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清代州县政权与商品经济的发展
李映发

【专题名称】明清史
【专 题 号】K24
【复印期号】2000年05期
【原文出处】《四川大学学报:哲社版》(成都)2000年03期第94~103页
【英文标题】Political Power of District and County Governments and Development of Commodity Economy in the Qing Dynasty
   LI Ying-fa
   (Department of History,Sichuan University,Chengdu 610064

【作者简介】李映发 四川大学历史系教授 四川成都 610064
【内容提要】清代封建王朝奉行传统的重农抑商的经济政策,但是自明朝中后期以降的商品经济更为活跃,“抑末”、“轻商”的思想与政策逐渐受到愈来愈多的人否定。这种社会意识反映到清代地方基层政权贯彻经济政策的操作中:一方面奉行朝廷颁布的重农抑商政策,一方面扶持商品经济发展,有时为着后者而对前者采取阳奉阴违的作法。
    地方政权的职能发挥,对商品经济的发展起着何等的推进与制约作用,本文就清代州县政权的这一问题试作分析。
The Qing Dynasty pursues the traditional policy of treasuring agriculture and restraining commerce,yet since the middle of the Ming Dynasty,commodity economy becomes active and more and more people reject the policy of despising commerce.This ideology influences Qing district and county governments in their economic operations.On the one hand,they follow the traditional policy issued by the imperial government.On the other hand,they help develop commodity economy.Sometimes they outwardly obey the policy but secretly ignore it for the sake of commodity economy.This paper analyzes the promoting and restricting effects of local governments'power on commodity economy in the Qing Dynasty.
【关 键 词】清代/州县/商品经济/发展the Qing Dynasty/district and county governments/commodity economy/development


    [中图分类号]K24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766(2000)03-0094-10
    清政府如同历代封建王朝一样,对社会经济的发展给予强有力的干预,奉行传统的“重农”思想与政策:“凡士工商贾,皆赖食于农,故农为天下之本务,而工商皆其末也”[1](卷五十七,雍正五年五月),“今日之州县,以重农为第一”[2]。各地州县官宣传和执行着这种政策。不过,面对商品经济活跃的客观实际,为着“以裕国帑,以供民用”的需求,一部分地方官主张“农商皆本”、“农商并重”,甚至提出“恤商”的主张。他们为商贾往来提供方便,为商业市场发展创造优惠条件,甚至提供政治和法律保护。因此,这些州县的商品经济得到迅速发展。当然,有一部分州长县官依旧保守,采取消极态度和制约的政策进行干预。总而言之,清代的商品经济发展程度远超往代。本文从农业产品商品化、手工业商品生产、商业诸方面对州县政权的行政干预,扶持或制约及其产生的社会影响试作探讨,冀求在政治体制、政策与商品经济发展的关系方面获得一些启示。
      一
    明朝中后期,商品经济日趋活跃,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商品化。粮食生产、副业生产与城乡市场发生了日益增多的联系。清代继承这种发展势头,州县政权对此或提倡助长,或制约压抑。不过日益增多的地方官逐渐改变传统观念,对商品经济予以提倡和扶持。
    1.粮油生产。“民以食为天”,粮油为必需之物。清代粮油种植,种类多,产量大,远超明代。粮食作物,水稻生产,随着南方丘陵山地、河湖边海塘畔的开发,耕地面积扩大,种植面积迅速增加。在江南诸省,水稻多二熟三熟。清中后期,两湖、四川、江西均成为主要产粮区。州县官一贯重视粮食生产,大米杂粮产量远超往古。清代杂粮种类多,农民一年四季都辛勤种植,四川农民,“一家之中,暇日极少,如稻田秋后即种荞、麦、油菜、葫豆、碗豆,一岁二种。荞有春荞冬荞,则一岁为三种。种玉麦(包谷)之土亦然”[3](卷十九)。麦为传统粮食作物,江南江北各省州县种植亦广。杂粮之中,特别值得指出者是玉米和红薯的种植,此二种作物在明中期才传入中国,其传入与推广也有侨胞和州县地方官的功劳。此二种作物适应性强,沃壤瘠土砂土、平原丘陵山地、北方南方皆可种植,而且产量高。广泛种植杂粮,不仅丰富了食品种类,而且产量大大增加。粗粮还可当细粮,农村节省出大宗米麦,推向市场。由于手工业、商业发展,城镇人口增加,大米供需皆旺,各地都有米市。长江中下游城乡米市多,崇明县只种棉不种禾,该县“招商赴上江有漕聚米之区,采买运济,一买即三十余万石”[4](卷三十七)。雍正九年二三月,“汉口地方,外贩米船已有四百余号”[5](第十七函,第二册,迈柱奏折)。湘潭、衡阳都是大米集散地,大米船“千船云集,四方商贾辐凑,数里市镇,堆积货物”[6](卷二十五)。清中期时,四川已恢复粮食重要产区地位,从雍正年间起大量川米调运南方和长江下游省区。
    油菜是南方地区主要食用油料作物。四川的油菜种植遍及全川,尤以成都平原为多。各州县乡镇集市都设有油榨房,榨出的菜油运往各处发卖。政府设立经征局抽油捐,光绪末年,每一榨房纳油课银一至二两,售油一斤,捐钱十文,全省每年榨油4000余万斤,征捐银30余万两[6]。油菜农产品的商业利润比粮食作物要多。
    2.棉花和桑蚕。栽桑养蚕是农家传统副业生产。清代农家桑蚕生产与市场有着更紧密的联系,许多州县官直接充当生产基地与商品市场之间的联系人与组织者,一方面劝民种桑养蚕,一方面又设局收茧缫丝,或者组织外销。广西迁江县,光绪十六年集股份设总局,“实力开办,务期收效。”地方官如此着力提倡,无外乎是对农业生产商品化进行推波助澜。清中期末,广东生丝需求激增,“弃田筑塘,废稻种桑”十分风行,九江乡“有桑塘而无稻田”[7](卷三);龙山乡“今则悉以树桑,无复稻花之香矣”[8](卷四,田塘)。张鉴《雷塘庵之弟子记》载:“粤东南海县属,周围百余里,居民数十万,田地一千数百余顷,种植桑树以饲春蚕。”此类记载,皆可见州县地方官在商品经济发展影响下对生产指导的变化。
    棉花种植,明初朱元璋以行政命令将其推广全国,至成化弘治年间全国老百姓普遍穿上了棉布衣服。至万历年间许多产棉区的棉花堆积如山,“买不尽的松江布,收不尽的魏塘纱”。棉花的大量种植,完全是适应商品市场的需要。种粮与植棉比较,“种棉费力少,而获利多”,因而松江府所属州县,在清代“每村庄知务本种稻者不过十之二三,图利种棉者则十之七八”。又如崇明一县,向来不种粮食,土地多植棉花,虽然有的地方官反对,但是“小民唯利是图,积染成风,官吏视以为常”[9]。地方官的默认态度,助长了商品化的倾向加剧发展。
    3.甘蔗与烟草。甘蔗种植,主要用于榨糖。甘蔗种植的地区较多,尤以四川、两广和台湾著名。四川蔗糖,宋代已有盛誉。清代四川甘蔗种植遍及中江、金堂、乐至、简州、资阳、资州、内江、隆昌、荣昌、富顺、泸州等地,尤以内江、资州、隆昌的产量大。在外国糖未传入中国之前,四川蔗糖畅销于鄂、湘、苏、皖、豫、陕、云、贵等省。榨蔗制糖厂称“漏棚”。光绪时办糖捐,按棚抽税,以冰糖、白糖、次白糖、红糖、梏糖分等级抽税,平均一斤抽钱10文,每年全省抽银30万两,计产糖4000万斤[6](卷二十至卷二十五)。由此可知四川乡村甘蔗之盛。台湾、广东的甘蔗亦多,有的府县“蔗田几与禾田等矣”[10](卷十四)。东莞县篁村一庄,“白紫二蔗,动连千顷”[11](卷二)。广东制糖业中,商人“春以糖本分与种蔗之农,冬而收其糖利”[10](卷十六),商业资本渗入农业生产中,促进了农产品的商品化。
    烟草种植,明中后期从海外传入,初为禁品。清初也禁,但未禁住,中期以后政府抽税,“与酒税并重”,实际上默认了它的种植。种烟以福建为多,“烟草之植,耗地十之六七”,粮食作物少,因而“仰食于江浙台湾建延米艘自海来者,有风涛鱼龙之险”[12]。广西“种烟之家,十居其半,大家种植一二万株,小家亦不减二三千”[13]。西北地区,陕西汉中烟草种植亦多,“商贾所集,烟铺居其三四。城固(县)湑水以北沃土腴田尽植烟苗,盛夏晴霁,弥望野绿,皆此物也。当其收时,连云充栋”。此地大商贾一年之计,夏丝秋烟。城固县、南郑县的大船“重载烟叶,历金州以襄樊鄂渚者,舳舻相接,岁糜数十万金”[14]。如此多的省区州县大面积种植烟草,地方官或提倡或纵容,皆为利税所在之缘故。
    4.猪鱼水果及其他副业生产。农家牲畜家禽除自己消费外主要投向市场,换取生活必需品和生活资料。陕西汉中山区,农民种苞谷遍山野,自己食用一部分,余下的用作猪饲料。有的农民养猪数十头,“或生驱出山,或腌肉作脯,转卖以资用”。这地区,“丛竹生山中,遍岭漫谷,最为茂密,取作纸,工本无多,获利颇易,故处处皆有纸厂”。另外,“山内有耳扒者(即木耳),将青杠木砍伐作架,至次年渐生耳,其利可以三年”[15](卷二十一,附志山内风土)。
    清代农家养鱼普遍,水利兴修,塘池和冬水田普及,贩鱼上市者亦多。广东最盛行基塘养鱼,堤埂种桑,塘中养鱼,桑茂鱼多,农民获得丰厚利益。康熙时,珠江三角洲的九江乡“乡搤西,北江下流,地洼,鱼塘十之八,田十之二”[16]。龙山乡,“田入欠薄,皆弃田筑塘,故田不及百亩”,“民舍外皆塘”[17](卷四)。
    水果生产,州县官提倡的目的,“欠年充饥,丰年卖钞”。汉南地方官劝导,核桃枣梨苹果,“一担也值勤几钱银子”。同州知府劝民:“树枣栗芋魁足以供货鬻,备凶荒。不必为田,而利且饶于菽粟”[15](卷二十七,艺文)。州县地方官如此倡导“供货鬻”,计较“利且饶于菽粟”,促进了生产项目与行为向市场倾斜。
    染料作物的种植,随着清人棉纺业、丝织业的日趋发展,需求量随之增大。植物染料青(蓝)靛、茜、栀子的栽培与收集超过往代。四川石柱厅同知提倡种茜。四川威远县新乡盛产蓝靛,“蓝靛出新乡”[18](卷一)。浙江、江苏、安徽等省州县,“凡深山穷谷之区,棚民蔓衍种植麻、靛、煽铁、造纸等项,藉资生计”,地方官为了治安与征税前往编保甲[19](卷十)。雍正年间,清世宗指出:“广东本处,惟知贪射重利,将土地多种龙眼、甘蔗、烟叶、青靛之属,以致民富而米少”[20](卷首,圣谟)。嘉庆年间,中山县何太佐《榄溪竹枝词》描写当地农事与地方风物道:“黄梅柰李未离梢,四月荔枝红遍郊,估客暴同新富贵,果栏堆满玉荷包”;“锹田种桑满东田,绿蕉红苹杂橙柑。果熟教郎贩运去,桑叶教侬劝饲桑。”清世宗指出广东本处惟知贪射重利,这指的不仅是民人,主要指的还是地方官。黄梅柰李荔枝香蕉红苹橙柑的种植和果实贩运,以及种桑养蚕求发家致富之道,是谁在“教劝”呢?当然是地方官。本文前面提到的那些只重种棉、甘蔗、烟草,堤埂种桑、基塘养鱼而废弃稻谷种植现象产生的原因,在这里便找到了谁在导向的答案。
    清代农产品的商品化程度超过了明朝,江南有不少的州县经济种植占耕地十之七八,城市乡镇近郊农民不种禾稻,籴而炊者并不少见。商品化、专业化、农工结合、农商结合,经营地主办经济种植园时有出现(注:乾隆年间,广东琼州府定安县柯氏兄弟经营槟榔园,从开荒种植到收获,全为雇工劳动。生产的槟榔作商品,获取市场利润。参见《清代刑科题本》,乾隆八年十二月十四日,来保题。)。社会经济中的新变化、新现象,对传统农业予以巨大冲击。这种现实促使一些州县官思想发生变化,从利税出发,自觉不自觉地重视商品经济的发展。不过,也有一部分地方官保守,固持旧态,反对过多种植经济作物,限制商品生产与交换的规模。例如乾隆时,两江总督高晋《请海疆禾棉兼种疏》中载:“臣曾谆饬府厅州县劝谕地方绅士乡农照业食田力之例,剀切出示,使知食重于农,多种稻而少种棉。”由于民间不听从,他还作硬性规定,三年为限,“凡田土一顷以下者,应听其便,若在一顷以上,只许种棉一半,其余一半改种稻田”[21](卷三十七)。中央的重农抑商政策,地方总督巡抚劝谕限制,有的州县官“奉行未免有名无实”。这部分州县官认为种棉栽桑,饲鱼养蚕,上市赚利,农民富裕,社会安定,这本身就是“重农”;利税易抽,国帑充裕,民不逋逃,这本身就是“善政”。传统的重农政策,在这类州县官的执行中已经变味和走样,农产品渐趋商品化,这是时代的变迁。
      二
    农产品的商品化,为手工业提供了更为丰富的原料,促进其发展。清代州县政权的直接干预,或扶持,或压抑,使地区间发展的不平衡性缩小或加大。
    1.扶持手工业,发展地方经济。清初,江苏北部的山阳县民间无拈线纺织者,百姓贫穷。乾隆七年(1742),金秉祚任知县,为改变乡里不务纺织习气,特从县库公项内拨出10000两银子作为经费,提倡纺织业。他派人去松江、太仓二处,“请于彼处选募谙练者二十名,到淮悉心教授。其辛力饭食,每名应给二十两”。他还采买教民纺织的必需器具,纺车、铁锭、弹弓、弹锤、戽斗、轧车、竹棚、杆杖、杆板、布帆、大小戽筒,并随机需用的刮刀、压尺、竹义、纵扣、梭子等物,并照式仿制,又预买净棉花和籽花各30石,以作教学训练之用。经此提倡与推广,山阳县棉纺业兴起[22](卷一)。江苏兴化县也是一个原不讲植棉纺纱的穷县,知县周际华捐养廉设立教纺局。他派人去丹徒聘请女教习二人,在陈公祠设局,并买机床二架,纺车30架,棉花若干,每期招11至13岁民女30人,供给棉絮饭食,使其安心学习。5个月一期,“期满能习熟者,即令出局,再招30人轮班学习。不数年间,民皆温饱,利赖无穷”[23]。周际华任河南辉县知县同样提倡纺织,在西街设机坊一处,买机床二架,织机30架,每期招13岁女童30人进行教习,同样收到良好效果[24]。安徽婺源县东北地区的民人,只知绩麻而不知棉纺,何县令捐俸买棉花,造器具,选聘女教师,招民间女童于公所教习,20日为一期。学徒出去,一教十,十教百,“始于城,达于乡,不久机抒之声相闻矣”[25](卷三)。光绪年间,江苏阜宁知县阮本焱提倡植棉纺织,不遗余力,“添购机器,设立纺局,募民自愿来局者,教以纺纱布之法。使小民见有利可图,豁然兴起”[26](卷七)。设局兴利,以利驱民,发展地区商品经济,这种指导思想,清末的州县官吏更明确,更多的地方官作如此主张。
    在西南地区,州县官也在“设局教织”。嘉庆五年(1800年),江西乌程人徐玉章任贵州安平知县,后又任兴义知府、仁怀同知,署大定府,教民种橡(柞)树育殖山蚕,植棉纺纱,设纺局,招男妇训练,并给学者以纺车、棉花,“数月间,习其业者数千人”[27](卷十八)。黄梦菊(漱庄)在云南任知县时,“设局教织”,一月教成,赏给来局学习的人饭食钱60文,每名妇女奖送织机、纺车、银牌花红,以示鼓励。他设的织局订有《织局章程》十二条,其内容对招收人员条件、学习期限、待遇、教学与管理等都规定得十分详细。其中第七条规定“棉花令妇女取保领出,坐家纺织,送署每斤工钱一百文。棉花一斤耗一两。若少至二两,向保人追赔。纺织粗者,每斤给工钱九十文不等”;第十一条规定:“来局织妇,多系贫苦之人,学成后依然废弃,准令取保,每妇领棉花三斤作本,令纺织成布。每斤纺线给钱一百文,每布一丈给工钱一百文”[28](226页)。这《章程》对于教学见成效、成绩的巩固和技术的推广都创造了优良的条件。如此的教学和织成送署的作法,地方官似乎是专科学校校长又是棉纺业老板。清代这类热心于扶持手工业的州县官对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作出了不小的贡献。
    2.对民办矿冶业的扶持与招民办厂。清代州县政权具有批审和管理民办矿冶业的职责。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57《刑部·户律》载:“各省开采铜铅,令道员总理,府佐官分理,州县官专管其事,凡采铜铅之处,听民采取,税其二分,造册季报。所剩八分,听民照价发卖。”又规定:“地主无力开采,听本州县报明采取;州县无匠役,许于临近州县雇募,该州县自行稽查。”这规定将州县在矿冶业中的职责讲得明白,矿冶业的兴办、管理、废弃,州县政权具有实际的权力。乾隆年间,四川威远县商民傅仿玉申请在县属大山岭铁炉沟二处开矿炼铁,并称那里是荒山密箐之处,“并无妨庐墓、田园,开采纳课,以裕国帑,以供民用”。此申请获得批准,至乾隆十七年共设炉6座,春冬二季作业,一年可炼铁29160斤[29](乾隆十七年八月十八日,四川总督策棱题)。陕西山南产铁,地方官令商民自出资本,募工开采。地方官查明承领商人姓名籍贯,取其结,禀明藩司,发给执照,方准动工。每领执照一张,一年纳课银10两,“造入奏销册内,报部拨用。倘系私挖,即行封禁,照例治罪”。关于日常管理的规定:“各工匠役,责成商人造具循环簿,按名注明日月年岁籍贯及上工日期,于每季底送该管官稽察”;“该管官不时赴厂,按册点验,如有奸宄混迹,立即拿究,将该商人一并治罪”[30](卷四十二,铁矿、征课)。此矿至嘉庆年间十分兴旺,红山(炼铁矿)炉高一丈七八尺,中盛矿石几百斤,十余人轮流拉风箱,“大铁矿二三千人,小厂亦千数百人”[31]。这里的黑山为炭窑,砍木烧杠炭,供炼铁用,每处工人也数十上百。清政府规定,商人亏本,无力开采,地方官便将该处封闭,“仍令地方文武各官,不时严加稽察,毋许私挖”[29](乾隆二十六年七月二十七日,武英殿大学士来保题)。倘若矿苗仍好,商人无力继续经营,州县官往往主持另行招商开办。
    州县官主持开矿的态度积极与否,对本地经济发展有很大的影响。有的州县地面矿苗好,而无投资开采的富商,州县官可以不兴此业,也可以积极出面主持召募外州县商人投资开采,督察抽税。乾隆四十年(1781年),遵义知县罗存德、绥阳知县王圣维,各自都在厂地督率办理召募砂丁、炉户等事,鼓励多开槽洞,于是采矿冶炼俱获成效[29](乾隆四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大学士英廉题)。贵州普安知州张钧,招募炉户陆续开曹十余口,其中四口有矿,设立炼炉30座,每月出铅四至五万斤[29](乾隆四十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贵州巡抚孙永清题)。江西省长宁县双桥堡地方铁砂,县官招商在旺地乡设炉4座,每月熔铁1200斤,纳税银2两4钱,上缴市政司。这些州县官的积极态度,促进了矿冶业发展。
    清代州县官对手工业、矿冶业采取“抑末”政策和消极态度的人也不算少。他们或出于维护封建专制政治下的社会治安考虑,或者囿于传统习俗。采矿冶炼,一是开山动土,州县官怕坏了庄稼地、坟墓、风水;二是众人积聚,州县官担心生事滋盗。道光十三年(1833年),江西南康府都昌农民挖洗白土,卖于景德镇制瓷,道府下令禁止:“伊等洗土淘沙,有碍农田,挖山穿岭,伤害坟墓。”[32](卷一三二)。地方官还派人拆毁棚厂,致使众人失业,合邑民众上诉闹事。清中期,云南省铜矿300余处,东川铜矿最盛。封建政府最害怕百姓聚集,,采矿炼铁聚人多,最是不放心之事。林则徐有一奏折代表了大部分地方官的思想:
    查由来厂上之人,殷实善良者什之一,而犷悍诡谲者什之九。又厂中兴烧香纠盟之习,故滇谚云,无香不成厂。其分也争相雄长,其合亦并力把持,恃众欺民,渐而抗官藐法……今兴利必先除害,非严不可。即如所用铁器,除锤錾锅铲菜刀准带外,一切鸟枪刀械,全应搜尽,方许入厂。其驻厂弹压之印委员弁,皆准设立枷杖等刑具,有犯先予枷责,或插其游示……若厂匪胆敢结党,仇杀多命,就地请令正法[33]。
    在采矿场、冶炼厂可以私设刑法,可以请令杀人,说明封建政府把这里看成是社会治安中的最危险的地方,这无疑会妨碍其发展。
    州县官的封建意识和迷信思想也是一种严重的制约。江苏溧水县民刘芳申请于江浦孟泽嘴开煤矿,知县请示,上官批准,但知府竭力反对,其五条理由是:1、孟泽嘴庐墓星罗。2、刘芳不是本县人,故与乡里无休戚关系。3、煤路如蛛牵丝蚂蚁行,四外伸延,挖掘、运输都会震动墓宅。4、开矿破伤地脉风水,带来灾害。5、招徕矿徒多为亡命之徒,难以设法钤制,流毒深远。这本是一派胡言,居然说动了总督,立碑该处,永禁开矿。
    不过,州县官中也有个别人的认识有独到之处,讲求“取之有节”,保护资源。牛运震《查复封闭山林事宜状》中指出:四川阿坝一带的昌灵山,林木颇属畅茂,该处薪草煤炭出产多;北路镇羌岔口以西,四台以东等山和以西金沙沟、先密寺、棋子桌等山的林木也十分葱茂,这些地方应只许本地民人采伐谋生,不能容许外来商民操持盈利,雇众入山锯板烧炭。他的目的是:“保护山林荫泉护雪资,以培地脉而益农工,洵体国经野之至道,亦仁民爱物之良法”。所以,“不可漫无稽查,取之以节”[34]。牛运震所指山区即岷山山脉,为岷江上游地区。“千里岷山雪”是一个天然蓄水库,都江堰需要的水势,川西平原的灌溉与城镇用水全靠这里蓄存。牛运震之说,当时不利于木材加工业矿冶业发展,但从保护生态环境考虑的思路是值得肯定的。当今这个问题已引起高度重视,并采取积极措施,封山育林,治山治水,保护岷山和长江正常水势与流域的生态环境。
    重农重粮,禁止踩曲酿酒,几乎是历代奉行的政策,清朝亦如此。康熙三十二年移咨:“蒸造烧酒,严行禁止。”乾隆二年议准:“踩曲一项,系烧锅盛行之源。踩曲多,则私烧广,有损盖藏。嗣后违禁私烧者,照违制律杖一百。广收新麦,踩曲开烧锅者,杖一百,枷两月,失察地方官,每一察降一级调用。”如此严禁,但未禁住,地方上“乃视为具文”。光绪七年奏准,“四川太平县亢旱欠收,查获违禁烧锅多名,照例各以枷杖”[35](卷一九二,户部·积储)。实际上,中央的禁止踩曲酿酒政策,地方政权少有认真执行者,大多数州县官听之任之,如四川地方官从未认真奉命执行。康熙年间四川巡抚张德地等就是有名的酒罐子,至于各州各县不仅不禁,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前连酒税都未征。民国《新修合川县志》卷5载:“向产包谷、高粱两种,多用以煮酒,历无酒税……旧时惟秋成之日,讯署奉知州札,下乡查酢房烧烤,小有规费,约钱400文为止。后讯署截革无此款。光绪三十年始有税,数不可考。”此外,中江县、南川等县地方志均记载“初无酒税”,地方官偶尔巡查收点烧锅钱几百上千文的“规费”。除荒欠之年外,一般是听其踩酿。由于地方官的这种态度,视中央政策为“具文”,民间也为厚利之趋,禁而无效,于是清末只得改变政策,“寓禁于征”,正式征酒税,放弃禁酒政策,以适应经济发展的变化[36]。仅以这一变化而论:1、农业的发展,粮食大量涌入商品市场,给手工业提供丰富的原料。光绪年间,四川州县酿酒年产量一般是数十万斤,富顺、江津、绵竹等县均为百余万斤[37](卷五)[38](卷六)[39](户口)。“彼时川省每年应共出酒在二万万斤以上,漏税者尚不在内也”[6](卷上),可见耗粮数额之巨。2、清廷放弃禁酒政策,商品经济发展使然。3、地方官对中央禁酒政策的阳奉阴违或执行不力,是实际形势对政策的一种反弹。仅此一例也足可说明,清代商品经济的发展,政权使用行政力量干预制约也难于奏效了,最终改变的不是人们的踩曲酿酒作业,而是政府的政策。一些传统的经济政策,在地方官贯彻执行中逐渐变味,到最后放弃,这是清代经济中常见的现象。
      三
    在农业、手工业、矿冶业发展的基础上,清代商品市场较之往代更为繁荣。城市乡镇迅速发展,商品流通种类多,数量大,区域广;商人集团、行业组织增多,商业资本空前增长,“拥雄赀者,高轩结驷,俨然缙绅”[40](卷十五)。既然有“富商大贾数千里辇万金来买者”[41](卷三),该州县地区的社会经济必定是繁荣的局面。
    清朝处于封建社会晚期和近代社会肇始的时代,商品经济比前代更为活跃。入关前的满族(女真)没有“重农抑商”的思想和政策;恰恰相反,还十分注重商业,在与明朝和其他国家与地区的贸易中获得必需品。清太祖努尔哈赤青少年时代曾参与抚顺、沈阳等地与汉族人民的商业贸易活动,对商业市场有一定认识,曾于天命十一年(1626年)时谕曰:“通商为市,国家经费所出,应任其交易,漏税者罪之。若往外国交易,当告之诸贝勒。私往罪之。”[42](卷二十六,征榷)入关后,顺康雍乾诸帝虽然承袭历代传统的农本政策,但在地方官的实际执行中逐渐走样,至清末这种变化日益增大和明显,有的地方官公开主张:“富教有司之职,欲使远商源源而来,非有以恤商不可。”[26](卷六)古代“抑商”、“轻商”,清代地方官主张“恤商”,这是时代的变化。
    清代州县官,对于商业市场的发展,大多数人是支持的。康熙三十八年(1699年),李廉任云南平定州知州,革除牙行朋充帖银等弊及盐课钱三千贯,整顿了商业秩序。薛光斗于康熙三十五年任山东历城知县,革除对商人的苛捐杂税。以往,一切供应皆取给于行户,商敝不支,薛光斗将其全部革除,令将一切计价,即使办军需,雇民间骡马也得给钱,每匹雇价银8两,其他诸物皆用价平买,不能累商扰民[43]。薛光斗的改革,趋向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对商业发展是有力的提倡与扶持。
    清代商业,广州、闽浙和苏南等地区最为活跃,西南西北等内陆省份次之。清初,四川以优惠政策招民垦荒,采矿鼓铸,也欢迎商人前往通货之有无,于是经济发展,“商贾经营多系秦楚粤之人,行商扶重赀越千里”,进川出川[44](卷三十一)。在西北地区,招远商前来成为地方官员活跃地区经济的一项重要举措。道光三年(1823年),甘肃合水县发生一件事,远方客商资金被骗,知县杜启丰立办此案,将钱如数追还,皮商以金钱相谢,杜知县却谢绝,说:“追偿本县官分内事,况且合水产皮,倘因治安远商裹足,吾县民何能受益也,何言谢。”[45](卷一九○,官绩)
    清末,江苏阜宁县知县阮本焱规定,凡县署各衙差草名目,一律取消,即使驻防军的马草也必须“悉照民价平买”,不能照以往办法或作价故意低贱,一旦被揭发,定当重究。这些都是保护商人的重要政策,产生了积极的作用。阮本焱还与该县绅富商议,“在近城关处开行栈,流通粮载,公推殷实之人负责,并且酌定抽捐收税章程”,裁减往昔一切规费,以优惠条件招引远商贸易,并给商人以护照,登记姓名与货物类别、数量,在阜宁县境沿途海口巡检司验照放行,不受纠缠与约束[26](卷六),这大大方便了商业交易活动。
    重庆府巴县正堂,为维护商业市场作出了许多努力。据巴县档案记载,有以下几方面:1.保护商家正常营业。江北贵山饭店在驿道旁,驿卒于夜间常来索要火烛、人手,该店不耐其烦而上控。县正堂为此特出告示,禁止差役索要人夫,影响营业。重庆牙户徐正兴申请承顶牙帖已获批准,但还未发帖,远方商贩不信任而拒绝与之交易,商行维持艰难。巴县正堂特为他颁行告示:“凡商贩运杂粮来渝,仍照例投行发卖。”嘉庆元年(1796年),重庆赵扬玉顶打鱼行,运商不识,别人乘机抢货。县正堂告示:“嗣后客商来渝,必须认客投行”,指明山货广货盐鱼应归赵扬玉发卖。同时,对其他油行、铜铅也作了如此规定[46](399页、380页、386页)。2.保护行帮、行规。巴县正堂告示:“凡城内外各牙行,既有山货广货之分,即宜共循向例,各照码头卖货,不得彼此搀越,致启争端”,要求各行“嗣后各守定规,恪遵旧例,勿许搀越截卖,希图垄断”[46](362页)。3.校准衡器和银色,科罪假货。巴县衙门规定,杂粮商行“务须运用行斗交易”;对于青靛行出现的称斤银色等混乱进行整顿,由布政司发下校准“正秤”,并要求使用时,“撒手离锤”。又规定,“银色九八成,每两九折扣兑”。此外,还规定,市场上不准卖假货,卖假货要科罪;买卖双方“两相情愿,不准勒卖勒买,致启争端”[46](194页)。巴县正堂采取的诸种措施,有的放矢,效果显著,维护了正常的商业秩序和市场规范,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由于传统的封建政治体制和经济政策影响,清代州县政权对于商业市场的制约干预也仍然严重,封建官吏们顾忌小民趋利荒农,钱粮难征;民气开化,心狂藐法,社会难治。州县政权有碍于商业发展的干预,有如下诸方面:
    1.重重关卡,重税杂捐。封建集权政治体制下,约束人们的思想,控制人们的活动范围,“编户齐民”,保甲里甲之制均不利于商业活动;实际上的地方割据,为着本地区本部门的经济利益而盘算着,对于通货有无,徙贱就贵,赚获盈利的商贾,州县无不“雁过拔毛”。“关津有过路之税,镇集有落地之税,由来已久”[47]。这种情况,雍正年间已十分严重。清世宗谕曰:“朕闻各省地方,关税之外,更有地税之名,凡耰锄箕帚薪炭鱼蝦蔬果之属,其值无几,必查明上税,方许交易,且贩自东市,既已纳课,货于西市,又复重征。”[29](乾隆六年八月二十八日,广西巡抚杨锡绂题)如此重重盘剥,必使商贾裹足,商路不畅,阻碍市场商贸活跃。在商贸活动中,各行各业的税契征收自有定额,这是正常的征税。除此之外,州县衙门以各种名目的摊派甚多。有的征收重税,并从中作弊,征收时加重戥子称银,获取“平余”[48](201页)。由于重税杂捐,江西南通米税溢额竟达数十倍[49](卷一)。南昌、饶州、吉安、抚州等地旧有土税1387两,吏胥从中苛索,另征一二十倍[50](卷一七二,四府土税纪略)。
    2.私役科派与陋规摊派。清政府常向民间摊派私役,如采实官木樟、松一项,在浙江地区“役使民夫,动以百计,崇山峻岭,不顾民工死活。逾越扛抬,日行里许,所过之处,坏人房屋,损人坟墓,败人苗稼,害不胜言”[51]。这不仅损害农业、百姓生活,对于林业、木材加工业也是一个冲击,对商业是一种抑制。除人力科派外,经济上的摊派也不少,其陋规摊派尤为常见。州县官每逢上司年节生辰送礼,“三节两寿”,私礼规银。另外,赴藩司和朝廷办事须得送礼“打点”,等等。这些费用转摊百姓头上,除了在田粮耗羡中刮取外,就是向商业市场伸手。不少州县将商业市场看成是衙门费用和官吏奢侈花销获用的来源之地。顺治康熙时期,山东历城县衙,“一切供应皆取给于行户,商敝不支”[52](卷三十四,宦绩·薛光斗)。光绪时,四川成都、华阳两县每年征商税银3400两,以160两解厘金局,余下3240两作为华阳成都两县办差之用。平武县、巫山县以及其他一些州县也仿照办理[53](49页)。光绪二十六年,四川宣汉县田房税契收入达数十万串,而解上司款只为银800两,余下“皆知县私囊也”[54](卷六)。清末,四川省从成都至偏远州县都流行“炮税”。州县官新上任或卸任时皆“放炮”,即悬牌告示契税减价,买业者抢时投税,十分火爆,三台县每放一“炮”,“常常数日之内,业价或至六七十万,官之所得可及万余两(银),官场谓之收庄稼,一时风气使然,不独为三台然也”[55](卷十三)。利用商业市场捞利益,州县官虽然扶持了市场,但是另一方面苛捐杂税和不正常操作也破坏了正常的商业秩序,不利于商业市场的健康发展。
    3.官府的压价收买与其他。封建衙门利用权力控制商业,从而又压价勒索。乾隆年间,广西等省的铜矿生产,规定一半官买,一半听商自卖。湖南省的规定,全由官买,随意压价。郴州、桂阳州的铜价,每百斤需工本银12两,而政府规定抽20斤作税,余80斤只给银9两6钱。此价不足以偿本,商人不满意,巡抚从本地区利益考虑也觉不公平,提请朝廷给11.6两,但工部认为贵而不予批准,影响了地方经济发展[29](乾隆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巡抚范时授题)。
    州县政权对商业的干预是多方面的。如乡镇街市的兴起,州县衙门从治安管理考虑,有时采取撤场的强硬措施,有时对商肆的设置横加干涉。巴县衙门规定,重庆朝天党坊新街口不准开列店面,因为这里是“官街要道”。道光年间,白市驿东场头开了一家油榨房,街上绅富说有碍风水而上告县衙门,县正堂出告示令其搬迁[46](397页)。州县诸如此类举措,均不利于商业市场的发展。
    综上所述,清政府如同历代封建王朝一样,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强有力的干预。这种干预,主要是通过政权基层组织州县来实现的。
    清中央政府奉行“农本”、“粮重”、“商末”的传统经济政策,但是在州县贯彻执行中却发生了新变化:一部分地方官产生了“农商皆本”、“农商并重”的思想,甚至提出“恤商”的口号,因之为商贾往来提供方便,为商业市场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传统的经济政策在这些州县逐渐变味,走样,商品经济得到迅速发展。当然,一部分州县官依旧保守,采取消极态度和制约政策干预商品经济的发展。清代社会中的商品经济虽然在东南西北各省州县存在着差异,但比之于往代,其发展程度更高。这其间除了生产力的提高,时代的变化之外,州县政权的提倡与扶持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
    【收稿日期】1999-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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