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明代官俸制浅析
王英华

【专题名称】明清史
【专 题 号】K24
【复印期号】2000年05期
【原文出处】《史学集刊》(长春)2000年02期第82~89页
【作者简介】王英华(1971- ),女,山东烟台人,中国人民大学历史系硕士研究生。 中国人民大学 历史系,北京 100007
【内容提要】明代官俸历来有“最薄”之说,而事实上明官员的生活水准并不亚于任何朝代。虽然明初官员薪俸的基准在制定时比较低,且在繁多的折色变化中,官员薪俸是越折越低,但官员职田的颁受及其变迁,迫使明代官员通过占田而谋求收入,从而使明代官员的官俸呈现出基准低、折色变化繁多等特点。
【关 键 词】明代/官员薪俸/基准/折色/职田


    中图分类号:K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59-8095(2000)02-0082-08
      一、官员薪俸基准的确定
    有关明代官员薪俸的记载最早见于洪武四年。是年,太祖命中书省、户部制定文武官员的薪俸基准。洪武十三年,又重定内外文武官员岁给禄米俸钞之制。太祖在给户部的敕书中指出:“稽古建官,略知等第,其依品级次第……朕观古之无品也,则以禄为式,是尚质也,惟魏之定品是尚文也。其与文质之道,虽华朴之有殊,亦模范之可经,守之不紊,履之不烦。今也任官烦贤,食禄法品,勒石昭示,命户曹司之,毋紊轻重之条,依期而给与之,斯至公之良哉。故兹敕谕。”[1](卷12,命户部定俸敕)由此可知,太祖制定官员薪俸的目的在于:区分等级之别,使之尊卑有序;既烦“圣者”以统理之任,便须给予相应之薪俸。其要求:薪俸定要体现官员角色的轻重差别;薪俸须按期发放;有关制度须勒石昭示。
    洪武二十年九月,太祖发现前定薪俸数量如按月发放需用斗升来量,非“示朝廷忠信重禄之道”。因命户部更定百官月俸,计算单位只许用石或斗。
      表1
官品  时间  洪武四年     洪武十三年      洪武二十年
        米(石)  米(石)  钞(贯)  月米(石) 岁米(石)
正一品     900     1000    300     87     1044
从一品     750     900    300     74     888
正二品     600     800    300     61     732
从二品     500     700    300     48     576
正三品     400     600    300     35     420
从三品     300     500    300     26     312
正四品     270     400    300     24     288
从四品     240     300    300     21     252
正五品     180     250    150     16     192
从五品     160     170    150     14     168
正六品     100     120     90     10     120
从六品     90      110     90      8      96
正七品     80      100     60     7.5     90
从七品     75      90     60     7      84
正八品     70      75     45     6.5     78
从八品     65      70     45     6      72
正九品     60      65     30     5.5     66
从九品     50      60     30     5      60

    资料来源:《明太祖实录》卷60,卷130,卷185。
    分析上表可知,洪武十三年与洪武四年相比,无论哪一品级,其俸米数量皆有很大提高,但增长比率却高低不同。比率最高的为正、从三品官,分别为50%和67%,比率最低的从五品官仅为6%,其余品级从10%至40%不等。需要指出的是:因洪武八年大明宝钞的发行,此次定制中又增添了俸钞一项,如按洪武九年规定的“钞一贯,抵米一石”[2](卷104,洪武九年二月庚子)的钞米比价来看,大多数官员的薪俸竟然增长了一倍还多。如此考虑,洪武十三年后当为官员生活较为充裕的一个时期。洪武二十年的薪俸基准与洪武十三年相比,官员月俸的数量以石和斗来衡量,其数量大为减少,不仅俸钞没有了,而且在将岁禄折算成月俸的过程中取值偏低,以至于大多数官员的月俸如按年计算,反倒低于洪武十三年的数额。由此,洪武二十年后官员的薪俸重又降低。洪武二十五年,重新规定了官员的品级,但各级官员的薪俸数量并没有变化。此后历朝相沿,遂为定制。
    除本职薪俸外,有些官员还领取兼职之俸,或二俸,或三俸,得此殊荣者多为朝廷重臣。就他们而言,与其把它看作个人经济收入的增长,莫若将之视为皇帝赐予的一种荣耀,能够得到这种显示恩宠的旨意,其心已足,因而常常有坚决辞谢者。
    二俸之例于洪武年间已有,如洪武二十五年九月,立嫡孙允炆为皇太孙,“于是命冯胜、傅有德、李景隆、蓝玉、詹徽、茹瑺、任亨泰、杜泽、楚樟、唐铎、杨靖皆兼东宫师傅等官,并给俸。”二十六年春正月,“以刑部尚书杨靖兼太子宾客,并给兼官之俸”。[2](卷224,洪武二十六年正月辛未)这一记载证明了两个问题:一、以上《明大政纂要》所记各人并非同时任命;二、“并给俸”的意思是“并给兼官之俸”,即以上各人俱支二俸。以后历朝俱有此种恩典,如洪熙朝的蹇义,“仁宗皇帝初嗣位,一切政议,预者三四人,而公居首,进少保兼吏部尚书,二俸俱支。”[3](卷2,蹇义墓志录)正统间的王骥,景泰易储之际的东宫公孤官等。
    兼支三俸者,如永乐年间的夏原吉食太子少傅、少保及尚书三禄,以其“固辞,乃听辞太子少傅”禄。[4](卷18,成祖)洪熙朝的黄淮、杨士奇、杨荣、金幼孜俱支三俸。嘉靖年间的严嵩兼支正一品、尚书及伯爵三禄、凡此不等。
      二、官员薪俸的折色及其演变
    洪武二十年确定的薪俸基准成为有明一代的定制。然而,在薪俸发放过程中,表面看其数量俱遵祖制,实际上不仅折成各种物品,而且在折色时完全按照朝廷的需要任意规定其比例。如此一来,明代官员的薪俸制便显得繁琐复杂。
    (一)米折钞 按陈建的说法,永乐元年二月所定的官俸米钞兼支例是明代“官俸折钞之始”。其定例如下:“在京文武官一品、二品四分支米,六分支钞;三品、四品米钞中半兼支;五品、六品六分米四分钞;七品、八品八分米二分钞。每新钞二锭折米一石。该各衙门按月自赴该库关支。”[5](卷39,户部·禀禄·俸给)其实,早在洪武年间已有米钞兼支的事例。如洪武九年二月令:“文武官吏俸、军士月粮,自九月为始,以米、麦、钞兼给支。其陕西、山西、北平给米十之五;湖广、浙江、河南、山东、江西、福建、两广、四川及苏、松、湖、常等府给米十之七。余悉以钱钞准之。储麦多者,则又于米内兼给。每钱一千,钞一贯,抵米一石;麦减米价十之一。”[2](卷104,洪武九年二月庚子)至洪武二十二年正月,又“命庄浪、河州、洮州、岷州、西宁、凉州、宁夏、临洮八卫官吏月俸,每石折钞二贯五百文”。[2](卷195,洪武二十二年正月丁亥)很明显,洪武朝的米钞兼支事例是临时而不成规矩的,所实施的地区是局部的,折支比例亦损益不常。但是永乐之所以能将此划为定例,显然深受其父的启迪。而洪武朝历次米钞折支比例的不同,也成为以后各朝米钞折色比例变来变去的依据。因此,米钞兼支例虽定于永乐朝,但发端于太祖。而更令这位要求子孙凡事俱依祖制而行的开国皇帝意想不到的是,由于他的这一要求,在以后的二百多年间,本来起点就低的大明官员的薪俸在折来折去中,低而又低,可谓达到历史最低水平。
    官员薪俸米钞兼支例虽已于永乐元年诏定,但其折钞之米在整个薪俸中所占的比例屡有变化。凡京官支米数额,永乐九年较永乐元年又有所提高,“九品至七品八分米二分钞,六品七分米三分钞,五品六分米四分钞,四品至一品米钞中半兼支,杂职官全支米,办事官该支半俸者,月支米二石,余折钞。”[5](卷39,户部·廪禄·俸给)到永乐十九年,以行在衙门裁革,又进一步削减了随从在京官员的支米数额,而增加了其折钞的数额。其中一品至五品三分米七分钞,六品至九品四分米六分钞,而且关支地点的变化也很大,即在北京支五斗,其余的到南京仓关支,不愿去南京的可在北京折钞。以后历朝沿袭了这一政策,结果给官员带来很大的麻烦,如在京关支,只能折钞,而在折钞之时又完全脱离市场价格,且往往相差甚远;如去南京关支,却又路途遥远,无奈只好交给那些代关之人,而等这些人扣去所谓的各项费用之后,已经所剩无几。国家所费不赀,而官员所得甚少。地方官较京官而言,其支米比例虽比京官低,如据永乐十六年的规定,浙江等处的地方官,一品至五品俱二分支米八分支钞,但是其薪俸的关支俱在本府、州、县,因而,其状况要好一些。正统年间,定“官员五品以上米二钞八,六品以下米三钞七”。官员支米之数日降。
    在米钞兼支比例屡有变化的同时,米钞折支比例亦变化不常。洪武九年,定钞一贯折米一石,其时大明宝钞刚刚发行不久,信誉犹在。至洪武十三年五月,户部上言:“行用库收换昏钞之法,本以便民,然民多缘法为奸诈,每以堪用之钞,辄来易换者。”[2](卷131,洪武十三年五月己亥)以至钞值日跌。洪武十八年十二月,“定钞二贯五百文代米一石,充禄赐”,[6](卷4)以太祖关怀其臣民的心态推想,此次调整,很可能是以物价为根据的。终洪武一朝,这一比例再无变化,但钞法却日渐停滞,洪武二十二年,“两浙市民有以钞一贯折钱二百五十文者。”[2](卷205,洪武二十三年十月戊辰)至二十七年,有以钱百六十文折钞一贯者。短短五年,钞值贬低如此,官员薪俸所受影响可想而知。
    永乐元年定米钞兼支例时,户部拟定米钞折支比例为钞五贯抵米一石,永乐将之提到钞十贯抵米一石。无疑,这等于承认洪武末年官方米钞比价与当时物价已经脱节了,而且其相差程度至少为二倍,很可能已达甚至超过四倍。虽有如此规定,但整个永乐朝仍然遵循洪武朝的比例,在洪熙元年正月十五日发布的《郊恩诏》中有如下谕令:“天下诸司文武官吏俸给,每石折支钞二贯五百文,近年米价腾涌,日用不给,除原本色米外,其余俸米每石折钞二十五贯,候年丰粮积,再行定夺。”[7](卷7,郊恩诏)在此诏令发布前,官员俸米每石折钞二贯五百文,而非永乐初年规定的石米折钞十贯;在此之前,官员费用已渐趋不支,原因在于米价日涨,而官员折米比例却不变;考虑及此,遂令官员俸米每石折钞二十五贯。而据洪熙元年闰七月尹松的上书,当时“四方米价贵贱不同,每石四五十贯者有之,六七十贯者有之”。[8](卷12,俸禄)官员俸米所折之钞仅能买其所折数目的一半。
    宣德初年,“米一石用钞五十贯”。宣德八年,掌户部事礼部尚书胡濙议欲每石减作十贯,少师蹇义力争曰:“仁宗皇帝在春宫久,深知官员折俸之薄,故即位特赐数倍,此仁政也,岂可违?”[9]胡濙乃减作十五贯。此后,卑职小官日用不足者多矣。
    正统年间,钞价日贱。如正统元年,“银一两当钞千余贯。”[10](卷15,正统元年三月戊子)与洪武年间相比,钞之贬值不啻百千倍。因而,正统六年,将地方官员薪俸米钞比价增为米每石折钞二十五贯。但在第二年的皇帝谕令中,却命受灾地区的税粮,百姓如愿折钞者,每石折钞一百贯解京缴纳[10](卷93,正统七年六月壬寅)。两相比较,差异悬殊,况后者乃是针对受灾地区而言的,如此想来,令人咋舌。然而即便这种情况也维持不了多久,正统十二年,户部尚书王佐“以费钞颇多,奏仍减为十五贯”。[10](卷152,正统十二年四月丙辰)钞已贬值如此,犹吝啬不肯加发,何况此时,用银之禁已弛,于是“朝野率皆用银,其小者乃用钱,惟折官俸用钞,钞壅不行。”[11](卷81,食货五·俸给)即便加发,亦是废纸一堆,于官员之生活并无多大裨益,而王尚书竟以“费钞颇多”为藉口,未免勉强。无疑,官员之宦囊日益羞涩。
    成化十二年,户部尚书马昂又奏请减省五贯,即石米抵钞十贯。至是,连实录的纂修者也感叹不已:“时钞法久不行,新钞一贯,时估不过十钱,旧钞仅一二钱,甚至积之市肆,过者不顾。以十贯钞折俸一石,则是斗米一钱也:小吏俸薄无以养廉,莫甚于此。”[12](卷27,成化二年三月辛亥)此后,官员亦很少去关支其所折之钞。
    弘治六年后,各关税收大多改征银两,钞法名存实亡。宝钞“惟官府行之,然一贯仅值银三厘钱二文。民间得之,置之无用。”[13]至弘治十六年,“令两京文武官折色俸,每米一石折钞二十贯。”表面上米钞比价提高了,然而这一记录无疑在向世人宣示:在民皆弃钞不用的情况下,朝廷仍在用以米折钞的办法掩饰其对官员薪俸的克扣。
    (二)折支胡椒与苏木 胡椒是一种调味品,苏木是一种染色品。中国虽产有胡椒与苏木,但明初产量极低,其使用或由朝贡贸易而得,或直接从东南亚各国购得。因而,在明人眼中,胡椒与苏木始终是一种奢侈品。以胡椒与苏木折支官员薪俸始于永乐二十二年。是年,令在京文武官员折俸钞俱给胡椒、苏木,胡椒每斤准钞一十六贯,苏木每斤八贯。宣德九年,仍令两京官员俸钞以胡椒苏木折支,胡椒每斤准钞一百贯,苏木每斤五十贯。而八年的米钞比例为钞十五贯折米一石,这相当于胡椒每斤折米6.67石,苏木每斤折米3.33石。与永乐二十二年相较,椒、木与米的比例增加了三倍多。两京官员本用于养家糊口的俸米被换成一堆调味品与染料,不知其如何消费。但目前我们已知的是,这一举措使许多官员大为不满,为照顾众人情绪,朝廷不得不于正统元年诏令:在京文武官折色俸,每岁上半年折钞锭,下半年折胡椒、苏木。成化七年,以椒、木不足而甲字库绵布有余,从户部尚书杨鼎之请,将下半年的折色俸由胡椒、苏木改为绵布。
    (三)折支绢布与衣服 折绢之例始于宣德六年,初定每年的十一、十二月折绢;正统十四年十月,改为七、八月;天顺七年改为四、五月;弘治十三年,南京吏部等衙门题改为四月。[14](卷16,秩序本末)后为定制,即每年四月折绢。折布在每年八月,此例始于正统九年。
    宣德六年的诏令中规定:以承运库中的生绢折支在京文武官员的俸给,绢每匹折米二石。七年,令官员月支本色俸中的一石,以两京赃罚库衣服布绢等物验值折给,此赃罚库抵俸之始。八年,令两京文武官员折色俸,每钞十五贯折米一石,仍以十分为率,七分折绢,三分折布,绢每匹准钞四百贯,布每匹二百贯。此即以米折钞,再以钞折绢折布。计算一下米绢、米布之间的比率,分别为绢一匹折米26.7石,布一匹折米13.3石。仅仅两年,官员所用折捐之米就比宣德六年的绢每匹折米二石增长了13倍还多。
    景泰七年,以甲字库三梭布折在京文武官俸,布一匹准绢一匹,亦即将折色俸中的七分绢也按四百贯的比率折成布,本来绢布之间比例是2∶1,此时变为1∶1,官员折色俸又有减少。
    成化七年,户部尚书杨鼎以京库椒、木不足,而甲字库多积棉布为由,奏请将原来的上半年折钞、下半年折椒、木改为折支棉布,令“以时值估之,阔白布一匹,可准钞二百贯。请以布折米,仍视折钞例,每十贯一石。”当时,“钞法不行,钞贯值二三钱,已是米一石仅值钱二三十文。至是,又折以布,布一匹时估不过二三百钱,而折米二十石,则米一石仅值十四五钱也。自古百官俸禄之薄,未有如此者。有司朦胧奏请,遂为常例。”[12](卷97,成化七年十月丁丑)后自成化十一年至十三年,官吏折俸皆未支领。成化十六年因户部尚书陈钺奏请让官吏到甲字库领取阔白三梭布以充成化十三年的折俸,遂定文武官吏俸粮折布例,标准为布一匹抵米三十石。较成化七年,一匹布又要多费官员十石米。然而此时“三梭布一匹,极细者不过值银二两,而米价遇贵则有一石值银一两者。今布一匹折米三十石,轻重已自悬绝,后乃至以粗阔棉布值银三四钱者,亦抵米至三十石,则是粗布一匹而价银至三十两,自古所无也。”[12](卷205,成化十六年七月丙申)
    (四)折支盐茶与其它 按《明会典》记载:折盐之例始于景泰元年。是年,因龙江盐仓检校批验所积盐较多,遂令以此折支南京文武官员本色俸,每盐五十斤折米一石。《明史·盐法》认为:“景泰三年始以盐折给官吏俸粮,以百四十斤当米一石。”《南雍志》附会前说。同时认为九月折盐,二八兼支,亦始于此。盖二者所指范围不同,前指首次折盐之例,后指多数官员折盐之始。嘉靖二年,南京户部题准:每青盐一百斤及米二石,俱折铜钱一百六十文,四六兼支。六年,南京户部奏准照旧二八兼支。至隆庆元年令:南京大小文武衙门自隆庆元年起,至隆庆三年止,每年九月,官员俸粮折盐,俱以四六兼支,照依时估扣放,以后年份照旧二八兼支。并盐斤续收数多,临期再行议处。[5](卷42,南京户部·官吏俸给)
    折茶。明代多用茶与周边民族交换马匹,边省多设仓储茶,积茶既多,便需处理,因有折茶之举。洪熙元年,谕令将四川积茶照依当地时价折与官员,以充俸给。正统六年,以甘肃积茶折官俸,茶一斤折米一斗。八年,改令茶一斤折米一斗五升。石米仅得茶六斤余。
    折麦。开折麦之端者当为太祖,洪武九年令官吏月粮以米麦钞兼支,米麦价格之比为10∶8,然是时太祖之折,究非定例。宣德四年首定折麦之例,凡十一月折麦,三七兼支,即七分米,三分麦,每麦一斗折银四分。
    (五)折支银两 据《明会典》载,官俸折银始于正统元年,最先始于武职官员。是年,“议准在京军官本色俸米,与南京关支不便,令每石折银二银五分解部,转送内库缴纳,以便支给。武职俸折给定例始此。”《廿二史札记》认为:“成祖迁都北京,以漕运不便,百官俸米,皆令赴南京关支,惟英国公张辅,以功大许北京支领。其百官俸米,领票后卖于商人赴领,每十石止值银一二两。周忱以江南正苦粮重,建议量折银,每石银四钱,以充百官俸。折银之例始此。”《明史·食货志》亦有相似记载,时副都御史周铨上言:“幸在各(卫)官俸支米南京,道远费多,辄以米易货,贵买贱售,十不及一。朝廷虚糜廪禄,各官不得实惠。请于南畿、浙江、江西、湖广不通舟楫地,折收布绢白金,解京充俸。”[11](卷78,赋役)后江西巡抚赵新、户部尚书黄福相继请。遂定米麦一石,折银二钱五分。凡南畿、浙江、江西、湖广、福建、广东、广西米麦共四百余万石,折银百万余两,入内承运库,谓之金花银。此处应注意的是:《明会典》中的折银是指官俸折银,《廿二史札记》与《明史》指的是百姓交纳的充当官俸的那部分税粮折成银两。因而,俸粮折银的根源在于漕运困难,此时的朝廷已渐渐认识到了银作为一种货币,具有体积少,便于携带的特点。
    景泰元年,在京文官支俸南京者亦照武官例折银,但愿与不愿,任随其意。三年,令京官折色俸于太仓库收贮的折草银内照行使价值支领,每钞五百贯折银一两。如按前定石米十五贯的比例计算,银一两当抵米三十余石。七年,令钞七百贯折银一两,如许,银一两当抵米四十余石。回过头来,再与所收金花银比例相对照:每米四石抵银一两。取之于民与发之与官的比例,相差几许,了然入目。
    据《明会典》载:成化二十年,令五府六部等衙门官员三分、四分本色俸,每石暂折银七钱,以后如旧例。至孝宗即位,重令上述衙门官员的本色俸折银关支。至此,银占据了在京官员本色俸中的大部分。弘治四年,折银官员的范围又扩至在京各卫经历等该支南京本色俸者,米一石折银七钱。至九年,题准:官员薪俸粮米每石折银七钱,起解两京户部交纳支给。此处无任何定语修饰,盖指两京大多官员之多数本色米。折银官员之范围渐渐扩大。此时物价何如?据马文升于弘治八年所言:“丰年用粮八九石,方得易银一两。”[15](卷8,陈灾异疏)即是平常年景,石米至多用银二钱。如此,官员俸米所折之银,能买其俸米数量的三四倍,甚至更多一些。银作为货币,其所具有的价值稳定的特点渐渐显示出来了。
    嘉靖七年,各处交纳的官员折俸中的绢与布,亦折银解部,以便支给,绢一匹折银七钱,布一匹折银三钱。绢布之间的比例仍约维持在2∶1上,但绢一匹与米一石皆折银七钱,即为绢米之值相等,这样,俸米折绢时又是如何一个比例?仍按绢一匹折米三十石?不得而知。但这一举动的意义很大,将官员折色俸中下半年的绢布亦折成银两,如此,银在整个薪俸中所占比例日增。之后,又陆续将一些京城郊区之卫,如通州右等卫官员,以及锦衣卫乌龙潭等仓官的薪俸转折银两。
    隆庆六年,除本色米外,令在京文官的折色俸银、钱兼支,其中九分支银,一分支钱。银钱比价为:金背钱六厘,每八文折银一分;火漆钱二厘,嘉靖镟边钱二厘,俱每十文折银一分。官员之折色俸几乎已全折为银,明官员薪俸折银正逐渐走向成熟。
    至万历年间,官方典章中已不称薪俸或俸粮、俸米之名,而称其为俸银。如《明会典》所记:“万历九年题准,行在京各府卫掌印官查将各官关支俸银,如有事故等项,即行截日扣送太仓库。”明官员的薪俸在百般折腾之后似乎终于找到了其最后的归宿,并一直为清所沿袭。
    (六)明中后期官员俸给的折色规范 明代官员薪俸经历了前期的折色变化后,至明中后期渐趋规范。其中,“凡官员俸给,有本色,有折色。本色三:曰月米,每月一石;曰折绢米,岁两月;曰折银米,岁十月。后定绢一匹折银七钱。折色二:曰本色钞,曰绢布。折钞后又分上下半年之例,上半年支本色钞锭,下半年以胡椒、苏木折钞关支,后又以棉布折支。每俸一石,该钞二十贯;每钞二百贯折布一匹,后又定布一匹折银三钱。其本色钞锭不敷,或将赃罚、广盈等库附余绫罗绢布衣物等件折支。”[5](卷39,户部二十六·廪禄二·俸给)
      表2
官品   岁俸  本色俸    本色俸内      折色俸   折色俸内
     (石)  (石)  实支米(石) 折银数(两)  (石)  折银(两) 折钞(贯)
正一品  1044  331.2   12     204.82   712.8  10.69   7128
从一品  888  284.4   12     174.79   603.6   9.05   6036
正二品  732  237.6   12     144.76   494.4   7.41   4944
从二品  576  190.8   12     114.73   385.2   5.77   3852
正三品  420  144.0   12     84.70   276.0   4.14   2760
从三品  312  111.6   12     63.91   200.4   3.00   2004
正四品  288  104.4   12     59.29   183.6   2.75   1836
从四品  252  93.6   12     52.36   158.4   2.37   1584
正五品  192  75.6   12     40.81   116.4   1.74   1164
从五品  168  68.4   12     36.19   99.6   1.49    996
正六品  120  66.0   12     34.65   54.0   0.81    540
从六品   96  56.4   12     28.49   39.6   0.59    396
正七品   90  54.0   12     26.95   36.0   0.54    360
从七品   84  51.6   12     25.41   32.4   0.48    324
正八品   78  49.2   12     23.87   28.8   0.43    88
从八品   72  46.8   12     22.33   25.2   0.37    252
正九品   66  44.4   12     20.79   21.6   0.32    216
从九品   60  42.0   12     19.25   18.0   0.27    180

    资料来源:《明会典》卷39,《户部二十六·廪禄二·俸给》。
    分析上文及上表可以看出,明中后期官员的本折色有如下变化:一、官员无论品级高低、俸粮多少,每人每月关支之米皆为一石,一年仅十二石。其余皆为折色。二、官员本色俸中除岁支米十二石外,其余之米,原来每年有两个月折支绢,十个月折银;后来,又将绢改折银,每绢一匹折银七钱。如此,本色俸中除岁米十二石外,其余之米皆折支银两。三、官员折色俸中的本色钞,分上下半年关支:上半年支钞锭;下半年开始支胡椒、苏木,后被棉布代替,再后又由布改折银。其折色比例:米一石折钞二十贯,钞二百贯折布一匹,布一匹折银三钱。到最后,官员薪俸基本由三部分构成:米、钞、银。其中银所占比例最大,米最少,钞锭所占比例虽不少,但因其本身的极度贬值,多数官员已不再关支,薪俸中的这一部分收入已经微不足道。至于折色俸中的绢布,是在钞锭不足或赃罚、广盈等库有余之时,方才折支,并非常例。这样,银最终占据了薪俸中的统治地位。
      三、官员的职田及变化
    明代官俸最薄的另一表现是停止了颁授职田。“前代官吏,皆有职田,故其禄重。禄重则吏多勉而为廉。如陶潜之种秫,阮长之之芒种前一日去官,皆公田之证也。……《太祖实录》:洪武十年十月辛酉制,赐百官公田,以其租入充俸禄之数。是国初此制未废,不知何年收职田以归之上,而但折俸钞,其数复视前代为轻,始无以责吏之廉矣”[8](卷12,俸禄)。《谷山笔麈》亦言:“唐时,百官皆有职田。……宋时犹有职田。惟本朝官仰俸薪,别无给赐,郡邑所在,田皆起科,亦不闻有公田之名。惟边方大将有养廉地土,颇收其入,以代公费,有职田遗也。”[16](卷9,月俸)可知,明初确有公田之授。先是,“增尚书行省参政公田禄各百石”。[17](卷63·禄秩)至洪武十年十月,“赐百官公田,以其租入充禄,指挥没于阵者,皆赐公田。”盖此时天下甫定,人口较少,土地有余,而各级官员又在太祖一统天下的斗争中立有汗马功劳。“制赐百官公田,以其租入充俸禄之数,公、侯、省、府、台、部、都司、内外衙官七百六十人,凡田四千六百八十八顷九十三亩,岁入米二十六万七千七百八十石。”[2](卷115,洪武十年十月辛酉)
    官员公田于何时因何缘由收归于上,诚如《日知录》所言,不得而知。公侯之授田与归田,俱有详尽之记录。百官授田之说,一般典籍亦俱有记录。废田一举,影响如此重大,有关典章却不记载,不知为何。是时人漠然于此,抑或有难言之隐?有关史料尚待发现。
    (一)养廉田 《谷山笔麈》所提之养廉田,是颁给各边镇守等官的田地。顾名思义,为求官员养廉而赐予之田。明初,边将并无此类田地。后来边防将领或令军士开垦荒地,据为己有,或向朝廷多所奏讨,并渐至侵吞官田或屯田,益发不可收拾,且重役军士,索掠不已。因其所有多寡不均,又有竞相攀比、加倍猎取的嫌疑,朝廷遂于正统四年对其私占之田加以承认。同时清查其占田数额,规定其占田标准:“镇守给水旱田各十顷,副总兵各半之;分守并监枪、游击各旱田十顷,守备半之;原无者,各给水田一顷;永为养廉定例。余听给舍余人等承种纳税,毋得数外滥给、侵占。”[18](卷58,正统四年十二月癸卯)朝廷本意无可厚非,原为体恤将官与士兵,使官有养廉之地而无苛兵之举。定例实施初期,亦有一定效果,然人之贪性究不可治,此后总有假借养廉之名,而行侵贪膏腴田地之实者。
    (二)优免田 边将既因侵占而得“养廉”之田,而文武百官薪俸之低,侵贪之举势所必然。对官员日益增多的土地如何处理,渐渐亦被提上日程。正德十六年二月,户部定优免则例:“京官三品以上免田四顷,五品以上三顷,七品以上二顷,九品以上一顷,外官递减至无田者准田免丁等。”[19](附录)明代官员无职田,哪得如此之多的土地可以优免?这一则例给人一种提示,即最晚至正德年间,官方已经默认官员占有至少上述规定数目的土地。可知,明中后期,如同对待边将一般,亦对文武官员所占之田加以承认并规定其数量。这样,本已极为盛行的诡寄、飞洒、花分、投托、影射、冒匿之弊日甚一日,许多有识之士对此大为不满,上书评击者纷纭而至。呼吁尽快“申明旧制,以苏民困。”[20](卷21,嘉靖元年十二月癸巳)
    此种情况下,朝廷分别于嘉靖十年与嘉靖二十四年重新制定了优免则例。
      表3
品级    嘉靖十年的优免则例        嘉靖二十四年的优免则例
    优免粮额(石) 优免定额(丁)  优免粮额(石) 优免定额(丁)
一品    20        20        30       30
二品    18        18        24       24
三品    16        16        20       20
四品    14        14        16       16
五品    12        12        14       14
六品    10        10        12       12
七品    8         8        10       10
八品    6         6        8        8
九品    4         4        6        6

    资料来源:《明会典》卷20,《户部·赋役·优免》。
    此时的优免则例以粮食数量而非田亩数量作为标准,单位不同,似无法与正德之制比较其升降。但在何师曾的《均赋论》中有如此议论:“议粮一石准田十亩,则京官一品免田二顷,九品四十亩耳。”[21](卷95,均赋论)盖当时之标准以多数地区的石粮准田十亩的状况而定,而何师曾所论当指嘉靖十年之例。嘉靖十年定例中虽增加了人丁的优免,免田数量却大为缩减,以至众说纷纭,又皆认为此例太严,尤其江南地区,因其亩产粮食普遍较高,细算下来“京官一品仅免田五十三亩有奇,下逮九品则十亩有奇耳”,更是人情沸沸,群起反对。由此,嘉靖二十四年重定优免则例。重定之例无论在免田之额还是在免丁之额上,较前皆有大幅度增长。可以想见,嘉靖之时,官员拥有的土地数量之多,拥有土地的官员数量之多,已达左右朝廷的程度,朝廷不得不有所妥协,承认其部分私占之地为合法拥有。
      四、官员薪俸的特点
    太祖出身农民,对各阶层的人情世故了解很深,即位后,他制定的许多规章制度便带有明显的经验之谈,薪俸制度亦不例外。明初各级官员的薪俸数量“视前代差已薄”。[22](卷35,官俸)盖太祖在施政过程中,与前代经验相比较,对自己的阅历更为相信一些。而且,在他的观念中,官员是为民做事、为民服务的,是作为民众的仆人而存在的,因而,官员的薪俸只要达到足够养廉用度后略有剩余的程度即可。太祖制定的薪俸低基准正是出于这一目的。
    明代官员薪俸的最大特色便是它的折色变化。洪武时期,官员薪俸基本全支本色俸米。永乐年间,因漕运困难,开始改支折色。官员关支之俸除月米外,有钞、胡椒、苏木等,后来,又有绫罗绢布、衣物、盐、茶、钱等,最后趋向于银。而且,折色及其比例的制定悉按朝廷的需要。如永乐年间,由于对外贸易中大量输入胡椒、苏木,使仓库积压严重,因有折俸钞俱给胡椒、苏木的举措。折绢、折布以及赃罚库衣物也是起因于仓库中的绢布多年积压,恐年长日久,腐烂损坏,因折与官员。折支盐与茶的原因亦与此大同小异。可以看出,明代官员折色俸的性质有些类似于朝廷直接向臣下推销其剩余产品。无论何物,只要朝廷消费不完,有损毁之忧时,便高价“抛售”给官员,而且,以朝廷的威力,丝毫不问此物是否为其臣子们的所需之物,更不给其臣子们任何讨价还价的余地。
    此外,因朝廷规定的折色比例远远低于市场物价,官员用薪俸所折之物在市场只能换回极少的必需品,高者为原来的几分之一,低者仅为原来的几十分之一。更有甚者,有些物品乃严禁私贩之物,如盐、茶等,竟不知官员对之如何处理。如此,清廉官员竟有人不敷出者。如正统元年,副都御史吴讷上言曰:“洪武间,京官俸全支。后因营造减省,遂为例。近小官多不能赡,如御史刘准由进士授官,月支俸米一石五斗,不能养其母妻子女,贷同道御史王裕等、刑部主事廖谟等俸米三十余石。去年病死,竟负无还。”[22](卷35,官俸)奉行廉洁的结果竟是贫穷潦倒,有鉴于此,多数官员便走上了贪取之路。如成化元年,国子监助教李伸在其所上奏疏中指出:“今有司俱无全俸,类多折钞,衣食不足,未免苟取于民。”[22](卷35,官俸)明官员薪俸之折色亦使其官员之品质大打折扣。
    明官俸制的另一特点便是它的折银趋势。其变化历程,上文已有论述。此处值得一提的是,在明代,俸给折银只是一个趋势,它并没能达到完全折银的程度,直至明中后期,官员薪俸仍然是货币与实物同时关给,其主要构成仍为银、钞、米、绢、布等,只不过银在其中所占比例日增,最后达到占据主导地位而已。总之,整个明代,银始终没能完全排挤掉其它所有成分而完全垄断薪俸的构成。
    收稿日期:1999-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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