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明清时期的商人与儒家思想观念
侯杰

【专题名称】明清史
【专 题 号】K24
【复印期号】2001年03期
【原文出处】《南开学报:哲社版》(津)2000年05期第85~90页
【作者简介】侯杰,南开大学 历史系,天津 300071
【内容提要】明清时期,儒家的思想观念广泛影响和规范着商人们的言论与行动,对仁、义、礼、智、信、诚、孝、俭和以德服人、以义取利的提倡与追求,具有极强的实践色彩。儒家思想观念成为促进商业经营活动有序进行和商人获取利益的重要因素。在商业实践活动中不断拥有和集聚着经济实力的商人及其后辈,所渴望和追求的并不是创造出一种属于商人自己的社会文化及价值体系,而是通过对儒家思想的实践,来实现自己的理想和抱负。
【关 键 词】明清商人/儒家思想/义利观念


    中图分类号:K246.K2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 —4467(2000)05—0085—06
    明清时期在商业经营中保持着儒家理念的商人,在遵循儒家伦理规范、保持儒家道德修养等前提条件下,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儒家的理念、精神不仅没有成为谋取物质利益的障碍,没有沦为空泛的道德教条,而且具有很强活力,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观念形态,透过各种规制和具体的运作方式规范着他们的言行。因此可以说,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儒家思想观念已成为促进商业人士经营活动有序进行,以获取商业利益的重要因素之一。
      一、儒家思想与明清时期的商人
      1.儒与贾
    明清时期中国许多地区的商业活动都得到了蓬勃的发展,从大量的历史资料中,我们不难发现:在这一时期,商人们云游四海,从事各种贸易活动,已经成为普遍的社会现象。明代徽州有句谚语:“以贾为生意,不贾则无望”,即颇为生动地揭示出一种社会现实与某些地区人们的普遍心理。这在以农为本的社会中,应该说是一个不小的变化。特别是在徽州地区这种变化更加明显,到清代道光时期,徽州“农十之三,贾七焉”[1](卷二五《风俗》)。商业人口已经远远超过农业人口。 其中一些望族大户也同样乐此不疲:“今新安多大族……虽士大夫之家,皆以畜贾游于四方”[2](卷一三《白庵程翁八十寿序》)。
    造成这种社会现象的原因很多,其中,自然条件欠佳是一个相当重要的因素。“新安土硗狭,田畜少,人庶仰贾而食,即阀阅家不惮为贾”[3](卷一五《程少君行状》)。“歙、休两邑,民皆无田, 而业贾遍天下”[4](卷四)。山西南部和中部地区的人们也纷纷从商。 “山西人多商于外,十余岁辄从人学贸易”[5](卷二三)。在广东、 福建以及浙江的宁波、龙游等地也有类似的现象,并且形成商帮。
    商人势力的崛起,自然会引起社会的波动,带来各种相应的变化。余英时教授在他的《中国近世宗教伦理与商人精神》及有关明清社会变动的研究中,曾经比较明确地提出:到了16世纪,儒家传统的“重农轻商”的价值观开始松动,因为这一时期商业的发展和商人经济实力的增强,在社会与文化方面开疆辟土,从而对传统的儒家价值形成了前所未有的严重挑战。甚至还指出:商人不再仅仅对士的价值体系一味地“附庸风雅”,而是通过所谓的士商“异业同道”,使儒家的“道”获得了新的意义。我认为儒家价值在商人中间仍然得到尊重,并且受到有力的维护,而从“儒贾”在明清时期的出现,以及由“儒贾”所代表的商人价值取向等方面来看,不难发现明清时期的中国商人们并非是要摆脱或挑战儒家即有的价值,而是努力地要使自己“获取利益”的行为符合儒家的道德标准、伦理规范、价值体系,以便名利双收。
    陈其南教授在《明清徽州商人的职业观与儒家伦理》一文中将儒与贾更多地作为两种职业来对待,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分析,进而提出所谓“儒贾两业的互不相容”之观点。对此,我也不敢苟同。尽管儒与贾二者之间确实有着职业上的差异,儒以掌教化为职,贾则以治生获利赚钱为能,这也势必会造成他们两者之间价值趋向的明显不同,所谓“贾为厚利,儒为名高”。然而,明清时期的商人似乎并不仅仅满足于治生获利,而是有着比较强烈的道德要求和精神向往。山西商人“(王)文显尝训诸子曰:夫商与士,异术而同心。故善商者,处财货之场,而修高明之心,是故虽利而不污。善士者引先王之经,而绝货利之经,是故必名而有成。故利以义制,名以清修。各守其业,天之鉴也”[6] (卷四四《明故王文显墓志铭》)。在他的理想与现实之间恰巧就是既承认儒与商贾的职业差异,又从精神上对儒与商贾进行了超越。显而易见,像他这样的商人,在利与义之间既有明确的选择,也有痛苦的挣扎与理性的醒悟,结果并不是非此即彼的简单的取舍,而是努力跨越商贾的职业局限,争取达到利与义兼备双修的最佳境界。这一时期的一部分商人,实际上已经在精神与价值观念等方面超越了儒与商二者之间职业的界限,尽量用儒家的理念支配自己的行为,从事商业经营活动。
    究竟在何时由何人最早提出的“儒商”这一概念,还有待进一步考证。但是透过广泛的文献检索,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知道,至少到明朝人们已经将儒与商联系在一起,并且有了“儒贾”之称。详见《太函集》卷六一《明处士休宁程长公墓表》:“余惟乡俗不儒则贾,卑议率左贾而右儒,与其为贾儒,宁为儒贾,贾儒则狸德也,以儒饰贾,不亦蝉蜕乎哉!”此后,人们经常使用“儒贾”乃至“良贾”、“廉贾”这样的名词,专门指称那些在商业营活动中实践儒家思想观念的商人。这样就为我们断定并认识这一社会群体的存在提供了很好的例证。如黄玄赐“其商齐鲁,齐鲁之俗,宽缓阔达,喜儒备礼,有周公遗风。公(黄玄赐)临财廉、取与义,齐鲁之人评公:‘非惟良贾,且为良士焉。’”[7] (卷五《黄公玄赐传》)与黄玄赐同宗同族的黄崇德,虽然以商为业,但是绝少商人的一些坏习气。“公复折节为俭,无以富故矜夸。诸贾人饰冠剑、连车骑为富贵容者,见公束修瑟缩汗出,更相师效,如猗顿师陶朱焉。复倚公为纲,凡地有议,必正于公,是是非非,得公一言而决,上官亦莫之夺。……公复率其子弟宗人商于淮南,子弟宗人皆能率公之法而为廉贾。”[7](卷五《黄公崇德传》)
    很显然,所谓儒贾、良贾、廉贾,甚至有些诸如“右贾左儒,直以九章当六籍”[8](卷七七《荆园记》)等说法, 也是采用中国传统的思想包括儒家的伦理观念和道德标准来评价、定义商人的。这种评价既包括了对他们的观念,也包括了对他们的行为等方面的认知。由于商人仍然坚持以儒家思想观念作为价值取向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准,努力追求并实践,故而从业人员中的优秀分子们就以“儒商”自居了。儒学似乎依然成为这些商人的主要精神源泉,儒家的思想主张与道德要求、价值观念依然是他们的主要道德尺度。
    因此,我认为如果说这一时期的商人们对社会价值系统及精神领域有所建树和发展的话,并不在于他们有意识地去创造、建立起自己的思想意识体系,并以此为基础来挑战儒家的思想文化,而是考虑如何在商业活动中尽可能地遵照儒家的道德与伦理要求,以指导自己或更多的人们的社会实践活动。
      2.儒家思想与商人伦理的建构
    众所周知,在明清时期随着商业的发展,出现了很多商书,如《士商类要》、《客商一览醒迷》等。在这些商书中,有相当多的内容是关于商贾自身的道德修养和价值判断的。如要求商人“处财治事,须宽弘大度,……怀人以德”[9](P.304);“不可因势凌人,因财压人,因能侮人,因仇害人,因倾推人,因宠赞人”[9](P.318);要“存心合乎天理,正三纲,明五伦,拯困苦,解冤讼,行方便,息是非,恤孤寡,宽贫穷,不妒不奸,毋虐毋强”[9](P.306)。不仅如此,还要努力做到勤俭宽厚,己所不欲,毋施于人。“贸易之道,勤俭为先,谨言为本”[10](P.300)“凡人作事,先须克己无私,为客经营, 勿以贪小失大。”[10](P.300)“‘恕’之一字,固为求仁之要, ‘量’之一字,又为行恕之要,未有能恕而无量者,亦未有有量而不恕者。是故恕当勉,量当学。”[10](P.358)可见,这些商书中有关商人要怀德、 中和、仁厚、去私、讲义气等道德修养方面的规范和要求,从实际内容来说,无一不与儒家的价值观念有着十分直接的关系,这也就说明明清时期商人们的行业指导原则多是出自儒家的理念。而这中间讨论最多的,也是最引起我们格外关注的即他们如何把对利之获取诉诸于义的名分之下。
    明清时期的商人们对于义与利有非常明确的认知:“夫以父母之赀,远逐万里,而能一其利以操利,是善谋利也;以为利,子知之,吾取焉。抑以乡里之俦,相逐万里,而能一其利以同利,是善笃义也;以为义,子知之,吾重取焉。然而利与义尝相反,而义与利尝相倚者也。人知利之为利,而不知义之为利;人知利其利,而不知利自有义,而义未尝不利。”[11](P.16《创建黄皮胡同仙城会馆记》)他们在经营实践中已经深深地懂得:“经商之道首重信,即以信誉赢得顾客。次讲义,不以权术欺人,该取一分得一分,昧心黑钱坚决不挣。第三才是利,不能把利摆在首位。”[12](p.51)
    对于明清时期的许多商人来说,从观念上认定“义”与“利”两者之间彼此相通,并行不悖,其实绝非仅仅是为了骄饰,或者是出于攫得好名声的某种策略考虑,而是确实将这些观念层次的东西作为各自行业的行为规范,晓之于从业者,贯穿于实际经营活动中,目的是使商业活动能够在“义”与“利”彼此相互协调的情况下持续进行。
      二、儒家价值观与商人的经济实践活动
    对仁、义、礼、智、信、诚、孝、俭和以德服人的提倡与追求,以及好诗文、善书画、通经史等具体行为,构成明清时期儒商们的典型特征。而最关键的则是他们在商业经营活动中遇到“义”与“利”冲突时,会有一套应对的办法,既在观念上否定“义”是“利”的障碍,阐明“义”与“利”是相通的;同时又在具体实践中努力实践儒家思想,奉行利以义取的原则。
      1.经营上的“义”与“利”相通
    明清时期这些用儒家的理念支配自己的行为、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人们,在经营实践中,十分小心谨慎地在“义”与“利”之间保持着平衡,特别是要最大限度地杜绝有悖于义的行为出现。
    商人范世逵“察道里险易”,善于经营,“其趋舍每发必奇中,往往牟大利,然又必循理守法,如其非分非义, 不以一毫苟取于人。”[13](卷二八)山西商人张约龄,是一位足迹几半天下的大盐商。 他在日常经营活动中,“视财利甚轻,笃信重义”[13](卷三○)。“(王)文显之为商也,善心计,识重轻,能时低昂,以故饶裕。与人交,信义秋霜,能析利于毫系,故人乐取其资斧。”[6](卷四四, 《明故王文显墓志铭》)著名徽商吴鹏翔曾经在湖北汉阳从事粮食买卖,当地发生严重灾荒之时,刚巧他从四川采购来的大米数万斤运到。然而,吴鹏翔并没有唯利是图,加价出售,而是坚持“悉减值平粜,”使“民赖以安”。因此,他获得了人们的广泛赞誉,“自大吏至郡县咸与嘉奖”,有口皆碑[14](卷一五《人物·乡善》)。朱文炽长期在珠江经营大宗茶叶贸易。他在出售茶叶时,每当新茶过期后,总要及时地标明“陈茶”字样,“以示不欺”,[15](卷三三《人物志·义行》)。许多商人在经营过程中,以做“善贾”、“良贾”为荣,把严守信誉作为商业道德认真遵守。
      2.中庸——取利的原则
    由于用儒家的理念支配自己的行为,商人们在观念上并没有将利作为自己从事商业活动的绝对的唯一的追求目标,因此在经营实践中能够“存心处世,务在中和”。当然这也是一种以退为进的策略,即在顾及和考量别人实际利益的前提条件下,自己的某些利益也会得到维护和保障。正所谓“人(疑为太——引者)过者,满则必倾;执中者,平而且稳。……惟能处世益谦,处财益宽,处能益过(疑为逊——引者),处仇益德。若然,不独怀人以德,足为保身保家之良策也”[10](P. 300)。明清时期的商人们深谙此术。程公是一位徽州商人,“不舞智以笼人,不专利以取怨,人皆服公之才干,公平用能丰植货利,而业益裕焉”[16](卷四《明故处士程公行状》)。苏人阿昭只是一个小商贩,因为所出售的猪鱼制品精美异常,所以人争买之。每天的货品用不了多久就被顾客抢购一空。尽管如此,阿昭仍然将每天出售的货品数量保持在一定的范围内,有人劝他多制作一些货品,以获得更多的盈余,阿昭却回答说:“人之所以为人者,须有生趣。吾不多作,使得有余闲,足以自娱。且于其时承欢于吾母,得叙天伦之乐也。有天下生计,须天下人共之,何可恃己之能,夺人食耶?”[17](第5册农商类, 《苏人阿昭买薰烧食物》)在他看来,在母亲身边尽孝和让其他人也都有生存的机会比自己赚取更多的钱财更重要。
      3.利——取之有道
    明清时期具有儒家理念的商人们,在把获取商业利益作为个人事业成功的重要标志这一点上,与其他商人似乎没有太大的区别,然而在获取之道上,他们与其他商人却有很大不同。他们遵循利以义取的原则,在“义”、“利”之间做出明确地抉择,诸如重义轻利,以义获利、非义之财不取。
    徽商许文才“贸迁货居,市不二价。人之适市有不愿之他而愿之公者,亦信义服人之一端也”[18](卷八《逸庵许公行状》)。许德昭“挟资游吴楚燕赵间,民之衣食不给者,咸称贷于公, 公每以义为先”[18](卷八《竹庵公行实》)。江廷泰“随父服贾,以义获利, 为乡里所重”[19](卷二四《家传》)。商人汪忠富“能明物情,识时势,获自然之利。……尝命长子商曰:‘职虽为利,非义不可取也。’”[18](卷三《行状》)吴南坡坚持:“‘人宁贸诈,吾宁贸信,终不以五尺童子而饰价为欺。’久之,四方争趣坡公。每入市,视封识为坡公氏字,辄持去,不视精恶长短。”[21]正是由于这些商人奉行利以义取的经营原则,赢得了良好的商业信誉,所以财源广进。
      4.讲诚信与重然诺
    “轻财尚义,业商而无市井”,这是明清时期具有儒家理念的商人们的一种追求。在生意场上,他们努力做到“待人接物,诚实不欺”[22](卷九),“有行义以信于人”[23](第5册《邻溪行状》)。
    山西票号要求入店徒弟们必须牢记:“重信义,除虚伪,节情欲,敦品行,贵忠诚,鄙利己,奉博爱,薄嫉恨,喜辛苦,戒奢华。”诚信重义是商人职业道德教育的中心内容[24](P.111, 《传统文化与山西商人》)。徽商也多是教育子弟要“忠诚立质”[25](卷一),以信义取人,不能只讲求物质利益而不顾道德。“宁奉法而折阅,不饰智以求赢”[26](第4册《良宦公六十序》)。明代有些商人“襟度旷达, 乐施好义,当其意气所激,所挥置千金不顾”[13](卷二八)。清代“平遥票号创设于道光初年……能以久存发达者,实因抱信义勤俭之宗旨。”[27](P.161)规模较大的榆次商业家族常氏, 在经商时“凡所往来酬接,一以诚信相孚”[28](《九世万达公墓表》)。吴天衢“远游百粤,寓于昭璋,以信义交易,运筹数载,贾业大振,遂称素封”[25](卷三)。黄龙孙“贸易无二价,不求赢余,取给朝夕而已。诚信笃实,孚于远迩。有借贷者,虽数十里互求居中,不须券约, 而彼此自协”[15](卷三六《人物·义行》)。洪胜“生平慎取与,重然诺, 有季布风,商旅中往往藉一言以当质券”[29](卷五九《福溪雅轩先生传》)。刘邦进“牵车服贾以自给,然狷介性成,童稚无欺”[30](卷九《人物》)。
    在许多关于明清商人的资料中,我们多能够发现:“其为人也,轻货财,重然诺,义所当为,毅然为之,不挠于俗论,有古君子风”[29](卷五九《辑五先生传》)这样的记载与评论。
      5.散财观念——商人对社会的关怀
    明清时期具有儒家理念的商人们透过大行义举等方式来表达自己对于社会的关怀。他们购义田、建学校、办赈灾、置义冢、施棺木、立祠堂,在闹灾荒时平价售粮、烧毁无法偿还的债券等等。
    众所周知,义田的主要来源是个人捐献,包括直接捐田或购田,通常多由官宦人家所为。明清以来,随着工商业的发展,普通商人积累了一定的财富以后,为了回报宗族的亲人,购置义田者逐渐增多。在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苏南、皖南、闽粤等地,多有这样的情况发生。而徽州出外经商者人数众多,在本乡本土除一些小姓不设族田外,几乎各个宗族都有数量不等的族田[31](P.45)。
    山西商人在家庭乃至家族中非常重视对后人进行“怀爱好义”的道德说教,所以在他们中间不乏义贾。这些义贾十分关心家族内部的教育,而且对当地的官学、私学慷慨捐资赠书,甚至不惜花费巨资办学兴教。山西常氏商人家族对榆次书院、凤鸣书院就都有捐助。秦魁炎“少壮业商, 而喜读小学。尝于村东购麻谷废寺,创立书院,名曰‘归儒’”[32](卷一三《义行》)。
    捐资办学、兴修书院也是徽商最乐于进行的义举,捐资数额不等,多的达到白银千两、万两以上。徽州盐商世家鲍氏宗族为当地府学重修提供资助,捐银达13000两之多。而鲍氏和程氏对紫阳书院的捐资, 更是居于两淮商人之首。
    商人们把自己通过经营活动所获得的钱财慷慨捐出,回报宗族,回报社会,同时是受到儒家的传统价值取向的影响和社会成功动机的驱使,同时也使其经商行为在儒家价值体系中得到某种合理化的解释,人们一向认为是水火不相容的义与利在这里变成是相通的了。
      三、结语
    本文所讨论的明清时期具有儒家理念的商人,并不是商人中的另类。他们不过是商人群体中比较成功地将“儒”的伦理道德、价值观念与“商”的经营实践、牟利活动相对合理地联系起来的一部分商人。如果我们承认,儒家的伦理道德和价值体系具有普世性的特征,不是传统士人们的专利,其在中国社会和文化中所具有的生命力就在于能够因时而变,对于社会众多层面产生深刻影响,那么,明清时期的商人们在各个方面受到儒家思想的浸淫,也就不足为奇了。
    我们从儒家价值体系对商人产生的广泛影响中可以清楚地看到:由于以儒家思想理念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人在社会中具有的影响力不断增强,结果并非是儒家传统的伦理道德和价值体系朝着彻底解体的方向发展,反而是因为儒家的伦理道德观念在商人们的经营实践中有机会进一步付诸实施,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从而在某种程度上有助于儒家思想摆脱刻板的教条,使之在民间社会更具有影响力。而明清时期那些在商业实践活动中不断拥有和集聚着经济实力的商人及其后辈,所渴望和追求的并不是怎样创造出一种属于商人自己的社会文化及价值体系,而是通过实践儒家的思想来实现自己的理想和抱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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