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论明朝军制的演变
范中义

【专题名称】明清史
【专 题 号】K24
【复印期号】1998年04期
【原文出处】《中国史研究》(京)1998年02期第129~139页
【作者简介】范中义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科学院战略部


    朱元璋以武力夺取政权后,统一全国武装力量的编制、体制,建立了一系列军事制度。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制度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本文仅就正规军的兵役制度、组织编制、领导体制和军饷供应等方面的变化作初步探讨,以求教于方家,至于地方武装力量的变化另作讨论。
      一
    明朝实行三种兵役制度:世兵制、募兵制和征兵制。
    明初没有募兵制和征兵制,只有世兵制。世兵制的军士编制在卫所中,主要任务有二:一是守卫地方,一是屯田生产。守卫地方城池的称守军,进行屯田生产的称屯军。屯军以屯田生产的收获供给自己也供给守军。整个军队基本上是一个自给自足的武装集团。因此朱元璋说:“吾养兵百万,要不费百姓一粒米。”(注:《续文献通考》卷一二二,商务印书馆万有文库本。)
    世兵制和自给制是明初军队的两大特点,有其价值。但这两种制度本身的弊端则决定了卫所军必然走向衰败。
    军队是一个武装集团。它担负着对内镇压百姓反抗,对外抵御外敌侵犯的任务,需要不断增强战斗力。世兵制本身和增强战斗力是相矛盾的。因为军官和士兵的世兵制,必然使这支军队老少搀杂。明代军官一般15岁可以袭职,60岁退役。袭职军官尽管经过考试,但经验不足,未经战阵,既难以带好部队,更难带兵打仗。而那些下级军官年过半百尚且服役,也不符合战斗需要。军卒的袭职大体和军官一样。未成年的士兵和年迈者混杂在一起,战斗力必然低下。景泰之后,在京军和边军中实行分拨训练,企图解决这老少强弱搀杂的矛盾,但兵额有限也必然削弱整个军队的战斗力。嘉靖年间,明卫所军队在抗倭战斗中十战九败,这是一个重要原因。士兵的成份对军队战斗力有着重大的影响。明朝卫所军的士兵成份,是导致卫所军战斗力低下的原因之一。要提高军队战斗力,就需要改变士兵的成分,打破世兵制。
    自给制,军队以自己的屯田收入供给自己。第一,他使军队基本上成为社会上一个封闭集团,不仅组织上,生活上也基本是独立的。整个保卫国家的任务不是由这个国家的全体居民负担,而是基本落在这个封闭集团身上。这种沉重的军役负担,时间一长他们就要想方设法逃脱。第二,在当时生产力的情况下,这一集团内部自给,必然加重对屯军的剥削,也当然降低守军的待遇,军卒的生活低于全国百姓的生活水平。军队和地方的反差,使得军卒不安起来,骚动起来。他们想摆脱沉重的徭役,过上富裕的生活,唯一的办法就是脱离军队。军官的腐败更促进了军卒的逃亡。军官为了发财,侵占军屯,役使士卒耕种,使卫所军粮饷供应不足;军官克剥军卒,使他们更加困苦;军官贪图贿赂,放纵士卒逃亡;军官贪图军卒月粮,军卒逃亡不予追报。因此卫所军缺额越来越严重。正统三年(公元1438年),即建国70年后,逃亡官军竟达1633664人(注:叶盛:《水东日记》卷二二《府卫官旗军人数》,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219页。),占在籍官军一半还多。到了嘉靖年间,有的地方逃亡军士达到在籍军士70%左右(注:据郑若曾《筹海图编》卷三《广东兵防官考》所载的官军数计算,广东的廉州等7卫旗军缺额达69.8%,而海安所获额76.9%,双鱼所缺额77.4%。\)。而那些没逃亡的军士也多为老弱疲癃不堪作战之辈。朱元璋建立起来的强大的卫所军队这时已经战不能战,守不能守。世兵制的兵役制度由于它的自身矛盾运动,已经走到了死胡同,明廷不得不采取其它办法来补充兵员,这就是一佥派民壮(征兵制),二实行募兵。
    佥派民壮制度可追溯到朱元璋时期。朱元璋定江东后,就曾循元制设立管领民兵万户府,平时对老百姓进行训练,有事征战,事平复还为民。弘治七年(公元1494年),立佥民壮法,以州县为单位征兵,平时由各有司进行训练,遇警守卫城池,虽然担负着一定的正规军任务,弥补正规军的不足,但依然是地方部队。正德年间,王守仁任南赣巡抚时,抽调民壮的精干者,编组成军,用来平息当地的农民起义,使这种地方部队有了正规军的职能。嘉靖年间,有的民壮还编入边海防军中(注:据范莱《两浙海防类考续编》卷二载:浙江海防军原有39总(每总四五百人)中,有6总是民壮。至隆庆四年(公元1570年),减募兵,增民壮,致使40总中,有15总为民壮,占37.5%。\),这样民壮就算常备军了。这时民壮的佥派方式也发生了变化,正德年间,王守仁汰去机快民壮内疲弱不堪者,令他们出工食银,由各地方政府用这些工食银召募民壮和犒赏精兵。这又使佥派的民壮逐步走上召募民壮的轨道。民壮也由征兵制走上了募兵制。嘉靖年间,东南沿海海防军中的民壮,大体就是由各县按里该佥派多少民壮而出的工食银雇募的。这时佥派民壮也已衰落,而由雇募的民壮所代替。
    民壮虽然是召募的并承担着正规军的任务,但他和正规军依然有别。他是地方出钱雇募、只能作为守卫出钱地方的力量,而不能像正规军那样,可东征西戍,远调各地作战,依然不能完全代替过去的卫所军。因此,募兵就成了弥补卫所军不足的不可或缺的手段。
    募兵始于正统年间。《明史·兵志》载:“正统二年,始募所在军余、民壮愿自效者,陕西得四千二百人。”嘉靖年间,随着军备废弛,卫所空虚,军事斗争激烈,募兵在南北更加普遍地推行开来。在浙江沿海,募兵已占近70%(注:据范莱《两浙海防类考续编》卷二载:浙江原有(指嘉靖末隆庆初)军队39总,其中募兵27总,占69.2%。以后增加民壮数,募兵数有所下降,到隆庆四年,下降到42.5%,但募兵和召募的民壮加起来仍占到军队的80%。\),成为明军中的主要成份。北方九镇的募兵没有沿海那么多,但《明史·兵志》中讲:宣府镇“弘治正德以后,官军实有者仅六万六千九百有奇,而召募与士兵居其半。他镇率视此”,看来也不少。
    募兵和卫所军有明显的区别。募兵不是世袭的,是应募而来,身虽为兵,仍隶民籍,退伍仍为民。由募兵组成的军队,不像卫所军那样是国家经制,不轻易变动,而往往是随着形势扩编或缩编。募兵完全是战斗部队,而不像卫所军那样,有的担负屯田任务。募兵的薪饷来源于国家财政,而不像卫所军初期那样主要来自屯田所获。募兵的饷银比卫所军丰厚,比民壮也高(注:在南方一般募兵月银9钱,而民壮只6钱。参见《纪效新书》(18卷本)卷四;《嘉靖惠州府志》卷一○;万历《漳州府志》卷七。)。募兵制的实行使明军脱离了过去那种亦兵亦农的状态,成为名符其实的国家常备军。这是一个进步。
    募兵制与世兵制比较起来有其优点。募兵有挑选的余地,完全有条件选择青壮年。募兵的薪饷比卫所军高出一倍甚至几倍,管理得好,可使士兵安心服役,军队比较稳定。募兵没有卫所军携带的家属拖累,更适合于东征西戍,机动作战。募兵来自百姓,兵虽丰富,缺额可以随时募补,保持军队满员;不需要可以随时裁减,节省军费。总之,募兵制比世兵制更有利于建立一支能征善战的精锐部队。但实行募兵制能否建立一支精锐的部队关键在于募兵之人和领兵之人。嘉靖年间,在东南沿海谭纶和戚继光都亲自募兵,募后严加训练,所以都成了精兵,尤以戚继光的“戚家军”更为有名。而明末往往不是将领亲自募兵,募兵一人,领兵为另一人,募时不加挑选,募后不加训练,逃跑不加追究,所以这时募兵组成的军队同卫所军一样不能打仗。
      二
    卫所是明初确定下来的军队编制。该编制10人为1小旗,5小旗为1总旗,2总旗为1百户所,10百户所为1千户所,5千户所为1卫。一般1卫为5600余人。陆军、水军、骑兵编制统一,概莫能外。到了明代嘉靖年间,随着武器装备特别是火器的发展,募兵制的实行和战争的频繁激烈,编制也发生了变化(注:这种变化应该说从景泰年间已经开始。景泰初,于谦改革京军三大营为团营以及当时某些边镇的分拨训练,就开始了编制的变化。)。这种变化是全面的,既包括水军,也包括陆军,既包括地方部队,也包括京营。
    水兵改变了明初实行的卫所制,实行了营哨制。洪武三年(公元1370年)三月,朱元璋建立了水军等24卫,每卫配备战船50艘。平时每卫以军士350人保养修理战船,战时以卫所军登船出海作战。但到了嘉靖年间,水军按船大小和担负的任务不同,实行不同的编制。如戚继光的水军,一艘战船是一个编制单位。船设捕资(船长)1人、航海保证人员(包括舵工、缭手、扳招手、碇手)若干名、战斗士兵若干甲,每甲10人,设甲长1人。联5艘战船为1哨,2哨为1营(司),2营为1部,从而形成了部一司(营)一哨一船的组织编制。平时训练和战时作战编制相同。这种编制改变了明初那种平时战船和战士分离的状况,使船和人牢牢地结合在一起,有利于专业训练和战斗力的提高。这是一个重大的进步。它使水军再不是过去那种陆兵加舰船,而成了真正意义上的水军。
    嘉靖年间,陆兵中出现了一个新的兵种——车兵。车兵,尽管不同时期和不同地域的编制不同,但都不是过去的卫所制。嘉靖年间,俞大猷在大同镇的车兵编制为车一乘用兵50人为1队,13队为1小营,13小营为1大营(注:俞大猷:《正气堂集》卷一一《大同镇兵车操法》,道光二十一年刊本。)。隆庆年间,戚继光在蓟镇的车兵编制是一车20人,分奇正2队。正队10人,由车正统领;奇队10人由队长管理。2车为1联,4车为1局,设百总1人;4局为1司,设把总1人;4司为1部,设千总1人;2部为1营,设中军1人、营将1人(注:戚继光:《练兵实纪杂集》卷六《车营解》,嘉庆二十四年刊本。)。万历年间,俞大猷在京的车兵编制为每车一乘用兵25人为1队,10车为1司,12司为1营(注:俞大猷:《正气堂续集》卷六《京营战车近议》,道光二十一年刊本。)。天启年间,孙承宗车营的编制为一车25人为1队,4车为1乘,4乘为1衡,2衡为1冲,4冲为1营(注:孙承宗:《车营叩答合编》,保阳济美堂傅氏藏版。)。车兵之所以采取这种编制完全是从提高战斗力出发的。因为这种编制是和战斗的营阵一致的,便于平时管理、训练和战时作战。车兵实为车载炮兵,采用这种编制易于形成车城,充分发挥火器的威力和车的屏蔽作用,有效地抵御敌骑兵的冲突。车营又都与骑兵营相配伍,形成车步骑营,能防御,能进攻,能追逐,是抵御敌骑兵冲突的有效阵法。
    陆兵中步兵和骑兵的编制再不是卫所制,而是营哨制或营制。就全国来讲,步骑兵的编制纷繁复杂,不统一。嘉靖年间,戚继光在《纪效新书》(18卷本)中,列出其军队编制为12人为队,队有长,4队为哨,哨有长;4哨为官,官有哨官;4官为总,总有把总。嘉靖四十二年,浙江巡抚赵炳然在其《海防兵粮疏》中,为统一浙江兵制,提出:“其于陆兵,仿古什伍之制,五人为伍,二伍为什,外立什长一名;三什为队,外立队长一名;三队为哨,外立哨官一员;五哨为总,外立把总一员;五总为营,俱属主将一员……举一营而各营无不同也,举一总一哨一队而各总、哨、队无弗同也。”(注:《明经世文编》卷二五二,中华书局影印本。)这就是营、总、哨、队、什的编制。浙江以后军队的编制大体如此。天启年间,徐光启在《兵法条格》中列的军队编制是5人为伍,25人为队,5队为哨,5哨为部,5部为营。从以上所列的军队来看编制,尽管有些不同,但大体还是相同的,每营3000人左右,都有营、有哨,可以称为营哨制。
    北方九镇的编制和以上的编制有所不同。一般说来10人为甲,内甲长1人;50人为队,外有管队和贴队各1名;500人为总,外立2把总(也有每把总各管5队者),3000人为营,营有参将1员(注:参见吕坤《安民实务》和《宣府镇志》。)。这种编制没有哨这一级,但和卫所制也完全不同。戚继光在蓟镇的军队编制与卫所制的差别更大。它12人为队,队有长;3队为1旗,旗有旗总;3旗为1局,局有百总;4局为1司,司有把总;2司为1部,部有千总;3千总为1营,营有将官1员、中军1员(注:戚继光:《练兵实纪杂集》卷六《车营解》,嘉庆二十四年刊本。),每营也是3000人左右。嘉靖后京营军队的编制大体和蓟镇军队的编制相同。京军三大营(三千营已改成神枢营)各分战兵、车兵、城守兵等10营,共30营。在京的78卫军卒分隶于这30营中。营的长官或副将、或参谋、或游击将军、或佐击将军,其下是千总、把总(注:万历《明会典》卷一三四《兵部十七·京营》,中华书局缩印本。)。营一般也是3000人。
    新的编制出现后,卫所军中的青壮军卒都编在营哨(或营)中。卫所依然存在,但已不是战斗组织。新的编制和卫所不同,其所担负的任务也不完全相同。卫所是平时组织,它驻守一定地方,训练部队,组织屯田。营哨(或营)则是单纯战斗组织,它训练部队,东征西戍,进行战斗而不负责屯田。卫所的军官平时虽训练部队,战时则不一定指挥其部队作战;营哨(或营)的军官平时训练部队,战时就带领所练部队作战。
    营哨制(或营制)比卫所制更有利于军队的平时管理和战时作战。卫所制的百户管10小旗,千户管10百户。人的精力有限,难免顾此失彼。就战术来讲,明代中后期多实行一头两翼或一头两翼一尾阵,即以一部为正面主攻,两部为侧翼助攻,余者策应。1百户10小旗,1千户10百户的编制也不适合这种战斗队形的需要。而营制上级辖下级不过5,平时管理以1管5或更少,没有顾此失彼之虞;战时可以成建制地担负头和翼,下辖5个建制单位的可以成建制地编为中军或策应部队,发挥编制的整体战斗力。有利于管理和作战是明后期编制的优点,也是卫所演变成营哨的原因。由此可见,明代后期军队的编制比前期更严密。这是一大进步,是人们对军队管理和作战指挥认识更深化的体现,便于提高部队的战斗力。正因为如此,时至今日军队的编制大体也是这样。
    这种编制对于明朝中央集权的统治也有不利的一面,就是军官和士兵结合得更紧密,军队易于成为军官的私人势力。但从历史来看,明朝后期虽然有的将领不服从中央调遣,但并没有造成军阀割据的局面。这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领导体制的变化,文官参与军队管理是其原因之一。
      三
    明初,中央军事领导机构有五军都督府和兵部。五军都督府管理都司卫所,战时朝廷派遣都督挂将军印率军出征。兵部平时职掌全国武卫官军的选授、简练、镇戍等政令,战时奉皇帝命令调遣部队。但随着卫所制的破坏,五军都督府的职权越来越轻,而兵部之权则越来越重。
    明初,五军都督府的职掌具体言之主要有如下四项:一是卫所军官的选拔、袭替,一是卫所军的操练,一是卫所屯田事宜,一是军情声息。但对这些事情的处理,五军都督府没有最后决定权,而是“移兵部”或“移所司而综理之”。这本身就说明其权力是有限的。它只不过是兵部等文官各部管理军事的中介机构。但就是这种有限的权力,后来也大加削弱。军官的选拔、袭替,明初总是要通过五军都督府,但后来就不再通过它。万历《明会典》载:“凡在京在外武职袭替优给,都司卫所呈送该府,行奏过送兵部奏请定夺。……后行奏俱改属兵部。”(注:万历《明会典》卷二二七《五军都督府·五府通行事例》。)明初,都司卫所的军事长官的任命都要通过五军都督府,但后来总兵、参将的任命就不关五军都督府的事。可以说,明后期五军都督府对非卫所军官的升迁任命连过去那种中转的权力也没有了。
    军队操练和军情声息之事,明后期的五军都督府也是无权干预的。因为操练军队、军情声息由各地的巡抚、总兵以及他们的下级将领负责。他们与五军都督府没有上下级关系,不需要向五军都督府报告,而直接向他们的上级总督或朝廷报告情况。
    屯田之事,随着储粮户部郎中(或主事)的设立,在边防等地逐渐形成了总督、巡抚、户部郎中(或主事)和兵备的管理体制。具体开垦荒地、清理屯田等事由户部郎中(或主事)和兵备负责。过去那种军屯情况完全由都司、卫所报告给都督府(注:万历《明会典》卷二二七载:“凡都司卫所屯粮,每年收过数目,通关类缴,其支用过总数,造册送该府,转行户部知会。”),然后再转行给户部的程序,已被打破,兵备可直接向户部报告清理屯田和拨军屯种情况。五军都督府管理屯田之职掌已大为削弱。
    “都督府掌军旅之事,各领其都司、卫所,以达于兵部。”(注:《明史》卷七六《职官五》,中华书局校点本。)由于卫所制的破坏,新的兵役制度的实行,军队编制体制的变化,它职权的削弱是必然的。当然,这并不是说它失去了过去的一切职权,只是说它的职权已不可能像过去那样遍施于军中,总督、巡抚、总兵所管辖营制的军队则不受他的管辖。
    相比之下,兵部权力则有所加强。兵部权力本来是不小的,但后来往往超出了这个权力。《明史·兵志》讲:兵部“尚书掌天下武卫官军选授、简练之政令”,并不职掌军队的作战方略和具体指挥。“相机战守”本是前线指挥员的职责,但兵部后来也进行干预。崇祯十四年(公元1641年),松山之战前,蓟辽总督洪承畴决定采取持久防守,守而兼战,正中出奇的战法粉碎清军对锦州的围困,但兵部尚书陈新甲提出四路进兵的计划,并催促洪承畴立即进攻,结果遭到松山之败。可见后期的兵部不仅掌握军政,而且干预具体的作战方略和作战指挥,兵部尚书俨然成了明军的总参谋长。“将在外,君命有所不受”,这是一条指挥原则。明后期兵部权力过重,干涉前线指挥员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作战方略和具体指挥,这往往是导致战争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
    五军都督府权力的削弱和兵部权力的加重,表明明朝的军事领导体制一直沿着以部制府,以文制武的方向变化着,也表明明朝的军事领导体制渐趋于统一,统一于文官的兵部。明建国之初,大都督府总揽军旅、军政大权,建立五府、六部后,军旅、军政之权分属于五军都督府和兵部,而明后期军旅、军政之权又趋于统一于兵部。军队应该是一个高度集中统一的武装集团,因为只有高度的集中统一才有较强的战斗力。从这个角度来看,明后期五军都督府权力的削弱和兵部权力的加强是一种进步,对增强军队战斗力有利,而统一于文官的兵部又不会对皇权构成威胁。因此可以说,明后期基本建立了既能增强军队战斗力,又不妨害中央集权的中央军事领导体制。当然这种领导体制并不完善,兵部对前线指挥干预过多就是其中之一。
    明初,地方军队领导体制平时和战时不同。平时的军队训练、守御、屯田等都由都指挥使、指挥使、千户、百户等层层负责。都指挥使是一地区的最高军事长官。到战时又是另一套。朝廷派出将领,挂将军印,称总兵官,指挥临时调集的某几个卫所或某几个卫所的部分官兵,进行作战。战后总兵交回将军印,军队各回卫所。这就是《明史·兵志》所讲的“征伐则命将充总兵官,调卫所军领之;既旋则将上所佩印,官军各回卫所。”但这只是明初总兵官情况中的一种,可称其为征伐总兵官。还有另一种总兵官,即镇守总兵官,如镇守辽东、宣府、大同的总兵官等。他们也挂印,称将军,但并不是有征伐才任命的,也不是“既旋则将上所佩印”,官军也不是各回卫所。他们是常驻一地,卸任方归,并要由他人代替。他们是该地区的最高军事长官,都指挥使受其节制。而征伐总兵官则不局限于某地,很难说他们节制某地的都指挥使,当然都指挥使被任命为出征时的下级将领是另外一回事。
    明初,镇守总兵官的权力相当大。如宣府镇,永乐时总兵官的职掌为:“整饬兵备,申严号令,练抚士卒,振作军威。务要衣甲整齐,器械锋利。城堡墩台坍塌以时修治坚完,官军骑操马匹责令饲养膘壮。仍督屯田粮草,并一应钱粮不许侵欺。遇有贼寇,相机战守。”(注:《宣府镇志》卷二《诏命考》,1969年台湾学生书局影明嘉靖四十年刊本。)这就是说练兵、作战、筹饷均由总兵官负责。这样,第一,都指挥使受其节制,成了他的下属官,地位降低了;第二,改变了练兵将领不指挥作战,指挥作战的将领不管练兵,兵将分离的作法,有利于提高部队战斗力;第三,事权专一,增强了总兵的责任心。当然,这样也存在着一种危险,即总兵可能拥兵自重,称霸一方,威胁中央集权的统治。明廷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正统之后,较为普遍地派巡抚等文官参与部队管理,削弱总兵官的权力。再以宣府为例。正统年间,任命总兵官的敕书中“务要衣甲整齐……并一应钱粮不许侵欺”的一段职责没有了,即不再执掌衣甲、兵器、城堡、屯田、钱粮等等,而增加了“凡一应军机之事,须与巡抚等官从长计议停当而行”(注:《宣府镇志》卷二《诏命考》,1969年台湾学生书局影明嘉靖四十年刊本。)。就是说,总兵再也不能独自决断军机,事事要同巡抚商量,而且“毋得偏私执拗,乖方误事”(注:《宣府镇志》卷二《诏命考》,1969年台湾学生书局影明嘉靖四十年刊本。)。与此相反,派往军队的文官巡抚,权力则相当大,不仅有将领的职权,管理过去总兵管的屯田、粮饷、衣甲、器械、城池修缮,而且还有参奏权和便宜处置权。表面上,巡抚和总兵官是平行的,遇有重大事情共同商量,而实际上,总兵官的地位比巡抚要低。这之后,文官对军队的控制进一步加强。在边防、海防均设总督,临时用兵还设经略、经理等。总督协调较大地区的军政事务,总兵、巡抚均受其节制;敌人进犯时,可以协调所辖地区的军队,相机战守;辖区内的军务,兵马钱粮,可以“便宜区处”,是更大地区的军政最高长官。总督的设立扩大了防区的范围,有利于协调较大地区的军事行动,抵御敌人较大规模的进犯。
    明初地方最高军事长官为都指挥,一变而为总兵官,再变而为巡抚、总兵官,三变而为总督。这种转变基本是沿着两个方向进行的:一个是将平时体制转变为平战结合的体制,一个是文官参与军队管理,加强对军队的控制。
    明初,军队出征,即平时体制转变为战时体制要设总兵、参将等指挥官,以便对敌作战。后来就是把这种战时体制运用到平时,形成了平战结合的领导体制。这种体制平时训练军队的将领就是战时指挥作战的军官。为了取得战争的胜利,平时这些将领就要认真操练部队,比卫所军的将领责任心更强;战时将领熟悉所属部队士兵的情况,士兵能较好地体会将领的意图。这对夺取战争胜利是十分有利的。因此,这种变革是一进步。
    文官参加军队的领导和决策,一则是由于明代后期的将领多为一介武夫,素质较低,往往没有政治头脑,不能很好贯彻朝廷的意图;一则是朝廷对将领不放心,担心他们会威胁自己的统治,所以采取“太阿之柄不假武臣”的政策。这种政策有两面性。一方面使将领地位下降,不能充分发挥将领的才能。将领中并不都是一介武夫,其中也有的既有政治头脑,又有军事才干,但由于他们处处受文官制约,才干受到压抑,甚至导致战争的失败。另一方面,文官管理部队,有利于部队的稳定和贯彻朝廷的意图。由于文官受过较多的文化熏陶,比武官更能忠实地执行朝廷的命令,其中也不乏具有军事才干者。因此,他们参加军事决策,对稳定部队,使部队真正成为统治阶级的工具更有利。明朝后期没有发生大的军队叛乱,明朝农民大起义过程中,也没有形成军阀割据的局面,和文官执掌部队不无关系。
      四
    明初,卫所军的粮饷主要来自卫所军的屯田收获。具体军饷有多少来自屯田,虽然已无法确切知道,但从几个方面可以进行判断:
    第一,从明廷规定的明军拨屯的分数来看。洪武二十五年(公元1392年),朱元璋“命天下卫所军卒,自今以十之七屯种,十之三城守”(注:《明太祖实录》卷二一六洪武二十五年二月庚辰,台湾历史语言所校印本。)。朱元璋还下达过某些卫所军全部屯田的命令。朱棣在永乐二年(公元1404年)更定屯田法时,虽没有规定具体比例(注:其法规定:“守城军士视其地之夷险要僻,以量人之屯守为多寡。临边而险要者则守多于屯,在内而夷僻者则屯多于守。地虽险要而运输难至者,屯亦多于守”(《明太宗实录》卷三○永乐二年四月甲午)。),但从实行的情况看,屯田的军士还是多于守城的军士,腹里尤其如此。军士屯田一分,洪武三十五年(建文四年,公元1402年),规定纳正粮12石,余粮12石。正粮归军士自己用,余粮12石上交(注:万历《明会典》卷一八《户部》五《屯田》。),作本卫官军俸粮。这就是说,每一个屯军可以养一个守军。如真能按这个规定执行,屯田不但能够供给军队粮饷,而且有余。就是永乐二十年(公元1424年)朱棣实行的“余粮免其一半,止纳六石”(注:万历《明会典》卷一八《户部》五《屯田》。),若三分守城,七分屯田,军队也完全能自供粮饷。
    第二,从某些记载来看。万历《明会典》记载:甘肃镇甘州左等15卫的屯田收入“足供军需”(注:万历《明会典》卷二八《户部》一五《会计》四《边粮》。);大同镇“国初军饷止仰给屯田”(注:万历《明会典》卷二八《户部》一五《会计》四《边粮》。);延绥镇“粮草数至盈十万”(注:万历《明会典》卷二八《户部》一五《会计》四《边粮》。)。这些都是边镇的情况。内地往往屯军更多,可供自用当然更应不成问题。
    第三,从屯田子粒收入情况看。万历《明会典》载,辽东镇军原饷额:“屯粮七十万石,民运布三十一万匹,花绒一十四万斤,盐引一十四万一千五百四十八引,京运银一万两。”(注:万历《明会典》卷二八《户部》一五《会计》四《边粮》。)如果把布、花、盐、银都换成粮,那么70万石屯粮约占辽东军饷的51%。这里还应指出盐引141548引和京运银1万两都是正统时才给辽东的,洪武、永乐时没有。如果去掉此二项,洪武、永光时屯粮占军饷的分额更大。辽东是边镇,按朱棣的规定军队是守多于屯,即使守多于屯尚能自供军饷一半多,那么屯多于守的地方当会更多。《嘉靖惠州府志》载,嘉靖十六年(公元1537年)惠州府的惠州、碣石2卫,河源等7所屯田收入可供此2卫7所军饷的43%,其中靠近内地的惠州卫和河源等3所屯田可支军饷的81%多,龙川、长乐2所屯田收入完全够支军饷。嘉靖年间,屯田已经大坏,这时屯田收入的子粒不及永乐年间的1/3,但惠州府的卫所屯粮尚可支军饷的43%,可见明初了。
    根据以上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的结论:明初有些卫所屯田收入完全可以自给,就全国来讲,自给率在60%左右,至少也多于一半。
    明初,军饷的来源除军队自己屯田外,在边防还实行开中法和令内地供给边防一定的粮食和布花,但这些都是补充性质的,为数不多。
    至于京运银给边,明初也很少。从万历《明会典》来看,只有宣府一镇给5万两,其它各镇正统以前基本没有,有时可能给点补充,为数不多。甚至到嘉靖二十一年前也只有6镇给京运银44万两(注:魏焕:《皇明九边考》,国立北平图书馆影明嘉靖刻本。六镇是辽东、宣府、大同、延绥、甘肃、宁夏。王德完《国计日绌边饷岁增乞筹画以裕经费疏》(《明经世文编》卷四四四)中讲,弘治、正德年间,“各边年例大约四十三万而止”。)。
    总之,明初军饷主要仰给于屯田,其次是民运,再次才是国家给的盐引和京运银。
    明初建立起来的军饷制度,随着时间推移,发生了很大变化。概括起来就是年例银代替了屯粮的位置,成为军饷的主要来源。当然这个变化有一个过程,以九边来说,嘉靖二十一年以前屯田收入虽不占主要地位,但京运年例也不占主要地位,占第一位的是民运粮草和布花之类(注:魏焕:《皇明九边考》载:九边民运粮1773579.48石,另民运布965381余匹,花331000斤,而这时的屯粮只有935604.18石,年例银44万两。《皇明九边考》成书于嘉靖二十一年十月。)。但到嘉靖后期和隆庆年间,京运年例已占边防粮饷的第一位(注:王德完在其《国计日绌边饷岁增乞筹画以裕经费疏》中说,嘉靖年间,各边年例为270余万两。成书于隆庆三年的《九边图说》载,当时九边年例银共2540399.51937两。),其次是民运,再次才是屯田收入。万历年间当然更是如此(注:万历《明会典》载,当时九边年例银3094885.3381两,九边民运银1123075.251两,粮1552146.024石,而这时的屯粮只有1416955.9845石和屯粮折银234718.6506两。)。
    沿海的内地军饷制度也有变化。其一是增加税收,以充军饷。嘉靖年间江南就加派40万两,谓之提编(注:《明史》卷七八《食货》二《赋役》。在福建、嘉靖四十四年加派的办法是丁四米八,即在正赋之外,每丁缴银4分,米一石缴银8分。)。其二是请求朝廷拨发盐课。谭纶任福建巡抚就曾请求朝廷发淮浙盐课16万两。其三是扣解向朝廷上缴的税粮。其四是以杂项收入补充军饷,如贼罚银、山香银、关钞银之类。总之,由于军饷增加不得不采取各种办法筹措钱粮。
    出现这种变化的根本原因在于卫所制度的破坏。卫所制破坏的一个表现是军卒逃亡。在内忧外患严重的情况下,不得不募兵。募兵的粮饷较卫所军高出一倍左右(注:嘉靖年间,戚继光在南方的募兵是1日3分银,月为9钱,而隆庆,万历时戚继光在北方募的南兵月饷1.5两。当时军卒月饷谷1石,约值0.5两。),这本身就增加了军饷。而这些费用在卫所屯田破坏的情况下是不能支持的,只能是一出自当地筹款,一出自京运年例。如山西“嘉靖二十一年,广武站募军,增年例银三万两。二十二年,太原石隰等四营募军,增银九万九百二十四两。二十三年,北楼口募军,增银四万八千五十两。三项共计一十六万八千九百七十四两”(注:万历《明会典》卷二八《户部》一五《会计》四《边粮》。)。在南方的军饷则出自“提编”,加在当地老百姓的头上。卫所制度的破坏还表现在军屯制度的破坏。明初的军屯占有大量土地。而土地是当时的主要生产资料,是王公贵族、各级军官、豪强地主极力要占有的东西。他们采取种种手段夺取、侵占这些屯田,致使屯田锐减,屯田子粒到嘉靖年间只有永乐时的1/3。屯田不能供给军饷的所需,而派民粮,民粮不足,就只好靠朝廷拨款。
    军饷变化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嘉靖之后,内忧外患严重,战争频繁,使军饷大增。战争使军队调动频繁,客兵大量出现,一个军士出征其饷额要比驻在军营增加40%以上(注:出征士兵除月粮外,要增加“行粮”。士兵的月粮一般为1石,而行粮一般为4斗,有的甚至是4斗5升。),另外还有犒赏银、抚恤费以及增加武器装备等等,使军费大幅度增加。万历中期3次大的用兵,军费就达到1100多万两(注:万历二十年(公元1592年),平定宁夏副总兵哱拜的叛乱,费饷187.8万余两。二十至二十六年,援朝抗日战争,费饷782.2万余两。二十四至二十八年,平定播州杨应龙叛乱,费饷200.3万余两(见五德完《稽财用匮竭之源酌营造缓急之务以光圣德以济时用疏》,载《明经世文编》卷四四四;曹于汴《遵例盘库敬报空虚之状仰乞圣鉴亟图长策以济国用疏》,载《明经世文编》卷四一二)。)。
    一方面是屯田破坏,屯田子粒锐减,一方面是军饷增加,这就使过去主要依靠卫所屯田收入支付的军饷制度逐步嬗变成以京运年例和民运粮为主的军饷制度。
    军饷制度的变化增加了明廷的财政困难,加重了百姓的负担。以辽东为例,明初边饷充足,根本不需要朝廷拨款。正统六年(公元1441年),朝廷开始拨款,也只给1万两,为数不多。但到万历初年,朝廷给辽东的年例银竟达30万有奇(注:万历《明会典》卷二八《户部》一五《会计》四《边粮》:主兵京运年例银307925.418两,另外客兵京运年例银102058.95两。),比正统时增加了近30倍。明廷财政收入一般每年入太仓者不过200万两多一点(注:《明史》卷七八《食货》二《赋役》。),但嘉靖后期九边年例银已达270万余(注:王德完:《国计日绌边饷岁增乞筹画以裕经费疏》,《明经世文编》卷四四四。),到万历初年则达到300万余两,万历中期则为380余万两(注:王德完:《国计日绌边饷岁增乞筹画以裕经费疏》,《明经世文编》卷四四四。)。明廷财政入不敷出,发生了严重困难。
    明廷财政困难反过来影响了军队建设。嘉靖年间,明廷给宣府的年例银是181250两,因太仓银库空虚,三十六和三十七年只给9万两,而三十八年只给3万两(注:《宣府镇志》卷一六《军储考》。《皇明九边考》载:“年例银八万两。”万历《明会典》卷二八载:“国初不过五万两,……嘉靖元年始增六万,四十五年始定一十二万。”)。地方供给宣府的粮饷,不但愆期,也常拖欠六七十万(注:《宣府镇志》卷一六《军储考》引《管粮郎中褚实查处兵粮议》。),军饷严重不足。在南方,福建漳州卫官军月粮少派3个月,铜山等所缺支20个月,泉州高浦等所缺支10个月,当时无一卫一所不缺支者(注:朱纨:《阅视海防事》,《明经世文编》卷二○五。)。士兵穷困、逃亡,甚至鼓噪哗变,严重影响战斗力。无怪乎许论对榆林镇的情况发出感叹说:“呜乎!此镇将士怀忠畏法,死无怨言,敢勇善战,虏所素惮,乃令年年枵腹,不得一饱,伤哉,伤哉!”(注:许论:《九边图论·榆林》,清刊本。)这样的军队欲其御敌取胜,难矣。
    明廷为解决财政困难,千方百计搜刮百姓钱财。嘉靖三十年(公元1551年),向“南畿、浙江等州县增赋百二十万”(注:《明史》卷七八《食货》二《赋役》。)。万历中期,神宗朱翊钧实行开矿榷税,8年时间搜刮300万两。万历四十六年,努尔哈赤反明,明廷辽饷骤增300万两,明廷赋税“亩加三厘五毫,天下之赋增二百万有奇。明年复加三厘五毫。明年,以兵工二部请,复加二厘。通前后九厘,增赋五百二十万,遂为岁额”(注:《明史》卷七八《食货》二《赋役》。)。崇祯三年(公元1630年),在9厘外亩又增加3厘,后又征“助饷”、“练饷”,而且,征收赋税时,贪官污吏大饱私囊,致使广大农民无法负担,不得不加入到农民军起义的行列中。明王朝也随着军费增加步步走向灭亡。
      五
    有明一代军制在不断变化着。募兵制在很大程度上代替了世兵制,卫所制为营制所代替,文官成了军队的主宰,军费负担以军卒为主变成了以百姓为主。这种变化概括起来沿着两个方向运动:一个是沿着提高军队的战斗力,增强国家对军队的控制方向前进;一个沿着不断提高老百姓的军费负担方向前进。兵役制度的募兵制、组织编制的营哨制,中央领导体制的渐趋一元化,地方领导的总督、巡抚、总兵的体制,都属于前者。这在某个时间、某些文臣武将身上显示了它的效果。谭纶和戚继光在南方抗倭和在北方御“虏”就是一个例子。在南方,谭纶和戚继光都以募兵,实行营哨制,建立了能征善战的军队,打败了入侵的倭寇。在北方,谭纶和戚继光合作又建立了强大的边防军,保卫了北京地区的安宁。这显示了明代后期军制是可以建立一支既有利于中央集权统治,又有较强战斗力的军队的。但从整体来讲,明代的军队不是随着军制的变化而增强,而是不断衰弱。这不能归究于军制本身。任何制度都要人去执行。明代军队衰弱根本的原因在于执行制度人的腐败。募兵招来的不是好兵,建立了营哨制却不对士兵进行训练,文武将不和,上下之间有隙等等,都是人在作祟。由此可见,由于政治腐败,想要增强军队建设的各项措施都是空的。
    而老百姓对军费负担的增加确是实在的,但这种增加并没有达到老百姓不能负担的程度。万历年间,全国军队不过150万左右,不到人口的1%,老百姓本不会因负担军费而无法生活。但事实上,百姓确实到了无法生活的地步。究其原因,主要是这些军费负担都加在普通老百姓的头上,而那些皇亲贵戚、官僚豪强、地主军官等侵吞大量土地屯田,不纳税或很少纳税,再加上皇帝奢靡,挥霍无度,千方百计搜刮钱财,故而使百姓无法生活。可见百姓负担过重也是人为造成的,是统治阶级腐败的结果。
    明朝军制沿着两个方向运动的结果是一虚一实。这种虚实的结果都是人为造成的。虚者使军队衰败,实者使百姓造反。明朝也就在这一虚一实中必然走向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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