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
试论明末徽州府的丝绢分担纷争
夫马进
【专题名称】明清史
【专 题 号】K24
【复印期号】2001年02期
【原文出处】《《中国史研究》》(京)2000年02期第144~156页
【作者简介】夫马进,1948年生,日本京都大学教授
【关 键 词】徽州/分担纷争/议事局/生员/《丝绢全书》/诉讼
从隆庆年间到万历初年,徽州府发生了一起“丝绢分担纷争”。这是一起徽州府属下六县,即歙县和其他五县(休宁、婺源、祁门、黟县、绩溪)之间围绕着作为税粮项目之一的丝绢8700余匹(折银6000余两)应该如何负担的问题而产生的纷争。当时,关于这一问题有各种各样的议论,形成了为数甚多的文书。不仅里长和一般民众参与了这一纷争,时任户部尚书的歙县人殷正茂,曾任南京户科给事中、因忤逆权臣张居正而遭罢官归乡的婺源人余懋学等,许多官僚和乡绅也参与了这一纷争。在万历五年(公元1577年)的六七月间,爆发了以生员为中心的“激变”,被视为“激变”的主谋的程任卿曾被拟处斩刑。
明末徽州府所发生的丝绢分担纷争,无论从明清社会史还是经济史的角度来看,甚至从法制史或是政治史的角度来看都是十分重要的事件。1980年,我曾经将这一事件作为“士变”之一做过介绍(注:拙稿《明末反地方官士变》,《东方学报》第52册,1980年,第603—606页。)。1981年,我在介绍北京图书馆藏《丝绢全书》的同时,也介绍了由事件的主谋者所写的序文和目录(注:拙稿《明末反地方官士变补论——介绍北京图书馆所藏的若干明清史料,论述士变和地方公议》,《富山大学人文学部纪要》第4号,1981年,第19—26页。)。从那之后经过了将近20年,“徽学”、“社会史”研究虽然走向隆盛,但是关于这一事件似乎尚没有开始进行正式的研究。在此,我想对徽州府的“丝绢分担纷争”事件做第三次论述,通过提供新的认识和指出几个问题,以期引起同行们的注意。
一、中心史料《丝绢全书》
首先,介绍研究这一事件的中心史料——《丝绢全书》。
本书编纂者程任卿,婺源人,当时为生员。他被视为“激变”的主谋者而被判处斩刑一事,记载在《明实录》中,时在万历六年(公元1578年)七月(注:《明神宗实录》,万历六年七月丁巳。)。但是,他虽属死囚,却不“斩立决”,而是“监候处决”。他20年间身系牢狱,由于婺源同乡余懋学上奏为之辨冤,得以减刑充军。以后,他因军功被授予把总归乡(注:《康熙婺源县志》卷一○《义行传·程任卿》,康熙三十二年刊本。)。
在接到死刑判决后大约一年左右的万历七年(公元1579年)九月,程为辨冤,编纂了《丝绢全书》八卷。《丝绢全书》收录了与丝绢分担纷争事件有关的上奏、文书和书简,详细记述了这一事件,是研究明代徽州的第一手史料。在本书卷首,程任卿以“万历七年季秋望日徽婺冤人程任卿含哀书于徽州府司狱司”的自署,写了一篇诉说自己冤枉的序文。序文写于万历七年九月望日,即在判决“监候处决”后的一年多、处于“审录”期间写的。而且他直到万历十五年之后仍然处于“审录”之中。与他同时被判“监候处决”的汪时已被免除死刑充军了,而他依然被“监候”着(注:《康熙婺源县志》卷一○《义行传·程任卿》。)。
这样的“重犯”在牢狱之中利用为数甚多的文书编纂并出版《丝绢全书》,这件事本身就令人惊讶,亦说明了徽州府“丝绢分担纷争”事件的性质。程能将大量资料带入牢狱,并能在狱中编书,以他个人的力量是不可能的。我们可以设想,在编纂《丝绢全书》的过程中,有许多人帮他“搜求各邑之书”,而本书的出版也是得到了别人的帮助。《康熙婺源县志》认为他是“公正发愤”(注:《康熙婺源县志》卷一○《义行传·程任卿》。),为家乡婺源县行义的人,不幸陷入冤屈,故在《义行传》中为他立传。
谢国桢曾经介绍过《丝绢全书》的稿本现存于人民日报社图书馆,并说:“余观此编,无异明代徽州府衙门中的一批卷宗,颇足以见明代压制人民严重朘削之情况,与徽州地方所发现之房地契约同有史料保存的价值。”(注:谢国桢:《春明读书记》,《文献》1979年第1期。)据此,谢国桢似乎认为这一编纂物与徽州府衙门中卷宗(档案)没有什么不同。如果用这一见解来解释《丝绢全书》是以徽州府衙门保管的卷宗(档案)为基础编纂的话,很难让人同意。因为,第一,徽州府“丝绢分担纷争”是歙县与其他五个县之间的纷争,难以想像为其中一方争取利益的人可以随意地使用知府衙门的档案。第二,程任卿在序文中说,本书是“搜求各邑之书”编纂而成。如果是随意地使用徽州府衙门的档案的话,就不会在序文中如此表述了。
在《丝绢全书》的编纂过程中,那些成为该书基础资料的文书是什么样的呢?不利用府衙所保存的档案,能不能编成包括了如此大量的档案文献的著作呢?这不仅是文献学的问题,而且也是与这一事件的本质有关的问题。以下,在概括地叙述这一事件的同时,进一步探讨上述问题。
二、丝绢分担纷争的原委之一
——到“激变”发生前为止——
明末徽州府发生的丝绢分担纷争的大致经过是这样的。
原籍湖广江夏的歙县人帅嘉谟(注:亦做“帅加谟”,以下统一为“帅嘉谟”。),当时属新安卫。他立志掌握一技之长,希望成为算术方面的专家。为了练习计算应用题,他索取了全国的册籍。在全部阅览了户口和税粮部分之后,他发现徽州府的丝绢负担对歙县来说是不公平的。
他的主张主要是,歙县每年交纳8780匹的人丁丝绢,折银6000余两。《大明会典》虽然明记徽州府应向南京承运库交纳人丁丝绢,但是没有任何一处写着应该由歙县一县负担。原来这是应该由徽州府六县平均负担的。根据《徽州府志》的记载,明初,由于歙县拖欠了作为夏税应交的9700余石小麦,结果由歙县按每亩科丝四钱向轻租民田加征,用以补足“原亏夏麦”。有人说这就是歙县开征“人丁丝绢”税种的由来。实际上,此时拖欠夏麦的不仅是歙县,其他五县合计拖欠了10 700余石,但都没有补纳。拖欠了夏麦就应该用麦补纳。如果将用麦补纳折银的话,应该在3000两以下。这样,徽州府人丁丝绢是应由徽州府全体负担的人丁丝绢,与夏麦的拖欠毫无关系。因此,应该根据《会典》的记载,将8700余匹人丁丝绢均派于府属六县。
根据《丝绢全书》卷一《帅嘉谟倡议首呈按院刘爷批府会议帖文》的记载,巡按御史在帅嘉谟的申请上做了批示,命令徽州府要求各县集“知识、耆民及里老人等到官”,调查到目前为止的丝绢征收情况,同时命令各县向府做出答复:应该按照帅嘉谟的主张由六县分摊,还是应该和原来一样只由歙县负担?徽州府向各县通报这一批示是在隆庆四年(公元1570年)二月十日。
徽州府属六县之中,只有绩溪县按照府的通报作了答复,这就是隆庆四年四月十八日的《绩溪县查议申文》。该申文是以全县坊都里老耆民等上呈的形式提出的。这一答复与帅嘉谟的主张针锋相对,即歙县在明初没有及时交纳9700余石夏麦,故代纳人丁丝绢8780匹,所以人丁丝绢与其他五县没有任何关系。文中还强调了绩溪与歙县相比是非常贫穷的,应该像原来那样由歙县单独负担人丁丝绢。
隆庆四年徽州府发出通报后,帅嘉谟再次向徽州府申述了自己的意见。此后,他曾经去过北京,就这一问题于隆庆五年(公元1571年)六月二日上奏。他的上奏被加上“典有所遵,赋当均派,合众抄出酌行”的意见之后转给了户部。户部做出了等待巡抚、巡按题请的批示(注:《丝绢全书》卷一《帅嘉谟复呈府词》,万历三年四月十日。)。同时,户部命令徽州府进行调查,“前项人丁丝绢,起自何年?因何专派歙县?其各县有无别项钱粮相抵?如无相抵,今应做何议处?”(注:《丝绢全书》卷二《帅嘉谟妄扳奏本帖文》,万历三年十二月一日吏徐汝良。)这是十分明显的价值判断和具有倾向性的意见。“因何专派歙县”的说法包含了人丁丝绢原来应均摊于徽州府六县的价值判断。“其各县有无别项钱粮相抵”的质问表明户部认为帅嘉谟的上奏是基本正确的。这对帅嘉谟来说,无疑是一个大胜利。
《丝绢全书》还收录了万历三年(公元1575年)三月九日徽州府下令逮捕帅嘉谟《奉崔太爷缉拿帅嘉谟牌面》。紧接这一“牌面”,收录了歙县的申文和拘留帅嘉谟家人帅贵的歇家何成的保状。在申文中,歙县报告说尚未将帅嘉谟逮捕归案,同时引用帅贵供称,帅嘉谟已于隆庆五年携妻逃回原籍湖广江夏县(注:《丝绢全书》卷一《歙县拿解帅嘉谟家属呈文》,万历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万历三年四月十二日,徽州府曾经再次向各县发出了催促回答的帖文。由于听说户部接到了圣旨,徽州府在同年十二月一日又催促各县做出答复。从隆庆五年到万历三年三月的几年间徽州府究竟发生了怎样的变化尚不十分清楚。恐怕是徽州府在听到北京户部即将发出命令的消息之后,一方面逮捕挑起纷争的帅嘉谟,一方面为了避免因玩忽职守而受处分,于是匆匆忙忙地采取上述措施。根据徽州府的命令,歙县知县立即回答同意帅嘉谟的主张。根据知县的申文,歙县的意见是以“本县乡宦汪尚宁、汪道昆、江珍、方弘静、程大宾、曹楼、江东之等,举监生员殷守善、程嗣勋、许一纯等联名呈”为依据的(注:《丝绢全书》卷一《歙县士民交呈本府批转申鲍院公文》,万历三年四月。)。婺源、绩溪、休宁、祁门、黟县也以知县或知县代理的名义作了回答。这些回答在形式上和内容上都大同小异。即这些给府的申文都是由知县或知县代理提出的,分别以“城都里排”、“乡宦”、“举监”(婺源县),“坊都军民匠籍”、“概县乡宦举监生员”(绩溪县),“城都里老耆民”、“乡宦举人监生生员”(休宁县),“概县粮里耆民”、“概县乡宦举人生员”(祁门县),“概县里排”、“乡宦”(黟县)联名上呈为依据的形式,主张按照原来的方法由歙县负担人丁丝绢。这些乡宦生员都开列了自己的真名实姓,例如婺源县的申文列举了乡宦洪垣、程文著、李寅宾、潘温、余世儒、潘澄的名字。前面曾经提到,歙县的申文中开列了汪道昆、方弘静等著名人物的名字。这表明,丝绢分担纷争是围绕着歙县“一县之公”和其他五县“一县之公”而展开的。
主张人丁丝绢应该由各县均等负担的歙县最有力的依据是《大明会典》。的确,在正德《大明会典》卷三七“直隶徽州府夏税”一项之下只记载了人丁丝折绢8779匹4尺3分3厘2毫,没有一处写有“歙县”。根据帅嘉谟的主张,《会典》记载的在顺天府等八府课征的人丁丝绢都是均派于所属各州县。而且,在向府下特定的某一县课征的情况,例如常州府岁进茶芽,在《会典》上就明记着宜兴县。如果以《大明会典》为依据的话,当然应该由府属六县均摊人丁丝绢。
可是,主张应该按照原来的方式由歙县单独负担的其他五县的最有力的论据是,这一方式从国初以来已经遵守了二百年,而且记载在《黄册》上。此外,他们的依据还有《弘治徽州府志》卷三《财赋》和《嘉靖徽州府志》卷七《岁赋》中的记载。持相反意见的人认为这些不过是由府志记载的既成事实。这样,《黄册》就成了最大依据,体现了着圣祖洪武帝所制定的政策。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其他五县的主张是正确的。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确认国初作成的黄册是如何记载人丁丝绢的。众所周知,明代的黄册保管在南京后湖,即玄武湖。歙县似乎越过徽州府独自向南京户部提出过要求调查黄册的申请。南京户部驳回了这一申请:“凡查册,各省布政司申请,直隶则宜该府申请也。”即,直隶地区州县的黄册调查必须经过府的申请。歙县的申请被视为“越申”。休宁县、婺源县等也直接提出了查册的申请,同样遭到否决(注:《丝绢全书》卷三《帅嘉谟告查典札申部公文》,万历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程文昌等五县民众联名上奏,要求调查黄册。这一要求得到批准,于是由徽州府向南京户部提出了查册申请。对程文昌等人的上奏,户部的批文中写到:“即便移文南京户部,查对后湖收贮洪武十四年及以后节年黄册,并备行该府,详查实征参考志论,要见黄册开载特系歙县与否?及歙县特派始于何年?有何缘故?”(注:《丝绢全书》卷三《五邑奏查黄册疏文》,万历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户部的命令通过应天巡抚宋仪望传达给徽州府,徽州派遣了歙县县丞、休宁县学训导、婺源县县丞等三人,前赴南京后湖共同调查黄册(注:《丝绢全书》卷三《委官查册牌面》,万历四年七月三日;《查册官申府揭帖》,万历四年八月十日。)。他们一行于万历四年七月二十三日到达南京,二十六日向南京户部提出了有关文书。这时,帅嘉谟也赶到了南京。南京户部尚书召唤四人,做了“二百年黄册岂有可改易之理,各自安心”的训谕。但是调查的结果,在历次编造的黄册之中,都只是记载六县的各项征收十分微细的数目(注:《丝绢全书》卷三《奉南京户部查册回文并行府帖文》;《户部查回后湖六县黄册》。)。“歙县特派始于何年?有何缘故?”的问题,由于完全没有记载,所以无法解决。
与此同时,休宁、婺源等五县乡绅联名提出了人丁丝绢应该按照原来方式征收的主张。其论据多是重复以前的观点,但是从此开始了对当时担任户部尚书的殷正茂的攻击。文中引用《大明律》卷三《吏律·讲读律令》中“官吏人等挟私(挟诈)欺公、妄生异议、(擅为更改)变乱成法者斩”的条文,说明了“令甲,仕宦不得典乡郡,以部民所在也。苏松江浙,不得居户部,以赋税自出也。今尚书歙人,丝绢歙税云云”之后,明确指出“以户部私计而市私恩,以尚书大臣而变乱成法”(注:《丝绢全书》卷四《五邑乡宦辩诉均平呈词》,万历四年十一月。)。殷正茂的名字虽然没有出现,但是如果说到万历四年十一月时担任户部尚书的“歙人”,这就是指殷正茂,当时的人都是十分清楚的。可见歙县之外其他五县的乡绅开始攻击北京户部尚书殷正茂以及张居正内阁。
五邑乡绅上书之后不久,纷争出现了急剧的变化。《丝绢全书》卷四最后的《各官会议均派回院申文》是透露了这一变化的重要史料。根据这一申文所示:户部发出咨文要巡抚命令各道,使治下各官“查照六县丁粮总算总除,通融均派”。兵备副使得到巡抚的命令之后,将查议委托给太平府推官刘垓和宁国府推官史元熙,同时“委徽州府推官舒邦儒备带文卷册籍,亲诣太平府,会同原委各官查议详报”。这样,徽州府的问题不在府内讨论,而是委托给太平府等。根据其他文书推测,太平府的查议似乎是在万历五年二月中旬进行的(注:《丝绢全书》卷五《报舒府尊揭帖》,万历五年六月报。)。这一查议得出了如下结论,如果将人丁丝绢的原额6145两根据六县的人丁数均派,那么得出了以下的数字(钱以下单位省略):
就是说,从前歙县单独承担人丁丝绢折银,但实际上到目前为止每年要额外加重约3300两的负担。查议之后决定,将这3300两从歙县负担的“岁办均平银”中减去,作为由其他五县负担的岁办均平银加派。
太平府进行查议的结果经兵备道、巡抚报告给户部。户部虽以兵备道原案为基础,但却做了很大变更。即,如果根据“均平”的原则,歙县不仅多纳了人丁丝绢3300两,而且每年还多纳了岁办杂派(均平银)的2600两。如果从杂派中减去人丁丝绢的3300两的话,“歙县于杂派正额,反少银700余两”。因此决定,“徽州府每年派征杂项,悉照六县旧数,毋得增减分厘”,仅将人丁丝绢3300两“悉依分加五县,多寡数目递年派征”。户部尚书殷正茂于万历五年四月五日将此案题奏,四月七日获圣旨批准。徽州府向各县传达这一方案是在万历五年六月七日(注:《丝绢全书》卷五《户部坐派丝绢咨文并府行县帖文》,万历五年六月七日。)。
在绕了一个很大的圈子之后,歙县可以说取得了完全的胜利,相反其他五县却完全失败了。持反对意见的原任尚宝司卿的婺源县人汪文辉认为这一方案是“朝三暮四之术”,以为“公道难掩”(注:《丝绢全书》卷五《报舒府尊揭帖》,万历五年六月报。)。根据他的记载,该方案由徽州府送到婺源县之后,六月十一日公布于众,“愚民乍见祖宗旧制一旦更变,骚然惊骇”(注:《丝绢全书》卷五《报舒序尊揭帖》,万历五年六月报。)。
歙县取得了完全的胜诉,十分激动。帅嘉谟在户部做出决定的时候,正在北京四下活动。听说帅嘉谟从北京归来,歙县的人们手持红花前往县城门外迎接。《万历武功录》卷二《叛民帅嘉谟列传》记载了当时的情况:“先是,嘉谟北首燕路时,里中为治一介行李,甚备。嘉谟即以橐中装赀,得冠带而归。里中既闻嘉谟至,皆以彩币鼓吹,郊迎于国门之外。”
另一方面,得知自己的运动以失败告终的其他五县的人们采取了聚众反对的行动,这一行动被称为“徽州激变”、“婺民倡乱”,以后程任卿被认为是主谋者的事件就是指此事。事件的当事者与被告,以及支持他的婺源县、休宁县的许多人都认为这一事件是冤案。了解这一事件的真实情况几乎是不可能的。只能根据程任卿被捕之前写下的文书看出事件的梗概。
发生“激变”、“倡乱”的是休宁县和婺源县。户部的决定送到婺源县时,代理婺源县知县的徽州府通判徐廷竹正准备离开婺源县前往北京呈送进贺表文,时在六月十一日。婺源县民数千人“一时愤激,簇拥县衙”,围着他要求向上司转申停止加派(注:《丝绢全书》卷五《报舒府尊揭帖》,万历五年六月报。)。接着,为了前去接署婺源知县一职,徽州府推官舒邦儒六月二十二日离开府城,在经过休宁县时,合县里排、耆民、老人等聚集遮道,呈上“歙逆恃户部而变户法,以歙人而行歙私”的批判户部的文书。当时,他们“竖旗鸣金”、“鸣锣鼓噪”,逼近舒邦儒,要求他向上司转申。同时,还殴辱了吏书和门役。接着,舒邦儒于六月二十九日到达婺源县,遭到“遮道号诉”,人数达5千人。根据《诉拥众倡乱》的记载,即使是辩明并非“倡乱”的婺源县民,七月一日“拥捉丛打”了户房胥吏。文书中还说:当时,“彼(程任卿)……思得紫阳书院与县厅止隔一墙,众请虞县丞老爷前赴书院,究追德焕赃银”。又据《诉插旗议奏》说,“造旗一面,插竖郊外,旗上有书歙宦某倚居户部,擅改祖制,云云”。徽州府知府徐成位闻变,亲自前往休宁县城时,也遭到数万人“鸣金约党,竖旗结盟,挟求申豁”。知府送给上司的文书和“一票一揭,必经休民人验而后发”。婺源县民“乘势奔走休宁县,招集各县,将欲甘心于歙县见任尚书殷正茂家”。据说五县民人见到歙商就肆意施暴,夺其货物,而且声称要焚殷尚书之家屋、掘其祖坟以泄愤。由于歙县是徽州府的附郭,婺源等县文书在此被阻,没有送到府衙之中(注:《丝绢全书》卷五《舒爷过休宁准休民告词申文》,万历五年六月二十三日;《本府禁约》,万历五年七月一日;《舒爷安民告示》,万历五年六月二十七日;《南京礼科等给事中彭一本》。)。
以上就是程任卿等在捕之前所写文书中记载的“激变”的情况。我们可以由此判断出这次“激变”的规模。毫无疑问,休、婺县民将婺源县县丞强制带到紫阳书院,因为那里有他们的议事局,即丝绢分担纷争的对策本部就设于此。
三、丝绢分担纷争的原委之二
——“激变”发生以后——
被“徽州激变”震惊的巡抚、巡按和中央政府迅速采取了措施。首先是撤回了户部的决定。其次是处罚“激变”的主谋者。巡抚、巡按的上奏收录在《丝绢全书》卷六《抚按会题疏文》中。这一文书没有注明发出的年月日。根据内容,我认为该文书应该是万历五年六月底到七月中提出的。而《明实录》万历五年七月底记载的“休婺大哗,……得旨,该抚按查先年派额,云云”的史料也证明了这一点。巡抚、巡按“伏乞敕下该部,早为议处,务使征派妥而人心悦,祸源塞而地方安”。这明显是用委婉的方式要求撤回户部的决定(圣旨)。对此,新旨批到:“这事情原系该部议处欠当,以致众心不服,激匪无因。……着抚按官照先年旧额,从公再议均豁,务令适宜。”直率地指出户部议处不妥,要求再议。照例圣旨是不能“反汗”,即不能随便撤消的,但在这里前旨却被简单地取消了。同时,张居正政权在这一事件上却表现得十分善变,亦同意撤回户部成命。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人们对户部尚书殷正茂的非难日强,以及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单方面做出对其他五县不利的决定,在官僚中也无法完全通过。在休宁县、婺源县被“拥逼”的徽州府推官舒邦儒也在上书中要求:“乞钧台移书殷司徒,毋执己见,毋拘成议,毋再妄举以保身家。”(注:《丝绢全书》卷五《舒爷申上司揭帖》,万历五年七月四日。)报告“地方拥众噪聚”的南京、湖广等道御史唐裔在上奏中认为:“民奏一时不能上通,非藉有司之转申,则不得达于抚按。非聚逼乎有司,则求其申而不可得。非以攻殷氏为名,则众心不肯翕然而响应。”(注:《丝绢全书》卷六《南京湖广等道御史唐一本》。)这些意见正面评价了五县民人的“激变”,而且殷正茂为此提出了辞呈。在辞呈中,他一方面承认自己的不对,另一方面认为:“拥众逼挟,……在地方小民所必无有者,其中必有蛊弄愚民摇动视静,以希胁从番异钦依者。非愚民之过,亦非臣之过也。”简单地说,他认为有操纵“愚民”“激变”的幕后策划者。但圣旨对其辞职未予允准。
在撤回户部的决定,再次商议丝绢分担问题的同时,搜索主谋者的工作也在进行。对帅嘉谟的逮捕命令早已发出(注:《丝绢全书》卷五《拿帅嘉谟牌面》。)。这里的一个大问题是,殷正茂所说的幕后策划者,即五县豪右应该如何处置。歙县生员也联名上呈,“一二豪右,坐地主盟,……在婺源则倡谋首衅,在休宁则出令兴兵,聚众围扎衙门”,主张豪右宦族是激变的主谋者(注:《丝绢全书》卷六《歙县生员呈词》,万历五年闰八月十三日生员宋子荣等。)。
当时的应天巡抚胡执礼对逮捕豪右表现得十分积极。他写给辖下兵备副使的命令有两封收录在《丝绢全书》卷六中,即《查豪右牌面》(闰八月 日)和《又牌》(闰八月十八日)。前者写道:“为首倡乱者,已报获名数,今不具详,想惧于豪右宦族之人耳。明旨森严,耳目难掩。……豪右宦族若干名,某应请旨拿问,某应径拿问,要以遵明旨、排浮议云云。”后者写道:“明旨所重者,豪右宦族也。前将首事数人拿问,其余出示免冤者,盖指小民言耳。衣冠之类,不可不惩。”在此可以明显地看出,知府、知县级的地方官惧怕豪右,不敢将其逮捕,而与此相对,巡抚胡执礼遵照中央的指示,对逮捕豪右充满了积极性。
在这些文书中没有指出姓名的“豪右宦族”具体是指哪些人?事件发生了十几年之后,亦即张居正死后,余懋学提出了《豁释丝绢大辟疏》(注:《康熙婺源县志》卷一二《艺文》。)。这一文书认为被判“监候处决”的程任卿是冤罪,同时还透露了万历五年时的政治局势,是一篇很有意思的史料。根据这一史料可知,当时张居正要逮捕的人是婺源县的余懋学和休宁县的汪文辉。此外还有婺源县的洪垣。当时,余懋学因忤张居正遭罢官乡居,汪文辉则站在五县的立场上积极活动。据余懋学说,张居正曾给胡执礼写信,指示说余懋学和汪文辉就是首事者。
在这些幕后活动紧锣密鼓地进行的同时,首先被逮捕的是程文昌(休宁县)、胡敏仕(黟县)、程德用(婺源县)、胡国用(绩溪县)、程伯湜(祁门县)五人。其中胡敏仕只是“户头”,胡国用不过是“排年之首”,其中一个生员也没有(注:《丝绢全书》卷六《本府申解公文》,万历五年闰八月二十二日。)。据余懋学说,“恶少”汪时(婺源县)、金伯梧(婺源县)、张苍等也被捕,但都不是生员。在《明神宗实录》的记载中,汪时的身分是生员(注:《明神宗实录》,万历六年七月丁巳。)。但根据审讯记录,汪时当时37岁,不是生员,属婺源县匠籍。
由于抓不到豪右宦族,抓到的都是所谓“愚民”这样的小人物,因此,以“生员亦衣冠之类”为由,首先逮捕了程任卿、何似、程文烈、吴大江等人(注:《丝绢全书》卷六《又拿究生员宪牌》,万历五年闰八月二十四日。)。以后,胡执礼仍然顽固地执行逮捕豪右宦族的命令。但是,府县衙门却回答说豪右宦族没有参与倡乱,搜查从官府内部瓦解了(注:《丝绢全书》卷六《本府回无豪右申文》,万历六年正月八日。)。
万历五年九月徽州府的审讯记录中,记录了10多人的罪状。其中生员有程文烈(婺源县)、何似(婺源县)、程任卿(婺源县)、吴大江(休宁县)、叶挺(休宁县)、叶文炳(休宁县)等。程任卿、程文昌、苏容、帅嘉谟、叶文炳等最后被判充军。程任卿的罪状是:“占本县紫阳书院,立作议事局,对众显扬,愿自出身,主官局事,支用银米,因而科敛该县人民银两入己。”(注:《丝绢全书》卷六《本府原拟供招》,万历五年九月 日呈兵备道。)
程任卿等人被押解到在太平府城的兵备道之后,再次受到审讯。兵备道还命令安庆、池州、太平三府知府共同复审。兵备道根据复审的结果拟罪之后向巡抚报告。巡抚的题奏在奉圣旨之后送到刑部。刑部基本认可了巡抚的拟罪,这罪名明显重于徽州府的原判。程任卿的罪状是:“为首,占住紫阳书院,立作议事局,先议通县每粮一石收银六分为用”,“聚众百余人,在外街坊市镇,捉打不在官公差老人朱鉴等”,“倡言丝绢原系歙县办解,今如何要我五县代赔。但有里排一名不出,我等赶上其门,有一县不来,我等赶入其县等语,遍传乡镇”,“约日竖激变旗”,“妄写小帖百十余张,书开英雄立功之秋,志士効义之日等语,遍粘乡市”。根据这些罪状,适用的律文是《大明律》卷十八《刑律·劫囚》中:“若官司差人追征钱粮,勾摄公事……,聚众中途打夺者,……因而伤人者,绞。杀人及聚至十人为首者,斩。”(注:《丝绢全书》卷七《抚按题覆招拟并刑部覆本》,万历六年九月。)
对主谋者进行逮捕和审判的同时,也在重新商议户部原有的决定。徽州府招集六县知县,为这一问题开会。在计算各县纳税额的时候,判明了歙县的人丁丝绢6100余两和均平银2530两明显多于其他五县。当时决定,人丁丝绢的6100余两仍然由歙县负担,2530两的均平银由歙县负担530两,剩下的2000两由其他五县分担,即休宁县650两,婺源县500两,祁门县350两,黟县300两,绩溪县200两。
这种解决方法也可以称之为“朝三暮四”之术。甚至提出这一方案的徽州府知府也预想到别人会指责这一方案是“朝三暮四”。接到这一方案的兵备道说:“部派岁粮以版籍为制额。丝绢在部派之内,故五邑所必争。其争者以为祖制,故得有词。府派岁办以时宜为盈缩。均平在府派之内,故五邑所不争。其不争者以为宜均,故自无词。”这里灵活地使用“部派”(国税)和“府派”(地方税)两个概念,虽然看上去合理,但仍然是诡辩的方法,由于发生了“激变”,六县的人们也只得向这一方案妥协。这一方案于万历六年七月十八日由户部尚书具题,七月二十日奉圣旨裁可。此外,还刊刻了《条鞭赋役书册》,以期永远遵守(注:《丝绢全书》卷七《抚按会题丝绢疏并户部覆本》。)。
四、若干考察
以上就是明末徽州府丝绢分担纷争的概略。
这里包含着许多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关于这一事件与士变以及地方公议的关系,以前我曾经阐述过(注:拙稿《明末反地方官士变补论——介绍北京图书馆所藏若干明清史料,论述士变和地方公议》,《富山大学人文学部纪要》第4号,1981年,第19—26页。)。关于由此而导致张居正下令封闭书院,小野和子也曾经做过论述(注:〔日〕小野和子:《明季党社考——东林党与复社》,京都,同朋舍1996年版,第20—27页。)。在此仅就下述三个问题作一简单的研究。
第一,徽州府的丝绢分担纷争与当时全中国都在进行的赋役改革之间的关系。毫无疑问,这一事件发生在被称为“均平的时代”的历史潮流之中。成为事件发端的帅嘉谟的呈文,开篇就是:“天下之道,贵乎均平。”还说:“崔本府行所属县分,即将各项田地税粮比照苏松等府改行事例,官民各为一则,毋致偏亏。”在议论这一问题的过程中,户部提出了如下见解:“譬如镇江、太平等府洪武额制,官田起科,民田不起科。近年从民之便,将起科之数不分官民田地,一概均其税粮。是额制官田之粮,令均派之民田者。又如苏嘉等府,洪武旧额田粮有征一石者,有征五斗至一斗者,多寡悬绝。近年亦从民便,将多寡一概均为一则。是亦不拘旧额而务均平之者。”(注:《丝绢全书》卷四《户部借户科条陈事宜议行均平疏帖》,万历四年九月。)户部尚书殷正茂在关于徽州府人丁丝绢的题覆中说:“不论旧额,引苏嘉等府均则事例,概以六县丁粮通融总算均派。”(注:《丝绢全书》卷五《报舒府尊揭帖》,万历五年六月 日报。)由此,我们可以认为,歙县要求恢复《大明会典》的祖法并不是一种复旧的行为,而是与当时全中国最新的动向、全国性的要求平均的动向之中最先进的苏州、嘉兴等府是一致的。在中国历史上,恢复祖法、返回《周礼》的时代的说法常常意味着革新。与此同样,歙县的要求也是具有革新精神的产物。
众所周知,顾炎武以“苏松二府田赋之重”为重要的研究题目,对嘉靖到万历初年苏州、松江、嘉兴等地推行的官民田一则化表示了特别的关心(注:〔日〕森正夫:《明代江南土地制度研究》,京都,同朋舍1988年版,第589—607页。)。顾炎武在《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九册凤宁徽一节(第71—73页)中,收录了徽州府丝绢问题的两篇较长的文章。这表明他对这一事件十分关心。《万历歙志》卷七《良民传·帅嘉谟》中,编纂者称赞帅嘉谟“烈然拟之昆山老人请减苏州赋税者,岂多让哉”。虽然尚不清楚这里所说的“昆山老人”是谁,但是可以明显地看出,徽州(歙县)和苏州的动向是相关联的。
第二,从丝绢分担纷争可以看出当时诉讼制度和审判制度的问题。从隆庆四年帅嘉谟上呈,到万历六年他和程任卿被判决为止的一连串的事情,如果使用现在的概念和语言概括的话,可以说是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的两者合一。例如,《歇家保帅贵保状》是帅嘉谟逃跑时拘留其家人帅贵的保状。在现存的徽州文书中仍然保存着与之相同的保状(注:《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二卷《隆庆四年徽州府郑伯辅保结犯人文书》、《隆庆四年徽州府胡栋保结犯人文书》,花山文艺出版社1991年版,第452—453页。)。在“行政诉讼”的文书中,歙县人和其他五县人之间互相攻击、诉辩时使用的文体和语言,与现存徽州文字或其他地方文书中告状和诉状中使用的文体和语言十分相似。绩溪县坊都里老耆民唐文毅等人的联名上呈中说:“讼师帅嘉谟假公挟私。”(注:《丝绢全书》卷一《绩溪县查议申文》,隆庆四年四月十八日。)此外,还有“卫棍”、“刁军”、“卫刁”帅嘉谟的字样。相反,在帅嘉谟提出的文书中,说“刁奸程文昌等藐蔑祖宗会典”(注:《丝绢全书》卷三《奉都院准帅嘉谟告查典札宪牌》。)。歙县的江子贤在上奏中说:“岂被刁奸书手出身首祸,倡率蛊惑各县士民,每粮一石科盘缠银八分,买出经访极恶神奸程文焕改名程文昌,造捏诬词。”(注:《丝绢全书》卷四《江子贤等妄诋黄册奏疏帖文》。)这样近似于人身攻击的、诬告对方的用语和文体,应该是“讼师秘本”所教的(注:拙稿《讼师秘本〈萧曹遗笔〉的出现》,《史林》第77卷第2号。)。帅嘉谟究竟是不是专业讼师尚不清楚,但是他与江子贤、汪文昌,甚至还有程任卿是以讼师为主要职业,或者日常为人代作诉讼文书是完全可以想像的。
与日常为人代作诉讼文书相关联,程任卿是如何考虑自己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的呢?前面说过,他被拟判处斩罪时所引用的《大明律》条文是:“若官司差人追征钱粮,勾摄公事……,聚众中途打夺者,……因而伤人者,绞。杀人及聚至十人为首者,斩。”程任卿对于这一判决的意见收录在《丝绢全书》卷八《赴太平上各府说帖》中。该文书在提出时题为《为江南学校大冤事》。这是他在被捕之后、审判进行过程之中所写的辩白,是十分重要的史料。他主张,生员为了保卫国家的理法,“何有大罪?”“为乡党而公言其是非”又有什么罪?不仅如此,他还认为:“切查律例所载,聚众打夺钱粮公差,因而伤人杀人,方拟重辟。今据舒台临县署篆,士民拜迎二十里。谒庙行香,师生未废讲。升堂佥押,吏书未废卯。钱粮遵限完纳,使客依礼迎送,公差无拒,道路无阻,库狱无虞,官常无改。言虽喧哗,愚民哀号,求申已耳,未尝放言以犯上。人虽拥众,愚民杂集,候申已耳。未尝持械以杀伤。揆之于情,无打夺杀伤之情,稽之于事,无打夺杀伤之事。”
这明显是在争辩法律的适用问题。在明清时代的审判制度上,“法的解释和适用不是当事者可以争论的问题”。而且,“人民不能在法庭(衙门)上争论法律的解释和适用问题”。这是现在中国法制史研究者中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注:〔日〕滋贺秀三:《清代中国的法与裁判》,东京,创文社1984年版,第71、77页。)。确实无法想像,在明代太平府的法庭上会出现像欧洲中世纪晚期那样的被告及其辩护律师滔滔不绝地解释法律、争辩法律适用问题的现象。但是,程任卿在“说帖”中却争辩法律的适用问题。他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构成被指控为“聚众中途打夺者,云云”的罪情因素,因此不应该强用该条法律。对于当时的人们来说,懂得法律,在诉讼和审判的过程中,明确地或隐晦地表明自己懂得法律是争取胜诉的重要因素之一(注:拙稿《讼师秘本的世界》,载《明末清初的社会与文化》,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程任卿就是这样。他知道自己被援引“官司差人”之律判罪后,主张对自己不应该强加这一罪名。“士民拜迎二十里”、“师生未废讲”等理由,在“激变”发生之后,婺源县民提出的《诉拥众倡乱》中也可以见到。有意思的是,程任卿在争辩法律适用问题的同时,用“言虽喧哗”承认了用激烈的言语向知县代理申诉的行为,用“人虽拥众”承认了曾经有过集团示威的行动。而且他并没有否认“占住紫阳书院,立作议事局,先议通县每粮一石收银六分为用”的指控。
最后的问题是《丝绢全书》的编纂究竟是以什么文书为基础的。这个问题是徽州文书或档案与编纂书之间的关系问题。
在文章开始的部分,我明确表示不同意该书是以徽州府衙门的卷宗(档案)为基础编成的观点。谢国桢恐怕对这一事件有若干误解。他认为,歙县的帅嘉谟要求应该由绩溪、休宁、婺源等六县分担丝绢之后,万历六年程任卿等又再次要求由六县分担丝绢。但是,由上述可见,帅嘉谟和程任卿实际上是对立的双方。由于谢国桢认为两人的主张是同样的,所以顺理成章地将《丝绢全书》看作是利用徽州府衙门的卷宗(档案)编纂而成的书籍。确实,《丝绢全书》中收录了大量与徽州府衙门有关的文书,如府下发给各县下行文书、各县上呈于府的上行文书等,与府有某种关连的文书非常多。谢国桢在此发生误解是不难理解的。
如此大量的文书是支持程任卿的五县人代他收集的吗?其中除了五县与府之间的上、下行文书之外,还包括对立的歙县与府之间的上、下行文书,还有户部的题本、抚按的奏文、道的上、下行文书等。五县的人们果真能在事件发生之后约一年的短时间内收集到如此大量的文书吗?
我认为是可能的。因为丝绢分担纷争是五县的人们全力参与的诉讼斗争。即使在没有任何“公的”性质的民间诉讼之中,被告也十分想知道原告提出了什么样的起诉状,负责审判的地方官对此发出什么样的批示,原告也想知道被告提出了哪些文书(注:拙稿《明清时代的讼师与诉讼制度》,载《中国近世的法制与社会》,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1993年,第448页。中译本《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99页。)。此后,诉讼双方为了决定采取什么对策、提出什么样的文书,有必要了解对方提出的文书和地方官作成的文书。在徽州府丝绢分担纷争中,当事者及时掌握敌对一方提出了什么文书,地方官是如何看待的,据此作成有关文书。他发现某人的主张在某一点上错误,于是在引用对方主张的同时加以批驳。《丝绢全书》中的大量文书本身就雄辩地说明了诉讼当事者是如何收集到如此众多的文书的。他们需要尽可能多的、各方面的情报。设置议事局、为诉讼斗争征收所需的费用,这些在前面已经介绍过。诉讼所需的情报就是在有组织的情况下收集的。书中所收录的“激变”以前的大量文书、档案的几乎全部早在事件发生之前就已经收集好了。而且,“激变”发生以后的文书、档案也是有组织地收集的。因此,我认为《丝绢全书》主要是根据“议事局”或者与之类似的组织中的一批卷宗(档案)编纂而成的。^
【专 题 号】K24
【复印期号】2001年02期
【原文出处】《《中国史研究》》(京)2000年02期第144~156页
【作者简介】夫马进,1948年生,日本京都大学教授
【内容提要】 | 万历五年(公元1577年),徽州府六县间围绕丝绢(税粮项目之一)应如何分担问题发生了纷争,并引起“激变”。婺源县为寻找对策,于紫阳书院设置了“议事局”,其他各县也写成大量诉讼文书攻击对立县,其结果使大批生员被捕。这起纷争是由于“地方公议”引起,这类“激变”可视为当时“士变”之一。所谓的事件主谋者、被判监候处决的婺源生员程任卿,为辨冤在狱中编纂了《丝绢全书》八卷,其根据是“议事局”或类似组织所收集来的一批档案文书。 |
明末徽州府所发生的丝绢分担纷争,无论从明清社会史还是经济史的角度来看,甚至从法制史或是政治史的角度来看都是十分重要的事件。1980年,我曾经将这一事件作为“士变”之一做过介绍(注:拙稿《明末反地方官士变》,《东方学报》第52册,1980年,第603—606页。)。1981年,我在介绍北京图书馆藏《丝绢全书》的同时,也介绍了由事件的主谋者所写的序文和目录(注:拙稿《明末反地方官士变补论——介绍北京图书馆所藏的若干明清史料,论述士变和地方公议》,《富山大学人文学部纪要》第4号,1981年,第19—26页。)。从那之后经过了将近20年,“徽学”、“社会史”研究虽然走向隆盛,但是关于这一事件似乎尚没有开始进行正式的研究。在此,我想对徽州府的“丝绢分担纷争”事件做第三次论述,通过提供新的认识和指出几个问题,以期引起同行们的注意。
一、中心史料《丝绢全书》
首先,介绍研究这一事件的中心史料——《丝绢全书》。
本书编纂者程任卿,婺源人,当时为生员。他被视为“激变”的主谋者而被判处斩刑一事,记载在《明实录》中,时在万历六年(公元1578年)七月(注:《明神宗实录》,万历六年七月丁巳。)。但是,他虽属死囚,却不“斩立决”,而是“监候处决”。他20年间身系牢狱,由于婺源同乡余懋学上奏为之辨冤,得以减刑充军。以后,他因军功被授予把总归乡(注:《康熙婺源县志》卷一○《义行传·程任卿》,康熙三十二年刊本。)。
在接到死刑判决后大约一年左右的万历七年(公元1579年)九月,程为辨冤,编纂了《丝绢全书》八卷。《丝绢全书》收录了与丝绢分担纷争事件有关的上奏、文书和书简,详细记述了这一事件,是研究明代徽州的第一手史料。在本书卷首,程任卿以“万历七年季秋望日徽婺冤人程任卿含哀书于徽州府司狱司”的自署,写了一篇诉说自己冤枉的序文。序文写于万历七年九月望日,即在判决“监候处决”后的一年多、处于“审录”期间写的。而且他直到万历十五年之后仍然处于“审录”之中。与他同时被判“监候处决”的汪时已被免除死刑充军了,而他依然被“监候”着(注:《康熙婺源县志》卷一○《义行传·程任卿》。)。
这样的“重犯”在牢狱之中利用为数甚多的文书编纂并出版《丝绢全书》,这件事本身就令人惊讶,亦说明了徽州府“丝绢分担纷争”事件的性质。程能将大量资料带入牢狱,并能在狱中编书,以他个人的力量是不可能的。我们可以设想,在编纂《丝绢全书》的过程中,有许多人帮他“搜求各邑之书”,而本书的出版也是得到了别人的帮助。《康熙婺源县志》认为他是“公正发愤”(注:《康熙婺源县志》卷一○《义行传·程任卿》。),为家乡婺源县行义的人,不幸陷入冤屈,故在《义行传》中为他立传。
谢国桢曾经介绍过《丝绢全书》的稿本现存于人民日报社图书馆,并说:“余观此编,无异明代徽州府衙门中的一批卷宗,颇足以见明代压制人民严重朘削之情况,与徽州地方所发现之房地契约同有史料保存的价值。”(注:谢国桢:《春明读书记》,《文献》1979年第1期。)据此,谢国桢似乎认为这一编纂物与徽州府衙门中卷宗(档案)没有什么不同。如果用这一见解来解释《丝绢全书》是以徽州府衙门保管的卷宗(档案)为基础编纂的话,很难让人同意。因为,第一,徽州府“丝绢分担纷争”是歙县与其他五个县之间的纷争,难以想像为其中一方争取利益的人可以随意地使用知府衙门的档案。第二,程任卿在序文中说,本书是“搜求各邑之书”编纂而成。如果是随意地使用徽州府衙门的档案的话,就不会在序文中如此表述了。
在《丝绢全书》的编纂过程中,那些成为该书基础资料的文书是什么样的呢?不利用府衙所保存的档案,能不能编成包括了如此大量的档案文献的著作呢?这不仅是文献学的问题,而且也是与这一事件的本质有关的问题。以下,在概括地叙述这一事件的同时,进一步探讨上述问题。
二、丝绢分担纷争的原委之一
——到“激变”发生前为止——
明末徽州府发生的丝绢分担纷争的大致经过是这样的。
原籍湖广江夏的歙县人帅嘉谟(注:亦做“帅加谟”,以下统一为“帅嘉谟”。),当时属新安卫。他立志掌握一技之长,希望成为算术方面的专家。为了练习计算应用题,他索取了全国的册籍。在全部阅览了户口和税粮部分之后,他发现徽州府的丝绢负担对歙县来说是不公平的。
他的主张主要是,歙县每年交纳8780匹的人丁丝绢,折银6000余两。《大明会典》虽然明记徽州府应向南京承运库交纳人丁丝绢,但是没有任何一处写着应该由歙县一县负担。原来这是应该由徽州府六县平均负担的。根据《徽州府志》的记载,明初,由于歙县拖欠了作为夏税应交的9700余石小麦,结果由歙县按每亩科丝四钱向轻租民田加征,用以补足“原亏夏麦”。有人说这就是歙县开征“人丁丝绢”税种的由来。实际上,此时拖欠夏麦的不仅是歙县,其他五县合计拖欠了10 700余石,但都没有补纳。拖欠了夏麦就应该用麦补纳。如果将用麦补纳折银的话,应该在3000两以下。这样,徽州府人丁丝绢是应由徽州府全体负担的人丁丝绢,与夏麦的拖欠毫无关系。因此,应该根据《会典》的记载,将8700余匹人丁丝绢均派于府属六县。
根据《丝绢全书》卷一《帅嘉谟倡议首呈按院刘爷批府会议帖文》的记载,巡按御史在帅嘉谟的申请上做了批示,命令徽州府要求各县集“知识、耆民及里老人等到官”,调查到目前为止的丝绢征收情况,同时命令各县向府做出答复:应该按照帅嘉谟的主张由六县分摊,还是应该和原来一样只由歙县负担?徽州府向各县通报这一批示是在隆庆四年(公元1570年)二月十日。
徽州府属六县之中,只有绩溪县按照府的通报作了答复,这就是隆庆四年四月十八日的《绩溪县查议申文》。该申文是以全县坊都里老耆民等上呈的形式提出的。这一答复与帅嘉谟的主张针锋相对,即歙县在明初没有及时交纳9700余石夏麦,故代纳人丁丝绢8780匹,所以人丁丝绢与其他五县没有任何关系。文中还强调了绩溪与歙县相比是非常贫穷的,应该像原来那样由歙县单独负担人丁丝绢。
隆庆四年徽州府发出通报后,帅嘉谟再次向徽州府申述了自己的意见。此后,他曾经去过北京,就这一问题于隆庆五年(公元1571年)六月二日上奏。他的上奏被加上“典有所遵,赋当均派,合众抄出酌行”的意见之后转给了户部。户部做出了等待巡抚、巡按题请的批示(注:《丝绢全书》卷一《帅嘉谟复呈府词》,万历三年四月十日。)。同时,户部命令徽州府进行调查,“前项人丁丝绢,起自何年?因何专派歙县?其各县有无别项钱粮相抵?如无相抵,今应做何议处?”(注:《丝绢全书》卷二《帅嘉谟妄扳奏本帖文》,万历三年十二月一日吏徐汝良。)这是十分明显的价值判断和具有倾向性的意见。“因何专派歙县”的说法包含了人丁丝绢原来应均摊于徽州府六县的价值判断。“其各县有无别项钱粮相抵”的质问表明户部认为帅嘉谟的上奏是基本正确的。这对帅嘉谟来说,无疑是一个大胜利。
《丝绢全书》还收录了万历三年(公元1575年)三月九日徽州府下令逮捕帅嘉谟《奉崔太爷缉拿帅嘉谟牌面》。紧接这一“牌面”,收录了歙县的申文和拘留帅嘉谟家人帅贵的歇家何成的保状。在申文中,歙县报告说尚未将帅嘉谟逮捕归案,同时引用帅贵供称,帅嘉谟已于隆庆五年携妻逃回原籍湖广江夏县(注:《丝绢全书》卷一《歙县拿解帅嘉谟家属呈文》,万历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万历三年四月十二日,徽州府曾经再次向各县发出了催促回答的帖文。由于听说户部接到了圣旨,徽州府在同年十二月一日又催促各县做出答复。从隆庆五年到万历三年三月的几年间徽州府究竟发生了怎样的变化尚不十分清楚。恐怕是徽州府在听到北京户部即将发出命令的消息之后,一方面逮捕挑起纷争的帅嘉谟,一方面为了避免因玩忽职守而受处分,于是匆匆忙忙地采取上述措施。根据徽州府的命令,歙县知县立即回答同意帅嘉谟的主张。根据知县的申文,歙县的意见是以“本县乡宦汪尚宁、汪道昆、江珍、方弘静、程大宾、曹楼、江东之等,举监生员殷守善、程嗣勋、许一纯等联名呈”为依据的(注:《丝绢全书》卷一《歙县士民交呈本府批转申鲍院公文》,万历三年四月。)。婺源、绩溪、休宁、祁门、黟县也以知县或知县代理的名义作了回答。这些回答在形式上和内容上都大同小异。即这些给府的申文都是由知县或知县代理提出的,分别以“城都里排”、“乡宦”、“举监”(婺源县),“坊都军民匠籍”、“概县乡宦举监生员”(绩溪县),“城都里老耆民”、“乡宦举人监生生员”(休宁县),“概县粮里耆民”、“概县乡宦举人生员”(祁门县),“概县里排”、“乡宦”(黟县)联名上呈为依据的形式,主张按照原来的方法由歙县负担人丁丝绢。这些乡宦生员都开列了自己的真名实姓,例如婺源县的申文列举了乡宦洪垣、程文著、李寅宾、潘温、余世儒、潘澄的名字。前面曾经提到,歙县的申文中开列了汪道昆、方弘静等著名人物的名字。这表明,丝绢分担纷争是围绕着歙县“一县之公”和其他五县“一县之公”而展开的。
主张人丁丝绢应该由各县均等负担的歙县最有力的依据是《大明会典》。的确,在正德《大明会典》卷三七“直隶徽州府夏税”一项之下只记载了人丁丝折绢8779匹4尺3分3厘2毫,没有一处写有“歙县”。根据帅嘉谟的主张,《会典》记载的在顺天府等八府课征的人丁丝绢都是均派于所属各州县。而且,在向府下特定的某一县课征的情况,例如常州府岁进茶芽,在《会典》上就明记着宜兴县。如果以《大明会典》为依据的话,当然应该由府属六县均摊人丁丝绢。
可是,主张应该按照原来的方式由歙县单独负担的其他五县的最有力的论据是,这一方式从国初以来已经遵守了二百年,而且记载在《黄册》上。此外,他们的依据还有《弘治徽州府志》卷三《财赋》和《嘉靖徽州府志》卷七《岁赋》中的记载。持相反意见的人认为这些不过是由府志记载的既成事实。这样,《黄册》就成了最大依据,体现了着圣祖洪武帝所制定的政策。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其他五县的主张是正确的。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确认国初作成的黄册是如何记载人丁丝绢的。众所周知,明代的黄册保管在南京后湖,即玄武湖。歙县似乎越过徽州府独自向南京户部提出过要求调查黄册的申请。南京户部驳回了这一申请:“凡查册,各省布政司申请,直隶则宜该府申请也。”即,直隶地区州县的黄册调查必须经过府的申请。歙县的申请被视为“越申”。休宁县、婺源县等也直接提出了查册的申请,同样遭到否决(注:《丝绢全书》卷三《帅嘉谟告查典札申部公文》,万历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程文昌等五县民众联名上奏,要求调查黄册。这一要求得到批准,于是由徽州府向南京户部提出了查册申请。对程文昌等人的上奏,户部的批文中写到:“即便移文南京户部,查对后湖收贮洪武十四年及以后节年黄册,并备行该府,详查实征参考志论,要见黄册开载特系歙县与否?及歙县特派始于何年?有何缘故?”(注:《丝绢全书》卷三《五邑奏查黄册疏文》,万历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户部的命令通过应天巡抚宋仪望传达给徽州府,徽州派遣了歙县县丞、休宁县学训导、婺源县县丞等三人,前赴南京后湖共同调查黄册(注:《丝绢全书》卷三《委官查册牌面》,万历四年七月三日;《查册官申府揭帖》,万历四年八月十日。)。他们一行于万历四年七月二十三日到达南京,二十六日向南京户部提出了有关文书。这时,帅嘉谟也赶到了南京。南京户部尚书召唤四人,做了“二百年黄册岂有可改易之理,各自安心”的训谕。但是调查的结果,在历次编造的黄册之中,都只是记载六县的各项征收十分微细的数目(注:《丝绢全书》卷三《奉南京户部查册回文并行府帖文》;《户部查回后湖六县黄册》。)。“歙县特派始于何年?有何缘故?”的问题,由于完全没有记载,所以无法解决。
与此同时,休宁、婺源等五县乡绅联名提出了人丁丝绢应该按照原来方式征收的主张。其论据多是重复以前的观点,但是从此开始了对当时担任户部尚书的殷正茂的攻击。文中引用《大明律》卷三《吏律·讲读律令》中“官吏人等挟私(挟诈)欺公、妄生异议、(擅为更改)变乱成法者斩”的条文,说明了“令甲,仕宦不得典乡郡,以部民所在也。苏松江浙,不得居户部,以赋税自出也。今尚书歙人,丝绢歙税云云”之后,明确指出“以户部私计而市私恩,以尚书大臣而变乱成法”(注:《丝绢全书》卷四《五邑乡宦辩诉均平呈词》,万历四年十一月。)。殷正茂的名字虽然没有出现,但是如果说到万历四年十一月时担任户部尚书的“歙人”,这就是指殷正茂,当时的人都是十分清楚的。可见歙县之外其他五县的乡绅开始攻击北京户部尚书殷正茂以及张居正内阁。
五邑乡绅上书之后不久,纷争出现了急剧的变化。《丝绢全书》卷四最后的《各官会议均派回院申文》是透露了这一变化的重要史料。根据这一申文所示:户部发出咨文要巡抚命令各道,使治下各官“查照六县丁粮总算总除,通融均派”。兵备副使得到巡抚的命令之后,将查议委托给太平府推官刘垓和宁国府推官史元熙,同时“委徽州府推官舒邦儒备带文卷册籍,亲诣太平府,会同原委各官查议详报”。这样,徽州府的问题不在府内讨论,而是委托给太平府等。根据其他文书推测,太平府的查议似乎是在万历五年二月中旬进行的(注:《丝绢全书》卷五《报舒府尊揭帖》,万历五年六月报。)。这一查议得出了如下结论,如果将人丁丝绢的原额6145两根据六县的人丁数均派,那么得出了以下的数字(钱以下单位省略):
歙 县 2853两 祁门县 424两 休宁县 1615两 黟 县 255两 婺源县 733两 绩溪县 263两 |
就是说,从前歙县单独承担人丁丝绢折银,但实际上到目前为止每年要额外加重约3300两的负担。查议之后决定,将这3300两从歙县负担的“岁办均平银”中减去,作为由其他五县负担的岁办均平银加派。
太平府进行查议的结果经兵备道、巡抚报告给户部。户部虽以兵备道原案为基础,但却做了很大变更。即,如果根据“均平”的原则,歙县不仅多纳了人丁丝绢3300两,而且每年还多纳了岁办杂派(均平银)的2600两。如果从杂派中减去人丁丝绢的3300两的话,“歙县于杂派正额,反少银700余两”。因此决定,“徽州府每年派征杂项,悉照六县旧数,毋得增减分厘”,仅将人丁丝绢3300两“悉依分加五县,多寡数目递年派征”。户部尚书殷正茂于万历五年四月五日将此案题奏,四月七日获圣旨批准。徽州府向各县传达这一方案是在万历五年六月七日(注:《丝绢全书》卷五《户部坐派丝绢咨文并府行县帖文》,万历五年六月七日。)。
在绕了一个很大的圈子之后,歙县可以说取得了完全的胜利,相反其他五县却完全失败了。持反对意见的原任尚宝司卿的婺源县人汪文辉认为这一方案是“朝三暮四之术”,以为“公道难掩”(注:《丝绢全书》卷五《报舒府尊揭帖》,万历五年六月报。)。根据他的记载,该方案由徽州府送到婺源县之后,六月十一日公布于众,“愚民乍见祖宗旧制一旦更变,骚然惊骇”(注:《丝绢全书》卷五《报舒序尊揭帖》,万历五年六月报。)。
歙县取得了完全的胜诉,十分激动。帅嘉谟在户部做出决定的时候,正在北京四下活动。听说帅嘉谟从北京归来,歙县的人们手持红花前往县城门外迎接。《万历武功录》卷二《叛民帅嘉谟列传》记载了当时的情况:“先是,嘉谟北首燕路时,里中为治一介行李,甚备。嘉谟即以橐中装赀,得冠带而归。里中既闻嘉谟至,皆以彩币鼓吹,郊迎于国门之外。”
另一方面,得知自己的运动以失败告终的其他五县的人们采取了聚众反对的行动,这一行动被称为“徽州激变”、“婺民倡乱”,以后程任卿被认为是主谋者的事件就是指此事。事件的当事者与被告,以及支持他的婺源县、休宁县的许多人都认为这一事件是冤案。了解这一事件的真实情况几乎是不可能的。只能根据程任卿被捕之前写下的文书看出事件的梗概。
发生“激变”、“倡乱”的是休宁县和婺源县。户部的决定送到婺源县时,代理婺源县知县的徽州府通判徐廷竹正准备离开婺源县前往北京呈送进贺表文,时在六月十一日。婺源县民数千人“一时愤激,簇拥县衙”,围着他要求向上司转申停止加派(注:《丝绢全书》卷五《报舒府尊揭帖》,万历五年六月报。)。接着,为了前去接署婺源知县一职,徽州府推官舒邦儒六月二十二日离开府城,在经过休宁县时,合县里排、耆民、老人等聚集遮道,呈上“歙逆恃户部而变户法,以歙人而行歙私”的批判户部的文书。当时,他们“竖旗鸣金”、“鸣锣鼓噪”,逼近舒邦儒,要求他向上司转申。同时,还殴辱了吏书和门役。接着,舒邦儒于六月二十九日到达婺源县,遭到“遮道号诉”,人数达5千人。根据《诉拥众倡乱》的记载,即使是辩明并非“倡乱”的婺源县民,七月一日“拥捉丛打”了户房胥吏。文书中还说:当时,“彼(程任卿)……思得紫阳书院与县厅止隔一墙,众请虞县丞老爷前赴书院,究追德焕赃银”。又据《诉插旗议奏》说,“造旗一面,插竖郊外,旗上有书歙宦某倚居户部,擅改祖制,云云”。徽州府知府徐成位闻变,亲自前往休宁县城时,也遭到数万人“鸣金约党,竖旗结盟,挟求申豁”。知府送给上司的文书和“一票一揭,必经休民人验而后发”。婺源县民“乘势奔走休宁县,招集各县,将欲甘心于歙县见任尚书殷正茂家”。据说五县民人见到歙商就肆意施暴,夺其货物,而且声称要焚殷尚书之家屋、掘其祖坟以泄愤。由于歙县是徽州府的附郭,婺源等县文书在此被阻,没有送到府衙之中(注:《丝绢全书》卷五《舒爷过休宁准休民告词申文》,万历五年六月二十三日;《本府禁约》,万历五年七月一日;《舒爷安民告示》,万历五年六月二十七日;《南京礼科等给事中彭一本》。)。
以上就是程任卿等在捕之前所写文书中记载的“激变”的情况。我们可以由此判断出这次“激变”的规模。毫无疑问,休、婺县民将婺源县县丞强制带到紫阳书院,因为那里有他们的议事局,即丝绢分担纷争的对策本部就设于此。
三、丝绢分担纷争的原委之二
——“激变”发生以后——
被“徽州激变”震惊的巡抚、巡按和中央政府迅速采取了措施。首先是撤回了户部的决定。其次是处罚“激变”的主谋者。巡抚、巡按的上奏收录在《丝绢全书》卷六《抚按会题疏文》中。这一文书没有注明发出的年月日。根据内容,我认为该文书应该是万历五年六月底到七月中提出的。而《明实录》万历五年七月底记载的“休婺大哗,……得旨,该抚按查先年派额,云云”的史料也证明了这一点。巡抚、巡按“伏乞敕下该部,早为议处,务使征派妥而人心悦,祸源塞而地方安”。这明显是用委婉的方式要求撤回户部的决定(圣旨)。对此,新旨批到:“这事情原系该部议处欠当,以致众心不服,激匪无因。……着抚按官照先年旧额,从公再议均豁,务令适宜。”直率地指出户部议处不妥,要求再议。照例圣旨是不能“反汗”,即不能随便撤消的,但在这里前旨却被简单地取消了。同时,张居正政权在这一事件上却表现得十分善变,亦同意撤回户部成命。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人们对户部尚书殷正茂的非难日强,以及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单方面做出对其他五县不利的决定,在官僚中也无法完全通过。在休宁县、婺源县被“拥逼”的徽州府推官舒邦儒也在上书中要求:“乞钧台移书殷司徒,毋执己见,毋拘成议,毋再妄举以保身家。”(注:《丝绢全书》卷五《舒爷申上司揭帖》,万历五年七月四日。)报告“地方拥众噪聚”的南京、湖广等道御史唐裔在上奏中认为:“民奏一时不能上通,非藉有司之转申,则不得达于抚按。非聚逼乎有司,则求其申而不可得。非以攻殷氏为名,则众心不肯翕然而响应。”(注:《丝绢全书》卷六《南京湖广等道御史唐一本》。)这些意见正面评价了五县民人的“激变”,而且殷正茂为此提出了辞呈。在辞呈中,他一方面承认自己的不对,另一方面认为:“拥众逼挟,……在地方小民所必无有者,其中必有蛊弄愚民摇动视静,以希胁从番异钦依者。非愚民之过,亦非臣之过也。”简单地说,他认为有操纵“愚民”“激变”的幕后策划者。但圣旨对其辞职未予允准。
在撤回户部的决定,再次商议丝绢分担问题的同时,搜索主谋者的工作也在进行。对帅嘉谟的逮捕命令早已发出(注:《丝绢全书》卷五《拿帅嘉谟牌面》。)。这里的一个大问题是,殷正茂所说的幕后策划者,即五县豪右应该如何处置。歙县生员也联名上呈,“一二豪右,坐地主盟,……在婺源则倡谋首衅,在休宁则出令兴兵,聚众围扎衙门”,主张豪右宦族是激变的主谋者(注:《丝绢全书》卷六《歙县生员呈词》,万历五年闰八月十三日生员宋子荣等。)。
当时的应天巡抚胡执礼对逮捕豪右表现得十分积极。他写给辖下兵备副使的命令有两封收录在《丝绢全书》卷六中,即《查豪右牌面》(闰八月 日)和《又牌》(闰八月十八日)。前者写道:“为首倡乱者,已报获名数,今不具详,想惧于豪右宦族之人耳。明旨森严,耳目难掩。……豪右宦族若干名,某应请旨拿问,某应径拿问,要以遵明旨、排浮议云云。”后者写道:“明旨所重者,豪右宦族也。前将首事数人拿问,其余出示免冤者,盖指小民言耳。衣冠之类,不可不惩。”在此可以明显地看出,知府、知县级的地方官惧怕豪右,不敢将其逮捕,而与此相对,巡抚胡执礼遵照中央的指示,对逮捕豪右充满了积极性。
在这些文书中没有指出姓名的“豪右宦族”具体是指哪些人?事件发生了十几年之后,亦即张居正死后,余懋学提出了《豁释丝绢大辟疏》(注:《康熙婺源县志》卷一二《艺文》。)。这一文书认为被判“监候处决”的程任卿是冤罪,同时还透露了万历五年时的政治局势,是一篇很有意思的史料。根据这一史料可知,当时张居正要逮捕的人是婺源县的余懋学和休宁县的汪文辉。此外还有婺源县的洪垣。当时,余懋学因忤张居正遭罢官乡居,汪文辉则站在五县的立场上积极活动。据余懋学说,张居正曾给胡执礼写信,指示说余懋学和汪文辉就是首事者。
在这些幕后活动紧锣密鼓地进行的同时,首先被逮捕的是程文昌(休宁县)、胡敏仕(黟县)、程德用(婺源县)、胡国用(绩溪县)、程伯湜(祁门县)五人。其中胡敏仕只是“户头”,胡国用不过是“排年之首”,其中一个生员也没有(注:《丝绢全书》卷六《本府申解公文》,万历五年闰八月二十二日。)。据余懋学说,“恶少”汪时(婺源县)、金伯梧(婺源县)、张苍等也被捕,但都不是生员。在《明神宗实录》的记载中,汪时的身分是生员(注:《明神宗实录》,万历六年七月丁巳。)。但根据审讯记录,汪时当时37岁,不是生员,属婺源县匠籍。
由于抓不到豪右宦族,抓到的都是所谓“愚民”这样的小人物,因此,以“生员亦衣冠之类”为由,首先逮捕了程任卿、何似、程文烈、吴大江等人(注:《丝绢全书》卷六《又拿究生员宪牌》,万历五年闰八月二十四日。)。以后,胡执礼仍然顽固地执行逮捕豪右宦族的命令。但是,府县衙门却回答说豪右宦族没有参与倡乱,搜查从官府内部瓦解了(注:《丝绢全书》卷六《本府回无豪右申文》,万历六年正月八日。)。
万历五年九月徽州府的审讯记录中,记录了10多人的罪状。其中生员有程文烈(婺源县)、何似(婺源县)、程任卿(婺源县)、吴大江(休宁县)、叶挺(休宁县)、叶文炳(休宁县)等。程任卿、程文昌、苏容、帅嘉谟、叶文炳等最后被判充军。程任卿的罪状是:“占本县紫阳书院,立作议事局,对众显扬,愿自出身,主官局事,支用银米,因而科敛该县人民银两入己。”(注:《丝绢全书》卷六《本府原拟供招》,万历五年九月 日呈兵备道。)
程任卿等人被押解到在太平府城的兵备道之后,再次受到审讯。兵备道还命令安庆、池州、太平三府知府共同复审。兵备道根据复审的结果拟罪之后向巡抚报告。巡抚的题奏在奉圣旨之后送到刑部。刑部基本认可了巡抚的拟罪,这罪名明显重于徽州府的原判。程任卿的罪状是:“为首,占住紫阳书院,立作议事局,先议通县每粮一石收银六分为用”,“聚众百余人,在外街坊市镇,捉打不在官公差老人朱鉴等”,“倡言丝绢原系歙县办解,今如何要我五县代赔。但有里排一名不出,我等赶上其门,有一县不来,我等赶入其县等语,遍传乡镇”,“约日竖激变旗”,“妄写小帖百十余张,书开英雄立功之秋,志士効义之日等语,遍粘乡市”。根据这些罪状,适用的律文是《大明律》卷十八《刑律·劫囚》中:“若官司差人追征钱粮,勾摄公事……,聚众中途打夺者,……因而伤人者,绞。杀人及聚至十人为首者,斩。”(注:《丝绢全书》卷七《抚按题覆招拟并刑部覆本》,万历六年九月。)
对主谋者进行逮捕和审判的同时,也在重新商议户部原有的决定。徽州府招集六县知县,为这一问题开会。在计算各县纳税额的时候,判明了歙县的人丁丝绢6100余两和均平银2530两明显多于其他五县。当时决定,人丁丝绢的6100余两仍然由歙县负担,2530两的均平银由歙县负担530两,剩下的2000两由其他五县分担,即休宁县650两,婺源县500两,祁门县350两,黟县300两,绩溪县200两。
这种解决方法也可以称之为“朝三暮四”之术。甚至提出这一方案的徽州府知府也预想到别人会指责这一方案是“朝三暮四”。接到这一方案的兵备道说:“部派岁粮以版籍为制额。丝绢在部派之内,故五邑所必争。其争者以为祖制,故得有词。府派岁办以时宜为盈缩。均平在府派之内,故五邑所不争。其不争者以为宜均,故自无词。”这里灵活地使用“部派”(国税)和“府派”(地方税)两个概念,虽然看上去合理,但仍然是诡辩的方法,由于发生了“激变”,六县的人们也只得向这一方案妥协。这一方案于万历六年七月十八日由户部尚书具题,七月二十日奉圣旨裁可。此外,还刊刻了《条鞭赋役书册》,以期永远遵守(注:《丝绢全书》卷七《抚按会题丝绢疏并户部覆本》。)。
四、若干考察
以上就是明末徽州府丝绢分担纷争的概略。
这里包含着许多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关于这一事件与士变以及地方公议的关系,以前我曾经阐述过(注:拙稿《明末反地方官士变补论——介绍北京图书馆所藏若干明清史料,论述士变和地方公议》,《富山大学人文学部纪要》第4号,1981年,第19—26页。)。关于由此而导致张居正下令封闭书院,小野和子也曾经做过论述(注:〔日〕小野和子:《明季党社考——东林党与复社》,京都,同朋舍1996年版,第20—27页。)。在此仅就下述三个问题作一简单的研究。
第一,徽州府的丝绢分担纷争与当时全中国都在进行的赋役改革之间的关系。毫无疑问,这一事件发生在被称为“均平的时代”的历史潮流之中。成为事件发端的帅嘉谟的呈文,开篇就是:“天下之道,贵乎均平。”还说:“崔本府行所属县分,即将各项田地税粮比照苏松等府改行事例,官民各为一则,毋致偏亏。”在议论这一问题的过程中,户部提出了如下见解:“譬如镇江、太平等府洪武额制,官田起科,民田不起科。近年从民之便,将起科之数不分官民田地,一概均其税粮。是额制官田之粮,令均派之民田者。又如苏嘉等府,洪武旧额田粮有征一石者,有征五斗至一斗者,多寡悬绝。近年亦从民便,将多寡一概均为一则。是亦不拘旧额而务均平之者。”(注:《丝绢全书》卷四《户部借户科条陈事宜议行均平疏帖》,万历四年九月。)户部尚书殷正茂在关于徽州府人丁丝绢的题覆中说:“不论旧额,引苏嘉等府均则事例,概以六县丁粮通融总算均派。”(注:《丝绢全书》卷五《报舒府尊揭帖》,万历五年六月 日报。)由此,我们可以认为,歙县要求恢复《大明会典》的祖法并不是一种复旧的行为,而是与当时全中国最新的动向、全国性的要求平均的动向之中最先进的苏州、嘉兴等府是一致的。在中国历史上,恢复祖法、返回《周礼》的时代的说法常常意味着革新。与此同样,歙县的要求也是具有革新精神的产物。
众所周知,顾炎武以“苏松二府田赋之重”为重要的研究题目,对嘉靖到万历初年苏州、松江、嘉兴等地推行的官民田一则化表示了特别的关心(注:〔日〕森正夫:《明代江南土地制度研究》,京都,同朋舍1988年版,第589—607页。)。顾炎武在《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九册凤宁徽一节(第71—73页)中,收录了徽州府丝绢问题的两篇较长的文章。这表明他对这一事件十分关心。《万历歙志》卷七《良民传·帅嘉谟》中,编纂者称赞帅嘉谟“烈然拟之昆山老人请减苏州赋税者,岂多让哉”。虽然尚不清楚这里所说的“昆山老人”是谁,但是可以明显地看出,徽州(歙县)和苏州的动向是相关联的。
第二,从丝绢分担纷争可以看出当时诉讼制度和审判制度的问题。从隆庆四年帅嘉谟上呈,到万历六年他和程任卿被判决为止的一连串的事情,如果使用现在的概念和语言概括的话,可以说是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的两者合一。例如,《歇家保帅贵保状》是帅嘉谟逃跑时拘留其家人帅贵的保状。在现存的徽州文书中仍然保存着与之相同的保状(注:《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二卷《隆庆四年徽州府郑伯辅保结犯人文书》、《隆庆四年徽州府胡栋保结犯人文书》,花山文艺出版社1991年版,第452—453页。)。在“行政诉讼”的文书中,歙县人和其他五县人之间互相攻击、诉辩时使用的文体和语言,与现存徽州文字或其他地方文书中告状和诉状中使用的文体和语言十分相似。绩溪县坊都里老耆民唐文毅等人的联名上呈中说:“讼师帅嘉谟假公挟私。”(注:《丝绢全书》卷一《绩溪县查议申文》,隆庆四年四月十八日。)此外,还有“卫棍”、“刁军”、“卫刁”帅嘉谟的字样。相反,在帅嘉谟提出的文书中,说“刁奸程文昌等藐蔑祖宗会典”(注:《丝绢全书》卷三《奉都院准帅嘉谟告查典札宪牌》。)。歙县的江子贤在上奏中说:“岂被刁奸书手出身首祸,倡率蛊惑各县士民,每粮一石科盘缠银八分,买出经访极恶神奸程文焕改名程文昌,造捏诬词。”(注:《丝绢全书》卷四《江子贤等妄诋黄册奏疏帖文》。)这样近似于人身攻击的、诬告对方的用语和文体,应该是“讼师秘本”所教的(注:拙稿《讼师秘本〈萧曹遗笔〉的出现》,《史林》第77卷第2号。)。帅嘉谟究竟是不是专业讼师尚不清楚,但是他与江子贤、汪文昌,甚至还有程任卿是以讼师为主要职业,或者日常为人代作诉讼文书是完全可以想像的。
与日常为人代作诉讼文书相关联,程任卿是如何考虑自己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的呢?前面说过,他被拟判处斩罪时所引用的《大明律》条文是:“若官司差人追征钱粮,勾摄公事……,聚众中途打夺者,……因而伤人者,绞。杀人及聚至十人为首者,斩。”程任卿对于这一判决的意见收录在《丝绢全书》卷八《赴太平上各府说帖》中。该文书在提出时题为《为江南学校大冤事》。这是他在被捕之后、审判进行过程之中所写的辩白,是十分重要的史料。他主张,生员为了保卫国家的理法,“何有大罪?”“为乡党而公言其是非”又有什么罪?不仅如此,他还认为:“切查律例所载,聚众打夺钱粮公差,因而伤人杀人,方拟重辟。今据舒台临县署篆,士民拜迎二十里。谒庙行香,师生未废讲。升堂佥押,吏书未废卯。钱粮遵限完纳,使客依礼迎送,公差无拒,道路无阻,库狱无虞,官常无改。言虽喧哗,愚民哀号,求申已耳,未尝放言以犯上。人虽拥众,愚民杂集,候申已耳。未尝持械以杀伤。揆之于情,无打夺杀伤之情,稽之于事,无打夺杀伤之事。”
这明显是在争辩法律的适用问题。在明清时代的审判制度上,“法的解释和适用不是当事者可以争论的问题”。而且,“人民不能在法庭(衙门)上争论法律的解释和适用问题”。这是现在中国法制史研究者中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注:〔日〕滋贺秀三:《清代中国的法与裁判》,东京,创文社1984年版,第71、77页。)。确实无法想像,在明代太平府的法庭上会出现像欧洲中世纪晚期那样的被告及其辩护律师滔滔不绝地解释法律、争辩法律适用问题的现象。但是,程任卿在“说帖”中却争辩法律的适用问题。他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构成被指控为“聚众中途打夺者,云云”的罪情因素,因此不应该强用该条法律。对于当时的人们来说,懂得法律,在诉讼和审判的过程中,明确地或隐晦地表明自己懂得法律是争取胜诉的重要因素之一(注:拙稿《讼师秘本的世界》,载《明末清初的社会与文化》,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程任卿就是这样。他知道自己被援引“官司差人”之律判罪后,主张对自己不应该强加这一罪名。“士民拜迎二十里”、“师生未废讲”等理由,在“激变”发生之后,婺源县民提出的《诉拥众倡乱》中也可以见到。有意思的是,程任卿在争辩法律适用问题的同时,用“言虽喧哗”承认了用激烈的言语向知县代理申诉的行为,用“人虽拥众”承认了曾经有过集团示威的行动。而且他并没有否认“占住紫阳书院,立作议事局,先议通县每粮一石收银六分为用”的指控。
最后的问题是《丝绢全书》的编纂究竟是以什么文书为基础的。这个问题是徽州文书或档案与编纂书之间的关系问题。
在文章开始的部分,我明确表示不同意该书是以徽州府衙门的卷宗(档案)为基础编成的观点。谢国桢恐怕对这一事件有若干误解。他认为,歙县的帅嘉谟要求应该由绩溪、休宁、婺源等六县分担丝绢之后,万历六年程任卿等又再次要求由六县分担丝绢。但是,由上述可见,帅嘉谟和程任卿实际上是对立的双方。由于谢国桢认为两人的主张是同样的,所以顺理成章地将《丝绢全书》看作是利用徽州府衙门的卷宗(档案)编纂而成的书籍。确实,《丝绢全书》中收录了大量与徽州府衙门有关的文书,如府下发给各县下行文书、各县上呈于府的上行文书等,与府有某种关连的文书非常多。谢国桢在此发生误解是不难理解的。
如此大量的文书是支持程任卿的五县人代他收集的吗?其中除了五县与府之间的上、下行文书之外,还包括对立的歙县与府之间的上、下行文书,还有户部的题本、抚按的奏文、道的上、下行文书等。五县的人们果真能在事件发生之后约一年的短时间内收集到如此大量的文书吗?
我认为是可能的。因为丝绢分担纷争是五县的人们全力参与的诉讼斗争。即使在没有任何“公的”性质的民间诉讼之中,被告也十分想知道原告提出了什么样的起诉状,负责审判的地方官对此发出什么样的批示,原告也想知道被告提出了哪些文书(注:拙稿《明清时代的讼师与诉讼制度》,载《中国近世的法制与社会》,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1993年,第448页。中译本《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99页。)。此后,诉讼双方为了决定采取什么对策、提出什么样的文书,有必要了解对方提出的文书和地方官作成的文书。在徽州府丝绢分担纷争中,当事者及时掌握敌对一方提出了什么文书,地方官是如何看待的,据此作成有关文书。他发现某人的主张在某一点上错误,于是在引用对方主张的同时加以批驳。《丝绢全书》中的大量文书本身就雄辩地说明了诉讼当事者是如何收集到如此众多的文书的。他们需要尽可能多的、各方面的情报。设置议事局、为诉讼斗争征收所需的费用,这些在前面已经介绍过。诉讼所需的情报就是在有组织的情况下收集的。书中所收录的“激变”以前的大量文书、档案的几乎全部早在事件发生之前就已经收集好了。而且,“激变”发生以后的文书、档案也是有组织地收集的。因此,我认为《丝绢全书》主要是根据“议事局”或者与之类似的组织中的一批卷宗(档案)编纂而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