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
明代财政制度中的起运与存留
肖立军
【专题名称】明清史
【专 题 号】K24
【复印期号】1997年03期
【原文出处】《南开学报:哲社版》(津)1997年02期第68-73,80页
【关 键 词】起运/存留/羡余/中央集权/明末农民起义
起运与存留是明代财政制度的核心内容,反映了明代财政支出的两大方面。鉴于以往有关研究比较薄弱,笔者谨就所经见的材料作如下探讨。
一、明代的起运
明代的起运是指各司、府、州、县等按中央的指派定期定额将赋税运至中央及九边的仓库。(万历)《明会典·户部十三·起运》云“起运京、边,各有定数”;《续文献通考·国用考一》也提到“起运京、边粮料”。说明起运包括中央和九边两项。
起运中央的赋税主要储存于五类仓库,即户部太仓、皇帝御用库、运河沿岸的中转库、北京户部以外诸部寺仓库以及南京仓库。
户部太仓是明朝国库,包括粮库和银库两部分。
太仓粮库位于北京和通州两地,建于永乐时期,宣德时加以扩建。太仓粮库一般称京仓、通仓,有时也统名太仓,所谓“京师积储,全在太仓”[1]。隆庆时大学士赵贞吉称“太仓银、米多为权门月课”。明人朱健在其《古今治平略》中也将“太仓”与“漕粮”联系起来,都视京、通二仓为太仓[2]。
太仓粮库规模很大,如正德、嘉靖时通州“仓厫不下七百余座”[3]。京、通仓起初以户部员外郎或主事等经理,宣德五年(1430年)以后,以户部尚书或侍郎总督仓场成为定制。除户部官员外,还遣监察御史巡视诸仓。正统以后,一度于京、通各设监督太监三员,其上设总提督太监一员,至嘉靖时尽数裁革。可见太仓粮库长期以侍郎总督,以本部员外郎、主事分理,再辅以御史巡察[4]。
太仓粮库用以储存夏税、秋粮中的漕粮。明朝每年指派湖广、山东、河南、江西、南京等地将一部分税粮沿运河军运至京,称漕粮。其总额起初并不固定,永乐十六年(1418年)为460万石,宣德八年(1433年)500余万石,正统二年(1458年)450万石,景泰三年(1452年)423万石,天顺四年(1460年)435万石。至成化八年(1472年)始定为400万石,遂为成例[5]。其中,兑运(运军长运至京、通)米330万石,改兑(由支运改为兑运)米70万石[6]。由于灾害、战争、漂流等原因400万石常不足额。嘉靖时期,以蓟镇乏饷,挖运30万石,所以实际岁入不足370万石。隆庆元年(1567年)实入太仓364.8737万石,万历三十年(1602年)仅138万余石,崇祯时期实入京、通仓200余万石[7]。呈明显下降趋势。成化八年以前多超过400万石,成化八年以后虽减为400万石,但仍不能保证原额,若依上述四项数字统计,平均足额率为67%。
漕粮在京、通两仓的分配时有不同。永乐时2/3上纳京仓,1/3上纳通仓;宣德时4/10上纳京仓,6/10上纳通仓[8]。太仓粮库存储颇多,嘉靖时有七八年之积,万历十一年(1583年)十二月库存达1518.54余万石,此后库存减少[9]。不过明中后期财政危机在太仓粮库的表现要比银库为轻。
太仓粮库主要供给京营官兵月粮。隆庆时都给事中陆树德言:“夫东南财富之来,有军运,有民运。军运以充六军之储,民运以供百官之禄。”[10]万历三十年漕粮缺额,总督仓场侍郎赵世卿急呼:“太仓入不当出,计二年后六军万姓将待新漕举炊。”[11]太仓粮库虽以供给京营军饷为主,但在嘉靖四十二年以后也专设禄米仓(属太仓粮库)以发放百官俸粮[12]。
太仓银库,正统七年(1442)设于北京,一般称太仓(狭义太仓专指银库),有时也称太仓银库。该库收入项目,《罪惟录·贡赋志》于苏州府下所列达十三项,《明史·食货志三》载有八项。综合两书并参照其它材料,太仓银库的收入主要包括以下诸项:
夏税、秋粮折银。田赋起运部分除解往京、边粮米等外,以剩余的一部分折银解入太仓。嘉靖二十八年(1549年)解入太仓夏税折银12.1万两,秋粮33.96万两。崇祯二年(1629年)田赋银169.2万两[13]。
盐课折银。弘治五年(1492年)叶淇奏请之前,绝大部分盐引派往九边开中,小部分扣解太仓。弘治五年以后由于改变成法,使太仓盐课折银不断增加,而开中法也更加败坏。嘉靖初年后“稍复开中”,此后盐课主要分为解京、派边两大项。明朝先后起解太仓盐课折银总数,弘治二年20余万两,正德初年同。嘉靖以后因余盐并入正课,至隆庆初增至103万两,崇祯二年110.3万两[14]。田赋与盐课并为太仓两大收入。
户口盐钞。与盐课同属盐税,盐课折银向商人征收,商人买引的价格(引价)便包含了税款[15];户口盐钞为消费税,向居民征收。明初行盐系商人将盐从盐场运到各地,官府收盐再卖给各户军民,所以户口盐钞实为买盐之价格。正统时期允许商人直接卖盐于各户,同时减少户口盐钞。这样户口盐钞便成了税钞(后改钞折银),所谓“盐实未支而纳银则如故”[16]。嘉靖二十八年太仓岁入盐钞银4.5万两,万历六年(1578年)湖广、浙江、福建三省岁入太仓盐钞银共2万余两[17]。一条鞭法实行后户口盐钞并入田赋中。
商税。即古人所谓关市之征,包括两项,一是狭义商税,即店铺门摊经营税;一是商品通过税,包括钞关船料等。狭义商税由各地税课司局等征收,“令所司解州县府司以至于部”[18]。弘治时每岁商税合银13.85万两,嘉靖二十八年(1549年)15.446万余两[19]。钞关船料为商品通过税。张瀚《松窗梦语》云:“舟车掌于钞关,为司徒属;竹木掌于抽分,为司空属。”[20]前者指户部钞关,后者指工部抽分。钞关设于水路要津,除临靖、北新关征货物税外,其它关主要针对船只货物体积征通过税。正统至嘉靖时太仓岁入钞关银为4万两,万历二十九年实入26.2万两[21]。
马草折银。弘治时大臣马文升说:太祖时一应供应俱于原额税粮内免粮买办,“自成化以来科派不一,均徭作弊,水马驿站之克害,户口盐钞之追征,加以薪柴皂隶银两、砍柴、抬柴夫役,与夫买办牲口厨料、夏税秋粮马草,每省一年内有用银一百万两者”[22]。可见,马草为成化以后加派,从“夏税秋粮马草”的提法看,马草当按田粮摊派。全国马草折银岁入太仓数额,正德初年为23.7万两[23]。万历九年后并入田赋。
银课。洪武以来,浙江、福建、云南等地接连开采银矿,景泰以后屡罢屡兴。正德初年太仓岁入云南闸办(永乐、宣德所新增数额)3万两[24]。
其它诸项。第一,赃罚银,包括两部分,一为没官银(盗贼追赃与官贵抄家等);二为赎罪银(犯人交一定银两可获从轻发落乃至释放),如崇祯时边远卫分充军十四年,官犯交赎金1700两,民犯交700两[25]。嘉隆间经工部题准,各地赃罚银4/10解户部,4/10解工部,地方存留二分。嘉靖二十八年司府赃罚并香钱入太仓5.34万两[26]。第二,吏承班银,隆庆初户部尚书马森建议,各司府衙门承差吏农“候缺空闲者,令上纳班银,承差每名四两,吏农每名三两。”候缺空闲的吏员在交纳班银后允其回籍,该项银两岁解太仓。万历初,岁入中包括吏承班银一项[27]。第三,捐纳事例,指通过纳银粮以获得出身或官职。据《明史·食货志二·赋役》载,捐纳事例始自成化年间,其时生员纳米入国子监,军民纳粮250石可为正九品散官。正德、嘉靖间时有开纳,捐官至正七品而止。查《献征录》江西、湖广两省地方官传(该书卷八六至八九),也有秀才纳粟入监而后得知县者。嘉靖二十八年太仓共入开纳事例银46.2万两[28]。第四,僧道度牒。隆庆年间事例,僧道无度牒者交银五两发给一张。万历初年太仓收入中便有此一项[29]。这些都是主要的杂项。
太仓银库的收入总数,在波动中呈上升趋势:正德初年149万两,嘉靖十一年(1532年)243万两,嘉靖二十八年295.7116万两,隆庆元年(1567年)231万两,万历五年(1577年)435.94万两,天启时327万余两,崇祯八年1281.2(其中旧额423.9、新饷857.3)万两。这里,万历五年突破400万两,是一大飞跃[30]。
太仓银库的支出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九边年例,又称京运年例,指每年“发太仓之银”以济九边[31]。九边年例始自正统八年(1443年),这一年“令广东、福建折银解发各边籴备”,正统、景泰年间不过十来万两,弘治、正德时增至40万两,嘉靖十八年为59万两,至隆庆初年猛增至230余万两[32]。除年例外,额外奏讨也很多,仅大同一镇嘉靖初每年“七十七万有奇”,整个九边可想而知了。万历时边饷常在三四百万两左右,崇祯间再度剧升,初年近500万两(额该年例327.8万两),末年近二千万两[33]。边饷剧增导致了太仓的亏空,明廷以加派弥补亏空,无异于饮鸠止渴。九边年例是太仓最大一项支出。
官俸与军饷,即所谓“公侯伯禄米折银及在京文武百官、京城内外卫所官军勇士折俸”等,其数额,天顺五年(1461年)56万两,嘉靖二十八年68万余两,隆庆初135万两[34]。这是仅次于九边年例的支出项。
供应内府。弘治时常年供应内府银10至20万两。此外,大宗索取也很多,成化十七年(1481年)诏取太仓银1/3入内库[35]。
除以上三项主要支出外,太仓银库也要支付赈灾、太常寺猪价、钦赏(番僧、夷人及官军)等费用,个别时期数额也很大,如正德初年太仓赏赐京军银达79万两[36]。
起运中央的第二类仓库是御用库,确切地说是为内廷服务的仓库。《明史》、《明会要》、《续文献通考》等对该类仓库的记载颇为混乱,还是刘若愚的《明宫史》较为明晰。明代御用库可分为两种:其一为完全为内廷服务的仓库,包括内承运库、内供用库和天财库三库;其二为部分为内廷服务的仓库,统称内十库。
内承运库包括里库、外库、总库三部分。里库在宫内,有东裕库和宝藏库。外库指“会极门、宝善门迤东,及南城磁器等库”,当在皇城外。总库在皇城内东下马门。内承运库及所属各库主要储存金花银及珠宝等[37]。金花银初为100万两,万历时加至120万两,除给武臣禄10万两外,其余“皆为御用”。个别时期也用于犒边和赈济[38]。
内供用库主要储存苏、松、常、嘉、湖等地民运的白粮18万石,专供宦官食米。内官的靡费也很多,白粮一石要解户加耗至一石八斗,嘉靖时宦官有年俸500石者[39]。
司钥库俗名天财库,储存钱和内廷诸门(乾清宫门、午门、东华门等)钥匙。以上三库由宦官管理,外臣不得染指。
内十库包括甲字库至戊字库、承运库、广盈库、广惠库、广积库和赃罚库等十座仓库。主要储存颜料、鞋袄、丝棉、牛皮、兵器、生绢、钱钞、火药及没官物等,源于各司府供纳及钞关。其用项,或供内官之用,或装备京军,或备“奏准支给”。内十库分别由宦官掌管钥匙,户部派有大使、副使等官员参预管理,主事、科道也定期巡视[40]。
起运中央的第三类仓库是运河沿岸的中转库。会通河修通后,明朝于运河沿岸的徐州、淮安、德州、临清等地设水次仓。起初漕运行支运法,漕粮分别经四仓中转,以至四仓存储颇多。宣德八年后大部分漕粮实行兑运,不经四仓中转。至成化七年又将原来仍行支运的70万石改为兑运,称改兑。此后,徐州、淮安二仓形同虚设,至万历时“无粒米”。临清、德州二仓情况稍好,嘉靖时又改兑一部分,耗米(给运军作运费)羡余折银存入二仓至44.5万两(后入太仓)。万历时二仓仍岁受税粮,积至50万石。在管理上,四仓分别设有主事和监督太监,后者于嘉靖时取回[41]。
起运中央的第四类仓库,指户部以外诸部、寺仓库,主要包括工部节慎库、兵部太仆寺库、光禄寺库、刑部库等。
工部也接受全国的抽分、赃罚银、摊派等,比如摊派,隆庆三年“岁派各省料银计50万两”[42]。工部仓库以节慎库为主,系嘉靖八年(1529年)改造工部旧库而成,“以贮矿银”及筹集的料价,主要用于营建[43]。
太仆寺常盈仓建于成化四年(1468年),专储马价、草场地租等。成化时岁入3万两,万历时60万两,其支出主要有京营买马、“各边之请”、国家营建、赏赍、马市等[44]。
光禄寺职责是“供奉内府御膳,备办使臣、外夷宴享而已”[45]。除皇帝外,近侍宦官也白吃白拿,滥费酒饭。嘉靖时该寺岁费40万两,源于各司府岁贡。
刑部也有收入,该部遇有囚犯,“俱追收纸札及赃罚等项,以候各衙门公用。”[46]所谓公用,也就是充办公费用。
起运中央的第五类仓库为南京诸库。“南京各仓”中每年指派税粮108.3287万石上纳,亦属起运钱粮。但由于南都并无实际职能,所以派往南京的税粮后又部分地改解北京、九边。明末应天、苏州都将部分起解南光禄寺的税粮改解太仓以济边[47]。
明代中央诸仓以太仓为主,御用库收入也颇为可观,其它仓库在国家财政中起辅助作用。
下面再谈起运边方。
起运边方赋税包括民运税粮和盐引两大部分,与军屯、京运构成了边费的四项来源。民运,指户部每年指派北方诸省将税粮运至指定边仓,本色有米、麦、豆,折色为草、布、钞、花绒等,后多折银。嘉靖二十八年(1549年)起运北边诸镇(不包括辽东)粮料总计266.2307万石,隆庆元年(1567年)山东、河南、北直、山西、陕西等省每年民运九边的粮料“共本折约银”364.155万两,明后期山西、山东、河南、四川、北直共解边267.4243万两[48]。民运税粮主要支付九边卫所、营堡官兵月粮及战马草料等。
起运边方的另一项是盐引,通过开中制实粮九边。明朝的盐引除扣解太仓外,派给九边各镇也很多。成、弘时期每年派给九边两浙、两淮、山东、长芦等盐运司共124万余引,折银57万两。弘治以后,开中法大坏,至嘉、隆时又增加了解边盐引份额,以宣府为例,隆庆四年(1570年)派给该镇仅淮、芦盐引达20.3263万引,全部招纳粮食[49]。但总的说来开中法的恢复困难重重,甚至“各边开中至无人应诏”[50]。由于民运、开中不够理想,以至京运年例不断上升。
起运属中央财政范畴。从总体上看,其最大支出是边费,这是国防开支,必不可少;其次是内廷靡费,这在封建社会也是无可奈何之事。京、边不足全国国土1/3,但聚敛了一半乃至更多的田赋,以及绝大部分盐课。明王朝将大部分赋税定为起运,并且不许拖欠,其支出也由户部亲自把关,反映了财政管理体制的高度中央集权化。
二、明代的存留及羡余
存留是指一部分赋税留于地方,用作常规支出。该项钱粮分别储存于司、府、州县、卫所仓库。
存留主要源于如下几项。1.夏税、秋粮。弘治时全国税粮存留1176.4865万石,万历时1137.3万石。2.马草。万历六年全国存留410.5792万束,后来改草折银征收。3.盐课。明代盐课绝大部分起运,但也有一小部分存留,如广东盐课一二十万,总督兵饷“不俟他而足”。云南盐课也有3.5547万两“存留备用”[51]。4.户口盐钞。弘治十五年(1502年)天下户口盐钞存留7352.3379万贯[52]。若按正德时户部尚书韩文所言一贯折银三厘计,则共折银22.057013万两。5.商税(包括地方抽分)。在江西南安大庾岭,“番货攸经,例十抽一,军饷共供”[53]。6.赃罚银。明中叶题准,各地留十分之二备用。7.卫所屯田子粒,除小部分起运外,绝大部分存留当地,支给官兵月粮。以上为存留的主要来源,它们与起运的来源大同小异,只是数额略少。
存留支出最多的一项是藩王禄米。对于明代藩禄,有人认为源于起运,有人认为源于存留。笔者所见的材料表明,除南京苏、常等府外,各省藩禄均从存留中支出,这方面证据颇多。《罪惟录·贡赋志》在“广西存留夏税秋粮”条下注明“留充本省诸用、王府禄粮及兵饷”。又同卷在“入太仓盐课”条下云:盐课除入太仓外,“余解边及本地宗禄用”,而在“不入太仓盐课”下称“存留、解边不一”,也就是将存留与宗禄等同起来。
正德时陕西三边总督杨一清在《关中奏议·为急缺管粮方面官员疏》中称:陕西“外供固、靖等边及延绥、宁夏、甘肃三镇官军之用,内则秦、韩、肃、庆等王府禄粮”。嘉靖时户部尚书梁材在《议覆陕西事宜疏》中也有类似提法,他说:陕西税粮“外供三边主客兵马,内给王府、各属官吏俸禄”[54]。二人都将藩禄与属于起运的边饷内外分开,而与属于存留的官俸(“各属官吏”俸禄)放在一起。
《明史纪事本末·矿税之弊》载,万历时湖广商税“内以给解京、济边之用,外以充宗藩吉凶之资;大之供官军俸钱、科举、兵饷之需……”这里,除解京、济边单独提及为起运外,其余均为存留。
以上南北诸省,藩禄均属于存留支出。不过苏州、常州等府情况不同,诸府供藩禄米属于起运[55]。盖因诸府地处南京之故。
除藩禄外,存留支出还有这样几项。其一,军饷。内地诸省军饷从存留中支出,这一点和九边不同。早在洪武二十六年明廷即规定,各地除存留二年“官、军俸粮”外,其余要分类会计上报。明后期,广西夏税秋粮存留部分用项之一是“军饷”[56]。其二,官俸。据王崇古《陕西岁费军饷疏》载,官俸与宗禄等同属司、府、州、县存留的主要支出项。其三,教育经费。在洪武二十六年的规定中,存留支出也包括“学粮”,即师生廪粮。万历时湖广商税存留支出之一是“科举”费用[57]。
以上四项是地方的常规支出,这类支出要严格按户部的规定执行(发放数额、时间等),由司、府、州、县长官具体主管。此外,赈灾、营建、水利等非常规支出,若动支存留钱粮要事先请示中央,地方不得擅支。
在存留之外,地方还有独立支配的小金库,是各地起运以外的、诸项收入用于常规支出后的结余(主要是正额税外的赋敛)。此小金库的名称没有制度上的规定,从明人焦竑所辑《献征录》以及其他笔记材料来看,一般称之为“羡余”。
明代地方羡余的来源,主要可分为五项。1.存留田赋加耗。成化时嘉兴府加耗为每石四、五斗,“多则陪(倍)而征之”[58]。远多于储、运之损耗。2.赃罚银。明中叶山东府县官员滥收赃罚,以至“民率破产输纳”[59]。赃罚之征虽有法律上的规定,事实上地方官往往多征。3.商税。陆化淳任江西虔州知府,境内两桥商税“羡余四千有奇”,全被他放入官库中[60]。4.徭羡银。多征银差,在雇役之后都有剩余,称徭羡银,数目颇为可观。此外各种“无名之征”也是在徭役的旗号下进行的,一县之中,仅里甲岁节供应一项动至“几千百计也”[61]。5.其它。诸如“吏员新参”、“盐引线”、“网罟之征”等,也是羡余的来源[62]。
羡余的支出主要为这样几个方面。第一,行政办公费。正德时广西有“公堂钱”,用于衙门公用。第二,赈灾。地方动支存留钱粮要请示中央,使用羡余可自主决定。第三,营建。小规模营建或修缮,如修护城堤,缮书院、学校、孝节坊等,各府县长官动用本衙门羡余即可解决;大的工程,如修城等,则要请示督、抚,如嘉靖时修葺永平城,总督、巡抚、巡按批准后,各捐赃罚银两以助工程[63]。第四,水利。常熟县令要修白茅港石闸,他请示了知府以至抚、按,获准之后以本县“羡金”为主,又得到了抚、按等资助[64]。第五,宴饮。在常州府,有专供本府官员饮宴等杂需的经费,按惯例不挪作它用(包括赈灾);在广西布政司,正德时布政使沈林曾专门铸酒杯等为“公府飨用”[65]。除本衙门外,也招待监察官员。实际都是公款吃喝。第六,送礼。司、府、州、县官员往往以羡余银讨好监察官员。崇祯时兵部尚书梁廷栋曾言:“巡抚盘查楫访,馈遗谢荐,多至二三万金。”[66]第七,贪污。明代俸禄极薄,官员以羡余银两养家、中饱私囊已是司空见惯。其贪污的方式很多,诸如入京时捎“当输之税利其羡”,有的府不下数百两;上下瓜分,饶州府可供瓜分的银两“岁不下数千金”,上海县令每年可收受“数百金”;卸任之际将赃罚银席卷一空;接受库吏馈送等[67]。第八,抵补正额钱粮。在嘉兴府,明中叶曾以秋粮羡余抵补夏税;在衢州府,知府韩邦宪曾以羡余“抵额外之征”[68]。有的知府甚至将一时羡余上纳太仓。
羡余完全属于地方财政范畴,归本级长官支配。不过上级也可指导下级的羡余支出,羡余尚未形成财政制度,只能视为一种财政现象。
三、余论
上面考察了明代起运与存留等的分类、收支及管理,从中可以得到如下启示。
首先,明代的起运与存留基本反映了中央集权的财政体制特点。表现之一是明廷将起运数额定得很高,而且不得减少或拖欠,责任层层落实。关于明代起运与存留所占的比例,由于情况复杂难以全面统计,只能做局部的比较。就田赋、盐课等以外的杂税来看,如盐税(此指贩盐之商税),明中叶的赣州例以“八分解京”;赃罚银,明中叶也是八分解京,各地存留二分;马草,万历六年全国起运占总额的84%,存留为16%。[69]起运所占份额都很高。再看明代最大的一项税收——田赋,弘治十五年全国夏税秋粮总额中起运超过68%,万历时起运占税粮总额的57%;局部地区更高,如陕西在嘉靖时期起运约占本省实际总田赋的70%,在浙江湖州,起运约占本府税粮的90%[70]。明中央不仅把起运额定得很高,而且严格督征,有的地方官在征税时竟烙人致死。表现之二,存留虽用于地方支出,但中央也实行必要的控制。常规支出要按中央的规定进行;非常规支出则事先奏请,事后层层报部,接受审核。不仅如此,明廷还实行协济制度,就是户部指定某些富裕司府以存留余款等接济它省军饷、藩禄与马价等。明中期广东协济广西禄粮1.5万两,明末诸司府入太仓银有协济边饷一项[71]。表现之三,明代地方的羡余收支原则上不受中央控制,但不是绝对的。对于地方滥行征派之举明廷有时也派官查处,而且中央也不断对羡余进行搜括。明代的起运与存留的分割只是中央与地方财税的初次分配。在初次分配中,各地要按中央的要求将额赋中起运部分如数上解,剩余部分存留于本地支用。存留如果不足则由地方自筹(实质是以羡余顶补存留),若有余额,或实行必要的协济,或留地方备用[72]。在初次分配之后,中央还要作再次调整,其主要方式之一是搜括。搜括自正德以来屡见不鲜,主要针对羡余及部分存留余款(有时存留与羡余也难以分清)。表现之四,明廷将大批银两敛至太仓,然后又发给九边,特别是明末,为保证边防竟超限度加派田赋,若非中央集权的财政体制是难以做到的。当然,明代财政领域中央集权的程度比清代略松,因为地方毕竟略有财权。
其次,朱元璋对百官实行薄俸,而给诸王的禄米却很多,并且这些禄米直接由府县百姓供给。试想,假如明代宗禄不是从存留中支出,而是从起运中央部分中支出,那么迫于京师生计,是不是后来明廷宗藩改革、裁减禄米的力度会大些呢?
再次,明廷一面让办公费用等由地方自筹,一面又实行薄俸,这很不明智。地方官手中小有财权,而又俸禄过低,实在难保清廉。况且在财政包干的情况下,谁都知道越多收税羡余越多,油水也随之加大,讨好上司就更有资本,这样横征暴敛势所难免。面对日益恶化的吏治,明廷没有坚持实行严刑峻法,而主要靠加强监察,殊不知监察官员自身尚不知自律,又怎能监察别人呢!
最后,明末农民起义首发于陕,亦可从起运、存留的角度加以探讨。在财政支出方面,陕西明显别于它省的地方有二:一是边镇较多,沿边九镇陕居其四;一是王府较多,所谓“王府宗室多在西北”[73]。供边属起运钱粮,养藩为存留钱粮,由于二项负担过于沉重,使得陕西公私匮乏,自我赈灾能力极弱。当明末该省发生灾荒的时候,明廷不但不能赈济,反而加派辽饷,拖欠年例。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边兵、饥民等纷纷举起了义旗,陕西便成了明末农民起义的发源地。
注释:
[1]《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二四八,国用部汇考八。
[2]赵贞吉:《三几九弊三势疏》,《明经世文编》卷二五四等。
[3]阮鹗:《严防卫以慎储蓄》,《明经世文编》卷二六九。
[4]梁材:《查革仓场内臣疏》,《明经世文编》卷一○四等。
[5]郑晓:《今言》卷三,第二四四条,中华书局1984年5月点校本。
[6]陆容:《菽园杂记》卷一二,中华书局1985年5月点校本。
[7]《明史·食货志三·漕运》等。
[8]《明会要》卷三一,职官三,总督仓场;《明史·食货志三·漕运》。
[9]《明神宗实录》卷一四四,万历十一年十二月甲子。
[10]陆树德:《民运困极疏》,《明经世文编》卷二九一。
[11]《明史·食货志三·漕运》。
[12](万历)《明会典》卷一四,户部一,〔十三司职掌〕“陕西清吏司”条下。万有文库本。
[13]潘潢:《会议第一疏》,《明经世文编》卷一九八;《明史》,毕自严传。
[14]韩文:《为缺乏银两库藏空虚等事》;马森:《明会计以预远图疏》。分见《明经世文编》卷八五、二九八等。
[15]许毅主编《经济大辞典》财政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7年11月版第607页。
[16](嘉靖)《隆庆志》卷三,食货。上海古籍书店影印“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本。
[17]据《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一三三、赋役二十三中有关材料统计。
[18]《续文献通考》卷三○,国用考一。
[19]《续文献通考》卷一八,征榷考一,征商;潘潢:《会议第一疏》,《明经世文编》卷一九八。
[20]张瀚:《松窗梦语》卷四。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年2月点校本。
[21]《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二四七、国用汇考七;《明史》食货志五,商税。
[22]马文升:《恤百姓以固邦本疏》,《明经世文编》卷六三。
[23]韩文:《为缺乏银两库藏空虚等事》,《明经世文编》卷八五。
[24]韩文:《为缺乏银两库藏空虚等事》,《明经世文编》卷八五。
[25]《崇祯长编》卷一,中国历史研究资料丛书本。
[26]《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二四八,国用汇考八;潘潢:《会议第一疏》,《明经世文编》卷一九八。
[27]《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六,食货总部四等。
[28]潘潢:《会议第一疏》,《明经世文编》卷一九八。
[29]《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二四八,国用汇考八;同书食货典六,食货总部四。
[30]《明经世文编》卷八五、《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七、《明经世文编》卷一九九、《明经世文编》卷二九八、《明经世文编》卷三二五、查继佐:《罪惟录·贡赋志》、《续文献通考》卷三○。
[31]《明世宗实录》卷一二五,嘉靖十年五月癸巳。
[32]潘潢:《会议第一疏》;梁材:《议覆陕西事宜疏》;马森:《国用不足乞集众会议疏》。分见《明经世文编》卷一九八、一○五、二九八等。
[33]《明史》梁材传、毕自严传,《明史纪事本末·崇祯治乱》等。
[34]《今言》卷四,第二八二条。
[35]《续文献通考》卷三○,国用考一。
[36]韩文:《为缺乏银两库藏空虚等事》,《明经世文编》卷八五。
[37]刘若愚:《明宫史》木集,内承运库,与《金鳌退食笔记》合刊,北京古籍出版社,1980年版。
[38]计六奇:《明季北略》卷五,刘懋请裁驿递,中华书局1984年标点本。
[39]沈德符:《万历野获编》补遗卷二,〔户部〕,江南白粮。中华书局1980年11月版;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卷一五,中贵禄米,中华书局1985年12月标点本。
[40]韩文:《题为开读事》,《明经世文编》卷八五等。
[41]《明史·食货志三·漕运》;梁材:《革徐淮二仓内臣疏》,《明经世文编》卷一○四等。
[42]《明穆宗实录》卷二八,隆庆三年正月。
[43]《明史·食货志三·仓库》。参见南炳文、汤纲:《明史》下册,第809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7月。
[44]夏燮:《明通鉴》卷六七,万历九年四月。
[45]焦竑:《玉堂丛语》卷四,献替。中华书局1981年7月点校本。
[46]彭韶:《灾异上陈疏》,《明经世文编》卷八○。
[47]《罪惟录·贡赋志》。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年5月标点本。
[48]潘潢:《会议第一疏》,马森:《明会计以预远图疏》,《明经世文编》卷一九八、二九八。
[49]王崇古:《条覆理盐法疏》,《明经世文编》卷三一七。
[50]《明世宗实录》卷一二五,嘉靖十年五月癸巳。
[51]马森:《奏盐法事宜》,《明经世文编》卷二九八;《罪惟录·贡赋志》。
[52]《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二四七,国用汇考七。
[53]焦竑《献征录》卷八七,江西南安守邓公应仁墓表。
[54]分见《明经世文编》卷三一八、卷一○五。
[55](万历)《明会典》卷二六,户部一三,会计二,起运。
[56]《罪惟录·贡赋志》等。
[57](万历)《明会典》卷二九,户部一六,〔征收〕。
[58]《献征录》卷六三,杨公清政录。
[59]《献生录》卷六一,都察院右副都御史陈公璧传。
[60]《献征录》卷八七,虔州守湛源陆公化淳传。
[61]《献征录》卷八八,湖广右布政史公朝宜墓志铭。
[62]《献征录》卷八七,饶州府知府祁公敕墓志。
[63]李春芳:《重修永平城楼记》,《明经世文编》卷二八一。
[64]严讷:《白茅港新建石闸记》,《明经世文编》卷二七九。
[65]《献征录》卷八三,常州府知府陈侯实墓志铭;同书卷六一,嘉议大夫山东巡抚沈林墓志铭。
[66]《明通鉴》卷八二,崇祯十三年十二月。
[67]《献征录》卷八七、六一,《万历野获编》卷二二,《玉堂丛语》卷五。
[68]《献征录》卷六三,杨公清政录;卷八五,衢州府知府韩公邦宪墓志铭。
[69]张学颜:《万历会计录》卷一,“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本。
[70]《明史·食货志六·会计》;唐枢:《复潘笠江、姜蒙泉守巡二公》,《明经世文编》卷二七○。
[71]《罪惟录·贡赋志》等。
[72]参见李三谋:《明清财经史新探》第279页,山西经济出版社1990年5月。
[73]《松窗梦语》卷八,宗藩记。^
【专 题 号】K24
【复印期号】1997年03期
【原文出处】《南开学报:哲社版》(津)1997年02期第68-73,80页
【内容提要】 | 起运与存留是明代财政制度的核心内容。起运分为中央和九边两项,起运中央部分分储于户部太仓等五类仓库中,起运九边包括民运税粮和盐引两项。存留是指司、府、州、县将部分税收留于当地,用以支付军费(指内地)、藩禄、官俸及教育经费等;羡余为各地的小金库,用于行政办公费、公款吃喝、公款送礼等。明朝将起运数额定得较高,且禁止拖欠,反映了中央集权财政管理体制的特点。起运与存留中存在的弊端是明末农民起义首发于陕西的原因之一。 |
一、明代的起运
明代的起运是指各司、府、州、县等按中央的指派定期定额将赋税运至中央及九边的仓库。(万历)《明会典·户部十三·起运》云“起运京、边,各有定数”;《续文献通考·国用考一》也提到“起运京、边粮料”。说明起运包括中央和九边两项。
起运中央的赋税主要储存于五类仓库,即户部太仓、皇帝御用库、运河沿岸的中转库、北京户部以外诸部寺仓库以及南京仓库。
户部太仓是明朝国库,包括粮库和银库两部分。
太仓粮库位于北京和通州两地,建于永乐时期,宣德时加以扩建。太仓粮库一般称京仓、通仓,有时也统名太仓,所谓“京师积储,全在太仓”[1]。隆庆时大学士赵贞吉称“太仓银、米多为权门月课”。明人朱健在其《古今治平略》中也将“太仓”与“漕粮”联系起来,都视京、通二仓为太仓[2]。
太仓粮库规模很大,如正德、嘉靖时通州“仓厫不下七百余座”[3]。京、通仓起初以户部员外郎或主事等经理,宣德五年(1430年)以后,以户部尚书或侍郎总督仓场成为定制。除户部官员外,还遣监察御史巡视诸仓。正统以后,一度于京、通各设监督太监三员,其上设总提督太监一员,至嘉靖时尽数裁革。可见太仓粮库长期以侍郎总督,以本部员外郎、主事分理,再辅以御史巡察[4]。
太仓粮库用以储存夏税、秋粮中的漕粮。明朝每年指派湖广、山东、河南、江西、南京等地将一部分税粮沿运河军运至京,称漕粮。其总额起初并不固定,永乐十六年(1418年)为460万石,宣德八年(1433年)500余万石,正统二年(1458年)450万石,景泰三年(1452年)423万石,天顺四年(1460年)435万石。至成化八年(1472年)始定为400万石,遂为成例[5]。其中,兑运(运军长运至京、通)米330万石,改兑(由支运改为兑运)米70万石[6]。由于灾害、战争、漂流等原因400万石常不足额。嘉靖时期,以蓟镇乏饷,挖运30万石,所以实际岁入不足370万石。隆庆元年(1567年)实入太仓364.8737万石,万历三十年(1602年)仅138万余石,崇祯时期实入京、通仓200余万石[7]。呈明显下降趋势。成化八年以前多超过400万石,成化八年以后虽减为400万石,但仍不能保证原额,若依上述四项数字统计,平均足额率为67%。
漕粮在京、通两仓的分配时有不同。永乐时2/3上纳京仓,1/3上纳通仓;宣德时4/10上纳京仓,6/10上纳通仓[8]。太仓粮库存储颇多,嘉靖时有七八年之积,万历十一年(1583年)十二月库存达1518.54余万石,此后库存减少[9]。不过明中后期财政危机在太仓粮库的表现要比银库为轻。
太仓粮库主要供给京营官兵月粮。隆庆时都给事中陆树德言:“夫东南财富之来,有军运,有民运。军运以充六军之储,民运以供百官之禄。”[10]万历三十年漕粮缺额,总督仓场侍郎赵世卿急呼:“太仓入不当出,计二年后六军万姓将待新漕举炊。”[11]太仓粮库虽以供给京营军饷为主,但在嘉靖四十二年以后也专设禄米仓(属太仓粮库)以发放百官俸粮[12]。
太仓银库,正统七年(1442)设于北京,一般称太仓(狭义太仓专指银库),有时也称太仓银库。该库收入项目,《罪惟录·贡赋志》于苏州府下所列达十三项,《明史·食货志三》载有八项。综合两书并参照其它材料,太仓银库的收入主要包括以下诸项:
夏税、秋粮折银。田赋起运部分除解往京、边粮米等外,以剩余的一部分折银解入太仓。嘉靖二十八年(1549年)解入太仓夏税折银12.1万两,秋粮33.96万两。崇祯二年(1629年)田赋银169.2万两[13]。
盐课折银。弘治五年(1492年)叶淇奏请之前,绝大部分盐引派往九边开中,小部分扣解太仓。弘治五年以后由于改变成法,使太仓盐课折银不断增加,而开中法也更加败坏。嘉靖初年后“稍复开中”,此后盐课主要分为解京、派边两大项。明朝先后起解太仓盐课折银总数,弘治二年20余万两,正德初年同。嘉靖以后因余盐并入正课,至隆庆初增至103万两,崇祯二年110.3万两[14]。田赋与盐课并为太仓两大收入。
户口盐钞。与盐课同属盐税,盐课折银向商人征收,商人买引的价格(引价)便包含了税款[15];户口盐钞为消费税,向居民征收。明初行盐系商人将盐从盐场运到各地,官府收盐再卖给各户军民,所以户口盐钞实为买盐之价格。正统时期允许商人直接卖盐于各户,同时减少户口盐钞。这样户口盐钞便成了税钞(后改钞折银),所谓“盐实未支而纳银则如故”[16]。嘉靖二十八年太仓岁入盐钞银4.5万两,万历六年(1578年)湖广、浙江、福建三省岁入太仓盐钞银共2万余两[17]。一条鞭法实行后户口盐钞并入田赋中。
商税。即古人所谓关市之征,包括两项,一是狭义商税,即店铺门摊经营税;一是商品通过税,包括钞关船料等。狭义商税由各地税课司局等征收,“令所司解州县府司以至于部”[18]。弘治时每岁商税合银13.85万两,嘉靖二十八年(1549年)15.446万余两[19]。钞关船料为商品通过税。张瀚《松窗梦语》云:“舟车掌于钞关,为司徒属;竹木掌于抽分,为司空属。”[20]前者指户部钞关,后者指工部抽分。钞关设于水路要津,除临靖、北新关征货物税外,其它关主要针对船只货物体积征通过税。正统至嘉靖时太仓岁入钞关银为4万两,万历二十九年实入26.2万两[21]。
马草折银。弘治时大臣马文升说:太祖时一应供应俱于原额税粮内免粮买办,“自成化以来科派不一,均徭作弊,水马驿站之克害,户口盐钞之追征,加以薪柴皂隶银两、砍柴、抬柴夫役,与夫买办牲口厨料、夏税秋粮马草,每省一年内有用银一百万两者”[22]。可见,马草为成化以后加派,从“夏税秋粮马草”的提法看,马草当按田粮摊派。全国马草折银岁入太仓数额,正德初年为23.7万两[23]。万历九年后并入田赋。
银课。洪武以来,浙江、福建、云南等地接连开采银矿,景泰以后屡罢屡兴。正德初年太仓岁入云南闸办(永乐、宣德所新增数额)3万两[24]。
其它诸项。第一,赃罚银,包括两部分,一为没官银(盗贼追赃与官贵抄家等);二为赎罪银(犯人交一定银两可获从轻发落乃至释放),如崇祯时边远卫分充军十四年,官犯交赎金1700两,民犯交700两[25]。嘉隆间经工部题准,各地赃罚银4/10解户部,4/10解工部,地方存留二分。嘉靖二十八年司府赃罚并香钱入太仓5.34万两[26]。第二,吏承班银,隆庆初户部尚书马森建议,各司府衙门承差吏农“候缺空闲者,令上纳班银,承差每名四两,吏农每名三两。”候缺空闲的吏员在交纳班银后允其回籍,该项银两岁解太仓。万历初,岁入中包括吏承班银一项[27]。第三,捐纳事例,指通过纳银粮以获得出身或官职。据《明史·食货志二·赋役》载,捐纳事例始自成化年间,其时生员纳米入国子监,军民纳粮250石可为正九品散官。正德、嘉靖间时有开纳,捐官至正七品而止。查《献征录》江西、湖广两省地方官传(该书卷八六至八九),也有秀才纳粟入监而后得知县者。嘉靖二十八年太仓共入开纳事例银46.2万两[28]。第四,僧道度牒。隆庆年间事例,僧道无度牒者交银五两发给一张。万历初年太仓收入中便有此一项[29]。这些都是主要的杂项。
太仓银库的收入总数,在波动中呈上升趋势:正德初年149万两,嘉靖十一年(1532年)243万两,嘉靖二十八年295.7116万两,隆庆元年(1567年)231万两,万历五年(1577年)435.94万两,天启时327万余两,崇祯八年1281.2(其中旧额423.9、新饷857.3)万两。这里,万历五年突破400万两,是一大飞跃[30]。
太仓银库的支出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九边年例,又称京运年例,指每年“发太仓之银”以济九边[31]。九边年例始自正统八年(1443年),这一年“令广东、福建折银解发各边籴备”,正统、景泰年间不过十来万两,弘治、正德时增至40万两,嘉靖十八年为59万两,至隆庆初年猛增至230余万两[32]。除年例外,额外奏讨也很多,仅大同一镇嘉靖初每年“七十七万有奇”,整个九边可想而知了。万历时边饷常在三四百万两左右,崇祯间再度剧升,初年近500万两(额该年例327.8万两),末年近二千万两[33]。边饷剧增导致了太仓的亏空,明廷以加派弥补亏空,无异于饮鸠止渴。九边年例是太仓最大一项支出。
官俸与军饷,即所谓“公侯伯禄米折银及在京文武百官、京城内外卫所官军勇士折俸”等,其数额,天顺五年(1461年)56万两,嘉靖二十八年68万余两,隆庆初135万两[34]。这是仅次于九边年例的支出项。
供应内府。弘治时常年供应内府银10至20万两。此外,大宗索取也很多,成化十七年(1481年)诏取太仓银1/3入内库[35]。
除以上三项主要支出外,太仓银库也要支付赈灾、太常寺猪价、钦赏(番僧、夷人及官军)等费用,个别时期数额也很大,如正德初年太仓赏赐京军银达79万两[36]。
起运中央的第二类仓库是御用库,确切地说是为内廷服务的仓库。《明史》、《明会要》、《续文献通考》等对该类仓库的记载颇为混乱,还是刘若愚的《明宫史》较为明晰。明代御用库可分为两种:其一为完全为内廷服务的仓库,包括内承运库、内供用库和天财库三库;其二为部分为内廷服务的仓库,统称内十库。
内承运库包括里库、外库、总库三部分。里库在宫内,有东裕库和宝藏库。外库指“会极门、宝善门迤东,及南城磁器等库”,当在皇城外。总库在皇城内东下马门。内承运库及所属各库主要储存金花银及珠宝等[37]。金花银初为100万两,万历时加至120万两,除给武臣禄10万两外,其余“皆为御用”。个别时期也用于犒边和赈济[38]。
内供用库主要储存苏、松、常、嘉、湖等地民运的白粮18万石,专供宦官食米。内官的靡费也很多,白粮一石要解户加耗至一石八斗,嘉靖时宦官有年俸500石者[39]。
司钥库俗名天财库,储存钱和内廷诸门(乾清宫门、午门、东华门等)钥匙。以上三库由宦官管理,外臣不得染指。
内十库包括甲字库至戊字库、承运库、广盈库、广惠库、广积库和赃罚库等十座仓库。主要储存颜料、鞋袄、丝棉、牛皮、兵器、生绢、钱钞、火药及没官物等,源于各司府供纳及钞关。其用项,或供内官之用,或装备京军,或备“奏准支给”。内十库分别由宦官掌管钥匙,户部派有大使、副使等官员参预管理,主事、科道也定期巡视[40]。
起运中央的第三类仓库是运河沿岸的中转库。会通河修通后,明朝于运河沿岸的徐州、淮安、德州、临清等地设水次仓。起初漕运行支运法,漕粮分别经四仓中转,以至四仓存储颇多。宣德八年后大部分漕粮实行兑运,不经四仓中转。至成化七年又将原来仍行支运的70万石改为兑运,称改兑。此后,徐州、淮安二仓形同虚设,至万历时“无粒米”。临清、德州二仓情况稍好,嘉靖时又改兑一部分,耗米(给运军作运费)羡余折银存入二仓至44.5万两(后入太仓)。万历时二仓仍岁受税粮,积至50万石。在管理上,四仓分别设有主事和监督太监,后者于嘉靖时取回[41]。
起运中央的第四类仓库,指户部以外诸部、寺仓库,主要包括工部节慎库、兵部太仆寺库、光禄寺库、刑部库等。
工部也接受全国的抽分、赃罚银、摊派等,比如摊派,隆庆三年“岁派各省料银计50万两”[42]。工部仓库以节慎库为主,系嘉靖八年(1529年)改造工部旧库而成,“以贮矿银”及筹集的料价,主要用于营建[43]。
太仆寺常盈仓建于成化四年(1468年),专储马价、草场地租等。成化时岁入3万两,万历时60万两,其支出主要有京营买马、“各边之请”、国家营建、赏赍、马市等[44]。
光禄寺职责是“供奉内府御膳,备办使臣、外夷宴享而已”[45]。除皇帝外,近侍宦官也白吃白拿,滥费酒饭。嘉靖时该寺岁费40万两,源于各司府岁贡。
刑部也有收入,该部遇有囚犯,“俱追收纸札及赃罚等项,以候各衙门公用。”[46]所谓公用,也就是充办公费用。
起运中央的第五类仓库为南京诸库。“南京各仓”中每年指派税粮108.3287万石上纳,亦属起运钱粮。但由于南都并无实际职能,所以派往南京的税粮后又部分地改解北京、九边。明末应天、苏州都将部分起解南光禄寺的税粮改解太仓以济边[47]。
明代中央诸仓以太仓为主,御用库收入也颇为可观,其它仓库在国家财政中起辅助作用。
下面再谈起运边方。
起运边方赋税包括民运税粮和盐引两大部分,与军屯、京运构成了边费的四项来源。民运,指户部每年指派北方诸省将税粮运至指定边仓,本色有米、麦、豆,折色为草、布、钞、花绒等,后多折银。嘉靖二十八年(1549年)起运北边诸镇(不包括辽东)粮料总计266.2307万石,隆庆元年(1567年)山东、河南、北直、山西、陕西等省每年民运九边的粮料“共本折约银”364.155万两,明后期山西、山东、河南、四川、北直共解边267.4243万两[48]。民运税粮主要支付九边卫所、营堡官兵月粮及战马草料等。
起运边方的另一项是盐引,通过开中制实粮九边。明朝的盐引除扣解太仓外,派给九边各镇也很多。成、弘时期每年派给九边两浙、两淮、山东、长芦等盐运司共124万余引,折银57万两。弘治以后,开中法大坏,至嘉、隆时又增加了解边盐引份额,以宣府为例,隆庆四年(1570年)派给该镇仅淮、芦盐引达20.3263万引,全部招纳粮食[49]。但总的说来开中法的恢复困难重重,甚至“各边开中至无人应诏”[50]。由于民运、开中不够理想,以至京运年例不断上升。
起运属中央财政范畴。从总体上看,其最大支出是边费,这是国防开支,必不可少;其次是内廷靡费,这在封建社会也是无可奈何之事。京、边不足全国国土1/3,但聚敛了一半乃至更多的田赋,以及绝大部分盐课。明王朝将大部分赋税定为起运,并且不许拖欠,其支出也由户部亲自把关,反映了财政管理体制的高度中央集权化。
二、明代的存留及羡余
存留是指一部分赋税留于地方,用作常规支出。该项钱粮分别储存于司、府、州县、卫所仓库。
存留主要源于如下几项。1.夏税、秋粮。弘治时全国税粮存留1176.4865万石,万历时1137.3万石。2.马草。万历六年全国存留410.5792万束,后来改草折银征收。3.盐课。明代盐课绝大部分起运,但也有一小部分存留,如广东盐课一二十万,总督兵饷“不俟他而足”。云南盐课也有3.5547万两“存留备用”[51]。4.户口盐钞。弘治十五年(1502年)天下户口盐钞存留7352.3379万贯[52]。若按正德时户部尚书韩文所言一贯折银三厘计,则共折银22.057013万两。5.商税(包括地方抽分)。在江西南安大庾岭,“番货攸经,例十抽一,军饷共供”[53]。6.赃罚银。明中叶题准,各地留十分之二备用。7.卫所屯田子粒,除小部分起运外,绝大部分存留当地,支给官兵月粮。以上为存留的主要来源,它们与起运的来源大同小异,只是数额略少。
存留支出最多的一项是藩王禄米。对于明代藩禄,有人认为源于起运,有人认为源于存留。笔者所见的材料表明,除南京苏、常等府外,各省藩禄均从存留中支出,这方面证据颇多。《罪惟录·贡赋志》在“广西存留夏税秋粮”条下注明“留充本省诸用、王府禄粮及兵饷”。又同卷在“入太仓盐课”条下云:盐课除入太仓外,“余解边及本地宗禄用”,而在“不入太仓盐课”下称“存留、解边不一”,也就是将存留与宗禄等同起来。
正德时陕西三边总督杨一清在《关中奏议·为急缺管粮方面官员疏》中称:陕西“外供固、靖等边及延绥、宁夏、甘肃三镇官军之用,内则秦、韩、肃、庆等王府禄粮”。嘉靖时户部尚书梁材在《议覆陕西事宜疏》中也有类似提法,他说:陕西税粮“外供三边主客兵马,内给王府、各属官吏俸禄”[54]。二人都将藩禄与属于起运的边饷内外分开,而与属于存留的官俸(“各属官吏”俸禄)放在一起。
《明史纪事本末·矿税之弊》载,万历时湖广商税“内以给解京、济边之用,外以充宗藩吉凶之资;大之供官军俸钱、科举、兵饷之需……”这里,除解京、济边单独提及为起运外,其余均为存留。
以上南北诸省,藩禄均属于存留支出。不过苏州、常州等府情况不同,诸府供藩禄米属于起运[55]。盖因诸府地处南京之故。
除藩禄外,存留支出还有这样几项。其一,军饷。内地诸省军饷从存留中支出,这一点和九边不同。早在洪武二十六年明廷即规定,各地除存留二年“官、军俸粮”外,其余要分类会计上报。明后期,广西夏税秋粮存留部分用项之一是“军饷”[56]。其二,官俸。据王崇古《陕西岁费军饷疏》载,官俸与宗禄等同属司、府、州、县存留的主要支出项。其三,教育经费。在洪武二十六年的规定中,存留支出也包括“学粮”,即师生廪粮。万历时湖广商税存留支出之一是“科举”费用[57]。
以上四项是地方的常规支出,这类支出要严格按户部的规定执行(发放数额、时间等),由司、府、州、县长官具体主管。此外,赈灾、营建、水利等非常规支出,若动支存留钱粮要事先请示中央,地方不得擅支。
在存留之外,地方还有独立支配的小金库,是各地起运以外的、诸项收入用于常规支出后的结余(主要是正额税外的赋敛)。此小金库的名称没有制度上的规定,从明人焦竑所辑《献征录》以及其他笔记材料来看,一般称之为“羡余”。
明代地方羡余的来源,主要可分为五项。1.存留田赋加耗。成化时嘉兴府加耗为每石四、五斗,“多则陪(倍)而征之”[58]。远多于储、运之损耗。2.赃罚银。明中叶山东府县官员滥收赃罚,以至“民率破产输纳”[59]。赃罚之征虽有法律上的规定,事实上地方官往往多征。3.商税。陆化淳任江西虔州知府,境内两桥商税“羡余四千有奇”,全被他放入官库中[60]。4.徭羡银。多征银差,在雇役之后都有剩余,称徭羡银,数目颇为可观。此外各种“无名之征”也是在徭役的旗号下进行的,一县之中,仅里甲岁节供应一项动至“几千百计也”[61]。5.其它。诸如“吏员新参”、“盐引线”、“网罟之征”等,也是羡余的来源[62]。
羡余的支出主要为这样几个方面。第一,行政办公费。正德时广西有“公堂钱”,用于衙门公用。第二,赈灾。地方动支存留钱粮要请示中央,使用羡余可自主决定。第三,营建。小规模营建或修缮,如修护城堤,缮书院、学校、孝节坊等,各府县长官动用本衙门羡余即可解决;大的工程,如修城等,则要请示督、抚,如嘉靖时修葺永平城,总督、巡抚、巡按批准后,各捐赃罚银两以助工程[63]。第四,水利。常熟县令要修白茅港石闸,他请示了知府以至抚、按,获准之后以本县“羡金”为主,又得到了抚、按等资助[64]。第五,宴饮。在常州府,有专供本府官员饮宴等杂需的经费,按惯例不挪作它用(包括赈灾);在广西布政司,正德时布政使沈林曾专门铸酒杯等为“公府飨用”[65]。除本衙门外,也招待监察官员。实际都是公款吃喝。第六,送礼。司、府、州、县官员往往以羡余银讨好监察官员。崇祯时兵部尚书梁廷栋曾言:“巡抚盘查楫访,馈遗谢荐,多至二三万金。”[66]第七,贪污。明代俸禄极薄,官员以羡余银两养家、中饱私囊已是司空见惯。其贪污的方式很多,诸如入京时捎“当输之税利其羡”,有的府不下数百两;上下瓜分,饶州府可供瓜分的银两“岁不下数千金”,上海县令每年可收受“数百金”;卸任之际将赃罚银席卷一空;接受库吏馈送等[67]。第八,抵补正额钱粮。在嘉兴府,明中叶曾以秋粮羡余抵补夏税;在衢州府,知府韩邦宪曾以羡余“抵额外之征”[68]。有的知府甚至将一时羡余上纳太仓。
羡余完全属于地方财政范畴,归本级长官支配。不过上级也可指导下级的羡余支出,羡余尚未形成财政制度,只能视为一种财政现象。
三、余论
上面考察了明代起运与存留等的分类、收支及管理,从中可以得到如下启示。
首先,明代的起运与存留基本反映了中央集权的财政体制特点。表现之一是明廷将起运数额定得很高,而且不得减少或拖欠,责任层层落实。关于明代起运与存留所占的比例,由于情况复杂难以全面统计,只能做局部的比较。就田赋、盐课等以外的杂税来看,如盐税(此指贩盐之商税),明中叶的赣州例以“八分解京”;赃罚银,明中叶也是八分解京,各地存留二分;马草,万历六年全国起运占总额的84%,存留为16%。[69]起运所占份额都很高。再看明代最大的一项税收——田赋,弘治十五年全国夏税秋粮总额中起运超过68%,万历时起运占税粮总额的57%;局部地区更高,如陕西在嘉靖时期起运约占本省实际总田赋的70%,在浙江湖州,起运约占本府税粮的90%[70]。明中央不仅把起运额定得很高,而且严格督征,有的地方官在征税时竟烙人致死。表现之二,存留虽用于地方支出,但中央也实行必要的控制。常规支出要按中央的规定进行;非常规支出则事先奏请,事后层层报部,接受审核。不仅如此,明廷还实行协济制度,就是户部指定某些富裕司府以存留余款等接济它省军饷、藩禄与马价等。明中期广东协济广西禄粮1.5万两,明末诸司府入太仓银有协济边饷一项[71]。表现之三,明代地方的羡余收支原则上不受中央控制,但不是绝对的。对于地方滥行征派之举明廷有时也派官查处,而且中央也不断对羡余进行搜括。明代的起运与存留的分割只是中央与地方财税的初次分配。在初次分配中,各地要按中央的要求将额赋中起运部分如数上解,剩余部分存留于本地支用。存留如果不足则由地方自筹(实质是以羡余顶补存留),若有余额,或实行必要的协济,或留地方备用[72]。在初次分配之后,中央还要作再次调整,其主要方式之一是搜括。搜括自正德以来屡见不鲜,主要针对羡余及部分存留余款(有时存留与羡余也难以分清)。表现之四,明廷将大批银两敛至太仓,然后又发给九边,特别是明末,为保证边防竟超限度加派田赋,若非中央集权的财政体制是难以做到的。当然,明代财政领域中央集权的程度比清代略松,因为地方毕竟略有财权。
其次,朱元璋对百官实行薄俸,而给诸王的禄米却很多,并且这些禄米直接由府县百姓供给。试想,假如明代宗禄不是从存留中支出,而是从起运中央部分中支出,那么迫于京师生计,是不是后来明廷宗藩改革、裁减禄米的力度会大些呢?
再次,明廷一面让办公费用等由地方自筹,一面又实行薄俸,这很不明智。地方官手中小有财权,而又俸禄过低,实在难保清廉。况且在财政包干的情况下,谁都知道越多收税羡余越多,油水也随之加大,讨好上司就更有资本,这样横征暴敛势所难免。面对日益恶化的吏治,明廷没有坚持实行严刑峻法,而主要靠加强监察,殊不知监察官员自身尚不知自律,又怎能监察别人呢!
最后,明末农民起义首发于陕,亦可从起运、存留的角度加以探讨。在财政支出方面,陕西明显别于它省的地方有二:一是边镇较多,沿边九镇陕居其四;一是王府较多,所谓“王府宗室多在西北”[73]。供边属起运钱粮,养藩为存留钱粮,由于二项负担过于沉重,使得陕西公私匮乏,自我赈灾能力极弱。当明末该省发生灾荒的时候,明廷不但不能赈济,反而加派辽饷,拖欠年例。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边兵、饥民等纷纷举起了义旗,陕西便成了明末农民起义的发源地。
注释:
[1]《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二四八,国用部汇考八。
[2]赵贞吉:《三几九弊三势疏》,《明经世文编》卷二五四等。
[3]阮鹗:《严防卫以慎储蓄》,《明经世文编》卷二六九。
[4]梁材:《查革仓场内臣疏》,《明经世文编》卷一○四等。
[5]郑晓:《今言》卷三,第二四四条,中华书局1984年5月点校本。
[6]陆容:《菽园杂记》卷一二,中华书局1985年5月点校本。
[7]《明史·食货志三·漕运》等。
[8]《明会要》卷三一,职官三,总督仓场;《明史·食货志三·漕运》。
[9]《明神宗实录》卷一四四,万历十一年十二月甲子。
[10]陆树德:《民运困极疏》,《明经世文编》卷二九一。
[11]《明史·食货志三·漕运》。
[12](万历)《明会典》卷一四,户部一,〔十三司职掌〕“陕西清吏司”条下。万有文库本。
[13]潘潢:《会议第一疏》,《明经世文编》卷一九八;《明史》,毕自严传。
[14]韩文:《为缺乏银两库藏空虚等事》;马森:《明会计以预远图疏》。分见《明经世文编》卷八五、二九八等。
[15]许毅主编《经济大辞典》财政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7年11月版第607页。
[16](嘉靖)《隆庆志》卷三,食货。上海古籍书店影印“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本。
[17]据《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一三三、赋役二十三中有关材料统计。
[18]《续文献通考》卷三○,国用考一。
[19]《续文献通考》卷一八,征榷考一,征商;潘潢:《会议第一疏》,《明经世文编》卷一九八。
[20]张瀚:《松窗梦语》卷四。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年2月点校本。
[21]《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二四七、国用汇考七;《明史》食货志五,商税。
[22]马文升:《恤百姓以固邦本疏》,《明经世文编》卷六三。
[23]韩文:《为缺乏银两库藏空虚等事》,《明经世文编》卷八五。
[24]韩文:《为缺乏银两库藏空虚等事》,《明经世文编》卷八五。
[25]《崇祯长编》卷一,中国历史研究资料丛书本。
[26]《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二四八,国用汇考八;潘潢:《会议第一疏》,《明经世文编》卷一九八。
[27]《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六,食货总部四等。
[28]潘潢:《会议第一疏》,《明经世文编》卷一九八。
[29]《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二四八,国用汇考八;同书食货典六,食货总部四。
[30]《明经世文编》卷八五、《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七、《明经世文编》卷一九九、《明经世文编》卷二九八、《明经世文编》卷三二五、查继佐:《罪惟录·贡赋志》、《续文献通考》卷三○。
[31]《明世宗实录》卷一二五,嘉靖十年五月癸巳。
[32]潘潢:《会议第一疏》;梁材:《议覆陕西事宜疏》;马森:《国用不足乞集众会议疏》。分见《明经世文编》卷一九八、一○五、二九八等。
[33]《明史》梁材传、毕自严传,《明史纪事本末·崇祯治乱》等。
[34]《今言》卷四,第二八二条。
[35]《续文献通考》卷三○,国用考一。
[36]韩文:《为缺乏银两库藏空虚等事》,《明经世文编》卷八五。
[37]刘若愚:《明宫史》木集,内承运库,与《金鳌退食笔记》合刊,北京古籍出版社,1980年版。
[38]计六奇:《明季北略》卷五,刘懋请裁驿递,中华书局1984年标点本。
[39]沈德符:《万历野获编》补遗卷二,〔户部〕,江南白粮。中华书局1980年11月版;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卷一五,中贵禄米,中华书局1985年12月标点本。
[40]韩文:《题为开读事》,《明经世文编》卷八五等。
[41]《明史·食货志三·漕运》;梁材:《革徐淮二仓内臣疏》,《明经世文编》卷一○四等。
[42]《明穆宗实录》卷二八,隆庆三年正月。
[43]《明史·食货志三·仓库》。参见南炳文、汤纲:《明史》下册,第809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7月。
[44]夏燮:《明通鉴》卷六七,万历九年四月。
[45]焦竑:《玉堂丛语》卷四,献替。中华书局1981年7月点校本。
[46]彭韶:《灾异上陈疏》,《明经世文编》卷八○。
[47]《罪惟录·贡赋志》。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年5月标点本。
[48]潘潢:《会议第一疏》,马森:《明会计以预远图疏》,《明经世文编》卷一九八、二九八。
[49]王崇古:《条覆理盐法疏》,《明经世文编》卷三一七。
[50]《明世宗实录》卷一二五,嘉靖十年五月癸巳。
[51]马森:《奏盐法事宜》,《明经世文编》卷二九八;《罪惟录·贡赋志》。
[52]《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二四七,国用汇考七。
[53]焦竑《献征录》卷八七,江西南安守邓公应仁墓表。
[54]分见《明经世文编》卷三一八、卷一○五。
[55](万历)《明会典》卷二六,户部一三,会计二,起运。
[56]《罪惟录·贡赋志》等。
[57](万历)《明会典》卷二九,户部一六,〔征收〕。
[58]《献征录》卷六三,杨公清政录。
[59]《献生录》卷六一,都察院右副都御史陈公璧传。
[60]《献征录》卷八七,虔州守湛源陆公化淳传。
[61]《献征录》卷八八,湖广右布政史公朝宜墓志铭。
[62]《献征录》卷八七,饶州府知府祁公敕墓志。
[63]李春芳:《重修永平城楼记》,《明经世文编》卷二八一。
[64]严讷:《白茅港新建石闸记》,《明经世文编》卷二七九。
[65]《献征录》卷八三,常州府知府陈侯实墓志铭;同书卷六一,嘉议大夫山东巡抚沈林墓志铭。
[66]《明通鉴》卷八二,崇祯十三年十二月。
[67]《献征录》卷八七、六一,《万历野获编》卷二二,《玉堂丛语》卷五。
[68]《献征录》卷六三,杨公清政录;卷八五,衢州府知府韩公邦宪墓志铭。
[69]张学颜:《万历会计录》卷一,“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本。
[70]《明史·食货志六·会计》;唐枢:《复潘笠江、姜蒙泉守巡二公》,《明经世文编》卷二七○。
[71]《罪惟录·贡赋志》等。
[72]参见李三谋:《明清财经史新探》第279页,山西经济出版社1990年5月。
[73]《松窗梦语》卷八,宗藩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