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试论明代社会经济发展的特点
李龙潜

【专题名称】明清史
【专 题 号】K24
【复印期号】2002年03期
【原文出处】《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厦门)2001年04期第20~32页
【作者简介】李龙潜,暨南大学历史系;邮编:510632。


    明人说,明代社会是“天崩地塌”的时代。从经济形态来看,是经济转型而未转成的时代,是承上启下的时代。这个时代处于封建社会后期,社会演变剧烈,矛盾错综复杂。社会经济的发展,究竟有那些新东西,可以左右或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与过去有什么不同,有什么矛盾,有什么特点?这是值得研究的。研究清楚,有利于阐明中国封建社会发展规律,是有意义的。不过,这题目很大,非有深厚的社会经济史的知识,经济理论的素养及概括能力强者不能完成。我自不量力,在学习过程中,就这个问题谈一下自己的体会,目的抛砖引玉,不足之处,或有误解,希望方家指正!
    明代社会经济发展的特点,归纳起来,我认为有如下几点:
    第一,明代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演变,与农民依附关系的削弱。
    明代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演变中,引人注目的首先是官田向民田转化。明代封建土地所有制包括官田和民田两大类。官田名目繁多,影响较大的主要有一般官田,即还官田、没官田和断入官田,以及庄田、屯田和牧马土场等。如一般官田,自嘉靖以来,江浙及江西、广东等省,开始施行官民田“扒平科则”的政策,到了万历初年福建实行一条鞭法,取消了官民田的科则差别,一则征粮(参见万历《宁化县志》卷2, 田粮)。这样“封建朝廷所征收的田赋已经是根据它的君王资格征收的赋税,而不再是以土地所有者的资格征收的地租”(伍丹戈著:《明代的土地制度和赋役制度的发展》,福建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15 页)。无怪时人指出,承佃官田既久,承佃者“各自认为己业,实与民田无异”。他们实际上已成为自耕农(明顾起元撰:《容座赘语》卷2, 条鞭始末)。同时,自明中叶以后,随着明政府赋重役繁政策的实施,他们都用出让租佃关系的方式来实现官田的售卖。史称:“其更佃实同鬻田,第契券则书承佃而己”(《万历应天府志》卷19,田赋)。於是这部分官田便转入了贵族、缙绅地主手中,成为他们的私产。屯田、牧马草场被侵占成为私产的事例就更多。如军屯,景泰年间,宣府屯田被“陈乞霸占为[私]庄者,不下十余处”(《万历应天府志》卷19,田赋)。成化、弘治年间,顺天保定等卫所屯田,被官绅侵占为私产的就有4100余顷(参见《皇明经世文编》卷63,明马文升撰:《清屯田以复旧制疏》)。同时,由于赋重役繁,屯军逃亡,遗下荒田,官府“不拘军民僧道流寓土著人等,悉听尽力开耕,给与执照,世为己业”(《明经世文编》卷360)。至明末,由于侵占影射严重,制度紊乱, 积重难返,根本无法清理。正如崇祯年间户部大臣毕自严说,侵占影射“‘相沿己久,难於核实。请无论军种民种[屯田——引者]一照民田起科。’帝是其议”(《明史》卷256,毕自严传)。于是现存屯田大都变成民田了。牧马草场亦“多为亲幸陈乞以为私庄”(明丘浚撰:《大学衍义补》卷35)。如太监刘永诚“蒙赐武清县利上屯田二百五十余顷,因侵占牧马草地二百余顷”(《明孝宗实录》卷41)。於是这部份的牧马草场亦变成个人的私产了。至于庄田,虽在形式上是官有土地,但实际上早就向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转化了。如皇庄,明人周轸明确地指出:“天子藏富于民,而皇有庄是示天下私也”(朱键编:《古今治平略》卷22,《明代农政》引周轸语)。这是甚有道理的。所以明人郑大都才把皇庄看成皇帝的“私藏”(明郑大都:《经国雄略》卷2,皇庄田,明刊本,北京图书馆藏)。说明皇庄建立的过程,也就是官有土地向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转化的过程。贵族地主的庄田,其中“赏赐”、“乞请”和“求讨”而采的,一般来说,都是通过皇帝由国家控制的官田拨给的,允许他们收租,允许他们世袭,但不许卖买,而且还保持着追收追夺等支配和干涉权,可见这部份土地所有权仍属封建国家,他们仅有占有权而已。所以皇帝在赐予土地时,说明是给其“管业”的(见《明英宗实录》卷350)。其他侵夺、“投献”和“购买”而来的土地,则既有所有权,亦有占有权,可以任意处理这些土地。如嘉靖十七年,没收重犯外戚张鹤龄、张延龄的庄田,其原系奏讨者追没入官,“其自买顺义县庄田一处计四十七顷,许令变卖”(《明武宗实录》卷211)。这两种得来的土地混合在一起,就其土地所有制形态而论,便具有两重性,即封建国家所有制和封建贵族地主所有制。时间一长,必然转化,向地主土地所有制发展,如那部分“尝赐”、“乞请”而来的土地,在法律上,是不能买卖的,但由于允许世袭,允许“管业”收租,已经具有私有性的实际,因而出现了“转卖”、“典卖”的现象。如弘治十七年皇亲会昌伯孙忠子孙贤将被赐地500顷出卖,得银450两(参见《明孝宗实录》卷210)。买主是皇亲庆云候周寿。这虽是违法的卖买, 但一经买去,占有权转移,日久月长,随着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削弱,清查不明,无法追夺,占有权退色,所有权显露,於是这部分官有土地便渐渐地向地主土地私有制转化了。
    其次是土地买卖盛行,自由性和私有性加强。明代田制非常复杂,官田有各种不同的类型,如上所述。民田也有不同的类型和各种不同的等则,有沙田,梯田,柜田之别,还有大亩小亩之分等等。这种土地所有制的庞杂情况,正如王方中同志指出;“正是中世纪土地占有制的特点”(《明清社会经济形态的研究》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历史教研室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110页)。产生这种情况,主要是人为的,也有自然形成的,效果都一样。这种情形,不仅中国如此,西欧也一样。正如列宁指出:“中世纪的土地,占有制底庞杂性,是在阻碍着经济的发展;身分的体制是防害着商业的流转。”(《列宁文集》第3册,人民出版社,第80页)。所不同者,中世纪欧洲是领主制,在法律上土地不能买卖,土地占有等级结构十分突出;中国是地主制,土地占有的等级结构不及欧洲鲜明,土地买卖很早就已经出现。只是宋元时期土地兼并的特点,主要是采用非经济手段如强夺、强占等,土地买卖还不够突出,是次要的。迨至明中叶以后,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土地买卖在宋元的基础上日益频繁,虽然采用非经济手段如强夺、强占等去兼并土地依然存在,但已经是次要的,货币卖买逐渐成为土地兼并的基本途径,“土地所有者可以象每个商品所有者处理自己的商品一样去处理土地”(《资本论》第3卷第696页)。从前“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名誉上属于皇帝所有即官有土地的观念,明中叶以后也开始变化,皇帝使用土地,一样需要出价购买。史称:“[明]武宗幸扬州,买民舍自居,仍以契付税课局批税藏之”(吴郡扬仪:《明良记》[续说郛丛书本]第 2页)。这虽是个别事例,但也反映了土地私有性的强化程度。地权的转移非常迅速。明人张萱引用一首诗,反映了当时土地频繁转移的情况:“一派青山景色幽,前人田土后人收;后人收得休欢喜,还有收入在后头。(《西园闻见录》卷24,田宅)。当时,常熟有一家暴发户也在墙上题诗云:“多买庄田笑汝痴,解头粮长后边随,看他耕种几年去,交付儿孙卖与谁”(顾元庆撰:《夷白齐诗话》)。当时,土地买卖,如万历三十二年九月初十日江苏省黄阿邵出卖土地的文书:
    “东关一图立契妇黄阿邵……前田五号,共计五亩六分五厘,今凭中立契,尽行出卖与一都二图邵伯善名下为业,三面议定纹银四十两正,共银当成契日一并交收足迄,其田一听买主受业。(原件藏南京博物馆)。
    此外,还有扬州地区天启二年十一月孙桐卖田文书一件,和这件卖地文书内容大同小异。所异者:一是卖田文契人孙桐之下,除了“引领人”、“见人”之外,还有“土产经纪刘柏”画押;二是另有付契即红契,纳税后,经地区政府盖印生效,成为收执证据(原件藏南京博物馆)。从这两张田地契约中,不仅可以看出当时商品货币经济已经渗入农村,土地成为商品,投入流通领域,每亩地价纹银六两多,土产经纪兼作土地卖买的中介人,而且也可以看到没有过去出卖土地要先问亲房本族人是否购买的现象,而是迳自卖给别都别乡别姓人,不受封建政治权力、封建宗族势力的干涉,这就意味着土地从封建宗法的桎梏中解脱出来,具有明显的完整的土地自由卖买的性质。应该指出,这种自由性质的土地买卖,在明代尚是刚出现,是个别的事件,但是,也是土地私有性加强的表现和标志,也是明代土地制度的特色。
    随着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演变,人身依附关系也起了变化,具体表现如下:一是自明中叶以后屯田、牧地上人身依附关系较强的屯丁、牧民——官府佃农,和负担赋役较重的一般官田上的佃农,都有部分地转化为自耕农,如上所述;也有一部分转化为贵族地主庄田上的佃户,这部分佃户,人身依附关系仍旧很强烈。自然,在土地兼并和中央专制集权的干预下,上述自耕农和佃农都可以互相转化。但就上述那部分官府佃农转化为自耕农的,不再存在先前的地主与佃农的人身依附关系。这是显而易见的。
    二是上述土地买卖自由化程度加强的事例,说明宋元时期土地买卖契约中的“抑配租佃”和“随田佃客”的情况已基本消失了,佃农取得了基本的人身自由,人身依附关系也开始松驰。
    三是赋役、地租的货币化。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明政府只要有货币,就可以随时在市场上买到所需的行政物品和军用品,也可以在市场上雇人服役。同时,为了简化征收手续和麻烦,所以明政府向人民征发的赋役亦由实物改为货币,由劳役制改为雇役和代役制。如正统年间将江浙、湖广、广东、广西、福建等行省田赋改为折色,称为“金花银”。米麦每石折银二钱五分,至成化二十三年(1487年),改为折银一两(参见《乾隆续文献通考》卷3,赋役)。至万历九年(1581 年)张居正进行经济改革,在全国实行一条鞭法的赋役制度,在役法上,把各种役目合并,取消了“力差”,由官府雇役充当。实行赋役合一,“计亩征银”,除江南供应宫廷用的漕粮外,其余地区如山东等地赋役全部征收白银,扩大了赋役征收中的货币比重,使过去的实物税逐渐转化为货币税,“力役”改为“雇役”,说明货币在征收中已取得了主要地位。在此需要指出,自一条鞭实行以后,农民可以用钱折役,使农民与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进一步削弱,取得了相对的人身自由。史称:“今日赋税之法,密于田土而疏于户口,故土无不科之税,而册多不占之丁”(明顾起元撰:《客座赘语》卷2,户口),就是这种情况的反映。 同时,赋役“概以银收”的办法,不仅农民生产的农产品,就是地主收取的地租也有部分要投放市场,换取货币,以交纳赋税。农民为了适应市场的需要,经营多种经济作物如棉花、烟草等,扩大了农产品商品化的范围。地主为了减少麻烦,适应赋役缴纳的需要,在商品经济刺激下,为了满足生活的享受,需要货币购买奢侈品,於是将实物地租改为货币地租。货币地租主要在经济作物种植发达的地区出现。如在浙江海盐县,隆庆时人钱薇说:“邑城南境,……人以钱为租,瘠地每岁八百,肥者千”(《明经世文编》卷214,钱微《均赋书与郡伯》)。 这些肥瘠土地是春种麦秋种豆的。在松江地区,嘉靖、隆庆年间,大学士徐阶在华亭县亦把实物地租改为货币地租,“岁租银九千八百余两,上海、青浦、平湖、嘉兴者不计也”。(明范守已撰:《曲洧新闻》卷2)。 在广东新会的葵田,史称:“新会之西河头、西蛹、黎乐、新开滘诸乡复种之,名曰葵田,周回二十里,为亩者六千有余,岁之租每亩十四五两”(屈大均撰《广东新语》卷15,货语)。地租率很高的原因,是和葵田上的葵树一起出租的。似此情况还有东莞县的草田,史称“东莞农民。喜种排草”,因其可制香药出售,“其利甚厚”,所以愿意以“重价佃之”(同上书,卷26,香语)。说明江浙和广东地区不论种植经济作物还是粮食作物的土地上都出现了货币地租,这与商品经济的发展有很大的关系。货币地租和实物地租形态一样,同是在封建生产方式的基础上产生的;但是,由于它的推行,作为封建生产方式重要特征的人身依附关系“必然会转化为一种由契约规定的,即按成文法的固定规则确定的纯粹的货币关系”(《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900页)。这是地主和佃农关糸的重大变化,佃农对地主的依附关系,将进一步削弱,佃农的地位比在实物地租形态下有所提高。
    四是永佃制的出现,反映了佃农的人身依附关系进一步削弱。永佃制的产生,需要从分配关系谈起。在土地私有性加强的潮流中,地主利用土地的垄断权,提高定额地租的数量,於是实行划佃增租的办法,即在租期满前,用佃户欠租或收回自种等借口,另行高租招佃。但佃农己投下了工本,改良了土壤,划佃显然对他们的生产不利,因而出现了欠租抗租的斗争。地主面对佃农的抗租斗争,地租得不到保证,於是又利用土地的垄断权实行押租制。所谓押租制就是在缔结租佃契约时,使用经济手段向佃农预收一笔租佃保证金,以保证地租的实现。於是佃农在分配问题上,又展开了对划佃增租的斗争,要求稳定的佃耕权,争取永佃权。永佃权早在宋代就在个别地区出现,明代有发展趋势。在永佃制之下,地主的土地被分割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如在福建,同一块土地的所有权,称为“田骨”,使用权称为“田皮”(参见万历年间魏时应《长平富垅荐山书院祀田碑文记》,转引杨国桢《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93页)。 所以有一田二主或一田三主之说。如在漳州府,史称:“惟是漳民受田者,往往惮输赋税,而潜割本户米配租若干石,以贱售之。其买者亦利以贱得之,当大造年,辄收米入户,一切粮差,皆其出办。于是得田者坐食租税,于粮差概无所与,曰小税主。其得租者,但有租无田,曰大租主。(民间买田契券,大率记田若干亩,岁带某户大租谷若干石而已)。民间仿效成习,久之,租与税遂分为二。而佃户又以粪土银和授受其间,而一田三主之名起焉”(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93,福建3)。所谓“粪土”,嘉靖年间《龙岩县志》卷上,民物志,土田载:“粪土,即粪其田之人也。佃丁出银于田主,质其田以耕。田有高下,则质有厚薄,负租则没其质。沿习既久,私相授受,有代耕其田者,输租之外,又出税于质田者,谓之小租”(转引杨国桢:《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02页)。这里说“佃丁出银于田主,质其田以耕”,是押租制的表现,即交给地主押租银,从而获得了永佃权(田面使用权),所以说“负租则没其质”。佃丁拥有田面权便“私相授受”,以“质”典形式出让田面权(粪土田),收取“小租(即小税)成为“小税主”。于时这块土地上便出现了“一田三主”。说明在永佃制下,田皮(田面使用权)可以和“田骨”(田底所有权)一样出典、甚或买断。结果:一方面地主土地的垄断权被打破,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被分离,反映了封建土地所有制正在开始走向分解、衰落的道路。另一方面永佃权经过佃农辗转出典转让,永佃制会出现反复变化,但新佃与地主不发生直接关系,佃农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进一步削弱或解除,反映了封建土地所有制日趋没落。
    总之,随着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演变,有的佃农演变为自耕农,如上述官田上的佃农,有的虽然仍是佃农,但比较从前佃农对地主严格隶属关系来看,其人身依附关系进一步削弱或解除,他们社会地位有所提高,和自耕农一样,经济独立性日益增强,生产的积极性有所提高,他们积极改良土壤,改进生产技术,提高了亩的面积产量,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第二,明代商品经济的发展结果:以劳役制为基础的官营手工业走向衰落,以雇佣劳动为核心的民营手工业走向发展。
    明中叶以后,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繁荣,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由于分工的扩大,农业和手工业的分离,出现了许多脱离了农业的独立的手工业部门,农业和手工业之间,手工业部门之间互相交换的结果,促进了商品经济的繁荣,这是正常的繁荣;另一方面,与此相反,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繁荣,不是建筑在社会分工、农业和手工业并行发展的基础上,而在很大程度上是建筑在封建地主阶级集中了大量的财富、过着日益奢侈腐化没落生活的基础上,为适应地主阶级的需要而造成的商品经济的繁荣,这是虚假的繁荣。这两种商品经济的繁荣,引起了两种直接生产者不同性质的分化过程,前者引起市场上两极分化;后者是地主阶级压迫剥削所造成的,列宁指出是一般的贫困和破产,这是封建社会中常见的现象(参见《列宁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 第94页)。这两种分化过程的结果也不同,市场上的两极分化,是小商品生产者在市场上激烈的竞争引起的,一方面造成拥有生产资料并需要雇佣劳动来增殖资本的企业主;另一方面贫困破产的小商品生产者需要出卖劳动力,出现了劳动力市场,这种商品经济的发展,将成为资本主义的前提。地主阶级压迫剥削所造成农民的贫困和破产,结果出现了大量脱离农业生产的流民,生产遭到破坏,商品市场缩小,产生了封建社会危机,成为明中叶以后直接生产者分化的主流。从当时的流民运动看,大量贫困破产的农民,还没有转化为自由的雇佣劳动者,他们或是死于沟壑,或是成为自耕农,或是依旧回到农村作地主的佃户或佃仆。在广大农村的小生产者,许多人没有和市场发生关系,长期处于自然的交换之中,如晋江“农夫有至老死不一足城市,……都市以内少行商,其坐贾本甚微,或不能满百金。”(清怀荫布:《泉州府志》卷19,风俗引《温陵旧事》)。福建原是商品经济发达的地区,农村情况尚且如此,其他偏僻地区,便可想而知了。在农村的加工业,除了部分经济作物的加工业外,其余的手工业基本上是农民的家庭副业,还没有和农业分离,其中以棉纺织业最显著,所以“男耕女织”的经济结构仍旧顽固地存在。因此市场上的两极分化现象并不是普遍的大量的出现。——这是我们对明中叶以后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繁荣的估计。
    明代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首先促进以劳役制为基础的官营手工业走向衰落。明代官营手工业管理机构十分庞大,不仅工部、户部、内府、卫所都司,甚至地方官府都设有监局管理,行业复杂,经营范围广泛,包括纺织、陶瓷、采矿、冶铸、军需、造船、造纸等行业。举凡皇帝和宫中日常生活所需的手工业品,如袍服靴鞋巾帽乃至大便纸,都是官手工业的产品,各种建筑所需的原料,官府行政上和军队军需等,也都是由官手工业提供。明政府通过各级管理机构,实行工匠制度,组织管理生产。
    明代工匠制度是承袭元代工匠制度而来的,它是官营手工业的基础。劳动者在匠籍的束缚下,从事奴役性的工作,就其来源和劳动而论,完全是劳役性质的(下面将具体论述)。这种封建劳役性质的工匠制度的主要基础是“自然经济、地主世袭领地的闭关自守和自给自足”(《列宁全集》卷3,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62页)。它是以商品经济不发达为前提的。在商品经济不发达的情况下,封建统治者在生活上和行政上所需要的手工业品,不能依赖市场供给,只由自己组织官手工业的工场或作坊,强制手工业者进行奴役性的生产。产品主要供封建统治者享用,并不投入市场,也不计成本、谋求利润、扩大再生产。因此,以劳役性质的工匠制度为基础的官手工业完全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组织形式。但是,明中叶以后,商品经济的发展,已促使“自然经济基础”在某些商品经济发达的地区开始分解,这就势必导致以劳役制为基础的工匠制度的瓦解和官营手工业的衰落。列宁指出:“商品经济的发展是和工役制度不相容(按:列宁同时还说劳役经济底特征差不多完全适用于工役制。即这里的工役制也适用于劳役制,虽然工役制是劳役制的继续,是过渡形式——引者)。……商品经济和商业性的农业的每进一步发展都破坏着这一制度实现的条件”。(《列宁全集》卷3, 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77页)。今以官营冶铸业来说明。
    明代最大的官营遵化治铁厂,其劳动力来源,有从卫所军抽调来的军夫军匠和派送来服役的囚人,还有征集而来的民夫民匠(即住坐工匠)及固定的轮班匠人。他们的工作时间,民夫民匠和军夫军匠是“每年十月上工,次年四月放工”。轮班匠人是“岁分为四班,按季办柴炭铁砂”,即按季轮班工作。至于囚人的工作时间,是没有规定的。他们的待遇各有不同,在政治上,囚人是没有人身自由的人,军夫军匠和民夫民匠有不完全的人身自由,对于差派的劳役是必须承当的,对主管的劳役机关更有直接的身分隶属关系。在经济上,除轮班匠人未知外,凡“民夫民匠月支口粮三斗,放工准支,军夫军匠月粮六斗,行粮三斗,……各军俱给冬夏布二匹,棉花二斤八两……囚人每日给粟一升”(《明会典》卷194,《遵化冶铁事例》)。较之明初住坐工匠“月给粮一石”已经降低。民夫民匠固然生活痛苦,就是军夫军匠的生活待遇也较前期为差。因此,他们在食不饱穿不暖的生活条件下,从事劳役性的生产劳动,自然对生产不感兴趣,甚至纷纷逃亡反抗,这样,生产率自然不能提高。如嘉靖八年(1529年)较正德四年(1509年),大鉴炉就减少了七座,生铁减少了23.4万斤,白作炉减少座数不明,不过熟铁就减少了8万斤,总计各种铁产量共减32.6万斤,差不多减少了一半, 可见其产量下降十分厉害,已经到了不能保证正常生产的境地。这就说明劳役制已经成为阻碍和束缚官营冶铸业的桎梏。面临着这种严重的情况,统治者无法从冶铁业中收到满足自己欲壑的利益,于是到了万历年间,当无法维持正常生产的时候,只好改变剥削形式,采取征银的办法。史称:万历九年(1581年),工部题准:“将山场封闭,裁革郎中及杂造局官吏,额设民夫民匠价地租银, 征收解部, 买铁支用”(《明会典》卷194,《遵化冶铁事例》)。这个办法的改变,说明工匠制度的瓦解, 官营冶铁业衰落了。
    明代各种官营手工业中,实行工匠以银代役的办法,时间先后不一致。据《明会典》卷189,工匠二记载最早出现于成化二十一年(1485年)。不过当年以自愿为原则,不作硬性规定。迨至嘉靖四十一年(1562年)才统一规定,一律以银代役。是年工部题准:“行各司府:自本年春季始,将该年班匠通行征价类解,不许私自赴部投当。仍备将各司府人匠总数查出:某州县额设若干名,以旧规四年一班,每班征银一两八钱,分为四年,每名每年征银四钱五分”。这是对占工匠总数80%的轮班匠的规定;住坐匠直到明末仍旧被束缚在封建剥削之下,但其人数也在日益缩小之中。明政府将工匠的剥削形式,从亲身充役的劳役制改为征银代役的工役制,尽管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由于“农民经济还没有完全脱离地主经济,……结果,地主就有可能通过工役制形式继续实行旧的经济制度。‘超经济的强制’的可能性也仍然存在着”(《列宁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65页)。但这种剥削形式的改变,不仅说明手工业产品市场的兴起,手工业产品商品化的程度大有提高,明政府可以用不着亲自派官经营手工业,如冶铁厂可以撤消,只要将“额设民夫民匠价地租银,征收解部”,就可以“买铁使用”了;而且这种剥削形式的改变,使得官府对手工业部门进一步放松原先严密的统制政策。如冶铁业,只要缴交矿课给官府,就可以自由经营,这就给民营矿业的发展扫清了障碍。同时,说明以劳役制为基础的工匠制度的瓦解,官营手工业开始走上衰落的道路。工匠与官府的封建生产关系中的人身隶属关系开始松驰,工匠变成独立的小生产者,有了较大的工作自由,有了劳动生产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从而使民间手工业获得进一步的发展。
    其次,促进以雇佣劳动为核心的民营手工业走向发展。上文提到小商品产者在市场上竞争的结果,出现了劳动力的市场。如万历时,在苏州,史称:“我吴市民罔籍田业,大户张机为生,小户趁织为活。每晨起,小户百数人,嗷嗷相聚玄庙口,听大产呼织。曰取分金饔飨计。大户一日之机不织则束手,小户一日不就人织则腹枵,两者相资为生久矣”(明蒋以化:《西台漫记》卷4)。有资料说, 上述有的机户“名隶官籍”,机工“听行头分遣。”(乾隆《元和县志》卷10,瞠俗;康熙《苏州府志》卷21,瞠俗)带有前资本主义的迹象。但据万历二十九年(1601年)曹时聘在奏疏中说,二者的关系是“机户出资,织工出力,相依为命久矣。……[织工]得业则生,失业则死。臣所睹记:染坊罢而染工散者数千人,机房罢而织工散者又数千人,此皆自食其力之良民也”。(《明神宗实录》卷361)。 一方面是拥有织机等生产资料的机户,需要购买劳动力增值资本;另一方面是“得业则生,失业则死”的机工,他们之间是雇佣的关系,工资以日计,分金佣一日,从“我吴市民罔籍田业”及“机房罢而织工散”二语看,他们又没有存在封建的依附关系,机工完全是“自食其力之良民”,是有出卖劳动力自由的,技术好的机工能得到较高的工资。可见他们是‘一种资本主义性质的自由雇佣劳动关系。以雇佣劳动为中心的民营丝织业已在江南地区兴起,出现了资本主义萌芽。
    以雇佣劳动为核心的民营手工业,在榨油业中也存在。如万历十七年(1589年)嘉兴石门镇的油坊,明人贺灿然写道:
    “[石门]镇油坊可二十家,杵油须壮有力者,夜作晓罢,即丁夫不能时操杵。坊须数十人,间日而作。镇民少,辄募旁邑民为佣,其就募者类赤身亡赖,或故髡钳而匿名避罪者。二十家合之八百余人。一夕作,佣值二铢而赢。……千百为群,即坊主人亦畏之”(明贺灿然:《石门镇彰宪亭碑记》,载清邝世培等:《康熙石门县志》卷7, 纪文)。
    石门镇是“苏杭通衢,闽广要道”(《光绪桐乡县志》卷1,市镇)。交通便利。“镇饶米菽丝纩,商贾辐辏”(《康熙石门县志》卷7, 纪文),商业繁盛,手工业发达。上引文说明:一, 20 家油坊雇佣了800余人从事商品生产,每坊平均40余人,规模相当可观。同时, 一油之炼,要经过炒碾蒸榨等过程(参见《天王开物》卷12,法具),没有明显的分工,是难以想象的。因此,这种油坊已属手工工场形式。二,油坊雇工是“赤身亡赖”或“故髡钳而匿名避罪者”,其实基本上是失业流亡的农民,本身没有任何生产资料,工资是“一夕作而佣值二铢。,即一天二分银,比上述丝织业的佣工工资高一倍。坊主不是依靠封建特权,而是依靠资本的力量去雇工,坊主和雇工间没有任何封建依附关系,因此,坊主人对于雇工“亦畏之。”这种主雇关系在嘉兴府的榨油业中是普遍地存在的。桐乡“中人之家”“贷款”“雇工人”开设的油饼坊就是一例(参见明李乐:《见闻朵记》卷6,万历刻本)。三, 坊主是夏镇、淮扬、楚湘等处商人,他们利用当地的梅豆,雇工“作油作饼”,然后运往外地销售(参见蒋兆成:《明清时期杭嘉湖乡镇经济试探》,油印本,第19页)。他们的商业资本已向产业资本转化了。根据这些分析,上述油坊是以雇佣劳动为中心的资本主义的生产形态,应是没有疑问的。此外,在采矿冶铸业、陶瓷业中亦存在上述情况,说明以雇佣劳动为中心的民营手工业的兴起,并出现了资本主义萌芽。
    明代官营手工业的衰落,反映了中央专制集权的削弱;资本主义萌芽,震撼了封建主义的社会结构,动摇了封建统治的基础,标志着封建社会的没落。
    第三,明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地域性和不平衡性,非常突出。
    由于明朝是个大帝国,长期以来,经济发展不平衡,有的地区商品经济发展较快,大部分地区仍是非常闭塞的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譬如沿海与内地,山区和平原,就是如此。也有经济发达的地区,如南方的徽州府,尚存在着落后的佃仆制进行生产,为什么佃仆制不出现在北方而在南方呢?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即社会历史和社会经济的根源是什么?早在六十年代初,傅衣凌教授指出:“徽州各府属则以商业资本的发达尤有助长这种奴仆制盛行的倾向”(《明清农村经济》三联出版社1961年版,第1页)。傅教授在这里说的是奴仆制,其实是包括佃仆、庄仆在内的。商业资本发达,如何能助长佃仆制的盛行?他没有进一步说明,也就不得而知。到了八十年代,胡如雷先生又重新提出来,他说:
    南方……存在世仆、佃仆、庄奴、奴仆等劳动者,……我怀疑南方是否出现了第二次农奴化。西方第二度农奴化的产生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有关,我国在明清时期资本主义萌芽还相当微弱,是不是传统的封建社会城市人口的膨胀对商品量需要的增加同资本主义萌芽结合起来,促成了第二度农奴化的提前出现呢?(《中国封建社会形态研究》,三联出版社1979年版,第420页)
    我们认为十五、六世纪西方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的兴起,商业、手工业城市的发达,对商品粮食和工业原料的需要增加,导至农产品价格上涨。在这历史条件下,似德国的封建领主受到了刺激,从前用固定金额折役和折收实物地租,显然对他们不利。为了适应新的市场要求,增加收入,获得更多农产品,以便出售,攫取货币,以供挥霍。他们不仅把自由民普遍地沦为农奴,而且把业已废除了的劳役地租重新恢复起来,使生产关系由实物地租倒退回劳役地租阶段。农奴制在“德国重新复活了,再版了”(《恩格斯致马克思》68,载《马恩全集》第35卷)。恩格斯称之为德国历史上的“第二次农奴制”(同上书,《恩格斯致马克思》67)。而明代南方的佃仆制与西欧第二次农奴制是不同的。众所周知,佃仆制的产生不是始于明代,可以追溯至晋朝,西晋的部曲、“佃客”实即其滥觞。从生产关系来考察,部曲、“佃客”和佃仆都是具有主仆名分的同一类型的佃农,其人身依附关系只有程度上的差别,经过隋唐农民起义的打击,在北方基本上已经消灭(参见叶显恩:《明清徽州农村社会与佃仆制》第297页)。 但自西晋以后北方士族向南迁徙,这种部曲、“佃客”制亦随之而迁来,於是到了宋朝在南方便盛行起来,如北宋时,京东地区“岁恶民移,寿隆渝大姓富室,蓄为佃仆。”(《宋史》卷333,朱寿隆传)。南宋时,徽州人罗愿也指出, 这些人“或迫饥寒,或遭诱略”而沦为佃仆(罗愿撰:《罗鄂州小集》卷5, 《鄂州到任五事札子》)。当时南方的经济刚刚赶上或开始超过北方,而佃仆制在北方已经销声匿迹,却出现在南方,除了上述有其历史根源外,还有社会经济原因,据明人徐贞明说:“东南生齿日繁,每人浮於地,……今天下浮客依富家以为佃客者何限”(《潞水客谈》,丛书集成本,第2页)。换言之,就是南方劳动力过剩,民欲耕无地, 这些无地的农民,称为“浮户”,多投靠缙绅地主为佃客。同时,因为赋役繁重,农民负担不了,被迫带地投靠地主,充当佃仆;而这时期北方庄田较多,且还有旷废,因而土地问题不突出。所以佃仆制出现在南方,不见于北方,是于其历史根源和这些经济因素有关系的,而和西欧第二次农奴制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
    相反地,有的经济上比较落后的山区,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也可能出现了资本主义萌芽。因为商品经济的发展,引起了经济作物的普遍种植,而许多经济作物是最适宜于山区种植的,如茶、桕油、漆、棕、靛、竹、木材、果品等等。这些山货常作为手工业原料通过市场而出卖。所以,某些山区曾出现了商品性较大的特色。如位于武夷山下的铅山,是个山区县,商品经济十分发达,就和种植经济作物有关。再加上山区“天高皇帝远”,所遭受封建势力的摧残和压迫,较诸经济发达的地区稍轻一些。这样,有的山区就有可能出现资本主义萌芽,如浙东山区的蓝靛业和其他山区的采矿冶炼业,可以佐证。
    总上所述,落后的佃仆制不出现于北方,却出现于社会经济发达的南方如徽州府。资本主义萌芽不出现于封建势力强大的城市,却产生于沿海的一些经济发达的城镇和偏远的山区,这是由社会历史根源和经济因素决定的。可以作为例子,说明明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地域性和不平衡性的特点。
    第四,传统的地主经济的式微和宗族地主经济的兴起。
    明代的地主阶级,在商品经济的影响下,发生了一些量的变化,特别是在商品经济发达的东南地区,有些地主不满足于单纯的地租收入,而急于经营商业,攫取商业利润。史称:“吴中缙绅士大夫,多以货殖为急”(黄曾省:《吴风录》)。明代广东的官僚地主庞尚鹏家父,“曾与家人负贩,及壮为木商”。他家的经营原则就是攫取商业利润。他说:“如商贾无厚利而妄意强为,必至尽亏资本。”因而他提出“民家常业,不出农商”的治家格言,改变了自古以来地主阶级“力农为本”的单纯经营土地的原则(明庞尚鹏:《庞氏家训》,载《岭南丛书》第3集)。明代福建的城居地主也没有例外,同样插手商业活动。 他们把在乡下收取的地租,除了自己需要消费的部分运入城市外,其他余下部分完全出售,“相率积银,逐末生息”(《弃草文集》卷5, 《广积谷以固闽幸议》)。也有的地区个别地主甚至经营经济作物,进行商品生产,开始向经营地主转化迈出了初步。如“[河南]南阳李义卿,文达公贤之曾孙大父也。家有广地千亩,岁植棉花,收后载往湖湘货之。”(《西园闻见录》卷17,临财)。以上这些地主和商品经济有联系,得风气之先,改变了传统的地主经济结构和经营方式,属于开明的进取类型。在整个地主阶级中,人数很少,是个别事例。大多数地主包括贵族缙绅地主尚是坚持传统的地主经济结构和经营模式。他们拥有大量的土地,如贵族地主中,天启年间,瑞王占有陕西、山西、河南、四川诸省庄田多至三万顷(《明熹宗实录》卷76)。缙绅地主占有土地的数量也很惊人,史称:明末河南“缙绅之家”占“田之多者千余顷,即少亦不下五七百顷。(清郑廉撰:《豫变纪略》卷3, 巡按御史高名街上疏)。他们经营土地,主要采取租佃制,单纯地收取地租。地租的形态,明中叶以后,定额地租制逐渐取得了主要地位,特别是折租制和货币地租制的出现,使他们无需似实行分成地租制那样,亲自监督和干预生产,以及给佃农提供种子、农具等生产资料。在定额地租下,他们可以根本不必关心生产,连收取地租也委托家臣或“豪奴悍仆”去管理。当经营不善,遭到佃农欠租抗租的时候,他们便依靠封建政权的力量去迫取地租。如万历十三年(1585年)杭州府钱塘知县替缙绅地主林灏向佃户叶耀用刑,迫取地租,“叶受笞三十,至家而死”(明冯梦祯撰:《快雪堂漫录》五朝小说本,第5页)。天启六年(1626 年)庐江知县陈宪皋接受富家监生刘士杰、朱继芳等人的贿赂,“终日代为迫租取债,小民苦之。(明郭尚友撰《漕抚奏议》卷1,北京图书馆藏善本)。 类似事件尚多,今不备举。欠租抗租斗争普遍开展,是传统的地主经营式微的表现。在商品经济的刺激下,他们生活更加奢侈、淫逸和腐化。史称:“勋戚宗绅,竞尚侈靡”(乾隆《长治县志》卷8,风俗引程三诏语)。多以衣服饮食宫室舆马相尚。(郑廉撰:《豫变纪略》自序二)。如南京屯田御史钱海山,罢官归鹿苑里,拥有大量的膏腴土地,“自鹿苑至城居凡六十余里,置美庄四十九处,所至饮食供帐,无不具备”,过着“红楼绣闼,宫商粉黛,以及山珍海错”的豪奢生活(明钱五卿:《鹿苑闲谈》,抄本,转引《明代社会经济史选编》下册,第64页)。乌程董份尚书“富冠三吴”。他拥有的珠玉金宝,甚至连皇帝的“内帑不能与之比”。万历时,他的孙女出嫁,有妆奁衣饰三百箱,用六百女子看守。他家豢养了鼓吹戏剧诸技三班,每“遇宴会,则声歌杂沓,金壁夺目,引商刻羽,杂以调笑,尽情淫乐”(明范守己:《曲湖新闻》卷2;《万历邸抄》,万历十八年庚寅卷,台湾学生出版社版)。他们之中,还有些人沉溺于园林之美,寄情山水,啸傲林泉,经营别墅山庄。只是这些山庄,“恒不冶生产”,庄内“皆高楼广厦,列植奇花怪石”(明范濂:《云间据目抄》卷5,土木),常常为“一木一石, 费中人数家之产”(徐昆:《遁斋偶笔》卷上)。他们分割和集中大量的社会财富,本来可以用于扩大再生产,却被他们的奢侈腐化生活消耗殆尽。总之,他们完全丧失了封建社会初期地主阶级的气质,无所事事,生活空虚,不求上进,但求享乐。明人窦悦耕有诗云:“人生安分只逍遥,莫向穷时叹不遭。赫赫几时还寂寂,闲闲到处胜劳劳。一心似水惟平好,万事如棋不着高。王谢功名有遗恨,何如刘阮醉陶陶”(明张萱:《西园闻见录》卷22,《高尚》引《怀麓堂日记》)。这首诗完全反映了他们设落颓废的人生观。在这样的社会环境里,他们之中,有的缙绅地主的后代开始败家,出卖土地,史称:广州府司狱陈均,福建人。“景泰年间,告老附籍本处[南海]桂州堡,置田六顷余。均死,子好奢华,日穿罗绮赴场走马,引人观看,露锦绣百端,遍街衢游荡,逞自己威仪,买地承宣街,起屋费银三百余两,即今卖与黄知县,六顷余田,廾余年则尽倾散。”(明霍晚节:《霍氏仲房族谱家箴》,载《雍正太原霍氏族谱》卷3,残本,佛山祖庙藏书)。 似这样的缙绅地主后代奢侈腐化而败家的事例,史籍记载,不绝如缕,如在江南,“川沙王氏,自嘉、隆间以素封起家。”至万历年间,其后代“公觐玩好声色,服食起居,必极一时之选,豪华性成,家虽中落不改。……崇祯末,家渐式微,鼎革后,废毁殆尽矣”(叶梦珠:《阅世编》卷5,门祚二)。 又在嘉靖中,武进县,据唐鹤征说;地主“富家之败,宕子急于售产(指田地——引者)”(《天下郡国利病书》卷23,江南11,武进县)。在地主阶级中,缙绅地主后代败家事例,固然是衰落的表现,就是一般地主,在生产上,随着传统的地主土地经营的式微,他们也“变成了多余的阶级,甚至已经变成了直接的障碍”(恩格斯:《论封建制度的解体及资产阶级的兴起》载尚钺编:《封建社会历史译文集》,三联出版社出版,1955年版,第14页),不管他们如何凶残,如何作威作福,他们的政治经济地位都一天不如一天了。他们已随封建社会没落而没落了。
    为了挽救地主家族经济的衰落,为了巩固自然经济的基础,有的顽固的缙绅地主大搞宗法组织和宗族经济活动,从而形成严密的宗族组织制度和宗族经济的兴起。本来自明中叶以后,传统的宗法关系,如“贵贱”、“良贱”、“尊卑”、“长幼”等血缘宗族关系,在商品经济的冲击下,伴随着佃农、奴仆的抗争,这些封建宗法关系日趋松驰。如在安徽,《太函集》记载:“诸贾为会,率以赀为差,上贾据上座,中贾次之,下贾侍侧”。再不是以少长年齿,而是以资本大小安排座次。同时,原来宋元时官府只允许品官之家於居室之东建家庙,祭祀高、曾、祖、父四代祖先。庶人不许建家庙,但许在居室的中间建龛祭祀祖父二代祖先(参见《续文献通考》卷115,宗庙孝,大臣家庙)。 可见宋元时祭祀祖先限于家族范围。自嘉靖十五年(1536年)十一月夏言请世宗允许臣民祭祀始祖始,於是扩大了祭祖权,出现各支同姓宗族联宗祭祖的现象(参见《桂州奏议》卷21,《乞诏天下臣民冬至日得祀始祖议》)。这样家庙便变成祭祀始祖的大宗祠。扩大了祭祀祖先的规模和范围,显示了明代祭祀祖先的宗族性的特点。在这前提下,缙绅地主在农村大搞宗族组织活动,普遍出现大建宗祠,祭祀始祖。如在广东佛山,史称:“[明]世宗恩以尊亲之义广天下,采夏言议,令天下大姓皆得联宗建庙祀其始祖,於是宗祠遍天下。……我族各祠亦多建在嘉靖年间”(《岭南洗氏宗谱》卷2)。所以明末屈大均说:广州府“每千人之族,祠数十所,小姓单家,亦有祠数所。其曰大宗祠者,始祖之庙也”(《广东新语》下册,中华书局版,第464页)。在安徽旌德的戴氏宗族,也是在世宗诏令之后建置始祖祠堂的。史称:“至明世宗诏令天下士庶,得祀始祖,族人因於万历丁酉(25年,1597年)辟地构祠。”(《民国旌阳留村戴氏族谱·留村叙伦祠记》)。在浙江新昌县,万历时,民间也建“始祖祠堂,以冬至日祀之”(《万历新昌县志》卷4,风俗志,祭礼)。可见明代修建宗祠祭祀始祖的热潮。与此同时,为了控制族权,他们强化了族长的权力;为了贯彻以孝治天下,推行“分疏戚、序尊卑”的封建礼教,他们编纂族谱,策划构建宗族组织机构。特别值得注意的,就是大搞宗族经济,使宗族经济在各地迅速兴起,对后来社会经济的发展影响很大。
    宗族经济的结构和内容:一是普遍设置族田。族田是宗族存在的基础。每个宗族都置有族田,族田因用途不同而又称为祭田、祠田、尝产、公田、学田、义田等。明代的族田是宋元时期族田形态的延续,但在数量和分布上都远远超过以往任何时期,而且发展速度惊人,如在广东番禺沙湾留耕堂的族田,万历十五年(1587年)只有14亩,明末增长至2144亩,康熙五十七年(1718年)增达16409亩,乾隆年间续增达31676亩,至民国九年(1920年)竟达56575亩。在333年间增加了四千零四十倍。同时,族田发展的结果,有的地方超过了点耕地面积一半或以上。根据民廿三年(1934年)陈翰笙先生等人的调查统计,番禺、中山的族田占总耕地面积50%,顺德新会的族田占总耕地面积60%,珠江三角洲各县族田平均占50%(《广东农村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第14-17页)。除广东外,其他省区的族田亦有发展,根据李文治先生统计的族田资料,宋元时只有70多宗,明代即多达200宗(参见《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1期)。可见明代族田的发展,分布在广东、福建、安徽、江西、浙江、江苏广大地区。
    族田的来源,主要是族人捐献、遗产归公、分家提留和以族产收入购置等,其中以族人捐献为多,而族人捐献又以乡绅为主,他们往往是创建者。如吴县族田义庄的创建者,多系“累世仕宦之家”(清俞樾:《嚷长洲俞氏缵安义庄记》,载《民国吴县志》卷31)。又如在福建福州,史称:“叔祖[林]廷瓒……恐嗣子不肖,以私田若干亩充之宗祠,计供祭外,还有遗积”(《云程林氏家乘》卷11)。族田的收入主要用于缴交赋税、祭祀祖先、赈济族人、兴办教育、备荒以及举办公益如修路建桥、筑搪设坝、立茶亭办义渡等。如万历年间苏州吴氏宗祠置有族田六百亩,“内以二百亩以奉公田,以资公役;以五十亩为报本田,以供粢盛,以会族食;以五十亩为敦睦田,以恤匮乏,以尊年高;以五十亩为嘉礼田,以时婚配,以重人伦之本;以五十亩为凶礼田,以谨丧葬,以厚人道之尊;以百亩为学田,以教以掖,以成后昆之美:以百亩为备荒田,以储以散,以裕歉岁之需。”(《光绪吴氏支谱》卷12,《创立继志义田记》)。建立祠堂和建置族田的目的,清人张永铨说:“祠堂者,敬宗者也;义田者,收族者也”(《先祠记》,载《皇朝经世文编》卷66)。所谓“敬宗”,即慎终追远,追溯宗族血缘关系的尊卑伦序,最终也是为了“睦族”。所以清人陈宏谋也说:“敬宗即所以睦族”(同上书卷58,《寄扬朴园景素书》,中华书局本)。“收族”也就是“睦族”。可见利用祠堂族田作为维系宗族的血缘关系,防止族人离散,达到维持宗族秩序的目的。二是建置圩市,完全是为了宗族集团的利益而开设的。无论北方和南方,都有宗族共有的圩场集市。如在福建顺昌县,史称:“惟四郎公即乐耕织,守居原地石碧,是为四世祖。于宋淳熙二年买到张廷郎荒山一片,地名禾口,……。于万历年间开圩市,所造屋宇店房上冈下街,冈街之祖(?租——引者),先年三房均分为定,遗有空基,所造蓬厂之租,抽归四郎公位下春秋供祭之需,轮流管理。”(《张氏族谱·禾口圩记》,转引傅衣凌:《明清社会经济变迁论》,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37页)。不过,在广东,十分突出。史称:明宣德年间,番禺萝冈圩就是里人钟族的钟守分、钟百揆首建,铺百余间(参见《同治番禺县志》卷18,建置略5,圩市)。万历以前,吴川县梅菉圩“本梅姓、陆姓创始,故曰梅菉圩”(梁兆竖:《梅蔑志》卷1,地理沿革)。万历年间,阳春县东门外的河亮圩,也是胡杨二族兴建的(《万历阳春县志》卷2,圩市)。建置圩市的目的,就是抽取地租和课税。明朝宗族的头面人物建置圩市抽取地租的具体个案,一时未找到史籍记载。但嘉靖二十八年(1549年)广东布政使司分守岭南道左参政项乔实行禁革圩市称:“近又查有势宦乡豪於圩市埠头交易凑集去处,或多开铺面,或多搭卷蓬,或代出架阁,类先夤缘立为圩主,每岁愿纳银在官,听其取民顾赁之利,官府利之而不知其害,往往给帖与之》(明黄佐:《广东通志》卷25,圩市)。可见明代圩主已“掘地征商”,收取地租。由于他们横征暴敛(见下文),遭到项乔的禁革,但是根本没有禁革除绝,至清代乃存在,“虚主按期收地租”(清张渠:《粤东闻见录》,《岭南丛书》本,第48页)。如嘉庆年间顺德村头圩“圩地铺宇……向归四十排输税收租者,仍归经管”(《咸丰顺德县志》卷5,圩市)。至于宗族的头面人物征收课税的情形,如在阳春县,史称:万历年间,阳春县东门外的河亮圩,因“用胡杨二家地,……准二姓收税”(《万历阳春县志》卷2,圩市)。 该圩一直到道光年间尚是胡杨二姓收税(参见《道光阳春县志》卷4,圩市)。由于圩场的土地,原是税地,需要向官府缴纳田赋的,因而只要继续向官府承税,便可以在其上建筑铺舍,供商人做生意,而地主经批准便成为圩主,有权管理圩场,征收课税。圩主征收的课税,因为各自为政,没有制度,任由圩主个人意志决定,名目繁多,各地不一,综合起来,计有:(1 )牙税,即充当牙人,撮合买卖双方成交,从中抽取佣金。圩主从牙人所得的佣金,提取若干,称为牙税。这在明初是禁止的,不许官牙私牙的存在。但是牙人“阴结明文而阴擅其利”,一直存在(参见明王佐:《广东通志》卷25,圩市)。(2)商品税,如上所述, 明代广东圩主“每年愿纳银在官”,官府“往往给帖与之,彼即依凭恣肆,无时无处不任意抽分,虽柴米鸡豚之常资,油盐酱醋之末品,亦无不厚取其税焉”(明黄佐:《广东通志》卷25,圩市)。此外,尚有落地税、牌照税等。这些课税,如何抽法?税则如何?不明。明中叶以后,课税曾经一度“属公家”,收归官府所有,但官府为了省事和收到足额税款,实行包税制,因而使势宦乡豪——多为宗族的头面人物,可以“类先夤缘立为圩主。,如上所述。他们征税,势如虎狼,私“设公座,陈刑具”,严刑威迫,横征暴敛(参见明王之甫:《粤剑编》卷2)。他们籍此中饱私囊,而缴交官府的只是很少的一部分。如嘉靖年间,东莞卢盂吉“违例用强抽取圩税”,五年间,“得银八百余两”,由于他“买嘱该县吏书,串招止捏得银七十八两,又称花费二十八两免追”外,实上交只五十两(明戴景辑:《嘉靖广东通志初稿》卷18,风俗)。所以明人王之甫说:“豪右因以抽税,……公家所得百一耳。尝闻有一圩,岁收可得百金,仅纳银八钱。其大者可推矣。(明王之甫:《粤剑编》卷2,志时事)。结果“小民日受其害,敢怒而不敢言”(明黄佐:《广东通志》卷25,圩市)。严重地阻遏了地方圩市商业的发展。宗族所控制的圩市,所抽取的地租和课税,除了部分流入私囊外,其用途和族田没有多大分别。如上引福建顾昌县张族共有的禾口圩,其所抽的地租,就是“抽归四郎公位下春秋供祭之需”的。又如在东莞,明人叶石洞说:“章村有圩,为肆若干,……坐肆之租有常,负戴提挈贸於途者无常,薄取之。岁入若干强,会民读法春秋赛祠,问高年宾髦士,凶荒祈望,岁经费,皆取给焉”(《东莞县志》卷21,叶石洞《章村圩记》)。可见宗族抽取“坐肆之租”和“负戴捉挈贸于途者”的落地税,作为祭祠等经费。也有作为办学经费的,如电白圩场所抽收的地租和课税,作为族中办学的经费的,就称这圩场为“学圩”(参见强兆统纂修:《康熙电白县志》卷1,建置志,圩市)。就是佐证。
    总上所述,宗族所控制的族田和圩场的经济,即宗族经济,著名的明清史专家郑天挺教授称为“乡镇经济”。他说:这种经济是掌握在地主乡绅族长手中的地主集团经济(参见《雅片战争前清代社会的自然经济与资本主义萌芽》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2年第1期)。 族田名义上属於宗族共同所有,但实际上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为族中地主乡绅所把持。由于族田多为乡绅捐献,如上所述,因而有权支配和控制族中经济大权。族田由于打着宗族共有旗号,又禁止典卖,因此,能够保持相对的稳定性。而传统的地主经济主要由土地构成,为使自己经营的土地长久安全,最保险的办法就是转化为族田,一者可免败家之子“典卖诸弊”;二者可免被中央专制集权的代表皇帝动辍抄没。因此,缙绅地主热衷于族田、经营和增置族田。无怪《红楼梦》第13回中秦可卿教风姐说:“合同族中长幼,大家定了则例,日后按房掌管这一年的地亩、钱粮、祭祀、供给之事,如此周流,又无争竞,亦不有典卖诸弊。便是有了罪,凡物可入官,这祭祀产业连官也不入的。便败落下来,子孙回家读书务农,也有个退步,祭祀又可永继”。族田成为地主阶级保持和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的重要手段之一。族田的发展,如上所述,至清末民初在东南沿海地区,如在珠江三角洲“私人地主土地所有制日渐向宗族集团土地所有制转化”(叶显恩:《明清珠江三角洲土地制度、宗族与商业化》,载《香港中国文化研究所学报》1997年新第6期), 使封建宗法关系已呈松驰化的土地关系又来一次反复,封建土地关系再次被强化,成为封建社会延续的因素之一。至于宗族所设立的圩市,正如著名的中国经济史专家傅衣凌教授指出:“不是单纯的建筑在商业和自由的手工业上面,而是为著适应封建地主的需要,解决自然经济矛盾而开辟的。……所以这些市场,具有非常浓厚的地方的特征,无论度量衡、商品种类、贸易习惯以及运输权诸方面,都有自己的规定,族与族、乡与乡之间各有不可侵犯的条规”(《明清社会经济变迁论》,北京,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39页)。宗族势力控制和操纵的圩场,具有浓厚的封建的地方割据特征,严重地阻滞商品的流通,使与外界绝缘,保持自然经济不变。所以郑天挺说宗族势力“大搞乡镇经济是地主阶级保持封建经济、自然经济的反动手段”(《雅片战争前清代社会的自然经济与资本主义萌芽》,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2年第1期)。 自然对资本主义萌芽的成长起阻碍作用了。^



返回2002年03期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