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退契与元明的乡村裁判
周绍泉

【专题名称】明清史
【专 题 号】K24
【复印期号】2002年05期
【原文出处】《中国史研究》(京)2002年02期第109~114页
【作者简介】周绍泉,1940年生,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
【内容提要】徽州文书中保存下来元明时代的一些退契。作者透过这些退契及相关文书,发现这些退还土地文书的背后常常隐藏着诉讼纷争。而在处理这些土地纷争时,元代的社长和明代的里长、老人发挥着惊人相似的作用。
【日    期】2001-11-20
【关 键 词】退契/社长/里老/乡村裁判


    在乡村制度史研究中,很少有人将元代和明代联在一起进行研究。恰恰相反,往往把元明两代做对比研究。比如,通常都认为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痛恨元朝胥吏鱼肉百姓,实行“以民管民”的政策,即如苏州府人王鏊所说:“我太祖患有司之刻民也,使推殷实有行义之家,以民管民,最为良法”(注:王鏊:《吴中赋税书与巡抚李司空》,《王文恪公集》卷三六)。由此,在乡村设立粮长、里长、老人制度。
    老人制度,即在乡村举年高德劭者为里老人,主管一里词讼,建立了由里老人审判这种别于官府听讼的司法体系。明初的里老人审判意在减少地方官特别是胥吏、衙役等擅权弄法的机会,将官吏一手执掌的业务由编户齐民自己来进行,在说到老人制度时,也很少有人将其与元代村社制度联系起来。我们在研究退契时,才发现在处理乡村退契时,元代的社长和明代的老人发挥着惊人相似的作用。
    我最早试图说明退契是在1991年。用的是《正统八年祁门方寿原退还重复买山地契约》(注:见王钰欣、周绍泉主编《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1卷,花山文艺出版社1991年版,第139页),现依原契格式迻录于下:
    十西都方寿原,有父方添进存日,永乐二十
    二年间,作祖方味名目买到本都谢孟辉名下
    七保土名方二公坞山一片,系经理唐字三百八十七
    号,计山壹拾亩。有本都谢能静先于永乐十
    八年间用价买受谢孟辉前项山地,已行雇
    人拨种,栽养山苗在山。是父添进将山地拨去
    一弯,致被能静状告老人谢志道,蒙索出二家
    文契参看,系干重复。今寿原凭亲眷李振祖
    等言说,自情愿将前项山地悔还先买人谢能
    静照依先买文契,永远管业,本家再无言说。
    所有原价并收足讫。未悔之先,即不曾与家、外
    人重复交易,如有一切不明,并是寿原承当,
    不及能静之事。所是原买文契,与别产相连,
    不及缴付,日后赍出,不在(再)行用。今恐无凭,立此
    退还文契为用。
    正统八年十二月初八日退契人方寿原(押)契
               见人李振祖(押)
                 方安得(押)
            依口代书人邵志宗(押)
    我当时根据所看到的退契作了如下的解说:“退契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一块田土买受数年后,原卖主想买回,买主又同意将这块田土卖给原卖主,便以退契的方式将这块田土退给原卖主,通常在原卖契后面由原买主书写一段批文,言明原价收足,将该田土退赎给原卖主。另一种是一块田土重复交易,即一块田土先后卖给两个买主,造成田土纠纷,后买之人立退契将该田土退给原卖主,同时收回原买契价。这种退契和典当的回赎相似,不同的是退契的价银无利息,而典当契立契时即写时利率,回赎时不仅交回典当价银,还要交利息方能赎回原卖田土。”并把这个想法写进后来发表的《徽州文书的分类》中。
    当时就没有深入地想想,买主既然买了田产,为什么却愿意退回去呢?后来在南京大学历史系资料室看到《康熙谢氏誊契簿》中的一张退契,才发现在退契的后面还有许多故事。原契无标题,现在的标题是我猜拟的:现迻录于下:
    宣德二年祁门谢希升退契
    西都谢希升曾于上年间买受到谢荣祥等山地乙号,坐落本保,土名吴坑口,系经
    理唐字一千九百五十八号,计山三亩三角,其山东至降,西至溪,南至k24m507.jpg,北至
    溪,后有谢震安亦买谢应祥等名下前项山地。二家得知,将出原买文契参照,果
    系重复。今荣祥等仍备原价前来取赎,希升愿将前项所买山地退还荣祥等管业无
    词,所有原缴与谢希升上手文契贰纸,系谢则成、谢岩友名目,今检寻未见,日
    后赍出,不在(再)行用。今恐无凭,立此退契为用。
    宣德二年九月初六日谢希升(号)契
          见人胡仕恭(号)  谢思政(号)  谢能迁(号)
    这张退契和正统八年的《祁门方寿原退还重复买山地契约》一样,都是重复买卖。不同的是立这张退契的同时,还有一张《祁门十西都解决重复典卖文书》,说明了上一张“退还重复买山地契约”的来历。现将这张文书迻录于此:
    宣德二年祁门十西都解决重复典卖文书
    十西都谢应祥、永祥、胜员等,曾于永乐二十年及二十二年间月日不等,二契将
    承祖本都七保吴坑口,系经理唐字一千九百五十八号山地三亩三角,东至降,
    西、北溪,南至k24m507.jpg头,立契出卖与谢则成名下,收价了毕。后有兄谢荣祥复将前
    项山地内取一半,卖与本部谢希升名下。令有谢则成男谢振安得知,具词投告本
    都老人  谢处,蒙拘出二家文契参看,果系重复,蒙老人着令谢荣祥等出备原
    价,于后买人谢希升名下取赎前项山地。其希升除当将原买荣祥等文契扯毁外,
    写还退契乙纸,付与荣详转付振安照证外,荣祥曾将祖景荣、景华原买谢岩友、
    杰友、谢则成名目上手文契二纸,缴与希升,今希升写还退契,当将前项岩友、
    则成名目老契二纸,俱各废毁无存,不及缴付。日后倘有遗漏契字,荣祥、希升
    等及他人赍出,不在(再)行用。自今凭众议写文书,付与谢振安照证之后,一
    听振安照依伊父谢则成永乐二十年、二十二年二契原买前项山地,永远管业为
    始。荣祥、应祥等即无异言争竞,如有异言争竞,一听赍此文赴 官理治,仍依
    此文为始。今恐无凭,立此文书为用。
    宣德二年丁未岁九月初六日谢荣祥(号)文书  谢应详(号)
                谢祯祥(号)   谢永祥(号)
                谢胜员(号)
              见人谢从政(号)   谢思政(号)
                谢能静(号)   谢能迁(号)  李宗益(号)
            理判老人谢尹奋(号)
    从这张“解决重复典卖文书”可知,谢应祥、谢永祥、谢胜员于永乐二十年和永乐二十二年,将十西都7保经理唐字1958号山地3亩3角,卖给谢则成。后来谢应祥之兄谢荣祥又将上述土地的一半卖给本都谢希升,原买主谢则成之子谢振安得知此事,“具词投告本都老人”谢尹奋,谢尹奋“拘出二家文契参看,果系重复”,“着令谢荣祥等出备原价,于后买人谢希升名下取赎前项山地。其希升除当将原买荣祥等文契扯毁外,写还退契乙纸,付与荣祥转付振安照证”。并规定“自今凭众议写文书:付与谢振安照证之后,一听振安照依伊父谢则成永乐二十年、二十二年二契原买前项山地,永远营业”,谢荣祥、谢希升“如有异言争竞,一听赍此文赴官理治?仍依此文为始”。显然,这是一桩由“理判老人”为主、有许多在乡里很有影响的人参加的即所谓“众议”的乡村裁判。
    这种乡村裁判是否像通常所说的是从明代开始的呢?
    我在整理宋元明代徽州契约文书时发现,早在元代时就已有了退契这类资料。现将这两张契纸转录于下:
    第一张:
      元统三年洪社客退号文书
      十三都二保洪社客,有祖墓林壹段,坐落四都
      二保,土名张婆坞。却于元统叁年贰月当到彼看
      幸,当有四都潘富二评事砍斫杉木并株木
      在山,彼时用宝字铁号印讫。今二家凭社长、
      众人入坟内看视,即系控(空)地内砍斫木植,不
      系坟地畔砍斫。今随即退宝字铁号付与潘
      富二评事,自用人工□移为主,本家不在阻当。
      今恐人心无信,立此退号文书为用者。
      元统三年三月初六日洪社客(押)
          见退号人谢仁官人(押)(注:原件藏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图书馆。见《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1卷,第14页。拟题有所变化。)
    第二张:
      宋龙凤十年(元至正二十四年)祁门谢公亮退契
      拾都谢公亮,昨用价买受到谢士云住屋基地壹
      片,坐落王坑源,经理唐字  号,尚(上)地肆拾步
      早,夏(下)地叁拾九步。东至众墓地,西至谢升叔,
      南至自存门屋地,北至山。今为少货支用,愿
      将前项地基出退赎与谢士云名下,面议价货
      贯文前去。其货物当立契日乙并收足
      无欠。未卖之先,不曾与家、外人交易。如退赎
      之后,乙任买主为主,本宅即无阻挡。所是(有)尚(上)手
      乙并缴付。如有漏落,日后不在行用。今恐无
      凭,立此退契为用者。
      龙凤拾年十一月廿五日谢公亮(押)契(注:原件藏安徽省博物馆,藏契号2:26584。)
    这第二张退契,和前面明代的第一张退契一样,从契面上看不出什么东西,但根据我们对前述明代退契的理解,有理由怀疑在这张退契的背后,也隐藏着谢公亮、谢士云两家的纠葛和纷争。
    再看第一张退契。这张退契是说,家住某县13都2保的洪社客去毗邻的4都2保自家祖墓林查看,看见潘富二砍斫的杉木、株木在山,于是将其使用的斧“宝字铁号”作为物证收讫。两家因此争告到社长那里。“今二家凭社长、众人入坟内看视,即系控(空)地内砍斫木植,不系坟地畔砍斫。今随即退宝字铁号付与潘富二。”根据社长及众人的裁定,在洪社客将“宝字铁号”退与潘富二的同时,写立这张“退号文书”,以防止日后再生争端。
    由上述几个例子可见,在元代和明代都存在与朝廷到县衙门的“官府”体系相区别的地方“社”、都、图的民事调节与裁判,我们这里将其称作“乡村裁判”。
    这种乡村裁判存续多长时间,现在还不敢确说。从我们看到的资料,至少到明代末年尚可指证其实事。现举一例以作说明。
      万历二年祁门谢承恩等退还文约
      西都八保谢承恩兄弟等,原祖误买七保谢富闰、谢祖述佥业名目山,坐落八保,
      吊字二百三十三号,二百三十四号,土名下坞。今有谢富闰、祖述子孙至山管
      业。本家赍出原买契字,并无谢富闰、祖述子孙卖契,是富闰子孙谢敦等托中来
      说,要行告理。今承恩等思得,误买他人〔明〕名目,不系佥业山人子孙名目出
      卖。故此不愿到官,自情愿凭中李满,退还七保谢敦等永远管业毋词。本家日后
      子孙再不许管业。今恐无凭,立此文约为照。
      万历贰年二月初八日立文约人谢承恩(押)
                弟谢承惠(押)
              中见人李 满(押)
                 李 早(押)(注:原件藏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图书馆。见《徽州千年契约文字·宋元明编》第3卷,第9页。)
    这张契纸中的争执,乍看起来,并无乡村裁判的任何影像,但细读契中所言,联系其他资料,便可了解其中的结症。
    该文约中的“谢敦”,并不是一个具体的人名,而是十西都谢氏的一支,即以谢能静为始祖的谢敦本堂的简称(注:见拙文《透过明初徽州一桩讼案窥探三个家庭的内部结构及其相互关系》,载《徽学》2000卷,安徽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自谢能静的孙子进士及第之后,谢敦本堂这一支便不断兴旺、发达,和同姓及异姓的土地纷争也不断发生,该文约即是其中的一个。
    争执的一方谢承恩、谢承惠兄弟认为,土名下坞的山是他们祖上买谢富闰、谢祖述“佥业”山。而现在由谢敦本堂“至山管业”,于是发生争执。谢敦本堂“托中来说,要行告理”,一场经官的诉讼立即就要发生。而谢承恩兄弟“思得,误买他人名目(之山),(该山)不系(以)佥业山人子孙名目出卖(的)”,只得隐忍,“不愿到官”,“自情愿凭中李满”,将该山“退还七保谢敦等永远管业毋词”。这中间的“中人”李满、李早正是依据双方情词进行调解和裁处的关键人物。李满和李早是否是粮长、里长、老人,这个材料中没有说明,不过,此时在徽州尚存粮长、里长和老人(注:见拙文《徽州文书所见明末清初的粮长、里长和老人》,《中国史研究》1998年第1期。),如果他们是粮长、里长和老人,也不必奇怪。
    再举一例:
      万历二十四年叶寄护退契
      十二都叶寄护等,原父买受同都丁(荣)鸾、丁再、丁福保、丁得名下山五号,
      俱坐落本都九保,土名小源口,系李公伏、胡廷石、胡文仲(?)、叶伯贵、桂云
      名目。今因管业不便,凭中退与丁荣鸾等前去照旧管业。所有原价,当即收讫。
      所有原卖契四纸,随即缴付,即无异言。今恐无凭,立此为照。
      再批:□□、李公伏名目山力分,仍是叶记互名下。日后砍木,听自三股相分。
      允中批。
      万历二十四年四月初九日立退契人叶寄护(押)
                  里长胡大受(押)
                    胡允中(押)(注:原件藏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图书馆。见《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3卷,第280页。)
    如果不看契中的里长,只从契中听言“今因管业不便,凭中退与丁荣鸾等前去照旧管业”,很难看出这张退契和一桩纠葛有关系。此契中既有里长胡大受之押署,又有里长胡允中的批文,从胡允中听批“李公伏名目山力分,仍是叶记(寄)互(护)名下”,就是说,该山场仍由叶奇护“拨作”,由此可知,契中所言叶寄护“管业不便”,全系虚词。由此,这张退契是一场争执妥协的结果,便不言自明了。
    从上面的论述不难看出,在元、明退契的背后隐藏着民间的争执与纠纷。这种争执与纠纷的解决,不是通过官府,而是经由乡村的具有“职役”功能的人出面解决的。这些人在农村中有一定的职务,却又不是朝廷的命官,他们是官府根据一定标准佥派的“役人”。他们在处理乡村争执和纠葛时,在思想体系上,不可避免地用“天理、国法、人情”,他们会首先以“天理”——长幼、尊卑来权衡纷争的轻重和倾向,然后以“国法”警示纷争的双方,如果不能在乡村解决,便不得不诉诸县、州、府公堂,受国法惩处。在最后处理时,总是“揆诸人情”,给纷争双方留下余地,在情理上说得过去,又不止哪一家在村民面前丢掉面子。
    这种称作调节也好,称作裁判也好,都是在乡村的范围内进行的,城坊中是否也有与此类似的情况,现手上尚无资料证明。不过,城坊中有此种情况,当在情理之中。
    我们知道,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在县以下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社会组织”,如以一个村庄和数个临近村庄组成的“乡约”、宗族与家族及其组成的“祠会”、由“进学”的人组成的“文会”、以修桥渡河而组成的“桥会”、“船会”、结合节气和风俗,以“游神赛会”为中心的由自然村落组成的“社会”。此外,还有书院、诗社、商会等各种各样的社会组织。它们都在古代社会中起着各自的作用。即在调节和裁处社会区域范围内的纷争与纠葛方面,有资料表明,它们也起着重要的作用。由于文章篇幅的关系,只能另写文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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