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
杨守敬以金石裨史述论
邹华清
【专题名称】明清史
【专 题 号】K24
【复印期号】2000年03期
【原文出处】《江汉论坛》(武汉)2000年03期第56~59页
【作者简介】邹华清,华中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武汉 430079
【关 键 词】杨守敬/金石学/史学
中图分类号:K0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码:1003—854X(2000)03—0056—04
“以金石裨史”是清末民初的著名学者杨守敬(1839—1915)独特的治学方法之一。杨守敬主张:“金石文字,以考证文字为上,玩其书法次之。”(注:杨守敬:《激素飞清阁评碑记自序》。)他深知金石之学“关于史学者甚巨”,于是“心动不复能自主”(注:杨守敬:《激素飞清阁碑目记》。)。“每有所得,必为之考证”(注:杨守敬:《壬癸金石跋序》。)。
一、考释金石文
杨氏治金石学,首先是对金石文做一些基本的考释工作。
1.考释真伪。如:
《壬癸金石跋·魏三体石经残字跋》:范晔《后汉书·儒林传》谓:熹平四年,汉灵帝诏诸儒“为古文、篆、隶三体”石经。范氏“误以三字石经为汉,以一字石经为魏”。后人多袭此说。杨守敬针对这种情况,对三体石经作了缜密的考证。杨氏认为:“自来考古经者,知汉有五经、六经、七经之分,不知三字经只有两经(指《尚书》、《春秋左氏传》二部。——笔者注)。若以三字为汉,而谓汉只两经,可乎?此亦三字为魏刻之确证。”考释了此碑为魏时无疑。杨守敬还进一步论证,此“碑字绝不似伪作”。
《壬癸金石跋·汉建初买地玉券》云:“‘百步为亩’,人皆知之;‘二百四十步为亩’,人罕知之。此券若以古亩百步计之,当得十五余亩。此二十三亩有奇者,本汉制也。于此益足征此券之真,非作伪者所能臆造者。”杨守敬依据汉朝的田制,考查买地玉券的内容,证明了此券的真实性。
《壬癸金石跋·古鉥跋》:杨守敬首先考释了古鉥的内容,然后进行总结:“合而释之:‘’为古国,‘将’为之将官,‘洰’是其名,‘传’是其所掌,如《周礼》‘行夫’之职。”最后又提出自己的见解:“惟所见古鉥无如此之大者,与‘行夫’小官不合,疑不能明,姑释所见以俟知者。”杨守敬考释金石文,遇到“疑不能明”的情况时,是“姑释所见以俟知者”。从这里,我们又可以看出杨守敬实事求是的治学精神。
2.考释正误。若前人考释金石文有误,则立即指明。如:
《壬癸金石跋·魏潘宗伯李苞造桥题名跋》:宋代晏释为“太和六年”,即景元四年之前三十一年。而《两汉金石志》谓:魏太和是“太”,非“泰”,即在景元四年之后七年。钱大昕又以“泰”“太”相通释之。杨守敬认为钱释是而晏释非,并从三个方面对晏氏的观点予以反驳:“晏氏称此题在石门之南崖,是磨崖而非琢碑。今观潘宗伯一行,其下方已偏近石之缺处,故其字缩小亦渐斜于左方。当因先景元之题,故如此。若先无题字,则当居中书之,何用偏侧?此一证也。晏释谓自‘此’字下三字亦不可识。今谤审‘此’字下是‘石’字,‘石’字下尚有‘木’旁,当是‘桥’字。再一下字则不可臆度耳。是知景元开此道,而行人尚艰于跋涉,故复造此石桥以利之。若其道未通,何庸造桥?此二证也。李苞将二千人治此道,非同小役,故云‘始通此阁道’。若先有太和之造桥,则不得言‘始通’。此三证也。”这都是言晏氏考释金石文之有误。
二、考释历史
清代历史学家王鸣盛曾经指出:金石之学应以“考史为要”。杨守敬就是这样一位以“考史为要”的金石学家。
1.考释官制。如:
《壬癸金石跋·隋太仆卿元公墓志跋》云:“《志》所称官制,大抵与史同。唯其高祖素,为内都大官,而不见《魏书·官氏志》。而元公所历之官,如‘左给事中、士主寝、掌式司御少驾部’,亦不见《隋书·百官志》,盖史略也。”此言北魏、隋朝官制,并指出某些官名为正史所未载。
《壬癸金石跋·齐乞伏保达墓志跋》云:“保达所历之官,并与史合。又云:‘诏赠太将军、颍川太守、齐昌镇将。’《隋志》于后齐不载镇将之官,至隋始著之,当以齐时无常制之故,亦犹‘行台’置于魏、齐,而隋代及著其秩。”又《壬癸金石跋·阳瑾碑跋》:“考‘行台’置于魏、齐间,其父为幽州道行台待郎,而不著其朝代。”杨守敬根据《齐乞伏保达墓志》及《阳瑾碑》考释了“镇将”、“行台”之官在隋和隋以前的设置情况。
2.考释文物典章制度。如:
《壬癸金石跋·汉洛阳武库钟跋》云:“至于钟之诂训,《说文》只酒器一义。而《左传》‘昭三年’,有‘豆、区、釜、钟’。《孟子》‘养弟子以万钟家’语。孔子曰:‘季孙之赐我粟千钟。’皆量粟之名。《左传》‘襄九年’注:‘六斛四斗曰钟。’《小尔雅》:二缶曰‘钟’。注:‘八斛也。’《淮南子·要略》:‘一朝用三千钟赣。’注:‘十斛。’是古者钟量之制不一,故‘易侯钟’容十斗,重八斤;此钟容十六斗八升,重六十八斤也。”从上我们可知,钟为酒器或量粟器。钟量之制有不同,有六斛四斗钟,有八斛钟,有十斗钟,还有十六斗八升钟。
《壬癸金石跋·阳宫铜鍪跋》云:“此器铸于甘露二年,正宣帝行幸之际,当时以备宫中之用者。《说文》:‘鍪,鍑属也。鍑,釜大口者。’《广雅》:‘鍪,鍑属也。’《史记·匈奴传》:‘多赍釜鍑薪炭。’《急就篇》:“铁、鈇、钻、锥、釜、鍑、鍪。’是鍪为炊具无疑。《书·说命》:‘惟甲胄越戎。’注:‘胄,兜鍪也。’《荀子·礼论》:‘荐器则冠有鍪而无。’注:“鍪之言蒙也,冒也,所以冒首。’《淮南·氾论训》:‘古者有鍪。’注:“头著,兜鍪帽。方未知冠制也。’是鍪为冠具亦无疑。”杨守敬首先说明鍪有二义,名同而形异,然后指出:为炊具者敛口,不能以冠首;为冠具者大口。不是一物兼二用,而是鍑鍪、兜鍪异制。
3.考释年代。如:
《高句丽广开土好太王谈德碑跋》云:“《东国通鉴》说高句丽王谈德,立于晋太元十七年,在位二十二年。而碑云高丽王立于晋太元十六年。”此言《东国通鉴》误缩一年。又云“‘以甲寅年九月二十九日乙酉’迁葬立碑,是碑立于晋义熙十年。”此言高句丽王谈德于东晋孝武帝太元十六年即位及该碑立于东晋义熙十年。
《壬癸金石跋·梁益州刺史鄱阳王恢题名跋》云:“考梁益州自邓元起破刘季连后,天监元年以萧渊藻代之。九年,征还。以始兴忠武王憺镇之。《憺传》称十四年迁荆州刺史。而《鄱阳王恢传》云十三年由荆州刺史迁益州,相代差一年。今观此《题名》乃知鄱阳王由荆州上溯至云阳,已是十三年十二月,则到成都莅任当在十四年春。故憺受代迁荆州在十四年也。若非此刻,几疑史文有误矣。”这里考释鄱阳王恢成都到任的时间是在天监十四年,而非天监十三年。
4.考释地理。如:
《壬癸金石跋·太平真君三年鲍纂造象》云:“考晋、魏以来,皆以‘台’为都城之称。自东晋元帝王于金陵称‘台城’,宋、齐、梁并因之,或称‘台省’,或称‘台军’,史不绝书。”此言晋、魏之际,皆以“台”为都城之称。
《壬癸金石跋·隋太仆卿元公墓志跋》云:“所称地理,如其父最为华、敷、南秦、并、幽、晋六州刺史。按南北朝刺史兼诸军事者,例以首一州为治所。此当称‘华州刺史’。而称‘六州刺史’者,南秦、幽州去华、敷、并、晋甚远,当是先后所历之官,故总称‘六州刺史’也。唯其曾祖忠为相、太二州刺史,太州不见于《魏书》,当是太武所置,旋废,故《地形志》略之。按《唐书·地理志》‘北都太原府’:‘武德三年,以太谷、祁置太州。六年,州废。’《元和志》略同。是唐之置太州,当因魏旧,即今之太谷县也。”此言“六州刺史”的原委及“太州”的建制。
《壬癸金石跋·建州刺史印跋》云:“按建州之置,始于北魏。《地形志》:永安中置建州,治高都城。北齐末尝置行台,以雷显和为之。见《傅伏传》。《隋书·地理志》‘长平郡’:‘旧曰建州,开皇初改为泽州。’《元和郡县志》:‘周改建州为泽州,取濩泽为名。’《通鉴》:‘陈太建十二年七月’,‘尉迟迥使其所署大将军石逊攻建州’。‘陈太建十二年’,当周大象二年,尚曰‘建州’,后二年周亡,则《元和志》‘周改建州’之说未确,当以《隋志》为正。其地在今山西泽州凤台县东北。又《魏书·地形志》‘南建州’:‘萧衍置。魏因之,治高平城。’梁时本称建州,南字是东魏所加,以别于‘高都’之‘建州’也。《隋书·地理志》‘弋阳郡殷城’下:梁置建州,开皇初州废。《通鉴》:梁大宝元年,寻阳王大心战败,战士劝大心走保建州。即此‘南建州’也。其地在今河南光州商城县。又《梁书·武帝纪》:普通四年六月,分广州置建州。《隋书·地理志》‘永熙郡安遂’下:梁置建州,寻废。《寰宇记》引《南越志》:梁大同中分广熙置建州。其地即今广东罗定州东安县治。又《唐书·地理志》‘江南道’有建州。《五代职方考》‘闽南’唐有建州。其地即今福建建宁府建安县治。又《宋史·地理志》‘潼川府路叙州’有建州,羁縻州也。其地在今四川叙州府境。又《辽史·地理志》‘中京道’有建州。《宋史·地理志》‘北京路’有建州。《元史·地理志》‘辽阳大宁路’有建州。其地在今盛京锦州府锦县西北。此历代建州置立之大略也。”此言地方建制。杨守敬根据《碑》文及《魏书》、《元和郡县志》、《隋书》、《资治通鉴》、《梁书》、《唐书》、《五代职方考》、《宋史》、《辽史》、《元史》等十多种文献资料,考释了历代“建州”置立的大致情况。
5.其他考释。如:
《壬癸金石跋·唐姜柔远碑》云:“考昭陵陪葬例,子孙愿从祖、父葬者听,不闻推恩及其子妇。故《宝刻丛编》所载昭陵碑数十通,无一及功臣妇人者。许洛仁陪葬昭陵,其妻宋氏墓志即葬于长安龙首原,不复能与洛仁合葬。此其明验也。”此言“昭陵陪葬例”,考释了唐代的某些丧葬习俗。
《壬癸金石跋·晋太公吕望表跋》云:“《碑》云太公为汲县人,据《水经注》先有汉崔瑗立碑,亦称此县人。而《史记》称太公‘东海上人’。《续汉志》‘琅邪海曲’下,刘昭引《博物记》:‘太公吕望所出。’不思《孟子》明云:‘太公避纣,居东海之滨。’汲县逼近朝歌,故避之东海。若本为东海人,何庸避之?是谓海曲为太公所避之地则可,谓为所出之地则不可。而阎百诗反以海曲是其家,而以崔瑗、卢无忌为误,傎矣。”杨守敬将《碑》文与《水经注》、《孟子》结合起来考证,指出《史记》、《后汉书》及阎百诗所说“太公吕望为东海人”是错误的,证明太公为汲县人。此考人物出生地。
三、考订史籍
杨守敬还善于运用金石文考订某些史籍,弥补了史籍的不少缺佚。
1.纠正史籍之谬误。如:
《滎阳郑氏碑序》云:“此《碑》‘滎阳’字皆从‘火’。案《周礼·职方氏》‘其川滎雒’注:‘滎,在滎阳。’汉《韩勅后碑》、《刘宽碑》、《郑烈碑》‘滎阳’字亦从‘火’。下至唐卢藏用书《纪信碑》犹然。然则《禹贡》之‘滎波既潴’,及《汉书·地理志》、《后汉书·郡国志》所载‘滎阳’字皆传写之误。”杨守敬根据《滎阳郑氏碑》,先比勘汉《韩勅后碑》、《刘宽碑》、《郑烈碑》及唐《纪信碑》,再依据《周礼》的记载,指出《禹贡》、《汉书》、《后汉书》所载“滎阳”皆传写之误。
《壬癸金石跋·阳宫铜鍪跋》云:“至于鍪之形制,古书未详。《博古图》二十所载蟠虬携奁,又连环携奁二品;《西清古鉴》三十五所载带纹奁一品,其形制与此器无二。特以彼皆无铭辞,遂强以奁具名之。今证之此器,知彼三器皆古鍪也。此器出,上足以订《说文》,下足以正《汉书》注,千载疑义,得此而涣然。”杨守敬通过考证指出:《博古图》二器与《西清古鉴》一器都为古鍪,解决了千载的疑义。此可订正《说文》和《汉书》注的讹误。
《壬癸金石跋·魏曹真碑跋》有“小平农都尉”一语。杨守敬针对《水经注·河水注》的一段叙述:“河水又东,径平县故城北,俗谓之‘小平’也。”通过考证后,他指出:据此《碑》文,则“三国时‘小平’已入碑版,非仅俗称也”。此可订《水经注》之误。
《壬癸金石跋·唐冠军大将军薜义墓志》云:“‘授绛郡长祚府左果毅’。按《旧唐书·地理志》‘绛郡’有府三十三,有‘长社’而无‘长祚’,‘社’、‘祚’形近,足订今本《唐书》之误。”杨守敬根据《碑》文,断定《旧唐书·地理志》“绛郡”中“长社”为“长祚”之误。此言《唐书》之讹。(《旧唐书·地理志》:“降州,隋绛郡”。下无“长社府”。《新唐书·地理志》“降州绛郡”,有府三十三,其中有“长社府”。——笔者注)
2.补史籍之缺漏。如:
《壬癸金石跋·隋武卫大将军吴公李氏女墓志跋》云:“此周尉迟纲之孙女,字于李氏,未婿而殁者。《志》云:‘姓尉,字富娘。’省‘迟’字,亦如万纽于谨但称‘于谨’也。‘曾祖兜,周柱国太保公。’案《周书·尉迟迥传》:‘父俟兜,尚太祖姊昌乐大长公主,生迥及纲。’而不著其为柱国太保公,此可补史阙。”杨守敬根据碑文指出尉迟兜为周柱国太保公,而《周书·尉迟迥传》上无,可补其阙漏。
《壬癸金石跋·桑乾镇印跋》云:“《隋书·地理志》:‘马邑郡善阳’下有‘后魏桑乾镇,后齐以置朔州,后周郡废”。《水经·水注》:桑乾枝水‘东南流径桑乾郡北,大魏因水以立郡,受厥称焉’。《北齐书·张纂传》:‘父烈,桑乾太守。’是‘桑乾’为北魏之郡无疑。而《魏书·地形志》无‘桑乾镇’。《灵徵志》却有恒州之‘桑乾郡’,知《地形志》为脱漏也。”杨守敬将《桑乾镇印》与《隋书》、《北齐书》、《水经注》等有关材料相互比较,证明北魏确有“桑乾郡”,而《魏书·地形志》却脱漏此郡。因而可补《魏书·地形志》之缺漏。
四、阐发史论
杨氏研究金石之学,注重实事求是。他既不为权威所惑,又不为高论所挟。潜心独运,褒贬自主。每作一论,无不遍考古今,反复斟酌,力求合乎实际,以理服人。
1.论历史人物。如《壬癸金石跋·齐乞伏保达墓志跋》云:“祖凤,耻居关外,率众来归,授金城伯。”杨守敬根据《西秦录》的记载,再按年世推断:“此乞伏凤当于延祚、跋跋同奔,或当慕末杀其叔父什寅时,惧祸出奔,故能率众耶。是凤几幸得生。”这里谈了齐乞伏凤出奔的原因,可谓推论,但又合情合理。
2.论史事。如在《望堂金石·大将军曹真碑跋》中,杨守敬首先引用《三国志·魏书·曹真传》的记载,证明碑中几处文字信而有征;其次又依据碑文记载,论证当曹真、张郃等率军攻打镇守江陵的吴将朱然时,而镇守宜都的陆逊不去解围,其原因主要是“备西蜀故也”。论述史事实事求是而又见解独特。
3.论史籍之错谬与史家之曲直。如《壬癸金石跋·东魏蔡俊碑跋》云:“《北齐书》、《北史》‘蔡俊传’俱作‘扬州刺史’,而碑则作‘阳州刺史’。”杨守敬根据《魏书·地形志》及《隋书·地理志》有关记载反复推究,认为“此由校书者不深于地理,多见扬州,少见阳州,遂妄改之”,最后得出结论:“此碑是而《传》非也。”这里是论《北齐书》、《北史》致误的原因是由于校史者的妄改与史家的因袭。又如《壬癸金石跋·郭有道碑跋》云:“《水经·汾水注》载是碑云:‘享年四十有三,建宁四年正月丁亥卒。’而《后汉书》本《传》及《文选》则作‘建宁二年,年四十二’。戴东原即据以改《水经注》。”杨守敬根据袁宏《后汉纪》、《资治通鉴》的记载,断定:“郦氏目验石刻,考之袁《纪》,合之干支,皆无参错,何得以误本《后汉书》、《文选》改之?”批评了史家的妄改。
五、余论
清代金石碑版的大量发现,其数量远远地超过了以往任何朝代,为以金石证史提供了丰富的材料。清朝初年,顾炎武、朱彝尊重考据,倡以金石证经订史之风。此风一开,钱大昕等人接踵其后,取得了很高的成就。“清人之言金石者,凡莫不以证经订史为能事”(注:朱剑心:《金石学》。)。清末民初,杨守敬在金石学方面更是一枝独秀。其所撰金石学著作很多,有《壬癸金石跋》、《三续寰宇访碑录》、《激素飞清阁评碑记》、《激素飞清阁评帖记》、《寰宇贞石图》、《望堂金石》等十多种,皆为世人所重。他的《壬癸金石跋》、《己庚金石跋》、《丁戊金石跋》堪称以金石证史的精品。杨氏以其文献、文字、文化等广博的学识治金石学,以金石文字考订史籍,以金石文字考释历史,还阐发了一些史论,解决了一些具体问题,以金石证史取得了较大的成绩。金石学有裨于史学,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我们也需要注意,切不可夸大以金石裨史的作用。由于金石文字的针对性很强,只能解决个案的历史问题。这是我们从事历史研究必须认识的。
杨氏的金石学在学术史上有一定的影响。他开拓了史学的研究领域,扩大了史料来源,促进史学工作者不仅要重视文献材料,而且要重视金石碑版对历史研究的作用。
杨守敬从事金石学与史学的研究,是与他所处的时代政治分不开的。由于清朝“文网太密”,大部分学者从事考证工作,采取不问政治的态度;到清末,“考证学当然也继续工作,但普通经学史学的考证,多被前人做尽,因此他们要走偏锋为局部的研究。其时最流行的有几种学问:一、金石学;二、元史及西北地理学;三、诸子学。这都是从汉学家门庭孽衍出来的”(注:梁启超:《中国近三百年学术史》。)。清朝实行文化专制主义,控制史学,官修之史充斥史坛,使学者不得染指近现代史,不能通古今之变,更不能随随便便发表政论,故被驱赶到治古代史或治金石学等有限的天地里去了。杨守敬正处在一个动荡不安的时代,他不愿涉足政治,甘愿在考史的同时鉴赏金石,这样既有裨于史学,又不涉及时事,这也许就是杨氏的知人论世了。
【专 题 号】K24
【复印期号】2000年03期
【原文出处】《江汉论坛》(武汉)2000年03期第56~59页
【作者简介】邹华清,华中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武汉 430079
【内容提要】 | “以金石裨史”是清末民初的著名学者杨守敬独特的治学方法之一。本文从考释金石文、以金石考史、释史等方面探讨了杨守敬的金石学成就及其在学术史上的影响。 |
“以金石裨史”是清末民初的著名学者杨守敬(1839—1915)独特的治学方法之一。杨守敬主张:“金石文字,以考证文字为上,玩其书法次之。”(注:杨守敬:《激素飞清阁评碑记自序》。)他深知金石之学“关于史学者甚巨”,于是“心动不复能自主”(注:杨守敬:《激素飞清阁碑目记》。)。“每有所得,必为之考证”(注:杨守敬:《壬癸金石跋序》。)。
一、考释金石文
杨氏治金石学,首先是对金石文做一些基本的考释工作。
1.考释真伪。如:
《壬癸金石跋·魏三体石经残字跋》:范晔《后汉书·儒林传》谓:熹平四年,汉灵帝诏诸儒“为古文、篆、隶三体”石经。范氏“误以三字石经为汉,以一字石经为魏”。后人多袭此说。杨守敬针对这种情况,对三体石经作了缜密的考证。杨氏认为:“自来考古经者,知汉有五经、六经、七经之分,不知三字经只有两经(指《尚书》、《春秋左氏传》二部。——笔者注)。若以三字为汉,而谓汉只两经,可乎?此亦三字为魏刻之确证。”考释了此碑为魏时无疑。杨守敬还进一步论证,此“碑字绝不似伪作”。
《壬癸金石跋·汉建初买地玉券》云:“‘百步为亩’,人皆知之;‘二百四十步为亩’,人罕知之。此券若以古亩百步计之,当得十五余亩。此二十三亩有奇者,本汉制也。于此益足征此券之真,非作伪者所能臆造者。”杨守敬依据汉朝的田制,考查买地玉券的内容,证明了此券的真实性。
《壬癸金石跋·古鉥跋》:杨守敬首先考释了古鉥的内容,然后进行总结:“合而释之:‘’为古国,‘将’为之将官,‘洰’是其名,‘传’是其所掌,如《周礼》‘行夫’之职。”最后又提出自己的见解:“惟所见古鉥无如此之大者,与‘行夫’小官不合,疑不能明,姑释所见以俟知者。”杨守敬考释金石文,遇到“疑不能明”的情况时,是“姑释所见以俟知者”。从这里,我们又可以看出杨守敬实事求是的治学精神。
2.考释正误。若前人考释金石文有误,则立即指明。如:
《壬癸金石跋·魏潘宗伯李苞造桥题名跋》:宋代晏释为“太和六年”,即景元四年之前三十一年。而《两汉金石志》谓:魏太和是“太”,非“泰”,即在景元四年之后七年。钱大昕又以“泰”“太”相通释之。杨守敬认为钱释是而晏释非,并从三个方面对晏氏的观点予以反驳:“晏氏称此题在石门之南崖,是磨崖而非琢碑。今观潘宗伯一行,其下方已偏近石之缺处,故其字缩小亦渐斜于左方。当因先景元之题,故如此。若先无题字,则当居中书之,何用偏侧?此一证也。晏释谓自‘此’字下三字亦不可识。今谤审‘此’字下是‘石’字,‘石’字下尚有‘木’旁,当是‘桥’字。再一下字则不可臆度耳。是知景元开此道,而行人尚艰于跋涉,故复造此石桥以利之。若其道未通,何庸造桥?此二证也。李苞将二千人治此道,非同小役,故云‘始通此阁道’。若先有太和之造桥,则不得言‘始通’。此三证也。”这都是言晏氏考释金石文之有误。
二、考释历史
清代历史学家王鸣盛曾经指出:金石之学应以“考史为要”。杨守敬就是这样一位以“考史为要”的金石学家。
1.考释官制。如:
《壬癸金石跋·隋太仆卿元公墓志跋》云:“《志》所称官制,大抵与史同。唯其高祖素,为内都大官,而不见《魏书·官氏志》。而元公所历之官,如‘左给事中、士主寝、掌式司御少驾部’,亦不见《隋书·百官志》,盖史略也。”此言北魏、隋朝官制,并指出某些官名为正史所未载。
《壬癸金石跋·齐乞伏保达墓志跋》云:“保达所历之官,并与史合。又云:‘诏赠太将军、颍川太守、齐昌镇将。’《隋志》于后齐不载镇将之官,至隋始著之,当以齐时无常制之故,亦犹‘行台’置于魏、齐,而隋代及著其秩。”又《壬癸金石跋·阳瑾碑跋》:“考‘行台’置于魏、齐间,其父为幽州道行台待郎,而不著其朝代。”杨守敬根据《齐乞伏保达墓志》及《阳瑾碑》考释了“镇将”、“行台”之官在隋和隋以前的设置情况。
2.考释文物典章制度。如:
《壬癸金石跋·汉洛阳武库钟跋》云:“至于钟之诂训,《说文》只酒器一义。而《左传》‘昭三年’,有‘豆、区、釜、钟’。《孟子》‘养弟子以万钟家’语。孔子曰:‘季孙之赐我粟千钟。’皆量粟之名。《左传》‘襄九年’注:‘六斛四斗曰钟。’《小尔雅》:二缶曰‘钟’。注:‘八斛也。’《淮南子·要略》:‘一朝用三千钟赣。’注:‘十斛。’是古者钟量之制不一,故‘易侯钟’容十斗,重八斤;此钟容十六斗八升,重六十八斤也。”从上我们可知,钟为酒器或量粟器。钟量之制有不同,有六斛四斗钟,有八斛钟,有十斗钟,还有十六斗八升钟。
《壬癸金石跋·阳宫铜鍪跋》云:“此器铸于甘露二年,正宣帝行幸之际,当时以备宫中之用者。《说文》:‘鍪,鍑属也。鍑,釜大口者。’《广雅》:‘鍪,鍑属也。’《史记·匈奴传》:‘多赍釜鍑薪炭。’《急就篇》:“铁、鈇、钻、锥、釜、鍑、鍪。’是鍪为炊具无疑。《书·说命》:‘惟甲胄越戎。’注:‘胄,兜鍪也。’《荀子·礼论》:‘荐器则冠有鍪而无。’注:“鍪之言蒙也,冒也,所以冒首。’《淮南·氾论训》:‘古者有鍪。’注:“头著,兜鍪帽。方未知冠制也。’是鍪为冠具亦无疑。”杨守敬首先说明鍪有二义,名同而形异,然后指出:为炊具者敛口,不能以冠首;为冠具者大口。不是一物兼二用,而是鍑鍪、兜鍪异制。
3.考释年代。如:
《高句丽广开土好太王谈德碑跋》云:“《东国通鉴》说高句丽王谈德,立于晋太元十七年,在位二十二年。而碑云高丽王立于晋太元十六年。”此言《东国通鉴》误缩一年。又云“‘以甲寅年九月二十九日乙酉’迁葬立碑,是碑立于晋义熙十年。”此言高句丽王谈德于东晋孝武帝太元十六年即位及该碑立于东晋义熙十年。
《壬癸金石跋·梁益州刺史鄱阳王恢题名跋》云:“考梁益州自邓元起破刘季连后,天监元年以萧渊藻代之。九年,征还。以始兴忠武王憺镇之。《憺传》称十四年迁荆州刺史。而《鄱阳王恢传》云十三年由荆州刺史迁益州,相代差一年。今观此《题名》乃知鄱阳王由荆州上溯至云阳,已是十三年十二月,则到成都莅任当在十四年春。故憺受代迁荆州在十四年也。若非此刻,几疑史文有误矣。”这里考释鄱阳王恢成都到任的时间是在天监十四年,而非天监十三年。
4.考释地理。如:
《壬癸金石跋·太平真君三年鲍纂造象》云:“考晋、魏以来,皆以‘台’为都城之称。自东晋元帝王于金陵称‘台城’,宋、齐、梁并因之,或称‘台省’,或称‘台军’,史不绝书。”此言晋、魏之际,皆以“台”为都城之称。
《壬癸金石跋·隋太仆卿元公墓志跋》云:“所称地理,如其父最为华、敷、南秦、并、幽、晋六州刺史。按南北朝刺史兼诸军事者,例以首一州为治所。此当称‘华州刺史’。而称‘六州刺史’者,南秦、幽州去华、敷、并、晋甚远,当是先后所历之官,故总称‘六州刺史’也。唯其曾祖忠为相、太二州刺史,太州不见于《魏书》,当是太武所置,旋废,故《地形志》略之。按《唐书·地理志》‘北都太原府’:‘武德三年,以太谷、祁置太州。六年,州废。’《元和志》略同。是唐之置太州,当因魏旧,即今之太谷县也。”此言“六州刺史”的原委及“太州”的建制。
《壬癸金石跋·建州刺史印跋》云:“按建州之置,始于北魏。《地形志》:永安中置建州,治高都城。北齐末尝置行台,以雷显和为之。见《傅伏传》。《隋书·地理志》‘长平郡’:‘旧曰建州,开皇初改为泽州。’《元和郡县志》:‘周改建州为泽州,取濩泽为名。’《通鉴》:‘陈太建十二年七月’,‘尉迟迥使其所署大将军石逊攻建州’。‘陈太建十二年’,当周大象二年,尚曰‘建州’,后二年周亡,则《元和志》‘周改建州’之说未确,当以《隋志》为正。其地在今山西泽州凤台县东北。又《魏书·地形志》‘南建州’:‘萧衍置。魏因之,治高平城。’梁时本称建州,南字是东魏所加,以别于‘高都’之‘建州’也。《隋书·地理志》‘弋阳郡殷城’下:梁置建州,开皇初州废。《通鉴》:梁大宝元年,寻阳王大心战败,战士劝大心走保建州。即此‘南建州’也。其地在今河南光州商城县。又《梁书·武帝纪》:普通四年六月,分广州置建州。《隋书·地理志》‘永熙郡安遂’下:梁置建州,寻废。《寰宇记》引《南越志》:梁大同中分广熙置建州。其地即今广东罗定州东安县治。又《唐书·地理志》‘江南道’有建州。《五代职方考》‘闽南’唐有建州。其地即今福建建宁府建安县治。又《宋史·地理志》‘潼川府路叙州’有建州,羁縻州也。其地在今四川叙州府境。又《辽史·地理志》‘中京道’有建州。《宋史·地理志》‘北京路’有建州。《元史·地理志》‘辽阳大宁路’有建州。其地在今盛京锦州府锦县西北。此历代建州置立之大略也。”此言地方建制。杨守敬根据《碑》文及《魏书》、《元和郡县志》、《隋书》、《资治通鉴》、《梁书》、《唐书》、《五代职方考》、《宋史》、《辽史》、《元史》等十多种文献资料,考释了历代“建州”置立的大致情况。
5.其他考释。如:
《壬癸金石跋·唐姜柔远碑》云:“考昭陵陪葬例,子孙愿从祖、父葬者听,不闻推恩及其子妇。故《宝刻丛编》所载昭陵碑数十通,无一及功臣妇人者。许洛仁陪葬昭陵,其妻宋氏墓志即葬于长安龙首原,不复能与洛仁合葬。此其明验也。”此言“昭陵陪葬例”,考释了唐代的某些丧葬习俗。
《壬癸金石跋·晋太公吕望表跋》云:“《碑》云太公为汲县人,据《水经注》先有汉崔瑗立碑,亦称此县人。而《史记》称太公‘东海上人’。《续汉志》‘琅邪海曲’下,刘昭引《博物记》:‘太公吕望所出。’不思《孟子》明云:‘太公避纣,居东海之滨。’汲县逼近朝歌,故避之东海。若本为东海人,何庸避之?是谓海曲为太公所避之地则可,谓为所出之地则不可。而阎百诗反以海曲是其家,而以崔瑗、卢无忌为误,傎矣。”杨守敬将《碑》文与《水经注》、《孟子》结合起来考证,指出《史记》、《后汉书》及阎百诗所说“太公吕望为东海人”是错误的,证明太公为汲县人。此考人物出生地。
三、考订史籍
杨守敬还善于运用金石文考订某些史籍,弥补了史籍的不少缺佚。
1.纠正史籍之谬误。如:
《滎阳郑氏碑序》云:“此《碑》‘滎阳’字皆从‘火’。案《周礼·职方氏》‘其川滎雒’注:‘滎,在滎阳。’汉《韩勅后碑》、《刘宽碑》、《郑烈碑》‘滎阳’字亦从‘火’。下至唐卢藏用书《纪信碑》犹然。然则《禹贡》之‘滎波既潴’,及《汉书·地理志》、《后汉书·郡国志》所载‘滎阳’字皆传写之误。”杨守敬根据《滎阳郑氏碑》,先比勘汉《韩勅后碑》、《刘宽碑》、《郑烈碑》及唐《纪信碑》,再依据《周礼》的记载,指出《禹贡》、《汉书》、《后汉书》所载“滎阳”皆传写之误。
《壬癸金石跋·阳宫铜鍪跋》云:“至于鍪之形制,古书未详。《博古图》二十所载蟠虬携奁,又连环携奁二品;《西清古鉴》三十五所载带纹奁一品,其形制与此器无二。特以彼皆无铭辞,遂强以奁具名之。今证之此器,知彼三器皆古鍪也。此器出,上足以订《说文》,下足以正《汉书》注,千载疑义,得此而涣然。”杨守敬通过考证指出:《博古图》二器与《西清古鉴》一器都为古鍪,解决了千载的疑义。此可订正《说文》和《汉书》注的讹误。
《壬癸金石跋·魏曹真碑跋》有“小平农都尉”一语。杨守敬针对《水经注·河水注》的一段叙述:“河水又东,径平县故城北,俗谓之‘小平’也。”通过考证后,他指出:据此《碑》文,则“三国时‘小平’已入碑版,非仅俗称也”。此可订《水经注》之误。
《壬癸金石跋·唐冠军大将军薜义墓志》云:“‘授绛郡长祚府左果毅’。按《旧唐书·地理志》‘绛郡’有府三十三,有‘长社’而无‘长祚’,‘社’、‘祚’形近,足订今本《唐书》之误。”杨守敬根据《碑》文,断定《旧唐书·地理志》“绛郡”中“长社”为“长祚”之误。此言《唐书》之讹。(《旧唐书·地理志》:“降州,隋绛郡”。下无“长社府”。《新唐书·地理志》“降州绛郡”,有府三十三,其中有“长社府”。——笔者注)
2.补史籍之缺漏。如:
《壬癸金石跋·隋武卫大将军吴公李氏女墓志跋》云:“此周尉迟纲之孙女,字于李氏,未婿而殁者。《志》云:‘姓尉,字富娘。’省‘迟’字,亦如万纽于谨但称‘于谨’也。‘曾祖兜,周柱国太保公。’案《周书·尉迟迥传》:‘父俟兜,尚太祖姊昌乐大长公主,生迥及纲。’而不著其为柱国太保公,此可补史阙。”杨守敬根据碑文指出尉迟兜为周柱国太保公,而《周书·尉迟迥传》上无,可补其阙漏。
《壬癸金石跋·桑乾镇印跋》云:“《隋书·地理志》:‘马邑郡善阳’下有‘后魏桑乾镇,后齐以置朔州,后周郡废”。《水经·水注》:桑乾枝水‘东南流径桑乾郡北,大魏因水以立郡,受厥称焉’。《北齐书·张纂传》:‘父烈,桑乾太守。’是‘桑乾’为北魏之郡无疑。而《魏书·地形志》无‘桑乾镇’。《灵徵志》却有恒州之‘桑乾郡’,知《地形志》为脱漏也。”杨守敬将《桑乾镇印》与《隋书》、《北齐书》、《水经注》等有关材料相互比较,证明北魏确有“桑乾郡”,而《魏书·地形志》却脱漏此郡。因而可补《魏书·地形志》之缺漏。
四、阐发史论
杨氏研究金石之学,注重实事求是。他既不为权威所惑,又不为高论所挟。潜心独运,褒贬自主。每作一论,无不遍考古今,反复斟酌,力求合乎实际,以理服人。
1.论历史人物。如《壬癸金石跋·齐乞伏保达墓志跋》云:“祖凤,耻居关外,率众来归,授金城伯。”杨守敬根据《西秦录》的记载,再按年世推断:“此乞伏凤当于延祚、跋跋同奔,或当慕末杀其叔父什寅时,惧祸出奔,故能率众耶。是凤几幸得生。”这里谈了齐乞伏凤出奔的原因,可谓推论,但又合情合理。
2.论史事。如在《望堂金石·大将军曹真碑跋》中,杨守敬首先引用《三国志·魏书·曹真传》的记载,证明碑中几处文字信而有征;其次又依据碑文记载,论证当曹真、张郃等率军攻打镇守江陵的吴将朱然时,而镇守宜都的陆逊不去解围,其原因主要是“备西蜀故也”。论述史事实事求是而又见解独特。
3.论史籍之错谬与史家之曲直。如《壬癸金石跋·东魏蔡俊碑跋》云:“《北齐书》、《北史》‘蔡俊传’俱作‘扬州刺史’,而碑则作‘阳州刺史’。”杨守敬根据《魏书·地形志》及《隋书·地理志》有关记载反复推究,认为“此由校书者不深于地理,多见扬州,少见阳州,遂妄改之”,最后得出结论:“此碑是而《传》非也。”这里是论《北齐书》、《北史》致误的原因是由于校史者的妄改与史家的因袭。又如《壬癸金石跋·郭有道碑跋》云:“《水经·汾水注》载是碑云:‘享年四十有三,建宁四年正月丁亥卒。’而《后汉书》本《传》及《文选》则作‘建宁二年,年四十二’。戴东原即据以改《水经注》。”杨守敬根据袁宏《后汉纪》、《资治通鉴》的记载,断定:“郦氏目验石刻,考之袁《纪》,合之干支,皆无参错,何得以误本《后汉书》、《文选》改之?”批评了史家的妄改。
五、余论
清代金石碑版的大量发现,其数量远远地超过了以往任何朝代,为以金石证史提供了丰富的材料。清朝初年,顾炎武、朱彝尊重考据,倡以金石证经订史之风。此风一开,钱大昕等人接踵其后,取得了很高的成就。“清人之言金石者,凡莫不以证经订史为能事”(注:朱剑心:《金石学》。)。清末民初,杨守敬在金石学方面更是一枝独秀。其所撰金石学著作很多,有《壬癸金石跋》、《三续寰宇访碑录》、《激素飞清阁评碑记》、《激素飞清阁评帖记》、《寰宇贞石图》、《望堂金石》等十多种,皆为世人所重。他的《壬癸金石跋》、《己庚金石跋》、《丁戊金石跋》堪称以金石证史的精品。杨氏以其文献、文字、文化等广博的学识治金石学,以金石文字考订史籍,以金石文字考释历史,还阐发了一些史论,解决了一些具体问题,以金石证史取得了较大的成绩。金石学有裨于史学,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我们也需要注意,切不可夸大以金石裨史的作用。由于金石文字的针对性很强,只能解决个案的历史问题。这是我们从事历史研究必须认识的。
杨氏的金石学在学术史上有一定的影响。他开拓了史学的研究领域,扩大了史料来源,促进史学工作者不仅要重视文献材料,而且要重视金石碑版对历史研究的作用。
杨守敬从事金石学与史学的研究,是与他所处的时代政治分不开的。由于清朝“文网太密”,大部分学者从事考证工作,采取不问政治的态度;到清末,“考证学当然也继续工作,但普通经学史学的考证,多被前人做尽,因此他们要走偏锋为局部的研究。其时最流行的有几种学问:一、金石学;二、元史及西北地理学;三、诸子学。这都是从汉学家门庭孽衍出来的”(注:梁启超:《中国近三百年学术史》。)。清朝实行文化专制主义,控制史学,官修之史充斥史坛,使学者不得染指近现代史,不能通古今之变,更不能随随便便发表政论,故被驱赶到治古代史或治金石学等有限的天地里去了。杨守敬正处在一个动荡不安的时代,他不愿涉足政治,甘愿在考史的同时鉴赏金石,这样既有裨于史学,又不涉及时事,这也许就是杨氏的知人论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