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
再论明政府允许葡人租借澳门的原因
颜广文
【专题名称】明清史
【专 题 号】K24
【复印期号】2000年01期
【原文出处】《中国边疆史地研究:澳门专号》(京)1999年02期第42~50页
【作者简介】颜广文 通讯地址:510631 广州华南师范大学历史系
【关 键 词】明朝/葡萄牙/澳门/原因
明朝嘉靖年间,西方殖民者葡萄牙人借口货船触礁入水,需上岸晾晒货物,经过贿赂广东官员,强占了澳门一地。在很短的时间内,葡人在澳门的势力大增,成为葡国及欧洲诸国殖民者在远东扩张的据点。嘉靖四十二年(1563年)粤籍官员副都御史庞尚鹏在其奏疏中描述:“近数年来,始入蠔镜,筑室以便交易,不踰年,多至数百区,今殆千区以上,日与华人相接济,岁规厚利,所获不赀。故举国而来,负老携幼,更相接踵,今筑室又不知几许,而夷众殆万人矣”(注:庞尚鹏:《题为陈末议以保海隅万世治安事》,载《明经世文编》,卷357。)。葡人在澳门的迅速发展引起了明朝统治者的高度重视,先后有一批官绅上奏朝廷,分别提出处置澳门问题的不同意见。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有副都御史庞尚鹏、福建巡抚徐学聚、刑科给事中郭尚宾、总兵官俞大猷、番禺举人卢廷龙、御史霍与瑕、广东巡按田生金、两广总督张鸣冈等人。他们“有谓必尽驱逐,须以大兵临之,以弭外忧;有谓濠镜内地,不容盘踞,令移出浪白外洋,就船贸易,以消内患”。万历四十二年(1641年),“庙堂断而行之”,最终采纳了两广总督张鸣冈“惟倭去而夷留”的意见(注: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30,《香山》。),正式承认葡人租借澳门的事实,并终明不变。万历四十二年(1614年)就成为明政府正式允许葡人租借澳门的准确年代。
明政府为什会允许葡人租借澳门呢?历史上主要存在着“葡人协助中国政府驱逐海盗得澳门酬劳”说和经济动因说两种。而笔者认为,以上两种说法均存在合理的成分但又有明显的缺陷,明政府允许葡人租借澳门事件存在着更深层次和更主要的原因。这就是:明政府允许葡人租借澳门符合了明王朝长期以来对外关系的根本原则,是明政府推行“以夷制夷”、“以夷制盗”政策的需要,也是当时中葡力量经过交锋势力大致均衡的结果。同时,葡人卑谦的态度迎合了明朝统治者虚妄自大心理,对租澳起了重要促进作用。总之,明政府作出决择时考虑政治、军事的因素高于其他因素。
两种成说的合理成分及缺陷
(一)关于“葡人协助中国政府驱逐海盗得澳门酬劳”说
追溯此说的起源,最早可见于明末葡萄牙耶稣会士曾德昭在新德里出版的《中国及其邻近地方传教志》。曾德昭在该书说:“澳门地小多石,易于防守,极适宜为盗贼渊薮。当时有许多盗贼麇聚其间,劫掠附近岛屿。中国人商讨除害的方法。或者由于胆怯,或者为着冒较小的危险并且牺牲别人以达目的,他们知道葡萄牙人的勇敢,把这件事委诸葡萄牙人,并且答应:假如能把盗贼赶走,则把澳门给葡人居住。葡人以非常愉快的心情接受这种条件:人数虽然远比盗贼为少,但娴于战术,他们整顿队伍,攻击盗贼,自己方面不损一人,而杀敌致果,立刻取胜于战场和这个海岛上。于是兴工建筑房舍,每人选择其自己最喜欢的地区”(注:转引自戴裔煊《关于澳门历史上所谓赶走海盗问题》,载《中山大学学报》1957年第3期。)。1784年,葡萄牙殖民地事务大臣马尔廷将其写入备忘录中(注:见张天泽《中葡早期通商史》(香港中华书局,1988年,姚楠、钱江中译本),页105。)。此后,又为许多西方官方及民间所谓的“汉学家”所强调,并流传至今。近代也有中国人附和此说的,如龚柴在《中国海岛考略》一书中说:“澳门,旧属香山县,明季为葡萄牙国人通商海口,后有大盗张四老盘据其地,势甚猖獗,葡人整师击,群盗以平,事闻于朝,即以此岛让其建城居住至今”(注:龚柴:《中国海岛考略》,载《小方壶斋舆地丛钞》,第9轶。)。
到底有没有葡人协助中国政府驱逐澳门海盗一事呢?目前学术界大多数意见是:驱逐澳门张四老海盗之类纯属编造故事,但葡人协助中国政府对付其他海盗则确有其事。一次是发生在嘉靖二十六年(1548年)左右,地点在浙江双屿附近,剿灭的是海盗林剪。事后,福建同安人林希元在《与翁见愚别驾书》中说:“林剪横行海上,官府不能治,彼则为我除之,二十年海盗,一日而尽,据此则佛郎机未尝为盗,且为我御盗;未尝害吾民,且有利于吾民也”(注:转见周景濂《中葡外交史》(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页63。)。另一次是发生在嘉靖四十三年(1564年),粤东柘林兵变,进围广州,总兵官俞大猷曾派人联系澳门葡人夹击叛兵。当时,“香山澳船,猷取其旧熟,用林宏仲者数船,功成重赏其夷目。贡事已明谕其决不许。猷候制出各号带,即差人分发澳船,并南头船、白石船,尅日齐至合攻”(注:俞大猷:《正气堂集》,卷15,《集兵船以攻叛兵书》。),遂将柘林叛兵镇压下去。事后,两广总督吴桂芳还向澳门葡人颁发了奖状。此事还可见于粤籍官员给事中陈吾德《谢山存稿》卷1《平倭凯旋序》。在万历年间,两广总督刘尧诲还曾联合居澳葡人夹击海盗林道乾,“是时,香山澳人吴章、佛郎机人沉马啰及船主啰呜冲呅呧呶,通事蔡兴全等二十余人,并踵制府,上谒谓自治装往击乾,于是,制置使进暹罗使者,庭中问状,因赏赐银牌,花彩缎如礼,与我师并击,如令”(注:瞿九思:《万历武功录》,卷5,《林道乾、林凤列传》。)
葡人虽曾协助明政府对付海盗,但把由此而获中国政府租借澳门酬劳的说法却一直为学术界质疑。早在1832年瑞典人龙思泰在《早期澳门史》中就指出,曾德昭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因为“那里的海盗直至1563年才被打败,其时葡萄人占据澳门已有6年”。龙思泰在另一处还说:“商人们完全意识到,他们得以在澳门居留,既不是由于葡萄牙武力征服的结果,也不是对他们效劳的酬劳,即葡萄牙人在剿灭强悍的海盗的过程中提供通力合作所作出的回报。因此,他们信守两个原则,一是与当时的政府保持良好的关系;二是尽可能地发展他们与中国的独占贸易”(注:龙思泰撰、吴义雄等译:《早期澳门史》(东方出版社,1997年),页16、57。)。1934年张天泽在《中葡早期通商史》中说:“葡萄牙大臣这种武断的说法尽管颇有为趣,却犯了年代倒置的错误。这表明他根本没有或者不愿意承认其同胞在他们定居澳门期间的态度行为。他的记述为我们描绘出一幅后来一个时期欧洲人的图画,而全然不是那些在其被逐出三十年后重返广东的葡萄牙人的图画”(注:张天泽:《中葡早期通商史》页105~106。)。大约同时期的日本学者藤田丰八也曾说:“葡人之居住澳门,早在助中国剿灭海盗之先,不得谓始于剿灭海贼时也。大概葡人之居住澳门,得广东官宪之承认,则开端于剿灭海贼时。绥麻陀将广东官宪承认葡人居住澳门之事实,与葡人占据澳门之由来,并为一谈,似未免因果倒置矣”(注:转引自周景濂《中葡外交史》,页65。)。
“葡人协助中国政府驱逐海盗得澳门酬劳”说还遭到中国学者的严厉批判。1957年中山大学戴裔煊教授发表《关于澳门历史上所谓赶海盗问题》长篇论文,正面批判了“驱逐海盗得澳门酬劳”的说法(注:见《中山大学学报》1957年第3期。)。进入80年代,研究澳门历史成为热点,明政府为什么允许葡人租借澳门更是不可回避的重大问题。“中国学者一般都不同意葡萄牙人驱逐海盗而得澳门的说法,认为在中国史料中找不到根据。《葡萄牙侵占澳门史料》的编者介子认为这一说法完全是葡萄牙殖民者的无耻捏造。黄鸿钊在《澳门史纲要》中专门驳斥‘葡人驱盗得澳’的种种谬说,指出澳门没有海盗渊薮的记载。《澳门四百年》的作者费成康也不同意葡萄牙人驱逐濠镜海盗,在那里建立‘殖民地’的说法”(注:张海鹏:《澳门史研究:前进和困难》,载澳门文化司署主办《文化杂志》1996年总27~28期合刊。)。1995年中山大学黄启臣教授在《澳门历史》一书中也专门批判了“葡人驱逐海盗得澳门酬劳”说(注:黄启臣:《澳门历史》(澳门历史学会,1995年),页49~50。)。
笔者认为,“葡人协助中国政府驱逐海盗得澳门酬劳”说的赞成者及反对者都失诸偏颇。作为赞成者所犯的第一个错误是颠倒了时间,把葡人初次进入澳门及明朝万历四十二年正式允许葡人租借澳门混为一谈。葡人初次进入澳门靠的是贿赂广东官员,与协助明政府驱逐海盗无关。赞成者所犯的第二个错误是夸大了其间的作用,从而歪曲了历史事实。而反对者完全否定葡人协助中国政府剿灭海盗与租借澳门之间有某种联系也过于绝对。
明政府有允许葡人租借澳门来抵御海盗的企图,中国方面的史料也有记载。霍与瑕在上疏朝廷论述允许葡人租借澳门好处之一就是“香山海洋,得澳门为屏卫,向时如老万、如曾一本、如何亚八之属不敢正目而视,阖境帖然,若撤去澳夷,将使香山自守,二不便也”(注:卢坤:《广东海防汇览》,卷3,《险要三》。)。又,《广东通志·丁以忠传》载:“丁以忠,字崇义,新建人,戊戌进士,历官广东按察使”,“时佛郎机夷违禁潜往南澳,海道副使汪柏纵容之,以忠力争曰,此必东粤他日忧,盍再思之,柏竟不从,寻擢右布政使,时征何亚八、郑宗与诸贼,运筹理饷,克成厥功,赐白金文绮”(注:阮元:《广东通志》,卷243,《丁以忠传》。)。还有,《明史·佛郎机传》上说:“自(朱)纨死,海禁复弛,佛郎机遂纵横海上无所忌。而其市香山澳、壕镜者,至筑室建城,雄踞海畔,若一国然,将吏不肖者反视为外府矣”(注:《明史》,卷325,《外国六·佛郎机》。)。不容否定,明政府允许葡人租借澳门与葡人协助明政府对付海盗之间还是存在某些联系的。
(二)关于经济动因促成明政府允许葡人租借澳门说
大多数中国学者在严厉批判“驱逐海盗得澳门酬劳”说之后,转而认为主要是经济利益促成明政府允许葡人租借澳门。如黄启臣先生是这样论述的:第一,在明清政府看来,准许葡萄牙人居留澳门经营对外贸易,多少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第二,在明清政府看来,澳门口岸征收番税可以部分解决财政危机;第三,让葡萄牙人在澳门经营对外贸易,可以满足达官贵人的穷奢极欲生活;第四,葡萄牙人对明清官员采取贿赂手段,使之得以居留和优待;第五,葡萄牙人对明清政府的管理采取谦卑和恭顺的态度,使其免受驱逐(注:黄启臣:《澳门历史》,页149~153。)。邓开颂、杨仁飞在《19世纪中叶前葡萄人在华的历史地位》一文中所持观点与黄启臣的观点大致相同(注:载《文化杂志》,1996年总27~28期合刊。)。从以上论述看出,这种观点多侧重于经济角度考虑问题,我们姑且将之称为“经济动因”说。
但是,经济利益为主要动因的说法也有不完善之处。第一,明政府直接从租借澳门过程中所获利益并不重要。据印光任、张汝霖合著《澳门纪略》载:“其澳地岁租银五百两,则自香山县征之。考《明史》载濠镜岁输课二万,其输租五百,不知所缘起,国朝载入《赋役全书》。《全书》故以万历刊书为准,然则澳有地租,大约为离乎万历中者近是”(注:印光任、张汝霖:《澳门纪略》,上卷,《官守篇》。)。印、张两人判断完全准确。查万历四十五年(1617年)广东巡按田生金上奏朝廷时说,赶走澳夷,对广东财政影响并不大,“夷饷二万”,“夫以我堂堂全粤,视此幺麽,何啻孤雏腐鼠;视此锱铢饷利,何啻九牛一毛”(注:田生金:《按粤疏稿》,卷3,《条陈海防疏》。)!明代居澳葡人每年才向明政府缴纳租金500两白银,各项税收2万两。相对于明政府庞大的财政收入实在是微不足道。第二,即使是明政府需要对外贸易,明朝统治者需要西洋物质享受,也不一定要选择允许葡人租借澳门这样的方式,允许在澳门这样一个南陲半岛的地点来进行。第三,葡人的行贿也不足以影响到万历四十二年(1614年)的“庙堂”决策。所以,笔者认为,经济利益当然是影响决策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但不是主要因素,更不是唯一的因素。
政治因素是明政府允许葡人租借澳门的主要动因
允许葡人租借澳门符合明政府海外贸易总政策。明代海外贸易政策主要体现在“对内”和“对外”两个方面。对内是以禁为主,力图把海外贸易严格控制在官办范围,打击私人发展海外贸易;对外把海外贸易当作是“怀柔夷人”的恩赐,把海外贸易服从于政治需要。同时,确立海外贸易地点远离中央政权核心地区的原则,以防止海外贸易对中央政权的冲击。
首先,允许葡人租借澳门符合明政府的“怀柔夷人”政策。早在明朝立国之初,明太祖朱元璋就说:“诸蛮夷猷长来朝,涉履山海,动经数万里。彼既慕义来归,则赍予之物宜厚,以示怀柔之意”(注:《明太祖实录》,卷154。)。明成祖朱棣也说:“今四海一家,正当广示无外,诸国有输诚来贡者听”(注:《明太宗实录》,卷12。)。为了“怀柔夷人”,朱棣还派郑和七下西洋,晓谕各国来朝,制造虚假繁荣。最能体现明清统治者这种思想的是清代乾隆帝《赐英吉利国王勅书》中一段话:“天朝物产丰盈,无所不有。原不藉外夷货物以通有无。特因天朝所产茶叶、瓷器、丝斤为西洋各国及尔国必需之物,是以加恩体恤,在澳门开设洋行,俾得日用有资,并沾余润”(注:《清高宗实录》,卷1435。)。提议让葡人租借澳门的霍与瑕便抬出了“怀柔夷人”的祖宗遗训作依据。霍与瑕说:“岛夷关市与寇异,四夷来王,无以绥之,仁者所不处也;既纳其税,又探其未然之恶而漫为之议,义者所不为也。不察其顺逆,不辨其奸良,一概名之曰贼,非但俱焚玉石,将有俗庖月易一刀之虑,智者所不出也”。接着,霍与瑕提出了处理澳门问题的上、中、下3策。“建城设官而县治之,上策也;遣之出境谢绝其来,中策也;若握其喉绝其食激其变而剿之,斯下策矣”(注:卢坤:《广东海防汇览》,卷3,《险要二》。)。自此,在处置澳门问题上的言论中“建城设官而县治之”就占了主导地位。万历四十二年(1614年),朝廷批复承认葡人租借澳门的事实。两广总督张鸣冈派海道副使俞安性视澳,并给澳门主要街道命名。这次的街道命名也充分体现了“怀柔”精神。在澳门商业中心大街建起门楼,榜以“畏威怀德”4个大字。并用《旅獒》上20个字“分东西各号”。这20个字是:“明王慎德,四译咸宾,无有远迩,毕献方物,服食器用”(注:(道光)《香山县志》,卷22,《纪事》。)。门楼及街道的命名就是让葡人永远记住:葡人得以居澳,乃是大明皇帝的恩典。万历四十五年(1617年),广东巡按田生金联合两广总督周嘉谟上《条陈海防疏》,再次肯定了租借澳门的主张。在此,田生金也搬出“怀柔”理论:“独计此丑去故土几数万里,居壕澳已六十年,生长于斯,庐墓于斯,各有妻拏,各有赀富,家藏殷厚,轮奂轮美,将欲驱之,能必其脱屣而去乎?能保其不顾恋而复来乎?将欲歼之,则一草一木皆上天生命,无故而屠戮数千余命,适干天地之和。长平坑卒,岂圣世所宜有乎”?同时,田生金也认为葡人居澳门不足虑。“以事势论之,澳内仅弹丸黑子地,无田可耕,无险可恃,日用饮食全仰给于我,非若五胡之雄据要地可蜂起云扰也。其上通香山,只有一路如臂,名曰塘基环,原设有关一所,一闭便绝,非别有径路可狼奔豕突而至也”。最后,田生金还告诫朝廷,西人东来,危险不在广东澳门,而在朝廷。“天子有道,守在四夷,本原之地,不在边境,而在朝廷。如庞迪我等,其教不能行于粤,而独能惑两都之士,庶毋亦习见者不惊,创闻者可贵耳”(注:田生金:《按粤疏稿》,卷3,《条陈海防疏》。)。田生金的建议也得到朝廷的充分重视,万历四十六年(1618年),明政府遂将传教士庞迪我等人经广东递解出境。(注:《明史》,卷326,《外国七·意大利亚》。)
允许葡人租借澳门也符合明政府海外贸易地点远离政权中心的原则。万历初年,浙江左布政使劳堪在《宪章类编》中说:“洪武初,设太仓黄渡市舶司,至今称为六国马头。寻以海夷黠、勿令近京师,遂罢之。已复设于宁波、泉州、广州”(注:劳堪:《宪章类编》,卷39,《市舶提举司》。)。以后,浙江、福建市舶司也是时开时停,规模远不如广州,故终明一世,唯广州市舶独盛。明政府关闭太仓,扶持广州海外贸易,很重要的因素便是要使海外贸易地点远离中央政权核心地区。
但是,广州作为华南重镇、广东首府、全国著名的大城市,影响辐射及于两广乃至湘、赣、闽诸省。明朝统治者对于在广州设立市舶司也是不放心的。于是,广州的市舶贸易也必须往外迁移。“正德时,移于高州之电白县”(注:《明史》,卷325,《外国六·佛郎机》。)。电白县距广州达数百公里,又没有内河运输,交通实在太不便利。嘉靖初年,又指定在珠江口外的屯门、浪白等岛屿上交易。外洋上的岛屿交易也难于管理。所以,当葡人提出租借澳门以作交易场所,澳门便凭借其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为明政府所接受。正如澳门史专家张天泽推测,澳门的兴起,“在很大程度上是中国人决定将外贸中心迁出广州并严禁中国臣民前往海外的结果”(注:张天泽:《中葡早期通商史》,页111。)
将澳门租借给葡人也是明政府推行“以夷制夷”、“以夷制倭”分化外敌的外交政策的内容。明代中后期,除中国海盗集团外,还先后有日本、葡萄牙、西班牙、荷兰、英吉利诸外国海盗集团在中国沿海活动。除日本海盗外,西方殖民者的东来是明政府遇到的前所未有的强劲的势力。明政府最害怕的是东西新旧两股海盗集团势力的汇合。明政府允许葡人租借澳门的直接导火索就是考虑以此来分化葡萄牙殖民者与日本海盗。从葡人开始盘踞澳门,葡人与日本海盗就有密切勾结。《明实录》中有许多记载:“澳夷盘踞内地,近且匿养倭奴以为牙爪”。“澳夷佛郎机,更蓄倭奴为爪牙,收亡命为腹心”(注:《明神宗实录》,卷509、卷576。)。张鸣冈上疏朝廷建议租借澳门,正是以“葡倭”勾结的可怕后果说服朝廷的。张鸣冈说:“粤之有澳夷,犹疽之在背也;澳之有倭贼,犹虎之傅翼也”。只有“驱倭留夷”才能消除后患。“似不如申明约束,内不许一奸闲出,外不许一倭闲入,无启衅,无弛防,相安无患为之愈也”。同年,“张鸣冈檄番人驱倭出海”(注:《明史》,卷325,《外国六·佛郎机》。)。张鸣冈还派海道副使俞安性巡视澳门督率执行,事后,“安性复条具五事,勒石永禁”。其中,第一款即“禁蓄养倭奴。凡新旧夷商敢有仍前蓄养倭奴,顺搭洋船贸易者,许当年历事之人前报严拿,处以军法。若不举,一并重治”(注:印光任、张汝霖:《澳门纪略》,上卷,《官守篇》。)。这次驱倭檄令是得到严格实行的。葡人对“命之散倭归国,令之执送闽奸史玉台,无不唯唯听命”(注:田生金:《按粤疏稿》,卷3,《条陈海防疏》。)。
把澳门租借给葡人,并给葡人一些优惠待遇,也分化了葡萄牙与西班牙、荷兰诸西方殖民者的关系。在明朝统治者眼中,荷兰殖民者是更为可怕的劲敌。他们“恃强陵轹诸国,无所不往”。万历中期,“佛郎机横海上,红毛与争雄”(注:《明史》,卷325,《外国六·和兰》。)。明政府只允许葡人租借澳门,而排斥其他西方殖民者,其目的就是“凡澳夷与各番夷,欲其离,不欲其合”(注:张甄陶:《制驭澳夷论》,载《小方壶斋舆地丛钞》,第9轶。)。此外,明政府对居澳葡人及其他西洋海舶征收两种不同标准的关税。“各番船俱由东莞虎门入口,即时赴关上税,每番舶一只上税二三万金不等”;“唯澳夷之舶则由十字门入口,收泊澳门,并不向关上税,先将货搬入澳,自行抽收,以通番官番兵俸饷,又有羡余则解回本国。至十三行商人赴澳承实,然后赴关上税,是所科乃商人之税,与澳夷无与。又则例甚轻,每一舶不过收税三四千金不等”(注:张甄陶:《制驭澳夷论》,载《小方壶斋舆地丛钞》,第9轶。)。由此挑动“各番与澳夷不睦,尚未有勾通之路,且澳夷藐视诸番,不相款洽”(注:张甄陶:《制驭澳夷论》,载《小方壶斋舆地丛钞》,第9轶。)。张天泽先生在研究明代中葡贸易史时指出:葡船泊澳门所征的关税约是其他外国商舶泊广州关税的1/3;葡人在广州购物征税约是其他外国商人的1/3。由此他得出结论,“葡萄牙人享有的种种特权和豁免权不是其他任何外国商人所能享有”(注:张天泽:《中葡早期通商史》,页118。)。足见,明政府允许葡人租借澳门并给予种种优惠的做法是中国封建统治者惯用的“以夷制夷”政策的延续。
万历二十九年(1601年),荷兰人与葡人为争夺澳门权益发生战争,葡人迅即报知广东政府请求援助。恰在此时,原杭州知府王临亨在粤办案,他与两广总督戴燿一番对话正反映了这种“以夷制夷”的思想。当时,戴燿只“令舟师伏于二十里外,以观其变”。他对王临亨说,若葡人胜,“是以夷攻夷也,我无一镞之费,而威行于海外矣”;若荷兰人胜,“则听红毛互市,是我失之于澳夷而取偿于红毛也”。王临亨则建议,既然荷兰与葡萄牙都是为争夺对华贸易而战,何不“别择澳,以宜置之”。“且夫主方宝视金玉,多一澳则多一利孔”(注:王临亨:《粤剑编》,卷4,《九月十四夜话记》。)。但是,终明一代,明政府始终只正式允许葡人租借澳门一地。对荷兰侵占台湾、澎湖始终采取不承认态度。天启年间,明政府甚至不惜动用武力,将荷兰人击溃于厦门,后又逐出澎湖。明政府的分化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激化葡人与其他西方殖民者的矛盾,客观上阻止了西方殖民者联合起来进一步侵犯中国领土主权。
明政府允许葡人租借澳门是中西方两股力量初次交锋势力大致均衡的产物
从综合国力来看,明政府仍明显优于葡萄牙殖民势力。明朝中后期,明政府国力虽已远非洪武和永乐年间全盛可比,尤其是嘉靖、隆庆年间,明政府陷入“北虏南倭”的夹击之中,国内政局动荡,但当时的危机尚远不足以动摇明朝政权的基础。到了隆庆至万历初年,在名臣张居正主持的改革推动下,明朝政权又渐趋中兴,综合国力大增。相反,当时的葡萄牙殖民者在其母国君主的全力支持下,仗着船坚炮利,倾力向东拓展,并占领了靠近南中国海战略要地马六甲,建立了继续进犯中国的战略据点。但是,葡人通过遥远的航行能到达中国海岸的军事力量实在极为有限,实在不足以与明军庞大的军事力量相抗衡。
事实证明,单靠军事力量,葡人是根本无法在中国海岸或近海岛屿任何一处地方强行建立起殖民地的。正德十六年(1521年),中国水师在广东海道副使汪鋐指挥下将强占广东屯门岛的葡人聚歼,仅余少量葡人逃回马六甲(注:(嘉庆)《新安县志》,卷14,《官迹略》。)。这是中国军队与近代西方殖民者的第一次交锋,以中国军队全胜结束。次年,葡萄牙国王派遣训练有素的远征军300余人,分乘5艘巨舰前来报复,与中国水师于广东新会西草湾再度发生遭遇战,并转战至稍州,即使明军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仍大获全胜,“生擒别都卢、疏世利等四十二人,斩首三十五级,获其二舟”,汪鋐将掳获火炮进献朝廷,并用于西北战场,《明史》上说:“火炮之有佛郎机自此始”(注:《明史》,卷325,《外国六·佛郎机》。)。葡人武力在广东沿岸建立殖民地的企图失败后,转而北上进犯浙江、福建,但同样不能得逞。嘉靖二十七年(1548年),葡人“整众犯漳州之月港、浯屿。副使柯乔等御却之。二十八年又犯诏安。官军迎击于走马溪,生擒贼首李光头等九十六人,余遁去”(注:《明史》,卷325,《外国六·佛郎机》。)。
在浙江、福建碰壁之后,葡人再次转回广东。严酷的事实逼使葡人认识到,靠武力是绝对无法在中国沿海强占殖民地的。于是,葡人转而采用行贿及卑恭的态度来谋取广东官员同意租借澳门进行贸易。葡人完全承认中国政府对澳门拥有绝对主权。一位万历年间到过澳门的传教士记述,澳门“至今仍无武器火药,也没有法庭,有一个中国官员搜查他们的房屋,看看他们有无这类东西。同时因为它是一个正式的城市,有大约五百间房屋,一位葡萄牙长官和一位主教,他们就每三年向广州的新总督缴纳一万钱币,以免被逐出该地”(注:博克舍:《十六世纪中国南部纪行》(何济高译,中华书局,1988年),页14~15。)。张天泽也说:“葡萄牙人返回该省后,完全放弃了任何诉诸武力的做法,而代之以谦卑、恭顺的言谈举止,换言之,他们在中国采取了一种截然不同的政策,即贿赂与奉承的政策,即使算不上谄谀献媚的话”(注:张天泽:《中葡早期通商史》,页106。)。近代以来的殖民者们常常对他们先辈的行为感到耻辱而力图加以否定,但事实却无法改变。葡萄牙人不是不想凭借武力强占中国领土,他们也曾努力地这样做了,但当时这些早期殖民者们还不具备这个实力,所以只好采用欺骗、卑恭的手法来租借了澳门。任何外交政治斗争的结果,往往是受实力决定的,在明季中西方力量交锋中也是如此。
想凭借武力强占中国海岸或近海岛屿,不仅葡人办不到,连后来更强悍的荷兰人也办不到。万历三十二年(1604年),荷兰人强行闯入澎湖。最初,“当事屡遣使谕之,见酋语辄不竞,愈为所慢”。后来,总兵官施德政“令都司沈有容将兵往谕”,沈有容上澎湖后,荷兰人纷纷拔剑相威胁,沈有容厉声说:“中国甚惯杀贼,第尔等既说为商,故尔优容尔,何言战斗,想是元怀作反之意,尔未观天朝兵威耶”!在明军水师云集,严阵以待的情况下,荷兰人不仅礼遇沈有容,还被迫“扬帆去”(注:张燮:《东西洋考》,卷6,《红毛番》。)。这次外交斗争的胜利,归根到度还是军事实力起到决定性作用。
即使在单纯的军事装备上,葡人也不占有很大优势。葡人进犯中国,不外乎依仗船坚炮利两个手段。当时主张用武力将葡人逐出澳门的俞大猷曾对双方装备优劣有精辟的分析。俞大猷说:“此伙所用兵器,唯一软剑,水战不足以敌我兵力之力,陆战则长枪可以制之无疑”。葡人所仗“惟鸟铳颇精,大铳颇雄”,俞大猷又提出:“一战贼大船,必用火攻”,“一贼所恃者,龙头划然,贼不过一二十只,我兵用则七八十只,以多制寡,何患不取胜”。俞大猷绝非浪言,他还主动向两广总督吴桂芳请缨,决心“大做一场,以造广人之福”(注:俞大猷:《正气堂集》,卷15,《论商夷不得恃功恣横疏》。)。当时葡人的鸟铳大铳并非后来西方工业革命后的枪炮,仿造也并不难。在广东屯门之战前,汪鋐就派何儒偷取了造炮技术,造出了佛郎机炮并用于战斗。此后,中国水师便都配备了中外各式火器。据戚继光《纪效新书》载,明军主战舰“福船”、“海舱”、“艟”分别配置了佛郎机炮6门、4门、2门,另配传统中国火器长短不等(注:戚继光:《纪效新书》,卷18,《治水兵篇》。)。有些火器经中国工匠改造后性能大大提高。如嘉靖后期造出的鸟铳“比西番尤为精绝”(注:郑若曾:《筹海图编》,卷13,《鸟铳图说》。)。万历以后,荷兰殖民者东来,船炮技术又有了提高,但明朝水师仍不甚惧怕。《明史》上说:“其所恃惟巨舟大炮。舟长三十丈,广六丈,厚二尺余,树五桅,后为三层楼。旁设小窗置铜炮。桅下置二丈巨铁炮,发之可洞裂石城,震数十里,世所称红夷炮,即其制也。然舟大难转,或遇浅沙,即不能动。而其人又不善战,故往往挫衄”(注:《明史》,卷325,《外国六·和兰》。)。另外,明军水师设备虽稍落后,但在长期的与沿海中外海盗集团战斗中锻炼出较高的战斗素养,故明军水师在中葡、中荷多次战斗中仍胜多负少。
不过,明军水师也有缺陷。明军水师完全有能力在海岸或近海岛屿驱逐外敌,但却往往难以聚歼,一旦葡荷巨舰逃出外海,明军水师对此往往是无能为力的。万历年间,葡、荷军舰又添置了新设备,“其柁后置照海镜,大径数尺,能照数百里”(注:《明史》,卷325,《外国六·和兰》。),这就是望远镜。明军水师就更无法近前攻敌。所以说,明代中后期中葡、中荷的军事力量仍处于大致均衡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两广总督张鸣冈便说:“壕镜在香山内地,官军环海而守,彼日食所需,咸仰于我,一怀异志,我即制其死命。若移之外洋,则巨海茫茫,奸宄安诘,制御安施”(注:《明史》,卷325,《外国六·佛郎机》。)!建议允葡人定居澳门严格控制。此论一出,明政府终于作出了允许葡人租借澳门的决策。
对这一重大决策,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在明政府及其继承者清政府统治者眼中都认为是恰当的,至少不算是重大失误。《明史》上说:“盖番人本求市易,初无不轨谋,中朝疑之过甚,迄不许其朝贡,又无力以制之,故议者纷然。然终明之世,此番未尝为变也”(注:《明史》,卷325,《外国六·佛郎机》。)。明朝著名学者沈德符认为:“当世宗时,以为安边第一要着。今日谈虏事者,以为套不可复,亦不宜复,其说甚辨。盖疆圉多故,时异势殊,不可执泥隅见,今夷安堵,亦不闻蠢动也”(注: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30,《香山》。)。《澳门纪略》也说:“今海宇承平,诸蕃向化,以此为天朝守海门而固外圉,洵有道之隆也”。笔者认为,以上诸论虽有过誉之嫌,但却符合实情。明政府采取租借形式处理澳门问题不失为明智之举,其积极意义还是占主要地位的,它与1840年以后清政府在强权底下被迫与西方列强签订屈辱不平等条约和割地赔款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
【专 题 号】K24
【复印期号】2000年01期
【原文出处】《中国边疆史地研究:澳门专号》(京)1999年02期第42~50页
【作者简介】颜广文 通讯地址:510631 广州华南师范大学历史系
【内容提要】 | 明政府为什么允许葡人租借澳门呢?历史上主要存在着“葡萄牙人协助中国政府驱逐海盗得澳门酬劳”说和经济动因说两种。而作者认为,以上两种说法虽均有一定道理,但都没有看到问题的实质。事实上,明政府允许葡人租借澳门是政治、军事因素起决定性作用。允许葡人租借澳门符合明政府对外关系的总构思,是明政府推行“以夷制夷”政策的需要,也是中西方两股力量初次交锋势力大致均衡的结果。同时,葡人卑恭的态度迎合了明朝统治者虚妄自大心理,这对允葡租澳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
明政府为什会允许葡人租借澳门呢?历史上主要存在着“葡人协助中国政府驱逐海盗得澳门酬劳”说和经济动因说两种。而笔者认为,以上两种说法均存在合理的成分但又有明显的缺陷,明政府允许葡人租借澳门事件存在着更深层次和更主要的原因。这就是:明政府允许葡人租借澳门符合了明王朝长期以来对外关系的根本原则,是明政府推行“以夷制夷”、“以夷制盗”政策的需要,也是当时中葡力量经过交锋势力大致均衡的结果。同时,葡人卑谦的态度迎合了明朝统治者虚妄自大心理,对租澳起了重要促进作用。总之,明政府作出决择时考虑政治、军事的因素高于其他因素。
两种成说的合理成分及缺陷
(一)关于“葡人协助中国政府驱逐海盗得澳门酬劳”说
追溯此说的起源,最早可见于明末葡萄牙耶稣会士曾德昭在新德里出版的《中国及其邻近地方传教志》。曾德昭在该书说:“澳门地小多石,易于防守,极适宜为盗贼渊薮。当时有许多盗贼麇聚其间,劫掠附近岛屿。中国人商讨除害的方法。或者由于胆怯,或者为着冒较小的危险并且牺牲别人以达目的,他们知道葡萄牙人的勇敢,把这件事委诸葡萄牙人,并且答应:假如能把盗贼赶走,则把澳门给葡人居住。葡人以非常愉快的心情接受这种条件:人数虽然远比盗贼为少,但娴于战术,他们整顿队伍,攻击盗贼,自己方面不损一人,而杀敌致果,立刻取胜于战场和这个海岛上。于是兴工建筑房舍,每人选择其自己最喜欢的地区”(注:转引自戴裔煊《关于澳门历史上所谓赶走海盗问题》,载《中山大学学报》1957年第3期。)。1784年,葡萄牙殖民地事务大臣马尔廷将其写入备忘录中(注:见张天泽《中葡早期通商史》(香港中华书局,1988年,姚楠、钱江中译本),页105。)。此后,又为许多西方官方及民间所谓的“汉学家”所强调,并流传至今。近代也有中国人附和此说的,如龚柴在《中国海岛考略》一书中说:“澳门,旧属香山县,明季为葡萄牙国人通商海口,后有大盗张四老盘据其地,势甚猖獗,葡人整师击,群盗以平,事闻于朝,即以此岛让其建城居住至今”(注:龚柴:《中国海岛考略》,载《小方壶斋舆地丛钞》,第9轶。)。
到底有没有葡人协助中国政府驱逐澳门海盗一事呢?目前学术界大多数意见是:驱逐澳门张四老海盗之类纯属编造故事,但葡人协助中国政府对付其他海盗则确有其事。一次是发生在嘉靖二十六年(1548年)左右,地点在浙江双屿附近,剿灭的是海盗林剪。事后,福建同安人林希元在《与翁见愚别驾书》中说:“林剪横行海上,官府不能治,彼则为我除之,二十年海盗,一日而尽,据此则佛郎机未尝为盗,且为我御盗;未尝害吾民,且有利于吾民也”(注:转见周景濂《中葡外交史》(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页63。)。另一次是发生在嘉靖四十三年(1564年),粤东柘林兵变,进围广州,总兵官俞大猷曾派人联系澳门葡人夹击叛兵。当时,“香山澳船,猷取其旧熟,用林宏仲者数船,功成重赏其夷目。贡事已明谕其决不许。猷候制出各号带,即差人分发澳船,并南头船、白石船,尅日齐至合攻”(注:俞大猷:《正气堂集》,卷15,《集兵船以攻叛兵书》。),遂将柘林叛兵镇压下去。事后,两广总督吴桂芳还向澳门葡人颁发了奖状。此事还可见于粤籍官员给事中陈吾德《谢山存稿》卷1《平倭凯旋序》。在万历年间,两广总督刘尧诲还曾联合居澳葡人夹击海盗林道乾,“是时,香山澳人吴章、佛郎机人沉马啰及船主啰呜冲呅呧呶,通事蔡兴全等二十余人,并踵制府,上谒谓自治装往击乾,于是,制置使进暹罗使者,庭中问状,因赏赐银牌,花彩缎如礼,与我师并击,如令”(注:瞿九思:《万历武功录》,卷5,《林道乾、林凤列传》。)
葡人虽曾协助明政府对付海盗,但把由此而获中国政府租借澳门酬劳的说法却一直为学术界质疑。早在1832年瑞典人龙思泰在《早期澳门史》中就指出,曾德昭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因为“那里的海盗直至1563年才被打败,其时葡萄人占据澳门已有6年”。龙思泰在另一处还说:“商人们完全意识到,他们得以在澳门居留,既不是由于葡萄牙武力征服的结果,也不是对他们效劳的酬劳,即葡萄牙人在剿灭强悍的海盗的过程中提供通力合作所作出的回报。因此,他们信守两个原则,一是与当时的政府保持良好的关系;二是尽可能地发展他们与中国的独占贸易”(注:龙思泰撰、吴义雄等译:《早期澳门史》(东方出版社,1997年),页16、57。)。1934年张天泽在《中葡早期通商史》中说:“葡萄牙大臣这种武断的说法尽管颇有为趣,却犯了年代倒置的错误。这表明他根本没有或者不愿意承认其同胞在他们定居澳门期间的态度行为。他的记述为我们描绘出一幅后来一个时期欧洲人的图画,而全然不是那些在其被逐出三十年后重返广东的葡萄牙人的图画”(注:张天泽:《中葡早期通商史》页105~106。)。大约同时期的日本学者藤田丰八也曾说:“葡人之居住澳门,早在助中国剿灭海盗之先,不得谓始于剿灭海贼时也。大概葡人之居住澳门,得广东官宪之承认,则开端于剿灭海贼时。绥麻陀将广东官宪承认葡人居住澳门之事实,与葡人占据澳门之由来,并为一谈,似未免因果倒置矣”(注:转引自周景濂《中葡外交史》,页65。)。
“葡人协助中国政府驱逐海盗得澳门酬劳”说还遭到中国学者的严厉批判。1957年中山大学戴裔煊教授发表《关于澳门历史上所谓赶海盗问题》长篇论文,正面批判了“驱逐海盗得澳门酬劳”的说法(注:见《中山大学学报》1957年第3期。)。进入80年代,研究澳门历史成为热点,明政府为什么允许葡人租借澳门更是不可回避的重大问题。“中国学者一般都不同意葡萄牙人驱逐海盗而得澳门的说法,认为在中国史料中找不到根据。《葡萄牙侵占澳门史料》的编者介子认为这一说法完全是葡萄牙殖民者的无耻捏造。黄鸿钊在《澳门史纲要》中专门驳斥‘葡人驱盗得澳’的种种谬说,指出澳门没有海盗渊薮的记载。《澳门四百年》的作者费成康也不同意葡萄牙人驱逐濠镜海盗,在那里建立‘殖民地’的说法”(注:张海鹏:《澳门史研究:前进和困难》,载澳门文化司署主办《文化杂志》1996年总27~28期合刊。)。1995年中山大学黄启臣教授在《澳门历史》一书中也专门批判了“葡人驱逐海盗得澳门酬劳”说(注:黄启臣:《澳门历史》(澳门历史学会,1995年),页49~50。)。
笔者认为,“葡人协助中国政府驱逐海盗得澳门酬劳”说的赞成者及反对者都失诸偏颇。作为赞成者所犯的第一个错误是颠倒了时间,把葡人初次进入澳门及明朝万历四十二年正式允许葡人租借澳门混为一谈。葡人初次进入澳门靠的是贿赂广东官员,与协助明政府驱逐海盗无关。赞成者所犯的第二个错误是夸大了其间的作用,从而歪曲了历史事实。而反对者完全否定葡人协助中国政府剿灭海盗与租借澳门之间有某种联系也过于绝对。
明政府有允许葡人租借澳门来抵御海盗的企图,中国方面的史料也有记载。霍与瑕在上疏朝廷论述允许葡人租借澳门好处之一就是“香山海洋,得澳门为屏卫,向时如老万、如曾一本、如何亚八之属不敢正目而视,阖境帖然,若撤去澳夷,将使香山自守,二不便也”(注:卢坤:《广东海防汇览》,卷3,《险要三》。)。又,《广东通志·丁以忠传》载:“丁以忠,字崇义,新建人,戊戌进士,历官广东按察使”,“时佛郎机夷违禁潜往南澳,海道副使汪柏纵容之,以忠力争曰,此必东粤他日忧,盍再思之,柏竟不从,寻擢右布政使,时征何亚八、郑宗与诸贼,运筹理饷,克成厥功,赐白金文绮”(注:阮元:《广东通志》,卷243,《丁以忠传》。)。还有,《明史·佛郎机传》上说:“自(朱)纨死,海禁复弛,佛郎机遂纵横海上无所忌。而其市香山澳、壕镜者,至筑室建城,雄踞海畔,若一国然,将吏不肖者反视为外府矣”(注:《明史》,卷325,《外国六·佛郎机》。)。不容否定,明政府允许葡人租借澳门与葡人协助明政府对付海盗之间还是存在某些联系的。
(二)关于经济动因促成明政府允许葡人租借澳门说
大多数中国学者在严厉批判“驱逐海盗得澳门酬劳”说之后,转而认为主要是经济利益促成明政府允许葡人租借澳门。如黄启臣先生是这样论述的:第一,在明清政府看来,准许葡萄牙人居留澳门经营对外贸易,多少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第二,在明清政府看来,澳门口岸征收番税可以部分解决财政危机;第三,让葡萄牙人在澳门经营对外贸易,可以满足达官贵人的穷奢极欲生活;第四,葡萄牙人对明清官员采取贿赂手段,使之得以居留和优待;第五,葡萄牙人对明清政府的管理采取谦卑和恭顺的态度,使其免受驱逐(注:黄启臣:《澳门历史》,页149~153。)。邓开颂、杨仁飞在《19世纪中叶前葡萄人在华的历史地位》一文中所持观点与黄启臣的观点大致相同(注:载《文化杂志》,1996年总27~28期合刊。)。从以上论述看出,这种观点多侧重于经济角度考虑问题,我们姑且将之称为“经济动因”说。
但是,经济利益为主要动因的说法也有不完善之处。第一,明政府直接从租借澳门过程中所获利益并不重要。据印光任、张汝霖合著《澳门纪略》载:“其澳地岁租银五百两,则自香山县征之。考《明史》载濠镜岁输课二万,其输租五百,不知所缘起,国朝载入《赋役全书》。《全书》故以万历刊书为准,然则澳有地租,大约为离乎万历中者近是”(注:印光任、张汝霖:《澳门纪略》,上卷,《官守篇》。)。印、张两人判断完全准确。查万历四十五年(1617年)广东巡按田生金上奏朝廷时说,赶走澳夷,对广东财政影响并不大,“夷饷二万”,“夫以我堂堂全粤,视此幺麽,何啻孤雏腐鼠;视此锱铢饷利,何啻九牛一毛”(注:田生金:《按粤疏稿》,卷3,《条陈海防疏》。)!明代居澳葡人每年才向明政府缴纳租金500两白银,各项税收2万两。相对于明政府庞大的财政收入实在是微不足道。第二,即使是明政府需要对外贸易,明朝统治者需要西洋物质享受,也不一定要选择允许葡人租借澳门这样的方式,允许在澳门这样一个南陲半岛的地点来进行。第三,葡人的行贿也不足以影响到万历四十二年(1614年)的“庙堂”决策。所以,笔者认为,经济利益当然是影响决策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但不是主要因素,更不是唯一的因素。
政治因素是明政府允许葡人租借澳门的主要动因
允许葡人租借澳门符合明政府海外贸易总政策。明代海外贸易政策主要体现在“对内”和“对外”两个方面。对内是以禁为主,力图把海外贸易严格控制在官办范围,打击私人发展海外贸易;对外把海外贸易当作是“怀柔夷人”的恩赐,把海外贸易服从于政治需要。同时,确立海外贸易地点远离中央政权核心地区的原则,以防止海外贸易对中央政权的冲击。
首先,允许葡人租借澳门符合明政府的“怀柔夷人”政策。早在明朝立国之初,明太祖朱元璋就说:“诸蛮夷猷长来朝,涉履山海,动经数万里。彼既慕义来归,则赍予之物宜厚,以示怀柔之意”(注:《明太祖实录》,卷154。)。明成祖朱棣也说:“今四海一家,正当广示无外,诸国有输诚来贡者听”(注:《明太宗实录》,卷12。)。为了“怀柔夷人”,朱棣还派郑和七下西洋,晓谕各国来朝,制造虚假繁荣。最能体现明清统治者这种思想的是清代乾隆帝《赐英吉利国王勅书》中一段话:“天朝物产丰盈,无所不有。原不藉外夷货物以通有无。特因天朝所产茶叶、瓷器、丝斤为西洋各国及尔国必需之物,是以加恩体恤,在澳门开设洋行,俾得日用有资,并沾余润”(注:《清高宗实录》,卷1435。)。提议让葡人租借澳门的霍与瑕便抬出了“怀柔夷人”的祖宗遗训作依据。霍与瑕说:“岛夷关市与寇异,四夷来王,无以绥之,仁者所不处也;既纳其税,又探其未然之恶而漫为之议,义者所不为也。不察其顺逆,不辨其奸良,一概名之曰贼,非但俱焚玉石,将有俗庖月易一刀之虑,智者所不出也”。接着,霍与瑕提出了处理澳门问题的上、中、下3策。“建城设官而县治之,上策也;遣之出境谢绝其来,中策也;若握其喉绝其食激其变而剿之,斯下策矣”(注:卢坤:《广东海防汇览》,卷3,《险要二》。)。自此,在处置澳门问题上的言论中“建城设官而县治之”就占了主导地位。万历四十二年(1614年),朝廷批复承认葡人租借澳门的事实。两广总督张鸣冈派海道副使俞安性视澳,并给澳门主要街道命名。这次的街道命名也充分体现了“怀柔”精神。在澳门商业中心大街建起门楼,榜以“畏威怀德”4个大字。并用《旅獒》上20个字“分东西各号”。这20个字是:“明王慎德,四译咸宾,无有远迩,毕献方物,服食器用”(注:(道光)《香山县志》,卷22,《纪事》。)。门楼及街道的命名就是让葡人永远记住:葡人得以居澳,乃是大明皇帝的恩典。万历四十五年(1617年),广东巡按田生金联合两广总督周嘉谟上《条陈海防疏》,再次肯定了租借澳门的主张。在此,田生金也搬出“怀柔”理论:“独计此丑去故土几数万里,居壕澳已六十年,生长于斯,庐墓于斯,各有妻拏,各有赀富,家藏殷厚,轮奂轮美,将欲驱之,能必其脱屣而去乎?能保其不顾恋而复来乎?将欲歼之,则一草一木皆上天生命,无故而屠戮数千余命,适干天地之和。长平坑卒,岂圣世所宜有乎”?同时,田生金也认为葡人居澳门不足虑。“以事势论之,澳内仅弹丸黑子地,无田可耕,无险可恃,日用饮食全仰给于我,非若五胡之雄据要地可蜂起云扰也。其上通香山,只有一路如臂,名曰塘基环,原设有关一所,一闭便绝,非别有径路可狼奔豕突而至也”。最后,田生金还告诫朝廷,西人东来,危险不在广东澳门,而在朝廷。“天子有道,守在四夷,本原之地,不在边境,而在朝廷。如庞迪我等,其教不能行于粤,而独能惑两都之士,庶毋亦习见者不惊,创闻者可贵耳”(注:田生金:《按粤疏稿》,卷3,《条陈海防疏》。)。田生金的建议也得到朝廷的充分重视,万历四十六年(1618年),明政府遂将传教士庞迪我等人经广东递解出境。(注:《明史》,卷326,《外国七·意大利亚》。)
允许葡人租借澳门也符合明政府海外贸易地点远离政权中心的原则。万历初年,浙江左布政使劳堪在《宪章类编》中说:“洪武初,设太仓黄渡市舶司,至今称为六国马头。寻以海夷黠、勿令近京师,遂罢之。已复设于宁波、泉州、广州”(注:劳堪:《宪章类编》,卷39,《市舶提举司》。)。以后,浙江、福建市舶司也是时开时停,规模远不如广州,故终明一世,唯广州市舶独盛。明政府关闭太仓,扶持广州海外贸易,很重要的因素便是要使海外贸易地点远离中央政权核心地区。
但是,广州作为华南重镇、广东首府、全国著名的大城市,影响辐射及于两广乃至湘、赣、闽诸省。明朝统治者对于在广州设立市舶司也是不放心的。于是,广州的市舶贸易也必须往外迁移。“正德时,移于高州之电白县”(注:《明史》,卷325,《外国六·佛郎机》。)。电白县距广州达数百公里,又没有内河运输,交通实在太不便利。嘉靖初年,又指定在珠江口外的屯门、浪白等岛屿上交易。外洋上的岛屿交易也难于管理。所以,当葡人提出租借澳门以作交易场所,澳门便凭借其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为明政府所接受。正如澳门史专家张天泽推测,澳门的兴起,“在很大程度上是中国人决定将外贸中心迁出广州并严禁中国臣民前往海外的结果”(注:张天泽:《中葡早期通商史》,页111。)
将澳门租借给葡人也是明政府推行“以夷制夷”、“以夷制倭”分化外敌的外交政策的内容。明代中后期,除中国海盗集团外,还先后有日本、葡萄牙、西班牙、荷兰、英吉利诸外国海盗集团在中国沿海活动。除日本海盗外,西方殖民者的东来是明政府遇到的前所未有的强劲的势力。明政府最害怕的是东西新旧两股海盗集团势力的汇合。明政府允许葡人租借澳门的直接导火索就是考虑以此来分化葡萄牙殖民者与日本海盗。从葡人开始盘踞澳门,葡人与日本海盗就有密切勾结。《明实录》中有许多记载:“澳夷盘踞内地,近且匿养倭奴以为牙爪”。“澳夷佛郎机,更蓄倭奴为爪牙,收亡命为腹心”(注:《明神宗实录》,卷509、卷576。)。张鸣冈上疏朝廷建议租借澳门,正是以“葡倭”勾结的可怕后果说服朝廷的。张鸣冈说:“粤之有澳夷,犹疽之在背也;澳之有倭贼,犹虎之傅翼也”。只有“驱倭留夷”才能消除后患。“似不如申明约束,内不许一奸闲出,外不许一倭闲入,无启衅,无弛防,相安无患为之愈也”。同年,“张鸣冈檄番人驱倭出海”(注:《明史》,卷325,《外国六·佛郎机》。)。张鸣冈还派海道副使俞安性巡视澳门督率执行,事后,“安性复条具五事,勒石永禁”。其中,第一款即“禁蓄养倭奴。凡新旧夷商敢有仍前蓄养倭奴,顺搭洋船贸易者,许当年历事之人前报严拿,处以军法。若不举,一并重治”(注:印光任、张汝霖:《澳门纪略》,上卷,《官守篇》。)。这次驱倭檄令是得到严格实行的。葡人对“命之散倭归国,令之执送闽奸史玉台,无不唯唯听命”(注:田生金:《按粤疏稿》,卷3,《条陈海防疏》。)。
把澳门租借给葡人,并给葡人一些优惠待遇,也分化了葡萄牙与西班牙、荷兰诸西方殖民者的关系。在明朝统治者眼中,荷兰殖民者是更为可怕的劲敌。他们“恃强陵轹诸国,无所不往”。万历中期,“佛郎机横海上,红毛与争雄”(注:《明史》,卷325,《外国六·和兰》。)。明政府只允许葡人租借澳门,而排斥其他西方殖民者,其目的就是“凡澳夷与各番夷,欲其离,不欲其合”(注:张甄陶:《制驭澳夷论》,载《小方壶斋舆地丛钞》,第9轶。)。此外,明政府对居澳葡人及其他西洋海舶征收两种不同标准的关税。“各番船俱由东莞虎门入口,即时赴关上税,每番舶一只上税二三万金不等”;“唯澳夷之舶则由十字门入口,收泊澳门,并不向关上税,先将货搬入澳,自行抽收,以通番官番兵俸饷,又有羡余则解回本国。至十三行商人赴澳承实,然后赴关上税,是所科乃商人之税,与澳夷无与。又则例甚轻,每一舶不过收税三四千金不等”(注:张甄陶:《制驭澳夷论》,载《小方壶斋舆地丛钞》,第9轶。)。由此挑动“各番与澳夷不睦,尚未有勾通之路,且澳夷藐视诸番,不相款洽”(注:张甄陶:《制驭澳夷论》,载《小方壶斋舆地丛钞》,第9轶。)。张天泽先生在研究明代中葡贸易史时指出:葡船泊澳门所征的关税约是其他外国商舶泊广州关税的1/3;葡人在广州购物征税约是其他外国商人的1/3。由此他得出结论,“葡萄牙人享有的种种特权和豁免权不是其他任何外国商人所能享有”(注:张天泽:《中葡早期通商史》,页118。)。足见,明政府允许葡人租借澳门并给予种种优惠的做法是中国封建统治者惯用的“以夷制夷”政策的延续。
万历二十九年(1601年),荷兰人与葡人为争夺澳门权益发生战争,葡人迅即报知广东政府请求援助。恰在此时,原杭州知府王临亨在粤办案,他与两广总督戴燿一番对话正反映了这种“以夷制夷”的思想。当时,戴燿只“令舟师伏于二十里外,以观其变”。他对王临亨说,若葡人胜,“是以夷攻夷也,我无一镞之费,而威行于海外矣”;若荷兰人胜,“则听红毛互市,是我失之于澳夷而取偿于红毛也”。王临亨则建议,既然荷兰与葡萄牙都是为争夺对华贸易而战,何不“别择澳,以宜置之”。“且夫主方宝视金玉,多一澳则多一利孔”(注:王临亨:《粤剑编》,卷4,《九月十四夜话记》。)。但是,终明一代,明政府始终只正式允许葡人租借澳门一地。对荷兰侵占台湾、澎湖始终采取不承认态度。天启年间,明政府甚至不惜动用武力,将荷兰人击溃于厦门,后又逐出澎湖。明政府的分化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激化葡人与其他西方殖民者的矛盾,客观上阻止了西方殖民者联合起来进一步侵犯中国领土主权。
明政府允许葡人租借澳门是中西方两股力量初次交锋势力大致均衡的产物
从综合国力来看,明政府仍明显优于葡萄牙殖民势力。明朝中后期,明政府国力虽已远非洪武和永乐年间全盛可比,尤其是嘉靖、隆庆年间,明政府陷入“北虏南倭”的夹击之中,国内政局动荡,但当时的危机尚远不足以动摇明朝政权的基础。到了隆庆至万历初年,在名臣张居正主持的改革推动下,明朝政权又渐趋中兴,综合国力大增。相反,当时的葡萄牙殖民者在其母国君主的全力支持下,仗着船坚炮利,倾力向东拓展,并占领了靠近南中国海战略要地马六甲,建立了继续进犯中国的战略据点。但是,葡人通过遥远的航行能到达中国海岸的军事力量实在极为有限,实在不足以与明军庞大的军事力量相抗衡。
事实证明,单靠军事力量,葡人是根本无法在中国海岸或近海岛屿任何一处地方强行建立起殖民地的。正德十六年(1521年),中国水师在广东海道副使汪鋐指挥下将强占广东屯门岛的葡人聚歼,仅余少量葡人逃回马六甲(注:(嘉庆)《新安县志》,卷14,《官迹略》。)。这是中国军队与近代西方殖民者的第一次交锋,以中国军队全胜结束。次年,葡萄牙国王派遣训练有素的远征军300余人,分乘5艘巨舰前来报复,与中国水师于广东新会西草湾再度发生遭遇战,并转战至稍州,即使明军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仍大获全胜,“生擒别都卢、疏世利等四十二人,斩首三十五级,获其二舟”,汪鋐将掳获火炮进献朝廷,并用于西北战场,《明史》上说:“火炮之有佛郎机自此始”(注:《明史》,卷325,《外国六·佛郎机》。)。葡人武力在广东沿岸建立殖民地的企图失败后,转而北上进犯浙江、福建,但同样不能得逞。嘉靖二十七年(1548年),葡人“整众犯漳州之月港、浯屿。副使柯乔等御却之。二十八年又犯诏安。官军迎击于走马溪,生擒贼首李光头等九十六人,余遁去”(注:《明史》,卷325,《外国六·佛郎机》。)。
在浙江、福建碰壁之后,葡人再次转回广东。严酷的事实逼使葡人认识到,靠武力是绝对无法在中国沿海强占殖民地的。于是,葡人转而采用行贿及卑恭的态度来谋取广东官员同意租借澳门进行贸易。葡人完全承认中国政府对澳门拥有绝对主权。一位万历年间到过澳门的传教士记述,澳门“至今仍无武器火药,也没有法庭,有一个中国官员搜查他们的房屋,看看他们有无这类东西。同时因为它是一个正式的城市,有大约五百间房屋,一位葡萄牙长官和一位主教,他们就每三年向广州的新总督缴纳一万钱币,以免被逐出该地”(注:博克舍:《十六世纪中国南部纪行》(何济高译,中华书局,1988年),页14~15。)。张天泽也说:“葡萄牙人返回该省后,完全放弃了任何诉诸武力的做法,而代之以谦卑、恭顺的言谈举止,换言之,他们在中国采取了一种截然不同的政策,即贿赂与奉承的政策,即使算不上谄谀献媚的话”(注:张天泽:《中葡早期通商史》,页106。)。近代以来的殖民者们常常对他们先辈的行为感到耻辱而力图加以否定,但事实却无法改变。葡萄牙人不是不想凭借武力强占中国领土,他们也曾努力地这样做了,但当时这些早期殖民者们还不具备这个实力,所以只好采用欺骗、卑恭的手法来租借了澳门。任何外交政治斗争的结果,往往是受实力决定的,在明季中西方力量交锋中也是如此。
想凭借武力强占中国海岸或近海岛屿,不仅葡人办不到,连后来更强悍的荷兰人也办不到。万历三十二年(1604年),荷兰人强行闯入澎湖。最初,“当事屡遣使谕之,见酋语辄不竞,愈为所慢”。后来,总兵官施德政“令都司沈有容将兵往谕”,沈有容上澎湖后,荷兰人纷纷拔剑相威胁,沈有容厉声说:“中国甚惯杀贼,第尔等既说为商,故尔优容尔,何言战斗,想是元怀作反之意,尔未观天朝兵威耶”!在明军水师云集,严阵以待的情况下,荷兰人不仅礼遇沈有容,还被迫“扬帆去”(注:张燮:《东西洋考》,卷6,《红毛番》。)。这次外交斗争的胜利,归根到度还是军事实力起到决定性作用。
即使在单纯的军事装备上,葡人也不占有很大优势。葡人进犯中国,不外乎依仗船坚炮利两个手段。当时主张用武力将葡人逐出澳门的俞大猷曾对双方装备优劣有精辟的分析。俞大猷说:“此伙所用兵器,唯一软剑,水战不足以敌我兵力之力,陆战则长枪可以制之无疑”。葡人所仗“惟鸟铳颇精,大铳颇雄”,俞大猷又提出:“一战贼大船,必用火攻”,“一贼所恃者,龙头划然,贼不过一二十只,我兵用则七八十只,以多制寡,何患不取胜”。俞大猷绝非浪言,他还主动向两广总督吴桂芳请缨,决心“大做一场,以造广人之福”(注:俞大猷:《正气堂集》,卷15,《论商夷不得恃功恣横疏》。)。当时葡人的鸟铳大铳并非后来西方工业革命后的枪炮,仿造也并不难。在广东屯门之战前,汪鋐就派何儒偷取了造炮技术,造出了佛郎机炮并用于战斗。此后,中国水师便都配备了中外各式火器。据戚继光《纪效新书》载,明军主战舰“福船”、“海舱”、“艟”分别配置了佛郎机炮6门、4门、2门,另配传统中国火器长短不等(注:戚继光:《纪效新书》,卷18,《治水兵篇》。)。有些火器经中国工匠改造后性能大大提高。如嘉靖后期造出的鸟铳“比西番尤为精绝”(注:郑若曾:《筹海图编》,卷13,《鸟铳图说》。)。万历以后,荷兰殖民者东来,船炮技术又有了提高,但明朝水师仍不甚惧怕。《明史》上说:“其所恃惟巨舟大炮。舟长三十丈,广六丈,厚二尺余,树五桅,后为三层楼。旁设小窗置铜炮。桅下置二丈巨铁炮,发之可洞裂石城,震数十里,世所称红夷炮,即其制也。然舟大难转,或遇浅沙,即不能动。而其人又不善战,故往往挫衄”(注:《明史》,卷325,《外国六·和兰》。)。另外,明军水师设备虽稍落后,但在长期的与沿海中外海盗集团战斗中锻炼出较高的战斗素养,故明军水师在中葡、中荷多次战斗中仍胜多负少。
不过,明军水师也有缺陷。明军水师完全有能力在海岸或近海岛屿驱逐外敌,但却往往难以聚歼,一旦葡荷巨舰逃出外海,明军水师对此往往是无能为力的。万历年间,葡、荷军舰又添置了新设备,“其柁后置照海镜,大径数尺,能照数百里”(注:《明史》,卷325,《外国六·和兰》。),这就是望远镜。明军水师就更无法近前攻敌。所以说,明代中后期中葡、中荷的军事力量仍处于大致均衡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两广总督张鸣冈便说:“壕镜在香山内地,官军环海而守,彼日食所需,咸仰于我,一怀异志,我即制其死命。若移之外洋,则巨海茫茫,奸宄安诘,制御安施”(注:《明史》,卷325,《外国六·佛郎机》。)!建议允葡人定居澳门严格控制。此论一出,明政府终于作出了允许葡人租借澳门的决策。
对这一重大决策,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在明政府及其继承者清政府统治者眼中都认为是恰当的,至少不算是重大失误。《明史》上说:“盖番人本求市易,初无不轨谋,中朝疑之过甚,迄不许其朝贡,又无力以制之,故议者纷然。然终明之世,此番未尝为变也”(注:《明史》,卷325,《外国六·佛郎机》。)。明朝著名学者沈德符认为:“当世宗时,以为安边第一要着。今日谈虏事者,以为套不可复,亦不宜复,其说甚辨。盖疆圉多故,时异势殊,不可执泥隅见,今夷安堵,亦不闻蠢动也”(注: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30,《香山》。)。《澳门纪略》也说:“今海宇承平,诸蕃向化,以此为天朝守海门而固外圉,洵有道之隆也”。笔者认为,以上诸论虽有过誉之嫌,但却符合实情。明政府采取租借形式处理澳门问题不失为明智之举,其积极意义还是占主要地位的,它与1840年以后清政府在强权底下被迫与西方列强签订屈辱不平等条约和割地赔款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