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清代绿营的管辖区域与区域社会——以江南三角洲为中心
太田出

【专题名称】明清史
【专 题 号】K24
【复印期号】1997年04期
【原文出处】《清史研究》(京)1997年02期第36-44页
【作者简介】太田出 日本


    In Ming-Qing historic circles in China and Japan,thestudies of troops and police as an organ of viloence havebeen very few up to now.Based on the lowest stratumorganization'xun' of the Qing Green Standards,this paperexamines its policing functions and the relation between itand regional society in the Jiangnan delta.The paper affirmsthat the Xun's jurisdiction was limited to the region oftown on the whole.In other words,the main policing functionof Green Standards in the Jiangnan delta was protecting communications in market towns.
    至今为止,有关清朝军事、警察的著述都普遍认为,由于清朝中期以后,作为清王朝主要军事力量的八旗、绿营逐渐废弛,因此到了清末,清朝政府便推出了巡警、团练等新的治安维持组织。然而以江苏松江府青浦县为个案进行分析,可以确认绿营的基层军事单位“汛”不但仍旧残存,且在该地的治安维持方面扮演着主要角色。据民国《青浦县续志》卷10〈兵防·警察〉记载:“(将民团警察)改归城守千总杨修武兼带,易名巡警。即以杨为巡官,设正、副巡长各一名、巡士十二名,始布岗位,经费以猪、羊、茶捐等充之。宣统元年九月,知县刘有光更募商捐,增正、副巡长各一名、巡士四名,借武圣宫为巡警局。时巡官杨出缺,仍以继任城守千总陈虎名兼”。也就是说,以绿营城守(汛)千总为巡警的巡官,实际上意味着将巡警纳入了绿营“汛”的指挥之下。另从该志<兵防·团练>中得知,团练也被纳入了同样的指挥系统。从而可知,直至清末,绿营的基层单位“汛”始终都承担了极为重要的警察功能。
    就笔者所知,除中国罗尔纲及日本楢木野宣[1]二位先生的研究成果以外,至今尚没有关于“汛”的专论。因此,本文首先拟以江南三角洲的地方志(县志、镇志)为主要史料,考察绿营的组织编成、汛的设置与管辖区域,然后分析基层单位“汛”的管辖区域与区域社会的关系。
      一、绿营的组织编成及汛的设置
    关于清代绿营基层单位“汛”的组织形态,自罗先生以来,曾先后有数篇论文对此作了描述[2],其主要观点为:(a)清初以来,绿营由标(归总督、巡抚、提督、总兵官指挥)、协(归副将指挥)、营(绿营的基本单位。归参将、游击、都司、守备指挥)、汛(归千总、把总指挥)组成,其中汛是绿营的基层单位。(b)尽管每个汛仅有数名汛兵,然而却设置林立,直接涉及广大乡村。(c)汛的功能主要有四,即缉捕、防守驿道、护卫行人、稽查匪类。据此可以认为,从清朝这个国家的角度来看,汛的最重要的功能是警察,而非军队。然而,关于上述三点的区域性、相互关系以及更加详细的个案研究,却未见任何论述。因此,笔者准备以江苏、安徽两省(特别是江南三角洲)为中心,进一步考察绿营的组织编成及其设置。首先可以发现,在江苏、安徽两省,绿营的基本单位“营”的驻防布置具有明显的差异。例如在江苏北部和安徽全省,“营”以一府一营的原则(而且彼此之间保持一定间隔)设置,也就是说其设置密度相对较低。而江南三角洲则一县一营,其密度远远高于前者。此外,江宁、扬州、镇江等长江沿岸地区,以及黄河、淮河与大运河汇合处的淮安附近,也是营的集中区域。造成这一格局的原因不仅出于纯军事的考虑(海防),维系长江、大运河作为内地交通大动脉的功能,确保其安全也是其主要着眼点。从宏观上看,它对清王朝的最大贡献也恰恰在于维系并保护了南北和东西的水运。
    此外,绿营的布置与行政系统的关系也具有若干特色。象标、协这样比较大的建制,一般驻扎在省城、道城、府城或直隶州城,而营则驻扎在府城、直隶州城或县城,由此可以推定绿营的设置对应于城市的行政系统。这是因为江苏、安徽在防卫与治安方面并不存在严重问题,且官僚、人口、财货等都集中于城市之中,能够确保部队的军饷。
    那么,在没有设置营的县、市镇、农村中,绿营是如何配置的?虽然罗先生曾指出汛的布置十分周密,但却没有详细探讨其内部编成及分布的实态。以江苏为例,就没有营以上部队驻扎的安东县而言,雍正《安东县志》卷3〈职官志·武职〉所引“雍正三年,详请安东留驻防守营弁”中言道:“今查安邑城守一汛,向系庙湾营拨派千把一员,分防此地,每当半年更替,新旧往还”。可知安东县城中绿营被称为城守一汛,归驻扎在同府阜宁县的庙湾营统辖,其指挥官是一名千总或把总,轮流更换。关于城守一汛,据光绪《盐城县志》卷6〈武备〉称:“营官檄外委一人,防守城池,巡缉廛市,谓之城守汛”。根据上述史料,我们可以了解到在没有营以上部队驻扎的府、州、县城中,以“城守汛”驻防,由千总、把总或外委担任指挥官。而“城守汛”之下,又有若干应称为“小汛”的单位,由“城守汛”向各“小汛”拨派若干名士兵[3]。综上所述,可以确认其指挥系统为“营”→“城守汛”→“小汛”。
    就市镇、农村而言,试举如下史料:“大汛七、小汛四十有一,分布州县,其防密矣”[4];“本营(盐城营)防守盐城、泰州、兴化、阜宁四州县地方。而盐城是其全辖,分斗龙、新洋、沙沟三大汛,共二十九处,每年千把总轮守”[5]。从中不难推定包括市镇在内的农村设有“大汛”和“小汛”。再以驻扎盐城县的盐城营为例,进一步具体考察“大汛”和“小汛”的实态。根据有关记载可知:(a)“斗龙、新洋、沙沟三大汛”分别冠以“分防”二字,说明“大汛”与“分防”都代表同一建制(乾隆《盐城县志》)。(b)乾隆《江南通志》卷93〈武备志〉称,盐城营一名千总坐镇沙沟镇,两名把总中一名坐镇新洋镇,一名坐镇刘庄场[6]。可以认为千总、把总都在“大汛”(即“分防”)指挥其余“小汛”。从而得出结论:“大汛”又称“分防”,其指挥官为千总或把总,统辖数个小汛。
    不过,参照乾隆《盐城县志》“共二十九处”的记载,及从该志中得出的统计:分防斗龙汛有8个小汛,分防新洋汛有9个小汛,分防沙沟汛有12个小汛,合计29个小汛,于是出现一个不甚明了的地方,即若再加“三大汛”,就与“共二十九处”的记述产生矛盾。这就涉及到如何定义“大汛”问题。如果再度确认千总、把总的驻防地,便会发现在小汛名称中存在着同样的地名,因此大汛并不意味着规模较大的汛,而是处于诸多小汛之上统辖它们的单位,且以某小汛为其屯所。换句话说,就是千总、把总坐镇于某小汛指挥,大汛是小汛的上级单位。
    最后以江南三角洲的松江府金山县为例,来说明汛的设置。金山县的“分防大汛”由若干小汛组成,而且每个“分防大汛”都有指挥官及士兵人数的记载。在证实前述论点的同时,尚可发现“分防大汛”与“城守汛”都代表同样的建制,只不过驻扎于城市中的称为“城守汛”而已。而各“分防大汛”按照所在地名被简称为“某分防”,如“海汛分防”设置在金山卫城南沿海地区;“干巷、吕巷分防”设置在干巷、吕巷两镇附近。此外,金山县的“分防大汛”大多设于市镇(如张堰镇、亭林镇、张泽镇、朱泾镇、干巷镇、吕巷镇),这一特色很值得注目。
    关于小汛的设置,有两个特点。一是由于“分防大汛”设在市镇,所以小汛也设置在以市镇为核心的一定区域之内。也就是说,“分防大汛”是以市镇为核心的警备网络。另一特点是小汛沿海塘、陆路或水路按照一定间隔设置。特别是在江南三角洲,大部分小汛都沿着主要通道,即水路(泾、塘、港、浜[7]、桥)设置,因此可以认为江南三角洲的大汛(或城守汛)、小汛——本文称之为“汛防制度”——是设置于以市镇(或县城)为核心的一定区域之内,且集中于沿市镇(或县城)四通八达的主要通道(以水路为主)之上,以完成警察任务为其主要功能之一的组织。
      二、汛的管辖区域分析〈一〉——以松江府为例
    (一)营的管辖区域 清代编纂的方志——特别是县志、乡镇志——记载了该县(或该乡、该镇)内绿营的管辖(警备)区域。迄今为止,学术界尚无有关绿营管辖区域的研究成果。因此,首先有必要考察一番绿营的基本建制“营”的管辖区域,然后再进一步分析“汛”的辖区。
    绿营基本上是以营为单位划分辖区的。例如,据乾隆《苏州府志》卷18〈军制〉记载,苏州城守营是以吴县、长洲、元和、昆山、新阳五县地方为管辖区域,在东南西北与其它营的辖区交界,可见各营的辖区是彼此互连的。此外,嘉庆《松江府志》卷34〈武备志〉中以“汛地”一词代表辖区,因此可知各营的管辖区域被称为“汛地”。至于各营管辖区域的划分,我们已知绿营存在着营→大汛(或城守汛)→小汛的指挥系统,从而可以推定营的管辖区域划分若干大汛,而大汛又分为若干小汛。但是由于方志中并没有关于大汛辖区的记载,因此笔者准备在分析了小汛辖区之后,再对大汛辖区及其意义作详细探讨。
    (二)小汛的管辖区域。从现存史料中,可以明确松江府(1)南汇(2)青浦(3)娄县三县小汛的辖区。
    (1)南汇县 该县地处江南三角洲东部、长江沿岸高乡——微高地。据嘉庆《松江府志》卷34〈武备志〉记载,该县设有46处小汛,但在光绪《南汇县志》卷9〈兵防志〉中却仅载明6处小汛的辖区。现将其特征整理如下:(a)小汛、小墩汛皆有辖区。其中十四墩汛是明代为海防而设的哨所。从而可知不但其余5处小汛皆有各自的辖区,即涵盖一定区域的“面”,甚至连小墩汛也有自己管辖的范围。(b)小汛以地理区划“图”为基准,划分出各个辖区。“图”原本是“(县一)都(保·区)—图—字圩—丘”这种江南三角洲鱼鳞册用来表示土地所在地的标记方式,其产生源于利用行政手段来掌握土地与征税的需要[8],后来图亦被用来作为划分警备区域的依据。(c)所管辖的图无重复现象。无庸赘言,管辖区划分的目的在于为了明确责任所在,故而必须避免重复。
    (2)青浦县 该县地处江南三角洲海拔最低处、太湖周边的低乡,是典型的水乡,有淀山湖等诸多湖泽群,水路网四通八达。该县共设有46处小汛,光绪《青浦县志》卷10〈兵防〉中记载了其中23处小汛具体的辖区。试与南汇县的分析结果作一对比,关于上述(a)与(b)有关“图”的特征,青浦县也完全具备,因此不再多作说明。不过,就(c)“所管辖的图无重复现象”而言,我们可以确认有一点不同,那就是:同一“图”可能为数个小汛所管辖。具体情况如四十六保四区九图(白鹤江汛与杜村汛)、四十三保一区三十三图(沈巷汛与安庄汛)可供参考。对后者所处的地理环境,笔者想稍作提示:该图距章练塘镇(位于青浦县西南,与邻县县境犬牙交错)不远,海拔极低。由于史料限制,我们无法对青浦县一“图”多管现象作出更加深入的说明,而仅能提出地理上的因素,供各位学者参考。此外,该县小汛辖区的另一特点是(d)明确标明管辖区域的小汛皆位于市镇。为何只记载配置于市镇的小汛?笔者对此感到疑惑,同时对小汛辖区与市镇之间这种密切的关系,也深表关注,有关这一问题将在下面予以探讨。
    (3)娄县 该县位于今松江县西部,地理环境与青浦县相似,属于所谓的低乡。在光绪《娄县续志》卷8〈军政志·防汛〉中,明确记有56处小汛的辖区,相较于南汇、青浦二县,可提供更多的研究材料。与青浦县相同,笔者首先要确认的是有无一“图”多管现象。结论是:这一现象大多在位于府治、朱家角镇、章练塘镇、枫泾镇等地附近出现。该县志在各小汛辖区图之后,还附有各小汛东西南北四界及与其辖区相邻的其它小汛名称。例如:“一、茶亭汛。〈邑界〉辖四十保二区十图、一图。汛兵二名。东半里至官绍塘,与打铁桥汛交界。南二里至栅桥,与大张泾汛交界。西四里至郭家浜,与米市塘汛交界。北二里至石灰桥,与大张泾汛交界”。茶亭汛与大张泾汛虽共同管辖四十保二区十图,但从上述史料之中我们可以了解到,两汛各自的管辖区域是以位于茶亭汛南边二里(约1.152公里)的栅桥、及北二里的石灰桥为界来区分的。也就是说“图”只是一个粗略的辖区概念,实际上还存在比这更为详细的划分。这种情形并非仅见于茶亭汛,其它小汛亦与之类似。在江南三角洲,可成为境界的主要是水路要道,如上述茶亭汛一例中所举出的境界点为官绍塘、栅桥、郭家浜、石灰桥等,其它如“泾”、“港”、“河”等水路名称,或“泖”、“湾”等地形名称尚比比皆是,此外,从“圩”这种比“图”更小的地理区划亦偶尔出现在史料中来看,我们不妨认为:尽管人们利用水路来标示境界,但实际上江南三角洲低地是利用其特有的“圩”来区分管辖区域的。
    笔者认为,关于上述青浦县为何会出现一图多管现象的疑问,或许可以用娄县的情形来予以解答。即该县其实与娄县相同,都以“圩”来设定小汛的辖区,而方志由于某种原因省略未提,只记载“图”,从而使一图产生双重管辖的现象。与此相对,位于所谓“高乡”的南汇县则没有发生类似情况。由此可知:在江南三角洲,存在着两种设定管辖区域的模式,即一以西部“低乡”——“圩”为基准,另一则以东部“高乡”(微高地)——“图”为依据。在此,笔者拟对滨岛敦俊先生有关土地庙庙界的研究作一介绍[9]。关于土地庙庙界区划,滨岛先生指出:地理上的区分基准,一般说来“高乡”(微高地)是“图”,而“低乡”则是“聚落”。那么“高乡”的庙界区分为何以“图”为基准?原因在于该区域的聚落形态大多为散村及孤立庄宅(一个聚落平均有7.7户);相对于此,江南“低乡”圩田地带则是集村占优势(一个聚落平均有100户左右)。滨岛先生所论证的内容不仅与本文所得结论相同,而且对笔者产生了莫大的启示。从这一启示中,笔者意识到:尽管小汛辖区的划分基准在于以管辖“土地”为目的的“图”或“圩”,但既然汛的重要功能在于管理“人”,那么在划分辖区时就必须顾及“聚落”的形态。也就是说,针对“高乡”散村散户的聚落形态,以“图”为基准划分辖区便较为合理;而“低乡”的聚落规模则相当庞大,且聚落往往多横跨水路、包括数个“图”,设定辖区时便理所当然地弃“图”而取“圩”。因为以“圩”为单位可以将含有数“图”的同一聚落(自然村)纳入同一汛的管辖区域,从而使责任分担更为明确。
      三、汛的管辖区域分析〈二〉——以苏州府吴江县盛泽镇为例
    前文就小汛的管辖区域作了探讨,下面笔者拟依据苏州府吴江县盛泽镇志—《盛湖志》,对大汛的管辖区域进行具体的论证。
    首先,概述一下这一地区的地理、社会经济环境。吴江县地处苏州府南部、江苏省的最南端,属苏浙交界地带。雍正四年(1726),震泽县自吴江县分出,旧吴江的东半部仍归属吴江县,而西半部则成为震泽县。但此后,二县仍旧“同城分治”而非“异城分治”[10],形成同一区域社会。从地理环境来看,该地区位于太湖东南,属于湖沼集中的所谓“低乡”地带。至于其社会经济方面,众所周知,该地区原为明清时代的经济发达区域,这早已为众多研究者所注目。或许从其市镇林立这一点上,便可显示出其经济的繁荣。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市镇,在吴江县可举出如盛泽、平望、黎里、同里、芦墟等镇,及广村、黄溪等市;震泽县则有震泽镇,双杨、严墓、檀邱、梅堰等市。这些市镇均是商业或手工业的中心,极为繁荣[11]。这些市镇彼此之间、或市镇与作为其腹背地区的农村之间,通过密布交错的水上交通网而连成一体。
    那么,吴江、震泽两县是如何构筑其汛防制度的?据乾隆《吴江县志》卷9及乾隆《震泽县志》卷7的〈营汛〉记载:在乾隆年间,两县共设有6个大汛,即震泽城守汛(把总)、平望大汛(千总)、同里大汛(把总)、盛泽大汛(千总)、芦墟大汛(千总)、震泽大汛(千总),与前述盐城营相同,采取了千总、把总轮换制,其外委分别驻扎在吴江县城、梅堰市、广村市、盛泽镇、芦墟镇、严墓市。由此可知,所有千总、把总的驻扎地均在县城或镇,而外委则主要驻扎在市或与指挥官同驻一镇。这再一次证明了大汛的设置是以县城、市镇为核心的。
    在上述6个大汛之中,盛泽大汛管辖着5个小汛,其中盛泽东口汛与盛泽西口汛分别位于东肠圩与充字圩,该二圩是盛泽镇的根据地。若进一步对东口、西口这样的称谓再稍作推敲,便可得出如下推论,即该二汛的主要功能是对进出该商业市镇——特别是船只的进出——进行盘查。江南水乡水路交通发达,水路流贯市镇,湖贼等往往利用水路进行掠夺,从而导致各镇出入口警备的加强。烂谿汛,从名称推测,该汛大概位于流经盛泽镇西部的交通干线——烂谿之滨,而柏字圩则是面朝烂谿的圩名之一。将小汛设置在交通干线旁,是江南三角洲的特征。如果把考察的范围扩展至吴江、震泽二县的整个区域,此特征便更加明显。不仅是烂谿,其它如江南运河、吴兴运河等江南三角洲具有代表性的交通干线沿岸,每隔一定距离都设有小汛。由此判断,小汛的主要功能也必定包括保护出差官吏、往来行商等人员的水上交通安全(关于汛防缺席的功能,笔者将在今后发表的论文中作具体阐述。)此外,乾隆《吴江县志》卷4〈镇市村〉中还记载着茅塔、斜巷这样以聚落名称命名的汛,不妨认为它们也是沿聚落附近的水路而设。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认识到小汛的主要功能是沿“线”警备,而从上节的分析中可知,它也负责着作为“面”的一定管辖区域的警备,如盛泽大汛之下便明确划有各小汛的辖区。根据同治《盛湖志》卷4〈营汛〉可知各小汛管辖的“圩”数。而同书卷1〈乡都图圩〉所反映出的小汛辖区,都使得这一特点愈显突出。首先,辖区按各“圩”一一明确设定。其次,各小汛所管辖的“圩”与其所属图无关。例如,二十三都三十二图分别归东口汛、西口汛、茅塔汛管辖。而其它34个图之中,完整地归同一小汛管辖的只有12个。也就是说,占总数三分之二的22个图是由数个小汛分管的。这无疑成为上节分析松江府的事例时笔者所作推测的佐证,即在江南三角洲的“低乡”,设定小汛辖区的基准在于“圩”而非“图”。另外,该志〈乡都图圩〉中所引《汛地钞册》的存在,也可作为这一推测的旁证。“按《汛地钞册》,圩名有复举者,有小而未载者,有讹误者。悉照邑沈志核定,故数较汛册略浮。如故、戚二圩亦汛册所续增,归东口汛管辖,不在原额之内。盖都、圩定而后界限清,记载确,无岐越之失。同邑之地,本难畛域,以汛为界,则江浙分省易辨。平望、芦墟两汛,殊无混矣。”这段按语附于同治《盛湖志》卷1〈乡都图圩〉中“疆域表”之后。可以认为《汛地钞册》是登记汛的辖区之内圩名的簿册,是以大汛,小汛或县为单位制成的有关绿营辖区的备忘录。该按语告诉我们,以前《汛地钞册》在记述上问题颇多,但经过此次比照县志修正之后,变得详细且准确。此外还指出利用此《汛地钞册》,即以汛来判断行政区划,则不仅县界,且使江苏、浙江二省的省界也清晰明了起来。那么文中所言“无岐越之失”具体何指?或许这与税粮的征收有关。因为对那些被水淹没的圩或新近出现的圩而言,必须确定其归属,故而《汛地钞册》的存在,不仅对大、小汛的辖区,甚至对明确税粮的征收范围这种与该地区财政相关联的问题,也会产生意想不到的额外效果。
    最后,笔者拟复原当时盛泽大汛管辖所及的区域,以此分析大汛是如何展开布局的。盛泽大汛所属各汛的管辖区域为:东口汛辖盛泽镇及其以东、东北地区;西口汛辖该镇西北地区;烂谿汛辖西南及烂谿沿岸地区;斜港汛辖区更往西南;茅塔汛辖南部地区。其中最值得注意的并非单个小汛的辖区,而是各小汛辖区的整合即盛泽大汛的管辖区域,是以盛泽镇为核心而在一定空间内展开的。或许下述观点更为妥当,即盛泽大汛的管辖区域是以盛泽镇为中心设定的,而小汛只不过是将其分而辖之[12]。当我们将思考的重点置于这种以市镇为核心来设定管辖区域时,那么从上述分析中便很容易推导出一个结论,即不仅盛泽大汛如此,整个江南三角洲的其它大汛也具有同样倾向。
    通过分析江南三角洲,进而可知清王朝是在以市镇为中心的一定空间内设置警察机构的。清政府或许认为,这种空间格局在达成其防卫与治安任务方面最具功效,那么它们之间具有何种逻辑关系呢?费孝通先生称以市镇为核心的生活圈为“乡脚”[13],我们也可称之为市场共同体。在这个共同体中,我们假定有连接市镇与聚落的航路、其上有人的移动往来及商品的流通搬运,而这些移动流通得以顺畅无碍的前提条件必然是良好的交通环境,尤其是良好的治安,因为治安不良将会导致严重的交通阻碍。实际上,客商与农民在前往市镇的途中,往往会遇到强盗的袭击,从而使得以市镇为中心的警备网的设置成为必然。而此中担任保护人员移动、商品流通重责的无疑是大汛和小汛。小汛配置在连接市镇与乡村或市镇之间的往来交通线路上,承担防卫、维持治安以及搜集情报的任务,其所获情报均向设有大汛的市镇集中。笔者认为,大汛是一种业经系统化了的组织。若要对市场圈与管辖区域相重叠这一推测进行论证,就必须首先从市镇角度探讨汛防制度,这便是下一节所要阐述的内容。
      四、汛的管辖区域与市镇“领域”
    至清朝末期,近代的地方自治制度被引进乡村。日本学者稻田清一先生对宣统年间地方自治的区域划分进行了研究,他首先主要根据青浦、嘉定、宝山、太仓、镇洋等州县的地方志,指出江南各市镇存在着统称为“镇董”的职务,从事救济、水利等诸多活动[14]。随之将研究重点放在镇董在救荒活动中所划分的“厂”这一管辖区域上,认为它是一个以市镇为核心的区域社会单位,其功能不仅限于救荒,且通过参与一般性地方行政事务,演变为事实上的地方行政区划,结果导致镇董的管辖区域最终成为宣统年间的自治区域。从上述结论中,稻田先生进而推断镇董管辖区域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同治以前,并设定这一系列的论断普遍适用于江南三角洲。
    上述研究探讨了自发的市场圈向行政区划进行制度化演变的过程,重点研究了市镇通过居住在其间的生员的实力派——镇董所体现出的自治的侧面,其管辖区域向自治区域的过度这一模式颇具启发性。
    然而,翻开江南三角洲为数众多的乡镇志,即可发现镇民们的“领域”意识(下文中除引文外俱统一使用“领域”一词)中并非一定突出市镇自治的侧面,而是或强调在行政体系的统属方面上级单位(主要是县)与市镇的关系;或从市场圈角度反映出市镇间的相互意识等,显示出丰富多彩的内涵。
    首先,看一下县与市镇的关系。从先行研究中可知市镇有将自身定位于省—府—州·县一系列行政区划之下的倾向[15],这一点在乡镇志特别强调行政终端——县派遣来的文武“官”员的记载之中亦可得到反映。只是文官数量有限,并非江南三角洲所有市镇都有文官驻扎,这使得前述大汛的指挥官(千总、把总)受驻屯在府县的营的派遣,坐镇诸多市镇,作为市镇的长“官”。而且大汛管辖着以市镇为核心的一定范围,这一点在上节已作论证。从上述史实中可以轻而易举地推导出,大汛与市镇之间,特别是在它们的管辖区域与领域都是对县的进一步划分这一点上,二者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在讨论市镇间的相互意识时,市场圈这一视点是个关键。作为研究线索,首先我想再次分析一下滨岛先生曾经引用过的一则史料[16]。据地处浙江省最北端的嘉兴府秀水县新塍镇镇志,民国《新塍镇志初稿》卷首〈疆域总说〉载:“盖前世镇之户口未多,其后商市日繁,户口渐多,村镇交易,各就其便。於是某村常赴某镇交易者,即曰‘某镇之某村’。此由地理之近便,而成自然之区别,固未有行政之统辖也。迨至有清设汛弁驻防,始定区分”。由此,滨岛先生指出,所谓市镇的领域本来是指“某镇之某村”这种自发的领域观念,而所谓市场圈也是作为市镇的领域被认识的,决不具有自上而下指定的性质,自从清代设置“汛弁”驻防以后,才开始成为官方明确的行政领域。其“汛弁”系指千总或把总,从而可以推断市镇的领域=大汛的管辖区域。
    此外,尚有能够证明大汛的管辖区域即市镇的领域的其它史料,关于前述苏州府吴江县盛泽镇的领域,同治《盛湖志》卷一〈界域〉记述如下:“旧志云‘南逾麻谿,北尽缝圩,东距新杭,西抵烂谿’。大势已具。今以营员所辖之隶吴江县五汛为界。水程定,则陆路、诸圩自有一定矣”。可见在编纂旧志时,既已形成了领域观念,也就是说同治初年以前便已将大汛的管辖区域视为领域。因为所谓“营员”即盛泽大汛的千总,而“吴江县五汛”就是前面提到的以东口汛为首的五个汛。
    从上述新塍镇、盛泽镇二例中,可以断定镇民将大汛的管辖区域即认作市镇的领域。
    象这样自上而下地设定的领域之所以容易被接收,或许是因为大汛的管辖区划分明确,另外大汛的管辖区域是对县的不同领域的划分,同时也大体符合自发的领域观念(市场圈),当然必须意识到乡镇志都是站在官方的立场上进行记述的。因此虽然不能简单地说大汛的管辖区域=市场圈,但根据前面探讨的结果及在乡镇志的有关记述中能够毫无滞碍地将市场圈与大汛的管辖区域进行概念互换的史实来看,至少可以认为这样的推论是成立的。
    最后再以新塍镇为例,具体分析一下大汛的管辖区域、市镇的领域、市场圈三者的关系,及其与本节言及的宣统年间自治区域之间的关系。在民国《新塍镇志》卷一〈疆域〉所引光绪《新塍志》中,具有如下记述((1)~(4)系笔者为便于分析所加):“疆域表云‘(1)新塍为秀水首镇,北控吴江,西接桐乡,东南二际,皆与县境相毗连。(2)其直南二十里曰陡门,旧时别为一镇。(3)是以新城汛所辖境,西南不过灵宿港,东南至九里汇而止’。(4)今彼镇久废,既附属於新城汛,则西南界限当尽秀水所隶,东南边线亦当自九里汇画至运河,庶沿塘一带防务有所专责”。
    首先必须指出的是,在镇志的〈疆域〉之中明确提到了“汛”(上书史料将盛泽大汛亦记作盛泽汛,故此“汛”亦当视为大汛)的管辖区域,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新塍镇的领域与新塍大汛的管辖区域的一致性。如果二者之间毫无关系的话,上述内容记入诸如〈兵防〉等项之下就足够了。
    其次,这则史料引人深思的是它还反映了邻接市镇的没落所引起的各种社会变动。①记述了新塍镇的领域;②提到了在该镇南边有陡门镇;③是以陡门镇的存在为前提,指出新塍大汛的管辖区域未及陡门,这同样反映出镇的领域与大汛的管辖区域是相互一致的。至此尚一切正常,然而问题在于④是在何种逻辑下推导出来的?之所以提出这样的疑问,是由于陡门镇被废这样一个社会经济现象,一般很难与新塍大汛要求扩大管辖区域这样的理由联系在一起。
    关于新塍镇,尚存有咸丰、同治年间编纂的《新塍琐志》,该志〈疆里〉言道:“(镇之领域)南至陡门塘,陡门向为镇,今久废矣”。这反映出在镇民的意识中已将新塍镇的领域扩大至陡门,换而言之,新塍镇的领域是在陡门镇的没落中自然而然地扩大的,镇民或许认为这也是市场圈扩大的结果。因此,可以认为镇民基于市场圈扩大的理由,提出了拓宽大汛管辖区域的要求。
    若再进一步分析该地区的汛防制度,可知陡门镇原本并不包括新塍大汛的管辖区域,也没有以该镇为核心设置大汛,尽管陡门镇名义上被称为镇,正如嘉庆《嘉兴府志》卷四〈市镇·陡门镇〉所载:“(该镇位于)县治西二十七里灵宿乡,镇夹运河,南北廛居仅二百余家,较诸镇最为阒寂”,从其规模而言则属小村落,因此其间仅设一小汛(马兵一名、守兵九名),归入以桐乡县濮院镇为中心的濮院大汛的管辖区域(濮院镇位于陡门镇南部,显示陡门镇有可能被包含在濮院镇的中间市场圈内)。其后,随着陡门镇的衰落,同时也由于新塍大汛自身扩大需要的出现,新塍汛的管辖区域最终达到运河。由此可以进一步推断,原本以陡门镇(地跨运河)为基层市场的居民们,在该镇衰落之后,以运河为界,或北赴新塍镇,或南趋濮院镇。即新塍大汛通过将运河北岸的居民收容入自己的市场圈之内,实现了将管辖区域扩张至运河的目的。这种认识的根据,如前所述必定在于市镇赖以发展的基础模式,即市场圈内的人员的流动、商品的流通以及对其安全的维护。因此,大汛的管辖区域同样也取决于对市场圈治安的维持。
    关于与宣统年间自治区域的关系,民国《新塍镇志》卷一〈疆域〉中在引用光绪《新塍志》之后称:“宣统元年(1909),秀水地方自治筹备处画分(自治)区域,悉照郑(之疆域)表”,也就是说自治区域完全等同于与大汛的管辖区域相一致的新塍镇的领域。由此可知,部分大汛的管辖区域被宣统年间的自治区域所继承。
    稻田先生在其论文中非常出色地描述了自发的市场圈向行政领域制度化演变的过程,使本文得以提出自发的市场圈→市镇的领域→大汛的管辖区域→自治区域这样粗略的模式,从而说明在追溯区域社会形成与发展的过程中,通过该地区内历史与地理等条件的不同——“高乡”与“低乡”所形成的村落形态的差异,出现了多种多样的发展形态。稻田先生的模式仅仅满足了“高乡”的地形条件,而为探讨江南三角洲整体区域留出了余地。此外,当我们通过警察功能这一媒介、从支配者的角度来考察清代区域社会时,亦可从中勾勒出一个生活圈,它是以市镇为核心、以其周围四通八达的交通路线为媒介,在一定范围之内形成的村落群体。
    G·W施坚雅提出的所谓“市场圈社会论”,是将传统的史料用语即县、镇、市,代之以中心市场、中间市场、基层市场,创造出一系列包含空间、社会、经济的独特概念,他试图运用上述概念分析三个层次的市场共同体,以说明中国的农村社会。那么本文所探讨的市镇领域=大汛的管辖区域,相当于哪一层次的市场圈社会呢?关于这一问题,本文未能充分展开讨论,正如第三节所举吴江、震泽两县例证所示,大汛主要设于“镇”,其管辖区域包含若干“市”在内,可知大汛的管辖区域可与“中间市场”相对应。从常识上看,国家根本无法彻底控制众多的“基层市场”社会(尽管设置了小汛),那么清朝政府以中心市场乃至中间市场作为核心设置汛这样的组织,其实际目的到底何在呢?这一重要的问题在本文中依然没有得到解决,笔者认为如果能够了解本文部分涉及的大汛、小汛的功能,它便会迎刃而解,这将作为笔者今后的研究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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