如太祖(努尔哈赤)、太宗(皇太极)、世祖(福临)等,常人不易识别,记忆往往混淆。今本《清史》纂修时建议改为年号括注姓名、庙号,如顺治帝(福临,世祖)、康熙帝(玄烨,圣祖)等,既有意义又合常人认知习惯。
“记”是全书之纲,当以编年为主,但需视叙史需要作适当变通。凡可插入当年有关之史事应一并记述,以使明事之由来。例如《清史稿》:《宣宗本纪》称:道光四年“冬十月乙丑,回酋张格尔入乌鲁克卡伦,官军失利,侍卫花山布等阵亡。”新本《清史》写此事时,可将张格尔为何入侵等情追述,以明缘由,此种写法类似本末体,已与道光帝奉纪之死守编年成法造成大事不贯、支离破碎不同。此即先贤所说“仍纪传之体而参本末之法”者,使用得当,定可超迈前人,独树一帜于二十四史之林。
(三)
“志”由“书”来,以记朝章国典及国计民生悠关之事,颇似当代所谓专史者然。《清史稿》“志”部共135卷,是全书中分量仅次列传的第二大部类。“志”部共设16篇:
1.《天文》14卷 9.《职官》6卷
2.《灾异》5卷 10.《食货》6卷
3.《时宪》9卷 11.《河渠》4卷
4.《地理》28卷 12.《兵》12卷
5.《礼》12卷 13.《刑法》3卷
6.《乐》8卷 14.《艺文》4卷
7.《舆服》4卷 15.《交通》4卷
8.《选举》8卷 16.《邦交》8卷
每篇又按类分目,篇幅因事之轻重大小制宜。以当代史识观之,《清史稿》16篇虽较《明史》有所改进,如《五行》之改《灾异》、《历志》之改《时宪》,新设《交通》、《邦交》志,删除《仪卫》志,但分篇仍多着眼于皇朝典章制度而忽视民生习俗、社会经济;由于正统史观影响,完全不录太平天国有关内容。故新编清史在设“志”谋篇时,应在这两方面予以加强。愚见以为新编《清史》“志”部可设22篇,兹分篇申述于下:
(一)《天文》志
《清史稿》“志”部首列《天文》,循前朝史体成例也。论者或谓旧史《天文志》颇具迷信色彩,今修新史应予摈弃。此说非是。盖“天人感应”为中国古代哲学思想之精髓,阴阳五行皆从此出。其间含义丰富复杂,今人未必尽知其底蕴机理。以不之知者率指为迷信,迹近武断;且有清一代对天体之知识,由于西学东渐,为历代最先进,其保存之天文史料,对今人研究18世纪天体运行极为珍贵,纂修清史,焉有弃而不顾之理。《清史稿·天文志》称:“乾隆六十年后,国史无征,则从阙焉。”可知自1795年后无天文资料可援引,故纂修《清史·天文志》时需作补充,以期成有清一代之天文专史。
然而旧史之《天文志》所用术语与今异,常人不易理解;所观测之天象,容有牵强附会处,均需以现代天文知识诠释解读。凡此,均非历史学者所能。建议此志请专家撰写,以使具中等文化程度读者能认知为目的。其黄道、赤道若能附图说明最好。
(二)《灾异》志
《清史稿·灾异志》为记述天灾专志,其异象部份对后人了解生态环境变异产生之后果亦颇有价值。惟其天灾部分按水、火、木、金、土序列记录灾害或天气异常,确有诡秘色彩,可予废弃,应以灾害性质如水灾、火灾、蝗灾、雷灾、雪霜、风灾、淫雨、干旱、地震、泥石流、火山爆发等分类编写。《清史稿·灾异志》之“异象”,均依水、火、木、金、土之分类附焉。建议从中分出,勒为一编,按“异象”发生地区归类,以年系事叙述之。
(三)《时宪》志似可改名为《历算》志
《时宪》为《明史·历志》之改称,其名取自清顺治二年(1645年)颁行之历法《时宪历》。自该志内容看,实为清代历算之学之演化史。且“时宪”两字不为常人理解,不如循名责实,改名为《历算志》,既述历,又述其推步、七政、四余、根理、法数诸术。由于清人使用之术语与今时异,故纂修时应以现代术语相对应诠释。又,太早天国历算法亦应列入。
(四)《地理》志
《清史稿·地理志》是志部中篇幅最大者。诚如戴逸教授在《关于清史编纂体例的几点补充意见》所说:“叙述细繁,篇幅浩大”。窃以为述地理之沿革、政区之设置若无地图配合,则缺乏空间感;反之,若仅有地图而无文字诠释,则缺乏历史感或曰时间感。故理想之法,似为以图为主,配以文字说明。谭其骧公主编之《中国历史地图集》第八册《清时期图》(即通称《清图》)其分幅与《清史稿·地理志》之分篇序列完全一致,其画出之疆域政区,时间一为嘉庆二十五年(1820),一为光绪二十四年(1908),恰为清代设省区由18行省变为22省区之代表时期。戴公忧虑谭图止于行省而无府县,窃以为以谭图为主则止于行省已可,不必再作府县图。且谭图之省区图已经标出府县之政区位置,再配以文字说明,自可了然。但此事仍需听取历史地理专家意见,作最后之决定。
以图为主,是以图中入编元素作为修地理志之主要内容,即文从图示。至于图文先后,仍按志书通例文先图后。
太平天国建省与清王朝不同,应有太平天国地理志一目。
(五)《礼》志
“礼”是古人最重要之行为规范,“尚礼”且具教化之义,所谓“安上治民莫善于礼”。《清史稿·礼志》叙“五礼”,分类得宜,可以采纳。但因不少内容现已不再继续,故可以简化内容,突出随时代变迁礼崩乐坏之趋势与表现。
太平天国有不同于清王朝之礼仪制度,应另设一目。
(六)《乐》志
古人视乐,不同于今人视之为娱乐,而更多注意于乐对民风习俗之影响,即所谓“移风易俗,莫善于乐”。《清史稿·乐志》内容,除“总论”述有清一代作乐制器的历史外,其余包括乐谱、乐器、歌辞、各种不同乐曲之配器等,均有价值,新修《清史》可以采用。但中国乐谱自有统系,一般人不能识读,故建议对其以西乐之识谱法诠释之;其乐器如能有图附入者则更好。
(七)《舆服》志
细目可依《清史稿·舆服志》,但该志“舆服三”有关于御宝藏交泰殿之考证,与志体各篇体例不协,新纂可删去或改写;该志所录之舆、服、玺、印,有图附入者更佳。
(八)《选举》志
《清史稿·选举志》包含学校、科举(包括特科)、荐擢、封荫、推选、考绩、捐纳、新选举共九目。私见拟将学校、新选举两目析出,另立新志;以其余七目另增太平天国科举共八目组成《清史·选举志》。
(九)《宪政》志
此篇新设。以《清史稿·选举志》八“新选举”为主要内容构成。本篇设如下各目:考察宪政、预备立宪、谘议局、自治团体、资政院、国会请愿、皇族内阁。
(十)《学校》志
此篇新设。以《清史稿·选举志》一、二“学校”为主要内容构成。本篇设目如下:国学、京师之学、地方之学、书院、私塾、社学、新学堂、京师大学堂、留学、游学、学制、教习。其中“新学堂”一目,包括各级各类学堂、教会学校,面广量大,成为《清史》中份量较重之志篇。
(十一)《职官》志
《清史稿·职官志》仅六卷,叙述简扼、设目符节,可采纳。需增加太平天国职官一卷,设朝内官、地方官、军内官三目。
(十二)《食货》志
“食货”一词已为传统正史设志所习用,似不宜遽改。《清史稿·食货志》缺项太多,可新增如下各目:
农业(包括林、牧、渔业)、手工业、机器工业(包括军火工业)、航运业、商业、金融业、外贸业、日用工业、矿冶业等,加上原有各目,合成有清一代经济专史。能附图尤佳。
(十三)《河渠》志
《清史稿·河渠志》缺长江、钱江、珠江、黑龙江、松花江、伊犁河、雅鲁藏布江、澜沧江等,应补入。新增各河,似应以水利为主,水文为辅,以与原有内容一致。
(十四)《湖泊》志
此篇新设。兴凯湖、呼伦湖、洪泽湖、太湖、鄱阳湖、洞庭湖、青海、鄂陵湖、札陵湖、纳木错湖、罗布泊等皆可依《河渠志》水利为主、水文为辅原则,择要设目。
(十五)《兵》志
《清史稿·兵志》将湘淮军掺于《乡兵》篇中,轻描淡写带过,此乃清廷以其源起团练,非经制兵之故。论湘淮军在晚清军制变化中之地位及其影响,应从“乡兵”篇中析出各列一目,且湘军与团练不同,罗尔纲先生专著早已指出,军史学界几成定论,故再入“乡兵”更不相宜。淮军应与湘军并立,不可合为一目,盖因淮军自1860年到上海后,逐渐自成系统,且其影响清军近代化较湘军尤甚。
《清史稿·兵志》缺“巡警”一目,应补入。其“陆军新制”述“新建陆军”、“自强军”等均过于简单,应详为改写,可另立一目:“新军”。
《清史稿·兵志》无“兵器”内容,应补入。
另应补入太平军军制一目。
新修《清史·兵志》应有附图,尤其是舰船、兵器、旗帜、军衔等无图难以了然。
(十六)《刑法》志
《清史稿·刑法志》设三篇,其一主要为修律经过及主要律法;其二为刑法;其三为审判。私见以为其一修律部份应将《大清律》及《现行则例》全文附入;其二刑法部份应将宣统二年颁布之《现行刑律》全文附入;其三审判部份缺中外会审制度及会审公廨,应补入或另立一篇。
另应增太平天国刑法篇。
(十七)《租界》志
租界为晚清重要问题,应有专志。设目可按其演变过程列为:由来、扩张、管理、分合,另附《租界一览表》。
(十八)《艺文》志
《清史稿·艺文志》缺漏太多,几成共识。补入各书,理论上应以有质量、有见解、有影响之好书入选,然操作时颇难。能否专门召开版本学家、目录学家、藏书家及各类专门家讨论决定之。
(十九)《交通》志
《清史稿·交通志》设目符节,可采纳。惟“轮船”一目,详述轮船招商局,恐与余私见所拟《清史·食货志》“航运业”内容重复。窃以为本志在述“交通”,非叙产业门类及其代表厂商,故招商局之始末应在《食货志》,而本志“轮船”一目可以内河及沿海航线、中外轮船航线、航道管理、事故等为主要内容。
民间交通如河汊小港之乌篷、快船、小拨,近海之沙船、卫船,在新设轮船后仍继续行驶,应补入新纂《交通志》中;“邮政”一目中应新增民间信局内容。至于太平军邮政有“疏附衙”为专司机构,以八桨快船为主要通邮工具,亦应补入。
新《交通志》能附图片如火车、轮船、邮局、邮差、邮票、电报局等当最好。
(二十)《邦交》志
邦交以分述与各国之外交为宜。
(二十一)《民族》志
此志新设。《清史稿》无“民族志”,大谬。新志应以各民族分别设卷,每卷以历史、分布、迁徙、活动、习俗(包括节令、饮食、服饰、婚嫁、丧葬、集市、庙会等)为主要内容。
(二十二)《宗教》志
此志新设,以各教分卷,每卷以历史、分布、寺庙、教堂、祭祀、礼拜、信徒、典籍等为主要内容。有图最佳。
现将《清史稿》及新纂《清史》各志列表比照如下:
(四)
“表”以系时事。《清史稿》设10表,共53卷。其中,《皇子世表》5卷,记肇祖(孟特穆)至文宗(奕詝)共十三代后裔;《公主表》1卷,记显祖(塔克世)至文宗(奕詝)及其弟恭亲王奕䜣共十代公主之生母、出生死亡年份、封号及下嫁时间、额附事略等。诚如戴逸教授所言:“皇子世表,详列历代后裔,人员众多,旁行斜上,条理不清,难以究诘,而公主表只列生母与额附,不载子孙。”戴公问:“皇子公主是否列表叙明,如何使之事赅文省?”(《关于清史编纂体例的几点补充意见》)
(一)私见以为《皇子世表》、《公主表》均可删除,理由如下:
1.改制不易。现存皇子世表,取表格式,旁行斜上,阅读不易,若改为习见之列表式,则表长而阔,亦难识读,且势为印成16开或8开纸,折叠成36开,既难装订,且阅者不便,尤其太祖、圣祖两代子孙繁多,难以载于一纸。与其改制不易,不如删除了事。公主表内容过简,现有表格虽可卒读,但若无皇子表而有公主表,当会令人生疑,故亦应同时删去。
2.皇子世表,纯系帝王家谱,入表皇子,均既无事功又无嘉言者,删去对清史整体并无影响,公主额附亦如是。
3.传统正史之无皇子世表及公主表者,有先例在焉。如赵翼所列:“《后汉》、《三国》、《宋》、《齐》、《梁》、《陈》、《魏》、《齐》、《周》、《隋》及《南》、《北》史皆无表”。故新纂《清史》无此两表,似无可非议。
4.新修《清史》纂成,《清史稿》仍存于世。有人若需研究皇清世系及公主、额附者,自可利用《清史稿》,决无“断粮”之患。
(二)《清史稿》:《大学土年表》、《军机大臣年表》、《部院大臣年表》、《疆臣年表》四表,列目均可采纳,但内容尚需核订。今人钱实甫先生作《清代职官表》已对其重订、补充,宜分别核实、考订后移入四表。篇幅虽大,但极便利用,且至今无过其右,可谓采用研究新成果也。
(三)《清史稿·藩部世表》,新纂时可将《公主表》“额附”栏中内容,移入有关人员。如《公主表》中“太宗第一女,继妃乌喇纳喇氏生,封和硕公主,于天聪七年正月下嫁班第……”(中华书局排印本,第十八册,第5269—5270页)查《藩部世表》一,(排印本28册,第8369页)有“敖汉部扎萨克多罗郡王班第”,此人系“元太祖裔。崇德元年封扎萨克多罗郡王,世袭罔替。顺治四年卒”(28册,第8370页)。对照《公主表》上举之太宗第一女和硕公主所下嫁班第者,即此郡王班第也(唯卒年两处有所不同,《公主表》之班第,卒于顺治十三年;《藩部世表》之班第,卒于顺治四年,需作考证。《清史稿》如此错讹者甚多,需谨慎使用也)。似可将《公主表》之内容移入《藩部表》之班第栏中,增:“天聪七年正月,尚太宗第一女和硕公主”。如此,既可使删去之《公主表》有关藩部之内容得以利用,又可使《藩部表》有关王公贝勒与清皇朝之关系得到明确资料,可谓两全其美也。
(四)《清史稿·交聘年表》二卷均应改名,表一改为《中国驻外使节》,表二改为《外国驻华使节》。原《各国遣驻使》表只记公使、副使,缺领事、总领事等,应补上;又外国使节应补注外文姓名。
(五)拟新增如下各表
(1)《清代人口统计》
(2)《清代田地、田赋统计》
此两表可在梁方仲先生《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一书基础上,利用近年来人口史、财政史研究成果编制。
(3)《清代关税、厘金历年收入统计》
此表编制时,可参考《清史稿·食货志》六“征榷”、“会计”两目,但该两目所列海关、常关、厘金等税入,均系定额,并未统计每年关税之实际收入。
(4)《清代历年财政收支统计》
此表列项可参照《赫德调查的清朝财政收支表》,见周育民著《晚清财政与社会变迁》(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16页)。
(5)《鸦片进口历年统计》
鸦片为害巨烈,流毒弥久,但至今未见有一完整、详细之统计表,深引为憾。新纂《清史》应有此表,可作为权威之统计,因鸦片卷走之历年白银流量甚大,应附入。
(6)《历年所设商埠、租界、租借地表》
此表可参考严中平等编《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第41—56页各表,但设项及内容可稍作变通。如商埠之“设埠年月”应补清代纪年及农历月日,“设埠经过”应详列过程及条约有关条文等。
(7)《历年所订中外约章表》
此表在于统计清代所订各种约章而不在约章条文。
(8)《历年所借外债统计表》
另:应有《清代大事年表》。此表可作为全书附录,不列入“表”部。
现将《清史稿》及新修《清史》各表比照如下:
(五)
“列传”以志人物。《清史稿》人物传共316卷,占全书529卷的1/2以上。
(一)《清史稿》人物传按“以类相从”编排,每类人物,又以朝代先后为序。分类有后妃、诸王、臣僚(包括南明三人。原无此类名,为我所拟)、循吏、儒林、文苑、忠义、孝义、遗逸、艺术、畴人、列女、土司、藩部、属国共15类,而以“臣僚”一类为绝大多数。以大多数人物传聚为一类而又不拟名目者,颇可奇怪。估计人多事杂,难以用一词正确概括,干脆不拟名目,让读者自领心悟。
“分类相从”,可使传主定性明确,读者先入为主;以朝代别先后,有利编排,便于查阅。然而分类是否得宜,易招诟病;以朝代编排,仅对知情者有利使用。故其利弊互见,必须择善而从。
(二)“分类相从”为传统正史编列传之老例,不宜遽废。按《清史稿》所分15类中,最易招物议者,一为设“循吏”、二为设“忠义”,此两类本属“臣僚”,析出另立,既体现编者以清王朝为正统别忠奸之价值观,又反映编者以维护清王朝长治久安为确定臣僚良善与否之标准;且析出另立,不易读者检索。故私见废此二目,将《清史稿》列传中此二目之人物,统编入“臣僚”中。
又“儒林”、“文苑”,虽术有专攻,但细分并无必要,可合为“文儒”。
据此,新修《清史·列传》共设后妃、诸王、政事、文儒、畴人、遗逸、艺术、孝义、列女、土司、藩部、属国12类。其中“政事”一类,即《清史稿·列传》中未名之类,亦上文所称之“臣僚”。改称“政事”,因新修之《清史》人物传中,需增加南明诸王朝之人物,太平诸王,清末革命党人及立宪人物。此四类均非清王朝“臣僚”可范围者。无可名之,姑妄称之。
论者或谓此四类另立,不应掺入清臣中。此说有理,但对检索者不便。盖多列一类,多一层囿限,亦多一层麻烦,可糊涂处则糊涂,往往反倒省事也。
(三)明清之际人物,以与清王朝有关系者入《清史》,原已入《明史》者若何腾蛟、矍式耜,亦应编入《清史》,盖若缺此类人物,清代前期史事无法厘清说明。虽入两史,情有可原。
清末党人,无论革命、君宪,殁于清代者如陈天华、陆皓东、邹容、秋瑾、徐锡麟、吴樾等,均应入传;如殁于民国而主要活动在清代者,亦应入传,但作传时应详述清时活动。“袁世凯、徐世昌、岑春煊、张謇等在清朝与民国均声名显赫”,可着重写其在清朝时之作为,简化其民国部分。
(四)各类人物,仍按朝代先后编次,以符正史体例。为何不以当前新出之人物词典用姓氏笔划排序?私见以为这是两种体裁,不能搬用。人物词典通贯各朝各代,要在检查方便,不同时代人物相混,不影响历史时序观念之养成;《清史》为清代全史,纪、志、表、传,均以编年纪事,适当掺以本末之体,有鲜明之时序感。若以姓氏笔划为序,则笔划多而活动于前清之人,势必排在笔划少而活动于清末者之后,反之亦然,势必造成时序大乱,史事颠倒,不利于对清代历史之正确识读。
(六)
新修《清史》既为二十四史之续编,而非另立新章之著述,则其文体,宜用简易文言为好。文言文一为省篇幅,二可与前史相衔接。尤其与使用资料之文体相一致,可使全书措辞命字统一,显得顺畅可读。当前使用现代汉语所著之史书,往往在叙事之语体与资料文体上不相一致,读时因语境不同常感别扭。
《清史稿》共529卷,按中华书局排印本之印刷字数计,正文8408千字,加上目录一卷33千字,总8441千字,不足一千万字。考虑到新修《清史》在纪、志、表、传各部将大大增扩内容(如列传人物有传记可寻者不在四万人之下),私见以为总字数(仍以印刷字数计)宜控制在二千万字上下,若发排时以每册30万字计,约70册左右。
全书编纂体例,私见有如下数端可供参酌:
1.书前有总序。清代历史概述,可入于总序。
2.“篇”前有总论,述其演变大势;
3.“目”前有短语,以提要撮元;
4.不引书,引书必有注。注以当页注为好,便于阅读。
5.使用现代标点。
6.书后有附录:(1)清代大事年表;(2)征引书目表;(3)如有可能,作“人名索引”(考虑篇幅,故曰“可能”)
以上私见,均依新修《清史》应为二十四史之续篇为原则,卑之无甚高论。命题作文,时间匆促,不及细究,必多错讹,聊供编纂诸公参考而已。
2003年4月2日于抱墨轩
作者附识:
《清史稿》所据史料,主要为《清实录》、《国史列传》、《清会典》及若干档案,虽称资料颇丰,然缺漏甚多。其中,北京第一档案馆所存大量档案;满文老档;台湾故宫博物馆现存清代档册;西人有关清代记述;清代海关档案;上海工部局档案;行业史料;乃至日记、帐册、家谱、族谱等,均未利用。窃以为纂修《清史》,首在广搜资料,然后修史者有米可炊也。
《清史稿》历时14年纂成。有此基础,私见以为新纂《清史》,期以10年,当可基本完成。^
【专 题 号】K24
【复印期号】2003年05期
【原文出处】《复旦大学:社科版》(沪)2003年04期第1~8页
【英文标题】On the Form and Style of the Writing of the Revised Version of the History of the Qing Dynasty
Shen Wei-bin
(Department of History, Fudan University, Shanghai 200433)
【作者简介】沈渭滨,复旦大学 历史系,上海 200433
沈渭滨(1937— ),男,上海市人,复旦大学历史学系教授。
【内容提要】 | 纂修清史,应在《清史稿》原有基础上,改善体例、核实史实、摈弃正统史观、扩大历史内容,编成一部以纪、志、表、传为主要体裁,“总体上胜过并在许多方面大大超过《清史稿》,能够象征性地与二十四史相衔接”的《清史》。它应是二十四史之续编,而非撇开原有基础,放弃传统史体,另立新章之史书。其文体,宜用简易文言。字数宜控制在二千万字上下。 The revision of the history of the Qing Dynasty should be based on the existing “Manuscript of the History of the Qing Dynasty”,with improvement of the style, verification of the historical data, rejection of the orthodox conception of history, and expansion of historical content, so that it will be mainly characterized by an integrated style of records, history, charts and biographical profiles. Thus the revised version will greatly supercede“Manuscript of the History of the Qing Dynasty” on the whole and in many respects, so that it can symbolically connect with the Twenty-four Histories rather than a separate history book which easts aside the original basis or abandons the traditional style of history. With regard to its style, plain classical Chinese is preferred. The total number of words should be about twenty million. |
【关 键 词】《清史稿》/新修《清史》/体裁体例/文体“Manuscript of the History of the Qing Dynasty”/newly revised “History of the Qing Dynasty”
(一)
现在纂修清史,既是循盛世修志,隔代修史之传统,又是继续民初修清史者未竟之志业。民初纂成之《清史稿》,仅稿而已。稿者,未定草也。且《清史稿》审校未精、错讹甚多,为学界所诟病,不入“正史”典籍之林,致使我国传统之皇朝史有首无尾,难成完整之系列。是故清史之需重修,势所必然。
《清史稿》虽多缺陷,但平心而论,可资采择者亦不少。首先是体裁与传统史体相当,其本纪、志、表、列传四体均源自马史班书。其次是文字以简易文言为唯一文体,前后一致、简洁耐读。再次是保存资料甚丰,尤其志、表两部不少资料极具价值。是故,《清史稿》整体面目与传统之廿四史相距不远,前人修史之功力在在可见。
据此,窃以为纂修清史,似应在《清史稿》原有基础上,改善体例、核实史事、摈弃正统史观、扩大历史内容,编成一部以纪、志、表、传为主要体裁,“总体上胜过并在许多方面大大超过《清史稿》,能够象征性地与二十四史相衔接”的《清史》。简言之,新纂《清史》应是二十四史之续编,而非撇开原有基础、放弃传统史体、另立新章之史书。
为实现此目的,“应当遵循之指导思想”,窃以为其大要应是实事求是、排除意识形态成见,正确厘清史实、不求处处发现规律,不臧否人物、不评骘史事,文字简洁、务去陈言。简言之,以保存史料、讲清史实为指归。
评骘史事、臧否人物,虽为传统“正史”所习见,但据我私见,这是后世纂修者不解马史班书创例原义所致。盖司马迁作《史记》,为一人之著史,所谓“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成一家之言”,是为著史者责志,有感而发、指陈得矢,乃理所当然,“太史公曰”,为题中应有之义。后世修史,设国史馆以王大臣领之,集纂修、协修、征访等数十百人,集众人之手而成书,是为编史而非著史,两者在目的、方法上大相径庭,居然亦如“一家之言”者“论曰”、“赞曰”,颇可怪异也乎!且众人修史,评骘议论焉能一致,褒贬臧否出诸谁口?所议所评,随星转斗移往往会今是而昨非,焉能保证经得起时间检验?有鉴于此,我以为新纂《清史》只可仿《清史稿》卷首序短语,以提要撮元,不必于篇末缀“论曰”,作评骘之添足。
(二)
新纂《清史》既为二十四史之续编,其体裁当以传统之纪、志、表、传四体为主。
“纪”以序帝王。《清史稿》编者因以清皇朝为正统,故只设“本纪”25卷,不列南明诸王,鄙弃太平天国国主。新纂《清史》“纪”部可分两类,一为“本纪”,专记清代帝王,一为“别纪”,记述南明诸王及太平天王洪秀全。如此,既可破除以清皇朝为正统之观念,又示新纂《清史》不仅为皇朝史,而且为清代史。
《清史稿》“本纪”共二王十帝,其中篇幅最多者为圣祖(玄烨)3卷、高宗(弘历)6卷,宣宗(旻宁)3卷,其余或一卷、或二卷不等。如此分配,差堪合理。然文宗(奕詝)、穆宗(载淳)、德宗(载湉)三朝,内忧外患严重,制度损益盛于上代,今本《清史》亦应大增篇幅。故“本纪”一部,似应将康、乾、道、咸、同、光六朝六帝列为重点。
“别纪”之名,并无深意,仅示区别于清“本纪”而已。南明诸王因在位不久,私意不必如本纪各帝设立专卷,一卷综述即可;太平天王立国十四年,不承认其为国主似属荒谬,可与其子洪天贵福合为一卷,综述可也。
《清史稿》“本纪”均以庙号括注姓名为目,如太祖(努尔哈赤)、太宗(皇太极)、世祖(福临)等,常人不易识别,记忆往往混淆。今本《清史》纂修时建议改为年号括注姓名、庙号,如顺治帝(福临,世祖)、康熙帝(玄烨,圣祖)等,既有意义又合常人认知习惯。
“记”是全书之纲,当以编年为主,但需视叙史需要作适当变通。凡可插入当年有关之史事应一并记述,以使明事之由来。例如《清史稿》:《宣宗本纪》称:道光四年“冬十月乙丑,回酋张格尔入乌鲁克卡伦,官军失利,侍卫花山布等阵亡。”新本《清史》写此事时,可将张格尔为何入侵等情追述,以明缘由,此种写法类似本末体,已与道光帝奉纪之死守编年成法造成大事不贯、支离破碎不同。此即先贤所说“仍纪传之体而参本末之法”者,使用得当,定可超迈前人,独树一帜于二十四史之林。
(三)
“志”由“书”来,以记朝章国典及国计民生悠关之事,颇似当代所谓专史者然。《清史稿》“志”部共135卷,是全书中分量仅次列传的第二大部类。“志”部共设16篇:
1.《天文》14卷 9.《职官》6卷
2.《灾异》5卷 10.《食货》6卷
3.《时宪》9卷 11.《河渠》4卷
4.《地理》28卷 12.《兵》12卷
5.《礼》12卷 13.《刑法》3卷
6.《乐》8卷 14.《艺文》4卷
7.《舆服》4卷 15.《交通》4卷
8.《选举》8卷 16.《邦交》8卷
每篇又按类分目,篇幅因事之轻重大小制宜。以当代史识观之,《清史稿》16篇虽较《明史》有所改进,如《五行》之改《灾异》、《历志》之改《时宪》,新设《交通》、《邦交》志,删除《仪卫》志,但分篇仍多着眼于皇朝典章制度而忽视民生习俗、社会经济;由于正统史观影响,完全不录太平天国有关内容。故新编清史在设“志”谋篇时,应在这两方面予以加强。愚见以为新编《清史》“志”部可设22篇,兹分篇申述于下:
(一)《天文》志
《清史稿》“志”部首列《天文》,循前朝史体成例也。论者或谓旧史《天文志》颇具迷信色彩,今修新史应予摈弃。此说非是。盖“天人感应”为中国古代哲学思想之精髓,阴阳五行皆从此出。其间含义丰富复杂,今人未必尽知其底蕴机理。以不之知者率指为迷信,迹近武断;且有清一代对天体之知识,由于西学东渐,为历代最先进,其保存之天文史料,对今人研究18世纪天体运行极为珍贵,纂修清史,焉有弃而不顾之理。《清史稿·天文志》称:“乾隆六十年后,国史无征,则从阙焉。”可知自1795年后无天文资料可援引,故纂修《清史·天文志》时需作补充,以期成有清一代之天文专史。
然而旧史之《天文志》所用术语与今异,常人不易理解;所观测之天象,容有牵强附会处,均需以现代天文知识诠释解读。凡此,均非历史学者所能。建议此志请专家撰写,以使具中等文化程度读者能认知为目的。其黄道、赤道若能附图说明最好。
(二)《灾异》志
《清史稿·灾异志》为记述天灾专志,其异象部份对后人了解生态环境变异产生之后果亦颇有价值。惟其天灾部分按水、火、木、金、土序列记录灾害或天气异常,确有诡秘色彩,可予废弃,应以灾害性质如水灾、火灾、蝗灾、雷灾、雪霜、风灾、淫雨、干旱、地震、泥石流、火山爆发等分类编写。《清史稿·灾异志》之“异象”,均依水、火、木、金、土之分类附焉。建议从中分出,勒为一编,按“异象”发生地区归类,以年系事叙述之。
(三)《时宪》志似可改名为《历算》志
《时宪》为《明史·历志》之改称,其名取自清顺治二年(1645年)颁行之历法《时宪历》。自该志内容看,实为清代历算之学之演化史。且“时宪”两字不为常人理解,不如循名责实,改名为《历算志》,既述历,又述其推步、七政、四余、根理、法数诸术。由于清人使用之术语与今时异,故纂修时应以现代术语相对应诠释。又,太早天国历算法亦应列入。
(四)《地理》志
《清史稿·地理志》是志部中篇幅最大者。诚如戴逸教授在《关于清史编纂体例的几点补充意见》所说:“叙述细繁,篇幅浩大”。窃以为述地理之沿革、政区之设置若无地图配合,则缺乏空间感;反之,若仅有地图而无文字诠释,则缺乏历史感或曰时间感。故理想之法,似为以图为主,配以文字说明。谭其骧公主编之《中国历史地图集》第八册《清时期图》(即通称《清图》)其分幅与《清史稿·地理志》之分篇序列完全一致,其画出之疆域政区,时间一为嘉庆二十五年(1820),一为光绪二十四年(1908),恰为清代设省区由18行省变为22省区之代表时期。戴公忧虑谭图止于行省而无府县,窃以为以谭图为主则止于行省已可,不必再作府县图。且谭图之省区图已经标出府县之政区位置,再配以文字说明,自可了然。但此事仍需听取历史地理专家意见,作最后之决定。
以图为主,是以图中入编元素作为修地理志之主要内容,即文从图示。至于图文先后,仍按志书通例文先图后。
太平天国建省与清王朝不同,应有太平天国地理志一目。
(五)《礼》志
“礼”是古人最重要之行为规范,“尚礼”且具教化之义,所谓“安上治民莫善于礼”。《清史稿·礼志》叙“五礼”,分类得宜,可以采纳。但因不少内容现已不再继续,故可以简化内容,突出随时代变迁礼崩乐坏之趋势与表现。
太平天国有不同于清王朝之礼仪制度,应另设一目。
(六)《乐》志
古人视乐,不同于今人视之为娱乐,而更多注意于乐对民风习俗之影响,即所谓“移风易俗,莫善于乐”。《清史稿·乐志》内容,除“总论”述有清一代作乐制器的历史外,其余包括乐谱、乐器、歌辞、各种不同乐曲之配器等,均有价值,新修《清史》可以采用。但中国乐谱自有统系,一般人不能识读,故建议对其以西乐之识谱法诠释之;其乐器如能有图附入者则更好。
(七)《舆服》志
细目可依《清史稿·舆服志》,但该志“舆服三”有关于御宝藏交泰殿之考证,与志体各篇体例不协,新纂可删去或改写;该志所录之舆、服、玺、印,有图附入者更佳。
(八)《选举》志
《清史稿·选举志》包含学校、科举(包括特科)、荐擢、封荫、推选、考绩、捐纳、新选举共九目。私见拟将学校、新选举两目析出,另立新志;以其余七目另增太平天国科举共八目组成《清史·选举志》。
(九)《宪政》志
此篇新设。以《清史稿·选举志》八“新选举”为主要内容构成。本篇设如下各目:考察宪政、预备立宪、谘议局、自治团体、资政院、国会请愿、皇族内阁。
(十)《学校》志
此篇新设。以《清史稿·选举志》一、二“学校”为主要内容构成。本篇设目如下:国学、京师之学、地方之学、书院、私塾、社学、新学堂、京师大学堂、留学、游学、学制、教习。其中“新学堂”一目,包括各级各类学堂、教会学校,面广量大,成为《清史》中份量较重之志篇。
(十一)《职官》志
《清史稿·职官志》仅六卷,叙述简扼、设目符节,可采纳。需增加太平天国职官一卷,设朝内官、地方官、军内官三目。
(十二)《食货》志
“食货”一词已为传统正史设志所习用,似不宜遽改。《清史稿·食货志》缺项太多,可新增如下各目:
农业(包括林、牧、渔业)、手工业、机器工业(包括军火工业)、航运业、商业、金融业、外贸业、日用工业、矿冶业等,加上原有各目,合成有清一代经济专史。能附图尤佳。
(十三)《河渠》志
《清史稿·河渠志》缺长江、钱江、珠江、黑龙江、松花江、伊犁河、雅鲁藏布江、澜沧江等,应补入。新增各河,似应以水利为主,水文为辅,以与原有内容一致。
(十四)《湖泊》志
此篇新设。兴凯湖、呼伦湖、洪泽湖、太湖、鄱阳湖、洞庭湖、青海、鄂陵湖、札陵湖、纳木错湖、罗布泊等皆可依《河渠志》水利为主、水文为辅原则,择要设目。
(十五)《兵》志
《清史稿·兵志》将湘淮军掺于《乡兵》篇中,轻描淡写带过,此乃清廷以其源起团练,非经制兵之故。论湘淮军在晚清军制变化中之地位及其影响,应从“乡兵”篇中析出各列一目,且湘军与团练不同,罗尔纲先生专著早已指出,军史学界几成定论,故再入“乡兵”更不相宜。淮军应与湘军并立,不可合为一目,盖因淮军自1860年到上海后,逐渐自成系统,且其影响清军近代化较湘军尤甚。
《清史稿·兵志》缺“巡警”一目,应补入。其“陆军新制”述“新建陆军”、“自强军”等均过于简单,应详为改写,可另立一目:“新军”。
《清史稿·兵志》无“兵器”内容,应补入。
另应补入太平军军制一目。
新修《清史·兵志》应有附图,尤其是舰船、兵器、旗帜、军衔等无图难以了然。
(十六)《刑法》志
《清史稿·刑法志》设三篇,其一主要为修律经过及主要律法;其二为刑法;其三为审判。私见以为其一修律部份应将《大清律》及《现行则例》全文附入;其二刑法部份应将宣统二年颁布之《现行刑律》全文附入;其三审判部份缺中外会审制度及会审公廨,应补入或另立一篇。
另应增太平天国刑法篇。
(十七)《租界》志
租界为晚清重要问题,应有专志。设目可按其演变过程列为:由来、扩张、管理、分合,另附《租界一览表》。
(十八)《艺文》志
《清史稿·艺文志》缺漏太多,几成共识。补入各书,理论上应以有质量、有见解、有影响之好书入选,然操作时颇难。能否专门召开版本学家、目录学家、藏书家及各类专门家讨论决定之。
(十九)《交通》志
《清史稿·交通志》设目符节,可采纳。惟“轮船”一目,详述轮船招商局,恐与余私见所拟《清史·食货志》“航运业”内容重复。窃以为本志在述“交通”,非叙产业门类及其代表厂商,故招商局之始末应在《食货志》,而本志“轮船”一目可以内河及沿海航线、中外轮船航线、航道管理、事故等为主要内容。
民间交通如河汊小港之乌篷、快船、小拨,近海之沙船、卫船,在新设轮船后仍继续行驶,应补入新纂《交通志》中;“邮政”一目中应新增民间信局内容。至于太平军邮政有“疏附衙”为专司机构,以八桨快船为主要通邮工具,亦应补入。
新《交通志》能附图片如火车、轮船、邮局、邮差、邮票、电报局等当最好。
(二十)《邦交》志
邦交以分述与各国之外交为宜。
(二十一)《民族》志
此志新设。《清史稿》无“民族志”,大谬。新志应以各民族分别设卷,每卷以历史、分布、迁徙、活动、习俗(包括节令、饮食、服饰、婚嫁、丧葬、集市、庙会等)为主要内容。
(二十二)《宗教》志
此志新设,以各教分卷,每卷以历史、分布、寺庙、教堂、祭祀、礼拜、信徒、典籍等为主要内容。有图最佳。
现将《清史稿》及新纂《清史》各志列表比照如下:
(四)
“表”以系时事。《清史稿》设10表,共53卷。其中,《皇子世表》5卷,记肇祖(孟特穆)至文宗(奕詝)共十三代后裔;《公主表》1卷,记显祖(塔克世)至文宗(奕詝)及其弟恭亲王奕䜣共十代公主之生母、出生死亡年份、封号及下嫁时间、额附事略等。诚如戴逸教授所言:“皇子世表,详列历代后裔,人员众多,旁行斜上,条理不清,难以究诘,而公主表只列生母与额附,不载子孙。”戴公问:“皇子公主是否列表叙明,如何使之事赅文省?”(《关于清史编纂体例的几点补充意见》)
(一)私见以为《皇子世表》、《公主表》均可删除,理由如下:
1.改制不易。现存皇子世表,取表格式,旁行斜上,阅读不易,若改为习见之列表式,则表长而阔,亦难识读,且势为印成16开或8开纸,折叠成36开,既难装订,且阅者不便,尤其太祖、圣祖两代子孙繁多,难以载于一纸。与其改制不易,不如删除了事。公主表内容过简,现有表格虽可卒读,但若无皇子表而有公主表,当会令人生疑,故亦应同时删去。
2.皇子世表,纯系帝王家谱,入表皇子,均既无事功又无嘉言者,删去对清史整体并无影响,公主额附亦如是。
3.传统正史之无皇子世表及公主表者,有先例在焉。如赵翼所列:“《后汉》、《三国》、《宋》、《齐》、《梁》、《陈》、《魏》、《齐》、《周》、《隋》及《南》、《北》史皆无表”。故新纂《清史》无此两表,似无可非议。
4.新修《清史》纂成,《清史稿》仍存于世。有人若需研究皇清世系及公主、额附者,自可利用《清史稿》,决无“断粮”之患。
(二)《清史稿》:《大学土年表》、《军机大臣年表》、《部院大臣年表》、《疆臣年表》四表,列目均可采纳,但内容尚需核订。今人钱实甫先生作《清代职官表》已对其重订、补充,宜分别核实、考订后移入四表。篇幅虽大,但极便利用,且至今无过其右,可谓采用研究新成果也。
(三)《清史稿·藩部世表》,新纂时可将《公主表》“额附”栏中内容,移入有关人员。如《公主表》中“太宗第一女,继妃乌喇纳喇氏生,封和硕公主,于天聪七年正月下嫁班第……”(中华书局排印本,第十八册,第5269—5270页)查《藩部世表》一,(排印本28册,第8369页)有“敖汉部扎萨克多罗郡王班第”,此人系“元太祖裔。崇德元年封扎萨克多罗郡王,世袭罔替。顺治四年卒”(28册,第8370页)。对照《公主表》上举之太宗第一女和硕公主所下嫁班第者,即此郡王班第也(唯卒年两处有所不同,《公主表》之班第,卒于顺治十三年;《藩部世表》之班第,卒于顺治四年,需作考证。《清史稿》如此错讹者甚多,需谨慎使用也)。似可将《公主表》之内容移入《藩部表》之班第栏中,增:“天聪七年正月,尚太宗第一女和硕公主”。如此,既可使删去之《公主表》有关藩部之内容得以利用,又可使《藩部表》有关王公贝勒与清皇朝之关系得到明确资料,可谓两全其美也。
(四)《清史稿·交聘年表》二卷均应改名,表一改为《中国驻外使节》,表二改为《外国驻华使节》。原《各国遣驻使》表只记公使、副使,缺领事、总领事等,应补上;又外国使节应补注外文姓名。
(五)拟新增如下各表
(1)《清代人口统计》
(2)《清代田地、田赋统计》
此两表可在梁方仲先生《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一书基础上,利用近年来人口史、财政史研究成果编制。
(3)《清代关税、厘金历年收入统计》
此表编制时,可参考《清史稿·食货志》六“征榷”、“会计”两目,但该两目所列海关、常关、厘金等税入,均系定额,并未统计每年关税之实际收入。
(4)《清代历年财政收支统计》
此表列项可参照《赫德调查的清朝财政收支表》,见周育民著《晚清财政与社会变迁》(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16页)。
(5)《鸦片进口历年统计》
鸦片为害巨烈,流毒弥久,但至今未见有一完整、详细之统计表,深引为憾。新纂《清史》应有此表,可作为权威之统计,因鸦片卷走之历年白银流量甚大,应附入。
(6)《历年所设商埠、租界、租借地表》
此表可参考严中平等编《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第41—56页各表,但设项及内容可稍作变通。如商埠之“设埠年月”应补清代纪年及农历月日,“设埠经过”应详列过程及条约有关条文等。
(7)《历年所订中外约章表》
此表在于统计清代所订各种约章而不在约章条文。
(8)《历年所借外债统计表》
另:应有《清代大事年表》。此表可作为全书附录,不列入“表”部。
现将《清史稿》及新修《清史》各表比照如下:
(五)
“列传”以志人物。《清史稿》人物传共316卷,占全书529卷的1/2以上。
(一)《清史稿》人物传按“以类相从”编排,每类人物,又以朝代先后为序。分类有后妃、诸王、臣僚(包括南明三人。原无此类名,为我所拟)、循吏、儒林、文苑、忠义、孝义、遗逸、艺术、畴人、列女、土司、藩部、属国共15类,而以“臣僚”一类为绝大多数。以大多数人物传聚为一类而又不拟名目者,颇可奇怪。估计人多事杂,难以用一词正确概括,干脆不拟名目,让读者自领心悟。
“分类相从”,可使传主定性明确,读者先入为主;以朝代别先后,有利编排,便于查阅。然而分类是否得宜,易招诟病;以朝代编排,仅对知情者有利使用。故其利弊互见,必须择善而从。
(二)“分类相从”为传统正史编列传之老例,不宜遽废。按《清史稿》所分15类中,最易招物议者,一为设“循吏”、二为设“忠义”,此两类本属“臣僚”,析出另立,既体现编者以清王朝为正统别忠奸之价值观,又反映编者以维护清王朝长治久安为确定臣僚良善与否之标准;且析出另立,不易读者检索。故私见废此二目,将《清史稿》列传中此二目之人物,统编入“臣僚”中。
又“儒林”、“文苑”,虽术有专攻,但细分并无必要,可合为“文儒”。
据此,新修《清史·列传》共设后妃、诸王、政事、文儒、畴人、遗逸、艺术、孝义、列女、土司、藩部、属国12类。其中“政事”一类,即《清史稿·列传》中未名之类,亦上文所称之“臣僚”。改称“政事”,因新修之《清史》人物传中,需增加南明诸王朝之人物,太平诸王,清末革命党人及立宪人物。此四类均非清王朝“臣僚”可范围者。无可名之,姑妄称之。
论者或谓此四类另立,不应掺入清臣中。此说有理,但对检索者不便。盖多列一类,多一层囿限,亦多一层麻烦,可糊涂处则糊涂,往往反倒省事也。
(三)明清之际人物,以与清王朝有关系者入《清史》,原已入《明史》者若何腾蛟、矍式耜,亦应编入《清史》,盖若缺此类人物,清代前期史事无法厘清说明。虽入两史,情有可原。
清末党人,无论革命、君宪,殁于清代者如陈天华、陆皓东、邹容、秋瑾、徐锡麟、吴樾等,均应入传;如殁于民国而主要活动在清代者,亦应入传,但作传时应详述清时活动。“袁世凯、徐世昌、岑春煊、张謇等在清朝与民国均声名显赫”,可着重写其在清朝时之作为,简化其民国部分。
(四)各类人物,仍按朝代先后编次,以符正史体例。为何不以当前新出之人物词典用姓氏笔划排序?私见以为这是两种体裁,不能搬用。人物词典通贯各朝各代,要在检查方便,不同时代人物相混,不影响历史时序观念之养成;《清史》为清代全史,纪、志、表、传,均以编年纪事,适当掺以本末之体,有鲜明之时序感。若以姓氏笔划为序,则笔划多而活动于前清之人,势必排在笔划少而活动于清末者之后,反之亦然,势必造成时序大乱,史事颠倒,不利于对清代历史之正确识读。
(六)
新修《清史》既为二十四史之续编,而非另立新章之著述,则其文体,宜用简易文言为好。文言文一为省篇幅,二可与前史相衔接。尤其与使用资料之文体相一致,可使全书措辞命字统一,显得顺畅可读。当前使用现代汉语所著之史书,往往在叙事之语体与资料文体上不相一致,读时因语境不同常感别扭。
《清史稿》共529卷,按中华书局排印本之印刷字数计,正文8408千字,加上目录一卷33千字,总8441千字,不足一千万字。考虑到新修《清史》在纪、志、表、传各部将大大增扩内容(如列传人物有传记可寻者不在四万人之下),私见以为总字数(仍以印刷字数计)宜控制在二千万字上下,若发排时以每册30万字计,约70册左右。
全书编纂体例,私见有如下数端可供参酌:
1.书前有总序。清代历史概述,可入于总序。
2.“篇”前有总论,述其演变大势;
3.“目”前有短语,以提要撮元;
4.不引书,引书必有注。注以当页注为好,便于阅读。
5.使用现代标点。
6.书后有附录:(1)清代大事年表;(2)征引书目表;(3)如有可能,作“人名索引”(考虑篇幅,故曰“可能”)
以上私见,均依新修《清史》应为二十四史之续篇为原则,卑之无甚高论。命题作文,时间匆促,不及细究,必多错讹,聊供编纂诸公参考而已。
2003年4月2日于抱墨轩
作者附识:
《清史稿》所据史料,主要为《清实录》、《国史列传》、《清会典》及若干档案,虽称资料颇丰,然缺漏甚多。其中,北京第一档案馆所存大量档案;满文老档;台湾故宫博物馆现存清代档册;西人有关清代记述;清代海关档案;上海工部局档案;行业史料;乃至日记、帐册、家谱、族谱等,均未利用。窃以为纂修《清史》,首在广搜资料,然后修史者有米可炊也。
《清史稿》历时14年纂成。有此基础,私见以为新纂《清史》,期以10年,当可基本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