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元代杭州行宣政院
邓锐龄

【专题名称】中国古代史(二)(宋辽金元明清)
【专 题 号】K23
【复印期号】1995年07期
【原文出处】《中国史研究》(京)1995年02期第85-94页


    元代中央政府内特设宣政院一机关,主管全国佛教事务和藏族地区军政大事,任命藏族僧人帝师总摄,设宣政院使二人执掌常务,凡究心于藏族历史者莫不熟谙此一史实。据文献记载,宣政院也如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可设分院或行院于外地,这种派出机构有两类:一设在西北西南宣政院所辖的藏族地区、带有军事镇抚使命者,始立于顺帝至元三年(公元1337年),名“行宣政院”。更早于此,在文宗至顺二年(公元1331年)平定云南东部动乱中,朝廷命宣政院配合枢密院调遣军队,遣使同往督率碉门安抚司兵防御,虽然未记行院之名,其性质则相同。此类机构大概随蒇事而撤销;另一类设立在杭州,也名“行宣政院”,主管江浙佛教事务,始立于世祖至元二十八年(公元1291年),其后经数次撤消,又行恢复,迄于元亡,前后存在约六十三年,基本上是一所常设机构,形式上是中央宣政院的分支,实际上具有相当的权力,独立管理南人地区佛教事务,对于江南佛教的发展起了推动作用①。现就杭州行宣政院的设立、沿革、官员、行事等等作一综述,错误遗漏之处,敬祈指正。
      一、行宣政院的设立
    宣政院的前身是总制院,至元二十五年(公元1288年)改名。《元史·释老传》说元世祖在至元初(公元1264年)设总制院,同书阿鲁浑萨理传记载乞台萨理在至元十二年任总制院同知,至元十二年(公元1275年)正是元举兵攻南宋时,总制院还未能管到江南佛教事务。至元十三年(公元1276年)正月元军入杭州,受宋主降。一年以后即十四年(公元1277年)二月,“诏以僧亢吉祥、怜真加、加瓦并为江南总摄,掌释教,除僧租赋,禁寺宇者”。这就是说,元朝廷将新征服的南人地区的佛教事务交给三名僧人主管,他们之上有总制院,其下有原南宋各地方的僧官机关,即僧录司、僧正司等。怜真加即杨琏真伽,他的正式职名是“江淮诸路释教都总统”②,在三名总摄中事权最重,据《元史·释老传》,他是帝师弟子辈,与总制院使桑哥(藏人,至元二十一年已在任上)以财货相交结,以此在朝廷上有牢固的靠山。他在江浙发掘宋皇室陵寝和大臣冢墓,掠取财宝;在故宋宫室遗址上修建藏传佛教密宗式的塔寺以施行镇魇;改道观为佛寺以配合元室在释道两家诤辩中支持佛教排斥道教的举动;指使支持僧人夺占书院、学舍及其它前宋产业,以收买汉僧泯灭民族敌对心理与之合流;在江南佛教界,在传入藏传佛教同时,又扶植元世祖所重视的北方的教门、压抑盛行于南方的禅宗。所作所为都是贯彻元世祖的总方针,即从精神文化上消除前宋的遗留的影响,压迫南人③。到了至元二十八年(公元1291年)正月桑哥失足,二月被定罪并籍没家赀,四月江淮等处行尚书省出榜文公布杨琏真伽的罪行④,五月“戊戌,遣脱脱、塔剌海、忽辛等三人追究僧官江淮总摄杨琏真伽等盗用官物”(《元史·世祖本纪》),则杨琏真伽作为桑哥党羽随着桑哥败露而被检举,然而他前此招致民怨的种种“罪过”都是在元世祖发纵指使下干的。朝廷追究之令甫下,旋即动摇。“甲辰,罢脱脱、塔剌海、忽辛等理算僧官钱谷”(《元史·世祖本纪》)。同日,桑哥下狱,七月伏诛。九月“丙午、立行宣政院,治杭州”。依上记事件的顺序,杭州行宣政院的成立的背景显然与桑哥失败后杨琏真伽在江浙的权力被褫夺有关,从另一角度看,即元室决定用一个新的俗人机构代替以往委任的僧人总统所。
    《至正金陵新志》卷六官守志⑤云:“行宣政院,从二品衙门。管理江南诸省地面僧寺功德词讼等事,……至元二十八年于建康水西门赏心亭上开设,系托托大卿为头院使,三十年迁院杭州。”则行宣政院最初设立在今南京市。据《两浙金石志》卷一四,杭州飞来峰摩崖至元二十九年闰六月行宣政院使脱脱夫人造像题名,可知行宣政院成立后在建康时间应不足一年即迁至杭州。
    托托或脱脱应是蒙古人,似即前记奉命察问杨琏真伽贪污案情三名官员之一,但另外之塔剌海、(张)忽辛等在行宣政院成立二十八天之后因理算钱谷受贿论诛(《元史·世祖本纪》至元二十八年十月癸酉;屠寄《蒙兀儿史记》说这两人就是因理算杨琏真伽钱谷枉法被诛),而脱脱在外。《至正金陵新志》说“托托大卿为头院使”,“大卿”似是对他原来官职的称呼,当日大司农司或泉府司长官习称大卿,它们与行宣政院使官阶大致相当⑥。
    与托托同时被任命为院使的还有杨谨,《两浙金石志》著录他在至元二十九年七月在杭州造多闻天王像题名,署衔“资政大夫行宣政院使”,资政大夫散官阶正二品,与其职事即院使从二品相对应,可知杨谨乃蒙古或色目人⑦。另外《元典章》卷五三“儒道僧官约会”,又《庙学典礼》卷四“三教约会”条均记至元三十年正月脱脱、叉木等行宣政院官人云云,知脱脱之外,行宣政院使还应有叉木。
      二、行宣政院初期行事
    托托何时去职,不明。从继任者张闾由江南诸道行御史台御史中丞转任行宣政院使时间推测(见后),我们暂时将托托等在职时期定在至元二十八年到成宗大德四年(公元1291-1300年),这数年内,行宣政院做了以下几件事。因受史料的囿限,这些并不足以反映它的工作全貌:
    1、通知各地大小僧官衙门:过去凡僧尼人等被人控告,僧司不问虚实或所犯轻重,便行枷锁监禁,甚至有将僧尼混杂同监,兹依中书省条画,今后除僧尼犯奸盗外,遇有控告,不得收监,止令取保候审;应收监者,僧尼必须分监异处(至元二十八年)⑧。
    2、与杭州等处寺院商定,过去多有不谙经教、不守斋戒、不习寺务、企图逃避差役的人,用钱买据,冒然为僧,今后如有要求披剃为僧者必须在诵经、写字、坐禅等方面稍有一长,由本寺住持耆老等保明,申报行宣政院,经院核准发给凭据,始得披剃出家(至元二十九年六月)⑨。
    3、请示中书省得准,凡僧(和尚)、道(先生)、儒(秀才)三方互有争执纠纷时,地方各级管民官员务须会合僧官、道录、学官(和尚每为头的,先生每为头的、秀才每为头的)一同鞫问,以便持平判决(至元三十年正月)⑩。
    4、向朝廷请示,前宋江南寺院原有田地水土,或为道士、儒人富户占据,已由官府判归原主者,如今又出现争讼,应如何处理,圣旨云仍归属原寺院,不许再争执(至元二十九年)(11)。
    5、嘉兴路祥符寺僧人惟宁与儒学争地,行宣政院签事张某到当地审理,把地判归儒学,下该路僧录司并嘉兴路总管府督责办理(至元三十年)(12)。按:这是今天唯一见到的行宣政院官员办事的例子。
    以上3、4、5三项反映了行宣政院处理杨琏真伽去职后遗留下来的若干问题,尤其是田地产业的争讼。行宣政院坚持在僧寺与道观、儒学之间发生争执时,地方官不能迳自讯问,务须与僧道儒三方为首者联席审判,反映了保护释教的立场。
    6、镇江地区练湖疏浚工程、谕旨命江浙行省、行御史台、行宣政院、廉访司官及本路达鲁花赤、镇守军官率士庶僧道修办,行宣政院分工组织僧寺道观出人服役(至元三十一年正月)(13)。
    7、行宣政院调查各处寺院往持出缺时,多有各级僧司(总统所、僧录司、僧正司)不行申禀,不做勘察,擅给寺外僧人以照会,俾之入寺任住持,以致该寺僧人兴讼,辄赴行宣政院陈告,兹依圣旨:今后寺院已有住持者,毋得动摇;倘住持出缺,须行申禀,依例令本寺耆旧僧众与有关寺院公平选举合适人员,取度牒文凭,拟定保结,报行宣政院核准。若查出各级僧司擅自委任住持,负责正官取招,首领官罢役免职(大德四年)(14)。
    另外,至元二十八年十二月十八日中书省一件奏事,应该与行宣政院有关,大意说,杭州省(按:同月改江淮行省为江浙等处行中书省,治杭州,故此处言杭州省)官人们报告在前宋时杭州省民按亩纳税,现在有些富户叫兄弟或儿子中一人出家为僧道,于是在他名下的田地则不必纳税;或有种官田者,因本人出家为僧也循例不交租子,经中书省与管和尚的官人们(按“指宣政院)商量,令杭州省官人们与僧官一起分拣,如属实,则依以前体例纳税,倘有另外情由,可令其申明,上谕:依成吉思汗圣旨,凡种田者便应纳税,不必问其情由(15)。八年以后,成宗大德三年(公元1299年)七月庚辰“中书省臣言,江南诸寺佃户五十馀万,本皆编民,自杨总摄冒入寺藉,宜加厘正。从之”(《元史·成宗本纪》)。杨琏真伽受元世祖的保护,迄未置之于重典,他遗留下来的五十馀万户平民逃避税役问题,如此,经过八年,才调查清楚开始解决。行宣政院在中书省、宣政院的督促下(此时杨琏真伽子暗普为宣政院使)。是否协同省台处理而无瞻顾,不得而知。
    《元史》记大德三年(公元1299年)五月“壬午,罢江南诸路释教总统所”。此是应帝师八思巴弟子、译经大师沙囉巴之请而作出的。沙囉巴初任江浙等处释教总统,大德元年(公元1297年)改任福建等处释教总统,据《佛祖历代通载》云,他看到僧官衙门冗员过多,风纪颓环,苛挠僧人,才建言废除的。既罢后,他即回到秦州(治今甘肃天水)隐居(16)。这样一来江浙释教事务的最高管理权力似全归行宣政院掌握,而无复政出多门,也就是说,从中央帝师系统派来的藏传佛教僧人享有的在江浙福建等地的宗教事务的管理权至此全部让与俗人组成的机构。
      三、行宣政院的几次废罢
    1、元武宗在位期间(公元1308-1311年),对于藏传佛教十分尊崇,以致宣政院曾经宣旨:凡俗人指斥诟詈西番僧人者都处之以截手断舌的酷刑。当时武宗的太子,即其弟弟、后来的仁宗,就加以谏阻。至大四年(公元1311年)正月武宗去世,仁宗在已亲政还未即位时,二月下令旨禁止宣政院违制度僧。同月甲寅“罢江南行通政院、行宣政院”。过了半个月,二月丁卯“罢总统所及各处僧录、僧正、都纲司,凡僧人诉讼,悉归有司”(《元史·仁宗本纪》)。他即位后,四月丁卯重申罢诸僧司这一命令。此即“除宣政院、功德使司两个衙门外”,全国各处僧官衙门一律停废,其印信一律拘收销毁,凡涉及僧人违法和诉讼案件全由地方官审理(17)。这是仁宗锐意改革庶务中的一项重大措施。其原因是仁宗早年曾居住在怀孟(治今河南沁阳),目睹僧官贪劣腐化的种种作为,他说:“在前我栲栳山(今山西永济东北栲栳镇)回来时,至潞州(治上党,今山西长治市)呵,平阳(路名,大德九年改晋宁,治今山西临汾)的僧录,腊月八日就潞州我的陆水寺里杀羊,唤歹妇女每吃酒;又和尚每告他则潞州里要了玖拾余锭钞来。”又认为“乾净的好和尚每,在寺里住着念经,与咱每祝寿也者;不乾净的歹和尚每要做僧官有。”(18)加以陪伴他出居怀孟、他的师傅李孟等汉人学者的反佛思想对他的这一决策也起了作用。李孟在仁宗嗣立之初,看到“释、老二教,设官统治,权抗有司,挠乱政事,僧道尤苦其挠,……(李)孟言……僧道士既为出世法,何用官府绳治!乃奏……罢僧道官,天下称快”(19)。在取消了行宣政院及其下属诸路府州县僧官衙门后,经过七年,到仁宗延祐五年(公元1318年)九月丁亥“立行宣政院于杭州,设官八员”(《元史·仁宗纪》)复置的原因不明。但仁宗在位期间,铁木迭儿为相,总领宣政院事,“纳江南诸寺贿赂”(20);杨琏真伽之子暗普任宣政院要职,备受宠信(21);仁宗及其母都崇信佛教,所以仁宗初年虽欲更张庶务,并非如儒臣所期望那样,就江南佛教事务作一番彻底改革。此外,我们看到《元史》中记皇庆元年(公元1312年)四月壬午敕:“僧人田除宋之旧有并世祖所赐外,馀悉输租如制,”《通制条格》卷二九皇庆元年四月十七日中书省奏读的是同一件事,大意说:当时中书省据江浙行省报告,宣政院官奏免僧道等税粮得到皇帝皇太后准许。中书省认为这适与一直奉行的政策相违,“省官与宣政院官互相闻奏不一”,请求前此这类圣旨懿旨应予拘收,嗣后颁旨,请依旧例。《元史》又记,皇庆二年(公元1313年)六月乙亥,“诏谕僧俗辨讼,有司及主僧同问,续置土田,如例输税。”《元典章》卷三三《和尚头目》说出颁下这道诏旨的原因,大意是以往革除了一切僧官衙门,如今帝师为首的僧人上奏反映政府叫和尚们交纳钱粮、叫寺院供应铺马、听任使臣歇宿,这样和尚们更加受罪,他们的学经和作法事更受到妨碍。从这两条史料看来,在征收税粮政策上,中书省与宣政院意见分歧,在地方官管理寺院事宜上,帝师替僧人们说话,而皇帝依违其间,谕旨更变无常。在这样的背景下,延祐五年之再立行宣政院是有其必然性的。
    2、行宣政院复立后经过八年,泰定帝泰定三年(公元1326年)八月罢行宣政院及功德使司,原因和执行情况,史文不载(22)。但《元史》又记文宗天历元年(公元1328年)十一月,从御史台臣言,罢行宣政院。此后两年内情况不明,至顺二年(公元1331年)二月戊申“立广教总管府,以掌僧尼之政,凡十六所:曰京畿山后道,曰河东山右道,曰辽东山北道,曰河南荆北道,曰两淮江北道,曰湖北湖南道,曰浙西江东道,曰浙东福建道、曰江西广东道、曰广西两海道,曰燕南诸路,曰山东诸路,曰陕西诸路,曰甘肃诸路,曰四川诸路,曰云南诸路。秩正三品。府设达鲁花赤、总管、同知府事、判官各一员,宣政院选流内官拟注以闻,总管则僧为之”(《元史·文宗本纪》)。原在杭州的行宣政院既然撤消,所辖事务归浙西江东道、浙东福建道二广教总管府处理,其上则有宣政院总领全局。通例:达鲁花赤职掌印信,僧人总管则握判署之权,这是有意抬高僧人的地位,但总管府的级别比行宣政院降低了三级,官员名额也减少了。
    文宗之所以在全国地方上作出这样大的更改,还不易释明。在元朝诸帝中,他是接受汉文化最深的一个。当他即位前住在建康,就认识许多南方僧人,受到汉地佛教文化的薰染。虞集颂扬他说:“天历天子,久潜金陵,清燕之暇,洗心于佛乘。凡行道明教之士莫不知名。”(23)他在建康即游览佛寺,修建寺塔,还曾沿江东去镇江金山龙游寺揽胜(24);即位后将在建康的住宅改建为大龙翔集庆寺并命祥僧大訢为第一任住持。这些都说明他对江南佛教僧侣素怀好感,设总管府一举也许出于他振兴汉地佛教的心愿。
    3、广教总管府只存在了四年,元顺帝元统二年(公元1334年)正月甲寅“罢广教总管府,立行宣政院”。这是《元史·顺帝本纪》的记载,同书卷九二百官志,云:“行宣政院。元统二年正月,革罢广教总管府一十六处,置行宣政院于杭州。除院使二员,同知二员,副使二员,同签、院判各一员。首领官:经历二员,都事、知事、照磨各一员,令史八人,译史二人,宣使八人”。从编制上看,官员八人,与廷祐五年九月再立时同。对比至元二十八年成立时的编制,即“设院使、同知、副使、佥院、同签、院判、经历、都事、照磨等员”(《至正金陵新志》卷六官守志)。官员中无佥院一员,馀全同,可知这第三次立院恢复了至元体制。
    《元史·顺帝本纪》记至正二十七年(公元1367年)五月“癸未,福建行宣政院以废寺钱粮由海运送京师”。这仍是原在杭州的行宣政院,因为前一年十一月明军攻下杭州路,这所机关随着元官员迁到福州,所以改称“福建行宣政院”。
    总结行宣政院立废变化,大致如下:
    A、1291(至元二十八年)——1311(至大四年)存在20年;
    B、1311(至大四年)——1318(延祐五年)废罢7年;
    C、1318(延祐五年)——1328(天历元年)存在10年;
    D、1328(天历元年)——1334(元统二年)废罢6年,代替以广教总管府;
    E、1334(元统二年)——1367(至元二十七年,元亡)存在33年。
    如此,行宣政院共存在约63年,其所以废罢数次,与元廷收权中央、减少机构或许有关,另外,朝廷在委任俗官(从方面大员到亲民之官)以管理释教的全权抑或听任僧人自治,重用僧人参预政治这一矛盾间游移,也可能引导到机构的取消变更。顺帝之再设行宣政院则是再度把权力收归地方长官之手。行宣政院下属各级僧司(其中也有皂隶等俗人)受仁宗于至大四年那次废罢的打击,至此时迄未恢复元气,因为至正四年(公元1344年)诸山主僧向丞相兼宣政院使脱脱抱怨他们在郡县管理下很苦,如坐地狱,请恢复僧司,脱脱说:“若复僧司,何异地狱中复置地狱耶?”(25)
      四、行宣政院与地方上其它机关的关系
    宣政院与枢密院、御史台品秩相等,用人奏事不必经过中书省,直通皇帝。杭州行宣政院品秩较江浙等处行中书省、江南诸道行御史台均低,在行政上与其它机关发生关系时,关系较复杂。
    大德五年(公元1301年)七月元廷命御史台检照宣政院并僧司案牍;至大二年六月,皇太子(即日后的仁宗)言,宣政院文案不检核,于宪章有碍,遵旧制为宜(26),至治元年(公元1321年)二月浙江僧人赴江南浙西道廉访司陈告行宣政院官吏违法纳贿,廉访司依照以往圣旨该司有权照刷行宣政院文卷,请示了江南行御史台,得准(27)。
    大德六年(公元1302年)正月诏“自今僧官、僧人犯罪,御史台与内外宣政院同鞫,宣政院官徇情不公者,听御史台治之”(28)。次年,中书省宣政院、御史台遣官至平阳路处理僧人犯法,即此令之实施(29)。“外宣政院”即杭州行宣政院,依此,它应会同江南行御史台鞫治大案。但我们看到,延祐七年(公元1320年)四月行宣政院咨中央宣政院谓依旧例约会行省、宣慰司及寺院住持一起审理一件僧俗争讼,而地方上诸衙门却推托不派官人出席(30)。可见会同审案并不容易实行。
    延祐六年(公元1319年)江南浙西道廉访司请示江南行御史台,既有权检察行宣政院文卷,如行院官及道领官等犯罪,是否比同行省一样究治,江南行御史台上报御史台,御史台奉旨廉访司依体例有权纠问行宣政院违法乱纪官员(31)。应注意的是前面谈过天历元年之罢行宣政院就是听从御史台臣建言的结果。
    至治元年十二月福建宣慰司报告中书省说:它接到行宣政院文书要他们参详僧人互殴成讼一事,他们认为宣慰司同行宣政院一样,也是二品衙门,且直属行中书省,非行宣政院的下级。中书省答复说此次行宣政院直接给福建宣慰司答付,于理不合,据前一年的决定,凡行宣政院与行省间有了相关公事,由行宣政院备咨(中央)宣政院,由宣政院转呈中书省,中书省移咨有关行省(32)。
    从这些事例来看,行宣政院受宣政院的领导,同地方上其它行政、监察单位又须合同办事,手续相当周折。所以从大德以后行宣政院使元廷多以江南行台御史大夫迁任、或江浙行省丞相兼任,一方面体现国家重视这一衙门,同时也为了它工作运转方便。
      五、关于行宣政院使
    由于史料綦缺,现知元代曾任行宣政院使者有以下数人:
    1、脱脱  托托  详前。
    2、杨谨      详前。
    3、叉木      详前。
    4、张闾 (章闾、张驴)据《至正金陵新志》卷六下官守志题名,至元三十一年任江南行台御史中丞;《元史·成宗本纪》大德三年三月被劾,敕勿问;《增集续传灯录》行端条谓大德四年(公元1300年)在行宣政院使任上,《元史·成宗本纪》大德十年(公元1306年)闰正月由行宣政院使调入为中书右丞。
    5、脱欢 哈喇哈孙之子,《元史》卷一三六有传,谓“进御史大夫,行台江南,寻拜平章,行省江浙进左丞相,兼领行宣政院”,据《至正金陵新志》卷六,延祐七年(公元1328年)上南台御史大夫,至治元年(公元1321年)受代。《金华黄先生文集》卷一一《凤皇山禅宗大报国寺题记》谓延祐七年任江浙行省左丞相领行宣政院事,但柯劭忞《新元史·行省宰相表》云泰定二年(公元1325年)正月升左丞相,致和元年(公元1328年)卒,则其在行宣政院使任上当在延祐七年至致和元年(公元1320-1328年)。
    6、高纳麟 高智耀之孙,《元史》卷一四二本传云元统初(公元1333年)任江南行台治书侍御史,寻升中丞。“至正二年(公元1342年),除行宣政院使。上天竺耆旧僧弥戒,径山耆旧僧惠洲恣纵犯法,纳麟皆坐以重罪。请行宣政院设崇教所,似行省理问官,秩四品,以治狱讼,从之,寻为江浙行省平章政事。”
    7、木岳石 据朱德润《存复斋文集》卷一《江浙行省右丞岳石木公提调海漕政绩碑铭》谓任行宣政院使,后升江浙行省右丞,推定任院使时间约在至正四年(公元1344年)或稍前。
    8、朶儿只 木华黎六世孙,《元史》卷一三九本传云,至正四年(公元1344年)迁江浙行省左丞相。宋濂《故文明海慧法师塔铭》云左丞相朶儿只继高纳麟领行宣政院事(《宋文宪公全集》卷一一)。
    9、拜住哥 见《元史》卷一八八迈里古思传,原任江南行台御史大夫,约在至正十九年(公元1359年)迁行宣政院使。
    10、廉惠山海牙 《元史》卷一四五本传云,字公亮,廉希宪之从子,至正中除佥江浙行枢密院事,迁行宣政院使。贡师泰《玩斋集》卷六《春日玄沙小集序》云至正二十一年(公元1361年)正月二十六日“宣政院使廉公公亮邀予于城西之香严寺”。《两浙金石志》卷一八杭州路重建庙学记江浙行宣政院使廉惠山海牙篆额。
    11、达识帖睦迩 《元史》卷一四○本传云,字九成,至正十五年江浙行省左丞相,寻兼知行枢密院事。宋濂《径山和上及公塔铭》云:“戊戌(至正十八年,公元1358年)江浙行省左丞相达识帖穆尔兼领(江南行宣政)院事”,《元史·顺帝本纪》至正二十年(公元1360年)八月庚戌,诏江浙行省左丞相达识帖睦迩加太尉兼知江浙行枢密院事,提调行宣政院事,便宜行事。又据本传,二十四年(公元1364年)为张士诚拘于嘉兴,自杀。因系出康里氏,故时人尊称之为康里公。
    12、朶耳 《元史·顺帝本纪》至正二十七年(公元1367年)十二月庚午,明兵由海道取福州,“行宣政院使朵耳死之”。
    这个名单是不完全的,元代中叶任院使者仅知脱欢一人,末叶稍详,也仅有六人。但可以看出院使出身皆为蒙古人或色目人;院使一职多由江浙行省左丞相兼任或江南行御史台要员迁转;脱欢以下五人多是按受汉文化影响较深者(脱欢“喜读书”;高纳麟之父高睿“有儒者风”;朶儿只“喜读书,不屑屑于章句,于古君臣行事,忠君爱民之道多所究心”、“心徇汉人”;廉惠山海牙至治元年进士;达识帖睦尔国子学生,均见《元史》本传。)
      六、关于行宣政院后期行事
    今日所能见到的史料多集中于记述行宣政院选定某僧主持某寺事。从宋濂《宋学士文集》、《增集续传灯录》以及个别元人文集中为僧人所作的塔铭、碑铭、语录序里,都可以见到行宣政院于某年命令某僧主持某寺,帝师于某年赐予其僧某一名号等等详细的记载。初步统计,从大德七年到至正末年(公元1303-1367年)间,奉行宣政院命任名刹住持者有38人,其中得到帝师封号者19人,占了一半,禅教不分,而以禅师受封者最多。行宣政院之行使任命权以顺帝期间最为活跃。
    本来僧寺住持出缺,依大德四年规定,应由寺僧公推本寺长老或延请外寺耆旧继任,最后报行宣政院核准,因为这类事务不可能听僧自主,否则将引起种种纠纷。所以选定任命及核准某寺主持的权力全在行宣政院之手,这样,行宣政院的机能就相当于南宋朝廷中的礼部祠部,只不过其管辖范围只限于江东、浙西、浙东、福建而已。前面所说的38人是见于记载的名僧,如无叟行端、月江正印、笑隐大訢、楚石梵琦、千岩元长等,帝师下赐的名号是在一般禅师、法师、论师、大师前加上四字、六字、八字的荣誉称,如月江正印被赐号为“佛心普鉴禅师”,楚石梵琦受赐号为“佛日普照慧辩禅师”,千岩元长受赐号为“佛慧国鉴大元普济大禅师”,接受名号者既引此为荣,在僧门中也流传为佳话。一名僧人之所以获得如此殊遇,本人学识优长、声名显扬(尤其以善于经营寺产、修建或修复寺院闻名)是主要的条件,而前辈的汲引,在朝人士的推荐这种外在条件也是非常必要的,其中经行宣政院使的介绍,直彻帝听,就更形便利。
    在行宣政院组织佛事活动中,泰定元年到二年(公元1324-1325年)间盐官州(治今浙江海盐)海溢岸崩,经中央召道士、番僧禳解后,院使脱欢亲身去上天竺拜佛,并召僧人同舟弘济到当地建水陆冥场(33)。此外,累朝皇帝,因祈冥福书写金字佛经而调用擅长书法的僧人,因校正律藏而召学问渊博的和尚入都;中央宣政院或帝师为新建庙宇拟名题扁(34);帝师或皇帝下赐僧人以护持、金襴法衣、玉环等等,也必定通过行宣政院。凡涉及僧人的民事诉讼,行宣政院本其职责,当然预闻。纳麟之于行宣政院中增设崇教所,必是当时狱讼繁多,与其它衙门会同解决时手续周折,所以才增设这一专门机构。
      七、余论
    元朝在杭州设立的行宣政院,作为帝师、宣政院这个垂直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保持寺院僧众的利益,尤其是经济利益是它的职责。元成宗元贞元年(羊儿年,公元1295年)政府宣布:对于江浙寺院在前宋时已有田地及入元后世祖赏赐的田地,一概不征收税粮;但对于寺院的扩张新收的田产,则必须依额纳税并出差役。这是经丞相完泽、宣政院使答失蛮和帝师吃剌思八斡即儿商议奏定的(35)。这样内容的命令此后竟重复下达多次,恰好反映江浙佛寺兼并平民田地,违抗政令,逃避税役的情况非常严重,已成难返之势。中书省、御史台以及接受儒家思想较多的官员,为了增加岁入,弥补国库的空虚,对于江南寺院经济之膨胀,一直主张抑制,而帝师、宣政院、行宣政院则采取纵容的态度,至少在寺院经商所得应该不应该纳税问题上双方争执得相当激烈(36)。皇帝、王室崇佛佞佛,有时不顾中书省已颁关于加派佛寺差役的命令,又赐旨蠲免某寺院乃至全部僧人的差役。当读《元史》时,我们往往发现中央政令前后矛盾,很可能是上层中意见的分歧所致。
    我们在前面讲到行宣政院在委任寺院住持上以顺帝期间活动最为积极,元诸帝中以顺帝在位时间最长,留存记录相对也多是个解释;我们能否从元后期江南僧寺经济的迅速增长对于政策的影响方面作些考虑呢?江南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到了元代后期寺院已拥有大量的田地、作坊、商店当铺并参加海外贸易,这样在社会上成了一个握有经济实力的地主集团,声势可以左右地方当局的意向,为了保障江南财富北运供给大都,地方官员积极与大寺长老联络,搞好关系,是必有的举动。政府选择熟悉汉文化,能与禅僧交友的大员,任命他们为江浙行省长官并使之兼行宣政院使这一要职,正清楚地表示中央特别优待江南寺院的考虑,这样若与当年元世祖重教轻禅;重用僧人、推广移植藏传佛教于江南的方针相比较,明显地看出逆转的倾向。在这一新的方针指引下,受到行宣政院的保护,寺院库藏不虞匮乏,高级僧侣且享受着闲适舒服的生活,入寺为僧成为青年知识分子谋生的一途。元后期江南寺院里出现几代儒僧,工诗文、广交游,同南人中的达官士绅,声气呼应,其中佼佼者受召入都,被皇帝、帝师接见,受赐名号法衣等,使禅风复振,而江南上层文化生活呈现一派释儒共荣的局面,这是值得研究的一个文化史上的题目,因为离本文题目太远,不能细谈了。
    注释:
    ① 朱德润:《存复斋文集》卷四,《行宣政院副使送行诗序》,写于至正六年(公元1346年),内云:国家混一区宇,而西域之地尤广,其土风悍劲,民俗尚武,法制有不能禁者,惟事佛为谨且依其教焉。以故自河以西直抵吐蕃、西天竺诸国邑,其军旅选格、刑赏金谷之司,悉隶宣政院属,所以控制边陲、屏翰畿甸也。独江左右郡县,以释氏教,属行宣行政院而俾其徒岁课梵典、守持戒律,以祝愿睿算万年,此佛之所以盛于中国也。可见当时人士对于宣政院、行宣政院的分工看得很清楚。
    ② 元人称杨琏真伽为“总摄”、“总统”不一,《两浙金石志》卷一四,至元二十四年郭经历题名署衔为“江淮诸路释教都总统所经历”。又,元时以“吉祥”为僧之美号,见钱大昕《十驾斋养新录》卷九“僧称吉祥”条。
    ③ 陈高华:《略论杨琏真伽和杨暗普父子》,《元史研究论稿》页三八五--四○○,论述杨琏真伽生平最为详尽。宿白学长《元代杭州的藏传密教及其有关遗迹》(《文物》一九九○年第十期)研究杨琏真伽等在杭州的密教文物遗存,既精且详。
    ④ 《庙学典礼》卷三。
    ⑤ 《至正金陵新志》,用台湾成文出版社《中国方志丛书》(第436号)影印至正四年刊本。
    ⑥ 大司农卿正二品《元史》卷八七百官志)泉府司,始置于至元十七年十一月,掌领御位下及皇太子、皇太后、诸王出纳金银事;后为和礼霍孙奏罢,二十二年八月复立,秩从二品;二十六年闰十月胡颐孙遥授为泉府大卿,行泉府司事;二十九年二月泉府大卿亦黑迷失并为福建行省平章政事,均见《元史·世祖本纪》,立智理威为太府卿,畏吾儿萨理为行泉府太卿,并见《元史》卷一二○、一三○本传。
    ⑦ 《元史》卷八三选举志:“蒙古、色目,初授散官或降职事,再授职,虽不降,必俟官资合转,然后升职。”
    ⑧ 《元典章》卷四○,刑部二,《系狱》。
    ⑨(14)(17) 《元曲章》卷三三,礼部六,《释道》。
    ⑩ 《元典章》卷五三,刑部十五,《约会》。
    (11) 《越中金石记》卷八,大德五年立开元寺首楞严神咒幢。
    (12) 《两浙金石记》卷一四元嘉兴路儒学正礼堂基地本末碑,立于至元三十一年四月。
    (13) 《至顺镇江志》卷七丹阳县练湖。
    (15) 《通制条格》二九,僧道。
    (16) 陈得芝:《元代内地藏僧事辑》,《中国佛学》,创刊号,香港版。
    (18) 《通制条格》卷一九《僧道·词讼》。
    (19) 《元史》卷一七五《李孟传》。
    (20) 《元史》卷一七五《张珪传》。
    (21) 同注③,张高华文云暗普至迟在至元三十年(公元1293年)任宣政院长官,直到延祐元年(公元1314年),仍任此职,先后延续二十年以上。
    (22) 《元史·泰定帝本纪》泰定三年八月甲午条。
    (23) 《江宁金石记》卷七《方山重修定林寺记》。
    (24) 《至正金陵新志》卷一一下,大崇禧万寿寺、天禧寺,参看《宋文宪公全集》(《四部备要》本)卷三五,《游钟山记》。《至顺镇江志》卷九龙游寺。
    (25) 《元史》卷一三八《脱脱传》。
    (26) 《元史·成宗本纪》、《武宗本纪》。
    (27) 《元典章新集·至治条例大全》“僧尼诬告官吏廉访司追问”条。
    (28) 《元史·成宗本纪》。
    (29) 《元史·成宗本纪》大德七年五月辛亥条,《通制条格》卷六选举。
    (30) 《元典章新集·至治条例大全》“僧俗相干词讼”条。
    (31) 《南台备要》“纠向行宣政院官吏”条,见《永乐大典》卷二六一○一,册二页一三○八,中华版。
    (32) 《元典章新集·至治条例大全》“行宣政院文移”条。
    (33) 《佛祖统记》泰定二年条、《元史·泰定帝本纪》、《元史·河渠志》、《宋文宪公全集》卷二八《普福法师天岸济公塔铭》、《明高僧传》弘济传。藏文史籍《萨迦世系史》(陈庆英、高禾福、周润年译本)页二二九)记帝师贡噶坚赞贝桑布任帝师时,不时发生海啸,大师施用咒术使海水降退。贡噶坚赞贝桑布,元人译名作公哥几监藏班藏卜,据《佛祖历代通载》、《释氏稽古略续集》均谓元顺帝即位改元元统(公元1333年),礼请他为帝师,则事在盐官州海溢办禳解法事数年之后。
    (34) 《至正金陵新志》卷一一上祠庙寺观“自归附至今,建置颇多,其题扁,或经集贤、宣政院定拟。”
    (35) 《元典章》卷二四(户部)元贞元年闰四月颁“僧道租税条例”,《通制条格》卷三(户令)皇庆元年四月十七日中书省奏。
    (36) 《通制条格》卷二九大德八年四月初五日中书省奏谓宣政院与剌马(喇嘛)帝师商量寺家开一两个小店铺,“做些小买卖”,不应纳税;也里可温、答失蛮经商者,依中书省官员意见,应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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