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明代后期的海外贸易与海外移民
李金明

【专题名称】明清史
【专 题 号】K24
【复印期号】2003年02期
【原文出处】《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厦门)2002年04期第19~25页
【作者简介】李金明,厦门大学 东南亚研究中心,福建 厦门 361005
【内容提要】明代后期,正值西欧殖民者在东亚海域为争夺中国商品而展开激烈的商业竞争时,明朝政府在福建漳州海澄月港部分开放海禁,准许私人出海贸易,因此使中国海外贸易得以迅速发展,大量的海外贸易船涌向马尼拉、日本等地贸易,以中国的生丝、丝织品换取大量的墨西哥银元和日本白银,随之亦形成了一股海外移民浪潮。这些移民海外的华人,以其辛勤的劳动,为侨居地的开发与繁荣做出了贡献。
【日    期】2002-06-28
【关 键 词】明代后期/海外贸易/海外移民


    [中图分类号]K24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22X(2002)-04-0019-07
    明代后期(1567-1644),在东亚海域,东来的西欧殖民者为争夺中国商品展开了一场激烈的商业竞争:西班牙殖民者以马尼拉为基地,把墨西哥银元经大帆船贸易航线载运来换取中国的生丝和丝织品;荷兰殖民者在无法取得直接对华贸易的情况下,先后在巴达维亚、长崎和台湾南部设立商站,招此中国商人前往贸易;葡萄牙殖民者则利用留居澳门的优势,把中国商品转运到日本、马尼拉等地以牟利。此时在中国国内,正值明朝政府在福建漳州海澄月港部分开放海禁,准许私人申请文引,缴纳饷税出海贸易,于是,大量的贸易船涌向海外,使当时的海外贸易得以迅速发展,随之亦形成了一股海外移民浪潮。
        一
    月港部分开禁后,私人海外贸易即迅速地发展起来,当时由月港出洋的商船,“大者,广可三丈五六尺,长十余丈;小者,广二丈,长约七八丈”,据推官萧基所述:“多以百计,少亦不下六七十只,列艘云集,且高且深。”(注:张燮:《东西洋考》卷九,《舟师考》;卷七,《饷税考》。)这些海外贸易船虽遍布于东西洋各地,但大多数还是集中到马尼拉贸易,因其航程较短,且赢利亦多。据1596-1598年任马尼拉总督的摩加(Antoniode Morga )所说:“他们虽然没有一起来,但是组成商船队或战船队,一般在新历三月乘着季候风和晴朗天气成群结队地到来,到马尼拉的航程是15-20天,售完货物后,为了不使回程遇到危险,他们在五月底或六月初季候风改变前返航。”(注:William Lytle Schurz, The Manila Galleon,E.P. Dutton & Co., New York, 1959, pp.71-72.)这些贸易船的数量波动较大,按威廉·舒尔茨(William Lytle Schurz)的估计,从20艘至60艘不等,在1574年有6艘,1580年有40-50艘,在16世纪后的30-40年一般都是这个数;在1616年仅有7艘,而在1631年却有50艘,5年后有30艘。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舒尔茨认为:“每年到达船数的多少取决于马尼拉赢利买卖的机会,航程的安危以及中国本地的情况。每当中国人了解到马尼拉缺乏银元时,这一年来的船就会减少;在航程中有海盗的消息时,船可能不出港而误过季风期,特别是印度支那沿海长期有海盗的抢劫,倭寇出没于北吕宋,以及以台湾为基地的海盗的攻击,有时来自葡萄牙或荷兰殖民者的威胁也很严重,当时他们均集中全力以削弱西班牙在马尼拉的贸易;最后是中国内部的纷争,或沿海各省地方的动乱,也可能暂时中断到菲律宾的帆船贸易。”(注:Ibid.,p.71.)
    当时这些贸易船载运出去的商品价值一般都比较大,如1657年在马尼拉外海被荷兰东印度公司商船队长拉姆(Admiral Lam)掠走的10艘中国商船(其中有7艘是水果船,另3艘满载纺织品),总价值在75万荷盾以上;1621年被掠走的5艘商船(其中仅有一艘装载食物),总价值在6.4万荷盾以上(注:M.A.P.Meilink-Roelofsz, Asian Trade and Eu-ropean Influence, Martinus Nijhoff, The Hague, 1962, p.264.)。至于每年运入马尼拉的商品总价值,据摩加估计,由中国商船运来的货物一年缴付的关税是4万比索,按税率为船运价值的3%计算,每年运入马尼拉的商品总价值约达130万比索。然而,现存的档案记录却不一样,据1591-1600年的档案记载,每年的平均关税额为23000比索,仅在1605年增加到30000比索,这样,每年运到马尼拉的商品总价值应为60-100万比索。对于这两个数字的差异,拉斐尔·伯纳尔(Rafael Bernal)教授得出一个结论,即在马尼拉与阿卡普尔科之间的贸易,如同中国与马尼拉之间的贸易一样,都存在着猖獗的走私活动(注:Rafael Bernal, The Chinese Colony in Manila, Al-fonso Felix,Jr.edited, The Chinese in the Philip-pines, Solidaridad Publishing, Manila, 1996, vol.1,p.44.)。这些载运出去的商品主要是生丝和丝织品,据马尼拉主教贝扎(Pedro de Baeza)说,一年平均有30-40艘福建船从马尼拉运走150-300万里亚尔白银,这些白银大多数是用来购买中国生丝和丝织品。不过,英国学者博克瑟(C.R.Boxer)认为,这个数字可能过于夸大,估计在1591年,中国商船至少运走30万比索白银,用以偿付他们运来的生丝和丝织品(注:C.R. Boxer, The Great Ship from Amacon: Annual of Macao and the Old Japan Trade 1555--1640, Lisbon, 1959,p.74.)。
    贸易船载运回来的绝大多数是白银,因当时西班牙殖民者把大量的墨西哥银元载运到马尼拉,致使白银价格大跌,就以1560年来说,欧洲的金银比价是1∶11,墨西哥是1∶13,而中国仅1∶4。这意味着,把当时的墨西哥银元运到中国来,马上可提价3倍,即比在西班牙或墨西哥多购买3倍的货物。正因为如此,故海外贸易船大量地涌向马尼拉, 如当时的福建巡抚徐学聚所说:“我贩吕宋,直以有佛郎机银钱之故。”(注:徐学聚:《初报红毛番疏》,载《明经世文编》卷四三二,《徐中丞奏疏》。)闽人何乔远也指出:“渡闽海而南,有吕宋国……多产金银,行银如中国行钱。西洋诸国金银皆转载于此以通商,故闽人多贾吕宋焉。”(注:何乔远:《闽书》卷一五○,《岛夷志》。)即使是西班牙殖民者本身,亦很清楚这一点,马尼拉第三任总督桑德(Francisco de Sande)在1576年6月7日曾致信教皇陛下说:“我只是相信,中国人对我们的贸易感兴趣,主要是因为墨西哥银元和当地的黄金。”(注:E.H.Blair & J.A. Robertson, The Philippine Islands 1493--1898, Cleveland, 1903, vol.6,p.65.)至于每年从马尼拉载运回来的白银数量,据罗杰斯(Pedro de Rojas)在1586年致西班牙国王腓力普二世的信中说:“每年有30万比索银元从这里流入中国,而今年超过了50万比索”;在1598年特洛(Don Francisco Tello)致腓力普二世的信中又提到:“来这里贸易的中国人每年带走了80万比索银元,有时超过了100万比索。”(注:Ibid.,vol.6,p.269;vol.10,p.179.)这些墨西哥银元当时在泉漳一带市面上流通已很普遍,王胜时在《闽游纪略》中记述:“其曰番钱者,则银也,来自海舶,上有文如城堞,或有若鸟兽、人物形者,泉漳通用之。”(注:王胜时:《闽游纪略》,载《小方壶斋舆地丛钞》第九帙。)
    西班牙殖民者为了抑制中国商人大量到马尼拉贸易,以减少白银的外流,采用了如下几种手段:
    1、巧立名目,不时对华商进行种种敲诈。 如按马尼拉殖民当局的规定,当中国商船卸货返航时,每一位要求留下来的华人需具有居留许可证,每一张许可证的价格,不信奉基督教的华人需付64里亚尔或8 比索,外加5里亚尔作贡礼,12 里亚尔作房屋税,而征收许可证费的官员还经常以更新许可证为借口,一年敲诈好几次。如此无休止地敲诈,使不少华商望而却步,到1583年竟没有一艘中国商船到达马尼拉,致使当地的中国货物缺乏,价格涨高4倍。萨拉扎(Salazar)主教曾就此事写信告诉过西班牙国王,认为原因是华商在马尼拉遭受到“讨厌的限制”。西班牙国王也不得不承认:“我们已经获悉,华商在菲律宾贸易,赢利甚微,且受到西班牙人的虐待”,他坚持在法律上应多为华人考虑(注:The Manila Galleon,p.82.)。
    2、实行“整批交易法”(Pancada)。西班牙殖民者为了控制中国商品的价格,于1589年正式采用一种批发的、以物易物的操纵法,即所谓的“整批交易法”,规定中国商船运来的货物必须交付“整批交易”委员会出售,不能私自在市场上交易。这样做既可以限制中国商品输入的数量,又可以压低价格,以减少白银的外流。
    3、把华人集中在一个居留点,以限制他们的行动。 随着贸易的不断发展,那些因商业原因而留居在马尼拉的华人也逐渐增多,据福建巡抚许孚远说:“东西二洋,商人有因风涛不齐,压冬未回者,其在吕宋尤多。漳人以彼为市,父兄久住,子弟往返,见留吕宋者盖不下数千人。”(注:许孚远:《疏通海禁疏》,载《明经世文编》卷四○○,《敬和堂集》。)相比之下,当时留居在菲律宾的西班牙人却少得多,在16世纪最后25年里,在马尼拉服务的强壮的西班牙人(包括墨西哥人、欧洲人和印第安混血儿)从未超过几百人(注:C. R. Boxer, Portuguese Conquest and Commerce in Southeast Asia, London, 1985,p.133.)。因此,西班牙殖民者对这些人数比他们大得多的华人甚感恐惧,生怕一旦骚动,将危及他们的统治。于是,在1580年,龙奎洛(Gonzado Ronguillo)总督把华人强迫集中在马尼拉以东的一个小地区,称之为“八连”(Parian),其位置正坐落在政府安置的大炮射程之内。
    4、大规模地屠杀华人。万历三十年(1602), 由于明神宗误信阎应隆、张嶷的妄言,派海澄县令王时和与百户干一成到吕宋机易山“勘金”,因此引起了西班牙殖民者的恐惧,遂于翌年(1603)对马尼拉华人进行大规模的屠杀。据估计,有24000名华人遭杀害或被投入监狱。1639年,西班牙殖民者再次对马尼拉华人实行大屠杀,原因是大量廉价的中国丝织品输入墨西哥,造成墨西哥本国的丝织业日渐倒闭,而大量的银元又被走私到菲律宾,甚至连秘鲁的银元也流向墨西哥以购买中国的货物,于是造成两个总督辖区之间的贸易在1634年遭到禁止,结果墨西哥的经济走向萧条,马尼拉的财政逐渐枯竭,殖民者不得不大幅度地增加税收,从而导致了政治危机和对华人的大屠杀(注:G.V. Scammell, The World Encompassed--The First European Maritime Empires, London,1981,pp.365,366.)。
    西班牙殖民者采用的上述四种手段,特别是灭绝人寰的大屠杀,必然使中菲之间的贸易大受影响。1604年仅有13艘载有食物和商品的中国商船到达马尼拉,这一年西班牙殖民者所征收的中国货物进口税骤然减少了4万比索,中国商品的贸易额亦从1603年的133万比索下降到1606年的53万比索。
        二
    当时也有部分海外贸易商往日本贸易,尽管明政府对日本仍实行严厉的海禁。这些海外贸易商或者“托引东番,输货日本”,或者“以暹罗、占城、琉球、大西洋、咬留吧为名,以日本为实者,丝宝盈桁而出,金钱捆载而归”(注:周之夔:《海寇策》,载魏敬中:《重纂福建通志》卷八十六。)。他们如此冒死犯禁,为的是日本贸易的丰厚利润和白银,当时的同安人洪朝选就指出:“漳人假以贩易西洋为名,而贪图回易于东之厚利近便,给引西洋者不之西而之东,及其回也,有倭银之不可带回者,则往澎湖以煎销,或遂沉其船,而用小船以回家。”(注:洪朝选:《洪芳洲先生文集·读礼稿》卷三,《杂著》。)
    众多的海外贸易船涌向日本,导致明朝政府实行的海禁至万历三十八年(1610)已名存实亡,这从福建巡抚陈子贞的《海防条议》中就可看出:“近奸民以贩日本之利倍于吕宋,夤缘所在官司,擅给票引,任意开洋,高桅巨舶,络绎倭国。将来沟通接济之害,殆不可言。”(注:《明神宗实录》卷四七六,万历三十八年十月丙戌。)自此之后至明亡的30多年里,往日本贸易的商船数几乎是直线上升,据《罗山先生文集》卷十二记载:“南京、福建商舶,每岁渡长崎者,自此(指1610年)遂多。”(注:见许云樵:《林罗山有关南洋的文书》,载新加坡《中国报》1973年新年特刊。)1611年8月, 据长崎奉行长谷川藤广到江户报告,这年开到长崎的外国船只共有80余艘,其中有不少是明朝商船;1612年7月25日,明朝商船和从吕宋返航的日本商船共26艘,同时开进长崎港;1613年6月5日,有漳州商船6艘开到长崎,26日又有2艘,载糖开到长崎;1615年3月6日, 又有漳州商船载运大量的砂糖开到纪伊的浦津(注:木宫泰彦:《日中文化交流史》(胡锡年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626-627页。)。1639年,日本实施“锁国政策”,禁止外商到日本贸易,仅准许中国人和荷兰人航抵长崎一港从事贸易,因此这年到日本贸易的明朝商船急遽增多,在3月24日和9月17日之间,有93艘明朝商船载运货物到达长崎市场;1641 年则达到97艘的空前数目(注:大庭修:《江户时代日中秘话》(徐世虹译),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18页。)。每年由这些商船载运到日本的货物数量还是比较大,如1641年运入日本的中国货物有:生丝127175斤,丝织品234981匹,棉麻织品138543匹,砂糖5750500斤,矿物63480斤,皮革52950张,苏木98700斤,药物79960斤(注:山胁悌二郎:《长崎的唐人贸易》,吉川弘文馆1945年版,第30页。)。
    这个时期中日贸易的发展,与日本幕府的重视不无关系。1603年德川家康统一日本后,即极力想恢复对明贸易,他“或者通过明朝商人,或者以琉球王、朝鲜为中介,频繁地对明朝进行活动”(注:藤家礼之助:《日中交流二千年》,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184页。)。1606年,萨摩的岛津义久曾致书琉球王尚宁说:“中华与日本不通商舶者,三十余年于今矣。我将军(德川家康)忧之之余,欲使家久与贵国相谈,而年年来商舶于贵国,而大明与日本商贾,通货财之有无。”1609年对马的宗义智派僧人玄苏及柳川智永为报聘使出使朝鲜,缔结所谓的《已酉通商条约》,要求朝鲜假道,以便向明朝修贡。不难看出,这些显然都是出于德川家康的意思。与此同时,他们还大力招徕明朝商船,为他们提供种种方便。如1608年,萨摩的岛津义久曾致书在日本居留的泉州商客许丽寰,约他明年再来,如不幸漂流到他州,也希望他等待萨摩派去官员,评定器皿财货的价格,信中约定:“其盟之坚者,金石胶漆,物莫能间。”于是,第二年(1609)七月,就有明朝商船10艘相继开到萨摩,停泊在鹿儿岛和坊津(注:《日中文化交流史》,第624、621页。)。1610年底,德川家康曾邀请一名秘密到日本的中国商人到他的静冈城堡,给了他一张准许自由进入日本的朱印状,答应保护其航程及在日本的贸易活动。这种朱印状为日本到国外贸易的特许状,写明商船到达的目的地,并盖有朱色关防。它一般仅发给日本船主,而德川家康将之送给中国商人,旨在鼓励中国商人赴日贸易(注:Iwao Seiichi(岩生成一),Japanese Foreign Trade in the 16thand 17th Centuries, in Acta Asiatica, No.30,1976,Tokyo,p.11.)。除此之外,明朝商人在日本亦受到特殊的优待,他们在长崎贸易,可随便访亲探友,在亲友家里投宿,可自由地进行交易,小本经营的肩挑小贩串巷叫卖,幕府也不加干涉。幕府为了禁止天主教,限制葡萄牙人和西班牙人只准在长崎贸易;荷兰人和英国人只准在平户贸易,而唯独明朝商船,无论走到那里,都可听任船主的要求,准许进行贸易。当明朝商船一进港时,长崎市民便划出小船前往迎接,竞相揽到自己家中(注:《日中文化交流史》,第621、627页。)。日本幕府对明朝商人的积极招引,以及日本人民对明朝商人的特殊优待,对当时中日贸易迅速发展当然会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当时另一对中国海外贸易感兴趣的是荷兰殖民者,他们在无法取得直接对华贸易的情况下,于1625年非法占据我国的台湾岛南部,企图以此为据点,切断中国与马尼拉之间的贸易。他们一直对福建沿海实行封锁,所有过往的船只,除了在荷兰东印度公司船只护航下打算到巴达维亚的外,其余到马尼拉、澳门、印度支那以及整个东印度贸易的船只均会遭到掠夺。中国商船在遭到拦劫后,只好转向台湾与荷兰殖民者贸易,据荷兰驻台湾总督皮特·纳依茨(Peter Nuyts)在1629年说:“中国船逐渐转到我们这里贸易,在最近五年里,很少有到马尼拉的。”即使有去者,亦不敢多载货物,如1626年到菲律宾贸易的中国商船虽说有50艘,但载运的生丝仅40担,而到台湾的船只却载运了900担。因此, 荷兰在台湾与中国商船的贸易额迅速增长,如皮特·纳依茨在1629年声称:“在台湾的贸易额只是受到荷兰代理商所安排的资本额的限制”,“东印度公司的全部资本还不够在中国购买有用商品的六分之一”,“每年要完成交付75万荷盾中国货物的协定,不仅没有任何困难,而且还能轻易地交付两倍”(注:D.W.Davies, A Prime of Dutch Seventeenth Century Overseas Trade, Martinus Nijhoff, The Hague, 1961,p.63.)。
    荷兰东印度公司很自然就把台湾作为转贩中国货物的基地,特别是把中国生丝和丝织品转贩到日本。就以1627年来说,他们从台湾转运到巴达维亚和荷兰的中国丝织品价值约达56万荷盾,而从台湾转运到日本的中国丝织品价值却高达62万荷盾。他们甚至控制了中国生丝在日本的贸易,每年通过他们之手进口到日本的中国生丝数量自1633年开始上升,1637年虽然限制在15000斤,但是到1640年却跃至83000斤,翌年上升到100000斤,此后一般保持在6-7万斤(注:Japanese Foreign Trade in the 16th and 17th Centuries, Acta Asiatica, No.30, 1976, p.11.)。除了生丝和丝织品外,荷兰东印度公司每年还从台湾收集7-8万张鹿皮以及干鱼、糖等运到日本,而从日本运出来的大多数是白银,仅1639年运出的白银数就达185万两,相当于527250荷盾。有人曾作过估计,荷兰经台湾同日本贸易的利润每年大约为50万荷盾,远远超过荷兰在亚洲其他地区的贸易利润,如1649年荷兰对日本贸易的利润是709603荷盾,对台湾是467538荷盾,波斯326842荷盾,苏拉特92592 荷盾,苏门答腊93280荷盾,印度巴拉巴尔沿岸42964荷盾,望加锡43523荷盾,占卑20526荷盾。另外对科罗曼德尔沿岸、安汶、班达、马六甲、暹罗、巴达维亚、毛里求斯和苏禄的贸易均有亏损(注:Albert Hyma, A History of the Dutch in the Far East, George Wahr Publishing Co., Michigan,1953,p.159.)。因此,日本学者山胁悌二郎认为,台湾在当时已成为荷兰在亚洲最有前途的贸易基地(注:Yamawaki Teijiro(山胁悌二郎),The Great Trading Merchant Cocksinja and His Son, in Acta Asiatica,No.30,1976,Tokyo,p.107.)。
        三
    随着海外贸易的发展,那些因货物一时倾销不出而误了风汛,或为组织返航货源而留在海外“压冬”的华商人数越来越多,加之还有大量的手工业者和农民随贸易船到海外谋生,于是形成了新的海外移民浪潮。就以移居马尼拉的华人人数来说,顾炎武曾写道:“是时漳泉民贩吕宋者,或折关破产及犯压各境不得归,流寓土夷,筑庐舍,操庸贾杂作为生活,或娶妇长子孙者有之,人口以数万计。”(注: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九十三,《福建三·洋税》。)有人做过比较具体的估计:自1571年漳州月港与马尼拉之间的帆船贸易开始后的30年里,大约有630艘帆船从月港出航到马尼拉,每艘船载运的人数约300人,其中包括水手、商人、观光者和乘客等。这就是说,在这30年里大约有19-20万人随着贸易船到达菲律宾。当然,这些人中的绝大多数在4个月后的下一次季风期则返航中国,但也有不少留了下来。至于留下来的华人移民到底有多少,可以西班牙殖民者当时征收的贡税额为标准进行估计,在1611年,西班牙殖民者要求居住在菲律宾的非基督教华人,每人每年必须缴付64里亚尔(或8比索)的贡税,如贫穷者可以免缴。在1615年,西班牙殖民者共征收贡税53832比索;在1635年,共征收116916比索。从这些数字可以看出,这20年居住在菲律宾的华人人数已增加了一倍多,仅1635年就有14614名华人缴纳贡税, 这些还没有包括贫穷的免税者和偷漏税者。另据当时驻马尼拉的西班牙代理商蒙法尔康(Grau y Monfalcon)在1636年声称,居住在菲律宾的华人总数是30000人(注:Alfonso Felix,Jr.edited,The Chinese in the Philippines, Solidaridad Publishing House,Manila,1966,vol.1,p.47.)。这些估计与顾炎武所说的“以数万计”基本相符,可见当时已形成了一股移居菲律宾的浪潮。
    当时移居日本的华人人数亦不容忽视,据万历四十年(1612)明朝兵部奏称:“通倭之人皆闽人也,合福、兴、漳、泉共数万计。”(注:《明神宗实录》卷四九八,万历四十年八月丁卯。)这个数字可能不致于过分夸张,因据万历四十六年(1618)亲身到过日本的刘凤歧说,万历三十六年(1608)侨居在长崎的明商还不到20人,而“今不及十年,且二三千人矣,合诸岛计之,约二三万人”(注:朱国祯:《涌幢小品》卷三十,《倭官倭岛》。)。又据天启五年(1625)福建巡抚南居益说:“闻闽越三吴之人,住于倭岛者,不知几千百家,与倭婚媾长子孙,名曰唐市。”(注:《明熹宗实录》卷五十八,天启五年四月戊寅。)由于移居的华人数量急遽增多,故日本幕府于1604年开始任命一些已加入日本籍的明朝人及其子孙作为“唐通事”;1635年又任命住在长崎的明朝人为“唐年行司”,以掌管有关华人诸公事及诉讼(注:陈荆和:《清初华舶之长崎贸易及日南航运》,载《南洋学报》第13卷第1辑。)。至于移居巴达维亚的华人,其中大部分是随贸易船而去,因当时巴达维亚政府尽可能地吸引华商到那里居住,为了刺激贸易,甚至给华人以税收减半的优惠,还为他们提供护航,以防止英国和中国海盗的袭击(注:Asian Trade and European Influence,p.268.)。另有一部分华人是被荷兰东印度公司掠夺过去,如1622年荷兰殖民者占据我国澎湖岛后,即把俘获的中国人转运到岛上,将其两人两人地绑在一起,强迫他们搬运土石砌筑碉堡。而当碉堡建成后,又将这1400-1500名不幸的中国人载运到巴达维亚卖做奴隶(注:D.W.Davies, A Primer of Dutch Seventeenth Century Overseas Trade, Martinus Nijhoff, The Hague, 1961,p.61.)。当时移居巴达维亚的华人人数,据估计,在1620年约有800人,1623年约有850-900人,1629年增加到2000人(注:费慕伦:《红溪惨案本末》,翡翠文化基金会1961年版,第8页。)。
    这些移居海外的华人,为侨居地早期的开发与经济繁荣都做出了较大的贡献,如福建巡抚徐学聚所说:“吕宋本一荒岛,魑魅龙蛇之区,徒以我海邦小民,行货转贩,外通各洋,市易诸夷,十数年来,致成大会。亦由我压冬之民,教其耕艺,治其城舍,遂为澳区,甲诸海国。”(注:徐学聚:《报取回吕宋囚商疏》,载《明经世文编》卷四三三,《徐中丞奏疏》。)对于这一点,即使是西班牙殖民者也不得不承认,如马尼拉总督摩加在16世纪末宣称:“这个城市如果没有中国人确实不能存在,因为他们经营着所有的贸易、商业和工业。”一位当时的目击者胡安·科博神父(Father Juan Cobo)亦公正地说过:“来这里贸易的是商人、海员、渔民,他们大多数是劳动者,如果这个岛上没有华人,马尼拉将很悲惨,因为华人为我们的利益工作,他们用石头为我们建造房子,他们勤劳、坚强,在我们之中建起了最高的楼房。”(注:The Chinese in the Philippines,vol.1,p.137.)一些菲律宾史学家对此也作了公正的评价,《菲律宾通史》的作者康塞乔恩(Joan de la Concepcion)在谈到17世纪初期的情况时写道:“如果没有中国人的商业和贸易,这些领土就不可能存在”,如今尚屹立在马尼拉的许多老教堂、僧院及碉堡,大多是当时移居马尼拉的华人所建。约翰·福尔曼(John Foreman)在《菲律宾群岛》一书中亦谈到:“华人给殖民地带来了恩惠,没有他们,生活将极端昂贵,商品及各种劳力将非常缺乏,进出口贸易将非常窘困。真正给当地土著带来贸易、工业和有效劳动等第一概念的是中国人,他们教给这些土著许多有用的东西,从种植甘蔗、榨糖和炼铁,他们在殖民地建起了第一座糖厂。”(注:John Foreman, The Philippine Islands,London,1899,p.118.)
    移居印度尼西亚的华人同样为巴达维亚的开发与繁荣做出了贡献,在荷兰东印度公司开始存在的第一世纪里,不仅使用了华人劳力和华人建筑技术建造巴达维亚的城堡,而且把城里的财政开支都转嫁到华人农民的税收上,大凡城市的供应、贸易、房屋建筑,以及巴达维亚城外所有穷乡僻壤的垦荒工作都由华人来承担(注:J.C.Van Leur, Indonesian Trade and Society, The Hague,1960,pp.149,194.)。荷兰东印度公司是在17世纪下半叶才把糖蔗种植引进爪哇,在欧洲市场上它虽然不能与西印度的蔗糖竞争,但它取得了印度西北部和波斯的大部分市场,并且还出售到日本,而这些新引进的糖蔗的种植工作几乎都是由华人一手承包(注:John F.Cady,Southeast Asia:It's Historical Development, New York,1964,p.225.)。因此,英国学者博克瑟(C.R.Boxer)曾说过:“假如马尼拉的繁荣应归功于移居那里的华人的优秀品质,那么当时作为荷兰在亚洲总部的巴达维亚的情况亦一样。华人劳工大多数负责兴建这座城市,华人农民则负责清除城市周围的村庄并进行种植,华人店主和小商人与马尼拉的同胞一样,拥有零售商的绝大部分。我们实事求是地说,荷兰东印度公司对其首府的迅速兴起应极大地感激这些勤劳、刻苦、守法的中国移民。”(注:C.R.Boxer, Notes on Chinese Abroad in the Late Ming and Early Manchu Periods Compiled from Con-temporary Sources(1500--1750), in Tien Hisa Monthly,1939 Dec.,vol.9,no.5,pp.460--461.)
    综上所述,明代后期,正值西欧殖民者在东亚海域为争夺中国商品而展开激烈的商业竞争时,明朝政府在福建漳州海澄月港部分开放海禁,准许私人出海贸易,因此使中国海外贸易得以迅速发展,大量的海外贸易船涌向马尼拉、日本等地贸易,以中国的生丝、丝织品换取大量的墨西哥银元和日本白银,随之亦形成了一股海外移民浪潮。这些移民海外的华人,以其辛勤的劳动,为侨居地的开发与繁荣做出了贡献。1959年印度尼西亚前总理沙斯特罗阿米佐约访华时,仍多次谈到当时的海外贸易与海外移民,他说道:“自从中国具有冒险精神的远洋帆船第一次开通了两国间的航路以来,中国和印度尼西亚的人民就一直是友好的邻邦”,“中国的航船不仅带来了货物,随之而来的还有许多中国商人、工人、手工业者,他们在我国定居下来,带来了中国的技术和古老的文化,直到现在,我们许多岛屿上还保留着这些中国文化的精华。”(注:《沙斯特罗阿米佐约总理在北京机场的谈话》、《沙斯特罗阿米佐约发表广播演说》,载《人民日报》1955年5月27日第1版,6月8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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