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论明代族田
曹凤祥

【专题名称】明清史
【专 题 号】K24
【复印期号】1997年03期
【原文出处】《社会科学战线》(长春)1997年02期第204-210页
【作者简介】曹凤祥 吉林省社会科学院历史所


      一、族田的兴起与发展
    族田是宗族共有的土地,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一种特殊的地主土地所有制形式。
    族田创始于北宋政治家范仲淹。至南宋时又有发展,出现了一些规模较大的族田。到了元代,族田更非罕见。明代族田则极为普遍。仅江苏一省,据不完全统计,就已大大超过了宋、元时期所置族田的数目。
    族田在有明一朝如此普遍,是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的。明朝官僚地主建置族田,主要是想通过经济手段来延缓宗法宗族制的松解,缓和阶级矛盾,进而达到维护封建统治的目的。
    封建社会的宗法制和宗族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宗法制是封建的伦理体制,而宗族制则是宗法制的体现形式。封建的宗法制度和宗族制度无论是在宣扬封建伦理道德,还是在控制农民方面都是封建统治的重要的辅助手段。
    早在春秋末年,一个个大小宗族的衰落已经势不可免,“大宗降为编氓者多矣,无庙也,无田也。”[1]秦以后,国家通过各级官僚对以小农家庭为基本社会细胞的编户齐民直接统治,做为中间环节的宗族组织被取消了,社会上几百年一直是小家庭的汪洋大海。唐朝实行两税法,农民对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日益松弛,封建国家出现了无力控制农民的局面。
    宋代前期,产生了一批中小庶民地主,科举制为他们入仕升官开辟了一条道路,一批新官僚地主产生了。官僚地主和门阀地主不同,官室兴废无常。理学家张载就曾经惊呼:“且如公卿一日崛起于贫贱之中,以至公相,……止能为三四十年之计。造宅一区,及其所有,既死,则众子分裂,未几荡尽,则家遂不存。如此则家且不能保,又安能保国家?”[2]为了既保国又保家,他们极力主张恢复古代的宗法制度和宗族制度。
    明代二百多年间,人们的宗法血缘思想虽然趋向松解,但是人们的孝悌思想却是众所公认的为人之本,人们重视孝悌成为一种习俗和传统,这是恢复宗法、宗族制有利的精神条件。封建社会,中国的农民聚族而居,同一村落的地主和农民往往是同一祖宗的子孙,同时中国农民又有安土重迁的习惯,这些也为恢复宗法、宗族制提供了有利条件。孝是封建伦理道德的核心。很难想象,绝对听命于家长的孝子,会产生反抗封建统治的念头。封建统治阶级正是看中了它的这种可利用之处,才极力地提倡孝的思想,以恢复宗法、宗族制,达到“收族”的目的。明初,方孝孺说:“井田废而天下无善俗,宗法废而天下无世家”,“民心益离而俗愈散”[3]。于是,建祠修谱、敬宗收族,被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上来。正德朝以前,庶民之家是不得建祠立庙的,建立宗祠家庙者主要是品官之家。“庶民祭于寝,士大夫祭于庙”,“庶人无庙,可立影堂”[4],这虽有定制,但民间庶民之家建祠立庙的现象也并非罕见。修祠堂就要撰族谱,“族谱之作也,上治祖祢,下治子孙,旁治昆弟,使散无友纪不能立宗法以统之者,而皆笔之于书。”[5]建祠、撰谱在敬族、收族方面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所以明初的统治阶级大力提倡建祠修谱,这对趋向松解中的血缘宗法制度无疑是有效的补救措施。
    如果说祠堂、家谱是从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方面维系家族制度,那么,族田则是家族制度赖以存在的物质条件。
    族田,又称公田。它包括祭田、义田、学田几类。宋濂在《金华张氏先祠记》中说:“守祭田若干,则俾三族之嗣人轮掌其租入,以供孝祀燕私之事”。置办祭品和一应应用物体、祠宇修葺的费用,都要从祭田租钱项内支出。归有光也在《平和李氏家规序》中提到“为义田以赡族”,“其贫者计口计日而给之,使之婚嫁丧葬各有助”,“建义仓五间,用储祭田之入,均给奉祀兴学之费。”[6]正因为族田的收入,支付着家族中的各项费用,举办族内各种公益事业,救济贫困族人,所以从经济上把族众有力地吸引过来,而不致离散。
    “祠堂者,敬宗者也;义田者,收族者也。祖宗之神依于主,主则依于祠堂,无祠堂则无以妥亡者;子姓之生依于食,食则给于田,无义田则无以保生者。故祠堂与义田原并重而不可偏废者也”[7]。族田在恢复宗法、宗族制方面与修祠立谱同等重要,它从经济方面入手,团聚家族,形成聚族而居的家族组织,达到收族的目的,这就难怪极力主张恢复宗法、宗族制的明朝地主阶级广泛建置族田了。
    明代族田发展的速度很快,规模很大。考察族田建置者的身份,有的是官僚地主,如兵部尚书程信建置义田432亩[8],大学士徐溥建置义田800亩[9],刑部主事陈杲建置义田1350亩[10],知县廖汝恒“得俸余皆以置义田赡族”[11]。有的是富商大贾,如休宁县商人程维宗于洪武永乐年间捐田50亩[12],歙县大商人许文义捐田70亩置族田[13],歙县商人吴光升置义田义塾而助贫族衣食和读书等[14]。有的是中小地主,如安徽池州府章元缙“出田三百亩入宗祠以赡族”[15],江西吉水县张处士“割田百亩”为义田[16]。这些官僚地主、富商和中小地主建置族田通过身体力行在社会上造成了一种令人向往、敬慕的力量。尽管有的族田建置者以赈济族众做为手段来控制族众,但是族田在解决族众的经济困难方面确实起了很大的作用。
      二、族田的类型
    族田的用途不外祭祀祖先、赡济贫困和办学等等。据此,可以把它划分为奉祀型族田、赡养型族田和助学型族田。
    奉祀型族田又可以细分为祭田和墓田。祭田和墓田的区别主要在于祭田的租入大部分用来做祭祀和修葺祠堂之用,而墓田的租入主要是用于墓祭和修葺坟茔。
    设置祭田是从宋代朱熹开始的。他参照《周礼》古制,制定了《家礼》,对祭祖作了明确的规定:“初立祠堂,则计见田每龛取二十之一以为祭田,亲尽则以为墓田。后凡正位袝位皆仿此。宗子主之,以给祭用。上世初未置田,则合墓下子孙之田计数而割之。皆立约闻官,不得典卖。”[17]新的宗族组织以祠堂、祀祖为中心,而祭田则是祭祀祖先最直接的物质保证。
    墓田多在祖先坟墓周围,租入往往只能供给培坟、墓前祭祀之用,所以《于潜县志》记载:“族大多尊祀产,累代相设,鲜有变卖。清明祭扫,子孙成丁以上咸赴墓展拜,用鼓乐如祠祭礼。散给祭胙,视期祭田为丰啬。”
    赡养型族田,顾名思义是用来赡养族人的公田。这类族田,可细分为义庄田和义田。义庄田和义田的差别在于是否有义庄组织和设施。义庄是赡族组织机构的名称,义庄田隶属于义庄。而义田却是直接从属于宗族组织。作为赡族组织机构的义庄拥有大规模的义庄田,多的有达千亩左右,甚至上万亩。
    赡族组织的义庄分为三类:一是全族族众统包在内的义庄,如北宋范仲淹的范氏义庄,聚居者凡90口,义田1000亩,岁收粳稻租800斛,族人男女五岁以上逐日计口支米一升,五岁至十岁每年计口给布半匹,十岁以上一匹,男女嫁聚丧葬皆行补给[18]。这种将全族人口统编在内的赡族组织在明代仍旧存在。如徽州府歙县余文义建置族田“人日补粟一升,矜寡废疾者倍之”,就是采取按人均给的办法[19]。这种组织后来由于诸多条件的变化,渐渐走入窄胡同,代之而起的义庄是将符合经济条件的贫族和鳏寡孤独废疾者,登入义庄户口册,按册给发领米。也有庄内有庄的,即以全族为基础,但由贫族提申请,给补助。明代义庄绝大多数采取后两种形式。明代中期广东增城县庞弼唐就是将族众分上、中、下三等,上者勿给,中者量给,下者全给。
    义田没有义庄那样严密的管理机构,义田的管理和宗族的管理是合在一起的,义田的管理只是宗族管理的一部分。设置族田的宗族地主只是将自己财产的一小部分捐入家族势力的代表宗祠,《如皋县志》记载该县徐建杓“改园为祠”置买田地赡族的事,说他“岁暮复给族人银米”。
    助学类型的族田,有称义学田、义塾田的。明代世风日下,“子弟轻于向学”,危及封建传统。为了使族中子弟一言一行、一举一动符合“礼数”,以圣贤为依归,居家为孝子贤孙,居官做忠臣烈士,在外任官者,致仕回乡者,乃至富商大贾、中小地主等都极力倡办义田,有明一朝捐资助学蔚成风气。
    浙江嘉兴府人陈杲置田20亩[20],处州府人叶以菽置田70亩[21],徽州府婺源县潘氏合族置田100亩[22],资助族人入学。广东佛山人李待问置族田275亩,其中85亩为书田[23]。福建长乐贡生苏二美“架书楼令课族子弟,置田以赡之”[24]。正因为资助宗族子弟入学接受封建宗法伦理思想教育对巩固封建统治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所以宗族组织都专设义塾,或在义庄田、义田之外再立义塾田。宗族组织为鼓励宗族子弟走登科入仕之路,甚至有的宗族别出心裁地建置种种名目不一的奖励性田产,如规定登科者享有三年独占此田产的权力,以此激励族人。
    有明一代,族田的类型主要有上述三种。应该说明的是,各类族田用途的区分并不十分严格,比如祭田的收入是用于修葺祠堂、增订家谱、置办祭祀用品等祭祀费用的,但如果有剩余,就可以用来赡济贫困族人,或者办学之用。明代弘治年间,嘉鱼县“建义仓五间,用储祭田之入,均给奉祀兴学之费。”[25]义田收入用于祭祀和办学的也不鲜见。这里就不赘述了。
      三、族田的管理与经营
    明代的族田管理沿袭历代族田的管理体制,主要有义庄专管、宗祠统管和族人轮管三种形式。
    将族田注册,正式地立为义庄公产,并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义庄,进行管理,这种形式叫做义庄专管。
    北宋范仲淹置族田,自掌庄之下设立主奉、提管、主计、典籍、塾师。主奉谨守家规,时修祀典,公于黜陟;提管领籍办粮,督理庶务,上辅主奉,下监主典;主计专司出纳;典籍监临出入;塾师专于训诂,春秋祭祀,责成礼仪。
    明代义庄管理机构,在此基础上有所发展,组织更庞大,分工更细密。
    义庄管理机构的领导被称为庄正,掌管收存族田田契、户口簿,负责审核族人受恤资格,收租发米,处理义庄重大事件等等。下设会计两人,催租一至四人。义庄管理机构的庄正必须由族中公举产生,具备“子姓之殷实者”、“诚实有才者”[26],方可担当此任。义庄对具体办事人员的要求也十分严格,一旦发现经手公堂钱产之人有了亏空侵蚀等类情况,要按惩罚规则处罚。
    宗祠统管是与义庄专管相对而言的,是一种在明代也颇为普遍的管理形式。宗祠统管不设专门管理机构,它不象义庄专管那样有庞大而严密的管理体制,而是宗祠统一管理。金坛王氏说:“古立宗子以统一族之人。今大宗之法久已不行,变而通之,其唯立贤立长乎?盖族长即宗子也,其职匪轻,必推分尊年高有德者为之。吾宗凡三大分,每分推一人以主一分之奉”;“三分之下各有小分,各有分长”,“凭众举其善持家,有才干而秉公心,重廉耻者二人或三人掌钱粮”,称为宗相,以辅助族长;另“举其知礼而晓事、安祥恭敬者一人或二人掌礼仪”为宗礼,“推众所服者,决是非曲直”为宗直[27]。至于立簿敛金,置买族田,以其租息“务祭物、兴家学、周贫乏”等都是上述人等共同办理的。
    族人轮管也是明代族田管理的一种主要形式。它效法前代,族人按房、按人轮流管理族田。族人轮管可细分为族长族尊轮管、“殷户房”轮管、绅衿轮管、捐产各房轮管和在里族众轮管。轮管之房或轮管之人,被时人称之为“值年”。其中,“殷户房”轮管是由殷户大富者招佃、换佃,“收租或粜或留、听其自便”[28];绅衿轮管、捐产各房轮管都与此大同小异。在里族众轮管,其“值年”族人必须把自己的田产作抵押,不能自专,必须在族长的严密控制之下。
    除此之外,也有族中人以房或户为单位受田分管和地主自管。受田分管是按亲疏远近的血缘关系来决定分给贫族土地的多少,土地的所有权归宗族所有。据嘉靖四十一年《宋贤碑》记载:宋氏宗祠有313亩族田,受田族人42人[29]。地主自管,是指建置族田的地主自行经营,不过将租息用在宗族事务上罢了。前者,允许“传之子孙”;后者,纵有“族田”之名,实则为地主的私田专产专用,所以较少为宗族采用。
    纵观有明一代族田的管理不论采用何种形式,管理权都为族长、宗长、建置族田的地主所有,只有他们才有审核批准庄正的任职、族田收支、参与重大决策和监察的作用。
    族田经营基本采取封建租佃的方式,但“族人不得租佃义田,诈立名字者同”,选择佃户比一般的租佃制更为严格。在地租定额方面地主阶级又挖空心思,想出投标招佃的办法,谁出的地租多,谁就得以佃种族田。所以,族田田租在明中叶以后高达百分之五十。高产的三吴之地,“一亩之收,不能至三石,少者不过一石有余。而租之重者,至一石二三斗,少亦八九斗。”[30]
    族田经营也采取佃仆制,较租佃制不同之点在于,佃仆制是一种隶属关系十分严格的租佃制,“主仆之严,虽数十世不改”。佃仆不仅要向宗族缴纳地租,而且要向宗族提供无偿的劳役。佃仆隶属于某姓某族,是某姓某族的公共之仆。佃仆必须听从指定的族房役使,不能随便脱籍。
    用族田租入进行高利贷活动在明朝也是极为普遍的,这是族田生息的一个主要办法。因为明朝工商业繁荣,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地主经营陷于矛盾之中,有识的地主“出资举贷,大获倍偿之。三十年遂致巨万”。[31]所以,以息买田成了族田增殖的重要手段,这在族田的规条中都有明文规定。
    经营工商业也是明代族田租入经营的主要方式。宗族组织将族田租入发放给殷实商贾生息,如将庄房租给商人作店铺、货栈,或把持墟场、市肆码头、任意抽分,更有宗族将租田租入交“子姓之精贸易者”营运,或资助族人经营工商业。
    经营族田与经营私田,对建置族田的地主来说实质上是一样的,只不过在表面上把“私”字换成了“族”字。因为族田的经营不仅给他们带来了好处,而且这些好处都是他们经营私田不曾得到的。国家对族田例免差徭和杂派,只纳正赋。经营族田还能够确保地租收入,因为“义田与寻常家产不同,家产只供一家之用,租缺尚可别图,若义田缺租,其漕粮赡族以及一切公用,何以挪补?”[32]建置族田的地主,可用族田名义,并施家规、官法,催租要粮。
    建置族田也有利于封建地主占有和扩充土地。关于这一点,可以援引曹雪芹《红楼梦》中的一段话,就再清楚不过了:“己物可以入官,这祭祀产业连官也不入的”[33]。祭田做为族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在建置族田的地主或者他的后代触犯封建法律尚且不被查抄,不能不说从长远上保证了建置族田的地主对土地的占有,而这恰恰是经营私田的地主所无法比拟的。
    族田经营使地主占尽好处,而贫苦的族众虽然能得到一点点维持生计的生活资料,却无法从根本上改变被剥削被奴役的地位。
      四、族田的特点
    明代族田既不同于原始公社的土地,也不同于西周的“禄田”,与魏晋南北朝、隋唐的大地主庄园土地更不相同。
    原始公社的土地,从生产、分配到交换、消费每一个环节都是在公字的基础上进行的,勿庸置疑,是真正的“合族公业”。西周宗法制度下的禄田,法律上属于天子所有,不过是保留了原始公社土地制度的某些遗迹。魏晋南北朝、隋唐大地主庄园,虽然聚族而居,但却不是宗族组织,而是大家庭组织。庄园土地以族人为劳动者,与具有合族公用作用的族田更不能相提并论。
    明代族田是归宗族共有的土地,是诞生于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一种特殊的地主土地所有制形式。总括起来,它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一)族田所有权原则上属于全族,不许买卖。族田在名义上都属于宗族公有,并且要作为“公业”,“呈宪注册”,“不准侵渔典鬻”,“盗卖义田者白有司治罪,田仍归庄”[34]。就是说,在公产的名义下,归族田所有的田产,严禁买卖,归族田所得的租入神圣不可侵犯,盗卖祭产和侵蚀公田租入者要受到严厉的惩罚,所以明代族田的地权比较稳定。
    (二)族田经营方式主要采用封建租佃制,但又和一般的招佃取租有所不同。招佃方面,严选佃户,不许本族人租种。他们沿袭北宋范仲淹创建范氏义庄的规定:“族人不得租佃义田,诈立名字者同”,“公田永宜佃与外族,族内并不得作引荐人,以杜弊端”[35]。本族族众不但不能承租本族族田,而且不能作引荐人。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年久禁弛”,族人租种族田成为佃户,在有明一朝,也不是绝无仅有的现象。在地租的催收方面,族田比一般地主土地也要严格得多。
    因为族田在名义上是一个族姓的公产,族田的经济力量制约着同一族姓的族众,催租要粮,变化而为“全族利益”。收不上来租子,要由催租者包赔,对欠租的人,要“合族共讨”,家规、国法并施。在保证地租收取方面,族田具有一般封建地主土地无法比拟的优越性。
    (三)族田管理方面,各种条规更加完备,趋于成熟。无论哪种类型的族田,在管理方面都有一定的规定,如赡族型族田的义庄专管和奉祀型族田的宗祠统管,一般都有族人公举庄正、庄副的规定,“择族之长而贤者一人主其计而时出纳焉”,“经理祭田,择族中诚谨能事者为董事,更择一人为之副”[36]。除此之外,还有招佃、收租的规定,对亏空侵蚀公田资财人员的处罚规定等等。义田的族人轮管就普遍有先将己产写给宗族作抵,无产可抵,要择家资殷实者立券作保方得接手管理族田的规定。这些规定使建置族田的地主,不管是否直接参加族田管理,都能牢牢地控制着族田的管理大权。
    (四)族田的功能多,各类族田的用途小有不同,或以族田收入赡济贫族,或以族田收入祭祖奉先,或置田助学应试,种种不一。但各类族田的用途,并不能从严格的意义上把它们区分开来,用祭田收入之余赈济族众和用义田收入之余资助进学的现象普遍存在。除此之外,族田的收入也用在各种公益事业方面,如修水利、铺道路、架桥、设渡等等。
    (五)族田来源广泛。义田来源的传统项目是官捐,有明一朝官僚建置族田已蔚成风气。除了前面提到的官僚、士绅、富商大贾捐置族田之外,还有相当数量的族田是来源于义民和诸生的捐助。义民多为由贫入富者,尚义赡贫,兴办族田。闽县董世道“少极贫,从人假贷为生,辛勤十余年而家渐饶,遂节缩裘衽以置田宅……凡同姓子孙不能葬不能婚者,罔不周助备至,居濒海,屡毁于倭,世道大捐赀倡乡人城其地,盖城筑而聚者日蕃,且无寇虞,乡人藉为永赖。”[37]同安陈锡英悯“王氏四世俱单氏女孀居……所抚孤二,贫不能生,思鬻少者以养长者……割以膏腴田付之,耕不纳其租,并代输粮以全其子母,族里称叹,比之范公义田云”[38]。诸生是儒家思想的受教者,他们希望扩大儒家思想的影响,办学校、办书院,福建兴办的家族内义田就有许多属于他们所作的努力。
    史载,明代不少僧人也加入了捐助兴办义田的行列,足见明代兴办族田的广泛的社会基础。
    (六)明代族田规模大且明显地集中于南方。明代族田规模之大,在历史上是少有的。嘉靖年间,江苏溧阳县钱锋,捐购义田3000亩,建置义庄“以赡其族”[39];常州府吴清置族田1800亩助役[40];溧阳县钱绎置族田2000亩[41];无锡华云置族田1000亩等等[42]。明代族田规模之大,从中可窥一斑。
    在地域的分布上,南方族田与北方族田相比占压倒之势。北方族田稀少的原因可以概括为这样几点:(1)北方宗族缺少南迁大族那种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极强的宗族凝聚力。(2)北方地处封建王朝的统治中心,封建专制政权为了自身的统治,在一定程度上还要限制宗族势力的发展。(3)北方边地,外族侵扰,战争使北方大族势力锐减。(4)北方生产力较南方落后,土地占有较南方稳固,因此北方族田建置零星稀少,规模也不如南方族田大。
    较之北方,南方族田能够得以迅猛发展,原因不外以下几点:(1)明代南方是官僚地主集中的地方,从维护“家”、“国”的利益出发,他们积极倡导兴建族田。(2)南方商品经济发达,富商大贾多居于此,为了“由商转绅”,他们中的绝大多数都广置族田。(3)珠江三角洲一带和福建的某些地区,聚族而居已成传统,这里的农民宗族观念极强,也是南方族田明显多于北方的一个重要原因。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皖南的徽州府是宋代大理学家朱熹的家乡,他曾大力提倡宗法、宗族思想,对后代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这也不能不说是南方族田集中的一个因素。
      五、族田的作用
    明代地主阶级普遍建置族田,对维护和巩固封建统治,其作用是极其明显的。
    族田是族权和宗法制度的经济支柱。宗族活动主要依靠族田的租入。为了从精神上将族众维系在宗族周围,明代地主阶级普遍建立祠堂,通过尊祖敬宗来强调血缘关系,规定族规族法,从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方面维系宗族制度。
    以族长为首的宗族地主是族权的化身,他们在宗族活动中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这不仅仅由于他们处于主祭地位,代祖宗立言行事,很重要的一点在于他们的手里握有族田管理的大权。族田租入用于赡济族众的数量虽然有限,但在当时社会极其动荡,朝不保夕的情况下,无论是赡族还是借贷都可使族众在危急关头抓到一棵救命稻草,这就使族众不能不听命于以族长为首的宗族地主的任意差遣,严格遵守宗规家法。
    地主阶级深知建置族田的意义,在封建地主所有制经济的制约下,个体农民的生活是没有保障的。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构成严重的威胁,个体农民不断向贫富分化,有了族田的经济保证,确保一部分个体农民的生活的稳定性,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复苏、发展。用族田租入赡族使一般族众同建置族田的地主发生了经济上的利害关系,族田租入支持的宗族活动已把族众紧密地维系在宗族组织之中,这样族权、绅权、政权的结合,使族田起到了稳定封建秩序,巩固封建政权的作用。
    族田同时也是地主经济的补充形式,它以土地出租的形式剥削其他族姓的农民,可见族田没有改变封建所有制的性质。族田对缓和族内的阶级矛盾起了一定作用,但就整个封建社会而言,族田在缓和阶级矛盾方面的作用还是有限的。
    族田是封建社会后期的一种特殊的地主土地所有制形式,和一般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形式不同之点,在于它披着“公有”的外衣,这就使族田在剥削农民方面合理化,缓和了阶级矛盾,削弱了农民斗争的意识。宗族地主在“族田公产”的旗号下招佃催租,受“赈困济贫”表面现象蒙蔽的族众,把族田当成真正的公产来保护,把催租要粮看成是维护公共利益,不但不提异议,而且举族支持。不仅如此,族田在农民起义的烽火中仍能得以保全,这一方面是由于农民军受历史条件的局限,被地主“乐施”、“行义”之名所迷惑,“不忍焚掠”;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族众在保卫宗族、保护族产的号召下,拼死守护的结果。庄规家法严禁“族田公产”典卖,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冻结了地权的转换,使族田在土地所有权极其动荡的年代,能够保持相对稳定。因此,可以说,明代族田又是维护封建地权的重要手段之一。
      六、朝廷对族田的态度
    由于族田对稳定社会秩序、维护封建政权,起到了行政手段无法替代的作用,所以封建统治者积极支持宗族地主建置族田,制订法律保护、扶持族田。如《范氏义庄岁纪》记录了明朝对族田优免赋役的条文[43]:天顺七年,明政府对巡抚刘公政的族田“讼止纳税,差役悉行优免,并免义庄马役。”嘉靖三十五年,对巡抚方公濂的义田“相与定议,每年只科定额之半。”就是在明末封建国家经济严重困难之时,也曾多次下令免除族田赋役。但宗族势力过分发展又危及国家政权。如明代丁氏家族,“曾大父湖南公曜,少年自雄其才,起家数万,族有数百人,世居湖滨……,威惠并行,有事夜半一鼓而集,无赖者驾巨艇湖中,使酒好斗,人闻丁氏船多咋舌避易。”[44]朝廷要维护整个统治阶级的利益,就要削弱宗族势力,打击非法的强宗大姓。为此,明朝政府限制族田的数量,并实行族田没官的办法。尽管如此,收效并不显著,那些势力强大的宗族并未因此而衰颓。
    明代统治者对族田既推崇、支持,又限制、约束。这种矛盾的态度和做法,产生了两种后果:一是宗族地主设置族田,使维系宗族制、稳定封建秩序有了经济保障。二是国家的限制,使上层政权机构和宗族组织矛盾激化。明代族田和历代族田一样,它名义上是一个族姓的公产,实则为少数地主所支配控制。随着族田的发展,宗族地主与宗族农民的矛盾也日趋尖锐。种种矛盾交织在一起,最终的结局必然是封建族田与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崩溃。
    注释:
    [1]《战国策·赵策》。
    [2]《宗法》,《张载集》259页。
    [3]方孝孺《逊志斋集》卷1,《宗仪·睦族》。
    [4]朱熹《朱文公家礼》,《正衡》卷1,《通礼注》。
    [5]程瑶田:《通芝录,宗法小纪,嘉定石氏重修族谱叙》。
    [6]余祐《义田记》载《民国湖北通志》卷59。
    [7]《皇朝经世文编》卷66。
    [8]《葆和堂需役给工食定例》。
    [9]张萱:《西园闻见录》卷5。
    [10]《古今图书集成·学行典》卷244,《笃行部》。
    [11]同治《衡阳县志》列传第8。
    [12]《休宁率乐程氏家谱》,见张海鹏、王廷元编:《明清徽商资料选编》。
    [13]重修《古歙东门许氏宗谱》,卷10,《许氏义田宅记》。
    [14]李维祯:《天秘山房集》卷74,《吴季公程孺人家传》。
    [15]《古今图书集成·学行典》卷244,《学行部》。
    [16]《古今图书集成·家范典》卷102,《宗族部》。
    [17]《朱文公家礼》卷1,《通礼》第一,《祠堂》。
    [18]袭明之《吴中纪闻》卷3,《范文正还乡》。
    [19]嘉靖《徽州府志·志行》。
    [20]《古今图书集成·学行典》卷244,《笃行部》。
    [21]《古今图书集成·学行典》卷253,《笃行部》。
    [22]康熙《徽州府志》卷10学校,附书院。
    [23]佛山《李氏族谱》卷7。
    [24]乾隆《德北县志》卷4《桥渡》。
    [25]余祐《义田记》。
    [26]《海昌鹏歧陆氏宗谱》卷10。
    [27]《义门王氏族谱》,《家约》。
    [28]《登荣张氏族谱》卷19,《义田收放章程》。
    [29]《宋贤碑》。
    [30]《明清史》李洵著。
    [31]《桂阳直隶州志》。
    [32]《华氏义庄事略》第2册,条约。
    [33]《红楼梦》第13回。
    [34]《民国江夏环峰黄氏家谱》卷首《凡例》。
    [35]《范文正公全集》,《民国福建林氏四修支谱》卷2《族规》。
    [36]钱公辅《义田记》载《范文正公全集·褒贤集》;《乾隆定兴鹿氏家谱》卷6《祭田条规》。
    [37]〔明〕喻政《福州府志》卷64《乡行》。
    [38]万历《建阳县志》卷6《人物》。
    [39]《钱氏家乘》。
    [40]《古今图书集成·学行典》卷244《笃行部》。
    [41]嘉庆《溧阳县志》卷12,《人物》。
    [42]《常州府志》,光绪《无锡金 县志》卷30。
    [43]《范氏家乘》卷16。
    [44]引徐晓望《试论明清时期官府和宗族的相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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