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清代中后期中国基层社会组织的纵横依赖与相互联系
张研

【专题名称】明清史
【专 题 号】K24
【复印期号】2000年04期
【原文出处】《清史研究》2000年02期第79~91页
【作者简介】张研: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教授;邮编 100872
【内容提要】This essay investigates the key elements of three broad categories of institutions that constituted China's basic level society during the later half of the Qing dynasty:village,baojia,city and suburbs; family, lineage, and clan;guilds,and village/clan economic organizations.The different social standings and methods of intercommunication among these institutions reflected the state of development and thespecial characteristics of China's social and  economic institutions at that time.The author maintains these three broad categories of social institutions had different social standings and accurately represented the horizontal structureof Chinese society in the later half of the Qing.Moreover the method of intercommunication, accurately represented the vertical structure of Chinese society in the later half of the Qing. These special characteristics demonstrate that traditional social and economic institutions had already begun to show some degree of flexibility in the later half ofthe Qing,but this type of flexibility was far from a final break with tradition,and there was still a long process of change ahead.


    里社保甲坊厢、家族宗族乡族、行业组织与经济型乡族组织三大系列社会组织是清代基层社会的构成要素。
    彼得·布劳在《不平等和异质性》中说:“社会结构可以被定义为由不同社会位置(人们就分布在它们上面)所组成的多维空间”。戴维·波普诺在《社会学》中说:“社会结构指的是群体或社会的基本构成部分之间相互关联的方式”。而经济结构则是与群体或社会的基本构成部分密切相关的各种经济形态、生产方式的组合形式。
    清中后期中国基层社会各构成要素——具体为三大系列社会组织——所处社会位置及其相互关联的方式,反映了其时中国特有的社会经济结构及发展态势,因此成为本文关注和试加探讨的问题。
    清中后期,随着环境(注:“环境”有四大成份:“自然——人口环境”;“技术——经济环境”;“政治——法律环境”;“教育——文化环境”。)的变化,基层社会三大系列社会组织的发展亦呈现出各自的特点。下面分别考察。
      里社保甲坊厢系列
    里社保甲坊厢系列是法定社区中官方下令编组、反映了县以下基层行政的社会组织。清中后期其发展的特点是:
      1.从以经济职能为重向以政治军事职能为重发展
    清初里社保甲并行。由于里社是编审应役组织,负有调查田粮丁数、编造赋役册籍、催办钱粮等重要经济职责,因此官方注重里社。康熙“滋生人丁永不加赋”、雍正“摊丁入地”以后,人丁编审不再受到官方重视,直至乾隆年间停止编审,使里甲编组无从维持,加之田赋(即地丁钱粮)总额基本固定,里社遂逐渐废弛。与此同时,由于赋役制度变化引起人丁户口失控带来的社会动荡,使清廷提高了对保甲的重视,他们以强化保甲、推广保甲的做法重新加强其在基层社会的统治,造成了“唯保甲是赖”的局面。在城镇,特别是水旱码头,“襟带”数邑之市镇,更完备了保甲坊厢街牌与文官驻镇、绿营设汛相呼应的官方防卫系统。
      2.从单一性职能的组织,向简约化、综合性职能的组织发展
    清初里社虽亦有“勾摄公事”之责,“教化乡里”之任;保甲虽亦有“按保甲之实户,问田产之座落,以田产之约名,编行粮之图甲”的职守,但总的来说,其职能仍基本是单一性的,前者为编审应役,后者为治安防卫。清中期以后,官方建立的基层行政组织以保甲为主,向综合性职能发展——既负责治安防卫,又督催钱粮赋役,还参与地方司法,负责乡约月讲,办理赈济事宜。
    而更多的地区打乱了各种单一职能形式的编组,依照本地的传统,间或采用各种单一职能形式编组中的名称,组成本地基层社会行政组织的系列(保、甲、都、图、地、保、里、社、场、圩、屯有不同的排列组合),这正是由于赋役征收、治安防卫等单一方面的行政管理逐渐趋于简约一致的原因。有些学者不了解这一点,见到一些地区基层社会行政组织系列的不同名称,便以为保甲之外仍存在里社等乡地组织,其实不符合实际。清中期以后,即便确有里社等名称,也不是原来意义上的里社组织了。非但里社,甚至保甲,也不是原来意义上的保甲,而是具有综合性职能的基层社会行政组织。
      3.从位于其他基层社会组织之上或与其他基层社会组织平行,向位于其他基层社会组织之中发展
    里社保甲坊厢等基层社会组织的编组,产生了基层社会的法定社区。里社保甲坊厢等基层社会组织的编组,却以自然社区为基础(当然并不完全等于自然社区)。离开了自然社区中家族、宗族、乡族、行业组织系列,法定社区的里社保甲坊厢便成了空壳。
    秦汉以后,中国形成了以君主为核心的中央集权制,即马克思·韦伯所说的“家产官僚制”。特别是自唐行两税法、清摊丁入地后,国家降低了对人丁户口的关心程度,编审徒具虚名,于是家族、宗族、乡族等组织系列在行政、司法、教化、经济生活和精神生活等方面,成为国家政权末端统治的补充,起到了所谓“结构——功能替代物”的作用。如宗族组织将状如散沙的“家”和“人”组合起来,以父兄治其子弟,以国法圣谕族规祖训有效地管理和控制之(注:南方各宗族组织以修续族谱、发放义米、分胙饮福为名建有严格的户口管理制度,将族人牢牢控制在族长房长户长的层层管理之下。北方宗族虽然没有南方宗族那样严整的组织,但与南方宗族一样有着共同的祖先、墓地、聚居村落,斩不断的血缘纽带和传统的孝悌观念,以及文化、娱乐、祭祀等方面的共同追求,水利、集市、治安等方面的共同利益,因此,在族中大户的统率下仍成为一个个无形的整体。);以建置族田等方式维护地主土地所有权;以赡族济贫等措施维护社会基础的稳定;以设立义塾、普及教育等手段巩固封建统治基础等。然而宗族人口的增长、宗族经济的发展、宗族权力的积淀,又会使宗族组织不断膨胀起来。攀援声势,相互勾结,称霸一方,与官府分庭抗礼,这些均影响着清官方对里社保甲系列发展方向的决策。
    清前期,宗族弊病普遍尚少暴露。清廷基本政策是扶植族权“以补王政所穷”,依靠族豪以收“约束化导之功”,因而里社保甲系列与宗族系列大致是平行的。
    康熙帝《圣谕十六条》,前三条即“敦孝弟以重人伦;笃宗族以昭雍睦;和乡党以息争讼”(注:《古今图书集成·明伦汇编·交谊典》卷二七,《乡里部》。)。康熙二十八年(1689)并提出“族长不能教训子孙,问绞罪”(注:《熙朝莆清小记》,引自《清史资料》第一集。)。雍正帝则在解释《圣谕十六条》的《圣谕广训》中,详尽说明和阐发了他“立家庙以荐蒸尝”,“设家塾以课子弟”,“置义田以赡贫乏”,“修族谱以联疏远”(注:《御制圣谕广训万言》。)的观点,表明了他扶植族权,发展宗族组织的态度。与之相应,清廷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规定宗族与保甲并列而成为向国家政权负责的一级地方组织。雍正四年(1726)规定:“地方有堡子大村,聚族满百人以上,保甲不能编查,选族中有品望者立为族正,若有匪类令其举报,倘徇情容隐,照保甲一体治罪”(注:《大清律例》,《刑律·贼盗》。)。
    同时正式承认并授予族长包括处理族中承嗣权、教化权、经济裁处权、治安查举权等在内的各项权力。翌年,雍正帝更在实际上给予了宗族组织对于族人的生杀大权,谕曰:“嗣后凡遇凶悍不法之人,经官惩治,怙恶不悛,为合族之所共恶者,准族人鸣之于官,或将伊流徙远方,以除宗族之害;或以家法处治,至于身死,免其抵罪,著定议具奏”,刑部随遵旨定例。(注:《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一一,《刑律》。)
    清中后期,随着宗族的发展,宗族弊病日益明显地暴露出来。对此,统治层曾出现了两种意见和做法。一种以江西巡抚陈宏谋等为代表。他们认为,“一县之内,地处焕散,责之官司,耳目难周”,“而各属境内大半有祠堂之户。祠即皆有房长、族长专司一族之事”,一族之内“既有一定休戚,原自相关,比之异姓之乡居保甲,自然便于觉察,易于约束”,因此不如将权力下放给宗族,“官给牌照,假以事权,专司化导约束之事”(注:陈宏谋:《培远堂偶存稿》卷一三,《谕议每族各设约正》。)。乾隆七年(1742)下半年,陈宏谋连续颁发《谕议每族各设约正》、《选举族正族约檄》等文件并具体实施。饬令各属全面清理境内宗族、祠堂,并将查明的祠堂数目、族长姓名“造册具报”,然后由官方“酌定祠规列示祠中,选立祠正,予以化导约束之责。族中有口角争执之事,传集祠正秉公分剖,先以家法劝戒”(注:《清经世文编》卷五八,陈宏谋:《寄杨朴园景素书》。)。陈宏谋等人的主张是因势利导,首先承认族权,将族权变为政权的法律授予——官给牌照假以事权,然后将宗族组织纳入或化入保甲组织,使族权政权紧密结合起来,利用其“地近而情亲、分尊而责专”的特点,强化地方统治。另一种以江西巡抚辅德、广东巡抚王检等为代表。辅德是陈宏谋的后任,他于乾隆二十九年(1764)在江西发起了一场大规模的撤毁宗祠运动。总计查核宗祠九千多座,荒远不经之木主、图像、匾联“悉行撤毁”,祠屋祠产一律售卖,卖不出去的,“或改民房铺面,或作考试寓所及堆贮货物之用”。辅德毁祠之后不久,乾隆三十一年(1766),广东巡抚王检也对宗族、族田之弊发表了较为激烈的言论,提出了较为强硬的主张。他直斥“粤东随祠尝租每滋械斗顶凶之弊”,要求“散其田产以禁刁风”(注:《皇清奏议》卷五五,王检:《请除尝租锢弊疏》。)。这两种不同的意见和做法都曾得到乾隆帝的支持。表现了统治者对于基层社会中代表政权统治末端的里社保甲系列与代表社会实体组织的宗族系列之各自位置及相互关系在不同时期、背景下的认识、调整及处置。
    事实上,清中后期官方对宗族系列组织基本上仍然实行既定方针,不但保留雍正四年(1726)“立族正”的条款及族长“立嗣”、“查察举报”、“族内教化”等一般性的基本权力,还不断立法授予族长其他权力。如乾隆十三年(1748)规定,以族正劝导、约束、查察本族族众,遏制械斗之风。被盗卖的族产收回后“给族长收管”等。但是,清廷不容许族权威胁到政权,随着宗族弊病的滋长,清廷对宗族的政策已有逐步严厉的趋向。乾隆五年(1740)刑部以“生杀乃朝廷之大权,如有不法,自应明定刑章,不宜假手族人”,要求删除前此家法处死族人可减等免死的法律规定(注:《皇清奏议》卷五五,王检:《请除尝租锢弊疏》。),得到了乾隆帝的批准。乾隆五十四年(1789),乾隆帝抑制宗族势力的思想更为明确,指出:国家设有官吏掌理地方事务,若将地方权力授以族正,“设地方官何用”,行之日久,族正“竟与世袭土司何异”,且族正为一族之首、众亲之尊,徇私包庇,在所难免。明假事权,必至倚仗声势,武断乡曲,聚众滋事,更复何事不可为!(注:《清高宗实录》卷一三三五。)
    如上,法定社区的里社保甲系列位于其他基层社会组织之上的原则,至少在统治者的思想中是不可动摇的,然而,恰恰从统治政策的反复调整中,我们看到了里社保甲系列的位置从位于其他基层社会组织之上或与其他基层社会组织平行,向位于其他基层社会组织之中发展的事实。而且随着清中后期中央权力趋弱,地方权力趋强,里社保甲系列仍不断向宗族、乡族中发展并与之结合,经过18世纪一百年,清代基层社会出现了“团(练)保(甲)”、“族(宗族乡族)团保”的体制。最终于道咸之际,“立族正”又被正式写入了法律条文(注:咸丰《户部则例》卷三,《保甲》。)。
      家族宗族乡族系列
    家族宗族乡族系列是自然社区中人们长期以来在“物”和“人”的生产中自然形成,以血缘、地域为基本纽带的社会实体组织。清中后期其发展的特点是:
      1.家族宗族乡族系列内部传统的纵向依赖根深蒂固
    由于“康乾盛世”农业的发达并非由于生产工具、生产关系变革带来的质的突飞猛进,而是凭着众多的人力,凭着不断向长江中上游丘陵地区、东北西北西南边疆地区、房前屋后山头地角进行广泛而充分的土地垦辟,凭着传于美洲、作为粗劣口粮的蕃薯、玉米等高产作物的普及,以低下的生产手段堆积而成,因此,“康乾盛世”农业发达的基础仍是所谓“单一型的机械环境”——由同质、进行相同经济活动、因而彼此没有多少相互依赖性的各组织,依靠共同的公共事业活动、共同的文化和所服从的共同的权力机关联系在一起,具有自然经济特征的环境。这种环境,可以说是当时中国最为基本的环境。也就是说,清中后期家族宗族乡族系列所处的基本环境仍是所谓“单一型的机械环境”。
    在这种环境下,通过对清代家族宗族乡族系列基础结构——家庭的考察,可以看到:贫困家庭普遍晚婚、晚育、少子女、代际间隔年龄长。一方面存在无钱婚嫁亦即无子嗣之人,一方面两个子女以上的贫困家庭,往往以过继、承祧、送童养媳甚至溺婴的方法限制家庭的规模,求得家庭的生存。富裕家庭普遍早婚,早育,多子女,代际间隔年龄短。而随之分家周期亦大大缩短而提前。“诸子平分”的继承,使这些家庭很快化整为零,化大为小,化富为贫。如此,无论是贫困家庭还是富裕家庭,整体上均保持着“小家庭”的规模、少资产的经济水平。这使得清代基层社会最基础的生产生活单位、家族宗族乡族系列最基层的社会群体——家庭的生存能力、竞争能力、应变能力普遍低下,在进行相同经济活动因而彼此没有多少相互依赖性的同时,保持着或增强着传统的纵向依赖性,进而使家族宗族乡族系列内部保持着或增强着传统的纵向依赖性。
    小家庭纵向依赖的相互联系,亦即小家庭亲缘关系的纵横延伸,构成了宗族关系。宗族关系的亲疏远近,依照丧礼中传统的孝服制度——“五服”。这种制度以繁琐复杂的孝服穿着明确了宗族的层次构成,也体现了宗族各个层次的纵向依赖。最基础的小家庭平时各自进行相同类型、相同性质的经济活动,自给自足,彼此没有多少相互依赖,但却有这种传统的血缘的连线将他们彼此勾连。这种连线无形而天经地义,根深蒂固。特别是到了遇丧事之时,死去的人要埋入祖茔族墓,活者的人则依照“五服”参与丧礼。无形的连线化为了有形,孤立无助的小家庭在宗族族人的簇拥、抚慰和帮助下,遵照程序进行繁琐的礼仪,从中化解失去亲人的哀痛,切实感到了来自纵向依赖的力量。这种纵向的依赖如此绵长、强烈,使得繁琐的礼仪一代一代一丝不苟地流传下来。一些方志曾对古礼和时俗进行了对比性记载,如下表(见下页)。
    可以看到,清代丧礼与前代古老的《礼》基本类似。庞大繁琐的丧葬之礼非宗族不可能举行。这种传统继承的本身便具有震撼力,表现了宗族各个层次强烈的纵向依赖。
    清中后期,社会上出现了“天伦会”等组织。家有父母年高者(所谓“戴白老亲”)则十人以上为会,会中设正副会长各一,公直四人(均系公推),值年公直一人,系轮挨(换),“每年正月由值年摆会一次,会员齐集,随带香资若干”,或“每月敛钱若干,因母得子”,“有遭父母丧者,先报之会长,由会长通知各会员,齐往吊唁,葬之前数日由丧家择期出帖齐会,会员各送面粉几十斤,钱几千文……并请公直及值年经收,葬之日又齐往设祭送葬”,“一家有事,以举钱赒之,九家且效奔走焉”,香、面、钱数,均经全体会员规定。(注:参见乾隆《荥阳县志》;民国《孟县志》。)这种组织的出现,更使人感到,倘血缘连线趋于淡化,小家庭仍会以别的形式,表现或强化这种精神上和经济上的依赖性。
    除了丧礼之外,能够更为经常性地表现和强化宗族各个层次纵向依赖的又有祭礼。祭礼,在宗族系列中实际是各个层次祭祖的礼仪,分大礼与常礼。
    各族春秋二祭多行大礼。春秋二祭具体时间各族不一,但多与节日结合,以增添隆重喜庆的气氛,如福州叶氏订春祭为正月十五;也有的宗族另外再自定祭期,如香山程氏春秋祭祀定为二、八月初六(注:参见《三山叶氏祠录·春秋丁祭仪节》;《程氏族谱》卷二十,《祠宇》。)等。大礼多在祠堂举行,全族参加,称祠祭或族祭。祠祭时,先将祖宗木主从神龛中“请出”,然后各设专席致祭。祖宗木主又称“家神”、“神主牌”,古例用栗木,趺方四寸,高一尺二寸,宽三寸,上簪金花,旁附红绸,缘刻花纹,红漆为底,金字居中,上书“显××世祖”,下并书“考××府君、妣×氏”,再下书“神主”,有官职的则书明官衔,其妻书称“孺人×氏”。神龛全为朱红色,上下木缘雕金花。龛内分七层阶,最顶层正中为始祖神主,以下宗族神主依世代辈份长幼排列,上尊下卑,左长右幼,井然有序。如是大宗祠,则将应祭之祖父子三代木主请出,“父母坐中堂,子在旁配享”,祠中上代神主另设荐席,下代神主也另设分献(均在神龛前设席),先以常礼荐上祖,然后行大礼。一些宗族春秋大祭是祠祭与墓祭相结合,但更多的宗族另外再行墓祭。墓祭是在祖宗坟茔前举行的祭祀活动。其中又有近祖即高、曾、祖、祢坟茔的祭祀与远祖坟茔的祭祀。远祖坟茔数量庞大,多的达数十上百座,涉及全族各房各支。五年、十年、二三十年大祭之时,与祭之人动以千数,车船轿马相衔,旗伞执事相望,携酒食,抬猪羊,鼓乐喧嚣,歌哭迭应,纸钱纸幡满陌满垄,祭后并举行宴饮及演戏等(注:同治《同城县志》卷九,《风俗》;《万氏宗谱》卷十三,《祀规》。)。小族寒族没有经济实力,只能各备祭品或捐资合以供祭,未捐资者不得与祀。
      清代方志中时俗与古礼的对比性记载
《礼》            县俗
死于适室,k24k401.jpg(盖尸布)用敛衾.   或终于别室,亦必迁于正寝.
复者(招魂者)一人,中屋北面招以衣, 升屋执竿缚以布,曰某某来家.如
曰某某复.             卑幼之丧,则直呼其名.
楔齿用角柶,贝三实于笲(盛物之 不楔齿,于将绝气时即含以米、
竹器),恐其口闭急也.        贝或系以红线之银钱、铜钱,曰"
 噙口".
脯醢醴酒奠于尸东.         始死即祭,烧焚金铂纸线,曰" 烧
 倒头纸".
有小敛,有大敛.小敛于户内,大敛   死即敛于床,继敛于棺.男女东西
于阼阶.              分坐,主人披发跣足,皆哭.
三日成服、杖.主人命讣者拜送.   三日成服,讣闻亲友,贫者只讣至
 亲.至亲毕至,视敛而后盖棺定口.
 盖棺后,帷堂受吊.男主人跪棺之
 左,女主人坐棺之右.宾至陪哭,
 奠毕,出庐拜.如系至亲, 入室吊
 问,则涕泣.大抵首七开门受纸锞
 及供馔, 富家或延宾相行朝奠祭
 礼,谓之"开吊".
筮宪(选择墓地),主人皆往,卒筮,执  亦重择地, 必先令堪舆家审慎选
卦以示命筮者.           择,妥而后葬.
卜葬日,族长莅卜.         开历书择吉日.
请启期,告于宾.          及葬遍送"启柩帖",名曰"靷状
 ",后附死者行状,名曰"哀启".富
 家巨族或延达尊者题主,祀土,妥
 灵.
士庶人三月而葬.          普通以百日左右而葬, 有迟至数
 月数年者.贫家排三排五,或首七、
 三七、以内即葬者亦有.
席升设于柩西,奠设如初.      葬之前夕亲友皆拜,曰"辞灵".延
 赞礼者四人或六人,曰"礼相".延
 有德望者四人,省视仪节,曰" 高
 明". 献帛爵,行三献礼,曰"夕奠
 ".次晨亦如之,曰"朝奠".
书铭于末,曰某氏某之柩,竹杠长三  葬之日亲友制谏铭旌, 丧家设酒
尺,置于宇西阶前.         以款之,曰"酬旌".
重木,祝取铭置于重,所以依魂也.   用置书死者姓名,曰魂升天界,谓
 之"领魂幡".
荐车、荐马引者,所以引柩车也.   古人用车,今人用十六人抬,名曰
 "杠",亲友执绋恭挽之礼.
有涂车刍灵.            用纸扎人物舆马之属.
汉以牢盆煮盐,人死不食盐,为子者睹 孝子必以小瓦盆摔于棺前,谓之"
物伤情,故摔之           摔牢盆".
送葬不由径,送葬不避涂潦.     亲友毕送于郭外,或至墓所,均不
 由径,孝子则不避涂潦.
三虞卒哭,明日以其班袝.     葬时,有请品官题主者,曰"点主".
 发引时,有载主于柩前,而至祖茔
 者,曰"出主".葬毕返主, 亲友迎
 接,用仪仗音乐祭门、祭灶者,谓
 之"明回主".及至寝室,孝子致祭,
 亲友安主,即古之虞祭也.或不用
 仪仗、音乐, 只有孝子随主返回
 寝室者,谓之"暗回主".回主后,
 班袝祠堂.
卒哭,将旦而袝.         三日(有次日)省墓,孝子复往祭,
 谓之"复三".

    常礼分家祭与祠祭。家祭是在家居之内祭祀祖先。各家厅堂之内一般都设有神仙和近祖(高、曾、祖、祢)神主之位(入赘、过继或承祧两姓的家庭,有的并设两姓近祖神主),每逢年节朔望、祖宗忌日生辰,均依时祭祀,仅时常小祭就有花朝、春社、端午、荐新、秋社、重阳、送寒衣等。如遇生子、娶妇、进学、作寿,甚至收获、上梁、杀猪等都要祭告祖先,以示不忘祖先的护佑。祠祭常礼同家祭,只是祭祀场所在祠堂。与祭人员或者是轮值房支,或者是近祖派下的嫡系子孙。祭祀的仪式也势必正规。如《桂溪项氏族谱》记载:“吾乡支分派衍,则各署其分,曰某门某门,门各有厅,盖支祠也,予家为上门,与予家亲者曰中门,次则曰圣立门,余门稍稍远,不相酬胙。每岁元旦先聚于门厅事拜支祖,毕,长者坐于上,幼者各以其昭穆序次向长者而揖,揖已就坐,其昭穆序次如初”,“爵凡三行,长者或申祖训,或加诲导语,乃起率幼者往拜他门”,“明日乃诣祠堂祀始祖,不复会饮,人与喜饼二元”,“春秋二社,各祭于其支祠,唯冬至乃合享”。等等。
      2.家族宗族系列内部的纵向依赖出现了新的特点
    家族宗族乡族系列中传统的纵向依赖以“认同性凝聚力”,亦即对祖宗、血缘、亲缘、地缘的认同为主,或者说以精神依赖为主。清代,特别是清中期以后,随着社会生存环境、生活方式、生产方式的悄然变革,家族宗族乡族系列的整体发展出现了新的特点:经济发达地区的凝聚力,从以“认同性凝聚力”为主,向“互补性凝聚力”或者说经济依赖性的增加发展;经济落后地区则以种种手段更加强化“认同性凝聚力”。具体表现为经济发达地区宗族经济发展的持续高涨与经济落后地区宗族组织发展的高涨。
    在江浙闽粤沿江沿海等经济发达地区,商品经济迅速发展带来的一系列后果以及诸子平分的继承惯习,使地主土地从集中趋向分散。分散的地主经济难于在这类生存竞争激烈的地区立足,特别是难于适应大面积经济作物种植和农工商综合体制的要求,于是地主们纷纷发展宗族经济,将地主土地私人占有转换为地主土地集体占有。转换方式有三。①每次分家时家长以抽留“口香”田、祀田为名,提取一定数量田产为族田。提留的祭产从隶属于个别地主的私产变成了隶属于宗族地主的族产,经过历代积累,达到相当大的规模。②宗族组织通过“定例”不断将族内私人地主经济转化为宗族地主经济。族人婚嫁丧诞、入祠配享、捐官出仕等,均需缴纳“上名”、“入主”、“喜钱”等银,以筹金购置族产。而宗族置产簿及契约,很多地区叫做“归户册”、“归就字”、“归就文书”。这些称谓反映了分散的地产重归于宗族的事实。③私人地主捐产入祠。如此,他们或者以保持经济实力、保持竞争中的优势地位为目的,或者以合股经营为手段,在纵向依赖的宗族系列中,增加了某些横向依赖的内容。
    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最为富庶的地区,宗族经济的发展最为活跃。江浙族田建置清中期以后进入高潮,至清末号称“几遍宇内”。引人瞩目的是,大量中小地主在地价较清初猛涨数十倍的情况下竭力发展宗族经济。他们明知“义庄非范张之贵显禄厚岂易办乎”(注:任兆麟《有竹居集》卷一三,《陆氏义庄议叙呈词》。)、“素族而能子孙相继以有成者,岂非志力之卓哉”(注:李兆洛《养一斋文集》卷九,《无锡薛氏义庄记》。),仍然“惮心竭力”,“铢积寸累”,甚至在“家运颠连”的情况下“樽节租息所入”,“含泪经营”,甚至临终遗命,子孙相继,建置族田。这是由于地主土地的私人占有由此可转换为集体占有,而集体占有的族田有公产之名,禁止买卖,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有了族田,子孙族姓在激烈的生存竞争中方可免于“失所矣”(注:乾隆《长州县志》卷四,《官署》;康熙《江都县志》卷八,《笃行》;光绪《奉贤县志》卷六,《义庄碑记》;孙原湘:《天真阁集》卷四六,《钱节母祠堂祀田碑记》。)。广东福建地区族田的数量普遍多,经济发达地区族田的数量特别多。其占总田产的比例相当大,有的地区平均为30—40%左右,多的占到50—89%(注:郑振满:《清至民国闽北六件“分关”的分析》,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4年第3期。 )。这些地区各宗族一般自明中后期以至清前中期开始代代提留以祀祭为名的尝产,不少宗族的尝产达到了数万亩。引人瞩目的是,很多宗族以入股的方式建置族田。或者先由分支会议,定以一股若干两,然后各房自愿认股,不加限制;或者由一人首倡,捐资集股增置尝产。族田租入,完粮办祭之余,则按房按股均分。如岭南伍氏伍学桐倡议“每股捐钱一贯”置买族田。他带头认捐50股,族中共集230 股(注:《岭南伍氏总谱》卷四,《人物》。)。等等。而清中期以后,由于人口稠密、粮食严重不足,围垦沙田沙坦洲田─—耕沙,成了人们谋生求利的重要手段之一。(注:屈大均《广东新语》;梁启超:《中华文化史》等。)耕沙“工筑浩繁”,需投入大量财力、人力、物力。势单力薄的私人地主经济难以插足其中,除一些大商人投资沙田外,耕沙争沙几乎成了宗族地主的专利。他们动员宗族集体力量围筑大量沙田,使宗族经济急剧扩大。如番禺沙湾何氏留耕堂尝产中来源于耕沙的为46,327亩,占尝产总数87%。不少宗族将大面积的族田租给“沙头”、“总佃”、“揽头”,由他们转租或雇工经营。这些“沙头”、“总佃”、“揽头”往往是其他宗族组织或巨商大贾。这就使宗族组织之间、宗族组织与工商资本之间发生了横向联系。晚清,集体经营的宗族经济中出现了积极投资近代工商业和社会事业的现象,也有不少作为族尊的乡绅开始向近代工商业者方面转化。这不能不使人考虑其与清中后期地主土地占有方式的转换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关系。可知,广东福建地主发展宗族经济的目的除了想在动荡中求得稳定,更为突出的是开拓了地主集体经营的道路,企图使宗族成为土地兼并的主体,进而经营和控制农业、商业、手工业,参加经济竞技场上的角逐,以之保证地主土地所有权及其在乡村的统治。
    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地区,往往就是宗族势力强大的地区。或者“山深地僻,兵革不到”,成为历史上各大族躲避祸乱之地,所谓“家多故旧,自唐宋以来,数百年世系比比皆是。重孝义、讲世好,上下六亲之族,无不井然有序”(注:道光《徽州府志》,《风俗》。)。或者峰峦山谷各成天险,成为兵家必争之地、盗寇出没之所,而加强了土著及插迁而来的客族御外自保的宗族团聚力。当遭遇农民战争、民族战争、佃仆起义等严重问题时,这些地区几乎无一例外地采用强化宗族组织的做法动员宗族力量外抗自保而“避祸”;利用宗族观念、纲常名教管慑族人之心。如明末江西宁都“山贼窃发”,各族不能村置土堡,于是“建祠于城为避寇计”,城内外“为祠宇者十之三四,为民居者十之六七”。湖南醴陵数十个宗族的祠堂也猛增至五百多座。清中期以后,这些地区各种社会矛盾、特别是传统的农民与地主的矛盾重新尖锐。佃农抗租斗争此伏彼起,小股农民起义时有爆发。而全国人口激增、粮价飞涨、土地兼并、小农破产的整体局势又使之成为其他地区大量流民的迁徙地及起事、动乱的多发区。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地区同样采取了强化宗族组织的做法,使宗族势力高度膨胀。江西一些宗族在乡居宗祠之外,聚众敛钱,于县州府省修建祠堂,置产收租。一些宗族在本门之外,于生童应考之时,农民收割之后,多方策动,奔走联络。推远年帝王将相为始祖,建立同姓宗祠。凡同省同府的同姓都可出资将本姓支祖牌位送到总祠之中,“动以千百计”,建祠余资,或置田产,或贮钱谷,或放贷加利盘剥。因有祠可居,有费可动,歇讼聚赌,窝匪藏奸,甚至私铸钱币,无所不为,(注:《皇朝经世文编》卷五八,辅德:《请禁祠宇流弊疏》;《皇清奏议》十八,辅德:《复查江西祠谱疏》)成了官府不可究诘的分权势力。四川各宗族大修堡寨以自保。云阳涂氏于乾隆末年置买磐石城建宗祠,“一以妥先灵,一以拒寇盗”。不久“蜀乱大炽”,川陕白莲教起义爆发。涂氏宗族“咸避兵磐石城,缮城筑室”,“连十数年不断”(注:《云阳涂氏族谱》卷一;《云阳旧谱序》卷一二,《增修宗祠记》;卷一八,《石城记》。)。
    经济相对落后的北方,同样有聚族而居、诸子平分(大家庭不断分裂为小家庭的)的传统。虽然少有南方那样严整的宗族组织,但族居一方,围绕并听命于某一豪绅家庭,彼此有血缘关系却属松散联合的宗族组织形式——“核心”式家族,却普遍存在。清中期以后,随着宗族人口的繁衍,北方宗族有逐渐加强的趋势。皖北、河南、山东、山西、陕西等地都有著名的宗族组织,即便辽东、直隶、甘肃等地,“核心”式家族也加强了其向心力和凝聚力。时北方各种秘密结社均在酝酿以至活跃,其基本构成主要为当地宗族;而于北方相对峙的淮军、捻党等,其基本构成亦为当地宗族。
      3.家族宗族乡族系列外部的纵向依赖依然故我
    家族宗族乡族系列中的各组织,无不向外寻求官方的支持和认可。家规、族规、乡约等均需呈官批准、钤印勒石方为有效,各种公产等均需报官存案、立户领契、交纳赋税方为合法。而作为国家政权末端统治的补充,官方也在原则上给以支持和认可,如乾隆二十二年(1757)清律中就正式增加了对盗卖族田的惩罚条例,并规定设置族田由官方给帖、勒石、存案、旌表,且于给帖之时重申,“倘有奸徒捏冒诡寄及不肖子孙私行盗卖,富室强宗谋吞受买,许即出帖首告,按律惩治”。从各宗族族田“执帖”中尚可见,为了统一管理,乾隆年间还从上至下对族田进行了一次清查(范围现已知有江苏、江西、河南等地),“通饬造册详咨载入会典”,等等。
      行业组织与经济型乡族组织系列
      1.横向依赖的无层次与中间环节商人组织内部纵向依赖的有层次
    如前所述,清代虽有“康乾盛世”,但总体上仍是所谓“机械环境”。然而,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由于全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机械环境”中存在着“有机环境”(注:“有机环境”包括“市场型有机环境”与“计划型有机环境”环境。“市场型有机环境”是有机环境的初级阶段,由各组织自发地相互适应和依赖而形成,并逐渐发育出它们的市场关系及专门联络和媒介各组织的机构。其组织活动完全由市场联系所导引,有依赖性和风险性,靠自发调节维持平衡,由于自发调节能力的限制,往往会造成部分失调。)。
    清中后期,经济发达地区专业化生产区域及全国各地经济社区的形成,孕育出了各生产经营者、各行业组织与经济型乡族组织之间发生横向依赖与联系的“市场型有机环境”。这种横向依赖与联系并无层次,其经营活动完全由市场导引,有依赖性和风险性。如在桑蚕——丝织业中,有专门植桑、出售桑叶者,有专门养蚕缫丝者,二者横向依赖,却无层次。桑叶丰收,养蚕少,桑叶则便宜,反之桑叶则贵。康熙年间桐乡东门外曹升种了大片桑叶,又养了三十筐蚕。这年正好桑叶贵,就毁蚕卖叶,发了大财(注:光绪《桐乡县志》卷二十,《补遗》。)。而多数人则在供求失调的风险中翻了船。所谓“叶之贵贱,顷刻天涯,甚有不值一文,委之道路者。蚕之成亏,斯须易态,甚有竭产供蚕,毫无获茧者”(注:嘉庆《东山县志》,《艺文志》。);“新丝贱,新丝贱,收成家家丰,市价时时变。昨朝东邻卖丝归,叶钱不足还典衣,今日西邻抱丝出,但望市门多买客”,蚕户自家桑叶不足,完全依靠市场,叫做“看空头蚕”,若遇叶价腾贵,“往往以蚕投诸河”。市场难以捉磨,甚至有人求神问卜。有张宏范《幽湖竹枝词》云:“贱买新丝贵卖绸,暗中托庇仗神庥”(注:《竹里诗萃续编》卷七,转自《嘉兴府城镇史料类纂》;同治《长兴县志》,《蚕桑志》。)。
    市场的脆弱与不成熟,正是有机环境初级阶段的表现。然而,在“市场型有机环境”中,各生产经营者、各行业组织与经济型乡族组织之间横向依赖与联系的中间环节——商人及其组织,却是有层次的。不但有层次,而且是纵向依赖与联系的层次结构。
    除了商人活动其中的市场有层次外,商人本身也有层次。按经营方式,商人有三种类型:从事纯商业活动亦即经商的商人,其中又包括从事转运贸易的行商和在市镇之中具有固定营业地点、列肆贸易的坐商;兼营手工业生产、把原料直接分给手工业者、付与一定报酬收回生产产品、再以之为商品出售的“包买商”(又称“包买主”)、“帐房”;商人大地主及经营高利贷者。按经营性质,商人也有三种类型:一般商人;官商(皇商),主要是盐商;洋商,又称行商等。在各个市场体系中,不同层次的商人相互连接,形成整体的运销系统,共同完成整体的商业行为。
    横向依赖和联系的无层次及市场、商人的有层次,使得活跃在各层次市场及各条商路上的商人,为了避免市场部分失调的风险结成了商帮。商帮是以地域为中心,以血缘、乡谊为纽带,以相亲相助为宗旨,以会馆、公所为在异地联络计议之所的一种自发形成的商人群体。清代商帮有了很大发展,有山东商帮、山西商帮、陕西商帮、洞庭商帮、江右商帮、宁波商帮、龙游商帮、福建商帮、广东商帮、徽州商帮等十大商帮之称。
    商帮的组织体现着纵向依赖的层次构成。最基层是各个商号。徽帮商号中的管理系统有代理人、副手、掌计、店伙四层。代理人是东家的代理,类似经理。副手是代理人的助手,设数人,各负责一个方面,有的负责管理下层掌计——“上佐诸父,下督掌计”;有的负责掌握市场信息——“大贾辄数十万,则有副手而助耳目者数人”,使其“征贵贱运,睹若观火”(注:《三田李氏统宗谱》,《世福公行状》;《肇域志·江南》,《徽州府》。);有的负责联络官府等。掌计是各店铺的管理人员,店伙是伙计、佣工。其他各商帮乃至散商,也都有各自的经营机构或组织。商号之上,是地域性的商帮组织区域会馆或行业性的商帮组织同业会馆。(注:清末一些大的商帮组织中出现了“总号”,“总号”统率各地“分号”,成为“联号”,类似西方的子母公司。)清代全国各主要城市都有商帮的会馆。所谓“商人足迹所至,会馆义庄遍行各省”(注:许承尧:《歙事闲谭》第11册,《北京歙县义庄》。)。同业会馆如北京前门外芦草园的颜料会馆,便有合盛号、全泰局等作为“纠首”的15家晋商颜料商号和西裕成、永裕号等作为成员的89家晋商颜料商号。区域会馆如汉口的山陕会馆即包括:太原帮、汾州帮、红荣帮、合荣帮、卷茶帮、西烟帮、闻喜帮、雅帮、花布帮、西药帮、土果帮、西油帮、陆陈帮、匹头帮、皮货帮、众帐帮、核桃帮、京卫帮、均烟帮、红花帮、当帮、皮纸帮、汇票帮等。
    商帮的构成基础是纵向依赖的宗族系列与乡族系列。如晋商清初被封为皇商的即是著名的“八大家”——王、范、靳、王、梁、黄、田、翟。而康熙年间,北京正阳门左右列肆而居、经营银号的浙江商人共建银号会馆正乙祠,翰林院检讨浙人诸起新为撰《正乙祠碑记》,中有这样的词句:
    “吾越之在版图中,犹太仓一粟,沧海一苇也”,“吾乡之人,去其族里而居于是者有岁时,有伏腊。少者、壮者、老者,怅怅然失所依附”,“而苟得一地焉,酾酒敬神,敦桑榆之好,而因以追溯其宗党里族,曰,某山某水,某之所居与游也,某甲某里,某之所生与长也。因而屈指其人,孰在孰亡,孰得孰失,岂不肫肫乎上故旧之思而动其怀土恋本之情也”(注:《明清以来北京工商会馆碑刻选编》,第11页。)。
    这些词句,生动反映了商人在横向依赖与联系的无层次中,要求纵向依赖与联系的心态。同是康熙年间,都察院左佥都御史张德桂为广东商人在北京正阳门外黄皮胡同所建仙城会馆撰写的碑记,更直接地道明了建立商人会馆的缘由:
    “乡人同为利,而利不相闻,利不相谋,利不相一,则何利?故会之。会之,则一其利。以谋利也,以是为由利也”,“乡人同为利,而至利不相闻,利不相谋,利不相一,则何义?故会之。会之,则一其利。以讲义也,以是为由义也”,“夫以父母之赀,远逐万里,而能一其利以操利,是善谋利也。以为利,子知之,吾取焉。抑以乡里之俦,相逐万里,而能一其利以同利,是善笃义……然而利与义尝相反,而义与利尝相倚者也。人知利之为利,而不知义之为利,人知利其利,而不知利自有义,而义未尝不利……惟有斯馆,则先一其利而利同,利同则义恰,义恰然后市人之抑塞吾利者去,牙侩之侵剥吾利者除,以是为利而利得,以是为义而义得也。”(注:《明清以来北京工商会馆碑刻选编》,第16页。)
    为得利而求助于义。在横向依赖与联系的无层次中,为抵御市场不成熟难以调节带来的风险,而要求纵向的依赖与联系。应该说这种要求,在以“机械环境”为整体背景的“市场型有机环境”里,是自然而又深刻的。
    这种要求也就同时表现在对官府、对自然经济、对宗族的纵向依赖。
    最大的商人绝大多数是官方特许的皇商、官商。他们或者以巨资捐输、买官,或者与高官攀亲、连姻,或者代官投资入股、“合伙”经营,与清廷建有或千方百计建有特殊关系。如清廷较大的军事行动大多得到晋商的支持。康雍乾平定准噶尔时,晋商范毓k24k402.jpg曾输送大量军粮,“省国费以亿万计”; 乾隆时大小金川之役仅晋商捐助饷银即达110万两。(注:参见《中国十大商帮》,第20页。)如夙有崇儒传统、号称“三贾一儒”的徽商与清廷关系更为密切,乾隆时八大盐商之一徽商鲍志道曾获封文林阁中书、朝议大夫掌山西道监察御史等职(注:嘉庆《休宁县志》卷一五,《人物》);乾隆帝曾“解御佩荷囊”,面赐徽商江春佩戴,并“晋职内卿”,为之御书“怡性堂”匾额(注:《橙阳散志》卷三,《人物》。)等。纵向依赖获取的封建特权成了他们积累巨额资本的有利武器。官商合一,使清中后期商业经营的传统色彩更为浓厚。
    另一方面,清中后期商人积累的巨大资本,仅有少数投资商品生产,绝大部分改变了性质,不再是“纯粹的商业资本”而退出了流通领域,大量用于“置业”。如乾隆年间山西曲沃县商人彭太每年收入几十万两,几年内买地增到六百多顷(注:参见《中国十大商帮》,第33页。)等。在多数商人眼中,土地才是本业。他们按“以末起家,以本守之”的传统思想,购买土地,转向传统的自然经济;或从事与自然经济紧密相连的高利贷经营;或十分自然地将大量资本投入家乡建祠堂、办义塾、置族田之事。这种纵向依赖的观念和行为,直接影响了资本的积累和生产的扩大,也妨碍了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由此可知,当时的社会经济远没有达到质变的程度。
      2. 外部的横向依赖与内部的“纵向依赖”
    “计划型有机环境”是“有机环境”的高级阶段,由各不同质的组织服从理性的计划设计相互依赖、实现平衡协调与发展而形成,主要缘于生产分工中的社会分工。清中后期的中国总体上自然不存这样的环境。但是“市场型有机环境”中,清代某些手工业行业和手工业市镇存在着不同工种和工序的细密分工。如果这些分工中社会分工占主要地位,那么,是否可以说清代某些个别的手工业行业和手工业市镇中,甚至存在着类似于“计划型有机环境”的环境。
    清代主要手工业均分工细密,专业化程度很高。如丝织业机匠中有织工、机工之分。织工中分花缎、素缎、纱缎、锦缎等工;机工中有接头等业。官局苏州织造局的分工有总高手、高手、管工、管经纬、管圆经、管扁全、管缎数、管花本、催科、拣绣匠、挑花匠、倒花匠、折缎匠、结综匠、烘焙匠、画匠、花素机匠等。(注:孙珮:《苏州织造局志》卷十,《人役》。)一般民间的丝织木机、素纱机,也需一织匠一纬穗匠;花机至少需要织工三人,一织匠,一挽花匠,一纬穗匠。如棉织业包括纺纱织布两个环节。(注:褚华:《木棉谱》;《浙江通志》卷一0八。)纺纱分弹棉、搓条、纺纱、成衽等工序; 织布分浆纱、牵经、穿综、穿筘、摇纱、织布等工序。“不纺而织者为兑纱,不织而纺者为卖纱”,纺织互资成业,形成了专业化的分工。有谚语“买不尽的松江布,收不尽的魏塘纱”。如制瓷业分制坯、烧窑两大流程。制坯有淘泥、拉坯、印坯、旋坯、画坯、舂灰、合釉(又有配灰、有合色者)、上釉、抬坯、装坯、挑槎等十多种专业。烧窑计有烧窑、满窑等专业。每一专业又再分更细的工种。“画坯”中分画工、染工,“画者、染者各分类聚处一堂,以成其画一之功”;“烧窑”中又分烧柴窑、烧槎窑、烧包青窑、烧大器窑、小器窑等。(注:乾隆《浮梁县志》卷五,《物产志》。)如井盐业分打井、汲卤、通枧送卤、煎盐、运售等各道工序。“每厂之人以数十万计”,小厂亦以万计。(注:严如熤:《三省边防备览》卷九,《山货》。)工种有“司井、司车、司篾、司梆、司漕、司涧、司锅、司火、司饭、司草,又有医工、井工、铁匠、木匠等”(注:《清经世文编》卷五十,温瑞柏:《盐井记》。)。另有金工、石工、盐船夫、担盐夫等杂工,盐匠、山匠、灶头等技术工。如冶铁业包括开采、冶炼和锻造。单一型的铁场和炉场或采或冶或煅;综合型的铁场和炉场采冶煅一条龙生产。如冶铜业包括开采和冶炼。开采铜矿分路称“尖”,每尖每班设二人,一人挂尖,一人持槌,又设“背荒”。冶炼铜的工艺亦十分繁复,矿砂采出后,先用撞碎法、淘洗法去除夹石夹土,好的矿砂放入大窑中煨烧两次,入炉煎炼,再入蟹壳炉炼出。次的矿砂在大窑中煅一次,配青白带石入炉煎炼成冰铜,再入小窑煅七八次,复入大炉炼得紫板铜,再入蟹壳炉炼出。
    清代各手工业行业如此细密的分工、繁多的工序,均需要服从理性的计划设计,相互依赖,实现平衡协调,这就出现了类似于“计划型有机环境”的客观要求。在这样的环境下,各行业内部各工种、各工序横向的相互依赖及联系,必须也只能是有层次、有序的。
    各行业内部各工种、各工序的横向依赖及联系,在有包买商介入的江南等经济发达地区和少数大型手工业工场,表现为复杂细密的生产组织和具有资本主义萌芽色彩的经营方式。丝织业有两种经营方式。一种是“代织”,包买商(称“帐房”、“纱缎庄”、“丝经帐房”)将“经纬”(丝斤原料)和“货具”(织机及辅助工具等)提供给机户,使其“揽织”,加工成丝织成品,“织成送缎”,而后计工授值。一种是“自织”。其中又分“妻络夫织”与雇工生产两种。事实上,由于清代技术提高,“上机经纬,造成缎匹,向非机匠一手一足之力”,涉及到复杂的“挽花”、“掐泛”、“槌丝”、“牵经接头”、“上花”等技术,都需世代相传的专门工匠。(注:《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第18页。)这样,雇工生产、集中经营就有了很大发展,有相当数量为“机户出(资)经营,机匠计工受值”(注:《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第19页。)。而即便是机户从“帐房”揽织后,也“多雇人工织”。清中后期出现了较大规模的丝织业作坊,南京织机超过三万张,“业此者不下千数百家”(注:光绪《江宁府志》卷一五,《拾补》。)。棉纺业的经营与丝织业类似。其中突出的是与帐房类似的布商,有称“木棉花主人”。他们一般供给纺工二斤棉花,收回一斤棉纱。纺工“晨抱纱入市,易木棉归,旦复抱纱出”。传统制瓷基地景德镇有民窑二三百处,工匠数十万人。中有“常佣”、“短工”之分。业主对常佣按年节分期发放工钱。对做坯、印坯、旋坯等工,“四月内给值,十月找满,年终再给少许”,对画工“按五月端节、七月半、十月半及年竣分给”,饭钱“阖镇皆三月朔起”,另有“发市钱”。短工计工受值,平均工值银每日三四分,有做到二鼓者,则“工值倍之”(注:蓝浦:《景德镇陶录》卷四,《陶务方略》;乾隆《浮梁县志》卷五,《物产志》。)。云南综合型的铜场,上有场主,场主下“设七长治厂事”:有掌宾客之事的客长;有掌税课之事的课长;有掌炉火之事的炉头;有掌役食之事的锅头;有掌镶架之事的镶头;有掌槽洞之事的垌长;有掌薪炭之事的炭长等。四川井盐的生产组织也十分细密。业主(又称东家)之下,设有“董事”总理全厂事务。下有“掌柜”领东家本银以办井及灶及号;有“外场”分理外事接待宾客;有“佣侩”负责出纳、盐价及同行商的联系;有“管事”提调山匠使作器治井。“管事”又中分“井管事”,“规划形势,督工匠以凿井”;“灶管事”,“综核水火,计成数以烧盐”;“枧管事”,“安置竹枧”,输送卤水;“号管事”,“储盐运盐,行水陆以权交易”(注:李榕:《十三峰书屋文稿》卷一,《自流井记》。)。等等。
    而更普遍的问题是:各行业、各工种、各工序的横向依赖及联系,在手工业市镇和综合性城镇中的平衡、协调与发展是如何实现的。如在江西景德镇、广东佛山镇等专业化的手工业市镇中,各工种、各工序甚或各行业组成了具有连贯性的手工业生产,它们之间自然存在着横向的依赖及联系。但是,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限制,这些地区尚未形成综合所有工种、工序的大生产,往往是各工种、各工序、各道生产环节各自经营,经营者又往往是具有排他性的宗族组织。一般是巨族控制主要行业,如景德镇冯、余等族控制陶、瓷业,佛山镇陈氏控制铁冶业,梁氏控制陶冶业;寒族控制次要行业,或某一工序、某一关键技术,如景德镇童氏世以报火为业,魏氏世以结窑为业,佛山镇有家族世以挑泥为业等。(注:民国《佛山忠义乡志》卷一四;道光《浮梁县志》卷五。)以家族为单位的工商业者为了保持生产销售上的垄断地位,又往往实行技术保密,有“传儿传媳不传女”之说。如苏州织缎业中的“结综掏泛”业、“捶丝”业、“牵经接头”业、“上花”业,“均系世代相传”(注:《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第18页。);苏州金线业规定:“不得收领学徒,只可父传子业”(注:《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第170页。);北京同仁堂从购买药材到称药配药包药, 全不假手外人(注:《工商史料》第159页。)。可以说, 他们的生产生活或各个行业、工种、工序内部,还是纵向依赖的家族、宗族系列作为实体在发挥作用。为了平衡协调各个行业、工种、工序的横向依赖及联系,完成具有连贯性的手工业生产,为了共同的防御、生产活动、交易活动及精神生活、物质生活,经济型的乡族组织应运而生。如佛山阖镇共同建立了凌驾于各宗族组织之上的祖庙“大魁堂”。这是所谓“虚拟的宗族”——以玄武大帝作为共同的祖先,以灵应祠作为共同的大宗祠,然又是实在的由各族族绅领导,拥有尝产、义仓、铺舍、武装(忠义营)的典型完备纵向依赖的乡族组织。佛山《月令》中,除传统的民俗活动外,还出现了阖镇绅士聚会的时间和地点。时间分别为正月初六、十一;二月初三、十四、十五、十九;三月初三;六月十九;八月十五;九月初九、初十。地点多数在祖庙灵应祠中的崇正社学或文昌书院。这应该是处理阖镇事务的例会。(注:民国《佛山忠义乡志》卷一七,《月令》。)这种纵向依赖的乡族组织对外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与自治性,如道光十三年(1833),佛山同知等令米户低报谷价,七市米行各行长、绅耆当即张贴公启,申令各米户“自后报价勿以藩府高低为拘”,“照时分上中下三等谷价真实呈报,如衙书吏有甚别议,即通知大魁堂司事传阖镇绅士与他理论”(注:《佛镇义仓总录》卷二,《劝七市米户照实报谷价启》。)等。
    但总体上仍纵向依赖于官府,与官府紧密联系并得到官府的支持。如康熙五十九年(1720),会首梁翰章在祖庙后盖铺舍九间据为己有,梁叶千等众绅士由是告官,县令宋某即“断还入庙”,勒石永禁。
    而适应各行业横向依赖及联系的要求、发挥平衡和协调作用的行业组织——会馆和公所。其内部同样回到了纵向的依赖与联系。手工业同业会馆公所的成员,是各各纵向依赖与联系的家族、宗族性的帮、行、号、店、铺等。手工业同业会馆公所或者等同于乡族组织——地缘性的同业组织;或者等同于“虚拟的宗族”组织——以共同的行业神,作为本行业的始祖神,在始祖神前会商规约、价格、行事。不但有着乡族式的纵向依赖,而且向上依赖官府——行业组织建立时要报官,取得官方认可;行规也由官方颁布、示禁;国家税收则由行业组织包收包纳或督促交纳等。
    上述横向联系中的纵向依赖,使得手工业行业组织和经济型的乡族组织一方面在一定范围内发挥着某些自治的作用,悄然滋长、积蓄着与传统生产方式及与官府相对立的力量。一方面经济上与传统生产方式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调节了城镇经济生活,使之平稳迅速发展;政治上作为国家政权的补充,巩固了其在基层社会的统治。
    手工业行业组织、经济型的乡族组织与传统生产方式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因而是以纵向的依赖与联系,避免内外竞争,在共同垄断或统一区划垄断的前提下求得并保持本行业共存共荣。清代各行业组织均订有行规。行规的中心内容就是防止竞争,排除异己,垄断市场。具体为统一规定度量衡、商品价格、手工业产品规格、质量、原料分配、学徒数量期限、客师工资、新开行号条件等。如果违反避免内外竞争的行规,即触犯了同行业成员的共同利益,必然引起众怒和严厉处罚。
    手工业行业组织和经济型的乡族组织与国家政权也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因而是以纵向的依赖与联系求得合法的地位和官方的支持与保护,以地方自治的形式维护国家政权在基层社会的统治。如经济社区的很多专业化市镇和综合性市镇超越了行政区划,由乡族组织起主导作用。而各乡族组织则主动向上要求或自愿参与构筑文官驻镇、武官设汛的官方防卫系统。如康熙年间驻乌青镇的湖州府捕盗同知,因治安好转曾一度撤回府城。雍正二年(1724)两镇绅士沈之涛等反复上呈要求回驻,以使“朝廷无添设之繁,通镇获清宁之福”,直至四年(1726)获准。(注:《乌青镇志》卷八,《建置》。)生动表现了希望将自治性的市镇置于各级行政序列下层的纵向依赖。
    手工业行业组织和经济型的乡族组织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其本身即多多少少包含着同传统经济、管理相悖的因素。如经营上所代表的先进生产方式的萌芽;管理上所体现的某些民主色彩、经济手段等。特别是工人行业组织的出现以及保护同业利益的斗争活动更证明了这一特点。康熙五十四年(1715),苏州踹匠邢春林、王德等“以增添工价为由”“倡言欲作踹匠会馆”。苏州72家布商为此联名上呈,指称“倘会馆一成,则无徒结党群来,害将叵测”,官府应其所请,将邢等“各拟重杖”,“驱逐递回原籍”(注:《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第41页。)。北京则有瓦木工人的九皇会,“京师瓦木工人多京东之深、蓟州人,其规颇严。凡属徒工皆有会馆,其总会曰九皇。九皇诞日例得休假,名曰关工”(注:枝巢子:《旧京琐记》卷九,《市肆》。)。
    事实上,经济型的乡族组织、手工业行业组织仍然成为协调、平衡其成员横向依赖与联系、保护本行业共同利益的重要工具。如康熙年间苏州“踹匠会馆”与布商行会的对抗;乾隆年间海门厅“商船会馆”代表商船主利益同税牙、泥甲的讼案;乾隆年间广州工方行会“西家行”与资方行会“东家行”的对抗等。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行业内外的竞争并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纵向依赖的行会行规最终不能限制生产力的发展,这从行规不断勒石、重申,便可得知。作为先进生产方式萌芽的代表,经济型的乡族组织、手工业行业组织为维护自己利益,为自己发展所作的任何斗争都是对传统自然经济的破坏,都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国内市场的扩大、国内各经济区联结成统一的经济整体,因而都起着促进历史发展的作用。
    综上所述,清中后期中国基层社会各构成要素——具体为三大系列社会组织——不同的社会位置及其相互关联的方式,反映了当时中国特有的社会结构与经济结构。
    三大系列社会组织不同的社会位置,实际表现了清中后期中国社会的水平结构。综合三大系列社会组织的特点,可以看到,一方面里社保甲坊厢系列中防卫性的保甲组织加重;家族宗族乡族系列中经济依赖的比重加重;行业组织、经济型乡族组织系列更加发展和活跃,另一方面整体上家族宗族乡族系列的比重加重,乡族组织有了引人瞩目的发展;里社保甲坊厢系列愈益依靠或融入家族宗族乡族系列;行业组织、经济型乡族组织系列不仅内部形态的子结构为家族宗族乡族,而且外部形态也基本以乡族组织为模式。
    三大系列社会组织相互关联的方式,实际表现了清中后期中国社会的垂直结构。综合三大系列社会组织的特点,可以看到,各基层社会组织无论其外部的依赖和联系是纵向还是横向,是有层次还是无层次,其内部的依赖和联系均为有层次的纵向依赖和联系。而各基层社会组织最外部的与国家政权的联系,亦都表现为垂直的、有层次的纵向依赖。
    这些特点恰恰说明了清中后期中国特有的社会、经济结构的实况:第一,传统的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出现了明显的松动;第二,这种松动离最终突破传统,还有相当漫长的路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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