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清代台湾与菲律宾闽粤移民的家庭结构研究
曾少聪

【专题名称】明清史
【专 题 号】K24
【复印期号】1999年01期
【原文出处】《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厦门)1998年03期第77~84页
【作者简介】曾少聪 厦门大学历史研究所,历史学博士;邮编:361005


    清代是闽粤人民大量移居台湾和菲律宾的重要时期,移居台湾是属于国内的移民,移居菲律宾是属于国外的移民。移民在不同的社会文化环境里,其家庭结构也会有所差异。探讨移民的家庭结构及其变迁,有助于深入了解移民的社会发展。本文不打算探讨移民家庭结构的全部,仅比较两地移民家庭结构呈现的不同特征,并揭示形成其不同特征的原因。
    在传统的汉人社会里,一个家庭的存在,是一个以血缘、婚姻、共同生活及祭祀等因素同时并重的(注:李亦园:《近代中国家庭的变迁——一个人类学的探讨》,载《文化的图象》(上),允晨文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92年版,第218页。)。关于汉人家庭方面的研究, 奥尔卡·朗(Olga Lang )把汉人的家庭分成三种主要的类型:即核心家庭(nuclear family)、扩大家庭(extended family )及主干家庭(stem family )(注:核心家庭乃一对夫妇及其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同时也包括一些核心家庭的变形,诸如一对夫妇而无子女或夫妇仅存其一而与其未婚子女所组成的家庭。扩大家庭乃年老的父母及其未婚子女与两对以上的已婚子女所组成的家庭,甚至包括四代或四代以上的成员组成的家庭。主干家庭,即父母及其未婚子女与一对已婚子女所组成的家庭。转引庄英章:《家庭与婚姻:台湾北部两个闽客村落之研究》,台北、中央研究院民族学研究所,1994年版,第77-78页。)。 庄英章教授认为,奥尔卡·朗的这种分类,不能完全包括台湾的家庭形态,他指出台湾还有“轮吃型家庭”与“联邦式家庭”的家庭形态(注:庄英章教授指出:台湾汉人社会的家庭有一种很普遍的现象,父母在儿子成年以后,父母在各儿子之间固定或不固定轮吃,有时也包括轮住,他把这种家庭称为“轮吃型家庭”。此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许多农村的青年因工作的需要不得不离开本家族,婚后他们自己组成一个核心家庭,有独立的经济预算和生活方式,然而他仍以父母的家为本家,并没有真正地与父母为主的家庭脱离关系。换句话说,这些核心家庭并未分割祖先留下来的共同财产,他在经济上仍然与本家互通有无,在当地的社会、宗教活动上还是属于本家的一分子,甚至在感情上也自认为是本家的一分子。因此我们必需承认他们同属于一个大家庭。这种以若干核心家庭围绕着以父母为中心的非伙同性家计大家庭,庄先生称为“联邦式家庭”。引自同上,第78页。)。为了讨论的方便,根据台湾与菲律宾移民社会的具体情况,笔者把家庭的类型分为:健全家庭、不健全家庭、单边家庭和双边家庭四大类。健全家庭包括核心家庭、扩大家庭和主干家庭,以及轮吃型家庭和联邦式家庭。不健全家庭是指未婚者,或已成家者但妻子留在祖籍地,他一个人在移居地生活。单边家庭是指移民在祖籍地或移居地的一方组成家庭。双边家庭是指移民在祖籍地里已建立家庭,但在移居地里又另组一个家庭,他与祖籍地的家庭一直保持联系,生儿育女,并承担抚养的责任。
      一、从不健全向健全的家庭形态转变
    从不健全向健全的家庭形态转变是台湾移民社会家庭的一个比较突出的特点。清代前期,台湾闽粤移民以不健全的家庭为主。(注:郑振满教授指出:“在清代台湾,不完整家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郑振满:《清代台湾家庭结构的若干特点》,载《台湾研究集刊》, 1989年第2期,第19页。)蓝鼎元《经理台湾第二》记载:“台民素无土著,皆内地作奸逋逃之辈,群聚闾处,半闽半粤。粤民全无妻室,佃耕行傭,谓之客子。每村落聚居千人百人,谓之客庄。客庄居民,结党尚争,好讼乐斗,或殴杀人,匿灭踪迹,白昼掠人牛,莫敢过问,由来旧矣。统计台湾一府,惟中路台邑所属,有夫妻子母之人民。自北路诸罗、彰化以上,淡水、鸡笼山后千有余里,通共妇女不及数百人。南路凤山、新园、瑯k24j104.jpg以下四五百里,妇女也不及数百人。合各府各县之倾,侧无赖群聚,至数百万人,无父母妻子宗族之系累,似不可不为筹画者也。”(注:蓝鼎元撰,蒋炳钊、王钿点校:《鹿州全集》(下),厦门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805页。)
    根据清雍正六年(1728年)的记载,台南这一地区的人们多半与父母、妻子、儿女同住,但在台湾北部的广大地区,却只有几百个妇女。许多住在台湾的人都是没有家累的流浪汉,清康熙五十六年(1717年)编纂的《诸罗县志》指出:“男多于女,有屯庄数百人而无一眷口者。盖内地各津渡妇女之禁既严,娶一妇动费百金,故庄客佃丁,稍有赢余,复其邦族矣。或无家可归,乃于此置室,大半皆再醮、遣妾、出婢也,台无愆期不出之婢。”(注:周钟宣主修:《诸罗县志》,康熙五十六年(1717年)卷12《外记》。载《诸罗县志、澎湖纪略》(合订本),台湾大通书局印行,第292页。)由此可见,当时, 诸罗县的不健全的家庭仍占多数,有的村庄数百人而无一眷口。由于大陆各港严禁妇女前来台湾,妇女的身价非常昂贵,娶一个妻子要花上一百两银子。另据一些史料的记载:“村里一共有七十九户,二百五十七人。其中大多数是广东籍,福建籍所占比例不到百分之十。村里只有一名女人,六名六十岁以上的老人,十六岁以下的小孩一个也没有。”(注:陈绍馨:《台湾的家庭、世系与聚落形态》,载陈绍馨:《台湾的人口变迁与社会变迁》,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79年版,第456页。)也就是说, 在有几百人的村落里,只有一个女人,几乎是没有妻子、儿子、尊长的青、壮年农夫。
    郭廷以教授指出:“但是康熙时代,人民只准只身过台,实在说不上是移殖。私自携眷偷渡者虽亦有其人,究居少数。1732年(雍正十年)之准台湾居民搬家眷,及1760年禁令之作废,实一大德政。……自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正式允可搬眷过台,此后前去者为数自然愈众。名义虽是限于台湾原居之民,然而确已开了方便之门。因为眷属的范围包括甚为广泛,从直系的祖父母、父母妻妾子女、子妇、孙男女到同胞兄弟,其中颇有通融余地。在无所谓户籍行政之时,极易冒名顶替。必要时只略施金钱之力,或私人情面,顺利东渡,当无大阻难。1760年实台湾开发史上划时代的一年。”(注:郭廷以:《台湾史事概说》,台北、正中书局,1954 年版,第105-106页。)自清廷统治台湾之始就禁止移民携眷渡台,造成了台湾移民男女性比例严重失调,移民社会的家庭遂以不健全的家庭为主。
    自1760年开始,清廷允许移民携眷渡台,仍仅限于台湾原居之民,移民男女性比例得到缓和,不健全家庭的现象也相对地减少。但是,这种现象还是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陈绍馨教授指出:“禁止移民携眷来台的规定在乾隆五十年(1785年)以后已稍微松弛, 到光绪元年(1857年)而完全废除。随着时间的流转, 男女人数的不成比例已逐渐改善,但到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男女性比例仍高达一百一十九比一百。”(注:陈绍馨:《台湾的家庭、世系与聚落形态》,载陈绍馨:《台湾的人口变迁与社会变迁》,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79 年版, 第456页。)
    由上所述,台湾移民社会在清代前期以不健全的家庭为主,自乾隆后期以后逐步地由不健全的家庭向健全的家庭转变。
      二、双边家庭
    菲律宾华民家庭的典型特征就是双边家庭,这种双边家庭也存在于早期海洋移民到东南亚的华人社会。所谓“双边家庭”是与“单边家庭”(或称单头家庭)相对而言的,单边家庭是指华人只在祖籍地或移居地的一方成立家庭;双边家庭是指华人在祖籍地有一个家庭,在移居地又成立一个家庭。虽然目前还没有确切的统计数据可以说明华人双边家庭所占的比例,不过,据笔者在菲律宾华人社区的田野调查资料以及在漳泉沿海地区侨乡调查的资料,和侨乡的族谱所反映的婚姻状况推测,双边家庭在菲律宾的华人社会中是很普遍的现象。
    我们先看华民的单边家庭。单边家庭通常是把唯一的妻子留在家乡,仅在原籍有一个家庭。有的华人出国前已在家乡成亲,建立了家庭,但由于经济困难,出国时只能孤身前往,无法将家眷带走。出国后又由于收入不丰,无力在海外另组家庭,回家探亲也须几年才一次,平时只能靠汇款赡养家眷。有的华民出国时未婚,等到在海外有一定积蓄以后,经家乡父母安排,回国成亲,婚后二三个月又只身出洋,将新婚妻子留在家乡。有的华民甚至没有经济能力回乡成亲,由水客或父母一手操办,结果出现了由公鸡或雨伞代替新郎出席结婚仪式这一悲喜剧的独特现象(注:裴颖:《华侨婚姻家庭形态出探》,载《华侨华人历史研究》,1994年第1期,第41页。)。
    华人单边家庭并不是总把妻子和子女留在祖籍地,当华人在菲律宾略有积蓄或事业有所发展的时候,往往会把妻子和子女接到菲律宾。其家庭移往菲律宾的过程大致是这样的情形:一种情况是某一年青男子在婚前移居吕宋,几年以后,他赚了一些钱,则回家乡与由其父母选定的某一女子成家,婚后一段时间,他再到吕宋,而他的妻子搬到吕宋之前,通常是留在家乡与他的父母同住几年。另一种情况是男子婚后再到吕宋,他的妻子或儿女则留在家里与他的父母同住在一起,等到他在吕宋积蓄了一笔钱以后,才把妻子和儿女接到吕宋。这两种家庭由第一代移民(夫妻)、中间代移民(长子及在中国出生的子女)和第二代华人(在菲律宾出生的子女)组成,这种间断性的移民使父亲和他较大的子女在早期很少接触。这种现象与彭轲(Frank N·Pieke)描述的荷兰华人家庭的情况相类似(注:彭轲著、庄国土译:《荷兰华人的社会地位》,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2年版,第41-42页。)。 在这种家庭里,父母通常会把某个或几个子女送回家乡读书,接受中国文化的教育,这些华人很担心自己的子女不懂中国文化,等到孩子在家乡读了一些书以后,再把他们接到菲律宾。
    现在我们可以回过头来看双边家庭的情况。许多华民长期侨居海外,在原籍虽有妻室,却分居两地。海外华民随着经济收入的提高,往往在吕宋再行结婚,配偶一般是土著妇女,或中外混血的侨生女,或少数国内新去的妇女,这就形成了国内和海外的双边家庭。在中国双边家庭为传统社会所认可,因为当时中国富裕家庭的男子或有身份的男子,通常也可以纳妾,只是他们的妻子大多住在家乡。海外华人纳妾,发妻在家乡服侍公婆,养育子女,为事实的家长,续妾在海外协助丈夫发展事业,丈夫为家长。
    在这双边家庭里,丈夫在菲律宾赚钱,他会寄钱回家,赡养父母和妻子儿女。汇款通常是由水客带回,清代后期菲律宾成立了信局,也有的通过信局汇钱回家。汇钱的时间每月或数月汇一次不等,在家乡的家庭主要靠侨汇生活。丈夫通常在间隔两三年或几年的时间回家一趟,与结发妻子和儿女团聚。正如19世纪一欧洲人在菲律宾所看到的:“得到新妻子(指在菲岛娶的妻子)的认可,华人继续他的信仰,因为她也乐于她自己的信仰,所以相安无事。在这种安排下,华人每二、三年就带点积蓄回乡探亲,在两个家庭间维持安定的生活。”(注:《十九世纪——欧洲人对本地华商的印象》,载马尼拉、《世界日报》, 1996年6月2日。)假如该男子在菲律宾又与土著的女子结婚, 他通常会把与结发妻子生的长子接到吕宋继承家业。一方面是因为中国人的传统注重长子,长子在家里有较多的义务,同时他也获得较多的财产。另方面,菲律宾华人对和土著女子结婚所生的子女多少略带偏见,更愿意把家产和自己的事业留给与华人结婚所生的儿子。双边家庭出生了许多的混血儿,关于菲律宾混血儿的情况,拟在下面叙述。
    在双边家庭里,并不是所有的结发妻子都留在家乡,在菲律宾纳的妾都留在吕宋。据笔者在菲律宾的田野调查,有的男子把他在菲律宾娶的妻子带回家乡,并长期地定居唐山。例如笔者于1996年5 月在菲律宾访问一位郭先生,他告诉笔者,他父亲在菲律宾娶了一个土著女子,其父母共同生活一段时间以后,其父亲就把他的母亲带回晋江老家,以后他母亲就一直生活在晋江。由于被访谈者要求笔者不要把他的名字写出来,因此笔者把被访谈者的名字省略。这对夫妻虽然在民国期间结婚,然而我们可以据此推测,类似这种现象在清代也会有,只是这种情况所占的比例比较少。也有的双边家庭,丈夫把在家乡的结发妻子也带到菲律宾,并与其在吕宋所纳的妾住在一起。笔者在菲律宾认识一位80多岁的丁先生,他在去吕宋之前就结婚,到了菲律宾以后,又娶了一个菲律宾土著的女子为妻。后来他把原配妻子从大陆接到菲律宾,并和他土著的妻子住在一起。笔者曾到他家里作客,亲眼看到他的妻子和后妾和睦地相处在一起。他告诉笔者,两个妻子一人住一个房间,相安无事。当然这种现象在菲律宾华人的家庭里也属于少数。
      三、不正常的家庭结构
    不正常的家庭结构是相对于正常的家庭结构而言的,正常的家庭一般是由婚姻、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而形成的亲属间的社会生活组织单位。台湾不正常的家庭结构主要表现在一个男子没有结婚就收养儿子,出现有父无母的现象。例如康熙五十六年(1717年)修成的《诸罗县志》记载:“自襁褓而育之者,曰螟蛉。台俗八、九岁至十五、六,皆购为己子。更有年未衰而不娶,忽援壮夫为子,授之室而承其祀。有父无母,悖义伤伦,抑又甚矣。”(注:周钟宣主修:《诸罗县志》(1717年版),载《诸罗县志、澎湖县志》(合订本),台湾大通书局印行,第 148页。)台湾在拓荒时期另外一个显著现象是由于男性人口偏多而造成抢夺掠贩之女为妻或收养异姓、异族的男子为子。收养异性、异族的男子为儿子,虽然闽粤社会也有这种现象,但与台湾移民社会相比,明显没有台湾那么多。根据康熙六十年(1721年)修成的《台湾县志》记载:“乡间之人至四五十岁而未有室者比比而是。闺女既不可得,或买掠贩之女以为妻,或购掠贩之男以为子。女则自十四五岁至二十岁,男则自五六岁至十五六岁,均不为讶。其有室而不能生育者,亦买他人之子为己子焉。夫礼无异姓为后之文,承祧之义,理所固然,若以非我族类而继宗祀,祖先其享之乎?”(注:《台湾县志》(1720年),陈绍馨:《台湾的家庭、世系与聚落形态》,载陈绍馨著:《台湾的人口变迁与社会变迁》,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79年版,第457页。)。
    为什么清代前期的台湾会出现不正常的家庭结构呢?这主要有以下三个原因:其一,是在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正式允可渡台移民搬眷过台以前,清廷禁止移民携眷赴台,造成移民社会以不健全的家庭为主,不健全的家庭往往导致不正常的家庭结构。
    其次,台湾是移民社会,移民社会的一个显著的特点是人口的增长是以移民的移入和人口的自然增长同时发展,有时甚至是以移入的人口为主,这样我们就可以进一步地分析移民成分的构成。台湾成为闽粤人口流动的一个去向,那么向台湾移民的是哪些人呢?据陈孔立教授的研究,台湾的移民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在早期,除了少数商人富户以外,多数是游民(注:陈孔立:《清代台湾移民社会研究》,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07页。)。游民,又称罗汉脚, 游民往往是没有妻室的。至于台湾的游民是哪些人,有的学者指出“台湾游民是由闽粤两省的游手无赖和逃犯、闽粤移民到台湾后的失业者和半失业者、台湾本地滋生的失业者三个部分组成的。”(注:陈孔立:《清代台湾移民社会研究》,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08页。)
    在当时,台湾游民所占的人数有多少呢?有的学者统计,游民占台湾人口总数的10—30%(看下表)(注:陈孔立:《清代台湾移民社会研究》,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10-111页。), 不同时期所占比重有所不同。
 年份        人口总数  计游民民所占百分比 游民人数
 乾隆二十九年(1764) 666210    20-30     13-20万
 乾隆四十七年(1782)  912920    20-30     18-27万
 嘉庆十六年(1811)  1944737    20-30     38-57万
 道光二十年(1840)  2500000    10-20     25-50万

    其三,台湾不仅有游民,而且有季节性的移民。蓝鼎元在《粤中风闻台湾事论》指出:“广东潮、惠人民在台种地佣工,谓之客子,所居住庄曰客庄,人众不下数十万,皆无妻孥,时闻强悍。然其志在力田谋生,不聚稍萌异念。往年渡禁稍宽,皆于岁终卖谷还粤,置产赡家,春初又复之台,岁以为常。”(注:蓝鼎元撰:《粤中风闻台湾事论》,载蓝鼎元撰,蒋炳钊 王钿点校:《鹿州全集》(上),厦门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36页。)从这里及其他奏折中我们可以了解到, 去台湾的移民主要有两种:从广东东部去的季节性劳力和从福建南部沿海漳州、泉州府去的永久性移民。
    到了清代后期,台湾移民家庭的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何炳棣教授指出:嘉庆十六年(1811年)人口统计的结果是,除台湾土著外共有232,443户、男女老幼1,901,833人;这说明到19 世纪台湾移民的特点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绝大多数广东移民已经定居。在嘉庆十六年的统计中,单身季节性农业雇工可能已被包括在地主的家庭成员中,从而使每户的平均人口提高到略多于八口(注:[美]何炳棣:《1368- 1953中国人口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第164页。)。
    由于不正常的家庭结构造成了不正常的财产继承和祖先祭祀。对一般中国人而言,祖先崇拜仪式是传统家庭生活的一部份。在中国人的宇宙观里,人是有灵魂的。人一旦死后,其灵魂就会到阴间去。阴间犹如阳间,亡魂仍然需要有衣、食、住、行等日常生活,而且是由阳世的子孙供奉;又恐后代的子孙忘记奉养阴间的祖先,因而就有祖先牌位的设立(注:陈祥水:《“公妈牌”的祭祀——承继财富与祖先地位之确定》,载《中央研究院民族学研究的集刊》,第36期,第144页。 )。李亦园教授指出:传统的祖先崇拜是一个世系观念所衍生的“慎终追远”行为表现;拜祖宗是因为“它”是我们家系中的上代尊亲,并不因为“它”对我们有什么好处我们才崇拜它,而牌位的设立则是作为崇拜祖先的对象,其间不应该有什么特殊的条件才对(注:李亦园:《文化的图像:文化发展的人类学探讨》(上),台北,允晨文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92年版,第213页。)。但是, 在台湾祖先崇拜却有一个很特殊的发展,根据人类学家爱米莉·阿亨(Emily Ahem)在台北县三峡镇溪南村的调查和研究,她发现溪南人的祖先崇拜与财产继承有密切的联系,特别是祖先牌位的设立,几乎是与财产相伴存在的;谁继承了某人的遗产(特别是田地等不动产),谁就有义务为他设立牌位而崇拜之。反之,没有财产遗留下来,就没有人替他设立牌位。爱米莉·阿亨在研究溪南的七十五个祖先崇拜的个案时,发现十一位没有牌位者都是没有田地遗留下来给子孙的,而六十四位有牌位者之中,则有五十一位是有田地遗下,只有十三位是无田地作遗产,所以她认为祖先牌位的设立与否是因有无田地遗产而产生的,换言之,这是一种权利义务的行为,而非慎终追远的表现。”(注:李亦园:《文化的图像:文化发展的人类学探讨》(上),台北,允晨文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92年版,第 214页。)祖先牌位的设立与财产相伴存在的现象在台湾各地也常有发现,陈祥水教授在彰化县埔心乡的调查,也搜集到同类的财产继承与牌位设立相关连的情况。陈先生指出:“财富也是引起异姓公妈祭祀的一个重要原因。上述几个异姓公妈祭祀的例子,就常是籍着财产而建立的祭祀关系,如例三的许黄封神、例八的徐发、例九的罗树、例十的邱笑,都是因接受异姓祖先的财产而祭祀异姓公妈牌。”(注:陈祥水:《“公妈牌”的祭祀——承继财富与祖先地位之确定》,载《中央研究院民族学研究所集刊》第36期,第160页。 )象上述的现象“是否已乖离了中国家族仪式的正则了。从表面看来,这种有财产才有牌位的现象似已偏离中国家族仪式的正则,但若仔细分析,则可发现这仅是不同基本原则在特殊环境下的不同强调而已。”(注:李亦园:《文化的图像:文化发展的人类学探讨》(上),允晨文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92年版,第215页。)
    清初清廷禁止移民携眷渡台,又由于有大量的游民和季节性的客家移民,他们没有妻室,这就使台湾出现许多不健全的家庭,又因为有些游民收养义子,以及一些单身雇工并到地主的家庭,这就导致了清代台湾出现一些不正常的家庭结构。不正常的家庭形式又衍生出继承他人的财产,而把他人认作祖先加以祭祀。
      四、汉人与土著通婚及混血儿的去向
    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在移民社会里,大家庭的情况并不普遍,结婚不仅是男女双方的结合,往往也是一个新家庭的诞生。我们先看看台湾汉人与土著居民通婚的情况。汉人移居台湾多为青壮年的未婚男子,由于知识水平较高而为土著妇女所喜爱。以往有一些长期居住在番社的汉人,按入赘女家的惯例,与土著妇女结婚。一则由于汉族青壮年人口增多,二则因为清政府禁止人民携眷入台,许多找不到配偶的男子相率与平埔族的女子结婚,虽屡禁而不能停止。丁绍仪说:“近日番女多与汉人牵手,婚妁礼文略如汉制。”(注:引自陈碧笙:《清代汉族与平埔诸族之间的矛盾和融合》,载《台湾研究集刊》,1985年第4期,第 59页。)黄叔璥《台湾使槎录》记载:“近日番女多与汉人牵手者,媒妁聘娶,文又加烦矣。”(注:引自陈碧笙:《清代汉族与平埔诸族之间的矛盾和融合》,载《台湾研究集刊》,1985年第4期,第59页。 )龚柴《台湾小志》说:“籍隶斯土者,除番民后裔占据大半外,余皆闽产,间亦有粤产,与土人互婚交友,已不啻水乳交融矣。”(注:引自陈碧笙:《清代汉族与平埔诸族之间的矛盾和融合》,载《台湾研究集刊》,1985年第4期,第59页。 )《安平县杂记》说:“迨后年久月深,有闽人到社为番妇赘婿者,亦有番民娶闽粤各女为妻者,彼此婚配相传,不分气类。”(注:引自陈碧笙:《清代汉族与平埔诸族之间的矛盾和融合》,载《台湾研究集刊》,1985年第4期,第59页。 )通婚不限于“熟番”,即使“生番”亦喜招汉人为婿。《台海使槎录》“凤山傀儡番”条说:“归化番女亦有与汉人为妻室者,往来倍亲密”又“琅k24j104.jpg一社,喜与汉人为婚,以青布四匹、小铁铛一口、米珠斤许为聘。临期备牲醪,白之所亲及土番。”(注:引自陈碧笙:《清代汉族与平埔诸族之间的矛盾和融合》,载《台湾研究集刊》,1985年第4期, 第59页。)从上述不难看出汉人和土著居民通婚的情形。
    接着我们再看看菲律宾华人与土著通婚的情况。早期的移民,他们大多孑身一人来到菲律宾,通常是不带妻子的,他们在吕宋生息繁衍后代,可以推测他们是与土著通婚的。西班牙统治菲律宾,一方面在经济上需要华人,另方面又害怕华人的势力强大。为了解决这种困境,殖民者通过改变华人的信仰和鼓励华人天主教徒与土著天主教徒通婚的政策来加以解决。其目的是要华人及其后代菲律宾化,有利于他们的殖民统治(注:陈守国:《华人混血儿与菲律宾民族的形成》,1988年版,第5页。)。透过菲律宾众多的华人混血儿, 可以看出华人与菲律宾土著通婚的情形。
    华人与土著通婚,其结果必然出现了许多的混血儿。这里所说的混血儿是指汉人和土著居民通婚所生下来的子女的通称。但是在菲律宾,华人混血儿的定义为:“任何由华人父亲的土著母亲生出的人被称为华人混血儿,作为其结果的子孙被列为华人混血儿。一位嫁给华人或混血儿的混血女,以及他们的子女,皆登记为混血儿。但同土著结婚的华人混血儿,连同她的子女,则列为土著。”(注:陈守国:《华人混血儿与菲律宾民族的形成》,1988年版,第6页。)
    然而,由于史料不详,我们很难稽考台湾混血儿的人数。但是,菲律宾华人混血儿的人数就有比较准确的记录。在菲律宾,随着华人混血儿人口的增加,他们的法律问题出现了。从西班牙占领菲律宾至1740年,菲律宾的居民被分为三类:西班牙人、土著和华人。华人混血儿的法律地位终于在1741年得到解决。在那一年,对缴纳税赋进行重新分类:免于付税的西班牙人和西班牙混血儿、土著、华人混血儿、华人。在十九世纪,土著付的税赋或人头税等于一比索,华人混血儿是三比索,华人是六比索(注:陈守国:《华人混血儿与菲律宾民族的形成》,1988年版,第6页。)。陈守国先生指出:1810年,在2395676的土著人口中,有121621个华人混血儿。在1850年,华人混血儿增至24万,而土著人口增至400万。其中有6个省份,华人混血儿占当地居民的三分之一或以上。在另外6个省份中,他们占当地居民的百分之五至十六。 到了这个时候,华人血统的注入在所有的社镇都可以看到,到19世纪末期,菲律宾约有500万华人,大约46000人居住在马尼拉(注:陈守国:《华人混血儿与菲律宾民族的形成》,1988年版,第6页。)。
    在菲律宾,由于华人混血儿的人数众多,他们组成了自己的“华人混血儿区公所”(Gremio de Mestizos Sangleys), 并且拥有自己的区长(Gobemadorcillo)。在有25-30位混血儿的村社里, 他们组成自己的“描笼涯”,要不然他们就附属于靠他们最近的土著“描笼涯”(注:陈守国:《华人混血儿与菲律宾民族的形成》,1988年版,第6页。)。在台湾也曾有混血儿的组织,例如汉人与土著通婚所生之子,有的还成为一个独立集团进行活动。如《台湾舆图·凤山县图》说:“闽人谓纳番妇所生之子曰土生囝。近山之东方曰平埔、猴洞、龙诞,土生囝千余辈、分二十一庄联络。龙诞一社之地最小,复为土生囝侵夺云云”(注:《台湾与图·凤山县图》,引自陈碧笙:《清代汉族与平埔诸族之间的矛盾和融合》,载《台湾研究集刊》,1985年第4期,第59页。 )。此外,台湾的混血儿也有一定的实力。据唐赞衮《台阳见闻录》记载:“内地无赖人多窜入生番为女婿,所生儿为土生仔,常诱生番乘醉夜出,颇为民害。然道署造海船军需木料,惟生番住处有之,必用土生仔导引始可得。”(注:唐赞衮:《台阳见闻录》,引自陈碧笙:《清代汉族与平埔诸族之间的矛盾和融合》,载《台湾研究集刊》,1985年第4 期,第59页。)
    由于台湾的混血儿并没有象菲律宾一样另归一类,几乎所有的混血儿都融进汉人群体中。然而,菲律宾在19世纪作为一个独立阶层的华人混血儿,到19世纪末西班牙统治结束时,它也消失了。他们中的一部分人同土著混合形成一个新的菲人社会,另一部分人则“回到”华人社会(注:魏安国著、吴文焕译:《菲律宾生活中的华人:1850-1898 》,世界日报社、菲律宾华裔青年联合会出版,1989年版,第140 页。)。可见,菲律宾华人混血儿的去向与台湾混血儿的去向不同。
    综上所述,清代闽粤人民移居台湾和菲律宾,移民通常是青壮年男子,妇女较少,在台湾造成了不健全移民家庭及不正常的家庭结构,而菲律宾华人移民则出现了双边家庭现象。台湾不健全的家庭和不正常的家庭结构与清廷禁止移民携眷渡台有关。而菲律宾的殖民统治者则鼓励华人移民与土著妇女通婚,以利其统治。此外,华人与土著通婚,可以获得实惠,例如拥有土地等;另方面华人移民受到安土重迁的观念所致。汉人与土著通婚出生了许多的混血儿,台湾的混血儿大多被同化到汉人移民社会中,菲律宾华人混血儿大多融入菲律宾社会,加入菲律宾籍,只有少部分人回到华人社会。^



返回1999年01期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