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对清代徽州分家文书书写程式的考察与分析
张研

【专题名称】明清史
【专 题 号】K24
【复印期号】2003年02期
【原文出处】《清史研究》(京)2002年04期第8~19页
【英文标题】An Investigation and Analysis of the Literary Form of the Documents of Division of Family Assets (Fenjia Wenshu) of Qing Dynasty Huizhou
【作者简介】张研(1948-),女,中国人民大学人文学院清史研究所教授;北京 100872
【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对清代徽州分家文书书写程式的考察,揭示了“分家”是中国传统社会家庭发展周期的起点;中国传统社会的家庭在“分家”引起的聚散升降的反复进程中,整体上保持着社会地位和经济实力的动态平衡;“诸子平分”的“分家”削弱了家庭,却强化了宗族,使小家庭成为宗族网络上牢固的“结”。
By examining the writing pattern of "Huizhou Fenjia Wenshu", this paper reveals that "Division of a Family" was the starting point of the family developing cycle in Chinese traditional society. The families of Ancient China kept a dynamic balance both in social status and in economic strength during the division process. The way of dividing equally for every sons had weakened the family but strengthened the patriarchal clan, let the small family became the firm knot of a clan net.
【日    期】2002-3-20
【关 键 词】清代/徽州/分家文书


    [中图分类号]K2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 -8587(2002)04-0008-12
    在中国传统社会,对应官方分家析产的律令,诸子平分的“分家”,以契约文书的形式认定,所谓“今恐无凭,立此分书”。分家以后,如发生土田争竞或土地买卖,到官府诉讼及过割(过户)时,此契约文书则是须要出示官府、由其验查而具有法律意义的凭证。
    分家契约文书题列的名称很多。较为普遍的有“分家文书”、“析产文书”、“分书”、“分单”、“清白分单”、“议墨合同”、“遗嘱合同”、“分关约书”、“关分合同”、“阄书”、“连环阄书”、“摽书”等。除了一目了然的名称外,其中“分关”、“关分”的“关”(注:“关”,又是古代公文的一种,如“关文”,但为平行机关互相质询时所用,故因之以其为“契”之意似不妥。),有“领取”、“纳入”之义。“分关”之名,明确反映出分家行为中存在“分”、“受”两方及其关系。而“阄书”的“阄”,则出自“拈阄”的“阄”。分家时,分家人留出公产(有的还要留出自己的养赡产业;多数还要留出由于“承重”特别给长孙多分一点的产业)后,便请凭族亲、中见,按诸子数目将家产品搭均匀数份,分注明白,各立名号,由诸子向祖宗神灵祈祷拈阄而定。“阄书”之名,明确反映出分家行为中“诸子平分”的继承制度。至于“摽书”的“摽”,或许是“俵”的通假字,那么其义则是“按份分发”。然若“摽”字取其本义,那么所反映的内容则更加引人深思。“摽”有二义,一是“落”,《诗经·召南》有“摽有梅,其实七兮,求我庶士,迨其吉兮”,说的是梅子成熟后落下来;一是“摽住”,用胶、索等使不同物体紧紧联合在一起。这至少可看出分家的时机——诸子成立;分家人希望通过分家产生的理想结果——虽分犹合。像其他契约文书一样,分家文书长期以来形成了一定规范性的书写程式。这些书写程式除从保存下来的“分家文书”原件及载于族谱文集中的抄件可见外,更被归纳成样本,收入教人书写文书的《万锦全书》、《云锦书笺》等教本之中。(注:邢铁《家产继承史论》引用列举了9 世纪较为通用敦煌出土的分家文书及明代“嫡庶分关”等程式化的样本,可参阅。见该书第33-44页,云南大学出版社2000年。)对照这些前代分家文书的样本,综合清代徽州的分家文书,可知分家文书的书写程式包括“序言”与“析产内容”、“落款”三部分。
        一、分家文书的序言
    大多数分家文书都有序言。序言又由五部分内容组成。
    (一)追述父家长创立家业的历史。分家文书样本中列有这样的程式,如“某家世兹土云有年矣”、“念某生平勤俭持家,承祖、父所置田业若干,房屋若干”等。
    而从诸多清代徽州分家文书的序言可以看到,清代多数分家人均未将这一部分内容当作是简单的程式。他们或者怀着崇敬的心情,细述祖先世系及家庭兴衰隆替、代代创业的艰难;或者以浸透血泪的沧桑,寥寥数语交代创业守成的不易。
    祁门分家人洪大网,追述其祖云山洪氏郡派丹阳,历宋元明,均耕读为业。到洪大网的父亲洪天禄时,始经营木商,因亏本,“悉以房产偿人”。洪大网“年未冠”即附人经营布业,而后方渐渐赎房置产。(注:《祁门洪姓阄书》,《自序》。)休宁分家人谢氏兄弟,追述其父谢石庵幼时家道中落,苦读中了秀才,因休宁知县爱惜其父是个人才,时时接济,施以“润泽之恩”,方勉强“支持不坠”。其父30岁那年,经乡荐成为孝廉,后出任湖南会同知县,“居官如水”,以老病告归时,“不过中人之产”。谢石庵死后,谢氏兄弟并子侄屡赴科考不中,将其父所遗家资经理20余年,方有所增值。(注:《休宁谢姓阄书》,《自序》。)休宁最富的分家人陈士策,追述自己“弱冠之时,即承父命废举子业”,往芜湖习商近20年。父命分家,阄同二兄共事京祥生记钢坊。因内亲不和,禀父命分析开创石塘纸业。后岳父金自明病笃,诸孙尚幼,召陈士策为婿代管苏州隆记染坊。其店向与程姓合开,清查店本所存无几。陈士策投资重兴店业,因包利过厚,亏本千余,照原议交与程姓管理,另自迁居上津桥开张布店。布发程姓所管隆记染坊代染。不意程将布典当,欠债千金。后又有租(店屋)户狡猾构讼等艰难,锱珠积累,建十进房屋,故少余蓄。(注:《休宁陈姓阄书》,《定例》。)歙县分家人金阿程,追述其夫五岁丧父十岁丧母,家业零落,虽上有四兄,莫能相助,劳身苦卓,只得食粥。金阿程过门时仍家徒四壁。其夫30岁后始外出“鬻贩”,稍充裕,与汪姓共开中和店业,不久,以男儿当自树立,不应“碌碌因人成事”而以成业让汪,自携余资赴芝城开位育布店,金氏随往佐理中馈。十年间,日新月异。但又遇三藩之乱,挈家归里,积蓄仅存什一。平定后,以余资600两重兴位育布店, 十几年后渐复其旧。建容德堂及左右楼房偏厅。后去世。金阿程只身抚孤20年,直至四子成立。(注:《歙县某姓阄书》,《自序》。)休宁(或歙县)分家人洪徐氏,追述其夫少孤有志,“甫弱冠即赴玉山撑持店务”,所积锱珠,仅置房屋田地薄业,死时店项无盈余,且有外债。洪徐氏率诸子经营,还清外债,其夫所遗各产也能保全,原未婚三子皆抱子,已婚三子皆抱孙。(注:《歙县或休宁洪姓阄书》,《自序》。)黟县分家人王锡暇,追述其先祖在嘉禾经商,其祖奉曾祖归里,敬宗睦族,建宗祠头门、叶石书院等,并广置房屋,开创德元、日升两典。祖父死后,伙计乘间亏空,又加婚嫁连年,“两典皆替,遗资殆尽”。(注:《黟县王姓阄书》,《自序》。)休宁分家人叶国琰兄弟,追述其曾祖时家道零落,弃儒就商,北渡淮扬创谋贸易。祖父叶光孝寄寓江西乐平,与本地汪惟章伙同开店十余载,赎回本籍住屋,五十即故。父叶惟鉴继业,汪氏后裔奸骗讼害。叶惟鉴将店产悉付国琰兄弟,自回原籍。国琰兄弟经营十年,支付家用,直至其父故去。(注:《休宁叶姓阄书》,《自序》。)黟县分家人黄之吉“上无祖父遗资,下鲜兄弟戮力”,赤手经营创家业。(注:《黟县黄姓阄书》,《自序》。)徽州分家人许计万“幼年丧母,未冠即赴湖南潜江贸易糊口,赖妻持家相助”,历30年艰苦勤俭,置数屋数田。(注:《徽州许姓阄书》,《自序》。)休宁分家人余苏氏有三子,夫死时,长童稚、次幼稚、三襁褓。余苏氏苦苦撑持了三十年,直至长子掌家,“孙曾森森林立”。(注:《休宁余姓分关书》,《自序》。)歙县分家人程国烺,幼失父,自幼作贾三四十年。(注:《歙县程姓分关书》,《自序》。)歙县分家人江姓,其父自幼贸易南京数十余年,累积千金,添置产业,大娘某氏“自幼于归江父,工侍翁姑”,又亲置产业。(注:《歙县江姓阄书》,《自序》。)黟县某姓分家人,思其“父母尤为辛苦,非但拮据勤劳,且是衣常败絮,忍饥耐寒,食无兼味,寸累层积,置典田产”。(注:光绪四年《黟县某姓阄书》,《自序》。)等等。
    以上叙述,反映了分家人十分复杂的心情。回顾曾经辉煌、几经起伏的祖业和自己一生克勤克俭、不堪回首的创业历程,或有大事已毕、终可息肩的慰藉和怅惘,或有一败涂地、心灰意冷的痛苦和无奈,或有对旧家庭的留恋和对子孙新家庭寄予的希望。
    而研究者则可以从中看到一个个家庭聚散升降的反复进程。
    1、所有清代徽州分家文书序言的这一部分, 都反映了分家人(无论贫富)从“家道中落”的困境中崛起的历程。也就是说,在分家人父辈为其兄弟分家、使之真正有了属于自己的新家庭之始,或曰分家人父辈旧家庭发展周期的终点和分家人自己新家庭发展周期的起点之时,由于旧家庭一份家产被诸子均分,就新家庭而言,其经济实力与旧家庭相比不啻陡落千丈。
    2、分家人在经过一生的艰苦奋斗、重振家业后, 又到了分家的时候。可以预见,经分家产生的新家庭重新面临“家道中落”的境遇。
    3、序言的这一部分内容,多数有分家家庭世系的记载, 而全都载明了分家家庭构成的现状,特别是参与分家的子孙的数目。从社科院经济所藏48件徽州分家文书(注:参见章有义编著《明清及近代农业史论集》第303-356页,附录: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所藏“徽州地主分家书”选辑,中国农业出版社1997年。)看,在“有产”的前提下,每个家庭均欲早婚多育,而子弟数量(减去夭殇者),一般听其自然。除了极少数人娶有庶妻或妻死续弦,子弟数量超乎寻常外(当然,这类家庭通常是经济实力强的商人家庭,如休宁陈士策二妻九子九房,是所有48个家庭中子孙最多,人口最多的家庭,也是所有48个家庭中的首富),上等家庭(减去陈士策家)平均每家3子; 中等家庭(减去二妻十一子的陈正征一家)平均每家3.1子;下等家庭平均每家3子。没有无子家庭。若无子,便一定娶庶妻生子,或收继为嗣承祧。在分家参与者数量的条件上,三类家庭平等。而子弟众多超乎寻常的家庭,又与其超乎寻常的家产相适应,这样,分家后新家庭的经济情况,就主要取决于分家前旧家庭的经济情况。也就是说,如果将新家庭也分为上中下三个等级,那么,大多数新家庭仍处于原来旧家庭的序列。富家及中等家庭分家后形成的新家庭,起步时虽感到“家道中落”,却仍保持了相对于下一等级家庭的经济优势。这就使它们有可能依据相对的经济优势,以父祖和旧家庭曾经有过的辉煌为感召,或者读书做官或者在打破大锅饭后,增强责任感,发挥主观能动性,锱珠积累,发家致富,重新崛起,甚至超过旧有大家庭的财富。这个过程自然是贫富分化的过程,总会有一些小家庭败落——如歙县陈正征十一子“时命不齐,有将产业变卖者”。但是,只要其中有一个小家庭依据起步时相对的经济优势崛起,便保持了其家处于上中等家庭的动态的平衡。
    (二)陈述为什么做不到“张公艺九世同居,历世旌表”、“田真兄弟合灶,感荆复荣”。
    分家文书样本中列有这样的程式化语言:“忠孝千代同居,今时浅狭,难立始终,□□子孙乖角,不守父条,或有兄弟参商,不□大体,既欲分荆截树,难制颓波”等。这些话自唐宋时即成为套话,说明受到推崇的“大家庭”观念以及理想的“大家庭”样板,距离现实生活,早就十分遥远了。
    从诸多清代徽州分家文书序言的这部分内容可以看到,一些分家人对“大家庭”观念、理想的“大家庭”样板表示了可望不可及的仰慕。休宁分家人鲍元甫说:窃慕往哲九世同居,端伦而厚义也,世系攸远,肖祖德而绵长也……痛父生吾兄弟三人,祖遗基业悉已均分,久以各灶各立。惟吾德薄,一生勤苦,在外经营,涉历艰辛勤俭,置增田产遗与汝兄弟二人管理。今吾古稀力弱,不能经营,宜当谢事已养余年,第人心不古,事久情弛,恐生嫌隙……(注:《休宁鲍元甫立乾字号阄书》之一,《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卷四,第395页,花山文艺出版社。 )休宁分家人余苏氏云:昔张公艺九世同居,后人传颂,田氏分财,荆花萎谢。予纵女流,窃闻斯训,然……(注:《休宁余姓分关书》,《自序》。)
    清中期以后,一些分家人跳出了固有“程式”,从历来推崇的“大家庭”样板中找出了“分家”的根据。祁门某姓阄书云:盖闻九世同居,一见于唐之张氏,再见于宋之陈氏。但始虽合而终亦分,可见分居各灶,理所当然。(注:《祁门某姓阄书》,《自序》。)休宁吴姓分关书云:念张家九世同居,姜氏大被同眠,但终归各灶,是以合之为宜,不若分之为便。(注:《休宁吴姓分关书》,《自序》。)黟县某姓阄书云:世上固有“九世同居”的美名相传,但恰恰说明第十世还是分了。(注:道光九年《黟县某姓阄书》,《江一鹏序》。)
    更多的分家人直接以各种事例说明“分家”有理。 如道光元年(1821)休宁胡秋浦以自己祖上未分家以致“屋宇倒坏,田地荒芜,且易他姓”导致家道中落之事,在分家书中指出:世人好虚名而不计实害者,每言兄弟不当分析,我则不以为然。树大则枝散,人众则心异,这是至理。不必举别人的例子,只看我祖上一家之事,就知道分家有益,不分家有害。(注:《休宁胡姓阄书》,《秋浦府君训词》。)如同治二年(1863)徽州李天湘李天党兄弟分家书中有:“盖混沌然后开辟,太极乃生两仪,天理如此,家运亦然。此我兄弟之所以分晰也。”(注:《荣字号分家书》,《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卷三,第14页。)而“木大分枝,人大分家”(注:《歙县沈姓阄书》,《自序》。);“树大枝分,理所共有”(注:《黟县或祁门吴姓阄书》,《自序》。);“子壮须分,由来旧矣。良以流长则派别,树大则枝分,势所不得不尔也”(注:《休宁或祁门章姓阄书》,《自序》。)等,也均成为“分家”的理论根据。
    另有相当数量的分家文书套话减少或没有套话,直述分家内容。
    (三)说明分家的理由和分家的原因。这部分内容,历来各地——包括清代徽州,均大同小异、程式化(之所以程式化,是由于程式本身有高度概括的作用),只因填入各家情况,变成了具体化的实例。
    分家的理由,也便是分家的时机。清代徽州各分家人在序言这部分多申明诸子已婚娶成立,有未婚幼子的也已预留了婚费;而本人年老体衰等。不管分家人处于什么状况,这些、特别是前者,成为分家人可以分家的理由。
    如徽州立遗嘱分关母江门黄氏,在序言中称自己“幼生黄姓,长归江门,仅举二子。长曰可德,次曰可意。”夫妇克勤克俭,眼望家道稍裕,不料其夫“历尽万般辛苦,时运未尝亨通,遽尔物故。又值年荒,米珠薪桂。死者棺椁无从措办,生者朝夕难于度活。束手无策,只得将些微产业典卖以为殡敛日用之资。”她以“年将七旬,旦暮多病,两儿俱各完婚”为由,托凭亲族,将其夫遗产品搭均匀,作“天地”二阄,命二子对天拈分而立此遗嘱分关。(注:《江黄氏遗嘱分关》,《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卷二,第38页。)
    这家父家长一生艰苦创业,但时运不济,遇上了天灾人祸,家业非但没有发展起来,反而陷入了“束手无策”的窘境。江黄氏此时分家,实际是日给艰辛,无从维持,令二子各分些微家产,自谋生路而已。而二子俱已成立、本人年老多病则成为分家的有力理由。清代徽州分家文书所反映的数十个家庭,除了少数没有明确记载外,分家前全部为二三代同堂的联合家庭和已婚兄弟的联合家庭。有的非但第二代子辈已婚娶,即第三代孙辈也已婚娶。可以看到,在中国传统社会,婚姻,不能形成新的家庭。子辈乃至孙辈的“婚姻”,是旧有家庭存在和发展过程的重要环节和内容之一。为子辈乃至孙辈“择婚”、“婚配”,是旧有家庭家长代表祖宗行使的重大责权(注:《礼记·昏义》:“昏姻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如父家长亡故,就由母家长承担;如父母俱亡,就由兄(嫂)承担。婚姻的目的是祖先的祭祀和家族的延续,“婚姻”不是结婚当事人子辈或孙辈自己能够作主的事,甚至不是他们自己的事。这种“婚姻”的结果自然是旧有家庭的扩大,而不是新家庭的诞生——子辈或孙辈婚后相当长的时间内仍从属于旧有的家庭,直到家长决定、并主持分家为止。分家的时机,通常是在诸子皆已婚娶之时,家长自觉大事已毕,以年老事烦主持分家;或者父家长去世,母家长主持、请舅家、族人中见、命诸子按家长预分遗嘱分家。分家导致了新家庭以“独立”为标志的诞生,成为新家庭发展周期的起点。与之同时,分家导致了旧有家庭的消亡或解体,成为旧有家庭发展周期的终点。由于分家之前的家庭绝大多数是一代、二代的联合家庭,绝大多数是由父(母)为子(孙)分家(父死、兄弟分家的情况为少数,由祖父母为儿孙分家的是极少数),分家以后形成的新家庭则绝大多数是核心家庭。
    分家成为必然,除了旧有家庭已完成其传宗接代的使命外,还由于产生了各种实际问题,所谓“子壮须分,由来旧矣。良以流长则派别,树大则枝分,势所不得不尔也”。(注:《休宁或祁门章姓阄书》,《自序》。)分家的具体原因或直接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1、 家长年老体衰,家政难于统理;2、人口浩繁,日给艰辛;3、诸子(妇)各怀嫉妒私心,遇事推诿,坐吃山空,共致贫穷等。
    如休宁吴兆攻所生六子,“俱已成林”,“生男育子”,人口浩繁,入少出多、极难给济。吴兆攻夫妇年老,家务纷纭实难专管,终分家。(注:《休宁吴姓分关书》,《自序》。)
    如黟县谦谷兄弟七人,前母所产四兄“早事经营,侄亦有成立”。谦谷同母兄弟三人,两兄早逝,他不忍诸侄无依,将三家合而为一,承总管理,20余年后两房犹子俱已长大,再三分之。谦谷本人有三子一女。长二子故,女嫁。长无出,二生一子,三生数子,三长子出继长。因谦谷“积贮加厚,人怀嫉妒”。阄书记载:“肘腋之患未消,疏远之害又至”,不但兄弟各房相争,即子侄孙辈亦不相让,“各处奔诉,至再至三”。谦谷无奈,慨叹“与其分于后,何如分于前”,索性分家。(注:道光九年《黟县某姓阄书》,《江一鹏序》。)
    如徽州李天江二子。长子佑国,次子佑乾,均已教读婚娶。去秋长子去世,遗妻曹氏及二子。“二子虽幼,曹颇有知识”,李天江自称年老“难以撑持,意欲令其分晰(析),加以一媳一子皆以晰(析)箸请商”,是以请凭房族,将家产关分古塘湾田山屋宇等项概作二股均分。(注:《李天江立分家单》,《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卷三,第35页。)李氏分家时机,固然在父家长年老、二子婚娶以后。然更直接的原因,是去秋长子佑国的去世。佑国死后,“一媳一子皆以晰(析)箸请商”,反映出二房各怀嫉妒私心,矛盾十分尖锐。在弟佑乾,或以寡嫂、二幼侄将成为大家的拖累,力主分析;在佑国遗孀、“颇有知识”的曹氏,未必不考虑自己一个寡妇在大家的地位,夜长梦多,不如趁佑国尸骨未寒,以二幼孤的名义争得一份家产,独自过活。结果实际是子、媳一辈闹分了家。
    (四)说明分家的方法。这一部分内容,历来各地——包括清代安徽,也均大同小异。通常是“托凭亲族”,请族中长辈、分家人同辈共同主持,请族人、有时请姻亲舅家(在父家长已故、母家长主持分家或父母双亡、兄弟分家的场合较多)作中见或直接动手操作,将家产先拨出存众、养赡父母、酌量多给长子长孙的部分,再不偏不倚,高低品搭均匀,分成若干份,称若干阄,并冠以名称。称“连环阄书”、或“串号关书”等。
    如黟县黄肇春为四孙分家,编立“文行忠信”四阄;休宁胡良栓与弟侄三房分家,编立“恭俭让”三阄;休宁(或祁门)章丽堂为四子分家,编立“元亨利贞”四阄;黟县某姓六股分家,编立“孝友睦姻任恤”六阄;歙县沈宏铨兄弟分家,编立“富贵”二阄。(注:《黟县黄姓阄书》,《自序》;《休宁胡姓阄书》,《自序》;《休宁或祁门章姓阄书》,《自序》;《黟县某姓阄书》,《自序》;《歙县沈姓阄书》,《自序》。)等等。
    阄书既已编定,则令诸子或对宗族、或对神灵、或对上天,焚香跪拜,拈阄管业。
    如黟县某姓二支四兄弟分家,托凭胞伯叔堂兄长等高低品搭,分“天地人和”四阄,眼同抽拈,各照阄管。(注:光绪四年《黟县某姓阄书》,《自序》。)黟县(或祁门)吴卢氏为嗣子美权及继弟宗炜分家,“托凭族戚”,“眼同两股均分”,作为“福寿两阄”,焚香祝天,各自亲手拈定,照阄各管各业,各炊各灶。(注:《黟县或祁门吴姓阄书》,《自序》。)黟县某姓两兄弟分家,凭姻亲品搭,分作“志勤”二阄,在其父灵前阄定,各照阄书管业。(注:道光十八年《黟县某姓阄书》,《自序》。)歙县盛尚钟为四子分家,邀请亲族,将祖遗并自置屋宇产业等项,除存留另立祭祀、纳粮及予口食并津贴长子外,余作四股均搭,立为“孝悌忠信”四号,分注明白,祷神拈阄,各照阄号执管。(注:道光五年《歙县盛氏标分文簿》,《自序》。)歙县某姓两兄弟分家,托亲族将所有祖遗资产,除众立祀会外,概行品搭详明,分为“孝悌”二阄,于祖先之前,焚香敬拈,以后照阄各管各业,立阄书一样三本,各执一本,匣存一本久远存照。(注:嘉庆十四年《黟县某姓阄书》,《自序》。)祁门曹有时与弟侄分家,分“天地人”三阄,祷神拈阄为定,后各管各业,立阄书一样三本,各执一本,永远为业。(注:《祁门曹姓阄书》,《自序》。)等等。
    这种分家方法,充分反映了“诸子平分”的原则。
    (五)结束语。分家文书样本在序言的最后,列有“自分之后,守分安命,永无违议”;“不得节外生枝”、“生端借口”等对子弟提出的要求和“各宜努力,兄友弟恭,无伤和气,以光大前人之业,思创受之非易,自长发其祥”等的套话为结束语。而清代徽州分家文书序言的最后,则多真实表达了分家人谆谆告诫子弟“连枝同气”、“虽分犹合”、“守成创业”、“振乎家声”、“耀祖荫孙”的由衷希望。
    表1 清代徽州分家文书序言结束语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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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分家文书的析产内容
    除了家产无多、析产内容与序言合而为一的例子外,清代徽州分家文书多数按程式,在序言之后,或直书或以“计开”、“计列”二字打头,一笔一笔综合列出分给诸子、存众和自留的家产。有的直接开列;有的按阄书开列;“再批”、“又批”字样打头之后,是补充分配的条款。样式如下:
    立分关清单父胡立翔,身年七十有二,生有四子。长男光序,次男光度,三男光廉,四男光庸。俱已婚配各灶。身老染病,恐日后四人兄弟横争,自托族中,将承租并续置屋宇山场园地坦土并茶科竹山,四支拈阄均分。至于郭口周坑开有山坑乙(壹)支,向与启弟五瑞叔侄相共□,伙计人众,兄弟四人不便管理。且度、庸二人向各有生意,将坑付与序、廉二人前去开挖管业。于序、廉二人名下扒与银陆拾两整,与度、庸二人相共,听自支持运用,其坑并□业等物,度、庸二人日后再不得争竞有分。身夫妇生养死葬费用俱系序、廉二人承管,亦不得累及度、庸二人。自立清单之后,各宜遵守,毋得生端异说,如违听送闻官以不孝论。今欲有凭,立此存照。
    再批 身买有五保土名关帝庙前田乙(壹)号,计租拾伍秤小租四秤,不分,众存,永为标祀。存照。屋后乙(壹)条柿树下乙(壹)块
    光度 阄得天字号房乙(壹)间 茶科岭下乙(壹)块
    光廉 阄得人字号房乙(壹)间 茶科弯里竹园
    光庸 阄得和字号房乙(壹)间 茶科
    光序 阄得地字号房乙(壹)间 茶科弯里竹园
    所有树木众存,钱粮各人自纳存照。
    落款(下略)(注:《胡立翔立分关清单》,《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卷一,第153页。)
    除此之外,另有付与各子收执的阄书,这些阄书均冠以该子所拈阄书的字号,如“兴字号”、“隆字号”等。有的家庭各子收执的阄书开列诸子所分家产,如前揭李天江长媳次子分别拈执“兴”、“隆”两号阄书。次子拈得兴字号,其所执兴字号阄书,即全载两房所分家产(注:《李天江立分家单》,《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卷三,第35页。)。有的家庭各子收执的阄书只开列自己所分家产。如徽州李天湘李天党兄弟“荣”、“华”两号阄书,弟李天党拈得“荣字号”,其所执“荣字号”阄书,只载计批“荣字号”品分家产。(注:《荣字号分家书》,《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卷三,第14页。)等等。
    从清代徽州分家文书析产内容部分可知:
    (一)分家的前提是:1.有产;2.有二子(或兄弟、侄、孙二房)以上,并不论财产多少、参与分家人数多少。分家人包括富商、地主、官僚、自耕农各色人等,分家产业从近千亩地、数万两银,到几亩地、几间房都有。如前举徽州李天江家,是自有田产五十余石、又佃种一些土地的自耕农家庭。其家产无多,口粮、猪牛、农器、什物,包括佃业,均在关分之列。(注:《李天江立分家单》,《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卷三,第35页。)值得注意的是,清中期以后,佃业成为分家产业的现象增多。如道光时徽州分家人杨星,由佣工到佃农,其分家产业除“谷米猪牛什物”外,正是“所进规银壹佰陆拾柒两”之后的“佃业”。如下:
    立关书字人杨星。照情早年家资艰难,佣工渡(度)日,至道光年间佃田耕种,朝夕勤俭。娶妻李氏,所生三子,子又生孙。长子先正、次子先捷、(三子)先德。长次二子均以教读婚配。因三子未娶,去秋母别,年将七十,自迈衰颓,家事不便,人口烦言,难以撑持。只得请凭戚友族将家事品派。所进规银壹佰陆拾柒两正(整),父存赡银壹佰两,□提满子娶费银贰拾两正(整),提长孙谷拾壹石正(整),其余银以作三股品分。谷米猪牛什物以作三股“天地仁”三个字号阄拈为定……(注:《杨兴立关书》,《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卷三,第80页;《李天江立分家单》,《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卷三,第35页。)
    同治李天湘李天党兄弟分家书中的“荣字号”阄书,李天江为子媳立分家书中的“兴字号”阄书都涉及到了佃业规银的分析。如下(注:《荣字号分家书》,《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卷三,第14页。):
    计批 佃陈姓田肆石捌斗,荣字号品分贰石肆斗,田名丘数另立单据,其规银陆拾伍两柒钱壹分四厘,荣字号品分规银叁拾贰两捌钱五分柒厘,此批。
    计批 佃罗姓田叁石五斗,荣字号品分壹石柒斗五升,田名丘数另立单据,其规银柒拾柒两,荣字号品分规银叁拾捌两五钱,此批。
    其佃陈、罗二姓之田,亦作二股拈阄分种。日后不种,规银公领公分。其廖家洲之田,仍与弟云龙、侄佑东公种。其规银农器等,日后不种,除与弟侄了妥大公账项外,余作二股公分。
    中国传统社会虽然不乏“地主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的说法,但那只是社会发展周期某一个阶段的现象。事实上,每一王朝建立之始,都大力实行发展保护自耕农的政策;每一地主家庭,都以诸子平分的方式代代分析,家产越分越少,滋生出众多自耕农家庭。由此,多数时期、多数地区,自耕农经济都是最为普遍的经济形式。即是佃农,也有可分之产——房屋、佃业(田皮)均在可分之列。这样,有“产”可分的家庭便在社会上占据多数。而只要有产,出于对劳动人手的需求,出于“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早生儿子早得济”的传统观念,通常便会早婚早育、多生多育。如生理没有问题,每个家庭至少二子以上。娶妻无后,便要娶庶、纳妾,直到有子。娶庶纳妾仍无子,则收继。但这毕竟是较个别的情况。这样,有“子”可分的家庭也便在社会上占据多数,“分家”成为社会上的普遍现象。
    (二)分家的原则是诸子平分,不仅诸嫡子平分,诸庶子也参与平分。清朝法律规定:“嫡庶男除有官爵袭封先尽嫡长子孙,其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止以子数均分”。即“奸生之子”也“依子以半分”,“若同居家长应分家财不均平者……十两笞二十,每两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注:《大清律例辑注》卷八,《户律·卑幼私擅用财》,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平分的结果是化大为小、化强为弱。
    中国社科院经济所藏清代徽州48件分家文书中记载明晰的47个家庭(全部是二代以上的联合家庭)分成了194个小家庭,其中核心家庭182个,占总数的94%;二代以上的联合家庭12个,仅占总数的6 %。考察已知口数和分家数的大家庭,由于有“承祧”的因素,分家以后新形成小家庭的平均口数,少的只1.5口;多数是2~3口;5口的只有一家。富家分家后,如不算店本银钱只算田产,新家庭平均分得的地产,多的从旧家庭的六七百亩降到一二百亩;少的只有几亩、几十亩,有的一次分家,便由富家变为一般中下等家庭了。中下等家庭分家后,新家庭只有几亩、几十亩地的少量家当,地主降为自耕农,自耕农降为贫农。
    见下表。
    表2 清代徽州分家文书所反映的家庭分家前后家庭规模、 经济状况示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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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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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如前述,在有产的前提下,贫富不等的家庭生育概率基本相同,换言之,贫富不等的家庭参与分家的子房数基本相同,因而分家后新家庭的经济情况虽整体下降,却仍各各保持着原来的序列,就是说,原来上等家庭分出的新家庭在起步时仍然保持着相对于中下等家庭经济上的优势地位及所谓“耕读之风”,这就有可能其中一个或几个新家庭凭借着这种优势和传统,勉力经营、读书作官、重振家业,从而在整体上保持着贫富家庭序列的动态平衡。
    (三)析产中不可忽视的一点是,绝大多数家庭将留存公产作为诸子平分的前提;另有一些分家人在析产前,先留出自己养赡产业;还有不少分家人,以长孙承重为由,留出多分长孙的部分,而后再予诸子均分。这便为分家人“虽分犹合”,“分之而仍聚”;“借此创业,以振家声”的主观愿望,提供了经济上的保障。其结果是在削弱家庭的同时,强化了宗族。诸多家庭在化整为零、化公为私的过程中,不断化大为小、化富为贫。一方面小家庭各个为“私”,生存竞争能力普遍低下;一方面家族宗族以“公产”等形式保持着整体上的经济力量,以“祭祖”、“续谱”、“族规”、“族长”、“祠堂”等形式拥有着绝对的精神力量,从而增强着小家庭对家族宗族共生共存的纵向依赖性。
    清代徽州分家文书中,引人注目的是清中后期“加批”、“又批”的补充条款增多。“加批”,是在分家文书开列批分各项析产之后,改注、补注的新内容。这些新内容,多数是父家长对自留自管或分家后新置产业乃至存众公产、族产的再分配。雍正十二年(1734)徽州休宁汪尔承所立分家文书中,便有他在批分各项析产之后、落款之前,于乾隆三年(1738)十月的一段“加批”。“加批”说明,分家后长房经营失败,长孙被各债主逼迫而逃。汪尔承遂将原自留自管的前后街店屋和店内家伙(加批中说成是“存众产业”)平均分给四子四房,听凭长房将分得店屋、家伙变卖出典还债。其余存众产业照旧存众。各房不得异论。“加批”均写明日期,批前或批后注明“再批”,或“又照”。而后加批者画押。有重要的“加批”,仍须有中凭、亲见、代书等。此汪尔承“加批”,即有凭族堂弟尔升画押、凭亲侄海雯画押、代书汪凤来画押。
    但“加批”,只是少量的变动。如父家长由于自感不久人世或其他原因,将自留自管或分家后新置产业以及大部分存众公产全分诸子,仍要正式再立分家文书,乾隆五年(1740)汪尔承第二次所立分家文书便如此。这种分家文书由于将大部分存众公产、父家长自留自管或分家后新置产业全部分完,所以又叫“分关清单”、“清业文书”、“永清字”等。《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所收22件清代分家文书中,共有四件(注:四件之外,还有一件乾隆四十年徽州谢进福、谢进寿及侄谢志发等三房所立,虽亦名“清白分单”,但其内容系一次性分清的分家文书,同已分家析产、再分公产的文书不同,故未列入。该件见《谢进福等立清白分单》,《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卷一,第413页。 )再分公产的“清单”。其中,雍正八年(1730)徽州徐阿于氏立“清白阄分合文”一件,以“人丁繁衍、居住宅狭”为由,将原存众公产祖遗土库屋二重(一租一典),平均分给了四个已分家另灶的儿子。原存众公产祖遗碓租股份纹银三两捌钱五分,四子“议明”提存五年,为徐阿于氏“日后丧费之用”,又提存五年,为津贴二子典受屋业修理费用。仍保留少量众存公业。(注:《徐阿于立清白阄分合同》,《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卷一,第251页。)除此以外的三件,均属清中后期的嘉庆年间。
    这当然不是说“加批”“清单”、“清业文书”即是清中后期徽州分家文书的特色。事实上,存众公产以及潜在的存众公产——父家长自留自管的产业,从来都是诸子——即使已成为独立新家庭主人的诸子心里无时无刻不在惦记着的、于己有份的宝藏。换言之,一定条件下,必然出现再分公产的“清单”和“清业文书”。《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所收清中后期三件“清单”的特点,都是“秩下”、“后裔”子孙分存众公产。第一件参加分产的是元魁公、元栋公二行后裔六个家庭(特别写明是“一样六纸,各执一纸”),以“永清字”,倾向于将存众公产全部分完。事实也如此,连坟山各家各埋几棺,埋在哪里,也分得清清楚楚。即明列存众的公产,也明文规定,每年须“合收均放”。只有少数租入——“蛇形田租、陈家园地租、庄囊冲二处田租”,交给管祭年头,分收办祀。第二、三件参加分产的分别是二房八个家庭和三支八个家庭。值得注意的是,经历了贫富分化、反复买卖典当——不仅买卖典当分得的己产,也买卖典当公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的过程,第二、三件“清单”中都反映出分家另灶的各个小家庭相对于存众公产,出现了“有分”、“无分”的概念和占股数量不均的现象。如第三件清业分价清单,参与分产的只是康兴仁堂“有分”秩下信祀、荣祀、仁祀;而第二件立议分价清单康魁祀下,通山山骨及浮水“俱作五股派”,“之仁得五股之三,之升得五股之贰”,等等。(注:《徐盛世等立清业合同》、《康兴仁堂秩下立清业合同》、《康魁祀秩下立合同》,《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卷二,第164、143、122页。)
    然而,整体上看,经历过家运颠连,在生存竞争中难以立足的小家庭乃至原家庭的尊长,又会以各种方式积极参与族田公产的增置与经营,变地主土地的私人占有和经营为宗族土地的集体占有和经营。经济最发达、生存竞争最激烈的长江三角洲,清末族田公产的建置出现了高潮,以致出现了族田“几遍天下”、“几遍宇内”的记载。沿海两广等地更出现了宗族内部以房支、家庭为单位认股建置、集体经营族田公产的现象。
        三、分家文书的落款
    分家文书最后的部分是落款。
    首先落款的是立阄书人落款。主持分家的父母或祖父母,称作“主盟”或“主议”,参与分家的诸子诸房,在其后依次排列,男××、××。兄弟分家,则直书兄××、弟××、侄××等。
    接着落款的是“凭”,或称“凭中”、“中见”、“居中”等,即见证人。“凭”,有“凭族”、有“凭亲”。“凭族”一般要请族中尊长、近支,“凭亲”通常指舅家、姻亲(包括女婿、姑丈、内兄弟等),所谓本家人说不清本家事,而舅家、姻亲是本家外最近的人,可以主持公道。另外也有少数请保邻、西宾(家塾先生)、朋友等参加中见的。
    最后是代书人。
    清代徽州分家文书中落款部分与其他时期、其他地区的分家文书没有太大的区别。值得注意的是女姓分家人落款所反映出的妇女在分家中权利、作用和地位。
    分家文书中,父家长身故,母家长或者代替父家长主盟;或者直接以自己的名义立分家文书;或者以诸子名义分家,然序中说明系“奉母命”、“禀明生母”等,这在历代各地的分家文书中都很常见。清中后期徽州分家文书中则有几件反映出子媳、通常是已故之子的遗孀,在分家问题上表现得主动而活跃。
    如光绪五年(1879)黟县(或祁门)吴姓分家文书以“立阄书人”落款的是吴卢氏及嗣弟吴宗炜。吴卢氏成为主持分家的“立阄书人”,这其中经历了一个“双重立嗣”的曲折过程。同治二年(1863),吴姓独子吴宗耀死。子媳吴卢氏欲为夫立嗣,因无亲侄且堂弟皆幼未娶,无可立嗣。时吴卢氏公公吴姓父家长吴开垣已故,吴卢氏婆母某氏遂将四叔子吴宗炜过继给吴开垣为嗣,为已故子吴宗耀继弟,欲使吴宗炜生育儿子后再继吴宗耀后嗣。两年后,吴卢氏为夫弟吴宗炜婚娶,后得三子。不久,吴卢氏婆母某氏死,吴卢氏遂托凭族戚,立宗炜长子美权继其夫宗耀为嗣,由吴卢氏支持“其一切衣穿等用”,待年至13岁,“即令过房婚配”,而后吴卢氏主持美权(代表宗耀一支)、宗炜(宗耀继弟)分家。(注:《黟县或祁门吴姓阄书》,《自序》。)
    在这样一个复杂的长过程中,处处可以看到子媳吴卢氏的心计和作用。吴卢氏夫吴宗耀死后无可立嗣的情况下,她本可以等——吴宗炜即便不过继给吴开垣,将来生子也照样可作为堂侄过继给吴卢氏夫吴宗耀。但显见是她设计了这样一个过程:先撺掇婆母某氏为夫收继继弟,由她抚育夫继弟吴宗炜、为之婚娶育子;以吴宗炜长子为其夫吴宗耀立嗣后,又由她支持嗣子“一切衣穿等用”,年至13岁,“即令过房”,为之婚配,而后主持她与嗣子一家同继弟宗炜一家分家。吴卢氏的心计十分缜密,她不能等。长房系独子。如在此期间母某氏身故,仍无后可传,她的位置、长房的家产,都不可言。而以亲侄立嗣,比以堂侄立嗣在亲族关系上要近一层,且长嫂如母,她为继弟、嗣子两代操持生计婚娶,分家时母家长的坚固地位则不言而喻。
    再如前引徽州李天江所立分关。该件落款为“父天江给媳曹氏押子佑乾押立”。这是同治五年(1866)的事。李天江长子死后,正是在“颇有知识”的子媳曹氏坚持下,当然次子也愿意,闹分了家。(注:《李天江立分家单》,《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卷三,第35页。)又如嘉庆二十三年(1818)歙县沈氏分家事。父家长沈含章四个儿子,长子故。沈含章60岁时主持分家。值得注意的是,沈含章分家,是“与子媳约”;分关落款为“沈含章 媳洪氏 男引谟等”。(注:《歙县沈姓阄书》,《自序》。)
    如何从这些现象分析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是需要进入一步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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