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清初内务府及其与十三衙门的关系
祁美琴

【专题名称】明清史
【专 题 号】K24
【复印期号】1997年03期
【原文出处】《清史研究》(京)1997年01期第28-36页
【内容提要】This article examines the Qing Imperial Household Department Prior to the Shunzhi reign.It addressesfour important questions:1)When and how was the QingImperial Household Department estabIished?2)What Werethe organizational functions of the early Qing ImperialHousehold Department ?3)What problems did the Qing ImperialHousehold Department face after the Manchus entered Shanhaiguan?4)What were the special organizational features of theThirteen yamens and what was itsrelationship to the QingImperialHousehold Department?


    清代内务府根源于满族早期社会的包衣组织。包衣(booi)是家仆的满语音译,八旗制度产生时,包衣作为八旗成员的一部分而被编入包衣牛录。随着满族社会的发展和大清国封建君主制的确立,皇属包衣牛录的职责和地位发生了变化,向具有宫廷服务性质的内务府转化,这就是内务府的雏形。清入关后,由于清宫服务范围的扩大和历代封建王朝宦官制度的影响,内务府一度被宦官机构——十三衙门取代。但是十三衙门这一机构不能适应满族统治集团的政治需要,随着清王朝在全国统治的巩固,十三衙门也就必然重新被内务府取代。所以,内务府既是封建专制皇权的必然产物,同时又是满族社会组织发展的自然结果。本文把康熙之前的内务府作为清初内务府进行考察,是因为在内务府的发展过程中,这一时期的历史既重要又没有现成的史籍可查,而且由于史料的缺乏,史学界对这一历史过程的阐述和研究始终处于近乎于停滞的状态。有鉴于此,本文在考察了满族早期社会包衣的起源及其组织包衣牛录的形成和发展的基础上(它文已有撰述),对内务府之初的历史背景、组织结构、职能、存在的问题及其与十三衙门之间的关系诸方面进行探讨,希望能得到学界同行的关注和指正。
      一、清初内务府的设立及其职能
    1636年,满族统治者皇太极继位称帝,改国号为“清”,标志着封建君主制的开始形成。在此前后,皇太极为了适应封建统治的需要,本着“参汉酌金”的原则,建立了一整套雏形的封建中央统治机构。这些机构包括:1629年改设翻译汉籍、记注政事的文馆;1631年仿明制设立的吏、户、礼、兵、刑、工六部;1636年由文馆改设的内国史、内秘书、内弘文三院,都察院;1638年改设处理蒙古事务的蒙古衙门为理藩院。所有这些机构的设立表明,这个时期正是皇太极实行全面的政治改革和完善国家机构的时期。这种体现封建皇权的国家制度的改革反映到宫内,就需要有一套封建后宫制度与之相适应,所以皇太极在即位称帝的同时,宣布册立嫡福晋博尔济吉特氏为皇后,住清宁宫。这是清代历史上正式大礼册立的第一个皇后,即孝端文皇后。同时受册封的还有东宫(关睢宫)宸妃、西宫(麟趾宫)贵妃、次东宫(衍庆宫)淑妃、次西宫(永福宫)庄妃,于是“五宫并建,位号即明,等威渐辨”[1]。后宫制度的确立,标志着宫内服务范围的扩大和宫内机构的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在这种时候,一个为皇帝和皇室服务的机构也会随之出现,这是历史的必然。
    清初内务府的设立 同其他清朝封建中央机构的产生一样,这个封建的宫廷机构究竟以什么样的面貌出现,也存在着一个是否采用中原汉制的问题。我们现在没有材料证明当时围绕这个问题曾经有过那些辩论,不过天聪八年(1634)的一条上谕:“朕缵承基业,岂可改我国之制而听从他国?嗣后我国官名及城邑名,俱当易以满语”[2],反映了皇太极在改革、建制中,尽可能地维护和保持本民族文化传统特点的思想;另一方面,当时虽然有汉臣建议使用内监,但结果以清太宗为首的清统治者吸取了中原历代封建王朝的教训,“痛鉴往辙,不设宦官”[3]。然而,“自古宫禁、服御、饮食、燕好必须有专司之者”[4],这些工作由谁来完成呢?显然,一直承担着汗室服务职责的包衣就成了当然的人选,于是就出现了由皇室包衣组成的新的内廷机构——内务府。所谓“我朝龙兴之初,创立内务府,以往昔之旧仆专司其事”[5],就是明证。
    清朝官方文献中有关内务府的最早记载是《太宗实录》:
    崇德元年五月癸丑,有以新樱桃献上者,命遣内秘书院大学士范文程、内国史院学士罗硕、内弘文院学士郎球、管理内府事务官宁塔哈、礼部启心郎祁充格荐于太庙,仍命嗣后凡新进果品、五谷,先荐太庙,然后进御,著为令。[6]
    内务府正式设立后,经常被简称为内府。至于宁塔哈,虽不见于史传,但根据《八旗通志·初集》所载:
    正黄旗包衣第一参领第一满洲佐领,系国初编立,始以额尔肯管理。额尔肯故,以宁他哈管理。宁他哈故,以塞弼图管理。[7]
    正黄旗包衣第三参领第五满洲佐领,亦系国初编立,始以宁塔哈管理。宁塔哈故,以阿明阿管理……。[8]
    上面第一条材料中“宁他哈”与《实录》所讲的“宁塔哈”有一字音同译异之差,是否是同一人有待考证。至于第二条材料中的宁塔哈一名音译全同,两者均属正黄旗,而正黄旗在崇德元年时已为皇太极所属。此处宁塔哈以天子包衣头领的身分“管理内府事务”,与内务府的用人惯例亦合。宁塔哈奉命向太庙进献果品一事,也属内务府日常工作之一。这些事实说明,这里的“内府”所显示的特点与日后的内务府相一致。因此我们认为此时的内府就是内务府的雏形,换句话说,这就是入关前的内务府机构。那么作为“内务府”这一完整的概念出现于史籍中又是在什么时候呢?据《八旗满洲氏族通谱》载:
    新达理,正黄旗包衣人,世居易州地方,天聪元年率子弟来归……。崇德二年,以征高丽,遇伏兵,以计败之;大军进至岗继屯,太宗文皇帝优加赏赉,以俘莸高丽人户分编佐领,特命新达理统之,兼内务府三旗火器营总管事,后从征松山……以疾卒于宫。[9]
    另据《八旗通志·初集》载:
    阿什坦,字海龙,满洲正黄旗人。其父达齐哈与其叔护其哈兄弟二人率众归太祖隶镶黄旗。寻以其妹充太祖掖庭,改隶正黄旗内务府佐领。至太宗文皇帝时,护齐哈任内务府大臣,达齐哈任牛录章京,兼管辽汉人都督,总统火炮营。[10]
    以上两书均由清名臣鄂尔泰等分别于雍、乾年间奉敕撰修,材料的可信程度是不言而喻的。但从其所述内容来看,如“内务府三旗”等词语,显然是作者在追述其历史时,套用了作者所在时代的机构组织名称,不能以此作为证据来证明内务府设立的时间。尽管如此,我们仍然从这两条材料可以看出,作者之所以如此套用,必然是因为当时的确存在类似康雍时期的内务府组织和职能的机构。而且其名称很可能就是“内府”。
    总之,根据上面所列的有关材料和我们对内务府产生的历史条件的认识,我们认为,内务府出现的年代应该与满族社会封建国家政权的初步建立是分不开的,即所谓的“国初”的“国”,应该指大“清”国。在皇太极建立一整套雏形的封建国家机构的时候,内务府作为封建皇权的产物也必然随之出现,所以内务府设立的时间应该最晚至崇德元年[11]。而且由于内务府从一开始就与封建皇权结下了不解之缘,因此它必然伴随着皇权的进一步加强而不断发展壮大,以后历史的发展也证明了这一点。
    清初内务府的组织和职能 清初内务府的组织和职能比较简单,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其一,由于内务府的出现,带有较明显的旧的满族社会原有组织机构的痕迹,在皇帝和宫禁周围满族人的本土特色及文化氛围还是很浓的,这无疑使内务府中包衣牛录的组织和职能表现突出;其二,在人员构成方面保留了原有的皇属包衣,与原有皇属包衣牛录的组成人员没有太大的区别,只是专设内府大臣而已;其三,随着皇权的稳固和宫廷服务的需要,内务府的机构和职能也在不断发展。下面一条材料就反映了当时皇属包衣的主要职责:
    顺治二年十一月壬子,定乳媪之夫满都礼、迈堪品级与牛录章京同。包衣大十员、牧牛羊官四员,品级与半个牛录章京同。内三库司库六员、副尚膳官一员、尚茶官一员及摄政王下包衣大六员、阿敦大二员、饭房头目一员……俱为六品。御前管理银铁盔匠官六员及掌鞍官二员……俱为七品。[12]
    从上面这条材料也可看出,由皇属包衣牛录组成的内务府,入关后在组织机构和职能上并没有多大改变。这些特点暴露了早期内务府作为皇室内廷服务机构所存在的问题:建置简单和服务范围的狭窄。入关前的内务府基本上就是由皇属包衣牛录转换而来,它所有的组织关系沿用旗下包衣牛录的组织形式,受各旗包衣昂邦的管辖,很明显是属于八旗制下的一部分,这在入关前八旗即国家的体制下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入关后的大清帝国,八旗制与国体已经分离,皇帝不再是一旗之主或几旗之主,而是全国之主,因此原本由服务于旗主的包衣组织转换而来的内务府,也就不能完成入关后庞大的宫廷服务内容,这是清初十三衙门出现的根本原因。
      二、顺治初年对宦官衙门的裁撤
    我们知道,清初内务府是太宗皇太极否定宦官衙门的情况下设立的。1644年清统治者入主中原确立在全国的统治地位之时,当朝皇帝是冲龄继位的顺治,国家的军政大权掌握在以摄政王多尔衮为首的满族贵族统治集团手里。这些人与太宗皇太极是一代人,他们深知明代宦官制度遗害无穷,因此“世祖开国”,虽然原则上宣布“各衙门官员俱照旧录用”前明旧官[13],但却毅然“裁汰宦官”[14],而仍沿用内务府的组织机构。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所谓“裁汰宦官”,其实只是不设宦官衙门,并非将所有的内监都扫地出门,逐出皇宫,因为清朝皇帝进入北京城后,仍然需要大量的内监来为新主服务。事实上也是如此,从摄政王多尔衮到顺治皇帝,一进紫禁城就受到了内监的欢迎和服务[15]。而且我们从顺治元年(1644)七月御用太监吴添寿等请照旧例遣内员征收涿州、宝坻县皇庄钱粮而摄政王以“差官必致扰民,著归并有司另项起解”[16]的答复来看,当时明朝的内监衙门仍在行使职能,而且直到顺治二年六月,内监衙门的废置问题仍未解决。这一点我们从当时的礼部侍郎孙之獬以故明宦官紊乱纪纲、要求处置的奏言中可以看出:“至于阉人作何留用,作何防范,请敕内院慎重定议,勒石垂训。”[17]
    由此看来,清入关后头一年,统治者的精力主要用于军事统一全国,稳定局势,还无暇改造故明的宫禁机构,建立一个新的衙门来管理内监。不过,因为满汉统治上层都深恶痛绝阉患,所以剥夺故明内监衙门的职权的行动已在进行。如我们上面提到的将御用监所管皇庄钱粮权收归有司,同年八月又将“内官监属各厂地亩租银照御用监近例,归并有司征收,另项起解”[18]。这样,使原内监衙门的经济来源中断,财政大权受到扼制。此后不久,即顺治二年十二月,我们就看到了“内监已分隶六部”[19]的记载。顺治三年四月又有“罢织造太监”[20]之事。这些才是我们在《实录》中能看到的唯一证明“裁汰宦官”衙门的材料。也就是说,废故明内监衙门的时间是在顺治二年的下半年开始进行的,从顺治三年至顺治十年重设内监十三衙门期间,原有的内监根据其职责范围已分别隶属于有关的“六部”,并由各该部来管理和控制。我们在《世祖实录》中能看到的有关记载有下面几条:
    顺治七年四月壬子,户部等衙门会议兵饷缺额事宜。奏入,得旨……内库钱粮、工部织造、各处抽分、江南芦课及各衙门钱粮额数不多者,并已裁衙门钱粮,俱归并户部管理……[21]。
    顺治八年正月戊午,谕户部各处织造,所以供朝廷服御赏赉之用,势不可废。但江宁、苏州、杭州三处织造,已有专设官员管理,又差满洲官并乌林人役催督,不但往来縻费钱粮,抑且骚扰驿递,朕心深为不忍。嗣后著停止差催,止令专管官员照发去式样,敬谨织造,解京应用。[22]
    顺治九年八月壬寅,督理苏州等处织造工部右侍郎陈有明,引疾乞休,允之。[23]
    顺治九年八月辛丑,升刑部理事官周天成为工部右侍郎,督理苏州等处织造。[24]
    顺治九年十月癸卯,以工部理事官随达为管理织造掌印理事官。[25]
    上述事实说明,清初故明宦官衙门的确已被清理,其职责也被六部取代,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宦官也被扫地出门。事实上由于入关后宫廷服务范围的扩大和事务的增多,仍有一部分故明内监留在宫中。如:
    顺治九年九月癸酉,裁户部制造等库太监五十五员。[26]
    顺治九年十月庚子,裁工部各监局太监一百十三名及匠役、看守、军役二百七十五名。[27]
    可见,清初虽然没有设立内监衙门,而内监服务却充斥内廷;虽然对宦官干政深恶痛绝,但却不能最终完全铲除宦官。这其中除了宦官制度本身具有的皇权延伸的作用外,还有更为具体的原因。大体上我们可以作这样的分析:其一,满族统治者攻占北京,由统治东北一偶的一方之主成为全国皇帝,显然,它不同于以往历朝中原皇帝的皇权更替,它有一个转换和逐步适应的过程,这当中除了清统治者与故明势力之间显而易见的政治矛盾外,还存在着满族原统治方式与明朝统治旧制遗存之间的较量,因此,废故明内监衙门是必然的。其二,满族统治者原设皇权服务机构的内府和包衣牛录在初入京后,并不能马上代替庞大的故明内监衙门,也不能迅速形成为新的皇权服务的量大职重的内庭服务机构,这就一方面需要暂时接受一些原有内监,一方面满族内府组织自身也需要扩充和完善,以适应新的统治形势。其三,从本质上讲,沿用旧的宦官机构还是大加改革,启用内府,是统治阶级内部代表满汉不同利益集团的两种势力斗争的继续,是满族政治文化与中原政治文化在统治意识上的一次交锋。十三衙门的出现就是这些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但是十三衙门的设立并不是对旧有内监衙门的完全恢复,而是一次不成熟的部分改革。
      三、十三衙门的设立及其机构特点
    首先我们来看看顺治十年颁发设置十三衙门的上谕全文:
    顺治十年六月癸亥,谕内院:朕稽考官制,唐虞夏商,未用寺人,自周以来,始具其职。所司者,不过阍闼洒扫使令之役,未尝干预外事。秦汉以后,诸君不能防患,乃委以事权,加之爵禄,典兵干政,流祸无穷,岂其君尽暗哉?缘此辈小忠小信,足以固结主心,日近日亲,易致潜持从政,且其伯叔弟侄,宗族亲戚,实繁有徒,结纳缙绅,关通郡县,朋比夤缘,作奸受贿,窥探喜怒,以张威福。当宫庭邃密,深居燕间,稍露端倪,辄为假托,或欲言而故默,或借公以行私,颠倒贤奸,混淆邪正,依附者巧致云霄,迕抗者谋沉渊井。虽有英毅之主不觉堕其术中,权既旁移,变多中发。历观覆辙,可为鉴戒。但宫禁役使,此辈势难尽革,朕酌古因时,量为设置。首为乾清宫执事官,次为司礼监、御用监、内官监、司设监、尚膳监、尚衣监、尚宝监、御马监、惜薪司、钟鼓司、直殿局、兵仗局,满洲近臣与寺人兼用。各衙门官品,虽有高下,寺人不过四品。凡系内员,非奉差遣,不许擅出皇城。职司之外,不许招引外人,不许交结外官,不许使弟侄亲戚暗相交结,不许假弟侄等人名色置买田屋,因而把持官府,扰害人民。其在外官员,亦不许与内官互相交结,如有内外交结者,同官觉举,院部察奏,科道纠参,审实一并正法。防禁既严,庶革前弊,仍明谕中外,以见朕酌用寺人之意。内院即传谕该衙门遵行。著刊刻满汉字告示,自王以下以及官吏民人等,咸宜知悉。[28]
    从以上这条材料可以看出,以顺治为首的清统治者对历朝的阉祸有深刻的认识。而且同年七月都察院左都御史“宫禁使令固不可无寺人,但不必专立衙门名色”[29]的奏言表明,顺治设立十三衙门的举措遭到了部分满汉王公大臣官员的反对。那么为什么顺治皇帝还决意要设立十三衙门呢?这既与设立十三衙门的背景有关,也需要从十三衙门本身的机构性质来分析。
    我们知道,清入关之时,清朝正处在一个变革时期,或者说是历史转折时期。虽然入关前的清统治者已经注意到开始吸收汉人和明朝的一些统治文化和方式,但是毕竟满族原有传统文化的制度、社会组织、统治方式和思想意识占据着主导地位。而1644年入关的满族统治者是年幼的皇帝和他辅政的叔叔,在这之前,他们都没有管理、统治国家的经验和经历,特别是年轻的顺治皇帝也没有这方面训练和学习的机会。因此入关后,一下子君临天下,统治中国这样一个大国,必然要有一个不断摸索、适应的过程,所以在清初,统治机构、统治政策的动摇是非常自然的和正常的事情。顺治年间,除了征服战争、恢复经济这些比较明确的事务外,统治者面临的最直接的问题就是国家机构和体制的建立,这就涉及到满族本身固有的文化特征和中原文化相对峙的问题。统治者则面临着是兼容并包还是只取舍其一的问题。但是就当事者而言,在当时的形势下,只能采取符合满族贵族集团利益的方式,这就是早年的“沿旧制”和“参汉酌金”原则在制度中的体现。顺治亲政后的改革虽然受明朝旧臣的影响较大,但对内务府的改革即十三衙门的设立,仍然体现了这种原则。这一点我们可以通过对十三衙门的设立过程和机构的分析得到证明。十三衙门从设立到裁撤共存在了八年。这期间组织机构的变化情况大体如下:
    根据《世祖实录》的记载,顺治十年六月上谕设立的十三衙门有乾清宫执事官、司礼监、御用监、内官监、司设监、尚膳监、尚衣监、尚宝监、御马监、惜薪司、钟鼓司、直殿局、兵仗局[30]。顺治十一年十月,以太宗时所设尚方司附入十三衙门而成十四衙门[31]。顺治十三年七月,又因“在内礼仪事务殷繁,未有衙门专管,将旧设钟鼓司改为礼仪监,尚宝监改为尚宝司”[32]。到顺治十七年,我们在《世祖实录》中看到的院监衙门则分别是:司吏院、宣徽院、礼仪院、尚方院、御用监、御马监、尚衣监、尚膳监、尚宝司、惜薪司、司设局、兵仗局、文书馆,[33]仍为十三衙门。至于调整时间,据《石渠余记》载,顺治十二年将尚方司改为尚方院,十七年又改内官监为宣徽院、礼仪监为礼仪院[34]。以上是十三衙门的基本组织情况。
    关于十三衙门各部门的职官设置情况。根据顺治十一到十七年十三衙门档案记载,这期间的职官“名称繁多,品级不确定,前后变化也很大”[35]。例如:当时的乾清宫就有执事官、学侍、近侍等;司礼监初设秉笔大臣、随堂大臣、总理、掌司等,后设有丞院、掌印郎中、左右院丞、左右司员外郎、左右院寺等;尚方监设司丞、丞文、丞议、司捕,后设员外郎、议郎等。其它各衙门多设有掌印、掌司、总理、管理、监正、监副、执事及郎中、员外郎等官[36]。至顺治十七年又重新确定各衙门的主要职官设置为:每院各设总理一员,左协理一员,右协理一员。每监各设都管一员,左副管一员,右副管一员。每司各设都知一员,左参知一员,右参知一员。每局各设总辖一员,左佐辖一员,右佐辖一员。文书馆设承制一员,左佥承一员,右佥承一员[37]。这也是十三衙门裁撤前的职官设置。
    从十三衙门职官的设置和名称来看,有的是沿袭明代的,如秉笔、掌印、总理、管理、掌司、近侍等;有的是因事而置,如丞院、院丞、丞文、丞议、司捕、协理、参知等。各衙门所用官员一般多为满汉兼用,如顺治十二年十月“设尚宝司衙门,满洲理事官一员、副理事官二员,译满汉字他赤哈哈番一员,满洲笔帖式二员,汉官卿一员、少卿一员、司丞一员”[38]。其中满洲官职除内大臣外,一般则由包衣出身的官员充任。如顺治十五年内官监郎中通吉就是当时正黄旗的包衣大[39]。又如顺治十三年二月司礼监派官管理江宁等三处织造事务,即择包衣内干练之人与三地方太监共同商议行事,三年轮换一次[40]。从职权分配来看,大权掌握在索尼等满洲大臣手中。顺治十年设立十三衙门的上谕明确指出,“满洲近臣与寺人兼用,各衙门官虽有高下,寺人不过四品”。也就是说,丞院(从二品)、司丞(正三品)、丞文(从三品)、议郎(正三品)等等主要职官都由满洲近臣出任。因此,十三衙门各机构中不仅有“满洲近臣”,而且他们往往是本部门的最高长官或掌握着主要权力,“寺人不过四品”的规定,有清一代未见有违。
    顺治在谈到十三衙门与明宦官衙门的区别时说:“衙门虽设,悉属满洲近臣掌管,事权不在寺人,且所定职掌,一切政事,毫无干预,与历代迥不相同”[41]。以掌有人事大权和转呈奏文之权的司礼监(院)来讲,其权力就受到内大臣和尚方司(院)的限制。如顺治十二年正月司礼监奏派员驻山海关外拖克索一事,上谕曰:“此事与内大臣索尼会同议奏”[42]。尚方司(院)有掌理刑名案件、参劾各司监官员之责[43],且“尚方司衙门乃太宗皇帝时所设,所辖事务虽然有变,但仍为各衙门之首”[44],如顺治十一年十二月乾清宫衙门为遵旨查议尚方司衙门、司礼监衙门官员事的奏文中云:“若明白缮文具奏尚方司不参。唯拟任之员,司礼监未明白具奏,暗昧之处,尚方司理应参奏”[45]。由此可见,顺治在十三衙门的职官设置上也可谓用心良苦。
    总之,清初十三衙门虽然在机构设置上采用了故明宦官衙门的主要组织,但在职官设置上却有所变革,形成了“满洲近臣与寺人兼用”而权在满臣的局面,因而与明代二十四衙门不可同日而语。
      四、清初内务府与十三衙门的关系
    清初内务府从时间上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一)清入关前的内务府,其人员构成是皇属包衣,其机构基本为皇属包衣牛录,它是当时皇室内廷服务的主要承担者,从事诸如治食、采捕、耕种、牧养、制器、侍卫等一系列工作。(二)清入关后十三衙门设立之前,早期的内务府仍然是唯一的内廷服务机构,但机构有所发展,设立了尚茶、尚膳等官职,而从事内廷服务的除了皇属包衣外,还有归属六部之下的明遗内监。(三)十三衙门设立后,内廷出现了两套互不相属的服务机构,一是原有皇属包衣组织,一是由明内监机构发展而来的十三衙门,形成了所谓“满洲近臣”与“寺人”兼用的局面。
    十三衙门的设立,暂时缓和了内廷服务机构职能不足的矛盾,顺治也为杜绝宦官专权在十三衙门内设立了铁牌,但是没过多久,即顺治十五年就发生了内监吴良辅等交通内外官员作弊纳贿一案:
    顺治十五年三月“甲辰,谕吏部,内监吴良辅等交通内外官员等,作弊纳贿,罪状显著。研审情真,有王之纲、王秉乾结交通贿,请托营私,吴良辅等已经供出,即行提拿。其余行贿钻营、有见莸名贴书柬者、有馈送金银币帛等物者,若俱按迹穷究,犯罪株连者甚多,姑从宽一概免究官员人等。如此情弊,朕已洞悉,勿自谓奸弊隐密,窃幸朕不及知。自今以后,务须痛改前非,各供厥职。凡交通请托、行贿营求等弊,尽皆断绝,如仍蹈前辙、作奸犯法者,必从重治罪,决不宽贷。尔部速刊刻告示内外通行严饬。”[46]
    吴良辅等人的具体犯法情形,我们没有看到更详细的材料,但是顺治死后这件事却成为满洲勋旧裁撤十三衙门的借口。也是清统治者以顺治“罪己诏”的形式否定十三衙门存在的有力证据:
    “祖宗创业,未尝任用中官,且明朝亡国亦因委用宦寺。朕明知其弊,不以为戒,设立内十三衙门,委用任使与明无异,以致营私作弊,更逾往时,是朕之罪一也。”[47]
    导致十三衙门在顺治十八年即顺治刚死就遭裁罢的直接原因,是以鳌拜为首的满族守旧贵族势力为挽回昔日的特权地位及其在朝廷中的权威作用而采取的一次行动。因为,他们一方面感到满族固有的皇权与贵族之间密切的近似平衡的关系,由于中原式的封建统治而失衡;另一方面也是宦官权势的扩大引起了满洲旧臣的不安和不满。十三衙门无疑是强化皇权、削弱或隔离贵族们与大清皇帝之间旧有关系的部门。所以,顺治一死,他们就以太监吴良辅等“挠乱法纪,坏本朝淳朴之风俗,变祖宗久定之典章”为名,处死了吴良辅,并将内监所恃的“十三衙门,尽行革去,凡事皆遵太祖、太宗时定制行,内官俱永不用”[48]。与此同时,他们还将顺治年间由内三院而改置的内阁裁去,恢复内三院旧名[康熙九年又将内三院改为内阁]。
    历史上任何以“复古”或“崇祖”名义出现的事件,其实质都是在为某一个阶级或集团的利益服务的。在这里尽管鳌拜等人是打着恢复祖制的旗号,“以三旗包衣仍立内务府”[49],但根本目的是在巩固和加强满族原有统治方式和以鳌拜为代表的满族勋旧大臣们的利益。当然,顺治一死就恢复内务府,不管这种行为是否符合当时的历史要求,但它必须是在原内务府具有相当的基础和实力的情况下才是可能的。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也是内务府在新形势下能够自我完善和发展的结果。当然,康熙恢复的内务府,不仅在机构规模上已非昔日内务府的管辖范围可比,而且在职能上也不是原有内务府职能的简单恢复,更非如康熙在上谕中所说的那样,“内官俱永不用”。事实上,在康熙初年所设立的内务府中,不仅吸收了十三衙门分司理事的办法,而且仍使用内监,并以敬事房为内监机构,只是这时的内监已失去了十三衙门时的权力,只供内廷洒扫而已,而且在管理上被纳入内务府三旗各内管领之下,成为内务府下属成员的一部分。
    总之,正是由于十三衙门在清初宫廷服务中占据着十分重要地位,它在清初内务府发展中所起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使我们必须把十三衙门放在早期内务府的发展过程中来考察,才能更好地把握清初宫廷服务体系的变化和功能。历史的发展也证明了十三衙门是清初王朝更替时期的特殊产物,是为了尽快适应当时承袭原明旧制而迅速实施统治的一个必然过渡。因此,在满族统治集团对整个中原的统治趋于稳定并得到汉族上层的认可和臣服以后,对十三衙门的改革也就势在必行。所以,从本质上说十三衙门是顺治在清朝统治初期对原有内务府的一次不成熟的改革。而康熙朝重设的内务府则是革除原有体制的弊病,在满族早期社会原有的包衣组织暨清初内务府的基础上,吸收、借鉴了十三衙门分司理事的办法和机构特点,又根据现实需要不断发展、增补后形成的。清朝统治者以期通过用满族原有传统的服务机构来取代历朝的宦官衙门,以根绝宦官干政的后患。应该说清朝的这一改革是成功的,有清一代内务府存在、发展的历史证明了它达到了自己的目的。这也是清代内务府独特的历史价值所在。
    注释:
    [1]《清史稿》列传卷一,第8897页。
    [2]《太宗实录》卷十八,页8,总第237页(中华书局1985年影印本,下同)。
    [3][清]王庆云《石渠余记》卷三,页1、页3。
    [4][清]昭梿《啸亭杂录》卷八,第225页。
    [5]同上。至于内务府设立的具体时间问题,一直是史学界的一桩悬案。清代官书中最原始的史料《满文老档》和《清实录》对此没有记载;五部《大清会典》及清《通志》、《通典》、《文献通考》都作“国初置内务府”,未署确切年月;认为顺治初年设立内务府的代表著作主要有王庆云的《石渠余记》:世祖开国而“设内务府”;萧一山的《清代通史》(第二册519页):“清自福临入关,鉴于明代太监之弊,设立内务府”;而认为入关前就已有内务府组织的代表著作有《清史稿》(卷一一八,职官五):“初制,设内务府,以旧属司其事。入关后,明三十二卫人附之。设内管领处,置内管领八人。”私人著作有昭槤的《啸亭杂录》:“我朝龙兴之初,创立内务府,以往昔之旧仆专司其事。入关后,复以明三十二卫人附丽之……”(同注[4]);吴振棫《养吉斋丛录》(卷二页24):“顺治八年以索尼总管内务府事,见本传。然内务府之名,盖旧有之,非自顺治始也。”其他后人的著作或今人的论文中涉及这一问题时,均沿用上述几种史料,而尤以顺治年间设立内务府之说为著。而赞成入关前就有内务府的著述,对其设立的具体时间又笼统言之。唯近期出版的《清代满洲土地制度研究》(页99)和《东北土地关系史研究》(页51)二书有比较明确的记述,现分别转录于下:
    “清太宗时期设内务府,将盛京皇庄交内务府管辖。”
    “到天聪六年皇太极设置了内务府,将粮庄拨归内务府会计司管理,从此粮庄一直统辖于会计司。”以上两条材料作者均未注明出处,不知所言依据何书。尤其是第二条材料明确指出内务府设立的时间是“天聪六年”,如果此说可信,长期以来为清史学界所关注和观点不一的内务府设立时间问题就可以画一句号了。但是由于文中提到了“内务府会计司”,而内务府设立会计司是康熙十六年的事,虽然我们不否认在此之前内务府有类似会计司这样的机构,但毕竟不能同日而语,因此我们对作者的上述记载也不能不慎重对待。
    [6]《太宗实录》卷二九,页3,总第375—376页。
    [7]《八旗通志·初集》卷四,“旗分志四”,总第63页。
    [8]《八旗通志·初集》卷四,“旗分志四”,总第65页。
    [9]《八旗满洲氏族通谱》卷七二。
    [10]《八旗通志·初集》卷二三七,“儒林传”下,总第338页。
    [11]钟安西《清代内务府考》(硕士论文,油印本)对此也有论证。
    [12]《世祖实录》卷二二,页1,总第192页。
    [13]《世祖实录》卷五,页1,总第57页。
    [14][清]昭梿《啸亭杂录》卷八,第225页。
    [15]《世祖实录》卷五,页1,总第57页;卷八,页2—3,总第84—85页。
    [16]同上,卷六,页7—8,总第69页。
    [17]同上,卷一七,页7,总第152—153页。
    [18]同上,卷七,页3—4,总第75页。
    [19]同上,卷二一,页1,总第192页。
    [20]同上,卷二五,页14,总第216页。
    [21]同上,卷四八,页14,总第389页。
    [22]同上,卷五二,页6—7,总第409页。
    [23]同上,卷六七,页1,总第521页。
    [24]同上,卷六七,页2,总第522页。
    [25]同上,卷六九,页3,总第543页。
    [26]同上,卷六八,页1,总第530页。
    [27]同上,卷六九,页1,总第541页。
    [28]同上,卷七六,页10—11,总第601—602页。
    [29]同上,卷七七,页1—2,总第606—607页。
    [30]同上,卷七六,页10—11,总第601—602页。
    [31]同上,卷八六,页12,总第681页。
    [32]同上,卷一0三,页19,总第796页。
    [33]同上,卷一三三,页16,总第1033页。
    [34]《太宗实录》卷十八,页8,总第237页(中华书局1985年影印本,下同)。
    [35]江桥《十三衙门初探》,载《清代宫史探微》。
    [36]同上;另见一史馆藏《内务府奏销档》卷宗号396,5—5,胶号第1—2卷。
    [37]同上,卷一0三,页19,总第796页。
    [38]《世祖实录》卷九四,页1,总第736页。
    [39]《八旗通志·初集》卷四,“旗分志四”,总第64页。
    [40]江桥《十三衙门初探》,载《清代宫史探微》。
    [41]同上,卷七七,页1—2,总第606—607页。
    [42]江桥《十三衙门初探》,载《清代宫史探微》。
    [43]江桥《十三衙门初探》,载《清代宫史探微》。
    [44]江桥《十三衙门初探》,载《清代宫史探微》。
    [45]江桥《十三衙门初探》,载《清代宫史探微》。
    [46]《世祖实录》,卷一一五,页8—9,总第900页。
    [47]同上,卷一四四,页2—3,总第1106页。
    [48]《圣祖实录》(一)卷一,页22—23,总第49页。
    [49][清]王庆云《石渠余记》卷三,页1、页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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