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
清代前中期陕西人口数字评析
钞晓鸿
【专题名称】明清史
【专 题 号】K24
【复印期号】2000年04期
【原文出处】《清史研究》2000年02期第55~63页
【作者简介】钞晓鸿,厦门大学历史系;邮编 361005
近年来,清代陕西人口史研究取得进展,已有若干论著面世(注:其中田培栋根据自然灾害与社会动荡,分阶段地考察了《明清时代关中地区人口的消长》,《平准学刊》第四辑上册,1989年2月。 萧正洪采用现代计量方法,分析了《清代陕南的流民与人口地理分布的变迁》,《中国史研究》1992年第3期。另外,曹占泉编著《陕西省志·人口志》,三秦出版社1986年;朱楚珠主编《中国人口·陕西分册》,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8年,对清代的陕西人口均有记述。),但关于这些原始人口数字本身的正误等问题,却鲜有论及。另一方面,在明清中国人口史专著中,研究者着眼于宏观上的总体把握,故对于清代的陕西人口亦只是偶有论及。(注:该方面的两部代表作是:何炳棣著、葛剑雄译《1368—1953年中国人口研究》,上海古籍出社1989年;姜涛著《中国近代人口史》,浙江人民出版社1993年。)本文以陕西旧方志中的人口资料及其他相关记载为主要依据,吸收前贤的研究成果,结合清代前中期人丁户口登记的演变,对陕西各地方志中户口数字的真伪误漏作一具体评析。其重要性在于:这是一切期以利用该类资料进行人口研究的基本前提。
一、顺治至康熙五十年
众所周知,赋役的征收量与田地人丁数量密切有关。田有盈缩,丁有增减,关乎国计民生的赋役征派亦随之变化,三者均为地方志的重要记载内容,且人们对“丁”数的重视程度远远超过了户口数量;故地方志在该时期的记载中,丁数不可或缺,而户口则是或有或无,可大致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类是只记载“丁”,不载户与口。在关中,如康熙《韩城县续志》卷3《食货志》(注:康熙42年刊本,据抄本。)、 康熙《朝邑县后志》卷3《政事》(注:康熙51年刊本。),等等。在陕南, 康熙《洋县志》证实当地有“保甲”建置,但其功能是“以司劝化”、“防御、巡逻、稽查诸务”,不言人口登记;人丁户籍仍归里甲,“编户二十四里,管人丁籍贯、地亩钱粮……”该志无户口数记载。(注:康熙《洋县志》卷2《建置志》,康熙33年刊本。)康熙《西乡县志》类是。 (注:康熙《西乡县志》卷2《建置志》,康熙57年刊本。)在陕北, 嘉庆《续修中部县志》卷2《赋役志》有“户口”条目, 记载明代该县的户、口、丁数,但清代康熙年间却只有“丁”数而无户口;民国该县县志就此辨析到:“此为按丁纳赋,非人口总数”(注:嘉庆《续修中部县志》卷2《赋役志》,嘉庆12年刊本;民国《黄陵县志》卷5《户口志》,1944年铅印本。中部县1944年改名黄陵县。)。
第二类情况是户、口数字残阙。澄城县,顺治初年,“实在户”共计1824,无口数。(注:顺治《澄城县志》卷1《田赋志·户口》, 咸丰元年刊本。)麟游县,“户,前明迄国初皆失考”(注:光绪《麟游县新志草》卷3《田赋志》,光绪9年刊本。)。康熙《陇州志》卷3 《田赋志》“户口”条,“实有户丁”480户, 并详细说明“丁”的数量变化,无人口数记载。(注:康熙《陇州志》卷3《田赋志》,康熙 52年刊本,据抄本。)
第三类是明确载有“户”与“口”数,但这些户口数字的准确性殊堪怀疑。我们将这类数据制成表1。
表1 陕西部分州县清初“户”“口”统计分析
资料来源:乾隆《郃阳县全志》卷2《田赋第三》; 道光《泾阳县志》卷14《食货志》;民国《醴泉县志》卷3《赋税志》; 光绪《浦城县新志》卷3《经政志》;乾隆《三水县志》卷6《地丁钱粮九》;道光《石泉县志》卷2《户口志第五》;乾隆《平利县志》卷2《户口》,光绪《续修平利县志》卷4《田赋志》;道光《清涧县志》卷4《田赋志》;民国《洛川县志》卷6《人口志》;道光《清涧县志》卷4《田赋志》;民国《洛川志》卷6《人口志》;乾隆《同官县志》卷3《田赋·户口》。
由该表可见,户均人口总体呈现两极分化,与正常户均人口数有明显差距,不是数值过大就是太小。这说明户口数据失真,至少其中之一(或户或口)存在问题。
在表1中, 大概只有同官县的数值最接近于人们通常所接受的户均人口数,而且该县又有清代前期系统规整的户口数据。为了便于分析,我们制成表2。
表2 陕西同官县清代顺乾时期“户”“口”统计分析
资料来源:乾隆《同官县志》卷3 《田赋·户口》乾隆三十年刊本,此据抄本。年均增长指的是相邻年度之间;顺治元年到乾隆三十年的年均增长率为1.43%。
由表2可知:该县的户均人口在顺治元年到康熙十年变化最大, 其他时期相对稳定,这倒符合由乱入治人口会相应变化的一般逻辑。然而正是清代初期的人口数值引起笔者的注意,在表2的户均人口中, 顺治十年的数值最高,而且也最接近正常的户均人口数,但根据同一部方志的其他记载可知,恰好是这一时期户均人口数值应该最低:“顺治初年”熊封任知县时,“民死亡者十七,村里为墟”(注:乾隆《同官县志》卷6《官师》,乾降30年刊本,据抄本。), 很难想像在人口大量死伤之时反而存在着最正常的户均人口数,此其一。其二,人口年均增长率低得出奇,从康熙元年至乾隆三十年,基本上都低于1‰;而且雍乾时期增长顿减, 人口自然增长率更低。这与常识不符,更与逻辑有悖。实际上,乾隆《同官县志》是知县袁文观任职不久后仓促纂就,袁氏本人对保甲制度亦颇有微辞。(注:乾隆《同官县志》,袁文观序,卷2《建置》。乾隆30 年刊本,据抄本。)在此情况下,县志所载人口存在问题是不难理解的。同官县的事例同时告诫我们,尽管户均人口数值失常(指与当时、当地的具体状况不符)可以证明户口数据失真;然而户均人口数值看似正常却未必可以确保户口数据无误。
要逐一彻底地搞清上述户口数的错误原因绝非易事,目前还无法办到。不过,有一点比较明确,即有的州县地方志误以“丁”数为“口”数。例如,根据康熙《泾阳县志》,该县清初顺治年间有“户”6, 985,“口”115,994,“人丁”114,169,乾隆《泾阳县后志》对此予以引录并明确指出,所谓的115,994实际是“折下下丁”的“原额”数, 而实在人丁为114,169。可见,康熙县志所谓的115,994“口”,实际上是115,994“丁”,且是折丁数额。(注:康熙《泾阳县志》卷3《贡赋志》,康熙9年刊本;道光《泾阳县志》卷14《食货略》,道光22 年刊本;乾隆《泾阳县后志》卷2《贡赋志》,乾隆12年刊本。)蒲城县, 光绪《蒲城县新志》在“户口”条目中记载,该县“康熙五年”有5,552 户,115,458口。但前一部县志却有这样的相应记载:“康熙五年”, “共户口五千五百五十二户”,“实行共丁一十一万五千四百五十八丁半”(注:光绪《蒲城县新志》卷3《经政志·户口》,光绪31年刊本; 乾隆《蒲城县志》卷5《经制》,乾隆47年刊本。), 光绪县志在以丁数为人口数的记载中的确是动了一番心思,有意将半丁省去;原因很明显,丁数有零有整,而人口数却只能是整数。嘉庆《洛川县志》中也存在着顺治十七年1,644口与1,644“行差丁”的矛盾记载。(注:田培栋将这一现象解释为丁口“混用”,并倾向于认为这里的丁数实际上是人口数,前揭文。笔者以为,根据当时的赋役制度、户均人口以及其他州县出现的类似情况,应该解释为误以丁数为人口数。并参见民国《洛川县志》卷6《人口志》结合顺治、嘉庆县志的相关记载所作“户口统计表”。)
既然是以丁为口,那么是否可以将丁数还原、转化为人口数,从而得出真正的人口数?笔者以为不能。首先,尽管顺治十一年,清廷“严编审隐捏之律……如有隐匿捏报,依律治罪”(注:《清文献通考》卷19《户口考一》,光绪28年上海鸿宝书局石印本。);但实施的效果并不理想。康熙帝曾指出,“直隶各省督抚及有司官编审人丁时,不将所生实数开明具报者,特恐加征钱粮,是以隐匿,不据实奏闻”(注:《东华录》康熙朝卷89,康熙五十一年二月壬午。)。另一方面,在顺治与康熙初年,清朝“以户口消长课州县吏殿最”;编审户口时增丁若干就给予地方各级官员“纪录”(注:《清文献通考》卷19《户口考一》,光绪28年上海鸿宝书局石印本。)。在此政策的诱导下,有的地方官员则不免以浮报人丁来获得奖赏与升迁。如此分析,则丁数本身已存在失真。其次,退一步讲,即使正确、真实,清初各地征徭方式的复杂性又使得据丁还原人口难以实现。据史书载:“编审人丁、征徭科则:编审之法,核实天下丁口,具载版籍,年六十以上开除,十六以上添注,丁增赋亦随之。考直省丁徭,有分三等九则者,有一条鞭征者,有丁随地派者,有丁随丁派者”。(注:《清文献通考》卷21《职役考一》。)在陕西,城固县志有详细的三等九则丁数记载,并将上上丁至下下丁分别依次以1∶9到1∶1的比例折算成下下丁,我们既知该县折成下下丁的总数额,又知折丁前三等九则各自的实际丁额。(注:康熙《城固县志》卷3《食货》,光绪4年重刊本。)然而有如城固县如此详细记载者在陕西实属罕见,一般方志仅仅记载本县折成下下丁的折丁总数额,据此我们无法知晓其三等九则的实际丁额,更何谈将丁额转化为人口。另外,陕西在雍正以前也存在着所谓的“按地作丁”,朝邑县即属此列,“按地作丁,朝邑之定法,然当官既以地亩起例而民间复照人数分派”,康熙年间王兆鳌任知县后,“定以有地七亩,坐以一丁为则,请凡无地并有地而少者,悉不与焉”(注:康熙《朝邑县后志》卷8 《艺文》所录《邑侯王公编审廉明公正万姓感恩碑记》,康熙51年刊本。)。若此,朝邑县的丁役负担事实上取决于部分田地面积,人丁数背后的实质是田地数量,如果以这一部分田地数量来还原人口,显然是不切实际的。方家研究已经指出,包括这一时期在内,所谓的“丁”,“既不是人口数,也不是户数或纳税的成年男子数,而只不过是赋税单位”(注:何炳棣前揭书第34页。)。
由于保甲与户口也有关联,这里需要附带论及。顺治元年,清廷“令州县编置户口牌甲”,但此后数十年间,各地“奉行不力”,于是康熙四十七年,清政府再次“申行保甲之法”。从这两次保甲制度的具体内容来看,各方面的规定还欠周密,并无相应的奖惩训戒措施,故而实施亦不彻底。(注:《清文献通考》卷19《户口考一》,卷22《职役考二》,卷23《职役考三》。)陕西方志对这一时期的保甲很少记载。因此,保甲在基层人口登记方面的全面性与准确性,还无从谈起。
综上分析,一般而言,该时期人口数字失真,其中有的地方志还误以“丁”数为人口数。由于丁数本身也不完全可靠,加之丁徭征派的复杂性,将丁数转化为人口数通常是不可能的。
二、康熙五十一年至乾隆五年
陕西地方志对这一时期的户口记载,在形式上与上述时期相似:或有或无,或残阙不全。例如,雍正《宜君县志》的《户口》部分,既无户、亦无口,内容尽为丁及丁银数;(注:雍正《宜君县志·户口》,雍正10年抄本。)前引康熙末年的《城固县志》有详细的三等九则丁额记载,但对于户口数量却只字未提;潼关,康熙志“不详”“户口”,至嘉庆年间,“康雍间(户口)俱失考”(注:嘉庆《续修潼关县志》卷上《田赋志第四》,1931年铅印本。)。前文指出,澄城县顺治初年有户数无口数,而到了雍正初年却“无户数”(注:乾隆《澄城县志》卷9《户口赋税十》,乾隆49年刊本。)。不过,与上述时期相比, 各地方志对本地人丁户口的全面记载已逐渐增多,但由于国家相关政策的变化,使得这一时期的有关记载纷繁复杂。
康熙五十一年,康熙帝提出,“应令直省督抚,将见今钱粮册内有名丁数,勿增勿减,永为定额。其自后所生人丁,不必征收钱粮”,要求大臣具体讨论实施。(注:《东华录》康熙朝卷89,康熙五十一年二月壬午。)九卿会议后确定:“嗣后编审人丁,据康熙五十年征粮丁册定为常额。其新增者谓之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至五十二年颁恩诏复申明之。”(注:《清文献通考》卷19《户口考一》,光绪28年上海鸿宝书局石印本。)这一政策出台后,使得丁额数量固定化,为此后“摊丁入亩”的推行创造了有利条件,陕西亦于雍正初年在全省范围内广泛实施摊丁入地。赋役征发与滋生人丁脱节、丁役负担原则上摊入地亩、赋役依据地亩一并征收,国家政策的这些变化势必对人丁户口编审登记产生影响:这便是,地方上不必担心因实际人口增加而相应地增加丁役负担,匿报人口已无必要;另一方面,康熙五十六年清朝“以续增人丁既不加赋,将增丁之州县官停其议叙”(注:《清文献通考》卷19《户口考一》,光绪28年上海鸿宝书局石印本。),浮报人丁也不能再从中得到好处,亦失去了存在基础。这样,从理论上来讲,各地官吏可以毫无顾忌地据实汇报人丁户口,从而使其准确性大为提高,但是在现实中,要准确地获得人丁户口数量谈何容易,而多报少报与地方负担、地方官的升迁降调又无直接关系,从而使得人丁户口数量的重要性降低,甚至出现相对的随意性。
陕西宝鸡县志载:“自均丁于粮……有田即有粮,有粮即有丁”,则“不核户口之实”(注:乾隆《宝鸡县志》卷5《赋役》,1922 年铅印续纂本。);岐山县志抱怨说:“丁并于地,永不加赋,虽征纳颇免烦扰,而户籍日渐湮没”(注:民国《重修岐山县志》卷4 《田赋》,1925年铅印本。);长安县,“自以地载丁,官府遂视编审为具文”(注:民国《咸宁长安两县续志》卷5《地理考下》,1936年铅印本。 )。陕南相对富庶的洋县,“康熙五十五年至乾隆三十六年共编审出溢额丁四十七丁”(注:光绪《洋县志》卷6《田赋志》,光绪24年抄本。 ),在所谓的“康乾盛世”之时,60年间仅额外增加47丁,很明显,不是匿报人丁就是人丁编审漫不经心。另一些方志则对浮报户口人丁提出批评。宜川县志称:“清康熙末添丁永不加赋之诏实行后则浮报,故道光三年之人口总数视唐开元时何多让焉”(注:民国《宜川县志》卷6《人口志》,1944年铅印本。);洛川县,“虽康雍以后,以粮载丁,而户口编审,沿例册报。惟滋生人口永不加赋,故匿报一变而为浮报焉”(注:民国《洛川县志》卷6《人口志》,1944年铅印本。); 潼关县志的作者就此感慨到,“古者按丁出赋,人多隐匿,故常患其报少;自雍正二年均丁于地,永不加赋,书吏每任意填写,故又常患其报多,一县如斯,推之一省可知,推之全国又可知矣”(注:民国《潼关县新志》卷上《田赋志第三》,1931年铅印本。)。
浮报人口以郃阳县最为典型。乾隆《郃阳县全志》系知县席奉乾聘请陕西武功人孙景烈编纂而成。孙氏为关中名儒,对当地的社会与文化应较熟悉,但仅仅三个月就完成一部县志,不能不说时间仓促。该县顺乾时期“户”“口”数字及分析请参见表3。
表3 郃阳县顺治、乾隆年间“户”“口”统计分析
资料来源:乾隆《郃阳县全志》卷2《田赋第三》。
由该表可知,乾隆前期30年间的户口数异常接近,几无变化, 单据此其正确性就已值得怀疑,而户均人口达20人以上更是荒诞离奇。从相对数量分析,郃阳仅为普通一县,而其人口已达61万余人之多,实为笔者遍阅关中清代方志所仅见,并且至少已是关中其他州县人口数的两至三倍。应该说这是一个明显错误,然而孙景烈如是记载,知县席奉乾视而不见。值得一提的,曾四度出任陕西巡抚的陈宏谋对该志亦有点评,而且恰恰户口数据之旁就有陈氏的评语,但陈氏评价的只是其写作技巧而非数据本身。这些均从侧面反映了当时官吏士绅对户口数据的麻木与漠然,户口登记制度存在着严重缺陷。(注:乾隆《郃阳县全志》卷4《杂记第七》等,乾隆34年刊本。 明代康海《武功县志》被奉为简明方志一派的代表,该志对孙景烈的影响很大,孙氏本人对康海志备加推崇,乾隆26年重刊的《武功县志》就有孙景烈的评注。)
雍正初年的乾州户口可谓是造假的代表。拜斯呼朗于雍正三年任知州,自称“予下车,首先查核户口实数”。他修纂的《乾州新志》,“田赋”、“丁徭”、“户口”等条目清晰,在户口记载中,除有全州总数外,还有东南西北四乡的保甲数量及其户口数。(注:雍正《乾州新志》卷4《州官》,卷3《户口》等,雍正5年刊本。 )诸如此类给人以利用保甲切实查核、登记人口的初步印象。然而具体分析之后,却发现该州的户口数字是蓄意编造,请看表4。
表4 乾州雍正初年“户”、“口”数统计分析
资料来源:雍正《乾州新志》卷3《户口》,雍正5年刊本。
该组资料有两点足以引起人们的怀疑:其一,户口数字散总不符;其二,城区四街及城外四乡的人口数几乎均是各自户数的三倍整(仅东乡有两人之差)。如果说第一个错误可能是笔误或刊刻疏误的话;那么第二个错误将如何解释?我们承认自然、社会条件相同的区域存在着相当接近的户均人口,但当时无论如何不至于完全相同,不至于城乡之间相同,且都是户均恰好3口人,不多亦不少。至光绪年间, 该州再次修志,大概是上次州志户口造假过于拙劣、太容易被人识破,此次又不便于公开说明,只好空阙了事;故光绪《乾州志稿》洋洋16卷之多,惟独不载全州古今的户口数,看来是事出有因。
保甲方面,雍正四年清朝再一次“严饬力行保甲”,认为“自康熙四十七年整饬保甲之后,奉行既久,往往有名无实”,此次“定保正、甲长、牌头赏罚及选族正之例”(注:《清文献通考》卷23《职役考三》。)。将雍正四年与康熙四十七年的规定相比较,最明显的变化是添加了奖惩赏罚措施,推动保甲编制向纵深扩展。此后不几年,陕西也出现了相对全面、规范的保甲编置及由此而来的户口数据(典型的例子是富平县,具体分析详后文)。
总之,康熙五十一年至乾隆五年是承上启下的过渡时期,陕西各地的人丁户口数字总体上仍然令人难以接受,有的州县人为编造现象还十分严重。然而与此同时,保甲制度逐渐严密,相对全面、准确的户口数字已零星出现。
三、乾隆五年之后
乾隆五年十一月,乾隆皇帝批评各地,“虽有五年编审之规……虽有岁终稽核之法,而奉行者仅亦于登耗散敛之间,循职式之旧”,提出以后每年冬季,“该督抚将各府州县户口减增……详悉具折奏闻”,要求大臣具体讨论实施。(注:《东华录》乾隆朝卷12,乾隆五年十一月戊辰。)户部复议亦认为应切实清查人口,“请嗣后编审奏销仍照旧办理外,应令各督抚即于辛酉年编审后,将各府州县人口按户清查,及户内大小各口一并造报,毋漏毋隐”(注:《清实录·高宗实录》卷131,乾隆五年十一月乙酉。)。然而后经一番讨论之后,具体的实施方案却措词委婉,有不少回旋余地,“每岁造报民数,著俱照编审之法,未免烦扰,直省各州县设立保甲门牌,土著流寓原有州籍可稽,若除去流寓,将土著造报,即可得其实数,应令各督抚于每年十一月将户口数与谷数一并造报,番疆苗界不入编审者不在此例”,并得到皇帝批准执行。(注:《清文献通考》卷19《户口考一》,光绪28年上海鸿宝书局石印本。)这样,清朝从国家政策上开始利用逐步加强的保甲制度来登记人口,不过只统计了人口的一部分,流寓等不包括在内。乾隆二十二年,乾隆帝认为雍正年间申饬保甲之后,州县编查保甲“乃日久生玩”,于是“更定保甲之法”,使得保甲编查更加广泛、彻底:“绅衿之家”、外来“客尼”、“山居棚民”、“苗疆寄籍内地”等等均一体编入;而且责令保长甲长对“户口迁移登耗”,“随时报明”(注:《清文献通考》卷24《职役考四》,卷19《户口考一》。)。这为以后根据保甲来全面登记人口创造了条件。而清朝长期以来实行的五年一度人丁编审,随着摊丁入亩的进一步推行,只不过是“沿袭虚文,无裨实政”,于乾隆三十七年“著永行停止”(注:《清文献通考》卷25《职役考五》。)。这样,清朝对人口增减的掌握就只是依据每年各地上报的民数谷数册。
有资料证实,陕西有的州县的确按照上述乾隆初年的规定,只登记了土著人口。初刻于乾隆二十七年的《延长县志》记载,“今奉文查造,合城驿乡镇除寄居客户不算外,本邑土著计五千二百三十六户,二万一千四十四口”(注:乾隆《延长县志》卷3《户役志》, 据民国补抄本。)。但保甲制度总的来讲仍然没有切实执行。乾隆二十二年六月,陈宏谋最后一次离任陕西巡抚,次年根据自己的“见闻所及”上奏乾隆皇帝,认为保甲根本不可能全部登记所有人口,这样做反而会给地方增添烦扰。他说,“各直省州县户口,自十数万以至数十万不等,逐户列入门牌已非易事。若一户之中大小男女逐一造入,更有所难;即能全数造入,一口不遗,而人口消长及赘婿、雇工、伙计、亲友依倚,来去无常,亦难拘定。不但官吏烦琐,于民间尤滋纷扰”;各地保甲门牌形同虚设,官吏执行“亦不过故套相沿”。建议“门牌止列家长姓名生理,附注成丁男几名,其妇女幼童不必列入”(注:(清)琴川居士《皇清奏议》卷51,《筹议编查保甲疏》,清刻本。)。这事实上承认至少自己在陕西任巡抚时,保甲制度并未切实实施。陕南山区由于开发晚,有些地方的保甲建置还是一片空白。乾隆三十三年湖北巡抚程焘上奏,为了加强郧阳山地管理,要求陕南相邻地区,“设立保甲,稽查奸匪”(注:《清文献通考》卷19《户口考一》。)。以上种种,使得官方登记人口少于实际数量。不过,一些州县也存在浮报人口,如上文列举的郃阳县乾隆三十三年人口数;等等。
截至到乾隆四十年,尽管这一时期陕西方志记载人口存在种种问题(包括以前的户口数残阙),然而仔细观察,仍可发现其逐渐进步之处。例如,不少人口统计明确说明是包括“男女(妇)大小”,户均人口趋向正常。值得注意的是,平利县乾隆十九年的户口登记已含侨寓,“乾隆十九年知县黄宽编查保甲,合营兵及侨居寄籍之家,通共二千三百一十八户,男妇大小八千五百九口”(注:乾隆《平利县志》卷2《户口》,乾隆21年刊本。)。
乾隆四十年,乾隆帝认定乾隆五年出台的要求各地每年上报民数、谷数制度,“有司视为具文,大吏亦忽不加察。谷数尚有仓储可核,而民数则量为加增,所报之折及册竟有不及实数什之二三者”,警告各地务必痛改前非,否则予以严惩,“嗣后每年奏报人民,各该督抚务率属员实力奉行,勿再如前约略开造,倘因循疏漏,查出定当予以处分”(注:《清文献通考》卷19《户口考一》。)。户部随后规定:“直省民数,令督抚统饬所属各州县查具实在民数,于每岁十月内与谷数一并造册,咨部汇题。若造报不实,予以议处”。与乾隆五年规定相比,这一次是要清查“实在民数”,而上一次限于“土著”;这一次有严厉的惩处措施相配套,而上一次则无。不过,此次规定仅为根据保甲门牌来登记汇总各地人口,并不是真正的人口普查,“凡州县造报每岁民数,令各按现行保甲门牌底册核计汇总,无庸挨户细查花名”(注:(清)席裕福《皇朝政典类纂》卷30《户役一》引《户部则例》,光绪28年刊本。)。若此,人口登记的质量与保甲制度的推行效果之间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
虽然清朝从乾隆四十一年开始才有了依据保甲、自下而上相对全面认真的户口登记,从而使得户口数字的真实性大为提高,但从清代陕西各地的实际情况来看,此前个别州县已经有认真细致的人口登记,其中富平县最为典型。
雍正十三年,乔履信由郿县知县改任富平。下车伊始,即与士庶相商,以“设乡练、行保甲”作为头等大事:将全县划分为85联,每联公举约正、乡长各一人,各联管辖若干村堡。每村公举乡约、练总,“专司稽查保甲、约束化导之事”,受约正、乡长制约。一村有若干户,每10户为一甲,甲长称作牌头。在颁发给约正、乡长的《条约》中,规定了应该负责执行的10项事务,其中之一就是“清查户口”,其主要内容与特点分析如下:
户的划分严格,颁销门牌适时。(1)“所谓烟户者, 凡一家之内,分产另爨者,即为另户,便给以门牌”;(2 )“如有外来归籍在第,几牌居住,即报明另填门牌,附该甲之内”;(3 )“如有在内搬出,别方居住者,亦即报名销去门牌”。
人口清查缜密细致。(1)“每一户共是几代,或有祖父母、 父母以及本身夫妇、儿女、男孙女孙、伯叔父母、兄弟、侄儿侄女,男为丁,女为口,共几丁几口”;(2)“凡户内人丁有出外游宦贸易者, 亦要一一开明”;(3)“至甲内各户有僮仆、雇工,亦须确查籍贯、 年岁,附于门牌之末”。
户口册籍编造完备,核查认真,及时反映有关变化。(1 )“逐人问明,实在年岁,作何生理,实有田粮若干……详悉填入门牌,挨次编造,至编完十户是为一甲”;(2)人口登记,“开写分明, 造成二册,一册送县存案,一册交付约正、乡长,以便清查”;(3 )“如一户之内丁口有增减,每至一季之底,乡练同牌头、本户报名,另换门牌;如有改易生理、分家另爨者,亦如之”;(4)约正、乡长会同乡约、 练总“遵照清查编造册……亲行查点,如有遗漏丁口”,严惩不贷。(注:以上关于富平县的记载,见乾隆《富平县(乔)志》卷3 《乡甲》及所附《条约》、《札付》,乾隆5年刊本。)
有资料显示,乔履信的这套方法在富平县得以继承,实施效果良好,四十年后另一部富平县志记载,“前令乔编为九十九联,联选正、长各一人领之,出示给札,谆切详明,四民相安已久,今仍其规”(注:乾隆《富平县(吴)志》卷2《建置》,乾隆43年刊本。)。
乔履信在陕历署数县,为官多年,在其他州县也继续推广他这套行之有效的方法。咸宁县资料记载,“履信治咸(宁),乡甲保伍,一如治富(平),十九社民情大和”(注:民国《咸宁长安两县续志》卷14《良吏传》。)。嘉庆年间,咸宁县的人口记载仍然比较规范,将户口与相应的若干村庄、保、甲一并叙述,既有东西南北乡各地的户口数,又有汇总数,而且是“商贾军流兵丁雇役皆与焉”(注:嘉庆《咸宁县志》卷10《地理志》,嘉庆24年刊本。)。
乾隆四十年以后的数十年间,陕西地方志对该时期人口的记载有三个变化。其一,人口登记比较全面。除土著外,还有客籍流寓等;明确说明包括男女老幼者继续增多。其二,户口与丁均有记载,而且常常是分卷、分条分别记载。兹仅举数例:乾隆《韩城县志》卷3《田赋》中,“丁”、“户”、“口”数俱备,并分列男女大小人数;嘉庆《韩城县续志》卷5《释地》中有“男妇大小”人数, 并注明含“城内及四乡土著并寄籍”(注:分别为乾隆49年刊本、嘉庆23年刊本。)。乾隆《蒲城县志》卷5《经制》中,依次记载该县明代的户与口, 康熙年间的户与丁,乾隆四十七年的户及男女大小人数。(注:乾隆47年刊本。)麟游县嘉庆年间户口统计,“军籍商民在焉”(注:光绪《麟游县新志草》卷3《田赋志》,光绪9年刊本。)。乾隆《郿县志》卷4 《政录第三之上》中有“户口保甲”与“田赋”等条目,前者保甲与户口一并叙述,后者中才记载“丁”(注:宣统元年增补、二年铅印本。)。乾隆《府谷县志》卷1《户口》载有东西南北各乡的户口数、合计数。 (注:乾隆48年刊本。)嘉庆《续兴安府志》卷2 《食货志》有“户口”专条,分载所辖7州县户、口数,其中安康县分类细致,有土著、 “客籍”、“只身客籍”、“僧道籍”及相应的户数、(男女大小)人数。(注:嘉庆17年刊本。)乾隆《三水县志》由大学者孙星衍纂就, 卷6为《地丁钱粮志》,与清代前期方志中有“户口”条目却常常不载(户)口数相反,该志所谓的地丁钱粮卷却不载“丁”数,反而辑录有户数与口数。(注:乾隆50年刊本。)但总体看来,陕南、陕北变化不甚明显,且方志质量不及关中。第三个变化是,户均人口更趋合理、正常化。表5是我们选取的几组典型例子,很能说明这一问题。
表5 清代前中期陕西部分州县“户均人口”变化表 (单位:口/户)
资料来源:嘉庆《续修潼关厅志》卷上《田赋志第四》。民国《醴泉县志》卷5《赋税志·户口》。道光《泾阳县志》卷14《食货略》,乾隆《泾阳县后志》卷2《贡赋志》,乾隆《泾阳县(葛)志》卷3《贡赋志》,宣统《重修泾阳县志》卷3《户口》。乾隆《渭南志》卷6《赋役志》。光绪《蒲城县新志》卷3《经政志》,乾隆《蒲城县志》卷5《经制》。乾隆《三水县志》卷6《地丁钱粮九》。道光《清涧县志》卷4《田赋志》。道光《石泉县志》卷2《户口志第五》。 道光《留坝厅志》卷4《土地志》。
总之,从乾隆五年开始,清朝明显地加强了对人口的登记与保甲制度的推行力度,徒具形式、长期实行的人丁编审最终废止。乾隆四十年后则变化更大:人口登记从普遍只限于土著到几乎包括所有人口;户均人口愈加切近实际;人口登记成为地方各级的重要职责。陕西在这一变化中,新政策、新方法的施行有些州县事实上早于国家新的规定。因此,与其说国家出台了某项新政策,不如说地方上早已存在并付诸实施;与其说国家下令地方上执行某项新规定,不如说是顺应利用了这一趋势。但这并不意味着陕西各地毫无保留地彻底执行了中央规定,有些地方官吏甚至连自己制定的标准也达不到。关中富平县,乾隆元年、四十三年的性比例均略高,分别为148与150,40余年间人口年均增长率仅为1.55‰;(注:据乾隆《富平县(乔)志》卷3《乡甲》;乾隆《富平县(吴)志》卷2《建置》。)韩城县乾隆四十九年儿童性比例高达167。至嘉庆二十二年,人口年均增长率仅为0.75‰。(注:据乾隆《韩城县志》卷3《田赋》;嘉庆《韩城县续志》卷5《释地》。)陕北葭州,乾隆四十年至嘉庆十年人口年均增长率仅为1.63‰,而相邻的神木县同一时期人口年均增长率却达12.32‰。(注:据民国《续修陕西通志稿》卷31 《户口》引“府志”。)陕西石泉县乾隆五十二年至嘉庆十七年人口年均增长率仅0.20‰,大大低于该时期陕南紫阳等县的增长率。(注:据道光《石泉县志》卷2《户口志第五》,道光29年刊本;嘉庆《续兴安府志》卷2《食货志》,嘉庆17年刊本。并参考萧正洪前揭文所计算紫阳、 山阳、留坝、平利四县人口年均增长率。)实际上,陕南地方官吏对保甲制度本来就有保留意见,如“由守令陟分巡,先后在陕南垂三十年”的严如熤,于嘉庆十年撰成《三省山内风土杂识》,此书实为人们所熟知的《三省边防备览》之蓝本,其所阐发的主张对陕南各地的影响极大。严氏认为保甲“只可行之城市,不能行于村落”,山民零星散处,棚民迁徙无常,“甲长保正相距恒数里、数十里,讵能朝夕稽查,而造门牌、取互结,敛钱作费,徒滋胥吏之鱼肉”(注:(清)严如熤《三省山内风土杂识》(不分类)及宋联奎、胡思敬跋,辑入《关中丛书》第三辑。)。前文已指出,该时期人口登记的质量取决于保甲的推行效果,地方官吏未能切实编查保甲,由此而来的人口数字,其准确性可想而知。
清初至康熙五十年,陕西地方志对该时期各地户口的记载或有或无,或残缺不全,仅有的户口数亦大多失真。这除了当时国家规定只是人丁编审、清代的保甲制度还处于初创时期等复杂因素之外,误以“丁数”为人口数是造成人口数字失真的重要原因之一。然而在通常情况下,将此丁数转化、还原为人口数量是不可行的。
康熙五十一年至乾隆五年,人丁编审发生重大变化,户口登记呈现纷繁混杂。后者主要表现为:人为编造现象在一些地方还相当严重,与此同时,利用保甲、相对全面准确的户口数字在陕西已零星出现。
乾隆五年之后,清朝利用逐步强化的保甲制度来登记土著人口,徒具形式的人丁编审被永行废止;乾隆四十年之后,清廷更进一步要求各地根据保甲切实全面登记人口,人口登记的质量取决于保甲制度的推行效果。该时期陕西人口记载亦发生三大变化:一是人口登记渐趋全面;二是户口、丁数日益分明;三是户均人口趋于合理。不过,陕西地方官吏对保甲制度仍有保留意见,推行不够彻底,人口数字的准确性是有限的。因此,尽管乾隆四十年之后陕西人口登记从总体而言达到了有清以来的最高水平,然而客观地具体分析,这一水平首先表现在健全人口登记的各种规章制度,其次才是人口数字本身的相对正确性,这一正确性主要体现在部分州县依据保甲切实登记而来的人口数字的相对真实性。(注:乾隆年间陕西全省的人口数字不够准确。例如,乾隆三十六年(1771)至四十一年(1776),全国人口平均增长率为24.97%, 而陕西仅为10.34%(姜涛前揭书第48页、第49页);乾隆四十四年(1779 )至五十九年(1794),全国人口年均增长率为8.72‰,而乾隆四十五年(1780)至乾隆五十九年陕西人口年均增长率为2.57‰(全国人口数字取自何炳棣前揭书附录一《乾隆六年—道光三十年官方人口数》,陕西人口数字取自姜涛前揭书附录《1749—1898年分省人口统计》,因陕西无乾隆四十四年人口数字,故取乾隆四十五年)。可见,陕西人口增长率远远低于全国。但是这一时期,陕西南部已有大规模的、来源广泛的流民入徙(萧正洪前揭文),人口除自然增长外,又有机械增长;因此,纵不能说该时期陕西人口的增长率大大高于全国,但至少不低于全国应该是有十分把握的。)^
【专 题 号】K24
【复印期号】2000年04期
【原文出处】《清史研究》2000年02期第55~63页
【作者简介】钞晓鸿,厦门大学历史系;邮编 361005
【内容提要】 | This essay is primarily based on population data fromShaanxi provincial gazetteers and other similar writtenrecords.The author concretely evaluates the changing processof registering households and individuals in Shaanxi duringthe early half of the Qing, and the accuracy and losses inhousehold figures in Shaanxi provincial gazetteers. |
一、顺治至康熙五十年
众所周知,赋役的征收量与田地人丁数量密切有关。田有盈缩,丁有增减,关乎国计民生的赋役征派亦随之变化,三者均为地方志的重要记载内容,且人们对“丁”数的重视程度远远超过了户口数量;故地方志在该时期的记载中,丁数不可或缺,而户口则是或有或无,可大致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类是只记载“丁”,不载户与口。在关中,如康熙《韩城县续志》卷3《食货志》(注:康熙42年刊本,据抄本。)、 康熙《朝邑县后志》卷3《政事》(注:康熙51年刊本。),等等。在陕南, 康熙《洋县志》证实当地有“保甲”建置,但其功能是“以司劝化”、“防御、巡逻、稽查诸务”,不言人口登记;人丁户籍仍归里甲,“编户二十四里,管人丁籍贯、地亩钱粮……”该志无户口数记载。(注:康熙《洋县志》卷2《建置志》,康熙33年刊本。)康熙《西乡县志》类是。 (注:康熙《西乡县志》卷2《建置志》,康熙57年刊本。)在陕北, 嘉庆《续修中部县志》卷2《赋役志》有“户口”条目, 记载明代该县的户、口、丁数,但清代康熙年间却只有“丁”数而无户口;民国该县县志就此辨析到:“此为按丁纳赋,非人口总数”(注:嘉庆《续修中部县志》卷2《赋役志》,嘉庆12年刊本;民国《黄陵县志》卷5《户口志》,1944年铅印本。中部县1944年改名黄陵县。)。
第二类情况是户、口数字残阙。澄城县,顺治初年,“实在户”共计1824,无口数。(注:顺治《澄城县志》卷1《田赋志·户口》, 咸丰元年刊本。)麟游县,“户,前明迄国初皆失考”(注:光绪《麟游县新志草》卷3《田赋志》,光绪9年刊本。)。康熙《陇州志》卷3 《田赋志》“户口”条,“实有户丁”480户, 并详细说明“丁”的数量变化,无人口数记载。(注:康熙《陇州志》卷3《田赋志》,康熙 52年刊本,据抄本。)
第三类是明确载有“户”与“口”数,但这些户口数字的准确性殊堪怀疑。我们将这类数据制成表1。
表1 陕西部分州县清初“户”“口”统计分析
县份 年代 户 口 户均人口 郃阳 顺治初年 6700 69015 10.30 泾阳 顺治?年 6985 115994 16.61 醴泉 康熙38年(1699) 3005 24040 8 蒲城 康熙5年(1666) 5552 115458 20.80 三水 康熙8年(1669) 1842 31382 17.04 石泉 康熙21年(1682) 557 2098 3.77 平利 康熙50年(1711) 492 1913 3.89 清涧 顺治18年(1661) 242 2877 11.81 洛川 顺治17年(1660) 788 1644 2.09 顺治元年(1644) 5597 26685 4.77 同官 顺治10年(1653) 5792 28672 4.95 |
资料来源:乾隆《郃阳县全志》卷2《田赋第三》; 道光《泾阳县志》卷14《食货志》;民国《醴泉县志》卷3《赋税志》; 光绪《浦城县新志》卷3《经政志》;乾隆《三水县志》卷6《地丁钱粮九》;道光《石泉县志》卷2《户口志第五》;乾隆《平利县志》卷2《户口》,光绪《续修平利县志》卷4《田赋志》;道光《清涧县志》卷4《田赋志》;民国《洛川县志》卷6《人口志》;道光《清涧县志》卷4《田赋志》;民国《洛川志》卷6《人口志》;乾隆《同官县志》卷3《田赋·户口》。
由该表可见,户均人口总体呈现两极分化,与正常户均人口数有明显差距,不是数值过大就是太小。这说明户口数据失真,至少其中之一(或户或口)存在问题。
在表1中, 大概只有同官县的数值最接近于人们通常所接受的户均人口数,而且该县又有清代前期系统规整的户口数据。为了便于分析,我们制成表2。
表2 陕西同官县清代顺乾时期“户”“口”统计分析
户均 年均增长 年份 户 口 人口 率(%) 顺治元年(1644) 5,597 26,685 4.77 -- 顺治10年(1653) 5,792 28,672 4.95 8.01 康熙元年(1662) 6,084 29,988 4.93 5.00 康熙10年(1671) 6,310 30,118 4.77 0.48 康熙20年(1681) 6,350 30.427 4.79 1.02 康熙30年(1691) 6,380 30.570 4.79 0.47 康熙40年(1701) 6,452 31,127 4.82 1.81 康熙50年(1711) 6,513 31,338 4.81 0.68 康熙60年(1721) 6,521 31,512 4.83 0.55 雍正10年(1732) 6,518 31,497 4.83 -0.04 乾隆10年(1745) 6,529 31,538 4.83 0.10 乾隆20年(1755) 6,541 31,643 4.84 0.33 乾隆30年(1765) 6,546 31,718 4.86 0.24 |
资料来源:乾隆《同官县志》卷3 《田赋·户口》乾隆三十年刊本,此据抄本。年均增长指的是相邻年度之间;顺治元年到乾隆三十年的年均增长率为1.43%。
由表2可知:该县的户均人口在顺治元年到康熙十年变化最大, 其他时期相对稳定,这倒符合由乱入治人口会相应变化的一般逻辑。然而正是清代初期的人口数值引起笔者的注意,在表2的户均人口中, 顺治十年的数值最高,而且也最接近正常的户均人口数,但根据同一部方志的其他记载可知,恰好是这一时期户均人口数值应该最低:“顺治初年”熊封任知县时,“民死亡者十七,村里为墟”(注:乾隆《同官县志》卷6《官师》,乾降30年刊本,据抄本。), 很难想像在人口大量死伤之时反而存在着最正常的户均人口数,此其一。其二,人口年均增长率低得出奇,从康熙元年至乾隆三十年,基本上都低于1‰;而且雍乾时期增长顿减, 人口自然增长率更低。这与常识不符,更与逻辑有悖。实际上,乾隆《同官县志》是知县袁文观任职不久后仓促纂就,袁氏本人对保甲制度亦颇有微辞。(注:乾隆《同官县志》,袁文观序,卷2《建置》。乾隆30 年刊本,据抄本。)在此情况下,县志所载人口存在问题是不难理解的。同官县的事例同时告诫我们,尽管户均人口数值失常(指与当时、当地的具体状况不符)可以证明户口数据失真;然而户均人口数值看似正常却未必可以确保户口数据无误。
要逐一彻底地搞清上述户口数的错误原因绝非易事,目前还无法办到。不过,有一点比较明确,即有的州县地方志误以“丁”数为“口”数。例如,根据康熙《泾阳县志》,该县清初顺治年间有“户”6, 985,“口”115,994,“人丁”114,169,乾隆《泾阳县后志》对此予以引录并明确指出,所谓的115,994实际是“折下下丁”的“原额”数, 而实在人丁为114,169。可见,康熙县志所谓的115,994“口”,实际上是115,994“丁”,且是折丁数额。(注:康熙《泾阳县志》卷3《贡赋志》,康熙9年刊本;道光《泾阳县志》卷14《食货略》,道光22 年刊本;乾隆《泾阳县后志》卷2《贡赋志》,乾隆12年刊本。)蒲城县, 光绪《蒲城县新志》在“户口”条目中记载,该县“康熙五年”有5,552 户,115,458口。但前一部县志却有这样的相应记载:“康熙五年”, “共户口五千五百五十二户”,“实行共丁一十一万五千四百五十八丁半”(注:光绪《蒲城县新志》卷3《经政志·户口》,光绪31年刊本; 乾隆《蒲城县志》卷5《经制》,乾隆47年刊本。), 光绪县志在以丁数为人口数的记载中的确是动了一番心思,有意将半丁省去;原因很明显,丁数有零有整,而人口数却只能是整数。嘉庆《洛川县志》中也存在着顺治十七年1,644口与1,644“行差丁”的矛盾记载。(注:田培栋将这一现象解释为丁口“混用”,并倾向于认为这里的丁数实际上是人口数,前揭文。笔者以为,根据当时的赋役制度、户均人口以及其他州县出现的类似情况,应该解释为误以丁数为人口数。并参见民国《洛川县志》卷6《人口志》结合顺治、嘉庆县志的相关记载所作“户口统计表”。)
既然是以丁为口,那么是否可以将丁数还原、转化为人口数,从而得出真正的人口数?笔者以为不能。首先,尽管顺治十一年,清廷“严编审隐捏之律……如有隐匿捏报,依律治罪”(注:《清文献通考》卷19《户口考一》,光绪28年上海鸿宝书局石印本。);但实施的效果并不理想。康熙帝曾指出,“直隶各省督抚及有司官编审人丁时,不将所生实数开明具报者,特恐加征钱粮,是以隐匿,不据实奏闻”(注:《东华录》康熙朝卷89,康熙五十一年二月壬午。)。另一方面,在顺治与康熙初年,清朝“以户口消长课州县吏殿最”;编审户口时增丁若干就给予地方各级官员“纪录”(注:《清文献通考》卷19《户口考一》,光绪28年上海鸿宝书局石印本。)。在此政策的诱导下,有的地方官员则不免以浮报人丁来获得奖赏与升迁。如此分析,则丁数本身已存在失真。其次,退一步讲,即使正确、真实,清初各地征徭方式的复杂性又使得据丁还原人口难以实现。据史书载:“编审人丁、征徭科则:编审之法,核实天下丁口,具载版籍,年六十以上开除,十六以上添注,丁增赋亦随之。考直省丁徭,有分三等九则者,有一条鞭征者,有丁随地派者,有丁随丁派者”。(注:《清文献通考》卷21《职役考一》。)在陕西,城固县志有详细的三等九则丁数记载,并将上上丁至下下丁分别依次以1∶9到1∶1的比例折算成下下丁,我们既知该县折成下下丁的总数额,又知折丁前三等九则各自的实际丁额。(注:康熙《城固县志》卷3《食货》,光绪4年重刊本。)然而有如城固县如此详细记载者在陕西实属罕见,一般方志仅仅记载本县折成下下丁的折丁总数额,据此我们无法知晓其三等九则的实际丁额,更何谈将丁额转化为人口。另外,陕西在雍正以前也存在着所谓的“按地作丁”,朝邑县即属此列,“按地作丁,朝邑之定法,然当官既以地亩起例而民间复照人数分派”,康熙年间王兆鳌任知县后,“定以有地七亩,坐以一丁为则,请凡无地并有地而少者,悉不与焉”(注:康熙《朝邑县后志》卷8 《艺文》所录《邑侯王公编审廉明公正万姓感恩碑记》,康熙51年刊本。)。若此,朝邑县的丁役负担事实上取决于部分田地面积,人丁数背后的实质是田地数量,如果以这一部分田地数量来还原人口,显然是不切实际的。方家研究已经指出,包括这一时期在内,所谓的“丁”,“既不是人口数,也不是户数或纳税的成年男子数,而只不过是赋税单位”(注:何炳棣前揭书第34页。)。
由于保甲与户口也有关联,这里需要附带论及。顺治元年,清廷“令州县编置户口牌甲”,但此后数十年间,各地“奉行不力”,于是康熙四十七年,清政府再次“申行保甲之法”。从这两次保甲制度的具体内容来看,各方面的规定还欠周密,并无相应的奖惩训戒措施,故而实施亦不彻底。(注:《清文献通考》卷19《户口考一》,卷22《职役考二》,卷23《职役考三》。)陕西方志对这一时期的保甲很少记载。因此,保甲在基层人口登记方面的全面性与准确性,还无从谈起。
综上分析,一般而言,该时期人口数字失真,其中有的地方志还误以“丁”数为人口数。由于丁数本身也不完全可靠,加之丁徭征派的复杂性,将丁数转化为人口数通常是不可能的。
二、康熙五十一年至乾隆五年
陕西地方志对这一时期的户口记载,在形式上与上述时期相似:或有或无,或残阙不全。例如,雍正《宜君县志》的《户口》部分,既无户、亦无口,内容尽为丁及丁银数;(注:雍正《宜君县志·户口》,雍正10年抄本。)前引康熙末年的《城固县志》有详细的三等九则丁额记载,但对于户口数量却只字未提;潼关,康熙志“不详”“户口”,至嘉庆年间,“康雍间(户口)俱失考”(注:嘉庆《续修潼关县志》卷上《田赋志第四》,1931年铅印本。)。前文指出,澄城县顺治初年有户数无口数,而到了雍正初年却“无户数”(注:乾隆《澄城县志》卷9《户口赋税十》,乾隆49年刊本。)。不过,与上述时期相比, 各地方志对本地人丁户口的全面记载已逐渐增多,但由于国家相关政策的变化,使得这一时期的有关记载纷繁复杂。
康熙五十一年,康熙帝提出,“应令直省督抚,将见今钱粮册内有名丁数,勿增勿减,永为定额。其自后所生人丁,不必征收钱粮”,要求大臣具体讨论实施。(注:《东华录》康熙朝卷89,康熙五十一年二月壬午。)九卿会议后确定:“嗣后编审人丁,据康熙五十年征粮丁册定为常额。其新增者谓之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至五十二年颁恩诏复申明之。”(注:《清文献通考》卷19《户口考一》,光绪28年上海鸿宝书局石印本。)这一政策出台后,使得丁额数量固定化,为此后“摊丁入亩”的推行创造了有利条件,陕西亦于雍正初年在全省范围内广泛实施摊丁入地。赋役征发与滋生人丁脱节、丁役负担原则上摊入地亩、赋役依据地亩一并征收,国家政策的这些变化势必对人丁户口编审登记产生影响:这便是,地方上不必担心因实际人口增加而相应地增加丁役负担,匿报人口已无必要;另一方面,康熙五十六年清朝“以续增人丁既不加赋,将增丁之州县官停其议叙”(注:《清文献通考》卷19《户口考一》,光绪28年上海鸿宝书局石印本。),浮报人丁也不能再从中得到好处,亦失去了存在基础。这样,从理论上来讲,各地官吏可以毫无顾忌地据实汇报人丁户口,从而使其准确性大为提高,但是在现实中,要准确地获得人丁户口数量谈何容易,而多报少报与地方负担、地方官的升迁降调又无直接关系,从而使得人丁户口数量的重要性降低,甚至出现相对的随意性。
陕西宝鸡县志载:“自均丁于粮……有田即有粮,有粮即有丁”,则“不核户口之实”(注:乾隆《宝鸡县志》卷5《赋役》,1922 年铅印续纂本。);岐山县志抱怨说:“丁并于地,永不加赋,虽征纳颇免烦扰,而户籍日渐湮没”(注:民国《重修岐山县志》卷4 《田赋》,1925年铅印本。);长安县,“自以地载丁,官府遂视编审为具文”(注:民国《咸宁长安两县续志》卷5《地理考下》,1936年铅印本。 )。陕南相对富庶的洋县,“康熙五十五年至乾隆三十六年共编审出溢额丁四十七丁”(注:光绪《洋县志》卷6《田赋志》,光绪24年抄本。 ),在所谓的“康乾盛世”之时,60年间仅额外增加47丁,很明显,不是匿报人丁就是人丁编审漫不经心。另一些方志则对浮报户口人丁提出批评。宜川县志称:“清康熙末添丁永不加赋之诏实行后则浮报,故道光三年之人口总数视唐开元时何多让焉”(注:民国《宜川县志》卷6《人口志》,1944年铅印本。);洛川县,“虽康雍以后,以粮载丁,而户口编审,沿例册报。惟滋生人口永不加赋,故匿报一变而为浮报焉”(注:民国《洛川县志》卷6《人口志》,1944年铅印本。); 潼关县志的作者就此感慨到,“古者按丁出赋,人多隐匿,故常患其报少;自雍正二年均丁于地,永不加赋,书吏每任意填写,故又常患其报多,一县如斯,推之一省可知,推之全国又可知矣”(注:民国《潼关县新志》卷上《田赋志第三》,1931年铅印本。)。
浮报人口以郃阳县最为典型。乾隆《郃阳县全志》系知县席奉乾聘请陕西武功人孙景烈编纂而成。孙氏为关中名儒,对当地的社会与文化应较熟悉,但仅仅三个月就完成一部县志,不能不说时间仓促。该县顺乾时期“户”“口”数字及分析请参见表3。
表3 郃阳县顺治、乾隆年间“户”“口”统计分析
年代 户 口 户均人口 顺治初年 6,700 69,015 10.30 乾隆元年(1736) 29,986 617,849 20.60 乾隆33年(1765) 30,016 617,898 20.59 |
资料来源:乾隆《郃阳县全志》卷2《田赋第三》。
由该表可知,乾隆前期30年间的户口数异常接近,几无变化, 单据此其正确性就已值得怀疑,而户均人口达20人以上更是荒诞离奇。从相对数量分析,郃阳仅为普通一县,而其人口已达61万余人之多,实为笔者遍阅关中清代方志所仅见,并且至少已是关中其他州县人口数的两至三倍。应该说这是一个明显错误,然而孙景烈如是记载,知县席奉乾视而不见。值得一提的,曾四度出任陕西巡抚的陈宏谋对该志亦有点评,而且恰恰户口数据之旁就有陈氏的评语,但陈氏评价的只是其写作技巧而非数据本身。这些均从侧面反映了当时官吏士绅对户口数据的麻木与漠然,户口登记制度存在着严重缺陷。(注:乾隆《郃阳县全志》卷4《杂记第七》等,乾隆34年刊本。 明代康海《武功县志》被奉为简明方志一派的代表,该志对孙景烈的影响很大,孙氏本人对康海志备加推崇,乾隆26年重刊的《武功县志》就有孙景烈的评注。)
雍正初年的乾州户口可谓是造假的代表。拜斯呼朗于雍正三年任知州,自称“予下车,首先查核户口实数”。他修纂的《乾州新志》,“田赋”、“丁徭”、“户口”等条目清晰,在户口记载中,除有全州总数外,还有东南西北四乡的保甲数量及其户口数。(注:雍正《乾州新志》卷4《州官》,卷3《户口》等,雍正5年刊本。 )诸如此类给人以利用保甲切实查核、登记人口的初步印象。然而具体分析之后,却发现该州的户口数字是蓄意编造,请看表4。
表4 乾州雍正初年“户”、“口”数统计分析
分区 户 口 口、户之比 县城四街 1085 3255 3倍整 东乡 1658 4972 约3倍 南乡 4156 12468 3倍整 西乡 1315 3945 3倍整 北乡 1972 5916 3倍整 合计/平均 10186 30556 约3倍 原始资料总数 10086 20556 约2倍 |
资料来源:雍正《乾州新志》卷3《户口》,雍正5年刊本。
该组资料有两点足以引起人们的怀疑:其一,户口数字散总不符;其二,城区四街及城外四乡的人口数几乎均是各自户数的三倍整(仅东乡有两人之差)。如果说第一个错误可能是笔误或刊刻疏误的话;那么第二个错误将如何解释?我们承认自然、社会条件相同的区域存在着相当接近的户均人口,但当时无论如何不至于完全相同,不至于城乡之间相同,且都是户均恰好3口人,不多亦不少。至光绪年间, 该州再次修志,大概是上次州志户口造假过于拙劣、太容易被人识破,此次又不便于公开说明,只好空阙了事;故光绪《乾州志稿》洋洋16卷之多,惟独不载全州古今的户口数,看来是事出有因。
保甲方面,雍正四年清朝再一次“严饬力行保甲”,认为“自康熙四十七年整饬保甲之后,奉行既久,往往有名无实”,此次“定保正、甲长、牌头赏罚及选族正之例”(注:《清文献通考》卷23《职役考三》。)。将雍正四年与康熙四十七年的规定相比较,最明显的变化是添加了奖惩赏罚措施,推动保甲编制向纵深扩展。此后不几年,陕西也出现了相对全面、规范的保甲编置及由此而来的户口数据(典型的例子是富平县,具体分析详后文)。
总之,康熙五十一年至乾隆五年是承上启下的过渡时期,陕西各地的人丁户口数字总体上仍然令人难以接受,有的州县人为编造现象还十分严重。然而与此同时,保甲制度逐渐严密,相对全面、准确的户口数字已零星出现。
三、乾隆五年之后
乾隆五年十一月,乾隆皇帝批评各地,“虽有五年编审之规……虽有岁终稽核之法,而奉行者仅亦于登耗散敛之间,循职式之旧”,提出以后每年冬季,“该督抚将各府州县户口减增……详悉具折奏闻”,要求大臣具体讨论实施。(注:《东华录》乾隆朝卷12,乾隆五年十一月戊辰。)户部复议亦认为应切实清查人口,“请嗣后编审奏销仍照旧办理外,应令各督抚即于辛酉年编审后,将各府州县人口按户清查,及户内大小各口一并造报,毋漏毋隐”(注:《清实录·高宗实录》卷131,乾隆五年十一月乙酉。)。然而后经一番讨论之后,具体的实施方案却措词委婉,有不少回旋余地,“每岁造报民数,著俱照编审之法,未免烦扰,直省各州县设立保甲门牌,土著流寓原有州籍可稽,若除去流寓,将土著造报,即可得其实数,应令各督抚于每年十一月将户口数与谷数一并造报,番疆苗界不入编审者不在此例”,并得到皇帝批准执行。(注:《清文献通考》卷19《户口考一》,光绪28年上海鸿宝书局石印本。)这样,清朝从国家政策上开始利用逐步加强的保甲制度来登记人口,不过只统计了人口的一部分,流寓等不包括在内。乾隆二十二年,乾隆帝认为雍正年间申饬保甲之后,州县编查保甲“乃日久生玩”,于是“更定保甲之法”,使得保甲编查更加广泛、彻底:“绅衿之家”、外来“客尼”、“山居棚民”、“苗疆寄籍内地”等等均一体编入;而且责令保长甲长对“户口迁移登耗”,“随时报明”(注:《清文献通考》卷24《职役考四》,卷19《户口考一》。)。这为以后根据保甲来全面登记人口创造了条件。而清朝长期以来实行的五年一度人丁编审,随着摊丁入亩的进一步推行,只不过是“沿袭虚文,无裨实政”,于乾隆三十七年“著永行停止”(注:《清文献通考》卷25《职役考五》。)。这样,清朝对人口增减的掌握就只是依据每年各地上报的民数谷数册。
有资料证实,陕西有的州县的确按照上述乾隆初年的规定,只登记了土著人口。初刻于乾隆二十七年的《延长县志》记载,“今奉文查造,合城驿乡镇除寄居客户不算外,本邑土著计五千二百三十六户,二万一千四十四口”(注:乾隆《延长县志》卷3《户役志》, 据民国补抄本。)。但保甲制度总的来讲仍然没有切实执行。乾隆二十二年六月,陈宏谋最后一次离任陕西巡抚,次年根据自己的“见闻所及”上奏乾隆皇帝,认为保甲根本不可能全部登记所有人口,这样做反而会给地方增添烦扰。他说,“各直省州县户口,自十数万以至数十万不等,逐户列入门牌已非易事。若一户之中大小男女逐一造入,更有所难;即能全数造入,一口不遗,而人口消长及赘婿、雇工、伙计、亲友依倚,来去无常,亦难拘定。不但官吏烦琐,于民间尤滋纷扰”;各地保甲门牌形同虚设,官吏执行“亦不过故套相沿”。建议“门牌止列家长姓名生理,附注成丁男几名,其妇女幼童不必列入”(注:(清)琴川居士《皇清奏议》卷51,《筹议编查保甲疏》,清刻本。)。这事实上承认至少自己在陕西任巡抚时,保甲制度并未切实实施。陕南山区由于开发晚,有些地方的保甲建置还是一片空白。乾隆三十三年湖北巡抚程焘上奏,为了加强郧阳山地管理,要求陕南相邻地区,“设立保甲,稽查奸匪”(注:《清文献通考》卷19《户口考一》。)。以上种种,使得官方登记人口少于实际数量。不过,一些州县也存在浮报人口,如上文列举的郃阳县乾隆三十三年人口数;等等。
截至到乾隆四十年,尽管这一时期陕西方志记载人口存在种种问题(包括以前的户口数残阙),然而仔细观察,仍可发现其逐渐进步之处。例如,不少人口统计明确说明是包括“男女(妇)大小”,户均人口趋向正常。值得注意的是,平利县乾隆十九年的户口登记已含侨寓,“乾隆十九年知县黄宽编查保甲,合营兵及侨居寄籍之家,通共二千三百一十八户,男妇大小八千五百九口”(注:乾隆《平利县志》卷2《户口》,乾隆21年刊本。)。
乾隆四十年,乾隆帝认定乾隆五年出台的要求各地每年上报民数、谷数制度,“有司视为具文,大吏亦忽不加察。谷数尚有仓储可核,而民数则量为加增,所报之折及册竟有不及实数什之二三者”,警告各地务必痛改前非,否则予以严惩,“嗣后每年奏报人民,各该督抚务率属员实力奉行,勿再如前约略开造,倘因循疏漏,查出定当予以处分”(注:《清文献通考》卷19《户口考一》。)。户部随后规定:“直省民数,令督抚统饬所属各州县查具实在民数,于每岁十月内与谷数一并造册,咨部汇题。若造报不实,予以议处”。与乾隆五年规定相比,这一次是要清查“实在民数”,而上一次限于“土著”;这一次有严厉的惩处措施相配套,而上一次则无。不过,此次规定仅为根据保甲门牌来登记汇总各地人口,并不是真正的人口普查,“凡州县造报每岁民数,令各按现行保甲门牌底册核计汇总,无庸挨户细查花名”(注:(清)席裕福《皇朝政典类纂》卷30《户役一》引《户部则例》,光绪28年刊本。)。若此,人口登记的质量与保甲制度的推行效果之间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
虽然清朝从乾隆四十一年开始才有了依据保甲、自下而上相对全面认真的户口登记,从而使得户口数字的真实性大为提高,但从清代陕西各地的实际情况来看,此前个别州县已经有认真细致的人口登记,其中富平县最为典型。
雍正十三年,乔履信由郿县知县改任富平。下车伊始,即与士庶相商,以“设乡练、行保甲”作为头等大事:将全县划分为85联,每联公举约正、乡长各一人,各联管辖若干村堡。每村公举乡约、练总,“专司稽查保甲、约束化导之事”,受约正、乡长制约。一村有若干户,每10户为一甲,甲长称作牌头。在颁发给约正、乡长的《条约》中,规定了应该负责执行的10项事务,其中之一就是“清查户口”,其主要内容与特点分析如下:
户的划分严格,颁销门牌适时。(1)“所谓烟户者, 凡一家之内,分产另爨者,即为另户,便给以门牌”;(2 )“如有外来归籍在第,几牌居住,即报明另填门牌,附该甲之内”;(3 )“如有在内搬出,别方居住者,亦即报名销去门牌”。
人口清查缜密细致。(1)“每一户共是几代,或有祖父母、 父母以及本身夫妇、儿女、男孙女孙、伯叔父母、兄弟、侄儿侄女,男为丁,女为口,共几丁几口”;(2)“凡户内人丁有出外游宦贸易者, 亦要一一开明”;(3)“至甲内各户有僮仆、雇工,亦须确查籍贯、 年岁,附于门牌之末”。
户口册籍编造完备,核查认真,及时反映有关变化。(1 )“逐人问明,实在年岁,作何生理,实有田粮若干……详悉填入门牌,挨次编造,至编完十户是为一甲”;(2)人口登记,“开写分明, 造成二册,一册送县存案,一册交付约正、乡长,以便清查”;(3 )“如一户之内丁口有增减,每至一季之底,乡练同牌头、本户报名,另换门牌;如有改易生理、分家另爨者,亦如之”;(4)约正、乡长会同乡约、 练总“遵照清查编造册……亲行查点,如有遗漏丁口”,严惩不贷。(注:以上关于富平县的记载,见乾隆《富平县(乔)志》卷3 《乡甲》及所附《条约》、《札付》,乾隆5年刊本。)
有资料显示,乔履信的这套方法在富平县得以继承,实施效果良好,四十年后另一部富平县志记载,“前令乔编为九十九联,联选正、长各一人领之,出示给札,谆切详明,四民相安已久,今仍其规”(注:乾隆《富平县(吴)志》卷2《建置》,乾隆43年刊本。)。
乔履信在陕历署数县,为官多年,在其他州县也继续推广他这套行之有效的方法。咸宁县资料记载,“履信治咸(宁),乡甲保伍,一如治富(平),十九社民情大和”(注:民国《咸宁长安两县续志》卷14《良吏传》。)。嘉庆年间,咸宁县的人口记载仍然比较规范,将户口与相应的若干村庄、保、甲一并叙述,既有东西南北乡各地的户口数,又有汇总数,而且是“商贾军流兵丁雇役皆与焉”(注:嘉庆《咸宁县志》卷10《地理志》,嘉庆24年刊本。)。
乾隆四十年以后的数十年间,陕西地方志对该时期人口的记载有三个变化。其一,人口登记比较全面。除土著外,还有客籍流寓等;明确说明包括男女老幼者继续增多。其二,户口与丁均有记载,而且常常是分卷、分条分别记载。兹仅举数例:乾隆《韩城县志》卷3《田赋》中,“丁”、“户”、“口”数俱备,并分列男女大小人数;嘉庆《韩城县续志》卷5《释地》中有“男妇大小”人数, 并注明含“城内及四乡土著并寄籍”(注:分别为乾隆49年刊本、嘉庆23年刊本。)。乾隆《蒲城县志》卷5《经制》中,依次记载该县明代的户与口, 康熙年间的户与丁,乾隆四十七年的户及男女大小人数。(注:乾隆47年刊本。)麟游县嘉庆年间户口统计,“军籍商民在焉”(注:光绪《麟游县新志草》卷3《田赋志》,光绪9年刊本。)。乾隆《郿县志》卷4 《政录第三之上》中有“户口保甲”与“田赋”等条目,前者保甲与户口一并叙述,后者中才记载“丁”(注:宣统元年增补、二年铅印本。)。乾隆《府谷县志》卷1《户口》载有东西南北各乡的户口数、合计数。 (注:乾隆48年刊本。)嘉庆《续兴安府志》卷2 《食货志》有“户口”专条,分载所辖7州县户、口数,其中安康县分类细致,有土著、 “客籍”、“只身客籍”、“僧道籍”及相应的户数、(男女大小)人数。(注:嘉庆17年刊本。)乾隆《三水县志》由大学者孙星衍纂就, 卷6为《地丁钱粮志》,与清代前期方志中有“户口”条目却常常不载(户)口数相反,该志所谓的地丁钱粮卷却不载“丁”数,反而辑录有户数与口数。(注:乾隆50年刊本。)但总体看来,陕南、陕北变化不甚明显,且方志质量不及关中。第三个变化是,户均人口更趋合理、正常化。表5是我们选取的几组典型例子,很能说明这一问题。
表5 清代前中期陕西部分州县“户均人口”变化表 (单位:口/户)
县份 顺治至康熙50年 康熙51年至乾隆5年 潼关 - - 醴泉 康熙38年8 - 雍正10年7.31 泾阳 顺治?年16.61 乾隆5年7.28 渭南 - 雍正9年3.91 蒲城 康熙5年20.80 - 三水 康熙8年17.04 - 清涧 顺治18年11.81 - 石泉 康熙21年2.88 - 留坝 - - 县份 乾隆6年至40年 乾隆41年之后 潼关 乾隆30年39.48 嘉庆20年5.01 醴泉 - 乾隆47年5.90 泾阳 - 乾隆43年4.24 渭南 - 乾隆43年5.66 蒲城 - 乾隆48年5.40 三水 乾隆16年4.17 - 清涧 - 乾隆?年5.04 石泉 - 乾隆52年5.62 乾隆57年3.57 留坝 乾隆38年1.96 嘉庆15年4.10 嘉庆21年4.78 |
资料来源:嘉庆《续修潼关厅志》卷上《田赋志第四》。民国《醴泉县志》卷5《赋税志·户口》。道光《泾阳县志》卷14《食货略》,乾隆《泾阳县后志》卷2《贡赋志》,乾隆《泾阳县(葛)志》卷3《贡赋志》,宣统《重修泾阳县志》卷3《户口》。乾隆《渭南志》卷6《赋役志》。光绪《蒲城县新志》卷3《经政志》,乾隆《蒲城县志》卷5《经制》。乾隆《三水县志》卷6《地丁钱粮九》。道光《清涧县志》卷4《田赋志》。道光《石泉县志》卷2《户口志第五》。 道光《留坝厅志》卷4《土地志》。
总之,从乾隆五年开始,清朝明显地加强了对人口的登记与保甲制度的推行力度,徒具形式、长期实行的人丁编审最终废止。乾隆四十年后则变化更大:人口登记从普遍只限于土著到几乎包括所有人口;户均人口愈加切近实际;人口登记成为地方各级的重要职责。陕西在这一变化中,新政策、新方法的施行有些州县事实上早于国家新的规定。因此,与其说国家出台了某项新政策,不如说地方上早已存在并付诸实施;与其说国家下令地方上执行某项新规定,不如说是顺应利用了这一趋势。但这并不意味着陕西各地毫无保留地彻底执行了中央规定,有些地方官吏甚至连自己制定的标准也达不到。关中富平县,乾隆元年、四十三年的性比例均略高,分别为148与150,40余年间人口年均增长率仅为1.55‰;(注:据乾隆《富平县(乔)志》卷3《乡甲》;乾隆《富平县(吴)志》卷2《建置》。)韩城县乾隆四十九年儿童性比例高达167。至嘉庆二十二年,人口年均增长率仅为0.75‰。(注:据乾隆《韩城县志》卷3《田赋》;嘉庆《韩城县续志》卷5《释地》。)陕北葭州,乾隆四十年至嘉庆十年人口年均增长率仅为1.63‰,而相邻的神木县同一时期人口年均增长率却达12.32‰。(注:据民国《续修陕西通志稿》卷31 《户口》引“府志”。)陕西石泉县乾隆五十二年至嘉庆十七年人口年均增长率仅0.20‰,大大低于该时期陕南紫阳等县的增长率。(注:据道光《石泉县志》卷2《户口志第五》,道光29年刊本;嘉庆《续兴安府志》卷2《食货志》,嘉庆17年刊本。并参考萧正洪前揭文所计算紫阳、 山阳、留坝、平利四县人口年均增长率。)实际上,陕南地方官吏对保甲制度本来就有保留意见,如“由守令陟分巡,先后在陕南垂三十年”的严如熤,于嘉庆十年撰成《三省山内风土杂识》,此书实为人们所熟知的《三省边防备览》之蓝本,其所阐发的主张对陕南各地的影响极大。严氏认为保甲“只可行之城市,不能行于村落”,山民零星散处,棚民迁徙无常,“甲长保正相距恒数里、数十里,讵能朝夕稽查,而造门牌、取互结,敛钱作费,徒滋胥吏之鱼肉”(注:(清)严如熤《三省山内风土杂识》(不分类)及宋联奎、胡思敬跋,辑入《关中丛书》第三辑。)。前文已指出,该时期人口登记的质量取决于保甲的推行效果,地方官吏未能切实编查保甲,由此而来的人口数字,其准确性可想而知。
清初至康熙五十年,陕西地方志对该时期各地户口的记载或有或无,或残缺不全,仅有的户口数亦大多失真。这除了当时国家规定只是人丁编审、清代的保甲制度还处于初创时期等复杂因素之外,误以“丁数”为人口数是造成人口数字失真的重要原因之一。然而在通常情况下,将此丁数转化、还原为人口数量是不可行的。
康熙五十一年至乾隆五年,人丁编审发生重大变化,户口登记呈现纷繁混杂。后者主要表现为:人为编造现象在一些地方还相当严重,与此同时,利用保甲、相对全面准确的户口数字在陕西已零星出现。
乾隆五年之后,清朝利用逐步强化的保甲制度来登记土著人口,徒具形式的人丁编审被永行废止;乾隆四十年之后,清廷更进一步要求各地根据保甲切实全面登记人口,人口登记的质量取决于保甲制度的推行效果。该时期陕西人口记载亦发生三大变化:一是人口登记渐趋全面;二是户口、丁数日益分明;三是户均人口趋于合理。不过,陕西地方官吏对保甲制度仍有保留意见,推行不够彻底,人口数字的准确性是有限的。因此,尽管乾隆四十年之后陕西人口登记从总体而言达到了有清以来的最高水平,然而客观地具体分析,这一水平首先表现在健全人口登记的各种规章制度,其次才是人口数字本身的相对正确性,这一正确性主要体现在部分州县依据保甲切实登记而来的人口数字的相对真实性。(注:乾隆年间陕西全省的人口数字不够准确。例如,乾隆三十六年(1771)至四十一年(1776),全国人口平均增长率为24.97%, 而陕西仅为10.34%(姜涛前揭书第48页、第49页);乾隆四十四年(1779 )至五十九年(1794),全国人口年均增长率为8.72‰,而乾隆四十五年(1780)至乾隆五十九年陕西人口年均增长率为2.57‰(全国人口数字取自何炳棣前揭书附录一《乾隆六年—道光三十年官方人口数》,陕西人口数字取自姜涛前揭书附录《1749—1898年分省人口统计》,因陕西无乾隆四十四年人口数字,故取乾隆四十五年)。可见,陕西人口增长率远远低于全国。但是这一时期,陕西南部已有大规模的、来源广泛的流民入徙(萧正洪前揭文),人口除自然增长外,又有机械增长;因此,纵不能说该时期陕西人口的增长率大大高于全国,但至少不低于全国应该是有十分把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