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
吴道南及其《国史河渠志》
李小林
【专题名称】明清史
【专 题 号】K24
【复印期号】1999年01期
【原文出处】《史学集刊》(长春)1998年03期第26~33页
【作者简介】李小林 南开大学历史研究所 副教授 天津市 300071
【关 键 词】万历年间官修国史/吴道南/《国史河渠志》/纪传体志书
明朝万历年间进行的一次规模较大的由内阁大学士、礼部尚书陈于陛建议发起的官修本朝正史活动,因种种原因最终成果未能问世。但是,经过五十四位总裁、副总裁、纂修官二年零十个月的努力工作,也还是取了相当可观的成绩。最近,笔者发现了许多过去人们未曾注意的关于这次修史活动的文献记载和数量颇多目前尚存于世鲜为人知的这次修史活动所取得的成果。吴道南撰写的《国史河渠志》就是其中的一种,本文拟就吴道南其人及《国史河渠志》版本、史源、优缺点等方面作一简单论述。敬祈专家同行指正。
一
吴道南,字会甫,江西崇仁人。(注:《明史》卷217。 )生于嘉靖二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万历十七年中进士,授翰林院编修。(注:《吴文恪公佚集》卷5“年谱”。)二十二年正月受命管理文官诰敕, 二月充经筵讲官。(注:《万历起居注》第4册, 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第562页、第565—566页。)三月受命“纂修正史,志河渠”。 (注:《吴文恪公佚集》卷5“年谱”。)二十六年八月升左春坊左中允, 兼翰林院编修。(注:《吴文恪公佚集》卷5“年谱”。)历左谕德、 少詹事。(注:《明史》卷217。)三十七年二月至三十八年八月, 以侍郎署礼部事。(注:《明史》卷112。 )四十一年九月升礼部尚书兼东宫大学士,四十三年五月正式入阁予机务。(注:《明史》卷110。 )在朝“辅大政不为诡随,颇有时望”。(注:《明史》卷217。 )四十五年七月丁忧返里。(注:《明史》卷217。)天启四年四月死, 年七十四。(注:《吴文恪公佚集》卷5“年谱”。)赠少保,谥文恪。 (注:《明史》卷217。)所编有《秘芨新书》十三卷、 《别集》三卷,(注:《四库全书总目》卷138。 )所著有《吴文恪公文集》三十二卷、《吴文恪公佚集》七卷及《国史河渠志》二卷等。
二卷本《国史河渠志》在目录中加以记录,可以确定下来者,最早见于《千顷堂书目》,其“史部”、“舆地类”记载说:“吴道南《国史河渠志》二卷”。而后《明史·艺文志》之“史类”“地理”,完全照抄。
明人徐的家藏书目《徐氏红雨楼书目》,在卷2 “史部”“各省杂志”中,记有“《国史沟洫志》二卷”一书,书名之下附注“吴道南”三字。这里的《国史沟洫志》,很可能即是吴道南《国史河渠志》的又一名称。据《徐氏红雨楼书目》(注:1957年12月古典文学出版社出版。)出版前言考证,该书目编成于万历三十年,但著录以后陆续又有附加,一直到南明为止。如果笔者关于《国史沟洫志》与《国史河渠志》为同书异名关系的推断能够成立的话,那么,《徐氏红雨楼书目》的记载,也是吴道南二卷本《国史河渠志》在书目中的一个较早著录。
吴道南的《国史河渠志》在目录书中还记有一种只有一卷的本子。在吴慰祖校订之《四库采进书目》(注:1960年北京商务印书馆出版。)一书中,于“江苏省第一次书目”部分记有:“《河渠志》(一卷,明吴道南著)一本”;于“江西巡抚海续购书目”部分记有:“《河渠志》(一卷,明吴道南著)二本”。这种一卷本的《河渠志》,实为二卷本《国史河渠志》的残本,并非另外一书。《四库全书总目》卷 75“史部”“地理类存目”四载有江苏巡抚采进本“《河渠志》一卷”的提要,它当即是上述《四库采进书目》中“江苏省第一次书目”所记一卷本《河渠志》的提要。该提要除指明作者为明吴道南之外,还写着:
万历甲午,陈于廷(“廷”为“陛”之误——引者按)建议修国史,令翰林诸臣分门受事。道南领修《河渠志》,此即其原稿也。凡三篇:曰运河,曰黄河,曰通惠河。其余皆未之及。案《明史·艺文志》作二卷,则是本已非全帙矣。前有总序。
结合现存的吴道南《国史河渠志》所载内容(详下)来分析,《四库全书总目》提要的判断,是完全可信的。《四库采进书目》中“江西巡抚海续购书目”所记一卷本《河渠志》,在《四库全书总目》中没有提及,但可推测其内容大概与《四库采进书目》中“江苏省第一次书目”所记差别不大(倘差别甚大,特别是当内容多于“江苏省第一次书目”所记时,《四库全书总目》即不应不为之作提要);由此看来,它也应是吴道南二卷本《国史河渠志》的残本。至于它为何装成二本,而没有象“江苏省第一次书目”所记者那样装成一本?如所周知,中国古书在装订时,每本的页数没有统一标准,本数的不同,并不说明页数相异,更不说明内容有多有少。
现存的吴道南撰《河渠志》,笔者只找到收于《吴文恪公文集》中的一种。笔者阅读的《吴文恪公文集》藏于北京大学图书馆。在该馆目录卡片里,注该书为天启年间刻本。但该书所收钱士升撰写的序言称,吴道南“殁九年而叔子工部君京,荟其遗稿梓之”;如前所述,吴道南的卒年为天启四年;可见该书出版的时间应为崇祯六年。据台湾国立中央图书馆编辑《明人传记资料索引》所附“引用书目”,台湾国立中央图书馆藏有崇祯间崇仁吴氏家刻本吴道南撰《吴文恪公文集》三十二卷;这一藏本当与北京大学藏本同属一本。
《吴文恪公文集》中的《河渠志》共有八卷,在文集中属卷三至卷十。这里便产生了这样一个疑问:这个八卷本的《河渠志》与《千顷堂书目》等著录的二卷本《国史河渠志》在内容上有否多少的区别呢?由于笔者遍查有关线索,尚未发现单独行世的二卷本《国史河渠志》,因而对这个问题无法予确切的回答。不过初步推测两者在内容多寡上,应无区别。细查《吴文恪公文集》中的八卷本《河渠志》各卷的子目及各子目的篇幅,可得如下表格(表中所列字数为大约数):
《吴文恪公文集》八卷本《河渠志》各卷子目及篇幅表
由上表来看,《吴文恪公文集》中八卷本《河渠志》的前两卷,内容包括“总序”、“运河”、“黄河”、“通惠河”等四部分,恰好与《四库全书总目》中所著录的一卷本《河渠志》即二卷本《国史河渠志》的残本所包括的内容完全一致。如果将《吴文恪公文集》中八卷本《河渠志》的前两卷和后六卷的字数分别相加,则一为24280字,一为30320字,两者相差只有6000余字,数量不大。这样,下面的设想就令人感到并非没有可能:《吴文恪公文集》在刊印之时,是将原本作为二卷的《国史河渠志》分为八卷处理的,其第一卷被分成了二卷,其第二卷被分成了六卷。由此看来,两者卷数的不同,当不是由于内容多寡不同所致。
《吴文恪公文集》中的《河渠志》与《千顷堂书目》等目录书上所著录的《国史河渠志》还有一个区别,即是题目上一个有“国史”二字,另一个则没有这两个字。这个区别虽然不能不注意到,但很清楚,这一区别并不能说明两者不是一书,也不能说明两者在内容上有何不同。在最初写作该志时,原应在题目上不加“国史”二字,《吴文恪公文集》收录之时不加“国史”二字,并无不妥。但该志是万历官修本朝正史的一部分,当其独立成书之时,为了标明“身份”,将其题目加上“国史”二字,也属可以理解。题目上有无“国史”二字,由上述可知,只与是否标明该志的“身份”有关,至于内容则毫不相涉。
由于现存的吴道南撰《河渠志》,笔者只找到收于《吴文恪公文集》中的一种(很可能现存者只此一种),因此以下对其所作的种种介绍和评论,所根据者即是这种版本。为了行文方便,下文提及此志时,一般简称为“吴志”,只在必要时才称其全名。
二
“吴志”的体例是:全志有总序,而后分成不同的类别,加以记载,其类别共二十四个。这在前面的叙述中已经可以看出。其更为具体的情形是:每一类别之中,又先作小序,而后才是记载有关的史事。有关史事,又以时间为序分条排列。每条史事记载之始,均先记明史事发生的时间,其时间精确到日,日期以干支表示。另外,该书总序称,该书之前“冠以图册,载其领要”。(注:《吴文恪公文集》卷3。 )这也是该志体例上值得重视的一点。但今存《吴文恪公文集》本该志并无图册。《四库全书总目》中所载的一卷本《河渠志》也无图册。《四库全书总目》的作者称:该一卷本《河渠志》之“无图,盖传写者失之”。(注:《四库全书总目》卷75。)如果《四库全书总目》作者的这一推测属实,那么,今存《吴文恪公文集》本该志之无图册,也应是刊印时因故略去未刊或因未找到原图册而未能刊入。不过,这样的可能笔者认为或许也是存在的:吴道南在总序中所称的“冠以图册,载其领要”,只是最初的设想,后来并未付诸实践。究竟哪种推测符合实际呢?有待今后进一步发现资料加以解决。
“吴志”写作时所依据资料,也主要是明代的历朝实录。这在其总序中已有明确说明:
赖圣圣相承,畴咨独断,一时当事诸臣又皆各尽乃心,与水变,以故(河渠)或决或梗时有之,乃(治理之事)卒以成功,得不害。今历朝实录烂然可睹记,臣等因其类而次之,复冠以图册,载其领要,俾后之治水者有所考镜云。作《河渠志》。(注:《吴文恪公文集》卷3。)
笔者详细查对过“吴志”每一记事的史料来源,除极小部分记事由于条件的限制未能找到其史料来源外,其绝大部分找了出来。由已经确知的史料来源看,其中超过95%以上出自明代的历朝实录。经过笔者对其所依据的“实录”资料仔细对比,发现“吴志”在依据“实录”的资料写作时,一般是采用简化缩写的办法加以处理;(注:《吴文恪公文集》卷10“郡国水利”成化十四年五月丙戌记事;《宪宗实录》卷 178。)也有基本保持“实录”所用文字的原样或只是略加变动者;(注:《吴文恪公文集》卷3“运河”嘉靖元年九月乙卯记事; 《世宗实录》卷18。)还有根据需要而增加若干语句者。(注:《吴文恪公文集》卷8“闸坝”嘉靖二十三年十月辛卯记事和卷3“运河”正德十四年乙巳记事;《世宗实录》卷291和《武宗实录》卷170。)
“实录”并不是“吴志”的唯一史料来源,万历《大明会典》也是“吴志”写作时的重要史料依据。笔者在调查中发现的“吴志”中以万历《大明会典》为史料依据者,共20处。这20处中有18处是在写作某一部分的小序时引用万历《大明会典》的文字。由于万历《大明会典》的文字很简炼,“吴志”在以之为史料依据时,往往是原文照搬,有所改动者也变化不大。(注:《吴文恪公文集》卷9“海运”部分小序; 万历《大明会典》卷196“河渠”1“运道”1附“海运”。)
“吴志”的第三个重要史料依据是万历元年包大爟撰《兖州府志》(以下简称万历元年《兖州府志》)。山东兖州府是运河所经之地,黄河与之关系也很密切,因而万历元年《兖州府志》中有记载运河与黄河有关史事的专卷。“吴志”在写作时充分利用了这部分记载。据调查,“吴志”之对万历元年《兖州府志》的引用共有12次,它们是:“运河”部分永乐九年二月(原文误为正月——笔者注)关于开会通河的记事(引万历元年《兖州府志》卷20《国朝尚书宋礼会通河记》一文的文字)、“黄河”部分洪武二十四年六月河决原武黑阳山的记事(引万历元年《兖州府志》卷21的文字)、景泰五年十一月丙子及六年七月乙亥徐有贞治水沙湾的记事(引万历元年《兖州府志》卷20《敕修河道功完记》一文的文字)、弘治二年九月庚辰回顾徐有贞治河沙湾之时于金龙口铜瓦箱开渠引河济运的记事(引万历元年《兖州府志》卷21的文字)、弘治三年正月辛巳关于白昂治河的记事(引万历元年(兖州府志》卷21的文字)、弘治六年二月丁巳刘大夏治河的记事(引万历元年《兖州府志》卷20年载王鏊撰《安平镇治水功完碑》一文的文字)、弘治七年十二月甲戌及八年二月己卯关于刘大夏治河的记事(引用万历元年《兖州府志》卷20王鏊撰《安平镇治水功完碑》一文的文字)、“泗河”部分洪武元年关于引河入泗以济运的记事(引用万历元年《兖州府志》卷21的文字)、“汶河”部分的小序(引用万历元年《兖州府志》卷20“汶上县”之“汶河”条的文字)、“沂河”部分的小序(引用万历元年《兖州府志》卷20“曲阜县”之“沂河”条、“滋阳县”之“金口坝”条以及“邳州派沂河考”之“沂河”条的文字)、“泗河”部分的小序(引用万历元年《兖州府志》卷20“滋阳县”之“泗河”条的文字)、“洸河”部分的小序(引用万历元年《兖州府志》卷20“汶上县”之“洸河”条的文字)。
“吴志”写作的第四个重要资料依据是潘季驯所著的《河防一览》一书。该书卷5有“河源考”及“历代河决考”两节,对黄河的源流、 历代黄河成灾及治理情况,作了全面系统的记载,这为“吴志”利用该书提供了方便。笔者调查的结果表明,“吴志”对《河防一览》的引用共为九次,全部集中于其“黄河”部分的写作之中。它们是:小序(引用《河防一览》卷5“河源考”所载《元史河源记》的文字)、 洪武元年关于河决曹州的记事、洪武二十四年六月关于河决原武黑阳山的记事、嘉靖六年关于河决曹、单等处的记事、嘉靖七年关于河决淤庙道口三十余里的记事、嘉靖八年关于飞云桥之水北徙鱼台谷亭的记事、嘉靖二十一年关于王以旂治河于李景高口的记事、嘉靖二十七年正月癸未关于詹瀚回顾上一年河决曹县情形的记事、嘉靖四十四年七月癸卯关于黄河大淤的记事。(以上八个记事皆引用了《河防一览》卷5 “历代河决考”的文字)
“吴志”在写作时极为重要的资料依据还有明朝有关人士治理河渠的奏疏(“吴志”在以“明实录”为依据进行写作时,实际上已经大量接触了奏疏,因为“明实录”中的许多记载,实为明人奏疏的缩写。这里讲的奏疏不是指记与实录中的这些奏疏缩写文字,而是指奏疏原文)。吴道南在其《泇河议》一文中,曾经提及其在撰写《国史河渠志》时阅读有关奏疏的事实:“余掌《河渠志》,览当年奏疏”。(注:《吴文恪公文集》卷2。)就笔者的考察, “吴志”在写作过程中读过并加以引用的奏疏,至少有如下数篇:黄绾《论治河理漕疏》(注:疏文今存《明经世文编》卷156; “吴志”“运河”部分之嘉靖六年十月壬申记事及“黄河”部分之嘉靖六年十月壬申记事引用。)、胡世宁《陈言治河通运以济国储而救民生疏》(注:疏文今存浙江书局刻本《胡端敏公奏议》卷7; “吴志”“黄河”部分之嘉靖六年十月壬申记事引用。)、周用《理河事宜疏》(注:《明经世文编》卷146 及《西园闻见录》卷87均载此文的详细摘录;“吴志”“黄河”部分之嘉靖七年八月辛丑记事引用。)、霍韬《议处黄河疏》(注:疏文今存《明经世文编》卷186;“吴志”“卫河”部分之嘉靖六年十月壬申记事引用。)、 王宗沐《乞广饷道以备不虞疏》。(注:疏文见《明经世文编》卷343 ;“吴志”“海运”部分之隆庆六年三月丙午记事引用。)上述奏疏在被引用时,都是经过了删节改写,且往往参考过“实录”中对该奏疏的缩写。能够证明这一点的是,“吴志”中所记载的这些奏疏的段落,有的虽然内容与原疏无出入,但用语不同于原疏,而同于实录中缩写后的样子,有的在内容上超出了“实录”中所载经过缩写的该疏的范围,只有在原疏中才可找到;另外,“吴志”所载的该奏疏的内容,在原疏中全能找到。
上述之外,“吴志”在写作时所依据的资料,还有田汝成《西湖游览志》(“郡国水利”部分成化十一年七月癸亥记事引用其卷1, “两湖总序”的部分文字)、吴仲《通惠河志》(“通惠河”部分小序引用其卷上“通惠河源委图”之按语及“通惠河考略”的部分文字)、刘天河《问水集》(“运河”部分嘉靖十三年十一月庚寅记事引用其卷2 杨旦、邵元吉《治河始末》的部分文字》等有关专著,以及李东阳《宿州符离桥月河记》(该文见《明经世文编》卷54;“吴志”“黄河”部分景泰五年十一月丙子记事及弘治二年九月庚辰记事引用)、石珤《滹沱河记》(该文载《明经世文编》卷129; “吴志”“滹沱河”部分之小序引用)、刘健为白昂奏开康济河所作记文(该文摘要载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影印乾隆四十八年原修、嘉庆十八年增修、道光二十五年重锲《高邮州志》卷2 ;“吴志”“运河”部分弘治七年六年乙丑记事引用)、《学士绪元祯与张宪副鼐书》(该书载《西园闻见录》卷87;“吴志”“黄河”部分弘治八年二月己卯记事引用)、王鏊《夏忠靖公传》(该文载朱国桢订、董其昌阅《王文恪公集》卷23;“吴志”“郡国水利”部分永乐元年八月戊申记事引用)等文章。它们被引用的次数虽然不多,但对“吴志”讲清有关史事,都起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吴志”在利用各种文献资料进行写作时,大多是单独使用一种文献的一条资料来记述一件史事。(注:《吴文恪公文集》卷4 “黄河”;《河防一览》卷5。 )也有的是将两种甚至更多种文献的若干条资料综合在一起以完成对一件事的记载。如“泗河”部分的小序即是综合了万历《大明会典》和万历元年《兖州府志》的有关记载而写成的。(注:万历元年《兖州府志》卷20;万历《大明会典》卷196“河渠”1“运道”1“泗河”。 )由于“吴志”采取了综合多种文献资料来写作一件史事的方法,使该书的有关记事无疑更加完整和清晰。
三
“吴志”有许多优点,首先是首创了在志书中附载图册的体例,或第一次提出了这种设想。前文已经提及“吴志”附载图册或计划附载图册之事,这在纪传体史书是破天荒的举动。《四库全书总目》卷75所载吴道南一卷本《河渠志》的提要,曾指出其这一首创性:“考《元史》以前诸志,皆无图绘,此例盖道南所首创也。”尽管“吴志”之是否确实作出了图册尚不可得知,尽管其即使已经作出了图册,它们也已佚失不可得见,而这一首创或第一次提出设想的意义,显然是极为重大的。它对写纪传体史书各志的后人是很大的启发,对于纪传体史书中的各志中用文字无法说清的内容,指出了一条很好的途径。
“吴志”的第二个优点是叙事详细。前文已经述及该书的字数前两卷为约24280,后六卷为约30320。将两者相加为54600; 这便是其全书总字数约略数字。其数量之大,就笔者目前闻见所及之关于明代的纪传体史书中的“河渠志”,大体与之相比的只有王鸿绪的《明史稿》和《明史》,以及万斯同备修《明史》而“摘录旧闻”写成的《明代河渠考》(注:《四库全书总目》卷75。);其余的史书都与之相差甚多。如《名山藏》之《河漕记》为约14400字, 《罪惟录》之《河渠志》为约6300字,《明书》之《河漕志》为约12600字。 它们多的不及“吴志”的字数的三分之一,少的仅及“吴志”的九分之一。这里应予指出的还有,它们所述史事涉及的范围,有的时间下限延至万历或天启,有的在河渠之外还兼及漕运的船只、主管官吏、运输方法等,比“吴志”有所超出;若把这一因素再考虑进去,“吴志”叙事之详细就能看得更清楚了。
“吴志”的第三个优点是叙事时间清晰。这是它采取了按时间顺序叙事并且将时间精确到日的体例而带来的好处。它的这一优点,若与《明史》的“河渠志”相比,就能强烈地感受到。《明史》的“河渠志”尽管也是按时间顺序叙事,但执行得不太严格,并且一般是仅精确到年。这样,其叙事的时间顺序便常常发生差误。有的未注明时间,令人易于误解。如其卷83“河渠”1“黄河”条记载:
(嘉靖)三十一年九月,河决徐州房村集至邳州新安,运道淤阻五十里。总河副都御史曾钧上治河方略,乃浚房村至双沟、曲头,筑徐州高庙至邳州沂河。又言:“刘伶台至赤晏庙凡八十里,乃黄河下流,游沙壅塞,疏浚宜先。次则草湾老黄河口,冲激淹没安东一县,亦当急筑,更筑长堤矶嘴以备冲激。又三里沟新河口视旧口水高六尺,开旧口有沙淤之患,而为害稍轻;开新口未免淹没之虞,而漕舟颇便。宜暂闭新口。建置闸座,且增筑高家堰长堤,而新庄诸闸甃石以遏横流。”帝命侍郎吴鹏振灾户,而悉从钧奏。
如果仅读这一段文字,就会认为其所述各事均发生在嘉靖三十一年九月。但据《世宗实录》卷392,曾钧之奏上治河方略, 乃在嘉靖三十一年十二月壬子;根《世宗实录》卷393, 曾钧之又言“刘伶台”等等,乃在嘉靖三十二年正月戊寅。《明史》的这段文字显然是由于未注明时间而导致读者的误解。而在“吴志”之中,这两年史事都明确地分别系于嘉靖三十一年十二月壬子条下和嘉靖三十二年正月戊寅条下。(注:《吴文恪公文集》卷4。)与《明史》比较起来, 它们无疑是处理得好一些。
《明史》“河渠志”的记事有时还出现先后颠倒的情况。如《明史》卷86“河渠”6“直省水利”记载:
(宣德)七年修眉州新津通济堰。堰水出彭山,分十六渠志溉田二万五千余亩。河东盐运使言:“盐池近地姚暹河,流入五星湖转黄流河,两岸洼下。比岁两溢水涨,冲至解州。浪益急,遂溃南岸,没民田三十余里,盐池护堤皆坏。复因下流涑水河高,壅淤逆流,姚暹以决。乞起民夫疏瀹”。从之。苏州知府况锺言:“苏、松、嘉、湖,湖有六,曰太湖、庞山、阳城、沙湖、昆承、尚湖。永乐初,夏原吉浚导,今复淤。乞遣大臣疏浚。”乃命周忱与锺治之。是岁,汾河骤溢,败太原堤。镇守都司李谦、巡按御史徐杰以便宜修治,然后驰奏。帝嘉奖之。
仅读这段文字,不会发现问题。但一查《宣宗实录》,问题就暴露了。据《宣宗实录》卷90,修通济堰一事,为宣德七年五月癸未获得皇帝的批准;据《宣宗实录》卷89,河东盐运使上言“盐池近地姚暹河”等等,为宣德七年四月己丑之事;据《宣宗实录》卷95,苏州知府况锺奏请疏浚苏、松、嘉、湖湖泊之事,发生在宣德七年九月丁卯;根《宣宗实录》卷91,李谦、徐杰之因修筑汾河堤防而得到皇帝表扬,发生在宣德七年六月丁未。由此看来,上引《明史》一段文字所叙四事发生的时间依次排来,竟是:宣德七年五月癸未、同年四月己丑、同年九月丁卯、同年六月丁未。从时间顺序看来,真可谓杂乱颠倒至极。而检阅“吴志”的相应记载,则完全按照着时间的先后而依次排列着,并且除六月丁未一条遗漏了“六月”二字之外,其余三条都清楚详细地记明了“(七年)四月己丑”、“五月癸未”、“九月丁卯”等月份和日期的顺序。(注:《吴文恪公文集》卷10。)在这里,再一次表现了“吴志”叙事时间清晰的一大优点。
“吴志”的第四个优点是叙事准确。将“吴志”的记事与有关的原始资料“实录”等相对比,可以发现其叙事的准确率是很高的,其绝大部分记事与原始资料的记载相符合。上文论述“吴志”资料依据时所引述的记事,多可作为这里的证据;为了节省篇幅,不再另引新例。如果将“吴志”与《明史》“河渠志”的记事相比较,可以发现多处“吴志”准于《明史》之例,这也反映了“吴志”叙事之准确。这类例子兹举一个。《明史》卷87“河渠”5 “滹沱河”记有嘉靖十一年太仆卿何栋关于治理滹沱河水患的一个建议,其中一段话是:
今宜起藁城张村至晋州故堤,筑十八里,高三丈,广十之,植椿榆诸树。
这个建议在“吴志”的“滹沱河”部分中也有记载,与上一段话相应的部分在“吴志”是这样写的:
兹欲捍塞,宜起藁城张村,抵晋州固堤,筑堤以御,更次椿木,植榆树。(注:《吴文恪公文集》卷5。)。
“吴志”和《明史》在这里的一个重要差别是或为“植椿榆诸树”,或为“更次椿木,植榆树”。两者哪一个正确呢? 查《世宗实录》卷138,其嘉靖十一年五月庚午条记事对此也有记载,其所用词语如下:
兹欲筑此决口,须起藁城县张村至晋州固堤,筑堤一十八里,高三丈,阔三十丈,多用椿木,密载榆树。
看来,《明史》是将“椿木”误为“椿树”了。
“吴志”的第五个优点,是在记事中常常加入简单的评论。这些评论,或评价有关治水工程,或评点有关治水方案,或发表作者的有关见解,文字虽不多,但极有益于读者加深对历史事实的理解,搞清一些深幽难见的联系。如“运河”部分在记载了弘治七年六月乙丑高邮湖康济河工程完成之事后曾写下如下评论:
是役也,于湖计甚便,为可久之利,逮后宝应越河之开祖其议。(注:《吴文恪公文集》卷3。)
这个评论中所说“宝应越河”工程,发生在嘉靖十九年九月。这个评论,无疑使读者对康济河工程的意义,可有一个清楚的了解;另外,这一工程与后来的宝应越河工程的关系,无疑也可因这一评论而得以显现出来。应予指出的是,“吴志”的评论,常常是作者经过独立思考而得出的独到见解,并非鹦鹉学舌般地袭用文献资料中的旧说。如关于成化十一年至十二年平江伯陈锐等进行的通惠河疏浚工程,《宪宗实录》给予的评价极低,几乎是一味批评:
是河(指通惠河——笔者注)之源,在元时引昌平县之三泉,俱不深广。今三泉俱存故难引,独西湖一泉,又仅分其半。而河制窄狭,漕舟首尾相衔至者,仅数十艘而已,无停泊之处。河又沙水易淤,雨则涨溢,旱则浅冱。不逾二载,而浅涩如旧,舟不复通。然(陈)锐之所增禄米犹岁给不绝,识则愧之。(注:《宪宗实录》卷154。)
但“吴志”却另有新评:
河在元时引昌平三泉,我朝独引西湖泉之半,故不逾二载,浅涩如旧,人或病之。然迄今犹赖,盖亦其始劳云。(注:《吴文恪公文集》卷4“通惠河”。)
这样的评论,不仅是独到的,而且一分为二,令人感到可信。更应特别指出的是,“吴志”评论有时敢于否定本朝官府甚至否定本朝皇帝的意见,颇有秉笔直书、据事直言的风范。如成化十二年三月丁巳,巡按陕西御史许进鉴于“东起庄浪、西抵肃州、绵亘几二千里”的河西十五卫,所藉水利“多规夺于势豪”,建议设专官加强管理。但工部借口“官多民扰”,主张“令屯田佥事兼其事”,反对设置专官。皇帝批准了工部的答覆。“吴志”的“郡国水利”部分在记述了这一史事后,写下了如下评论:
水利有专官则民利,奈何言扰也。欲求修浚如国初,此官终不可兼任。(注:《吴文恪公文集》卷10。)
“吴志”的评论如此不避忌讳,直抒己见,作者表现出来的勇气确实难能可贵。
“吴志”的上述优点,说明它在总体上是成功的。不过,它也存在一些缺点。
“吴志”在根据原始资料写作时,有时用字过简而导致语意不明。如其“郡国水利”部分洪武二十三年九月有如下一段记事:
疏四川永宁河。时永宁宣慰使司言,辖地水道百九十滩,江门大滩八十二处,皆石塞其流,宜兴人徒疏凿之。诏令景川侯曹震往理。(注:《吴文恪公文集》卷10。)
这里所讲的“水道百九十滩”与“江门大滩八十二处”是什么关系?如果仅读这段文字,极易理解为并列关系。但实际上是从属关系,即“江门大滩八十二处“乃”水道百九十滩”中的一部分。这只要读一读“吴志”所依据原始资料《太祖实录》,即可一目了然:
是月疏四川永宁河。时永宁宣慰使司言,所辖之地水道有百九十滩,其江门大滩等八十二处皆石塞其流。诏景川侯曹震往疏凿之。(注:《太祖实录》卷204。)“吴志”之所以令人产生误解, 只不过由于它简略了“其江门大滩等八十二处”中的“其”字和“等”字而已。后来谈迁在写《国榷》时,将这条记事写成“命景川侯曹震疏四川永宁水道二百七十余所”。(注:《国榷》卷9。 )这当是由于参考“吴志”而产生了对“水道百九十滩”和“江门大滩八十二处”相互关系的误解才撰写出来的;其“二百七十余所”是将“百九十滩”与“八十二处”相加而得出的。
“吴志”记事从总体上讲是准确的,但也存在一些与依据的原始资料有异的不准确之处或错误之处。如《英宗实录》卷41正统三年四月庚午条有如下一段记事:
直隶凤阳府泗州、淮安府清河等县各奏:去岁天雨连绵,淮水涨漫,沙淤地亩,不能布种,今年夏税无从办纳。上命行在户部遣官覆视除之。
“吴志”之“淮河”部分依据这段文字写了一条记事,其原文为:
正统三年四月庚午,直隶清河等县奏,淮水涨漫,沙淤地亩,不能种,今岁夏税无从纳,请蠲豁。诏下部勘报。(注:《吴文恪公文集》卷5。)
对比“吴志”与《英宗实录》原文,可说内容两者大体一致,但“吴志”中有一处却是不准确的:只读其所记,读者会误解“淮水涨漫”之事发生在正统三年;而据《英宗实录》乃在正统二年。关于“吴志”记事中的错误之处,可举其“诸湖”部分成化元年五月修整高邮湖岸记事的例子。这段记事的原文是:
成化元年五月庚午,总督漕运副都御史陈泰复请修高邮湖岸,北起杭家嘴,南抵张家沟镇,袤三十里有奇。从之。(注:《吴文恪公文集》卷6。)
这个记事的原始资料依据是《宪宗实录》卷17成化元年五月庚午条的一段记载:
总督漕运副都御史陈泰,请修筑高邮湖岸,自杭家嘴北起,至张家沟镇南止,凡三十里有奇。从之。
对比两段文字可知,《宪宗实录》中并无杭家嘴在北、张家沟镇在南的说明,但在“吴志”之中这一说明却存在了。“吴志”的这一说明正确吗?答案是否定的。据乾隆四十八年原修、嘉庆十八年增修、道光二十五年重锲《高邮州志》卷1 “舆地志”“疆域”“镇市”记载:张家沟镇“在州治三十里”。又据同书卷2“河渠志”“运河”记载, 刘健为白昂奏开康济河所作记文中有“州北三里之杭家嘴”(“州”指高邮州——笔者注)一语。由此看来,在“州北三里”的杭家嘴只能在位于“州治北三十里”的张家沟镇的南面,换言之,即应是杭家嘴在南而张家沟镇在北,“吴志”的说法是完全颠倒了。“吴志”中还有一些对所依据的原始资料的错误之处未加鉴别而导致随之致误的记事。如《太祖实录》卷208洪武二十四年五月甲辰记事记载:
宁波府鄞县民陈进诣阙言:定海、鄞县之境有民田百万余顷,皆资东钱湖水灌溉,湖周回八十里,岸有七堰,年久湮塞不通,乞疏浚之。上命工部遣官相度,于农隙时修之。
这段记事中的“定海、鄞县之境有民田百万余顷”之说,肯定是错误的。明朝耕地的全国最高统计数字为洪武二十六年的“八百五十万七千六百二十三顷”;(注:《明会要》卷53“食货”1。)倘定海、 鄞县两地为“百万余顷”,则达到了全国耕地最高统计数字的近十分之一;这显然是不可能的。又据统计,“嘉靖三十二年(浙江全省)官民田地山荡塘滩池河溪港之禹,共肆拾伍万陆千柒百玖顷捌亩柒分伍厘贰毫有奇”;(注:清李卫等修《浙江通志》卷67“田赋”1。)倘定海、鄞县两地为“百万余顷”,则超过了该两地所在省份的全部土地数字的一倍以上,这又怎么可能!但是,就是这样的稍加思考即可发现其误的数字,“吴志”的“郡国水利”部分照抄不误地袭用了下来:
诏浚东钱湖。湖在定海、鄞县之界,周回八十里,灌民田百万余顷,鄞县民以为言,故浚之。(注:《吴文恪公文集》卷10。)
“吴志”记事从总体上看,对有关史事发生的时间处理得较好,但也有若干差误。个别记事所系时间不太妥当。如其“黄河”部分嘉靖七年八月辛丑记事之下,载有周用提出将治河与兴修田间水利相结合的主张的奏疏,即《理河事宜疏》;(注:《吴文恪公文集》卷4。 )而据《明经世文编》卷146所载该疏详细摘要, 疏中有“臣自嘉靖二十二年四月奉命总理河道”之语,可见这个奏疏应写于嘉靖二十二年夏或其之后;“吴志”将之系于嘉靖七年八月,无疑是偏早了。“吴志”中记事误系月份或日期干支以及漏记史事发生的日期干支的情况,也常出现,笔者曾将之统计出来,其中“运河”十二处,“黄河”十一处,“卫河”、“滹沱河”、“诸湖”各二处,“济河”、“卢沟河”、“桑干河”各一处,“闸坝”八处,“海运”四处,“郡国水利”五十处。分析其致误原因,除去吴道南原文不误、只是在“文集刻板时发生差错这一原因可能存在不计外,笔者发现起码有两个:一是吴道南在依据“实录”写作时,若“实录”中两个月份或两个以上月份的记事不同于一卷记一个月份史事的惯例而同在一卷,易于忽略月份的变化,把下一个月份的记事误当作了上一个月份的记事。二是吴道南在依据“实录”写作中,有时未留心“实录”中日期干支的变化,把下一个日期干支的记事当作了上一个日期干支的记事。前一种致误的情况,可举“吴志”“桑干河”部分将洪武十六年四月己卯误为洪武十六年三月己卯的例子。查《太祖实录》卷153,洪武十六年三月和四月的记事都在这一卷; 吴道南将洪武十六年四月己卯误为洪武十六年三月己卯,显然是由于在阅读《太祖实录》时没有留心月份的变化。后一种致误的情况,可举“吴志”“海运”部分将隆庆六年三月丙午误为隆庆六年三月乙巳的例子。查《穆宗实录》卷68,隆庆六年三月丙午记事正是紧挨着排在隆庆六年三月乙巳记事之下;吴道南将隆庆六年三月丙午误为隆庆六年三月乙巳,无疑是由于在阅读《穆宗实录》时,忽略了日期干支已由“乙巳”进入了“丙午”。
“吴志”中的记事,有的是将同一个月中不同日期发生的两件事合成一条加以记载,这时其所系时间有时只记时间靠前的那一天的日期干支,其结果是必然使读者误解所记两件事情均发生在同一天之中。这也是其所记事在时间方面出现的一类错误。笔者对“吴志”的这类错误,共发现了两处。一是“卢沟河”部分将宣德三年六月庚寅发生的一件史事与同月甲申发生的另一件史事合成写了一条记事,统统计系在了甲申之下;(注:《吴文恪公文集》卷5。 )一是“郡国水利”部分将永乐二年十一月丙寅发生的一件史事与同月戊申发生的另一件史事合成写了一条记事,统统系在了戊申之下。(注:《吴文恪公文集》卷10。)
“吴志”另外应予指出的一个缺点,是在其“闸坝”部分的小序中,写进了不少万历初年的内容,这对陈于陛主持的这次修史活动所要求的内容时间下限,是有所违背的,有破例之嫌。其所写入的万历时期的内容包括:徐州古洪闸(万历十一年建)(注:万历《大明会典》卷197“河渠”2“闸坝”。)、内华闸(万历十一年建);(注:万历《大明会典》卷197“河渠”2“闸坝”。)邳州匙头湾减水闸(万历八年建);(注:万历《大明会典》卷197“河渠”2“闸坝”。)桃源县马厂坡减水闸(万历八年建)(注:万历《大明会典》卷197“河渠”2“闸坝”。)及崔镇、徐升、季太、三义四减水石坝(万历七年建);(注:万历《大明会典》卷197“河渠”2“闸坝”。)山阳县高家堤堰(万历七年建);(注:万历《大明会典》卷197“河渠”2“闸坝”。)丹徒县大犊山闸(万历十一年建);(注:万历《大明会典》卷197 “河渠” 2“闸坝”。)丹阳县黄泯坝练湖石闸(万历十一年建)。(注:万历《大明会典》卷197“河渠”2“闸坝”。)
吴道南撰写的《国史河渠志》的发现,使我们进一步看到万历年间陈于陛主持的官修“国史”活动,成绩确实不小。由此,也让我们不能不为这次修史活动的中途夭折而感到深深地遗憾。^
【专 题 号】K24
【复印期号】1999年01期
【原文出处】《史学集刊》(长春)1998年03期第26~33页
【作者简介】李小林 南开大学历史研究所 副教授 天津市 300071
【内容提要】 | 吴道南的《国史河渠志》是万历年间陈于陛主持的官修“国史”活动中所取得的成果之一,现存于《吴文恪公文集》。本文从史料来源、内容体例等方面对吴道南《河渠志》作了深入考察。除了明代历朝实录外,作者还用了《大明会典》、《兖州府志》、《河防一览》及明人治理河渠的奏疏等文献资料。该志具有以下优点:首创了在志书中附载图册的体例,或第一次提出了这种设想,对后人修此类志书是一个很好的启发,可清楚地表达出用文字无法叙述的内容;叙事详细;时间清晰准确;在记事中常加入简单评论,极有益于读者加深理解,搞清一些深幽难见的联系。不过,它也存在一些缺点。但总得来说,它不愧为一部成功的纪传体志书。 |
一
吴道南,字会甫,江西崇仁人。(注:《明史》卷217。 )生于嘉靖二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万历十七年中进士,授翰林院编修。(注:《吴文恪公佚集》卷5“年谱”。)二十二年正月受命管理文官诰敕, 二月充经筵讲官。(注:《万历起居注》第4册, 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第562页、第565—566页。)三月受命“纂修正史,志河渠”。 (注:《吴文恪公佚集》卷5“年谱”。)二十六年八月升左春坊左中允, 兼翰林院编修。(注:《吴文恪公佚集》卷5“年谱”。)历左谕德、 少詹事。(注:《明史》卷217。)三十七年二月至三十八年八月, 以侍郎署礼部事。(注:《明史》卷112。 )四十一年九月升礼部尚书兼东宫大学士,四十三年五月正式入阁予机务。(注:《明史》卷110。 )在朝“辅大政不为诡随,颇有时望”。(注:《明史》卷217。 )四十五年七月丁忧返里。(注:《明史》卷217。)天启四年四月死, 年七十四。(注:《吴文恪公佚集》卷5“年谱”。)赠少保,谥文恪。 (注:《明史》卷217。)所编有《秘芨新书》十三卷、 《别集》三卷,(注:《四库全书总目》卷138。 )所著有《吴文恪公文集》三十二卷、《吴文恪公佚集》七卷及《国史河渠志》二卷等。
二卷本《国史河渠志》在目录中加以记录,可以确定下来者,最早见于《千顷堂书目》,其“史部”、“舆地类”记载说:“吴道南《国史河渠志》二卷”。而后《明史·艺文志》之“史类”“地理”,完全照抄。
明人徐的家藏书目《徐氏红雨楼书目》,在卷2 “史部”“各省杂志”中,记有“《国史沟洫志》二卷”一书,书名之下附注“吴道南”三字。这里的《国史沟洫志》,很可能即是吴道南《国史河渠志》的又一名称。据《徐氏红雨楼书目》(注:1957年12月古典文学出版社出版。)出版前言考证,该书目编成于万历三十年,但著录以后陆续又有附加,一直到南明为止。如果笔者关于《国史沟洫志》与《国史河渠志》为同书异名关系的推断能够成立的话,那么,《徐氏红雨楼书目》的记载,也是吴道南二卷本《国史河渠志》在书目中的一个较早著录。
吴道南的《国史河渠志》在目录书中还记有一种只有一卷的本子。在吴慰祖校订之《四库采进书目》(注:1960年北京商务印书馆出版。)一书中,于“江苏省第一次书目”部分记有:“《河渠志》(一卷,明吴道南著)一本”;于“江西巡抚海续购书目”部分记有:“《河渠志》(一卷,明吴道南著)二本”。这种一卷本的《河渠志》,实为二卷本《国史河渠志》的残本,并非另外一书。《四库全书总目》卷 75“史部”“地理类存目”四载有江苏巡抚采进本“《河渠志》一卷”的提要,它当即是上述《四库采进书目》中“江苏省第一次书目”所记一卷本《河渠志》的提要。该提要除指明作者为明吴道南之外,还写着:
万历甲午,陈于廷(“廷”为“陛”之误——引者按)建议修国史,令翰林诸臣分门受事。道南领修《河渠志》,此即其原稿也。凡三篇:曰运河,曰黄河,曰通惠河。其余皆未之及。案《明史·艺文志》作二卷,则是本已非全帙矣。前有总序。
结合现存的吴道南《国史河渠志》所载内容(详下)来分析,《四库全书总目》提要的判断,是完全可信的。《四库采进书目》中“江西巡抚海续购书目”所记一卷本《河渠志》,在《四库全书总目》中没有提及,但可推测其内容大概与《四库采进书目》中“江苏省第一次书目”所记差别不大(倘差别甚大,特别是当内容多于“江苏省第一次书目”所记时,《四库全书总目》即不应不为之作提要);由此看来,它也应是吴道南二卷本《国史河渠志》的残本。至于它为何装成二本,而没有象“江苏省第一次书目”所记者那样装成一本?如所周知,中国古书在装订时,每本的页数没有统一标准,本数的不同,并不说明页数相异,更不说明内容有多有少。
现存的吴道南撰《河渠志》,笔者只找到收于《吴文恪公文集》中的一种。笔者阅读的《吴文恪公文集》藏于北京大学图书馆。在该馆目录卡片里,注该书为天启年间刻本。但该书所收钱士升撰写的序言称,吴道南“殁九年而叔子工部君京,荟其遗稿梓之”;如前所述,吴道南的卒年为天启四年;可见该书出版的时间应为崇祯六年。据台湾国立中央图书馆编辑《明人传记资料索引》所附“引用书目”,台湾国立中央图书馆藏有崇祯间崇仁吴氏家刻本吴道南撰《吴文恪公文集》三十二卷;这一藏本当与北京大学藏本同属一本。
《吴文恪公文集》中的《河渠志》共有八卷,在文集中属卷三至卷十。这里便产生了这样一个疑问:这个八卷本的《河渠志》与《千顷堂书目》等著录的二卷本《国史河渠志》在内容上有否多少的区别呢?由于笔者遍查有关线索,尚未发现单独行世的二卷本《国史河渠志》,因而对这个问题无法予确切的回答。不过初步推测两者在内容多寡上,应无区别。细查《吴文恪公文集》中的八卷本《河渠志》各卷的子目及各子目的篇幅,可得如下表格(表中所列字数为大约数):
《吴文恪公文集》八卷本《河渠志》各卷子目及篇幅表
《吴文恪公文 集》中所属卷第 子目名称及字数 卷3 总序(440)、运河(9260) 卷4 黄河(12600)、通惠河(1980) 沁河(1140)、卫河(760)、白河(240)、 济河(260)、淮河(480)、汶河(280)、 卷5 沂河(160)、泗河(140)、 洸河(200)、卢沟河(800)、 桑干河(360)、滹沱河(720)、蓟州河(460)、 昌平河(50)、密云河(300)、天津海口、新河(110) 卷6 诸湖(2020) 卷7 诸泉(1800) 卷8 闸坝(4740) 卷9 海运(3000) 卷 10 郡国水利(12300) 《吴文恪公文 集》中所属卷第 全卷总字数 卷3 9700 卷4 14580 卷5 卷6 2020 卷7 1800 卷8 4740 卷9 3000 卷 10 12300 |
由上表来看,《吴文恪公文集》中八卷本《河渠志》的前两卷,内容包括“总序”、“运河”、“黄河”、“通惠河”等四部分,恰好与《四库全书总目》中所著录的一卷本《河渠志》即二卷本《国史河渠志》的残本所包括的内容完全一致。如果将《吴文恪公文集》中八卷本《河渠志》的前两卷和后六卷的字数分别相加,则一为24280字,一为30320字,两者相差只有6000余字,数量不大。这样,下面的设想就令人感到并非没有可能:《吴文恪公文集》在刊印之时,是将原本作为二卷的《国史河渠志》分为八卷处理的,其第一卷被分成了二卷,其第二卷被分成了六卷。由此看来,两者卷数的不同,当不是由于内容多寡不同所致。
《吴文恪公文集》中的《河渠志》与《千顷堂书目》等目录书上所著录的《国史河渠志》还有一个区别,即是题目上一个有“国史”二字,另一个则没有这两个字。这个区别虽然不能不注意到,但很清楚,这一区别并不能说明两者不是一书,也不能说明两者在内容上有何不同。在最初写作该志时,原应在题目上不加“国史”二字,《吴文恪公文集》收录之时不加“国史”二字,并无不妥。但该志是万历官修本朝正史的一部分,当其独立成书之时,为了标明“身份”,将其题目加上“国史”二字,也属可以理解。题目上有无“国史”二字,由上述可知,只与是否标明该志的“身份”有关,至于内容则毫不相涉。
由于现存的吴道南撰《河渠志》,笔者只找到收于《吴文恪公文集》中的一种(很可能现存者只此一种),因此以下对其所作的种种介绍和评论,所根据者即是这种版本。为了行文方便,下文提及此志时,一般简称为“吴志”,只在必要时才称其全名。
二
“吴志”的体例是:全志有总序,而后分成不同的类别,加以记载,其类别共二十四个。这在前面的叙述中已经可以看出。其更为具体的情形是:每一类别之中,又先作小序,而后才是记载有关的史事。有关史事,又以时间为序分条排列。每条史事记载之始,均先记明史事发生的时间,其时间精确到日,日期以干支表示。另外,该书总序称,该书之前“冠以图册,载其领要”。(注:《吴文恪公文集》卷3。 )这也是该志体例上值得重视的一点。但今存《吴文恪公文集》本该志并无图册。《四库全书总目》中所载的一卷本《河渠志》也无图册。《四库全书总目》的作者称:该一卷本《河渠志》之“无图,盖传写者失之”。(注:《四库全书总目》卷75。)如果《四库全书总目》作者的这一推测属实,那么,今存《吴文恪公文集》本该志之无图册,也应是刊印时因故略去未刊或因未找到原图册而未能刊入。不过,这样的可能笔者认为或许也是存在的:吴道南在总序中所称的“冠以图册,载其领要”,只是最初的设想,后来并未付诸实践。究竟哪种推测符合实际呢?有待今后进一步发现资料加以解决。
“吴志”写作时所依据资料,也主要是明代的历朝实录。这在其总序中已有明确说明:
赖圣圣相承,畴咨独断,一时当事诸臣又皆各尽乃心,与水变,以故(河渠)或决或梗时有之,乃(治理之事)卒以成功,得不害。今历朝实录烂然可睹记,臣等因其类而次之,复冠以图册,载其领要,俾后之治水者有所考镜云。作《河渠志》。(注:《吴文恪公文集》卷3。)
笔者详细查对过“吴志”每一记事的史料来源,除极小部分记事由于条件的限制未能找到其史料来源外,其绝大部分找了出来。由已经确知的史料来源看,其中超过95%以上出自明代的历朝实录。经过笔者对其所依据的“实录”资料仔细对比,发现“吴志”在依据“实录”的资料写作时,一般是采用简化缩写的办法加以处理;(注:《吴文恪公文集》卷10“郡国水利”成化十四年五月丙戌记事;《宪宗实录》卷 178。)也有基本保持“实录”所用文字的原样或只是略加变动者;(注:《吴文恪公文集》卷3“运河”嘉靖元年九月乙卯记事; 《世宗实录》卷18。)还有根据需要而增加若干语句者。(注:《吴文恪公文集》卷8“闸坝”嘉靖二十三年十月辛卯记事和卷3“运河”正德十四年乙巳记事;《世宗实录》卷291和《武宗实录》卷170。)
“实录”并不是“吴志”的唯一史料来源,万历《大明会典》也是“吴志”写作时的重要史料依据。笔者在调查中发现的“吴志”中以万历《大明会典》为史料依据者,共20处。这20处中有18处是在写作某一部分的小序时引用万历《大明会典》的文字。由于万历《大明会典》的文字很简炼,“吴志”在以之为史料依据时,往往是原文照搬,有所改动者也变化不大。(注:《吴文恪公文集》卷9“海运”部分小序; 万历《大明会典》卷196“河渠”1“运道”1附“海运”。)
“吴志”的第三个重要史料依据是万历元年包大爟撰《兖州府志》(以下简称万历元年《兖州府志》)。山东兖州府是运河所经之地,黄河与之关系也很密切,因而万历元年《兖州府志》中有记载运河与黄河有关史事的专卷。“吴志”在写作时充分利用了这部分记载。据调查,“吴志”之对万历元年《兖州府志》的引用共有12次,它们是:“运河”部分永乐九年二月(原文误为正月——笔者注)关于开会通河的记事(引万历元年《兖州府志》卷20《国朝尚书宋礼会通河记》一文的文字)、“黄河”部分洪武二十四年六月河决原武黑阳山的记事(引万历元年《兖州府志》卷21的文字)、景泰五年十一月丙子及六年七月乙亥徐有贞治水沙湾的记事(引万历元年《兖州府志》卷20《敕修河道功完记》一文的文字)、弘治二年九月庚辰回顾徐有贞治河沙湾之时于金龙口铜瓦箱开渠引河济运的记事(引万历元年《兖州府志》卷21的文字)、弘治三年正月辛巳关于白昂治河的记事(引万历元年(兖州府志》卷21的文字)、弘治六年二月丁巳刘大夏治河的记事(引万历元年《兖州府志》卷20年载王鏊撰《安平镇治水功完碑》一文的文字)、弘治七年十二月甲戌及八年二月己卯关于刘大夏治河的记事(引用万历元年《兖州府志》卷20王鏊撰《安平镇治水功完碑》一文的文字)、“泗河”部分洪武元年关于引河入泗以济运的记事(引用万历元年《兖州府志》卷21的文字)、“汶河”部分的小序(引用万历元年《兖州府志》卷20“汶上县”之“汶河”条的文字)、“沂河”部分的小序(引用万历元年《兖州府志》卷20“曲阜县”之“沂河”条、“滋阳县”之“金口坝”条以及“邳州派沂河考”之“沂河”条的文字)、“泗河”部分的小序(引用万历元年《兖州府志》卷20“滋阳县”之“泗河”条的文字)、“洸河”部分的小序(引用万历元年《兖州府志》卷20“汶上县”之“洸河”条的文字)。
“吴志”写作的第四个重要资料依据是潘季驯所著的《河防一览》一书。该书卷5有“河源考”及“历代河决考”两节,对黄河的源流、 历代黄河成灾及治理情况,作了全面系统的记载,这为“吴志”利用该书提供了方便。笔者调查的结果表明,“吴志”对《河防一览》的引用共为九次,全部集中于其“黄河”部分的写作之中。它们是:小序(引用《河防一览》卷5“河源考”所载《元史河源记》的文字)、 洪武元年关于河决曹州的记事、洪武二十四年六月关于河决原武黑阳山的记事、嘉靖六年关于河决曹、单等处的记事、嘉靖七年关于河决淤庙道口三十余里的记事、嘉靖八年关于飞云桥之水北徙鱼台谷亭的记事、嘉靖二十一年关于王以旂治河于李景高口的记事、嘉靖二十七年正月癸未关于詹瀚回顾上一年河决曹县情形的记事、嘉靖四十四年七月癸卯关于黄河大淤的记事。(以上八个记事皆引用了《河防一览》卷5 “历代河决考”的文字)
“吴志”在写作时极为重要的资料依据还有明朝有关人士治理河渠的奏疏(“吴志”在以“明实录”为依据进行写作时,实际上已经大量接触了奏疏,因为“明实录”中的许多记载,实为明人奏疏的缩写。这里讲的奏疏不是指记与实录中的这些奏疏缩写文字,而是指奏疏原文)。吴道南在其《泇河议》一文中,曾经提及其在撰写《国史河渠志》时阅读有关奏疏的事实:“余掌《河渠志》,览当年奏疏”。(注:《吴文恪公文集》卷2。)就笔者的考察, “吴志”在写作过程中读过并加以引用的奏疏,至少有如下数篇:黄绾《论治河理漕疏》(注:疏文今存《明经世文编》卷156; “吴志”“运河”部分之嘉靖六年十月壬申记事及“黄河”部分之嘉靖六年十月壬申记事引用。)、胡世宁《陈言治河通运以济国储而救民生疏》(注:疏文今存浙江书局刻本《胡端敏公奏议》卷7; “吴志”“黄河”部分之嘉靖六年十月壬申记事引用。)、周用《理河事宜疏》(注:《明经世文编》卷146 及《西园闻见录》卷87均载此文的详细摘录;“吴志”“黄河”部分之嘉靖七年八月辛丑记事引用。)、霍韬《议处黄河疏》(注:疏文今存《明经世文编》卷186;“吴志”“卫河”部分之嘉靖六年十月壬申记事引用。)、 王宗沐《乞广饷道以备不虞疏》。(注:疏文见《明经世文编》卷343 ;“吴志”“海运”部分之隆庆六年三月丙午记事引用。)上述奏疏在被引用时,都是经过了删节改写,且往往参考过“实录”中对该奏疏的缩写。能够证明这一点的是,“吴志”中所记载的这些奏疏的段落,有的虽然内容与原疏无出入,但用语不同于原疏,而同于实录中缩写后的样子,有的在内容上超出了“实录”中所载经过缩写的该疏的范围,只有在原疏中才可找到;另外,“吴志”所载的该奏疏的内容,在原疏中全能找到。
上述之外,“吴志”在写作时所依据的资料,还有田汝成《西湖游览志》(“郡国水利”部分成化十一年七月癸亥记事引用其卷1, “两湖总序”的部分文字)、吴仲《通惠河志》(“通惠河”部分小序引用其卷上“通惠河源委图”之按语及“通惠河考略”的部分文字)、刘天河《问水集》(“运河”部分嘉靖十三年十一月庚寅记事引用其卷2 杨旦、邵元吉《治河始末》的部分文字》等有关专著,以及李东阳《宿州符离桥月河记》(该文见《明经世文编》卷54;“吴志”“黄河”部分景泰五年十一月丙子记事及弘治二年九月庚辰记事引用)、石珤《滹沱河记》(该文载《明经世文编》卷129; “吴志”“滹沱河”部分之小序引用)、刘健为白昂奏开康济河所作记文(该文摘要载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影印乾隆四十八年原修、嘉庆十八年增修、道光二十五年重锲《高邮州志》卷2 ;“吴志”“运河”部分弘治七年六年乙丑记事引用)、《学士绪元祯与张宪副鼐书》(该书载《西园闻见录》卷87;“吴志”“黄河”部分弘治八年二月己卯记事引用)、王鏊《夏忠靖公传》(该文载朱国桢订、董其昌阅《王文恪公集》卷23;“吴志”“郡国水利”部分永乐元年八月戊申记事引用)等文章。它们被引用的次数虽然不多,但对“吴志”讲清有关史事,都起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吴志”在利用各种文献资料进行写作时,大多是单独使用一种文献的一条资料来记述一件史事。(注:《吴文恪公文集》卷4 “黄河”;《河防一览》卷5。 )也有的是将两种甚至更多种文献的若干条资料综合在一起以完成对一件事的记载。如“泗河”部分的小序即是综合了万历《大明会典》和万历元年《兖州府志》的有关记载而写成的。(注:万历元年《兖州府志》卷20;万历《大明会典》卷196“河渠”1“运道”1“泗河”。 )由于“吴志”采取了综合多种文献资料来写作一件史事的方法,使该书的有关记事无疑更加完整和清晰。
三
“吴志”有许多优点,首先是首创了在志书中附载图册的体例,或第一次提出了这种设想。前文已经提及“吴志”附载图册或计划附载图册之事,这在纪传体史书是破天荒的举动。《四库全书总目》卷75所载吴道南一卷本《河渠志》的提要,曾指出其这一首创性:“考《元史》以前诸志,皆无图绘,此例盖道南所首创也。”尽管“吴志”之是否确实作出了图册尚不可得知,尽管其即使已经作出了图册,它们也已佚失不可得见,而这一首创或第一次提出设想的意义,显然是极为重大的。它对写纪传体史书各志的后人是很大的启发,对于纪传体史书中的各志中用文字无法说清的内容,指出了一条很好的途径。
“吴志”的第二个优点是叙事详细。前文已经述及该书的字数前两卷为约24280,后六卷为约30320。将两者相加为54600; 这便是其全书总字数约略数字。其数量之大,就笔者目前闻见所及之关于明代的纪传体史书中的“河渠志”,大体与之相比的只有王鸿绪的《明史稿》和《明史》,以及万斯同备修《明史》而“摘录旧闻”写成的《明代河渠考》(注:《四库全书总目》卷75。);其余的史书都与之相差甚多。如《名山藏》之《河漕记》为约14400字, 《罪惟录》之《河渠志》为约6300字,《明书》之《河漕志》为约12600字。 它们多的不及“吴志”的字数的三分之一,少的仅及“吴志”的九分之一。这里应予指出的还有,它们所述史事涉及的范围,有的时间下限延至万历或天启,有的在河渠之外还兼及漕运的船只、主管官吏、运输方法等,比“吴志”有所超出;若把这一因素再考虑进去,“吴志”叙事之详细就能看得更清楚了。
“吴志”的第三个优点是叙事时间清晰。这是它采取了按时间顺序叙事并且将时间精确到日的体例而带来的好处。它的这一优点,若与《明史》的“河渠志”相比,就能强烈地感受到。《明史》的“河渠志”尽管也是按时间顺序叙事,但执行得不太严格,并且一般是仅精确到年。这样,其叙事的时间顺序便常常发生差误。有的未注明时间,令人易于误解。如其卷83“河渠”1“黄河”条记载:
(嘉靖)三十一年九月,河决徐州房村集至邳州新安,运道淤阻五十里。总河副都御史曾钧上治河方略,乃浚房村至双沟、曲头,筑徐州高庙至邳州沂河。又言:“刘伶台至赤晏庙凡八十里,乃黄河下流,游沙壅塞,疏浚宜先。次则草湾老黄河口,冲激淹没安东一县,亦当急筑,更筑长堤矶嘴以备冲激。又三里沟新河口视旧口水高六尺,开旧口有沙淤之患,而为害稍轻;开新口未免淹没之虞,而漕舟颇便。宜暂闭新口。建置闸座,且增筑高家堰长堤,而新庄诸闸甃石以遏横流。”帝命侍郎吴鹏振灾户,而悉从钧奏。
如果仅读这一段文字,就会认为其所述各事均发生在嘉靖三十一年九月。但据《世宗实录》卷392,曾钧之奏上治河方略, 乃在嘉靖三十一年十二月壬子;根《世宗实录》卷393, 曾钧之又言“刘伶台”等等,乃在嘉靖三十二年正月戊寅。《明史》的这段文字显然是由于未注明时间而导致读者的误解。而在“吴志”之中,这两年史事都明确地分别系于嘉靖三十一年十二月壬子条下和嘉靖三十二年正月戊寅条下。(注:《吴文恪公文集》卷4。)与《明史》比较起来, 它们无疑是处理得好一些。
《明史》“河渠志”的记事有时还出现先后颠倒的情况。如《明史》卷86“河渠”6“直省水利”记载:
(宣德)七年修眉州新津通济堰。堰水出彭山,分十六渠志溉田二万五千余亩。河东盐运使言:“盐池近地姚暹河,流入五星湖转黄流河,两岸洼下。比岁两溢水涨,冲至解州。浪益急,遂溃南岸,没民田三十余里,盐池护堤皆坏。复因下流涑水河高,壅淤逆流,姚暹以决。乞起民夫疏瀹”。从之。苏州知府况锺言:“苏、松、嘉、湖,湖有六,曰太湖、庞山、阳城、沙湖、昆承、尚湖。永乐初,夏原吉浚导,今复淤。乞遣大臣疏浚。”乃命周忱与锺治之。是岁,汾河骤溢,败太原堤。镇守都司李谦、巡按御史徐杰以便宜修治,然后驰奏。帝嘉奖之。
仅读这段文字,不会发现问题。但一查《宣宗实录》,问题就暴露了。据《宣宗实录》卷90,修通济堰一事,为宣德七年五月癸未获得皇帝的批准;据《宣宗实录》卷89,河东盐运使上言“盐池近地姚暹河”等等,为宣德七年四月己丑之事;据《宣宗实录》卷95,苏州知府况锺奏请疏浚苏、松、嘉、湖湖泊之事,发生在宣德七年九月丁卯;根《宣宗实录》卷91,李谦、徐杰之因修筑汾河堤防而得到皇帝表扬,发生在宣德七年六月丁未。由此看来,上引《明史》一段文字所叙四事发生的时间依次排来,竟是:宣德七年五月癸未、同年四月己丑、同年九月丁卯、同年六月丁未。从时间顺序看来,真可谓杂乱颠倒至极。而检阅“吴志”的相应记载,则完全按照着时间的先后而依次排列着,并且除六月丁未一条遗漏了“六月”二字之外,其余三条都清楚详细地记明了“(七年)四月己丑”、“五月癸未”、“九月丁卯”等月份和日期的顺序。(注:《吴文恪公文集》卷10。)在这里,再一次表现了“吴志”叙事时间清晰的一大优点。
“吴志”的第四个优点是叙事准确。将“吴志”的记事与有关的原始资料“实录”等相对比,可以发现其叙事的准确率是很高的,其绝大部分记事与原始资料的记载相符合。上文论述“吴志”资料依据时所引述的记事,多可作为这里的证据;为了节省篇幅,不再另引新例。如果将“吴志”与《明史》“河渠志”的记事相比较,可以发现多处“吴志”准于《明史》之例,这也反映了“吴志”叙事之准确。这类例子兹举一个。《明史》卷87“河渠”5 “滹沱河”记有嘉靖十一年太仆卿何栋关于治理滹沱河水患的一个建议,其中一段话是:
今宜起藁城张村至晋州故堤,筑十八里,高三丈,广十之,植椿榆诸树。
这个建议在“吴志”的“滹沱河”部分中也有记载,与上一段话相应的部分在“吴志”是这样写的:
兹欲捍塞,宜起藁城张村,抵晋州固堤,筑堤以御,更次椿木,植榆树。(注:《吴文恪公文集》卷5。)。
“吴志”和《明史》在这里的一个重要差别是或为“植椿榆诸树”,或为“更次椿木,植榆树”。两者哪一个正确呢? 查《世宗实录》卷138,其嘉靖十一年五月庚午条记事对此也有记载,其所用词语如下:
兹欲筑此决口,须起藁城县张村至晋州固堤,筑堤一十八里,高三丈,阔三十丈,多用椿木,密载榆树。
看来,《明史》是将“椿木”误为“椿树”了。
“吴志”的第五个优点,是在记事中常常加入简单的评论。这些评论,或评价有关治水工程,或评点有关治水方案,或发表作者的有关见解,文字虽不多,但极有益于读者加深对历史事实的理解,搞清一些深幽难见的联系。如“运河”部分在记载了弘治七年六月乙丑高邮湖康济河工程完成之事后曾写下如下评论:
是役也,于湖计甚便,为可久之利,逮后宝应越河之开祖其议。(注:《吴文恪公文集》卷3。)
这个评论中所说“宝应越河”工程,发生在嘉靖十九年九月。这个评论,无疑使读者对康济河工程的意义,可有一个清楚的了解;另外,这一工程与后来的宝应越河工程的关系,无疑也可因这一评论而得以显现出来。应予指出的是,“吴志”的评论,常常是作者经过独立思考而得出的独到见解,并非鹦鹉学舌般地袭用文献资料中的旧说。如关于成化十一年至十二年平江伯陈锐等进行的通惠河疏浚工程,《宪宗实录》给予的评价极低,几乎是一味批评:
是河(指通惠河——笔者注)之源,在元时引昌平县之三泉,俱不深广。今三泉俱存故难引,独西湖一泉,又仅分其半。而河制窄狭,漕舟首尾相衔至者,仅数十艘而已,无停泊之处。河又沙水易淤,雨则涨溢,旱则浅冱。不逾二载,而浅涩如旧,舟不复通。然(陈)锐之所增禄米犹岁给不绝,识则愧之。(注:《宪宗实录》卷154。)
但“吴志”却另有新评:
河在元时引昌平三泉,我朝独引西湖泉之半,故不逾二载,浅涩如旧,人或病之。然迄今犹赖,盖亦其始劳云。(注:《吴文恪公文集》卷4“通惠河”。)
这样的评论,不仅是独到的,而且一分为二,令人感到可信。更应特别指出的是,“吴志”评论有时敢于否定本朝官府甚至否定本朝皇帝的意见,颇有秉笔直书、据事直言的风范。如成化十二年三月丁巳,巡按陕西御史许进鉴于“东起庄浪、西抵肃州、绵亘几二千里”的河西十五卫,所藉水利“多规夺于势豪”,建议设专官加强管理。但工部借口“官多民扰”,主张“令屯田佥事兼其事”,反对设置专官。皇帝批准了工部的答覆。“吴志”的“郡国水利”部分在记述了这一史事后,写下了如下评论:
水利有专官则民利,奈何言扰也。欲求修浚如国初,此官终不可兼任。(注:《吴文恪公文集》卷10。)
“吴志”的评论如此不避忌讳,直抒己见,作者表现出来的勇气确实难能可贵。
“吴志”的上述优点,说明它在总体上是成功的。不过,它也存在一些缺点。
“吴志”在根据原始资料写作时,有时用字过简而导致语意不明。如其“郡国水利”部分洪武二十三年九月有如下一段记事:
疏四川永宁河。时永宁宣慰使司言,辖地水道百九十滩,江门大滩八十二处,皆石塞其流,宜兴人徒疏凿之。诏令景川侯曹震往理。(注:《吴文恪公文集》卷10。)
这里所讲的“水道百九十滩”与“江门大滩八十二处”是什么关系?如果仅读这段文字,极易理解为并列关系。但实际上是从属关系,即“江门大滩八十二处“乃”水道百九十滩”中的一部分。这只要读一读“吴志”所依据原始资料《太祖实录》,即可一目了然:
是月疏四川永宁河。时永宁宣慰使司言,所辖之地水道有百九十滩,其江门大滩等八十二处皆石塞其流。诏景川侯曹震往疏凿之。(注:《太祖实录》卷204。)“吴志”之所以令人产生误解, 只不过由于它简略了“其江门大滩等八十二处”中的“其”字和“等”字而已。后来谈迁在写《国榷》时,将这条记事写成“命景川侯曹震疏四川永宁水道二百七十余所”。(注:《国榷》卷9。 )这当是由于参考“吴志”而产生了对“水道百九十滩”和“江门大滩八十二处”相互关系的误解才撰写出来的;其“二百七十余所”是将“百九十滩”与“八十二处”相加而得出的。
“吴志”记事从总体上讲是准确的,但也存在一些与依据的原始资料有异的不准确之处或错误之处。如《英宗实录》卷41正统三年四月庚午条有如下一段记事:
直隶凤阳府泗州、淮安府清河等县各奏:去岁天雨连绵,淮水涨漫,沙淤地亩,不能布种,今年夏税无从办纳。上命行在户部遣官覆视除之。
“吴志”之“淮河”部分依据这段文字写了一条记事,其原文为:
正统三年四月庚午,直隶清河等县奏,淮水涨漫,沙淤地亩,不能种,今岁夏税无从纳,请蠲豁。诏下部勘报。(注:《吴文恪公文集》卷5。)
对比“吴志”与《英宗实录》原文,可说内容两者大体一致,但“吴志”中有一处却是不准确的:只读其所记,读者会误解“淮水涨漫”之事发生在正统三年;而据《英宗实录》乃在正统二年。关于“吴志”记事中的错误之处,可举其“诸湖”部分成化元年五月修整高邮湖岸记事的例子。这段记事的原文是:
成化元年五月庚午,总督漕运副都御史陈泰复请修高邮湖岸,北起杭家嘴,南抵张家沟镇,袤三十里有奇。从之。(注:《吴文恪公文集》卷6。)
这个记事的原始资料依据是《宪宗实录》卷17成化元年五月庚午条的一段记载:
总督漕运副都御史陈泰,请修筑高邮湖岸,自杭家嘴北起,至张家沟镇南止,凡三十里有奇。从之。
对比两段文字可知,《宪宗实录》中并无杭家嘴在北、张家沟镇在南的说明,但在“吴志”之中这一说明却存在了。“吴志”的这一说明正确吗?答案是否定的。据乾隆四十八年原修、嘉庆十八年增修、道光二十五年重锲《高邮州志》卷1 “舆地志”“疆域”“镇市”记载:张家沟镇“在州治三十里”。又据同书卷2“河渠志”“运河”记载, 刘健为白昂奏开康济河所作记文中有“州北三里之杭家嘴”(“州”指高邮州——笔者注)一语。由此看来,在“州北三里”的杭家嘴只能在位于“州治北三十里”的张家沟镇的南面,换言之,即应是杭家嘴在南而张家沟镇在北,“吴志”的说法是完全颠倒了。“吴志”中还有一些对所依据的原始资料的错误之处未加鉴别而导致随之致误的记事。如《太祖实录》卷208洪武二十四年五月甲辰记事记载:
宁波府鄞县民陈进诣阙言:定海、鄞县之境有民田百万余顷,皆资东钱湖水灌溉,湖周回八十里,岸有七堰,年久湮塞不通,乞疏浚之。上命工部遣官相度,于农隙时修之。
这段记事中的“定海、鄞县之境有民田百万余顷”之说,肯定是错误的。明朝耕地的全国最高统计数字为洪武二十六年的“八百五十万七千六百二十三顷”;(注:《明会要》卷53“食货”1。)倘定海、 鄞县两地为“百万余顷”,则达到了全国耕地最高统计数字的近十分之一;这显然是不可能的。又据统计,“嘉靖三十二年(浙江全省)官民田地山荡塘滩池河溪港之禹,共肆拾伍万陆千柒百玖顷捌亩柒分伍厘贰毫有奇”;(注:清李卫等修《浙江通志》卷67“田赋”1。)倘定海、鄞县两地为“百万余顷”,则超过了该两地所在省份的全部土地数字的一倍以上,这又怎么可能!但是,就是这样的稍加思考即可发现其误的数字,“吴志”的“郡国水利”部分照抄不误地袭用了下来:
诏浚东钱湖。湖在定海、鄞县之界,周回八十里,灌民田百万余顷,鄞县民以为言,故浚之。(注:《吴文恪公文集》卷10。)
“吴志”记事从总体上看,对有关史事发生的时间处理得较好,但也有若干差误。个别记事所系时间不太妥当。如其“黄河”部分嘉靖七年八月辛丑记事之下,载有周用提出将治河与兴修田间水利相结合的主张的奏疏,即《理河事宜疏》;(注:《吴文恪公文集》卷4。 )而据《明经世文编》卷146所载该疏详细摘要, 疏中有“臣自嘉靖二十二年四月奉命总理河道”之语,可见这个奏疏应写于嘉靖二十二年夏或其之后;“吴志”将之系于嘉靖七年八月,无疑是偏早了。“吴志”中记事误系月份或日期干支以及漏记史事发生的日期干支的情况,也常出现,笔者曾将之统计出来,其中“运河”十二处,“黄河”十一处,“卫河”、“滹沱河”、“诸湖”各二处,“济河”、“卢沟河”、“桑干河”各一处,“闸坝”八处,“海运”四处,“郡国水利”五十处。分析其致误原因,除去吴道南原文不误、只是在“文集刻板时发生差错这一原因可能存在不计外,笔者发现起码有两个:一是吴道南在依据“实录”写作时,若“实录”中两个月份或两个以上月份的记事不同于一卷记一个月份史事的惯例而同在一卷,易于忽略月份的变化,把下一个月份的记事误当作了上一个月份的记事。二是吴道南在依据“实录”写作中,有时未留心“实录”中日期干支的变化,把下一个日期干支的记事当作了上一个日期干支的记事。前一种致误的情况,可举“吴志”“桑干河”部分将洪武十六年四月己卯误为洪武十六年三月己卯的例子。查《太祖实录》卷153,洪武十六年三月和四月的记事都在这一卷; 吴道南将洪武十六年四月己卯误为洪武十六年三月己卯,显然是由于在阅读《太祖实录》时没有留心月份的变化。后一种致误的情况,可举“吴志”“海运”部分将隆庆六年三月丙午误为隆庆六年三月乙巳的例子。查《穆宗实录》卷68,隆庆六年三月丙午记事正是紧挨着排在隆庆六年三月乙巳记事之下;吴道南将隆庆六年三月丙午误为隆庆六年三月乙巳,无疑是由于在阅读《穆宗实录》时,忽略了日期干支已由“乙巳”进入了“丙午”。
“吴志”中的记事,有的是将同一个月中不同日期发生的两件事合成一条加以记载,这时其所系时间有时只记时间靠前的那一天的日期干支,其结果是必然使读者误解所记两件事情均发生在同一天之中。这也是其所记事在时间方面出现的一类错误。笔者对“吴志”的这类错误,共发现了两处。一是“卢沟河”部分将宣德三年六月庚寅发生的一件史事与同月甲申发生的另一件史事合成写了一条记事,统统计系在了甲申之下;(注:《吴文恪公文集》卷5。 )一是“郡国水利”部分将永乐二年十一月丙寅发生的一件史事与同月戊申发生的另一件史事合成写了一条记事,统统系在了戊申之下。(注:《吴文恪公文集》卷10。)
“吴志”另外应予指出的一个缺点,是在其“闸坝”部分的小序中,写进了不少万历初年的内容,这对陈于陛主持的这次修史活动所要求的内容时间下限,是有所违背的,有破例之嫌。其所写入的万历时期的内容包括:徐州古洪闸(万历十一年建)(注:万历《大明会典》卷197“河渠”2“闸坝”。)、内华闸(万历十一年建);(注:万历《大明会典》卷197“河渠”2“闸坝”。)邳州匙头湾减水闸(万历八年建);(注:万历《大明会典》卷197“河渠”2“闸坝”。)桃源县马厂坡减水闸(万历八年建)(注:万历《大明会典》卷197“河渠”2“闸坝”。)及崔镇、徐升、季太、三义四减水石坝(万历七年建);(注:万历《大明会典》卷197“河渠”2“闸坝”。)山阳县高家堤堰(万历七年建);(注:万历《大明会典》卷197“河渠”2“闸坝”。)丹徒县大犊山闸(万历十一年建);(注:万历《大明会典》卷197 “河渠” 2“闸坝”。)丹阳县黄泯坝练湖石闸(万历十一年建)。(注:万历《大明会典》卷197“河渠”2“闸坝”。)
吴道南撰写的《国史河渠志》的发现,使我们进一步看到万历年间陈于陛主持的官修“国史”活动,成绩确实不小。由此,也让我们不能不为这次修史活动的中途夭折而感到深深地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